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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理工作任務分解
(一)專項治理工作任務
1.學風不正,務實作風需扎實的問題。
2.服務意識弱化、崗責觀念不強的問題。
3.勤儉節約意識不牢,財務管理欠嚴格。
4.行政管理不嚴格,公車管理不到位的問題。
(二)專項治理以外的工作任務
5.學習不深不透、學用脫節,集體觀念和大局意識不強的問題。
6.創新動力不足、因循守舊的問題。
二、制度建設任務及目標
1.修訂完善政治與業務學習制度,轉變學風。
2.完善財務管理制度,促進內部管理規范化,建設“節約型”機關。
3、制定公務用車、辦公用房、水電紙張等辦公用材管理制度,制止浪費。
4.整合并完善各類考核制度,創建“效率型”機關。
5.制定各類服務制度流程,創建“服務型”機關。
6.完善工作督辦制度,加大制度檢查和執行力度,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7.建立健全學習制度機制,創建“學習型”機關。
8.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制度和檔案執法問責制,強化制度監督,治理“庸懶散奢貪”,創建“廉潔型”機關。
三、工作要求
教育實踐活動單位的制度建設工作,由各牽頭股室結合我局實際進行。時間安排從7月初開始,到9月底結束,總體上做到及時發現問題、及時進行治理、及時完善制度。
(一)加強領導,搞好統籌。各牽頭股室要將此項工作作為本部門開展教育實踐活動的一項重要內容,認真研究謀劃,切實加大推進力度;要把專項治理和制度建設納入到教育實踐活動的整體部署之中,用扎實有效的工作,推進問題的解決、作風的改善。
以黨的十精神為統領,按照全國、全省、市和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緊緊圍繞建設和諧穩定示范市為總目標,以社會管理創新提升深化平安建設,以深化平安建設承載社會管理創新,全面構建社會管理新機制,為全市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和諧發展、綠色發展和率先基本現實現代化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總體目標
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工作,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積極組織廣大干部職工學習與商務有關的各項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知識,提高依法管理、依法決策、依法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自覺性,全面落實綜合治理、安全保衛的各項措施,為企業生產經營創造良好的內部治安環境,促進社會安定、內部穩定。
三、工作措施
(一)健全綜合治理組織機構,落實領導責任制。
1、加強組織領導。要充分認識開展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工作的重大意義,把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工作納入單位建設的總體規劃,做到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同考核、同獎懲。綜治平安建設領導小組做到分工明確,層層落實,切實負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
2、實行安全領導責任制、崗位責任制。年初,與所屬執法大隊、外包中心和各科室簽訂《綜治和平安建設崗位目標責任書》,明確分工,責任到人。
3、確立考核機制,完善考核內容。執法大隊、外包中心和各科室要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列入年度工作計劃。工作實績實行年終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報局領導班子,作為年終考核和公務員考評的重要依據。
(二)完善各項綜合治理措施,確保各類問題妥善處置。
1、進一步完善各項綜治措施。一是要完善局各項制度,嚴格內部安全管理,確保內部有一個安全有序的工作環境;二是要抓好法制宣傳和教育。推進實施“六五”普法教育,加強宣傳教育力度,切實做到單位人人懂法、人人守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三是要抓好系統業務監管,結合執法大隊執法檢查,確保酒類流通、生豬屠宰和廢舊物資回收點的安全、有序、穩定運營。
2、進一步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力度。積極成立綜治工作領導小組,工作小組要切實注意為群眾排憂解難,對工作中出現的各種矛盾和問題,切實履行調解職能,有效化解各種矛盾糾紛,從抓早、抓小、抓苗頭做起,努力把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避免矛盾激化或釀成。對不履行工作責任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重大事故和案件的,要追究其責任人的責任。
3、進一步加強企業預警機制。建立了企業信息互享及預警制度,擴大服務和監測范圍,進一步提高對開放型經濟走勢的預測研判水平。重點加強與全市出口、利稅、就業、銷售前50位等重點企業的聯系,組織專業人員做好跟蹤服務,及時掌握各種經營風險,通過涉外企業服務例會、“政策快遞、商務信息”等服務平臺及時提供風險預警,協調解決各類問題,切實保障我市外資、商貿企業平穩運行。
(三)加強法制教育,提高依法治商工作水平。
普法教育是黨和國家的重要決策,是以大力促進依法治國、加快社會主義建設進程為基本目標,以進一步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不斷提高各級干部、職工依法辦事、依法管理的能力,促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為目的。各單位要高度重視,積極做好依法治理工作,按照局的普法規劃努力完成任務。1、將法制教育作為依法治商的一項基礎工作,提上日程,納入計劃,有布置、有檢查。通過法制教育學習,達到懂法、守法、依法經商,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目的。
2、組織形式多樣的法制宣傳教育,積極參與上級組織的各種宣傳活動。按照“六五”普法規定的學習內容,保證進度,保證質量,按期完成任務。
3、要加強對普法教育的領導,切實發揮帶頭作用,積極組織,認真落實普法規劃的內容。要理論聯系實際,注重普法效果,保證普法工作順利進行。
(四)密切與社區、企業的聯系,不斷創新工作方式。
關鍵字:煤化工 質量管理 進度控制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對于煤的需求量也越來越大。因此,近年來,煤化工行業受到廣泛的關注,并且逐漸成為投資的熱點,當前我國已經建成的大型煤化工項目數量也在逐年的上升。但是,煤化工設備的質量在一定程度上對化工項目的建設起著直接的影響。因此,只有對煤化工設備的質量以及制造進度進行全面的控制和管理,才能為煤化工項目的正常有序運行提供有效的保障。
一、煤化工設備質量管理和進度控制的特點
對于煤化工設備制造企業來說,產品質量的好壞在一定程度上與企業的發展和生存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企業只有狠抓產品質量,才能實現自身的不斷發展壯大。從當前我國煤化工企業的設備質量控制現狀來看,一般具備下面三個特點:(1)一般來說,產品的質量是由生產廠家來全面負責的,但是在生產設備的過程中,經常會因為成本或者工期等因素而導致廠家對設備質量控制的不徹底,存在諸多的問題;(2)對于這種具備特殊性質的設備,我國質檢總局會采用抽查的方式,對這些設備進行質量檢驗,并且對于合格的設備,頒發許可證,因為設備生產廠分布在不同的地方,雖然各地的質檢總局都會對設備進行抽樣檢查,但是,由于技術、設備等存在一定的差距,這也會導致設備質量控制的不全面;(3)在對生產設備進行現場安裝時,也會采用抽樣的方式來對設備進行檢查,但是由于抽查設備的范圍非常有限,因此,也不能對設備質量進行全面的了解,并且,在現場安裝的過程中,如果出現質量問題,在處理問題時,往往會受到設備、人員以及周圍條件的影響,也不能滿足設備質量要求,從而拖延建設進度。由于所使用的方法不同,對設備質量控制所起到的作用也不一樣,但是,這三種控制方法,都存在著一定程度的局限性。
二、煤化工設備質量監造
1.設備監造的工作依據
為了有效的控制煤化工設備的質量,在具體的工作中,可以采用對設備生產進行監督和管理的方法,并且嚴格的按照設備生產的各項要求進行,主要有下面兩方面內容:(1)為了確保設備質量合格,必須將產品規范標準、技術協議、產品圖紙以及產品質量保證書等作為監造的依據;(2)一般來說,如果監造的設備是生產廠家的專利產品,就應該將工藝制作流程、產品設計圖紙、產品說明書以及工藝卡等作為監造的依據,并且在對生產設備進行調試和組裝時,也要嚴格的按照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從根本上對設備質量的控制。
2.設備監造的主要內容
一般來說,由監理單位負責指派監造人員,并且從頭到尾對監造工作進行全面的管理和負責。通常情況下,監造工作的主要內容有下面幾個方面:(1)以設備供貨方和購買方之間簽訂的合同為主要依據,對合同進行全面的檢查,提前消除在合同上可能存在的偏差;(2)對設備生產廠家的車間情況、生產計劃和方案、工作人員配置等各方面情況進行全面的檢查和審核;(3)核查相關的設備生產技術資料;(4)對設備生產廠家用來制造設備的材料質量、相關零件規格等進行全面的檢查和測試;(5)全面檢查加工設備各個零部件的生產機械、檢測工具、操作流程以及加工工藝等;(6)廠家在生產設備的關鍵零部件時,一定要進行仔細全面的檢查,并且全過程監督和管理,實現對產品生產情況的隨時掌控;(7)在監造的過程中,如果發現零部件的生產有不妥的地方,要及時的向廠家提出意見,并且共同商討解決措施;(8)對于已經生產完成的設備零部件的尺寸規格、技術指標、產品數量以及質量指標等各個方面都應該參與檢測,并且負責驗收工作;(9)在生產設備的過程中,要對生產的各個環節進行全面的查看,如果發現有問題的地方,就要及時的向廠家反映,并且提出整改意見,在對設備進行測試和組裝的過程中,要以之前簽訂的技術合同為主要依據,然后對設備進行仔細的驗收,并且要將設備交到購買方的手中,監造工作才算完成。
三、控制設備制造進度的有效措施
1.生產計劃的落實
所謂生產計劃,指的就是生產廠家根據約定好的交貨日期來安排產品的生產日期,是能否按期交貨的前提條件。為了能夠確保設備按時交貨,不影響項目的建設進度。還是由監造人員來負責生產計劃的落實工作,監造人員以生產廠家當前的設備制造情況為依據,根據交貨日期,積極的與各方相協調,盡早將設備生產安排進生產計劃。并且對生產廠家的實際情況進行監督和生產進度跟蹤,只有這樣,才能切實的落實生產計劃。
2.采購計劃的落實
設備制造材料能否及時到位,也是設備制造商能否按時交貨的關鍵。因此,對于監造人員來說,一定要親自到生產廠家的采購部門,對需要采購的各種材料以及交貨日期進行落實,查看是否已經采購所需材料,并且在交貨日期即將到來之前,還應該去查看各種已經到位的制造材料,然后對于還沒有到的材料,一定要積極督促生產廠家的采購部門盡快去落實,并且要對采購部門的采購過程進行全面的監督和管理,直到采購計劃全部落實。
3.制造加工連續性的落實
對于設備制造廠家來說,只有制造加工連續性的全面落實,才能確保按時交貨。在設備生產的過程中,一定要對生產的各個環節進行全面的掌控,一般需要注意下面幾個方面:(1)廠內的設備生產現狀是否滿足加工進度的需求;(2)負責生產外協件的廠家的具體生產情況,確保外協件能夠按時交貨;(3)在完成設備各個零部件的生產之后,要馬上進入機械加工程序;(4)在完成焊接工序之后,就要馬上進行加工機床的制造,并且查看還有沒有需要加工的零部件;(5)在所有零部件都完成之后,就要對設備進行組裝和測試,最后進入驗收階段。只有有條不紊的組織各個環節進行生產,才能確保整個生產過程的正常有序進行,從而為按時交貨提供有效的保障。
結束語:
綜上所述,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煤化工企業也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為了能夠確保煤化工項目的建設進度,就一定要對煤化工設備的質量和生產進度進行全面和管理和控制,一定要從設備生產的各個方面入手,實現對設備生產的全面掌控,并且還要注意生產內部的組織和協調,只有這樣,才能確保設備的質量,為煤化工設備的安全運行提供有效的保障,從而促進煤化工企業的不斷發展壯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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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消防執法;現狀; 規范化建設
Some Thoughts on Standardization Construction of Fire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Chen Ming-xiang,Chu Bing
(Legal System of Fire Department of Guizhou Province Fire BrigadeGuiyangGuizhou550007)
【Abstract】To enhance the fire department law enforcement capacity of the premise is the standardization of fire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Law enforcement departments in the work to carry out the process to dare to explore, the standardization of law enforcement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work, so that law enforcement behavior more scientific and standardized. However, due to the actual fire supervision and enforcement process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need to actively find effective measures to improve, this article will be related to the content.
【Key words】Fire law enforcement;Status quo;Standardization construction
我消防執法工作不斷完善執法程序、改進執法方式、嚴格執法監督,消防執法公信力和群眾滿意度較以前均有了明顯提升。但我國消防工作正處于向社會化、法制化轉軌的重要階段,尚有不健全的地方,加之市場經濟正處于世界化、多元化轉型階段,消防工作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消防執法實踐中暴露出許多薄弱環節,因此,加強消防執法規范化建設已成為當前消防工作面臨的一個重要而迫切的問題。
1. 我國消防監督執法規范化存在的不良問題及原因分析
(1)消防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
《消防法》頒布實施以來,對推進消防監督執法工作起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消防法》與執法實踐還存在不完全符合、不完全適應的地方,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我國的立法或者法律修訂的程序嚴謹復雜,一部法律的制定與完善周期時間較長。法律法規一旦頒布,在短時間內不會發生變化,但畢竟法律法規制定時具有的前瞻有限,法律法規與快速變化的社會形勢不相適應,導致消防執法監督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沒有相關的法律、標準遵照和參考。相關部門在利益的驅動下,相關制度存在漏洞,“紅頭文件”鉆法律法規的空子,不利于法律的實施,不利于消防執法工作的開展。現階段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和消防安全意識不斷提升,一些較為嚴重的火災事故發生之后,由于政府部門、新聞媒體加大了對這一事件的關注度,促使一些以“紅頭文件”形式的“新規定”產生,而這些“新規定”往往與法律法規中的標準不符,因此出現了執法人員的現象。
(2)消防執法行為還不夠規范。
在消防監督執法工作中,一定程度上還存在執法主體不適格、執法程序不規范、執法制度不健全和在執法中吃拿卡要等問題。部分專業性強的場所的消防相關要求的技術標準是分散在不同的標準里,這不僅只是剛從事消防監督人員不能把握,而具備一定的工作經驗,不能完全掌握,從而不能發揮有效的監督。從一些重大的、特大的火災事故中發現,一些火災隱患其實公安消防機構已經意識到問題的存在,有的還多次責令整改甚至停業,然而其火災隱患依舊存在,處理不徹底,不到位。在很多時候對規范的理解和掌握有偏差,不能夠及時的更行自己的知識,應用規范和法律的能力不夠。
(3)執法監督機制存還不夠健全。
目前,消防機構正在不斷加強消防監督執法規范力度,并且采取了很多有效措施,例如進行消防監督管理系統的研發升級,對于原有的監督管理規范進行完善,對消防監督執法成效進行考核等,這些對于提升消防監督執法的規范性都有著積極的影響。但不可否認的是,我國消防執法監督機制還存在著一些不可忽視的問題,消防執法監督體系還需要優化和改良,例如考核制度還不夠完善,應用的考核方式、考核標準還存在著很多漏洞,不能保障考核結果的真實性、有效性,不能通過考核及時發現消防執法監督中存在的問題,限制了消防監督執法水平的提升等等。
(4)消防監督執法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消防執法人員戰斗在消防監督工作的第一線,但是現階段一些執法人員存在不熟練業務,不了解消防監督的相關法律法規,水平能力不能滿足工作需求的情況。還有消防監督執法部門的一些干部從部隊內部其他崗位調配過來的,沒有經過系統學習和專業培訓,對于消防專業知識了解較少,僅僅憑借個人經驗開展監督執法工作,導致問題產生。還有一些執法人員沒有樹立良好的服務意識,工作中重管理輕服務,或利用手中的權利為自身謀取不法利益,對于消防監督執法部門的社會形象造成了嚴重損害。
2. 依法治國新形勢對規范消防執法的要求
消防部門作為政府重要職能部門,規范消防執法行為對于更好地保障經濟社會發展有著重要作用。當前,隨著依法治國的全面深入實施和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對消防監督執法工作提出一些新要求、新任務。一是對消防執法行為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求相關人員規范執法行為,充分發揮法律效力。二是對消防執法服務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由原有的執法方式向新型執法轉變,變執法為服務,變管理為服務。三是對消防執法隊伍素質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適當對執法人員進行培訓,提高隊伍整體水平,更有利于執法工作的開展。
3. 消防執法規范化建設的幾點思考
3.1建立完善科學的消防法規體系。
要參照國外先進國家的做法,進一步完善、修改相應的消防法律、規章,既要考慮解決當前存在的問題,也要考慮解決歷史遺留的問題,既要保證法規、規范的時效性、嚴肅性,也要做到法規、規范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逐步形成以《消防法》為主體,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技術標準和規范與地方性法規、實體性規定與程序性規定、國內與國際相結合的消防法規體系,以適應新形勢下消防工作的需要。
3.2不斷規范消防監督執法行為。
從內部監督著手,采取上級對下級監督,下級對上級提出建議,同一業務部門和不同業務部門之間相互監督等方式,保證消防執法活幼既泛戲āM時,做好外部監督工作,采取聘請人大代表、新聞記者、司法干部等擔任執法監督員,采取座談討論、問卷調查、邀請現場監督等形式,廣泛征求對消防執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將整改情況進行反饋,提高消防執法工作的公信力。
3.3加強消防監督執法制度建設。
要參照國外先進國家的做法,進一步完善、修改相應的消防法律、規章,既要考慮解決當前存在的問題,也要考慮解決歷史遺留的問題,既要保證法規、規范的時效性、嚴肅性,也要做到法規、規范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逐步形成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為龍頭,行政法規、技術標準和規范與地方性法規、實體性規定與程序性規定、國內與國際相結合的消防法規體系,以適應新形勢下消防工作的需要。
3.4加強隊伍建設,促進執法水平的提升。
(1)加強思想政治教育,樹立正確的執法理念。加強消防執法規范化建設,不僅需要法律法規和制度建設,還需要執法人員綜合素質的提升,引導執法人員樹立執法為民的理念。開展經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利用執法為民、職業道德、廉政消防等教育活動,幫助執法人員樹立良好的政治觀、人生觀、價值觀,端正執法人員的執法態度,加強對執法規范化建設的重視程度,以積極主動的參與到執法規范化建設中去,對自身高標準、嚴要求,規范執法行為,嚴格保障執法工作的公平性、文明性和規范性,提升消防監督執法部門的公信力。
(2)注重執法業務培訓,打造高素質的執法工作隊伍。消防監督執法成效與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有著密切的聯系,要加強對執法人員的培訓,不是某一時期或者某一階段需要落實的工作,而是需要長期堅持不懈開展的工作。消防機構內設的法制部門要充分發揮指導規范作用,促進各級執法人員綜合素質的提升。培訓工作要有規劃、有層次、有針對性的開展,加深執法人員對現行法律法規的理解,提升對各項技術設備運用的熟練度,提升對執法程序的掌握程度,打造一支高素質的消防監督執法隊伍。
(3)優化消防監督執法隊伍,保障執法隊伍的穩定性。一名優秀的執法人員是執法部門最寶貴的財富,而一名優秀執法人員的培養,需要一定時間和資源的投入。消防監督執法部門必須要不斷對執法隊伍進行優化,保障執法隊伍的穩定性,避免人才流失。要建立科學、完善的選人用人和獎懲機制,擴展人才的選拔渠道,對于執法人員的選用,必須保證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為真正有才能的人提供良好的發展平臺,也為消防監督執法隊伍注入新的活力。
4. 結語
全面落實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加強執法規范化建設,是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根本要求。消防執法部門作為我國公安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積極尋找、深入研究執法規范化建設中存在的各類問題,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改進完善,推動消防監督執法規范化水平不斷提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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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本文是在調研基礎上對肅南裕固族自治縣新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理論思考,認為肅南計劃生育家庭優先的農枚村養老保障制度建設理念現代,設計科學,標準較高,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突出。在突破城鄉界限,體現對計劃生育家庭的優先優惠方面具有很高的“標本價值”,可資“新農保”試點地區借鑒。
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建設的理論和實踐
(一)主要理論研究成果
近年來,伴隨育齡婦女生育率下降,人口老齡化社會帶來的養老保障壓力增大已經成為需要高度重視的基本國情之一。中國正處于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階段,自“十六大”以來的一系列黨和國家重要會議精神中,“關注民生”,“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非常重要的命題。在2009年正式試點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之前,實踐操作層面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就已形形,兼容并包。學界關于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各個層面的研究也比較豐富,從多個層面展開。相對于農村的其他社會保障制度而言,養老保障制度的建設較為完善一些,但是地區間的差距也十分顯著,保障水平很低,制度不穩定,共濟性差(韓玉堂、管誼、劉志誠);也有人認為應“根據區域差異和農村勞動力分布狀況,分層分類解決農村勞動力的養老問題”(曹信邦、裴育)。
在浩繁的研究成果中,認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應從計劃生育家庭起步的不乏其人,并認為應探討適宜的計劃生育與養老保障結合的路徑(何律琴);應以保障農民的利益為目標(車曉端、王嘉彥);也有研究認為應完善計劃生育家庭養老模式(李新京、李忠、鄧行舟);并就完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經濟供養體系進行對策建議(鄭韓雪、胡繼亮);有人認為應結合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進展情況,進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中即已提到的“開展農村獨生子女戶和雙女戶社會保險試點’,工作(張夜湘、周美林)。更進一步的工作則有對江蘇省傈陽市農村計劃生育社會保障機制建設的探討(張國平、蔣海清、宋君);對貴州省慶余縣建立農村計劃生育家庭養老保障制度的調查及對實施方案的測算(武家華、吳士勇)等。這些研究極大地拓展了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建設研究的范疇,提出了鑒于我國經濟社會尚不夠發達,農村人口數量龐大的國情,在不可能“齊步走”地進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建設的條件下,相對更容易被社會各界接受的漸進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建設路線圖。筆者也認為,農村計劃生育家庭優先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建設有助于體現社會公平,彰顯基本國策對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的影響,進一步穩定我國來之不易的低生育水平。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建設的實踐探索
對城鄉二元格局下農村在國家層面建設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空白的突破,在2009年9月完成,國務院的《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提出將在2020年實現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新農保”)全覆蓋。2009年底,全國27個省、自治區的320個縣(市、區、旗)正式啟動試點,覆蓋農村居民約1. 3億人,當年試點面達11.8%。2010年財政部將再投人25億元,覆蓋面將擴大到23% o《意見》的出臺對占中國人口半數以上的農民構筑防范養老風險的“安全網”,對改善民生,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歷史和現實意義。
理論研究進展的同時,農村計劃生育家庭優先的社會保障建設實踐業已在各地普遍開展,各類以“獎勵、優惠、免除、補償”為內容的政策的出臺都蘊含一定程度的社會保障內涵。而真正突破的則在于國家人口計生委推出的部分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試點,獎勵扶助制度也因此成為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利益導向機制建設“三項制度”的重要內容。獎勵扶助制度自2004年開始實施,規定農村計劃生育家庭中的獨生子女領證戶和兩女節育戶家庭,夫婦年齡達到60歲之后每人每年發放600元獎勵金,2009年這一標準提高到了每人每年720元。這一制度的實施具有顯著的計劃生育家庭優先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色彩,通過微觀制度建設改變了生育子女對家庭的經濟影響,少生者得利,具有比較明顯的對基本國策倡導的示范效應。在筆者的調查中,廣大群眾、黨政領導干部和人口計生工作者均對獎勵扶助制度給予很高評價,認為這是政府讓利于模范執行計生政策家庭,減少計生家庭后顧之憂的制度創舉,增加了計生“兩戶”的福利,并極大地降低了計劃生育工作的難度。
在“新農保”開始實施之后,“新農保”與獎勵扶助制度的雙重享受無疑將使計劃生育家庭獲得相對較為明顯的社會福利和民生改善,但是在“新農保”建設中對計劃生育家庭利益的考量也成為在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建設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和導向。在近年中央對農村和農民“多予少取放活”思想指導下推出的多項惠農政策中,“新農保”無疑是最具長遠社會效益的社會“安全網”和“穩定器”,解決占人口半數以上的農牧民“老有所養”的問題,在中國具有極強的現實意義,在“新農保”建設中是否體現對基本國策的倡導和響應具有顯著的導向作用。在計劃生育家庭優先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建設實踐中,甘肅省肅南裕固族自治縣的實踐具有很強的標本意義。
二、肅南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實踐探索
肅南縣隸屬甘肅省張掖市,位于河西走廊中部、祁連山北麓一線,東西長650公里,南北寬120公里,總面積2. 4萬平方公里。全縣轄6鄉2鎮、9個國有林牧場、101個村和3個城鎮社區。全縣人口3. 58萬人,其中農牧民占70%。
肅南縣地廣人稀,縣域經濟社會事業較為發達,是全國“百強”民族縣之一,教育、衛生、城市規劃、社區建設等工作都與經濟發展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切實注重經濟社會各項事業協調發展。
2008年1月16日《肅南裕固族自治縣農牧村養老保險辦法(試行)》開始實施,2008年底全縣應參保的農牧村民為16227人,實際參保12768人,普及率78.6%。該項制度的出臺早于全國的“新農保”試點2年時間,且待遇水平高于“新農保”的每人每月50元,分年齡類別享受不同的待遇給付水平,最低達到了每月80元以上。
(一)肅南農枚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特點
肅南模式的農牧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堅持現代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理念,體現出幾個明顯特點。
第一,在制度模式上,堅持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按照現代社會保險制度最普遍通行的制度設計,從而確定了這一辦法的長期性和社會性、現代性。規定2008年繳費標準按照2007年度全縣農牧民人均純收人5000元的10%繳納,每人每年繳納500元,其中個人繳納70%即350元,財政補貼30%即150元。個人繳費部分全額計人個人賬戶,財政補貼的30%中,1/3(10元)計人個人賬戶,2/3計人社會統籌賬戶。
第二,在資金籌集上,明確了政府的保障責任。規定在制度建設初期,社會統籌基金用于支付參保人員養老補貼和個人賬戶余額不足時所需支付的養老金,社會統籌基金由縣級財政兜底。
第三,在繳費形式上,實行差別費率制,堅持繳費與待遇相銜接,多繳多領的原則。繳費金額和年限按照年齡分布,規定45周歲以下的農牧民參保,按年繳費;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的參保人員,達到規定養老年齡時,繳費年限不足巧年的,按照到齡當年的繳費基數,一次性補足后,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年滿60周歲不滿65周歲的參保人員一次性繳費3000元、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的參保人員一次性繳費2500元、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參保人員一次性繳費1500元后,享受養老保險待遇;75周歲及以上農牧民可不繳費直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則規定,滿60周歲未滿75周歲的參保人員月領取養老金100元,75周歲及以上的參保人員月領取養老金80元。不滿60周歲的參保人員到領取年齡時,養老金計發辦法為:月領取養老金標準二養老補貼(100元)+個人賬戶累計額/139。
第四,充分體現了農牧村養老保險待遇水平與經濟發展的高度相關性。在根據現有發展水平確定待遇水平的基礎上,規定養老補貼標準可根據經濟發展水平適時調整。
(二)肅南農枚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比較—徹底改變城鄉二元的制度安排,縮小了城鄉差異
《肅南裕固族自治縣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試行)》的出臺,在甘肅省同樣具有標本意義,因為迄今甘肅省具有城鎮戶籍且無固定收人的城鎮居民尚無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安排,而肅南縣已于2008年12月啟動該項制度的建設。就《肅南裕固族自治縣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試行)》與《肅南裕固族自治縣農牧村養老保險辦法(試行)》的文本來講,表現出很強的共性,如同樣堅持現代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理念,同樣經過對繳費和待遇給付水平的科學測算,可以充分保證社會保障待遇水平的“剛性”特征。同樣堅持了以保障基本生活為目標、個人繳費與財政補貼相結合、繳費與待遇相銜接,多繳多領、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等原則。同樣試圖通過制度建設建立“低水平、廣覆蓋、保基本、可持續”的保障模式。同樣體現了對于民生事業的關注,充分體現了政府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努力。
但是,比較這兩項試行的制度,仍然可以發現其中體現的重要差別及由此折射下的肅南縣社會事業發展時間表或路線圖對我國長期以來延續的“城鄉二元”經濟社會模式的突破,從而使其具有更加重要的標木價值。
農牧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優先于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其顯著特點。肅南農牧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出臺和實施時間均早于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農牧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于2007年進行前期工作準備,以2008年1月1日為截止日期開始計算參保對象的年齡和相應的待遇水平。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于2008年進行前期工作準備,以2008年12月31日為截止日期開始計算參保對象的年齡和相應的待遇水平。其間有一年的時滯,肅南縣全體人口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由此由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農牧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三步走實現了全覆蓋,而農牧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優先于城鎮居民,突破了長期以來形成的各項制度建設都是城市優先的格局,城鄉差異及其利益分配格局被完全打破。
三、肅南縣計劃生育家庭優先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建設對“新農保”制度的啟示
在農牧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出臺之后,為了體現社會公平,體現國策影響,進一步體現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具體在農牧民的社會養老保險辦理辦法中則充分體現了對農村計劃生育“兩戶”家庭的傾斜,使其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體現為鮮明的“計劃生育家庭優先”的特征。
(一)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中對計劃生育家庭的制度優先
近年來,在人口計生工作中與基本國策形成沖突的一個很具負面影響的現象就是“生育獲利”。由于各項惠農政策與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在有些方面的銜接不夠,新農村建設中以“普惠”為特征的多項民生政策設計中往往表現為按人頭平均,人群全覆蓋,這對于推進農村各項經濟社會事業發展自然十分必要,但是也造成了模范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兩戶家庭”由于人口少,在以人數為標準的資源分配中處于劣勢,而一些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超生的群眾反而由于家庭人口較多而受益,對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貫徹實施十分不利。在這一背景下,如何實現在新農村建設中推進各項事業,且不對計劃生育基本國策造成沖擊成為新農村建設中必須面對的重要課題,對其破解需要在科學發展觀指引下的以人為本的全新制度設計。
肅南于2008年即開始進行探索。縣政府出臺政策,規定“凡參加了農牧村養老保險的農牧村計劃生育‘兩戶’家庭,且年齡在45 - 60周歲的婦女,其養老保險金財政補貼每人每年200元”。2009年又進一步提高標準,“將每人每年補助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補助260元,且財政補貼新增加的60元全部劃入個人賬戶”。這一政策的顯著特點體現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中“公平與效率”問題的全新思考,傳統的社會保險理論一般都認為在社會保險制度建設中對公平的考慮毋庸置疑,而對效率的考量則主要體現在“自愿參加”,個人繳費是獲得財政補貼的前提,以及個人繳費的費率和繳納標準與到達享受年限后的享受標準的對應,即“多繳多得,少繳少得”。
在公平與效率兼顧前提下,肅南縣對計劃生育“兩戶”家庭的優先集中體現在2009年7月7日由縣政府下發的文件《肅南裕固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提高全縣農牧村計劃生育“兩戶”家庭養老保險金財政補貼標準的通知》(肅政發仁2009 ] 29號)中。《通知》規定,為“解決農牧村計劃生育家庭養老保障問題”,決定在全面實行農牧村養老保險制度基礎上,提高全縣“兩戶”家庭養老保險金財政補貼標準。“從2009年1月1日起,凡參加了農牧村養老保險的農牧村計劃生育’兩戶’家庭,且年齡在45 ~60周歲的婦女,其養老保險金財政補貼部分由原來每人每年補助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補助260元,且財政補貼新增加的60元全部劃人個人賬戶。”這就決定了與其他婦女相比,農牧村計劃生育“兩戶”家庭的婦女在社會養老保險繳費中承擔較低的義務,而在進人享受養老金的年齡段之后,享受標準則遠高于其他婦女。在與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銜接之后,兩項制度累加,“兩戶”家庭享受的補助和獎勵金將會遠高于普通家庭,體現出極為鮮明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通過微觀的家庭制度建設,模范執行計生政策的家庭優先享受到了改革發展成果,計劃生育家庭成為政府支持下享受較高社會福利和經濟扶助的令其他群眾羨慕的“特殊人群”。
(二)肅南縣計劃生育家庭優先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建設對“新農保”制度實施的啟示
2009年和2010年是我國試點“新農保”制度的關鍵年份,各地的試點將對民生改善和“新農保”的制度完善起到關鍵作用。社會保險制度最顯著的特點是其“剛性”特征,享受待遇的給付標準只能上升不能下降,這就決定了在我國由于人口眾多,農民占一半以上的條件下只能以“低標準、廣覆蓋”為基本原則。
“廣覆蓋”之下的“新農保”制度如果沒有充分的基本國策考量,將有可能因“生育獲利”現象帶來前文提及的對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的負面沖擊,因為在目前養老保險制度原本空白的中國農村,“養兒防老”仍是很多人在考慮自身養老問題時的首選,漢族占絕大多數的農民男婚女嫁的風俗習慣也決定了老人的養老需求更多由兒子來滿足,生兒子長期以來一直是大部分農民為自己“購買”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計劃生育在我國推行的30多年中最大的制度制約也在于農村養老社會保障制度缺位。“肅南模式”提供的制度標本極其可貴,對穩定低生育水平,統籌解決人口問題極為關鍵。對與此相關的人口問題,如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問題的解決也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意義,將逐步引導育齡群眾的生育觀念發生重大轉變,生育將首先帶來的是感情滿足和精神需要,而非現在的滿足養老的經濟和物質需求。
關鍵詞:會計電算化;崗位責任制;內部管理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8-0-01
一、前言
就當前我國情況而言,大部分機構和單位都已經實現了會計電算化,先進的會計電算化正在逐步取代傳統的會計手工操作。實現會計的電算化,要配備相應的會計軟件和相應的計算機硬件設備以及掌握了相關技能的工作人員,除此之外,還得建立其一套嚴格的內部管理制度,才能讓會計電算化工作正常運作,為社會大眾提供更加優質和快捷的服務。因此,培養會計電算化人才、加強會計電算化內部管理并建立其管理制度及其執行標準等是當務之急。
二、會計電算化與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一)會計電算化
會計電算化就是在會計領域里引入電子計算機,在會計工作中利用電子計算機信息系統來完成會計工作目的的現代化做賬手段。傳統的手工記賬、人工算賬和報賬、分析和利用會計信息等過程用計算機來替代。會計電算化的發展是人類會計發展史上的一個飛躍,它從更深層次上解放了人的勞動,進一步完善了會計工作。
(二)會計電算化內部控制制度
內部會計控制指的是為了確保會計信息的準確性、完整行、可靠性和安全性,為了確保本企業的效益,企業和單位在確保貫徹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在企業內部采取一系列的控制程序、措施和方法來達到加強資金控制、改善企業內部管理,盡可能提高本企業的經濟效益等目的。
(三)加強會計電算化內部控制的重要性
電算化會計系統的建立能夠改變會計核算和會計管理的環境,這種變化表現在兩個方面:有利的一面。由于企業使用了計算機來處理會計數據,其工作速度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會計工作在核算階段的準確行和可靠性也得到了保障和提高,而人工操作會因為工作人員的疏忽大意或計算失誤都造成誤差或差錯。
三、會計信息化制度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一)會計信息化系統存在缺陷
因為目前我國的很多電算化會計系統是企業的財務工作者和合作的計算機工作人員合伙進行開發的,這種合作方式有一個大弊端:開發于使用存在脫節現象,設計出來的系統往往存在諸多問題,無法準確反映出企業內部的實際情況。這種來自會計電算化系統的缺陷回引發出一系列的問題,這些問題會使企業內部控制無法正常而有效的運作。
(二)制度體系有待完善
當今社會企業要運轉和發展都離不開財務管理,實現會計電算化是財務工作的一個開端,如果會計工作者從更深的層面來理解會計電算化內部管理制度的話,將大大有利于加快其實現的步伐。在《會計電算化工作規范》中指出:會計電算化崗位責任制、會計電算化操作管理制度、計算機硬件和軟件管理及數據管理制度、電算化會計檔案管理制度等等一系列的制度是企業和單位在實施會計電算化的過程中要建立和完善的。
(三)內部監控落實不嚴
就目前的國內實際情況而言,我國很多企業都或多或少地在會計管理系統上存在著違法違紀的現象,用一些欺詐舞弊的手段來欺國欺世。造成這種局面實際上主要是因為我國的監督機制還不健全,進而造成控制出現漏洞。企業中的很多工作人員利用企業內部控制上的疏漏、監督上的混亂等漏洞來大量地進行違法違紀的行為,他們有的收受賄賂、挪用和盜取或貪污公款,有的企業內部人員勾結不法商人假開發票達到非法侵占企業資金的目的。
四、加強制度建設的幾點建議
(一)完善系統開發與控制
資金的預算和可行性研究是計算機會計系統開發和發展控制的兩個前提工作。對系統進行分析、設計和實施等是開發過程中必不可少的環節,另外對當前系統的評價和估計,系統更新是否可行,其更新方案是什么等問題都囊括在開發過程當中。總的來說可以歸結為以下內容:要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規范。也就是說不管是自行組織還是購買他人開發的軟件,計算機會計系統的開發和發展項目都要遵循國家相關部門的標準和規范。
(二)強化對制度建設監督
當前我國主管部門和各級財政對基層會計工作的評審和考核主要采用的是本地區管好本地區,本系統管好本系統的模式,因此財政部門主要加強督促基礎單位建立起其管理制度,并積極主動地組織和開展各種培訓活動,借此來提高基層單位的制度建設能力和管理水平等。
(三)嚴格落實內部管理
查錯防弊一直是內部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職能。內控人員對會計電算化系統進行內部管理的過程中對于發現的一些現象以及一些違規現象要嚴格按照內部管理制度進行處罰,堅決杜絕員工存在的僥幸心理。
五、總結
信息時代的網絡在迅猛發展,在迅速興起的電子商務時期,要求有更高的會計電算化系統來為其服務,因而會計電算化這一系統的誕生和發展將大大有利于提高會計工作的效率。雖然計算機給實現會計電算化帶來了便捷,可也不是無懈可擊的,所制定的制度也絕不可能是天衣無縫的,因此,各企業或單位在順應時展的潮流的同時,要將更為科學化的電算化內部管理制度要進一步完善,以求提高企業和單位的會計工作水平及其工作質量,這樣才能確保取得高效和精確的會計電算化工作效率,進一步保障自身財產的安全性,給內部和外界提供更為完整和準確的信息,利于決策的有用性,更好地為企業和單位實現現代化管理、提高自身經濟利益服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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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醫院財會制度的實行對醫院的財會管理有很大的影響,完善、調整醫院會計的信息化建設,適應醫院財會管理新制度很有必要。文章首先簡單的介紹了新醫院財會制度環境下會計信息的具體應用,對比新舊會計制度的對比,并進一步的探討了新醫院會計制度下會計信息化需要注意的問題。
關鍵詞:
新醫院財會制度;信息化建設;存在問題;應用效果
新醫院財會制度2010年正式,在公立醫院試點城市實施的時間為2011年7月1日,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時間是2012年1月。新醫院財會管理制度在就財會管理的制度上進一步的強化了醫院的預算管理以及成本核算,并且在醫院財務報表、會計科目、預算管理、成本管理以及收支核算等方面體現出了明顯的創新方案。隨著我國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與落實,醫院醫院會計的信息化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新醫院財會制度下的會計信息化的具體應用
會計信息化是對現代化信息技術的科學應用,也是對傳統會計模式的有效整合,在傳統財會制度基礎上建立現代醫院會計信息與會計學科完美融合的系統。該信息系統能夠有效的將醫院中所涉及到的所有數據按照一定的形式進行存儲,同時還能夠通過應用程序進行數據查詢,有效的實現了醫院數據信息化的目標。同時還能降醫院中規范的工作流程利用應用軟件進行固話,提高醫院醫療工作的規范度,同時提高醫院醫療工作效率,顯著降低醫院的人為控制決策,降低醫院財務方面的風險。醫院進行信息化會計建設的目的主要是提高醫院的醫療水平,從而提高醫院的競爭力。實施新財會制度后,醫院會計信息化的現代建設,必須保證醫院各項工作與財會信息系統的緊密連接,從而保證醫院運行過程中的各項資料都能夠得到及時的反饋,及時的匯總到醫院的財務部門,以便財務部門更加清晰的了解醫院的運行狀況,制定出及時、具體的管理方案。除此之外,醫院的工作人員還必須具備應用信息化系統進行統計、分析的能力,,能夠及時的將得到得到結果資料反應管理人員,有助于醫院會計職能的持續改進。
二、新舊會計制度比較
醫院的會計信息化建設的不斷發展與完善離不開會計理論的支持,新財會制度的實施對醫院會計信息化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更加有效的開展醫院會計信息化建設,對新舊會計制度進行對比分析很有必要。新會計制度與傳統的制度相比較,新會計制度具有保證會計信息的完整性與及時性的優點,能夠有效的促進財務管理工作的實施,對醫院可持續發展以及管理的創新具有積極意義,同時在一定程度上還能促進醫院戰略目標的規劃與實施。新會計制度對會計制度的使用范圍進行了全面的調整,同時對公里醫院中的會計考核制度進行了完善、規范,在原有的基礎上進一步強調了會計制度的權責發生機制,有效的解決了醫院普遍存在的凈資產嚴重不足的問題,并且進一步突出了預算與財務信息。另一方面,,新制度在原有的基礎上對醫院成本核算體系進行了補充、完善,要求在財務情況說明書中對體系中不同角度、層面的成本報表進行體現。新制度是目前醫院信息化建設中的核心內容,該制度不僅有效增加了醫院對現金、成本以及資產的管理力度,同時還進一步的完善了醫院會計體系報表。總之,會計信息化建設的不斷完善與改進,對于醫院的發展以及國家對醫院信息的掌握都具備明顯積極作用。
三、新財會制度信息化特征
新財會制度在傳統的制度上進行了大幅度的修改,科目結構、處理方式以及報表格式等都進行了修改與創新。修改的主要內容有:對標注功能的設置、核算單元的設定等等。會計信息軟件不僅需要具備提供現金流標注的功能,同時還應該具備生成現金流報表的能力。并且對醫院的凈資產結轉、期末科目的處理等都進行了一系列的修改。針對以上現象,醫院應用軟件不僅需要對期末財務收支結構進行巧妙、靈活的處理,確保各種復雜收支結構的準確性與有效性,同時還應該具備會計核算、成本核算、預算管理等系統,:并且軟件系統必須實現與OA、PACS、LIS、HIS等系統,固定資產系統、物流系統、績效系統的對接,實現有規律的業務對接與數據交換,從而達到資源共享的目的【2】。工作人員只需要輸入數據,便能自動生成相應的會計信息,具有便捷、高速的優勢。
四、新醫院財會制度下會計信息化建設需要注意問題
新會計制度實施初級階段,大部分醫院出現不適應的現象,為了醫院能夠與新制度進行完美融合,協調發展,醫院會計信息化建設必須做出相應的調整。新制度與舊制度相對比,更加有利于信息化建設的發展,同時也是我國醫院財會管理發展的必然趨勢。信息化建設的不斷完善,在建設過程中還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隨著醫療水平的提升與現代化建設步伐的加快,在這樣的環境下想讓會計信息運行的更穩定,使用效率更高,醫院需要熟悉軟件系統的會計專業人才,同時醫院還應該增強對維護系統人員、系統操作人員、系統分析人員的培養。同時還應該根據新財會制度盡快的完善醫院內部的管理措施。
(2)為了確保會計信息化建設能夠真正的服務于醫院,發揮出更大的作用。已經實行信息化建設的醫院,應該選取專業人員進對醫院使用軟件進行調整、拓展。對于沒有實行信息化建設的醫院,一定要重視信息化軟件的使用,追求醫院信息化軟件的個性化設計,確保軟件系統的頂點開發。
(3)在信息化建設的過程中還應該注意醫院的內部控制,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機構很有必要,才能實現相互制約的管理機制,有利于醫院的持續發展。其次在醫院財務管理中要有專人對專項工作負責,切忌存在身兼數職的現象。
五、結束語
新醫院財會制度給給醫院的財會管理帶來了很大的影響,新的財會制度更有利于醫院的會計信息化發展,且也是醫院財會制度進一步發展的必然趨勢,新財會制度有效的解決了舊財會制度的不足,優化了財務狀況,單新財會制度對會計信息化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適應新制度,醫院應該加快信息現代化建設進程,拓展專業人員素質,調整信息軟件,注重內部控制,確保醫院管理能夠適應新財會制度的要求。
作者:李義平 單位:湖北省孝昌縣第一人民醫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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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制度化建設普遍存在的問題
(一)制度化建設缺乏系統性。許多企業在建立之初本著“拿來主義”的態度從兄弟單位拷貝一系列的制度。沒有考慮到自身的實際情況和企業文化特色,修修補補之后就變成了自己的制度。在企業之后的發展過程中,發現缺少一些管理制度后缺啥補啥、沒啥添啥,進行制定或再次從別處拷貝。另外,企業沒有明確制度化建設的管理部門,大多數企業是各部門制定制度后交給綜合辦公室進行印發,部門之間缺少溝通協調,更談不上對制度進行系統規劃了。因此,制度化建設缺乏系統的規劃和應有的管理框架,造成的問題是制度凌亂無章法。
(二)制度制定的質量不高。許多企業非常重視制度的建設,制度不可謂不全、不可謂不多,但是重視數量的同時卻忘了質量。首先是制度冗長。許多制度長篇大論、面面俱到,除了制度起草者之外,需要執行制度的許多職工包括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對制度內容卻知之甚少,可想而知,制度的執行效果會是如何。其次是制度不規范。企業的許多制度是以紅頭文件的形式下發的,但是連最基本的公文文種都分不清,出現了諸如《×××單位2013年度重點工作安排》這樣“安排”不是文種的低級錯誤,更別提辦法、制度、細則之間的區別。最后是重制定輕執行。許多企業下大力氣制定的制度往往止于形成文字材料,在向上級或來參觀交流的單位介紹制度管理經驗時,一大摞的制度匯編抱了出來,但是這些制度常年被束之高閣,形成制度與執行“兩張皮”現象。
(三)制度之間沖突、重疊現象嚴重。新舊制度之間、不同部門制度之間相互沖突、重疊現象嚴重。有一個單位的兩個部門對職工同一行為責任追究時,一個部門規定“罰責任人200元”,,另一個部門規定“給予責任人免職處分”,這樣的規定該如何執行呢?另外一個單位企管科、政工科之間為了掌握“主動權”,都制定了科室績效考核方面的文件,考核內容大同小異,造成了制度重疊。制度沖突的原因是政出多門、審核不嚴,制度重疊則反映出部門之間職責不清、互相交叉。
(四)執行效果不好。一是人治大于法治。一些企業的高層管理者喜歡樹立個人絕對權威,一言九鼎,面對一些問題不依靠制度,一個人說了算,由于個人權力處于不受約束的狀態、導致了制度無法執行。二是制度寬嚴不當。用制度約束人,必須考慮到人的適應能力,制度需要寬嚴相濟、松緊適度。“蟯蟯者易折”,誰都明白這樣的道理,太剛易折、太柔易廢,在對人的管理上也就需要合理地把握約束的“度”,即合理約束人的松緊程度。如果制度太松,也就失去了約束人的意義,如果制度太嚴,大多數人都難以做到,法不責眾,又很難追究大多數人的責任。三是人情作祟。中國人是講究人情的,規章制度抵不過人情世故也是常有的事。企業對于違反制度的行為,有時候也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比如對于遲到早退現象,認為沒有大的妨礙,也就不予糾正,長此以往,造成了“破窗效應”,遲到早退的現象越來越多。四是宣傳不夠。制度是約束職工行為的,然而許多企業制度出臺之后,沒有進行廣泛的宣傳,作為需要遵守制度的職工不知道有相應的制度或對制度知之甚少,企業也只是在違反制度行為發生后搬出制度進行責任追究,沒有做到事前防范。
二、企業制度化建設對策
(一)建立制度框架體系。成立由各部門各專業人員參與的制度化建設領導機構,全面負責本企業的制度化建設工作。明晰制度化建設各部門之間的責任分工,建立既合作又互相監督的關系。首先要設計一部類似《華為基本法》一樣的企業根本大法,對企業管理的方方面面作出基本的規定,圍繞這樣的規定建立相應的制度框架體系,根據制度框架體系對現有的制度進行全面綜合的評審,該廢除的廢除、該修訂的修訂、該完善的完善。在制度制定時要注意三個方面,一是對上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符合規范要求,符合上級公司的章程、發展戰略、企業文化。二是對外要不拘一格,充分借鑒、吸納國內外、同行業以及其他行業先進的企業管理理念和經驗:對內要切實結合自身實際,延續本企業文化傳統和行為喜好,適合企業經營管理需要,同時要敢于消除固步自封的思想,推陳出新,探索適合自身發展需要的管理方法方式。
(二)提高制度制定的質量。制度制定要本著簡潔明了、廣泛參與、深度調研、適時修訂的原則進行。
簡潔明了就是制度少穿靴戴帽,做到通俗易懂、言簡意賅、便于執行。制度只有讓復雜的問題簡單化,才可以更好地引導員工行為。“崔西定律”指出,任何工作的困難度與其執行步驟的數目平方成正比:例如完成一件工作有3個執行步驟,則此工作的困難度是9,而完成另一工作有5個執行步驟,則此工作的困難度是25,所以必須要簡化工作流程。廣泛參與就是制度在制定過程中要邀請各部門各專業各階層人員參與討論,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不要閉門造車,不要只站在某個部門或部分群體的立場制定制度,否則會造成考慮不周現象甚至產生不必要的誤會或矛盾,影響制度執行效果。深度調研就是出臺某項制度要綜合各方面的因素,調查研究本企業本行業的實際情況,站在國家宏觀經濟發展形勢的立場審慎出臺制度。適時修訂就是在制度出臺后,根據執行情況,及時發現制度存在問題和實際情況變化修訂制度,可以在半年或一年期間修訂一次,隨著制度的不斷完善,制度進入穩定狀態,便可長期執行。
關鍵詞:農民工;養老保險;統籌賬戶
作者簡介:盧馳文(1968-),男,江西余干人,經濟學博士,上海政法學院社會學與社會工作系講師,主要從事中國社會保險統籌研究。
中圖分類號:C912.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096(2008)01-0079-03 收稿日期:2007-10-21
一、統籌城鄉建設社會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由于中央授權各地方政府建立農村及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導致與農民有關的社會保險制度重復建設,造成了管理的混亂和社會保障資源的極大浪費。與農民有關的社會保險制度五花八門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全國各地的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差異性很大。就目前的實踐來看,對于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設計大體分為兩類方案:第一,單獨建立農民工社會綜合保險制度。上海、成都和大連等市實行了綜合保險制度,盡管這些城市對農民工實行的是同一類型的社會保險制度,可這些城市的農民工綜合保險還是有區別的。第二,基本上與城鎮職工適用同一種模式。盡管北京、南京、廣州、南昌等城市對農民工實行與城鎮職工大體相同的社會保險模式,但各地的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不相同,享受的待遇肯定不盡相同。總體而言,北京市農民工社會保險方案和城鎮職工的還是有較大區別。由于制定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的權力下放到各統籌地區,各統籌地區對設計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的看法和目標不一致,所以設計出來的方案五花八門。這些社會保險制度導致“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難以對接”(盧海遠,2004)。
其次,各地區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制度差異性也很大。各地對被征地農民安置的做法不一樣。有些地方由村集體和被征地農民按照城鎮職工繳費標準,采取一次性繳費的方式加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體系;有些地方由村集體和被征地農民按照低于城鎮職工繳費標準,一次性繳費加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體系;有些地方將被征地農民納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足以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有些地區政府為了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問題,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了完善。比如:青島城陽區按照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低標準“仿城”模式,把被征地農民納入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之中;北京市大興區針對被征地農民創建了個人賬戶與儲備調劑金相結合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有些地區針對被征地農民單獨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比如:2003年10月,上海市頒布了《上海市小城鎮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到小城鎮社會保險體系。由此可見,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制度也是多種多樣,這說明全國各地對被征地農民的安置不太規范,難以真正維護廣大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
再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千差萬別,說明在維護農民利益方面存在不規范的做法,難以得到廣大農民擁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雖有民政部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作為制度基礎,但各縣都根據本縣實際制定了農村社會養老暫行辦法,2000多個縣(市)制定的方案肯定各不一樣。由于沒有明確的集體補助標準,導致各地執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過程中出現同一單位集體補助過分懸殊,遭到一些農民的抵觸。“從10多年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踐的經濟績效分析,其效率在大部分農村地區并不理想(庹國柱、王國軍,2002)。”
最后,與農民有關的社會保險制度存在重復建設問題;不僅損害了廣大農民的社會保險利益,而且“多元化制度供給是社會保障資源的一種浪費”(楊翠迎,2005)。
農村和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的重復建設和相互割離,嚴重損害了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利益。目前,國家在農村推行大病醫療保險制度,實行農民大病醫療保險統籌。北京市對外來農民工也實行醫療保險制度,但對發生在北京市以外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而國家正推行的大病統籌制度正是按照戶籍制度進行的,也有嚴格轉院治療程序,沒有通過正規的轉院程序發生的大病醫療費用也無法報銷。假設:一個在北京打工的四川農民在北京患大病,如果他選擇在北京治療,就很可能無法享受四川農村大病醫療保險;如果他選擇在四川治療,就無法作為農民工享受北京的醫療保險,而且回家要花不少路費,還可能耽誤病情。北京的農民工醫療保險是以他勞動報酬一部分參加的社會保險,按理這個四川農民工應該享受這種保險待遇;而他在自己的家鄉四川也參加了國家推行的大病保險,不僅國家一年為他撥款20元,他本人一年也交了10元,甚至更多。正是國家沒有統籌建立農民和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制度,導致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的利益受損。
浙江的城市化進程速度是很快的,假設一個浙江農民參加了本地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經繳費8年,包括集體補助共繳費4000元;他又在廣州的一個企業打工并參加了6年農民工社會保險繳費,廣州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城鎮職工相同,6年共繳納養老保險費28000元(包括企業繳費和個人繳費);此時,這個農民的1畝土地被征用,獲得補償金40000元,浙江省政府要求把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體系,但必須從征地補償金中抽出一部分一次性補交社會保險費。一般選擇最低標準,即以所在統籌地區的上年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個人賬戶占8%,統籌部分為20%,便于計算以平均工資為1000元計,補交15年的養老保險費為30240(15×12×1000×60%×28%=30240)元,即這個農民一次性要補交15年的養老保險統籌部分和個人部分共30240元。如果全國城鄉社會保險制度是統籌建立的,那么這個農民就可以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和農民工養老保險繳費充抵,抵扣補交款后還有1760元剩余。而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是分割獨立的,特別是統籌部分不轉移,導致這個農民處境尷尬。如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不能轉移到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賬戶中,他必須用土地征用補償金中的30240元補交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費。如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可以轉移到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賬戶中,他也要用土地征用補償金中的26240元補交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費。正是因為他感到有了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就可能會盲目地退出農民工社會保險,不過退保只能領取個人賬戶中8000元[28000×(8%/28%)=8000],其中統籌部分20000元就無法再享受。退一步說,即使不盲目退保,如這個浙江農民在廣州不能繳費滿15年,也同樣不能享受廣州養老保險統籌部分。換句話,即使這個農
民不退保,由于流動性就業,他也未必能享受到廣州農民工統籌部分。可見,統籌建立全國城鄉社會保險制度,有利于促進中國的工業化和城市化,是維護農民和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利益的重要途徑。
二、統一同類群體社會保險制度
統籌城鄉建設社會保障制度,“就是要把農村和城市社會保障作為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加以規劃,逐步建立覆蓋全社會的社會保障制度,使得城市和農村居民能夠享受平等的社會保障(孟醒,2005)”。當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制度、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和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同時在運行。為了避免社會保險制度的五花八門和相互割離,為了搞好城鄉社會保險關系的銜接工作,國家在深化各類社會保險制度改革之前,必須對各類社會保險制度進行整合和規范。
首先,統一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統一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一企業養老保險費率、統一籌集和管理使用基金、統一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人員管理、統一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做到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統一,只是各類基金的管理層次不一樣。機關事業單位也按照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的模式進行改革。
其次,統一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整合全國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制度,做到農民工社會保險繳費比例、繳費基數、待遇標準、基金管理和基金監管等方面的統一。第一,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應該和城鎮職工完全相同,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直接由中央負責統籌,農民工的養老保險的享受條件及待遇水平與城鎮職工完全相同。第二,醫療保險只由用人單位繳費,大概為工資的4%,個人不繳費,只建統籌賬戶,不建個人賬戶。第三,不設農民工失業保險項目。鑒于全國各地農民工養老保險繳費比例高低各不一樣,建立中央統籌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之初,建議給予各統籌地區幾年的過渡期,允許各地逐漸調高繳費比例。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可按以下檔次逐步調高,第一檔:用人單位繳費比例10%,個人繳費比例4%;第二檔:用人單位繳費比例15%,個人繳費比例6%;第三檔:用人單位繳費比例20%,個人繳費比例8%。用人單位繳費比例和個人繳費比例之間的比值保持固定,有利于個人賬戶與統籌賬戶資金數量關系的推算。我國已有一部分地區(如北京、廣州、福州等)農民工的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當地城鎮企業職工完全一樣,一步到位也有一定的實踐基礎。分步到位和一步到位相比,筆者更主張一步到位。
再次,統一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制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制度,實際上是被征地農民一次性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制度。目前,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尚不完善,農民參加農民工社會保險的人數較少,為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各級政府要求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險體系。隨著時間的推移以及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的完善,參加農民工社會保險的農民越來越多,被征地農民補繳社會保險費的人數也會減少。盡管被征地農民補繳社會保險費的人數可能會減少,但相當長的一段歷史時期,被征地農民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問題仍然存在。為了規范被征地農民補繳社會保險費的辦法,國家應統一其繳費比例、繳費基數、待遇標準等。繳費基數是以統籌地區的上一年的平均工資為準,還是以統籌地區的上一年的平均工資的60%為準,都需要國家給予明確規定。被征地農民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繳費比例是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繳費比例,還是按照城鎮企業職工的繳費比例(單位繳費比例和個人繳費比例之和),國家也要做出明確規定。筆者認為,被征地農民補繳社會養老保險費以統籌地區的上一年的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費比例以個體工商戶的繳費比例為準,補繳15年的養老保險費。鑒于被征地農民人數眾多,以最小繳費基數,以最低繳費比例,以最少繳費年限補繳社會保險費,這樣會加大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缺口,會拉低城鎮職工基礎養老金的發放水平。2005年12月國務院對基礎養老金的計發辦法作了調整,建立了繳費年限與基礎養老金待遇掛鉤的制度。城鎮職工以最低繳費基數繳納社會保險費,通常不會滿足于繳費累計15年。以最低繳費基數繳費的職工也未必一輩子按最低繳費基數繳費,個體工商戶也未必滿足于繳費累計滿15年,并非各地都允許所有個體工商戶按照最低繳費基數繳費。為了保護耕地,提高耕地的價格,也為了保護其他職工的社會保險權益,繳費基數以統籌地區的上一年的平均工資為準,按照城鎮企業職工的繳費比例(單位繳費比例和個人繳費比例之和),補繳國家規定享受基礎養老金的最少繳費年限的養老保險費。隨著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的提高,基礎養老金與對統籌賬戶貢獻的正相關度將會逐步提高;被征地農民以統籌地區的上一年的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并按照城鎮企業職工的繳費比例(單位繳費比例和個人繳費比例之和)補繳養老保險費,也有利于維護被征地農民自己的利益。
地方政府要求征地必須事先把被征地農民一次性補繳社會保險費的方案上報到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在征地補償時優先補繳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費,否則,不能實施開發計劃。
最后,統一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體職業者的社會保險制度。全國各地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體職業者的社會保險繳費比例也不完全相同,普遍而言,其繳費比例低于城鎮企業職工的繳費比例。上海市2002年8月個體工商戶社會保險繳費比例為:(1)養老保險――個體業主為自己繳付18%,為幫工繳付10%;幫工自己繳付8%。(2)醫療保險――個體業主為本人繳費的比例為8%,為其幫工繳費的比例為7%;幫工自己的繳費比例為1%。(3)失業保險――個體業主為自己繳付3%,為幫工繳付2%;幫工自己繳付1%。江蘇省從2006年7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統一為20%(個體工商戶中的雇工個人繳納8%,雇主為其繳納12%);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月繳費基數為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各地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體職業者的社會保險制度也應該統一,對繳費比例、繳費基數標準進行統一規定。繳費基數標準究竟是以統籌地區上一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準,是以上一年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的60%為準,還是否與城鎮職工繳費基數的確定方法相同,都要做統一的規定。
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也屬于個體農民的社會保險制度,不過,這兩大保險事業都需要政府的財政補助才能辦好。由于國家的財力有限,農村的兩大保險制度還屬于起步階段,只是少數發達地區推行得比較好,而廣大的中西部地區推行困難重重;進一步而言,即使在發達地區,和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人均保費相比,農村的兩大社會保險也只能算低水平的保障。隨著工業反哺農業的能力增強,隨著城市支持農村的能力增強,這兩大農村社會保險制度也需要進一步整合和完善。
三、建立各類社會保險關系的銜接制度
首先,要建立農村社會保險與農民工社會保險關系相互
銜接的制度。目前農村社會保險采取自愿參加的方式,農民可以不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也可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在單獨研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確實需要把強制性列入其制度的內容之中;可是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農民工養老保險相比較起來,農民工養老保險對農民生活的保障作用遠遠大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孤立研究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必然認為強制性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基本特征。可農民工醫療保險是國家強制執行的保險項目,而且其對農民工健康保障作用遠遠大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可大多數地區農民工醫療保險沒有個人賬戶,只有統籌賬戶,而且繳費比例也低于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國家為了解決農民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的問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給予了財政支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一項惠農政策。一些地區政府也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給予了財政補助。但是農民工外出務工的工作又不穩定,如何維護農民工的社會保險權益?
這就需要建立全國聯網的社會保險信息系統,給每個公民發放一個社會保險號和一張社會保險卡。政府給予農民社會保險財政補助之前,農民必須按規定交納社會保險費,政府給予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財政補助也在社會保險卡上做記錄。憑此卡可以查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繳費信息,也可查詢農民工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繳費信息,還可以查詢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信息。在農民工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之間,農民工必須至少參加一種,不過,允許農民優先選擇農民工醫療保險。沒有參加農民工醫療保險的農民必須參加新型的農村合作醫療。農民工養老保險能夠保障農民工老年基本生活,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現階段只是補貼老年農民的生活。故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農民工養老保險之間,農民工養老保險則成為強制性保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則成為自愿參加的保險,而且農民(包括農民工)至少要參加其中的一種。在農民沒有參加農民工養老保險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就成為強制性的保險,當地政府有義務促使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所有這些,完全可以通過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查詢農民的繳費情況,無論農民在家還是外出務工,農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或縣政府部門,都能了解轄區內的農民的繳費信息,從而能夠有針對性開展農村社會保險工作。如農民工既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同時又參加了農民工養老保險,可他沒有繳滿農民工養老保險規定的可享受基礎養老金的最少繳費年限,他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賬戶的資金可以作為一次性補繳費用,轉入他的農民工養老金賬戶;若還不夠,可以補繳現金。補繳資金當然要分成兩部分,即統籌部分和個人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