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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黑龍江省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黑龍江省來看,黑龍江省的農民工對法律援助需求很大。以哈爾濱為例,與農民工聯系最緊密的就是勞動法律關系。在2010年,我們參加了由市司法局組織的“哈爾濱市建筑業服務業農民工法律援助情況調查”活動。在活動中針對在農民工日常生產生活中的14大項問題進行了社會調查。共從14個方面對農民工進行了調查問卷。其中所得的調查情況反映了在農民工法律援助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第一項,農民工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占39.3%,沒有簽訂的59%,棄權1.6%。第二項,如果沒有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與包工頭簽訂勞動合同的占37.7%,沒有簽的37.7%,棄權23.5%。第三項,達到最低工資標準(650元/月)的占68.9%,沒有達到的占27.9%,棄權的1.6%。第四項,用工單位拖欠過工資的占26.8%,沒有拖欠的68.3%,棄權1.6%。第五項,拖欠工資等勞資糾紛發生后找人調解的占14.5%,通過仲裁解決的15.3%,找政府部門解決的占4.4%,個人解決的25.7%,棄權35.5%。第六項,追討拖欠工資結果中,已討占19.1%,未果的占30.1%,放棄追討的占5.5%,棄權占41.5%。第七項,拖欠工資的數額,1000元以下的占23.5%,1000~5000元占29%,5000元以上的占1.6%,棄權的占41.5%。第八項,受過工傷的占19.1%,沒有受過工傷的占73.8%,棄權的占1.6%。第九項,受工傷后用工單位賠償的占28.4%,未賠償的占27.9%,棄權41.5%。第十項,知道法律援助的占40.4%,不知道的占53.6%,棄權2.2%。第十一項,了解法律援助程序和獲得援助條件的占25.7%,不了解的占68.9%,棄權占3.8%。第十二項,申請過法律援助的占13.7%,未申請過的占78.7%,棄權3.8%。第十三項,申請法律援助的結果,提供援助的占25.1%,未提供的占22.4%,棄權的占51.4%。第十四項,對法律援助的結果滿意的占18.6%,不滿意的占9.3%,覺得一般的占18.6%,棄權占51.9%。
從以上數據中,可以看到,從全國以及黑龍江省來看,法律援助工作對農民工的權益維護是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的,成為農民工解決糾紛所選擇的重要途徑。同時也能看到,農民工對法律援助工作的需求仍然很迫切。從調查結果來看農民工法律援助的現狀以及具體需求,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也存在著問題。我們可以看到,在哈爾濱市的建筑業、服務業農民工中存在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農民工處于弱勢群體地位。從簽訂勞動合同的比率上、工傷以及工傷賠償中的數據就可以看出來,農民工和用工單位相比較仍然處于弱勢。而且由于農民工的弱勢地位,導致了他們在勞動過程中沒有取得和雇傭者平等的地位,所以得不到平等的對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勞資糾紛后,非正式渠道仍然是解決問題的基本途徑。具體解決問題的途徑,通過正式渠道解決的比例比之通過私人之間關系這種非正式渠道解決的比例僅僅高出幾個百分點,甚至在出現違反法律情況的發生時多數人選擇了沉默或放棄自己的權益。第二,農民工的法律意識薄弱。這可以從簽訂勞動合同的比率以及其拖欠工資的比率,選擇解決勞資糾紛的辦法中可以看出。很多農民工對工傷以及賠償的相關事宜以及相關法律仍然是未知的狀態。在解決自己的勞資糾紛時很少選擇正式的法律程序,取而代之的是選擇其他方法。而且在解決糾紛時,托人找關系等現象仍然存在,人際關系的功效大于法律的功效。第三,法律援助對于大多數農民工而言仍然是個模糊的概念,還沒有真正走入農民工的生活世界。同時,對法律援助在農民工維護自身權益過程中所起的作用,感到滿意、獲得認同的比例仍然很低。大多數人甚至不知道、不了解法律援助。絕大多數人都沒有申請過法律援助,申請過的人中對法律援助的結果滿意的也較少。法律援助還沒有在農民工中樹立起自己的地位。雖然目前的法律援助能夠有限度地進行,但是,由于缺乏對法律援助的質量進行評估,援助的質量和結果仍有待考量。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這些問題是主要存在于農民工群體中的,其產生與農民工個人因素、所處的社會環境、面臨的現實困難等方面是分不開的,如果僅僅依靠農民工自身的力量是很難克服的。在這種情況下,國家勢必要承擔起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職責,法律援助制度的初衷亦是如此。從制度層面來說,存在著法律援助機構設置職能不明確、司法資源短缺等方面的原因,亦是法律援助沒有取得應有效果的重要原因。一方面是依然有需求,但由于法律意識淡薄、維權路徑不清楚、鄉土氣息濃厚,選擇私力救濟的方式成為最現實的選擇;另一方面是援助機構仍存在諸多問題,在需求面前不能及時、有力地給予幫助。這是需求和供給之間的矛盾,是由思想、文化、制度等方面多重原因造成的結果。
二、由存在問題引發的幾點思考
中國社會正處于社會轉型期,也是社會矛盾比較突出的時期,如何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是形成穩定團結局面的大問題。由于我國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較晚,發展較慢,同社會的快速發展和經濟的飛速進步不太匹配。大量的農民工成為城市建設的主力軍,對法律的需求也逐漸增大。如何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唯有在對法律援助的需求與供給之間尋求一種平衡,才是問題的解決之道。從問題的本身來看,似乎是增加供給就能滿足需求。但是,如果我們將問題放置在國家的法律制度層面中來看,問題就不是簡單的供給與需求之間的矛盾了。從制度設計層面看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條例》第3條闡明“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第8條規定“: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立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我國法律援助是一種自上而下的制度構建,基點是政府責任,即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是以政府為主導、以其他社會公益力量為補充的一種法律援助體系。在當前的援助制度中存在的問題無論是政府還是學者都看到了,就是由于政府受到財力、人員等方面的限制,對法律援助的需求無法實現滿足,而且農民工群體由于自身的特點,如流動性強、組織分散等特點,為對其進行法律援助增添了許多困難。此外,從國際視角來看,現在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法律援助體系都已經或正在進行重組,以使法律援助更易于被困難群體所理解、法律援助程序更加簡易、便捷為目標。法律援助提供形式也日趨多元化,越來越多的人認同“法律援助發展的目標在于預防沖突”這一觀點。那么,從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建設現狀以及未來發展趨勢來看,在現有條件下,為了更好地實現法律援助的目的,如何才能在法律援助的供給與需求之間來達成平衡呢?而且從全國來看,各個地方省份由于各自情況不同,面對的問題也不同。黑龍江是農業大省,農民工問題也同其他省份不同,而且在改革開放后,黑龍江省所面臨的問題也是其他省份所沒有的。那么,簡單的供給與需求之間的矛盾問題就會轉化為法律制度問題,我們認為,這個問題既涉及國家的法制建設,同時更涉及地方法制建設。從法治建設來看,通過法律的實施對權利進行保障是法治的核心要義。而法律作為規則體系,它的實施一方面需要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各黨派、各公民自覺遵守,另一方面,當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的維護和實現亦需要切實的實施機制,這樣才能使權利從字面上的權利走向真正的、現實的權利,法律規則的內涵才能真正實現。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的實施不僅需要國家的正式制度,也需要結合地方的實際情況去考慮如何實現法律的各項規定、建立可靠的法律實施機制。從地方治理的現實層面來看,地方現實更能反映真實的需要,也更需要采取適應于地方特色的制度化手段。自上而下的立法雖然能從國家的高度確立法制統一與法律權威,但是也不能一勞永逸地解決各地的實際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地方法制的建設就成為自下而上地發揮地方優勢與特色、解決地方問題、實現對國家法律及宏觀政策的適當補充的現實選擇。可以根據國家的法律和政策,結合黑龍江省的現實條件,通過創建“小制度”來建立黑龍江省的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小制度”是指“地方國家機關和組織為了實施國家法律以及本地方有關地方立法的過程中,所創設和生成的各種工作制度”。“小制度”是相對于國家正式制度而言的,國家的正式制度是指國家自上而下的制度構建,而“小制度”則是在國家的正式制度下基于基層的工作實際情況而形成的制度。
一、開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況
我區近三年共辦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41件,受援人絕大多數為未成年人且都是由法院指定為其提供法律援助。這幾年,我區在規范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審查、指派、承辦、案卷歸檔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還專門建立回訪機制,通過電話回訪等方式,對受援人進行回訪,聽取受援人對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群眾的監督。經費保障情況更是大有好轉,目前我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補貼標準已由過去的500元/件,提高到現在700元/件。
二、新刑事訴訟法對法律援助工作的調整
(一)擴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適用對象
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如果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為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律師。原來只有下列三類案件,一是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二是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三是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現在又增加了兩類:一類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另一類是當事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案件。
(二)調整了刑事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
刑事訴訟法則把向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訴訟階段從審判階段提前到了偵查及審查階段,即處在偵查階段和審查階段的犯罪嫌疑人,只要符合援助的條件,均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三)加強了刑事法律援助的方式
一是對于可以援助的對象,應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或其近親屬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辯護。二是對于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對象,則根據所處的不同訴訟階段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各自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再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辯護。
三、新刑事訴訟法對于我區法律援助工作的影響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將大幅增長
新刑事訴訟法擴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讓更多的對象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提前了刑事法律援助的介入階段,使得法律援助能夠貫穿整個案件程序,豐富了刑事法律援助的方式,拓寬了獲得法律援助的途徑。這三個方面的新規定都預示著未來我區法援案件的激增。
(二)法律援助人員不足和經費短缺問題將進一步凸顯
新刑事訴訟法開始實施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數量將不可避免地出現增長,一方面相應地要求增加辦理刑事案件的律師人數或律師辦案的次數,也對律師的辦案質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需要進一步加大刑事法律援助經費支持。
(三)法律援助機構與公安、檢察機關在受理刑事法律案件過程中及時、有效的銜接,也將是新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正常運行面臨的挑戰
新法把刑事法律援助提前到刑事訴訟的偵查和審查階段后,就使以往并無工作基礎和經驗的我區法律援助中心與當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工作銜接中面臨一項新考驗。
四、如何開展好我區新形勢下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一)增加刑事法律援助人員和提高經費保障水平
新刑訴法實施后,由于偵查、審查和審判階段均可以提供援助,刑事援助案件肯定會相應激增。因此,需要增加刑事法律援助律師,同時辦案經費也需要較大幅度的提升。
(二)建立健全與公安、檢察院、法院之間的銜接機制
把發揮我區法律援助機構自身職能作用與爭取相關部門的支持配合結合起來,通過制定規范性文件,明確公、檢、法部門的告知、轉交申請和相關協助義務等。
(三)加大宣傳力度
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宣傳陣地和普法宣傳日等時機,積極開展刑事法律援助專題宣傳活動,使更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曉申請刑事法律援助的途徑和方法,獲得法律援助,以保障其人權,維護司法公正,真正實現刑事訴訟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四)加大培訓力度,提高法律援助刑辯護律師的辦案能力
關鍵詞:農民工;普法
中圖分類號:DF79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2)18-0274-02
“農民工”是國際工業化歷史上的一個新概念,是中國社會變遷時期特有的一種社會現象。[1]近些年來,隨著我國經濟建設步伐的加快,由大量外來務工人員以及本地從事非農職業的農民形成了一個龐大的農民工群體,由于農村戶籍,打上了農民身份的烙印,長期在城市居住、生活和工作,從事的是非農產業的勞動,所以習慣將他們稱之為農民工。據相關數據顯示2009年度全國農民工總量為22978萬人。他們是城市中的弱勢群體,法律觀念不強,權利意識淡薄,依法辦事和依法維權的能力相對較弱,往往成為用人單位與雇主謀取經濟利益的犧牲品,各種勞動權利屢受侵害。因此加強對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提高農民工的法律素質,對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農民工普法現狀
從“一五”到現在,20多年來,普法工作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然而,在二十多年的普法歷程中,對外來流動人口尤其是農民工的普法宣傳普法教育成為了法制宣傳工作的薄弱環節。直到最近幾年,因農民工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知識欠缺引發的社會問題越來越多,針對農民工開展專項普法教育工作才逐漸被提上議事日程。在“五五”普法中將農民工首次被列為普法重點對象,農民工普法成為“五五”普法重要內容。
二、農民工普法存在的問題
北京市宣武區司法局在2006年年底,以調查問卷形式,開展了一次《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情況抽樣調查》活動,開展了一次“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情況抽樣調查”活動。在本次調查中,有 81.62%的農民工聽說過“普法”一詞,有 84.24%的農民工認為法制宣傳教育活動應該堅持下去,有4.21%的農民工認為自己對法律知識非常了解,27.37%的農民工選擇比較了解,52.63%的農民工認為自己對法律知識一般了解,另有15.79%的農民工認為自己對法律知識基本上不了解。這表明近幾年我們加強了對農民工群體的普法力度,但是農民工對法律知識的了解程度仍低于社會平均水平。
(一)普法對象存在特殊性,農民工普法教育實施難度較大
農民工分布較廣、流動性大、居住地不固定、難以集中,這些特性給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帶來了一定難度,特別是外出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比較薄弱,存在不少盲點。農民工大多文化素質偏低,勞動強度大,休息時間少,由于采取集中宣講形式。而這種集中普法方式并沒考慮到農民工的實際情況,繁重的工作之余都渴望休息,而集中培訓又都是些空洞的說教,自然難以收到應有的效果。自然學法的積極性不高。
(二)思想認識存在偏差,農民工普法教育難以落實深化
個別單位和部門領導重視程度不夠,認識不到位,重使用輕教育的現象尤為突出。他們認為法制教育周期長見效慢,而單純的使用管理周期短見效快,抓管理比抓教育來得省勁,因而在實際工作中用管理代替了法制教育;甚至有個別單位只顧眼前利益,向農民工收取各種費用,忽視了法制宣傳教育的作用,還有一些主管部門和單位的農民工法制教育流于形式,走過場,往往重計劃的制定,輕計劃落實,工作表面化,導致農民工法制教育沒有新的起色。
三、進一步開展農民工普法教育工作的建議
(一)培養農民工的法律意識
法律意識是人們對法治的基本態度,它指在對法律的了解、理解,對法律功用的認知基礎上,運用和依據法律來規范和引導社會生活。可以說,這是法治現代化追求的目標之一,法律的真正活力不在于被知曉,而在于被使用。法治公民的培育分三個層面:“普及法律知識——形成法律意識——培養法律信仰”,即公民從普法和學習中認知法律,在掌握法律知識的基礎上形成正確的法律意識,使用法律來規范和引導自己的生活,并經內心認同而升華為法律信仰。對農民工這樣的弱勢群體而言,要想使他們的勞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僅靠關注和關心是沒有用的,單純地向他們進行普法宣傳、灌輸法律知識也是遠遠不夠的。偉大的思想家盧梭曾說過“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銘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們的內心里”。因而,我們更應關注的是如何培養和增強農民工的法律意識。在現實中,一方面他們不敢用法。農民工來到城市后特別珍惜城里來之不易的工作機會,為了成全工作即使明知可以用法律來解決問題,但往往仍是選擇忍氣吞聲。
(二)定位農民工普法內容
法律意識不是憑空產生的,只有通過普法的形式在學習中認識法律,在掌握法律知識的基礎上才能形成正確的法律意識,所以對農民工進行普法宣傳的內容也應做出正確的定位。農民工來自農村,接受的教育有限,進城務工后多是在比較封閉的生活空間,繁重的勞動過后,幾乎沒有時間學習。因此對農民工的普法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在普法內容的選擇上,要貼近農民工實際。 首先應考慮的是如何保障他們的勞動權益。“堅持從群眾需要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把事關群眾生產生活的法律法規作為普法的重要內容”。普實體,也要普程序;普義務,更要普權利;普法律知識,更要普法律理念。近年來,農民工的高發案件主要是工傷和勞資糾紛。針對農民工法制知識缺乏,發生糾紛以后,用人單位故意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協商解決”,拖過訴訟時效,使農民工的勞動權益得不到保護。因此可以加強對農民工《勞動法》、《企業最低工資規定》、《安全生產法》等與農民工生存息息相關的法律知識的普及,提高農民工學法的熱情。
(三)深入開展實施法律援助
1、加快制定法律援助法。目前我國沒有法律援助法,而有關法律援助的法律散見于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之中,2003年7月國務院的《法律援助條例》,司法部部頒規章制度。因此,對法律援助的程序、法律援助的范圍和法律援助的標準等都沒有統一規定,由各地按照自己的實際情況具體制定,因此存在相互銜接協調不力等諸多問題。對比國外,法律援助已有上百年的歷史,有許多成功的立法經驗值得我們借鑒和學習。為了更好地推動法律援助事業,讓更多的弱勢群眾得到及時有效的法律幫助,維護司法公正,制定法律援助法的時機已經成熟,而且勢在必行。
2、農民工法律援助應當充分利用法律服務資源。首先,利用工會拓寬勞動保障普法宣傳教育渠道。農民工組織程度低是其維權艱難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工會作為工人階級的維權組織,其組織規范、凝聚力強,在工人勞動權益維護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所以通過吸收農民工加入工會,聯系農民工務工所在地工會,利用其工會職工學校、職工俱樂部等陣地,對農民工開展法律宣傳培訓和教育,能起到更好效果。其次,利用互利的原則,律師事務所接受一定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提供穩定的案源。再次,合理利用法律專業的教師和學生對農民工進行法律援助。最后,還可以合理利用退休的法律工作者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等等。
參考文獻:
[1]陳立.普法教育與農民工合法權益的維護[D].浙江大學.2009.
[2]北京宣武區法制宣傳教育調查報告news.省略/o/2007-03-31/095511536820s.shtml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法律援助條例》為指導,以援助貧困群眾、弱勢群體為宗旨,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實施“十項民心工程”的通知》以及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法律援助工作健康發展意見的通知》為主線,以抓好法律援助機構建設、落實經費保障為重點,全面推進法律援助工作,確保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咨詢、、刑事辯護等無償的法律服務,以保證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二、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服務機構及職責
法律援助中心是法律援助機構,負責統一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并組織實施本轄區的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審批法律援助申請,指派和監督法律援助人員實施法律援助。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為指定法律援助服務機構,其主要職責: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按要求指定專職律師、公證員、法律服務工作者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監督檢查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并征求受援人對法律援助事宜的滿意度;負責督導承辦人員在案件結案時,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有關的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復印件以及結案報告等材料。
三、法律援助范圍
根據《條例》規定,法律援助范圍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公民對下列需要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請求給付贍養費、扶養費的;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二)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
(三)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聾、啞殘疾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四、法律援助程序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規定,實施法律援助主要分申請、審查、受理、終止和終結等環節進行。
(一)法律援助申請
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必須到所轄區域法律援助中心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并載明以下事項: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經濟狀況;申請法律援助的事實和理由;申請人提供的證明、證據材料清單。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或法定人代為申請。監護人或法定人應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有權的資格證明及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法律援助應提交的材料
公民申請、刑事辯護的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權的證明;經濟困難的證明;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申請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填寫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
(三)法律援助的審查與受理
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認真進行審查;認為申請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做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做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銷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中心向有關機關和單位進行查證。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中心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法律援助的終止與終結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法律援助中心報告,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的,應當終止該項法律援助:受援人的經濟收入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被撤銷的;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人的;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自法律援助案件辦結后15日內,應當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以下承辦案件的材料: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函和反饋卡;委托協議及其他委托手續;書、上訴書、申訴書或者行政復議(申訴)申請書、國家賠償申請書等法律文書副本;會見委托人、當事人、證人談話筆錄及其他有關調查材料;答辯書、辯護詞或者詞等法律文書;判決(裁定)書、仲裁裁決書、調解協議或者行政處理(復議)決定等法律文書副本;結案報告。法律援助中心審查后,將材料退還,由承辦人員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負責歸檔保管。并將原材料的復印件上交法律援助中心存檔。
五、法律援助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各級法律援助機構的專職律師、每名社會執業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每年應義務辦理一至二件法律援助案件。
(二)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積極支持社會執業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
(三)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接受指派后,應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二日內,到法律援助機構辦理相關手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拖延或終止辦理所承辦的法律援助事項。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和受援人通報法律援助事項的進展情況。法律援助人員應當保守法律援助案件所涉及的國家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四)法律援助人員在辦案過程中,發現受援人不具備援助條件的,應當提請法律援助機構撤銷其受援資格。
(五)受援人不遵守法律規定或違反法律援助協議的,法律援助人員可以報經法律援助機構批準,拒絕或中止法律援助。
(六)法律援助人員在執行職務中必須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監督。
六、法律責任
(一)法律援助人員拒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法律援助機構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可以建議有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相應處罰。
(二)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不積極支持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有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援助機構的建議,責令改正。
(三)受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員的,不得就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法律援助申請。
(四)受援人以不正當方式獲得法律援助的,應雙倍支付已獲得法律援助服務的全部費用。
七、具體要求
(一)加強學習,提高認識。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不僅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實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省委、省政府“民心工程”的需要,也是黨和政府執政為民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具體體現。各法律援助承辦單位要組織法律援助工作人員認真學習領會《法律援助條例》,充分認識法律援助工作在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方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進一步增強工作責任心和使命感,盡職盡責地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二)搞好宣傳,提高法律援助的認同度。要采取各種有效形式,加強對《法律援助條例》的宣傳,讓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對法律援助工作有一個正確認識和全面的了解,引導他們依法有序地表達自己的訴求,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讓更多的困難群眾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工作在社會和人民群眾中的認同度。
(三)嚴格管理,提高辦案的質量。法律援助工作人員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盡職盡責地承辦好法律援助案件。要嚴格執行《法律援助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案件,要及時受理和承辦;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要做好耐心細致的解釋工作,取得當事人的理解。要努力學習業務知識,熟練、準確地掌握和運用有關政策和規定,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受援人提供優質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自20*年7月成立以來,一直得到了縣委、縣政府的高度支持,始終把法律援助工作作為縣政府的法定職責和民心
德政工程,這是我縣法律援助工作的希望,也是全縣民眾的福音。幾年來,*法律援助中心從建立民信政府,兌現政府工作報告的承
諾出發,充分發揮自身職能作用,法律援助各項工作都取得了一定成績,為實現司法公正、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發揮了重要作用。下面,我就*法律援助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保證質量,攻艱克難,社會效益不斷彰顯
1、積極主動提供服務,不斷拓展受援范圍。自*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來,法律援助案件逐步由刑事向民商事拓展,受援范圍不
斷擴大。幾年來,全縣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達31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10件,民事法律援助21件;受援對象達48人次,其中老年人5人
,殘疾人4人,未成年人3人,婦女12人,其余均為貧困者。此外,法律援助中心還參與調處各種矛盾糾紛50余起,解答法律援助咨詢
1740多人次。群眾滿意率為100%。為滿足我縣公民法律援助的需求,在《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受援范圍基礎上,我們又增加了幾條規
定,使更多的人能夠得到援助。一是將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損害賠償等納入法律援助范圍;二是將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提高到
家庭人均月收入200元以下;三是針對某些案件的費用很高,超過當事人承受能力的,也可以獲得法律援助。通過我們積極熱情的服務
,眾多的社會弱勢群體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尋求到了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2、緊緊圍繞中心工作,當好黨委政府參謀。在做好解答法律咨詢、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等基礎工作的同時,及時收集、掌握、分析
重大民間糾紛信息,跟蹤社會熱點、難點,積極協調、主動參與,身體力行,通過向縣委、縣政府反映情況,為依法行政提供決策信息
服務。在解決由“蟻力神”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引發的大規模的群體上訪案件中,*法律援助中心均參與到了縣政府的決策中
去,并提出了很多可行性的建議,受到了縣領導的重視和一致好評。
3、努力營造親情氛圍,不斷提高工作效率。我們在接待群眾、提供法律咨詢、上門服務和法律幫助中,實行“一條龍”服務,對
前來申請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詢的當事人送一個微笑、打一個問候、讓一個座位、倒一杯水、給一個圓滿答復的“五個一”服務,在服務
態度、言行舉止、接待接聽等各個環節營造家庭式的親情氛圍。對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行動不便的特殊群體還上門提供服務;對一些緊急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及時處理有可能引發嚴重事件,先行決定提供
法律援助,再進行經濟困難條件審查;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可同時提出法律援助申請、登記等工作,省去當事人奔波煩累,既方便了
群眾,又提高了法律服務的工作效率。此外,我們還發揮全局優勢,凝聚全系統的公務員、律師、公證員、法律援助人員、基層法律服
務工作者等,構建法律援助網絡體系和服務優勢,形成對內各負其責,相互促進,對外溝通聯動,協同作戰的協作機制,充分發揮整體
優勢,使法律服務水平和質量得到充分的保證和提高。
二、夯實基礎,健全機制,規范建設初見成效
1、構建三級網絡體系,奠定堅實組織基礎。*司法局將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工作的重中之重,確定一名副局長主抓,每年召開專
題會議研究部署法律援助工作,*法援中心配備了3名工作人員,在各鄉鎮司法所分別設立了18個法援工作站,各工作站又在所轄居
委會、村委會設立多個法律援助聯系點。把法援服務領域拓展到了基層。建立健全了法律援助的接待、受理、回訪、檔案、學習、獎懲
等各項管理制度,方便了廣大求助對象,確保了法援工作有序進行。這樣,一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組織有序、覆蓋全縣的法律援助
三級網絡體系已經形成,為*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組織基礎。
2、制定內部規章制度,加大辦案監管力度。我們*法律援助中心緊緊圍繞“機構規范、管理規范、服務規范”的要求,制定了
各項內部規章制度,保證了法律援助工作健康有序地發展。一是局機關加大了對法律援助主體的監管力度,采取重大疑難案件的集體討
論、出庭旁聽、結案審查、定期通報辦案質量等措施,對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進行監督指導。二是建立了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監督機制
,進一步完善首問責任制、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強化了法律服務人員承辦援助案件的質量責任意識。三是堅持法律援助不得違規收取費
用的原則,制定了嚴格禁止借法律援助之名搞有償服務的規定和措施,通過公開辦案成本、受援人簽名歸檔、審查結案報告等管理監督
措施,嚴格規范法律援助工作程序,保證了法律援助工作質量和社會效果。
三、多措并舉,擴大宣傳,社會影響日益擴大
1、認真組織學習條例,法援制度深入人心。為了讓更多的人了解法律援助制度,更好地支持和幫助法律援助事業,我們*法律
援助中心不間斷地開展了一系列《法律援助工作條例》學習宣傳活動。通過學習,使縣鄉兩級人民政府從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
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深刻理解了加快發展法律援助事業的重要意義,并主動采取多種形式組織各部門、團體和企事業單位進行學習
宣傳。通過學習宣傳,全縣公民,特別是國家工作人員充分認識到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性質和作用,增強了責任感和使命感,認真履行職
責,積極承擔義務。
2、開展主題宣傳活動,暢通社會參與渠道。去年9月,我們開展了以“實施法律援助,實現公平正義,共筑和諧社會”為主題的紀
念《法律援助條例》實施5周年宣傳周活動,并在七里河鎮開展了豐富多彩的文娛宣傳演出活動。針對農民工分布廣、流動大、權益易
受侵犯等特點,我們切實做到了以下幾點:一是宣傳深入工地,不斷強化農民工的維權意識;二是維權走進工地,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合
法權益;三是溫暖送到工地,扎實為農民工辦好事、實事。在整個活動周期間,我們共發放《法律援助條例》1.8萬份,其它普法宣傳
材料2萬份。遍及城鄉的強大宣傳聲勢,使法律援助成為群眾的熱門話題,極大地暢通了法律援助的社會參與渠道,有力地提升了法律
援助工作的社會認知度,使更多需要法律援助的貧弱群眾了解并運用法律援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四、人員不足,經費短缺,辦公條件亟待解決
幾年來,我縣的法律援助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與實際需要和上級要求仍有差距。
1、法援人力不足。*法律援助中心僅有工作人員3人,面對越來越強烈求援呼聲以及不斷增多援助案件,僅靠現有的人力資源遠
遠不能滿足社會需求。法律援助宣傳的盲區和死角還很多,許多群眾還不知道政府有法律援助的職責,有的職能部門對法律援助的意識
及自身職責也模糊不清。
2、工作條件不夠。按全省規范化建設的要求,法律援助中心必須3間以上辦公用房,并配套空調、電腦、打印機、傳真機、電話機
、交通工具、檔案柜、辦公桌椅等辦公設備。而我縣由于經費和條件的限制,法律法援中心僅有辦公用房1間,工作條件簡陋,遠遠達
不到規范化的要求,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援辦案的質量和效率。
3、部門協作不暢。一個具體的法援案件,有可能涉及法院、公安、工商、勞動、國土、建設、衛生、檔案等多個職能部門,雖然
是免費,但牽涉立案訴訟、仲裁、查檔等事項仍需收費。要想讓困難群眾真正得到法律援助帶來的實惠,僅靠免費還遠遠不夠
。
4、經費保障不濟。我縣需法援的案件在逐年增多,而實際承辦的每年只有10件左右。在受理案件中,由于辦案補貼不足以支付辦
案成本,許多時候法律援助工作者還要自己貼錢為受援人服務。若長此以往,則難以為繼。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民享有的憲法原則,讓貧弱者也能沐浴法律公正的陽光,是我們*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最大的心愿
關鍵詞:農民工 法律知識 勞動力轉移 法制教育
農村勞動力轉移中農民工面臨的環境分析
(一)農民工轉移前后面臨不同的制度環境
由于城鄉二元社會的分割和對立,農民工在轉移前,長期生活在相對封閉的農村社會環境中。他們沿襲傳統社會靠地域范圍內的相關主體對風俗、道德、習慣、禮制、規約等非正式制度的普遍認可,靠宗法、血緣、情感、心理認同及社會輿論來維持和調控社會關系,基本不依賴或者較少依賴政府所提供的正式制度。這導致農民對國家正式法律制度掌握不夠,法律知識欠缺,輕法、畏法、無訴意識還在很大的范圍內盛行。而城市發展長期得到正式制度的傾斜,工業化、現代化、市場化的過程實際上就是法制化的過程,市民主動地學習法律并自覺地運用法律規范調節社會關系已經成為客觀事實。城鄉分割的這種制度安排,使農村勞動力在轉移后面臨截然不同的社會環境,迫切需要對法律“補課”,以適應轉移后的環境,迅速融入市場經濟的大潮。
(二)農民工轉移前后面對不同的經濟環境
主動接觸、自覺學習是增加法律知識、提高法律意識的根本途徑。而主動接觸的前提是人們對法律的需求,尤其是保護其經濟利益的需求。農民工在轉移前,長期從事農業生產活動,市場化程度低,經濟關系簡單,基本不需要或者很少需要國家法律制度來調節、保障其利益,農民就沒有主動學習法律的動力。轉移后,農民工一下投入了市場經濟的洪流,市場經濟本身就是法制經濟,市場規則由法律規范來保障和調節。經濟環境的變化,凸顯出農民工法律知識缺乏,外在的市場壓力和農民工迫切轉移的內在動力相結合提升了農民工增強法律意識的愿望。
(三)農民工轉移時面臨的工作環境
農民工工作不穩定,經常在城市和農村中徘徊流動。即使轉移順利,也可能在各個不同的城市之間奔波,工作不固定。而且他們數量龐大,年齡差異大,文化素質偏低,分布行業廣、工作時間長、勞動強度相對較大,沒有固定的休息時間。這種特點使勞動力流出地在普法教育時很難對他們進行集中的教育,流入地又因為流動性太強難以保證參與率。這種兩難境地,常使對農民工的普法宣傳流于形式,難以落到實處,形成農民工普法的盲點和真空地帶。
“公民的法律知識是現代法律觀念的物質基礎,它使得人們對法的性質、價值、功能和作用有一個科學的、正確的認識,并以此作為公眾自覺守法、護法的知識基礎”。通過法制宣傳和教育,有助于增加農民的法律知識,提高其法律水平,增強其對法律的認同和信仰,達到自覺地遵守法律、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力轉移的目的。
農民工法律知識缺乏影響農村勞動力轉移問題
(一)影響到農村勞動力能否順利轉移
由于法律知識缺乏,農民外出務工經商時,還是首先依賴于親戚、朋友、熟人,信任情感化、倫理化與道德化建立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因為這種信任,農民在求職時對介紹人、職業中介和招聘單位減少了警惕,放棄了招聘資格、招聘手續等方面必要的法律審查。結果不斷有農民遭遇虛假招工、非法招工,輕者以報名費、工作押金、保證金等方式被騙財騙物,嚴重的甚至人身安全都受到傷害。這使外出務工經商的農民產生巨大的疑慮,嚴重阻礙了勞動力的正常轉移。
(二)影響勞動合同簽訂和勞動權利和義務的履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對于農民工來說,勞動合同不過是一紙文書,可有可無,找到工作意味著有活干,就可以賺到錢,而不問及由什么來界定他們在工作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誰來保障他們的工資和勞動的基本權益。由于沒有簽訂合同,沒有在合同中具體詳細地規定農民工各種權益的行使方式、時間、違約責任等條件,結果,侵犯農民工權益的事情屢屢發生。
(三)影響轉移后的生活狀況
法律知識缺乏,使得農民工的報酬還經常被克扣、拖欠。國家統計局服務業調查中心2006年調查顯示,農民工被克扣過報酬的,占被調查農民工總數的兩成、被拖欠過報酬的占被調查農民工數的兩成。農民工不清楚相關法規,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也沒有約定具體的支付方式,結果常被拖欠工資,使農民工生活陷于困境,也波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為討薪采取極端方式也屢屢發生。打工難,討薪更難,成為農民工的心聲,成為阻礙農村勞動力順利、持續轉移的重要因素。
農民工法律知識缺乏,使農民工勞動時間過長,身心健康受到嚴重傷害。我國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長時間超負荷的勞動使其長期處于緊張狀態,極大地損害了農民工的身心健康,同時減少了農民工進修培訓的時間,使其文化素質和勞動技能難以得到提高,長期停留在重活、臟活、累活、難活、險活的范圍之內。
轉貼于
農民工法律知識缺乏,使農民工生產和生活安全無保證。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但是,常有企業為了經濟利益違反這些法規,而農民工為了保住飯碗,也聽之任之,有的甚至幫助企業欺瞞有關機關的檢查。由于缺乏勞動安全保障,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職業病的防范不理想,最終給自己造成無可挽回的傷害。
農民工法律知識缺乏,使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率低,缺乏保障。農民對各項社會保險的法規基本都不了解,認為只有工資才是自己勞動所得,繳付保險金是一種迫不得已的開支,很少把國家法律規定上繳的各項保險金作為自己的收益和基本權益。由于參加社會保險率低,農民在遭受損失和困難時只能自己默默承擔,因此而致貧、返貧的情況也屢見不鮮。
(四)影響到勞動力轉移后農民工的職業穩定性
法律既是防御武器,也是自救自衛的武器。而農民工法律知識的缺乏、法律意識的低下,使其在正當權益遭受侵犯后,還是求助于自己最為便利的鄉土資源,導致權益難以維護。據國家統計局服務業調查中心2006年的調查顯示,當農民工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固定崗位就業的農民工尋求法律援助的占18.34%,流動就業的農民工尋求法律援助占16.92%,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解決、找親友幫忙的還是占了很大比重,有部分農民工還選擇了自己忍了或是向有關部門舉報等。而且,依賴法律維權的時間、資金成本又太高,農民承擔不了。在維權無門的情況下,一部分農民工選擇退出打工潮。
(五)引發轉移后一系列社會問題
一些文化技術水平低的農民長期在城市中找不到工作,或者找到工作又無法拿到報酬,或為了維權失去工作而流落城市街頭,成為無業游民或貧民,給城市的治安、衛生、教育等管理工作帶來了一系列困難。而法律知識缺乏加上經濟上的貧困往往使其鋌而走險,偷盜、搶劫等各種“自救式”犯罪活動也因此而生。農民工因為被拖欠工資、工傷等權益賠償等引發各種突發事件,致使勞資沖突呈激化態勢。
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的農民工法制教育對策
(一)夯實農村基礎教育并強化法律知識教育
首先,在基礎教育階段就要把法制教育納入教學大綱,保證課程的安排落實,配備兼職或者專職的法律人員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教學,使法制教育作為素質教育的一個環節能得以落實。其次,農村學校法制教育要與農村社會的經濟實際、生活實際緊密結合,幫助學生運用法律基本知識來正確認識和理解生活中各種現象和問題,使學生能學有所思、學有所用,并以自身的感觸,來影響家庭其他成員。再次,要把教學的重點放在基本法律觀念的培養上,通過對《憲法》、《民法》等基本法律的學習,促進青少年權利意識、契約觀念、訴訟意識的形成,為農村勞動力轉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意識來源。
(二)舉辦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的專業法律培訓
各級政府要健全針對勞動力轉移的法律教育工作。首先,勞動力輸入和輸出政府都要針對勞動力轉移的具體情況進行法制教育。其次,要始終注意發揮各部門的職能作用和優勢,按職能分工,實行齊抓共管,協同行動。最后,建立勞動力流入和流出地的法律學習課程對接和交流轉移制度,使農民工的法律學習能夠通過信息系統的記錄而轉移,從而全面監控、保障學習過程,使農民工的法律知識和法律意識得以切實提高。
(三)在農民工職業技術培訓中滲透法制教育
我國農民工的職業技術教育逐漸發展起來并形成一定的規模。據國家統計局服務業調查中心2006年的調查顯示,有50.20%的農民工參加過職業技能培訓。農民工認可職業技術化教育,在其中滲透法制教育,可以充分利用現有的職業技術資源,向協同教育要效益。例如,在建筑技術、裝潢設計的培訓中增加《安全生產法》、《環境保護法》等內容,增加法律課程的內容和課時量,將技術課程和法律課程的內容銜接起來,使技術可行性和法律可行性結合起來,使農民工既體會到技術對找工作的意義,也懂得相關技術對自身安全、身體健康、社會環境和社會秩序的影響,使勞動力的轉移更加健康和穩定。
(四)加大針對農民工的法律援助
2006年《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要把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以此為契機,應加強法律援助制度建設,建立農民工法律援助的長效機制。首先,應該健全專門針對農民的法律援助機構,為農民提供免費咨詢和法律援助。比如,2007年由聯合國開發計劃署駐華代表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以及商務部中國國際經濟技術交流中心共同建立的“推動律師深入參與農民工法律援助”項目,在一年之內建立起覆蓋21個省的工作站。這些針對農民工的法律援助項目應該在更大的范圍內多層次、全方位地展開。其次,在資金保障上,建立由國家財政資金投入為主的法律援助基金,同時輔之以社會各界人士的慈善捐助和國際資金的援助。第三,建立農民法律援助信息系統,集中參與援助的法律專家和律師、典型案例、受援農民的相關情況、案件處理過程和結果,使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參與者有一個交流平臺,實現信息共享、資源共享,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真正幫農民工解決法律后顧之憂。
參考文獻
1.楊明.中國公眾法律知識水平現狀之分析[J].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5)
舉證期限,指案件的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向法院提交證據的責任期限,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必須向法院提供證據材料,如果在此期限內未提供,則認為當事人放棄對證據舉證的權利。簡單的理解就是當事人提供證據的一個期限。而當事人在一定的期限內未向法院提交證據,要承擔相應的訴訟后果。而對于當事人未在此期限提供證據材料的,法院在審理中不再對逾期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未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判案的依據。但是各方當事人均同意的情況下,法院應當對逾期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
我國民事訴訟在三大訴訟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是自然人與自然人、法人與法人、法人與自然人等平等主體之間解決糾紛的主要方式之一。訴訟過程中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要還原案件的事實,但是如何還原案件事實,讓根本不了解雙方當事人的法官了解案情呢?這就需要雙方當事人拿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成立,自《民事訴訟法》第一次頒布以來,在該法中制定了部分舉證的規則,但是并沒有系統的全面將證據的舉證方式以及期限規定出來。在2002年4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至今,司法實踐當中出現了不同的理解和適用,使得證據的隨時提出主義和舉證期限制度的矛盾愈演愈烈。
二、 舉證期限適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舉證期限制度頒布至今整十年了,十年來由于當事人缺乏基礎的法律知識、每個法院對證據要求不統一、二審法院或者再審程序中是否可以申請鑒定存在不同認識、對“新證據”理解不同、訴訟各方當事人舉證期限起算日期不一致等問題導致對舉證規則制度認識上的誤區阻礙舉證期限的實施。
筆者是在律師事務所從事法律工作十余年的人員,多年的一線工作,筆者發現《舉證規則》的頒布增加了訴訟參與人舉證責任,可是作為案件的當事人根本不知道如何主張自己證據,就算知道了如何主張自己的證據,也不知在什么時候主張自己的證據。這時作為專業從事法律工作的律師作用就體現的淋漓盡致了。
《舉證規則》的頒布初期,法院審判人員是皆大歡喜的,但是審判人員按照《舉證規則》實施后產生了很多問題,發現《舉證規則》在審判實踐中所產生的實際效果與該規則起草之處的宗旨和初衷有一定的差距。主要體現在超過舉證期限所提交的證據失權的合理性造成了多方的分歧。《舉證規則》設計的初衷是為了更有效更公正的審理案件,保障程序的公正才能得到實體的公正,既提升了訴訟的效率,又能得到一個公正的判決文書,可以提升法院在國民對司法的認識,從而使得法院的公信力有所提高。但是在審判過程中往往出現證據失權后當事人對判決書不服,通過各種方式向各級黨委、人大申訴,這些單位也非常不理解法院的做法,總是無理的要求法院按照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作出判決,這樣導致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不知是否該適用舉證期限。
三、 民事訴訟程序中律師強制制度的完善保障舉證期限制度的實施
(一)法律援助體系的建設。
法律援助是政府設立一個法律援助機構,由法律援助機構從事法律援助的行為。其中根據2007年頒布的《律師法》和相關的《法律援助條例》中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有法律援助提供支持。律師應當根據律師法的相關規定向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服務,保障其合法的權益。但是符合民事法律援助的條件只有六部分內容,包括:(1)請求國家賠償;(2)請求給予社會保障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請求發給撫血金、救濟金;(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筆者認為,只有以上六種法律援助范圍在一定范圍限制了律師的主動積極性。應當將法律援助的范圍擴大,筆者認為只要是因經濟困難,沒有能力支付費用的當事人均有條件申請法律援助。同時加強律師事務所的管理,在強制律師的同時強制律師每年在的案件中設定一定比例的法律援助案件。
(二)律師強制。
在我國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從該規定不難看出,律師是熟知法律的專業工作人員。在全世界律師制度的發展是國家法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司法進步和民主的標志。有了律師這個職業之后,該職業對人類社會的驅動、對社會秩序的構建、對社會正義的維護、對民主政治的建立都有著顯著的推動作用。
律師本身是作為委托人的人出現在訴訟程序中,委托人和律師之間是人和的產物,由于委托人對律師信任才建立了委托關系。在目前我國國民相對文化素質教低、法律意識淡薄的前提下,通過強制律師制度的實施是非常重要的。首先可以通過律師向當事人傳授法律知識;其次可以通過律師用專業的法律知識分析案情,給當事人選擇一個更利于當事人權益保護的方式,如直接達成和解、調解。最后隨著律師強制制度的事實全面提高我國國民的法律素養。
律師參與訴訟有利于保障司法的公正。我國公民針對法律的的變化無法全面詳細的了解,建立強制律師制度,由熟知法律的律師代為當事人參與訴訟,利用自己全面了解熟知的法律協助當事人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律師作為委托人的人,在適用法律的同時同樣是監督法院的審判工作。法院審理案件由于各方當事人的均為熟知我國法律的律師,在作出裁判時就需要更加慎重。從而達到讓各方當事人滿意的結果,可以提高司法在我國公民的權威性。
作為法國、日本、德國在律師強制的制度是比較健全的。比如日本新《民事訴訟法》第54條第1款規定:“除法律規定能進行裁判上行為的人以外,非律師不能作訴訟人。”豍《法國新民事訴訟法典》第414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僅允許由一名經法律授予資格的自然人或法人訴訟。”豎德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在州法院必須由初級法院或州法院所許可的律師,在所有上級審法院必須由受訴法院所許可的律師作為訴訟人代為訴訟。”豏在荷蘭法院是在普通民商事案件以及二審程序中實行的是律師強制制度。雖然美國沒有明確規定律師的強制制度,但是在美國法律中規定:“除小額訴訟請求案件之外,在現代訴訟中,為當事人呈述案情的職能由律師行使。”豐上述國家的法律規定均可參照和借鑒。但是加強律師強制制度的同時,要加強律師隊伍自身的建設。鑒于我國公民目前收入不均衡,對律師法律援助制度要制定的更加完善。
公民法律意識的強化是推動律師地位的前提。由于我國長期受儒家思想的影響。使得律師在政府機關甚至公民心中的地位很低,古代律師被稱之為“訴棍”。而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加入WTO后對西方律師職業的認識,現代已經認識到曾經對律師的人與保護人權、追求公平、公正的法治觀念不協調。律師這個職業目前也開始受到國家和社會的重視和認可。但是觀念的改變是遠遠不夠的,要有法律作為強有力的保障。但是律師畢竟是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的,法律也要限制律師在進入訟訴前的某些調查,不過這些限制可以在進入訴訟程序后,經法院審核后由法院以調查令方式再賦予律師的調查權利,這樣就更好的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作為政法隊伍的組成部分之一,對律師的培養和管理是至關重要的。據統計,我國目前有律師事務所兩萬余家,執業律師20多萬。但是其中一半以上的律師事務所均在十人以下,在三十人以下的律師事務所占90%之多,特別是在一些中小城市基本都是20人以下的小型律師事務所。這些小型基本為松散型管理,其中分為提成制和管理費包干制度,形成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之間只是一種單純的掛靠關系,律師事務所做不到有效的對律師進行管理。根據法律規定,律師事務所統一受理案件接受委托,指派本所委托人的行為。往往都是律師個人想盡一切辦法取得當事人的信任,形成了當事人認同律師不認同律師事務所的現狀。
設立律師強制制度,充分發揮律師事務所的管理職能,真正實現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統一指派律師的方式,增加律師事務所的收入,成立相應的培養的機構,在有資金保障的前提可以聘請資深律師、法官、檢察官、法學教授對律師進行培訓,增強律師隊伍的整體法律素養。
西方國家對律師工作的監督不僅僅是律師協會,還有法官。法官對律師的案件進行全方面的監督,其中不僅對律師執業過程中是否有違規行為,還對運用法律進行監督,以上兩種行為法官均有權利向律師協會提出意見,律師協會針對法官提出的意見進行核實,情況屬實會讓律師接受繼續學習等懲罰措施。從而整體提高司法隊伍的法律素養。
2002年律師資格考試改為全國司法考試制度,該司法考試是選拔法官、檢察官、公證員和律師的畢竟資格考試,也就是說司法考試充分的肯定了律師是和檢察官、法官是同樣的法律職業者。
由于我國目前對律師工作保障的體系不夠健全,導致大量有資格從事律師工作的青年放棄選擇律師作為職業,目前我國律師在沒有一定保障的前提下,從事律師隊伍人數已經達到20萬人,如果能保障律師隊伍收入的均衡發展,進入律師隊伍執業人數將會大大提高,這樣從律師人數和執業素養的角度上都能保障律師強制制度的實施。每個案件的審判者、人都是法律的精英,可以大大提高司法的效率節省司法資源,保證案件公正的審判。
(作者單位:鄭州大學法學院)
注釋:
白綠鉉.日本新民事訴訟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7頁.
羅潔珍.法國新民事訴訟法法典.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85頁.
關鍵詞法律援助;服務組織;應用型;法律人才
一、唐山學院構建法律援助服務組織的初衷
唐山學院是一所地方綜合性高校,自2002年設立法學本科專業至今已經有15個年頭。在這十幾年里,學院的領導和同仁一直在思考專業的培養目標,也就是到底要培養什么類型的法學人才。最終,根據學校的辦學理念以及唐山的地方需求,我們確定了以法學應用型人才的培養為目標的專業發展方向。根據培養目標,我們必須加強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與此同時,眾所周知,法學本來就是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學科,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一直是法學專業堅持的原則。所以,唐山學院法學專業的培養目標完全符合法學學科的實質內涵。按照培養目標的要求,法學專業的教師帶領學生進行了多方實踐。首先,在授課過程中,突破以理論教學為主的傳統教學模式,經常將經典案例帶入課堂,與學生在分析實際案例的過程中學習理論。其次,法學專業每年都要組織模擬法庭大賽,讓學生在角色扮演中體會法律的精神,在比賽中促進法學知識的學習和運用。最后,每屆學生都會被安排中期實習和畢業實習,讓他們真正融入到律所、公檢法等部門中去,切實體會法律在實踐中的運用。可以說,以上的做法還是起到一定作用的。但是,課堂教學畢竟在課堂,沒有辦法真正意義上實踐法律程序;模擬法庭畢竟帶有表演性,不能完全感受到法律的真實存在;中期實習和畢業實多都是幫助相關法律部門整理卷宗或者干些雜活兒,最好也就是在整理卷宗的過程中翻翻卷宗;而且,最后兩項活動一年就一次,一次就短短的十幾天,根本起不到實質性的效果。我院法學專業要想獲得長足的發展,我們必須另辟途徑。依托高等院校而建立的法律援助服務組織是一個以大學生為主體,面向社會、無償為公眾提供法律服務的學生自治性公益組織。這一組織的運行模式正好可以滿足法學專業的實踐需求。因此,唐山學院的法律援助服務組織在這樣的背景下應用而生。
二、唐山學院構建法律援助服務組織的意義
唐山學院法律援助服務組織的構建,具有兩個方面的重大意義:既有利于法學專業的發展,有利于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又可以服務于社會,滿足社會對法律人才的急切需求。一方面,唐山學院法律援助服務組織的運行模式是:在教師隊伍中按照各位教師的學術專長分成刑事法律組、民事法律組、知識產權法律組等,然后在學生隊伍中選擇一批積極向上、樂于奉獻的優秀學生,在指導教師的帶領下為在校師生、社會弱勢群體免費提供法律幫助。同時,借助法學專業雙師型教師(兼職律師)的職業優勢,在非案件的過程中,帶領學生實踐整個訴訟過程。以上是法律援助服務組織建立之初的做法,在組織機構逐步完善基本步入正軌之后,唐山學院法律援助服務組織可以同時擔任法學專業實踐教學基地的角色,讓學生分批分組地長期在這個學生組織中進行法律實踐。這樣做,首先,培養了學生樂于助人、無私奉獻的良好品質,這一品質是將來成為一名優秀法律工作者不可或缺的。法律的價值在于公平、正義,只有具備良好品質的人才有能力維護法律的尊嚴。其次,在教師的指導下,通過法律咨詢、法律文書、幫助調解、參與訴訟等方式為他人提供法律幫助的過程,也是學生將抽象法學理論和法律規范轉化為實踐工作的過程。學生在這個過程中踐行了法學理論、提升了自己的實踐能力、開闊了自己的學術視野、培養了自己的專業素養,這些能力也是將來成為一名優秀法律工作者不可或缺的。最后,唐山學院法學專業的辦學目的就是要培養應用型法律人才,培養學生的過程就是專業建設的過程,優秀學生越多,正是法學專業辦學能力提升的體現。另一方面,來自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統計數字顯示,我國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過100萬件,而實際得到援助的不足四分之一,人力短缺、物力不足和財力匱乏是其中的主要原因。高校法律援助服務組織為適應現階段社會法治發展需要而應運而生,組成了我國法律援助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對于促進司法公正、完善社會弱者服務體系、推動我國人民法律素養的提高、培養法律后備人才和解決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起著重要的作用。在“以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為主導,以民間公益組織為補充的中國法律援助模式”的指導下,我國許多高校的法律院系利用自己的知識和人才優勢,創立了高校大學生法律援助服務組織,并與周邊社區建立了穩固的法律援助幫扶關系。以大學生為主體而向社會公眾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務,不僅帶給社會一個良好的法治效應,同時也促進了高校法學教育的改革與發展。法學專家一致認為:高校法律援助服務不僅彌補了國家法律援助資金、領域的有限性,同時更貼近廣大求助者,從而為政府的決策提供信息,推動相關立法的完善和法治環境的改善。因此,唐山學院法律援助服務組織以服務社會為己任,必將為唐山周邊的父老鄉親義不容辭地提供法律援助。
三、唐山學院構建法律援助服務組織的具體設想
(一)通過多種渠道保證案源
我院法律援助服務組織在建立之初,無論在校內還是在校外都沒有什么社會影響,案源明顯不足是肯定要面臨的最大問題,因此,我們必須通過多種渠道搜集案源。首先,我們應該走出辦公室,深入到學校各(系)部門以及學校周邊社區,通過發放宣傳小冊子、開展戶外法律咨詢、免費為社區居民提供普法教育、為在校師生進行法律講座等方式宣傳自己。在寒暑假,法律援助服務組織還可以在學校的統一安排下,由教師帶隊深入到農村、偏遠地區進行法律實踐服務。其次,動員從事兼職律師工作的教師加入到援助組織的工作中來,借助這些教師的兼職工作帶動一批優秀學生,讓學生成為這些教師的助手協助處理非訴訟案件的具體工作。再次,做好與司法局、律師事務所、公檢法等部門的合作,希望獲取他們的幫助,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給予方便。因為法律援助服務是一種無償免費服務,所以可以請求上述部門在遇到需要援助的當事人時,能夠推薦唐山學院法律援助服務組織。最后,還要保持與各類媒體的聯系,制作一些宣傳我院法律援助服務組織的采訪、報道,以此來擴大影響力。此外,還可以利用互聯網技術建立法律援助服務組織的公眾號平臺,讓每個人都可以在網上娛樂的同時接受法律指導。
(二)建立科學管理模式
唐山學院法律援助服務組織的良好運行離不開建立科學的管理模式。一方面,法律援助服務組織必須在學校的支持下挑選精兵強將。在指導教師方面,學校要積極與相關教師(思想素質高、專業水平強)進行協商,獲取教師的充分理解,鼓勵教師加入到這份不掙錢但意義深遠的工作中來,希望教師能為我院法學專業的長足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在學生方面,學校要與輔導員和各位授課教師詢問學生的具體情況,慎重選擇一些專業理論功底扎實、精神面貌積極向上、具備樂于助人等優良品質的優秀學生作為法律援助服務組織的骨干成員,讓他們在學生隊伍中率先成長起來,起到先鋒、楷模的作用。另一方面,在人員選定的前提下,這些成員就要在學院系部的統一領導下具體著手法律援助服務組織的章程制定,明確組織的機構設置,制定組織的規章制度。機構設置:具體分為負責日常事務的辦公室;負責對外宣傳的宣傳部;負責具體法律援助服務事務的訴訟部;負責法律咨詢的法律咨詢部;組織案件討論研究、項目調研的理論研究部以及負責組織社會活動的實踐部。這些都是筆者的一些初步想法,在具體操作中可以根據各方面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和變動。規章制度:包括在章程中明確界定我院法律援助服務組織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劃定法律援助服務組織的工作方向和受案范圍、明確規定法律援助服務組織的組織紀律、值班考勤制度、獎勵懲罰辦法等等。
(三)開拓資金注入渠道
法律援助服務是無償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法律幫助的一種特殊服務,這種服務的提供不以盈利為目的,提供援助者不可能從中獲取一分錢的利益,無償、無利性正是這種服務的實質內涵,但這項服務的提供并不意味著沒有費用的開支。恰恰相反,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會產生諸如宣傳費、打印法律文書費、必要交通費、服務人員伙食費、電話費等等必要的費用支出,有時候這筆支出的數目還很大。因此,法律援助服務組織的運行根本離不開資金的注入。資金充裕與否,直接關系到法律援助服務組織能否正常運行。初步考慮認為,運行資金可以從以下渠道獲得:第一,申請我院根據學校財政情況適當予以撥付;第二,申請法學專業根據系部情況適當從專業建設經費中撥付;第三,跟一些當地企業建立合作關系,獲得這些企業的資金扶持;第四,對于一些需要幫助但并不存在經濟困難的當事人適當收取小額費用;第五,法律援助服務組織可以接受一些有償委托服務,比如對一些單位進行法律培訓等等。當然,在法律援助服務組織運行過程中,我們還會想更多的辦法保證資金的注入,在此不再一一贅述。
(四)拓寬工作對象和工作范圍
為了保證案源、為了保證資金的需求、為了盡快提升學生的實踐能力、為了讓法律援助服務組織盡快步入正軌,法律援助服務組織應該拓寬工作對象和工作范圍。比如,工作對象不僅僅限于經濟困難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應該擴大到所有需要法律幫助的人,對其中沒有經濟困難的當事人可以收取一定費用;工作范圍不僅僅只限于提供法律咨詢、訴訟文書、訴訟等訴訟事務,完全可接受當事人委托的法律培訓等工作,并收取一定費用。
四、結語
大學生法律援助服務組織還是一個新鮮事物,特別是對于唐山學院而言還剛剛起步,前方的道路還有坎坷和荊棘,但不管怎樣,我們都要將這份意義深遠的工作繼續下去。法律的權威、法律的尊嚴、法律的價值、法律的作用,我們必將在一次次的法律援助服務實踐工作中實現!
參考文獻:
[1]鄧琦.論高校大學生法律援助模式的改革與發展.黑龍江高教研究.2011(7).
關鍵詞:刑事法律援助 制度 質量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法律援助是國家對公民所負的義務,其義務主體是國家,這是現代各國和地區法律援助制度的顯著特征和通例。政府通過設立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法律援助資金或者授權其他機構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等形式,履行法律援助義務,這使法律援助制度區別于各種道義或者福利的社會行為。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又稱刑事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是指國家在刑事司法制度運行的各個環節過程中對因經濟困難及其他因素而難以通過通常意義上的法律救濟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會權利的社會弱者,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刑事法律援助是一種國家行為,是現代化法制國家必須承擔的一種國家責任,也是現代法治國家實現司法公正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權的一個重要尺度。它旨在刑事訴訟領域中保持控訴平衡、保障社會弱者的平等訴訟機會。
刑事法律援助關系到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監禁或自由,甚至生與死。提供一個符合標準的法律援助、找一個專業的辯護律師,作用巨大,意義非凡。在肯定刑事法律援助起到的巨大積極作用的同時,我們也必須正視其制度層面和實際操作中的問題,面對現實,解決問題,以期在更大程度上發揮刑事法律援助的作用。
二、我國當前刑事法律援助中存在的問題
(一)貧窮的人并未必然成為刑事法律援助的對象
為"打不起官司"的人提供法律幫助,是建立法律援助的直接目的,打不起官司通常的解釋是付不起律師費用的窮人。從全國范圍得到的數據分析,大約80%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農民和無業者,他們多數應當是"困難中的困難者",然而能夠得到免費法律幫助之人卻屈指可數。究其原因,個人認為既簡單又復雜。
一方面,我國法律援助機構的設立范圍有限,覆蓋人群不足。現實中,由于種種原因,設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地區仍然十分有限,大量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求助無門,而"由司法局指派人員代行法律援助中心職責",其系統規范性和及時性難以保證,從而使法律援助質量大打折扣。
另一方面,許多貧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本不知道國家設有旨在幫助他們的法律援助制度,就更不用談"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了。同時,提出申請需要"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需要幫助"。實踐中,申請人多需要提供經濟困難證明,由于地域、程序或者是否貧困的衡量標準等等因素的限制,許多實際貧困的人很難拿到經濟困難證明,因而不能獲得法律援助。盡管我國刑事法律援助還可為"因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提供法律援助,但從實踐來看,直到目前,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很少有這種"原因",指派的援助案件,仍以法院指定辯護和經濟困難者申請而指派為主。
(二)需要援助與提供援助的供需矛盾大量存在
刑事法律援助扶助弱小、維護正義,確實維護了受援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權益,收到較好的社會效果,人們也隨之歡呼雀躍了一番,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各地犯罪案件不斷上升,刑訴法的修改又使得需要法律援助的對象大為擴展,就導致一大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窘迫或因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據中華律師協會統計,現在的刑事案件律師辯護率不達30%。故此,刑事辯護方面需求巨大,大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急切待援。
我國的律師隊伍正在逐年擴大,有些經濟較發達地區(如北京、上海等)早已達到飽和狀態,有些律師常因案源不足到處奔忙。經濟欠發達地區律師人數較少,但這些地區違法犯罪現象并不少見,這就導致律師集中地與援助需求地存在錯位現象。即使在律師數量十分龐大的地區,法律援助機構在指派刑事辯護律師方面也存在方方面面的困難:雖然一個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區域內的所有律師都應為其所用,接受指派向受援人提供幫助,但實際中,面對一個需要援助的刑事案件,律所主任、合伙人等知名律師不愿意做,一般有點經濟實力的律師不屑于做,剛入行的年輕律師又不放心讓他做。若對律所輪流指派,許多律所主要做非訴業務,聲稱"不做刑事案件已經很多年"。若重點在幾個樂于進行援助的律所指派,因為辦案補貼的問題,指派機構必然受到背后議論,難逃因某種原因而對某律所的偏袒之嫌。
(三)公職律師執業前景堪憂
公職律師是隨著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而興起的一個律師門類,《北京市法律援助公職律師管理辦法(試行)》對其下的定義是:"具有律師資格或司法考試資格取得法律援助專用律師執業證、占國家行政或事業單位編制、供職于各級法律援助機構,為法律援助受援人提供免費法律幫助的人員。"由此可見,要想成為公職律師,既要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又要有行政或事業編制,其門檻并不低。公職律師職業前景不容樂觀的原因,除其門檻高、新鮮血難以補充外,還有三點值得特別關注。
一是公職律師往往身兼數職,還有其他本職工作,律師只是其兼職的輔工作,主責工作任務一多,很難再有額外時間和精力拓展律師職業。
二是貼錢辦案。按照《北京市法律援助公職律師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法律援助公職律師每人每年應辦理不少于2件法律援助案件,連續兩年未完成辦案數量的,將暫緩或不予注冊。按理說兩件案子并不多,但"法律援助公職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不享有社會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補貼待遇",這一點使得許多律師即使想多辦理案件也會望而卻步。辦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律師有時需要四次外出活動,如閱卷一次、會見一次、需開庭的兩次以上(一次庭審、一次宣判),先不計調查取證、復印等花費,僅打車一項花費就不菲。雖有"所在機構應提供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必要保障"之硬性規定,但落實者寥寥,公職律師辦理一個案子,貼上三五百元實屬正常。公職律師為在編人員,無從抱怨,堅持不住的只能舍棄這個身份,這實屬無奈之舉。
三是公職律師的身份尷尬。大家會問:"公職律師也是律師,哪有身份上的問題?"但實際上,這其中真的有一些差別。司法部為了區別社會律師與公職律師,擔心公職律師收取費用等問題,給公職律師發了"律師工作證",反倒造成了公職律師的"非律師待遇"。實踐中,這種情況時有發生。
(四)不充分辯護導致刑事法律援助公信力下降
從上文可以看出,實際開展刑事法律援助的是律師中為數不多的人,何況本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就遠遠不如民事案件那么多。但就是承擔少數案件的少數人,或因風險太大、或因了解案情不足、或因努力與所得利益不成正比,不盡律師之能事、不盡援助之義務、不盡受托之職責,在刑事辯護中"偷懶"現象屢見不鮮。該閱卷不閱卷,該會見不會見,該調查不調查,該溝通不溝通。庭審中,不努力、不活躍、不說話、不釋疑,一句話:"不辦事兒"。這樣的不充分辯護,必然導致當事人不滿意,更何況當今社會誠信缺失帶給當事人更多的負面影響:信關系不信法律,信金錢不信"免費的援助",信許諾不信"風險告知",信知名律師不信"少壯派",使得刑事法律援助這個"免費的餡兒餅"變了滋味。刑事法律援助辯護不充分,這里既有律師逐利思維作祟;也有相關司法機關的政策落實問題,如法院應當在開庭的十日前指定辯護,但實際中有的指定辯護距離開庭不到三天,等相關材料、手續拿到律師手里,真的是"等得花兒都謝了",哪還有時間去閱卷、會見和調查取證,只能是應付一下,走程序了事。
(五)跨部門配合程度使刑事法律援助質量大打折扣
法律援助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理解和支持,才能順利開展。尤其是刑事法律援助,更需要跨部門間的深度合作。受援人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偵查、被檢察院提起公訴、被人民法院審判,又被司法行政部門提供的律師給予辯護,一個案子牽扯到政法系統的四大主力,如果各吹各的號、各唱各的調,沒有合作、沒有制衡,我們的司法體系將會土崩瓦解。另外從偵、控、審、辯制度設置上也需要各部門通力合作,共同維護我國特色法律體系的完整性。
因此,刑事法律援助需要公檢法各機關的全力合作,才能當得起刑辯之職責。但現在的問題是,刑事法律援助需要的合作沒有強有力的制度支持,又沒有強制力的技術性措施,特別是缺乏程序違法的審判結果的剛性規定,如"程序違法審判無效"等。在公檢法機器面前,法律援助還很脆弱,援助律師還很渺小,公、檢、法尤其是公安機關對法律援助律師開展不予配合也在情理之中,因為刑事法律援助所做的工作,就是以否定偵查機關的結論為己任,最起碼也得找出小瑕疵,以此為受援人伸張正義、維護合法權益,這時就自覺和不自覺地把辯護律師推向了公檢法的對立面,受到三部門"打壓"的"個體戶"律師,怎么可能做好法律援助呢?
三、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一)采取靈活的審查標準,做到應援必援
1、針對特定人群,推廣法律援助"一卡通"
法律援助便民服務加密IC卡已于2012年在北京市海淀區進行試點,該卡目前向兩類人員發放,即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和持有殘疾人證件的殘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持卡人的申請后,不再要求受援人提供身份證明和經濟困難證明,將直接審核、受理和指派律師。這就簡化了申請方式,縮短了申請時間,極大地方便了群眾申請法律援助。我們希望類似做法可以盡快在北京市甚至全國得到推廣。
另外,刑事法律援助也可以考慮對特定人群開啟"綠色通道",就如民事法律援助一樣:"農民工不再審查經濟困難狀況",這對于無固定收入來源者將是一個福音。
2、針對國家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上的經濟困難者
未被納入國家最低生活保障,但確實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經濟困難者,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從家庭狀況、收入來源、經濟開支等方面對待受援人的經濟狀況進行審查,做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這樣就通過審查的靈活性彌補了最低生活保障線劃定的統一性,起到防漏補缺的作用。
(二)構建穩定、多元的刑事法律援助人員隊伍,做到應援盡援。
刑事案件需要的法律援助不定時、不定性,又往往具有一定緊迫性,如果是共同犯罪案件,將同時需要來自不同律所的多名律師進行援助,加大了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難度。因此,若能提前建立一個刑事法律援助"律師團",由各地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機關組織律師自愿報名,通過一定的條件審核,將有能力、有志愿進行刑事法律援助的律師納入該團,編制律師團成員名單,受援人需要時直接從該團中指派律師,將大大縮短指派時間,且能保證一定的援助質量。
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法律援助人員缺乏,國家應制定相關的政策吸引法律人才到落后地區充實法律援助人員隊伍,解決法律援助人員不足現象。國家每年培養出大批的法學本科畢業生,雖然他們的就業情況不甚樂觀,但是仍然很少有學生愿意到貧困落后地區從事法律事務。國家可以考慮制定相關政策鼓勵他們去一些欠發達地區從事法律事務,就像現在的大學生村官制度一樣。比如到規定的地區從事法律援助服務達到一定年限后,在報考公務員或者考研等方面給予優惠政策。如果愿意在服務地定居,則可以給予更進一步的優惠和鼓勵。這樣的政策可以說是一舉兩得,既可以緩解落后地區法律援助人員不足現象,也可以減輕大學生的就業壓力。
(三)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公職律師制度,做到應援樂援
新刑訴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嚴格來說,目前給公職律師頒發的"律師工作證"沒有法律依據,應當予以糾正。
公職律師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的確涉及到各種經濟開支,讓公職律師自己"掏腰包"顯然是不合理的,應該給予其適當的辦案補貼,或者嘗試設立與法律援助掛鉤的公職律師績效工資制度。還可以通過開展規范化、制度化的法律援助公職律師表彰活動,褒揚先進,增強其履職的責任感和榮譽感,激勵全體法律援助公職律師愛崗敬業、獻身事業,助推公職律師制度長遠發展。
(四)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質量,做到應援優援
要想避免刑事法律援助"走過場"的現象,首先要切實落實法律援助機構與公檢法機關的銜接機制。雖然新刑訴法規定,根據案件所處的不同階段由公檢法各自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但實際操作中具體的通知時間、案卷的移送方式等均存在問題,應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切實保證刑事法律援助的程序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