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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規劃調整 實施評估
中圖分類號:F301.2 文獻標識碼:A
第三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已在全國范圍內實施,與上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比,其在土地調控指標體系、管制分區等方面發生了明顯變化,因此,要求在實施過程中更加加強對本輪土地利用規劃的控制與調整。由于社會經濟的發展,往往要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實施過程中根據需要進行調整,而規劃的嚴肅性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調整具有嚴格的限制。據此,國土資源部先后下發文件《國土資源部關于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2號)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評估修改指導意見等文件,指出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必須就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進行評估,組織專家論證,依法組織聽證,并向社會公示。規劃實施評估報告經規劃原批準機關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開展規劃修改。凡涉及改變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禁止建設用地邊界,改變約束性指標,調整重大布局等原則性修改,必須經規劃原批準機關批準,同時各省國土資源廳相繼出臺技術指導文件,作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估的技術指導。
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估方法研究
當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估的一般思路是首先構建實施評估指標體系,然后通過數學的方法分別計算出各指標數值,最后根據權重和各指標分值綜合計算得到該區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總分值。根據研究思路可以看出,一般情況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估的方法主要是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法,但傳統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估中的定性與定量相結合方法往往是定性為主,單一用數理統計進行分析。隨著各項技術的發展,這種傳統的評估方法已經無法滿足需求,逐步轉變為多元關注的分析方法。除此之外,目前的規劃實施評估還引入了定位分析技術,將GIS軟件與土地利用實施評估進行有效結合,從空間上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分析。
本文主要通過多角度構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估指標,運用數學模型分別計算各指標數值,從多元定量方法入手,進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估研究。
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估
2.1評估指標選擇
根據臥龍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變更數據等最新統計數據,結合規劃實施評估技術指導,從規劃指標執行、規劃實施效益的實現以及規劃實施后土地利用程度和變化三個方面進行定量評估,選取規劃主要指標實施情況、用地結構與布局情況、用地節約集約程度、規劃實施情況和規劃與經濟社會發展匹配度5個評估目標、耕地保有量目標實現程度等22個子目標(見表1)。
表1:臥龍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價因素因子及權重
2.2評價指標的權重確定
權重應依據評價目標、評價指標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估的影響程度來確定。評價目標、評價指標的權重值在0~1之間,每個目標對應下一層分值指標的權重之和都應為1。一般情況下,確定權重主要依據特爾菲測定法、因素成對比較法和層次分析法等幾種方法。本次臥龍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估評價選用特爾菲測定法來確定總體評價及評價目標指標權重。其測算方法是首先對各因素進行多輪次的專家打分,并按下式計算權重值:
其中wi =1
式中:c――評估分值
Wi――第i個評估因素作用權重值
di――第i個評估因素作用分值
由此計算得到本次規劃實施評估各因素因子的權重如表1所示。
2.3 指標計算
考慮土地規劃評估的系統性,評估指標覆蓋面較廣,因此采用多因素綜合評判模型作為土地規劃實施評估的模型。具體公式為:
其中wi =1
式中:c――評估分值
Wi――第i個評估因素作用權重值
di――第i個評估因素作用分值
由于各評估指標反映不同的評估內容,有不同的評估標準和量綱,相互之間不能直接比較,需通過標準化將其轉化為可比量綱。
為了更直觀地評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水平,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狀況分為優秀、良好、一般、差、較差和很差六類,對應的綜合評價分值歸類標準見表2:
臥龍鎮土地規劃實施定量評價結果為80.55分,規劃實施情況良好。為了找出規劃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對各個評價指標進行具體分析。
3.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估的思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估主要是針對目前正在實施的第三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調整而進行的一項工作,其目的是為了科學合理的進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調整,但實際應用過程中,當前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估的方法及評估思路尚存在一定的問題。
3.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依據不明確
目前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雖然受到土地利用規劃實施評估的限制,即在調整前必須先通過規劃實施評估,但是卻沒有明確的限制因素,雖然通過定量的規劃實施評估可以得到該地區規劃實施情況的好壞,但這種好壞不能作為是否進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的依據。而當前的實際操作是很多地方將這種規劃實施評估作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的一部分,不能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起到規范限制的作用。
3.2規劃評估指標與規劃調整內容不一致
目前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估主要是對目前規劃實施情況的指標測算及分析,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過程中,往往是對規劃布局的調整,規劃的各項指標很少會發生變化,從而使得這種評估跟實際的調整聯系并不密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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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地規劃;城市規劃;兩規
中圖分類號: F301.23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規劃各自的目的與任務
1.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目的與任務
1.1.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目的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對一定時期內一定行政區劃范圍的土地開發、利用和保護所制定的目標和計劃,是對區域內的土地利用進行的總體戰略部署。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目的是協調區域社會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對土地的需求,以取得最佳的社會、經濟和環境效益。
1.1.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任務
國家、省、地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主要任務是在對轄區內土地資源的利用現狀、潛力及各種用地需求量進行綜合分析研究的基礎上,確定規劃期內土地利用的目標和方法;協調部門用地矛盾,統籌安排各業用地;逐級分解規劃的各類用地控制指標,重點確定城鎮用地規模控制指標,落實重點建設項目用地和農田保護區等重要土地用途區的布局;提出實施規劃的政策措施。省級規劃要實現省域內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地級規劃要重點安排好城鄉結合部的土地利用,確定城鎮建設用地的范圍。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主要任務是根據上級規劃的要求和本地土地資源的特點,分解落實土地利用的各項指標,劃分土地用途區,重點劃定城鎮、村鎮建設用地區、獨立工礦區、農業用地區等,為土地用途轉用規劃許可提供依據。
1.2城市總體規劃的目的與任務
1.2.1城市總體規劃的目的
城市總體規劃是對一定時期內城市性質、發展目標、發展規模、土地利用、空間布局以及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和實施措施,是根據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在研究城市密度的前期下,對城市空間布局和城市形態的總體設計。城市總體規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城市的發展方向和建設安排。
1.2.2城市總體規劃的主要任務
綜合研究和確定城市性質和空間發展狀態,統籌安排城市各項建設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項基礎設施,處理好遠期發展和近期建設的關系,指導城市合理發展。
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規劃兩者的內在關系
由以上分析土地利用規劃與城市規劃兩者的目的和任務可以得出兩者的內在關系如下:
1.1核心內容和根本目標的一致性
城市總體規劃是一種區域性、綜合性規劃,它是以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為出發點和歸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一種專業性規劃,是以合理安排現有的土地資源,確保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目的。兩項規劃的側重點雖有不同,但從城市發展的角度看,“兩規”都是在對現狀進行充分的分析和研究的基礎上,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為依據,都是將土地作為主要規劃對象,核心內容都是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在實現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城市的可持續發展這一根本目標上是一致的。
1.2規劃空間的從屬性
從“兩規”的空間范圍來看,城市規劃區并非整個行政轄區范圍,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范圍是整個行政轄區內的全部土地,其規劃范圍比城市規劃范圍大。因此,城市總體規劃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一個專項規劃,兩者是點和面的關系,是局部和整體的關系。所以,城市規劃中有關城鎮體系布局、城市用地規模、用地選擇、城市區域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用地指標,應當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同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也應為城鎮的發展建設等創造較好的條件。
1.3土地需求與土地供給的關系
從規劃的內容、手法和成果看,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建設與規劃、土地供給與土地需求的關系。城市總體規劃是以建設為中心,展開城市各項建設的總體規劃。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以土地利用為中心,優化土地利用結構,促進各業健康發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內容上更全面、更具體地體現了一個地區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與配置、土地利用結構的綜合調整與優化、土地利用的宏觀調控與微觀管理機制。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關系是建設與規劃、土地需求與土地供給的關系。而且,兩者在城鎮和村鎮發展用地的規模、方向和范圍等方面又必須進行充分協調。
三、“兩規”協調的思路與途徑
1.1統一技術規范
根據原來兩個規劃各自使用的標準,進行協調統一,重新確定一個兩項規劃都適用的用地分類標準,統一規定兩個規劃的規劃期限以及所采用的有關數據的統計口徑。通過統一與規劃有關的各種規范、標準、技術手段和編制方法,以達到兩個規劃在基礎數據和規劃指標等方面的協調一致。這里需要協調好3個方面內容:(1)城市規劃區范圍。規劃區范圍劃得過大,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難以管理,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土地管理部門間的矛盾也會較多。(2)人均建設用地規模指標。從建設現代化城市的角度考慮,重點建制鎮的建設用地可以適當放寬,但對一般鎮、鄉、集鎮和村莊建設用地以及分散的鄉鎮企業用地要嚴加控制。(3)兩個規劃的用地分類指標。主要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城鎮、村莊、工礦用地等要進一步細分,使兩者有對應關系。
1.2城市發展方向協調統一
要使“兩規”在城市發展方向上達到協調統一,必須先確定城市的性質,這對城市發展規模和發展方向具有決定性的作用。根據我國國情,保護耕地應作為城市發展用地時首要考慮的問題。其次,應結合區域范圍內的土地適宜性評價和在城市發展過程中基礎設施的建設情況,在確保基本農田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城市的發展方向,即向宜建區和基礎設施有所延伸的地方拓展。
1.3用地布局上的宏微觀協調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側重于整個城市的宏觀布局,主要是確定整個行政區內中心城市、重要基礎設施工程、重要工礦項目等用地的規模和布局。而城市總體規劃則側重于城市中心區的微觀布局,僅僅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其中心城區的細化。因此,在“兩規”的協調過程中,城市總體規劃應以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為指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用地布局上只起宏觀調控作用,城市總體規劃則詳細布置城市規劃區內各類用地的布局。
1.4保證“兩規”實施一致有效
在“兩規”的實施過程中,各級政府應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為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對“兩規”的實施予以同等重視。“兩規”的實施都應注重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等手段的綜合應用。此外,應加強規劃宣傳、社會監督和規劃實施評價,建立規劃公眾參與制度、規劃公示制度,進行規劃管理公開,調動公眾的主動意識,促進政府部門的公正執法,提高工作效率,制約和避免各種違反規劃行為的發生,保證規劃的實施。
結語
從宏觀層面上講,“兩規”協調,有待具有中國特色的規劃體系的建立和完善,盡快地開展區域規劃或國土規劃的編制工作,以便在區域層次上對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規模、城鎮體系規劃,尤其是城鎮規模與布局、土地利用與經濟發展、土地利用與工業化、城市化之間的相互關系進行協調和安排。
參考文獻
一、準確的基礎數據是修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基礎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礎數據包括基期年土地利用現狀數據,上一輪規劃的基礎數據、規劃數據以及到目前為止現狀數據,基本農田劃定、調整、變化數據,人口、國民經濟、財政收入、糧食產量等基礎性資料數據,各重點城鎮建設區、工業區、旅游景區、農村宅基地集中區等非農業建設用地數據、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實施等數據。因此,準確的土地利用利用現狀、翔實的基本農田保護地塊登記、完善的基礎性資料、科學各類用地預測、合理的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等基礎數據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的基礎。
二、專題研究是科學修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保障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前的專題研究,主要包括對上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價、新一輪規劃建設用地需求量預測及土地供需平衡分析、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研究、土地節約和集約利用研究、城鄉用地結構和布局優化研究、區域土地利用研究、土地利用與生態環境建設研究、土地利用規劃管理保障制度研究、耕地后備資源潛力調查分析、風景旅游區土地利用規劃、實施金土地工程,新增耕地數量,提高耕地質量分析、實施工業強縣,鄉鎮工業集中區布局用地分析等多個方面,具體內容含①總結上一輪規劃經驗教訓,闡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的必要性;②預測基于糧食生產能力的耕地需求量,估算耕地的可供給量,確定耕地和基本農田的保護目標,根據農用地分等定級成果、耕地數量、地形地貌、坡度等因素確定基本農田分布與規模;③摸清區域建設用地的利用現狀,進行建設用地的基本形勢分析,集約利用潛力的預測,新增建設用地的區域統籌安排,提出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措施和對策;④預測總人口規模以及城、鄉人口結構,預測城鄉建設用地總規模和城、鎮、村及工礦用地規模,分析城、鄉居民點內部挖潛和循環利用的潛力,提出挖潛措施,估算合理的新增建設用地及占用耕地規模,根據耕地占補原則和資金投入分析,提出規劃期內城鄉居民點用地整理和復墾的規模,制定相應的保障措施,研究優化城鄉用地布局的思路與辦法,提出保障規劃方案實施、促進土地節約與集約利用的政策、制度、措施或機制建議,提出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的政策措施或建議,按照統籌區域發展的要求,開展土地利用綜合分區研究提出區域土地利用調控措施;⑤分析縣城區內不同區域的現有開發密度、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分析縣城區內基礎設施合理發展規模、布局和用地規模,提出落實國家和省級區域發展戰略的土地利用調控指標及措施,提出分區的土地利用調控指標及管制措施;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戰略環境影響評價、調查土地生態環境問題、分析土地利用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提出環境友好型的土地利用模式建議、進行土地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分區,確定管制規劃、提出重點區域的土地利用調控指標建議、提出生態改善目標及生態建設用地安排建議;⑦完善規劃實施體系、法律保障、行政保障、經濟保障、社會保障、技術保障;⑧分析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現狀、問題,分析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的潛力,提出規劃期間土地開發整理復墾方案,制定實現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的具體措施。因此,只有著力搞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前的專題研究,才能科學地編制新一輪總體規劃。
三、明確市、縣、鄉鎮三級行政區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定位和內涵是修編成功的關健
把握市、縣、鄉鎮行政區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定位和內涵是搞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的關健。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屬于過渡層次的中觀性、政策性規劃。其基本內容應當是在上級規劃的控制下,提出各類土地供應的總量控制指標和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開發、利用、整治、保護的重點區域和重點工程,重點解決好市域內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骨干性基礎設施規劃、產業布局規劃、生態環境建設規劃等各類規劃用地規模和布局的協調與控制問題。而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屬于管理型規劃,在各級規劃之間主導性地擔負著承上啟下的協調和落實功能。原創文秘材料,盡在文秘站網網。其基本內容應當是落實上級規劃的各項主要控制性指標;重點在于定性、定量、定位、定序,在土地開發、利用、整治、保護的層面上確定各類用地的類型、規模、范圍和時序;核心內容是土地用途分區,包括基本農田保護區、一般農地區、園地區、林地區、城鎮建設用地區、村鎮建設用地區、工礦建設用地區、村鎮建設控制區、土地開發整理區、風景旅游生態環境保護區等。鄉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屬于實施性的微觀控制性規劃。重點應當是在縣級規劃的各類土地用途分區和用地規模的控制下,詳細確定各個地塊的規劃土地用途,其詳細程度應當達到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深度,規劃成果的側重點應當放在規劃圖件和控制性規劃設計原則的編制上,以滿足土地用途管制和其他各項土地利用活動管理的需要。
四、適度的數據庫與系統是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的核心
關鍵詞:城市規劃法 總體規劃 詳細規劃 土地使用 限制
Abstract: Urban planning law regulates the planning activities of cities and towns, restricting land use. First, urban planning law restricts the use of land in principle. Then, by the specific system containing overall planning of land use, total planning and detailed planning of cities and towns, from the physical content to the program and from generalization to the concretization, land use is legally restricted.
Key words: urban planning law, total planning, detailed planning, land use, restriction
中圖分類號:D922.297 文獻標識碼:A
對土地及其附著物(如房屋)的使用權利并非絕對的、不受約束的,它受到許多法律的限制。在對土地使用的法律限制中,城市規劃法是一種重要的類型,并已有了制度的框架。
我國曾于1989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并于次年施行,后于2007年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并于次年施行,廢止了原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但這屬于對立法體例的調整,將城鎮體系及城市、鎮、鄉和村莊的規劃統一納入一部法律文件來進行規范,并不意味著城市規劃法不存在了。規范城市建設活動的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于《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及規章中(下文有述),具有效力并發揮著作用。
城市規劃通過對城市建設用地進行合理的空間布局和對土地資源優化配置,以實現稀缺的土地資源(在我國尤其如此)能夠被有效、公平地使用,從而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目的。城市規劃法則是調整、規范上述的屬于城市建設管理之活動的法律規范,因此城市規劃法的內容除了規劃編制和對規劃的行政管理之外,還有對土地使用的限制。
一、城市規劃法對土地使用的原則上的限制
首先說明一點,縱觀《城鄉規劃法》的行文與表述,可以發現立法者將城市規劃和鎮規劃歸于一處,而將鄉規劃和村莊規劃歸于另一處。這可被理解為城市、鎮的規劃均屬于城市規劃的范疇;關于城市、鎮的規劃的法律規范均屬于城市規劃法。因此下文的“城市規劃法”包含了關于鎮的規劃的法律規范。
《城鄉規劃法》第2條規定:“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第7條規定:“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城市規劃法首先在總則上提綱挈領地要求:城市、鎮的建設活動須遵守城市規劃法的規定,以及依此法制定和實施的城市規劃。城市、鎮的建設活動當然以使用土地為前提,故《城鄉規劃法》第2、7條在基本原則上做出了對土地使用的總體、概括和統率性限制。
《城鄉規劃法》第9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該規定從法律關系之主體的角度,申明了包括土地使用者在內的任何主體均應遵守依法制定且生效的城市規劃,土地使用者受到依法制定且生效的城市規劃的限制。
此外城市規劃法還要求:在規劃區內使用土地進行建設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見《城鄉規劃法》第4條)。這其實也是城市規劃法對土地使用的一種概括性限制。
二、土地使用受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限制
從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這樣的宏觀目標角度看,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是一致的。當然兩者各有側重。城市規劃側重于對城市、鎮的規劃區內的土地的合理利用,其要義正是保證規劃區內建設用地的科學合理使用。
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所調整、規范的對象存在交集,即上文中所述的“城市、鎮的建設管理活動”,因此關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法律規范也可以是城市規劃法的法律規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由各級政府組織編制,是實行最嚴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綱領性文件,所針對的土地當然包括城市、鎮的土地,故而城市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也是城市、鎮建設的依據(見《城鄉規劃法》第5條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查辦法》第2、3條)。這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土地使用的概括性的限制,具體的限制主要有(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查辦法》第17-20條):
1.土地利用規模、結構與布局。
2.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利用的方向,乃至市、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按用途對土地進行管制的分區及管制規則。
3.省、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別確定的土地利用重大專項安排、重點工程安排。
4.省、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別對市、縣級土地利用的調控。
關鍵詞:土地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兩規不協調
Abstract: this paper is mainly aimed at the general land use planning and the urban planning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xisting in the process of coordination problem of planning theory and analysis between, and find out the cause two rules don't coordinate the cause of the problem, and to these questions some personal opinions, and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olving these problems and methods of the path, and I hope to these key solutions of the problem of help.
Keywords: land planning; Urban planning; Two rules don't coordinate
中圖分類號:TU984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隨著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推進,在我國規劃學術界出現了許多爭議性的問題,而其中極具代表性的問題就是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協調問題(以下簡稱兩規協調)。個人認為,在兩規不協調的諸多問題中首先要解決就是規劃功能定位不清的問題,他們之間沒有的明確相互關系,這與其在規劃體系中的作用與地位有關。究其本質原因就是我國規劃體系缺位,沒有明確規劃之間的相互關系。本文就兩規協調問題解決措施和方法提出個人的一些觀點看法。
一、兩規協調中存在的問題
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協調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相互關系。也就是從那時起,在我國學術界和實務界開始有兩規協調問題的研究和討論。許多學者提出了自己的意見和建議,在總體上認為,兩規是具有相同之處的,主要表現在其法律依據組織領導和規劃審批方面。但是兩規的規劃范圍和兩規的規劃思路是不同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思路是依據上一級下達的建設占用耕地面積、新增耕地面積和凈增耕地面積三項控制指標,以供給制約和引導需求,重在控制,這種控制是剛性的。而在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時,則不同于前者,它不是依照上級下達的規劃控制指標,城市的發展思路和城市規模,是依據城市的社會、經濟、地理、資源、人文背景等多個人因素綜合分析而建立的。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根據城市發展的客觀規律,設計出城市發展目標和發展規模的計劃,滿足需求,重在發展。換句話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屬有控制規劃,而城市規劃屬無控制規劃。此外,兩規在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和兩規中人口統計口徑不一致,導致兩規中關于城市人口規模的內涵存在很大的差異,前者明顯大于后者,直接影響根據人口規模計算的城市用地面積。
為了解決兩規協調問題,我國其他政府部門也參與此項研究,針對構建中國規劃體系的問題,提出了相關的解決方法和途徑。國家建設部也提出城鄉規劃的建議,主要包括有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鄉鎮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歷史文化名城規劃等。國務院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全國的城鄉規劃工作的主管。國土資源部強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作為土地利用領域中統籌社會、經濟、環境過程的基本規劃,一切其他各項規劃均應當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看齊,用地規模與布局要做好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
二、兩規協調宏觀層面:上端規劃功能缺位
兩規不協調宏觀層面上的重要原因是上端規劃功能缺位的問題。上端規劃功能缺位具體指規劃體系中區域規劃功能缺位和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功能缺位。兩規協調是土地規劃工作需要的,由于兩個規劃出于不同的目的和任務,導致其目標、任務、內容和編制思路有很大的無法統一協調的差異。要從根本上解決這種差異,這就要求上一級規劃充分發揮對下一級規劃的綜合協調功能和作用。建設用地指標是兩規協調的焦點問題,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配確定的這些指標,“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剛性約束,因此想要協調這之間的矛盾,就要在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框架內進行協調解決。從這一方面來看,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之間是局部與整體的關系。但從經濟發展方面來看,區域經濟發展是以城市的發展為依托的,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城市是區域經濟中心,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而且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是以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成果作為重要依據的,二者本應是相互促進的關系的,在城鎮用地規模與布局上緊密協調。兩規協調宏觀層面上就是上端規劃功能補缺,具體來講,就是要開展區域規劃或國土規劃,做好社會經濟發展、生態環境保護與土地資源合理配置三者之間的協調工作,為下端規劃編制和實施提供科學依據。
三、兩規協調微觀層面:建設用地規模
建設用地規模作為兩規協調的重點。目前,在我國無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還是城市總體規劃,本著 “以人定地”的方式,即依人口規模和人均建設用地測算建設用地規模。在兩規協調過程中,要求在統計規范人口和建設用地時統一口徑。在進行人口統計時,兩規協調時應當采用相同的城鎮人口、常住人口和流動人口統計數。
而建設用地作為兩規協調中的焦點問題,則要求統一建設用地尤其城市建設用地的概念。還有工業用地、綠地和道路廣場用地,其發展特性主要受產業結構、交通需求、經濟增長和自然生態等的影響更大,這類用地規模應考慮產業類型和產業結構對用地需求特性,采用分組控制加以確定。
結論:
從宏觀層面上講,兩規協調要依據我國的基本國情建立健全規劃體系,開展區域規劃工作,在區域層次上協調安排土地利用與工業化、城市化之間相互關系。從微觀層面上講,解決兩規之間不同的地方,主要針對解決人口和建設用地的統計口徑的問題。發展與保護是辨證統一的關系。只有通過走發展的道路才能增強國力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而保護也是為了能夠持續發展。城市規劃是以發展為主要特征的,不過在進行規劃工作時要注意優化發展方式,以低代價求發展,發展模式中要注意尋求低占地的發展,走集約利用土地的道路;土地利用規劃是以保護為特征的,但也改變過去的消極保護模式,要進行主動保護,本著“一要吃飯,二要建設,三要保護環境”的土地利用方針,研究在發展中求保護,在保護中求發展的策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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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策略;探究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落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在土地利用和管理上的規劃,指導城鄉建設和土地管理的重要文件。相對于省市級的規劃,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具有微觀性和可實施性的特點,主要偏重于保護基本農田、控制建設用地規模和高效節約地利用土地。但是由于規劃本身存在著科學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的不足,因此對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改進和完善已經勢在必行。
1.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特點
1.1縣鄉級規劃必須強調落實性
在我國五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體系中,縣、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屬于落實性、實施性、可操作性規劃。縣、鄉規劃的主要內容就是要落實上級規劃下達的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新增建設用地規模、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模等各項控制性指標,合理安排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用地,劃定好土地用途區。因此,縣鄉級規劃修編的重點在于落實各項規劃指標的定性、定量、定位、定序,在土地開發、利用、整治、保護的層面上確定各類用地的類型、規模、范圍和時序。具體措施就是通過建設用地空間管制邊界與各類土地用途分區來統籌安排各類用地,控制和引導城鄉土地利用。
1.2縣鄉級規劃要具有可操作性
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屬于管理型規劃,在上級規劃與下級規劃之間主導性地擔負著承上啟下的作用。在縣級規劃確定規劃主要目標,分解重要控制性用地指標后,鄉級規劃應按縣級規劃的要求,將各類指標以用途管制區的形式落實到1:1萬的鄉級土地利用規劃圖上,合理劃定土地用途管制分區、分解土地規劃控制指標,并將耕地和基本農田、城鎮村和基礎設施建設的用地規模落實到具體地塊,做到文本、數據、圖件、數據庫相一致。經批準的新一輪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做為土地管理各項相關工作的依據。因此可操作性對縣鄉級規劃至關重要,不僅關系到此次規劃修編的任務能否完成,還關系到今后規劃期內的各項指標的執行情況。
1.3縣鄉級規劃重在協調供需矛盾
目前我國已進入工業化、城市化快速發展的重要時期,原本已經明顯的人地矛盾也日趨凸顯。我國的土地利用規劃指標歷來是自上而下控制,層層分解下達,落實到基層的縣鄉級規劃各項指標都已經十分緊張,經濟發展與耕地保護、建設用地與基本農田、用地規模與布局、各項規劃之間的用地矛盾尤其突出。縣鄉級規劃修編時如何因地制宜,統籌各類各區域用地,既落實上級下達的規劃任務,又能協調土地利用、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三者關系,是一個困境和具有挑戰意義的命題。
2.做好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需要注意的問題
2.1強化對縣鄉級土地利用規劃指標的科學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
縣鄉級土地規劃的主要內容為保護基本農田面積、控制建設用地規模和加強土地的開發利用等,在上下級規劃之間起著承上啟下的橋梁作用。因此,在對其規劃進行修編的時候,要充分的考慮到其指標的科學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首先要依據城鎮建設總體規劃,設置和預留城鎮建設用地,以便預期外的縣鄉級重點建設項目在報批的時候,可以符合相關的土地規劃要求,并且還要在保證基本農田數量和質量的前提下,增加城鎮建設用地和減少農村建設用地。其次,要妥善的處理和協調好土地規劃和其他規劃之間的關系,盡量保持規劃基期、人口統計數據和土地分類面積等方面數據的一致性,實現各規劃資源之間的共享,為各規劃共同順暢的貫徹實施提供有利條件。最后還要增加各種土地規劃研究圖件的數量,豐富翔實與其相關的各項數據,細化規劃的可行性論證,以及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信息系統的建設工作,努力實現資源共享和對土地用途管制的全方位監控。
2.2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應注重與新農村建設相結合
縣鄉級土地規劃修編和新農村建設是整體和局部的關系。編制人員在編制土地規劃的時候,就要充分的考慮到新農村建設方面的內容,加強對新農村建設規劃的指導和控制,通過城鎮和村莊建設的整體布局,逐步實現將農村居民點集中和聚集的目的。同時,土地規劃修編和新農村相結合也有利于統籌安排新農村建設用地和其他各類用地,對于協調新農村規劃和土地規劃開發等專項規劃之間的關系,引導新農村建設用地向集約節約方向發展有重要的意義。此外,土地規劃修編和新農村建設相結合對于改進農村土地利用方式,推動規劃目標的實現也有著積極的影響和作用。我國農村用地方式仍然較為粗放,只注重向外延伸,擴大農村的面積和規模,而增加的農村宅基地的建設使得可用耕地的范圍進一步縮小,降低了土地的利用率。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和新農村建設規劃對農村建設用地進行了合理的安排和調整,通過對礦業用地進行整合的辦法,既保證了耕地和基本農田的數量沒有減少,又保證了質量的提高。
2.3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應注重靈活性和機動性
首先,土地規劃要分清基本農田和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差別。基本農田是指為滿足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的發展需求,依法不得占用的耕地和優質農用地;基本農田保護區是指為保護和管理耕地既優質農用地而劃定的土地用途區,其面積大于基本農田的面積,而相對于基本農田多余的面積,可以作為基礎設施和特定項目的建設用地。同時,在不影響基本農田保有量的基礎上,可以對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用地依據相關的建設項目進行核減,而不必要具備相關的規劃修改審批手續。此外,由于基礎設施建設用地的不可預見性,在進行土地規劃修編的時候,可以采取列清單和留通道的方式對其指標進行預留。當建設工程和項目具體實施的時候,修編人員再根據實際的選線定位情況,對規劃圖進行完善和補充。其次,土地規劃修編要設定城鄉建設用地規模邊界和擴展邊界。為了適應城鄉建設發展的不確定性,編修人員在修編土地利用規劃的時候,要在劃定城鄉建設用地邊界后,再劃定一定區域的擴展邊界,便于城鄉建設規劃用地在空間布局上的調整,滿足實際社會經濟發展對建設用地的要求。最后要給土地利用規劃留有彈性空間,實行彈性規劃和彈性管制。在確保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面積不變的前提下,增加土地利用規劃的彈性,以滿足和適應區域社會經濟發展戰略對土地利用的要求,使土地規劃在布局上更合理和貼近實際情況,切實發揮土地規劃在土地管理中的作用。
總之,在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編上,相關人員要充分的考慮到土地利用規劃的科學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注重土地利用規劃與新農村建設相互結合,將土地利用規劃修編的更為機動靈活,使其在城鄉經濟建設和發展中的作用可以得到充分的展現。
【參考文獻】
本次規劃修編以《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按照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省委“八八戰略”,文秘部落圍繞市五屆人大三次會議精神和推進率先發展、實現富民強市的戰略部署,結合我市社會經濟發展實際,堅持以人為本、堅持統籌發展、堅持“三保“主線,正確處理內涵挖潛與外延擴張、全面利益和局部利益、長遠利益和當前利益的關系,通過合理配置土地資源,優化土地利用結構,轉變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推進社會、經濟、環境的協調發展。
本次規劃要充分與上一輪規劃相銜接,繼承和發揚在規劃編制、實施中的經驗。同時要與時俱進,做到六個“轉變”,即規劃定位向區域規劃轉變,工作任務向資源保護和集約利用并重轉變,規劃方法由指標控制型向空間控制型轉變,規劃內容由耕地保護研究向綜合研究轉變,決策方法逐步由領導決策向民主決策轉變,規劃實施由目標導向型向過程導向型轉變。努力使修編后的規劃更具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服務于全市社會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的原則
總體上要堅持“保護、保障、挖潛和集約利用”的原則。保護就是依法依法保護耕地、保障基本農田、保護農民合法權益;保障,就是千方百計保障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對建設用地的合理需求;挖潛,就是清理消化閑置土地和盤活存量土地;集約用地,就是努力提高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水平。
1、用途管制原則。
土地用途管制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核心。要統籌合理安排各業用地,明確各土地利用區塊的用途,嚴禁隨意改變土地用途。用途管制的重點是耕地保護,特別是加強基本農田和標準農田的保護,要立足保護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努力推進耕地保護向數量、質量和生態上并重轉變。
2、占補平衡原則。
根據《紹興市土地開發整理規劃》,進一步加大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力度,適度開發宜耕后備土地資源,大力推進農村居民點的撤并和退耕,增加有效耕地面積,確保實現全市耕地占補平衡。
3、合力建設原則。
“工業立市、開放興市、合力建市”是這幾年我市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成功經驗,也是各項工作的指導方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按照明確重點,兼顧一般,統籌安排的原則,遵循市場化機制,在全市范圍內實現資金和資源的互補和互流,優化土地資源配置。
4、集約用地原則。
一是要加強土地利用水平評價,調查閑置土地情況,制定盤活存量建設用地的措施和方法。二是要研究促進新增建設用地集約利用的政策,完善“雙控”指標體系。
5、公眾參與原則。
規劃編制要充分利用“外腦”,依靠科研單位、專業技術單位和大專院校的技術力量,提高規劃編制的客觀性、科學性和技術性。在規劃編制過程中要廣泛征求公眾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建立相關信息的交流和互動渠道,同時要加大宣傳力度,通過聽證或公示等手段,完善規劃的決策機制和監督機制,努力做到規劃“以人為本”、公正透明。
6、三規銜接原則。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正確把握社會經濟的發展方向和重點,科學預測用地需求,認真分析土地供應潛力,合理土地資源布局,正確處理“保護”和“保障”的關系,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十一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有機結合。同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還要與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城鎮體系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
7、成方成塊原則
根據城市發展邊界理論,按發展階段、重要程度和資源供給能力,合理界定城市和開發區的外延擴張邊界,開發區塊盡量做到成方成塊,以利于資源配置、規劃實施和耕地保護。
8、可持續利用原則。
要按照生態紹興建設的要求,充分考慮“環境容量”和生態承載力,開展土地適宜性評價,進行土地敏感性分析和不確定性分析,減少對生態脆弱地區和地質災害易發地區的不合理的開發,切實保護生態環境,確保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9、信息化原則。
要建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信息系統,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進行規劃編制、規劃審批、規劃實施,滿足規劃要素實時更新、快速統計、共享互動等要求,增加規劃科技含量,有效提高規劃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計劃及時間安排
工作時間總體上按省廳和市政府有關要求安排,即計劃在本年度完成整項工作。如遇國家、省、市相關政策及安排的影響,則作相應的時間調整。
1、健全組織機構。
(1)由市政府統一成立“三規”領導小組。(時間根據市政府安排)
(2)在成立“三規”領導小組后半個月內設置聯絡員、專家咨詢組。
(3)成立市國土局規劃修編工作組。(4月1日---4月15日)
2、落實資金。(4月1日----4月23日)
已編制經費預算,由辦公室具體落實。
3、落實編制單位。(4月30日前)
(1)確定落實編制單位的方法、程序和要求;(4月4日前)
(2)收集編制單位的資料、信息;(4月11前)
(3)按規定落實編制單位,簽訂委托協議。(4月23日前)
4、調查研究階段(4月24日至7月23日)
這一階段與下階段的工作將穿行,主要工作包括資料收集、實地踏勘、召開座談會。總體規劃綜合性強,涉及部門多,需要進行多方調查。走訪各有關部門,調查各部門規劃期內用地需求,征求各部門對總體規劃的建議。深入各重點地塊進行實地踏勘和典型調查。
5、專題研究階段(5月24日至7月23日)
在前期調查研究和全市土地利用更新調查批準的基礎上,開展上一輪土地利用規劃實施評價、土地供給與需求分析、區域社會經濟發展態勢與土地利用戰略研究等專題研究,為規劃大綱及規劃文本草案的編制提供依據。
6、規劃大綱擬定階段(7月24日至9月23日)版權所有
規劃大綱文本包括紹興市基本概況、規劃總則、規劃目標、土地利用總體布局與結構優化、主要用地規劃和空間管制引導、規劃修編方法與實施機制創新、預期規劃實施成效等內容。規劃大綱編制完成后須報市、省批準后方可開展下步工作,時間進度較難把握。
7、規劃草案擬定與選優階段(9月24日至11月23日)
本階段主要是落實土地利用分區、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調整、確定土地用途以及完成規劃草圖。
需擬定的方案包括:全市、區土地利用結構調整方案、重點建設項目和城鎮建設用地布局方案、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土地開發方案和土地利用分區方案。最終提供2~3套供選規劃方案。
確定規劃供選方案的主要要求:⑴在編制土地利用結構與布局調整方案過程中,應分析土地利用的影響因素和變化趨勢,擬定規劃供選方案。⑵每個供選方案均需保證規劃主要目標的實現。⑶對每個供選方案的實施,從組織、技術,資金投入、公眾接受程度等方面進行可行性論證、評價其實施可能達到的社會、經濟、生態效益,綜合評價后,提出推薦方案,供領導小組審定。
8、規劃協調、編制規劃成果階段(11月24日至11月30日)
對推薦方案廣泛征求相關部門、干部和公眾意見,必要時召開規劃協調和論證會,對有關問題進行協商處理,形成最終規劃方案,編寫規劃報告。
關鍵詞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劃成果管理;規劃輔助審查;ArcGIS
中圖分類號TU9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674-6708(2013)83-0033-02
0引言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土地管理的“龍頭”和依法行政的依據。目前全省各縣區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本通過省政府批準,批準后的土地利用規劃數據庫是國土資源“一張圖”核心數據庫之一,是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項目、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等行政審批事項的依據。基于GIS技術開發土地利用規劃信息系統能夠對土地行政審批事項進行科學合理的規劃審查,及時了解與掌握土地利用變化數量和空間分布規律,對于保持耕地總量和土地持續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 系統業務需求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系統開發的主要目標為管理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成果以及規劃修編成果在規劃實施過程中的日常應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成果主要包括規劃大綱、規劃文本、規劃圖件和規劃數據庫等內容,規劃系統能夠將規劃修編成果入庫、查詢、調閱、打印輸出等功能。規劃實施業務主要包括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征轉用地審批、農村土地整治等。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農村土地整治在空間布局上都需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規劃系統中需要以規劃矢量數據為基礎對征轉用地審批和農村土地整治進行審查。
2 系統開發及應用環境
3 系統主要功能
3.2.1文檔資料管理
文檔資料管理功能主要進行文檔的管理,包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文本、圖件等各類規劃文檔,可實現對各類文檔的存檔,調閱,更新及打印輸出。
3.2.2規劃報表管理
系統支持根據選擇的行政區代碼,輸出當前行政級別對應的各類報表。
3.2.3查詢統計分析
數據查詢分析統計模塊包括數據查詢、統計、分析三個模塊,在這兩個模塊里提供用戶通過多種方式實現交互式信息查詢,并且對查詢結果可按要求的格式進行統計輸出。
3.2.4成果數據輸出
成果數據輸出支持矢量數據導出,子庫導出和匯總成果數據包輸出。
3.3制圖輸出
規劃成果管理菜單下的功能主要是對規劃成果中的矢量數據、文檔資料、圖件、報表、元數據以及成果包進行管理。制圖輸出的主要功能界面如圖3所示。
3.3.1符號管理器
系統擁有完整的符號管理系統,支持多種多樣的圖式符號庫,它包含了編制各種不同類型地圖所需要的大量圖例符號和相關要素,可以提供用戶編制符號相應標準或規范的地圖。
3.3.2專題圖圖層信息配置
系統提供省、市、縣、鄉四級圖件的標準配置,包括圖層組成,圖層顯示順序,圖層的渲染字段及所使用的渲染符號庫;修改現有圖件的信息,添加或刪除圖層,改變顯示順序等。
3.3.3行政區及任意區域出圖
3.3.4打印輸出
將各種專題圖件輸出為常見的圖件格式,并將圖件保存到數據庫中,支持各種專題圖件的打印參數設置,打印預覽和打印。
3.4規劃輔助審查
3.4.1導入地塊
根據項目編號、項目名稱、項目時間、項目所在行政區及經手人信息把項目地塊導入數據庫中進行分析,系統支持dwg、dxf、shp格式數據導入分析。
3.4.2審查分析
系統提供對項目地塊進行建設用地管制區、土地利用功能分區(土地用途區)、農村土地整治是否符合規劃分析,分析結果以報表體現存儲。
3.5系統維護管理
系統維護管理的主要功能包括系統用戶權限管理、數據字典字典設置、備份還原、元數據庫管理等。
3.6系統常用工具
常用工具菜單下的功能主要是用于輔助系統操作的,包括數據庫工具、數據交換工具、查詢分析工具及其他輔助工具。
4 結論
系統實現了省、市、縣各級規劃數據存儲、管理、查詢、更新、以及成果應用的一體化管理,為土地規劃管理的現代化提供輔助支持和必要工具,該系統的應用提高了規劃審查的效率,提高了全省各級土地利用規劃部門的管理水平,使全省土地管理更加規范化、科學化。
參考文獻
(土地調查規劃院,呼和浩特010010)
摘 要:隨著市場經濟體制建設和政府管理體制改革的推進,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日益顯現、文章從鄂爾多斯土地利用現狀及規劃主要指標實施情況人手,在分析規劃實施中存在問題基礎上,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措施。
關鍵詞 :鄂爾多斯;規劃;問題;措施
中圖分類號:F301.2
文獻標識碼:B
收稿日期:2015-01-29
作者簡介:巴特爾(1959 -),男(蒙古族),通遼科左后旗人,助理工程師.
土地是人類生產和生活的基本載體,也是人類社會得以持續發展的基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政府調控土地資源配置的重要手段,是加強用途管制、促進土地資源合理、高效利用的基礎和保證。規劃實施期間,鄂爾多斯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工業化、城鎮化全面推進,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統籌保障發展和保護資源、促進區域和城鄉協調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屬于中長期的戰略性規劃,土地利用系統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特點又決定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預測不可能完全準確,導致部分地區的實際用地需求遠遠超過規劃建設用地指標限制,違規、違法用地風險日益增大。尤其是國家和自治區的能源、變通、水利等重點項目修改規劃增多,各旗區對建立規劃滾動修改和開展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的要求日益高漲。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分析,已成為當前一段時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文章從鄂爾多斯土地利用現狀及規劃主要指標實施情況人手,在分析規劃實施過程中存在問題基礎上,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措施,為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提供參考。
1 土地利用現狀及規劃主要用地指標實現情況
1.1 土地利用現狀
根據2013年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數據顯示,全市土地總面積為8688160.57hm2,其中:農用地面積為67760.53hm2,占土地總面積的77.99%,耕地面積為411500.43hm2; 建設用地面積為151314.31hm2,占土地總面積的1.74%;未利用地面積為1760792.59hm2,占土地總面積的20.27%。
1.2 規劃主要用地指標實現情況
根據《鄂爾多斯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2006~2020年)》到2020年,全市耕地面積保有量不低于390060.37hm2,2006~2020年建設占用耕地面積控制在4242.OOhm2以內。根據全市2013年土地變更調查數據顯示,耕地面積為411500.43hm2,與規劃目標年相比,耕地面積多21440.06hm2,增加耕地主要來源為耕地儲備庫建設和土地整治項目實施增加了耕地面積。
規劃到2020年,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為326700.OOhm2,但在旗區規劃修編過程中實際多劃定基本農田面積3673.62hm2。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管理的通知》要求,在規劃實施中交通、能源、水利等單獨選址項目可占用多劃定的基本農田,到2013年全市涉及占用多劃定基本農田項目18個,占用多劃定基本農田面積l46.18hm2。
規劃到2020年建設用地總規模為136796.56hm2,到2013年底建設用地總規模為l51314.31hm2,建設用地總規模倒掛l4540.74hm2。
2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2.1 建設用地規模嚴重不足,空間布局不盡合理
規劃編制實施期間,對鄂爾多斯市的建設用地的需求狀況進行了詳細的分析,盡量做到規劃布局優化。但是,規劃實施中,出現了建設用地的布局改變,部分園區和城市建設布局發生變化,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布局出現了不一致的情況。用地布局與實際用地需求結合不夠緊密,局部建設用地供需緊張的矛盾比較突出,與社會經濟發展所要求的提供全面的土地保障有一定的距離,導致了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與社會經濟發展不相適應的矛盾,制約了規劃作用的充分發揮。2006年以來,鄂爾多斯市使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平均為2172.35hm2/a,到2012年,使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達2754.04hm2。如按平均每年新增建設用地2172.35hm2計算,預計到2020年建設用地總規模達147633.6hm2,建沒用地指標嚴重不足,缺口在10837.04hm2。
2.2 出臺的重大政策對規劃實施產生影響
在規劃實施期間,國家、自治區和鄂爾多斯市出臺了一些關于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的政策,有一些政策方向是本輪規劃編制時預測到的,但是有些政策是全新的,如自治區“8337發展思路”、“十個全覆蓋”工程等。這些政策的執行,在一定程度上對《規劃》的實施及對規劃目標的實現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導致土地利用供需形勢、規模、結構和布局發生了重大變化.而規劃不能更好地服務這些土地利用政策和形勢變化,缺乏適應性。
2.3 新增建設占耕速度快,補充耕地規模不足
受環境、資源等自然因素制約,鄂爾多斯市耕地開發利用存在困難,其宜耕、宜建土地集中分布在水土資源條件較好的城市周圍,數量有限,導致耕地后備資源不足,耕地“占補平衡”難以實現。根據統計,到2013年全市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規模為3288.83hm2,平均每年占用411hm2,遠大于規劃下達的平均占用耕地面積282.8hm2目標。
2.4 建設用地規模嚴重不足,城鄉建設用地“倒掛”,規劃實施面臨尷尬現實
《規劃》確定到2020年,鄂爾多斯市建設用地總規模為136796.56hm2;到2013年,全市建設用地總規模達到151314.31hm2,比規劃建設用地總規模超了14517.75hm2。2013年,鄂爾多斯市城鄉村建設用地規模達到118010.7hm2,比規劃的城鄉村建設用地規模超了16209.83hm2。出現建設用地嚴重“倒掛”的原因:一是規劃實施以來,鄂爾多斯市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全市城鎮、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力度加大,用地需求量大;二是隨著國家、自治區政策變化,鄂爾多斯逐步向國家能源戰略基地、新型化工基地和農畜產品加工基地轉型,工礦用地需求量大;三是規劃基期年建設用地規模較大,新增建設用地空間不足。
2.5 建設用地集約利用程度有待進一步提高
鄂爾多斯市雖然在規劃實施期間不斷加大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但是,與目前的建設用地總規模不能突破,建設用地需求量大相比較,城鄉用地集約利用水平還是較低。農村居民點用地內涵復雜,居住、生產、畜牧養殖等用地類型混合其中,數量大,布局分散,居住環境差,人均用地超標;城鎮用地內部結構和布局不盡合理,土地利用效率較低;獨立工礦用地中,部分企業規模偏小,布局松散,容積率低,土地產出效益較差。應該進一步對鄂爾多斯市的建設用地進行潛力挖潛。
3 規劃順利實施的對策和措施
3.1 盡快修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為適應鄂爾多斯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解決規劃實施過程中出現的用地矛盾和突出問題,建議依法對《規劃》進行修編,調整各項規劃用地布局和空間管制分區范圍,并追加新增建設占用土地和城鄉建設用地規模,適當核減重大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的保護面積和耕地保有量,為鄂爾多斯市未來的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更有力的用地保障。
3.2 進一步強調用途管制,切實保護耕地
土地用途管制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農地轉用,尋求既保護耕地和糧食安全供應,又保障非農建設用地的合理需求,提高土地資源配置效率,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實現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一步突出用途管制這一核心內容,即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應對土地利用分區、建設用地空間管制等方面深入研究,以消除土地利用的外部不經濟性,實現土地配置最優效率的目標。
建設用地空間管制分區協調了本區域用地增長與土地資源保護之間的關系,倡導節約集約用地,保護農地和生態環境,控制城鎮用地盲目擴張,使城鎮規模以理性方式增長。在法律法規框架內,做好低丘緩坡綜合開發利用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適時、適度對規劃進行局部調整,一方面保證用地對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支撐,一方面減少對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的隨意占用,通過規劃引導城鎮和T業建設的有序集中,保障土地利用的可持續性。
3.3 拓寬用地渠道,保障經濟社會發展
規劃執行期間,耕地補充量呈逐年減少趨勢,全市耕地補充潛力越來越小,開發利用難度越來越大。今后經濟社會的發展更多要依靠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應加大力度推進農村土地綜合整治以及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對廢棄農村居民點、工礦用地進行及時復墾、復綠或者復耕工作。盤活已批未用土地,促進工業企業往工業功能區集聚發展,并制定相關措施激勵各類建設用地的復墾工作的開展。
3.4 爭取未利用地專項指標專項使用,不受年度計劃指標調控
要在工業園區布局、單獨選址項目上盡可能安排未利用地,為爭取政策,爭取指標創造條件。同時,要多方面積極呼吁,爭取在使用未利用土地的政策上有所突破。實現使用未利用地“在規劃期內總量控制,專項指標專項使用,不受年度計劃指標調控”。
3.5 建立建設用地節約和集約利用機制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期間,鄂爾多斯市土地供應總量偏大,城鎮存量建設用地沒有充分挖掘利用。總體而言,一方面土地資源供應緊張,而另一方面土地粗放、低效利用的現象嚴重,如果不建立良好的市場調控機制,這一現象還會繼續蔓延。因此,應建立建設用地集約利用考核評價制度,通過考核評估,反映集約利用水平,有針對性地采取調控措施。這有利于發揮政府對土地市場的調控作用,促進建設用地的合理利用和優化配置,充分發揮土地資源的綜合效益,緩解建設用地供求緊張矛盾,實現土地資源粗放利用向集約利用的轉變。同時,加大農居點復墾整理力度,積極制定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建立集體土地流轉制度,優化城鄉土地利用結構和居住環境,促進土地整理由農用地整理向建設用地整理轉變,推進土地集約化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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