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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城市道路管理管理條例范文

        城市道路管理管理條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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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道路管理管理條例

        第1篇:城市道路管理管理條例范文

        關鍵詞市政道路工程前期施工階段竣工驗收協調管理

        中圖分類號:K826.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業主對市政道路工程的前期協調管理

        1.1 城市規劃部門

        市政道路工程必須由建設工程規劃的行政許可單位出具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才能辦理工程建設施工許可證,沒有施工許可證的市政道路建設將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業主首先要與市規劃部門進行銜接,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規劃定點圖)辦理市政道路工程前期征地拆遷手續

        1.2 土地管理部門

        土地管理部門根據規劃部門提供的道路規劃用地許可證(和規劃定點圖)展開地籍地類調查,并出具用地手續等相關證明材料;根據地籍地類調查情況分別出具國有土地、集體土地的辦理規劃許可手續聯系單。市建設主管單位根據土地管理部門、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用地證明、規劃用地許可證(和規劃定點圖)等相關資料,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和集土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通知書。因此,與土管單位協調也是業主的重點工作之一。

        1.3 工程交易管理中心

        市政道路工程大部分是政府出資建設,因此必須通過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平臺進行市場化運作,即憑著公證、公平、公開的原則面向全國進行透明、公開的招投標,選取工程質量可靠性、信譽好的施工、監理單位共同參與建設,把市政道路工程建設成為示范工程、優質工程,為民創造更好的出行條件。

        1.4市政道路工程所轄的區政府、街道、村委會的協調

        市政道路工程前期拆遷量大面廣,一條道路涉及多個屬地區域。如施工隊伍進場施工占用村道、宅基地;部分廠房拆遷緩慢影響道路施工等,都必須依靠各區政府、街道平臺與村委會進行合理協商,確保工程順利有序進行。

        1.5 與市交警支隊的協調

        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時往往需要實行交通管制(道路進行全封閉或半封閉施工),此時必須同市交警支隊秩序部門協調并辦理相關交通管制手續,通過報紙、電視或電臺將工程施工概況進行告知,沿線設立警示、告知牌,請通過該施工路段的車輛、行人及時有效的選擇其他道路繞行。盡量減少施工路段對周邊環境的影響。交警秩序部門還會根據施工現場的需求,安排相關人員進行現場交通疏導和治安防范。

        施工階段管理

        2.1施工過程中的質量管理

        2.1.1業主與設計人員在涉及階段必須充分了解道路周邊地塊的規劃和地塊的成熟度,在此基礎上對交通流量、荷載有充分的預估,穩定規劃設計后合理選擇建設時機,這樣才能保證道路建成后,在規定的使用年限和正常使用條件下穩定可靠。

        2.1.2組織做好設計交底交樁,監理、質監及地下管線等交底工作,為道路施工質量控制提供重要支撐。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要及時安排技術人員對施工圖進行審圖消化工作,對圖紙中的疑問以及優化建議形成書面文件報送設計、監理及業主單位,并在設計交底時逐一解決。市政道路工程特別是老路改擴建項目中,地下管線眾多且相對隱蔽,業主會同監理及施工單位要對地下管線做好充分的調查,要突出燃氣、供電及自來水等重點管線,施工前必須通知各管線監護人員到位再開挖施工,即使管位與交底時有些出入也有管線單位在現場指導施工。另外明確不遷移的既有地下管線,施工時要會同管線、設計、監理及施工單位等拿出經濟合理的保護方案,既保證道路工程的質量又能保護好老管線。

        2.1.3要積極配合政府質量監督部門的檢查,必要時也可采用飛行檢測等手段,及時了解工程質量的信息。經對實物質量檢查后,要對已發現的質量問題立即查找原因,并一查到底,必要時可采取通報處罰的手段來狠抓質量。加強內部管理和質量管理各級的執行力,并以項目質量管理為核心加強參建各方的凝聚力,形成合力共同抓好工程質量。

        2.2施工過程中的進度管理

        市政道路工程進度既受到天氣、氣候影響,也受到前期拆遷影響,而前期拆遷直接影響工程能否在規定工期內完工。因此,協調解決拆遷是保證工程進度的重要保證,業主要求施工單位每周統計工程拆遷節點,對于一般節點問題直接協調解決,對拆遷困難大的業主方將采取集中回報,通過上級部門或政府協商解決,為施工單位創造更好的施工條件,爭取更大的施工斷面。

        2.3 施工過程中的投資管理

        作為業主單位的投資管理,主要是嚴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約定,控制重大變更。在施工過程中,如施工單位提出變更,必須以書面形式闡述變更理由,由業主會同監理、設計單位共同協商變更的可行性,并在例會上給以明確;對發現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減少投資的技術方案時,作為業主應認真聽取監理工程師的合理化建議,并予以適度鼓勵。以調動監理工程師的工作積極性。

        2.4施工過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在努力抓好道路工程質量的同時,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也極為重要,市政工程施工前,業主必須辦理安檢、質檢手續,并請相關專業人員進行安檢、質檢現場交底,要求施工單位給施工人員進行投保,對特殊、危險作業的施工人員進行額外補助,并進行安全施工交底。嚴格要求施工單位按照施工合同規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用進行對施工現場設立安全文明措施,加大對安全文明費用的合理投入。

        3、工程竣工驗收及移交手續

        工程完工后,業主邀請工程參建單位,質量監督單位代表,工程接收管理單位代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對工程實體進行預驗收,即對施工道路范圍內基礎設施進行排查整改,等預驗收時發現的問題全部整改到位后,再由業主方通知上述單位進行最后的竣工驗收,并完善工程移交手續。

        4、結束語

        我們只有不斷學習汲取城市工程管理知識,從工程現場管理中積累經驗,才能真真成為整個建設項目的管理核心。將市政基礎設施更好的完善,把市政道路工程建設成為優質工程,為民創造更好的出行條件,為城市建設做出最大的貢獻。

        參考文獻:

        【1】杜建安.淺談市政項目監理的關系協調【A】.山西建筑,2008(36).

        第2篇:城市道路管理管理條例范文

        本文所稱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是指在中心城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地下管線(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氣、電力、通信、有線電視、工業等的地下管線)及相關的人防等工程。

        一、開挖前的報建手續

        1、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建設,管線建設必須先經相關規劃部門(區發改、區國土水)審核批準后建設單位再持申請、開挖線路圖等相關資料到市政管理部門進行申報,經批準辦理道路開挖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施工,并負責按要求對開挖道路進行圍閉及回填等工作。

        2、堅持分段審批,分段施工,分段驗收,驗收合格后才能辦理下一階段的審批手續。

        3、根據粵價[1996]104號文《關于城市道路臨時占用費及挖掘城市道路修復費問題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由市政管理部門按照管線單位臨時占用的城市道路面積及開挖的面積收取相應的臨時占用費及挖掘城市道路修復費。

        二、施工過程中的跟蹤和監督檢查

        管線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確保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施工期間及日后使用的安全,避免安全事故發生。2、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施工,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在施工過程中填寫好《管線開挖監督檢查表》,并分別按表內安全設施檢查情況、修復前隱蔽驗收情況和竣工驗收情況認真填寫并簽名確認,工程驗收時,此表將作為驗收依據。3、工程施工中,嚴格按照經審定的施工組織設計與地下管線保護技術措施的要求進行施工,各級管線保護負責人深入施工現場監護地下管線、督促操作(指揮)人員遵守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操作、違章指揮和違章施工。

        4、施工時應當使用統一規范的圍欄(帶企業標志),設置醒目告示牌(項目概況、市政管理部門批復等)和警示標志,夜間使用施工標志燈或反光圍擋;圍擋設施和標志保持完好有效。5、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范圍、管徑、材質、時間段和其他有關要求,嚴格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開挖、鋪設、回填施工。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的,應當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6、對原有管線或者設施埋設的位置不明時,應當挖樣洞復測,在掌握實際情況后,方可施工。可能對其他管線或者市政、環衛、停車線等設施造成影響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派人到現場監護,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7、建設管線,管線建設單位必須同步敷設警示帶標識和在地面每隔30米埋設明顯管線標志。8、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的施工,應盡量避免干擾城市正常的交通和生活秩序,不得破壞現有建(構)筑物;對臨時損壞的地表地貌應及時恢復。9、城市地下管線工程需穿越公路、人防設施、河道,或者涉及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地下文物、古跡和樹(林)木保護的,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征求相關單位同意,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或者安全措施。10、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施工遇到管線沖突時,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工;需變更線路的,應當由管線建設單位報經市政管理部門重新核準,并將更新數據標注在核準圖紙上方可繼續施工,不得擅自強行開挖和鋪設。

        11、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溝槽覆土前應當繪制管線竣工圖,工程完工后應及時按要求清除臨時設施,并書面通知市政管理部門檢查驗收。

        三、管線日常維護

        1、對于管線、管溝管理,按照“誰建設,誰負責”的原則,建設單位相關責任人為地下管線保護責任人,并由管線建設單位與市政工程管理處簽訂管線日常維護責任狀。

        2、重要節假日或重大活動期間,停止開挖城市道路,并對已開挖現場進行清理。

        3、管線單位必須做好日常巡查計劃及安全應急事故處置預案。

        4、管線單位必須按照巡查計劃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并做好巡查日志填寫,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5、行業管理部門對各管線責任單位日常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四、處罰辦法

        (一)對于城市綜合管線違規建設及不按要求進行日常管護的單位及個人,除承擔安全及其他一切責任外,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有權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以及追究其法律責任。

        1、根據《城市管理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

        (2)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3)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4)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

        (5)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

        (6)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7)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8)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

        2、違反《城市管理條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二)根據誠信管理原則,對違規建設單位及個人,除按《城市道路管理條例》進行處罰外,還會要求建設單位在恢復原貌前停止該單位所有線項申報,直到其完善違規項目審批并完成建設后一個月方可辦理新的申請。如有重犯,將延長停止報建時間。

        (三)同一個管線單位原則上每次只能實施一個線項工程,當工程完工后,管線單位必須做到工完場清,并及時辦理相關驗收手續,否則會延誤下一項工程申報。

        (四)若管線單位所管理的管溝因破損受到市民投訴及相關部門反映并不能及時處理的,市政管理部門將根據誠信管理原則暫停其所有管線申報。

        五、資料的建檔

        1、各管線單位于日常及報建施工時將權屬的管線做好資料歸檔,并及時匯總后提交到市政管理部門進行資料保存及圖紙的錄入存檔。

        第3篇:城市道路管理管理條例范文

        海口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市政設施管理,保障市政設施完好,充分發揮其功能,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海南省城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設施、城市橋涵設施、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城市供水、排水、防洪設施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的規定組織實施。城市燃氣設施的管理按照《海口市燃氣管理條例》組織實施。

        第三條 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市政設施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區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范圍,負責本轄區內市政設施的管理工作。市、區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范圍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實際依法劃定。

        市、區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根據市、區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承擔市政設施管理的具體工作。

        規劃、建設、發展改革、公安、環保、交通、水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市政設施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政設施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協調發展和建設、管理、養護并重的原則。

        第五條 市政設施的養護、維修資金,由市、區人民政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設施,由市、區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程序委托或者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市政設施的養護、維修單位。

        承擔市、區市政設施養護維修的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市政設施的養護、維修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設施的權利和保護市政設施的義務,對違反本條例,損壞市政設施的行為有權舉報。

        對保護市政設施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應當公開辦事制度,主動接受群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市政設施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向有關機關舉報,有關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發展改革、建設等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市政設施建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發展改革等部門根據市政設施建設規劃和城市發展需要,于每年12月底前擬定次年的市政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市政設施年度建設計劃,應當于每年的3月底前下達。

        第九條 城市供電、燃氣、供水、排水、通信、消防、有線電視、公共交通、園林綠地、環境衛生等依附于市政設施的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行業(專業)部門應當根據市政設施建設規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編制權屬設施的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次年的年度建設計劃(含掘路計劃)應當于當年10月底前報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政府投資建設市政設施的,應當根據市政設施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統籌安排實施。

        單位投資建設市政設施的,應當符合市政設施建設規劃,按程序批準后實施。

        城市住宅小區、開發區內的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分別納入住宅小區、開發區的開發建設計劃配套建設,并按規劃要求與市政設施相銜接。

        第十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市政設施應當與城市其他設施建設統籌安排,同步規劃、同步設計、配套實施;堅持先地下、后地上原則,已有的城市架空線應結合城市改建逐步改為下地敷設。

        新建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線建設應當適度超前,與城市道路同步規劃建設。城市供電、燃氣、供水、排水、通信、消防、有線電視等市政管線應當同步鋪設。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道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為地下管線預埋橫穿道路的通道。

        第十二條 根據規劃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需要遷移、改建地下管線的,道路建設單位應當事先通知有關管線的產權單位或者行業(專業)部門。管線產權單位或者行業(專門)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對地下管線進行遷移或者改建,并與道路工程同步施工。

        道路建設單位在施工前未事先通知有關管線的產權單位或者行業(專業)部門,造成地下管線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三條 市政設施可以按照國家和海南省有關規定,由政府投資或者社會投資建設。

        鼓勵國內外企業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投資建設城市市政設施;具體補償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市政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控制指標及相關技術規范,鼓勵使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并符合節能要求。

        第十五條 新建的市政設施與鐵路干線相交的,應當根據需要在城市規劃中預留立體交通設施的建設位置。

        市政設施與鐵路相交的道口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并根據需要逐步建設立體交通設施。建設立體交通設施所需投資,按照國家規定由有關部門協商確定。

        第十六條 建設跨越江河的橋梁和隧道,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通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規范。

        第十七條 承擔市政設施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等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城市市政設施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任務。

        市政設施設計、施工必須按照市政設施建設規劃,預留綠化用地、環境衛生設施用地和建設無障礙設施,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城市市政設施設計、施工的技術規范規程及技術規范性文件。

        第十八條 列入城建檔案接收范圍的市政設施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當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后,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工程檔案認可文件。

        建設單位在取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后,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查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

        第十九條 市政設施建設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在規劃、建設、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規定程序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將建設工程檔案報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二十條 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市政設施應及時移交給市政設施管理維護單位管養。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市政設施的基礎技術資料和工程驗收、工程保修等資料,并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核驗資料齊全后,辦理設施管養移交手續。未移交的,由建設單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管理、養護和維修,并接受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建設單位將市政設施移交管養應當辦理產權登記,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市政設施產權登記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政設施建設實行工程質量保修制度。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簽訂質量保修書,在質量保修書中對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進行細化和明確。

        市政設施的保修應當符合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市政基礎設施的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期限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市政基礎設施的其它輔助設施保修期最低為2年。

        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在市政設施范圍內埋設的各種地下管線,其產權單位應當將工程竣工圖紙和其他技術資料存入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備查。因維修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地下管線及相關設施發生易位或者其他變更時,應當及時將變更圖紙和技術資料存入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備查。

        第二十三條 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利用市政設施包括城市地下管線信息、資料提供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利用市政設施信息、資料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 因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或者搶險救災的需要,確需超設計標準使用市政設施或者確需改變市政設施功能的,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審核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章 道路設施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道路設施包括車行道(含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含盲道和緣石坡道)、路肩、路坡、道路兩側邊溝、隔離帶等設施及道路附屬設施。

        城市道路設施的管理范圍,以已實施的規劃道路紅線為準;規劃道路紅線尚未實施的,以城市沿道路兩側合法建筑物外緣之間的車行道、人行道為準。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設施,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給城市道路設施養護、維修單位負責管養。

        企業、其他組織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設施,由建設單位進行養護、維修,并接受建設、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建設單位自愿無償移交城市道路設施,且其移交的城市道路設施符合接管條件的,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按照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給城市道路設施養護、維修單位負責管養。

        第二十七條 承擔城市道路養護、維修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城市道路養護、維修的技術規范,定期對城市道路進行養護、維修,確保養護、維修工程的質量。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養護、維修工程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督促養護、維修單位保持道路設施完好。

        第二十八條 設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圍內的各類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市政設施建設的設計及養護規范。各類管線的產權單位和城市道路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建立巡查制度,加強對道路各類管線及附屬設施的管理;發現管線及窨井蓋等附屬設施缺損時,應當及時補缺、修復或者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九條 在城市道路設施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三)在道路上攪拌水泥、砂漿、混凝土等;

        (四)擅自在鋪裝路面的道路上行駛履帶車、鐵輪車和其他對道路有損害的車輛;

        (五)擅自設置門前臺階、固定坡道及修筑道路出入口;

        (六)擅自拆卸、移動窨井蓋等城市道路附屬設施;

        (七)收購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窨井蓋等城市道路附屬設施;

        (八)其他非法占用和損壞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條 履帶車、鐵輪車、超重車輛及其他對道路有損的車輛,確需在鋪裝路面道路上行駛的,必須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并采取妥善保護措施后,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第三十一條 因建設工程施工、沿街建筑物(構筑物)維修以及經市或者區人民政府批準舉辦重大活動等原因,確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沿街建筑物房產證或舉辦重大活動批準文書;

        (二)最大限度減少對交通影響、保障通行安全的交通組織方案;

        (三)施工組織設計方案。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影響交通安全的,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前,應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經批準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道路占用費。

        第三十二條 因建設工程施工,確需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施工組織設計方案;

        (三)最大限度減少對交通影響、保障通行安全的交通組織方案;

        (四)掘路工程修復方案;

        (五)施工單位資質證書。

        因管線養護、維修或者搶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不涉及規劃變更的,申請人無需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影響交通安全的,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前,應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主干路、次干路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在掘路現場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申請單位、施工內容、施工期限等;掘路施工期限少于10個工作日的,公示時間應當與施工期限相同。

        挖掘城市道路,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城市道路挖掘修復保證金。

        第三十三條 禁止占用城市主干路作為集貿市場或者其他經營場所。

        嚴格控制臨時占用城市次干路、支路和街巷作為集貿市場或者其他經營場所。確需臨時占用城市次干路作為集貿市場或者其他經營場所的,應當經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核作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確需臨時占用城市支路和街巷作為集貿市場或者其他經營場所的,應當經區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核作出意見,報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四條 經批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批準的位置、面積、用途、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并在批準期限內修復被挖掘的城市道路。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以及改變用途的,應當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二)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安全標志、安全防護設施,懸掛占用或挖掘道路許可證,并采取施工揚塵和路面污染控制措施;

        (三)挖掘道路施工應當避開交通高峰期,需要對部分車輛限制行使或者臨時交通管制的,應當按照規定提前向社會通告并在適當位置設臨時交通管制通告牌和交通導向標志;

        (四)道路挖掘施工前,應當與管線產權單位協商,采取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挖掘施工與地下管線或者其他設施發生沖突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并報有關部門協商一致后再行施工;

        (五)在指定的地點棄土、堆放材料;

        (六)挖掘水泥混凝土路面,應當按規定的技術要求進行施工;

        (七)占用、挖掘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因工程建設占用挖掘的,應當拆除臨時設施,按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將路基回填夯實,恢復路面及原有道路交通設施,保證道路質量,并報請批準部門驗收;

        (八)因特殊情況批準部門需提前中止占用道路時,占用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無條件停止占用。批準部門應根據具體情況退還部分道路占用費。

        第三十五條 挖掘城市道路施工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技術規范和規程。挖掘道路路面修復竣工后,由挖掘單位或者個人組織驗收,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政設施管理機構等單位參加。經驗收合格的,其交納的道路挖掘修復保證金在1年質保期滿后予以退還。修復質量不合格,或者挖掘單位、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修復被挖掘道路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修復;逾期不修復或者修復質量仍不合格的,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沒有利害關系且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代為修復,修復費用由挖掘道路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三十六條 鼓勵采用非開挖技術進行管線施工。穿越城市道路車行道進行管線施工的,應優先考慮采取非開挖技術的施工方案。單位和個人采取非開挖技術穿越城市道路的,必須在施工前對所在位置的地下管線進行詳細的調查,并具備相應的技術設備和施工方案。

        采取非開挖技術穿越市政設施,造成市政設施損壞的應當負責賠償,并由施工單位負責恢復原狀。

        第三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開挖;因特殊情況需要開挖的,應當經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提前挖掘前款規定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提前挖掘的時間繳納一至三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

        在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的前5日和假期期間,以及全市性重大活動期間,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八條 供電、燃氣、供水、排水、通信等地下管線發生故障,急需挖掘道路搶修的,可以先行施工,但必須及時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并在24小時內補辦批準手續。如遇節假日,補辦審批手續可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三十九條 禁止占用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作為機動車停車場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根據實際在城市次干路、支路上施劃機動車停車泊位,并規定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

        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不影響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在人行道上施劃機動車停車泊位,并由道路設施管養單位對相應的人行道采取加固處理,所需費用由使用單位承擔。

        禁止占用寬度小于5.5米的人行道施劃機動車停車泊位。

        第四十條 經批準占用人行道的,不得擠占盲道,并應當保留不小于1.5米的通行寬度。

        占用人行道設置電話亭、書報亭、閱報欄、非機動車停放點、流動廁所等設施的,應當在寬度大于3米的人行道上設置,同時符合有關管線技術安全規范。

        占用人行道設置廣告牌的,應當遵守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有關規定,不得影響城市道路通行和安全。禁止占用寬度小于3米的人行道設置廣告牌。

        第四十一條 公共汽車候車亭(站點)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道路技術規范。在已建城市道路上新增、遷移公共汽車候車亭(站點)需要加固、恢復城市道路的,由市政設施管養單位采取加固和恢復措施,費用由設置單位承擔。

        第四十二條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城市道路設施的日常巡查監督工作,及時查處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等違法行為;督促各類管線的產權單位和城市道路養護維修責任單位加強對道路各類管線及附屬設施的管理,及時補缺、修復窨井蓋等附屬設施的缺損。

        第四章 橋涵設施管理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橋涵設施包括各種橋梁、涵洞、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標志牌等橋涵附屬設施。

        第四十四條 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橋涵檢測評估制度,依照國家有關城市橋涵檢測評估規定,加強對城市橋涵檢測和養護維修活動的監管。

        第四十五條 城市橋涵養護單位應當建立橋涵養護檔案,加強對城市橋涵設施的養護、維修、檢測和安全保衛工作,保障橋涵設施的安全。

        第四十六條 在城市橋涵設施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挖沙取土,傾倒廢棄物;

        (二)擅自依附橋涵設置管線;

        (三)停放車輛,停泊船只,堆放物料;

        (四)擅自搭建建筑物和構筑物;

        (五)履帶車、鐵輪車等對橋涵有直接損害的車輛擅自在橋面上行使;

        (六)其他損害、侵占橋涵設施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在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的,應當向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三)施工組織設計方案;

        (四)安全評估報告;

        (五)事故預警和應急搶救方案;

        (六)管線架設設計圖紙;

        (七)橋梁專家審查委員會的審查意見。

        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影響交通安全的,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前,應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第四十八條 車輛、船只通過橋涵時,必須按標志牌的規定行駛,遵守限載、限高、限寬、限速等規定。超限車輛和履帶車、鐵輪車等對橋涵有直接損害的車輛需要過橋的,應當事先征得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采取相應技術措施后,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第四十九條 在城市橋涵上設置廣告、懸掛物等輔助物的,應當提供相應的風載、荷載試驗報告及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的城市橋涵檢測評估機構的技術安全意見,報經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五十條 在城市橋涵設施范圍內從事河流疏浚、挖掘、打樁、地下管道頂進、爆破等作業的單位或個人,在取得施工許可證前應當須征得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與城市橋涵的產權人或委托管理人簽訂保護協議,采取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五章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包括城市道路、橋涵、廣場、公共綠地等處的路燈配電室、變壓器、配電箱、燈桿、地上地下管線、燈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屬設備等。

        第五十二條 承擔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運行和維護工作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保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對破損的照明設施,應當及時更換和修復,使亮燈率不低于97%。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安全運行和維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供電部門應當保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正常供電。

        第五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時,建設單位應當同時配套建設道路照明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交付使用。

        第五十四條 城市照明設施附近的樹木,距帶電物體的安全距離不得少于1米。對不符合安全距離影響照明效果的樹木需要修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五十五條 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拆卸、移動、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二)堆放雜物、挖坑取土、搭建建筑物;

        (三)擅自在照明燈桿上架設通訊線(纜)或者安置其他設施;

        (四)擅自在路燈設施上懸掛廣告或者其他掛浮物;

        (五)擅自接用、切斷路燈電源;

        (六)收購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照明設施;

        (七)故意打砸照明設施;

        (八)其他損壞、侵占照明設施的行為。

        第五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可能遷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或者影響其安全運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時,應當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由道路設施管養單位負責其遷移或拆除工作,費用由申報單位承擔。

        第五十七條 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事故造成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損壞的,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搶修,恢復照明,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需要分清責任的,在故障排除后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建設工程檔案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六)項和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拆卸、移動窨井蓋等市政設施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按所損壞的窨井蓋等市政設施的價值處以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七)項和第五十五條第(六)項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按所收購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窨井蓋等市政設施價值處以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恢復原狀。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一)在道路上攪拌水泥、砂漿、混凝土的;

        (二)在城市橋涵設施、照明設施范圍內挖坑取土、傾倒廢棄物、堆放物料的;

        (三)擅自設置門前臺階、固定坡道的;

        (四)在橋涵設施范圍內停放車輛、停泊船只的;

        (五)擅自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六)私自接用、切斷路燈電源或者擅自在照明燈桿上架設通訊線(纜)、安置其他設施的;

        (七)其他損害城市道路、橋涵設施、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行為。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可以并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一)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用途、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又未辦理變更手續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安全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三)挖掘路面未按技術要求施工,或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后未按規定清理現場,恢復路面及原有道路交通設施的;

        (四)各類管線的產權單位和城市道路養護維修責任單位發現管線及窨井蓋等附屬設施缺損未及時補缺、修復或者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的;

        (五)擅自在道路或者橋涵上行駛履帶車、鐵輪車或者其他對道路、橋涵有損害的車輛的;

        (六)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在批準期限內修復被挖掘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所繳納的道路占用費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可以并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城市橋涵設施范圍內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

        (三)擅自修筑道路出入口的;

        (四)擅自依附橋涵設置管線的;

        (五)擅自在路燈設施上懸掛廣告或者其他懸掛物的。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擅自在城市橋涵上設置廣告、懸掛物等輔助物的,由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并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擅自在城市橋涵設施范圍內從事挖掘、打樁、爆破等作業活動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并處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海南省地方性法規有處罰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六十七條 承擔市、區市政設施養護維修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定期對城市市政設施進行養護、維修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修復竣工,并拒絕接受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八條 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規劃、發展改革等部門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未編制市政設施建設規劃或者未按規定時間下達市政設施年度建設計劃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區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日常巡查工作不落實,未及時發現并處理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等違法行為的;

        (二)超過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核發行政許可證的;

        (三)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行政許可證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或者包庇、縱容違法行為,造成后果的;

        (五)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快速路是指城市道路中設有中央分隔帶,具有四條以上的車道,全部或者部分采用立體交叉與控制出入,供車輛以較高的速度行駛的城市道路。

        主干路是指在城市道路網中起骨架作用的城市道路。

        次干路是指城市道路網中與主干路相連接的區域性干路。

        支路是指城市道路網中干路以外連接次干路或者供區域內部使用的城市道路。

        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政設施的保護擅自占用、破壞道路市政設施的行為,會給他人帶來很多不便和危險,對破壞市政設施的人員將進行處罰

        教育

        對情節較輕,改錯態度良好人員的措施

        罰款

        相關部門會對破壞市政設施的人進行金錢上的處罰,處罰金額根據當地有關政策

        第4篇:城市道路管理管理條例范文

        一、在主干道兩側及主干道兩側臨街建筑物的未封閉陽臺、窗外、屋頂、平臺懸掛、晾曬、擺放有礙觀瞻的物品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

        2、《**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在主干道兩側及主干道兩側臨街建筑物的未封閉陽臺、窗外、屋頂、平臺懸掛、晾曬、擺放有礙觀瞻的物品的;”

        二、畜力車進入城區(城區的農村除外)或畜力車進入縣級市的城區未配備糞兜和清潔工具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三十條第四款規定的;”

        附:《**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畜力車不得進入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和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的城區(上述區域的農村除外);進入縣級市的城區,必須配備糞兜和清潔工具。”

        三、在公共場所隨地吐口香糖、吐痰、便溺,亂倒糞便、污水、亂丟瓜果皮核、煙蒂、和包裝物等雜物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的;”

        2、《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對于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處以罰款:

        (一)在公廁內亂丟垃圾、污物,隨地吐痰,亂涂亂畫的;”

        3、《**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在公共場所隨地吐口香糖、吐痰、便溺,亂倒糞便、污水、亂丟瓜果皮核、煙蒂和包裝物等雜物的;”

        4、《**市防治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包裝袋污染環境管理規定》第九條“對在公共場所亂丟塑料包裝袋或者一次性塑料餐具的,由城市管理監察機關責令清除,可以并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四、公廁、垃圾轉運站(間)等破損失修、配套設施不全或者質量不達到規定標準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四)公廁、垃圾轉運站(間)等破損失修、配套設施不全或者質量不達到規定標準的。”

        五、從事生產、加工和經營活動污染、損壞路面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并可以按每平方米五十元處以罰款;不能按面積計算的,按每處五十元至二百元處以罰款:

        (一)從事生產、加工和經營活動污染、損壞路面的;”

        六、擅自設置戶外廣告、臨時性戶外廣告等設施或者雖經批準設置但到期未拆除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罰款:

        (一)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

        2、《**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并可以按每平方米五十元處以罰款;不能按面積計算的,按每處五十元至二百元處以罰款:

        (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等設施或者雖經批準設置,但到期未拆除的;”

        附:《**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利用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廣場及其附著設施和樹木設置廣告、宣傳欄牌以及橫幅、條幅、燈箱、招牌等。經批準設置的,應當符合市容觀瞻的要求,到期應當拆除。”

        3、《**市戶外廣告的設置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監察機構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拆除清理,并按每平方米五十元至一百元處以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罰款;”

        4、《**市臨時性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第十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監察機構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擅自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拆除,并按每平方米50元至100元處以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七、所設置的戶外廣告等設施破損殘缺、不潔而不及時整改或者拆除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并可以按每平方米五十元處以罰款;不能按面積計算的,按每處五十元至二百元處以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條規定,所設置的戶外廣告等設施破損殘缺、不潔而不及時整改或者拆除的;”

        附:《**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戶外廣告、臨街畫廊、櫥窗、廣告欄、宣傳欄牌、招貼欄、閱報欄、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匾、燈箱、雕塑等,應當與街景協調,保持整潔、牢固、美觀。破損殘缺、不潔的,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必須及時整修或者拆除。”

        2、《**市戶外廣告的設置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監察機構按下列規定處罰:

        (五)設置的戶外廣告,未按規定定期更換版面、內容或更換未經審查批準的版面內容,或未標明設置單位名稱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元至2000元的罰款。”

        八、運輸散體、流體物料的車輛超量裝載或者封蓋不嚴造成撒漏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

        (六)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

        2、《**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并可以按每平方米五十元處以罰款;不能按面積計算的,按每處五十元至二百元處以罰款:

        (二)運輸散體、流體物料的車輛超量裝載或者封蓋不嚴密造成撒漏的;”

        九、道路、廣場、護岸發生塌陷破損、隆起等,未及時修復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并可以按每平方米五十元處以罰款;不能按面積計算的,按每處五十元至二百元處以罰款:

        (五)道路、廣場、護岸發生塌陷破損、隆起等,未及時修復的。”

        十、建筑物、構筑物和臨街門面不整潔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建筑物、構筑物和臨街門面不整潔的;”

        十一、臨街安裝空調室外機、排氣扇、廣告燈箱、遮陽帳篷不符合規定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臨街安裝空調室外機、排氣扇、廣告燈箱、遮陽帳篷不符合規定的;”

        十二、在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和樹木上張貼、刻畫、涂寫或者違反規定在山、石等自然景物上刻、鑿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

        2、《**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在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和樹木上張貼、刻畫、涂寫的或者違反規定在山、石等自然景物上刻、鑿的;”

        3、《**市禁止亂貼亂畫廣告規定》第六條“對違反本規定亂貼亂畫廣告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其清除,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4、《**市門頭和櫥窗設置管理規定》第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第八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附:《**市門頭和櫥窗設置管理規定》第八條“單位應當保持其設置的門頭櫥窗整潔。禁止在門頭、櫥窗(含玻璃窗)上亂貼亂畫。”

        十三、不履行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清掃保潔達不到環境衛生質量要求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

        (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

        2、《**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不履行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清掃保潔達不到環境衛生質量要求的;”

        十四、單位和飲食業經營者產生的廚余垃圾不按照規定單獨收集、運輸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五)單位和飲食業經營者產生的廚余垃圾不按照規定單獨收集、運輸的;”

        十五、施工場地未按照規定設置圍擋、廁所、生活垃圾容器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

        (七)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運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

        2、《**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六)施工場地未按照規定設置圍擋、廁所、生活垃圾容器的。”

        十六、建設工程竣工后,未清理施工場地、拆除臨時建筑及施工設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據: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

        (七)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運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

        2、《**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非法所得的,沒收其非法所得:

        (一)建設工程竣工后,未清理施工場地、拆除臨時建筑及施工設施的;”

        十七、對帶有病毒、病菌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棄物,不按照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不單獨處置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非法所得的,沒收其非法所得:

        (二)對帶有病毒、病菌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棄物,不按照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不單獨處置的;”

        十八、私設垃圾、糞便處理廠(場)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非法所得的,沒收其非法所得:

        (三)私設垃圾、糞便處理廠(場)的。”

        十九、擅自占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設置集貿市場(包括早夜市)停車場或者雖經批準,但超過批準占用的范圍、時間或者期限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罰款:

        (二)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

        2、《**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占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設置集貿市場(包括早夜市)停車場的或者雖經批準,但超過批準占用的范圍、時間或者期限的;”

        二十、臨街商店、機動車輛清洗和維修點及其他臨街經營者,非法占用道路、廣場從事經營活動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臨街商店、機動車輛清洗和維修點及其他臨街經營者,非法占用道路、廣場從事經營活動的;”

        二十一、超出批準的施工場地范圍作業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超出批準的施工場地范圍作業的;”

        二十二、擅自占用道路、廣場從事經營活動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為集貿市場和停車場及擺攤設點的;”

        2、《**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占用道路、廣場從事經營活動的。”

        3、《**市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經營活動的規定》第五條“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修車、洗車等經營活動的處以三百元至五百元罰款。”

        二十三、將非生活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將非生活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十四、不按規定時間清運生活垃圾,清運生活垃圾達不到日產日清或清運垃圾不按照指定地點傾倒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二)不按規定時間清運生活垃圾的,對責任單位每車次罰款一百元;清運生活垃圾達不到日產日清的,對責任單位每處處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清運垃圾不按照指定地點傾倒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十五、在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上述區域的農村外),除因教學、科研需要外,飼養雞、鴨、鵝、豬、牛、羊、兔等家禽、家畜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

        法律依據: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未經批準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并可處以罰款。”

        2、《**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對所飼養的家禽、家畜予以強制處置;”

        附:《**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在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上述區域的農村外),除因教學、科研需要外,禁止飼養雞、鴨、鵝、豬、牛、羊、兔等家禽、家畜。”

        二十六、擅自處置、買賣、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糞便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四)擅自處置、買賣、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糞便的,按每噸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處以罰款;”

        二十七、井蓋、水篦子等市政公用設施丟失、破損、移位,責任單位未及時補齊、維修、復位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五)井蓋、水篦子等市政公用設施丟失、破損、移位,責任單位未及時補齊、維修、復位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十八、占用綠地停放車輛、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六)占用綠地停放車輛、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植和賠償損失的處理;造成花草樹木損傷的,按賠償費的一至三倍處以罰款;造成花草樹木死亡的,按賠償費的三至五倍處以罰款:

        (三)在城市綠地內擅自搭棚建房、停放車輛的;”

        二十九、破壞或者擅自拆除、占用環境衛生設施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恢復原狀外,可以并處罰款;”

        2、《**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七)破壞或者擅自拆除、占用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恢復原狀、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對于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處以罰款:

        (二)破壞公廁設施、設備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公廁使用性質的。”

        三十、設置單位不定期保潔、維護修繕戶外廣告的,不及時更換被污染、破損、有礙市容觀瞻的臨時性戶外廣告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市戶外廣告的設置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由城市管理監察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三)設置單位不定期保潔、維護修繕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按遲延日每日處以二百元罰款;”

        2、《**市臨時性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第十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監察機構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二)設置單位不及時更換被污染、破壞、有礙市容觀瞻的臨時性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每逾期一日處以200元罰款;”

        三十一、臨時性戶外廣告設置期滿不清除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臨時性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第十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監察機構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三)臨時性戶外廣告設置期滿不清除的,責令限期清除,并按遲延日每日處以200元罰款。”

        三十二、亂貼、亂設、亂掛戶外廣告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戶外廣告的設置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監察機構按下列規定處罰:

        (四)亂貼、亂設、亂掛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清理,并按遲延日每日處以二百元罰款;”

        三十三、超出批準范圍設置戶外廣告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戶外廣告的設置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監察機構按下列規定處罰:

        (二)超出批準范圍設置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罰款,但最多不得超過三萬元;”

        三十四、不按規劃要求設置戶外燈飾,未按規定正常使用戶外燈飾或擅自拆除或移動戶外燈飾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戶外燈飾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規劃要求設置戶外燈飾的;

        (二)未按規定正常使用戶外燈飾的;

        (三)擅自拆除或移動戶外燈飾的。”

        三十五、未申報建筑垃圾處置計劃、處置計劃未經核準、超出核準范圍排放建筑垃圾或者未繳納垃圾處理平整費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

        2、《**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申報建筑垃圾處置計劃、處置計劃未經核準、超出核準范圍排放建筑垃圾或者未繳納垃圾處理平整費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繳納垃圾處理平整費。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監察機關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十六、未經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從事城市建筑垃圾運輸經營業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城市管理監察機關按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經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從事城市建筑垃圾運輸經營業務的,責令補辦有關手續,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拒不補辦有關手續繼續經營的,責令停止經營,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十七、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未按規定清運、超量裝載或者未采取有效防撒漏措施,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有關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五)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3、《**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城市管理監察機關按規定給予處罰:

        (二)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未按規定時間、地點和方式清運建筑垃圾的,對責任單位每車次罰款一百元;超量裝載或者未采取有效防撒漏措施的,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出現撒漏的,可以按每平方米五十元處以罰款;不能按面積計算的,按每處五十元至二百元處以罰款;”

        三十八、在非規定的建筑垃圾處理場地傾倒建筑垃圾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2、《**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城市管理監察機關按規定給予處罰:

        (三)在非規定的建筑垃圾處理場地傾倒建筑垃圾的,責令清除,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清除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十九、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或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四十、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十一、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有關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三)工程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單位由前款第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十二、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十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四十四、養犬人攜犬出戶,在道路、廣場上未為犬佩戴免疫標志,未對犬束犬鏈,未由成年人牽領,未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養犬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由公安部門或城管執法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分工,予以警告,責令養犬人到畜牧部門申領犬的免疫標志,對單位可并處200元罰款,對個人可并處50元罰款。”

        附:《**市養犬管理辦法》第三條“公安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公安、畜牧、城管執法、工商、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規定,負責養犬管理工作:

        (三)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在道路、廣場上售犬和違章攜犬等破壞市容的行為,查處養犬破壞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十四條“養犬人攜犬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四)為犬佩戴免疫標志,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并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的;”

        四十五、養犬人攜犬出戶,未及時清除犬糞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養犬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處以五十元罰款。”

        附:《**市養犬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養犬人攜犬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六)及時清除犬糞。”

        四十六、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經查驗灰線、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或未按核準的施工圖進行建設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

        2、《**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四十九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工、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尚可改正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土建工程造價3—10%罰款。”

        3、《**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第三十八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單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影響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并處以建設工程總造價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的罰款。”

        4、《**市城市建筑規劃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違法建筑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其中屬于商品房建設的,并按照違法建筑面積的商品房價格處以罰款:

        (一)未經驗線開工的;

        (二)未按照核準的施工圖紙施工的;”

        5、《**市城市規劃條例》第四十四條“對造成違法建設的設計、施工單位,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二)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并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附:《**市城市規劃條例》第三十一條“建設、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進行建設和施工,全面完成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各項建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經批準的設計文件;確需變更的,必須按原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6、《**市城市道路管線工程規劃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規劃管理部門可視其情節給予行政處理:

        (一)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施工的;

        (二)未經查驗灰線而開工的;

        (三)不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或核準的施工圖紙施工的;”

        四十七、設計單位不按照城市規劃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和有關規范進行建設工程設計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市城市規劃條例》第四十四條“對造成違法建設的設計、施工單位,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設計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規定的權限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取消其規劃設計資格;”

        附:《**市城市規劃條例》第三十一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城市感規劃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和有關規范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四十八、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立面、開門、開窗、開洞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規劃條例》第四十二條“擅自改變建筑立面形式或者在建筑立面開設門、窗、洞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十九、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擅自變更建設工程使用性質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市城市規劃條例》第四十一條“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建筑物使用性質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改變使用性質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十、擅自改變臨時建筑使用性質或者轉讓、變相轉讓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建筑規劃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違法建筑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其中屬于商品房建設的,并按照違法建筑面積的商品房價格處以罰款:

        (七)改變臨時建筑使用性質或者轉讓、變相轉讓臨時建筑的。”

        五十一、不符合規定應當予以拆除而未拆除的

        處罰種類:沒收所建工程設施,罰款

        法律依據:

        1、《**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在批準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所建工程設施。”

        2、《**市城市建筑規劃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違法建筑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其中屬于商品房建設的,并按照違法建筑面積的商品房價格處以罰款:

        (五)按照規劃要求應當拆除永久性或者臨時建筑而不拆除的;”

        五十二、未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件而將建筑投入使用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建筑規劃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違法建筑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其中屬于商品房建設的,并按照違法建筑面積的商品房價格處以罰款:

        (三)未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件而將建筑投入使用的;”

        五十三、未經批準拆除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建筑規劃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違法建筑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其中屬于商品房建設的,并按照違法建筑面積的商品房價格處以罰款:

        (四)未經批準拆除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

        五十四、將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綠地、文化體育活動場地、教育用地、公共環境衛生設施和停車場(庫)用地改作他用地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建筑規劃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違法建筑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其中屬于商品房建設的,并按照違法建筑面積的商品房價格處以罰款:

        (六)將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綠地、文化體育活動場地、教育用地、公共環境衛生設施和停車場(庫)用地改作他用的;”

        五十五、在城市風貌保護區內未經批準或未按規劃要求新建、改建、擴建或拆除建筑物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風貌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對在城市風貌保護范圍內未經批準或未按規劃要求新建、改建、擴建或拆除建筑物的,由規劃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限期拆除,并可按違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

        五十六、未經批準擅自在城市風貌保護區內填海造地、挖沙、取土、采石、圈占灘灣岬角、圍海攔壩、設置廢渣及垃圾堆場影響城市風貌保護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市城市風貌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對擅自填海造地、挖砂、取土、采石、圈占灘灣岬角、圍海攔壩、設置廢渣及垃圾堆場,影響城市風貌保護的,由規劃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按違法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五十元至五百元罰款。

        五十七、未經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或未按規劃要求對城市風貌保護點的建筑物進行維修的;臨時建筑出租、轉讓和改作他用的;新建的建設項目綠化用地面積低于建設用地總面積百分之四十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處罰依據:

        《**市城市風貌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按違法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一千元至三千元罰款:

        (一)未經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或未按規劃要求對城市風貌保護點的建筑進行維修的;

        (二)臨時建筑出租、轉讓和改作他用的;

        (三)新建的建設項目綠化用地面積低于建設用地總面積百分之四十的。”

        五十八、未經規劃管理部門批準,擅自設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廣告牌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七)擅自建設城市雕塑的。”

        2、《**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城市規劃區內設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廣告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

        3、《**市城市雕塑設置規劃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城市雕塑管理機構給予責令停工、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限期拆除、重建的處理,并可以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設置城市雕塑的;”

        五十九、未取得規劃許可證或超出規劃許可證確定的范圍、規模、使用期限使用海岸帶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市海岸帶規劃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無規劃許可證或超出規劃許可證確定的范圍、規模、使用期限使用海岸帶的,由規劃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并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吊銷規劃許可證。”

        六十、領取規劃許可證后,無正當理由超過2年未進行實際開發利用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海岸帶規劃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領取規劃許可證后,無正當理由超過2年未進行實際開發利用的,由規劃管理部門吊銷規劃許可證,并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罰款。”

        六十一、拒絕或阻撓規劃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對已有的或正在進行的開發利用項目進行調整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海岸帶規劃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拒絕或阻撓規劃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對已有的或正在進行的開發利用項目進行調整的,由規劃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罰款。”

        六十二、項目建成后,不報請進行規劃管理驗收或驗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海岸帶規劃管理規定》第三十條“項目建成后,不報請進行規劃管理驗收或驗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000元至10000元罰款。”

        六十三、買賣、轉讓、涂改規劃許可證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吊銷規劃許可證

        法律依據:

        《**市海岸帶規劃管理規定》第三十條“買賣、轉讓、涂改規劃許可證的,由規劃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吊銷規劃許可證,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罰款。”

        六十四、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規定標準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三條“城市自來水企業或者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一)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2、《**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七條“供水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二千元至一萬元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可處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一)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規定標準的;”

        3、《**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三)城市二次供水水質或水壓不符合規定標準的;”

        4、《**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再生水供水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供水水質不達標或者擅自停止供水的,處以一萬元罰款;

        (二)供水水壓不達標的,處以五千元罰款;”

        六十五、擅自停止供水、未履行停水通知責任或未按規定采取臨時供水措施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三條“城市自來水企業或者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

        2、《**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七條“供水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二千元至一萬元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可處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二)擅自停止供水、未履行停水通知責任或未按規定采取臨時供水措施的;”

        3、《**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六)擅自停止供水或未按規定履行停水通知責任,或未按規定采取臨時供水措施的。”

        4、《**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再生水供水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供水水質不達標或者擅自停止供水的,處以一萬元罰款;”

        5、《**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再生水供水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三)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處以三千元罰款。”

        六十六、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供水設施發生故障未及時搶修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三條“城市自來水企業或者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三)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搶修的。”

        2、《**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七條“供水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二千元至一萬元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可處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供水設施發生故障未及時搶修的;”

        六十七、供水企業未按規定實行職工持證上崗制度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七條“供水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二千元至一萬元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可處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四)未按規定實行職工持證上崗制度的。”

        六十八、無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擔城市供水工程設計、施工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1、《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一)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的;”

        2、《**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一)無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擔城市供水工程設計、施工的;”

        3、《**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三)無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擔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施工的;”

        六十九、未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城市供水工程設計、施工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1、《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二)未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的;”

        2、《**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二)未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城市供水工程設計、施工的;”

        七十、城市供水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使用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1、《**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三)城市供水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使用的;”

        2、《**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四)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使用的;”

        七十一、未經批準經營城市公共供水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四)未經批準經營城市公共供水的;”

        七十二、未經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取用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五)未經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取用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

        七十三、在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活動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三)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活動的;情節嚴重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還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2、《**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市供水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活動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并可處一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3、《**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二)在城市二次供水設施保護范圍內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質的;”

        七十四、擅自將自建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四)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情節嚴重的,經縣經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還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2、《**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市供水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二)擅自將自建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七十五、將供水管道直接插入便池和污水池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市供水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三)將供水管道直接插入便池和污水池的,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七十六、產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五)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情節嚴重的,經縣經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還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2、《**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市供水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四)產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罰款;”

        七十七、損壞或擅自拆除、改裝和遷移供水設施,損壞或擅自移動、涂改或覆蓋供水設施標志,或損壞城市公共供水設施、設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七)擅自拆除、改裝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情節嚴重的,經縣經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還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2、《**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市供水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五)損壞或擅自拆除、改裝和遷移供水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六)損壞或擅自移動、涂改或覆蓋供水設施標志的,責令恢復原狀,并可按照實際損失價值的一至三倍罰款;”

        3、《**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三十條“損壞城市公共供水設施、設備的,由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責任單位賠償損失,可并處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4、《**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五)損壞、侵占、擅自改動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

        七十八、擅自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非法收入

        法律依據:

        1、《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二)盜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情節嚴重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還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2、《**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市供水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七)擅自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收入,并處二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七十九、擅自從供水管道取水,擅自開啟公共消火栓或擅自在供水管網上設泵抽水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的;情節嚴重的,經縣經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還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2、《**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的;”

        3、《**市城市供水條例》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由供水企業按所啟用管徑的最大流量收取水費外,由區(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市供水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二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一)擅自從供水管道取水的;

        (二)擅自開啟公共消火栓的;

        (三)擅自在供水管網上設泵抽水的。”

        4、《**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節水辦或區(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停止供水的處理,可并處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

        (八)非消防啟用消火栓的;”

        八十、違反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興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三)違反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興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八十一、未按規定繳納水費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一)未按規定繳納水費的;”

        八十二、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氣、供熱管道及設施安全距離范圍內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氣、供熱管道及設施安全距離范圍內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八十三、對居民用水實行包費制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節水辦或區(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的處理,可并處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

        (一)對居民用水實行包費制的;”

        八十四、用水統計制度不健全,不及時報送節約用水報表、資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節水辦或區(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的處理,可并處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

        (二)用水統計制度不健全,不及時報送節約用水報表、資料的;”

        八十五、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維護、更換計量器具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節水辦或區(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的處理,可并處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

        (三)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維護、更換計量器具的;”

        2、《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拒不安裝生活用水分戶計量水表的,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安裝;逾期仍不安裝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限制其用水量,可以并處罰款。”

        八十六、對用水設施不及時維修,造成跑水、漏水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節水辦或區(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的處理,可并處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

        (四)對用水設施不及時維修,造成跑水、漏水的;”

        八十七、倒賣城市公共供水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節水辦或區(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的處理,可并處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

        (五)倒賣城市公共供水的;”

        八十八、衛生沖刷(含洗車)、建筑材料浸泡不使用容器或未采取其他節水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節水辦或區(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的處理,可并處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

        (六)衛生沖刷(含洗車)、建筑材料浸泡不使用容器或未采取其他節水措施的;”

        八十九、設備冷卻水直接排放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節水辦或區(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的處理,可并處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

        (七)設備冷卻水直接排放的;”

        九十、無計劃指標用水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節水辦或區(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的處理,可并處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

        (九)無計劃指標用水的。”

        九十一、將安裝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驗收交付使用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應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測算漏水量月累計征收三至五倍的加價水費,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處以三十至一百元的罰款,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一)將安裝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驗收交付使用的;”

        九十二、未按更新改造計劃更換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應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測算漏水量月累計征收三至五倍的加價水費,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處以三十至一百元的罰款,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二)未按更新改造計劃更換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九十三、在限定的期限內未更換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應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測算漏水量月累計征收三至五倍的加價水費,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處以三十至一百元的罰款,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三)在限定的期限內未更換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九十四、對漏水嚴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進行維修或者更新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應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測算漏水量月累計征收三至五倍的加價水費,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處以三十至一百元的罰款,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四)對漏水嚴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進行維修或者更新的。”

        九十五、城市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項目未按規定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或者節約用水設施經驗收不合格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城市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項目未按規定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或者節約用水設施經驗收不合格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限制其用水量,并責令其限期完善節約用水設施,可以并處罰款。”

        2、《**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用水單位,由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或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改正或不補辦有關手續的,予以核減或取消用水計劃指標:

        (五)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項目未按規定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或竣工后未申報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九十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再生水利用設施未建成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再生水利用設施未建成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按照建設項目設計供水量大小,依法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九十七、應當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而未建設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一)應當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而未建設的;”

        九十八、不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施工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二)不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施工的;”

        九十九、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溢水管與排水管直接連通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一)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溢水管與排水管直接連通的;”

        一百、不按規定進行水質檢測或設施清洗消毒或不按規定報送水質等有關資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四)不按規定進行水質檢測或設施清洗消毒或不按規定報送水質等有關資料的;”

        一百零一、停止或者降低壓力供應燃氣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在降壓或者停氣時未提前公告或者及時通知用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燃氣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二)項規定停止或者降低壓力供應燃氣的,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3、《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停止銷售,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附:《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燃氣的氣質和壓力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保證安全穩定供氣,不得無故停止供氣;”

        一百零二、向未按照規定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用戶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戶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五條“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給超期限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

        (二)給報廢、改裝的鋼瓶充裝燃氣;

        (三)給超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六)給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第二十八條“燃氣用戶應當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入戶進行燃氣安全檢查,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五)使用超期限未檢驗、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的鋼瓶;”

        2、《**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燃氣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向鋼瓶充裝燃氣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十七條“瓶裝燃氣經營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未按照規定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

        3、《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停止銷售,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十八條第(四)項“禁止使用超過檢驗期限和檢驗不合格的鋼瓶;”

        一百零三、給報廢、改裝的鋼瓶充裝燃氣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五條“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二)給報廢、改裝的鋼瓶充裝燃氣;”

        一百零四、給超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五條“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三)給超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一百零五、給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的

        《**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五條“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六)給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一百零六、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液化石油氣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五條“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五)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或者用鋼瓶相互倒灌燃氣;”

        2、《**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燃氣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向鋼瓶充裝燃氣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十七條“瓶裝燃氣經營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液化石油氣;”

        3、《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停止銷售,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十八條第(五)項“禁止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液化石油氣;”

        一百零七、倒灌或者超過規定的允差范圍向鋼瓶充裝燃氣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五條“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四)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誤差給鋼瓶充裝燃氣;”

        2、《**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燃氣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向鋼瓶充裝燃氣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十七條“瓶裝燃氣經營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三)倒灌或者超過規定的允差范圍向鋼瓶充裝燃氣。”

        一百零八、燃氣工程設計方案未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即開工建設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燃氣工程設計方案未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即開工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2、《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六條第二款“城市燃氣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以及經營網點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氣發展規劃,并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一百零九、未取得設計、施工資質或者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任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已經取得設計,施工資質證書,情節嚴重的,提請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施工資質證書:

        (一)未取得設計、施工資質或者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任務的;”

        一百一十、燃氣工程未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設計、施工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已經取得設計,施工資質證書,情節嚴重的,提請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施工資質證書:

        (二)未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設計、施工的。”

        一百一十一、燃氣工程竣工后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十一條“燃氣工程竣工后,應當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一百一十二、未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百一十三、燃氣供應企業及分銷站點需要變更、停業、歇業、分立或者合并未經批準即實施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條“燃氣供應企業及分銷站點需要變更、停業、歇業、分立或者合并的,必須提前30日向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一百一十四、燃氣計量未采用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燃氣計量裝置或未按規定定期校驗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八條“燃氣計量應當采用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燃氣計量裝置,按照規定定期進行校驗。”

        一百一十五、燃氣供應企業向未獲得經營許可的單位提供經營性氣源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停止銷售,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附:《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禁止向無《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的單位提供經營性氣源;”

        一百一十六、未取得《燃氣自供許可證》即自供燃氣或者擅自設立瓶裝燃氣供應站點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三)未取得《燃氣自供許可證》即自供燃氣或者擅自設立瓶裝燃氣供應站點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工具,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百一十七、未經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合格即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業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四)未經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合格即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業務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工具;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百一十八、銷售未標注氣源適配性合格標志的燃氣燃燒器具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未通過氣源適配性檢測的燃氣器具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2、《**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五)銷售未標注氣源適配性合格標志的燃氣燃燒器具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3、《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停止銷售,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燃氣器具必須經銷售地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檢測機構的氣源適配性檢測,符合銷售地燃氣使用要求,頒發準銷證后方可銷售。”

        一百一十九、盜用燃氣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用戶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戶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八條“燃氣用戶應當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入戶進行燃氣安全檢查,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盜用燃氣、損壞燃氣設施;”

        2、《**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六)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除(五)項以外的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盜用燃氣;”

        3、《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五)、(六)、(七)項、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禁止盜用或者轉供燃氣;”

        一百二十、將燃氣設施作為負重支架堆放、懸掛物品,或者將燃氣管道作為電器設施的接地導體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用戶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戶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八條“燃氣用戶應當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入戶進行燃氣安全檢查,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二)用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2、《**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六)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除(五)項以外的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百二十一、封閉、毀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改造、維修燃氣設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用戶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戶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八條“燃氣用戶應當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入戶進行燃氣安全檢查,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盜用燃氣、損壞燃氣設施;

        (三)從事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六)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

        2、《**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六)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除(五)項以外的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三)封閉、毀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改造、維修燃氣設施;”

        3、《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五)、(六)、(七)項、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十三條“確需改動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改動燃氣設施所發生的費用由建設單位負擔。”

        第二十九條第(六)項“禁止自行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器具和燃氣設施等;”

        一百二十二、擅自設立瓶裝燃氣供應站點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工具

        法律依據:

        《**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三)未取得《燃氣自供許可證》即自供燃氣或者擅自設立瓶裝燃氣供應站點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工具,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百二十三、擅自開啟或者關閉燃氣管道上的公共閥門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六)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除(五)項以外的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2、《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五)、(六)、(七)項、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三十九條“除消防等緊急情況外,未經燃氣供應企業同意,任何人不得開啟或者關閉燃氣管道上的公共閥門。”

        一百二十四、加熱、摔砸、倒臥燃氣鋼瓶,改換鋼瓶檢驗標記或者瓶體漆色,私自拆修瓶閥附件,擅自處理液化石油氣殘液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用戶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戶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八條“燃氣用戶應當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入戶進行燃氣安全檢查,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七)加熱、摔、砸燃氣鋼瓶或者在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

        (八)傾倒燃氣鋼瓶殘液;

        (九)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志和漆色;”

        2、《**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六)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除(五)項以外的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六)加熱、摔砸、倒臥燃氣鋼瓶,改換鋼瓶檢驗標記或者瓶體漆色,私自拆修瓶閥附件,擅自處理液化石油氣殘液;”

        3、《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五)、(六)、(七)項、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九條“(三)禁止對液化石油氣鋼瓶加熱;(四)禁止倒灌瓶裝氣和傾倒殘液。殘液由燃氣供應企業負責傾倒;(五)禁止擅自改換鋼瓶檢驗標記。”

        一百二十五、在高層建筑、地下室儲存瓶裝燃氣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六)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除(五)項以外的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七)在高層建筑、地下室儲存瓶裝燃氣;”

        一百二十六、在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使用瓶裝燃氣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用戶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戶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八條“燃氣用戶應當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入戶進行燃氣安全檢查,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十)在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使用瓶裝燃氣;”

        2、《**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六)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除(五)項以外的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八)在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使用瓶裝燃氣;”

        一百二十七、禁止在燃氣設施的安全防護范圍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栽種樹木,堆放物品,動用明火或者從事其他可能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占壓燃氣輸配管道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附: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在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二)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三)未經批準開挖溝渠、挖坑取土;

        (四)未經批準打樁或者頂進作業;

        (五)未經批準動用明火作業;

        (六)其他損壞燃氣設施或者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2、《**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禁止在燃氣設施的安全防護范圍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栽種樹木,堆放物品,動用明火或者從事其他可能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3、《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對于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違章設施和要求違章者賠償經濟損失。”

        附: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上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確需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時,必須符合城市燃氣設計規范及消防技術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4、《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五)、(六)、(七)項、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十二條“在燃氣設施的地面和地下規定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修建建筑物、構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百二十八、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毀壞燃氣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五)、(六)、(七)項、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嚴禁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毀壞燃氣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

        一百二十九、安裝、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氣器具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用戶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戶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八條“燃氣用戶應當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入戶進行燃氣安全檢查,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四)安裝、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氣器具;”

        一百三十、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偽造、涂改、出租、借用、轉讓或者出賣《資質證書》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資質證書

        法律依據: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涂改、出租、借用、轉讓或者出賣《資質證書》;”

        一百三十一、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年檢不合格,繼續從事安裝、維修業務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資質證書

        法律依據: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年檢不合格的企業,繼續從事安裝、維修業務;”

        一百三十二、由于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原因發生燃氣事故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資質證書

        法律依據: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由于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原因發生燃氣事故;”

        一百三十三、未經燃氣供應企業同意,移動燃氣計量表及表前設施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資質證書

        法律依據: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經燃氣供應企業同意,移動燃氣計量表及表前設施。”

        一百三十四、限定用戶購買本企業生產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氣燃燒器具和相關產品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限定用戶購買本企業生產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氣燃燒器具和相關產品;”

        2、《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停止銷售,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附:《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不得強制用戶到指定的地點購買指定的燃氣器具;”

        一百三十五、聘用無《崗位證書》的人員從事安裝、維修業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聘用無《崗位證書》的人員從事安裝、維修業務。”

        一百三十六、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或者與用戶約定的時間安裝、維修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或者與用戶約定的時間安裝、維修的,由燃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百三十七、無《資質證書》的企業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業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從事燃氣器具安裝維修活動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2、《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無《資質證書》的企業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業務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五)、(六)、(七)項、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九條第(七)項“以管道燃氣為燃料的熱水器、空調等設備,必須報經燃氣供應企業同意,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安裝。”

        一百三十八、無《崗位證書》擅自從事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業務或以個人名義承攬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業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的安裝、維修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崗位證書》,擅自從事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業務;

        (二)以個人名義承攬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業務。”

        一百三十九、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阻撓經批準的公共管道燃氣過程項目施工安裝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五)、(六)、(七)項、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撓經批準的公共管道燃氣工程項目的施工安裝。”

        一百四十、未經批準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氣或改變燃氣使用性質、變更地址和名稱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五)、(六)、(七)項、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七條“燃氣用戶未經燃氣供應企業批準,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氣或者改變燃氣使用性質、變更地址和名稱。”

        一百四十一、從事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公共客運交通、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未獲得經營許可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1、《**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為獲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城市公用事業生產經營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附:《**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從事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公共客運交通、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獲得經營許可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2、《**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燃氣供應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供氣設備,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3、《**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未取得特許經營權即從事城市供熱經營的;”

        4、《**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二)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即經營燃氣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工具,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5、《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十七條“燃氣供應企業,必須經資質審查合格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方可從事經營活動。資質審查辦法按《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執行。”

        一百四十二、未按照規定向所在供熱范圍內已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單位以及其他用戶實施供熱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向所在供熱范圍內已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單位以及其他用戶實施供熱的;”

        一百四十三、未按照規定時間供熱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七條“供熱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時間供熱的;”

        一百四十四、擅自停業、歇業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停業、歇業的。”

        一百四十五、擅自停止供熱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七條“供熱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停止供熱的;”

        一百四十六、在集中供熱區域內擅自建設分散供熱設施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在集中供熱區域內擅自建設分散供熱設施的;”

        一百四十七、未按照規定建設城市供熱設施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千元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建設城市供熱設施的;”

        一百四十八、供熱設施的設計方案未經城市供熱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千元罰款:

        (二)供熱設施的設計方案未經城市供熱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的;”

        一百四十九、擅自在城市供熱設施安全防護范圍內挖坑、取土、爆破等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千元罰款:

        (三)擅自在城市供熱設施安全防護范圍內挖坑、取土、爆破等的;”

        一百五十、向城市供熱管溝內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管溝物或者雨水、污水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千元罰款:

        (四)向城市供熱管溝內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管溝物或者雨水、污水的。”

        一百五十一、供熱質量、服務質量不符合規定標準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七條“供熱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供熱質量、服務質量不符合規定標準的;”

        一百五十二、超出確定的供熱范圍發展用戶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七條“供熱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超出確定的供熱范圍發展用戶的。”

        一百五十三、設備檢修、充水試壓未按照規定通知用戶或未及時處理用戶投訴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八條“供熱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備檢修、充水試壓未按照規定通知用戶的;

        (三)未及時處理用戶投訴的。”

        一百五十四、未按照規定向城市供熱管理部門報送有關資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八條“供熱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向城市供熱管理部門報送有關資料的;”

        一百五十五、擅自擴大用熱范圍,改變用熱性質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罰款:

        (一)擅自擴大用熱范圍,改變用熱性質的;”

        一百五十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熱蒸汽和熱水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罰款:

        (二)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熱蒸汽和熱水的;”

        一百五十七、擅自在室內供熱設施上安裝放水閥、排氣閥,改動和增設散熱器、供熱管道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罰款:

        (三)擅自在室內供熱設施上安裝放水閥、排氣閥,改動和增設散熱器、供熱管道的;”

        一百五十八、擅自改裝、拆除、移動城市供熱設施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罰款:

        (四)擅自改裝、拆除、移動城市供熱設施的;”

        一百五十九、擅自將用熱設施與城市供熱管網連接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罰款:

        (五)擅自將用熱設施與城市供熱管網連接的;”

        一百六十、擅自恢復供熱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罰款:

        (六)擅自恢復供熱的。”

        一百六十一、超出污水排放手續規定事項排放污水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排水戶違反規定,擅自增加排水量,改變排水性質的,城市建設(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視其情節及影響程度,可責令其限期整改,處以罰款、收繳、吊銷《排水許可證》或《臨時排水許可證》,停止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等處罰。”

        2、《**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生產經營性排水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超出污水排放手續規定事項排放污水的;”

        一百六十二、在城市排放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已具備條件但未按規定納入城市排放污水管網排放污水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生產經營性排水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在城市排放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已具備條件但未按規定納入城市排放污水管網排放污水的;”

        一百六十三、擅自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生產經營性排水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

        一百六十四、雨水管道與污水管道混接或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放雨水管網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處理,對下列行為可并處罰款:

        (七)有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二項行為的,罰款五百元至五千元;”

        附:第三十四條第二項“雨水管道與污水管道混接;”

        2、《**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生產經營性排水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放雨水管網的;”

        一百六十五、向雨水斗、檢查井掃入垃圾、傾倒污水,向城市排水設施超標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含有固體物質的污水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未辦理有關手續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他設施排放污水的、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質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排放,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處理,對下列行為可并處罰款:

        (九)向雨水斗、檢查井掃入垃圾、傾倒污水的,罰款十元;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罰款五百元至一千元;”

        3、《**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生產經營性排水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五)向城市排水設施超標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含有固體物質的污水的;”

        一百六十六、未按規定設置水質采樣、流量檢測、排水控制等設施及相關標志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生產經營性排水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六)未按規定設置水質采樣、流量檢測、排水控制等設施及相關標志的。”

        一百六十七、未取得設計、施工資格或者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任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取得設計、施工資格證書,情節嚴重的,提請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施工資格證書:

        (一)未取得設計、施工資格或者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任務的;”

        一百六十八、未按照城市道路設計、施工技術規范設計、施工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取得設計、施工資格證書,情節嚴重的,提請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施工資格證書: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設計、施工技術規范設計、施工的;”

        一百六十九、未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圖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取得設計、施工資格證書,情節嚴重的,提請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施工資格證書:

        (三)未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圖紙的。”

        一百七十、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工程造價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一百七十一、承擔道路養護、維修的單位未定期對城市道路進行養護、、維修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修復竣工,并拒絕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承擔道路養護、維修的單位未定期對城市道路進行養護、、維修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修復竣工,并拒絕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百七十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附:《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一百七十三、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附:《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三)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

        一百七十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附:《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一百七十五、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附:《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五)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一百七十六、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附:《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六)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

        一百七十七、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出現的破損、移位或者丟失及時修復、正位或者補缺的;”

        2、《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

        一百七十八、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2、《**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處理,對下列行為可并處罰款:(六)占用、挖掘道路不按規定設置標志牌、安全防護設施或安全標志的,罰款一百元;”

        一百七十九、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時清理現場并恢復城市道路原狀的;”

        2、《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附:第二十七條“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一百八十、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

        一百八十一、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

        一百八十二、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2、《**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處理,對下列行為可并處罰款:

        (一)未經批準占用,或雖經批準但超出批準范圍、期限占用道路的,按占路費標準的二至五倍罰款。

        (二)未經批準挖掘道路或擅自改變挖掘范圍的,按挖掘費標準的五倍罰款。”

        一百八十三十、在道路或橋涵上排放、流灑廢水及其他污染物,拌合泥漿,打砸硬物,晾曬、沖洗、焚燒物品,損壞路面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處理,對下列行為可并處罰款:(三)有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行為,損壞路面的,每平方米罰款一百元;”

        附:《**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十條“禁止下列行為:

        (二)在道路或橋涵上排放、流灑廢水及其他污染物,拌合泥漿,打砸硬物,晾曬、沖洗、焚燒物品;”

        一百八十四、占用橋涵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處理,對下列行為可并處罰款:

        (四)有本辦法第十條第四、五、六項行為的,罰款一百元;”

        附:《**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十條“禁止下列行為:

        (四)占用橋涵;”

        一百八十五、擅自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駛機動車輛,在橋梁上、隧道內停放機動車輛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放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因采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2、《**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處理,對下列行為可并處罰款:

        (四)有本辦法第十條第四、五、六項行為的,罰款一百元;

        (五)擅自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駛機動車輛的,罰款二十元;”

        附:《**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十條“禁止下列行為:

        (五)在橋梁上、隧道內停放機動車輛;”

        一百八十六、在橋涵的保護范圍內,挖砂取土、種植農作物、搭建妨礙橋涵設施正常使用和養護維修的建筑物構筑物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處理,對下列行為可并處罰款:

        (四)有本辦法第十條第四、五、六項行為的,罰款一百元;”

        附:《**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十條“禁止下列行為:

        (六)在橋涵的保護范圍內,挖砂取土、種植農作物、搭建妨礙橋涵設施正常使用和養護維修的建筑物、構筑物。”

        一百八十七、擅自將專用排水設施接入城市排水設施;雨水管道與污水管道混接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處理,對下列行為可并處罰款:

        (七)有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二項行為的,罰款五百元至五千元;”

        附:《**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將專用排水設施接入城市排水設施;

        (二)雨水管道與污水管道混接;”

        一百八十八、圈占排水設施用地;占壓、掩埋、堵塞或損壞排水設施、標志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處理,對下列行為可并處罰款:

        (八)有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四項行為的,罰款一千元到五千元;”

        附:《**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禁止下列行為:

        (三)占壓、掩埋、堵塞或損壞排水設施、標志;

        (四)圈占排水設施用地;”

        一百八十九、向河道、排洪道內傾倒垃圾、廢渣和其他可能造成淤塞、腐蝕及影響河道、排洪道疏浚的物質,在防洪設施及其兩側各五米的范圍內開采砂石或進行其他妨礙排洪設施正常使用、養護維修的行為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處理,對下列行為可并處罰款:

        (十)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對個人罰款五元至十元;對單位罰款一千元至三千元;”

        附:《**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禁止向河道、排洪道內傾倒垃圾、廢渣和其他可能造成淤塞、腐蝕及影響河道、排洪道疏浚的物質。

        禁止在防洪設施及其兩側各五米的范圍內開采砂石或進行其他妨礙排洪設施正常使用、養護維修的行為。”

        一百九十、擅自在道路照明設施上拉接廣播線、通訊線、室內照明線或安裝其他電器設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處理,對下列行為可并處罰款:

        (十一)擅自在道路照明設施上拉接廣播線、通訊線、室內照明線或安裝其他電器設備的,罰款五十元至一百元;”

        一百九十一、擅自變更、移動市政工程設施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處理,對下列行為可并處罰款:

        (十二)擅自變更、移動市政工程設施的,罰款二百元至一千元。”

        一百九十二、市政養護單位未在挖掘道路的單位繳銷掘路執照后的下列時間內修復路面的:(一)橫向溝槽:主次干道的,五日以內;一般道路的,十日以內;(二)縱向溝槽:主次干道的,十日以內;一般道路的,十五日以內。超過二百平方米的,每增加一百平方米,順延一天。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市政養護單位或責任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由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附:《**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市政養護單位應在挖掘道路的單位繳銷掘路執照后的下列時間內修復路面的:

        (一)橫向溝槽:主次干道的,五日以內;一般道路的,十日以內;

        (二)縱向溝槽:主次干道的,十日以內;一般道路的,十五日以內。超過二百平方米的,每增加一百平方米,順延一天。”

        一百九十三、對沉陷扭曲的溝沿石,臺階坡道及破損的人行道板和龜裂、坑洼的路面、橋面,未及時整修的;沉陷的路面,市政養護單位未自發現或接到報告之日起五日內修復的。冬季發生沉陷的瀝青路面,未采取臨時措施平墊,并在五月一日前修復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市政養護單位或責任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由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附:《**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對沉陷扭曲的溝沿石,臺階坡道及破損的人行道板和龜裂、坑洼的路面、橋面,應及時整修;

        沉陷的路面,市政養護單位自發現或接到報告之日起五日內修復。冬季發生沉陷的瀝青路面,要采取臨時措施平墊,并在五月一日前修復。”

        一百九十四、對不能正常使用的道路照明設施,路燈管理部門未在發現或接到報告后二日內修復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市政養護單位或責任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由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附:《**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對不能正常使用的道路照明設施,路燈管理部門應在發現或接到報告后二日內檢修。”

        一百九十五、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百九十六、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百九十七、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不移交有關資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予以通報,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百九十八、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或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一百九十九、物業管理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管理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百、物業管理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管理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托合同價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百零一、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二倍以下的罰款;物業管理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二百零二、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百零三、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二百零四、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百零五、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百零六、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百零七、物業管理企業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物業管理企業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百零八、物業管理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資質年檢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物業管理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資質年檢的,由資質審批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百零九、物業管理企業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物業管理企業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百一十、物業管理企業不按規定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物業管理企業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百一十一、城市綠地的養護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養護責任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植和賠償損失的處理;造成花草樹木損傷的,按賠償費的一至三倍處以罰款;造成花草樹木死亡的,按賠償費的三至五倍處以罰款:

        (一)城市綠地的養護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養護責任的;”

        二百一十二、在城市綠地內放牧,擅自搭棚建房、停放車輛,挖沙、取土、采石、筑墳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植和賠償損失的處理;造成花草樹木損傷的,按賠償費的一至三倍處以罰款;造成花草樹木死亡的,按賠償費的三至五倍處以罰款:

        (二)在城市綠地內放牧的;

        (三)在城市綠地內擅自搭棚建房、停放車輛的;

        (四)在城市綠地內挖沙、取土、采石、筑墳的。”

        二百一十三、有釘、拴、刻劃、攀折樹木,穿行綠籬,擅自折枝摘花、采集種籽、果實、割草等損壞樹木、綠地及綠化設施的行為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對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一)、(二)、(三)項行為之一或在綠地內打鳥、捕獵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的處理,并可處以二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對造成嚴重后果的,按樹木賠償費的三至五倍處以罰款。

        對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八)項行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罰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并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

        附:第二十八條“在城市綠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釘、拴、刻劃、攀折樹木,穿行綠籬;

        (二)擅自折枝摘花,采集種籽、果實,割草;

        (三)拋撒、堆放、晾曬物品;

        (四)傾倒垃圾、排放污水;

        (五)放牧、打鳥、捕獵;

        (六)擅自搭棚建房,停放車輛;

        (七)挖沙、取土、采石、筑墳;

        (八)焚燒物品,燃放鞭炮,用火;

        (九)其他損壞樹木、綠地及綠化設施的行為。”

        2、《**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市和縣級市、區園林或林業管理部門視不同情節,予以處罰:

        (一)未造成古樹名木損傷的,給予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罰款;

        (二)已造成古樹名木損傷的,對單位罰款五百元至二千元;對個人罰款五十元至二百元;

        (三)致古樹名木死亡的,除責令其按一般樹木價值的十五倍至二十倍賠償損失外,并對單位罰款五千元至一萬元;對個人罰款一千元至二千元。”

        附:《**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第九條“嚴禁下列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在樹上刻劃、張貼或懸掛物品;

        (二)借樹木做施工及其他支撐物;

        (三)攀樹、折枝、挖根或剝損樹皮;

        (四)在樹冠垂直投影以外三米的范圍內,堆放物料、挖坑取土、興建臨時性建筑、傾倒有害污水污物、動用明火或排放煙氣;

        (五)砍伐或擅自移植。”

        二百一十四、擅自修剪、移植、砍伐樹木,盜伐樹木尚未構成犯罪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對擅自修剪、移植、砍伐樹木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并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擅自修剪的,處以賠償費二倍的罰款;

        (二)擅自移植的,處以賠償費三倍的罰款;

        (三)擅自砍伐的,責令其補植砍伐樹木五倍的樹木,并處以賠償費二至五倍的罰款;

        (四)盜伐樹木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賠償損失;責令其補植盜伐樹木十倍的樹木,并處以盜伐樹木價值三至十倍的罰款。”

        二百一十五、建設項目涉及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未提出避讓和保護措施,未報園林或林業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國家重點建設工程確需移植古樹名木,未經市園林或林業管理部門審核同意,未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市和縣級市、區園林或林業管理部門視不同情節,予以處罰:

        (一)未造成古樹名木損傷的,給予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罰款;

        (二)已造成古樹名木損傷的,對單位罰款五百元至二千元;對個人罰款五十元至二百元;

        (三)致古樹名木死亡的,除責令其按一般樹木價值的十五倍至二十倍賠償損失外,并對單位罰款五千元至一萬元;對個人罰款一千元至二千元。”

        附:《**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第十條“建設項目涉及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避讓和保護措施,報園林或林業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否則規劃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建筑執照。

        國家重點建設工程確需移植古樹名木的,須經市園林或林業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百一十六、生產、生活設施等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危害古樹名木生長,有關單位或個人未按照環境保護部門和園林、林業管理部門的要求,在限期內采取措施,消除危害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市和縣級市、區園林或林業管理部門視不同情節,予以處罰:

        (一)未造成古樹名木損傷的,給予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罰款;

        (二)已造成古樹名木損傷的,對單位罰款五百元至二千元;對個人罰款五十元至二百元;

        (三)致古樹名木死亡的,除責令其按一般樹木價值的十五倍至二十倍賠償損失外,并對單位罰款五千元至一萬元;對個人罰款一千元至二千元。”

        附:《**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生產、生活設施等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危害古樹名木生長的,有關單位或個人必須按照環境保護部門和園林、林業管理部門的要求,在限期內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二百一十七、古樹名木已受害或衰萎,其養護單位或個人未報告,導致死亡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古樹名木已受害或衰萎,其養護單位或個人未報告,導致死亡的對單位罰款一千元至二千元;對個人罰款一百元至二百元。”

        二百一十八、擅自處理已死亡古樹名木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擅自處理已死亡古樹名木的,罰款一千元至五千元。”

        二百一十九、未經批準占用城市綠地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四十條“對未經批準占用城市綠地的,責令其限期遷出,賠償損失,并從違法占用之日起至遷出日按所占用面積應繳綠地占用費的三倍處以罰款;其中造成花草樹木損傷、死亡的,分別按第三十七條造成花草、樹木損傷、死亡的有關規定處罰。”

        二百二十、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第十四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由公安部門或者城市管理部門處以四千元罰款,并對單位負責人和燃放者視情節輕重處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

        (二)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個人,由公安部門或者城市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處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

        二百二十一、在城市建成區內露天燒烤經營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非法經營工具及商品

        法律依據:

        《**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市建成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監察機構責令改正,并予以處罰:

        (一)露天燒烤經營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并沒收其非法經營工具及商品;”

        二百二十二、在城市建成區露天焚燒油氈、瀝青、橡膠、皮革、垃圾、落葉等,情節嚴重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市建成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監察機構責令改正,并予以處罰:

        (二)露天焚燒油氈、瀝青、橡膠、皮革、垃圾、落葉等,情節嚴重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百二十三、在城市建成區內向居民銷售原煤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市建成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監察機構責令改正,并予以處罰:

        (三)向居民銷售原煤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百二十四、在城市建成區內加熱、熔融瀝青不使用密閉裝置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市建成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監察機構責令改正,并予以處罰:

        (四)加熱、熔融瀝青不使用密閉裝置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百二十五、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有關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二)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二百二十六、工程施工單位不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處置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有關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四)工程施工單位不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處置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二百二十七、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室外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

        2、《**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下了規定予以處罰: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過其他搞噪音的方式招攬顧客,或者擅自使用車載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3、《**市環境噪聲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根據不同情節予以處罰:

        (四)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在室外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在室外使用音響設備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附:《**市環境噪聲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和其他各縣級市、區城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室外使用高音廣播喇叭。但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除外:

        (一)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社會活動;

        (二)搶險、搶修、救災等緊急情況;

        (三)體育場和海水浴場在開放試用期間。”

        第二十五條“店鋪、攤點、文娛活動場所及其他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在室外安裝和使用音響設備。其室內使用的音響器材對界外的影響,不得超過相應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二百二十八、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二百二十九、超出早夜市規定區域設攤經營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早夜市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四)超出早夜市規定區域設攤經營的,予以取締,并對經營者處以20元至50元的罰款。”

        二百三十、無證商販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燒烤、煎炸等制作食品或擺攤設點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經營活動的規定》第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對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燒烤、煎炸等制作食品或擺攤設點的無證商販,處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罰款,并依法沒收其非法經營工具及商品;”

        二百三十一、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修車、洗車等經營活動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經營活動的規定》第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二)對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修車、洗車等經營活動的,處以300元至500元罰款;”

        二百三十二、道路兩側、集貿市場的經營者超出批準的經營場所范圍經營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經營活動的規定》第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三)對道路兩側、集貿市場的經營者超出批準的經營場所范圍經營的,處以1000元至5000元罰款。”

        二百三十三、無營業執照或不按規定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經營的商品和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市集貿市場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四)無營業執照或不按規定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沒收違法經營的商品和違法所得,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

        (六)不亮照(證)經營或不在指定地點攤位經營的,給予警告,可并處20元至100元罰款;”

        二百三十四、由于市場開辦單位管理不善造成攤位經營者非法占用市場外的道路等公共場地經營,或非法為無證攤販占用道路等公共場地經營提供條件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經營活動的規定》第六條“由于市場開辦單位管理不善造成攤位經營者非法占用市場外的道路等公共場地經營或非法為無證攤販占用道路等公共場地經營提供條件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五千元至三萬元的罰款。”

        行政強制(共3項)

        一、查封其施工設施和建筑材料,并拆除續建部分

        法律依據:

        1、《**市城市規劃條例》第四十三條“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或者未經驗線開工建設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建設活動;拒不停止的,作出決定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查封其施工設施和建筑材料,并會同有關部門拆除其續建部分,拆除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2、《**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第三十八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單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影響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并處以建設工程總造價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的罰款。

        當事人自接到停工通知之日起,必須停止有關建設活動;對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依法查封其施工設施和建筑材料,并拆除其續建部分,拆除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二、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有關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未在城管監察部門通知的期限內改正或者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城管監察部門組織整改或者拆除。”

        三、強制處置未經批準飼養的家禽、家畜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第5篇:城市道路管理管理條例范文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市道路(以下簡稱道路),是指按國家行政區域劃分設立的市、鎮及獨立工礦區內供車輛、行人通行的道路、巷道。

        第三條各市、縣建設管理部門是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在我省市、縣政府所在地和經省政府批準的建制鎮及獨立工礦區內進行道路挖掘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五條各級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對涉及道路的地下供水、排水、供熱、煤氣管網、電力、通訊電纜等工程,要統籌規劃,加強管理。

        第六條新建、擴建、改建道路的工程開工前一個年度,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應通告各有關部門,安排好地下工程計劃,按先地下后地上的基本建設程序組織實施,并在道路工程開工前完成地下施工。

        第七條新建、擴建、改建的道路工程竣工后五年內(搶修等特殊情況除外)不得挖掘。對因工程建設需要確需挖掘的,加倍收取道路挖掘復原費。在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通告期內完成道路挖掘施工的,可根據復原道路節省材料等情況減收道路挖掘復原費。

        第八條挖掘道路進行地下施工,必須經當地市政設施管理部門同意,交納占道費和道路挖掘復原費,并經公安機關審批后方可施工。

        第九條施工單位挖掘道路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批準挖掘和占用道路的位置、面積、時間進行挖掘、占用。如需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必須補辦手續。

        二、橫向和大面積縱向挖掘道路,都要分段施工和回填,不得全線開工。嚴重影響交通的挖掘道路工程,應在夜間施工。

        三、挖出物不準覆蓋消防和排水設備及其他公共設施。

        四、施工現場必須設有明顯標志。

        五、為了保證道路完好,冬季一般不準挖掘。因搶修故障需要挖掘道路的,可先掘路搶修,但需在二十四小時之內按有關規定補辦手續。

        第十條道路挖掘后的回填,由施工單位負責,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地下工程完工后,必須及時回填,并清理施工現場。

        二、挖掘主次干道和橫向挖掘其他道路,一律采用水沉沙方法回填。其它挖掘道路,可采取分層回填夯實的方法回填,但須達到土基密實度要求。

        第十一條道路回填后的復原由當地市政設施管理部門的專業隊伍負責,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挖掘回填后,要在規定時間內(主干道三天,其他街路五天,巷道七天,嚴重影響交通的路段二十四小時)修復路面。

        二、修復路面前必須檢查道路回填情況,保證土基要求的密實度。路面必須按原結構和技術標準做到一次復原合格。

        第十二條道路回填不合格的,市政管理部門可責令施工單位重新回填。路面復原不合格的,市政管理部門應負責任。

        第十三條因挖掘道路造成市政設施損壞的,施工單位應向市政設施管理部門交納賠償費。

        第6篇:城市道路管理管理條例范文

        【關鍵詞】公路 城市化 思考 對策

        一、干線公路城市化問題出現的背景

        由于城鄉二元結構的歷史原因,我國道路分為公路和城市道路,并相應地建立了兩套法律體系。隨著經濟和社會發展迅速,城市化進程步伐加快,曾經遠離城區和村鎮的公路日益逐漸成為城區道路的主干道,于是在一些城市就提出了:公路應當逐步改為城市道路,即“干線公路城市化”。公路和城市道路的轉化和認定問題被提上了議事日程。

        二、公路與城市道路的差異

        (一)政府管理主體的差異

        一般情況下,城市道路的建設質量、建設安全生產的管理主體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而公路由交通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負責。其他事項管理主體上,公路也由其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道路則是由各地城市人民政府確定。

        (二)規劃制度的差異

        城市道路規劃原則:包括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協調發展原則和建設、養護、管理并重原則。單位投資建設城市道路的,應當符合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并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公路規劃的原則為: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國防建設的需要編制,與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和其他方式的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公路有統一的命名、編號制度和規劃控制區制度。

        (三)建設制度的差異

        城市道路建設資金可采取政府投資、集資、國內外貸款、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發行債券等多種渠道籌集。公路建設籌集資金,除各級人民政府財政撥款外,可依法向國內外金融機構或者外國政府貸款。國家鼓勵國內外經濟組織對公路建設進行投資。特殊情況下,還可采取符合法律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籌集。

        城市道路配套建設中,城市供水、燃氣、熱力、供電、通信、消防等應當與城市道路發展規劃相協調,堅持先地下、后地上施工原則,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技術標準上有人行道、非機動車道等不同路權要求。公路建設項目則實行法人負責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和工程監理制度,技術標準中沒有人行道、非機動車道等要求。

        (四)養護制度的差異

        城市道路養護部門負責對養護、維修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和管理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養護、維修單位負責養護、維修。養護綠化保潔水平要求高,養護資金由城市人民政府財政保障。

        公路管理機構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對公路進行養護,保證公路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養護綠化保潔水平要求低,養護資金來自中央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中的消費稅,由中央財政轉移支付。

        (五)路政管理制度的差異

        對于城市道路,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須經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公路沒有這項制度。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應向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公路沒有占用費。開設平面交叉道口、設置非公路標志方面,公路有許可制度,城市道路不清晰。公路有控制區制度,城市道路沒有。

        三、干線公路城市化的對策

        (一)在公路和城市道路的轉化和認定問題,必須依法辦理

        將公路改為城市道路,必須按《公路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即國道規劃局部調整由原編制機關決定。國道規劃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報國務院批準。經批準省道、縣道、鄉道公路規劃需要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專用公路主要用于社會公共運輸時,由專用公路的主管單位申請,或者由有關方面申請,專用公路主管單位同意,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改劃為省道、縣道或者鄉道。

        (二)管理部門的確定上,即確定“誰來管”的問題

        筆者認為,《公路法》的法律效力等級高于《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人民政府將公路的管理職責確定給建設主管部門是不合法,將城市道路的管理職責應確定給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符合國務院規定。

        (三)干線公路城市化的管養問題

        由于公路和城市道路的技術標準存在較大差異,且這一差異暫無條件統一,需要繼續保留。作為公路管理部門在養護和路政管理方面,除依法實施外,應當取長補短,面對新問題,激活新思路,按照加強公共服務職能要求,把公路養管定位于城市道路的新標準和新檔次上,根據城市化要求,積極探索城市化后的公路養管新模式。

        1.積極探索養護管理考核機制。按照“要求更高,管理更強,執行力度更大,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的要求,制定出臺《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評比辦法》,以養護綜合考核結果作為依據,獎勤罰懶,提高養護工人的工作積極性。

        2.繼續加大公路養護管理投入,在保證日常養護管理資金的基礎上,重點加大關系公路暢通安全的路段和重要設施的資金投入,著力打造“暢、安、舒、美”的道路交通環境。

        3.改進公路養護質量評價標準。將公眾利益作為核心價值取向,以保障安全暢通、提升服務品質為主題,以全面創新為動力,以資金、制度、人才、科技為保障,堅持增量與挖潛并重、管理與服務并重,實現由速度向效益、由管理向服務的根本性轉變,實現養護工程的決策由經驗型向專家系統型的轉變,養護質量評價標準從“好路率”指標向綜合服務水平指標的轉變。

        4.全力打造公路服務體系。以保暢通、保安全為著力點,以“樹品牌、樹形象”為努力方向,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努力打造更通暢、更安全、更便捷、更文明、更和諧的公路服務體系,全面提升國省干線公路綜合管理服務能力,為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出行提供更加優良的公路交通保障。

        參考文獻

        [1]雷孟林:公路交通法學,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4版.

        [2]陳廣華、徐小鋒:從《條例》看公路養護機制走向,中國公路,2011,(7),34-36.

        [3]楊世平:直面城市化新挑戰,中國公路,2012,(2),80-81.

        第7篇:城市道路管理管理條例范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是指城市建成區內的車行道、人行道、街巷、橋梁(立交橋、高架橋、隧道、人行過街天橋等)、地下通道、廣場、停車場、公共綠地和各類車站、機場、碼頭、市場以及文化、體育娛樂等活動場地。

        進行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管理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的監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管理工作,并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工作應當與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的建設、改造相協調。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把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所需經費納入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使用計劃,并根據需要,每年適當增加或調整。

        第五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不斷改善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作業條件,積極開展機械化清掃,有條件的城市要對道路、公共場所地面實行水洗和建立進城車輛清洗站。在炎熱季節,適時組織對重點道路實行灑水、降溫、壓塵。并與有關科研單位進行協作,對城市道路清掃、沖洗、除雪機械化等技術進行研究和開發。

        第六條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道路清潔質量評定標準》和《城市主要公共場所環境衛生質量評定標準》。

        第七條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管理實行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并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城市主、次干道、橋梁、地下通道、廣場等公共場所,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保潔。

        (二)城市其它道路(含街巷、居住區內的道路)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清掃、保潔。

        (三)城市中的所有單位均應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自行負責清掃、保潔。

        (四)飛機場、各類車站、停車場、隧道、體育及文化娛樂等公共場所的規定用地范圍和衛生責任區及公園、風景點的門前道路、廣場和公共場所綠地,由各主管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五)集貿市場、商亭、攤點(流動商販)的經營場地,由經營管理單位或經營者負責清掃、保潔。

        (六)城市水域的碼頭、裝卸作業區的專用道路和場地,由使用或管理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第八條城市中的所有單位和市民,應按照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承擔掃雪等義務勞動。

        第九條負責清掃、保潔本責任區的道路和公共場所的單位,應當配備足夠的垃圾容器和運輸工具。

        第十條城市清掃的垃圾、冰雪,應當運到指定的堆放場地。

        第十一條凡從事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經營性清掃、保潔和進城車輛沖洗等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審查,經批準后方可從事經營。

        單位或者個人承擔的責任區的清掃保潔工作,可以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或者經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批準的、從事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經營性清掃、保潔和進城車輛清洗等經營的企業代辦。委托代辦雙方應當簽訂協議,并認真履行各自的責任。

        第十二條城市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維護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的清潔,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丟煙蒂、紙屑、瓜果皮核及各類包裝等廢棄物;

        (二)不在道路和公共場所堆放雜物;

        (三)車輛運載散體、流體物資時,不準沿街撒落;

        (四)凡是在道路和公共場所作業產生的廢棄物、渣土等,必須及時清除,并運到指定地點;

        (五)施工現場的運輸車輛禁止夾帶泥土,保持道路清潔。

        第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察隊伍或檢查人員,負責對各單位(包括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服務經營公司)、個人分工負責的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潔監督崗、監督電話和舉報信箱,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反映和舉報違反環境衛生管理法規行為的權利。

        第十五條城市人民政府對在道路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六條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察隊伍或檢查人員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賠償損失、罰款等處罰。

        第十七條妨礙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作業人員正常工作和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侮辱毆打道路清掃、保潔人員或監督檢查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及環境衛生專業單位的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職責,或由于監督檢查不嚴,造成道路、公共場所臟亂,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8篇:城市道路管理管理條例范文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含人行天橋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人行地下通道、下同)的管養和路政管理。

        本規定所稱城市道路人行道,是指城市道路紅線范圍內規劃確定的供行人通行的公共通道。

        第三條城市道路人行道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市市政設施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云巖區、南明區、小河區及金陽新區城市主干道人行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對各區、縣(市)市政設施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業務指導。

        云巖區、南明區、小河區和*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政設施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城市次干道、街、巷人行道的管理工作。

        其他區、縣(市)市政設施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城市道路人行道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道路人行道管養應當做到道路及附屬設施完好,無破損、殘缺、塌陷和積水,完好率不低于91%。

        第六條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擺攤設點;

        (二)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

        (五)擅自改變批準的占道用途;

        (六)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人行道的行為。

        第七條確需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設置設施或者臨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進行搭建、堆物等活動的單位,應當向市政設施行政管理部門書面申請。設置設施或者進行搭建活動的,應當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設計圖以及相關技術要求;

        (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文明安全施工組織方案;

        (四)設施管理維護計劃。

        市政設施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占道的書面決定。不予同意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八條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的,應當預留確保行人安全通行的通道,占用期限不得超過規劃、建設部門規定的工程施工期限。需要延期占用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期滿15日前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向原審批部門辦理臨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延期手續。臨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延期只能一次,期限不得超過規劃、建設部門批準的工程延期施工期限。

        第九條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設置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規范和標準設置設施。

        市市政設施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城市道路人行道設施設置的規范和標準,并予以公布。

        第十條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設置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建立設施設置維修、管養制度,定期對設施進行維修和管養,保持設施完好、安全、整潔,并接受市政設施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城市道路人行道養護、大型設施設置等作業,不得在同路段的兩側同時施工,影響城市道路人行道安全暢通。

        第十二條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設置設施的單位需改(擴)建、遷移設施的,應按規定到當地市政設施管理部門辦理占掘道路手續。

        第十三條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設置的設施使用期滿或因故停止使用及廢棄的,設置單位應當按市政設施管理部門規定期限拆除;逾期不拆的,由市政設施管理部門,設施設置人應當承擔拆除費用。

        第十四條城市道路主干道人行道和市、縣(市)人民政府禁止占用的路段,不得設置集貿市場。

        臨時占用城區城市主干道人行道施劃停車泊位,由市政設施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設置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告。

        臨時占用城區城市次干道、街、巷人行道作為集貿市場或者施劃停車泊位,由所在區人民政府提出設置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告。

        臨時占用縣(市)城市道路人行道作為集貿市場或者施劃停車泊位,由縣(市)市政設施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設置方案,經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告。

        臨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作為集貿市場或者施劃停車泊位,應當預留確保行人安全通行的通道。

        第十五條因城市建設、道路交通管理、市政公用設施搶修或者搶險救災的需要,市政設施行政管理部門可對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縮小占路面積、縮短占路期限或者停止占路的決定,并根據具體情況,退還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費。

        第十六條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設置的非機動車停放亭(架)、道路停車場計時表、商業占道標示牌、商業性廣告、書報亭、公告欄、電話亭、供氣、供熱、配電、變電設施、電訊地面機柜、檢查井等設施,應當按規定繳納城市道路占用費。

        設置治安亭、公交候車亭、公交站牌、公交調度亭、流動廁所、出租車站牌、街名路牌、交通標示牌、信號燈桿、垃圾箱、消防栓、路燈桿、電桿、城市電腦地圖、街頭飾品、行人座椅、綠化帶、公益性宣傳廣告等公益設施,免繳城市道路占用費。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四條規定審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的,其批文無效,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一款設置設施的,由市政設施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所設置的設施。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的,由市政設施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9篇:城市道路管理管理條例范文

        一、總體目標和原則要求

        執照行政服務中心的“便民、誠信、高效、廉潔”的原則要求,行政許可項目進中心,實現服務經濟和城市發展,方便人民群眾,從而達到辦事公開、公正、透明,行政效率和服務水平優質高效的目標,通過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從而最大限度地縮減審批時間,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服務水平。

        二、需要進入窗口的行政許可項目

        (一)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審批;

        (二)懸掛張貼宣傳品審批;

        (三)臨時占道,非永久性建筑、臨時擺攤設點的審批。

        三、辦理行政許可項目的流程

        (一)申請;(四)決定。

        四、辦理行政許可項目的具體要求

        (一)大型戶外廣告設置審批

        1、設定依據:《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14條第2款

        2、申請與受理

        條件: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

        (1)填寫齊全的《市戶外廣告審批表》一式叁份,包括申辦單位名稱及蓋章、地址、載體形式、規格、設置地點、設計及安裝單位名稱、產權部門簽署意見及蓋章等。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單位法人證書或社團證等法人資格證明復印件。

        (3)戶外廣告陣地使用權證明,如所有權是私人的應提權證明復印件并附房主簽屬同意的證明。

        (4)戶外廣告設計及安裝單位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廣告經營許可復印件。

        (5)戶外廣告在內的建筑立面效果圖或廣告彩色平面效果圖三份并附戶外廣告設置“位置”的7寸以上彩色照片1張和安檢系數認定書。

        標準:申辦人提供材料齊全、規范、有效

        3、受理階段: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①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②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③申請材料存在當事人名稱、數字、符號等填寫錯誤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④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4、審查階段

        (1)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規范、有效。

        (2)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適應城市發展的性質、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符合地區功能的要求,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的原則。

        (3)戶外廣告設置期限不得超過2年,期限屆滿的應及時拆除,期限屆滿確需延長的應當于到期之日前30天內向原審批部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期限:5個工作日

        5、審定:可以當場作出批準的,由窗口首席代表審定人員作出準予許可的答復,并向申辦人發放許可證,重大、復雜或數量較多需提交局長辦公會研究的,將申請人的資料及時提交局長辦公會研究后,做出是否予以許可的決定后再辦理相關手續。

        (二)臨時張貼、懸掛宣傳品或標語的審批

        1、設定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條件

        (1)因特殊情況需要;

        (2)具有符合規定的張貼、懸掛場所;

        (3)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3、提交的材料(1)具有特殊情況需要張貼、懸掛的證明;

        (2)張貼懸掛場所的情況說明;

        (3)宣傳品或標語的樣式;

        (4)申請表(一式兩份);

        (5)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4、期限:2個工作日

        5、受理、審查、決定階段同大型戶外廣告

        (三)臨時擺攤設點堆放物料的審批

        1、設定依據

        《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17條

        2、申請該項目行政審批應具備的條件

        (1)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擺攤設點或堆放物料的;

        (2)不影響市容環境和交通秩序;

        (3)各種手續齊備。

        3、申請需提交的材料

        (1)占用道路臨時擺攤設點

        ①填寫《市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申請表》一式三份;

        ②占道地點平面示意圖;

        ③提交臨時占道設置攤點人員的身份證、本人相片。

        (2)占用道路臨時堆放物料

        ①填寫《市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申請表》一式三份;

        ②占道地點平面示意圖;

        ③其它依法應提交的證明文件;

        4、期限

        一般情況下堆放物料自受理之日起2日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須與其他部門聯合審批的,5個工作日內辦結。臨時擺攤設點: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

        5、受理、審查、決定同大型戶外廣告

        6、收費標準:根據省建設廳、財政廳、物價局建城字(96)565號文件、皖價費[2006]170550號文件核定的占用城市道路收費標準。

        五、實行首席代表制

        (一)行政服務中心窗口設首席代表2人;

        (二)局機關在行政服務中心所設的窗口由局長分管負責;

        (三)職責與權限:

        1、根據局長授權,行使申請人提交材料的初審權,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但重大、復雜的必須報局領導集體討論決定;

        2、負責向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并解答當事人咨詢;

        3、根據局長授權,行使對辦理招(奈)牌、條幅、布幔、汽球、彩虹門、扁擔旗廣告的審批決定權,但上述廣告數量在10條(個)或面積在20平方米以上的及其他類廣告,應報經局領導集體討論決定;

        4、負責辦理行政許可材料的匯總和歸檔工作;

        5、窗口首席代表每周應定期向局領導匯報本周辦理行政審批情況,并將辦理結果抄送業務科室,匯報不得少于2次;

        6、及時報送需提交局分管領導辦理或局領導集體討論研究的行政許可事項;

        7、首席代表在受理、審查、決定階段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告誡、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1)超越職權或作出受理或行政許可決定的;(2)辦理行政許可事項中隱瞞真實情況的;

        (3)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未經執法人員調查、核實而作出受理決定的;

        (4)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內容填寫不完整而作出受理或行政許可決定的;

        (5)解答當事人態度蠻橫,導致當事人投訴,影響機關效能的;

        (6),未予行政許可或作出行政許可事項錯誤的;

        (7)應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而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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