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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履職履責自查報告范文

        履職履責自查報告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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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履職履責自查報告范文

        一、加強領導,確保組織工作和管理工作取得成效

        為了認真抓好第二階段的工作,我校成立了由姚校長為組長的自查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對照“五個方面”的自查要求,帶頭自查,帶頭征求意見,落實職責,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先從領導班子成員查起,然后到每一位教職工,分層分級組織進行。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逐項逐條展開自查,找出差距廣泛聽取意見,真誠采納意見和推薦。

        1、行政班子說職責

        學校行政班子成員重點自查做的不足的方面并提出整改措施。隨后,討論明確各自的崗位職責,并對職責范圍進行了局部調整。會上,大家還一致認為,作為組織者、管理者,務必從傳統辦學觀念中解放出來,增強創新意識,提高自身的管理潛力和科研潛力。

        2、班主任說職責

        班主任首先分年級組,集中圍繞“帶好一個班,教好每一個學生,聯系好每一個家庭”來談體會,談師德,談職責。大家普遍認為,班主任職責在于調查研究學生狀況,了解學生的家庭狀況,思想品德狀況,學習狀況,身體狀況,以及個性心理特點、興趣特長,做好家訪工作;組織管理班級群眾,班主任要依據教育方針、教育任務和學生實際狀況制定本班群眾建設的目標,建立班級常規,培養良好的班風,搞好班主任如下的日常組織管理工作;協調—教育力量,溝通各種渠道,要負責聯系和組織科任教師商討本班的教育工作,協調各種活動和課業負擔,聯系本班家長和社會有關方面的支持、配合,共同做好學生的教育工作;要訂好班主任計劃,檢查計劃執行狀況,做好總結工作。會后要求每一位班主任撰寫自查自糾報告。

        3、科任教師說職責

        科任教師分備課組開展了履職狀況匯報,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活動,然后分科組圍繞“備好每一節課,上好每一節課,改好每一本作業”來談體會,談師德,談職責。大家一致認為,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突出特色,是每一位教師的歷史使命。

        二、加強學習,為自查工作奠定牢固的思想基礎

        我校把加強執行力的學習貫穿始終,召開由年級組長、教研組參加的會議,重溫教育局和學校下發的相關文件的精神,深入學習《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等教育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多渠道收集并學習好的經驗和做法,牢固樹立依法行政、依法辦學、依法從教的觀念,為自查做好了充分的思想準備。

        三、廣泛宣傳,發動教職工主動參與,消除教職工疑慮

        我校采取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向教職工講清開展這項活動的目的好處,是為了更好的為學校、為教師、為學生服務,講明我們改善工作、把各種職責落到實處的誠心和決心,取得教職工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以真心換真誠。

        四、集中精力,梳理現有崗位職責、職責制度

        自查工作開展以后,我們在繼續完善現有崗位制度的基礎上,認真梳理現有的職責制度和崗位職責。梳理資料包括:下達給各年級組的工作任務指標;各處制定的崗位職責、工作規范、廉政建設、師德師風、績效考核、職責追究等一系列規章制度。

        五、認真查找差距,切實做到五對照

        我校結合家長會中群眾反映的意見和推薦,對照已梳理的職責制度和崗位職責,切實做到“五對照”,深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學校領導班子主要在權責設定、依法行政、服務態度、辦事效率等方應對照檢查;全體教師在思想作風、工作作風、服務態度、敬業精神以及教育教學等方應對照檢查。透過自查,從而找準找出我校在權責設定、依法履職、依法治教、工作規范、辦事效率、職責機制、服務質量和教育教學、培訓機制建立、師德師風建設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

        六、廣泛征求意見,促進自查工作取得成效

        為了讓自查取得更大成效,營造工作作風和師德師風建設的良好氛圍。我校采取征求家長、教師、社會意見的方式,廣泛征求意見。xx月xx日下午,開展了“家校攜手,共創和—諧”活動。向家長發放征求意見表,就依法辦學、校風校紀、教風學風、學校管理、教書育人、教學成績等方應對學校進行評價,滿意率為90%。家長一致認為學校領導班子創新務實,能夠高質量執行各項工作任務,創辦人民滿意的學校;教師隊伍敬業有活力,能夠高效益地落實教育教學任務。這次活動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十一假后,學校召開了各年級組長和部分教師座談會,就學校和各部門學期工作計劃的落實狀況、日常安排的各項工作的落實狀況以及勤政廉政等方面征求他們的意見。一致認為,學校能嚴格執行上級的政策法規,用心認真完成上級組織的各項活動,執行效力高強,常做實事、大事,特色學校建設不斷出新。學校內部政令暢通,辦事效率十分高,各項工作落實到位。今年教師節,校長帶領部分行政人員慰問受傷教師,組織教師到秀水公園。讓教師在工作之余,充分享受生活的完美。

        七、抓好個人自查,反思工作效果

        第2篇:履職履責自查報告范文

        一是理順完善了區級監管體制。成立了由區政府主要領導任主任,分管副區長任副主任,工商、質監、公安、食品藥品監管等24個部門和全區12個鎮辦為成員的區食品安全委員會,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區政府辦公室,核定為正科級行政單位,編制6名,配備主任1名,副主任1名,負責全區食品安全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同時,下發了張店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明確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區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列入年度目標管理考核,從而建立了層級明晰、職責明確的區級監管體系。

        二是充實強化了鎮辦監管職能。在鎮、街道辦事處安監站加掛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站牌子,鎮辦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各鎮辦安監站長兼任,負責組織食品安全日常巡查,配合監管部門實施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報送食品安全信息,做好村、企信息員的培訓和使用等工作。同時,為解決好食品經營企業點多面廣,監管部門執法力量缺乏的問題,面向社會公開招考了24名食品安全協管員,充實到鎮辦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負責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問題隱患排查和信息報送等工作,并配套出臺了《張店區食品(藥品)安全協管員管理考核辦法(試行)》,進一步提高了基層食品安全監管能力。

        三是延伸布設了村、企監督觸角。在各村(居)、企業聘請具備食品安全工作經驗、熱心公益事業、有一定群眾基礎的同志,兼任村(居)、企業食品安全信息員,主要負責本村(居)、企業的食品安全情況收集、信息報送及情況核查等工作。截至目前,張店區食品安全信息員隊伍已達279人,基本形成了一支覆蓋所有村(居)和部分食品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信息搜集和反饋隊伍,并已在日常巡查和摸底排查中發揮了重要的輔助作用。

        (淄博市張店區編辦 E:CWK)

        鄒平縣“三個強化”助推食品安全監管履職檢查

        一是強化學習,切實領會精神。縣編辦、監察局、食安辦組織有關人員集中學習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認真研究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三定”規定,梳理出各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具體職責,充分把握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履職工作有關要求。

        二是強化措施,精心組織實施。縣編辦、監察局、食安辦共同研究,精心制定檢查方案,明晰檢點。以單位自查,查找部門在履職過程中存在的薄弱環節;以社會調查,了解公眾對食品安全的評價意見;以實地檢查,深化各項治理整頓,解決突出問題,完善體制機制,共同確保檢查工作取得實效。

        三是強化落實,建立長效機制。在完善縣級聯席會議協調機構的基礎上,健立健全縣、鎮(辦)、村三級食品安全監管組織,進一步理清監管職責,細化部門責任,推進食品安全監管向農村延伸。同時,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全縣科學發展綜合考核體系,對各監管部門工作定期進行督導檢查,切實形成相互銜接、運轉高效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格局。

        (鄒平縣編辦 曲慶光 E:LDQ)

        莘縣認真開展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履職情況專項檢查

        莘縣編辦會同縣監察局、縣政府食安辦組成了聯合檢查組,對全縣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履職情況進行了專項檢查。此次專項檢查,分單位自查、社會調查、資料分析、實地檢查等階段逐步展開。縣農業、衛生、商務、工商、食品藥品監督、質監等部門和各鄉鎮(街道)逐項梳理分析2010年以來落實“三定”規定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情況、相關措施和存在問題,制定整改措施,并形成自查報告。聯合檢查組通過走訪監管對象、訪談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開展社會問卷調查等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履職情況的意見和建議。并結合各單位上報的職責和履職情況自查報告,分析各單位在履職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社會對其具體的評價,明確了工作的重點。實地檢查階段,通過聽取各部門的履行職責情況介紹、核查有關文件資料、查驗群眾反映問題和食品安全事件處置情況,進一步了解各部門履職情況和存在的問題。最后,聯合檢查組形成書面反饋意見,上報政府主要負責人,并要求各單位對存在的問題限期整改。

        以這次檢查為契機,縣農業、衛生、商務、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形成聯席會議制度,通過加強各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實現食品安全的全程監管,逐漸形成相互銜接、運轉高效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格局。

        (莘縣編辦 E:LDQ)

        日照市東港區對17家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開展履職檢查

        近日,日照市東港區編辦牽頭區監察局和區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開展對全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履職情況檢查。這次履職情況檢查一改過去聽取匯報,查看資料的方式,而是在常規檢查的基礎上走訪監管對象20余個(家)、訪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10余人、開展社會調查問卷600余份,全方位,多視角、客觀地檢查了各部門的履職情況。通過檢查發現目前我區存在著監管力量缺乏與經費不足;法規政策不完善;部分職能分散交叉,權責不清;個別執法人員執法不嚴;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有待提高等一系列問題。各鎮、街道政府食品安全監管行為缺少具體的監管文件規定,容易出現大包大攬,過度作為,出現監管錯位、空位,不利于工作開展。針對檢查梳理出的問題,東港區編召集主任辦公會進行了專門研究,提出問題解決意見及辦法,并把問題反饋到各鎮、街道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列出整改時間表,由主要負責人牽頭負責整改落實。

        通過科學地進行履職檢查,一方面及時調整部門間職能界定不清、職能監管空白等問題,另一方面,通過強化履職監管,促使各部門準確履行職責,切實管好管住該管的事。(時桂英 E:WT)

        昌邑市編辦扎實開展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履職情況檢查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從市編辦、監察局、食安辦抽調6名同志組成聯合檢查組,召開檢查組成員和擁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單位的分管領導培訓會,學習省、市檢查精神,熟悉監管職責,為更好地開展檢查打下堅實基礎。針對部門和鎮(街道)職責的不同,分別研究制定了11大項、22小項檢查指標。

        二是明確檢查步驟。首先是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在食品安全監管履行職責方面開展的工作、取得的實效、存在的問題、意見建議等匯報。重點了解部門(單位)在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過程中,是否存在職責不清、職責交叉、監管空白等方面的問題。其次是召集具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科室人員進行座談,了解在具體監管過程中有沒有越位、缺位、不到位的問題,重點了解在履職過程中的難點。從部門(單位)提供的監管對象名單中隨機抽取2-3個單位,進行走訪。再者是通過查看單位年度總結、科室總結、有關監管材料等,檢查部門(單位)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是否全部落實到相關職能科室。對照檢查指標,查看是否成立領導小組、制定相關工作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

        三是廣泛征求意見。從本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分別選擇10名代表、委員進行走訪,傾聽他們對食品安全監管的意見、建議。重點走訪提出建議、提案的委員,了解建議、提案的答復情況。在走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監管對象時一并進行社會調查。本次檢查共發放社會調查問卷75份。

        四是做好情況反饋。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提出的意見、建議整理匯總,經主任辦公會研究后反饋給有關部門(單位),要求限期進行整改,同時安排專人跟蹤督查整改的情況,確保整改落到實處。

        (昌邑市編辦 E:ZY)

        濟陽縣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獲得肯定

        第3篇:履職履責自查報告范文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貫徹落實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央“八項規定”、反對“”為要求,以建設服務型、監管型、法治型工商為抓手,按照上級關于加強和改進作風建設的工作安排,以更加務實的態度,更加嚴謹的作風,更加科學的方法,全面開展大反思、大排查、大整改活動,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以實施百姓辦事“零障礙”工程為載體,深入完善管理運作機制,切實提高工商工作效能,扎實推進全縣工商系統作風建設,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維護保障民生民利,塑造工商系統新形象。

        二、目標任務

        通過作風整訓,認真分析在服務發展、服務企業、服務群眾中存在的問題;在監管執法、消費維權、為民辦事中存在的問題;在作風建設、隊伍建設、廉政建設中存在的問題;重點解決聯系群眾不緊、責任意識不強、履職能力不夠、工作效能不高、作風紀律不實等問題;努力實現思想認識進一步提高、履職盡責進一步強化、聯系群眾進一步密切、工作作風進一步優化、為民務實清廉形象進一步樹立;真正做到讓人民群眾滿意、市場主體滿意、黨委政府滿意。

        三、整訓內容

        1.查政治業務學習。查是否自覺參加政治、業務學習,按規定完成學習任務;查理想信念是否堅定,政治上是否清醒,群眾觀念是否牢固;查是否熟悉相關工商法律法規,本崗位業務技能、工作規范、工作流程是否熟練。

        2.查工作紀律。查是否上下班遲到早退、中途離崗脫崗、無故曠工、長期不上班;是否不聽從組織指揮、不服從工作安排;是否不安心本職工作,上班干私活、經商做生意、上網炒股、聊天、玩游戲;是否違反省工商局《著裝管理規定》,不按規定的人員范圍和規范要求著裝,著裝風紀不嚴、舉止不端、形象不佳,不按規定戴制式工商帽、制服與便服混穿;是否違反省、市局“禁令”規定的各項內容;是否利用職權,吃拿卡要報;是否違規搭車收費、強制收費;是否工作日午餐飲酒、酒后執法、酒后駕車、公車私駕;是否著制服或使用執法車輛到經營性場所消費;是否趨利執法、粗暴執法、濫施檢查,損害群眾利益等。

        3.查工作作風。查領導干部是否不以身作則、不起表率帶頭作用,要求基層和群眾做到的自己沒有做到;領導班子是否不團結和諧,鬧矛盾情緒,人為制造麻煩;是否不敢打擊歪風邪氣,對干部管理不嚴格,不愿管、不敢管,當“老好人”,怕得罪人;是否崗位意識不強、工作熱情不高、精神萎靡不振、工作疲沓拖拉;是否工作不積極主動、不認真負責、不落實到位,應付差事、敷衍塞責,只求過得去、不求過得硬;是否怨天尤人、牢騷滿腹、講風涼話、打擊他人工作積極性;是否弄虛作假,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假貫徹、假落實、假執行;是否不執行政務值守制度,對突發事件遲報、瞞報、謊報。

        4.查行政作為。查是否失職瀆職、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不會作為;是否不給好處不辦事,違反程序濫施許可、亂發證照;是否市場巡查不進店入戶、巡而不查、查而不處;是否不依法履職,監管執法不嚴、不實、不力、不廉,或對違法經營者保護和縱容;是否違反程序辦案,有案不辦、大案小辦、辦人情案、辦關系案、以收代罰;是否對群眾申投訴和舉報不聞不問、置之不理等。

        四、活動時間

        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8月20日。

        五、整改方法

        采取全崗位排查、全員自查、上下互查的方法,深入排查思想、業務、機制、制度方面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切實做到排查不準不放過、排查不全不放過、排查不深不放過,措施不得力不過關、整改不到位不過關、群眾不滿意不過關。

        一是開展全崗位排查。圍繞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對各部門、各條線、各崗位在反對“”履職情況、工作流程、制度建設等方面進行排查。

        二是開展全員自查。圍繞增強形象意識、規范意識,對每位工商人員在職業道德、行為規范、工作效能、勤政廉政等方面進行自查。

        三是開展上下互查。圍繞增強宗旨意識、群眾觀點,立足基層擺、上級點、自己找、相互提,對機關基層內部溝通、外部協作、事權優化、工作機制、執行運轉等方面進行互查。

        要圍繞解決人民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經常發生的問題和反復出現的問題,有針對性地加強查擺和整改,努力做到什么問題突出就重點解決、什么問題緊迫就抓緊解決、什么問題常見就加強規范解決,切實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工商部門加強作風建設帶來的新變化、新氣象。

        同時,積極探索和建立健全作風建設領導責任制、督查督辦制、追究問責制等制度,做到排查問題、整改問題、解決問題,建立作風建設長效管理機制。

        六、工作步驟

        全縣工商系統“作風整訓活動”分為四個階段:

        1、宣傳教育階段:2013年10月17日至2013年10月25日。各單位和部門,認真組織全體干部職工認真觀看豐縣工商局被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欄目曝光一事錄像,組織開展大學習、大討論、大教育,集中傳達學習省局佘義和局長在全省工商系統作風整訓視頻會議和市局吉鎮局長在全市工商系統作風建設警示教育大會上的講話精神,組織學習作風建設、業務操作規范和重大事項匯報等相關制度規定,從剖析思想、暢談體會、交流心得入手,有效提高全縣工商系統干部職工的思想認識,把思想統一到縣局黨組的具體部署和要求上來。

        2、分析自查階段:2013年10月26日至2013年11月12日。認真查找在服務發展、服務企業、服務群眾中存在的問題;在監管執法、消費維權、為民辦事中存在的問題;在作風建設、隊伍建設、廉政建設中存在的問題。特別是基層工商分局、機關科室為單位,落實“五個一”的排查整改措施:一是要組織全體同志集中觀看一次“焦點訪談”節目報道,了解和剖析節目報道中反映的問題;二是要開展一次全員討論,提高對改進作風、服務群眾的思想認識;三是要聯系本單位、本部門實際,對服務群眾的各個工作環節進行一次全面排查,切實找準自身存在的問題;四是要對存在問題進行一次深入剖析,多從主觀上找原因,真正觸及實質、觸及靈魂;五是要抓緊制定和落實一系列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堅決杜絕類似事情再次發生。

        各單位、各部門要按照不同工作崗位職責要求,對照上述問題和有關規定,開門見山查擺問題。只查問題,不講成績。對單位和個人查擺出來的問題,以書面形式分門別類進行梳理,形成自查報告,在單位范圍內公開通報。做到問題查擺不全面、不準確、不徹底的不過關,要人人過關。

        3、督查整改階段:2013年11月13日至2013年12月22日。要堅決從人民群眾最不滿意的地方改起,從市場主體反映最強烈的問題抓起,從黨委政府最根本的要求做起,從科學發展最現實的需要干起,切實把暴露出來的問題轉化為改進作風的自我要求、服務發展的自覺行動、優化環境的自律準則,進一步嚴明紀律要求、嚴格行為規范,嚴肅責任制度,努力做到思想認識不徘徊、服務發展不動搖、工作干勁不滑坡、爭先創優不滯后。對能夠立即整改的問題,立即整改,絕不拖延;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并將整改責任落實到人。做到整改態度堅決,整改措施得力,整改措施不到位的不過關。確保收到立竿見影的效果,切實把全縣工商系統作風建設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縣局將組織明查暗訪,進行工作指導,嚴肅查糾整改工作落實不力的單位和個人,及時分析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

        4、總結提高階段: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1月20日。對“作風整訓活動”落實情況認真總結,組織進行“回頭看”,進一步查找和整改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和機關作風建設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鞏固整訓成果,最大限度的消除暮氣俗氣、增加陽光朝氣,最大力度的根除歪風邪氣、樹立新風正氣,用實實在在的成效塑造新的形象。縣局作風整訓辦公室將進行檢查,檢查不合格的堅決推倒重來并進行通報。

        七、幾點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開展“作風整訓活動”,是縣局黨組認真落實省、市局關于機關作風建設的工作部署,是重塑全縣工商系統形象的重要舉措。為保證“作風整訓活動”的有效開展,經縣局黨組研究,成立全縣工商系統“作風整訓活動”領導小組。組長由縣局局長擔任,縣局其他領導任副組長,各分局、機關各科室、隊、協學會主要負責同志作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作風整訓活動的具體事宜,主任由局紀檢組長擔任,成員由人教科、監察室、機關黨委、辦公室負責同志組成。

        各級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在抓作風建設時,要重點抓好領導班子成員;班子的其他同志按照分工,要抓好分管部門、分管條線的工作,主要包括思想建設、組織建設、業務建設、作風建設、廉政建設和維穩等方面;要實行分級管理、連帶管理、責任管理、項目管理,確保事事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事事做到位;要全程參與各階段工作,靠前指導和督促檢查,層層負責,一級抓一級,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各單位、各部門要將各階段工作進展情況按照時間節點后的2個工作日內上報縣局作風整訓辦公室。

        (二)強化宣傳教育。各單位、各部門合理安排時間,科學處理日常工作與學習教育的關系,進行全員教育整訓,進一步強化機關作風建設事關工商事業發展的危機感、緊迫感、責任感,有效樹立正面典型弘揚正氣,深入挖掘反面典型警示教育,扎實提升全縣工商系統干部職工的思想認識,大力增強自我完善、自我規范、自我凈化、自我提高的能力。要利用多種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向社會進行廣泛深入宣傳,報道活動動態,交流整訓經驗,宣傳先進典型,營造良好氛圍。縣局將在《工商行政管理簡報》上開辟《作風整訓活動》專刊,各分局、機關各部門每周上報不少于1條信息,及時總結推廣各地經驗做法和先進事例,擴大典型示范效應。

        第4篇:履職履責自查報告范文

        結合當前工作需要,的會員“dongdz”為你整理了這篇平安護航建黨百年”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專項行動方案范文,希望能給你的學習、工作帶來參考借鑒作用。

        【正文】

        平安護航建黨百年”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專項行動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關于安全生產和減災救災工作的部署,進一步抓好重大安全風險防控,堅決遏制重大事故,有效防范較大社會影響事故,營造良好穩定的社會環境,為建黨一百周年提供堅實的安全保障,結合近期我縣各類安全事故、險情多發頻發的形勢,礬山鎮安全生產委員會、減災委員會決定從即日起至7月底,在全鎮范圍內組織開展安全風險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專項行動。現制訂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標

        通過大排查大整治專項行動,以更大力度、更實舉措,推動企業(市場主體)主動排查風險隱患、切實落實主體責任上取得明顯突破;推動重點領域的重點舉措有效落實上取得明顯突破;推動各行業部門積極解決執法監督寬松軟、行刑銜接不到位等問題上取得明顯突破;推動各專委會、專委辦真正承擔本領域牽頭協調、統籌督查責任上取得明顯突破。通過專項行動,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徹底扭轉事故、險情多發頻發態勢,為建黨百年營造良好的安全環境。

        二、重點排查整治內容及責任分工

        (一)解決企業(市場主體)主體責任不落實的問題。檢查企業(市場主體)主要負責人是否認識到位、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是否履職到位、日常管理與階段性監督檢查是否到位、隱患排查與整改是否到位、危險源監控是否到位等,重點檢查企業(市場主體)是否主動接受風險普查業務培訓、是否高質量如實填報數據、主要負責人是否親自審核把關、是否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是否落實風險“常普常新”要求等。同時,檢查屬地和行業部門是否建立企業自查自改激勵約束機制,正向激勵如實申報風險、主動整改隱患的企業,對故意瞞報漏報風險、隱患拒不整改的,是否依法嚴肅查處。[鎮各專委會指導,鎮人民政府負責]

        (二)解決重點領域重點舉措落實落底不夠問題。

        1.道路交通領域:在繼續推動危險貨物運輸安全整治、加大力度淘汰營運臥鋪等客車和整治事故多發點段隱患等的同時,針對近階段事故多發特點,加大路面巡查力度,集中力量堅決打擊各類貨運車輛、外省籍車輛、農村客運車輛等的違法違規行為。[鎮道路交通安全專委會指導,道路交通安全專委會成員單位及鎮人民政府負責]

        2.涉海涉漁領域:抓住休漁期契機,按照省安委會《關于加強水上運輸和漁業船舶安全風險防控工作的實施意見》全面整頓提升的同時,重點針對近期安全事故多發特點,對“三無船舶”、運砂船、采砂船、噴砂船、休閑船等違法行為,集中開展強有力的打擊,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形成堅決依法整治態勢。[鎮涉海涉漁安全專委會指導,涉海涉漁安全專委會成員單位及鎮人民政府負責]

        3.消防領域:針對近期火災多發領域,在繼續推動“固本質”“重行業”“推群防”等火災防治基礎工作的同時,重點加強對民營醫院、賓館酒店、重點單位、合用場所、高校等公共建筑、人員密集場所隱患排查整治力度,充分運用《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法律手段,切實加大危險作業罪等違法行為打擊力度。[鎮消防安全專委會指導,消防安全專委會成員單位及鎮人民政府負責]

        4.危化品領域:繼續加快提升數字化管控水平,著力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嚴肅查處企業重大危險源預警信息處置不閉環、員工長期違反崗位操作規程等行為,嚴厲打擊非法違法“小化工”,完成涉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過氧等5種重點危險工藝安全隱患“清零”。[鎮危險化學品安全專委會指導,危險化學品安全專委會成員單位及鎮人民政府負責]

        5.建設施工領域:在繼續推動建筑施工危大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農村房屋等隱患治理的同時,重點聚焦交通工程,加大對“三無”企業、施工不規范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嚴肅事故調查,嚴格問責追刑。[鎮建設施工安全專委會指導,建設施工安全專委會成員單位及鎮人民政府負責]

        6.工礦領域:在扎實推進安全風險普查,實現邊查、邊改、邊提高的同時,重點排查礦山高陡邊坡治理、有限空問作業審批和管控、涉爆粉塵企業除塵系統安全等情況,消除源頭性、隱性的事故隱患。[鎮工礦安全專委會指導,工礦安全專委會成員單位及鎮人民政府負責]

        7.旅游領域:在繼續推動旅游新業態排查、密閉式室內景點消防、大型游樂設施安全等工作的同時,深入剖析近期公共安全突發事件背后反映出的安全生產問題,加強旅游景區安全管理。[鎮旅游安全專委會指導,旅游安全專委會成員單位及鎮人民政府負責]

        8.城市運行領域:在繼續推動城鎮燃氣、城市橋梁隧道等隱患排查治理的同時,針對城市路面塌陷險情、事故多發的嚴峻形勢,進一步提高工作要求,全面摸清并加快治理地下水網跑冒滴漏形成的沖刷空洞、地質地貌存在的原始空腔溶洞及建筑深基坑開挖造成垮塌等事故風險隱患。[鎮城市運行安全專委會指導,城市運行安全專委會成員單位及鎮人民政府負責]

        9.其他領域:針對浙江省5月以來局地暴雨并伴有大風強對流天氣多發,深刻吸取常山“5·l0”涼亭倒塌事故教訓,突出強對流天氣短臨預報,及時靶向預瞥,重點加強涼亭、廊橋、牌坊等農村公共設施隱患排查和加固維修,壓實地質災害隱患點和高風險區的巡查防治責任。[鎮減災委、鎮住建所、鎮農業農村服務中心、鎮經濟發展辦,鎮人民政府負責]

        (三)解決行業部門執法監管力度明顯不夠的問題。重點檢查有安全執法職能的部門非事故處罰明顯偏低的情況,是否存在“只檢查、不處罰,甚至零處罰”;事故調查問責是否到位,整改措施是否到位;行刑銜接是否做到“應移盡移”,是否存在“以罰代刑”,尤其是涉海涉漁、住建、旅游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是否加大對危險作業罪的移送查處力度。[鎮各專委會指導,各專委會成員單位及鎮人民政府負責]

        (四)解決各專委會、專委辦有效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檢查各專委會、專委辦是否按照縣安委會工作規則的相關要求及時完善組織架構、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建立并有效運行會議制度、報告制度、專項檢查制度等,重點檢查各專委會、專委辦領導是否承擔開展本領域安全形勢研判、統籌推進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和督辦等工作。[鎮各專委會指導,各專委會成員單位及鎮人民政府負責]

        三、工作方法

        (一)加大宣傳發動力度。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深入企業(市場主體)做好大排查大整治專項行動的宣傳。要設計制作宣傳標語、橫幅,讓專項行動相關任務要求入腦入心。

        (二)做好“三個結合”。即排查整治與推動“遏重大”攻堅任務落實相結合、與高質量開展安全生產風險普查相結合、與近期事故多發頻發暴露出的問題整改相結合。

        (三)分層分級推動。

        1.企業自查自改。各企業(市場主體)根據省安委會關于風險普查的總體要求,按照省級各專委辦編制的8個領域56張行業風險清單,通過使用便捷式數字化風險普查工具,重點排查風險認不清、后果想不到、要害管不到等問題。按照邊排查、邊整改原則,最遲在6月30日前完成風險填報、隱患自查工作,形成自查報告,制訂整改方案。

        2.分級檢查。按照安委會抓統籌、各重點領域專業委員會分工協作、鎮政府分級負責要求,根據轄區內企業風險大小、行業特點、自查自改完成質量等分類分級確定現場檢查的比例。道路交通、涉海涉漁、危險化學品、建設施工、旅游、城市運行等6個領域以“條塊結合、行業為主”方式組織檢查,消防、工礦等2個領域以“條塊結合、屬地為主”方式組織檢查。6月20日前,各部門要確定一批大排查大整治標桿示范企業,予以宣傳表彰。對其他企業按照自查自改情況,實施包括差異化執法在內的綜合整治。對6月30日仍未完成自查自改或排查工作走形式、瞞報風險隱患的,要依法從嚴查處。對雖積極主動開展排查,但因自身能力局限不能達到整治要求的小微企業,各部門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組織專業力量開展幫扶服務,整改后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要堅決予以關停。

        3.督查暗訪。鎮安委辦、鎮減災辦將組織聯合暗訪組,深入各村居開展暗訪抽查。根據不同階段的工作重點,確定暗訪抽查的主要內容。每個暗訪組將對突出問題予以通報。同時,引導群眾舉報各類安全生產隱患,并落實獎勵政策。

        四、相關要求

        (一)領導干部務必要親力親為。各專委會、專委辦領導要堅決防止工作停留在會上講了、要求提了、文件發了,一般號召多、扎實指導推動少等,要親力親為帶頭帶領著干。 5月20日前要組織1次專委會專題研究,真正承擔起本領域牽頭協調、統籌督查的責任,有效推動相關監管部門落實解決重點舉措落地打滑問題;要不折不扣落實重點領域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包干負責的領導督辦制度,督辦落實本地區、本領域安全生產工作。

        (二)重點領域重點措施落實要堅決果斷。經過前期努力,各重點領域的突出問題已基本梳理清晰,針對性舉措也已明確,當前的關鍵是堅決抓落實。鎮政府要在縣各專委會的指導下,堅決承擔起排查整治責任,特別是在繼續精準排查、動態排查的同時,重點解決舉措落不了底、打擊違法寬松軟、事故調查追刑追責明顯不足等一系列問題,確保安全生產各項工作措施真正落實。

        第5篇:履職履責自查報告范文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 證監會令【第130號】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向投資者銷售公開或者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包括創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公開或者非公開轉讓的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或者為投資者提供相關業務服務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期貨產品或者提供證券期貨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在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勤勉盡責,審慎履職,全面了解投資者情況,深入調查分析產品或者服務信息,科學有效評估,充分揭示風險,基于投資者的不同風險承受能力以及產品或者服務的不同風險等級等因素,提出明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投資者,并對違法違規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 投資者應當在了解產品或者服務情況,聽取經營機構適當性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自身能力審慎決策,獨

        立承擔投資風險。

        經營機構的適當性匹配意見不表明其對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第五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對經營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登記結算機構及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統稱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對經營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進行自律管理。

        第六條 經營機構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時,應當了解投資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職業、年齡、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性質、資質及經營范圍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來源和數額、資產、債務等財務狀況;

        (三)投資相關的學習、工作經歷及投資經驗;

        (四)投資期限、品種、期望收益等投資目標;

        (五)風險偏好及可承受的損失;

        (六)誠信記錄;

        (七)實際控制投資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八)法律法規、自律規則規定的投資者準入要求相關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七條 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

        普通投資者在信息告知、風險警示、適當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別保護。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是專業投資者:

        (一)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等;經行業協會備案或者登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于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托產品、經行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2000萬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

        3.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

        (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

        1.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

        2.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屬于本條第(一)項規定的專業投資者的高級管理人員、獲得職業資格認證的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是指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等。

        第九條 經營機構可以根據專業投資者的業務資格、投資實力、投資經歷等因素,對專業投資者進行細化分類和管理。

        第十條 專業投資者之外的投資者為普通投資者。

        經營機構應當按照有效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要求,綜合考慮收入來源、資產狀況、債務、投資知識和經驗、風險偏好、誠信狀況等因素,確定普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對其進行細化分類和管理。

        第十一條 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互相轉化。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四)、(五)項規定的專業投資者,可以書面告知經營機構選擇成為普通投資者,經營機構應當

        對其履行相應的適當性義務。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普通投資者可以申請轉化成為專業投資者,但經營機構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同意其轉化:

        (一)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最近1年末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且具有1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的除專業投資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萬元,且具有1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1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的自然人投資者。

        第十二條 普通投資者申請成為專業投資者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經營機構提出申請并確認自主承擔可能產生的風險和后果,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經營機構應當通過追加了解信息、投資知識測試或者模擬交易等方式對投資者進行謹慎評估,確認其符合前條要求,說明對不同類別投資者履行適當性義務的差別,警示可能承擔的投資風險,告知申請的審查結果及其理由。

        第十三條 經營機構應當告知投資者,其根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所提供的信息發生重要變化、可能影響分類的,應及時告知經營機構。經營機構應當建立投資者評估數據庫并及時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評估結果,避免重復采集,提高評估效率。

        第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自律組織在針對特定市場、產品或者服務制定規則時,可以考慮風險性、復雜性以及投資者的認知難度等因素,從資產規模、收入水平、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認購最低金額等方面,規定投資者準入要求。投資者準入要求包含資產指標的,應當規定投資者在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服務前一定時期內符合該指標。

        現有市場、產品或者服務規定投資者準入要求的,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十五條 經營機構應當了解所銷售產品或者所提供服務的信息,根據風險特征和程度,對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劃分風險等級。

        第十六條 劃分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流動性;

        (二)到期時限;

        (三)杠桿情況;

        (四)結構復雜性;

        (五)投資單位產品或者相關服務的最低金額;

        (六)投資方向和投資范圍;

        (七)募集方式;

        (八)發行人等相關主體的信用狀況;

        (九)同類產品或者服務過往業績;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資組合的產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產品或者服務整體風險等級進行評估。

        第十七條 產品或者服務存在下列因素的,應當審慎評估其風險等級:

        (一)存在本金損失的可能性,因杠桿交易等因素容易導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損失的產品或者服務;

        (二)產品或者服務的流動變現能力,因無公開交易市場、參與投資者少等因素導致難以在短期內以合理價格順利變現的產品或者服務;

        (三)產品或者服務的可理解性,因結構復雜、不易估值等因素導致普通人難以理解其條款和特征的產品或者服務;

        (四)產品或者服務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廣、影響力大的公募產品或者相關服務;

        (五)產品或者服務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場差異、適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發行或者交易的產品或者服務;

        (六)自律組織認定的高風險產品或者服務;

        (七)其他有可能構成投資風險的因素。

        第十八條 經營機構應當根據產品或者服務的不同風險等級,對其適合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投資者類型作出判斷,根據投資者的不同分類,對其適合購買的產品或者接受的服務作出判斷。

        第十九條 經營機構告知投資者不適合購買相關產品或者接受相關服務后,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接受相關服務的,經營機構在確認其不屬于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后,應當就產品或者服務風險高于其承受能力進行特別的書面風險警示,投資者仍堅持購買的,可以向其銷售相關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

        第二十條 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應當履行特別的注意義務,包括制定專門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關信息,告知特別的風險點,給予普通投資者更多的考慮時間,或者增加回訪頻次等。

        第二十一條 經營機構應當根據投資者和產品或者服務的信息變化情況,主動調整投資者分類、產品或者服務分級以及適當性匹配意見,并告知投資者上述情況。

        第二十二條 禁止經營機構進行下列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活動:

        (一)向不符合準入要求的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

        (二)向投資者就不確定事項提供確定性的判斷,或者告知投資者有可能使其誤認為具有確定性的意見;

        (三)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服務;

        (四)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不符合其投資目標的產品或者服務;

        (五)向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銷售或者提供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服務;

        (六)其他違背適當性要求,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前,應當告知下列信息:

        (一)可能直接導致本金虧損的事項;

        (二)可能直接導致超過原始本金損失的事項;

        (三)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可能導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虧損的事項;

        (四)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影響客戶判斷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銷售對象權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內容;

        (六)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適當性匹配意見。

        第二十四條 經營機構對投資者進行告知、警示,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

        重大遺漏,語言應當通俗易懂;告知、警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送達投資者,并由其確認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五條 經營機構通過營業網點向普通投資者進行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告知、警示,應當全過程錄音或者錄像;通過互聯網等非現場方式進行的,經營機構應當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資者通過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電子方式進行確認。

        第二十六條 經營機構委托其他機構銷售本機構發行的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審慎選擇受托方,確認受托方具備代銷相關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資格和落實相應適當性義務要求的能力,應當制定并告知代銷方所委托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適當性管理標準和要求,代銷方應當嚴格執行,但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其他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經營機構代銷其他機構發行的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應當在合同中約定要求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包括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產品或者服務分級考慮因素等,自行對該信息進行調查核實,并履行投資者評估、適當性匹配等適當性義務。委托方不提供規定的信息、提供信息不完整的,經營機構應當拒絕代銷產品或者提供服務。

        第二十八條 對在委托銷售中違反適當性義務的行為,委托銷售機構和受托銷售機構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并在委托銷售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九條 經營機構應當制定適當性內部管理制度,明確投資者分類、產品或者服務分級、適當性匹配的具體依據、方法、流程等,嚴格按照內部管理制度進行分類、分級,定期匯總分類、分級結果,并對每名投資者提出匹配意見。

        經營機構應當制定并嚴格落實與適當性內部管理有關的限制不匹配銷售行為、客戶回訪檢查、評估與銷售隔離等風控制度,以及培訓考核、執業規范、監督問責等制度機制,不得采取鼓勵不適當銷售的考核激勵措施,確保從業人員切實履行適當性義務。

        第三十條 經營機構應當每半年開展一次適當性自查,形成自查報告。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并主動報告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三十一條 鼓勵經營機構將投資者分類政策、產品或者服務分級政策、自查報告在公司網站或者指定網站進行披露。

        第三十二條 經營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適當性義務的相關信息資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當利用,接受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自律組織的檢查。對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資料、錄音錄像資料、自查報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三條 投資者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服務,按規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投資

        者根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所提供的信息發生重要變化、可能

        影響其分類的,應當及時告知經營機構。

        投資者不按照規定提供相關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實、不

        準確、不完整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經營機構應

        當告知其后果,并拒絕向其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

        第三十四條 經營機構應當妥善處理適當性相關的糾紛,與投資者協商解決爭議,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資者提出的調解。經營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存在過錯并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經營機構與普通投資者發生糾紛的,經營機構應當提供相關資料,證明其已向投資者履行相應義務。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監管中應當審核或者關注產品或者服務的適當性安排,對適當性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經營機構嚴格落實適當性義務,強化適當性管理。

        第三十六條 證券期貨交易場所應當制定完善本市場相關產品或者服務的適當性管理自律規則。

        行業協會應當制定完善會員落實適當性管理要求的自律規則,制定并定期更新本行業的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名錄以及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風險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資者類別,供經營機構參考。經營機構評估相關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等級不得低于名錄規定的風險等級。

        證券期貨交易場所、行業協會應當督促、引導會員履行適當性義務,對備案產品或者相關服務應當重點關注高風險

        產品或者服務的適當性安排。

        第三十七條 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等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條 證券公司、期貨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采取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按照《證

        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第八十四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予以處理。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三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予以處理。

        第四十一條 經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未按規定對普通投資者進行細化分類和管理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未按規定進行投資者類別轉化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未建立或者更新投資者評估數據庫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未按規定了解所銷售產品或者所提供服務信息或者履行分級義務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未按規定劃分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未按規定錄音錄像或者采取配套留痕安排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未按規定制定或者落實適當性內部管理制度和相關制度機制的;

        (八)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未按規定開展適當性自查的;

        (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未按規定妥善保存相關信息資料的;

        (十)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未構成《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七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期貨交易管理

        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規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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