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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檢察機關履職報告范文

        檢察機關履職報告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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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機關履職報告

        第1篇:檢察機關履職報告范文

        一、新《條例》的頒布,是司法體制和工作體制改革的必然結果

        新《條例》是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履行職務的基本法規,是對1996年頒布《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的補充和完善,是全面貫徹黨的十精神,認真落實“強化法律監督、強化內部監督、強化隊伍建設”的總要求,是“政治建警、業務立警、人才強警、從嚴治警”,全面加強檢察機關司法警察隊伍建設,造就一支高素質專業化司法警察隊伍的迫切需要。它的頒布,標志著檢察機關的司法警察隊伍建設逐步納入了規范化的管理軌道。

        之所以新《條例》的頒布,是司法體制和工作體制改革的必然結果。一是新形勢新任務的客觀要求。隨著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深入推進,特別是修改后刑訴法的頒布實施,對司法警察工作履行職能賦予了新內容、提出了新要求。二是深入貫徹中央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根據中央要求,司法警察管理體制改革是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高檢院高度重視《條例》修訂工作,保證了如期出臺。三是總結實踐經驗、解決突出問題、提高工作科學化水平的迫切要求。《條例》是相關職能部門多次赴各地開展調研,廣泛聽取意見建議,在摸清底數、分析問題、把握需要的基礎上,注重充分吸收近些年實踐經驗的積累和司法改革實踐成果,使之更加科學完備、符合實際和需要。

        二、 新《條例》的施行,對司法警察的性質地位進行了具體明確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的警種之一,依法參與檢察活動。但當前不少基層檢察機關“有警不用、無警可用、檢警不分、以檢代警”的問題相當突出,新《條例》規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受上級人民檢察院和本級人民檢察院雙重領導;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在檢察官的指揮下履行職責等,闡明了司法警察在法律地位上與檢察官是平等的,只是工作分工不同,對司法警察的性質地位和工作特點有了明確的定位,有效地緩解這一矛盾,使司法警察工作更具針對性、可操作性。較以前相比特點明顯。

        新《條例》與老《條例》相比,更加明確的定位了司法警察的性質地位。一是職務分類不同。1996年頒布了《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規定司法警察的職務分類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執行,《條例》改成參照公安機關實行單獨警察職務序列,不但具備人民警察的基本條件,同時還應具備司法警察職業所需求的特殊條件,對司法警察“入口”標準、能力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任務分工明確。根據《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意見》,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劃分為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司法警察是檢察輔助人員之一,是協助檢察官履行檢察職責的工作人員,辦理傳喚、押解、看管等強制性事項,參與搜查,執行拘傳,協助執行其它強制措施,預防、制止妨礙檢察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檢察工作秩序,保障檢察工作順利進行。司法警察職責有鮮明的司法輔。但是,輔并不意味著司法警察從屬于檢察官,有相對獨立的職責,兩者是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關系。三是管理性質不同。司法警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條例》進行管理。檢察官的任免、任職回避、培訓、工資福利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三、新《條例》的施行,使司法警察的工作職責和權限得以延伸

        新的《條例》賦予司法警察更加豐富和具體的職責職權,特別在如何處理擾亂正常司法秩序過激行為方面,原來的規定相對原則,現在的規定比較清晰,更具可操作性。?

        一是著眼服務檢察工作大局和法律監督職能的正確履行,依據刑事訴訟規則,根據各類人員職業特點,優化職權配置,強化內部監督,賦予了司法警察一些新的職責職權。《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對檢察官或者其他辦案人員在一定場所的訊問、詢問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應當及時提醒,必要時可以向分管檢察長報告”。在履職過程中,司法警察與檢察官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約,在輔助檢察官履行職責的同時,又監督制約檢察官依法履行職責。

        二是明確司法警察是檢察機關協助公安機關執行強制措施的責任主體,增加了協助執行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協助追捕在逃或者脫逃的犯罪嫌疑人等職責。明確司法警察是維護檢察工作秩序的重要力量,增加了保護出席法庭、執行死刑臨場監督檢察人員的安全,協助維護檢察機關接待群眾來訪場所的秩序和安全等職責,賦予了對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檢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以及對涉訴人員實施自殺、自傷等過激行為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處置權。

        三是強調了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對檢察人員的依法保護。《條例》中規定,對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阻礙檢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司法警察將進行及時控制,并依法采取強行帶離現場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對嚴重危害檢察機關工作人員人身安全及檢察機關財產安全的,司法警察將采取制止、控制等處置措施。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將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四、新《條例》的實施,為司法警察隊伍專業化建設指明了方向

        《條例》以司法警察隊伍專業化為方向,針對司法警察具有武裝性質和紀律部隊的鮮明特點,積極適應檢察一體化和警察管理行政化的特殊要求,借鑒近年來司法警察編隊管理的新鮮經驗,提出了加強司法警察隊伍建設和強化組織管理的規范性要求。明確“人民檢察院授予警銜的人員應當使用政法專項編制,具有司法警察職務,并履行司法警察職責”,進一步規范了授銜人員范圍、強化了警銜管理功能。明確省、市、縣三級檢察機關司法警察部門分別設總隊、支隊、大隊,突出警務實施、警隊管理、警力調動等管理職責,建立以隊建制為主體的組織體系,進一步強化了上下級領導指揮關系。明確司法警察的錄用、轉任、培訓的具體要求,與《公務員法》相一致,使司法警察的人事管理更科學、更規范、更嚴格。

        五、新《條例》的頒發,使司法警察警務保障進一步合理化、規范化

        第2篇:檢察機關履職報告范文

        [論文關鍵詞]基層檢察院 司法警察 規范化 研究

        隨著檢察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的作用日益重要,加強基層院法警工作規范化建設、探討法警隊伍工作規范化、科學化管理,是全面提高法警隊伍素質、整體推進法警工作的有效途徑,對確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更好地為檢察中心工作服務,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工作是檢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護辦案秩序,保障辦案安全的一支重要力量。在踐行“忠誠、為民、公正、廉潔”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的新形勢下,司法警察工作面臨著新的發展機遇和挑戰,如何正確應對挑戰,加強和改進基層檢察院司法警察工作,發揮司法警察的職能作用,推進司法警察工作的規范化發展,更好地為檢察工作服務,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重要而又緊迫的任務。

        然而,基層檢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規范建設仍存在很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存在的問題

        (一)立法不完善

        近幾年來,基層司法機關辦案安全問題的日漸突出,司法警察的重要性逐漸顯現,但是受制于立法上的不足,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的職能發揮受到了一定的制約,比如根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和《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執行職務規則(試行)》的有關規定,法警主要有犯罪現場保護、提解押送、送達傳喚、執行強制措施等九項法定職能。但此職責規定偏重于強調法警的輔助作用,忽略了法警對檢察業務的進一步參與,另外《暫行條例》中關于司法警察職責的表述大多用“可以”,看似賦予司法警察很多職權,實則語焉不詳,導致司法警察的職權模糊,履行職責不突出,與形勢的要求不相適應。

        (二)司法警察隊伍自身問題

        目前基層檢察機關法警機構已經普遍建立,人員編配趨于優化,本職業務開始履行,服務和保障作用逐步發揮,同時也暴露出一些現實問題。主要表現為“五個字”。即:(1)“高”,法警的年齡普遍偏高,具有明顯的“青黃不接”的趨勢。(2)“低”,法警的文化水平偏低,具有本科學歷的偏低。(3)“多”,男法警和兼職人員多。(4)“少”,首先是法警與全員比例少,通過司法考試的人少。(5)“雜”,即法警人員成份各異。有軍轉干部轉來的,有從學生或退伍兵中招來的,也有從檢察官系列轉行的,由以上幾類人員組成的法警隊伍,大都沒有經過系統或相關業務的教育培訓,可謂是“先天不足”。

        (三)硬件建設相對滯后

        一支好的法警隊伍,如果沒有好的裝備武裝,隊伍的訓練水平和戰斗力必然受到限制。但由于基層檢察機關受制于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財務狀況不太樂觀,在法警硬件建設方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規定仍有一定差距。比如法警專用車輛配備不足或無車可配,無固定警用訓練場地,各種日常所需的警械配備未能到位,辦案區的規范化建設跟不上形勢的需要,這些問題的存在,使法警的快速反應能力和訓練水平受到很大制約,無法滿足司法警察履行職責的需要。

        (四)待遇保障不到位

        對大部分基層檢察機關的司法警察來說,工作環境相對惡劣,心理上存在壓抑,找不到奮斗目標,找不準工作定位,處于困惑之中。加之法警特殊的工作性質,年齡超出規定后必須轉崗從事其他工作,而基層檢察機關崗位不多,定員編制有限,安置大齡法警壓力很大,轉崗安置又在工資、警銜、福利、待遇方面引伸出不少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影響了法警工作的積極性和檢察隊伍的穩定,制約了司法警察警務保障作用的發揮。

        (五)教育培訓不規范

        受制于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基層檢察機關在司法警察的執勤崗位津貼以及各種培訓方面顯得捉襟見肘,每年除了高檢院統一組織的一次晉升督警銜以上人員集中培訓外,幾乎沒有形成比較規范或固定的教育培訓模式,即使組織了也只是“小打小鬧”,內容單一,質量與效果不明顯。同時,在對法警的教育培訓上,既不具有專門的場所條件,也缺乏長短期的計劃方案,對于整體推進法警素質的提高還存在一定的薄弱環節。

        二、原因分析

        (一)歷史原因

        絕大多數基層檢察院從建院以來,就沒有成立司法警察機構,辦理案件時一般都是由檢察官直管,這就是原來的體制造成的。而當上級檢察機關要求組建司法警察機構后,原來的體制仍然起著作用,一些基層檢察院由于各種原因遲遲沒有組建起司法警察隊伍,就更談不上開展司法警察工作了。

        (二)機構人員少

        由于基層檢察院人員少,特別是工人多而干部少造成了符合入警的人員更少,有的地方還沒有給司法警察有相當的編制,有的地方是有機構無人員,有的基層院是有司法警察而無組織,或者說是組織形同虛設,沒有發揮司法警察的作用,只是形式上有司法警察這一組織,現有人員不可能完成所賦予給司法警察的各項工作。

        (三)有的基層檢察院領導不夠重視

        由于長期以來主流觀點認為,司法警察業務素質低沒有辦案資格的理論占主導,這樣一來基層檢察院上從領導班子,下到一般干警都在思想上有一種潛在的意識,既有無司法警察都一樣辦案。所以在個別干警認為司法警察工作并不是十分重要,上級領導也對這項工作不是十分重視。

        (四)司法警察隊伍管理不規范,嚴重影響了司法警察履職作用的發揮

        司法警察隊伍管理包括司法警察的錄用、培訓、考核、獎懲、任免等多個方面。按照我國當前各級檢察機關的現狀而言,要著力解決的是司法警察隊伍在檢察機關內部應該歸誰管和怎樣管的問題。這個問題解決不了,就很難有效調動司法警察的積極性,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就勢必影響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履行和檢察職能社會效果的實現。

        三、基層檢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規范問題建議

        (一)明確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的職責及定位

        一是制定統一的《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條例》。在條例中明確法警的性質、任務和職能,強化法警的監督職責,建立法警管理機構,確定各級檢察機關編制,規定法警的錄用程序和條件以及法警的培訓、考核方法、服役年限,轉崗退休等內容。通過條例以規范的形式明確法警的管理機制及其職責范圍,彰顯出司法警察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以期在今后的檢察業務的發展中,為其法律定位提供切實的依據。

        (二)健全工作制度,奠定法警發揮職能作用的基礎

        制度建設是司法警察工作規范化的保證,法警編隊獨立管理,其職能職責、出警用警、執行職務、警務值班、處理突發事件等,都需按照程序、依法辦事。因此,我們必須根據法警工作的性質和規范化建設的要求,完善或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保證法警隊伍的規范化建設穩步發展。(1)建立工作目標管理制度。明確法警工作目標,并實行“績效掛鉤”,以實績評先、用實績選人,增加法警的緊迫感和責任感。(2)強化內務管理制度。(3)建立司法警察職業準入和待遇保障機制。要建立起科學的準入機制,樹立“精英化”的人才觀,提高“進”入門坎,優先錄用警校畢業生、正規法學院校畢業生擔任正式司法警察,將優秀的人才吸收到司法警察隊伍,并適當增加女司法警察的數量,改善司法警察結構,通過“傳、幫、帶”的培養模式,培養一批政治合格、機智靈敏、法律知識和業務技能優秀的骨干中堅力量。同時要切實保障法警的基本待遇。

        (三)實行檢、警分離,確保安全辦案

        一方面,司法警察要做好情報員、協查員、疏導員、警衛員,通過在辦案工作區的履職行為,服務于檢察官的職務行為,保障檢察官安全、高效完成檢察任務,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另一方面,又要監督好檢察官在辦案工作區的職務活動,適時提醒辦案人員遵守辦案時限,發現辦案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體罰、虐待、刑訊逼供時,應當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分管領導報告,不斷強化對辦案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的辦案時限和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的非法行為進行法律監督,確保不發生辦案安全事故。

        (四)加大教育培訓和崗位技能練兵力度,全面提高司法警察業務素質

        首先,要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強固思想基礎。引導廣大警員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八榮八恥”的社會主義榮辱觀;其次,加強技能訓練,進一步提高司法警察的快速反應能力。第三,強化警員法律知識教育。針對基層檢察機關法警隊伍知識結構的現狀和檢察工作的需要,著力改變法警單一的知識結構。

        第3篇:檢察機關履職報告范文

        一、加強學習教育,筑牢為民意識

        基層檢察機關踐行群眾路線就要牢牢把握教育實踐活動這一有利時機,扎實做好學習教育工作,引導干警正確認識檢察機關的的“人民”屬性,增強宗旨意識,強化為民觀念,始終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始終保持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

        加強理論灌輸,筑牢為民根基。理論是行動的先導。只有真正認識到“我們黨來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務人民,黨的根基在人民、血脈在人民、力量在人民”,才能從骨子里尊重人民,從心眼里為了人民,始終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首先要抓好規定篇目的學習。在教育實踐活動開展過程中,中央對學習內容提出了明確要求,列出了必讀書目,這些內容是精挑細選的結果,是精華中的精華。我院通過集中組織、個人自學等形式,引導干警對這些規定內容認真學,反復學,深入學,領會實質,把握精髓。其次要抓好學習交流。在學習教育階段,我院扎實開展“群眾路線大家談”、“三問大討論”、書記講黨課等學習交流活動,通過面對面的學習交流,引起了思想碰撞,引發了觀點共鳴,收到了良好效果。

        下基層接地氣,感知人民疾苦。“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學習教育是基礎必須抓實抓好,但是這個學習既包括書本學習,更包括體驗學習,只有下基層、接地氣,才能聽民聲、察民情、知民意。路南區人民檢察院在教育實踐活動中,扎實開展了“換位實踐體民情”活動,通過蹲點調研、深入走訪、換位實踐,使得干警在與群眾面對面的接觸中了解了群眾所思、所盼,在換位體驗中感受到了工作中的差距和不足,進一步密切了檢民關系,夯實了為民基礎。

        二、加強能力建設,練好為民本領

        當前,我國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人民群眾對檢察機關的希望和要求越來越高,對檢察機關的訴求日益多樣,這就要求檢察機關必須加強能力建設,以過硬的工作本領確保為民宗旨的落實。

        一是提高與群眾溝通的能力。要學會換位思考,善于從群眾的角度看問題,站在群眾的角度想問題,自覺加強群眾語言的學習,學會運用人民群眾聽得懂、易接受的語言與群眾交流,用群眾認可的方法引導群眾情緒。要加強釋法說理,在嚴格公正執法的前提下,立足國情實際和公序良俗,以入情入理的分析讓群眾信服,以換位貼心的語言讓群眾溫暖,讓人民群眾既知道案件結果,也知道為什么會產生這樣的結果,做到案結事了,促進社會和諧。

        二是提高服務群眾的能力。要按照“依法、全面、及時、規范”和“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的原則,進一步完善檢務公開機制,拓展檢務公開范圍,保障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要完善便民利用措施,以“檢察五進”活動為載體,切實發揮駐鄉檢察室和社區服務站平臺作用,使人民群眾不出村居即能表達訴求、反映問題;要在檢察機關內部設立便民服務大廳,對檢察機關對外事項實行一體化管理、提供一站式服務,使辦事群眾知道怎么辦、能夠盡快辦。

        三是提高保護群眾的能力。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只有提高業務能力,才能行使好監督職能,保護好人民合法權益。要以全面提升推進平安法治建設的能力、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的能力、強化訴訟監督的能力、新媒體時代社會溝通能力以及科技信息化信用能力為重點,組織干警認真學習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業務知識,廣泛學習科技、管理等有用知識,要堅持學用結合,扎實開展崗位培訓和練兵活動,促進干警完善知識結構,提高履職能力,練好為民本領。

        三、全面正確履職,多行為民之舉

        人民滿意是檢察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檢察機關踐行群眾路線,就要以群眾滿意作為第一標準,著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積極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切實保障人民安居樂業。

        社會和諧穩定既是經濟發展的基石,也是民之所愿。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維護社會大局穩定的主力軍作用,認真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黑惡勢力犯罪、嚴重暴力犯罪保持高壓態勢,堅決嚴厲打擊,對輕微刑事犯罪積極適用不批捕、不、刑事和解以及附條件不等輕緩措施,促進案結事了,維護社會和諧。充分利用“三全七化”網格化管理平臺,充分發揮駐鄉檢察室、網格司法員、兼職法制副校長的作用,充分運用社區法律門診等工作平臺,延伸檢察職能,普及法律知識,促進提高公民法律意識。以執法辦案為依托,積極做好社會穩定形勢分析和研判工作,及時向黨委、政府提出工作建議,推進社會治理,促進轄區穩定。

        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是政法工作的核心價值追求,維護公平正義是檢察機關職責所系。要以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為重點,進一步加大對有案不立、有罪必究、以罰代刑,違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漏捕、漏訴、量刑畸輕畸重,以及枉法裁判、裁判不公等行為的監督力度,做到敢于監督、善于監督,不斷提高監督實效。以深化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為重點,進一步探索加強行政執法監督的方法和路徑,促進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保障人民安居樂業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標。檢察機關應當以護民、安民為重點,嚴厲打擊“兩搶一盜”、危害食品藥品安全以及環境污染等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健康安全的犯罪活動,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嚴肅查處、積極查辦發生在群眾身邊的、事關民生的教育、就業、金融、醫療衛生、社會保險、征地拆遷、搶險救災等領域的職務犯罪,以及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訊逼供、破壞選舉、、失職瀆職、等侵犯人民群眾利益的案件,讓人民群眾真切感受到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有效保護和法律保障。

        四、促進社會清廉,贏得人民信賴

        腐敗是社會的毒瘤,危害國計民生、影響社會和諧,懲治和預防腐敗是檢察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在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路南區人民檢察院將以推進反腐倡廉建設為重點,促進營造清廉環境。

        堅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懲,“老虎”、“蒼蠅”一起打,堅決查辦發生在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中的職務犯罪案件,嚴肅查辦發生在群眾身邊、損害群眾利益的腐敗犯罪,形成對職務犯罪的高壓態勢,彰顯黨委懲治腐敗的決心。以辦案警務區升級改造為契機,進一步全面落實同步錄音錄像制度,進一步加強偵查信息化、裝備現代化建設,切實增強查辦職務犯罪能力。

        第4篇:檢察機關履職報告范文

        一、全州重點項目領域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開展的基本情況

        ____年以來,全州檢察機關及國土、水利、林業、交通、住建系統高度重視重點項目領域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認真貫徹執行《湖北省預防職務犯罪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把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作為保證 “項目優質、干部優秀、人民滿意”及“愛護干部、保護人才”的重要工程,深入開展重點項目領域預防職務犯罪的各項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促進了____州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其成效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堅定政治方向,不斷完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體制機制

        全州檢察機關和重點項目實施部門主動依靠“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司其職、群眾支持參與”的懲防工作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的政治優勢,在州委領導下不斷加大懲防體系建設力度,完善預防工作體制機制,基本形成了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共同參與的社會化大預防格局,有力地推動了該項工作的開展。

        全州國土、水利、林業、交通、住建系統高度重視系統內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均成立了由黨組書記、局長(主任)任組長的領導小組,明確機構人員,明確工作職責,制定和完善了預防職務犯罪的各項工作制度。如州國土資源局與州人民檢察院共同構建了預防職務犯罪聯席會議、查辦案件協調配合、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等____項共同責任機制。州水利水產局將預防職務犯罪與紀檢監察工作、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治理及機關制度建設相結合,力爭做到預防不留死角。州林業局結合各個部門的工作職責和潛在崗位風險建立了廉政風險預警防控機制。州交通運輸局不斷規范招投標、質量監督、財務審計和造價審查等管理工作,深入推進“廉政陽光工程”建設。州住建委結合行業工作特點,找準本行業職務風險點預警防控,建立健全了重大問題集體決策等制度。

        全州檢察機關堅持預防關口前移,深入各重點項目實施單位和部門,共同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截止目前,全州檢察機關與重點系統聯合建立預防工作機構15個,協助重點系統建立健全各類預防制度70余個,推動了各重點系統內部預防職務犯罪制度建設,初步形成了切合不同行業特點、各具特色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體系。同時,在檢察機關內部,不斷規范內部預防協調機制,形成內部預防工作合力。把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納入全州檢察工作重要內容,并實行目標量化動態管理考核,切實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增強了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整體合力。堅持檢力下沉,不斷延伸預防工作觸角,建立了35個派駐鄉鎮巡回檢察室,定期深入鄉鎮開展法律 宣傳,深化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二)服務全州大局,不斷加大重點領域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力度

        一是圍繞重大工程建設項目開展專項預防。全州五個部門分別在國土整治、農村飲水安全、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國家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重大交通建設、房地產開發和市政基礎設施等工程上加大了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力度。全州檢察機關結合重點建設項目的特點,實行工程開工前警示教育、工程建設中全程預防、工程完成后走訪調查的三步流程式預防,對招投標、采購、付款、驗收等重點環節全程監督,有效防控風險。____年以來,全州檢察機關在涉及600多億元投資的12個重大建設項目工程中,與建設主管和監管部門加強聯系,采取建立預防工作平臺,提出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預案,督促相關單位實施廉政承諾,運用典型案例開展警示教育,向決策部門提出治理防范建議等措施,有效預防職務犯罪,為保障政府投資安全,保障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如在滬蓉西高速公路建設中,州人民檢察院與省交通廳駐____工程指揮部聯合成立了預防職務犯罪協調小組,調動沿線四個縣市的檢察機關全程服務、全程監督,與工程建設者一道,經過____年不懈的共同努力,實現了“工程優質、干部優秀”的共建目標。

        二是圍繞民生、涉農領域的重點項目開展專項預防工作。認真做好就業、教育、醫療、扶貧、救災等民生領域相關政策性、保障性投資在發放、使用、監管中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認真抓好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等“三農”專項資金運行中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對涉農惠民資金運轉情況展開專項調查,發現職務犯罪線索。立案偵查了一批把手伸向國家惠農利民資金的職務犯罪案件,同時通過以案釋法增強了該領域的預防效果。

        (三)嚴格依法履職,不斷加大職務犯罪案件查處力度

        ____年以來,全州檢察機關加強案件查處工作,堅持有罪必查,及時受案、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共立案查處科局級以上干部140人,其中縣處級以上干部7人,為國家挽回直接經濟損失4600余萬元,促進重點部門和國家工作人員正確履行管理職責。通過依法打擊職務犯罪,起到了震懾犯罪、教育干部、預防犯罪的目的。一是嚴肅查處國家投資領域的職務犯罪,確保國家和地方重大投資安全。先后查處了鶴峰縣原副縣長徐吉高、____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張軍、金桂大道建設指揮部原副指揮長劉平富等一批職務犯罪大要案,在社會上引起了較大反響。二是嚴肅查處民生、涉農領域的職務犯罪案件,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深入農田水利、勞動就業、退耕還林、公路村村通、民政救助等專項領域,突出查辦涉農項目的貪污賄賂犯罪,共立案查處89件137人。對譚某等____人貪污農民征地補償款30余萬元等一批窩案串案及時查處。立案查處農民工培訓背后的瀆職犯罪8件12人。通過集中查處涉及民生和“三農”領域的貪污賄賂案件,保障了黨的“親民”、“惠農”政策的落實。

        (四)拓展服務領域,不斷加強預防職務犯罪的宣傳教育工作

        全州五個部門加大了系統內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宣傳力度,深入開展法律知識培訓競賽、專家講座、廉政承諾、警示教育等活動,筑牢干部職工預防職務犯罪的思想防線。全州檢察機關始終堅持把開展法制宣傳教育作為預防職務犯罪的一項基礎工作來抓。州人民檢察院舉辦或聯合舉辦各類預防職務犯罪培訓班5個,配合省人民檢察院舉辦了“全國檢察機關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犯罪展覽”____巡展,州直機關單位科級以上干部近4000人參加。深入城區鄉鎮,廣泛開展預防咨詢活動,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大家來參與”等主題的舉報宣傳活動40場次,向群眾發放宣傳冊15萬余份。廣泛開展《湖北省預防職務犯罪條例》宣傳活動,向相關預防聯系單位贈送《條例》1.5萬冊,舉辦《條例》培訓班4次,培訓人員2500余人次。

        結合執法辦案,開展各類預防職務犯罪法制講座160余次。今年換屆后,州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先后在利川、鶴峰、咸豐3縣市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專題講座,受教育干部達1000余人次。結合所辦案件,組織編寫了《職務犯罪典型案例選編》。巴東縣人民檢察院為縣鄉兩級干部作“預防職務犯罪,做廉政勤政的表率”法制講座,建始縣人民檢察院為100余名鄉村干部作了“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建設和諧新農村”的專題講座。

        積極參與“預防職務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建設。全州檢察機關會同有關單位組織黨員干部到監獄、看守所警示教育基地接受警示教育,受教育5000余人次。充分利用法庭公訴陣地,對提起公訴的210余名職務犯罪人員,在發表公訴意見時剖析犯罪思想根源、墮落軌跡,教育旁聽干部群眾。

        (五)提升工作質量,不斷加強預防職務犯罪領域的調查研究

        一是注重預防調查。把預防調查作為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有效手段,加強對城市工程建設、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險、新農村建設、生態環境保護等事項的法律監督,促進和服務社會管理創新。全州檢察機關圍繞這些項目開展職務犯罪預防調查156次,分析發案特點、原因或規律,完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機制,主動向黨委政府和發案單位、部門提出預警建議,規范權力集中、資金密集、涉及人財物使用等領域公職人員的職務行為。

        二是加強研究工作。以強化預防專業化水平為重點,深入研究職務犯罪案發規律和隱患,通過案例分析、檢察建議等工作,不斷提升預防專業化水平。全州檢察機關結合個案辦理,通過分析發案原因,對發案單位提出整改建議218件次,采納率100%,提供預防咨詢342次、進行案例剖析151次。推動全州7大重點系統近120余個部門進行了整改和管理機制創新,催生各類整改措施190余項。利用個案舉一反三,幫助發案單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為減少和杜絕類似職務犯罪的重復發生起到了關鍵作用。

        (____)著力成果轉化,不斷發揮檢察建議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的特殊作用

        全州檢察機關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通過調查研究和辦理案件,對有關單位和行業在制度上、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不足和薄弱環節,經常以檢察建議的形 式提出,為相關單位和行業改進工作、加強管理、完善制度等發揮了重要作用。 州人民檢察院針對徐吉高案件暴露出來的城鎮工程建設項目實施中監管不嚴的問題,向鶴峰縣政府提出檢察建議,該建議受到鶴峰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催生了鶴峰縣規范財政資金等四大方面14項整改措施,確保了源頭預防。這份檢察建議被評為全國檢察機關第三屆預防職務犯罪“十佳檢察建議”。又如檢察機關向相關重點項目實施部門發出檢察建議后,促使來鳳縣國土資源局抓緊整改,使被拋荒的500余畝土地當年恢復耕種達475畝;促使宣恩縣水利水產局深刻汲取腐敗窩案串案的教訓,切實整改,建設“廉政水利”;促使巴東縣對違法中標的三峽移民項目重新招標并跟蹤監督,使因受賄案件影響的兩座國道大橋終于在庫區二期蓄水前順利竣工。

        二、全州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全州檢察機關和重點項目實施部門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取得了顯著成績,但也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預防職務犯罪的社會合力有待于進一步發揮。只有充分堅持和運用好“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司其職、群眾支持參與”的體制優勢,形成預防職務犯罪的社會化大預防工作格局,發揮各方面的優勢和工作積極性,才能實實在在開展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就全州而言,檢察、監察、審計等預防職能部門、各重點項目實施單位,相互間雖然開展了多種形式的合作和配合,但是仍然存在統一協調形成整體合力的自覺性不強、體制優勢發揮不夠等問題。

        (二)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成果的轉化有待于進一步深化。檢察機關作為預防職務犯罪的專門機構,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通過調查研究,通過辦理案件,對職務犯罪的特點和規律,對有關單位在機制、制度和/!/管理上存在哪些漏洞及薄弱環節有較準確的把握,在此基礎上形成的檢察建議、調研報告等工作成果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適用性,對相關單位預防職務犯罪大有裨益。這些工作成果在過去的實踐中雖然運用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還有進一步提升其運用效果的廣闊空間。

        (三)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專業化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檢察機關規定有____項預防職責(即預防調查、案例分析、檢察建議、預防咨詢、警示教育、犯罪和檔案查詢),要想開展好這些工作,需要專門機構和專業隊伍工作,需對重點部門、行業和重點環節的預防工作進行專項調研,才能及時、準確發現問題和糾正問題,提升預防職務犯罪的工作效果。但目前除____市人民檢察院外,州人民檢察院和其他各縣市人民檢察院均未成立專門的預防工作機構,該項工作由反貪污賄賂、反瀆職侵權等部門分擔。由于沒有配備專門的機構和人員,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開展,各基層人民檢察院的情況尤為突出。

        三、對改進全州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建議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對于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服務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意義重大,必須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強化責任,狠抓落實。針對全州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現狀和特點,我們建議:

        (一)發揮政治優勢,整合各方面資源,構建全員參與的社會化預防工作格局。預防職務犯罪要以黨委領導為核心,人大監督為保障,政府統籌為重點,努力營造預防職務犯罪的社會化氛圍,建立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職務犯罪預防體系,建立健全預防網絡,擴大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覆蓋面,切實提升預防效果。檢察機關要加大向黨委匯報的力度,主動爭取黨委領導,整合各方面力量,更好地發揮社會化預防機制的整體優勢。要進一步健全預防協調配合機制,不斷完善聯席會議、信息共享等工作機制,增強預防合力,推動社會化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科學發展。相關部門要組織專班專人,配合好州人大常委會《____州重點項目領域職務犯罪預防條例》立法的相關工作,進一步促進我州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制度化、法治化建設。

        第5篇:檢察機關履職報告范文

            一、非法口供的認定

            對于什么是應當作為非法證據排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目前在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的認識。第一種觀點認為,作為非法證據排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應僅限于采用刑訊逼供等嚴重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非法手段獲取的有罪供述。第二種觀點認為,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口供,也應當予以排除。第三種觀點認為,只要被告人當庭翻供,其庭前有罪供述就應該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筆者認為,無論審查起訴階段還是審判階段,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進行非法證據排除的標準是一致的,因此,審查起訴階段的非法證據排除,可以綜合審判實踐,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來準確判定,即應當作為非法證據排除且不得作為起訴決定依據的口供,應當限于使用肉刑或者變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情況下,違背其意愿的供述,或者是違法程度和對犯罪嫌疑人的強迫程度與刑訊逼供相當而迫使其違背意愿的供述。此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之所以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系因偵查人員取證行為本身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嚴重侵害了公民的基本人權,其所得證據無論內容真假,均喪失證據能力,需要予以絕對排除。

            而采用威脅、引誘、欺騙性方法得到的口供,是否作為非法證據予以絕對排除,有觀點認為威脅、引誘、欺騙取證的情況比較復雜,不能一概而論,筆者較為贊同。在國外,許多國家基于打擊犯罪的需要也采取容忍的態度,只有極少數的威脅、引誘或者欺騙取證行為被法律所禁止。⑴因為,偵查的過程不可避免伴隨著技巧和謀略,使用尚未達到使犯罪嫌疑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威脅、引誘或者欺騙,犯罪嫌疑人仍然具有是否供述的主動性、自主性,此時獲得的口供不能當然予以排除,需要進一步以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為依據進行審查判定。

            對于犯罪嫌疑人在未受到刑訊逼供情況下,作出的虛假供述或者推翻以前的有罪供述,更多影響的是其證明力問題。即使因涉及對證據能力的質疑,而排除對相關口供證據的采信,但這不屬于非法證據排除的問題。實踐中存在的將證據的不合法性或者證明力的削弱等同于非法證據的認識應予以糾正。

            二、檢察官在排除非法口供中的角色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官在對口供進行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序中扮演何種角色,實踐中有不同認識。有人主張,相對于審判階段對非法證據的法庭調查,檢察機關對非法證據的排除是一種體現其監督職能的前置排除。⑵也有人認為,非法證據排除是一場程序合法性之訴或叫司法審查之訴,犯罪嫌疑人成了原告,而偵查人員變為被告,審查起訴階段的非法口供排除,賦予擔負審查起訴職責的檢察官以司法審查之責任。⑶也有觀點認為,審查起訴部門扮演“審判之前的法官”,不僅忽略了審判機關與檢察機關的職責分工,還會妨礙追訴目的的實現,影響犯罪控制的效果。⑷

            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是通過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權。因此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官需履行依法追訴犯罪職責,承擔客觀公正義務,實施法律監督職權,是多重角色的融合。審查起訴階段,檢察官站在客觀公正之立場,對證據進行準司法化審查并排除非法口供,是對上述角色的準確詮釋,既能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又能規制、引導偵查機關的取證行為,還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庭審時口供被作為非法證據排除而使得公訴證據體系削弱、庭審公訴困難等不必要的問題,⑸對公訴造成不利甚至是無可挽回的影響。

            三、非法口供排除程序的啟動

            依職權啟動。根據修改后刑訴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八條規定,在審查起訴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非法口供,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提起公訴的依據;人民檢察院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報經檢察長批準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據此可知,承擔審查起訴職責的檢察官,在對案件證據進行審查過程中,有責任和義務主動啟動程序排除非法證據。如果認為或者發現訊問活動可能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犯罪嫌疑人對訊問活動合法性提出異議或者翻供等情況,應當立即開展調查核實工作。

            依申請啟動。在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及辯護人報案、控告、舉報偵查人員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和內容等材料或者線索的,履行審查起訴職責的檢察官應當依法受理并進行審查。對口供收集的合法性存在疑問的,報經批準后,應當及時啟動調查核實程序。審查起訴部門在收案后宣告權利、聽取辯護人意見時,應當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有權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并提供相關證據或線索材料。

            對于啟動非法口供排除程序的申請,實踐中有辯護人認為過早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容易使檢察機關提前補充、完善合法證據,從而不利于進行無罪辯護。筆者認為,辯護人的職責在于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無罪辯護不是其唯一追求。庭審中的證據突襲,往往導致延期審理、補充調查等訴訟拖延,反而損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但又無法阻礙檢察機關的補正、補查及指控犯罪工作,因為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公訴人不能當庭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建議法庭休庭或者延期審理。

            四、對非法口供的審查

            審查方式。無論依職權還是依申請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承辦檢察人員均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對口供的合法與否進行調查核實:查詢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的身體檢查記錄及相關材料、看守所工作日志、管教談話記錄等書面材料,調取訊問時的錄音錄像、羈押場所監控視頻;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在場人員、證人、辦案人員;聽取辯護人、鑒定人及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要求偵查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要求偵查機關對訊問的合法性進行書面說明。檢察機關應當根據線索的不同特點和所選擇的不同調查路徑,選取相應的調查方法和策略,同時注意避免負面影響。

            審查時限。承辦檢察官應當在受案后立即開展對證據的審查核實工作,對于可能系非法獲取的口供,應該立即進行調查。審查及調查核實應當在審查起訴三十日期限內完成,對于案情重大、復雜的,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于需要通過退回補充偵查的方式進一步對口供的合法性進行調查核實的,應該在重新計算的審查起訴期限屆滿前完成。

            對重復自白的審查。實踐中,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卷宗中,往往有犯罪嫌疑人的多份供述或辯解,而其中有罪供述內容往往大同小異,即重復性自白。對于犯罪嫌疑人的這些重復性自白,其中可能只有第一次訊問時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因此審查起訴階段要著重查明非法口供獲得的時間段、對犯罪嫌疑人心理的影響、刑訊逼供等非法行為的延續性、犯罪嫌疑人的認知能力和精神狀態等事項,為嗣后對重復自白的排除與否奠定基礎。

            五、非法口供審查后的處理

            排除非法口供。承辦檢察官在審查與調查完畢后,應當制作調查報告。該調查報告可以單獨制作,也可以與全案審查報告一同制作且作為全案審查報告的一部分,并提出明確、具體的處理意見和建議,對擬作為非法證據排除的口供要予以詳細說明。報經批準后,排除該非法證據。

            但對于非法取證后的重復性自白是否一律排除,實踐中做法不一。出于追究和打擊犯罪的需要,并借鑒國外關于非法口供排除的實踐做法,筆者贊同“排除重復性自白一般應限于同一取證主體,變更管轄后的偵查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合法取得的重復性自白仍具有證據能力”⑹的主張。

            完善重構證據體系。對偵查階段非法獲取的口供的排除具有絕對性,因而造成的證據缺失應該積極通過依法補偵、補正的方式收集其他證據予以彌補。加大根據口供線索而收集物證、書證等客觀證據的工作力度,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重新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此時對口供的重新收集應更加慎重。正當的途徑是由承辦檢察人員而非偵查人員擔當重新取證的主體,在中立、不具有權力壓迫性地點,按照合法的程序和方法進行取證。⑺同時還應把握好對瑕疵證據的補正或作出合理解釋,調取關聯證據替代被排除的證據,完善和重構指控犯罪證據體系。

            做好庭審準備。排除非法證據并對證據體系完善、重構后,如果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應該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如證據確實充分,符合提起公訴條件,應依法及時起訴,同時將被排除的非法證據移送受案法院。承辦檢察官應做好跟進工作,對于被告人在開庭審理前向法院提出的非法證據排除申請,通過庭前會議、證人出庭等積極應對;對于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履行對法庭的訴訟監督職權。

            六、非法口供的監督與預防

            啟動訴訟監督程序。對于確有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情形,如果認為非法取證行為已經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將有關線索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立案偵查。對于違法取證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應該向違法取證人員所在偵查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糾正違法意見書,并對偵查機關強化管理、依法履職,切實維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等事項提出檢察建議或意見。對于移送后的立案情況、糾正違法文書的整改情況、檢察建議的落實情況,審查起訴部門檢察官應及時予以跟進,監督有關部門或人員是否落實。

            強化公訴引導偵查。通過偵查人員出庭作證、旁聽庭審、無罪與發回重審案件通報等相關措施,準確執行修改后刑訴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扭轉偵查機關重破案、輕取證的觀念,推動偵查理念由抓人破案向證據定案的轉變。通過非法證據排除典型案例研討等具體方式,強化證據收集、固定意識。通過公訴介入、引導偵查等方式,對重大復雜案件及時引導取證方向,明確取證要求,為杜絕非法取證行為創造良好的助推條件。

            【注釋與參考文獻】

            ⑴參見楊小寧:《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的幾個問題》,載《江西警察學院學報》2012年第3期。

        第6篇:檢察機關履職報告范文

        《檢察風云》:馮檢,聽說2011年你到黃岡市檢察院工作以后,一直狠抓執法規范化建設不放。你為什么如此重視此項工作?

        馮檢察長:執法辦案是法律監督的基本手段,是檢察機關的中心工作。無法想象,如果執法辦案不規范,檢察機關的公信力又從何而來?沒有了公信力怎么取信于民?

        當前,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加快,人民群眾法治意識、人權意識不斷增強,對嚴格規范執法的期待越來越迫切,對檢察機關嚴格、規范、文明執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別是在開放、透明、信息化的執法條件下,檢察機關執法活動越來越成為關注的焦點,不僅要求我們執法嚴格、公正,還要求我們執法規范、文明。同時,過去出現的一些違法違規辦案的典型案例,也深刻警示我們要時刻保持對規范執法的清醒認識。因此,我們只有在執法辦案各個環節實現全面規范,才能贏得社會的認可、理解和支持,公信力才會不斷得到提升。

        《檢察風云》:這幾年來,你們在執法規范化方面是怎樣下大力氣抓出明顯成效的?

        馮檢察長:持續不斷的大整頓――在全市檢察機關大張旗鼓地深入開展“三個專項”(受利益驅動違法違規辦案、不文明辦案、辦案安全隱患)治理、扣押款物專項清理、反特權思想反霸道作風專項教育等轉變執法理念、規范執法行為的教育整頓活動。當時,省院敬大力檢察長提出“四個絕對禁止,一個必須實行”(絕對禁止刑訊逼供和暴力取證;絕對禁止違法違規扣押、凍結及處理款物;絕對禁止在辦案區違法違規關押犯罪嫌疑人,或者將已經關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違規提押到辦案區進行訊問;絕對禁止接受吃請、收禮,為犯罪嫌疑人或有關請托人通風報信、出謀劃策;必須實行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不安排錄音錄像不得進行訊問,每次訊問筆錄都要準確記載)的辦案紀律,我們結合黃岡實際,采取了“六個納入”(規范執法納入每次自偵工作會議主題,納入領導干部一崗雙責、納入對基層院和市院各部門年度目標考核、納入每期自偵干警培訓班培訓內容、納入對干警的測試科目、納入檢務督察重點)的措施,確保“四個絕對禁止,一個必須實行”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

        “禁令要禁,鐵律要鐵”。既然有了紀律,就一定要不折不扣地嚴格執行。我們嚴厲查處規范執法方面的違法違紀行為,特別是對那些置上級要求不顧、敢于頂風違紀、影響惡劣、嚴重敗壞檢察形象的典型,我們都一查到底,絕不姑息遷就,以鐵的紀律、鐵的作風、鐵的手腕保證執法作風的轉變、執法制度的落實。持續、高強度的教育整頓活動,使執法規范化建設迅速取得明顯成果,又通過建立實施長效機制,使執法規范化建設的成果不斷得到鞏固,使規范執法成為一種常態,以此樹立檢察機關的執法公信力。

        《檢察風云》:執法規范化建設有什么要求?

        馮檢察長:執法規范化的具體標準,高檢院公布的《檢察機關執法工作基本規范》中闡述得明明白白。概括地說,就是“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規范化建設的要求,就我們的理解和實踐,就是認真落實好省院規范執法24項任務,設法讓“理性、平和、文明、規范”這八個字植根于每一位檢察干警的頭腦中,化為自覺行動。

        《檢察風云》:“植根于頭腦”,就是真正地在思想上扎根,這可是件難事啊!請問怎么個“植根”法?

        馮檢察長:當然是從開展教育活動著手!但教育活動一定要抓到實處――要大道理小道理一起講,我們并不避諱從個人利益的角度進行考量,通過深入開展檢察職業風險意識教育,讓廣大檢察干警明白不規范執法將會給自己帶來多大的風險――

        政治風險:因個人履職不當而損害黨和國家的形象或影響黨委政府中心工作及發展大局,這種風險一旦形成,你承擔得起嗎?

        經濟風險:單位或個人出于經濟利益的考量而未正確行使職權,會使單位或個人在經濟上蒙受巨大的損失;

        法律風險:因執法不規范而發生錯案而被追究法律責任;

        廉政風險:檢察干警個人因經受不住各種利益的誘惑而不規范執法,從而腐化墮落,這樣的后果大家都懂的……

        另外,我們還通過剖析正反兩方面的典型案例,讓執法干警明白規范執法于公于私的好處,不規范執法會給對單位和自己造成什么樣的災難性的后果。總而言之,我們想方設法促使干警牢固樹立風險危機意識,牢守底線不違法、不踩紅線不違紀,把理性平和文明規范的執法觀念融化于血液之中。

        《檢察風云》:能介紹一下你們是如何結合新刑訴法的實施開展執法規范化活動嗎?

        馮檢察長:可以。我們主要從四個方面進行規范――

        規范訊(詢)問行為:嚴格執行傳喚、拘傳時間不超過12小時的規定,不超時在辦案區羈押、留置犯罪嫌疑人;嚴格實行審押分離、審錄分離;訊問犯罪嫌疑人全程全面全部同步錄音錄像;對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一律在看守所訊問,確保每天至少安排犯罪嫌疑人還押連續休息6至8小時;詢問絕不限制被詢問人的人身自由,絕不進行拘禁、留置或者變相拘禁、留置。

        規范證據采信:積極推行公訴引導偵查,嚴格執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堅決排除違法違規訊問筆錄入卷,確保證據合法性……

        規范贓款贓物管理:按照高檢院《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涉案款物的工作規定》,嚴格扣押凍結款物范圍,嚴格扣押凍結款物處理程序,嚴明扣押凍結款物處理方式。

        規范辦案區管理:嚴格執行省院的有關規定,全面完善辦案區“五室”、雙通道、強制物理隔離、視頻監控等設施,強化安全值班守備,確保辦案安全。

        這些規范的執法行為,契合了新刑訴法關于偵查措施、非法證據排除以及證據證明體系標準更高的要求,為偵查、公訴等工作模式的轉變提供了實踐經驗,也為新刑訴法的實施奠定了工作基礎。

        《檢察風云》:你們的努力取得了那些成效?

        馮檢察長:2013年,我們在2012年初步打造規范執法“黃岡品牌”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了執法規范化建設力度,提升品牌效應,以更高標準推動規范執法,實現了從“嚴格落實要求”向“追求精細化”的跨越。查辦貪污賄賂案件和瀆職侵權案件保持強勁勢頭,2012年、2013年分別以20.00%、21.21%和2.3%、29.55%的比例大幅提升,辦案質量也迅速提高,貪污賄賂、瀆職侵權案件率逐年上升,2013年分別達到96.77%、96.72%;近兩年已案件中沒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逼供、誘供”為由翻供的案件;沒有無罪判決案件。執法辦案能力明顯提升,突破案件能力顯著增強,先后偵破了一大批窩案串案并以“零口供”偵破大要案三件。省院交辦案件都成功突破。

        如在辦理省院交辦的湖北某拍賣公司涉嫌犯罪案件時,我院立辦職務犯罪11人,發現涉及全省范圍內的賄賂犯罪線索70余條,省院將這些線索交辦其他市州分院后,全省各地查處42人。我們還通過轉變偵查模式,注重偵查謀略,倡導智慧辦案,促使15人在初查階段就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自首,全市檢察機關對涉嫌犯罪的13人立案偵查,其中縣處級干部三名、執法人員一名……規范執法辦案以后,我們實現了無超時限、無刑訊逼供、無安全事故、無因執法方式不當影響發展大局的“四無目標”……

        《檢察風云》:執法規范化對隊伍建設和檢察業務等方面一定大有裨益吧!

        馮檢察長:是的。在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過程中,干警的素能在逐步提升,可以說,我們的干警面對修改后的刑訴法、民訴法實施的新要求,能夠迅速適應,在執法辦案方面做到了無縫銜接、同步合拍。

        還是數字最能說明問題:2012年以來,全市檢察機關有四個集體和個人受到國家級表彰,49個集體和個人受到省級表彰,市檢察院榮獲全省最佳文明單位及全市優秀黨組中心學習組、優秀領導班子等16項省市表彰。

        第7篇:檢察機關履職報告范文

        2010年年初,該院按照中央提出的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的要求,積極探索新時期檢察工作新途徑,實行社會矛盾化解辦案流程,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同時,邀請人大代表列席檢察委員會會議,與檢委會成員開展互動,推動、促進了檢察工作的開展。前不久,在美麗的松花江畔――吉林市昌邑區檢察院,檢察長付強接受了筆者的采訪。

        實行社會矛盾化解辦案流程:“最大限度地減少不穩定因素,增加和諧因素,追求社會效果的最大化”

        筆者:檢察長,據了解,2010年,昌邑區檢察院實行社會矛盾化解辦案流程的做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得到了吉林省檢察院張金鎖檢察長的肯定并在全省推廣。請問您是怎樣理解中央提出的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和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的?在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中,又有哪些新做法?

        付強:我們理解三項重點工作中,社會矛盾化解是目的、是根本,社會管理創新和公正廉潔執法是措施、是保障。因此,我們在社會矛盾化解方面下了很大功夫,采取了一些剛性的措施和辦法。

        去年7月13日,我們以檢察委員會的名義制定了《昌邑區人民檢察院關于實行社會矛盾化解辦案流程的規定》。實行辦案流程管理旨在依據法律和政策辦理各類案件,對社會矛盾進行過濾和化解,最大限度地減少不穩定因素,增加和諧因素,追求社會效果的最大化。2010年,我院實行社會矛盾化解辦案流程,依法不批準逮捕43件68人,不捕率26%,同比上升6%,在全吉林地區排名第一。不構成犯罪不批準逮捕15人,在全省排名第一。由于成功地化解了社會矛盾,我院連續6年保持涉檢進京零上訪,為轄區社會和諧穩定創造了良好的法治環境。

        4月上旬,我們對實行化解社會矛盾辦案流程工作進行了階段性的檢查和調度,總的感覺效果比較好。但是在社會矛盾過濾環節,有的工作還不到位,需要做更深入、細致的工作。我們及時整改,要求在辦案中,不但要填寫社會矛盾化解情況表,還要求有社會矛盾過濾的筆錄和社會矛盾化解工作記錄,把隨案相關的社會矛盾過濾出來,把化解社會矛盾的工作過程反映出來。凡沒有按照要求做的,都要影響工作評價。通過這些努力,真正使社會矛盾化解這項工作落實,形成檢察干部的思維習慣和工作模式,使之規范化、制度化。

        在社會管理創新方面,我們按照上級院的要求,已經在轄區18個鄉(鎮)街道設立了檢察工作服務站。為深入基層,宣傳檢察工作,了解群眾司法需求,搭建了工作平臺,以便更好地發揮檢察機關在社會管理創新方面的職能作用。

        在推進公正廉潔執法方面,我們要求每個檢察干部都要牢固樹立監督別人首先要接受監督的理念。在接受外部監督的同時,要強化內部監督,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基礎上,我們還制定了建立業務崗位工作人員不廉潔、不文明檔案的規定。通過這些努力,提高了檢察機關拒腐蝕、抗干擾和公正執法的能力。

        邀請代表列席檢委會:“認真傾聽人大代表的意見和建議,讓新時期檢察工作更好地服務發展大局,服務人民群眾”

        筆者:請問您是怎樣理解新時期加強檢察隊伍建設重要性的?

        付強:作為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和檢察官執法公不公,嚴不嚴,廉不廉,直接關系到憲法的尊嚴,關系到社會對公平正義的信心,關系到能否為有效預防和懲治腐敗提供有力的保證。檢察隊伍是履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職權的重要力量。工作之余,我經常思考,檢察官這支從事高風險工作的執法隊伍,如何在社會的監督下,更好地忠于職守,公正廉潔執法?打造一支過硬的檢察隊伍是形勢發展的需要,一方面需要檢察官加強自身學習和修養,另一方面要主動接受來自社會各方面的監督和強化檢察機關的內部監督。

        筆者:你們是怎么想到邀請人大代表列席檢察委員會的?

        付強:在日常工作中,檢察官直接向人大代表匯報工作的機會較少。如何搭建人大代表了解檢察工作的平臺,讓檢察官面對面傾聽代表意見,接受監督,提高辦案質量,做到公正廉潔執法呢?

        作為一名基層院的檢察長和區人大代表,我經常列席區人大常委會會議,參加代表視察、檢查活動,切實感到了人大代表參政議政發揮了重要作用。我們結合貫徹《監督法》,在總結重大案件向人大常委會報告的基礎上,有了一個新創意,邀請人大代表列席檢察委員會。

        我們院班子統一思想后與人大溝通,得到了區人大常委會的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每次召開檢委會前,我們都精心選擇典型案例,認真學習法律和政策,充分考慮會上可能出現的情況,認真做好各項準備,務求實效,不走過場。兩年來,我們邀請24名人大代表列席了6次檢察委員會,研究了交通肇事、輕傷害、偽造身份證等共28起案件,人大代表積極參與討論案件,與檢委會成員相互交換意見,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同志們普遍感到,人大代表列席檢委會,有利于提高檢察機關正確適用法律處理疑難、復雜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也有利于增強司法機關執法公信力,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自覺接受人大監督: “昌邑區檢察工作就是在不斷地落實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和決定、虛心接受代表建議和意見中走過來的”。

        筆者:近年來,昌邑區檢察院的工作在區人代會上受到代表的認可,也得到了全區人民群眾的一致好評。請問做好檢察工作的“秘訣”是什么?

        付強:做好檢察工作要自覺接受黨的領導,努力服務大局,依法行使職權等等,然而,有一點非常重要,那就是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努力改進檢察工作。這一點我們的體會是很深的。

        接受人大監督,主要包括自覺向人大常委會匯報重要工作、認真貫徹落實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主動邀請人大代表列席檢察委員會和其他會議、為人大代表履職提供服務等方面。這些年,我們除了人代會上報告工作之外,每年至少向人大常委會作一次書面報告工作,接受常委會議審議。遇有重大事項,隨時向人大常委會報告。人大常委會委員和人大代表們每次聽取、審議工作報告后,都提出很多好的意見和建議。可以說,這些年昌邑區檢察工作就是在不斷地落實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和決定、虛心接受代表建議和意見中走過來的,這些對檢察工作發展起到了引領和推動的作用,確實讓我們受益非淺。檢察工作得到了人大常委會的肯定和人大代表的支持,我們工作起來方向更明、信心更足、干勁更大。

        第8篇:檢察機關履職報告范文

        關鍵詞:訴訟權利;保障機制

        維護被監管人合法訴訟權益問題是監所檢察工作重要內容之一。筆者試就監所檢察在保障被監管人合法訴訟權益方式與途徑方面加以探析,以期有得于檢察實踐。

        一、高度重視, 將維護被監管人合法訴訟權益放在人權保護的高度上來

        在押人員身處“大墻”之內,監管場所的封閉性以及監管人員與被監管人的特殊關系,客觀上使在押人員具有弱勢群體的特殊屬性,容易發生漠視甚至侵犯在押人員合法權益的問題。2004年3月,“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成為一項重要的憲法原則和治國理政原則。在這一時代背景下,監管場所被監管人的人權保障工作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國家通過完善立法、加強司法、強化監督等措施,切實保證被監管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被監管人的人尊嚴和權利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檢察監督要從維護被監管人的合法權益入手,積極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監所檢察工作人員把維護在押人員合法權益作為監所檢察工作的一個重要價值追求,加大維護被監管人合法權益的力度。

        二、廣泛宣傳 讓被監管者明確自己訴訟權益范圍

        實行在押人員權利告知制度,增強在押人員的維權意識。一是制作《在押人員告知卡》并發放到在押人員手中。該卡載明了駐所檢察室的職責、駐所檢察官的基本情況及聯系方式,在押人員的羈押、訴訟期限和應享有的權利義務等。二是在看守所、拘留所大門口設置監所檢察檢務公開欄,全面公開駐所檢察室的法律職能、任務、業務范圍等內容,同時公布咨詢和舉報聯系電話。三是在看守所大門外設置駐所檢察官信箱,受理在押人員的家屬的舉報、投訴、意見和建議。四是在看守所設立駐所檢察官接待室,定期接待來訪群眾和在押人員家屬的咨詢與反映問題。會見日進行檢察官接待及每周開展一次檢察官接待日活動。在各監管場所的家屬會見大廳注明檢察官接待日的具體時間、地點,方便有疑問的群眾前來咨詢。在檢察官接待日活動中,駐所、駐監檢察人員派發檢察宣傳資料,并就家屬所關注的會見程序、罪名的量刑幅度、未成年人權益的相關法律規定等問題,予以耐心、詳盡的講解。開展檢察官接待日活動有利于排除在押人員家屬的疑慮,穩定在押人員家屬的情緒,同時是監所檢察人員掌握監管場所獄情動態的有效渠道。

        駐所檢察官利用巡監時間,進行法制宣傳,解答犯罪構成、刑事責任訴訟法方面的疑問,提高了宣傳效率。

        嚴打監區內違法犯罪行為。會同看守所管教對在押人員進行全面排摸,針對性地采取談話教育、調監、嚴管及戒具保護等多種措施,嚴防越獄脫逃、尋釁滋事、打架斗毆等危害監管場所安全行為的發生。發生違反監管規定的事情,要求看守所及時解決。對于打架斗毆,及時介入固定證據,視情節嚴重程度不同,依法進行處理。有效打擊和遏制“牢頭獄霸”現象。

        三、在押人員與檢察官聯系渠道暢通

        深化檢察官約見制度,保障在押人員合法權益。一是規范在押人員約見駐所檢察官的程序。在押人員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可通過填寫《在押人員約見檢察官申請表》約見駐所檢察官;駐所檢察人員在24小時內與提出約見要求的在押人員談話,每次談話均有書面記錄,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二是確保在押人員約見駐所檢察官制度執行到位。將該制度在所有監室予以公開張貼,對入所的每個在押人員都發放一份約見駐所檢察官申請表,使在押人員與檢察官聯系渠道暢通。三是拓寬接待約見范圍,積極推行約見檢察官制度。積極實行檢察官接待日制度。該院確定每周二為駐所檢察官接待日。必要時隨時約見。

        在日常工作中,在押人員要約見檢察官的,檢察官2個工作日內必須約見。對在押人員遇到的困難、問題,約見檢察官將區別對待作出處理:屬于法律咨詢類的,給予即時解答,消除顧慮;屬于案件類的,檢察官限時辦結回復。

        駐所檢察工作中,把在押人員的合法訴求作為維權的重點,在監室設置檢察官信箱、檢務公開欄,并且構建快速約見約談機制,通過對在押人員進行依法維權知識宣傳,調動他們反映情況、告知訴求的積極性;對已經記錄在冊的訴求,及時進行研究分析,并根據訴求類別明確專人辦理。

        三、嚴防超期羈押

        2010年,我國檢察機關進一步加強刑事羈押期限監督,推進糾正和防止超期羈押工作。隨著監所檢察工作的日益深入和規范,當前,明顯的超期羈押已不多見,但案件久押不決問題仍然為數不少,有一部分屬于變相超期,監督難度較大。監所檢察部門注意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得到了重視和支持,形成了工作合力,促進了有關案件的解決。還積極建立久押不決案件報告制度、分級督辦制度、受理在押人員及其家屬、人申訴制度等長效機制。在有效監督超期羈押的同時,還繼續完善監督工作機制,暢通在押人員權利救濟渠道,從制度上保障在押人員人權不受侵犯。

        四、建立考評機制 試行在押人員未決羈押表現評鑒制度

        通過試行在押人員未決羈押表現評鑒制度,對在押人員作出建議酌定從輕處罰或酌定從重處罰的量刑建議。 在押人員未決羈押表現評鑒制度是檢察院為改善看守所監管秩序,協調公安局和法院建立的一項社會管理創新機制。公、檢、法三機關把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運用到對看守所在押人員的教育管理上,通過建立一系列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將在押人員未決羈押期間的表現通過量化考核、評定后,納入量刑酌定情節。

        該制度的基本操作程序為:看守所對在押人員羈押期間的表現進行量化評鑒,并將評鑒相關材料固定為在押人員羈押表現的證據提交檢察院公訴部門。檢察院公訴部門進行嚴格的證據審查并確定屬實后,在公訴過程中向法院提出酌定從重或酌定從輕的量刑建議。法院在庭審中通過示證、質證對量刑建議予以采信的,將從重或從輕處罰的理由、情節寫入刑事判決書事實和理由部分。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對該制度實施的各環節進行嚴格監督,確保公平公正。

        五、建立羈押必要性審查機制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基層法院對被告人判處緩刑、拘役、單處罰金等輕緩刑罰的比例較高。但同時存在構罪即押、構罪即捕,長期以來是許多辦案人員的一貫思維。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權益 ,有效破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率高、輕緩判決率高之間的矛盾。修改后刑事訴訟法規定,羈押必要性審查成了檢察機關一項法定職責。檢察機關對在押人員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為有效減少羈押創造了條件。這項制度還有利于促進被監管人員遵守監管秩序,促進在押人員真誠悔罪。對符合變更條件的及時予以釋放,也是監所檢察人員對被監管人員進行思想教育中經常提及的內容。按照檢察機關現有職權配置,偵監、公訴、監所部門都可以對捕后羈押必要性產生影響,履職主體是分階段由不同部門負責,還是由一個部門負責存在爭議。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涵蓋了捕后偵查、、審判階段的訴訟活動全過程。

        偵查監督部門、公訴部門、監所檢察部門均可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也可以監所與偵查監督部門、公訴部門配合辦理。啟動程序:犯罪嫌疑人的家人、辯護律師申請、偵查監督部門案件承辦人、公訴階段案件承辦人審查發現、監所檢察部門在監所檢察工作中發現等途徑。審前羈押必要性啟動方式分為駐所檢察室“自行啟動”、在押人員(親屬及律師)“申請啟動”、公訴部門“移送啟動”、批捕備案“審查啟動”、看守所申請啟動等方式。捕后繼續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由申請受理、程序啟動、調查論證、審查決定四個環節構成。檢察院向公安機關提出檢察建議。

        應當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情形:犯罪嫌疑人的親屬主動與被害方達成民事協議書,并已經履行到位;輕刑犯罪嫌疑人,上級法院以證據不足、事實不清,做出發回重審裁定的;傷情鑒定發生變化,由重傷改變為輕傷的;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現、犯罪事實清楚輕刑案件;具有不適宜關押的疾病;其他應當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情形等。羈押必要性審查可參照逮捕條件與標準進行。

        在審查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必要性時,承辦人應收集涉案當事人雙方達成的賠償協議書、被害人出具的諒解書、被羈押人親屬(監護人)出具的保證書以及被羈押人的悔過書,還有被羈押人所在單位 (社區)出具的平時表現鑒定意見等等。依啟動方式的不同,還可以包括律師或犯罪嫌疑人家人有申請書、公訴階段的證據材料、病歷資料等。結合全案證據和上述材料,發現被羈押人沒有必要繼續羈押的,依法建議變更強制措施。 也可以在全面調查取證的基礎上,通過召開論證會的方式,對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社會危險性、案件進展和羈押表現等多個繼續羈押必要性因素進行綜合評鑒。

        六、查辦監所內犯罪案件,維護被監管人合法權益

        為了更好地維護刑罰執行公正和保障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我國檢察機關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堅持派駐檢察與巡回檢察相結合,以派駐檢察為主的監督方式,在看守所設立派駐檢察室。檢察機關積極推進派駐檢察室與監管場所信息聯網和監控聯網,積極推進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工作,及時掌握刑罰執行和監管動態,強化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情況的同步監督、動態監督和實時監督。

        2010年,檢察機關的派駐檢察室建立健全了日常巡視檢察制度、監管事故檢察制度、重大監管事件報告制度、與監管場所聯席會議制度、檢察官信箱制度、在押人員約見派駐檢察官制度、派駐檢察官與在押人員談話制度和檢務公開制度等工作制度,規范了派駐檢察人員日常檢察的內容和方式。派駐檢察人員堅持深入監管場所勞動、學習、生活三大現場和禁閉室、會見室,加強日常巡視檢察,及時發現和糾正違法問題和安全隱患。對于發生的監管事故,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深入事故現場調查取證,及時查清事實,明確責任,妥善處理。對于在押人員及其近親屬、法定人的控告、舉報和申訴,及時受理,并根據情況作出妥善處理。不僅監督糾正不當減刑、假釋,而且注意監督糾正符合法定條件沒有得到減刑、假釋的問題。對一些老病殘犯,符合變更執行條件的,積極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辦理保外就醫和假釋。

        七、科技強檢 利用信息化平臺保障人權

        隨著信息化社會的發展,監所檢察在訴訟監督中的協作功能日益顯現,監所檢察部門積極為其他訴訟監督部門提供業務支持并實行監督,提升法律監督質量和效果。

        一是建立信息庫,搭建訴訟監督信息共享平臺。監所檢察部門應通過建立在押人員、監外執行人員、在逃人員信息庫,集中掌握三類人員的基本信息,特別注明刑事拘留、監外執行、在逃等涉案關鍵時間點,并將信息庫內的有關信息及時通報偵監、公訴等部門,搭建訴訟監督信息共享平臺。偵監、公訴等部門通過信息數據比對,可以準確了解犯罪嫌疑人有無犯罪前科、是否累犯和在逃人員等情況,有利于追訴被告人及在公訴時提出準確的量刑建議,有效防止漏捕、漏訴、漏罪情況的發生。

        第9篇:檢察機關履職報告范文

        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周和玉認為馬加爵案子的發生至少留給人們3點警示:第一,馬加爵故意殺人,在主觀上他咎由自取,但在客觀上,作為學校和社會,對于像馬加爵這樣的家境貧寒,且自悲感又嚴重的人,要考慮如何關愛他們,在學習中給他們提供一些寬松條件的問題。包括來自農村的學生,要能夠知道他們在想什么、做什么,盡可能地幫助他們做些工作。第二,作為高校來說,一定要重視對學生進行心理上的教育,要掌握他們的思想,做好工作,加強引導。馬加爵犯故意殺人罪,就是在心理上不能正確對人對事。因此,學校應該采取一些新的措施,如開設心理教育課,加強對學生的心理輔導等。第三,馬加爵故意殺人犯罪之所以得逞,不能否認也有客觀上的原因,如學校對公寓住宿的管理等,就需要加以改進。

        【本刊訊】震驚全國、備受關注的云南大學“2.23”惡性殺人案兇手馬加爵,2004年4月24日被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犯故意殺人罪,依法判處死刑,。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堅持“維護司法公正”的原則,對本案提前介入,嚴把證據關,快捕快訴,使馬加爵受到了嚴懲。

        馬加爵在2004年2月13日至15日連續殺害唐學李、邵瑞杰、楊開紅、龔博4名同學后潛逃的惡性故意殺人案件,其涉嫌犯罪證據早已被公安機關鎖定,公安部為此向全國發出了A級通輯令。而擔任審查批捕、審查馬加爵故意殺人案件的云南省昆明市檢察院在辦案中,認真細致,不容任何疏忽。該院領導說:“馬加爵故意殺人案,駭人聽聞,民憤很大,我們也有強烈義憤,但義憤不能代替法律和職責,辦理馬加爵的案子一定要顯示公正,既要嚴懲犯罪,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又要維護馬加爵的合法權益。”因此,他們以“維護司法公正”的態度,極端負責地嚴把證據關,用很好的效果,對馬加爵及時地快捕、快訴。

        2004年3月15日,馬加爵在海南省三亞市被公安機關抓獲的當天,昆明市檢察院領導就召開會議認真研究了如何批捕、馬加爵的問題,提出了“批捕、馬加爵要始終貫徹‘維護司法公正’的主線,要嚴把證據關,把案件辦成鐵案,辦成精品,體現出昆明市檢察院的批捕和公訴水平”的要求。同時決定:本案的審查批捕、審查工作,由檢察長王汝能主管、副檢察長周和玉主要負責;派出批捕處處長張黎帶領本處辦案骨干王輝,提前介入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成立以公訴處處長朱彬彬為組長、主訴檢察官李云兵和朱立參加的3人公訴小組,也及時介入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

        張黎處長和王輝檢察官本著“對馬加爵審查批捕,要在把住其犯罪事實清楚,作案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突出一個‘快’字”的思想,于3月16日就介入了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認真審閱了公安機關關于馬加爵涉嫌故意殺人犯罪的前期證據;3月18日,馬加爵被押回昆明后,他們及時提訊了馬加爵,細致核對相關證據,據情向公安機關提出了“要提取馬加爵現在的指紋、對馬加爵丟掉的被害人的手機和被銀行自動取款機吞卡的被害人的取款卡需要取證”等建議。由于提前介入工作及時、扎實,3月19日,在公安機關報捕的當天,昆明市檢察院就對馬加爵作出了批準逮捕的決定。

        案件進入審查環節后,公訴處長朱彬彬、主訴檢察官李云兵和朱立3人公訴小組,忠實而積極地履職,廢寢忘食、加班加點地苦戰,用一人閱一遍的方法,很快審查完了約2尺高的7卷案件卷宗,以及公安機關的所有案卷材料,并對馬加爵作案現場進行了復勘,同時參與了公安機關對馬加爵作案的現場指認工作,做到了對本案完全心中有數。在此基礎上,公訴小組與公安機關交換了意見,從公訴的角度,向公安機關提出了“公安機關如何確定馬加爵為本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的證據材料必須入卷作為證據使用、對馬加爵作案的兇器需要指認、抓獲馬加爵過程的材料需要調取、在抓獲馬加爵時他隨身帶的錄音磁帶要進行翻譯和聲紋鑒定(因為馬加爵錄音時講的是廣西方言。后該院派員到深圳,與當地檢察院一起對馬加爵的錄音帶作了聲紋鑒定)、馬加爵作案的物證筆錄需要補充”等合理性意見,公安機關采納了這些意見,為從快馬加爵案件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3月28日,公安機關將馬加爵案件移送到昆明市檢察院審查后,公訴小組又細致地核實、固定了每一個證據,及時提訊了馬加爵,并告訴其應該享受的相關訴訟權利。馬加爵拒絕請辯護律師,就耐心地給他解釋法律,告訴他有權利請辯護律師。同時,通知了被害人家屬在案件訴訟中的合法權利。在公訴小組審查完案卷后,該院及時召開檢察委員會,運用多媒體對馬加爵的犯罪證據逐一演示,進行集體把關,在感到案件證據十分準確了才決定正式。這時,公訴小組抓緊制作書、公訴詞、法庭訊問提綱、運用多媒體出庭作證等出庭公訴方案,不足10天時間就將馬加爵案件到了法院。在案件提起公訴后,公訴小組又對公訴方案反復推敲完善,連對馬加爵這樣的高校學生被告人在法庭公訴時應把握的分寸、怎樣使用語言和語氣都考慮得很周到。

        4月22日,在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馬加爵故意殺人案的法庭上,公訴小組運用多媒體示證系統展示了現場勘察筆錄、血痕檢驗和手印鑒定、司法鑒定、抓捕過程、證人證言等大量證據。法庭通過控辯雙方的充分質證,對馬加爵故意殺人的時間、地點、作案手段和行為實施等的供述交待,本案所涉及的親子、指紋、血痕等技術鑒定和現場勘驗報告,以及馬加爵作案時的精神狀態等證據予以了確認,形成了證明犯罪案件事實詳細、充分、相互印證的證據鎖鏈,確鑿有力地證實了馬加爵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由于準備充分,庭審公訴取得了極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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