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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把法律援助作為關注和解決民生問題的重要手段,不斷開拓法律援助服務領域,樹立“穩中求進、質量優先、注重基礎、創立品牌”的工作理念,為所有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和農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為構建和諧、平安、法治作出積極貢獻。
二、主要內容和具體措施
(一)擴大法律援助案件范圍,建立法律援助事項范圍、案件補貼標準和經濟困難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實現“法律援助應援盡援”
1.擴大法律援助事項范圍。將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由房屋拆遷引起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符合法律援助受案范圍案件的再審聽證、婚姻家庭糾紛、醫療糾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列入法律援助受案范圍。并根據新受案范圍制作宣傳材料,在區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室、法院立案庭等處擺放宣傳資料。(完成時限:年6月底前;責任單位:區司法局)。
2.調整法律援助案件補貼標準。區司法局會同區財政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狀況,適時調整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確保補貼標準達到應援盡援工作要求,提高法律援助的服務能力和服務質量。(完成時限:年12月;責任單位:區財政局、區司法局)。
3.法律援助經濟困難審查標準。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法律援助應援盡援工作的意見》(鄭政文〔〕266號)規定的標準執行。(責任單位:區司法局)
(二)完善區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室功能,加強法律援助機構基礎設施建設,為困難群眾和特殊群體提供便捷優質服務
4.建立區法律援助中心標準化接待室。標準化接待室應處于臨街一樓,設立無障礙通道,總面積不少于20平方米。接待室要做到“三統一”,即:統一標識、統一公示內容、統一放置法律援助明白卡等宣傳資料。(完成時限:年10月;責任單位:區財政局、區司法局)
5.加大對區法律援助中心基礎設施投入,切實解決區法律援助中心業務用房(面積不低于60平方米)和法律援助辦案設備、服務設施緊缺等問題。確保區法律援助中心配備電話、傳真、復印機、上網電腦及業務用車,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堅實的物質保障。(完成時限:年10月;責任單位:區機關事務管理局、區財政局、區司法局)
(三)全區設立法律援助受理點(站)10個,確保符合條件的群眾可就近申請并獲得法律援助
6.在全區各鎮辦司法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部門,以及符合條件的律師事務所設立法律援助受理點(站)。在選點上,要充分考慮方便群眾申請,確保城市符合條件的居民在2平方公里范圍內可申請并獲得法律援助,農村符合條件的居民在鎮辦即可申請并獲得法律援助。受理點(站)要盡量選擇在臨街一樓。(完成時限:年10月;責任單位:各鎮辦)
7.加強受理點(站)規范化建設。區法律援助中心根據受理點管理規定,對受理點的工作職責、工作制度、考核標準等作出明確規定,確保法律援助受理點(站)工作規范、受到實效。新增受理點應統一標識、統一內容。根據上級要求,11月份,對全區法律援助受理點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提高受理點工作人員業務水平。每個受理點(站)全年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不低于10件。(完成時限:年12月;責任單位:區司法局)
(四)加強法律援助宣傳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公眾知曉率
8.要通過各種途徑廣泛宣傳法律援助。要強化對基層農村的宣傳,注重對農民工、困難群眾、下崗失業人員、殘疾人和低保人群的宣傳,在每個村(社區)設立法律援助宣傳欄,在工廠、勞務市場等人口相對集中的區域設立法律援助統一宣傳標識,要突出對典型案例的宣傳。通過宣傳,使法律援助公眾知曉率在全區達到80%,在農村達到50%。(完成時限:年12月;責任單位:各鎮辦、區司法局)
(五)加強法律援助值班律師辦公室建設
9.在我區人民法院設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辦公室,積極為涉法公民提供及時、便捷、免費的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完成時限:年6月;責任單位:區人民法院、區司法局)
(六)提高法律援助辦案數量和質量,提高案卷歸檔率
10.我區法律援助中心、各法律援助受理點(站)辦案數量要達到170件,與去年相比,增長35%。(完成時限:年12月;責任單位:各鎮辦、區司法局)
11.建立法律援助服務質量、案件質量評估制度,實現對案件的分級評價,提高辦案質量。(完成時間:年10月;責任單位:區司法局)
(七)繼續深入開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務活動,不斷創新服務形式和內容,提高法律援助效率
12.對有特殊困難的群眾提供電話申請、郵寄申請、上門受理等服務。加強與區勞動監察部門和工會的聯系,認真做好農民和農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認真做好法律援助與區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住房保障、城鄉建設等部門的協作配合,積極介入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案件,維護困難群眾的合法權益。(完成時限:年12月;責任單位:各鎮辦、區司法局)
(八)加強法律援助隊伍建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水平
13.選調優秀人才,充實法律援助隊伍。加強培訓和業務能力建設,不斷提高隊伍的業務水平和綜合素質。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擴大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完成時限:年12月;責任單位:各鎮辦、區司法局)
14.積極使用法律援助管理信息系統,推進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建設。(完成時限:年12月;責任單位:區法律援助中心、各鎮辦)
三、工作要求
一是建立了與公檢法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銜接機制。新刑訴法頒布后,我們兩次組織召開貫徹落實新《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工作協調研討會。與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分局以及區屬律師事務所等進行了溝通協調,從而較好地規范了川匯區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流程。
二是拓展業務范圍,變“可以”為“應當”。新刑訴法中,對刑事法律援助的對象有明確劃分。法定“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對象主要是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盲、聾、啞被告人、未成年被告人以及可能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此外,對于其他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公訴案件的被告人,也“可以提供”法律援助。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對象僅限于以上三種人,范圍太小,且有很大一部分嫌疑人或被告根本不知道或不清楚如何得到援助。根據這一情況,川匯區法律援助中心與法院進行協商,在審判廳設立“法律援助工作室”。這樣就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多加了一道“程序”,凡是法院工作人員去看守所提審犯罪嫌疑人時,我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即隨同前往會見,對符合條件而沒有獲得辯護人的,經本人許可,當即開展法律援助。
三是建立高標準的刑事法律援助人才庫,加強法援隊伍建設。為了應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需要,我們先后多次研究當前川匯區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情況,并確定了建立一支應對新《刑事訴訟法》實施后的法律援助律師隊伍,并迅速建立了川匯區“法律援助律師人才庫”,吸收了區屬7個律師事務所,共計65名法律援助律師參加,為川匯區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有效落實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我們所說的法律援助范圍是指有關部門根據相關規定確定的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項領域,包括法律援助的對象范圍和事項范圍兩個方面。也就是說法律援助應當在什么條件下、向什么人、為什么事項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圍也可以表述為:法律援助機構向需要援助的對象提供救濟或幫助,解決與受損人的利益息息相關的各種法律困難和問題。按照目前各國通行的標準---是否進入訴訟程序的標準,可以將法律援助的業務范圍分為:訴訟程序中的法律援助和非訴訟程序中的法律援助。訴訟程序中的法律援助又可分為刑事訴訟法律援助、民事訴訟法律援助和行政訴訟法律援助;非訴訟法律援助,指的是不需要司法機關的介入,在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幫助下即可解決的法律問題和法律困難,其形式有調解法律援助、公證法律援助和咨詢法律援助等等。
我國《法律援助條例》對法律援助的對象范圍做了明確的規定。《條例》第十條規定:公民對下列需要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第十一條規定: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第十二條規定: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法律援助條例》對法律援助事項的規定僅限于民事、行政、刑事訴訟案件,《條例》對刑事案件的規定即明確又具體,我們無需贅述。《條例》對民事、行政案件的規定只是: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等六種情況。我們在實際工作中其實已經超出了這個范圍,但超出的范圍不是很大,在許多方面我們還是應該有可為的,就目前我國法律援助的狀況看,以下事項可以擴入我們的援助范圍:
一、環境保護問題。環境保護涉及的范圍廣、綜合性強,它涉及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許多領域,還有其獨特的研究對象。一般來說,環境保護是利用環境科學的理論和方法,協調人類與環境的關系,解決各種問題,保護和改善環境的一切人類活動的總稱。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經濟的、科學技術的多方面的措施,合理地利用自然資源,防止環境的污染和破壞,以求保持和發展生態平衡,擴大有用自然資源的再生產,保證人類社會的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環境保護的內容包括保護自然環境和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兩個方面。也就是境,恢復生態,預防環境質量的惡化,控制說,要運用現代環境科學的理論和方法,在更好地利用資源的同時深入認識、掌握污染和破壞環境的根源和危害,有計劃的保護環環境污染,促進人類與環境的協調發展。而發生了環境保護問題,就有可能或已經給某一群人造成了傷害。
二、產品質量問題。產品質量除了含有實物產品之外,還含有無形產品質量,即服務產品質量。服務質量也 是有標準的。質量數據及分析、統計基本方法產品質量特性的含義很廣泛,它可以是技術的、經濟的、社會的、心理的和生理的。一般來說,常把反映產品使用目的的各種技術經濟參數作為質量特性。主要分為產品內在質量和產品外觀質量。泛義上的產品質量是指國家的有關法規、質量標準以及合同規定的對產品適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 質量特性,區分了不同產品的不同用途,滿足了人們的不同需要。人們就是根據工業產品的這些特性滿足社會和人們需要的程度,來衡量工業產品質量好壞優劣的。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以下標準: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可行性、合法性。
三、家庭暴力問題。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他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暴力發生于有血緣、婚姻、收養關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如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婦女和兒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殘疾人也會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會造成死亡、重傷、輕傷、身體疼痛或精神痛苦。家庭暴力侵害了受害者的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甚至威脅生命。家庭暴力給社會帶來了不穩定因素。嚴重影響、破壞了社會組成細胞家庭。影響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長。
法律援助是對那些需要參與訴訟或者需要與有關國家機關交涉事項,但經濟上又非常困難,請不起人、辯護人的公民,由國家為其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公民,特別是困難的公民獲得法律援助,是國際社會公認的一項公民權利。自20世紀中葉以來,已有140多個國家和地區都相繼建立起了與本國實際相適應的法律援助制度,開展了行之有效的法律援助活動,使那些需要法律援助但經濟上又困難的公民,能夠獲得由國家為其提供減、免費用的法律服務。我國的法律援助工作自1994年開始在部分省、市進行試點,1996年起在全國各地逐步推開,對維護司法公正、調解和處理社會矛盾,發揮了重要作用,我市是從20__年起步的。20__年7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5號公布了《法律援助條例》,條例于20__年9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的意義和目的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1、保障公民獲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保障公民獲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是實現“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一憲法原則的一個重要內容,也是條例立法的根本目的。公民有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從而公民有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是法律援助制度所追求的直接目標,即保障公民不因經濟困難而失去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
2、促進和規范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作為一項法律制度,其具體的實施工作亦需要法律、法規的規范和保障,這已是當今世界已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14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實踐以及我國法律援助立法前后的法律援助工作實踐所證明了的,法律援助的宗旨在于保障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并平等地實現公民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對于法律援助的對象和范圍、法律援助的申請與審查、法律援助的實施與程序、法律援助的管理體制以及法律責任等一系列可操作性規范,都需要以制度化的形式予以規范,從而保證公民平等地獲得應有的法律援助,也使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的活動按照一定的規范運作。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律援助條例》立法的直接目的,就是要使法律援助制度的運作實施達到規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以確保法律援助制度的社會功能得到真實、有效的實現。
二、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和應具備的條件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法律援助是一項政府主辦的事業,立法中確定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是,既要借鑒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又要考慮我國國情;既要考慮所涉及的案件情況,又要考慮當事人經濟困難的程度;既要考慮能讓經濟困難的公民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又要考慮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適用范圍包括兩個方面:
1、對人的適用范圍,即“符合條例規定的公民”。其中包括三個方面的人員:一是有需要事項但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費用的公民;二是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公訴案件中的被告人;三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
此外,根據我國加入或者簽定的有關國際公約和雙邊司法協助條約等的規定,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只要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也可以獲得必要的法律援助。
2、對事項的適用范圍,即“咨詢、、刑事辯護”的事項。其中包括的事項有:一是需要咨詢、的事項,包括:依法請求國家賠償;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請求發給撫恤金或者救濟金;請求給付贍養費、教育費、撫養費;請求支付勞動報酬;主張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此外,還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上述事項之外補充規定的法律援助事項。二是刑事訴訟中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或者沒有委托人但需要的事項,包括: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的事項;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的事項;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的事項。三是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指定辯護的事項。
上述范圍的人和事,都可以按照規定獲得無償的法律服務。
具體有那些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呢?(一)在民事、行政訴求中公民對下列需求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也就是說可以向設在縣級司法局、地、市級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2、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的;3、請求給付撫恤金、救濟金、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的;4、因公受傷請求賠償的;5、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討侵權賠償的;6、無法履行勞動行為的民事權益的。(二)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察機關(公安機關)第一次詢問后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2、訴訟案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3、自訴案件的自
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
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具備那些條件?(一)有我市常住戶口或者暫住證的公民;(二)案件發生在本市并且依法由本市司法機關或者公證,仲裁機構受理的;(三)有事實證明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法律援助的;(四)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者無完全能力支持法律服務費用的;經濟困難的持證參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費的規定執行。
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哪些材料?(一)身份證、戶籍證明、暫住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明;(二)申請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工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濟困難狀況證明;(三)與申請法律援助有關的案件證據材料;(四)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法律援助經費的來源和管理
法律援助經費,是指依法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用于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費用。法律援助經費的來源只要有兩種渠道:一是基于政府責任財政支持,即財政撥款,這是法律援助經費來源的主渠道和基礎。二是社會捐助,這是法律援助經費的補充渠道,包括以基金形式接受的捐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法律援助的或者對某些社會弱勢群體的捐助,法律服務組織的捐助。其經費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專款專用的原則。法律援助的宗旨在于保障貧困當事人能夠平等地實現合法權益,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援助經費的性質類似于救濟款項。國家對救濟款項的使用和管理都有比其他經費的使用、管理更為嚴格的規定。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證貧困當事人獲得及時、有效的法律保護,無論哪種渠道來源的法律援助經費,都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改變法律援助經費的用途和性質。貪污、挪用構成犯罪的,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的原則。這種監督是對法律援助經費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進行的檢查監督,是檢查監督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的社會效益的重要手段。
3、接受司法行政部門檢查和經費的規劃。法援經費的使用由各級司法行政部門進行規劃、預算、結算,包括各類案件補助標準的審核。特別是市、縣(區)司法局每年對法援經費的使用至少要有兩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報告上級司法行政部門。
四、法律援助的申請方式和審查受理
1、申請方式
法律援助的申請方式有兩種:書面申請和口頭申請。這兩種申請方式中以書面申請為原則,口頭申請為例外。一般來說,公民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法律援助申請,應當填寫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在特殊情況下,有些申請人不識字或者填寫申請表有困難,確實無法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時,才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條例之所以要求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有利于公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有助于規范法律援助工作,便于法律援助機構順利進行審查,并及時順利地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對申請的審查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消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作為政府責任,法律援助的施行是有條件的,因此,法律援助機構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必須進行審查。法律援助的審查是指擁有審查權的法律援助機構,按照法定法律援助條件、范圍等標準,對法律援助的申請進行審查。審查是法律援助程序中極為重要的環節,是將抽象的法律援助標準具體化的實際操作過程,集中表現了法律援助制度的權威性、統一性。
五、法律援助案件質量標準(略)
六、我市法律援助的狀況和20__年工作要點
我市的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視下,在社會各界的關心下,在市司法局黨委的正確領導下自20__年開展法律援助機構的組建,辦案逐年增加工作,僅20__年就辦理了刑事案件435件,民事案件56件,行政案件2件,受理公證3件。受到了有關上級組織和領導的好評,得到了授受人的贊揚。我市現有縣級法律援助中心4個,市級法律援助中心一個,有專職法援工作者3人,兼職法律援助工作者5人,有4個法律援助工作站(市婦聯法律援助工作站、市殘聯法律援助工作站、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站、市戒毒勞教法律援助工作站)有工作人員4人,在全市99個鄉、鎮、辦有法律援助聯絡點79個,有工作人員79人。
20__年全市援助工作的重點是八個方面:
1、落實保障措施,規范使用法律援助辦案補助專項款,并要爭取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上年已列入預算的縣(區)今年要有所增加;
2、建立健全質量監督機制,保證辦案質量;
3、探索便民利民措施,暢道法律援助渠道;
4、抓住黨委政府關心、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社會焦點熱點問題提供法律援助。為政府分憂,為百姓解難;
5、充分利用法律援助的人力資源,不斷提高辦案數量;
6、努力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使更多的貧困群體和弱勢群體得到法律援助;
一、民事檢察與法律援助協作機制之特點
2008年市檢察院與市司局會簽的民事檢察與法律援助協作機制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明確規定了法律援助機構建議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訴的19種情形。這19種情形既包括新民訴法規定的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又包含符合提出檢察建議條件的4種情形。同時,對申訴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規定了兜底條款。
第二,明確規定了檢察機關告知當事人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的8種情形。并對農民工等困難群眾因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的申訴,作出了法律援助機構無需審查經濟狀況的規定。
第三,明確了檢察機關辦理法律援助申訴案件和法律援助機構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訴的具體程序、流程和期限。
第四,規范了檢察機關辦理法律援助申訴案件和法律援助機構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訴案件的4種法律文書和援助文書樣式。
在實施該協作機制工作中,市檢察院和市司法局根據《重慶市統籌城鄉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改革試點方案》的有關要求和內容,及時擴大協作機制適用的范圍和對象,將農民土地、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假冒偽劣產品危害農業生產、醫療交通事故、農民工人身權利糾紛等申訴案件納入雙方協作范圍,進一步豐富了《協作意見》的內涵。同時,各級檢察機關與司法局以及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定期信息交流制度、聯絡員制度、協作案件登記制度及協助銜接機制等制度,具體保障協作機制的貫徹實施。
二、民行檢察與法律援助協作機制的完善
完善民行檢察與法律援助協作機制,必須對實踐中反映出來的困難和問題,進行歸納疏理,從協作程序、協作方式、協作效果、協作保障措施等方面予以綜合施策。
(一)進一步擴大協作機制援助的范圍
法律援助的目的就在于保障貧困者能有效、平等地接近司法、參與審判,實現司法公正。因而在確定法律援助范圍時應盡可能擴大訴訟案件的法律援助范圍,使貧困者的訴訟權利得以實現,我國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范圍較為健全,基本體現了“扶貧助弱,維護穩定”的法律援助功能,但在民事及行政訴訟領域卻存在范圍狹小的問題,應予擴大。實踐中處于事實關系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卻是最容易被侵犯,而其維權也是最艱難的,將此部分勞動爭議案件排除在法律援助之外,顯然背離了法律援助扶貧助弱的立法目的。因此建議對勞動爭議案件不再限制案件范圍,只要經濟困難的勞動者申請的勞動爭議法律援助案件都應予法律援助。此外,征地拆遷補償糾紛,因假劣種子、農藥、化肥損害賠償糾紛及工傷、交通、醫療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等與民生密切相關的事項也應納入民事法律援助范圍,以真正體現法律援助“窮者必援、弱者必幫、殘者必助”的服務承諾。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1條的規定,公民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給付等八類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如前所言,這些行政行為都有可能侵犯到公民的人身、財產權益,特別是對公民的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更是與公民的人身權益密切不可分。因此,筆者認為,在法律援助立法中,應增加規定,將“認為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人身權益的”行政訴訟案件納入法律援助案件范圍。
(二)應更加重視對特殊群體的法律援助
特殊群體與弱勢群眾在外延上存在重合,在司法協作實踐中強調更加注重對其的法律援助或幫助,是因為經濟、文化、生理、社會地位待因素的制約,這些特殊群體在合法權益受侵害時,缺乏自我維權的意識和能力,因而需要諸如協作機制等制度的特別關注。如婦女和殘疾人群。婦女由于其生理上的差異,在體力、就業、社會生活等方面的能力與男性相比,都存在相當的差距,殘疾人群體包括肢體殘疾(含聾啞人)和智殘人群體,殘疾人由于其身體或大腦上的缺陷,顯然在社會生活中相對于生理健全的正常人來講處于絕對弱勢的地位。當然,對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農民工等弱勢群體也應當予以重視。
(三)運用多種方式,提高協作機制的質效
一要堅持積極運用支持方式幫助弱勢群體維權。對于欠薪、工傷等案件,凡符合支持條件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及時給予支持;對于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視情況向人民法院建議先予執行。二要堅持快速辦案機制。全市檢察機關要以“快速反應、專人負責、優先辦理、務求實效”為工作原則,對于弱勢群體追討欠薪、人身損害賠償的申訴案件優先辦理,優先研究,對于符合抗訴條件的,盡快制作文書提請或提出抗訴,從而保證民工維權申訴案件在檢察環節從快辦理。三要堅持幫助申請法律援助。檢察機關在受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中,對需要法律援助的,在告知申訴人有關訴訟權利的同時,主動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并幫助其聯系法律援助中心盡快辦理。
堅持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認真落實省委彭清華書記關于做好維權保障服務,切實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批示精神,從“防范、主動、全覆蓋”著眼,進一步完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提供高質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務。
二、活動目標
切實做好疫情防控、保障復工復產、決戰脫貧攻堅工作,把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助力小微企業復工復產,充分發揮法律援助職能作用作為當前法律援助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深化便民利民惠民措施,創新法律援助服務方式,提高法律援助質量,為困難群眾提供覆蓋城鄉、便捷高效、普惠均等的法律援助服務,強法律援助宣傳,擴大法律援助影響力,提高法律援助知曉率;深化便民服務措施,拓寬申請渠道,提高法律援助首選率;精準對接困難群眾法律需求,提升法律援助服務質量,提高法律援助滿意率。
三、活動時間
2020年月6至12月。
四、工作措施
(一)助力復工復產
1.對因疫情導致的勞動報酬支付、勞動關系解除、工傷賠償等糾紛納入法律援助事項范圍
2.對因疫致貧的勞動者、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因疫返貧群眾,與相關部門研究明確免于經濟困難審查人員范圍,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銜接機制。
3.綜合利用新媒體、短信推送、舉辦集中宣傳活動、送法進工地等載體和方式,開展全覆蓋、精準化的法律援助宣傳。
4.積極推行法律援助經濟困難證明告知承諾制,對因疫情影響無法提供經濟困難證明的申請人,可以采取書面承諾方式申請法律援助,對訴訟時效即將屆滿,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等緊急情況或特殊案件,可以為受援人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5.對行動不便的殘疾人、老年人等受援群眾,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提供上門服務。(責任單位:法律援助中心、公證處)
(二)助力脫貧攻堅
6.擴大法律援助范圍。推動法律援助逐步覆蓋至低收入群體,將農村留守兒童、空巢老人、殘疾人、婦女等作為法律援助重點對象,逐步將勞動保障、婚姻家庭、 事故賠償、征地拆遷、土地流轉等納入法律援助事項,解決困難群眾切身利益問題。
7.積極參與幫貧扶困。深入摸排脫貧不穩定戶、貧困邊緣戶等基本信息和法律援助訴求,推出有特色、見實效的法律援助服務。依靠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主動為低保人員、五保戶、重度殘疾人、農村特困戶等幫扶對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8.深化“法援惠民生 助力農民工”活動,充分利用公共法律服務農民工各大專項行動,做好農民工欠薪線索收集、咨詢解答、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等工作。
(三)應援優援增強群眾獲得感
9.完善便民服務措施,完善法律援助受理審查程序,做到應援盡援、應援優援。
10.在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為農民工、殘疾人、退役軍人開通“綠色通道”,優先受理、優先審查、優先指派。
11. 認真貫徹執行《全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務規范》和《全國刑事法律援助服務規范》,提高法律援助標準化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認真貫徹落實。
為落實好“法援惠民生 扶貧奔小康”品牌活動相關工作,將迅速行動,周密安排,結合工作實際明確職責分工,確保活動順利開展。
(二)、加強協調與配合,提高工作成效。
主動加強與人社等相關部門的聯系與協調,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及時了解相關法規政策,相互通報工作情況, 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大宣傳力度,營造法律援助良好氛圍。
法律援助經濟困難證明是申請法律援助的當事人和法律援助機構運用證據證明申請人的經濟狀況是否達到經濟困難標準的活動。出具證明材料的機關、單位作出的依據則是經濟困難標準,經濟困難證明和經濟困難標準在法律援助的范疇內是一對相互聯系的概念。如果說經濟困難標準從實體方面劃定了法律援助的對象范圍,確定了政府應當承擔法律援助責任的程度,那么經濟困難證明則從程序上保障了符合經濟困難標準的公民獲得法律援助。但就目前來看,無論是《法律援助條例》,還是地方規范性文件中關于證明的規定都不盡完善。
因此,有必要制定規范的經濟困難證明制度來知道實踐操作。
一、經濟困難證明的概念
經濟困難證明是指申請人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供的證明自己可以享受法律援助的一系列材料。具體來說包括以下三類:
1.準經濟困難證明:民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等政府職能部門或人民法院所出具的職能范圍內的證明,這些證明有嚴格的審批程序和明確的發放條件,反映了公民的經濟狀況,具有較強的證明力,能夠直接作為法律援助機構給予法律援助決定的依據。至于哪些職能部門出具的證明能夠作為法律援助機構認定申請人經濟困難的依據,取決于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初步考慮這些證明包括:民政部門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農村特困戶救助證》、《五保供養證》、《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災民救助卡》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證明以及人民政府出具的見義勇為的證明材料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救助的材料等等。還應當由縣、市、區民政局、區總工會、區教育體育局、區殘疾人聯合會、區婦聯將相關貧弱群體的數據資料提供給法律援助中心,由司法局按照一定的標準發放司法保障證,法律援助中心對持證者開通綠色法律援助通道。司法保障證是持證人符合經濟困難標準的強有力的證據,法律援助機構僅需對該證的真偽進行形式審查,該證明材料是一種準經濟困難證明。
2.普通經濟困難證明:大多數地方法規規定,農村生活確實困難的村民、城鎮三無人員(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無勞動能力)和城鎮生活確實困難的居民,應當由當地基層組織出具經濟困難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并經法律援助機構審查認可的符合法律規定的確實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一系列材料。
3.特殊經濟困難證明:在一些比較特殊的案件中,也可以降低證明標準。比如,對于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的案件,特別是在與資方發生的糾紛中,農民工欲證明自身的經濟收入是比較困難的。只要審查人員在申請人、異地法律援助機構提供的其他信息基礎上大致認為申請人符合經濟困難的標準,且案情符合法律援助范圍的情況下,即可作出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
二、經濟困難證明的內容
經濟困難證明在目前各地使用的要求的基礎上,應當逐步要求申請人提供其可動用資產、可支配收入、財務資源等材料,以此來證明申請人的收入符合經濟困難證明的標準。例如《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申請人提交的經濟困難證明,包括家庭成員證明和家庭經濟狀況證明。戶口簿能證明家庭成員關系的,應當提供戶口簿;戶口簿不能證明的,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派出所、居委會或者村委會提供證明。家庭成員是指與申請人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系的人員。家庭經濟狀況包括家庭成員收入狀況、支出狀況和其他資產狀況。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有工作單位的,由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所在工作單位出具收入證明。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沒有工作單位的,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居委會或者村委會出具收入證明。享受民政部門社會救濟的人員申請法律援助的,無需提交經濟困難證明。
三、出具經濟困難證明的主體
對于出具經濟困難證明的主體,當前各地普遍采取的做法是,將經濟困難證明的主體設定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等政府職能部門或人民法院。目前,除去準經濟困難證明和特殊經濟困難證明以外,各地對于確立普通經濟困難證明主體的具體做法是:首先,由居(村)民委員會承擔主要的經濟狀況審查職能,由居(村)民委員會對申請人的擬提供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然后再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進行進一步核查并出具證明,即相當于認同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是經濟困難證明的主體。這樣的做法是符合當前實際情況的。
對于法律援助機構來說,更多的是承擔經濟困難證明的形式審查的職能,法律援助機構不應當是經濟困難證明的主體。
四、經濟困難證明的標準
關鍵詞:公共法律服務;法律援助;政府主導
2012年,國務院印發《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十二五”規劃》,明確了政府向全民提供義務教育、基本社會保障、公共就業服務等基本公共服務。隨后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依法治國并建設公共服務體系,尤其談到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建設與完善。而目前,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人數不斷增多,民眾的關注度和參與度也不斷提高,使得推進現代化視域下以政府為主導的公共法律服務成為發展方向。同時,《政府采購法》和新《預算法》業已頒布,為依法治國鑄造了新的臺階,這又是一個前所未有的契機。因此本文力圖著眼于我國現有法律服務體系下政府和市場的二元化局面,迎合轉型時期社會對法律服務的迫切需求,結合政府主導和市場運作的各自優勢,提出創設現代化視域下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構想,并細化具體制度和規則。對該問題的探討不僅在學術上有所創新,而且亦有利于推動社會的和諧穩定,提高人們生活幸福指數,促進社會的法制化。總的來說,我國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略顯雛形,但還面臨著很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現有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缺陷
(一)內容方面――涵蓋面狹窄
1、有效供給少,民刑不平衡
目前來看,公共法律服務能夠真正實現有效供給的相對較少,且刑事與民事法律援助不平衡。根據本項目組分發的調查問卷結果顯示,群眾對民事案件的法律服務需求較大,受供求關系影響,相應的援助律師較多,而刑事案件的援助力量因需求較少而相對較為薄弱。根據調查顯示,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推行的過程中,“有罪推定”等歷史遺留下來的錯誤觀念仍然左右著相當一部分群眾的思想,進而無視刑事辯護的基本理念,導致刑事法律援助受到輕視。據悉全國法律援助案件的86%均為民事案件,刑事法律援助的匱乏達到了令人觸目驚心的程度。
當前,有關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頂層規劃相對模糊和滯后,加之上級司法行政部門的壓力,一些地方司法行政部門對其法律服務職責的履行逐漸流于形式,現行法律對律師課以無償進行法律援助的強制義務,微薄的辦理援助案件補貼也無法彌補其不能正常執業帶來的經濟損失,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顯然缺乏可行性。因此,律師從事相關援助工作存在積極性不高,逃避義務,效率低下等問題。可見,律師迫于法定的強制性義務提供法律援助,很難盡忠職守,政府財政不能解決律師的辦案經費問題成為法律援助工作發展的嚴重障礙[1]。
2、方式較少,主體單一
就方式而言,我國公共法律服務大多以提供糾紛調解、法律咨詢、維權指引、簡單法律文書等服務為主,非訴訟法律事務如司法鑒定等受到的重視不夠。以致法律援助的范圍過于狹窄,難以滿足法治社會中公民生存和發展的基本需求。
我國公共法律服務過于強調政府的主導作用,而并未充分強化社會責任。而建立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卻是一場需要全社會合力的持久戰,涉及立法、司法、行政、財稅等多個領域。公共法律服務的有效性不僅有賴于政府對公共法律服務的高效管理,同時也與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密不可分。同時,律師、法律工作者和能夠承擔一定法律服務職能的社會組織均應該參與到公共法律服務的完善中。
(二)體系方面――供應方
1、法律援助各主體配合不力
根據《律師法》、《法律援助條例》和《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的規定,法律援助義務應由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三方履行。然而由于職責分配不明確,出現責任空白,司法實踐中三家機構往往各自為政,甚至出現相互推諉,怠于履行的問題,從而導致群眾求助無門,舉步維艱,其切身利益難以落到實處。例如,公證業務與業務經常先后承接,致使當事人遭遇“一拖再拖”的境況。再者,三方缺乏溝通交流,無法形成通力合作的共同體,各主體配合不力。
2、政府購買和主體承接不規范
在政府購買公共法律服務產品中存在著以下共性問題:第一,政府購買公共法律服務產品的依據模糊,相關法律規定不明確,各地都處在摸索階段;第二,“公共法律服務產品化”的模式冗雜,加大了違反法治原則的可能性;第三,公共法律服務產品的承接主體單一,從而可能會抬高公共法律服務產品的價格,加劇財政吃緊的狀況;第四,存在買賣雙方并非獨立、平等關系,政府單向主導,低成本購買,職權介入的問題[2]:首先,流程缺乏確切規范,行政機關一般與其有隸屬關系的關聯部門開展購買服務,購買主體不獨立,契約關系流于表面,購買服務的優越性無從體現。其次,政府有可能與非營利組織達成低成本交易,并憑借自己的職權達到官商聯合推行壟斷的后果,從而干涉市場秩序;第五,社會組織和人民團體數量少,參與度低,力量薄弱,導致受惠群體微乎其微。
(三)制度方面――標準規則滯后
1、法律援助標準不成熟
首先,法律援助標準僅包括公民經濟困難標準、事項范圍標準(含對象兼特定訴訟階段及刑罰標準)和辦案補貼標準。《法律援助條例》中規定的標準事項過于狹窄,導致不能與現代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并且我們看到《法律援助條例》中授予地方權利來立法,這樣會導致各地的法律規定不同,不利于中央政府統一各地工作以及各地工作相配合。而由于法律援助事項范圍受社會經濟等的影響很大,經常會發生變化,較窄的法律援助范圍不能有效涵蓋這些由于社會經濟發展造成的法律問題。其次,在法律援助中規定的具體標準較低,這樣會導致辯護率的下降,從而會降低法律援助提供者的個人積極性,法律服務質量和效率在得不到得不到重視的情況下,就會導致法律援助的真正目的難以實現。最后,法律援助標準的概念、構成指標不明確,導致實踐中各項標準的可操作性不強。在主體界定、項目實施、合同管理、績效評估、政府購買、公開公示、監督評議等各項公共法律服務制度缺失[3]。
2、具體管理辦法缺失
對于公共法律服務的提供者缺乏相關的具體規制,對資格認定和資質審查方面過于寬松,導致實際援助和服務效果較差,而且在質量監管方面也存在漏洞,在提供者,怠于履行責任的情況下沒有相應的懲處措施,而對于恪盡職守者也缺乏激勵機制,從而導致整個行業運行混亂,難以良性發展。
(四)整體落實――主客觀條件欠缺
1、群眾法律意識較為淡薄
問卷結果顯示,近三分之一的人在遇到糾紛或權力受到侵害時不會尋求法律服務進行解決,尤其是農民和西部落后地區的群眾。再加上這些農村地區或者落后地區的人民關注的更多的是經濟利益,考慮的更多的是如何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從而沒有對自身法律素質的提高給予充分的重視。所以在出現自身權益受到侵害的狀況時,當地人民要么選擇忍氣吞聲,要么選擇用暴力手段來解決問題,我們會發現只有很少一部分的人民會選擇采取公里救濟的方式來保護自身的權利。總體而言,在農村地區和落后地區廣大群眾自身的法律素質不高,因此法律援助服務的參與度也就不高。
2、農村法律援助資源短缺
一是表現在人才資源匱乏。問卷表明,近五分之四的調查對象認為,其所在地的法律服務資源不充足,而且我國城鄉發展、東西發展不平衡。相對東部城市,在廣大農村和西部落后地區,法律專業人才極度缺乏,難以滿足越來越多尋求法律援助的農村當事人的需要。拿人口律師比最高的北京市為例,也存在區域律師資源配置的嚴重不均衡。截至 2012 年底,北京市律師總數為 22789 人,朝陽區 10106 人,占全市律師總數的 44.35%,而房山、門頭溝、懷柔、平谷和密云等六個遠郊區縣律師總數僅為 225 人,律師人數最少的延慶縣僅有 10 人[4]。
二是表現在援助經費短缺。在我國,法律援助的經費主要是地方財政供給,而我們知道在大多數落后地區,由于地區經濟發展的滯后性,使得當地財政實力較東部發達地區而言較弱,所以無法給予法律援助事業較為充足的資金支持,從而使法律援助工作在當地無法正常而有效的開展起來。
3、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與農村地區的現實需求不匹配
我國現行的《法律援助條例》中規定的援助對象過窄,國家所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務對象大多集中在城市,對農民的法律援助未做明確、具體的規定,造成農村法律援助需求與供給之間存在相當大的矛盾。在實踐中我們可以看到法律援助涉足較多的是關于農民工討薪案件,而對于在廣大農村地區出現的土地使用權糾紛、村民自治權糾紛等案件中存在法律援助缺位的現象。
二、針對現有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完善路徑
(一)內容――補充血液
1、進一步明確公共法律服務供給責任主體
公共法律服務關乎民生大計,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現有職能劃分的基礎上擔負起主導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責任,對中央的相關政策措施以及域外經驗予以高度重視,積極拓寬尋求支持的渠道,如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讓公共法律服務的內容更多地體現到地方發展規劃中,防止司法行政機關不作為。
2、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務網絡
完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應立足于便利性這一特點,大力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層級網絡,最終形成上級對下級負責,每一地方司法行政機關對其轄區內公共法律服務事務承擔終局責任的制度。除了縱向協調,橫向整合也是必要的,如整合律師、公證、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資源,使法律服務的提供集中化高效化等。
(二)體系――構建主干
1、構建多層次多領域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
基層是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重點和難點,因而需要發揮黨委、政府的統籌機能,以實現優質法律服務資源有效下沉。具體而言,包括規劃好建設框架,改革落后的管理體制,擴大覆蓋面,完善投入保障機制,為公共法律服務可持續發展奠定強有力的經濟基礎,最終達到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務水平的目的。
2、二是聯動協調機制
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中著力構建 “點、線、面”相結合的法律服務網絡,奠定構建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必要基礎[5]。在政府的領導下,由司法部門組織協調、其余行政主體各司其職、并積極引導社會公益組織的參與。這其中最重要的是改善現有的律師結構,可以采取由政府聘任公職律師的方式創立一支新興的承接主體,協調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法律援助事務。另外,對于服務質量偏低的問題,根據調查,群眾認為可以采取引入禁止執業期限,減少相應的服務費,投訴并另派律師等手段。與此同時,婦聯、殘聯、工會、共青團、老齡委,人民調解委員會等人民團體組織也是可以統籌的對象。
3、明定政府購買公共法律服務產品制度
首先,公共法律服務產品的承接主體必須向多元化發展。其一,指派或成立專門的政府機構負責公共法律服務板塊,以硬件升級帶動軟實力增長,提升服務品質。該專門機構同時也可以承擔一定的監督考核職能,對公共法律服務資源分布及使用情況進行全面監管。其二,建立和發展公職律師隊伍,同時立足于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有償律師和社會組織的法律服務,拓寬承接主體范圍。其三,可以考慮將高校的法律學會等類似組織納入到承接者的范圍中,不僅費用低廉,同時又資助和培養了未來的法律服務人才。
其次,應當加強政府購買公共法律服務的制度化建設。采用服務外包、合同委托等多種購買方式,與市場經濟相結合,將公共法律服務納入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并借鑒他國的相關法律制度,盡快出臺專門法律,規定政府購買主體、承接主體、公共服務范圍、購買方式、購買資金制度、監督管理制度、評估制度等[6]。同時完善基金籌集制度、法律服務評價機制、參與主體的資格審查制度、財政預算制度、第三方監督管理機制以及信息公開制度等配套制度。
(三)制度――設立支撐
1、立法完善
根據調查結果,群眾認為,相關立法應當規定律所、公證處等實施一定數額、比例的法律援助,確定到個人。并且應要求政府將推動法律援助納入到年度計劃中,并反映在工作報告內,由人大審核。同時應當規定法院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與政、援機構雙掛鉤,從而建立公共法律服務政、援、法聯動機制,共同推進體系建設。隨著社會整體的運轉和經濟發展,我們認為可以由司法部結合社會上新的民事或者行政立法成果,一個地區經常發生的民事行政案件,以指導性文件的方式定期驚醒動態調整,從而達到法律援助事項,從而達到規定中的法律援助事項能與現實發展很好的銜接,基本能達到為有需求的人民都能提供法律服務的目標,從而保障公民的權益。并且,采取這種機制,可以保證全國范圍內,法律援助事項的基本同步性,有利于各個行政區的法律援助工作的相互銜接配合。
2、經驗借鑒
隨著辦案專項經費的增加,也可以借鑒廣東省的做法。促進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常態化、可持續。推動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務補償機制,對參與公共法律服務的機構和人員,通過獎勵、表彰、培訓等方式加以補償和激勵[7]。其次要對《法律援助條例》中關于援助標準的各種概念和標準進行細化和進一步明確,使得相關概念更加明晰化。
(四)整體落實――達成目標
1、增強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
在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初現雛形,群眾對于法律援助服務的觀念意識更是需要時間來得以轉變。人民群眾目前仍然認為律師在法律援助中起主要作用。這樣的認識無論是源之法律援助制度形成之前的單一的律師法律援助規定,還是法律援助實踐,或是來自律師與法律援助的天然聯系,或是《 條例》規定本身帶給社會的誘導信息,都屬于錯誤理解,都應該得到糾正[8]。因此,當前急需的時加強法制宣傳,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向農村和落后地區的人民宣傳法律基本知識,使他們能夠認識了解和自己生活密切相的法律知識。同時還應普及12348平臺建設,將公共法律服務數字化,各行政級別分別建立管理中心,將上級政策理念通過網絡層級傳遞。并將各級網絡同步化,實現法律服務電子化信息化。同時還應當注意對其余電子終端設備的APP普及,從而穩步推進公共法律服務多元化發展。
2、建立多層次的農村法律援助人力資源團隊
首先,應培養一批具有較強的法律專業知識、高尚的職業道德素質、業務素質高的、適應農村法律服務工作發展要求的法律援助人才隊伍。要吸納一流專家,建立一支由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法律服務機構、高校科研院所等專家學者組成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政策理論研究隊伍,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咨詢[9]。動員當地的法律機構對在農村中普遍存在的“赤腳律師”進行法律方面的培訓,提高隊伍的法律素養和法律服務能力,兵隊該隊伍進行定期的評估,使其成為農村地區提供法律服務的中堅力量。最后,鼓勵法學專業的學生到基層從事法律援助工作。充分發揮法科大學生的作用,如在法學教育中推行診所式教育,這不僅有益于我國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也能夠通過實踐來鍛煉學生的實際工作能力。
在經費方面,積極爭取政府財政撥款,拓寬法律援助經費渠道;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廣泛募集社會資金支持法律援助,并完善相關經費使用相關管理辦法,配合建立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10]。由于經濟落后地區維持基本公共法律服務難度更大,成本更高,合理的方案是將這些地區的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的大額支出事項上的支出重點提高到中央、省級財政,以使當地政府的負擔得以減輕[11]。同時應當賦予地方上的一定稅收自,在稅率制定方面享有相應的權利,從而擺脫財政困境。鄉鎮政府還可以采取招投標的方式由各律師及其律所承攬相關工作,并組織建立專門公共法律服務公司,向社會進行融資,由律所或其他公司法人參與入股分紅,從而帶動相關產業發展。
3、拓寬農村法律援助對象和范圍
應當進一步擴大農村法律援助的對象和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圍,以達到充分保證農民的權益的目的。首先,應拓寬農村法律援助對象,實行弱勢群體優惠待遇政策。該群體主要包括無業人群和經濟條件差的城鄉居民以及外來務工人員,對該群體建立優先窗口是當務之急。將司法救濟與法律援助融會貫通,實現各區域城鄉聯動機制,建立二十四小時農民工法律服務站,做到法律援助一條龍服務,為其辦理服務憑證通票。其次,拓寬農村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圍。除了在《法律援助條例》中規定的相關事項外,還應當增加農村地區較為廣泛出現的案件為受援內容,如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侵權事件。從而最大程度上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換言之,即在農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能及時補救。
4、組織領導機制
根據問卷調查,調查對象認為,法院應該降低申請標準,擴大應援范圍,對于援助機構和政府的援助義務的履行共同擔責。而作為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承擔法律宣傳和教育職能,以訴訟援助為主,輔以非訟服務功能,成立專門小組負責公共法律服務工作行政層級協調,組織領導、統籌規劃。各司法部門應當設立特別辦公區域,用以對指揮各部門工作,日常管理,級別調控,從而推進落實完善縱向協調機制。
三、結語
目前,在依法治國的大環境下,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完善已經成為大勢所趨,本文在理論方面對完善措施路徑進行了相應的探討,但是仍需要實踐經驗的融會結合。眼下,應當借鑒走在前列的省份區域的成果,并聯系各地實際情況統籌變通,以達到推進現代化視域下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完善進程的效果。(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2015年西南政法大學本科生科研訓練創新活動資助項目成果,批注號:2015-BZX-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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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法律援助概述
刑事法律援助又稱刑事法律救助,是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因經濟困難或其他符合法定條件等因素而難以通過一般意義上的法律救濟途徑保障自身合法權益,免費提供辯護的一項法律救助制度。[1]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開展的廣度和深度,也是衡量一個法治國家實現司法公正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權的一個重要標尺。刑事法律援助無疑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積極回應。實質上,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國家通過法律的形式,保護社會弱者和底層公民,從而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和社會和諧。法律保障作為公民基本人權的最后一道保護屏障,如果公民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因素而喪失獲得法律救助的權利,那么憲法以及刑事訴訟法的有關人權的規定無疑就成了一紙空文。而法律援助制度受到重視,逐步發展和完善,正是對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效回應。公民通過平等的訴訟途徑,通過程序上的正義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從而真正實現法律規定的基本權利和實體正義,進而維護整個社會的公平正義。
二、刑事法律援助范圍及取得成效
(一)刑事法律援助范圍
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對象主要包括以下兩類。一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辯護的。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人或近親屬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的。但是,在實務中,刑事法律援助的對象主要是上述中的第一類,而第二類因當地法律援助機構的經費保障不健全、不完善以及提請法律援助的條件或者要求較高而又沒有詳細細致的審核標準、加之缺乏相應的審核人員,法律援助機構往往出于謹慎而不予同意申請者的請求。并且,在實踐中,如因經濟困難而提出申請的需要申請者提交低保戶等相關證明,等申請者備齊所有材料之時,早已過了最佳聘請律師階段,甚至有些還過了開庭審理時間。
(二)刑事法律援助取得成效
自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訴訟法》施行以來,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數量陡增。新《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法律援助的內容作出了重大調整,受案范圍包含了精神病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等5類,并且時間提前至偵查階段,這無形中囊括了一大批案件,比如本課題組前期接到的法律援助案件正屬于新《刑事訴訟法》中增加的那類“可能判處無期徒刑的”。其中,江西省在2013年上半年法律援助案件共計10342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達到4395件,同比增長了214%。[2]從數據可以直觀看出,新《刑事訴訟法》施行半年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維護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更好地保障了司法公正。
三、刑事法律援助在實踐中存在的幾點問題
(一)法律援助機構經費嚴重不足
在刑事法律援助上,我國政府財政支出嚴重不足,無法滿足實踐中日漸增長的法律援助的需求,并且援助經費主要來自地方,而不同地區政府的財政能力不同,導致的結果便是越是貧困的地方法律援助越是困難,這與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設立的初衷背道而馳。從本課題組所在地級市司法局和辦案中了解到刑事法律援助經費嚴重短缺,現有的經費難以維系陡增的刑事法律援助申請及指定辯護人的現狀。這些問題直接導致了律師承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極性。
(二)刑事法律援助補貼過低直接導致愿意承
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專職律師數量較少,質量較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只能由執業證律師承辦,由于辦案補貼往往低于辦案成本,絕大多數律師承辦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極性不高,部分律師在承辦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過程中省略辦案程序(如不在庭前閱卷、會見等),影響辦案質量,[3]這基本上成了我國中西部地區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普遍現象了。筆者所在地級市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律師費是每件800元,其中包含了差旅費、交通成本、會見成本、復印成本等。可以想象,800元的補貼通常情況下都會低于辦案成本,直接導致了愿意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數量嚴重低下。甚至有時會出現某些法律援助案件沒有一個律師愿意承接,這時直接造成辦案時間的不足。此時法律援助部門只能靠軟硬兼施的方式來指派承辦律師。并且,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往往需要法援律師先行墊付費用,到案件判決后提交相關材料報批申領法律援助費用。長此以往,僅憑律師的熱情和正義之心,很難堅持下去,并且很難保障高質量的辯護。加之,一般指定法律援助律師的時間是提前三天。三天的時間需要安排會見,復印材料,和法官、檢察官溝通本案案情,準備辯護意見,工作量如此之大,難度可想而知,并且有多少律師會舍棄手中的事務,會舍棄寶貴的休息時間全心全意準備付出與回報嚴重不對等的法律援助案件呢?筆者經過調研了解到,絕大部分的法律援助律師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有交頭接耳的,有玩手機的,有呼呼大睡的,甚少有精心為承接的法律援助案件積極準備的。殊不知因為辯護律師的不負責任,往往給公訴人及其他被告人的辯護人留下很大的漏洞,甚至“一不小心,一不留神統統承認了罪狀”,結果便是造成己方的被告人失去獲得應有辯護的權利及合法權益。事后,追悔莫及已晚!刑事法律援助對于保障人權、實現司法公正具有特殊意義,各國一般采取刑事優先原則,在資金短缺時往往通過嚴格控制民事法律援助范圍,保證刑事被告人獲得法律援助。[4]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實踐中,其政府補貼過低最終將會使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陷入低補貼、低質量的惡性循環中,這與域外刑事法律援助的優先性理念,與世界各國的普遍經驗也是背道而馳的,在實踐中我們必須正視這一點。
(三)承接法律援助案件的辯護律師權利及保障有限
一方面,基于接到指定或通知辯護一般在開庭前3天,準備時間短;另一方面,辯護律師拿到的證據僅限于公訴機關向法院移送提交的對被告人不利的各種證據,致使辯護律師不能更為全面地了解本案事實,不能了解全面證據,從而客觀上制約了辯護律師的權利,加之部分辯護律師專業業務不嫻熟,辯護焦點舍本逐末,法條與事實脫節,直接影響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的維護程度。
(四)法庭采納刑事法律援助律師辯護意見率較低
實務中,承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因客觀上的原因,比如承接時間短、獲取全部案件材料較難等,以及主觀上的原因,比如責任心不強,走過場的心理態度等,綜合情況下,提供的辯護意見質量不高。此時,法院采納刑事法律援助律師辯護意見率自然不高,再加上個別法官心理上傾向于檢察機關,認為刑事法律援助律師只是出于任務而參加庭審而已,即使部分有違事實,刑事法律援助律師也不會提起上訴,而有些被告人因為不懂法律以及無法陳述事實,無法將事實與法律結合起來提出具體的不服意見而上訴。綜合之下,法庭采納刑事法律援助律師辯護意見率就更低了。
四、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加大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經費投入,提高補貼
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是政府的責任和義務,各級政府應積極采取措施從而推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保障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緊跟時代步伐。政府除加大宣傳擴大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影響力及加大財政撥款外,可以鼓勵民間力量積極參與到刑事法律援助中來,定期進行募捐等,設立專項基金,爭取獲得更多經費支持,提高刑事法律援助補貼,進一步調動律師承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極性,同時也為刑事法律援助服務質量提供相應的物質保障,縮短與承接案件成本的差距,提高律師參與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熱情。
(二)出臺相應法律,如《法律援助法》,加強律師參與法律援助工作
省司法廳及市司法局應強化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嚴格規范律師的法定義務,將其作為年度考核及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之一,同時,應加強同檢察機關、法院等部門的協調與溝通,積極整理律師在辦理過程中反映的情況,為律師辦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提供良好的執業環境。當然,省司法廳及本市司法局還需加強監督,對反映律師不遵守職業道德及紀律的情況予以核實并作出相應處罰,定期宣傳律師職業道德,加強律師隊伍培訓,讓每個律師從源頭上積極遵守職業道德,認真辦好每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學界有不少觀點主張建立公設刑事辯護律師制度,專門承擔刑事法律援助,并在部分地區進行試點工作,如何構建這一制度將是今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值得進一步探討的話題。
(三)保障承接法律援助案件辯護律師的權利公、檢、法等機關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