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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運營管理;城市軌道;交通;問題;對策
城市軌道交通是人們出行的關鍵,對城市軌道交通進行運營管理,有助于提高人們出行的安全性,降低交通事故發生概率,減少城市交通的擁堵情況。但目前我國城市交通運營管理中還存在諸多管理制度不健全、標準不統一、管理模式多樣化,以及缺乏管理人才、資源、技術支持等問題,文章就上述一些問題給出了詳盡的解決方法。
一、我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一)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標準不一致
由于我國城市間的經濟發展水平各不相同,城市的建設規模和建設質量也不盡相同,而且各地域的民俗、生活習慣等也不相同,因此,各城市在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的投資力度上也并不統一。該種現實情況通常會導致不同城市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中,分別采用不同的管理標準,從而降低了運營協調管理的效率,容易發生浪費運營資源的現象,不利于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高效管理。
(二)安全評估存在偏差
為確保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安全運行,就要做好安全評估工作。然而在實際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過程中,相關人員或部門并沒有對城市軌道投入運行前的安全措施進行相應的檢查,比如缺乏安全監管,未對消防工作進行驗收等,安全評估工作不到位;在軌道交通投入使用后,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缺乏對軌道交通運營情況的檢查,更沒有召開專業的安全會議對交通運營情況進行評估,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情況堪憂。
(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效率低、成本高
目前我國的城市軌道交通基本由政府財政部分進行投資和運營的,使得城市軌道交通處于壟斷運營狀態,缺乏必要的市場競爭力,致使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成本較高,效率較低,降低了城市軌道交通的服務水平。另外,很多城市地鐵車站中的相關設施、設備的造價較高,使用率卻偏低,導致地鐵車站的總造價提高;同時,在進行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時,缺乏對城市實際情況的考慮,出現了超載或空載的線路,降低了城市軌道交通的總體利用率。
(四)城市軌道交通企業運營管理體系有待完善
我國現存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體系主要參照鐵路的運營標準,來建立自身的運營管理辦法,另外,其也參照上海等發達城市的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管理辦法,建立自身管理制度,這造成管理制度與城市軌道交通企業的運營管理制度不相符的現象,而且不符合當前城市的發展速度和社會模式,影響城市軌道交通企業運營管理能力的提高。
二、提高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能力的對策
(一)引入競爭機制并統一規劃管理
當前,為提高我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的效率,需引入競爭機制,使規劃管理系統化、統一化,使管理制度更為全面,改變管理標準不統一,管理模式多樣化的現狀。同時引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因此,作為地鐵公司,應全面提高自身提升運營管理效率的意識,改變經營者壟斷的局面。充分利用各種資源,提升地鐵盈利能力,積極引進民間的資本,為軌道交通行業的繁榮與發展提供資金保證,加快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步伐。
(二)加強安全管理和監督
現階段,我國有很多城市實行地鐵運營,隨著網絡化運營的深入,很多大城市的客流量持續攀升,很多車站需要限流,才能保證運輸的暢通。從城市軌道交通的長遠發展來看,需要積極加強安全管理和責任監督,保證線路運行更加安全。同時健全國家的相關規定,完善安全運管理制度以及法律體系的建設。新開通的線路需要進一步規范其條件,保證驗收的嚴格執行。對于已經投入運行的城市軌道線路來說,需要提高其服務水平,遇到突發事件能夠及時有效地處理,根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的現狀,對其進行安全評估,健全安全評估體系,確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規范化、安全化。
(三)科W規劃軌道交通規劃
城市發展遠景規劃的制定,要考慮很多因素,而軌道交通規劃則是其中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通常情況下,會在郊區或者城鄉結合部設置軌道交通線路的兩端。從以往城市發展建設的經驗來看,地鐵線路所到之處,對于沿線的經濟發展有著很大的推動作用,很多郊區的荒地成為現代新城。不過其中也有特殊情況的存在,如果線路終點選擇不合理,則周邊的商業、樓宇等配套設施很難跟得上發展,這也從實例證明了,僅僅依靠軌道交通帶動經濟發展,存在較大的局限性。因此,在進行軌道交通線路設計時,一定要遵循統籌兼顧的原則,結合城市遠期發展規劃和近期發展目標,科學合理地制定軌道交通規劃,從而提高城市軌道交通的利用率。
(四)完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法律法規及規范標準
想要切實提高我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的水平,就必須要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不斷的完善和健全,如果沒有相對完善的法律法規作為支撐的話,就會導致城市軌道交通的發展非常緩慢,運營管理水平也會有所降低。對此,我國相關部門應該對城市軌道交通的法律法規進行細化,并逐漸朝著定量化管理方向進行前進,而且在我國的各個城市中應大力推廣和實行完善的法律法規。除此之外,我國相關部門應該在制度上做出明文規定,進而對全部工作人員的操作進行限制和規范。
合肥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本市城市軌道交通發展,規范城市軌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維護城市軌道交通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運營、綜合開發利用、安全保障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軌道交通,是指采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
第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遵循統籌規劃、優先發展、政策扶持、綜合利用、規范運營、安全便捷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城市軌道交通議事協調機構,統籌協調解決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運營、綜合開發利用、安全保障等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理機構,下同)應當協同做好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運營、安全保障以及土地征收利用等工作。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監督管理,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及其安全保護區內相關建設工程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機關負責城市軌道交通的治安管理、消防監督管理和反恐工作,維護治安秩序。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用地保障工作。
市發展改革、財政、土地儲備、城市管理、環保、衛生計生、林業和園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審計、安監、質監、價格、人防、水務、地震等部門、政府應急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軌道交通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作為市政公用事業,實行企業化運作。
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按照本辦法具體負責實施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綜合開發利用等工作。
第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發展所需資金以政府投資為主,市人民政府設立城市軌道交通發展專項資金,納入政府財政預算體系,實行統一歸集、專項管理。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軌道交通投融資協調機制,通過多層次、多渠道、多方式籌集,確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和綜合開發利用,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資金使用情況應當接受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指導、跟蹤審計和監督。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城市軌道交通管理規定,支持城市軌道交通發展,保護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維護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
供電、供水、供氣、供熱、排水、通信等單位,應當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需要。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包括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土地控制規劃以及與其相銜接的專項規劃。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當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規劃,與鐵路、民航、公路、城市道路和其他交通規劃相銜接,并與居住區、商業、旅游、教育、衛生、文化、體育等公共設施的現狀及未來發展狀況相適應。
第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由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交通運輸、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組織編制,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后組織實施。
編制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征求社會公眾和沿線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的意見,并組織專家論證。
經批準的城市軌道交通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權限和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 市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批準的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對城市軌道交通及其配套設施用地進行嚴格控制管理,優先保障相關用地,滿足一體化交通網絡建設發展需要。
依法確定的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鼓勵城市軌道交通的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等設施和地下空間,與周邊建筑、地下空間整體設計,相互融合,相關規劃應當預留必要的銜接條件。
第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用地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按照劃撥方式供應。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和建設時序及時供應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用地。
需要在已劃撥或者出讓的土地上建設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等設施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與土地使用權人就有關設施建設所需用地協商一致的,依法辦理用地手續,變更土地使用權;協商不成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并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制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時,對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納入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用地控制范圍內的土地,應當征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意見。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對土地使用者有限制和特別要求的,應當在規劃設計條件和土地招標、拍賣、掛牌文件中予以明確。
第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用地及相鄰土地使用權根據實際使用情況依法實行分層登記制度。
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已經出讓或者劃撥的,其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權登記資料、規劃資料和建設使用情況等確定。
未經批準,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得擴大地下空間使用范圍。
第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和城市軌道交通規劃進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應當與城市道路、橋梁等工程改造相銜接。
第十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使用地下空間應當采取保護措施,防止和降低對相鄰建(構)筑物的影響;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需要臨時占用地下、地表、地上空間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風亭和冷卻塔等設施需要與周邊已有建(構)筑物結合建設的,建(構)筑物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予以配合;因結合建設造成損失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依法予以補償或者賠償。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對沿線建(構)筑物、管廊(線)、設施進行查勘、檢測和鑒定時,應當提前告知相關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相關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予以配合。
因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需要調取和使用輸油、供電、供水、排水、供氣、通信管廊(線)和人防工程及其他建(構)筑物等工程檔案資料的,相關部門、產權單位、測繪(勘測)單位、工程檔案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及時無償提供,并現場交底,配合勘察、施工。
第十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需要臨時遷移監控設備、交通、環衛、公共照明、體育健身、廣告牌、宣傳欄等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遷移、保管和回遷,相關費用經市審計主管部門審定后,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承擔。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需要遷移管廊(線)的,管廊(線)產權單位應當按照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管廊(線)遷移方案及時遷移,相關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管廊(線)產權單位或者規劃要求增加管廊(線)容量、數量或者提高現行標準的,增加的費用由管廊(線)產權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需要移植綠化苗木的,由沿線縣(市)區綠化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優化移植方案,并在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后負責組織移植。
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用地范圍內的附屬綠化工程,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按照相關規定,納入同期工程項目統一組織實施,并與轄區綠化主管部門做好綠化移交工作。
第二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開工前,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告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實行工程質量責任終身制。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檢測、監測以及建筑材料生產供應等單位應當落實工程質量主體責任,由市城鄉建設、人防主管部門依法對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驗收、試運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試運營基本條件評審,經評審符合試運營基本條件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開展不少于1年的試運營,試運營期滿驗收合格的,投入正式運營。
第二十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編制城市軌道交通沿線車站、場段命名方案,經市地名管理機構審定并向社會公示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的車站、場段命名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權限和程序報批。
第三章 運營與服務
第二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資金補貼,需要繳納的稅費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減免。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補貼方案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提出,經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交通運輸和財政等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在規劃確定的城市軌道交通用地范圍內,在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和運營秩序的前提下,依法享有商業、物業、廣告等資源的綜合開發經營權。
對與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在結構上不可分割、統一實施的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實施綜合開發利用。
綜合開發利用應當優先建設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配套設施,統籌安排公共交通樞紐、交通換乘設施、公共步行空間等公共配套服務設施。
綜合開發所得收益納入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收入來源,用于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結合車輛段、停車場等設施實施的開發項目,需要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所得凈收益用于城市軌道交通發展。
第二十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周邊建(構)筑物需要與城市軌道交通設施連通的,其所有權人提出的連通方案應當滿足城市軌道交通要求,并征得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同意后依法辦理相關許可手續。
對與城市軌道交通設施連通的商業設施,遵循有償使用原則,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與其所有權人訂立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連通工程產權發生變更的,不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的正常運營。
第二十八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規范和乘客守則并向社會公布,監督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規范運營。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服務規范要求,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客運服務,保障乘客的合法權利。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運營服務社會評估機制,定期聽取社會公眾意見,改進服務質量。
第二十九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乘客滿意度調查等形式,定期開展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評價,對評價中發現的問題,應當督促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及時改進。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評價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第三方進行。
第三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公共衛生管理制度,落實衛生管理措施,確保車站、車廂等公共場所整潔衛生,環境衛生狀況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落實污染防治措施,妥善保管危險化學品,減少風亭運行和地面線路列車運行產生的噪聲污染。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車站出入口周邊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維護責任區域內的衛生及良好秩序,確保車站出入口外暢通、有序。
第三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信息查詢系統,提供人工問訊、電子信息查詢服務。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將線路代碼、首末班車行車時刻、列車運行狀況提示、安全提示、換乘指示、行駛路線、站名、票價和投訴電話以及其他必要的運營服務提示信息,通過車站及列車廣播系統、電子顯示屏以及網絡平臺、新聞媒體等及時告知乘客和公眾。
第三十二條 市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周邊半徑500米范圍內統籌設置城市軌道交通站外導向標志,并做好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在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周邊物業范圍內設置導向標志的,周邊物業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應當配合。周邊物業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不得擅自設置城市軌道交通導向標志。
第三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的線路、時間、站點運營;未經批準,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不得擅自暫停線路運行或者調整首末班車運營時間,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刻或者列車因故延誤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告知乘客和公眾。
組織運動會、文藝演出、展覽展銷、慶典等大型活動,需要提前或者延遲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時間的,主辦單位應當提前10日與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協商,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將提前或者延遲運營時間報市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票價實行政府定價。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票價標準時,應當依法組織召開聽證會,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票價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執行規定的票價,對乘客實行優惠票價或者免票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乘客應當持有效車票、證件進站乘車,并接受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票務稽查。
乘客違反規定乘車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乘客超程乘車的,應當在出站前主動補交超程票款;
(二)乘客自入閘時起超過規定時限乘車的,應當按照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交票款,因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原因造成的除外;
(三)遺失、折損車票的乘客應當按照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交票款;
(四)無票、持無效車票、偽造或者變造優惠乘車證件以及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乘車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按照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收票款,并按照應當補交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
第三十六條 持單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時應當交還車票,拒不交還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有權要求收回車票并按照無票乘車處理。
乘客1年內有3次以上無票、持無效車票、持偽造或者變造的優惠乘車證件及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乘車行為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將其逃票行為函告公共征信機構,錄入其個人信用信息系統。乘客偽造、變造優惠乘車證件,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乘客進入付費區后不予退票,但存在禁止乘客進站乘車情形或者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原因的除外。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未完成運輸服務的,乘客可以在7日內持有效車票要求退還票款。
第三十七條 乘客應當自覺遵守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和社會公德,服從城市軌道交通工作人員的合理指示及要求,愛護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和公共環境衛生。
第三十八條 乘客不得攜帶禁止或者限制攜帶的物品進站乘車,違反規定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或者責令其出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禁止、限制攜帶的物品目錄由市公安機關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告,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車站顯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檢區并預留候檢(緩沖)區,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
乘客應當接受、配合安全檢查;拒不接受、配合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或者責令其出站。乘客強行進站或者拒不出站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治安、反恐工作,確保乘客乘車安全。
第四十條 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涂寫、刻畫或者張貼物品;
(二)吸煙、點燃明火,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香糖,亂扔果皮(核)、紙屑、包裝物;
(三)攬客拉客、乞討、賣藝、散發宣傳品;
(四)擅自擺攤設點或者從事其他銷售活動;
(五)堵塞通道、出入口;
(六)躺臥、多占或者踩踏座位,追逐打鬧;
(七)在車站或者車廂內使用滑板(輪滑)、溜冰鞋、平衡車、騎獨輪車;
(八)散布虛假消息;
(九)滋事斗毆、酒后鬧事、猥褻他人或者其他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
(十)攔截或者阻礙車輛正常運行;
(十一)在車站付費區及車廂內飲食(嬰兒飲食除外);
(十二)強行上下車,強拉、敲打安全門、屏蔽門、列車車門或者阻撓其正常開關;
(十三)擅自進入駕駛室、軌道、隧道、橋梁、通風亭(井)、消防控制區或者其他有禁止進入標志的區域;
(十四)攀爬、跨越或者推擠圍墻、柵欄、欄桿、閘機、機車、安全門、屏蔽門等設施;
(十五)其他違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精神障礙患者、智力殘疾人、學齡前兒童、醉酒者應當在監護人或者健康成年人陪護下進站乘車。
傳染病患者以及其他對公共安全有危害的人,不得進站乘車。
殘疾者攜帶服務犬進站乘車的,應當出示殘疾人證、服務犬工作證和動物健康免疫證明,服務犬應當佩戴導盲鞍、牽引鏈和防止傷人的護具。
行動不便人員在無人陪護情況下進站乘車的,可以聯系車站工作人員獲得幫助。
第四十二條 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拍攝影視作品、設置廣告或者商業網點等活動的,應當事先經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同意,不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
利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置廣告、商業網點的,應當合法、規范,不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設置廣告、商業網點使用的材質應當采用難燃材料,并符合消防管理規定。
第四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根據乘客出行情況和其他公共交通運行情況,合理編制運營計劃,做好城市軌道交通客運量、客運周轉量、運營里程、運營班次、客運服務指標、運營收入與成本等運營數據的統計分析,并定期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機制,接受乘客對違反運營規定行為和服務質量的投訴。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對答復有異議或者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未答復的,乘客可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四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乘客遺失物招領制度,及時乘客遺失物招領信息。招領信息自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移交公安機關、財政部門處理。
遺失物為難以保存的易腐、易變質等物品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按照規定即時處理。
第四章 安全保護區管理
第四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設置安全保護區,安全保護區分為影響保護區和嚴格保護區,其范圍包括地下、地表和地上。
影響保護區包括以下范圍:
(一)地下車站(含地下通道)、隧道結構周邊外側50米內;
(二)高架車站、地面車站以及線路外邊線外側30米內。
嚴格保護區包括以下范圍:
(一)地下車站(含地下通道)、隧道結構周邊外側15米內;
(二)高架車站、地面車站以及線路外邊線外側15米內;
(三)車站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跟隨所、冷卻塔等建(構)筑物、設備外邊線外側以及控制中心、車輛基地建筑結構外邊線外側10米內;
(四)城市軌道交通高壓電纜溝、架空線等供電設施以及室外給排水設施(含排水檢查井、給水水表井、化糞池、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給排水管道及閥門等)水平投影外側3米內。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根據前款規定及實際情況編制安全保護區設置方案,經征求市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因地質條件、規劃調整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安全保護區范圍的,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提出調整方案,經征求市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將安全保護區調整情況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安全保護區內城市軌道交通設施易遭破壞或者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區域設置邊界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邊界標志。
第四十七條 嚴格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擴建非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但與城市軌道交通整體設計、融合建設的建設項目以及必需的市政、園林、環衛、交通、國防、環保、抗震設防和人防工程,并依法取得主管部門許可的除外。相關主管部門在辦理行政許可時應當書面征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意見。
經許可確需在影響保護區和嚴格保護區內建設的項目,作業單位應當分析、論證施工活動和建(構)筑物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影響,施工過程應當接受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安全監控。
在城市軌道交通高架線路橋下垂直投影區域內禁止非法占用土地,禁止未經許可堆放物品、停放機動車輛、機械設備等。高架線路橋下空間應當設置隔離設施或者按照要求進行綠化。因公共利益需要合理使用高架線路橋下空間的,不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并應當為高架線路設施日常檢查、檢測和養護維修預留條件。
第四十八條 在安全保護區內進行下列作業活動,除應急搶險外,作業單位應當在作業前制定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專項施工方案(包括實施性施工組織方案、施工監測及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動態監測方案、應急預案),征得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書面同意,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后組織實施:
(一)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建(構)筑物;
(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樁基礎施工、鉆探、灌漿、噴錨、地下頂進作業;
(三)敷設或者搭架管廊(線)、吊裝等架空作業;
(四)取土、采石、挖沙、疏浚河道;
(五)大面積增加或者減少建(構)筑物荷載的活動;
(六)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的活動。
上述作業對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有較大影響的,作業單位應當在書面征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意見前,組織專家對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論證,并在施工過程中委托專業機構對作業影響區域進行動態監測。
作業單位未按照批準的施工期限開工的,應當重新書面征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意見,并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
市規劃主管部門對安全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實施規劃許可時,應當注明保護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要求。
第四十九條 作業單位在安全保護區內作業前,應當與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簽訂安全保護協議,落實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專項施工方案中各作業項目的責任單位、責任人和相關費用。
作業過程中發生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作業,采取安全補救措施,并報告許可作業的主管部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因配合作業單位采取的臨時安全補救措施產生的相關費用由作業單位承擔。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應當及時通知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共同確定停止各項安全防護和監測措施。
第五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負責影響保護區和嚴格保護區的日常巡查工作,向相關主管部門定期報告巡查情況。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有權進入作業活動現場巡查,要求作業單位提供有關工程文件和資料,發現隱患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予以糾正;對作業單位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相關主管部門。相關主管部門接到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報告后,應當及時處理,責令作業單位或者個人立即停止作業,采取措施消除妨害。
在安全保護區內敷設管廊(線)的,管廊(線)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加強對管廊(線)的巡查、維護和管理,確保管廊(線)安全。
第五十一條 安全保護區外的工程項目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時,應當要求作業單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
作業單位在安全保護區外使用塔式起重機等機械進行起重作業的,應當確保其作業范圍或者器械傾覆范圍在城市軌道交通地面及地面以上設施結構外邊線外側6米外。
第五章 安全與應急管理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議事協調機構應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五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施工單位、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依法承擔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確保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安全生產預警和應急協調機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城市軌道交通施工單位、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
第五十四條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移動、遮蓋、損壞安全警示標志、消防警示標志、疏散導向標志、測量設施以及安全防護設施等;
(二)損壞車輛、隧道、橋梁、線網、軌道、路基、車站、安防設備、人防設備、護坡、排水溝等設施設備;
(三)損壞和干擾電纜、機電設備、自動售檢票系統、通信信號系統等;
(四)非緊急狀態下啟動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五)拋投物體進入軌道運行區或者致使風箏、氣球、飛行模型、孔明燈以及其他物品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范圍;
(六)不當使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危害人身、財產安全以及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的行為;
(七)在城市軌道交通地面線路和高架線路彎道內側修建妨礙行車瞭望的屏障物、影響行車信號的廣告牌、霓虹燈等障礙物,以及種植妨礙行車瞭望的樹木;
(八)在通風亭、疏散通道、車站出入口、高架橋50米范圍內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
(九)在車站站前廣場、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冷卻塔外側5米范圍內堆放晾曬物品、停放車輛、擺設攤點、候車拉客以及其他妨礙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為;
(十)其他危害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城市軌道交通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對建設、運營情況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進行安全評估,及時發現并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
發生地震、火災、洪水等重大災害后,城市軌道交通停止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確保符合安全運營條件后,方可恢復運營。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在軌道交通沿線采取技術保護和監測措施,加強設施保護。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損或者擅自移動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工程保護和監測設施。
市城鄉建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的監督檢查,定期組織開展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評價,發現問題的,督促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及時整改。
第五十六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設施設備和監控設施設置標準和技術操作規范,對安全檢查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并依法處理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
市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和值守制度,及時處置有關違法行為,維護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
第五十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安全設施設備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車站和列車內配置消防、防汛、防爆、反恐、報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護監視等設備,定期檢查、維護、更新和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運行。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監控設施系統,并與公安機關的相關系統連接。
第五十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
市人民政府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研究、決定和部署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市城鄉建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制定突發事件具體應急預案,并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涉及恐怖襲擊、治安、消防的突發事件,由公安機關負責制定并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指揮處置。
第五十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成立應急管理機構,設置應急救援場所,配備應急救援設施設備,儲備救援物資,組建應急咨詢專家組和應急救援隊伍,定期組織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建設、安監、公安、衛生計生、人防等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縣(市)區人民政府定期組織應急聯動演練。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城市軌道交通與地面交通應急保障聯動機制,提高協同處置能力。
第六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中發生突發事件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根據相關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先期處置,并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
市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突發事件發生區域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供電、供水、供氣、供熱、排水、通信等單位在接到突發事件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按照各自職責及時組織實施應急處置措施。
第六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信息制度,及時向社會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信息、救援信息和換乘信息。
城市軌道交通應急信息需要廣播電視媒體、通信運營等單位支持配合的,相關單位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第六十二條 因發生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隱患嚴重影響運營安全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暫停線路運營或者部分路段運營,同時報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市公安機關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十三條 因節假日、大型群眾性活動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增加運力,疏解客流,并及時預警信息。
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嚴重影響運營秩序并可能危及運營安全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采取限制客流量、封站等臨時措施,并報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市公安機關,確保運營安全。
采取停運、封站、限制客流量等措施,造成客流大量積壓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協調,安排增加其他客運運力等應對措施進行疏解。
第六十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中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應當先組織搶救傷員,及時排除障礙,盡快恢復建設、運營。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妥善保留證據、維持秩序,并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和市交通運輸、城鄉建設、公安、安監等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對現場進行勘察、檢驗,依法進行事故認定和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提供運營信息查詢服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未建立投訴受理機制或者未依法處理乘客投訴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配置相關設施設備并定期檢查、維護、更新和保養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儲備救援物資或者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培訓和演練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暫停線路運營未報告或者未向社會公告的。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周邊物業范圍內擅自設置城市軌道交通指引導向標志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有第一項至第七項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有第十一項至十五項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經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同意,擅自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拍攝影視劇、設置廣告設施或者商業網點等活動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要求規范設置廣告、商業網點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在城市軌道交通高架線路橋下垂直投影區域內非法占用土地,堆放物品、停放機動車輛、機械設備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作業單位在安全保護區范圍內從事作業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制定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專項施工方案或者未經許可在安全保護區內作業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專家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論證或者未委托專業機構對作業影響區域進行動態監測的;
(三)在作業過程中發生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情形的,未立即停止作業,采取安全補救措施或者未報告許可作業的主管部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
(四)拒絕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進入作業活動現場巡查的。
第七十二條 市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可以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事業組織實施。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屬于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范圍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有關主管部門、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城市軌道交通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包括軌道、路基、橋梁、隧道、車站(含出入口、通風亭和冷卻塔)、變電站(所)、控制中心、車輛基地、停車場等土建工程,車輛、供電、通信、信號、通風空調與采暖、消防及給排水、火災自動報警、環境與設備監控、自動售檢票、電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屏蔽門(安全門)、標志標識、乘客信息系統、隔音屏障、人防設施、廣告設施等設施設備,以及為保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和為乘客提供便利服務而設置的其他相關設施。
安全保護區,是指為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建設和運營,在城市軌道交通沿線設立的保護區域。
試運行,是指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冷、熱滑試驗成功,系統聯調結束,通過不載客列車運行,對運營組織管理和設施設備系統的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進行檢驗。
試運營,是指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所有設施設備經驗收合格,整體系統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經過試運行檢驗合格后,在正式運營前所從事的載客運營活動。
第七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軌道交通方式城市鐵路
凡是為城市交通服務的所有形式的軌道交通都可看作城市鐵路。這里特指作為干線鐵路中
的鐵路樞紐,利用現有的運輸資源,能在市區內開行的公交化(站距短、停站多、密度大)的旅客列車線路。
市郊鐵路
利用干線鐵路或修建專用線路,開行于城市中心區到衛星城、衛星城到衛星城間(站距較大 、停車次數較少、行車密度不太大)的旅客列車,叫做市郊鐵路。它主要用于通勤、通學、旅游、趕集等加強城郊聯系的社會、經濟活動。
地下鐵道
地下鐵道泛指建在地下的干線鐵路。但是作為城市軌道交通、只有具有一定規模運量,按運
行圖行車,運行于地下的旅客列車,才叫做地下鐵道。由于地下鐵道一般建在城市里,加上具體線路的建設條件不同,它的延長線或部分線路,甚至整條線路可能建在地面或高架,也統稱為地下鐵道,如北京的13號線和上海的3號線都是地面或高架線路形式,但由于它的技術制式如車輛、信號、通信、線路都和其他地鐵線路一致,故也把北京13號線、上海3號線稱之為地鐵系列的線路。也有人怕混淆地鐵概念,又把這類線路籠統叫做城市軌道交通。世界上第一條地下鐵道于1863年在倫敦誕生。
輕軌交通
它是一種中運量快速軌道交通運輸系統。英、美稱之為LRT,俄國稱為OPT,其意為“
輕軌運輸”或“輕軌系統”。德國把它稱為“城市鐵道”,日本稱為“輕軌電車”。它可以運行在地下,也可以建成高架軌道形式,也可在地面運行,它是由現代有軌電車發展起來的,既可在技術上自成體系,也可采用地鐵技術制式,幾乎與地鐵難以辨別。但從宏觀上說,輕軌交通最主要特征是其運量規模比地鐵小,其單向高峰小時斷面流量在10000人~30000人。因此,有人把凡是高峰小時斷面流量在這個范圍的其他形式軌道交通如單軌交通、新交通系統、直線電機驅動的城軌車輛交通等都稱之為輕軌交通。
城市軌道交通
世界上第一條有軌電車線路正式開通是在美國弗吉尼亞州里士滿,時間是1888年5月。中國第一條有軌電車線路于1920xx年3月5日在上海南京路上建成。舊式有軌電車速度低、運量小、舒適性差,技術落后。許多國家都對其進行了改造或拆除。中國的北京、天津、上海、大連、長春、哈爾濱、鞍山、香港等城市和地區,都曾經有過有軌電車,目前只有大連、鞍山、長春、香港還保留著有軌電車。大連、長春還對有軌電車進行了改造。
單軌交通
它是由車輛在一根導軌上行駛的交通工具,具有中等運量,分為懸掛式和跨座式兩大類。懸掛式單軌交通,也稱為空中軌道列車,始建于1920xx年的原聯邦德國的伍珀塔爾市。由于其造價低、工程快、無污染、占地面積小、可拆卸等優點,現在逐漸引起很多國家的重視,被視為是最經濟環保的交通工具之一。日本第一條跨座式單軌交通線路始建于1961年,當年投入運營。中國正式作為城市交通用途的單軌交通已于20xx年6月18日在重慶正式建成運營,型式為跨座式高架,全長14.35公里。
磁懸浮交通
它是一種運用“同性相斥、異性相吸”的電磁原理、依靠電磁力使車廂懸浮并行走的軌道運輸方式。磁浮交通有常導和超導兩種類型。常導式磁浮線路能使車輛浮起10毫米~15毫米的高度,運行速度較低,用感應線性電機來驅動。超導式磁浮線路能使車輛浮起100毫米以上,速度較高,用同步線性電機來驅動,技術難度較大。日本使用超導體產生的磁力使列車懸浮,列車時速可達500多公里。德國使用常導相吸原理達到磁浮,時速也提高到400多公里。中國的上海浦東建成的磁浮交通,最高時速可達430公里。
[關鍵詞]天津城市軌道交通;網絡化;運營管理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6.000
[中圖分類號]F572.8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6)16-0-02
1 天津城市軌道交通線網現狀及發展趨勢
天津是中國四大直轄市之一,中國北方的經濟中心、國際港口城市,現轄15個區、1個縣,市域總面積11 916.85平方千米。截至2015年底,全市常住人口1 546.95萬人,比上年末增加30.14萬人。其中,外來人口500.35萬人,比上年末增加24.17萬人。
天津地鐵1號線自2006年6月12日正式開通運營,截至2016年7月,天津地鐵共開通運營4條軌道交通線路,分別是地鐵1號線、地鐵2號線、地鐵3號線和地鐵9號線(津濱輕軌),長約140千米,87座車站。地鐵4號線南段、地鐵5號線、地鐵6號線、地鐵B1線一期正在建設過程中,其中地鐵6號線部分路段已經在試運營階段。
計劃到2020年,天津規劃建設地鐵7號線一期、地鐵8號線一期、地鐵10號線一期、地鐵11號線一期、地鐵Z2線一期及地鐵Z4線一期等項目,屆時總共形成14條運營線路的軌道交通網絡。2020年天津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情況見表1,線網規劃如圖1所示。
天津城市軌道交通遠期規劃建成4條市域線、24條城區線組成的軌道交通線路,形成總規模約1 380千米的軌道交通線網。屆時,各條軌道交通線路之間相互配合,共同構成四通八達的軌道交通網絡化系統。通過線路之間換乘站點的有效銜接,將大大提升城市公共交通的服務水平,切實改善各區域居民的出行條件,并緩解城市道路擁堵的局面。城市軌道交通的網絡化建設還將強化各區域之間的聯系,從而發揮城市中心的輻射帶動作用,促進城市向多中心、組團型都市發展。國內各大城市,如北京、上海、廣州、南京已經相繼形成較為完善的軌道交通網絡。縱觀天津城市發展和國內各大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的軌跡,形成網絡化的軌道交通已成為天津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的必然趨勢。
2 天津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存在的問題
國內各大城市的軌道交通進入網絡化運營的新時代后,隨之出現了一系列的問題,如上海開通了8條線路后,產生了換乘樞紐的管理、系統的互聯互通、設施設備資源共享、線路間運力協調、運營組織配合等管理上的新問題。天津城市軌道交通即將進入網絡化運營階段,在提升網絡化效益的同時,運營管理承受的壓力也越來越明顯,原有的運營管理模式能否經受住客流量增加的檢驗,成為擺在管理者面前的一道嚴峻考題。下面就天津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存在的問題提出幾點意見和看法。
2.1 軌道交通運營主體之間的協調管理
目前天津運營的線路采用分線管理的模式,其中地鐵1號線、2號線、3號線由天津軌道交通集團負責運營管理,地鐵9號線(津濱輕軌)由天津濱海新區建設投資集團運營管理。從計價方式上看,地鐵1、2、3號線的計價方式為按區間計價,而地鐵9號線(津濱輕軌)的計價方式為按里程運價率計價。
不同的計價方式折射的是運營主體管理方式的不同,不同的管理方式給運營主體之間的溝通協調帶來了難度。而協調是實施網絡運營組織工作的關鍵,網絡信息和資源的共享、運行系統的聯動及行車組織調度均在于良好的組織協調。隨著城市軌道交通線網的不斷發展,運營主體之間的協同作用將大大增加。發揮運營主體之間的協同作用不僅有利于城市軌道交通的資源整合、統籌協作,更能體現網絡系統運營的優越性。
2.2 綜合控制中心內部的組織管理
受“8?12”天津爆炸事故的影響,地鐵9號線(津濱輕軌)一度中斷停運。損毀的控制中心將重建于華苑軌道交通綜合控制中心,同時設置通信、信號、自動售檢票、FAS、BAS、SCADA的中央級系統設備和調度指揮設備。華苑軌道交通綜合控制中心也將成為全市22條軌道交通線路的綜合控制中心。
隨著軌道交通線路陸續開通運營,軌道交通系統將實現統一調度管理和綜合調控,而均衡、高效的協調指揮是實現軌道交通安全穩定運營的重要條件。良好的組織管理模式的構建能夠最大程度上發揮控制中心協調指揮的效能。因此,能否搭建適合于自身特點的網絡化組織管理模式并根據規劃建設逐步完善,關系到網絡化的運營質量和運營效率,同時關系到整個系統的安全穩定發展。
2.3 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
2015年6月25日早高峰時段,地鐵1號線營口道至小白樓區段突發供電故障,導致一輛從劉園駛向雙林方向的列車停在隧道內,數百名乘客被困車廂。半小時后,有人感覺不適,為防止意外,乘客將車門玻璃砸開通風。大約一小時后,救援人員趕到現場,將被困乘客救出。96分鐘之后故障排除,開始逐步恢復全線運行。
單線運營時代,線路上某一點出現的突發事件可以集中力量突擊解決;網絡化運營之后,運營風險成倍增加,突發事件易形成連鎖反應,甚至會擴散到整個系統,影響到不同區域間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與單線運營相比,網絡化運營對城市交通的影響更大,同時處理突發事件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及時性,因此對應急處置和救援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 加強網絡化運營管理的幾點建議
3.1 加強運營主體之間的協調配合,建立協同管理機制
隨著城市軌道交通的不斷發展,線網運營格局愈加復雜,網絡化運營管理的難度相應增大,這就要求各運營主體要調整以往的工作模式,加強之間的橫向交流和管理合作,協同推動城市軌道交通網絡系統的運營發展。
運營公司應建立協同管理機制、加強有效溝通聯系、把握工作接口銜接、及時做好信息與資源共享,共同提升軌道交通運營綜合效益。對于車票計價方式的問題,運營公司可結合地鐵5、6號線的陸續開通,共同做好軌道交通票價的調研工作,研究規范軌道交通計價模式。
3.2 構建控制中心內部組織管理模式
天津軌道交通形成全面網絡化運營后,當線網中某一點出現問題時,影響范圍會從一點擴散至一條線再到一個網面,繼而影響整個軌道交通網絡的運營,因此逐點逐線的調控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發展需要,建立全局范圍內的組織調控很有必要。
上海、北京、深圳和廣州都相繼建立了基于城市軌道交通網絡化發展后的控制中心,天津也已啟動綜合控制中心的建設。控制中心內部組織管理模式的構建應根據運營體系、人員構成、管理制度、城市發展規劃、客流需求等因素綜合考慮、均衡調控,建立結構合理、功能完善、高效運營的組織模式,保障城市軌道線網高效安全運營。
3.3 提高網絡管理中的應急處置能力
網絡化運營中突發事件的波及范圍較大,因此保持安全穩定運營十分重要,應急救援和處置能力是考驗網絡化運營管理水平的突出標志。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系統涉及的專業性和及時性很強,只有各項專業技術及設施設備協同高效運作,才能保證安全運營。而網絡運營的復雜性較高,除了常規的“控、治、救”管理機制和“預先控制、過程控制、事后控制”三階段控制機制,還需要根據網絡化運營的特點制訂完善的應急處置方案,以增強應急處置能力。
建議從以下5個方面著手:一是制定軌道交通網絡應急預案,定期做好救援演練,確保處置程序得到快速響應;二是合理布局搶險搶救資源,做到線網間資源共享、靈活調配;三是加強專業人才隊伍的建設,著力做好新員工的培訓工作,加強工作考核;四是提高網絡化運營的安全風險意識,加強員工應急處置反應能力和應變能力;五是定期檢查車站內設施設備的性能,落實網絡體系的維護機制,提高網絡系統的安全可靠性。
4 結 論
隨著天津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模的擴大,原有的運營管理模式將受到巨大的挑戰。為提高軌道交通科學管理水平,保持天津軌道交通系統的持續發展,運營公司應在總結線路運營管理經驗、分析既有問題的基礎上,創新網絡化運營理念、完善運營管理體系,建立適應新形勢網絡化運營要求的組織管理模式,提升天津城市軌道交通網絡化運營管理的新水平。
主要參考文獻
[1]何靜,劉志鋼.上海城市軌道交通網絡化運營的特點與對策研究[J].鐵道運輸與經濟,2008(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軌道交通管理,保障安全,維護建設運營單位和乘客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軌道交通事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市行政區域內與外省、市相連的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軌道交通,是指地鐵、輕軌、有軌電車等采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公共客運系統。
第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安全運營、規范服務、綜合開發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軌道交通管理工作,將發展城市軌道交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運營等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設施設備保護和應急事件處置等有關工作,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獨立建設或者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的監督管理;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監督管理;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軌道交通的規劃管理。
市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安全生產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軌道交通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實行政府投資與社會投資相結合,鼓勵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城市軌道交通,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市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措資金,保障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需要。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城市軌道交通建設,保護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維護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秩序。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一節 規劃管理
第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與城市產業規劃相銜接。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包括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城市軌道線路控制規劃和城市軌道交通近期建設規劃。
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線路控制規劃由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規劃主管部門將其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劃定規劃控制區。
經批準的城市軌道交通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條 編制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當征求相關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意見,適應線網建設及運營的需求,預留必要的空間、結構等建設和運營條件,確保足夠的疏散能力和便捷的換乘條件,與周邊互連互通,促進各線路之間及與周邊交通、建筑物和相關配套設施之間的協調發展。
編制城市軌道線路控制規劃,應當統籌考慮城市軌道交通站點周邊道路網、公共交通、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等交通配套設施及用地需求,使城市軌道交通與其他交通方式有效銜接。城市軌道交通線路首末站、分期建設起點站、有條件的中間站應當配套相應的公交、社會停車設施,與城市軌道交通同步規劃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辦理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控制區內土地的出讓、劃撥手續前,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應當根據規劃控制范圍,出具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區間風井、風亭和冷卻塔等設施及地下結構對建設項目的控制要求,由規劃主管部門將其作為建設項目規劃條件的附件。
第十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配套的公安警務、消防、安防等設施項目應當與城市軌道交通同步規劃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節 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應當依法使用地表以下空間。
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建設要符合環境影響評價要求,在實施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對上方和周邊已有建(構)筑物的影響,其上方建(構)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建設應當保障其上方和周邊已有建(構)筑物的安全。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十四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和市建設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報批手續。
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工作,并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進行。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并符合保護周邊建(構)筑物的技術規范要求。
城市軌道交通車站通行設施的設計與建設應當滿足老年人、殘疾人通行的需要。
第十六條 鼓勵城市軌道交通車站、通道與周邊建(構)筑物之間互連互通,相鄰的連接通道應當按照便利共享的原則合理利用。
已開通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周邊建筑物的業主要求與車站交通互通的,應當依法報請有關部門審批,有關部門進行審批時應當書面征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意見。
第十七條 因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及綜合開發需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征收集體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的,由相關的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因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需要遷改市政設施及管線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向相關主管部門、檔案管理機構、產權單位、測繪(勘測)單位了解管線設施情況。相關主管部門、檔案管理機構、產權單位、測繪(勘測)單位應當提供供水、排水、電力、照明、燃氣、通信和人防工程、建(構)筑物等管線、設施的檔案資料。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委托設計單位進行城市軌道交通站點管線綜合設計,經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統一實施管線遷改或者由建設單位直接委托產權單位、總承包單位實施,并委托測繪單位同步完成地下管線竣工測量,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將竣工測量資料提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需要使用建(構)筑物、人防工程及管線等檔案資料的,有關主管部門、檔案管理機構和產權單位應當如實及時提供和配合。
第二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在建設期間應當對沿線涉及的建(構)筑物、管線以及其他設施進行調查,根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編制監測方案和專項安全保護方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避免或者減少施工影響。做好建設工程涉及的道路、河道、橋梁、管線、交通安全設施等設施設備的維護,保證其安全運行。
建設單位需要派員進入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建筑物內進行調查、監測、鑒定的,應當事先向業主、實際使用人發出通知,業主、實際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開工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建設、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編制交通組織方案,避免或者減少工程施工對城市道路交通的影響。
第二十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標準組織初步驗收,并組織不少于三個月的試運行。
試運行及初步驗收合格后,建設、運營單位應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試運營基本條件的評審申請,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試運營基本條件評審,試運營基本條件評審合格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進行試運營。試運營期間,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標準和技術規范,對設施設備運行情況和運營狀況進行安全監測和綜合驗證。試運營期不得少于一年。
試運營期滿,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報相關部門組織軌道交通工程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運營。運營單位應當在投入正式運營三十日前書面告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有軌電車專用車道應當設置相應的專用車道標志、標線,并在必要路段進行物理隔離。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設立禁止其他車輛通行的標志、標線。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平面交叉路口設置停止線、警示標志、有軌電車車道線,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禁止超高、軸載質量超限車輛駛入有軌電車非專用車道的標志、設施。相關交通信號燈應當在保障平面交叉路通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有軌電車優先通行的要求設置。
第三節 綜合開發
第二十四條 在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可行性研究階段,由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對城市軌道交通項目本體工程用地(上蓋)與周邊土地的綜合利用進行研究,報市人民政府審核,確定城市軌道交通場站綜合開發用地范圍。
第二十五條 需要對城市軌道交通場站進行綜合開發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編制城市軌道交通場站綜合開發的城市設計,由規劃主管部門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場站綜合開發范圍內的用地,應當根據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進度同步規劃、聯動供應、立體開發。
對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軌道交通場站綜合開發范圍內用地,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并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綜合開發。
第二十七條 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軌道交通用地范圍及空間內,運營單位可以利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進行綜合開發,設置商業、民用通訊、廣告等經營設施。
運營單位從事前款規定的經營項目,不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的運輸功能和公共服務功能,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企業運營服務標準及規范,建立駕駛、調度和站務等主要崗位的服務作業標準以及車站、列車、設施設備和線路運營管理標準;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做好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查,定期對運營情況進行安全評估,及時整改安全隱患,確保設施設備處于安全運行的狀態;
(三)按照運營服務標準和實時客流需求,提供安全、有序、便捷、高效的運營服務;
(四)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運營、規范服務教育和業務技能培訓,保證主要行車崗位工作人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操作人員上崗前經過考核,持證上崗;
(五)在城市軌道交通線路、隧道及車站站臺、站廳、疏散通道、出入口、風亭、列車車廂內及其他運營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導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標志,并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
(六)公布服務承諾,保證服務質量,保障安全、正點運營,實際運營未達到承諾水平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提出改善措施;
(七)做好運營數據統計分析,定期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統計數據和運營信息;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運營服務標準及規范;
(二)會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制定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
(三)對運營單位的服務質量、安全行車、車站設施、列車設施、站容秩序、票務管理、投訴處理、遵章守紀、社會評議等方面進行考核,運營服務年度評估報告;
(四)受理社會公眾對運營服務質量的投訴。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和消防安全工作的規劃、管理和監督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運營單位的安全檢查和消防安全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二)制定安防技術規范和標準;
(三)制定和公告乘客禁止攜帶物品目錄;
(四)及時處理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 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城市軌道交通沿線乘客出行規律及變化,以及其他相關公共交通運行情況編制運營計劃。運營計劃調整對運營服務水平有影響的,應當報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定后執行。
第三十二條 地鐵、輕軌管理范圍以車站出入口邊沿為界,地鐵、輕軌運營單位對車站出入口邊沿以內的范圍履行環境衛生管理和秩序維護義務。
地鐵、輕軌車站出入口邊沿以外和有軌電車開放式車站區域的暢通及秩序維護工作由公安、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負責。
第三十三條 電力、通信、供水、燃料供應等相關單位,應當保證城市軌道交通用電、通信、用水、燃料等需要。
第三十四條 運營單位應當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周邊的適當位置設置導向標志,并可以與其他城市道路、交通等公用標志組合設置,新建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的導向標志應當與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同步實施。
第三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車站、車廂、隧道的廣告設置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規范,按照設計方案設置,不得影響安全及服務標志的識別和設施設備的使用、檢修,不得擠占疏散通道。
廣告設施設計及使用的材質應當符合相關安全規定,廣告設施的設置或者維護作業不得影響正常運營。
運營單位應當定期對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
第三十六條 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范圍內設置商業設施、拍攝影視資料或者從事其他可能影響行車安全、客運服務活動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并經運營單位同意。
第二節 客運服務
第三十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公共衛生管理制度,保證空氣質量和生活飲用水衛生符合國家標準,落實衛生管理措施,保持車站和車廂整潔、衛生;
(二)按照國家標準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減輕車輛運行的噪聲污染;
(三)出入口、通道、無障礙設施完好、暢通,引導標志齊全、易識別;
(四)在列車內設置老、弱、病、殘、孕和攜帶嬰幼兒的乘客專座;
(五)維護車站和車廂內秩序,安排工作人員巡查,及時制止違法、違規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地鐵、輕軌運營單位應當合理設置自動售票設施和人工售票窗口,保持售票、檢票、自動扶梯、車輛、通風、照明等設施完好,安排工作人員引導乘客購票、乘車,及時疏導客流,高峰期增加運營車輛。
第三十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務:
(一)通過廣播、電子顯示屏等向乘客提供列車到達、間隔以及安全提示等信息;
(二)在車站醒目處公布首末班車行車時刻、列車運行狀況提示和換乘指示;
(三)在車廂內醒目處張貼乘客守則;
(四)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間或者因故延誤,及時通過多種信息方式告知乘客。
地鐵、輕軌運營單位應當在車站提供問詢服務,車站工作人員在接受乘客問詢時,應當及時準確提供解答。
第三十九條 禁止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車廂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吸煙,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包裝物等廢棄物;
(二)躺臥、乞討、收撿廢舊物品;
(三)踩踏座椅、追逐打鬧、彈奏樂器;
(四)擅自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放雜物、散發宣傳品或者從事銷售活動;
(五)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上涂寫、刻畫,擅自張貼、懸掛物品;
(六)在車廂內進食;
(七)其他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場所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在陪護下進站乘車。
第四十一條 禁止乘客攜帶以下物品和動物進站乘車:
(一)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蝕性、放射性等物品;
(二)非法持有的槍械彈藥和管制器具;
(三)易污損、有嚴重異味、無包裝易碎和尖銳的物品;
(四)運貨推車、自行車(含折疊自行車)、電動自行車;
(五)導盲犬之外的其他動物;
(六)其他影響安全運營的物品。
第四十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票價實行政府定價。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票價執行并予以公布。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票價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票務規則:
(一)持有效車票進站乘車;
(二)義務兵、革命傷殘軍人、傷殘人民警察、盲人及其他一、二級重度殘疾人可以持有效證件免費乘車;
(三)一名成年乘客可以免費攜帶一名身高1.3米以下的兒童乘車,攜帶超過一名的,應當按照超過人數購買成人全票;
(四)城市軌道交通因故障不能運行的,乘客有權持有效車票要求運營單位按照當次購票金額退還票款;
(五)乘客應當接受運營單位的票務稽查,不得無票、持無效車票、冒用他人乘車證件或者持偽造證件乘車;持單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時應當將車票交還。
第四十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完善投訴受理制度,設立公開投訴電話,接受乘客投訴。運營單位對乘客投訴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投訴人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調查情況、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擾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秩序或者影響運營安全情形的,應當及時報警或者向運營單位舉報,公安機關或者運營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節 應急管理
第四十五條 市應急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城市軌道交通應急管理工作;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應急管理工作。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擬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行過程中發生故障而影響運行時,運營單位應當組織力量及時排除故障,恢復運行。
因故延誤或者中斷運行十五分鐘以上的,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告知乘客,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暫時無法恢復運行的,運營單位應當組織乘客疏散和換乘。
第四十七條 因節假日、大型群眾活動等原因造成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量上升的,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增加運力。
因客流量激增危及運營安全的,運營單位應當采取乘客限量進站的臨時措施,確保運營安全。采取乘客限量進站的措施仍然無法保證運營安全時,運營單位可以停止城市軌道交通部分區段運營并報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后,停止全線運營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八條 因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安全事故以及重大治安、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嚴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運營單位可以停止線路運營或者部分路段運營,組織乘客疏散,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向公安機關通報,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中發生突發事件,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處置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同時向市人民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突發事件發生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啟動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電力、通信、供水、地面公共交通等相關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進行應急保障和搶險救援,盡快恢復運營。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一節 保護區管理
第四十九條 下列區域為地鐵、輕軌的控制保護區范圍:
(一)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十米內;
(二)地面車站和地面線路、高架車站和高架線路結構外邊線外側三十米內;
(三)出入口、風亭、冷卻塔、直升電梯、控制中心、主變電所、線纜管溝等建(構)筑物外邊線和車輛基地用地范圍外側十米內;
(四)過江(河)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一百米內。
下列區域為地鐵、輕軌的特別保護區范圍:
(一)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米內;
(二)地面車站和地面線路、高架車站和高架線路結構外邊線外側三米內;
(三)出入口、風亭、冷卻塔、直升電梯、控制中心、主變電所、線纜管溝等建(構)筑物外邊線和車輛基地用地范圍外側五米內;
(四)過江(河)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十米內。
第五十條 下列區域為有軌電車的特別保護區范圍:
(一)地面線路軌行區,含軌行區上方供電接觸網范圍內;
(二)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米內,其中過江(河)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三十米內;
(三)高架車站和高架線路結構外邊線外側三米內;
(四)通信基站、變電所、車輛基地、電纜通道、連通車站的地下通道出入口等建(構)筑物結構外邊線外側五米內。
第五十一條 因地質條件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范圍的,由運營單位提出,經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十二條 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從事下列活動的,建設、施工單位應當事先制定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安全保護方案:
(一)修建、改建、擴建或者拆卸建(構)筑物;
(二)建設勘察、鉆探、打樁、挖掘、爆破、地基加固、地下頂進、灌漿、打井、降水、基坑開挖、錨桿及錨索等;
(三)堆土、取土、大面積堆載等大量增加或者減少地面載荷的;
(四)修建塘堰、開挖河道水渠、泄洪排水、采石、挖砂、打井取水等;
(五)敷設、埋設、架設管線、溝渠、線桿、隧道或者設置跨線、架空作業等;
(六)在過江(河)隧道段疏浚作業;
(七)移動、拆除或者搬遷城市軌道交通設施;
(八)其他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和運營安全的作業。
城市軌道交通特別保護區內,除必需的市政、園林、環衛、人防、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與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相連接的通道工程、軌道交通場站綜合開發工程,以及已經規劃批準的或者對現有建(構)筑物進行改(擴)建并已經取得許可手續的建設工程外,不得進行其他建設活動。
第五十三條 在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區內進行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非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的,規劃主管部門在辦理規劃條件時,應當書面征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意見。
第五十四條 從事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活動,依法需要辦理行政許可的,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在辦理許可手續時提交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安全保護方案。安全保護方案應當報經受理行政許可的部門組織論證后實施,論證會應當邀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參加。
依法不需要辦理許可手續的,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將安全保護方案征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意見。未經運營單位同意的,不得擅自從事相關作業活動。
運營單位認為建設、施工活動對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有較大風險的,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甲級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安全評估,并在施工前委托具備監測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受影響區域的城市軌道交通設施進行監測。
第五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做好保護區的日常巡查工作,有權進入保護區內的施工現場查看。發現施工活動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有權要求施工單位停止危害,并立即向建設、水務、城市管理等部門報告。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置,確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
第二節 其他規定
第五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和運營單位依法承擔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并會同公交企業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公交接駁預案,報市應急、公安、建設、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等主管部門備案;
(二)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健全安全生產預警和應急協調機制,定期組織應急處置培訓和應急演練;
(四)建立完善的安全監測和應急系統,配置建設、運營應急救援基地,配備安全可靠的設施設備;
(五)完善風險評估制度和事故預防、報告、處理制度;
(六)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排查整治安全隱患。
第五十七條 地鐵、輕軌運營單位應當依法對進站乘客及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安全檢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佩戴工作證件;
(二)文明禮貌,尊重受檢查人,保護受檢查人的隱私;
(三)使用符合國家標準并經檢測合格的設施設備,執行安全檢查操作規程;
(四)不得損壞受檢查人攜帶的物品。
乘客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
地鐵、輕軌運營單位在實施安全檢查中發現涉嫌違法犯罪人員或者違法攜帶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第五十八條 禁止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范圍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擅自進入軌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進入標志的區域;
(二)非法攔截列車或者阻礙列車正常運行,強拉、敲打站臺門及車門,強行上下列車,在運行的自動扶梯或者活動平臺逆向行走,長時間逗留并堵塞通道;
(三)攀爬或者跨越圍墻、柵欄、閘機、站臺門等設施;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開關等裝置,非緊急情況下動用緊急裝置;
(五)擅自移動、遮蓋或者污損警示標志、導向標志、測量設施以及安全防護設備;
(六)在軌道上放置、丟棄障礙物,向列車、工程車、軌道、風亭、風井、接觸網等設施投擲物品;
(七)故意干擾城市軌道交通專用通訊頻率;
(八)在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風亭、風井、冷卻塔外側五十米內以及高架線路橋下空間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十)其他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行安全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 禁止其他車輛擅自進入有軌電車專用車道。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進入有軌電車專用車道及其禁入區域。
在有軌電車非專用車道,有軌電車享有優先通行的權利;其他車輛行駛時不得妨礙有軌電車正常通行,不得停放或者臨時停車。
第六十條 有軌電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駛速度不得超過城市軌道交通的限速要求。在非專用車道行駛時,不得超過道路限制的最高時速。
有軌電車駕駛人應當在有培訓資質的機構參加培訓,經考試合格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有軌電車駕駛證。
第六十一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有軌電車運營單位建立交通事故快速處置機制。有軌電車運行中發生故障或者事故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運營單位應當迅速處理,相關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應當積極配合。
有軌電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運營單位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撥打急救電話并迅速報警。未造成人員傷亡且車輛可以行駛的,事故雙方應當記錄事故現場狀況,事故社會車輛應當立即撤離有軌電車車道。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第一至八項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下列第九至十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未定期組織應急處置培訓和應急演練的;
(二)未建立駕駛、調度和站務等主要崗位的服務作業標準以及車站、列車、設施設備和線路運營管理標準的;
(三)未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或者未按規定對安全生產隱患進行排查及整改的;
(四)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或者主要行車崗位工作人員以及特種作業、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無證上崗的;
(五)未按規定設置、配置各類標志、器材、設備,或者未定期檢查、維護標志、器材、設施設備的;
(六)發生運行故障,暫時無法恢復運行,未組織乘客疏散和換乘的;
(七)在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運營安全的情況下,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臨時措施的;
(八)停止運營,未及時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和向社會公告的;
(九)未在車站醒目處公布首末班車行車時刻和換乘指示的;
(十)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間或者因故延誤,未及時告知乘客的;
(十一)未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或者未依法處理乘客投訴的;
(十二)經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查證確屬運營單位責任的乘客投訴,每一百萬乘客人次超過五次的;
(十三)未遵守運營服務規范和承諾,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六十三條 乘客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至六項規定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三至五項規定之一的,拒絕其乘車,已乘車的,責令其下車,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乘客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十四條 乘客超程乘車的,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按其超程部分補收票款。
乘客無票乘車的,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按照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收取票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并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冒用他人乘車證件乘車的;
(二)持偽造證件乘車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票的。
第六十五條 建設、施工單位未經許可,擅自在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區范圍內從事建設施工活動的,由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建設、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規定的,由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危害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運營單位有權對行為人進行勸阻和制止;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
第六十七條 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地鐵,是指適用于地下、地面或者高架在全封閉線路上運行的大運量或者高運量城市軌道交通方式。
(二)輕軌,是指適用于高架、地面或者地下在全封閉或者部分封閉線路上運行的中運量城市軌道交通方式。
(三)有軌電車,是指適用于地面(有獨立路權)、街面混行或者高架的中低運量城市軌道交通方式。
(四)城市軌道交通設施,是指為保障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正常安全運營而設置的路基、軌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橋梁)、車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風亭、冷卻塔、車輛、車站設施、車輛基地、控制中心、機電設備、供電系統、通信信號系統等設施。
關鍵詞:城市軌道交通;三段式;行車組織;實訓課程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6)27-0229-02
一、引言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專業成立之初,由于實訓設備所限,多開設如管理技能實訓、客運市場營銷實訓等以培養學生綜合能力為主的實訓課程。隨著城市軌道交通實訓中心的建成,實訓課程應做相應的調整,以提高城市軌道交通實訓中心設備利用率,迎合企業用人需求,提高學生專業實際動手能力。根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專業課程設置及企業對接崗位需求,行車組織實訓課程可充分利用的實訓室有:運營仿真綜合實訓室、車站控制實訓室、車輛段信號樓實訓室、OCC實訓室。
本文將在充分梳理各實訓室設備組成及實現功能的基礎上,深入研究城市軌道交通行車組織實訓課程內涵,合理銜接理論課程與實訓室功能、企業崗位技能與實訓室功能,從而建立結構完整、內容合理、符合企業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專業“三段式”行車組織實訓課程體系。
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專業人才需求分析
據中國軌道交通網最新數據顯示,截止到2015年6月底,國內共有39座城市獲批建設城市軌道交通,已有22座城市的104條線路開通運營,總里程超過3000公里,其中上海和北京的運營線路里程都超過了500公里,位居世界前列;同時更有超過百條線路正在建設。可以預見的是,未來十年中國城市軌道交通仍將處于快速發展時期[1]。因此,熟練掌握專業技能、解決操作難題、具備處理突發事件能力、在關鍵崗位發揮作用的高素質高級技能型專門人才是城市軌道交通企業所缺少且急需的。
三、城市軌道交通行車組織“三段式”實訓體系構建
根據對接崗位、崗位技能、實訓模塊的劃分,構建了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專業行車組織“三段式”實訓體系,具體如圖1所示。
四、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專業行車對接崗位分析
1.對接崗位。根據企業需求和對近幾屆畢業生就業情況的調查,以沈陽地鐵崗位群為例,本專業行車相關(電客車司機除外)就業崗位主要包括車站的行車值班員、車輛段的信號樓值班員及車場調度員、運營控制中心(OCC)的行車調度員[2]等崗位。根據這些崗位的工作職責進行職業能力分析,明確了崗位所需要知識、技能以及職業素養的要求。
2.崗位技能。(1)行車值班員。①主管車站行車組織工作;②負責監控和操作車站ATS工作站、LCP盤、IBP盤、計軸復位盤、BAS、FAS等設備,通過CCTV監視各區域情況;③負責車站應急信息處理及對乘客的應急廣播。(2)信號樓值班員/車場調度員。①負責車場/車輛段內的行車組織和指揮工作;②對車輛段微機聯鎖等設備進行監控和操作,對列車和車輛的出入車場進路、調車進路進行排列;③負責車場/車輛段內突發事件的臨時指揮。(3)行車調度員。①負責所轄線路運營的日常行車組織、調度指揮工作;②負責組織、處理在所轄線路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故障、突發事件、事故,協助現場指揮做好應急處理工作;③負責監控所轄線路行車設備的運行,操作OCC的調度相關設備,并做好故障記錄。
五、“三段式”行車組織實訓課程體系分析
科學、合理的實訓課程教學體系是保障人才培養質量的關鍵[3]。為提高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專業學生的崗位適應能力及動手能力,縮短其進入企業后上崗工作的培訓時間,設計了以“基礎實訓、專項實訓、綜合實訓”為主線的“三段式”行車組織實訓課程體系。該實訓設為集中實訓,共5周,以每日8學時計算,一共200學時。
1.基礎實訓。通過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專業實訓課程內容進行系統的分析,對企業的行車相關各崗位職責及技能進行了詳細解析,按“高素質、高技能”人才的成長規律及培養目標,對學生培養的第一階段設計了以運用運營綜合仿真實訓室為主體的基礎實訓模塊。基礎實訓的主要內容及學時安排如表1所示:
2.專項實訓。根據城市軌道交通行車組織的性質和面向崗位的能力要求,力求為學生提供真實的實踐訓練場所,實現“實訓基地”緊貼“現場實際”的目的,實訓場室與工作真實場景一致,構建了由車站綜合控制實訓室、車輛段信號樓實訓室、OCC實訓室組成的行車組織實訓模塊。根據各實訓室對應的工作崗位及其相應的崗位技能,分別設置了基于現場的專項實訓,具體的實訓內容、設備及學時安排如表2所示:
3.綜合實訓。在基礎實訓、專項實訓的基礎上,緊密結合城市軌道交通企業,根據各崗位能力需要和真實工作環境分析,在全仿真的實訓室中,以案例討論、分組模擬、角色扮演等教學活動為基礎,在不同的項目任務驅動下,除行車相關崗位外,再加入站務、票務、司機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一線崗位,利用城市軌道交通實訓中心的所有實訓設備全覆蓋式實訓環境,實現各崗位聯控輪崗綜合實訓。綜合實訓的主要內容及學時安排如表3所示:
六、結束語
城市軌道交通行車組織實訓課程內涵建設的研究,就是在城市軌道交通實訓中心的基礎上,通過“三段式”實訓體系的開發,打破原有課程內容的限制,在理論和實踐充分結合的實訓平臺上,能使學生在學習中體會工作,有較強的處理工作任務和團隊協作能力,能提前融入工作環境,縮短進入工作崗位時的適應時間,使其在今后的職業生涯中厚積薄發,從而成為企業歡迎的高素質、技能型人才。
參考文獻:
[1]程謙.基于工作工程的城市軌道交通行車組織項目課程開發[G].無錫職教教師論壇,2012:233-236.
【關鍵詞】城市軌道交通系統;設備管理;措施
1引言
磁懸浮、輕軌與地鐵是城市軌道主要交通方式,在公共交通中具有重要地位,主要有環保、舒適、方便以及快捷等特點。這些設備都安裝在封閉的空間內,電機設備、電源線設備等均在確定安裝位置后進行安裝作業,若是發生安全故障,會對乘客生命健康構成嚴重威脅,并且給維護工作帶來巨大挑戰,對城市軌道運行造成嚴重經濟損失。
2城市軌道設備管理概述
2.1設備管理現狀
眾所周知,城市軌道主要包括有軌電車、輕軌系統、地鐵系統以及其他交通系統。其屬于綠色交通形式,能夠有效促進公共交通發展。軌道交通設備是復雜的,所以維護成本較高,其中,包括技術人員的招聘和其他人力和物質資源的投資。世界各地的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面臨的共同問題是能耗大,從相同的容量來看,城市軌道交通系統的能耗將明顯低于其他交通設施,但軌道交通容量過大,使得總能耗不斷上升,從我國城市軌道交通系統目前的發展來看,能源消耗大已成為阻礙它發展的一個巨大障礙【1】。
2.2城市軌道交通系統設備管理的目標
近年來,城市軌道交通規模不斷擴大。2018年,我國24個省、35個城市已經全面建設軌道交通,軌道線路總計178條,里程達到5390km。在城市軌道歷程快速增加過程中,相應運營事故也隨之增加。根據相關統計數據顯示,我國城市軌道運營事故,80%的原因是設備發生故障之后直接對列車運行安全與穩定造成影響,或是對列車其他設備造成影響,間接影響列車運行安全性,設備故障嚴重影響民眾出行需要,同時也影響了城市交通系統。另外,按照相關規定要求,我國頒發了〔2018〕13號文件以及交通部令〔2018〕年8號文件等,對相關評價體系進行研究,同時科學管理城市軌道中重要設備,保證城市軌道運營服務質量以及安全性得到穩定提升,促進城市軌道交通設備評估的規范化與系統化,相關文件條例頒發意義重大。所以,對城市軌道運營安全風險進行有效評價,確保軌道設備穩定工作已經成為軌道企業以及相關人員的重要工作內容。
2.3軌道交通設備管理意義
現階段,我國城市發展速度空前絕后,城市規模也在逐步擴大,人口迅速增長,交通事故和道路擁堵頻繁發生。城市道路交通資源不足與人們日常出行需求時間的沖突越來越明顯。為了從根本上解決城市交通的不足之處,應該積極將城市向可持續發展方向建設。我國地鐵交通已進入一個嶄新的發展時代。2011年至2020年初,城市軌道交通新運營里程達到6560km。據估計,到2020年末,中國城市軌道交通總里程將達到7395km。在可預見的未來10a甚至20a,城市軌道交通將始終處于快速發展的時期,地鐵將擁有大量的客流。在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快速轉型的過程中,解決城市交通問題已成為必然【2】。
3現代城市軌道交通系統設備管理策略
3.1建立完善的軌道交通設備管理機制
城市軌道交通應當建立完善的質管系統,從不同環節與角度為施工質量提供保障。第一,開展施工作業時,工作人員需要嚴格、全面勘查現場周邊氣候特征以及地質情況,同時選擇前沿勘測技術,為勘查數據準確性提供技術保障,進而保證施工方案科學性。第二,開展施工作業時,施工企業需要展開全面的施工質檢工作,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對施工方案進行優化與調整,對于施工中存在的隱患和已經出現的問題應及時進行預防與處理,強化施工組織管控工作。
3.2加強設備技術管控
由于城市軌道項目施工深度較大,因此,需要起重設備以及運輸設備等提供支撐,同時,設備使用要求較為嚴格。因此,在開展城市軌道施工作業時,應該要求工人能夠對具體設備進行熟練操作與應用,進而保證施工設備操作質量與安全性,促進施工質量與效率。比如,因為城市軌道中,地基填料具有相同性質,所以在選擇壓實設備時,應充分考慮設備適用性,選擇黏土進行填筑作業時,應對壓實時間以及作用力進行合理設計,所以,要求工人要熟練操作設備,以實現預期施工目標。
3.3創新設備管理模式
新時期,隨著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的發展,設備的種類和型號越來越多,對城市軌道交通系統設備管理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在實際工作中,必須注重設備管理模式的創新和改革,通過全新的管理方式保證設備的高效運行,從而促進設備管理效果的提高。一是加強與設備制造商的合作與交流。城市軌道交通設備管理的關鍵是對現有設備運行的維護和管理,對設備的研究尚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城市軌道交通系統設備管理活動的開展應與裝備制造企業相結合,利用裝備制造企業的開發和生產技術優勢,對裝備進行更加專業化的管理,從而提高裝備管理的質量。二是加強與相關科研機構的合作。相關科研機構是裝備技術研究的關鍵。如果能將城市軌道交通系統的設備管理活動與相關研究機構深度融合,就能全面深化新技術、新設備在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領域的應用。這不僅能夠提高城市軌道交通系統的現代化水平,而且還為舊設備的更新改造提供了技術支持。三是及時學習行業內的新知識和新技術。對于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企業來說,雖然擁有非常豐富的設備和良好的工作條件,但在管理上也存在一些不足。因此,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企業需要全面加強與國內外同行業的合作與交流,從而有效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
3.4做好設備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術主要體現在安全體系以及電力體系等方面,對于城市軌道設備故障的應急處理,一般都是選擇相應的應急技術與方法,保證城市軌道關鍵業務可以穩定開展,為乘客疏散提供保障。比如,對于電力體系,借助構建干電池供電機制,有效滿足關鍵業務電力需要,若是設備發生故障問題,可以使用備用電源系統廣播來穩定乘客的情緒,當正常電力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時,可以使用備用電源保證一些基本的軌道交通正常運營,避免安全事故。在安全體系方面,所選用的應急技術與方法,基本為應對故障問題制定的預防手段。在屏蔽門出現故障后,選擇手動制動方法啟動屏蔽門,同時設置相應消防設施。出現火災事故之后,快速撲滅火源和疏散群眾。
4結語
本文從火災災害因素、發生的原因等分析了城市軌道交通整個系統的人員不安全行為、不安全狀態的對象、環境的影響,其人事管理缺陷等都可以引發事故的原因。本文通過分析、預防火災事故進行了討論。
【關鍵詞】典型事故;地鐵系統;預防措施
一、國內外地鐵火災事故的統計分析
世界地鐵發展已有百余年的歷史,我國的地鐵發展只有四十年,因此,通過國內外地鐵火災事故案例的統計分析,可以歸納總結出地鐵火災的發生原因分析圖。(詳見表3-1)
二、城市軌道交通火災事故的預防
1、嚴格管理制度,分解管理職責
地下鐵道管理人員(包括負責人)應該輪流接受安全教育培訓。城市軌道交通管理部門應該制定科學、嚴格的管理制度,規范安全防范措施。管理部門應該將管理職責具體分解到各個部門和人員,并且有檢查監督機構和獎罰制度。為了防止爆炸和縱火等罪犯進入城市軌道交通,城市軌道交通內應有嚴格的監控措施。在各站入口處、車廂內、過道處和隧道壁上設置自動監測、檢查和記錄設備,以便能及時發現上述罪犯,并由警方及時采取措施處置。管理人員在上崗前應受到嚴格的安全技術、醫護急救和消防知識培外,每年還要接受定期訓練,以便學習和掌握現代化安全、醫護急救和消防,使之能在災難面前沉著冷靜,協助消防人員減少火災造成的損失
2、研究并推廣地鐵安全設計
在進行地下鐵道設計時,應該充分按照安全系統工程的原理,結合常規設計方法,進行地鐵安全設計。火災造成的人員傷亡,絕大多數是由煙霧中的有毒氣體熏倒、中毒或窒息所致,因此,有效的排煙已成為地鐵火災時救援的重要措施。故在城市軌道交通的結構設計中,要充分考慮火災情況下的通風條件。目前我國地下建筑最深已達十幾層,這對火災的撲救和人員疏散是不利的。應該加強工程材料內部結構的不燃化。主體鋼筋混凝土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小于5分鐘,地鐵內的廣告牌均采用不燃材料。機車和車輛及裝飾品也都采用不燃材料。
3、設置火災控制系統
設置火災控制系統時應盡可能將消防控制室與變配電室設置在地面建筑內;火災控制系統應具備接受火警,指揮安全疏散,開啟消防泵,固定滅火裝置及防、排煙設備,關閉防火門,關閉電源等功能。各防火區的防火卷簾應與自動噴淋系統聯動。大型中心車站應設置感溫、感煙報警器和自動噴淋裝置。城市軌道交通內應設置事故電話和人工報警按扭。在隧道兩側應設置消防專用門,內裝室內消防栓、通訊插座、移動式照明電纜設備,作為地鐵工程專用水槍應具有直流、噴霧、開花的功能。在疏散通道明顯部位,還應配置呼吸器。由于地鐵內空氣對流差,濕度大,因此,電器設備和線路應具有防潮、防霉性能。對隧道內的電纜管線應用搪瓷板、石棉纖維板隔熱防火。變、配電室應設置獨立的通風排煙系統,配備鹵代烷滅火器。疏散指示燈的電源應采用15伏,并有備用電源。
4、改善城市軌道交通列車通風
由于城市軌道交通運行的環境為完全封閉的地下隧道以及地鐵車廂構造的特殊性,城市軌道交通的通風就尤為重要。國外城市軌道交通列車客室通風系統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采用離心式風機集中風源、管路送風等方式。例如,上海地鐵由德國進口的地鐵列車在通風設計上將各節車廂貫通,使列車在速度變化時利用空氣的慣性增加了乘客的風感。夏季進入客室的空氣首先經過空調降溫再被進風機送人客室,完成換氣和降溫的任務。另一種是采用離心式風機分散風源。例如,莫斯科地鐵無空調,采用了安裝在座位下的分散離心式風機進風、車頂引流式排風的方案。由于強迫通風與氣體自然流動的方向一致,氣流組織較合理,列車通風系統溫度負荷很小,通風效果也較好。進風不直接吹向旅客,客室內舒適度良好。一般的地鐵列車沒有空調系統,宜采用分散式通風方式。
6、其他應對措施
(1)列車在運行過程中發生火災應盡可能駛向前方車站,利用車站站臺疏散乘客,利用車站隧道防排煙系統排除煙氣,如果列車停在區間,隧道通風系統根據多數乘客疏散相反方向送風,送風的強度和時間長短應根據實際情況嚴格掌握。
(2)當同一區間的其中一條隧道發生火災時,另一條隧道也應立即停止正常行車。
(3)防排煙系統的火災運行模式應經過多次實地試驗,確定最佳組合。
(4)火災安全疏散程序應經常進行模擬演練,不斷檢查各部門、各工種的互相協調、互相配合以及快速反應能力,提高安全疏散能力和綜合救援能力。
(5)加強對城市軌道交通內各種消防設施設備的經常性維修保養,并做到五查:查站內用電設施、查登記、點部位(站內倉庫、儲物間等)、查硬件設施設備情況、查貫徹落實使之能保持最佳工作狀態和延長使用壽命。
(6)加強城市軌道交通防火知識的經常性宣傳,提高群眾的防災意識。
三、我國在應對城市軌道交通火災方面的幾點建議
1、嚴格控制可燃材料
2、加強消防安全設施
a.報警監控系統
b.自動滅火系統
c.應急照明系統
d.消防通信系統
3、完善城市軌道交通的通風排煙
a. 合理劃分防煙區分。
b. 明確防排煙方式。
c. 提高排煙設備的耐熱能力。
d .設置移動排煙機用的排煙口。
e .設置隧道緊急自然排煙口,在區間隧道宜每隔400m左右設置直通地面的排煙口,以利于隧道的應急排煙。
4、做好安全疏散工作
a .列車在車站發生火災的安全疏散
b. 列車在區間隧道內發生火災的安全疏散
四、小結
安全運營是地鐵運輸的首要目標和基本原則。城市軌道交通運輸安全是一個龐大復雜的系統工程,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因素主要有人、車輛、軌道、社會災害等。建立科學安全的管理途徑及制定正確的預防措施,提高我國軌道交通的安全率。
學習先進的城市軌道交通管理經驗,制定適合我國的預防措施,防患于未然。具體應做到以下幾點:
(1)加強對乘客和工作人員的宣傳教育;
(2)裝備先進的設備及其檢測系統
(3)建立監視及報警系統
(4)事故發生后要注意乘客的緊急疏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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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陳鼎榕.《火災事故下的安全疏散》,城市軌道交通研究:2003.2
關鍵詞城市軌道交通路網可靠性
中圖分類號:U213文獻標識碼: A
1 可靠性的定義
可靠性是一種概率型測度指標,在系統工程里面,可靠性的定義是:在特定的時間里和給定的環境和運行條件下,實現某種預期的功能并達到可接受的運行水平的概率。路網可靠性是可靠性理論在交通領域的應用,它是衡量路網服務穩定性的指標,反映了網絡功能發揮的不確定性、路網狀態的波動程度和處理該波動性的能力。
長期以來,對于路網可靠性并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原因在于:對于城市路網而言,很難對預期的功能和可接受的運行水平進行直接和明確的定義。城市路網的功能可以用眾多指標來描述,例如:連通性、行程時間、通行能力、可達性、公平性等等,使用不同的功能定義就會得到完全不同的運行效果。同理,路網的可靠性依據不同的路網功能進行定義就會得到不同的路網可靠性評價指標,例如:連通可靠性、行程時間可靠性、路網容量可靠性、需求滿意度可靠性等等。盡管目前世界上對路網可靠性的定義紛繁蕪雜,然而總的來說,路網可靠性是對路網性能的綜合、直接反映,它描述了路網性能的穩定性。此外,交通系統的典型特點之一是時空分布的不均衡性,在不同的時間和空間上,交通供給和需求的矛盾并不一致,交通供給和交通需求的不確定性必然會對路網性能造成影響。綜述所述,本文給出軌道交通路網可靠性的定義如下:
軌道交通路網可靠性描述了在交通需求和交通供給波動情況下,路網性能能夠滿足某一特定要求的概率。
2軌道交通路網可靠性的評價指標
可靠性是指產品在規定條件下和規定時間內完成規定功能的能力。對于城市軌道交通路網中的車輛而言,采用可靠度、故障概率密度函數、故障率和平均壽命作為衡量可靠性的主要指標。
1)可靠度:是指系統在規定時間內和規定條件下正常工作的概率,取值范圍為0~1。由定義可知,系統開始使用時,可靠度為1,系統可以正常使用;當使用時間充分大時,可靠度為0,即系統最終都會失效或發生故障。可靠度估計值是指在規定時間區間內,能夠完成規定功能的樣本數與在該時間區間開始時投入工作的樣本總數的比值。
2)故障概率密度函數:表示在任意時刻樣本總數中下一個單位時間內發生故障的概率,是可靠度函數導數的負值。
3)故障率:也稱失效率,表示工作到規定時刻尚未故障的樣本,在規定時刻后的單位時間內發生故障的概率。對于有限樣本,其故障率等于在規定時刻后單位時間內新發生的故障樣本數除以工作到規定時刻尚未故障的樣本數和單位時間的乘積。
4)平均壽命:也稱故障間隔時間和平均無故障時間,表示樣本在2次故障間的平均時間,是故障概率密度函數的期望。
3 影響軌道交通路網可靠性的主要因素
⑴ 技術設備
技術設備的日常管理和維護直接影響著的可靠性。城市軌道交通包含了以下主要設備:線路及車站、車輛及車輛段、通信信號、供電、環控設施、售檢票以及防災監控報警設備等。只有各項技術設備協同可靠工作,才能保證列車安全高效地完成運輸任務。城市軌道交通一般采用了高可靠性的元件、設備和軟件,而且構成的系統具有“故障導向安全”的特征,使整個系統具有應對設備故障及突發事件的高度安全性。城市軌道交通的線路長度、站間距離相對較短,列車種類單一,因此為了保持列車運行秩序穩定,列車運行控制系統在一定范圍內可以自動調整列車的運行狀態。城市軌道交通車站一般不設置配線,列車在車站正線上辦理客運作業,如果一列車出現故障,將直接影響到后續列車的正常運營。因此,整個軌道交通路網中的設備維護和管理是十分關鍵的
2)網絡的運輸能力
城市軌道交通的網絡運輸能力體現了運輸效率。提高網絡的運輸能力,可以最大程度地滿足乘客出行要求,安全高效地完成輸送任務。網絡的運輸能力主要影響軌道交通運行的可靠性,列車一旦發生延誤不僅會影響到自身線路的正常運行,而且會影響到網絡中其他列車的正常運行。正是因為地鐵運行延誤具有傳播性,在發生列車運行延誤時,列車到達晚點或者取消車次都會降低線路與車站等設備的通過能力,限制系統設備能力的充分利用。特別是在客流高峰時段的運行延誤,將導致更大的能力損失,嚴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系統的運營可靠性。因此,提高網絡的運輸能力,減少列車的運行延誤對提高整個系統運行的可靠性是很重要的。
3)運營組織方案
城市軌道交通應為乘客提供滿意的出行服務,良好的運營組織是這種供給的前提和保證。在一定的網絡結構和設備條件下,采用的運營方案應針對客流變化的情況,有利于提高網絡系統的整體運輸能力,適應客流需求,增加運營效益和運營可靠性,滿足乘客在出行安全、舒適、準時等方面的要求。
4)突發事件
除了路網本身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可靠性的因素外,自然災害、恐怖襲擊、人為破壞等突發事件也是影響運營可靠性的關鍵因素。這些突發事件的發生,將會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以及運營中斷,產生軌道交通運營的安全問題。因此,必須加強自然災害、恐怖襲擊或人為破壞事件的預警和發生后的應急處置,最大程度地降低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4 提高路網可靠性的建議
1) 注重人員培訓和系統設備的日常維護
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是一個包含土建、車輛、供電設備、通訊信號、運營管理等多學科、多專業、多工種的復雜大系統。系統的安全與可靠性貫穿了從工程的前期決策、設計、施工到運營管理等各個階段的全過程。對每個有不同崗位要求的工作人員而言,高質量地完成本崗位的工作要求,是保證軌道交通安全高效運營的關鍵,因此,必須加強工作人員的職業素質和道德培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所依賴的交通設施,雖然采用了較高的可靠性標準,列車運行控制軟硬件系統也采用了冗余設計來增強系統工作的可靠性,但在長期復雜多變的外界因素干擾下,仍然難以保證運營設施與設備不產生功能失效,因而系統實際運營過程中發生隨機故障在所難免。為了降低故障發生率,就需要對系統的各種設施設備做好日常的維護和管理,發現問題及早解決,最大程度地消除發生故障的隱患,從而保證軌道交通系統安全高效的運行。
2) 提高軌道交通系統中的技術裝備水平
為了保證軌道交通系統中各種設備的正常運行,減少故障、事故和突發事件的發生,應盡可能地利用最先進的技術裝備和高科技手段。如采用高技術支持的信息管理、應急處置系統等來確保各種事件發生時的信息傳輸通暢以及應對措施的有效實施;采用列車運行智能化調度系統,減少因人工疏忽所引發的各種故障或事故;采用線網綜合運營協調系統,保證網絡中各車輛高效、安全、可靠的運行。
3) 加強應急預案的制定和演練
通過安全設計、操作、維護、檢查等措施,可以預防事故、降低風險,但達不到絕對的安全。因此需制定在發生軌道交通事故后所采取的緊急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充分利用一切可能的力量,在事故發生后迅速控制事故發展并盡快排除事故,保護乘客和員工的人身安全,將事故對人員、設施和環境造成的損失降低至最低程度。應急預案是應急救援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針對各種不同的緊急情況制定有效的應急預案,不僅可以指導各類人員的日常培訓和演習,保證各種應急資源處于良好的準備狀態,而且還可以指導應急救援行動按計劃有序地進行,防止因行動組織不力或現場救援工作混亂而延誤事故救援,降低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在預案演練時,可以與公安、消防、醫院、公交等系統的相關部門實行聯合演習,增加演練的實戰性,更好地掌握演練技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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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軌道交通要把多線換乘銜接的便捷性和合理性當做首要條件,在運營費用不增加的情況下,努力打造以方便旅客換乘和等待時間最少的網絡化運營模型。科學協調列車到站發車時刻、換乘節點內部銜接、網絡換乘節點間外部協調等環節,營造出了分層協調、統一管理的優化運營方式,在不影響交通的情況下,平移線路列車運行圖,完成實現網絡列車運行的綜合優化局面。可以說,我國城市地質構造的差異化,使城市功能、區位、用地布局、人口分布等存在差異性,這就從根本上決定了軌道交通線路規模大小、線路走向,致使最終形成的軌道交通線網整體結構形態也有所差別。
2線網整體形態結構類型
軌道交通多以距離最短的幾何形態進行規劃設計,這也是軌道交通系統在城市空間布局中的點、線、面組合特征。如果把軌道交通線網進行抽象化理解,那么就可以看到最常見、最基本的軌道交通線網整體形態,其結構類型如下:
(1)放射性網線。這種形態結構是線網從一個中心點向外擴散,輻射周邊呈放射性伸展,平面幾何形態為“米”字形。具備多種特點,主要是一點多向的特征,交叉點以外的個點要想換乘,就需要向中心聚集,造成中心換乘壓力較大,這個問題的解決需要通過把中心點進行分散,形成幾個鏈接點。
(2)網格型線網。這種線網形態結構是線網由兩組或兩組以上的平行線正交而成,形成若干個不同的交叉點,平面幾何形態呈“井”字形。這種線網形態的特點主要就是多點四方向,不論從哪個點出發,都能夠向四個不同的方向路徑轉移,砟于平行線之間的點,必須得有二次換乘才能到達,任意兩點之間最多也僅需二次換乘完成交通出行。
(3)增加換線線網。上面兩種形態都有各自的不足和弊端,任意兩條線路最遠的中心之間路徑,一定是必須通過迂回路徑才能到達的,這就極大的增加了運程。要想有效解決這些不足,全面提高線網便捷、快速交通目標,只需要在這兩種基本形態上增加弧線或環線即可。在軌道交通建立初期,許多原中心端往往位于城市最邊緣區域,這就需要把握好原中心端之間的客流,當確認客流達到一定程度時,就需要科學合理的考慮增加相應弧線或環線,把各個區域有效連接起來,適應這些地區之間的交叉交通實際。
3換乘設計遵循的原則
軌道交通換乘站是軌道交通線網中各條線路相交產生的節點,城市的不斷擴大,使各個點之間的距離越拉越大,乘客要想到達一個目的地,就需要多次換乘,換乘次數對于路徑選擇的影響也隨之增大。也就對軌道交通換乘站客運組織工作提出更高要求,一般情況下,應遵循如下原則:
(1)要有合理的科學調研,掌握不巾站區間客流情況,制定出的方案必須要與換乘客流量相適應,滿足乘客換乘需求。
(2)通過不同線路的組成式連接,合理規劃線路銜接方式,為乘客創造良好的換乘條件,節省乘客出行時間。
(3)以科學的設計規劃,不斷縮短乘客的換乘步行距離,節省換乘時間,以制度為保障,加強服務能力的提升。
(4)要充分考慮到地鐵站突發事件,通過預設方案,能夠緊急應對意外事件,設計合理的換乘設施,保證乘客出行安全。
4建立健全應急處理系統
城市軌道交通網絡運營復雜,涉及多個部門、多個工種的協調,在技術上要求較高,針對軌道交通網絡結構復雜、客流密集、空間有限、運營故障、自然災害、人為破壞、大型社會活動等情況,會對各個系統產生巨大的壓力,同時也會對整體系統、網絡局部造成瞬間擁堵或癱瘓,這就需要合理設置應急措施,建立健全各種應急制度。目前,我國各地城市軌道交通使用的業務子系統包括:SCADA(數據采集帶那里監控系統)、BAS(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FAS(防災報警系統)、ATC(列車自動控制系統)等,系統不斷進行改造升級,也比最初設計有了更多的功能,由原來各自獨立運轉向綜合監控系統不斷發展,改管如此,也存在一些問題,如各線路間的綜合監控信息互通不足、資源共享較差,這樣就會導致許多有用的信息傳導實效弱、應急機制不足、應急手段相對落后、應急網絡缺失等問題的產生,也就很難形成快速反應的預警分析和快速協調處理能力。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對一個城市的發展起著重要作用,正因為其運營的復雜性,一旦出現地鐵事故,其影響范圍將十分廣泛。城市軌道交通越是復雜的,故障應急響應機制就顯得越重要,一個良好的響應機制,能夠有效降低預警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事故、故障、突發事件,在發生故障時,通過預警措施及時作出反應,能夠保證交通運營秩序盡快恢復。可以說,在應急響應模式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城市軌道應急響應機制,主要有以下幾種基本類型:
(1)政府機構中沒有常設地鐵應急機構,地鐵公司是應急處置的主體,地鐵公司和其他相關機構是一對一的聯系模式,不足是信息通道短、指揮效力差。
(2)政府中有專門的地鐵應急機構,應急指揮機構能夠正常運轉,解決緊急事態,形成中樞式的指揮機構,承攬協調組織、保障的職能,通過行使政府職能,強有力的保障應急措施快速落實,特點是信息通道長、指揮效力高。
(3)常設機構是一個虛擬機構,沒有專門辦公地點,由應急指揮機構負責下達命令協調等項具體工作,如果遇到突發事件,則由地鐵公司與公交集團自行處置聯絡,特點是信息通道和指揮效力均等適當。
5應急處置過程遵循的原則
應急響應機制由應急事件反應和處理兩個方面構成,反應機制主要是指相關管理協調部門對事故故障預先探測和判斷、信息傳遞和決策、對乘客及外界信息功能、技術手段及相互關系等項工作;而處理機制是指相關職能協調部門對事故現場處理、乘客疏散,以及外界對處理提供支持的功能、技術手段和相互關系的工作。要想科學的建立反應機制,就需要掌握大量的運營信息,對相關信息進行收集、處理、傳遞和,通過相關的應急預案體系,確保事故發生后快速處理,最大范圍的挽回損失和社會影響。那么,應急處置機制部門對應急事故的處置要遵循如下原則:
(1)有效性原則。如果發生應急事件,就需要有一個統一的指揮平臺,保證應急系統快速啟動,及時進行工作狀態。
(2)安全性原則。做為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在發生故障時,應把保障乘客生命財產安全作為工作出發點,減少人員傷亡與財產損失。
(3)協調性原則。城市軌道交通涉及多部門,要根據各部門職責協調合作,并與公安、衛生、消防等部門加強資源整合、信息共享、主動配合,形成高效有序的組織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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