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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作為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小微企業的發展備受關注。最新統計顯示,我國目前登記注冊的中小企業約1100萬戶,加上個體工商戶等,共約4400萬戶,約占全國企業總戶數的99.5%,遍及一二三產業,創造的價值占GDP的59%,成為拉動國民經濟的重要增長點。但在全球經濟發展緩慢的大背景下,小微企業面臨發展困境。盡管國家近期密集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來推動小微企業的發展,但其在實際操作中沒有切實減輕小微企業的稅負。我們選取杭州蕭山的部分企業的數據加以分析,考察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效果,并對其提出幾點建議。
二、小微企業的定義及其發展概況
(一) 小微企業的界定
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統稱,主要分為小型微型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
小型微型企業由《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正式提出,在原中小企業的基礎上按照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等指標增加劃分了一類微型企業。 小型微利企業的概念由2007年的所得稅法正式提出。符合年納稅所得、所得稅征收方式等標準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小型微利企業的范圍要遠小于小型微型企業。據調查,小型微利企業在實際中普遍采用定額征稅,大部分存在財務制度不規范的問題,為收集數據和進一步的研究帶來限制。因此,本文主要是針對小型微型企業進行討論(以下簡稱“小微企業”)。
(二) 小型微型企業發展概況
目前,我國小微企業經營狀況不佳,內部存在自我發展和創新能力不足、用工難等問題,外部面臨融資難、成本高、稅費重等壓力。《中國企業年鑒(2012)》中顯示2011年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大中小微型企業的利潤率分別為7.37%、7.84%、6.86%、4.89%,可以看到小微企業的利潤率明顯低于平均水平。有數據顯示,目前我國有20%以上的小微企業處于停工或半停工的狀態,平均壽命僅為3.7年,小微企業的發展岌岌可危。
在小微企業面臨的諸多困境中,有80%以上的被調查者認為稅費重是最主要的困境之一。《中國中小企業年鑒2010》顯示,對于勞動密集型產業,大型企業和中小型企業的稅負率分別為3.44%和3.60%,中小型企業的實際稅負率高于大型企業,其稅負壓力更大。
三、現行的稅收政策實施效果分析
(一)企業數據計算
本文選取蕭山10家具有代表性的企業,對其2011年的報表進行計算,得到以下數據。其中,A到E為小微企業,F到J為大型企業。其中:利潤率=凈利潤/營業收入;增值稅稅負率=增值稅額/不含稅銷售收入*100%;所得稅負=所得稅額/主營業務利潤*100%。
(二)增值稅
1、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分析
(1)增值稅起征點適用范圍狹窄。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增值稅起征點僅適用于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現實情況下,一部分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與個體工商戶只是注冊類型不同,其經營方式及收入實現差異不大,不同的待遇使不同類型企業的稅負差異過大。
(2)小規模納稅人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降低其競爭力。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征收率,但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增值稅的小微企業很多是小規模納稅人。據計算,當企業增值率小于21.4%時小規模納稅人的實際稅負高于一般納稅人。并且,若對方只接受按法定增值稅稅率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就失去了交易機會,在市場競爭中極為不利。
2、企業稅負分析
從直觀的稅負率上看,小微企業與大企業的稅負率無明顯差異,甚至有些小微企業的增值稅稅負率低于大企業。但小微企業的利潤率明顯低于大企業甚至為負。在經濟不景氣的背景下,很多小微企業采用薄利多銷的形式增加營業收入,提高資金周轉率,因此小微企業產品的增值額較少,增值率較低,從而增值稅稅負率也較低。但此時,不能對固定費用進行較好的控制的企業面臨破產風險。
此時,如果放寬增值稅起征點適用范圍,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的應納增值稅實施限額即征即退,或對小規模納稅人進項稅額部分或全部予以抵扣,這部分稅費的減免能幫企業緩解不小的壓力。
(三)企業所得稅
1、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分析
(1)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力度偏小。其一,所得稅的目前只適用于小型微利企業,大部分小型微型企業標準不被包含其中;其二,盡管目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其所得減按50%計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按月來算,每月優惠額與個人所得稅中工資、薪金所得中每月減除3500元的費用相比,差距明顯。
(2)虧損彌補政策不能給小微企業以實際支持。與發達國家的結轉彌補政策相比,我國5年的結轉期限較短, 且我國只允許向后結轉彌補,不得用以前年度的所得彌補。經調查,小微企業普遍經營項目單一,投資風險集中,生命周期較短,不允許營業虧損向前彌補或退稅不利于分擔小微企業的投資風險。
2、企業稅負分析
據統計,2010年,全國對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優惠(19.44億元)僅占企業所得稅優惠(2499.47億元)的0.8%。參考北京市2011年的數據,全市小微企業減免稅款戶數占申報企業所得稅總戶數的8.1% ,減免稅僅占入庫稅款的0.17%。
微觀角度分析,從所得稅額與主營業務利潤的比率分析,剔除小微企業中沒有盈利即無需繳納所得稅的A、B企業以及大型企業中該指標數值極高的F外來觀察,該指標幾乎無明顯差異,都在3.5%至4.5%之間浮動,可見政府在對小微企業的所得稅優惠力度上偏小甚至可以稱為無任何影響。
按照現行政策的規定,大部分小微企業不能被納入優惠稅率的范圍,使其與大型企業在所得稅方面沒有受到區別對待。考慮到小微企業不能實現規模經濟降低成本,且普遍存在利潤率低、籌資困難等問題,所得稅額與主營業務利潤相差不大實際意味著小微企業在承受著相對偏高的稅負。
四、稅收政策改進建議
根據上述分析,結合現有專家學者的研究,我們針對本文列舉的稅收優惠政策的不足提出以下建議:
(一)優化增值稅的政策建議
1、放寬增值稅起征點適用范圍,將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納入進來,減小不同類型企業之間稅負差距。此外,可以向納稅人在注冊登記時提供咨詢,幫助其根據企業實際做出有利的選擇。
2、放寬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限制,允許小規模納稅人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拓寬增值稅抵扣鏈條的覆蓋面。企業發展初期在固定資產方面的投入較多,而收入很少,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的抵扣能減輕企業的階段性稅負,幫助企業度過初始的困難期。
(二)優化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建議
1、提供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優惠政策。一是建議提高小微企業標準,由范圍較小的小型微利企業擴展到涵蓋部分小型微型企業,將核定征收的小微企業也納入優惠范圍;二是降低所得稅稅率,可以考慮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的小微企業實行按5%的稅率繳稅;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0萬元的,按10% 的稅率繳稅。
2、調整小微企業虧損彌補政策。建議延長企業虧損彌補期限,并且試行企業虧損向前結轉的辦法。可對于當年出現經營虧損的小微企業,可由以前5年內的盈利彌補當前的虧損,并退回部分已經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3、給小微企業一定的繳稅選擇權。允許小微企業自主決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或是企業所得稅,選擇以后不得變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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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國企業年鑒2012.企業管理出版社
關鍵詞:小微企業;企業劃型標準;稅收優惠
中圖分類號:F276.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3)21-0261-04
一、小微企業現狀及面臨的困境
(一)小微企業的界定及其主要特征
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式作坊、個體工商戶的統稱,即小型微型企業或小型微利企業。
2011年6月1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等四部委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聯合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將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對農林牧漁業、工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批發業、零售業、交通運輸業(不含鐵路運輸業)、倉儲業、郵政業、住宿業、餐飲業、信息傳輸業(包括電信、互聯網和相關服務)、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以及其他未列明行業(包括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的中型、小型、微型企業標準,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如工業企業的劃分類型標準為: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批發業的劃分類型標準為: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①。
小微企業的主要特征:一是規模小。其相當一部分為家庭式作坊和個體工商戶,基本形不成什么規模。二是數量多。據國家工商總局的數據顯示,目前我國西部10省市的小微企業超過160萬戶,占全國企業實有總戶數的16.16%;中部9省市的小微企業超過220萬戶,占全國企業總戶數的22.24%;東部12省市的小微企業超過600萬戶,占全國企業總戶數的61.6%。這些約1000萬家小微企業主要密集在長三角和珠三角地區②。三是涉及領域廣、覆蓋面寬。我國《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中明確的中小微型企業類別就有工業、建筑業等16類之多,其中每一大類又分若干小類。四是企業構成復雜。由于小微企業量多、面廣,其內部經濟結構也呈多元化。其中以私營企業為主,國有、集體和國有獨資企業占比較小。五是企業經營的體制機制靈活。小微企業由于其小和微,企業管理和調整轉型簡便,經營方式靈活,市場反應靈敏快捷,在企業經營決策和人員激勵上比大企業更具彈性和靈活性,其體制機制比國有大中型企業有明顯的優勢。當然與之伴生的則是面臨著比國有大中型企業多得多的一些劣勢和困難。
(二)小微企業發展現狀及面臨的困境
據國家工商總局的數據顯示,截止到2009年底,我國在冊的小微企業就已達1023萬多戶,其中有99%屬于小微企業。另據全國工商聯統計數據,截止2011年9月,中國已有個體工商戶超3600萬戶,他們共同構成了中國社會的一個特殊群體——小微企業。它們在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和市場繁榮、促進科技創新與社會和諧穩定、緩解就業壓力、改善民生、增加國家稅收收入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市場經濟的微觀基礎,也是市場的“補缺者”。
國家發改委的數據顯示,中國小微企業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價值相當于GDP總量的60%,納稅占國家稅收總額50%,吸納的就業人數超過2億。另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統計,小微企業完成了65%的發明專利和80%以上的新產品開發③。
近年來,中央政府與各地方政府相繼出臺了眾多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小微企業也成為我國經濟中越來越引人矚目的力量。然而,小微企業在經營中也存在著難以應對的重重困難。
1.小微企業融資難,成本高。這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據統計,對GDP貢獻度不到40%的國有企業獲得了銀行70%以上的貸款,而小微企業在全部銀行信貸資產中的使用比率不到30%;而且大部分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高達40%~50%的年利率。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小微企業自身存在產業結構不合理、資本結構單一、產權不明晰、盲目追求擴張等內在缺陷,造成難以識別有效的小微企業融資需求,貸款風險偏高;二是缺少一些法律法規、市場環境建設等方面的外部政策配套措施;三是金融機構服務體系還需不斷完善,包括融資渠道結構性失衡、小微企業集合債券、票據和信托等產品發展、信用風險分擔機制、融資性擔保公司資本實力和經營狀況、銀行業金融機構服務等。
2.小微企業利潤空間越來越小。主要原因在于過度依賴資源、缺乏核心技術;同時,近幾年來,原材料、勞動力、租金、資金等多項成本大幅上漲,加之小微企業在產業鏈中缺乏議價能力,無法通過定價轉移成本,于是利潤空間遭到壓縮。所以必須要依靠勞動力素質的提高以及科技進步,大力發展新興產業。
3.經營管理不規范。小微企業大多是私營企業,企業經營者的素質不高,這是造成小微企業經營不規范、不被信賴的重要原因。因此,企業應建立與同類小微企業和中型、大型企業的合作意識,擴展合作項目,聯合向市場、企業、政府以及融資渠道進行溝通,彌補規模劣勢。小微企業抗風險能力弱,企業經營者要及時掌握市場信息,注意控制投資規模,避免盲目擴張,逐步建立金融機構對企業的信賴。
4.用工難。目前小微企業很難招到熟練掌握生產技術的藍領工人,有時去一次招聘會連一個人都招不到。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企業招人和簽訂合同隨意性較大,嚴格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的意識不強,貪圖小利而忽視勞動法律法規,用工不規范導致勞企糾紛不斷,形成了較壞的社會影響;二是熟練工人個人要求的薪酬太高,企業難以承受。
5.稅負重。當前,小微企業稅負偏重是不爭的事實。據統計,如果把中國各種隱性、顯性的稅加在一起,很多中小企業平均稅負在40%以上。稅種包括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費、印花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企業所得稅等多項,僅增值稅一項就占營業額的10%。另外,有的地方還要征收一定比例的“政府基金”。稅負使企業難堪重負。
二、小微企業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及其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小微企業現行稅收優惠政策
1.企業所得稅方面。①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即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②下列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所得稅按20%征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的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其他企業。③高新技術企業按15%稅率征收。④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⑤安置殘疾人就業稅前加計扣除。⑥特殊行業減免征收。其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按規定免征或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個人所得稅方面。對個體工商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自2011年9月1日起調整為3500元/月。
3.營業稅方面。①員工制家政服務免征營業稅。②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主要內容包括:新增設11%和6%兩檔低稅率,交通運輸業適用11%的稅率,研發和技術服務、文化創意、物流輔助和鑒證咨詢等現代服務業適用6%的稅率;試點納稅人原享受的技術轉讓等營業稅減免稅政策,調整為增值稅免稅或即征即退;現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試點納稅人購買服務,可抵扣進項稅額。③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金融保險收入減按3%征收營業稅的政策延長至2015年底。
4.增值稅方面。①自2011年11月1日起,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的,增值稅起征點提高至月銷售額20000元;按次納稅的提高至每次(日)銷售額500元。②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
5.印花稅方面。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小微企業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此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除了對小型微利企業出臺專門政策外,在緩解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少、融資難等方面也出臺了一系列所得稅鼓勵措施。一是繼續執行金融企業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2013年底之前,金融企業對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的企業的貸款,在進行風險分類后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二是非金融企業間借款利息稅前扣除政策。對于非金融企業之間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任何一家金融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著力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三是鼓勵創業投資企業的所得稅政策。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二)現行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1.認定標準嚴格。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必須同時符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等三個條件,才可以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同時規定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不得享受小微企業優惠政策。這就使得大量企業難以享受小微企業低稅率優惠。由于中小企業普遍存在財務制度不規范的情況,“核定征收”企業較多,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的小微企業覆蓋面狹小,增加了小微企業的稅負。
2.優惠力度小。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小微企業可享受20%的低稅率優惠。與法定基本稅率25%相比,僅僅少了5%的稅負,優惠力度小。
3.鼓勵性政策較少。目前國家鼓勵向小微企業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較少,而且條件相對較高,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規定,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可以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其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除了應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以外,還應符合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的條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文件規定,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照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其中小企業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的企業的貸款。
三、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鑒于小微企業發展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性,充分利用稅收這一宏觀經濟調控的政策工具,減輕小微企業的稅收負擔,加強對小微企業的管理和服務,從而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是非常必要的。
我國現行小微企業稅收政策盡管已經相對比較優惠,但如前所述,執行中仍存在一些問題,建議國家及有關主管部門高度重視,采取積極的措施進一步理順并加以完善。
1.改革增值稅以促進小微企業技術創新。一方面,應加快小微企業的增值稅轉型步伐,允許其抵扣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加大技術型小微企業高科技固定資產的投入力度,促使我國產業結構平衡發展。另一方面,降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即不管企業規模大小,主要經營場所固定、財務制度健全、嚴格遵守國家各項稅收法律法規、準確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各項稅務資料的均可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增強對小微企業的所得稅優惠。一是建議酌情放寬對小微企業的認定標準,并且不強求企業必須“同時具備”相關條件才能認定,進一步擴大小微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適用范圍。此外,建議在現有20%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的基礎上,對困難較多,利潤很少的小微企業,將優惠稅率進一步細化。例如,對年應納稅所得額未滿3萬元的小微企業,可適用5%的優惠稅率;滿3~10萬元的,可適用10%的優惠稅率;10~20萬元的,可適用15%的優惠稅率;20~30萬元的,可適用20%的優惠稅率。二是在公平稅負的基礎上,為增強小微企業的市場競爭力,稅收優惠的重點應從對企業優惠轉向對具體研究開發項目的優惠,同時,適度放寬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并綜合利用稅額減免、加計扣除、加速折舊、延期納稅等方式,鼓勵小微企業進行創新研發。三是對小微企業技術轉讓所得給予稅收減免優惠,鼓勵小微企業吸收無形資產投資,提高技術水平和研發能力,如可實行折舊優惠,給予附加折舊的額度或者稅收抵免等。四是應加大對高科技人才的稅收優惠力度,比如提高高科技人才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減除費用),對高科技人員在技術成果轉讓與技術服務方面取得的收入,按應納所得稅額進行一定比例的減征。五是允許小微科技型企業按高于一般企業的比例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將業務招待費、宣傳費、廣告費等的扣除比例與CPI指數掛鉤,在一定條件下可取消比例限制,從而減輕小微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負擔,促進企業創新型人才的培養。
3.修訂《增值稅暫行條例》和《營業稅暫行條例》中有關“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的規定,將起征點的適用范圍擴大到小微企業,進一步提高起征點與起征額,并適時將“起征點”的規定修改為“免征額”。同時,加快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進程,適當降低小微企業(非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征收率,實現小微企業整體稅負的下降。
4.建立專門針對小微企業的目標導向明確的多層次稅收優惠政策體系。對積極安置城鎮待業人員、下崗職工、殘疾人員和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小微企業給予一定稅收優惠。進一步消除對小微企業在出口退稅方面的歧視,使小微企業能夠享受出口退稅優惠。對小微企業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給予一定的減征、免征優惠。對生產經營特別困難的小微企業出臺免、減、緩政策。
5.進一步做好現行企業分類規定與企業所得稅法中的小微企業標準的相互銜接,避免出現執行中因政策界限模糊導致擱淺。同時,建議各省級稅務機關在制訂企業所得稅減免的備案制度時,充分考慮小微企業的實際情況,盡可能簡化相關備案手續和程序,讓更多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能夠享受到應有的稅收優惠。
6.提升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律層次,以便增強執法力度。現行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大多以部門規章出現,且多與企業所得稅法等不協調,導致執行難。因此,有必要將小微企業的稅收政策提高到法律的層面,在國家相關稅收法律中予以確認,并做好上下左右的協調與銜接,以保證得到全面的貫徹落實。
總之,在我國當前經濟形勢及特殊的經濟環境下,在保證已有減稅政策很好落實到位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稅收政策,降低小微企業稅負,促進小微企業健康發展是十分必要的,也是非常關鍵的。希望能夠引起相關部門的高度關注。
注釋:
①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②施向軍.我的名字叫“小微”——中國小微企業生存現狀面面觀[J].中國檢驗檢疫,2012,(8).
③劉美麟,小微企業納稅占國家稅收額50%,貢獻2億就業機會[EB/OL].中國發展門戶網.2012-07-2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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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0 引言
現階段,經濟領域中小微企業已經成為不可或缺的部分。作為國民經濟基本,小微企業在擴大就業、創新科技、促進經濟增長等方面不可代替。因而,為確保小微企業能夠穩定發展,近年來政府和中央提出了關于小微企業的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在去年的政府工作報告里也曾經多次強調要進一步完善小微企業的稅收制度,減輕小微企業的稅收負擔[2]。
1 小微企業的準確界定
根據國家統計局、發改委、財政部及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1]以及財政部印發的《小企業會計準則》[2]中 的相關解釋,小微企業并不等于小企業,其準確的界定標準是不盡相同的。
小微企業在稅收管理范疇內包括小型微型企業[2]和小型微利企業[2]。具體來說,它們分別定義如下:a)小型微型企業是指根據營業收入、從業人員、資產總額等多項指標,再根據各自行業的特點而通過一定標準劃分而成的中型、小型、微型三種中的一種。具體涵蓋行業包括農、林、牧、漁業、工業、交通運輸業、郵政業、餐飲業等共計十六項。需要注意的是,小型微型企業在適用范圍包括境內合法的各類企業和個體戶及在此以外的行業。b)小型微利企業是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依法從事國家非禁止和限制行業,并在繳納所得稅、資產總額及從業人數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1)從事工業的企業,年度繳納所得稅低于30萬,資產總額低于3000萬且從業人數低于100人;(2)非工業行業的企業,年度繳納所得稅低于30萬,資產總額低于1000萬且從業人數低于80人。
通過分析和比較不難發現,小型微型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主要區別:a) 范圍不同。小型微型企業包括一般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而小型微利企業只適用于一般企業。b) 界定標準不同。小型微型企業的界定指標分營業收入、資產總額、從業人員而小型微利企業還要包括企業年度納所得稅額這一指標。同時,即使同屬一類的企業,小型微型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的界定標準也不盡相同。
2 關于微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分析
自2011年10月12日起,針對小微企業資金周轉困難的問題,政府了相關的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該政策將持續到2015年底。其中包括了對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印花稅等稅收的優惠。但目前,許多小微企業由于會計核算不夠規范,缺乏專業財務人員,導致企業不理解稅收優惠政策。因此,本文在此對相關政策進行整理,便于廣大小微企業真正熟悉稅收優惠政策。
2.1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最低可達10%
小型微利企業低稅率優惠政策,是指國家稅務總局響應國務院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而制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這就意味著,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率25%相比,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稅負降低了20%.
為繼續發揮小企業在促進經濟發展、增加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支持小企業發展,去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專門下發財稅[2011]4號和財稅[2011]117號[4]兩份文件,以進一步加大稅收優惠力度。根據這兩份文件的規定,小微企業具體可享受的稅收優惠可歸納為:小微企業2011年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萬元(含)的,2012年至2015年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6萬元(含)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符合上述規定的小微企業,實際執行的企業所得稅率只為10%,稅負與一般企業相比降低了60%。
需要注意的是,結合《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可以得出:2011年度,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實際上執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為10%;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至30萬元(包含30萬元)之間的,執行20%的優惠稅率。2012年度至2015年度,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微企業,執行10%的所得稅優惠稅率;6萬元至30萬元(包含30萬元)之間的小微企業,執行20%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
2.2 增值稅和營業稅提高起征點
按照稅收政策,小微企業劃分的行業中,涉及增值稅的主要是工業、批發業和零售業。對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試點地區,還包括了交通運輸業等現代服務業。
具體來說,提高了增值稅的起征點。月銷售額不低于2萬元才繳納增值稅,按次納稅的提高至每次(日)銷售額500元。小規模增值稅征收率為3%。對員工制的家政服務免征營業稅;同時提供營業稅起征點,月銷售額不低于2萬元才繳納營業稅,按次納稅的提高至每次(日)銷售額500元;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自2011年11月起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大幅度提高了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但是增值稅起征的適用僅限于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而那些達不到起征點的小微企業仍然不能適用該稅收優惠政策。
2.3印花稅免征優惠
為鼓勵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支持,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財稅[2011]105號文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企業要注意上述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是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4]的有關規定執行,相關企業可以按照此標準對照判斷本企業是否屬于優惠范疇,能否享受稅收優惠。
2.4其他涉稅優惠
除了以上優惠政策之外,值得注意的是還有針對小微企業的其他優惠,如根據相關規定的行業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低于2億的企業貸款延長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期限;對依照工信部相關規定認定的小微企業,自2012年1月1日起到2014年12月31日期限內,都免征發票工本費。
3 結語 小微企業在新企業稅法下,有著很大的發展機遇同時也遭遇不同程度的挑戰。需要指出和說明的是,小企業應及時更新舊的生存和發展觀念、結合自身的
各種優勢,以新的稅收優惠政策為導向,調整企業投資和發展的方向資,最終在市場經濟下的現在能夠更好的生存和發展,在積極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貢獻自己的光和熱。
總之,小微企業長期扶持政策已經確立。我們應該盡快對稅收政策做出合理的完善和修正。在一段時間內,應該充分運用各種財稅政策手段,促進小微企業較快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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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創新
國家工商總局2014年《全國小微企業發展報告》分析顯示,截至2013年底,全國各類企業總數為1527.84萬戶。其中,小微企業1169.87萬戶,占企業總數的76.57%。若將4436.29萬戶個體工商戶視作微型企業納入統計,則小微企業在工商登記注冊的市場主體中所占比重達到94.15%。在當前經濟增速放緩,國際市場不明朗情況下,小微企業作為我國經濟群體里最活躍的組成部分,是經濟發展的潛在動力,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壯大,對保持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具有戰略意義。財政稅收政策作為政府宏觀調控重要工具之一,引領小微企業發展,體現國家經濟結構調整戰略,發揮重要作用。
一、現行小微企業主要稅收優惠政策
1.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或其他企業年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稅〔2011〕117號,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財稅〔2014〕34號,從2014年1月1日起,將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范圍由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擴大到低于10萬元,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16年 12 月 31 日。
2.流轉稅
財稅〔2013〕52號,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對營業稅納稅人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進一步明確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6萬元(含6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財稅〔2014〕 71號,從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的標準,提升到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以季度為納稅期限相應提升到不超過9萬元的。
3.個人所得稅
財稅〔2011〕62號,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定位42000元/年(3500元/月)。
4.其他稅費
(1)財稅〔2011〕105號,2011 年 11 月 1 日至 2014 年10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2)財綜〔2013〕102號,2013年8月1日起,對從事娛樂業的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單位和個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3)財稅〔2011〕104號 2012年1月1日起,在小型微型企業領購發票時免收發票工本費。對小微企業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也已相應免征。
二、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小微企業標準不一影響受益面
2011年7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聯合發文《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 號),明確小微企業新標準是指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在一定規模以下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如工業企業,微型企業為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年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這與企業所得稅法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不一致。造成了觀念沖突及部門利益沖突,這種沖突不僅會影響針對小微企業系統性政策的出臺,也影響政府各部門合力的形成,還會使扶持小微企業僅成為一種宣傳上的熱點,而在實際執行中無法化為有效的行動。
2.稅收優惠力度有限
目前我國針對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紛雜,但是并沒有從根本上給予有力的優惠。如企業所得稅稅法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優惠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小型微利企業的實際利潤比較低,其稅收優惠政策的效果不明顯。目前小微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對“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也不適用該優惠政策。
3.經營虧損的小微企業扶持政策有限
當前,小微企業面臨融資困難、用工艱難、需求萎縮、負擔沉重、成本升高等困境,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相對較低,極易虧損、倒閉。現行稅法規定虧損彌補的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而國外,如法國、荷蘭等國家不僅有允許企業對虧損實行向后無限彌補的政策,甚至還允許用以前年度的所得彌補虧損。到目前為止,我國沒有專門針對小微企業的虧損彌補政策。
4.流轉稅免稅政策的設置易造成征納雙方的博弈
我國針對小型微型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比較零散,還沒有形成完整的體系,有些尚未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適用起來比較繁瑣,稅法遵從成本普遍偏高。稅法遵從成本是指納稅人為遵從法律規定,在辦理涉稅事宜時發生的除稅收及稅收效應扭曲成本外的費用支出。如貨幣、時間、主觀感受等陳本。既有稅制復雜因素,也有稅收征管效率問題。
三、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1.立法提升小微企業戰略定位
黨的十報告明確提出“支持小微企業特別是科技型小微企業發展”的任務,因此,把扶持小微企業發展作為明確的政策目標有了充分的理論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在“稅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勵中小企業的創立和發展”的規定,應結合稅收征管現狀,及早建立針對性強的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法律或行政法規,發揮稅收調節作用,保證稅法的穩定性、嚴肅性和權威性,減少執法的隨意性,更好地發揮稅收政策對小微企業發展的促進作用。
2.完善現有小微企業優惠政策
(1)降低小微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率。降低稅率是最直接的減負辦法,也是世界各國普遍施行的辦法。我國小微企業20%的優惠稅率水平還是比較高的。考慮到我國特殊的稅費環境,企業除了稅收負擔外,還有相當數量的稅外負擔,小微企業稅外負擔尤其繁重。因此很有必要在擴大優惠范圍的同時,再降低稅率。
(2)擴充企業虧損彌補范圍。目前企業所得稅虧損彌補年限為5年,但很多創業企業生存周期比這要短得多,而創業失敗,給創業者帶了是巨大的財務負擔。一方面要延遲虧損彌補年限,考慮從獲利年度起算。另一方面可建立虧損記名制度,創業者進行二次創業允許按一定比率將彌補,或采取個人所得稅抵減制度,允許在后續年底內進行抵減,解決后顧之憂。
3.創新小微企業專項扶持政策
(1)提供人力資源方面的政策支持。我國小微企業大多從事批發貿易、初級加工,科技型小微企業占比僅為4.62%,創新能力不足,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人才因素,招得進、留不住人才。建議參照財稅〔2014〕39號企業單位吸納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就業定額抵減應納稅額政策。對小微企業招收中高級技術人才進行定額抵免稅,可以間接調高技術人才福利;同時提高就職小微企業技術人員的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對企業員工股權期權等激勵政策,給予個人所得稅減免,促成企業員工一體化;對社會培訓機構、高校等為小微企業提供技術培訓的收費免征營業稅,促進企業人力資源開發。
(2)提供融資渠道方面的政策支持。小微企業小規模輕資產,傳統金融機構貸款、擔保難度,雖有投資意愿高,但卻很難擴大生產提高競爭力。應通過優惠稅率引導企業增加自有資金和外部投資。一方面要鼓勵小微企業自籌資金,對企業利潤再投資按照一定比例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員工出資認股允許定額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4.優化稅收管理服務體系
(1)加大稅收宣傳力度。加強對小微企業人員的納稅培訓,提供稅收咨詢等服務。充分利用互聯網等現代媒介和辦稅服務廳等公開場所,多渠道、多方式地為納稅人提供政務公開服務,積極回應納稅人關切,減少納稅人因不了解政策而造成的納稅申報失誤。
(2)降低稅法遵從成本。簡化涉稅申報,加快金稅三期建設,提高稅務征管信息化整合進度;注重應用和解、調解等方式,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在解決涉稅矛盾糾紛中的主渠道作用,積極穩妥地解決稅務行政爭議;加快納稅信用體系建設,推進小微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級評價工作,對誠信納稅企業實行鼓勵措施。
參考文獻:
本文通過對照近期國家相關部門出臺的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剖析當前小微企業在會計環境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完善其會計環境的若干措施,以為小微企業更好的發展提供參考。
關鍵詞:
小微企業;會計環境;稅收
一、小微企業會計環境現狀分析
(一)小微企業會計內部環境現狀1.存在“重生產經營、輕財務管理”的現象。在生產層面,部分小微企業著重引進設備及配套操作人員,但卻忽視管理。小微企業的會計普遍認為照章納稅可規避稅務風險,不會帶來稅收處罰。但這卻不能避免企業稅務違規行為的發生。比如:由于小微企業財會人員未能識別偽造發票而入賬的行為;財會人員管理不當導致涉稅憑證丟失等現象。部分小微企業也未根據企業自身情況做出判斷,僅單純考慮利益,未考慮到整體最優原則,缺乏連貫性,具有違法的風險。如,存在少申報收入和少開發票來逃稅。2.財務人員專業素質偏低。小微企業財務人員受教育程度有限,使得無法高效、及時地了解相關政策法規的變化及稅收優惠,導致部分稅收政策執行的滯后。在新固定資產折舊的政策中,部分小微企業的財務人員無法根據企業的生產需求提出合理化的建議,導致企業稅負增加。如,稅收政策規定六大行業,部分涉及六大行業的小微企業對于固定資產的購置不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進行購買或計提折舊。同時,在“營改增”政策中,部分小微現代服務業財務人員不根據自身情況貪圖眼前小利,不對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進行衡量,因而增加企業稅負。3.部分企業賬目混亂。小微企業財務部門和相關財務人員形同虛設,以完全不設賬或簡化會計核算程序來節省人力成本,無法發揮會計監督職能。即使少量小微企業擁有獨立會計核算人員,但賬目混亂,建賬模式相對單一且僵化,無法有效地反映會計信息賬目。許多小微企業“假賬真算”使得其會計事項未能被真實客觀地反映。在新稅收政策施行下,部分小微企業設置兩套或多套賬套取國家稅收優惠,如專設“賠本賬”以騙取相應額度流轉稅或所得稅的減免。隨著經濟發展,近年來小微企業存在兩套賬的比例正在逐步攀升,小微企業會計信息失真現象進一步加重。
(二)小微企業會計外部環境現狀1.小微企業利用法律與政策因素漏洞擾亂稅收征管。從立法角度來看,我國僅在2002年頒布《中小企業促進法》,其只定性了中小企業在政策、稅收、融資等方面的督促制度,卻對微型企業提之甚少,在法律方面缺乏對小微企業的明確規范,導致小微企業利用法律漏洞干擾正常稅收征管工作的進行。例如,“營改增”全面實施后,部分小微企業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來騙取進項稅額,破壞了小微企業正常的稅收繳納環境。從政策角度來看,部分政策界定范圍太過狹隘,導致特殊行業小微企業受惠面受限。如新稅收政策規定小微企業從事國家鼓勵類項目,進口自用且國內不能生產的先進設備,免征關稅。但由于規定的靈活性不足,部分從事相關行業的小微企業無法享受優惠。2.優惠政策宣傳力度及解讀方式存在缺陷。目前完善的稅收政策公告制度尚未在我國建立,小微企業財務主體領導缺乏咨詢和獲取最新稅收信息的途徑。盡管新稅收政策在其網站上公布,由于缺乏有效的解讀,大大降低互聯網宣傳效果。在稅收政策下達宣傳過程中,稅收推廣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無法有效傳達稅收優惠政策的申請方法。同時在政策出臺時。盡管各地市的稅務機關積極履行相應的政策宣傳義務,但小微企業分布范圍廣,而服務人員偏少,加上稅務人員對于小微企業重視度不足,服務意識淡薄,致使新稅收政策效果不明顯。3.稅收起征點臨界效應為負阻礙小微企業做大做強。稅收起征點的臨界效應,即在起征點附近小微企業稅負會有質的變化,導致小微企業采取各種手段避免其應稅基礎高于起征點,使臨界點下的小微企業數量增加,臨界點效應主要表現為負。在新稅收政策中,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的起征點90000元(不含90000元)和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起征點200000元減半征收成為產生負臨界效應的關鍵原因之一。對小微企業而言,在臨界于200000元的小微企業,一年會產生20000元左右的稅收差異(200000×50%×20%=20000元)。同時,隨著國家對小微企業的扶持力度加大且國家放寬成立企業的條件,小微企業形成“數量多、規模小”的局面。部分小微企業局限于90000元以下減免稅收的政策而不愿做大做強,如通過以設立子企業的形式剝離業務來避稅,在一定程度上導致成本上升,抵消稅收優惠政策所帶來的效益性,與稅收優惠政策的初衷相悖。4.外界稅務干部不當干擾導致繳稅混亂。部分稅務機關干部在稅務師事務所等第三方中介機構投資入股、兼職取酬,利用自身權利強制小微企業接受中介機構財務會計報表及相關稅收事宜。將自身行政審批權力用于安排近親屬在小微企業工作以謀取個人利益;利用業務指導、業務監管、定期審批進行“尋租”。同時收受好處滋長少部分小微企業不當納稅現象;部分稅務干部未及時接受培訓,對國家出臺的合理政策不熟悉,以致錯誤指導小微企業更優惠的報稅;在報稅流程中也存在不恰當流程,如未及時備案;未實地考察小微企業生產經營等現象。
二、完善小微企業會計環境的建議
(一)改善外部執法環境,規范小微企業賬務管理鑒于目前小微企業法律監管缺乏,政府機構應根據小微企業具體情況出臺相關條例,對稅收優惠政策所涉及事項進行進一步明確界定,嚴厲打擊小微企業偷漏稅行為。針對混亂的稅收環境,應當加大稽查力度,設立相關的稽查人員對部分小微企業進行輪番抽查,規范小微企業稅收環境。針對“營改增”后部分小微企業存在進銷項稅額不符的現象,可以通過改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增加增值稅發票的防偽標志并推行只適用于小微企業的發票,進而控制市場上假發票的流通數量,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規范小微企業的繳稅問題。對于小微人員的賬務管理。首先,建立賬務風險預警機制是小微企業規避賬務風險的有效途徑。報表法和觀察法可成為監督小微企業的財務行為;其次,小微企業可定期開展賬務自查活動或引進第三方會計師對總賬進行審查,明確賬目存在的風險。最后,企業可針對采購部、銷售部、售后部等重要部門在內部界定賬務風險衡量標準,通過打分的形式考察各個重要部門賬務風險情況,保證小微企業賬目管理的科學性。
(二)強化專業稅收人員培養,改善人文環境加強與政府合作,建立信息服務平臺。在相關網站上提供線上小微企業問題反饋平臺,了解小微企業在稅款繳納中產生的問題,及時處理小微企業遇到的困難。相關稅收部門以區或鎮為單位,定期開展小微企業會計人才聽證會,準確獲取新稅收政策的執行中帶來的問題。同時,相關稅務部門可對聽證會中提出合理建議的小微企業人員,以積分制度的形式給予鼓勵,并對積分排名較前的人員給予一定的表彰,鼓勵小微企業人員積極獻策獻計。通過政府途徑,委托大中專院校培養適應小微企業發展的高素質人才,尤其是稅收類人才和稅收推廣專員。鼓勵區域性小微企業與大中專院校共建實習基地;建立戰略,提前培養適應小微企業發展的人才,留住優秀的大中專學生,從而提高小微企業財務人員的整體素質。
(三)加強稅收解讀工作,提升小微企業管理意識從稅收政策解讀來看,各級稅務機關應當采取劃片負責制度,在新一輪的稅收優惠政策出臺時,制作相關稅收解讀手冊并開展咨詢會,加強對新稅收政策的解讀。同時,稅收部門可在申報稅款的網站設置專項解讀條目,同時加以案例分析,并設置新稅收政策咨詢平臺,方便為小微企業答疑解惑。從小微企業管理方面來看,所做出決策不應與國家稅法規定相違背,應當及時對照規章政策修正自己的行為;小微企業財務人員應該積極培養財務管理和稅務籌劃意識,才能更好地迎合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并選取最佳涉稅方案;小微企業應從兩個層面管控涉稅流程,一是就企業存續周期來說,從籌劃企業成立至企業清算結束,整個過程均需對涉稅事項進行管控;二是指企業具體涉稅業務全過程均需進行稅務監控,不允許出現“真空狀態”。
(四)提高增值稅起征點,降低起征點臨界效應從增值稅的起征點來看,新加坡、印度尼西亞的小微企業的起征點約合人民幣分別為422000元/月和33945元/月。若結合各國國情,按各國的人均GDP比例進行相應換算,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增值稅起征點仍高于中國。根據經濟發展的環境,我國的增值稅的起征點上升由之前30000元/一季度至90000元/一季度,我國應繼續提高起征點以緩解小微企業稅負壓力。針對臨界效應,我國可使用減征率的概念。所謂減征率,即小微企業面臨臨界效應時,可根據應納稅所得額的增加而適度的減少。以企業所得稅為例,在新出臺的優惠政策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0000元內按照20%企業所得稅率減半征收,如,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0元至300000元之間,假設規定的減征率為30%,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為250000元,即企業繳納所得稅為250000×0.2×(1-30%)=35000(元)。這為臨近臨界的小微企業創造一個繳稅的緩沖地帶。在給國家帶來一定的稅收的同時,也避免相應的小微企業主為了逃避稅負而存在主觀意識阻礙企業做大做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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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小微企業 征管 現狀 對策 思考
中圖分類號:F810.42;F276.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6)09-166-02
一、小微企業的概念和特點
小微企業一般是指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工業30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工業100)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企業。它的主要特點是:(1)門檻低。一元就可以辦廠,全國每天注冊的企業達上萬家;類型多。既可以是個體戶、合伙企業,也可以是獨資、專業合作社,還可以是有限或無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真可謂百花齊放、百軻爭流。(2)資產形式多。既可以是實物、知識產權,也可以是貨幣資金、無形資產;抗風險能力弱。由于企業規模小、產品檔次低、品牌產品少、附加值低,只生產一種產品或經營一種服務,一旦市場價格波動,借貸大多依賴民間融資,市場開拓能力和抵御風險能力不強。(3)管理粗放。缺乏現代企業管理理念缺少精細化、專業化的有效管理機制。
二、小微企業的征管現狀
以江西省九江縣為例,目前納入稅務征管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1826戶,2015年減免增值稅、營業稅及附加1774.87萬元、個人所得稅874.36萬元,企業所得稅減免316.5萬元。由于小微生產銷售靈活,內部管理松散,稅收管理存在著許多盲點和薄弱點,稅收征管現狀不甚理想。
(一)登記核實不到位
由于小微企業準入門檻低,登記方便,加之現在統一實行三證合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了開業登記后,納稅人不再到稅務機關辦理登記,部門之間雖有資料傳遞制度和辦法,但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造成許多新企業未錄入稅務征管系統,形成漏征漏管;加上其規模小、流動方便、經營靈活,有的甚至都沒有固定的辦公和經營場所,或是企業辦證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一致;更有甚者,只是為了爭取項目、套取銀行貸款而辦證,根本就沒有實際經營,增加了稅務機關實地核查和工作難度。
(二)稅法遵從度不高
小微企業因受經濟性質和規模所限,其在經營理念、財務管理水平以及對稅法的遵從度等方面與大中型企業相比都有較大差距。在實際工作中,有相當一部分小微企業財務機構不健全,會計、辦稅人員的業務素質也相對較低,滿足不了稅務管理的要求,財務管理制度不夠規范,沒有一套完整的管理體系,財務核算不真實,掩蓋了企業的正常經濟活動。
(三)稅收違法現象普遍
由于小微企業點多面廣、經營靈活多樣,加之開停業頻繁,而稅管員日常工作繁多,尚無有效的渠道和平臺及時獲取小微企業真實信息,難免出現稅收管理欠缺。特別是私營企業普遍都是手工記賬,部分企業甚至不能按照規定要求設置相關會計核算賬薄;或者雖設置賬薄,但賬目不全、混亂。稅務管理上雖引進了納稅評估和納稅人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辦法,但只限于企業相關財務報表的經營數據,靜態的監督形式也無從考查企業的動態運營情況,不能考證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造成稅收管理中逃、漏稅現象嚴重。
三、小微企業征管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依法納稅意識不強,財務會計核算不健全
小微企業因受經濟性質和規模所限,其經營者在經營理念、財務管理水平以及對稅法的遵從度等方面與大中型企業相比都有較大差距。有相當一部分小微企業財務機構不健全,會計辦稅人員的業務素質也相對較低,滿足不了稅務管理的要求;務管理制度不夠規范,財務核算不真實,反映不了企業真實的經濟活動,從而加大了對小微企業稅收管理的難度。
(二)優惠覆蓋面較窄,力度尚顯不足
當前,享受優惠政策的行業主要集中在生活服務業,如餐飲、理發、小型商業零售企業等居民服務性行業,而對金融、建筑、制造等行業的小微企業來說,“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的”的減稅標準過低,其根本享受不到稅收優惠政策,導致稅收不公平現象的出現。按照營改增前服務業稅率5%計算,帶來的稅收優惠月不足1500元,營改增后月不足900元;“年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以下”,按照小微企業優惠稅率10%繳納企業所得稅,一年的稅收優惠在3萬元以內,對一個企業來說,稅收扶持效果不明顯,導致部分企業自動放棄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同時,小微企業的所得稅優惠只對法人企業有效,而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等僅因注冊類型不同就無法享受同等優惠待遇,其結果會導致稅負不公,也有悖于國家的政策精神。
(三)優惠的稅種不全,無法適應小微發展要求
目前國家對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局限于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及附征稅費,其他稅種沒有涉及。如土地使用稅、房產稅沒有稅收優惠政策,而對小微企業這兩稅的稅負不低;同時,對小微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僅限于小型微利企業低稅率優惠這一項,而對小微企業生存發展最艱難和最關鍵的方面,如創業初期、技術改造、再投資等沒有針對性的優惠政策,沒能從根本上促進小微企業更好地發展。
(四)對小微企業的管理服務不到位
小微企業稅源分散,依法納稅意識薄弱。而管理分局把稅收征管的重點放在了重點項目和重點稅源上,認為小微企業的管理對稅收收入的貢獻率不大,稅收成本高,只限于稅務登記、自行申報、發票管理,而申報數據是否真實準確,沒有對小微企業的經營、申報等情況進行深入研究,缺乏稅收檢查、納稅評估等有效的稅收監管和輔助措施;稅收宣傳手段固化,形式單一,宣傳的滲透力不強,相當一部分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因不熟悉優惠政策而未辦理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的備案。
四、加強小微企業稅收管理的對策
小微企業在國民經濟占據了重要位置,促進小微企業的發展,既是國家政策的需要,也是促進經濟發展的要求。為使小微企業的扶持政策達到預想目標,筆者認為要做好公平稅收政策和強化稅收管理兩方面工作:
(一)完善稅收優惠政策,拓寬稅收優惠空間
建立統一、完善的稅收政策是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根本,應從小微企業生存發展的需求出發,制定切實可行的稅收優惠政策,為其減輕負擔。
1.規范小微企業認定標準。統一小微企業資格認定劃型標準,采取以年企業銷售收入為唯一標準,未達標的就直接認定,超標就不能享受,便于對小微企業的稅收管理。
2.加大減稅力度,擴大優惠范圍。提高增值稅的起征點,建議將小微企業免稅范圍從當前的“月營業額3萬元”提高到“月營業額10萬元”,同教育費附加優惠一致,使政策優惠面更廣,減輕納稅人負擔。擴大稅收優惠稅種,全部或部分減免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3.公平稅收政策,消除性質歧視。梳理、整合現有稅收政策,使得小微企業,無論登記注冊類型是什么,無論涉及何稅,都可以享受的稅收優惠。
4.完善稅收政策,支持萬眾創業。對于初創期的小微企業或是投資小微企業的企業在創立時期和投資階段應給與一定的政策支持。如對創立時期的開辦費、小微企業的貸款利息等能夠實行稅前加計扣除,對小微企業符合條件的職工教育經費,提高稅前扣除比例,對小微企業進行投資的企業,允許將企業投資額的一定比例在稅前抵扣。
(二)強化小微企業稅收管理
加強小微企業稅收征管不僅能規范企業發展,增加社會就業,促進經濟發展,還能體現國家對社會弱勢群體政策傾斜,保持社會和諧穩定。
1.規范納稅人的財務管理。首先,要引導企業建立持續發展的價值導向,完善內控管理、加強財務核算;其次,主動為小微企業納稅人提供財務知識和涉稅知識的咨詢,加快推進稅務服務,提高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核算水平;第三,提供資金支持,在小微企業經營的前3年,由政府部門免費提供稅收會計服務。
2.實施稅收精細化管理。加強稅源摸底,在企業關、停、并、轉、登記等方面加強部門間的工作協助,實行動態聯查,加強日常巡查工作,建立起稅源戶定期清查核對制度,將企業實際經營規模、用工和資產等涉稅信息資料建立電子戶籍檔案,摸清稅源底數,夯實征管基礎;實行分類管理,制定符合小微企業實際管理情況的措施和制度規定,加強小微企業財務報表、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以及其他征管資料核實,審核分析涉稅信息,準確掌握企業的真實經營情況。細化不同規模、行業小型微利企業的管理需求,深入了解企業經營特點,加大對其涉稅信息的掌控,全面掌握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情況,達到強化稅源管理、優化納稅服務的目的;抓好動態跟蹤等后續管理,對應享受未享受的企業及時溝通輔導,深入分析原因,總結經驗教訓,舉一反三,確保一個不少。同時,加強實地核查,防止一些不良企業借機弄虛作假,偷逃稅收,一經發現,堅決打擊,維護公平公正的稅收秩序。
3.建立小微企業稅收服務體系。加大政策宣傳力度。通過“一對一”上門輔導、12366熱線解答、網絡輔導等方式宣傳小微企業稅收政策,幫助小微企業健全賬證,規范核算,為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創造條件。同時主動下企業、送政策上門、通過申報系統提醒服務等方式使小微企I更加快捷享受稅收優惠;進一步精簡資料報送,簡化辦稅流程,加大網上辦稅推廣力度,降低辦稅成本;對小微企業經營非主觀的善意錯誤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引導小微企業提升稅法遵從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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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國外小微企業財政政策;國外小微企業稅收政策;國外小微企業金融政策
小微企業要想得到長遠的發展,不僅僅需要通過自身的轉型升級發展,同時還迫切需要國家政府扶持,制定有利于小微企業發展的財政、稅收和金融財經政策來支持和幫助小微企業。論文通過分析國外小微企業政策支持的主要做法,包括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財政政策、收政策和金融政策的主要做法,提出小微企業政策支持的啟示和建議。
一、國外政府支持小微企業財政政策的主要做法
(一)財政資金支持政策。(1)國外政府支持小微企業的主要政策經驗。眾所周知,各國政府對財政資金的運用,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因為財政資金能夠較好地對社會資源進行整合,然后,能夠比較積極地去引導民間資本和社會理論去支持和幫助小微企業發展。各國的經驗表明,政府對資金的整合作用,主要表現為政府資金與商業銀行貸款結合、政府資金與私人資本結合以及政府資金與私人資本聯合投資等形式。(2)支持小微企業的財政政策。美國財政政策,如果在政策功能上對它們進行概括的話,那么可以集中表現為以下這幾個方面:一是政府制定的財經政策中的專項資金,它的直接資助,如一些專項的補貼和科技計劃;二是為了國家金融市場得到更好的發展和完善,一些小微企業的風險投資能夠得到正確的引導,并且將小微企業的融資渠道慢慢擴寬和慢慢擴展,政府都可以通過財政支持的方式來實現這些,如政府性的貸款、信用擔保和創業板市場;三是一些稅收優惠政策中的稅收減免、加速折舊的政策,讓更多的小微企業和小微企業切實享受到優惠;四是政府利用采購的方式來扶持本土的小微企業的發展。
日本財政政策。直至今日,日本政府都一直在致力于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因為日本政府十分想要解決日本小微企業融資困難的這個突出問題。所以日本政府就專門為小微企業設立了一個小微企業科目,放在他們中央財政預算的下面,而設置這個科目的最主要的原因是為了要推動日本小微企業的發展,政府想要通過小微企業來給社會創造出更多的就業崗位,最常見的就是政府會給小微企業提供就業補貼等等財政補貼。與此同時,日本政府還致力于建立一套較為健全的信用保證體系,政府性的金融體系用來支持小微企業發展。
(二)設立小微企業發展基金。(1)財政補貼。財政補貼簡單來說就是對于小微企業,政府會給一定程度上的財政援助來支持他們。政府這樣做的原因也是為了讓小微企業能夠盡致地發揮他們在社會經濟的不可代替的功效。
就業補貼。政府會給那些提供很多就業崗位的小微企業一定程度上的就業補貼,這樣做就能吸引小微企業,讓他們提供更多的就業崗位給失業者,這樣一來也就相應緩解了一定程度的就業壓力。研究與開發補貼。設立一個政府的專項基金是各個國家政府都會采用的方法,具體步驟是通過制定各種小微企業的技術創新與開發計劃,給予他們專項的補貼,前提條件是這些小微企業符合計劃所提出的條件。出口補貼。為了鼓勵出口,各國政府基本上都采用了間接的補貼手段來促進出口。
(2)貸款援助。貸款是各個國家小微企業取得外部資金支持的主要方法。然而小微企業在自由信貸市場上面因為自有資本較少、信用度較低、經營風險較大,所以,他們想得到所需的各種貸款有一定的難度。因此政府需要給予一些貸款資助來支持他們,這其中包含的貸款貼息、政府直接的優惠貸款就是最主要的方式。貼息貸款。貼息貸款簡單的來說就是政府對小微企業的資金支持,是一種貸款援助,從本質上看可以說是一種利息補貼。我們可以通過用較少量的財政資金來帶動大量的社會資金一起參與,西歐的德國和法國是采用這種方式較多的國家。政府優惠貸款。為了解決好小微企業長期貸款困難的這個問題,政府采取優惠貸款的方法。具體就是專門的政府金融機構建立完成以后,直接供給少量的貸款給小微企業日本的“小微企業金融公庫”,德國的“歐洲復興計劃特殊資產基金”等。
(三)政府采購支持小微企業發展。(1)美國設立了專門的中小企業管理局,為了保證小微企業在政府采購市場能夠占有一席之地,所以采取“拆分”和“預留”合同的方式。與此同時,為了讓小微企業能夠獲得更多的訂單,也做出了設立電子供貨系統和派駐“采購代表”的方法。(2)歐盟這些年來,為了讓小微企業成功進入公共采購市場有一定的保障,采取了很多有效的實際措施。
二、國外小微企業稅收政策的主要做法
(一)實行優惠的所得稅稅率。(1)在1981年通過了《經濟復興稅法》這部法律之后,美國的小微企業,個人所得稅的稅率都下調了百分之二十五。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按個人所得稅的稅率的征稅標準是企業雇員少于25人的。在1997年頒布了《納稅人稅收減免法》這部法律之后,小微企業有權利享受到未來
10年的稅收方面的減免優惠。(2)法國政府提出了一項小微企業增大研究開發投資量的“研究開發投資稅收優惠”制度,鼓勵免交部分個稅的職工投資于小微企業。
(二)對小微企業營業稅設置較高的起征點。(1)德國政府每年都會撥巨款給小微企業,資助發展業務,并提高了營業稅起征點,足有0.75萬馬克。德國在統一了東部地區之后,也相應地提高了營業稅起征點,足有85萬馬克。(2)英國小微企業,他們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只有20%。
(三)對小微企業實施加速折舊。(1)德國政府將會給予企業相應20%的附加折舊,前提條件是這些進行動產投資的企業凈資產是沒有達到24萬馬克的,他們的注冊資本也是沒有達到50萬馬克的。(2)日本采用激勵的優惠措施,讓小企業更新其生產手段。當小企業購買設備時,具體表現為以下兩種優惠的選擇:第一種是買價的30%,簡稱首次特別折舊;第二種是買價7%的抵免優惠。
三、國外小微企業金融政策的主要做法
(一)小微企業金融政策。(1)制定小微企業融資的法律、法規。現如今在國際上通行的融資法律主要包含的是《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除了這些融資法律之外,各國也都制定了相適應的法律來專門扶持本國小微企業。(2)設有專門的金融機構,制定融資政策。美國、日本等國家為小微型科技企業建立了二板、三板市場,也設立了柜臺交易市場,提供股票轉讓服務給一些退市公司。(3)政府設立各種專項發展基金。第一種是專項基金,鼓勵小微企業發展。其中,美國曾在1959年的時候就通過投資基金實現。第二種則是風險基金,在美國,百分之六十的風險投資收益都是免稅的。
(二)發展小微金融機構。(1)設立專門的金融機構。這些機構可以給小微企業直接貸款。據了解,日本就有幾家專門的金融機構:中小企業金融公庫、國民金融公庫等。通過直接貸款的方式給予小微企業一些資金補助,在這一方面做得很好的就是美國的小企業管理局。(2)小微企業信用擔保服務。許多發達國家都從信用擔保體系中積累了一些有益的經驗,如美國的小企業管理局,基本上都會擔保貸款總額的百分之七十五至八十,商業銀行則會承擔剩余部分的風險。日本的信用擔保制度也十分健全,有一個全國性的“信貸擔保協會”,擔保金額在貸款的百分之七十至八十之間。
四、國外小微企業政策支持的啟示
(一)國外小微企業財政政策的啟示。(1)我們應該借鑒國外優秀的財政政策,學習先進的政策和制度,來滿足我國小微企業、小微企業發展的需求。政府可以出臺統一的小微企業的財政扶持政策,對財政資金進行合理有序地安排使用,給予小微企業更多的財政政策上的優惠措施。(2)我國也應該向國外政府學習和借鑒,設立相應的擔保基金。把一些有實力的、有上升空間的小微企業推薦給值得信任的金融機構,支持他們的信貸資金。(3)我國可以借鑒國外其他一些發展資金的優惠政策,致力于讓更多的小微企業都能享受到的優惠政策。同時,還需快速地建立政策的跟蹤問效機制,這樣才能有效地保證資金安全使用。
(二)國外小微企業稅收政策的啟示。(1)進一步減輕小微企業的稅收負擔。將所得稅的優惠范圍覆蓋全部小微企業,同時可以適當考慮在小微企業的優惠稅率基礎上進一步減免;將營業稅和增值稅的起征點的優惠范圍擴大同時考慮提高起征點的額度或是將起征點改為免征額的方式。(2)注重小微企業生存能力的保護。對于剛剛起航的小微企業給予他們一段時間的稅收優惠,降低他們所得稅的征收率。對于步入正軌的小微企業,我們要著力解決這些發展中的小微企業的資金困難的問題。(3)國家制定相應稅收政策,讓小微企業享受到優惠,起到促進小微企業穩定發展的作用,發揮小微企業它特有的活躍經濟的作用。對于科技創新型的小微企業,我國政府可以采取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等等的稅收優惠政策,以此用來鼓勵創新型小微企業的發展。
(三)國外小微企業金融政策的啟示。(1)我國政府可以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我國政府可以學習和借鑒國外一些先進的金融政策,也可以通過設立政策性性質的金融機構,將貸款和融資這幾項都服務于小微企業。通過較多的支持方式來不斷地加大支持力度,這樣小微企業才能在良好健康的成長環境下穩健地發展。(2)建立多元化的融資渠道。必須充分發揮金融機構的中介和服務職能,為小微企業尋找更多的資金來源,滿足小微企業資金方面的需求。特別是應該鼓勵和扶持中小銀行的發展,使其在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方面做出一些貢獻。還應引導和規范民間借貸行為,讓民間金融市場成為小微企業融資的一個有利選擇。(3)進一步完善信用擔保體系。我國的信用擔保機構服務質量普遍不高,提供服務的種類和形式比較單一,應在提供服務質量的同時,提供多形式、多層次、多渠道的融資服務。在政府的支持下,簡化繁瑣的擔保手續,降低擔保費用,使擔保機構能夠提高整體運作效率,為小微企業融資創造便利條件。
參考文獻:
去年7月,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從今年8月1日起,對小微企業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據初步估算,這項政策將給超過600萬戶小微企業帶來實惠,直接關系幾千萬人的就業和收入,預計年減稅規模近300億元。此項政策是在國家近年來出臺的一系列惠及小微企業發展的稅費政策基礎上的一項稅收優惠,體現了國家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發展的支持力度。
為鼓勵小微企業發展,政府為小微企業減負的步伐一直沒有停止過。近年來,我國不斷出臺了一系列惠及小微企業發展的稅費政策,從國家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到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由6%和4%統一降至3%,再到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可見小微企業的稅負在逐步“瘦身”。此外,結構性減稅的重頭戲――“營改增”試點的推進,同樣惠及小微企業。目前正在積極推進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試點,原適用5%營業稅稅率的小微企業改征增值稅后,大部分按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稅負水平下降40%;原適用3%營業稅稅率的小微企業,因為由營業稅的價內核算變為增值稅的價外核算,稅負也有所下降。
小微企業與個體工商戶,雖然經營實體性質不同,但是在生產規模上二者大體相當,甚至有一些個體工商大戶生產規模超過小微企業。從稅收政策上說,二者稅負差別不小,稅收政策總體有利于個體工商戶,不少個體工商戶并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但自從去年國家對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以來,二者在稅收上差距基本抹平。與此同時,國家在出臺一系列扶持小微企業政策時,由于沒有說明同樣適用于個體工商戶,因此在一些地區,個體工商戶沒有享受到同等政策。比如,《意見》規定,鼓勵各級政府設立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積極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積極引導創業投資基金、天使基金、種子基金投資小型微型企業;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可按規定享受小額擔保貸款扶持政策。實際上,大量的個體工商戶同樣有金融融資需要和創業投資需要。再如,《意見》規定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融資擔保的財政支持力度,綜合運用業務補助、增量業務獎勵、資本投入、代償補償、創新獎勵等方式,引導擔保、金融機構和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等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融資服務。這里涉及到對個體工商戶的財政支持和政府性融資服務,同樣是個體工商戶所需要的。
關鍵詞:創業投資;稅收政策;激勵措施;風險補償
創業投資(VentureCapital,簡稱VC),是一種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提供增值服務,以期在被投企業成長或發展成熟后通過轉讓股權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行為。創業投資對于實現資本與技術的融合、促進創業創新活動和產業結構轉型升級具有重要作用。稅收及風險補償等政策是促進創業投資發展的重要激勵手段,對于創業投資企業的發展以及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推動作用。鑒于中央層面稅收政策的適用局限性,地方應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制定配套措施加以完善。
一、創業投資與稅收政策
1.稅收政策對創業投資發展的作用創業投資的“高風險、高收益”特征使得很多資本徘徊在創業投資行業的大門外,由于創業投資所帶來的擴大就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等社會效益并不能內化為創業投資企業的經濟效益,因此僅僅依靠市場調節不足以實現行業的快速健康發展[1],這時需要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發揮推動作用,通過制定激勵措施提高創業投資企業的積極性。稅收政策是國家促進創業投資發展的重要激勵手段之一,對創業投資行業的發展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合理的稅收優惠政策能夠改善投資主體的預期,提高其從事投資活動的積極性,促進創業創新,增進社會效益[2]。縱觀美國、英國等創業投資市場發達的國家和地區的創業投資發展史,稅收政策的優惠程度與創業投資的發展程度密切相關。這些國家和地區創業投資行業的蓬勃發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完善的稅收優惠政策。2.我國的創業投資稅收優惠政策2007年出臺的《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31號)與2009年出臺的《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規定,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符合規定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只限于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法人創業投資企業。后又出臺規定逐漸將該條稅收優惠措施的內容擴展到適用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這是我國現行的關于創業投資稅收優惠政策的主要內容。這項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創業投資企業的稅負,對于激發市場主體從事創業投資的熱情,促進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地方的激勵措施
1.制定的必要性國家對于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提供了稅收抵扣優惠措施,但該項規定仍然存在一些缺陷。首先,該項優惠措施不適用于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法》中也沒有相關優惠條款,對個人進入創業投資行業形成阻礙。由于創業投資的失敗率高、年收益率波動大,個人投資收益具有不確定性,盈利時需按規定納稅,虧損的年度卻只能自擔風險,有失公平,嚴重影響個人從事創業投資的積極性,阻礙創業投資基金總體規模的擴大[2]。其次,不利于鼓勵創業投資企業進行長期投資。該項措施規定,創業投資企業享受稅收抵扣優惠的最短期限為2年,這可能導致有些創業投資企業為了提高資金使用率,在存續期內能夠進行多輪投資,以便多申報稅收抵扣而縮短投資期限[3]。由于初創期企業的投資周期長,因此不利于發揮創業投資促進初創期企業發展的作用。最后,該政策稅收抵扣優惠標準高,覆蓋范圍小。創業投資企業申請適用該項優惠措施的前提是投資于未上市中高新小技術企業2年以上,而“中小”和“高新”的雙重標準使得真正能夠享受到稅收抵扣優惠的創業投資企業不多,導致該項措施能夠發揮作用的范圍有限。創業投資稅收優惠政策單一且存在適用主體和范圍有限等缺陷,使其對創業投資的促進作用減弱,學界對此也提出了諸如放寬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4]、將投資期限與抵扣額掛鉤[5]等建議。但基于我國實行稅收法定原則,稅收的征收標準和優惠辦法必須由法律來規定。在無法直接解決稅收問題的情況下,地方可采取其他有效的措施對創業投資提供激勵補償。一些省市充分發揮了地方主觀能動性,在不與中央政策相違背的情況下盡可能地給創業投資企業提供更多的支持。以浙江省為例,除了省級層面,其多個市縣都制定了促進創業投資發展的激勵措施,且措施覆蓋范圍比較全面。浙江省也是我國創業投資市場十分發達的地區,這在一定程度上顯示了稅收等激勵措施對于創業投資發展的重要作用。另外,如果地區缺乏對于創業投資的激勵政策,還可能導致創業投資企業出于利益考慮,即使需要在本地進行投資,但是會選擇有優惠措施或者優惠力度更大的地區落戶,這從根本上也會影響本地潛在的稅收收益。2.地方主要激勵措施稅收返還政策。基于稅收法定原則,地方對創業投資的稅收優惠主要通過“稅收返還”來實現,即對符合地方規定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對其實際繳納稅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予以部分或全部返還。我國多個省市例如湖北省鄂州市、廣東省佛山市等都有關于稅收返還的優惠措施,安徽省也有相關規定。值得一提的是,地方一般將稅收返還優惠措施時與投資期限掛鉤,這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創業投資機構的長期投資,對于初創期企業發展有重要意義。風險補償政策。創業投資具有高風險性特征,出于規避風險的本能,很多市場主體對創業投資行業一直持觀望態度。因此,實行風險補償、降低投資風險是提高各類主體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積極性的重要舉措。例如江蘇省揚州市規定由市政府和創業投資機構共同出資設立創業投資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對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按其投資損失的一定比例給予風險補貼,允許經過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按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市財政再按實際投資額的1%給予風險補助,形成創業投資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幫助創業投資企業降低投資風險。安徽省對省引導基金支持的創業投資基金也制定了風險補償措施。其他激勵政策。地方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主要有財政補貼(嘉興市、寧波市)、投資補助(寧波市、淮安市)、減免股權過戶費用(嘉興市)、政府優先安排項目扶持資金和貸款貼息(無錫市)以及對于創業投資機構相關從業人員的補貼與獎勵等。這些政策作為優惠配套措施用以促進本地創業投資的發展。
三、安徽省創業投資激勵政策
1.現行政策在稅收返還方面,《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股權投資類企業規范發展的意見》(皖政辦[2013]36號)規定:對按規定進行備案,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投資方向符合國家和安徽省有關產業政策,對安徽省中小微企業的投資額度不低于其投資總規模60%且不低于其實際到位資本60%的股權投資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前2年按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省級分成部分給予等額獎勵,后3年給予減半獎勵。在省級層面對稅收返還優惠政策作了規定。此項規定完善了省級層面的獎勵扶持政策,對于彌補國家稅收政策的不足具有積極作用。首先,投資方向的規定具有鮮明的政策導向,有利于扶持安徽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其次,對中小微企業投資比例的規定有利于引導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于中小微企業,推動中小微企業的發展;最后,稅收返還與投資期限掛鉤,有利于鼓勵創業投資企業進行長期投資,對初創期企業的發展有促進作用。該項規定仍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第一,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要求過高。該規定對比國家層面的稅收優惠措施來看,由于沒有“高新”的限制,使得投資于非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小企業的創業投資機構也能夠獲得稅收返還獎勵的機會。根據安徽省創業投資基金市場數據分析,安徽省近兩年創業投資機構的管理資本規模在1億元以下的比例約為三成,也就是說,大約三分之一的創業投資機構直接被這項措施“拒之門外”,無法享受稅收返還獎勵。另一方面,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機構必須“從獲利年度起”才能享受稅收返還獎勵優惠,但創業投資周期長,風險高,收益滯后,這既要求投資者具有足夠的耐心,同時投資還要成功。風險補償政策。在《安徽省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實施辦法(試行)》(皖政辦[2009]19號)中規定了對省引導基金支持的創業投資基金的風險補償,但沒有建立常規的、具有普遍適用性的風險補償機制。因此,純商業性的創業投資企業在投資失敗時可能無法得到補償。“高風險,無補償”的現實會導致市場主體更傾向于選擇投資債券等風險較小的領域,不利于安徽省創業投資行業的發展。其他激勵政策。安徽省其他激勵創業投資發展優惠政策較少,如針對省引導基金管理團隊專業人員的稅收返還政策以及對于創業投資專業人才享受優惠的原則性規定,合肥市出臺一些獎勵和補貼政策等,但沒有形成系統完善的激勵政策體系。2.完善安徽省創業投資政策的建議安徽省正處于經濟快速發展階段,同時擁有已融入長三角的地理優勢以及科技創新優勢,發展創業投資的基礎條件較好。省及各市應當結合實際,充分借鑒經驗,制定出臺一套全面完善的激勵措施,推動創業投資行業發展,更好地發揮創投基金對經濟的促進作用。首先,在稅收返還方面,應當降低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要求,擴大受惠企業范圍;同時,將企業的受惠階段前移,不單純以結果為標準來給予優惠,以提高創業投資企業長期投資中小微企業的積極性。在整體擴大受惠主體和范圍的同時,還可以采取“差別對待”的策略,針對不同條件的企業制定不同層次的受惠標準,對實現高標準的企業給予高優惠,低標準的給予低優惠,以達到普遍受惠、分層激勵的效果。第二,建立常規的風險補償機制,不再僅僅適用于省引導基金支持的創業投資基金。對此,可以借鑒其他省市的做法,允許創業投資企業按比例計提風險準備金,同時由政府與創業投資機構共同設立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對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投資失敗的損失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償,幫助創業投資企業降低投資風險。第三,完善其他激勵配套措施,比如對于貢獻特別突出的創業投資企業給予額外的財政補貼獎勵。對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給予投資補助,提高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積極性。對創業投資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獎勵,吸引和激勵專業人才,在本省形成相對完善的創業投資激勵措施體系。研究表明,稅收政策與創業投資業具有顯著的正相關作用[6]。稅收優惠、風險補償等激勵政策是政府用來推動創業投資業發展,促進創新和經濟發展的重要措施。我國的創業投資稅收優惠政策單一、適用范圍窄,雖然2016年國務院出臺了相關意見,提出要加強政府引導和政策扶持,完善創業投資稅收政策,但仍在研究階段,且中央政策未必能適應每個地區的實際情況,因此,地方應自主制定配套政策加以補充完善。地方政策具有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進行及時調整,發揮地方靈活性的優勢。安徽省一方面應當對現有政策的不足加以完善,另一方面應積極借鑒成功經驗,結合自身實際,填補空白。省級發揮引導示范作用,帶動各市制定出一套適用主體和范圍廣泛,激勵效果明顯的創業投資激勵措施體系,為創業投資業在安徽省的發展營造有利環境。
參考文獻
[1]劉健鈞.促進創業投資發展稅收政策解讀[J].中國投資,2007(3):26-31.
[2]劉仁和,余志威.完善我國創業投資基金的稅收政策[J].稅務研究,2010(6):54-57.
[3]劉健鈞.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稅收政策解讀[J].中國科技投資,2007(4):53-57.
[4]朱義紅.發展創業投資的財稅政策研究[D].南昌:江西財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2.
[5]顧波紅.淺談促進我國創業投資發展的稅收政策[J].現代經濟信息,2014(11):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