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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社保、醫療、教育、供暖、養老、職業培訓、住房等民生實事,都成為出席省十一屆人大五次會議代表關注的熱點問題。
保障“暖房子”效應持續下去。2010年我省實施“暖房子”工程以來,效果十分顯著,不僅暖了房子,更暖了百姓心。趙勝堂代表建議:“盡快出臺全省供熱管理條例,保障政策持續性實施。通過‘暖房子’工程,市容環境得到了明顯改善,普通居民區‘換新裝’,成了特色小區。”趙勝堂說,據介紹,從2010年開始,吉林省委、省政府決定由政府投資,實施“暖房子”工程。目前,我省“暖房子”工程改造已經有了很大的進展。對此,趙勝堂建議,應出臺全省供熱管理條例,保障“暖房子”工程改造完成后,政策實施具有持續性。
王祖繼代表說:“保障性住房和‘暖房子’工程建設取得了實實在在的成效,走在了全國前列。”他建議:“白城要在今后的發展中,能夠有所突破,認真研究把風電開發與”暖房子“工程建設結合起來,利用風電來供暖,發展清潔能源,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雙贏。”
讓老有所養。隨著人口老齡化的不斷加劇,老年人的養老問題日益成為大家關注的焦點,為此,代表們提出了許多有針對性的建議。
把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制度化。聶永軍代表提交了一份關于加強和完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議案。“我認為下一步要進一步加強社會事業發展,重點要把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制度化,統一建立社區日間照料管理指導總站,負責各社區居家養老和日間照料的工作指導、人員培訓、監督檢查工作。”
農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李念福建議,政府應加大投入,通過新建、改擴建,對鄉鎮公辦養老服務機構擴大規模,增加設施等,提高養老機構的服務水平。在農村,可以興辦面向大眾、收費較低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提供普惠。
規范民辦養老院服務標準。修保代表建議,政府應對民辦養老院建立規范化的服務標準,根據空間面積、服務內容的不同,建立統一的收費、服務標準。同時,落實優惠扶持政策,加大財政對養老服務的投入,給予大型養老院床位補貼。
立法促食品安全。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越來越多,事故不斷發生,甚至引起了老百姓的恐慌,如何讓老百姓吃到健康、安全的食品,代表們認為通過法制手段才是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關鍵。
我省應制定食品安全條例。張廉君代表提出《關于制定〈吉林省食品安全條例〉的建議》。他說,為使《食品安全法》更具有操作性,更符合地方實際,應結合我省實際,細化內容,通過制定“食安條例”進行明確和細化。
立法保證學生營養配餐。吳杰代表建議應加強學生營養配餐管理。她說,一方面通過對學校食堂的全面監管,提高標準。另一方面積極促進有資質、有實力的社會企業發展學校營養配餐事業。并出臺專門的規章制度乃至出臺一套專業化的法律標準。
保障藥品安全。藥品是老百姓生活中的必需品,藥品安全更是老百姓健康、安全的保障。
【關鍵詞】食品安全;重要性;監督管理體系;借鑒
食物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食品的安全直接影響人類的生命健康,進而影響著社會的安全與穩定。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已從單純的吃飽飯上升到重視食品的安全、營養和健康。本文從我國食品安全問題的現狀入手,探討歐盟的監管體系及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一、我國食品安全問題的現狀及原因
近幾年來我國頻繁發生食品安全問題,據不完全統計大約有30多起。2008年震驚全國的“三鹿奶粉”事件,2009年浙江63名嬰兒飲用多美滋嬰兒配方奶粉后出現腎結石,2010年發生的“地溝油”、“一滴香”、“植物奶油”、“假冒五常香米”,2011年“瘦肉精”、“染色饅頭”、“硫磺姜”等等。
人生存下去的基礎是食物,但我國的百姓剛剛能吃飽就出現了如此多的食品安全問題。分析其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政府的監管,二是企業自身的管理。
從政府方面來看,我國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不健全,比如我國的《食品添加劑生產監督管理體系規定》是在2010年6月1日才開始實施的。法律的警示性不強,對違法行為處罰較輕。多個部門交叉監管,但無法形成合力,常常各自為戰,且我國食品安全問題的曝光常常是媒體先行,政府事后追究,一定程度上縱容了肇事者的行為。政府在農村市場的監管十分薄弱也是出現食品安全問題的一個重要因素。
從企業方面來看,我國除了幾個大企業集團外,大都是小企業,常常存在資金不足,生產條件落后,技術不先進,設備不齊全等問題,小企業大多以追求豐厚利益為優先,缺乏誠信意識,職業道德不強,所以常常出現無視國家的法律法規,在食品安全加工過程中偷工減料,摻假使假,以假充真,濫用食品添加劑,以非食品原料、發霉變質的原料加工產品。
二、歐盟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系簡介
自1996年英國發生瘋牛病以來,歐盟出現了各種食品安全問題,1999年達到一個高峰,最令世界震驚的便是比利時發生的二惡英污染事件。在整個歐洲經濟中,歐盟的農業、食品和飲料行業占有極其重要的位置,然而接連不斷的食品危機使歐盟的消費國對歐盟食品的安全程度十分擔憂,為了挽救在消費者心中的信任度,歐盟對食品安全監管體系進行了大規模的改革,逐步建立起一個較為完善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系。
首先是法律方面的改革。歐盟食品安全基本法的出臺經歷了從綠皮書到白皮書再到基本法這三個階段,1996年英國爆發瘋牛病,這個事件大大削弱了歐盟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在消費者心中的地位,為此,1997年頒布了《食品安全綠皮書》,但綠皮書與各個成員國的食品法規相比,共同體層面的食品法規存在著基本原則和職責要求不明確的問題,對此歐洲議會強烈要求對立法框架進行改進,于是在2000年又出臺了《食品安全白皮書》,以實現歐盟最高水平的食品安全標準,后歐盟又在白皮書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在2002年又出臺了食品安全監管的基本法——《食品通用法》。整個歐盟的立法體系成一個“傘狀”,覆蓋所有食品或食品某一方面的橫向立法及針對某項產品或是適用于某一食品的縱向立法構成了這個傘狀體系,完善了法律保障體系。
其次是食品安全組織機構。現今,歐盟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中最重要的機構是歐盟食品安全局,它是依據歐盟范圍內統一食品法的基本要求與原則建立的,保證每個國家“從農場到餐桌”的食品鏈的安全。歐盟食品安全局和美國的食品與藥物管理局是不同的,雖然歐盟不能行使國家,但食品安全局沒有規章制度的限制,可以控制整條食物鏈。歐盟食品安全局責任十分廣泛,主要負責向歐盟的決策機構對相關的食品安全問題提出獨立的科學的意見,向歐盟委員會提出有關食品安全的科學意見并提供民眾所有的科學的食品安全信息等,同時還擔負快速報警責任,發生食品安全危機時,歐盟理事會將成立危機處理小組來對危機提出科學的建議,歐盟食品安全局還要保證公開一切有關公眾利益的食品安全信息,保持食品安全的公開性與透明性。
三、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第一,建立協調高效的食品安全執法監督體系。我國的食品安全執法監管機構體系大致是由中央政府部門按照不同職能共同監管的模式。但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過程中因為職能交叉出現監管盲區,導致無法形成合力,常常各自為戰,因此需要建立一種協調高效的食品安全執法監督體系來解決多部門共同執法的分散化和沖突的局面。
第二,建立危機評估和食品安全預警機制。我國的食品安全問題大多是發生在食品安全事故或媒體曝光之后,政府才進入補救或管理,而且缺乏預先保障消費者食品健康的制度,現在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重視通過風險評估來防范食品安全問題的發生并保障公眾對食品狀況的知情權,危險評估和食品安全預警制度也是實現整個食物鏈追溯制度,召回制度以及在突發事件和危機狀況時能迅速采取措施的保障。
第三,增強法律法規的懲罰力度。如今我國法律的警示性不高,對違法者的行為處罰較輕,法律是保護食品安全最基本最有效的手段,政府在監管中要監管食品生產者和加工者,及時發現、糾正、撤銷違法的危害食品安全的企業,最大限度減少食品安全風險,對于違法者除了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同時也應受到行政及刑事制裁。
第四,實施“從農場到餐桌”的全程式監管。這是歐盟食品安全監管體系中最基本的原則。食品安全的重點不僅僅是對最終產品的檢測,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都是監控的重點,食品行業在整個食品鏈中必須應用良好的操作規范,以此來控制諸多的潛在食品安全危害。
一、目前我國問題食品回收處理制度的缺陷
(一)問題食品的回收處理無法可依、無章可循,造成保質期食品難保質,問題食品不退市。《食品安全法)第28條第一款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而將過期食品直接重新包裝后進行銷售,顯然也是被法律所禁止的。但到目前為止,我國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過期食品、不合格食品該由誰通過何種方式進行銷毀處理,由誰來監督和管理上述食品的回收處理,只有個別省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關出臺了有關食品回收銷毀建議性的文件,如2007年浙江省工商局制定了《流通領域食品銷售者經營行為規范指引》,試圖引導經銷商將不合格食品主動撤柜,將過期、不合格食品不退回供貨商就地進行銷毀。法律的不健全導致了各監管部門對于問題食品處理銜接工作的不暢,影響了整體的監管效果,同時導致了各監管部門在問題食品處理的監督責任面前的“推諉扯皮”。立法的欠缺致使監管缺位,造成問題食品的回收銷毀成了無人監管的問題,只能靠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自身的“嚴格自律”。
(二)工商部門的監管措施、監管力量不能全方位保障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第5條第二款規定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段管理食品安全的職責分工,因此工商部門有義務對產生于流通環節問題食品的處理進行監督管理。但是目前工商部門對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的監管重點與方式主要依賴于對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執行,而對問題食品的退市行為的監管比較薄弱。在對不合格食品清查過程中,一般要求經營者下架封存,由經營者退回生產廠家,而并不是現場監督經營者直接進行銷毀,對杜絕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再次流人市場的監管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為一些不法分子將食品作為原料進行再加工繼續銷售,或者直接更換食品包裝再次予以銷售的違法行為客觀上提供了可乘之機。
(三)問題食品回收處理模式存在嚴重漏洞。目前,問題食品的回收處理目前主要存在兩種形式:一種是由食品的銷售者退回生產企業,由生產企業自行銷毀處理。由于受利益的驅使,有些生產企業將回收的外觀上未發生明顯變質的過期食品重新包裝,又繼續上市銷售,還有一部分生產企業將過期食品、不合格食品拿回車間后。用作原料進行重新加工、消毒、生產成新的食品后再上市銷售。這些產品經過重新加工后,通過以抽檢為主的監督檢查方式難以發現問題,對消費者的健康卻構成了巨大的潛在威脅。另一種問題食品的處理形式是食品的銷售者直接處理,不退回生產企業,這在過期食品的處理方式中尤為常見。這也導致一些經銷商抵制不了額外的經濟利益的誘惑而把一些已過期食品的生產日期標簽涂掉,重新打上生產日期進行銷售現象的發生。
二、問題食品對食品安全的影響程度
由于不合格食品的產生通常具有不可預見性、局部性,因此與過期食品比較,其數量要相對小得多,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其對食品安全總體形勢的影響程度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三聚氫胺”事件中產生的大量問題奶粉、鮮奶,若沒有科學完善的處理制度,必然會有大量的食品被用于食品生產加工后再次進入流通市場。
但是,過期食品對食品安全的影響程度在日常生活中則更為普遍,筆者經過市場調查發現:現如今商品經濟異常發達,食品行業競爭激烈,若非特殊情況下,食品脫銷的情況已經一去不復返了,因此過期食品的產生是無法避免的,尤其是生意比較清淡的便利店、農村地區規模比較小的食雜店和一般的嬰幼兒食品商店產生過期食品的情況更為普遍。而一般規模較大的超市、賣場,按照與供貨商的約定將進入滯銷期的食品在距離保質期前一至兩個月時提前退回供貨商,直接抵扣貨款,或者按照約定采用打折促銷的手段對進入滯銷期的品牌食品進行促銷。筆者認為,上述提前退回的食品已經進入滯銷期,再由供貨商組織銷售可行性不大,所以退回的食品與過期食品功用基本無異。對于整個食品市場而言,產生的過期食品的數量將是巨大的,如果不妥善處理,將對食品安全構成極其嚴重的危害。
鑒于此,工商部門有必要在其職責范圍內對問題食品不完善的處理方式進行相關的規制,以避免問題食品流人食品生產領域作為食品原料進行生產加工,為生產領域的生產商把好一定的原料關,進而保障流通領域食品安全,同時也可避免在流通領域直接由經銷商更換包裝進行銷售的現象發生,全方位保障流通領域食品安全。
三、建立問題食品市場退出機制的建議
食品安全的監管問題涉及到多個環節,多個監督管理部門,因此,討論確保食品安全的制度設計也需要從食品安全全程監管的角度出發,加強部門間的監管制度的銜接配合,進一步進行監管制度的創新。工商部門對問題食品市場退出機制的研究必然涉及到自身監管領域外相關配套處理規定的實施。這也是問題食品市場退出機制建立的特點和難點,需要工商部門從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高度出發,主動發揮建立問題食品市場退出機制的牽頭作用。
問題食品的逆向流動為不法食品生產廠商或經銷商提供了違法行為的“原料”,若將這些問題食品在銷售地直接進行處理而杜絕問題食品的回流,則必然能從根本上對問題食品違法使用的現象進行遏制。因此建立一個由政府部門主導,以政府公信力為保障,并重點予以管理的“問題食品集中處理中心”,是對問題食品進行妥善處理的一種非常有效的方式,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建立過期食品、不合格食品銷售地強制銷毀或處理的相關制度,建立和完善食品臺賬登記制度、預包裝食品標簽標識制度、食品流向信息通報制度,確保“問題食品集中處理中心”的有序運行。
(一)建立問題食品固定地點強制處理制度。問題食品固定地點強制處理制度要求經銷商直接在“問題食品處理中心”銷毀過期食品或不合格
食品,由“問題食品處理中心”開具證明,作為抵扣生產商或上級經銷商貨款的依據,同時也必須建立一系列的科學制度來保證食品經銷商與當地“問題食品集中處理中心”不坑害上級供貨商利益。建立“問題食品集中處理中心”,一是可以解決工商部門逐一單個監督經營者銷毀問題食品,尤其是大范圍內不合格食品監督銷毀處理時的行政資源不足問題,二是在食品生產廠商守法的前提下,也可以節省生產廠商建立焚燒設施或將問題食品加工成動物飼料的設施、設備的成本,讓企業將更多的資源用于企業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之中,同時降低企業對不合格食品處置方式不當導致的多種法律風險,如個別食品生產企業處理過期食品方式不妥,造成周邊群眾哄搶的行為。
(二)完善食品臺賬登記制度,使食品臺賬能充分發揮記錄食品來源,記錄問題食品流向的功能。即經營者在購進一批食品時,必須以食品批次為基礎,記錄食品品名、規格、進貨數量(最好折合成最小銷售單位)、進貨日期、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問題食品處理數量(包括向“問題食品集中處理中心”申報銷毀處理的數量和向上級供貨商在保質期內退貨的數量)。經營者應該確保在該批食品銷售完畢后,該批食品進貨數量等于銷售數量與食品處理數量之和。
(三)建立食品銷毀記錄電子信息化檔案。針對食品經銷商提前退回問題食品與食品在保質期內企業正常退貨的行為難以區分的可能,因此建議食品經營者正常退貨時,也應該定期向“問題食品集中處理中心”備案,以達到食品進出有記錄,并據此建立全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關聯網的問題食品流向數據庫,明確退貨食品的流入廠家、食品數量等,各部門依據地域查看權限對屬于自身職責范圍內問題食品處理履行監督處理的職責。據此避免經營者蓄意利用這一模式,提前將本應銷毀的過期食品進行轉移,以達到對滯銷食品重新利用的目的。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建設,使保障食品安全的各項工作有法可依
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的法律體系,這個體系是“以食品安全基本法為龍頭,其他具體法律相配合,附以食品安全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多種層次的法律法規體系”。具體措施如制定有關對農產品種植等源頭的管理的規定,制定有關對新產品投放市場的審查及其跟蹤觀測的規定,增加對為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食品提供原材料者的處罰措施等。借鑒發達國家食品安全法律體系建設的先進成果,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建設,使食品安全法律體系涵蓋從農田到餐桌的全過程,使保障食品安全的各項工作都有法可依。
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
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健全信息披露機制。《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食品安全的具體信息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然而,信息公布僅僅由相關部門披露還遠遠不夠。因此,要健全信息披露機制,還應加強與之相關的各項建設。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交流與反饋機制,加強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機制的路徑建設,通過電子政務、新聞會、網絡、電視等方式向社會有關食品安全的各種信息。另外,還應從法律上規定食品安全信息應及時、規范的向社會披露,保障公眾對食品安全的知情權。
2、普及食品安全教育,增強公眾維權意識。普及食品安全教育,應加強與食品安全相關知識的宣傳。相關知識包括食品質量認證標志、食品添加劑認定標準等。具體的方式可以是通過網絡、電視、報紙、雜志等宣傳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法律知識。此外,還應加強非政府組織和社團的建設,它們既可以宣傳食品安全知識,又可以把公眾對食品安全的意見與建議收集起來反映到立法者與決策者手中。
3、建立食品安全責任追究機制。一方面,對相關人員在監管、執法中不力者,應對相關人員追究其責任,這樣有利于保障相關法律法規真正發揮其在保障食品安全中的實效,也有利于執法人員強化其監督意識和執法意識,使法律真正落到實處。另一方面,對在食品安全事故中起推助作用的社團或其他組織或個人也應追究其相應的責任。《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理清各執法部門的權限與職責,加強執法合作,形成執法合力
《食品安全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這一條款明確了食品安全分段監管的體制,即國務院質量監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督管理;國務院工商行政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這一款實行分段監管體制,進一步明確了各部門的權限與職責,有利于調動各個部門的積極性,加強他們之間的執法合作,形成執法合力,進而達到對食品安全進行有效監督的目的。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責任建設,保障法律法規的懲治力度
違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生產經營者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我國法律法規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不夠。《食品安全法》規定一般的罰款金額為“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等。遠低于發達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因此,可以加大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提高對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的起點,保障法律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威懾力度。此外,《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八十五條、八十六條都規定對生產經營者的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而事實上執法部門很難確定“違法所得”,這給執法工作帶來很大困難。應該對此作出相應的修改與完善,以保證違法行為不會得到放縱,保證法律法規的懲治力度。
提高食品安全立法技術,完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
一、總則
(一)目的
建立健全我鎮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體系,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二)原則
1. 以人為本,生命至上。預防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最大限度地保護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2. 預防為主,常抓不懈。各村和有關部門要加強食品安全的日常監管,積極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工作,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
3.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鎮政府統一領導全鎮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各有關單位按照本預案規定和職責分工,認真落實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項應急處置措施。
4. 依靠科學,處置有力。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各村及有關部門的負責人應在第一時間趕到事故現場,依靠科學,果斷處置,搶救傷員,減少事故損失,保持社會穩定。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食物(食品)種植、管理、加工、包裝、流通、儲存、消費等過程中發生的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有科學依據證明可能對社會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潛在重大危害,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組織機構及職責
根據食品安全應急工作需要和形勢需要,設立新街鎮食品安全應急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和5個職能小組。一旦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應急領導小組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指揮救援、排險等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的總指揮由到達現場的最高領導擔任,副總指揮由其他相關負責人擔任。
1.辦公室。主要職責:負責日常事務的開展和5個職能小組的協調安排。
2. 搶救組。主要職責是:組織實施救援、搶救行動方案;協調有關部門的救援、排險行動;及時向現場指揮部報告搶險進展情況。
3. 后勤保障組。主要職責是:負責調集排險救援器材、設備、藥品等物資;解決全體參加搶險救援人員的后勤保障問題。
4. 醫療救護組。主要職責是:緊急調用各類醫藥物資、醫療設備和醫務人員;展開搶救工作;準確統計人員傷亡情況;做好事故現場的衛生防疫工作。
5. 善后處理組。主要職責是:負責做好對遇難者家屬的安撫工作;協調落實遇難者家屬撫恤金和受傷人員住院費等問題;做好其它善后事宜。
6.事故調查組。主要職責是: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核實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情況;嚴格控制有害渠道,監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三、隱患監測與事故報告
(一)隱患監測
各村、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堅持日常監管與突擊檢查相結合、治標與治本相結合、嚴格執法與科學管理相結合的工作方針,加強對重點品種、重點環節、重點場所,尤其是養殖、生產、加工、包裝、貯藏、經營、消費等環節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管;收集、掌握食品安全的有關動態信息。(二)事故報告
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單位報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按照有關規定立即向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匯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2. 下級向上級報告
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四、后期處置
(一)善后處置
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恢復正常秩序,保證社會穩定。事故責任單位及有關部門須按有關政策,對事故傷亡人員或家屬給予安撫、補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社會、個人和外國機構向受災人員捐贈資金和物質,統一由政府接受,并加強管理和監督。
(二)事故通報與調查報告
事故處置過程中,事故調查組要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勘查和取證工作,及時掌握事故的有關情況。事故處置完畢后,事故調查組盡快完成事故的調查報告,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三)責任追究
對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法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關鍵詞】食品安全;制度建設;管理體制;問責機制;誠信激勵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5-066-01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關系到國家經濟的快速發展,關系到我國的國家政府形象,更關系到社會的穩定。隨著社會經濟規模的不斷擴大,社會經濟環境日益復雜,在食品安全領域政府細微的疏忽都有可能造成嚴重的食品安全事件。近年來。我國進入食品安全事件頻發期,從“大頭娃娃”事件、三鹿奶粉事件一直到去年雙匯“瘦肉精”事件。這一樁樁有關食品安全危機的事件令人觸目驚心,刺痛著我們的神經,拷問著社會的良知。這一系列的惡性事件,導致國內消費者對國產食品和職能監管部門失去信任感,民眾的消費信心減弱,社會誠信道德也受到沖擊。面對當前日益嚴峻的食品安全形勢,針對不斷出現的食品安全新情況新問題,政府必須跟進制度建設,保障食品安全。
制度建設具有根本性、長期性、穩定性。沒有完善的制度作為保障,政府針對現實問題所采取的措施就如同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我國當前存在于食品安全領域的一系列問題,正是當前制度缺失的一個寫照。管理體制不完善、問責制落實不到位、誠信激勵體制缺失是當前存在于食品安全領域的三個關鍵問題,要實現食品安全的有力保障,針對以上三個方面跟進制度建設無疑是當務之急。
以完善管理體制為依托,深化體制改革。完善的市場管理體制可以充分完善市場競爭規則,促使經濟參與者自覺維護食品安全,堵塞生產漏洞,消除安全隱患,從而使產品質量為市場所接受。否則,企業將面臨被淘汰出局的命運。近兩年來,食品安全事件層出不窮,我國現行的食品安全管理體制越發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與近幾年國際上食品安全監管改革和調整趨勢相比,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仍然存在監管力量過于分散,職責交叉,職責不清等問題。從而才有“雙匯”這類正規企業陷入食品安全危機。所以,政府當前應針對不同行業領域存在的多頭監管、標準規范模糊、執行力度不夠等問題查清深層次原因,填補體制漏洞,農業、質檢、工商、衛生等有關部門應堅持和完善“預防為主、分類管理、全程監督、層級負責”的食品安全監管思路,改革并完善生產許可、風險監測、風險預警、監督抽查、問題食品召回及質量追溯、巡查、回訪、年審、黑名單等監管制度,從而使管理體制不斷完善,切實提升監管水平和有效性,深化體制改革。
以落實問責機制為抓手,明確政府責任。問責制是特點是責任與監督追究相結合,它不應僅僅是對于產品質量問題的一種責任追究機制抑或一種單純的懲戒措施,而應該和國家法律法規、相關政策互為補充、有機銜接。政府作為保障食品安全的“守夜人”,擔負著維護社會食品安全的責任。各級政府只有具備強烈的責任意識,才能保證政令暢通,使管理工作落到實處。然而,當前一些地方片面追求GDP而忽視食品安全,部分官員置公共安全重任于不顧而進行……從這些現象可以看出,在食品安全領域進一步落實官員問責制度具有必要性。應通過問責機制形成對各級監管部門以及監管者的問責壓力,防止尋租行為的發生,促使他們對其所管轄的食品安全工作給予充分的重視,從而加強對事故的預防和處理,以實現政府部門的監管目標。此外政府應制定對相關部門工作考核的明確指標體系,形成以單位領導負責制為代表的全面科學的問責考核制度,對于關鍵性指標可實行嚴格的“一票否決制”,從而落實問責制度,明確政府責任。
以誠信激勵體制為保障,構筑長效機制。企業誠信缺失導致食品安全事件頻繁出現,企業誠信的缺失和各級政府部門的監管、配套法律政策的不完善也有一定聯系,需要各方一起努力形成督促企業誠信建設的激勵體制,逐步推進食品企業誠信經營。強化各類食品企業責任制的自律作用。食品安全的責任主體是企業,企業必須將安全成本納入生產成本,加強全過程控制的責任,各類企業都必須成為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者,對自己生產和經營產品的質量負責。要實現經濟主體自覺有序地承擔食品安全的責任,實現整個社會在食品安全形勢上的有序運轉,不能僅僅靠政府的監管,還要結合合理的經濟激勵手段予以引導。對于在食品安全生產方面和誠信生產方面有突出表現的企業,政府一方面在稅收政策上給予一定的政策傾斜作為獎勵,另一方面應利用政府自身的影響力幫助此類企業擴大品牌優勢,從而從誠信體制上建立起食品安全保障的長效機制。
食品安全,事關天下,情系民生。各級政府應充分認識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做到以完善管理體制為依托,以落實問責制度為抓手,以誠信激勵體制為保障,實現深化改革,明確政府責任,構筑長效機制,有力地改善食品安全狀況,讓人民群眾的餐桌遠離食品安全困擾,為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做好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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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吳錦良.政府職能轉變與行政精神重塑[J].浙江社會科學,l996(3):32.
論文關鍵詞 食品安全 法律制度 完善建議
一、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概述
(一)食品安全
食品,通常是指人類可飲用、食用的物質,具體包括未加工食品、半成品食品及加工食品,其中不包括只用作藥品使用的物質及煙草。通常來說,人們對于食品這一概念的理解較為模糊和寬泛。而食品安全關于食品的定義則較為嚴格。參照《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可將食品安全進行如下定義:一是食品不能含有可能威脅、損害人體健康的有害、有毒物質、不安全因素;二是食品不得造成食用者感染疾病、急慢性中毒;三是食品不得對消費者(及其后代)造成健康隱患。具體說來,食品安全包括了食品衛生安全、食品質量安全、食品數量安全3個部分。
(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是指用于規范、約束食品安全的相關法律規范,以及由法律部門、法律規范共同構成的有機整體,其是食品安全執法的行為準則、法律準繩。食品安全的覆蓋面極廣,從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到食品周轉,各個環節都會涉及到食品安全,故而用于規范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也是一個結構復雜、涉及面極廣的、協調統一的體系。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實施離不開多部門間的相互配合、相互協調。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由食品安全法律、食品安全法規、食品標準三部分組成。食品安全法律,指的是用于食品及食品原料收獲、生產、銷售、加工環節的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其是順利運行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前提與基礎,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依據;食品安全法規,是指依照食品安全法律而制定的各種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其是對食品安全法律的補充與完善;食品標準,即整個食品行業的所有技術規范,其包括了食品的產品標準、質量標準、衛生標準、檢驗標準、數量標準、添加劑標準、包裝材料標準等。它是食品生產、加工等環節操作中需要遵守的準則,同時也是評價食品安全的客觀標準。
二、我國現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在法律法規方面,可操作性、完整性不高
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以“三大法”(《食品安全法》、《標準化法》、《質量法》)為核心,然而,在這些“核心”中,僅對食品質量安全作出了概要性規定,其中《標準化法》和《質量法》均頒布較早,覆蓋面較為狹窄、標準程度低下,已經很難滿足現代社會食品安全的實際需要。并且一些法律法規的制定,對食品安全問題的考慮較為欠缺,預防性措施體現較少,在發生新問題時,就會“力不從心”。2009年頒布的《食品安全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對其他規范性文件、法律法規進行了補充與完善,但是站在法律體系的高度上來看,我國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仍然存在著較多缺陷。比如:沒有明確的法律對政府責任加以約束。對于因職能部門或政府對食品監管不力而導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其責任應由誰承擔?如何承擔?在《食品安全法》中并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另外,食品檢驗權也未真正落實。雖然在《食品安全法》中,鼓勵、保護社會力量、社會團體對食品安全進行監督,但實際上卻沒有賦予社會團體實質上的檢驗權。
(二)食品標準體系不完善
我國現行的食品標準體系包括食品工業行業標準(1164項)和國家標準(1070項目),雖然規定項目眾多,但大部分標準的制定時間較為久遠,已經完全不能適應現代食品行業的發展要求。并且,在這些標準中,多為行業標準,而不是國家標準。在食品安全領域,我國起步較晚,技術也較為落后,再加上長期以來所實行的計劃經濟體制,側重于發展經濟,而忽視了對人民健康的保護,在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時,常常以降低食品安全標準來保護行業經濟發展。目前,在我國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僅有40%與國際標準等效,而國內食品行業對國家標準的采用率卻只有14.63%。
(三)食品安全處罰力度不夠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對于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更輕,不法人員的違法成本更低。《食品安全法》中,第84條規定了,對于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生產、經營食品及食品添加劑者,由主管部門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設備、原材料、工具。對于違法生產經營貨幣價值低于1萬元者,處以2千元-5萬元罰款,貨幣價值超過1萬元者,處以貨幣價值金額5倍-10倍罰款。從該條規定來看,相對于違法者違法獲利,處罰力度明顯較輕,這也是食品安全事故頻繁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
(四)法律執行的持續性、規范化程度不足
對于食品安全問題,我國相關部門的做法普遍都是事后“一陣風”的處理、檢查,“一陣風”刮過,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活動就偃旗息鼓,避過風頭的違法分子就又恢復如初,甚至更為猖獗,這也是我國食品制假造假現象泛濫的關鍵原因。在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方面,缺乏規范性、持續性,讓我國食品安全陷入了“問題泛濫—打擊—問題暫緩—再度泛濫—再打擊”的惡性循環,難以從根本上消除食品制假造假問題。
三、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相關建議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設
雖然我國現行的《食品衛生法》、《食品安全法》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食品安全立法也有了明顯的進步,然而同發達國家比起來,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建設程度仍然相對低下,同時在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方面,也與國際水平相去甚遠。鑒于此,我國目前亟需加大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設力度,不斷完善相關法律體系,擴大法律法規覆蓋面,讓與食品安全相關的各個層次與方面都能有法可依。在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進行完善時,應當盡量與國際法律規范接軌,汲取國外先進、科學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對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完善和補充。與此同時,還要加強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制管理,保證法制管理的長期化、規范化。
(二)統一并完善食品安全標準
第一,要對食品行業所有的標準進行有效的補充、清理,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為核心,構建起地方標準、行業標準與國家標準統一、協調的標準體系。國外食品管理質量高的國家,其食品標準的制定者均為國家立法機構,對于一種產品只制定一套標準,該做法有助于標準的落實。我國應當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由立法機構制定健全的食品安全標準,著眼于食品安全監控,在食品產業鏈中落實相關標準與規程。同時,還要對現有的各類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清理,對于一些指標水平低下、不適宜的、自相矛盾的、重復的標準,要及時廢止,并補充一些與國界標準接軌的、重要的標準。
第二,在制定標準時應當注重標準的科學性,將危險性作為標準制定基礎。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與世界發展潮流、健康保護極不適應,為此,我國應當采用科學的方法制定食品安全標準,對于所制定的標準,要進行多次實驗驗證,驗證通過以后方可公布、實施。
第三,我國食品安全部門應當積極參與國際食品安全活動,指派專人參與國際食品安全標準制定,以提高我國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國際參與能力,加快食品安全標準與國際接軌的進程。
(三)完善監管體系
我國在食品安全方面一直沿用了分段監管模式,該模式主要具有以下優點:一是能較好地適應我國的行政機構設置模式;二是能適應食品安全當前復雜的監管形勢。分段監管在擁有上述優勢的同時,也必須看到其存在的不足:食品安全監管缺位、越位現象普遍;地方與中央監管機構有著復雜的隸屬關系;監管機構責任追究未落到實處。分析國際現行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不難發現“品種監管”得到了大多數國家的青睞。品種監管,就是根據食品價值、市場需求進行食品分類,將有限的行政資源集中起來,重點監管重點食品,從食品生產加工到流通消費,實施全程監管,實現“以有限資源監管無限品種”。和分段監管比起來,品種監管具有明顯的優勢:一是集中性優勢,二是全面性優勢,三是連續性優勢,四是綜合性優勢。
鑒于品種監管的突出優勢,筆者認為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應當轉變傳統監管模式,重點實施品種監管,同時輔以分段監管。要完成從分段監管向品種監管的轉變,首先應當確立食品安全委員會的較高地位,同時加強其協調權和指導權;其次,建立第三方機構,尊重其獨立性,加強社會性監管;最后,還應當對監管模式加以完善,逐漸實現品種監管為主、分段監管為輔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
(四)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
【關鍵詞】食品安全;檢測;過程;控制
0.引言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們對食品安全的關注也隨之加重,安全與營養成為人們選擇食品的主要因素,中國食品工業不斷發展,食品質量問題已成為關系國計民生與社會穩定的大問題。近幾年來,國內連續發生的食品安全問題,導致現在什么是放心食品,什么食品最有安全保障,成為消費者們迫切想知道的問題。目前,中國的食品工業總產值已居全國工業總產值的第一位,食品消費在居民總消費中約占40%,因此,做好食品安全檢測管理、確保食品安全對于人民的身體健康和社會經濟的發展都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中國食品安全問題的現狀
1.1環境污染帶來的食品
當前,在中國環境污染問題嚴重,環境狀況日益惡化,水污染、大氣污染直接導致農產品以及其他食品的污染,食品污染問題成為目前面臨的嚴峻問題。
1.2境外食品安全問題也有可能引發中國的食品安全問題
全世界各國爆發的傳染病,例如瘋牛病,口蹄疫以及轉基因食品等等,也是隨時危險我國食品安全的因素。
1.3新技術帶來食品品質下降、受污染問題
科學技術是把雙刃劍,科學技術的發展促進食品加工的快速發展,給人們生活帶來了便捷:但是,科學技術的濫用,也導致了食品的污染,引發食品安全問題。大棚蔬菜和反季節果蔬繁榮,讓消費者一年到頭可以隨時吃上自己想吃的果蔬,但是由于大棚蔬菜生長期短,因此營養和口感就會有損失,消費者可以明顯感覺到,現在的果蔬已失去原來的口感和清香。更甚者,農民為了搶市場、搶銷售期,大量的使用化肥、農藥等,導致果蔬農藥殘留超標。
1.4食品制造及流通通道存在的食品安全問題
隨著中國食品工業的不斷發展,食品加工行業中的不安全因素逐漸暴露,其主要集中在食品摻假、采用劣質、變質原料;經銷者非法出售過期食品;食品標簽不規范;餐飲業作業條件差;衛生狀況令人擔憂等。
2.造成當前食品安全問題的原因
2.1由環境引發的不安全因索
工業“三廢”、化肥農藥以及農作物病害是引起土壤污染的因素,一些工廠廢水會含有害物質,而有些工廠圖方便,會將污水不經加工直接排入河道,我們都清楚,植物類食物的營養一般從土壤中汲取,用污水灌溉的農田則很容易被農作物吸收,從而導致農作物有害物質積累,進而影響食物安全;大量的使用化肥則會導致硝酸鹽的積累,硝酸鹽轉化成亞硝酸鹽就會威脅人類身體健康;農藥對食品安全的威脅主要是殘留,果蔬是最后使用農藥到收獲時間的間距不符合安全標準,則很可能引發食物中毒。
魚類長期生活在被工業廢水污染的水中,極易在體內聚集有害物質,人們在食用這種魚類只有很可能導致中毒,重金屬污染,農藥污染,水中生物很可能發生病變,人們使用后,可能導致不可預料的后果。
2.2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引發的不安全因素
當前社會中,非法經營食品問題相當嚴重。在食品加工生產中,有的企業一味追求利潤,置衛生制度于不顧。有的企業無視法律規定,濫用食品添加劑,還有企業明知故犯出售過期食品。而隨著經濟的發展,這種食品經營陋習越來越多,像三鹿奶粉、地溝油等等,給社會帶來極大隱患
2.3食品原料自身引發的不安全因索
有些果蔬在一定條件之下會具有毒害作用。例如馬鈴薯、西紅柿、杏仁,這些都是本身無毒的,但在一定條件下,它們會變成要人命的毒物,像發芽的馬鈴薯、未成熟的西紅柿等等,還有的是由于誤食或烹飪方法欠妥當,就可能引起中毒甚至死亡。而畜、禽、魚、肉等食物中自身會攜帶病毒,而且很有可能傳染給人類。
2.4包裝工藝引發的食品不安全性
科學技術日新月異,食品包裝材料日漸豐富,食品外裝五花八門也增加量食品的不安全行,例如:有些食物用塑料包裝,但塑料本身是有毒性的,再者包裝的回收或處理失當,也會導致失誤污染。
3.保障中國食品安全的全過程管理體系構建
食品安全問題涉及到食品的開發者、經營者及消費者等各個層面,貫穿于食品生產的原料 采集、加工、包裝儲藏、運輸、食用等各個環節,每一個環節都可能存在安全隱患,因此必須建立保障我國食品安全的全過程管理體系。
3.1加強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不僅是各類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服務和消費對象,也是食品安全檢測的重要監督者和支持者,食品安全與消費者息息相關,要讓消費者更多地參與食品安全立法、執法活動中,發揮消費者的社會監督作用。當消費者自身權益受到傷害時,要學會運用法律和輿論武器,保護自己。
3.2政府職能部門要加強食品安全控制的法制建設工作
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安全監督執法工作,進一步加強以《食品衛生法》為核心的食品安全法規和標準建設,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經濟發展面臨嚴重的機遇和挑戰,為適應世貿組織的挑戰,就要加快制定可操作性強、與國際銜接的有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中國的食品安全檢測機制。
對于重點地區和重點產品監管,政府要加強安全監督,加大對生產基地的治理,對于違法犯罪要及時移交公安部門,使其得到應有的懲罰。同時,要落實好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職責,實行責任追究制,將食品安全檢測落實到實處。
3.3污染源的控制
食品安全要從源頭抓起,要嚴格減少果蔬化肥農藥的使用,就要做好農民的教育,提高農民的科學文化素質,國家要加大資金投入,加強對農民正確使用化肥農藥的培訓;還要嚴格控制高毒農藥的生產和使用范圍,嚴格管制高毒、禁用農藥的生產和銷售,加強對農產品藥物殘留的控制和檢驗,要大力推廣生態農業,發展綠色食品。
3.4生產經營單位的行業自律
有關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要自覺選用優質安全的食品加工原料,并嚴格貫徹執行《食品衛生法》,建立嚴格的原材料檢驗制度,促使有關單位生產和銷售安全營養的食品,生產過程、加工工廠要遠離污染源,堅決抵制污染食品的生產和銷售,完善食品安全檢測過程。
3.5加強堅實有效的技術支持
在保障食品安全、做好食品安全檢測過程中,不僅會涉及到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市場監督和管理,在很大程度上關系到科學技術的發展和應用。區域食品污染的檢測控制技術、食品中有害物質的檢測技術、食品生產加工、貯藏、銷售等環節的危害關鍵點 分析與控制技術(HACC)P等方面的落后,一直阻礙食品安全檢測的發展
4.結論與建議
食品安全檢測過程是一個保障食品安全的系統工程,需要各有關部門密切合作,建立一個分工明確、責任到位的管理機制,以確保食品從農田到餐桌的安全衛生營養,在這其中,要有政府部門的有效管理、消費者的社會監督作用,更主要的是食品經營者的自我約束和自我管理。
【參考文獻】
論文關鍵詞 食品安全 風險分析 比較行政法
近期,中央電視臺推出“舌尖上的安全”系列報道,對食品安全亂象進行跟蹤報道,食品安全問題又引起廣泛關注。據中國新聞網2013年6月17日報道,實施四年的我國首部《食品安全法》即將啟動修改,治亂用重典,加大食品違法行為懲處力度,建立最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成為此次修法過程中公眾關注的焦點。 與我國食品安全事件頻發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鄰國日本長期擁有“食品安全的神話”,鑒于中日文化的相似性和法制的傳承性,日本的成功經驗或許可以為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提供借鑒。
縱觀各國的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都是在規定食品安全風險分析機構的組成和職責、進行風險分析的情形、風險分析的具體程序等等,這些內容主要屬于行政法的范疇。因此,本文在行政法的視野下,比較研究中日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最后提出完善我國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的建議。
一、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概述
食品安全風險分析是指通過對影響食品安全質量的各種生物、物理和化學危害進行評估,定性或定量描述風險特征,并在參考了各種相關因素后,提出和實施風險管理措施,并對有關情況進行交流的過程。 根據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對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的定義,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是由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和風險交流三部分構成的完整體系。
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作為風險分析方法在食品安全領域的應用,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顯著特征:
第一,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具有科學性和客觀性。食品安全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因此,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應當遵循客觀規律,運用科學方法,通過大量的科學研究得出風險評估結果,并以此為依據制定風險管理措施。它以科學為基礎,每一環節都是依據科學研究結論,而不是某個人的主觀臆斷,具有顯著的科學性和客觀性。
第二,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具有專業性和獨立性。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由醫學、農業、食品等領域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進行,具有極強的專業性。為了確保風險評估結果科學客觀,很多國家都實行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相分離,提高風險評估機構的獨立性。風險管理則由專門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從而使風險分析制度具有了較強的專業性和獨立性。
第三,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具有公開性和透明性。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是在嚴峻的食品安全形勢下誕生的,很多國家也是在嚴重的食品安全危機下建立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的,這就要求它不僅要從客觀上保障食品的安全,還要從心理上重建公眾對食品安全的信心。因此,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非常強調分析過程的公開和透明,通過多種方式積極與社會公眾加強風險交流。
二、我國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的現狀和問題
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必然要求,是國際社會普遍遵循的原則,但是我國目前的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尚不完善,與發達國家還有一定差距。
(一)我國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的現狀
在風險評估方面,農業部成立了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是對農產品質量進行風險評估的最高學術和咨詢機構。衛生部組建了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承擔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并開展食品安全風險交流。2011年10月13日,籌備三年之久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在北京成立,該中心是我國第一家國家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業技術機構。
在風險管理方面,我國實行的是分段監管體制: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承擔綜合協調職責;國家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在風險交流方面,我國對其重視不夠,相關法律規定多為原則性的,如《食品安全法》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二)我國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存在的問題
1.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過于分散。根據現行法律,農業部成立了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衛生部成立了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并舉辦了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三個機構性質和職責相似,人員結構基本一致,但卻屬于不同的部門。造成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過于分散,影響了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進行。
2.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機構合一受到質疑。我國現在承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機構大多由風險管理部門組織,使得其提交的風險數據或決策建議有受到行政管理者意向影響的嫌疑,加之風險交流工作滯后,使公眾對風險評估結論的真實可靠性產生了質疑,從而缺少了公信力。
3.食品安全風險管理部門協調性差。由于我國實行分段監管模式,由衛生部、農業部、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共同承擔。但是現實中各部門溝通協調性較差,互相推諉扯皮現象時有發生,甚至出現了“十幾個部門管不了一桌菜”的尷尬局面。
4.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工作落后。盡管我國新制定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都要求加強風險交流,但我國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工作依然落后,此前關于乳品安全標準的爭論更證明了這一點。衛生部2010年3月頒布的乳品安全標準要求每百克的蛋白質含量大于等于2.80克,生鮮乳菌落總數允許每毫升200萬個,而此前的1986年標準分別是不低于2.95克和不超過50萬個。難怪媒體驚呼“一夜倒退了25年”,更有人認為乳品新標準是以保護奶農為借口,被個別大企業綁架的標準。面對公眾的強烈質疑,衛生部只解釋道:標準符合中國國情和產業實際,引發人們強烈不滿,更突顯出我國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工作的落后。
三、日本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的考察
為應對食品安全事件,保障食品安全,日本政府引進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修改食品安全相關法律,對食品安全監管機構也進行了改革。
(一)日本食品安全風險分析的法律制度
日本政府根據國內外食品安全形勢發展需求,在2003年頒布了《食品安全基本法》,明確了制定與實施食品安全政策的基本方針是采用風險分析手段:第一,風險評估。在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時,應當對食品本身含有或加入到食品中影響人體健康的生物、化學、物理上的因素,進行影響人體健康的評估。第二,風險管理。為了防止、抑制攝取食品對人身健康產生的不良影響,應考慮國民飲食習慣等因素,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制定食品安全政策。第三,風險溝通。為了將國民的意見反映到制定的政策中,政府在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時,應采取必要措施,向國民提供相關政策信息,為其提供陳述意見的機會,并促進相關單位、人員相互之間交換信息和意見。
為了適應新的食品安全形勢,制定于1947年的《食品衛生法》也于2006年進行了修改。該法是日本控制食品質量安全與衛生的重要法典,對幾乎所有食品都有詳細的規定,包括制定食品、添加劑、器具和食品包裝的標準和規格等。此外,日本政府還對《農林水產省設置法》進行部分修改,把風險管理部門從產業振興部門分離出來,并予以強化,成立產業·消費局。
(二)日本食品安全風險分析的管理機構
為加強政府對食品安全的管理,日本于2003年在內閣府增設食品安全委員會,與農林水產省和厚生勞動省共同對食品安全進行監管。
日本食品安全委員會隸屬于內閣府,是專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機構,主要職能是進行科學的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對厚生勞動省、農林水產省等風險管理機構進行勸告和監督。厚生勞動省作為真正行使食品安全監管的部門,主要對進出口及國內市場的食品衛生實施監管。另外,隨著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建立,厚生勞動省的職能已由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并舉轉變為單純的風險管理。農林水產省主要負責對生鮮農產品的監管,它與厚生勞動省的區別在于側重對農產品生產和加工階段進行風險管理。
四、完善我國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的建議
通過對我國食品安全風險分析現狀的分析,對比鄰國日本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的經驗,我們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我國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
(一)整合現有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
我國現有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過于分散,不利于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開展。因此,有必要對其進行整合,把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整合成新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衛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專門負責監督、審核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
(二)實現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的分離
在借鑒日本等發達國家的實踐經驗基礎上,我國應當對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進行改革,實現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與食品安全風險管理機構的分離。由新成立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專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技術工作,把風險評估機構從風險管理部門分離出來,直屬于國務院,以提高其地位和獨立性。
(三)強化各風險管理部門的協作
由于我國實行分段監管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因此,必須加強部門之間的密切協作,以免出現監管漏洞或交叉重復。首先,我們應當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完善責任追究制度,確保各監管部門按照自己的職責分工,切實履行職責。其次,在各部門設立專門溝通窗口,建立相互間暢通的溝通渠道,及時互通信息,實現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