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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力推進了海洋環境監測站的建設步伐,海洋環境監測、預報能力穩步提高
2004年青島市在海洋環境監測站的建設方面主要突出了以下幾點工作:一是進一步推進了機構建設。為了進一步明確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海洋環境監測和預報的職能,今年,我市在原來海洋環境監測站的基礎上成立了青島市海洋環境監測預報中心,該中心的建立使我市的海洋環境監測、預報職能以及海洋環境質量公報的職能得到進一步明確。二是大力提高了能力建設。為了保證我市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開展,今年,我局在進行了實地調研的基礎上,咨詢有關專家,制定了實驗室建設方案,對已有實驗室進行了改造裝修,并將實驗室建設面積擴大到400多平方米,目前青島市的海洋環境監測預報中心在技術設備上已建立六個實驗室,擁有430多萬元的儀器設備。為了提高現有科技人員的工作能力,選派了8名技術人員參加了技術培訓,人員培訓率達57%。
二、進一步加大了海洋環保經費的投入,確保海洋環保工作任務的圓滿完成
2004年青島市用于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經費累計達到1043.2萬元。其中,奧帆賽區的海洋浮標系統建設投入573.2萬元,海洋環境監測儀器設備投入350萬元,海洋環境監測經費投入120萬元。海洋浮標系統主要包括三套浮標系統、一套波流測量系統和一套常規單要素監測系統。監測儀器設備上添置了液相色譜儀、氣相色譜儀、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等精密儀器。在監測上主要的投入為:海洋環境監測經費38.5萬元,漁業環境監測經費11.5萬元,奧帆賽區海洋水文、水質監測預報系統建設可行性研究前期經費35萬元,青島文昌魚水生野生動物市級自然保護區建區監測、調查經費10萬元,海洋環境執法檢查和巡視以及“白泥”污染治理前期調研的經費5萬元,各區(市)海洋及漁業環境監測經費約20萬元。
三、我市開展的環保工作
(一)制定了地方性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制度、規劃、標準并做到了嚴格執行
1、進一步完善了青島市海洋環境保護法規
為保護和改善我市海洋生態環境,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推動我市海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健康發展,今年我市完善了一系列青島市地方性海洋環保法制法規。起草并送審了《青島市無居民海島利用與保護管理辦法(草案)》;按照市政府的立法工作計劃,完成了《青島市海洋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立法調研和草案的編寫工作、完成了《青島市漁業資源增殖管理辦法》、《青島市膠州灣海域管理規定》的起草工作。
2、以制度和規劃來規范和指導海洋環保工作的開展
為了促進我市海洋環保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施行,制定了《海洋與漁業系統實施〈行政許可法〉辦法》;結合青島市海洋環保工作的實際需要,開展了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編制的前期調研,在青島市編制的《海洋功能區劃》的基礎上,委托中國海洋大學擬定了《青島市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編制方案》。準備運用系統工程的方法,以實現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為目標,以海洋生態保護為重點,以海域環境容量控制陸源污染物和海上污染物入海總量為手段,進行《青島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及海洋環境管理的對策研究,為海洋環境保護工作提供科學依據,實現海洋經濟和區域經濟的健康、持續、和諧發展。
3、制定了標準并做到了嚴格執行
為了推廣生態養殖,減少因養殖而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損害,2004年青島市重點制定了《青島市無公害食品日本對蝦生態養殖技術規范》、《青島市無公害食品刺參池塘養殖技術規范》、《青島市無公害食品菲律賓蛤仔底播增養殖技術規范》等10個技術標準,并嚴格執行了已有的現行標準。
(二)認真組織落實海洋環境監測預報、海洋信息、海洋工程、保護區等方面的工作
1、建設了海洋水文、水質監測暨預報系統,準確提供了海洋環境預報信息
為了保證2008年奧帆賽的順利舉辦,滿足國際帆聯關于奧帆賽對海洋水文的專業需求和對水質的要求,青島市積極組織開展奧帆賽區海洋環境監測預報系統建設工作,完成了海洋水文數據通信系統改造擴容和“波浪騎士”浮標的電池更新改造工作,初步完成了小麥島海洋環境監測站的技術改造,進行了通訊試驗。自2004年8月1日起每天小麥島監測站的部分海洋環境監測信息,并應奧帆委的要求,在雅典奧運會期間和殘奧會期間同步向奧帆委提供小麥島監測站逐時海洋環境監測信息。
2、海洋環境保護信息工作全面加強
為了提高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環境監測工作對政府、公眾等各方面的服務作用,今年海洋環境保護的信息工作得到長足發展。主要工作有:為了讓公眾及時了解海水浴場的海洋環境狀況,暑期在新聞媒體、浴場顯示屏上每天了海水浴場的現場監測數據;向國家海洋局、國家海洋信息中心、省海洋與漁業廳等部門報送了12篇海洋環保信息;籌建了青島市海洋與漁業網海洋環保專欄,專欄內將定期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的各類信息,目前該網站已投入試運行,市民可以上網查看;在各類報紙上了20多篇青島市的海洋環保信息;在中央電視臺、青島電視臺、廣播電臺等新聞媒體上了青島市人民政府與國家海洋局共同開展奧運會帆船賽場海洋環境保護合作安排等內容的大量海洋環保工作信息。
3、強化了對海洋、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
隨著海洋環保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以及《膠州灣及鄰近海岸帶功能區劃》的實施,青島對涉海工程項目的管理已逐步完善。今年對7項涉海工程項目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的初審、審批,對在建涉海工程項目進行了跟蹤檢查,開展了施工期監測,實施了對涉海工程的全過程管理。
4、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得到有效開展
2004年,青島文昌魚水生野生動物市級自然保護區獲市政府批準建立,該保護區的建立推動了我市的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進入一個新的階段。開展了大公島省級自然保護區的管理工作,聯合有關部門加強了對保護區海域的執法檢查,及時發現、制止各種違法行為,有效地保護了保護區的環境和資源。開展對保護區的資源環境調查,在綜合調研的基礎上開始選劃長吻蟲珍稀動物保護區和膠州灣特別保護區。
5、海洋標準計量工作
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關于海洋方面的標準,根據國家標準公布青島市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總體狀況。
(三)開展海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依法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1、進一步強化了海洋執法監督和巡查力度
加強了海上執法隊伍的建設,加大海上執法的力度,認真貫徹《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對涉海工程項目實行嚴格控制和監督檢查,建立起了海洋與漁業環境監視舉報信息網和聯動共管機制,重點打擊破壞海洋生態環境及海洋資源的違法行為。我們今年開展了保護海洋國土“藍箭專項執法行動”,有效地保護了我市近岸海域的生態環境。在“海盾2004”專項執法行動中,查出了多起圍填海和海洋污染案件,并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罰。
開展海域使用、海洋生態保護執法檢查,查處沿海一線的亂圈、亂占等違法養殖行為,對與青島市海洋功能區劃相抵觸和違規破壞海岸自然景觀的海水養殖建設項目堅決予以打擊,爆破清理了在青島前海一線非法筑造的3000余平方米鮑(參)池。通過執法行動維護了法律的尊嚴,規范了海域使用秩序,樹立了海洋執法部門依法管海的權威,受到社會各界的好評。
嚴厲打擊了非法采挖海砂行為,保護了我市的海洋資源和海洋生物棲息地。在海砂執法檢查中,我們堅持長期檢查和階段性突擊檢查相結合,專項執法與聯合執法相結合,做到常抓不懈,從嚴打擊。自開展示范工作以來,共查處了多起船舶非法采砂行為。
2、強化了海洋赤潮防災減災工作
我們開展了赤潮防災減災和應急監測工作,編制并實施了《青島市赤潮監控方案》,建立了青島市赤潮監視信息網,成立了全市海洋赤潮防災減災領導小組。為避免赤潮對2008年奧帆賽帶來不利影響,我市編制并開始實施了《青島奧帆賽場及鄰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動項目建設方案》。主要內容包括赤潮監測預警、應急處置、應急反應預案等內容。
3、進一步強化了海洋環境監視監測工作力度
我市已經建立了青島市海洋環境監測預報中心,新建了常規、微生物、病毒及生化等實驗室,先后開展了近岸海域養殖區的環境監測和水產品產地環境監測與評價工作、養殖產品藥殘監測和貝類殘毒監控等工作,初步發揮了監測機構為奧帆賽區服務的職能。制定并實施《2004年青島市海洋環境監測工作方案》,開展了近岸海域海洋環境污染現狀與趨勢監測,海水浴場泳期環境監測預報、膠州灣底部重點底播養殖功能區等海域海洋環境監測和小麥島污水處理廠、青島堿廠、團島污水處理廠排污口監視性監測及鄰近海域環境狀況監測,重點加強對奧運帆船賽區的監測,目前,各項監測已按計劃要求完成任務。《2004年青島市近岸重點海域海洋環境監測評價報告》也已編制完成。
4、如期了青島海洋環境質量公報
今年上半年,按照國家海洋局的要求,以2003年青島市海洋環境監測結果為依據,對海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了綜合分析和評價,完成了2003年青島市海洋環境質量公報的編制工作,并進行了,同時將質量公報上報了市政府、國家海洋局等上級部門和相關單位,為社會各界和廣大公眾進一步了解海洋環境質量狀況提供了保證。
5、開展監測機構計量認證
青島市的海洋環境監測預報中心在技術設備上已建立了六個實驗室,擁有430多萬元的儀器設備,其中2名技術人員獲得了省技術監督局實驗室內審員資質,并組織多人參加了培訓;我市的海洋環境監測與預報中心與國家海洋局北海預報中心和北海監測中心采取合作共建的模式,實行邊監測邊建設邊發展的原則,目前主要工作依托北海分局預報中心和監測中心來開展。與省計量認證委員會簽訂了計量認證咨詢合同,由對方指導進行計量認證申請工作,正在積極申請進行我市海洋環境檢測、漁業養殖水質的監(檢)測和水產品產前、產中、產后全過程監控能力的計量認證資質,
(四)開展海洋環境保護的宣傳工作
為了提高全社會海洋與漁業法律意識,保護海洋環境。在“兩會”召開之際和“海洋節”開幕前夕,我們通過青島日報、招商周刊等新聞媒體,以“提高海洋綜合管理水平,履行海洋行政管理職能”、“大力發展高效漁業、加快漁業現代化進程”等為標題,分別以6個整版的篇幅進行報道,宣傳效果明顯。我們采取多種形式,利用重大節慶活動和深入基層召開環保知識宣講現場會等廣泛宣傳環保知識。利用電視、報刊等新聞媒介,對嚴重的違規行為予以曝光。我們還多次在開展海洋和漁業環境監測時,邀請記者進行現場采訪,向群眾直觀、詳細地介紹監測的方法、過程,以及環境監測對海水養殖的重要作用,起到了良好的宣傳效果,提高了全民海洋與漁業生態環保意識。
(五)積極開拓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新領域
1、開展了我市首例海洋生態污染損害整治恢復工程項目
根據歷年對膠州灣東岸青島堿業公司排污口附近海域的監測結果,在征求我市海洋環境保護咨詢委員會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關于治理膠州灣東部海域“白泥”污染的方案》,提出在政府的扶持下,由污染單位進行“白泥”污染治理的建議,力求通過“白泥”污染治理探索出一條適合我市實際的海洋生態恢復的路子。目前,市政府正在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該建議的可行性進行論證。
2、建立了我市范圍內的第一個野生動物保護區——文昌魚自然保護區
自去年開始籌建青島文昌魚水生野生動物市級自然保護區以來,我局開展了一系列文昌魚自然保護區的申報工作。委托海洋大學編制了《青島文昌魚水生野生動物市級自然保護區論證報告》;組織專家對論證報告進行了評審,并通過了評審;協調了市環保局、市規劃局、青島海事局、部隊等有關單位的意見,并獲得了相關單位的支持;將建立該自然保護區的建議提報了市長辦公會,并獲得了市領導的支持;今年又按照《自然保護區條例》中“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需經省政府批準”的要求,將建立該自然保護區的建議提報了省政府及省海洋與漁業廳、省環保局等相關單位,獲得了省政府及有關單位的支持。8月10日青島市政府正式批復同意建立青島文昌魚水生野生動物市級自然保護區,該保護區為野生動物類型,保護區面積61.81平方公里。文昌魚保護區的建立標志著該保護區申報工作的完成,建設、管理工作的開始,成為我市范圍內(包括陸地)建立的第一個野生動物保護區。
四、我市積極開展開創性工作
1、推進了國家級海洋環境監控區建設
為做好奧帆賽區海洋環境保障工作,青島市政府和國家海洋局積極磋商,于今年7月8日,在青島國際新聞中心簽署了《共同開展奧運帆船賽場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合作安排》。通過雙方的合作,將進一步加大奧帆賽場及附近海域的海洋生態環境監督和整治,為使青島承辦一屆最出色的奧帆賽,實現“綠色奧運、科技奧運、人文奧運”的總體目標將產生積極作用。這是全國沿海地方政府首次與國家海洋局合作共同開展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協議簽署后,為保證該項合作的順利開展,我局又會同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就合作具體方案進行了認真地論證,編制并上報了《奧帆賽場及鄰近海域國家級海洋環境監控區實施方案》,準備在國家海洋局和青島市政府同意后,盡早組織實施。
2、在國內首次開展了大面積赤潮的監測、科研及防治項目
為從根本上改善我市前海海域環境質量,杜絕赤潮的發生,根據青島市政府的指示精神,我局會同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等科研單位編制和上報了《青島奧帆賽場及鄰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動項目建設方案》,準備在前段赤潮研究和監控的基礎上,整合和優化我市赤潮研究、監控資源和力量,聯合開展“奧帆賽場及鄰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動項目”,該項目目前已經立項。
我們針對目前青島近海赤潮發生特點和發展趨勢,在奧帆賽場及鄰近海域布設37個站位,進行了大面積的監測,監測項目包括水環境、沉積物環境、生物環境指標。據此,我們編制了《青島奧運帆船賽區及鄰近海域海洋環境質量狀況》和《浮山灣海洋環境質量狀況》專題報告。
另外,我們還強化了海洋赤潮的日常監督監視工作,組織項目承擔單位不定期地對奧帆賽區的重點區域實施了不間斷的監視和監測,并對近岸海域發生的兩起赤潮現象進行了應急跟蹤監測監視,對赤潮可能發生的概率和發展趨勢進行了分析預測。
3、開展青島奧帆賽區海洋監測預報系統建設項目,建成我國近海岸最先進的海洋環境監測和預報系統
一、我國工業廢水污染補償中存在的問題及其結癥
海洋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后,政府會采取措施,對相關責任人實施懲罰。懲罰通常都重點立足于解決海洋環境污染問題,卻缺乏對受影響居民的損害補償。即使居民獲得了相應補償,也因沒有具體的補償措施而缺乏公平性,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我國現有的環境污染治理模式是“先污染后付費”,污染的集體或個人并沒有承擔相應的責任,而是以金錢補償對海洋環境造成的損害。這導致了污染者缺乏責任意識,降低了污染補償的效率,拖延了救濟時間,使海洋環境的污染越來越嚴重,給海洋環境乃至整個社會發展造成了嚴重的影響,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發展。筆者通過分析我國工業廢水污染的現狀,發現了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補償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
第一,污染損害評估標準不明確,公平性缺失。工業廢水污染對海洋環境的影響程度是追究污染責任者所應承擔責任的重要依據。工業廢水污染對環境造成了嚴重損害。一方面,污染物進入海洋后,造成海洋環境的破壞,使海水富營養化,對海洋生物的繁衍和發展產生直接的影響,同時也產生了諸如滸苔等很多環境問題。另一方面,污染物也間接的影響著人們正常的生活,危害人類健康。近年來,改革開放政策不斷深入人心,我國的經濟體制也實現了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跨越,沿海居民越來越重視灘涂養殖,從以前的養魚、蝦、蟹到養殖更具有經濟價值、具有觀賞性的水生動植物。這些養殖業的發展,使水產市場更加繁榮,同時增加了養殖戶的經濟收入,豐富了人民群眾的飲食生活,也給一部分人創造了就業機會。①然而我國近幾年發生的海洋環境污染現象切斷了部分以海產養殖為生的居民的物質來源,對居民產生影響。由于工業廢水污染為海洋環境帶來的損害無法直接衡量,導致了工業廢水污染沒有明確的補償標準,居民的利益得不到合理的補償,造成各地的補償規定不統一,缺乏公平性。
第二,補償違規現象嚴重,影響管理成效。政府在污染損害補償工作中屬于監督者和管理者,同時也是海洋環境污染的間接責任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對海洋環境進行監督和管理的機構,即環保、海事、漁業等環境保護部門,各部門對各自負責的水域進行分工管理。根據規定,各地環境保護局定期匯報污染排放情況,同時,中國環境總站也每年至少兩次報污染源排放情況,每年應不少于兩次,以便政府及環保部門及時對環境問題進行處理,并受害居民的損失。該規定使政府定期掌握污染情況,以便及時作出應對措施,并方便查看整改效果。但各地的環境保護部門報告頻率極低,并未按照規定報告,這反映出政府部門對海洋污染的重視程度不足、監督力度不強,且監測結果缺乏第三方的監督的問題。同時,地方政府官員私吞補償款的現象日益增多,本應獲得補償款的居民無法得到補償,違規現象嚴重。可見,我國工業廢水污染補償缺乏統一的監督機構,政府部門忽略了本應承擔的監管失責的責任,忽略了作為環境污染的間接責任者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另外,在工業廢水污染治理中,主要污染責任者都執行“先污染后付費”的政策,這種政策一方面使排污者產生錯誤的意識,認為排污是應享有的權利,付費就是承擔的責任。因此,排污者并沒有關注污染后對國家和社會的補償問題,在排污時無所顧忌,使得海洋環境污染更為嚴重。而政府在宣傳海洋環境保護時注重強調減少排污,并沒有強調造成污染的主要責任者在整個損害補償中的責任和義務,使得在海洋污染損害追究責任時,排污者相互推諉。另一方面,由于海洋環境污染的潛伏性強,周期長,“先污染,后付費”的政策使得海洋環境問題出現時責任主體不明確,無法對主要責任者進行處罰。
第三,污染處罰力度小,影響補償進程。我國先后通過了《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陸源污染物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其中都對海洋污染防治進行了規范。《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了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或單位應繳納罰款,這雖然使得環境污染補償有法可循,但卻缺乏相應的強制措施,忽略了責任者若并未按規定繳納罰款,相關責任人是否承擔的法律責任的問題。此外,《民法通則》中也有關于海洋環境污染補償的相關規定,其中并非所有的海洋環境污染行為都應承擔責任,這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鉆漏洞,通過私人方式用遠低于法律規定的賠償金額補償當地居民,逃避相關環境主管部門的問責。②大部分的法律或規定僅明確了原則性的海洋污染損害賠償制度,但卻缺少具體的賠償措施,法律或規定的操作性不強。另一方面,我國法律規定的工業廢水污染補償措施較為模糊,對主要責任者的處罰過輕。海洋環境污染給國民經濟帶來了嚴重的影響,但大多數海洋污染造成的損害僅通過繳納罰金即可免責,罰金的數額遠不能彌補對環境造成的惡劣影響。只有造成嚴重損害的,才予以刑事處罰,使得補償缺乏強制性。
二、解決工業廢水污染補償中存在問題的對策
工業廢水污染使居民的利益造成了損失,也使我國在補償問題上陷入困境,除了在法制方面的滯后外,與我國長期以來對海洋權益的漠視也有很大關系。只有建立健全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使全社會形成愛護海洋環境的環保觀念,才能更好地維護我國的海洋權益、保護好海洋生態環境。筆者認為,針對現階段我國在工業廢水污染補償中存在的問題,應立足于法律、政府監管等幾方面。在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件的預防和應急方面,我國政府的基本應對措施已初步成型,但在保障成果方面還存在著不足。政府應真正做到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成效,同時認清自己是間接責任者,做好污染損害的補償問題,保障沿海居民的利益,從而保證沿海經濟與海洋環境的和諧發展。本文致力于探究工業廢水污染補償機制,重點探討如何在發展的同時兼顧海洋環境保護,發現我國工業廢水污染補償體系中存在的問題并加以解決,完善海洋環境污染補償機制,著力于解決我國海洋污染事件頻繁發生,卻得不到妥善處理的問題。
(一)建立對工業廢水污染的影響評價制度海洋環境管理部門應建立完善的污染影響評價制度,首先應明確評估主體,可以是當地的環保局或政府委托的具備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其次應確定評估對象,重點評估對象主要包括漁場、自然保護區、海濱游樂園、養殖區等;最后要確定評估依據以及評估的重點項目,重點項目可包括生物資源損害、主要污染面積等方面,評估依據應以并以污染物的濃度增量為準。另外,也應充分利用學校以及有相關技術的社會團體或組織等進行污染檢測,最后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明確主要排污者的責任條款。③由于海洋環境污染造成的后果不易評估,且缺乏嚴格的標準,因此沒有具體的補償措施。部分省市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以此細化評價標準,形成完善的評估制度。如山東省頒布了以損失數量為標準的補償措施,即對本轄區海洋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額不足1000萬元的,應由設區的財政部門直接向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相關賠償要求;造成1000公頃損失的,需繳納2億元補償費。此類規定較為詳細,標準明確,使補償有章可循。
(二)加強對工業廢水污染補償的監督管理力度工業廢水污染事件的頻繁發生,既有污染者的直接責任,也存在政府監管不力的間接責任。在保證工業廢水污染補償的同時,應加強政府內部各部門之間的行政監督,確保補償真正落到實處。社會的發展離不開政府,這不僅取決于政府作為社會公共秩序的維持者和公共利益的維護者,在發揮其經濟職能和文化、社會職能的同時,也是社會運行的監管者。在社會危機發生的同時,既要發揮它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也要負責事件的預防,在污染補償方面最能體現政府的監管預防職能。政府應明確定位,不僅要做好污染的預防、監管工作,還應意識到作為間接責任者的定位。政府作為監督者和管理者,應發揮好作用,防止海洋污染事件的擴展,以免影響沿海居民的生活,使居民利益受損。為了確保補償工作的進行,不僅需要加強內部監督,也要加強外部監督。政府應注重非營利組織的發展,我國由于政治體制等方面的原因,真正意義上的非營利組織很少,且大都進行公益服務,缺乏政策倡導型的組織。而大部分群眾所熟知的組織,如青聯、婦聯、殘聯、中國貿促會等,都是半官方社會組織,具有政府背景。由此可見,我國缺少能夠真正站在公眾立場上表達意愿的非營利組織。非營利組織在海洋環境污染頻繁發生,卻得不到妥善處理時,應發揮其應有作用。因此,政府應支持和引導非營利組織的發展,在決策的過程中接納非營利組織的意見和建議,并為其提供資金、政策等多方面的支持,并鼓勵其在污染賠償方面提供意見和建議,做好指導工作。我國現階段海洋環境污染處理辦法是“先污染,后付費”模式,即當排污違反法律規定時,將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罰款處罰。這種處罰方式是對海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后才采取措施,罰款的金額遠不能彌補對海洋環境造成的災難性破壞,補償也不到位。因此,在海洋環境污染日益嚴重的情況下,應形成一種新型的模式———先付費后污染,也可稱為“優先賠付”。在“優先賠付”的前提下,污染者先向政府繳納排污的費用,獲得政府頒發的排污許可證,其中明確規定排污的限度,并派遣專業人員監督,當排污達到限度是時則不再允許其繼續排污。排污者事先繳納的費用則作為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補償金,作為政府清理污染的費用以及利益相關居民的補償。這種“優先賠付”的模式不僅能夠減少污染損害,保護海洋環境,也能對受到污染損害的居民提供補償。
海洋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后,政府會采取措施,對相關責任人實施懲罰。懲罰通常都重點立足于解決海洋環境污染問題,卻缺乏對受影響居民的損害補償。即使居民獲得了相應補償,也因沒有具體的補償措施而缺乏公平性,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我國現有的環境污染治理模式是“先污染后付費”,污染的集體或個人并沒有承擔相應的責任,而是以金錢補償對海洋環境造成的損害。這導致了污染者缺乏責任意識,降低了污染補償的效率,拖延了救濟時間,使海洋環境的污染越來越嚴重,給海洋環境乃至整個社會發展造成了嚴重的影響,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發展。筆者通過分析我國工業廢水污染的現狀,發現了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補償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
第一,污染損害評估標準不明確,公平性缺失。工業廢水污染對海洋環境的影響程度是追究污染責任者所應承擔責任的重要依據。工業廢水污染對環境造成了嚴重損害。一方面,污染物進入海洋后,造成海洋環境的破壞,使海水富營養化,對海洋生物的繁衍和發展產生直接的影響,同時也產生了諸如滸苔等很多環境問題。另一方面,污染物也間接的影響著人們正常的生活,危害人類健康。近年來,改革開放政策不斷深入人心,我國的經濟體制也實現了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跨越,沿海居民越來越重視灘涂養殖,從以前的養魚、蝦、蟹到養殖更具有經濟價值、具有觀賞性的水生動植物。這些養殖業的發展,使水產市場更加繁榮,同時增加了養殖戶的經濟收入,豐富了人民群眾的飲食生活,也給一部分人創造了就業機會。①然而我國近幾年發生的海洋環境污染現象切斷了部分以海產養殖為生的居民的物質來源,對居民產生影響。由于工業廢水污染為海洋環境帶來的損害無法直接衡量,導致了工業廢水污染沒有明確的補償標準,居民的利益得不到合理的補償,造成各地的補償規定不統一,缺乏公平性。
第二,補償違規現象嚴重,影響管理成效。政府在污染損害補償工作中屬于監督者和管理者,同時也是海洋環境污染的間接責任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對海洋環境進行監督和管理的機構,即環保、海事、漁業等環境保護部門,各部門對各自負責的水域進行分工管理。根據規定,各地環境保護局定期匯報污染排放情況,同時,中國環境總站也每年至少兩次報污染源排放情況,每年應不少于兩次,以便政府及環保部門及時對環境問題進行處理,并受害居民的損失。該規定使政府定期掌握污染情況,以便及時作出應對措施,并方便查看整改效果。但各地的環境保護部門報告頻率極低,并未按照規定報告,這反映出政府部門對海洋污染的重視程度不足、監督力度不強,且監測結果缺乏第三方的監督的問題。同時,地方政府官員私吞補償款的現象日益增多,本應獲得補償款的居民無法得到補償,違規現象嚴重。可見,我國工業廢水污染補償缺乏統一的監督機構,政府部門忽略了本應承擔的監管失責的責任,忽略了作為環境污染的間接責任者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另外,在工業廢水污染治理中,主要污染責任者都執行“先污染后付費”的政策,這種政策一方面使排污者產生錯誤的意識,認為排污是應享有的權利,付費就是承擔的責任。因此,排污者并沒有關注污染后對國家和社會的補償問題,在排污時無所顧忌,使得海洋環境污染更為嚴重。而政府在宣傳海洋環境保護時注重強調減少排污,并沒有強調造成污染的主要責任者在整個損害補償中的責任和義務,使得在海洋污染損害追究責任時,排污者相互推諉。另一方面,由于海洋環境污染的潛伏性強,周期長,“先污染,后付費”的政策使得海洋環境問題出現時責任主體不明確,無法對主要責任者進行處罰。
第三,污染處罰力度小,影響補償進程。我國先后通過了《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陸源污染物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其中都對海洋污染防治進行了規范。《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了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或單位應繳納罰款,這雖然使得環境污染補償有法可循,但卻缺乏相應的強制措施,忽略了責任者若并未按規定繳納罰款,相關責任人是否承擔的法律責任的問題。此外,《民法通則》中也有關于海洋環境污染補償的相關規定,其中并非所有的海洋環境污染行為都應承擔責任,這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鉆漏洞,通過私人方式用遠低于法律規定的賠償金額補償當地居民,逃避相關環境主管部門的問責。②大部分的法律或規定僅明確了原則性的海洋污染損害賠償制度,但卻缺少具體的賠償措施,法律或規定的操作性不強。另一方面,我國法律規定的工業廢水污染補償措施較為模糊,對主要責任者的處罰過輕。海洋環境污染給國民經濟帶來了嚴重的影響,但大多數海洋污染造成的損害僅通過繳納罰金即可免責,罰金的數額遠不能彌補對環境造成的惡劣影響。只有造成嚴重損害的,才予以刑事處罰,使得補償缺乏強制性。
二、解決工業廢水污染補償中存在問題的對策
工業廢水污染使居民的利益造成了損失,也使我國在補償問題上陷入困境,除了在法制方面的滯后外,與我國長期以來對海洋權益的漠視也有很大關系。只有建立健全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使全社會形成愛護海洋環境的環保觀念,才能更好地維護我國的海洋權益、保護好海洋生態環境。筆者認為,針對現階段我國在工業廢水污染補償中存在的問題,應立足于法律、政府監管等幾方面。在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件的預防和應急方面,我國政府的基本應對措施已初步成型,但在保障成果方面還存在著不足。政府應真正做到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成效,同時認清自己是間接責任者,做好污染損害的補償問題,保障沿海居民的利益,從而保證沿海經濟與海洋環境的和諧發展。本文致力于探究工業廢水污染補償機制,重點探討如何在發展的同時兼顧海洋環境保護,發現我國工業廢水污染補償體系中存在的問題并加以解決,完善海洋環境污染補償機制,著力于解決我國海洋污染事件頻繁發生,卻得不到妥善處理的問題。
(一)建立對工業廢水污染的影響評價制度海洋環境管理部門應建立完善的污染影響評價制度,首先應明確評估主體,可以是當地的環保局或政府委托的具備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其次應確定評估對象,重點評估對象主要包括漁場、自然保護區、海濱游樂園、養殖區等;最后要確定評估依據以及評估的重點項目,重點項目可包括生物資源損害、主要污染面積等方面,評估依據應以并以污染物的濃度增量為準。另外,也應充分利用學校以及有相關技術的社會團體或組織等進行污染檢測,最后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明確主要排污者的責任條款。③由于海洋環境污染造成的后果不易評估,且缺乏嚴格的標準,因此沒有具體的補償措施。部分省市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以此細化評價標準,形成完善的評估制度。如山東省頒布了以損失數量為標準的補償措施,即對本轄區海洋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額不足1000萬元的,應由設區的財政部門直接向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相關賠償要求;造成1000公頃損失的,需繳納2億元補償費。此類規定較為詳細,標準明確,使補償有章可循。
(二)加強對工業廢水污染補償的監督管理力度工業廢水污染事件的頻繁發生,既有污染者的直接責任,也存在政府監管不力的間接責任。在保證工業廢水污染補償的同時,應加強政府內部各部門之間的行政監督,確保補償真正落到實處。社會的發展離不開政府,這不僅取決于政府作為社會公共秩序的維持者和公共利益的維護者,在發揮其經濟職能和文化、社會職能的同時,也是社會運行的監管者。在社會危機發生的同時,既要發揮它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也要負責事件的預防,在污染補償方面最能體現政府的監管預防職能。政府應明確定位,不僅要做好污染的預防、監管工作,還應意識到作為間接責任者的定位。政府作為監督者和管理者,應發揮好作用,防止海洋污染事件的擴展,以免影響沿海居民的生活,使居民利益受損。為了確保補償工作的進行,不僅需要加強內部監督,也要加強外部監督。政府應注重非營利組織的發展,我國由于政治體制等方面的原因,真正意義上的非營利組織很少,且大都進行公益服務,缺乏政策倡導型的組織。而大部分群眾所熟知的組織,如青聯、婦聯、殘聯、中國貿促會等,都是半官方社會組織,具有政府背景。由此可見,我國缺少能夠真正站在公眾立場上表達意愿的非營利組織。非營利組織在海洋環境污染頻繁發生,卻得不到妥善處理時,應發揮其應有作用。因此,政府應支持和引導非營利組織的發展,在決策的過程中接納非營利組織的意見和建議,并為其提供資金、政策等多方面的支持,并鼓勵其在污染賠償方面提供意見和建議,做好指導工作。我國現階段海洋環境污染處理辦法是“先污染,后付費”模式,即當排污違反法律規定時,將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罰款處罰。這種處罰方式是對海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后才采取措施,罰款的金額遠不能彌補對海洋環境造成的災難性破壞,補償也不到位。因此,在海洋環境污染日益嚴重的情況下,應形成一種新型的模式———先付費后污染,也可稱為“優先賠付”。在“優先賠付”的前提下,污染者先向政府繳納排污的費用,獲得政府頒發的排污許可證,其中明確規定排污的限度,并派遣專業人員監督,當排污達到限度是時則不再允許其繼續排污。排污者事先繳納的費用則作為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補償金,作為政府清理污染的費用以及利益相關居民的補償。這種“優先賠付”的模式不僅能夠減少污染損害,保護海洋環境,也能對受到污染損害的居民提供補償。
關鍵詞:環境救助 響應程序 收費標準
一、前言
隨著大陸經濟高速增長,對能源的需求日益擴大。為保證國民經濟平穩發展,大陸在加強內陸油田勘探開采的同時,加大對南海、東海和渤海灣地區海上原油的開采。以渤海為例,目前,渤海中海石油所屬海上油田達15個,海上平臺69個,浮式生產儲油裝置(FPSO)6個,相關作業船舶(包括移動式平臺)達100余艘。2010年,渤海油田年油氣總產量達到3 000萬立方米(當量),占大陸海上石油總產量的一半以上。與此同時,大陸還根據經濟內需總量,不斷擴大國外原油的進口,僅2009年原油進口量就達2.3億多噸,其中90%是通過海上運輸完成的。大陸海上石油開采和運輸活動的快速發展,對沿海環境保護構成嚴重威脅,海洋環境污染風險日趨加大。人類在利用海洋進行能源開采和運輸活動發展經濟的同時,必然承受極大的環境風險壓力。因為,任何人為的操作失誤、設備故障等都極有可能引發重大溢油污染事故,導致海洋生態災害性破壞。
2003年8月5日,停泊在上海吳涇熱電廠碼頭的“長陽”輪遭一艘船舶碰撞,約85噸重燃油泄漏,導致吳涇熱電廠六期碼頭至閘港上游段8公里水域、灘涂及岸線遭到嚴重污染。
2010年4月20日,英國石油公司租賃的位于美國墨西哥灣的一座半潛式鉆井平臺“深水地平線”爆炸起火。36小時后,平臺沉沒,11名工作人員遇難。鉆井平臺底部油井自4月24日起漏油不止并引發了大規模原油污染。雖然2010年7月15日,英國石油公司宣布成功罩住水下漏油點,但不久后,油污已經形成2 000平方英里(1平方英里等于2.59平方公里)的污染區并被沖上了一些島嶼,給當地造成了災難性的損失,對海洋生態系統造成深遠的影響。污染的清理工作將耗時近10年,墨西哥灣在很長一段時間里將成為一片廢海,造成的經濟損失將以數千億美元計。墨西哥灣原油泄漏事件已成為美國歷史上最嚴重的生態災難。
2010年7月16日,我國大連新港附近中石油一條輸油管道起火爆炸。雖然經過救援人員全力撲救,仍導致1 500噸左右原油泄漏入海,大連附近海域至少430平方公里的海面被原油污染,造成人力、物力、財力的巨大損失,給海上養殖業造成毀滅性打擊。
二、中國救撈的職責與現狀
中國是一個海洋大國,又是一個航運大國。大陸瀕臨太平洋西岸,大陸岸線長約1.8萬千米,島嶼6 500余個,管轄海域面積約300萬平方公里。
隨著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和不斷擴大對外開放,我國的海運事業和海洋經濟將會更加繁榮,中國救撈作為國家唯一一支專業救助打撈力量誕生于1951年,發展于20世紀中葉,跨越于救撈體制改革。
2003年,中國救撈完成具有歷史意義的體制改革后,正式組建了交通運輸部救助打撈局。她是世界上實力最強的專業救助力量之一,統一垂直領導和管理北海、東海、南海三個救助局,煙臺、上海、廣州三個打撈局以及北海第一、東海第一、東海第二、南海第一等四支救助飛行隊。北起鴨綠江口,南至西沙海域,救撈系統共建立了21個救助基地、7個飛行救助基地。目前擁有員工9 000余人,包括3 000名技術人員、4 000名船員和400名潛水員;180多艘不同種類船舶組成的龐大船隊,其中有80多艘拖輪和14艘浮吊船,10架直升機和2架固定翼飛行器。
中國救撈以“保障海上人命財產安全,保護海洋環境清潔”為宗旨,以“把生的希望送給別人,把死的危險留給自己”為救撈精神,履行以下主要職責:負責航行在大陸沿海水域的國內外船舶、海上設施和遇險的國內外航空器及其他方面的人命救助和海上消防工作;負責船舶和海上設施財產救助、沉船沉物打撈、港口及航遣清障、沉船存油和難船溢油的應急清除;提供水上、水下工程作業服務;承擔國家指定的特殊的政治、軍事、救災等搶險救助、打撈任務;履行有關國際公約和雙邊海運協定等國際義務。
中國救撈實行“關口前移,站點加密,動態待命,隨時出擊”動態值班待命制度,使得專用救助船以基地為依托,以待命點為前哨,最大限度地發揮三者之間的聯動效應,建立了救助、打撈、飛行“三位一體”的隊伍建制。
自1951年8月中國人民打撈公司誕生至2012年末,救撈系統共救助海上遇險人員62 412名(其中外籍人員
9 713名),救助遇險船舶4 258艘,打撈沉船1 706艘。環境救助以東海救助局典型案例為例: 2005年3月8日,“東海救169”輪成功救助因碰撞失火的載有危險品的馬紹爾群島籍“RICKMERS GENOA”輪;2009年9月19日,“東海救112”輪、“東海救113”輪在舟山海域聯合救助利比里亞籍裝載28.5萬噸原油的擱淺超級油輪“FRONT PAGE”輪;2010年4月4日,“東海救113”輪在長江口水域成功救助機艙爆燃的巴拿馬籍液化氣船“COLDEN CRUX 18”輪;2012年8月2日,“東海救159”輪在福建廈門以東海域救助觸礁進水油船“潤揚3”輪等。
三、環境救助應急響應機制的建立與實施
隨著海上運輸業的不斷發展,防污染工作的重要性早已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同,采取了許多有效措施來保護海洋環境,主要有《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1969年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1971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公約》、《關于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1990年,IMO通過了《1990年國際油污防備、反應和合作公約》(簡稱OPRC公約)。大陸在國際海事組織等國際舞臺上一貫主張并支持航運界采取適當措施保護海洋環境,盡到了海洋環境保護方面的國際責任。同時也建立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如1999年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及《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等等。
(一) 預案制定及應急機構建設的依據、目的
依據《1990年國際油污防備、反應和合作公約》、《海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公約,為防止海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中國救撈作為海上應急救援重要力量之一,除了履行人命救助主要職責外,為提高應對涉及公共危機的突發海上環境事件的能力,維護轄區穩定,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保護海洋環境,制訂了相關防污應急處置預案。當污染事件發生時,啟動相應的應急救助行動方案,協調各部門之間的有關事務,包括救助力量調派、應急救助方法、處理污染方式等。考慮到各海域條件的不同,我們專業救援力量和當地有關單位應在減少污染損害決策的制訂與執行,以及其他救助力量的參與等方面保持適當溝通協調。
應急預案的建立須確保相關單位之間對海上環境污染事件進行快速有效的反應與救助方面的合作。另一目的是組織協調一切有關污染反應與救助、相關費用的工作和行動,減少污染事件造成的損失,保障人命、海洋環境和財產安全。
(二) 應急救助指揮部的組成及組織機構
1.應急反應處置工作小組的建立及職責權限
按照海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嚴重性和污染物特性,將污染事件分為不同的等級。按等級制訂相應的應急救助子預案和子響應程序,并成立專門應對海上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反應工作小組和相應的應急機構,并明確其職責分工和應對措施相應程序。建立由行政首長、分管首長、應急救援、安全、飛行、后勤保障、基層單位等專家組成的應急反應工作小組,下達行動指令,具體指導救援行動。主要職責包括:
(1)對所轄海域發生的水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進行評估;
(2)審核批準污染事件搶險救災、救助打撈方案,對救助中的人員和設備進行指揮和管理;
(3)根據海上突發污染事件的具體險情、應急救助方法,進行決策并決定啟動和停止應急預案;
(4)協調政府等其他相關部門為海上污染事件搶險救助提供支援。
2.環境救助相應的應急指揮及力量組織架構(如圖2)
3.環境救助應急響應主要程序
應急體系的應急響應程序按過程可分為接警、響應級別確定、報警、應急啟動、救援行動、擴大應急、應急恢復和應急結束等過程。海上污染事故發生后,報警信息應迅速匯集到救助指揮值班室。性質嚴重的重大事故的報警應及時向上級應急指揮機關和相應行政首長報送。接警時,做好事故的詳細情況記錄和聯系方式等。報警得到初步認定后,應立即按規定程序發出應急救援指令,采取應急救援措施。
在救助指揮值班室接到警報后,應立即建立與事故現場的船只、船東或業主的聯系,根據事故報告的詳細信息,對污染情況作出判斷,由救助指揮值班室或現場指揮人員初步確定相應的響應級別。如果事故不足以啟動應急救援體系的最低響應級別,通知應急救援力量和相關部門響應關閉。當應急響應級別確定后,救助指揮值班室按所確定的響應級別啟動應急程序,如報告應急反應處置工作小組,通知應急救援指揮人員(專家)到位,開通專用信息與通信網絡,調配救援所需的應急資源(包括應急隊伍和物資、裝備等),派出現場指揮協調人員和專家組等。為保證對污染事件作出快速有效的反應,救助指揮值班室在優先考慮人命安全的前提下對肇事標的、污染物的特征、污染的面積和形式、事發水域的地理特征、海上氣象條件等作出了解和確定。
成立現場應急指揮組后,應急救援力量迅速趕赴事故現場,積極開展人命救助、環境救助等有關應急救援工作,專家組為救援決策提供建議和技術支持。當事態仍無法得到有效控制,向上級救援機構請求實施擴大應急響應。
當前,我們所有的專業救助船舶是實行24小時海上動態待命制度,在接獲信息后,救助指揮值班室在報告應急反應處置工作小組的同時,立即調動事發海域最近的救助船舶前往現場對事故進行先期應急評估、處理,并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以減少污染所造成的危害。指令救助直升機用拍照、攝像等手段獲取污染事故第一手影像資料,準備緊急吊運應急人員、物資,為環境污染事故提供快速有效的應急救助。待救援行動完成后,及時進入臨時應急恢復階段,包括現場清理、人員清點和撤離、警戒解除、善后處理和事故調查等。
為保證應急反應救援預案有較強的可操作性,應當針對此類應急救援方案定期組織協調聯合應急反應演習及桌面推演,以增強與有關單位和其他機構的協調。演習完成后,相關人員應對演習進行評估,盡力改進應急救助反應機制,解決存在的問題,通過油(化學品)污染方面的培訓和演習,加快培養應急反應專家。
三、完成環境救助所采用的方法及不足
在接到環境污染信息,作出最迅速反應后,清污專家組依據現場情況及事發海域環境特點、可能的污染擴散趨勢、救助力量的設備與供應、污染源的控制處置、污染物的回收處理等作出科學評估,以使應急處置小組作出決策,調派救助力量迅速行動;根據污染物、載運工具的性質及事故類型、事故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確定應急救助過程中人命救助的方式方法,使用的機械工具、藥劑、技術,承運工具堵漏、污染物的轉駁,以及可能產生二次污染的處理措施等等。具體措施如下:
1.油類污染救助的方法及存在不足
(1)對載運工具采取正確得當的堵漏、轉運、拖帶等措施,以避免更多的油類泄露導致更嚴重的污染。
(2)利用海洋本身所具備的油污降解機制,進行海域中溢油污染的清除,其機制包括展延作用、揮發作用、乳化作用等。 但是耗費時間很長,容易對海洋環境造成二次污染。
(3)利用化學性藥劑對油污進行處理,以便進行人工、機械等方式處理。缺點是處理不徹底會海洋環境造成嚴重的二次污染。
(4)利用沉降劑、吸油劑、吸油粘等進行物理性海面處理。缺點是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卻會對海床以及海底生物造成污染。隨著時間推移,還會形成二次污染。
3.救助直升機速度快,搜尋范圍廣,但飛機數量少,且缺乏專業偵測裝備及遠程圖像傳輸能力,無法在第一時間報告污染情況,從而延誤決策時間。
人員方面:
專業人員結構不合理,高層次人才缺乏,尤其是環境污染方面的人才嚴重短缺,困擾著應急救援的發展格局。同時,經費不足,尤其是人員經費嚴重不足,造成人員架構不穩定,人員的引進及流失窘境困擾著發展,對建立強大的應急救援處置隊伍形成較大的阻礙。
技術方面:
1.缺乏對環境救助能力的深入研究,尖端技術的引進還受到國外限制;
2.鑒于目前的技術能力,救助直升機飛行還不具備夜航能力,只能在較好氣象、海況下,執行人命救助、污染監測、物資人員運送等應急任務;
3.救援人員缺少有效的專業學習和培訓。
(三)清污費用的法律地位
為確保防污應急體系的正常運轉,應該賦予應急反應費用的賠償請求以優先權,采取支持和鼓勵清污行動的政策,否則必然對事故的控制不利。但一般情況下,清污費用均是通過和談解決的。2005年初,“明輝8”輪與“閩海102”輪在廣東南澳島附近海域發生碰撞,“明輝8”輪泄漏0#柴油628噸入海,汕頭海事局依法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清污行動,發生費用692 8681.49元。隨后向廣州海事法院兩船東,要求連帶賠償費用。法院判決支持原告組織的清污單位發生的費用,但不支持海事的索賠費用。法院認為,海事公務船舶從事調查、監控和清除油污情況的行為屬于行政行為,認定其所進行的調查、監控和清除油污事故而產生的費用屬于行政開支,不應賠償。然而海事局發生的清污費用,也屬于污染損害。如果前述案件的判決正確,海事局利用自身力量進行的清污屬于行政行為,若海事局不進行清污,相對人以行政不作為海事局,要求其清污,而不是要求污染責任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樣的結果將是鼓勵污染海洋環境。因為污染責任人可以不承擔清污責任或其費用的賠償責任。
六、解決方案和研究對策
為盡快改變現狀,提高環境救助的應急反應能力。當前,建議建立國家環境救助應急反應中心,健全有關環境污染各地、各相關單位部門之間溝通聯絡長效機制,定期召開相關工作交流研討會,并就應急救助力量的發展、應急救助方案和預案的完善、組織指揮程序、技術設備保障、行動協調配合等環節展開交流研討;加大與各大院校、科研單位及國外相關單位的合作,著力提高專項應急設備的實用性、便捷性、高技術含量的研究和推廣;不間斷組織相關應急專業人才培訓;建議油船、化學品船等特殊船舶船東參加船舶互保協會等組織,建議根據《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特別補償條款建立對特殊船舶征收一定的“防污保險費用”(國際油船船東防污染聯合會―ITOPF已有先例),用來補償應急處置單位的部分救助成本。
【關鍵詞】船舶 海洋環境 單邊措施 國際合作
船舶致海污染問題的提出
海洋是一個流動的水體。海洋環境遭到破壞必將引起污染物的迅速轉移和散播,由此造成海域污染面積的擴大。人類探索海洋的活動隨著海洋開發與勘探技術的進步而不斷深入。向海洋進軍的步伐越快,海洋環境被破壞的可能性就越大。可以肯定的是,遭受嚴重污染的海洋將難以維持其向人類提供食物、觀賞、資源的能力。因此,保護、恢復和養護海洋環境就是為人類自身及其后代留下食物之源、能源之源以及生命之源。如果對海洋環境不加治理,聽任其被破壞,可預見的后果是海洋將無法為人類所用。
對海洋環境造成破壞的污染物有三個來源:一是陸地來源的污染(以下簡稱陸源污染物),比如,工業生產排污、生活污水排放、廢棄物傾倒等;二是來自空中的污染物,比如自航空器上向海拋棄的廢物、碎片等;三是來自海上的污染物,比如,涉海工程建設造成的垃圾、海上石油鉆探作業造成的伴生性廢棄物、海洋捕撈帶來的污染。最主要的也是最直接的污染源是航行于海上的船舶,包括商業船舶、政府船舶和軍用船舶。
船舶致海污染①的法律規制問題引起國際社會的關注,時間不長。上個世紀五十年代國際社會締結了《國際防止海上油污公約》(1954年),后來又通過了一些防止船舶油污損害的公約,但是這些國際法律規范不夠成熟,可操作性不強,導致船舶油污損害事故問責機制不能夠對遏制海洋環境惡化發生應有的實效。
防止船舶致海污染的國際法律規范之現狀評述
迄今為止,國際社會制定的直接針對船舶致海污染的公約數量不多,基本上可以根據其出臺時間分為兩類:(1)關于防止油污類污染物致海污染的公約,比如1954年《國際防止海上油污公約》、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修正本)、1971年《設置賠償油污損害國際基金的國際公約》(修正本)等;(2)防止關于油類以外物質致海污染的公約,數量較少,主要有:1972年《防止因傾棄廢物及其它物質而引起海洋污染的公約》、1972年《防止船舶和飛機傾棄廢物污染海洋公約》等。
概括起來,既有的防止船舶致海污染的國際法律規范包括了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對船舶油污損害的法律性質及其管轄原則。現有的油污損害賠償責任公約將船舶油污損害定性為多重責任的復合樣態,包括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處罰責任以及刑事責任。對于造成油污損害的船舶,各成員國可以根據保護性管轄原則和屬地管轄優先的原則行使管轄權;二是對油污損害的民事責任設置責任限制條款。這是考慮到船東利益與沿海國環境利益的平衡而設置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三是船舶航行的海域是一個流動的水體,往往涉及多個沿海國家的管轄海域。此時,僅憑一國的單邊措施難以有效管理船舶致海污染問題。因此,諸國際公約均倡導國際合作以共同應對船舶致海污染的緊迫形勢。
中國的實踐與對策
中國有關船舶致海污染的立法。目前我國進口原油90%以上通過海上運輸,運輸持久性油類物質貨物的船舶發生污染事故的風險較大,一旦發生船舶油污事故,會給海洋環境造成重大損害。因此,船舶致海污染立法是重大事項。我國在修訂后的1999年《海洋環境保護法》部分條文中提到要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護海洋環境。概括起來,我國現行有關防止船舶致海污染的法律制度有兩個特點:(1)擴張我國對海洋環境污染的管轄范圍,實行國際海洋保護公約所一貫主張的“保護性管轄原則”。為此,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2條第3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以外,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的,也適用本法”。這里當然包括外籍船舶和本國船舶在外國海域實施有污染的活動而損害結果發生在我國海域的行為;(2)設定保護海洋環境的普遍性義務。簡言之,“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海洋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海洋環境監督管理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②
通過分析中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立法文本不難發現,現行立法有明顯的缺漏:一是對船舶致海污染的執法部門有多個,按照船舶身份歸口管理,容易造成部門之間相互推諉,形成監管真空地帶。按照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5條的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均有管理和監督船舶污染活動權力和職責。“多頭監管”便利了權力配置但消弭了執法效力;二是重事后懲處輕事前預防。在“法律責任”一章,幾乎全部是對已經造成了海洋環境污染事實的當事人的懲罰,根本沒有對預防不力的單位或個人施加法律責任;三是對國際合作管理和控制船舶致海污染活動的法律措施,語焉不詳。整個單行法僅有一條規定“國際條約優先適用”。嚴格意義上講,這只是對條約與國內法沖突的協調,不是對國際合作義務的設定與實施。而在我國東海、南海海域急需與周邊國家甚至其它無地緣關系的航運大國開展合作,以應對日益嚴重的國際船舶致海污染問題。
國際合作預防船舶致海污染的對策。國際社會控制船舶致海污染的法律規范呈現三個明顯的發展趨勢:(1)削弱單邊措施的效力,呼吁海岸相對和海岸毗鄰國家締結雙邊協定,構建雙邊的國際油污防控組織。因為這是最可行的船舶油污管理組織模式。在不涉及第三國權利義務的情況下,最容易實現對船舶跨界油污損害的合作管理;(2)在涉及兩個以上國家管轄海域的時候,鼓勵采取區域性油污防控管理組織模式。也即在多個對海上船舶油污防止有利害關系的國家間締結油污管理協定,建立固定的國際油污管理組織,共同實施相互約定采取的防控措施;(3)國際油污管理組織的職能將重點轉移到海洋環境治理上。這是由于海洋生物賴以生存的條件主要受到兩個方面的威脅:一是人類的貪婪導致的濫捕、偷獵;二是來自陸地活動和海上船舶的污染。對于第一類威脅,國際社會已經作出許多努力,取得了較大的成功。至于海洋環境治理,只是最近十幾年才開始引起關注。因此,國際油污管理組織將進一步擴大職能范圍,將主要考慮如何加強國際海洋環境治理合作。
我國與周邊國家在東海、南海等海域防止與管理跨界油污損害,不是我國只要采取單邊措施就可以實現這一目標。因為單邊措施是最自主的行為,也是最體現我國力量的行動。問題是,它容易引發國際油污管理權爭端。我們從國際油污管理組織模式的發展趨勢中可借鑒一些經驗。
本文認為,我國與其它國家建立的漁業管理組織應當分為三種類型:(1)雙邊的油污管理組織,比如,中國與越南可以建立雙邊油污管理組織,覆蓋的海域可以包括北部灣灣內已經劃定了分界線的海域以及共同漁區,還要延伸到灣外海域。雙邊油污管理組織模式較為容易實施,問題是,由于跨界油污因其特殊性,很可能要波及第三國海域,因此,往往涉及第三國的利益,最后可能會引發三邊糾紛甚至多邊糾紛。(2)次區域性油污管理組織,比如中國與朝鮮、韓國以及日本在東海海域,可以考慮建立“四邊油污管理組織”。(3)區域性油污管理組織模式。也就是說,要以中國為中心,凡是與中國有海域連接關系的周邊國家均可納入協定對象的一種合作方式。這主要是考慮到跨界油污的特殊性。次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模式或區域模式最理想,可以一攬子解決跨界油污清除與管理的合作困局,問題是,利益沖突太大,難以在短期內尋找到恰當的平衡機制并以油污防止條約的形式確定下來。所以,我國決策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分別采取適當的模式。
我國與周邊國家建立的國際油污管理組織的職能應包括但不限于:跨界油污損害聯合調查和數據庫信息共享;制定船舶港口作業、夜間航行過程中的排污監督機制,維護油污管理制度的最大效能;實施國際決策權的分配方案,界定對跨界油污擁有實際利益的成員國的概念,使之獲得優先權利;敦促油污管理組織成員國完善相關的國內立法,使之有效地實施油污管理組織的決定;制定控制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治理政策和行動指南。要在短期內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區域性海洋環境保護條約是不切實際的,但是,完全可以考慮借助油污管理組織的結構性便利,制定并分布一些有助于改善海洋環境狀況的政策和行動指南,建議各成員國政府、漁民及遠洋船舶公司以“環境友好”的方式從事船舶運輸、捕撈生產作業以及以符合國際公約的方式實施海上軍事演習等活動(作者單位:廣東海洋大學海洋經濟與管理研究中心;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基金資助“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與管理的法律問題研究”的階段性成果,批準號:09YJC820018)
注釋
關鍵詞 福州;填海;海洋;生態環境;影響
中圖分類號X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674-6708(2014)120-0156-02
1 福州市海洋環境現狀
福州市是省會城市,也是海洋大市。福州與臺灣一水之隔,海域面積10573km2,占全市國土面積的46.91%。灘涂面積582.76 km2,占全省的28.1%。海岸線長920km,占全省的1/3。羅源灣、福清灣、興化灣是深水良港。海岸地貌類型復雜多樣,構成眾多獨特的自然景觀,海洋旅游資源豐富獨特。海洋能和風力能資源豐富。2013年全市海洋經濟總產值突破2000億元,比上年增長13.24%,占全省海洋經濟增加值的32%,全市地區生產總值的16.7%。海洋經濟快速發展所帶來的海洋環境問題日益嚴重,2013年福州市海洋環境質量總體良好,海水水質優于二類水質標準的面積達60.8%,符合海洋功能區水質要求的面積達74.1%。閩江、龍江和敖江入海污染物總量基本達到削減目標,但仍有部分指標超標。
2 近年來福州市填海情況
為了在更高起點上加快建設“海上福州”,近幾年福州市用海項目增加較快,2012年全市確權用海項目7宗60多公頃;2013年確權用海項目17宗400多公頃;截止至2014年5月,全市確權用海項目13宗,總填海面積160多公頃。填海工程主要分布在羅源灣、福清江陰和長樂,與《福州城市總體規劃(2011―2020)》相適應。建成臨港生態工業區、港口物流集聚區和綜合服務區,解決當地群眾的就業問題,促進當地經濟的發展,但同時也給海洋生態保護帶來一定影響。
3 填海對福州海洋生態環境的影響
填海項目的建設雖然帶來了一定的經濟效益,緩解了土地供應壓力,卻造成了所在海域經濟魚蝦貝藻類等海洋生物資源的大量衰減,改變了區域海洋動力學環境條件,而且還給海洋、海灣、河口等區域帶來不同程度的污染,影響海洋生態環境。
3.1 濱海濕地
填海工程會造成濱海濕地的功能退化,影響濕地生態功能和時空動態。濕地生物的棲息地喪失之后,鳥類和底棲動物的生存環境不復存在,給這些生物的生存帶來了巨大的挑戰[1]。以填海造陸工程為例工程實施之后濕地生物的種類和平均數量都明顯減少,但某些生物則大量的滋生,如多毛類種類獲得了生存的優勢,過量的磷、氮無法被原有的環境消化,導致大量的藻類滋生,引發了諸如赤潮等海洋災害。海洋工程項目數量在逐年增加,濕地面積不斷下降, 1992年10月,結合長樂海蚌資源保護區和長樂國際機場建設的實際情況,福建省七屆三十次會議重新審議通過了《福建省長樂海蚌資源增殖保護區管理規定》,將海蚌資源保護區的中部劃出一片海域作為機場的排污區。海蚌資源增殖保護區的面積調至13000公頃。因而,填海項目之于濕地生態影響的研究和保護必須進一步深入。雖然福州填海濕地影響研究已經得到開展,但其研究只是局限于消極結果發生之后的研究,如濕地功能退化、濕地面積縮減、濕地生物種群的統計等工作,并不能阻止濕地生態系統的逐漸減少的趨勢,并且許多研究缺乏足夠的理論依據,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不能為濕地生態系統的環境影響提供充分的支持[2]。
3.2 海洋漁業生態資源
填海項目的實施會擠壓魚類的生存空間,魚類的產卵、發育、捕食的區域都會一定程度上受到削減,填海甚至還會導致魚類資源的消失。由于填海工程的增加,導致魚蝦類的棲息地減少,并且受到人類的污染,影響了其繁殖的能力,導致該地區的魚蝦類的養殖業和捕撈業都不同程度的遭到破壞[3]。福州是漁業大市,水產養殖業主要集中在連江縣、羅源縣和福清市,漁民沿用傳統投放鮮活餌料養殖,過多的餌料累積在鮑魚和魚類等網箱底部,導致海水水質惡化,海洋赤潮頻發。2010年赤潮災害最嚴重,持續時間最長,頻率達7次,主要發生在連江定海灣及黃岐半島、羅源灣和長樂至平潭海域,累計面積達896平方公里;2012年全市發生大面積有毒赤潮,造成鮑魚死亡8.3億粒,損失金額11.7億元,造成嚴重經濟損失。
3.3海漂垃圾
由于建設項目填海在實際運作中環境影響論證和保護等方面工作尚不夠充分,在填海過程中,施工作業區域的拓展和工程建設廢料未能得到很好的收集、轉運處置,并且隨著生產營運期人類活動擴大和加密,產生的大量垃圾以各種方式進入海洋,形成海漂垃圾。沿岸個別工業企業的各種固體廢棄物隨意傾倒、堆放,隨大雨沖刷入海;水產養殖使用的塑料泡沫等影響海岸帶美觀,堵塞漁港,侵占灘涂,影響了海水水質。隨著海流與潮汐等海洋水文動力的作用,海漂垃圾擴散到更遠的海域,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危害。海漂垃圾的污染種類繁多,其中以塑料所占的比重為最多,塑料在海水中還會緩慢的降解,降解后的垃圾被海洋生物吞食之后,通過海洋食品進入人類的餐飲行業,從而危害人類健康[4]。
3.4非法傾廢
由于大量的海洋工程上馬,福州周邊海域成為海洋疏浚傾廢活動最頻繁、最復雜的區域之一,傾廢發生的主要區域為羅源灣及福清江陰附近海域,傾瀉的廢棄物主要是挖深港池、航道工程和建設碼頭、海洋工程所產生的泥土、沙礫和其他物質。非法海洋傾廢污染損害海洋環境, 破壞生態平衡及海洋漁業資源,給海洋傾廢管理帶來巨大挑戰。近三年,福州市海監支隊就查處非法傾廢的“碧海”案件12起,共收繳罰款83.5萬元。
4 對策及建議
1)建立填海項目的海洋環境保護機制。填海項目總體規劃應符合《福建省海洋功能區劃》(2011~2020年)和《福建省海洋環境保護規劃》(2011~2020年),是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的鼓勵類、保護類等項目。對于海洋環境保護的機制,將填海項目的各個環節都納入到海洋環境保護的機制中來,確保福州海洋環境保護的可持續性。
2)加大海洋環境保護執法力度。理順各部門管理職責,海陸統籌,聯合執法,明確責任。加快出臺地方海洋環境保護實施細則。堅持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明確填海環境污染的責任,將海洋環境保護落實到位。
3)公眾參與,依法聽證。將填海生態污染問題公開化,在制作項目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時,通過公眾參與工作,了解公眾最為關心的環境問題和最為關心的環保保護目標,比便采取相應措施,使環境和敏感目標得到有效保護。同時圍填海工程必須舉行聽證會,依法組織利害關系人參加聽證會,廣泛聽取群眾意見。
4)加大資金投入進行治理。用海項目將引起海洋生物資源的損失,應依法繳納生態補償金,生態補償金可用于改善沿海水域的生態環境,為魚、蝦類聚集、棲息、生長和繁殖創造條件;選擇適合當地的苗種進行增殖放流;進行海洋生態環境綜合整治。
5 結論
在土地資源日益緊張的情況下,填海作為拓展發展空間的一種選擇手段,在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也會帶來生態環境的破壞,因而研究、分析其作用機理和影響因素,有利于更加科學合理的開展填海項目的研究,使之形成系統化的理論,有利于今后的工作開展,為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打下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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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海洋 自然保護區 對策
我國是個海洋大國,遼闊的海域懷抱著我們的祖國,海域縱跨從北到南的暖溫帶、亞熱帶和熱帶3個溫度帶,分別包括上升流及大洋、珊瑚、紅樹林、海岸灘涂、河口、濕地、海島等各種生態系統。而保護區是海洋的一道防護罩,盡量阻斷外界帶來的干擾和人為活動導致的各種破壞,最大限度地從生態系統源頭維持了其原生產力,促進生態良性可持續循環并且保證海洋物種能夠正常繁殖和海洋生態系統的正常運作及持續利用,做到既保護生態過程,又保護遺傳資源,一舉兩得。但是我國的海洋自然保護區制度在實踐中還存在一些不足,本文通過對海洋自然保護區制度的系統研究,探索完善此項制度的方法,為今后我國海洋自然保護區制度的修改提供參考,同時對于海洋環境資源的生態保護具有重要的意義,這也是寫此文的實際意義所在。
一、海洋自然保護區的概況
(一)海洋自然保護區的概念
海洋自然保護區是國家為保護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而把一定范圍的海域、海岸、河口、濕地或島嶼及其包括的各種海洋生物劃出界限加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具有代表性的自然地帶,是保護海洋多樣性,防止海洋生態環境惡化的措施之一。海洋自然保護區具有生態環境和社會經濟的雙重功能。
(二)我國海洋自然保護區制度的確立
我國1982年的《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記載,根據海洋環境保護的需要,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劃出海上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和海濱風景游覽區,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國務院在1994年10月9日的《自然保護區條例》于1994年12月1日開始實施 ,其中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和管理自然保護區,必須遵守本條例。此條規定為未來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的頒發提供法律依據和實施基礎。終于在萬眾期待下,1995年9月29日國家海洋局以《自然保護區條例》為藍本,出臺了《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至此,我國的海洋自然保護區制度宣告已經初步形成,初具規模,并且沿用至今。
二、我國海洋自然保護區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海洋自然保護區起步較其他發達國家晚,基礎比較落后,隨著經濟社會的飛速發展,面對經濟社會日益復雜多樣的情況,它也漸漸凸顯出它存在的問題下面就其自身特有的問題進行分析。
(一)總體布局規劃不完善
我國海洋自然保護區建設在布局上結構不合理,分布不均,過于集中在某一地帶。例如集中選址在南方,以廣東、福建和海南為典型,而北方的山東一帶的海域卻被“冷落”了,原因是什么呢,不是因為保護區多的地區生物多樣性更值得保護。相反,被“冷落”的山東一帶的海洋自然資源豐富,生態系統活躍多樣,具有其他地區不具備的的特有生態價值,完全有資格建立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只是問題出在管理辦法關于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的由地方向中央層層遞進評審制度的程序漏洞上,包括申報、規劃乃至最后的審批。這樣導致的結果就是,一些地方海洋自然保護區冗雜繁多,而一些地方海洋自然保護區稀缺。這樣是不利于國家用有限的力量盡量去對每個海域都進行公平保護的。
(二)管理體制缺乏合理性
過于復雜的管理體制直接影響到了實施保護的效率,我國的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體制依據自然保護區管理體制的規定,采取綜合管理和分部門管理并行的管理體制[4]。即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綜合管理和分別由海洋、農業、國土和林業等部門各自分部門管理。這樣,不同部門分管不同類型的保護區,甚至在同一保護區內,不同部門也行駛不同的職權,這樣就難以避免出現不同部門為自己部門謀利益,政府部門的內部性局限也就開始顯露出來了,即有事就互相推諉,有利就互相爭奪。這樣的體制在管理過程中容易導致權限不明,職責不清,資金浪費的問題出現。
(三)保護區的保護與開發難以協調
我國的自然保護區實行分區制度,這一制度也適用于海洋自然保護區。根據保護區內的結構,可以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這里要注意的一點是,不能發展與該海洋自然保護區保護宗旨不協調的旅游項目。這種保護制度讓很多人都關注周圍社區居民對保護區的干擾,卻忽視了這樣的保護區設置給周圍居民帶來的生產生活的不便。保護區主要注重保護,但允許適度開發,可適度開發的界線不明確,這樣可能會阻礙了當地居民傳統的生產模式,損害社區民眾的經濟收益,讓民眾對此工作的開展產生排斥心理,不積極配合保護區建設工作,這也不利于保護區的建設與發展。
(四)立法不完備
我國海洋自然保護區建設工作落于人后,立法還很不完善。從1982年的《海洋環境保護法》里,我們只能找到關于海洋自然保護區的一點皮毛,根本就不能作為實踐依據。而1995年頒布的《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雖然做了比較全面的規定,但其實踐可操作性還是有限的。迄今為止,我國對海洋自然保護區這一塊的法律保護力度還是太薄弱,沒有出現專門的法律。不能針對現實中出現的一些破壞行為做出相應的規制,使保護區不能得到全面的保護。專門法律的空白,相關配套立法體系的不完備,無法適應海洋這一復雜的領域出現的各種問題,以致出現問題的時候無法可依,手足無措。
三、完善我國海洋自然保護區制度的建議
隨著目前的國際形勢和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完善海洋自然保護區制度的任務迫在眉睫,完善的制度才能充分發揮海洋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功能,達到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目的,為社會創造更好的效益。本文謹提出粗淺的幾點完善我國海洋自然保護區的建議。
(一)完善保護區布局規劃
在總體合理、宏觀的規劃方針指導下,根據各個區域的特點,綜合考慮當地其他保護區建設、當地發展狀況及當地民眾的支持程度來規劃各個保護區的布局,盡可能更全面的照顧到潛在的需要保護的區域。不要過于集中某一區域建立同一類型的幾個保護區,避免重復保護而導致經費的浪費,改善分布不均的局面。在保護區類型單一的方面的改進,可以擴大保護區類型范圍,例如增加一些具體的稀有生物物種的保護區,以實地考察和研究為根據,以海洋生物多樣性為目標,針對性的選擇建設保護區的區域。實現海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多樣化,維護生態環境的多樣化。
(二)調整保護區管理體制
管理體制的改革首先應該在管理模式上進行。我們應該把綜合管理這一籠統的概念轉變為統一監督管理,在國家層面上設一個由海洋、農業、國土和林業各部門專門人才成立的國家小組,集中各領域人才的智慧,對海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進行統一監督管理。在地方則設立這個小組的分支機構為地方小組,接受國家小組的監督和管理,地方小組的職責也要明確,具體到其所負責的保護區的建設所需,賦予他們執法權,便于執法活動的開展。在這種體制下,還可以吸收社會公益組織團體或企業單位成為管理的主體,將地市級海洋自然保護區委托給他們自主管理,地方小組對其進行監督。這樣便于把社會的力量凝聚在一起,更好地貫徹環境保護法里的協同合作的原則。
(三)建立公眾參與制度,協調保護和開發
建立完善的公眾參與制度,貫徹落實“從群眾來到群眾中去”的群眾路線,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因此,在建設海洋自然保護區的選址確定之前應該進行信息公開,把信息傳遞給當地民眾,再讓他們對此進行反饋,保障他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讓他們清楚意識到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他們也有責任,激發他們的參與熱情,然后積極對建設工作的開展進行協調合作。各類專業人士,社會團體也可以為保護區的建設提供各種寶貴的意見,這樣充分利用了人力物力資源,優化當地保護區的建設。
(四)完善相關立法
我國的海洋自然保護區制度由于缺乏法律規范,很多政策規定無法落實,保護區的保護工作無法達到預想效果,不適應當今復雜的海洋資源問題的發展,因此必須要完善海洋自然保護區的立法,作出專門的立法,填補法律的空缺,配備相應的法律條例,構建健全的法律框架,讓建設工作開展有法可依;加強保護區法律權威性,提高執法能力,做到執法必嚴;明確各種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做到違法必究,保障法律的運行,有效遏制在保護區內非法開發和經營的行為[5]。要明確生態利益第一位的立法原則,遵循生態規律,以此為基礎去制定相關活動開展的法律規制。
四、結語
綜上所述,結合我國海洋自然保護區制度在海洋自然保護區建設過程中出現的總體布局規劃不完善、管理體制缺乏合理性、保護區的保護與開發難以協調、立法不完備等問題,我們應該完善保護區布局規劃、建立公眾參與制度、協調保護和開發、完善相關立法和提高科研技術。社會在創造經濟奇跡的同時也要敬畏大自然,保護大自然,讓霧霾,沙塵暴,各種污染的發展惡果從此遠離我們,讓藍天和海洋兩條“藍絲帶”繼續完好地纏繞在地球的兩端保護著地球,繼續養育著我們一代又一代的子子孫孫。
基金項目:創新強校項目“廣東地方海洋法律體系建設研究”和“海洋法基本問題研究”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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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海洋污染;環境監測;治理
引言
海洋總面積約為33600萬km2,約占地球總面積的70.9%。海洋對于地球具有極其重要的價值,被稱為“生命的搖籃”。但是在海洋環境資源的開發與利用過程中,人類活動不可避免的對海洋環境帶來了污染與破壞[1]。隨著人們生態文明意識的提高,海洋污染問題越來越被人們所重視[2]。目前,海洋污染問題逐漸成為世界性問題。我國海洋污染問題也日益突出,海洋污染問題的不斷惡化也已成為影響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阻力,對我國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因此,當面臨環境問題時,如何通過合理有效的環境監測手段和治理方法解決這一危機,逐漸成為當前環境學者們研究的重大課題。有學者認為,預防主要分為兩方面:環境損害預防和環境風險預防[3,4]。目前,我國的環境保護一直采取的就是“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政策。這也是我國海洋污染治理的指導思想。
1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的主要任務
對海洋污染環境監測首先應該著手于對污染現狀、污染分布和污染程度進行監測。人類的進步、社會的發展必會帶來污染。如果不及時對污染進行處理就會造成更加嚴重的環境問題。只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掌握污染范圍、污染程度等資料情況,才能快速的采取有效的手段進行治理。其次海洋污染環境監測要對海洋中污染物的變化趨勢進行監測,通過對比變化數據,分析污染的變化趨勢,交于有關部門,以便及時采取措施。最后海洋污染環境監測要對突發污染情況進行監測,在人類活動中,不可避免的會造成突發污染,應該及早的監測出污染狀況,并把突發狀況匯報應急處理部門進行處理,減少突發污染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
2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經過多年的努力,我國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取得了很大的進步,在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和抵御突然海洋污染災害方面取得的顯著成效[5]。但在實際工作中,在體制制度上、技術措施上還存在許多問題,限制了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質量的提高。具體存在以下問題有待解決。
2.1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管理體制有待完善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是一項綜合性學科。由于海洋污染監測涉獵因素較多,運用資源巨大,因此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的順利開展,離不開完善健全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6]。目前為止,我國海洋污染環境監測管理體制尚未完善,在污染監測工作過程中還存在很大的缺陷和不足。對有效開展海洋監測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阻礙作用。所以建立完善健全的管理體制,是我國海洋污染監測工作目前要解決的首要問題,對于海洋污染監測工作的健康有效地的進行有著十分重要的影響意義。海洋污染監測管理體系的建立,需要有相關的制度作為其強有力的保障。目前,我國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在工作職能、監測體系建設、海洋突發災害及海洋污染事故損害評估等方面相關制度有待于完善和規范。
2.2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技術手段有待加強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屬于應用型學科,各種污染監視、探測工作都依賴于科學有效的技術方法和先進的監測設備才能得以順利進行。而且目前我國海洋污染監測機構工作經費與研發經費缺乏,對我國海洋監測技術的發展造成了嚴重的影響[7]。許多海洋污染環境監測技術尚不成熟,短時間內不能正視投入使用,難以發揮應有的效用。隨著我國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建設工作的深入推進海洋污染監測的需求日益增加,但污染監測網絡體系建設工作卻停滯不前,甚至出現海洋污染監測網絡的整體發展水平呈下降趨勢的現象。這嚴重影響了我國海洋污染環境監測事業的發展。
3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的發展對策
充分發揮海洋環境監測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能,建立完善的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通過法律制度等手段為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制度保障。各地區的海洋污染環境監測機構和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協調運作,以提高各地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高效運行,避免造成資源浪費或監測缺位現象的出現,建設完善的海洋環境監測秩序。不斷對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中的細節進行完善,形成科學高效的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制度體系。
根據監測工作的具體需求,開展相關培訓工作。同時,引進高素質的專業技術人才,形成梯隊建設,推動我國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的技術水平。
4 海洋治理中需要明確的一些問題
發揮政府在海洋環境治理和消除污染工作中的重要責任,克服“誰污染誰治理”原則的局限性。實踐中,關于政府的這一責任,主要是指政府及時進行采取治理措施,以減少海洋污染的持續發生,對人們生活健康造成的影響。由政府承擔海洋污染治理責任是同政府作為社會資源管理者的職能相對應的。政府在海洋污染治理事件中的作用和地位要因時間的不同而發生適當的轉變。在污染范圍較小時,由相關政府部門監督污染責任方自行清污。如果污染范圍對海洋環境重大損害時,污染責任方自身力量無法解決的,政府的作用和地位就大不相同了,這時就需要政府各部門之間的相互協作才能完成。政府應該建立完善的治理程序體系,對海洋污染事故的發生,采取及時有效的處理措施,以防止污染的持續擴散,從最大程度上減少污染事故所造成的損失。
5 海洋治理中采取的一些具體措施
5.1 建立完善海洋污染治理立法體系
建立完善的海洋污染治理法律制度是海洋環境管理的基礎,隨著人類對海洋開發利用的加劇,立法工作變得更為重要。建設完善的海洋治污法律體系,首先,應該填補海洋污染治理立法的空白。目前,我國關于海洋污染治理領域的立法較少。建議在創制《海洋資源開發利用保護法》、《海岸帶管理法》等法規時,明確設立對海洋污染治理的相關法規。使海洋污染治理更加專業化,形成科學合理的海洋污染治理法律體系,有效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5.2 明確法律責任,保障海洋污染治理工作有效開展
明確法律責任需要從源頭解決海洋污染治理部門內部及其與治理主體之間關系,明確政府是海洋污染治理責任的主體,使污染治理執法堅強有力。首先,要建立環境行政的統一高效管理。每個部門責任者應親自抓治理工作,確立第一責任人,對不履行海洋環境保護、治理工作的責任人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其次,把海洋污染治理的具體責任交于污染治理的具體責任者,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不遵守污染治理法規者,嚴肅追究其法律責任,加大懲處力度,保障海洋污染治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參考文獻
[1]周世鋒,秦詩立.海洋開發戰略研究[M].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09:145.
[2]宋亞蓮,孫娟.淺談環境監測與可持續發展的關系[J].儀器儀表與分析監測,2003,4:45-46.
[3]楊留強,王彥昕.試論我國環境責任的重構[J].廣州環境科學,2008,1:45-48.
[4]王千,李哲,范潔.我國近岸海洋生態環境監測研究進展[J].國土資源情報,2013,3:44-48.
關鍵詞: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單行立法
一、制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單行法的必要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指,就被保險人由于污染環境本應自行向受害人承擔的環境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通過保險機制向保險人轉移的責任風險。美國和歐洲部分國家的實踐經驗告訴我們,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運用市場化手段彌補環境風險單一行政監督管理的傳統方式的重要工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積極作用已經得到了學界的認同,如我國臺灣地區學者柯澤東教授就認為,污染責任保險具有事先預防的功能,可以實現間接遵守法律的目的,達到管理危險、分散損失的效果,可以增進被保險人控制污染危險的自主意識,鼓勵被保險人通過增加污染防治設備投資以降低保費而激勵企業更加慎重的發展[1]。
正如曾立新、王穎等學者基于對美國經驗的歷史考察所做之總結:以美國的環境責任保險的發展歷史為例,若沒有相應的環境立法,或者環境立法對于污染者的責任規定得過輕、過松,就不會產生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有效需求[4-5]。可以說,我國2007年以來所開展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實踐所暴露出的很多問題,在相當程度上應歸因于缺乏足夠的法律基礎。例如,因缺乏保險費率厘定的公平規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的設計有失公允;因缺乏強制投保的法律基礎,潛在的被保險人缺乏真正、持續的投保意愿;因缺乏第三方主體的輔助機制,保險所承保的環境風險的評估、保費的厘定、承保中環境風險的有效監管防范、理賠中的損害鑒定評估等環節無法實現市場化有序運行;因缺乏有別于一般保險合同的特殊性保險合同規則,索賠、賠付、受害人特殊保護等制度環節缺失,導致無法保障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應有的快速救濟功能的有效發揮。
現行立法為何難以解決上述問題?可以說,我國現行有關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立法具有分散立法的特性。截至2014年4月《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通過前,表面上,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已為一些全國性立法和地方性立法所涉及,但評論現有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相關立法,可以毫不夸張地指出其缺陷,即直接相關的條款數量不多、立法形式太過分散、倡導性條款充斥其中、集中性專門立法罕見,這已經導致了現行法難以保障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市場的建立和運行。
現代法學竺效:論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單行法的構建《環境保護法》修訂后,已有的全國性立法形成了以《環境保護法》一般性倡導條款為引領,以海洋船舶油污、危險化學品內河航運污染、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太湖流域污染防治5個具體領域的個別分散法條為補充的基本立法架構。但若從規范內容的足夠具體化、程序規則的足夠可操作性和充足性等制度因素進行評估,只有海洋船舶油污領域的立法尚能基本滿足海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實踐的最低需求包括:《海洋環境保護法》第66條關于建立船舶油污保險的倡導條款為第一層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有關行為人取得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取得財務擔保的行為規范專條(第53條、第54條)結合法律責任專條(第73條)為第二層次;交通運輸部制定的《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的專項立法為第三層次。,而其他領域僅停留在宣示性立法的初級水平。如國務院《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2006年)僅于第27條規定:“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單位應當辦理有關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
二、境外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單行立法經驗就世界范圍比較而言,采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單行立法的具體方式主要包括3種:通用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單行法模式、環境法典專章模式和特殊領域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特別法模式。
(一)通用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單行法模式
該模式主要適用于采用環境法典立法形式的國家采用環境法典模式的國家主要有法國和瑞典。,即在環境法典中設專門章節集中規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規則,目前該模式的實踐僅出現在瑞典。瑞典曾在1986年制定了《環境損害賠償法》(Act on Compensation for Environmental Damage),并于1989年制定了《環境損害保險法》(Environmental Damage Insurance Act),這兩部立法與芬蘭的同名立法在內容上具有較多相似性。
但上述兩部法律已連同其他環境領域的法律一起被匯編入環境法典[8]。 1998年制定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實施的《瑞典環境法典》(Swedish Environmental Code)第33章專章規定了“環境損害保險和環境清理保險”(Environmental Damage insurance and Environmental Cleanup Insurance),該章共4個條款。
(三)特殊領域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特別法模式
三、《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的框架結構設計比較上述3種立法模式,鑒于我國沒有采用環境法典模式,客觀認識到現有分散立法模式效果不佳,而特殊領域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立法模式也已被實踐證明難以完全解決問題,筆者建議盡快研究制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以該法作為調整這類保險全程運行的專門立法。該法應至少包括總則、保險合同、承保風險、理賠、法律責任和附則幾章。以下試就主要章節的立法要點和其中關鍵性立法技術具體闡述之。
(一)總則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的總則部分應主要規定該法的立法目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及該類特殊保險的立法定義;法律適用范圍;該類保險的基本行政管理體制;強制保險的適用情形;(生態)環境高危害風險的物質、工藝、設備、設施目錄的編制責任主體;強制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與環境影響評價等環境保護行政管理措施之間的制度銜接;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賠償范圍;保險金給付的免責事由;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獎勵與引導措施。
以美國經驗為啟發,建議未來的強制保險專條可以設計為3款,依次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處置具有(生態)環境高危害風險的物質或者使用具有(生態)環境高危害風險的工藝、設備、設施的企事業單位,須事先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或提供其他財務保證,以證明行為人對潛在的環境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具有充足的償付能力。”“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適時制定和調整(生態)環境高危害風險的物質、工藝、設備、設施目錄。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會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分類制定根據法律規定負強制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義務的企事業單位的最低保險金額。”“未依據本法規定足額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企事業單位,其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其新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經建成的,不得通過環境保護竣工驗收,不得發放排污許可證。現有企業,應當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求的期限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或提供其他財務保證。”一旦專門法統一規定了強制保險,除非有例外特殊情形須另行立法規定,未來可以不必在每部環境單行法中分別重復規定強制投保條款,以節約立法資源、提高立法效率。 (二)保險合同
所以,從更有利于環境侵權受害者獲得實際救濟的角度出發,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期間應在滿足一定條件時延續到保險合同結束后的某段期間。筆者建議,今后可以通過立法強行規定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的最低延續期間,上不封頂,自由約定。同時,也應充分考慮保險人保險責任延長的經濟成本和經營風險,為了公平起見,立法應允許保險合同雙方自愿約定保險人是否可以就此延長的保險責任期間收取必要、合理的額外保險費,但對于額外保險費必須強制建立專項保險賠償儲備金,以確保延長的保險責任期間內一旦出險,可以依法或依約實際獲賠。
綜合以上分析,筆者建議未來的保險期間條款可以分為兩款:“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間應由保險合同明確約定,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不得少于一年,起止期間由合同雙方約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國家鼓勵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保險單起保前的一段時間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責任追溯期,只要在該段時間內發生環境侵權損害事故并且第三者在該追溯期內首次提出索賠,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國家鼓勵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保險人的保險賠償責任有條件地延續至保險合同終止后的一定期間。保險人可以就本款前述保險責任期間的增加而收取相應的附加保費,同時應為延長的保險責任建立相應的專項保險賠償儲備金。”
(三)承保風險
1.明確承保前的環境風險評估規則
建議規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合同期間,被保險人應嚴格遵守環境保護、危險品管理、安全生產等相關法律的規定,采取合理的風險防范措施,防止污染損害的發生。保險人可以要求就保險合同所承保的相關風險事項對被保險人的場所、經營活動進行風險查勘,被保險人應給予積極配合。對于保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合理建議,被保險人有義務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及時改進。對于被保險人未履行其對安全管理應盡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合同。” [2]17
3.探索建立第三方環境風險評估、監管機制
建議分兩款依次規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保險人可以將所承保環境風險的評估和監管的合理、必要的費用列入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運營成本,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實施環境風險的評估或監管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會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逐步建立環境風險第三方評估、監管的相關管理規范,為第三方環境風險評估、監管主體的行業準入、人員上崗考核和培訓、評估、監督等提供統一管理和指導。” [2]17
4.明確環境風險的避免和控制義務
建議分3款規定:“發生污染損害后,被保險人有義務立即采取合理措施,盡力控制污染物的擴散,將對第三者的損害程度降至最低,并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或技術標準指南的規定,在獲得保險人同意的前提下,聘請專業清污人員對污染物進行清理,必要時可以委托專業環境顧問、法律顧問參與其中。保險人有權對清理程序、費用進行調查、評估,盡力控制清理費用,被保險人應當積極配合。”“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可以委托第三方環境風險評估、監管主體協助被保險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規定的風險防控活動。”“因被保險人未履行本條所規定的義務所導致的擴大的責任、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四)理賠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理賠環節除了應適用《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還應適應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特殊性,設計一些特殊的法律規則,以盡量避免和控制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并盡量發揮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對于防范和減低環境污染損害、及時救濟受害人、為修復被污染環境或恢復被破壞生態迅速提供必要資金的功能。因此,未來的“理賠”專章應明確規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被保險人報告事故發生的義務和基本程序;被保險人保護事故現場、協助事故原因和損害調查的義務;保險索賠的法定必要的文件之種類;事故調查之基本程序;環境顧問、法律顧問、專業清理機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保險公估機構等第三方輔助主體的參與機制;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保險人及時履行保險給付的義務;保險人就被保險人為避免損害擴大所花費的預防費用給付暫時性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主張其先行賠付在保險結算中予以扣除的權利;第三人(受害人)的直接給付保險金請求權、保險人向第三人直接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不得在被保險人向受害人支付賠償前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義務參見:《保險法》第65條。;保險人可以拒絕支付保險金的法定情形;重復保險情況下的保險金計算規則等。
為了鼓勵相關主體積極避免損害發生或盡量降低損害,建議規定:“環境侵權損害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控制污染物擴散、減少受害人損害或為搶救受害人的生命、財產而支出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費用,保險人應當負責賠償。”“一經環境侵權損害賠償糾紛原告請求,并提供經環境侵權損害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科學、合理的計算依據,保險人應首先支付暫時性的保險金,用于控制污染物擴散、減少受害人損害或為搶救受害人的生命、財產而產生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