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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土地征用是指本經濟特區因建設需要依照本規定將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征為國家所有,并支付給被征地單位及個人一定的征地補償費的行為。
第三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國有農場、林場、牧場、鹽場、漁場的土地,農村和城市郊區中依法征用的土地,以及國家未確定給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嶺、荒地、灘涂、河灘地和其他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集體所有。
第四條 土地征用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統一辦理,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征用農村集體土地。
農業、林業、海洋、旅游、環境資源、計劃、公安、勞動等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協助土地管理部門實施征地工作。
第五條 征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應當盡量安排好當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并給予適當的補償。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必須服從國家建設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征地工作的實施,不得阻撓征地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六條 征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必須貫徹執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方針,以本經濟特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其實施的需要為依據,并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規劃。
第七條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總量不得超過省人民政府下達的年度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因特殊情況需要超過的,應當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其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計劃中予以扣抵。擅自突破占用耕地計劃指標的,省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停止受理其建設用地報件。
第八條 大型建設項目和占用耕地面積較大的項目,在城市規劃區和風景名勝區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由市、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管理部門聯合選址,確定擬征土地的界址、范圍。
第九條 土地征用應當先確定土地權屬,由市、縣、自治縣土地管理部門向被征地單位發出征地通知書,并在征地通知書送達后30日內,與被征地單位依照本規定協商征地補償和安置方案。
經協商達成協議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與被征地單位簽訂《征用土地補償協議書》,《征用土地補償協議書》由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名蓋章。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及其他非土地所有權單位,不得代替土地所有權單位簽訂《征用土地補償協議書》。
第十條 在前條規定的30天內,被征地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協商或者按照規定程序正式協商3次仍達不成協議的,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擬定征地補償方案,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據有關規定做出征地決定。被征地單位對征地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征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或者起訴又不履行征地決定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 已預征的土地在投入開發建設前,應當允許原使用單位繼續使用,但原使用單位不得在其地面上興建房屋或者其他永久性附著物,不得種植長期作物。
第十二條 征用《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指的其他土地,其土地補償費按照征用旱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的一半支付。
下列土地按照前款規定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
(一)連續拋荒3年以上的水田、旱田、菜地、園地、魚塘;
(二)林木采伐、火燒后5年內未更新的跡地;
(三)非人工林地;
(四)每公頃實際成活株數未達到規定合理株數的零星樹木占地。
第十三條 征用種植多年生作物的土地,其青苗補償費,已進入收獲期的按照株數補償,尚未進入收獲期的可以按照實際種植面積補償;竹林及短期作物可以按照實際種植面積補償。
第十四條 國家建設需要收回原劃撥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國有農場、林場、鹽場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應當根據原使用該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投入情況,給予青苗補償,并給予適當的安置補助費、附著物補償和土地開發投入補償;屬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用地的(大、中型水工程除外),不給予安置補助費和土地開發投入補償。
第十五條 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征用集體所有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海南經濟特區基礎設施綜合補償條例》第十條和《海南經濟特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土地補償標準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執行。
基礎設施綜合補償用地、營利性的配套設施及附屬設施用地的征地補償費,按照《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大、中型水工程淹沒區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或者收回海南建省前行政劃撥的國有土地的各項補償,按照《海南經濟特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土地補償標準規定》第十條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擬征用的集體所有土地,根據不同地類、年產值劃分不同等級,按照土地不同等級制定土地補償費標準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第十八條 計算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依據的作物產量、產值,以市、縣、自治縣統計部門核定的數字為準。
第十九條 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農田水利設施、水井等附著物的補償標準,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其重置價格及折舊程度制定。
第二十條 架設高壓電線、埋設地下管線等工程設施占用集體所有土地的,如不影響正常生產,可以不征為國家所有,不支付土地補償費,但損壞青苗及其他附著物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 被征地單位及其成員無理索要其他費用的,市、縣、自治縣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拒付。
第二十二條 被征用土地上已給予補償的青苗、樹木和房屋等附著物的產權,不再屬于被征地單位及其成員所有。
被預征土地上新種植的作物不再補償,但土地開發利用時應當支付全部征地補償費,并按照約定時間通知耕種單位自行處理地上種植的作物;逾期不處理的,按照無主作物處理。
第二十三條 用于征地的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計劃指標單列,由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下達的年度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和農業人口在土地被征用后離開農業生產的情況,確定本市、縣、自治縣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的年度計劃指標,報省計劃部門批準后實施。
征地通知書發出后遷入被征地單位的人員,其農業戶口不得轉為非農業戶口。
被征地單位的耕地全部被征用或者雖未被全部征用,但原人均耕地在0.02公頃以下的,可以將被征地單位原有的農業戶口全部轉為非農業戶口;當地有條件的,也可以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進行土地調整,將原有的農業戶口部分轉為非農業戶口或者不轉為非農業戶口。
第二十四條 國家征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出讓給用地單位,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用地單位有招工義務的,用地單位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收被征地單位的人員就業,勞動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被征地單位人員的招工手續。被招工人員待業期間,用地單位應當支付其生活費。
被征地單位的人員已由用地單位安排就業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五條 征用村民聯產承包的土地,應當優先安排承包戶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和招工,或者優先補給相應面積的土地供承包戶使用。
第二十六條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妥善安排被征地單位人員的就業。
(一)有條件的市、縣、自治縣可以在城鎮總體規劃范圍內或者開發區范圍內設立鄉鎮企業區,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統一開發后,按照開發成本出讓給被征地單位發展鄉鎮企業。
(二)對被征地單位興辦的小商業、小服務業,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項目批準、工商登記、稅收、勞動管理等方面采取優惠政策,優先扶持。
(三)被征地單位用征地補償費發展生產、安置勞動力就業確有困難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的地方留成中提留部分資金給鄉(鎮)人民政府及被征地單位作為發展生產、安置勞動力的專項基金,其提留比例不得超過30%。
(四)當地有條件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統籌安排,就近調整土地補給被征地單位使用。
第二十七條 征地補償費應當按照《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管理使用。
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現有人員,不得享受征地補償費。
第二十八條 成片征用集體土地,應當預留或者另行安排被征地單位及其成員發展經濟和改善生活所需用地,以利于被征地單位及其成員的生產和生活。預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就業用地和生活用地,總量一般不得超過所征用土地面積的10%,并應當保持被征地單位成員生產和生活用地的總量不少于人均30平方米。
第二十九條 預留的就業用地和生活用地可以征為國家所有,也可以不征為國家所有。
預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已被征為國家所有的,轉讓或者出租必須依法辦理報批或者登記手續。
預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仍為集體所有的,一般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確需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的,必須先征為國家所有,然后按前款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條 土地被征用后,被征用土地的單位及其成員原負擔的農業稅按照規定相應核減。
第三十一條 超越審批權限非法批準征用土地或者無權批準征用土地而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屬集體討論決定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部門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屬個人決定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非法批準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處理,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賠償。
第三十二條 在審批、實施征地工作中,弄虛作假,或者對違法用地行為包庇、袒護、姑息遷就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實施征地工作中,行賄、受賄、索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敲詐勒索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非法出讓、轉讓、出租預留或者另行安排的土地的,其簽訂的合同無效,由市、縣、自治縣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其終止非法出讓、轉讓、出租行為,沒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非法所得額1倍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擅自與土地所有權單位或者非土地所有權單位簽訂用地合同的,其簽訂的合同無效,由市、縣、自治縣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其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取得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第三十五條 鄉(鎮)、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各種名義向用地單位敲詐勒索或者非法簽訂用地合同取得土地補償費用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糾正,責成有關人員退回款項,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的具體適用問題由省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為加快我省國有行政劃撥土地使用證的辦證速度,明晰產權關系,盤活土地資產,規范土地市場,推動企業改制、住房制度改革和清產核資,促進經濟發展,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原則,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就1988年2月13日《海南土地管理辦法》施行前,單位和個人通過行政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辦理使用權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1982年5月14日《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施行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自用的國有行政劃撥土地,區分下列不同情況,確認土地使用權:
(一)持有用地批準文件或者有關證明材料,并且批準文件、證明材料對用地四至界線又表述清楚的,按照批準文件、證明材料表述的四至界線,確認土地使用權,核發土地使用證。
(二)雖無用地批準文件或者有關證明材料,或者用地批準文件、證明材料對用地四至界線表述不清,但實際已形成明顯的四至界線的,用地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出具證明后,按照實際已形成的四至界線范圍,確認土地使用權,核發土地使用證。
(三)無用地批準文件或者有關證明材料,或者用地批準文件、證明材料對用地四至界線表述不清,實際用地界線地不明顯的,只要用地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出具證明,四鄰無爭議,并經交界雙方指界簽章認可后,可按照交界雙方共同認定的四至界線,確認土地使用權,核發土地使用證。
二、1982年5月14日《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施行后至1988年2月13日《海南土地管理辦法》施行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自用的國有行政劃撥土地,區別下列不同情況,確認土地使用權:
(一)持有用地批準文件或者有關證明材料,并且批準文件、證明材料對用地四至界線又表述清楚的,按照批準文件、證明材料表述的四至界線,確認土地使用權,核發土地使用證。
(二)持有用地批準文件或者有關證明材料,但批準文件、證明材料對四至表述不清,只要四鄰無爭議,并經交界雙方指界簽章認可后,按照交界雙方共同認定押至界線,確認土地使用權,核發土地使用證。
(三)雖無用地批準文件或者有關證明材料,但只要用地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用地證明,四鄰無爭議,交界雙方又指界簽章認可,土地用途又符合城鎮規劃的,根據當時的有關政策處理后,按照交界雙方共同認定的四至界線,確認土地使用權,核發土地使用證。
三、1983年3月16日《廣東省村鎮建房用地管理實施辦法》施行前,個人自用的國有行政劃撥土地,有用地批準文件或者有關證明材料的,出具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材料;無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材料的,由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并且四鄰無爭議、交界雙方又指界簽章認可的,按照交界雙方共同認定的四至界線,確認土地使用權,核發土地使用證。
四、1983年3月16日《廣東省村鎮建房用地管理實施辦法》施行后至1988年2月13日《海南土地管理辦法》施行前,個人自用的國有行政劃撥土地,區別下列不同情況,確認土地使用權:
(一)有用地批準文件,四鄰無爭議,交界雙方又指界簽章認可,并且每戶使用土地面積未超出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當時規定的,按照交界雙方共同認定的四至界線,確認土地使用權,核發土地使用證;如每戶用地面積超過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當時規定的,參照1990年清理黨員、干部建私房的有關規定處理后,確認土地使用權,核發土地使用證。
(二)雖無用地批準文件,但土地用途符合城鎮規劃,并且四鄰無爭議,交界雙方又指界簽章認可的,參照1990年清理黨員、干部建私房的有關規定處理后,按雙方共同確定的四至界線,確認土地使用權,核發土地使用證。
五、對用地界線四鄰有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處理。
六、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和個人自用國有土地,在原批準征地四至界線內,地籍調查的實際使用面積與原批準面積不相符合的,在登記發證時按地籍調查的面積予以更正。面積超出部分,不再補辦用地手續,也不補交各種費稅;面積不足部分也不再補給土地。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超出原批準用地四至界線占用土地的,根據當時的土地征用政策處理后,確認土地使用權,核發土地使用證。個人超出原批準用地四至界線占用土地的,參照1990年清理黨員、干部建私房的規定處理后,確認土地使用權,核發土地使用證。
七、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和個人租用的國有直管公房所涉及的國有行政劃撥土地,直管公房未劃撥給租房單位和個人的,由國有直管公房的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確認土地使用權,核發土地使用證。
八、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自用的國有行政劃撥土地,因單位分立引起土地使用權分割的,應區別情況,劃定土地使用界線,確認土地使用權。在單位分立時,分立單位的原上級主管部門已對用地做過處理的,按照已劃定的界線,分別確認分立單位的土地使用權,核發土地使用證;在單位分立時,分立單位原上級主管部門對分立單位的用地未做出處理的,并且分立單位現在仍隸屬同一個上級主管部門的,按照分立單位現在的上級主管部門的處理意見,確認土地使用權,核發土地使用證;分立單位現在不隸屬同一個上級主管部門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認土地使用權,核發土地使用證。
關鍵詞:新時期;土地規劃;土地利用
中圖分類號: F301.2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4-0432(2013)-24-94-1
1 新時期的土地規劃理念
新時期、新思想、新規劃,在新的社會形勢下,土地利用規劃也需要與時俱進,根據現實需求和環境調整土地規劃。具體來說,新時期土地規劃的新思想、新理念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1 理性發展
改變以往單一的土地利用模式,從實際情況出發,因地制宜,結合當地的環境質量、各個自然因素的組合情況來進行土地利用的規劃。在土地利用規劃中應該明確指導思想、分配目標,改變以往以人類的需求為中心的規劃模式,妥善處理經濟、社會與自然之間的和諧關系,遵循客觀規律,堅持可持續性的理性發展觀念,保證土地資源的永續利用,避免對土地資源的破壞,將社會進步與生態環境改善緊密結合起來,實現理性發展。
1.2 空間規劃
土地利用規劃是綜合了多方面因素的綜合性供需調整,是統籌城鄉發展、協調土地利用結構、布局的長期性的空間規劃,其本身具有明顯的地域性。上一輪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著重強調了規劃中對于數量的要求,對于空間概念涉及較少,尤其是在分區方案的規劃中,對于內部土地利用的具體空間要求過于概括化,使得土地利用規劃的空間控制功能難以得到發揮。因此新時期的土地規劃應該從國家和區域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出發,遵循客觀現實優勢,進行復核地域實際情況的空間規劃,并且通過相關的政策來進行約束。新時期的土地利用整體規劃是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環境等多方利益相結合的空間規劃。
1.3 可持續性發展
持續化是新科學發展觀的基本要求,因此在新時期土地利用規劃中要貫徹落實可持續的發展觀念。可持續發展是指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損害后代并滿足其生存發展的觀念。可持續發展從本質上來看,即要求我們遵循客觀的自然規律,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統一發展。土地資源關乎國家經濟、社會的長遠發展,是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進行土地利用規劃的編制和治理的過程中必須貫徹和落實可持續性的發展理念,最終實現生態合理性、經濟效益與社會需求三者的和諧統一。
2 新時期土地利用規劃的方法
新時期土地利用規劃不僅要在思想觀念和理論上實現創新,結合時代的發展特征以及土地開發的現狀制定新規,還需要從方法上實現創新,按照規劃修編的要求,采用新的規劃方法。
2.1 引入評估機制
評估機制的引入是提高土地利用規劃水平,反饋土地利用規劃成果的關鍵,在新時期土地利用整體規劃的修編之前,各個地方需要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土地利用的實施效果進行評價,并且總結土地資源的實際利用情況與規劃之間的關系。從當前評估機制的開展效果來看,評價體系的建立尚不完全,有許多地方沒有貫徹落實評估機制。評價的內容不僅包括了土地資源本身的利用情況,還包括了土地規劃對周邊環境帶來的影響,是否符合自然發展的客觀規律,是否適應當地的環境發展需求。在修訂土地利用整體規劃之前進行完整系統的評估對于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總結實踐經驗具有重要意義。
2.2 系統化的方法
以往的土地利用規劃相對來說較為分散,整體性和系統性不強,新時期的土地利用整體規劃著眼于國家宏觀調控和市場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綜合性規劃。因此作為事關國家長遠發展的土地資源,應該以更高層次和更寬領域的規劃方法來實現其系統化的運行。宏觀與微觀相結合,整體聯系局部,在國家整體土地利用規劃的基礎之上再因地制宜地開展地方土地利用規劃,適應地方發展,針對性地進行土地利用規劃。
2.3 運用現代化技術
土地利用規劃離不開地理信息技術,隨著現代化和信息化的發展,土地規劃中引入了更多先進的技術,為土地資源的勘察提供了極大的便利,也提高了土地利用規劃的準確性和科學性。遙感技術、GIS技術、GPS技術等現代化的技術都使得土地規劃從調查、資料收集、信息處理到成圖監督等實現了信息化和數字化,基于人機交互的土地資源管理系統,為土地利用規劃提供了關鍵性的決策依據。
2.4 鼓勵社會參與
土地利用規劃是國家性的資源規劃,并且直接關乎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以往的規劃主要局限在政府部門,人民群眾的參與性極少,因此新時期的土地規劃應該在政府部門的領導下,組織相關的專家和社會群體共同參與,鼓勵社會參與的方式,能夠為土地規劃提供更多的信息資料,并且使得規劃的目標更加明確,土地規劃方案的實施更易得到貫徹執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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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征用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遷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轄區范圍內,因城市建設需要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以及安置補償等事宜,均應遵守本條例。
因成片開發建設征地拆遷涉及零星國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的,按本條例實施管理,但其補償、安置標準按《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執行。
第三條 杭州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市轄各區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的實施工作。
第四條 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以及計劃、城建、規劃、房管、公安、司法、工商行政、勞動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配合、支持土地管理部門做好拆遷管理工作。
規劃部門在審核建設用地規劃定點時,對拆遷范圍內的住宅用地和確需搬遷的企業用地以及鄉(鎮)村市政公用設施、公益事業設施建設用地,應按城市規劃和村鎮規劃的要求同時統籌安排。
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必須遵守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有效地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和個人;被拆遷人是指對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合法所有權人。
第六條 拆遷人必須按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征地建設的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被拆遷人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拆遷人做好被拆遷人的搬遷動員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七條 征用集體所有土地需拆遷房屋的,在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定拆遷用地范圍后,市土地管理部門應立即將拆遷用地范圍公告并通知有關部門在拆遷用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宜:
(一)通知公安部門暫停辦理戶口的遷入、分戶;
(二)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房屋的買賣、交換、翻(擴)建、析產、贈與、分戶、租賃、抵押等;
(三)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暫停核發營業執照、臨時營業執照。
在拆遷范圍內暫停辦理有關事宜的期限為三十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暫停辦理有關事宜期限的,應在期滿前一個月報經市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暫停期滿或者實行暫停措施后一年內拆遷人未取得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市土地管理部門應通知有關部門恢復辦理第一款規定的事宜。
暫停期間內,因出生、婚嫁和復轉退軍人、離退休人員、大中專院校學生以及刑滿釋放人員、解除勞教人員回原籍確需辦理戶口遷入且符合戶籍管理規定的,可到公安部門辦理戶口遷入手續。公安部門辦理戶口遷入手續后,應及時抄告市土地管理部門。
被拆遷人在拆遷公告之日起至正式安置前出生的人口應作為安置人口,在此期間死亡的人口不再計入安置人口。
第八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征用集體所有土地需要拆遷房屋的,必須持建設項目及用地批準文件、拆遷計劃及拆遷方案,向市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并領取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拆遷。
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許可證一經發放,市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于以公告。
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經批準的拆遷范圍和規定的拆遷期限。
拆遷人如需變更拆遷范圍的,應當重新辦理領證手續;延期拆遷的,應當辦理延期手續;終止拆遷項目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手續。
第九條 因征用集體所有土地需要拆遷房屋的,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統一拆遷,也可以由拆遷人自行拆遷或者委托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具有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辦理拆遷事宜。實行綜合開發的地區,應實施統一拆遷。
土地管理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條 拆遷人應當按規定查明被拆遷人的戶籍、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狀況等事項。
被拆遷人必須如實申報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產權、戶藉等有關情況,并提供土地權屬證明等材料。
第十一條 在市土地管理部門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和經批準的拆遷方案,就補償、安置等事項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應明確規定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方式、安置用房面積、安置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和違約責任等事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送土地管理部門備案。協議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
安置被拆遷人的住宅用房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設計規范和工程質量標準,并有相應的通水、通電、排污等附屬設施。
根據本條例簽訂的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協議內容。
第十二條 被拆遷房屋需要作價補償的,由按規定取得評估資格的單位在實施房屋拆遷前進行房屋評估,但不得由拆遷人、被拆遷人進行房屋評估。
第十三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安置方式、安置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有爭議,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門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提供過渡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四條 超過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或者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裁決作出的搬遷期限,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逾期不搬遷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依法強制拆遷,或者由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五條 拆除有產權、使用權糾紛或其他產權不明的房屋,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不能解決糾紛或明晰產權、使用權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市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后予以拆遷。拆遷前市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拆遷人對需拆除房屋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手續。
第十六條 拆遷用地范圍內的違法建筑物、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和暫保使用的房屋,應無條件自行拆除,不予補償,不作為安置依據。拆除經依法批準尚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可根據已使用年限給予適當補償,但不作為安置依據。
被拆遷人在市土地管理部門發出拆遷用地范圍公告后,進行裝修、翻(擴)建的,一律不予補償,不作為安置依據。
第三章 住宅用房拆遷
第十七條 拆遷私有住宅用房,實行遷建安置或者調產安置。遷建安置是指由拆遷人按被拆除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并提供遷建用地的有關費用,由村民委員會負責按有關規定辦理用地手續,在規劃確定的農居點復建多層住宅進行安置;調產安置是指以拆遷人統一建造的多層成套住宅用房,作為產權調換用房,安置被拆遷人。
第十八條 拆遷私有住宅用房實行遷建安置的,其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積標準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六人以上戶不得超過二百四十平方米;
(二)四至五人戶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三)三人以下戶不得超過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在農居點內安置被拆遷人的,當地村民委員會應在拆遷公告后十五日內,確定具體安置方案。
第十九條 拆遷私有住宅用房,根據城市規劃不能新建農居點的或被拆遷人全部是非農業人口的,由拆遷人以統一建造的多層成套住宅用房安置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其安置的建筑面積(以下簡稱安置面積),以經依法認定的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積(以下簡稱原面積)結合被拆遷人家庭的常住戶口人數,按下列安置標準確定:
(一)一至二人戶,原面積不足四十平方米的,安置面積為四十平方米;原面積在四十至八十平方米的,按原面積安置;原面積超過八十平方米的,安置面積為八十平方米。
(二)三人戶,原面積不足五十五平方米的,安置面積為五十五平方米;原面積在五十五至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按原面積安置;原面積超過一百二十平方米的,安置面積為一百二十平方米。
(三)四人以上戶,原人均建筑面積(以下簡稱人均面積)不足十八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積十八平方米安置;原人均面積在十八至四十平方米的,按原面積安置;原人均面積在四十平方米以上的,按人均面積四十平方米安置。
被拆遷人在同一拆遷范圍內有多處住房的,應合并計算其原住宅用房面積。
實行產權調換安置的,經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一致,也可以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化安置,由被拆遷人自行解決拆遷安置用房。貨幣化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 拆遷私有住宅用房,實行產權調換的,新建房屋按重置價格,原房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進行結算;安置面積超原面積的部分,在安置標準范圍內的,按房屋成本價結算,高于安置標準的,按商品房價格結算;原面積超過安置面積部分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價的兩倍結算。
安置用房因自然間不可分割而使總安置面積增加在五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房屋成本價結算。
第二十一條 安置人口按照被拆遷人家庭常住戶口人數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個安置人口: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二)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
被拆遷人家庭成員在本市市區雖無常住戶口,但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計入安置人口:
(一)結婚三年以上的配偶;
(二)原戶口在拆遷地現在部隊服現役的軍人(不含已在外結婚定居人員);
(三)原戶口在拆遷地的大中專院校的在校學生;
(四)在戶口所在地無人贍養,并在拆遷范圍內實際居住二年以上的被拆遷人雙方父母;
(五)原戶口在拆遷地現在監獄服刑、勞動教養的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二條 原私有住宅改作非住宅用房的,仍作住宅用房處理。拆除原為住宅用房而出租(借)供他人作非住宅使用的私有房屋,仍作住宅用房處理,對原租(借)用人不予安置,不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拆除出租(借)的住宅用房,拆遷人對租(借)用人不予安置和補償。
第二十四條 拆除住宅用房,拆遷人不能一次性安置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過渡期限并提供過渡用房,或者發給臨時過渡費由被拆遷人自行過渡。拆遷后新建房屋建筑面積在二萬平方米以下的,過渡期限不超過二年;在二萬平方米以上的,過渡期限不超過二年零六個月。
被拆遷人搬家時,由拆遷人按戶發給搬家補貼費。
搬家補貼費、臨時過渡費的標準和計發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章 非住宅用房及其他拆遷
第二十五條 因市政公用設施和公益事業設施建設項目拆遷非住宅用房的,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按被拆除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二點五倍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因非市政公用設施和公益事業設施建設項目拆遷非住宅用房的,不進行產權調換的,由拆遷人按被拆除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三倍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
拆遷人按照上述標準補償后,被拆遷人需要遷建的,由被拆遷人自行解決。拆遷人不再另行承擔遷建費用及停業期間的補貼,也不提供過渡用房。
第二十六條 因非市政公用設施和公益事業設施建設項目拆遷非住宅用房確需遷建的,也可以由拆遷人按被拆除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并提供遷建有關費用,由被拆遷人按有關規定自行復建。停業期間由拆遷人酌情對被拆遷人予以經濟補貼。
因非市政公用設施和公益事業設施建設項目拆遷非住宅用房,建設項目性質和房源許可的,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差價;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三倍結算。
第二十七條 私有住宅用房附屬的禽畜棚舍、室外廁所、門斗等,均不作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積計算,由拆遷人給予相應的折價補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拆遷人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拆遷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或吊銷拆遷許可證,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被拆遷人造成損失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門責令賠償。
拆遷人委托不具有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辦理拆遷事宜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對拆遷人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拆遷人擅自降低補償、安置標準,縮小補償、安置范圍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提高補償、安置標準,擴大補償、安置范圍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拆遷期限或者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完成拆遷安置,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被拆遷人造成損失的,由拆遷人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三十條 被拆遷人違反規定,拒絕或不按期騰退過渡房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退還過渡房,并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騰退過渡房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搬遷,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被拆遷人在原房屋產權、使用狀況等方面弄虛作假,騙取超面積安置或超額補償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拆遷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土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拆遷公務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鄉(鎮)非農建設使用集體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五條 軍隊進行非軍事設施建設需征地拆遷的,按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六條 杭州市所轄各縣(市)征地拆遷,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1 縣級公共圖書館地方文獻的征集原則
1.1 以今溯古,以近期文獻為主線
隨著經濟的發展,各個地方文獻的種類和數量也在逐漸增加,古代文獻由于時間較為久遠,在收集上有很大的難度,可以以當代文獻為重要內容,同時要抓住機遇,積極收集近代、古代的文獻資料,做好縣級公共圖書館文獻收集工作。[1]
1.2 加強合作,加大對地方文獻的收集力度
圖書館征集地方文獻應該根據自身的發展特點與當地的相關單位進行合作,實現合作共贏。圖書館要主動與各部門單位和各級黨委政府加強聯系,定期了解文獻的態勢,并要求將地方文獻征集工作納入單位考核中。圖書館征集可以向有關部門通過交換、復制、訪求、呈繳、受贈等方式獲取地方文獻。
1.3 收齊收全,凸顯地方特色
各個地方的文獻內容較多,而且涉及領域較廣,縣級公共圖書館要以收齊收全,凸顯地方特色為原則進行地方文獻收集。[2]收集的地方文獻應該根據本地方的產業結構、文化歷史、區域和地域特征為重點,確保收集的文獻中有特色的文化內容。
1.4 書報為主,兼顧其他
隨著科技的發展、信息技術的普及,廣播、電影、電視等媒介已經成為地方文獻的重要來源,地方文獻也被相應地分為圖片、報刊、圖書、音像等資料。縣級公共圖書館在征集地方文獻時還是要以書報為主,在此基礎上再兼顧其他。在重點征集各類圖書、報刊文獻的同時,也要加強收集音像資料,力求能夠全面地收集地方文獻。
2 縣級公共圖書館地方文獻的征集方式
在進行縣級公共圖書館文獻征集時首先要得到政府的支持和關心,這是進行文獻收集的關鍵。省委辦頒發的《關于地方文獻工作和征集地方文獻的通知》提出,要求各地人民政府都應該在本地區建立相應的文獻呈繳本制度,從而能夠得到社會的幫助,為地方文獻收集工作提供便利。
2.1 上門采訪的方式
地方文獻收集部門可以印發一些機關、研究部門、團體、企事業單位的文獻內容以及文獻資料書。對于一些科協、文史辦、檔案館等相關單位可以進行親自采訪征集資料,以免文獻資料有所遺漏。
2.2 購買
為了能夠收齊地方文獻資料,可以采取寫書目預訂單的方式,以便能隨時掌握文獻資料的信息和種類;也可以進行現場采購,通過各類書店或者書攤購買資料。
2.3 復制
對于時間相對比較久遠,現存數目不多又具有收藏價值的古代地方文獻,可以通過復印、翻拍、抄寫等方式進行復制。
2.4 社會贈送
各地方要加強宣傳地方文獻的重要性以及保存地方文獻工作的意義和目的,讓社會各界人士都能了解家鄉的圖書文化事業,為地方文獻收集獻出自己應盡的一份力。
2.5 呈繳本
主要是通過政府下文建立的文獻呈繳制度,從而獲得地方文獻。
3 縣級公共圖書館地方文獻的整理
由于地方文獻收集起來之后,數量多,內容廣、種類多,只有按照科學的方法進行編目分類,才能使館內的文獻資料更加地系統化、整體化和條理化,從而使館內的管理和利用變得更加方便。
3.1 按照文獻特色編制書目
對讀者能起到推薦的作用,給讀者提供更多相關的文獻信息,并且也是一種快捷的檢索工具,這是編制文獻書目的重要工作。縣級公共圖書館在編制書目時,應該將地方文獻的特色和特殊性相關的文獻進行加工、匯集和提煉,從而使讀者能夠快速找到所需資料。
3.2 按照類別建立目錄數據庫
文獻收集種類眾多必須要根據文獻的利用率、類型以及出版時間等情況,按照分類、分批、分期的形式構建數據庫,使散亂的文獻收集變得系統化、整體化,也便于讀者進行搜索和查找。[3]
3.3 按照讀者需求編制索引
文獻編制索引指的是按照一定的方法將一些報紙和書籍等其他資料進行編制,可以通過搜索主題詞、關鍵字等方式查找到所需要的信息,這樣可以避免查找的內容重復。
4 地方文獻資源的開發利用
利用文獻是收藏地方文獻的最終目的,開發和利用地方文獻資料主要是通過整理,將圖書館有價值的文獻和資料供讀者使用。隨著各個領域學術研究的不斷深入,許多學者經常會利用地方文獻進行研究工作,縣級公共圖書館通過科學地利用和開發,能充分體現文獻資料的價值。
4.1 開發數據庫,進行網上服務
重視網站的建設和完善,能夠使地方文獻資源實現網絡共享。隨著科技的發展,網絡文獻資料是目前讀者獲得資料的重要來源,所以縣級公共圖書館的建設要與時俱進,跟上時代的發展步伐。加強單位網站的建設,將圖書館的信息融入資源共享網絡中,能使地方文獻資料充分地發揮其重要價值。
4.2 提供相關服務,為讀者提供方便
縣級公共圖書館要積極地為各級黨委政府、企業、個人區域課題研究提供相關的服務,方便讀者的查閱和利用,同時也提高了地方文獻的利用率。
4.3 開展學習活動,延伸地方文獻服務的范圍
地方文獻部是圖書館最有特色的部門,也是對外聯系較多的部門,所以在加強和地方各單位部門的工作交流中,要積極地開展一些學習活動,如開展教育基地、研究生研究創作基地等延伸地方文獻服務的領域。
4.4 加大館藏資料的收集力度,夯實地方文獻服務的物質基礎
館藏地方文獻是開展地方文獻服務的物質保障,也是讀者進行查閱的基礎。地方文獻開發和利用的深度和廣度的作用是由地方文獻整理的數量所決定的,所以必須要加大館藏資料的收集力度以及整理分類。
4.5 設置展柜專部,進行開放式管理模式
建立展柜專部,是開發利用地方文獻的基本工作,在傳統的管理模式中,館藏資料主要是以藏為主,這極大地限制了讀者查閱的權利,使地方文獻得不到充分地利用,所以地方文獻公共圖書館必須要增加展柜專部,方便讀者借閱。
4.6 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對地方文獻的重視程度
縣級公共圖書館要積極向社會各界宣傳地方文獻收集的重要性和價值,進一步得到政府和當地人民的支持,增進各部門對地方文獻的了解,并逐步地提高地方文獻的利用率。
省政府同意省土地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管理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清理整頓土地市場的具體工作方案,由省土地管理局、體改委按《國務院批轉國家體改委關于一九九二年經濟體制改革要點的通知》(國發〔1992〕12號)要求制定。
關于進一步加強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管理的報告
省政府:
一九九年,國務院以55號和56號令相繼頒布了《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及《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兩令”)。“兩令”頒布后,各級政府都十分重視,并結合本地實際認真進行了實施前的準備工作。在學習外地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在遼源市、延吉市、琿春市、公主嶺市等地開展了以清理整頓土地市場為突破口的城鎮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試點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一是國家對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得到了初步體現,為城市建設和土地開發積累了資金,為地方政府開辟了新的財源;二是減少了土地的閑置、浪費和濫用現象,使有限的土地資源得到了充分合理的利用;三是土地的公有觀念和有償使用觀念更加深入人心。
但是,也應看到,我省貫徹實施“兩令”的工作還很不平衡,尚存在一些問題亟待解決:一是一些地方和部門對貫徹實施“兩令”的重要意義還缺乏足夠的認識;二是全省貫徹實施“兩令”的配套法規工作滯后,致使已經開始實施“兩令”的地方,無配套法規作保證,非法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問題仍有發生;三是尚未實施“兩令”的地方,非法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借買賣房屋變相買賣土地使用權以及通過房地產開發暗取土地級差收益的現象還屢禁不止。為加快我省國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步伐,跟上全國的形勢,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增強貫徹實施“兩令”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兩令”的核心問題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這已成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維護和鞏固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促進對外開放,增強政府經濟調控能力具有重要作用。我國土地是公有制,但長期以來,土地公有這個概念在經濟上并沒有得到真正體現,無償占有和使用土地的現象比較普遍,致使國家大量的土地被不合理占用,資產流失,嚴重影響各級政府的財政收入。這既是個經濟問題,也是個政治問題。各級政府一定要從大局出發,用“兩令”的精神統一我們的思想,站在全省經濟建設和社會主義事業發展的高度,努力提高對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認識,增強貫徹實施“兩令”的責任感和緊迫感,采取切實有力的措施,推進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發展。
二、以清理整頓土地市場為突破口,加快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
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體改委關于一九九二年經濟體制改革要點的通知》(國發〔1992〕12號)的要求,從今年起,要在全省城市、建制鎮和工礦區開展土地市場的清理整頓工作。據調查,目前的土地市場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一是出租房屋間接出租土地;二是買賣房屋間接買賣土地;三是直接出租土地;四是以土地使用權為資本直接進行聯營;五是以土地使用權抵押債務。上述問題的存在,干擾了正常的土地市場秩序,影響了國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發展。因此,各級政府應當按照“兩令”規定和省政府的統一要求,制定清理工作方案,組織力量,切實抓好土地市場的清理整頓。
清理整頓土地市場,應當首先抓好申報登記工作。凡是已經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根據各地政府的具體部署和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到縣級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報登記。凡未進行國有土地使用權申報登記的,一律不予辦理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等業務。在組織進行國有土地使用權申報登記的同時,對劃撥土地使用權非法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的單位和個人,可依據以下原則進行處理:(1)“兩令”頒布后發生的,一律補辦出讓手續,繳納也讓金;(2)《土地管理法》頒布后,“兩令”頒布前發生的,應交納土地管理費。補交土地出讓金等事宜應區別情況,妥善處理;(3)《土地管理法》頒布前發生的,也要依法辦理登記手續,視情況補交管理費。今后,凡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已經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應嚴格按照國務院55號令的規定經土地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后,方可進行。
三、加強行政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正常管理,將土地使用權自發交易行為納入依法運行軌道
在清理整頓土地市場的基礎上,今年各市(地、州)要在所在城市全面開展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工作,逐步建立正常的運行機制,把土地交易活動納入法制化、科學化管理的軌道,為深化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奠定基礎。
各縣(市、區)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工作,要按照國家和省關于土地有償使用的規定,在本級政府的統一組織下,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擬定本轄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方案,并負責組織實施。土地管理部門是本級政府國有土地的產權代表,依法負責統一征地、統一與用地者簽訂出讓合同以及辦理本轄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的有關手續。各機關、團體、部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鄉(鎮)政府、房地產開發公司以及國營工礦、農林、鐵路等企事業單位均不得直接出讓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轉讓增值費主要用于城市建設和土地開發。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收取的土地出讓金、轉讓增值費扣除經財政部門核定的土地出讓、轉讓業務費后,應按省財政廳〔90〕156號文件規定的比例及時上繳各級財政,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
四、加強法制建設,盡快制訂貫徹實施“兩令”的配套法規和具體政策
國家的《憲法》、《土地管理法》的國務院的“兩令”的我們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法律保障。在實施過程中還必須有相應的配套法規和具體政策作保讓。因此,應當盡快制訂貫徹實施“兩令”的配套法規和具體政策。在省的地方性配套法規出臺前,各地要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根據“兩令”總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盡快制訂出貫徹實施“兩令”的規范性文件,并組織有關部門實施。
五、加強宣傳,大造輿論,形成共識
貫徹實施“兩令”,搞好清理整頓土地市場,實行城鎮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是土地使用制度的重大改革,因此,要廣泛深入地開展宣傳活動,大造輿論,才能形成社會共識,在宣傳內容上要重點宣傳國務院的“兩令”和國發〔1992〕12號文件,在宣傳對象上,既要向用地者和廣大群眾宣傳,又要向各級領導和各部門宣傳。要向廣大干部群眾講清國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理論依據、法律依據,講清改革的必要性。教育廣大干部群眾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的關系,以取得各級領導的重視、有關部門的配合及全社會的理解與支持。
六、加強領導,有關部門積極配合
清理整頓土地市場,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牽涉到全社會。各級政府一定要加強領導,把這項工作納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抓緊抓好抓出成效來。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要主動與財政、物價、法制、體改、城建等部門協調,各有關部門要從各自的職能出發,積極配合,以保證清理整頓土地市場工作和國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
現將財政部、國家土地管理局財綜字(1995)10號文《關于加強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具體情況,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土地收入征收的范圍:
(一)土地出讓預定金
(二)出讓地價款,包括土地使用者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支付的地價款;
(三)土地收益金,包括地租;
(四)土地使用費,指土地出讓合同中規定的每年應收取的土地使用費;
(五)其它有關收入。
1.按照規定延期付款期間應當收取的資金占用費;
2.土地使用者違約造成的扣繳定金;
3.其他收入
二、土地收入的交繳
(一)土地使用者支付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用,由市、區縣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填寫市財政局統一印制的《北京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費》專用票據,將土地收入存入經財政局認定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在銀行開設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專戶。
(二)市、區縣財政局要在同級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的相同開戶銀行開設財政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專戶。
(三)經辦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的銀行,應在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收到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的次日,將全部款項劃入同級財政部門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專戶。
(四)因合同取消、調整等原因應退還的有關收入,市、區縣財政局應根據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提供的情況,及時核實并辦理退還手續。
(五)各區、縣也可采取由土地管理部門與用地單位簽定土地出讓合同后,由用地單位將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直接繳入財政專戶的辦法。
(六)各級開發區土地收入的交納也應按上述辦法執行。
三、市、區縣財政局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批準權限分別負責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并監督本通知的實施。
四、土地使用者應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繳納地價款,未按照合同規定交款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可解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不予辦理土地登記,不發放土地使用證,并可追究受讓方的賠償責任。
五、房屋土地管理部門須按照有關規定填報“國有土地出讓情況報表”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情況報表”,有關報表及要求另行制發。
六、本通知下達前已經取得土地收入的遠郊區、縣應當按照本通知進行清理,按此規定將土地收入繳入同級財政專戶。
七、本通知自之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加強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綜字〔1995〕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土地管理局(廳):
為了進一步加強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下簡稱“土地出讓金”)的征收管理,現對土地出讓金征收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土地出讓金應全部上繳財政,由財政列入預算,專款專用,專項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
二、財政部門是土地出讓金收入的主管機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是土地出讓金的代征機關,其他部門和單位一律不得代為征收。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合同簽訂后,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出讓合同,負責填發“繳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登記單”(以下簡稱“登記單”)。登記單一式五聯,第一聯存根(土地部門),第二聯、第三聯和第四聯土地部門填寫后,送交財政部門;第五聯代交款通知單,交土地受讓方。
四、土地受讓方應根據交款通知單規定的金額、開戶銀行和帳號,按規定時間將土地出讓金直接繳入“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
五、土地受讓方按合同規定全部付清地價款后,財政部門應為土地受讓方開具“土地出讓金專用票據”,并在登記單第四聯和第五聯上加蓋收訖章。加蓋收訖章后的登記單第四聯,退土地部門存檔。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受讓方所執加蓋收訖章后的登記單第五聯、土地出讓金專用票據及有關規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填發土地使用證。
未按合同約定交繳土地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可解除土地使用權合同,不予辦理土地登記,不發放土地使用證,并可追究受讓方的賠償責任。
六、財政部門應設“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用于土地出讓金的專項存儲和清算。財政部門應于次月五日前和土地管理部門核對、清算當月的土地出讓金收入和支出。土地部門應按出讓宗地填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清算單”(以下簡稱“清算單”)。清算單一式三聯,第一聯土地部門存檔;第二聯和第三聯報送財政機關。財政部門應根據土地管理部門填報的清算單,及時清算、撥付有關費用并核撥土地出讓業務費。清算核撥有關費用后的土地出讓金凈收益應按季繳入金庫,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土地開發和管理情況,專項使用。
七、“繳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登記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清算單”、“土地出讓金專用票據”式樣由財政部統一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監制并發放。
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應會同土地管理部門,根據本通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關鍵詞:Arcgis技術、土地整理、數據系統、空間
中圖分類號:F301.2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引言:我國約有960萬平方公里的土地面積,幅員遼闊。地形復雜多樣,西高東低呈階梯狀分布。空間地域分布不一,各個省份地區的面積也只能用大約數字來統計。各級政府通過編制和執行土地整理規劃,對土地的配置和利用實施宏觀的控制。結合土地的供給和地權管理,對具體宗地的用途實行管理。通過土地整理,依照基層土地規劃對土地進行深度開發利用。土地整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有效的配置土地資源,不斷提高土地的集約利用率和改善土地環境。土地的永續利用可以保障社會和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土地整理項目需要結合空間信息、屬性信息及時態信息等, Arcgis技術的發展為土地整理工作提供了最高效便利的平臺。
Arcgis技術的定義和作用
ArcGIS產品線為用戶提供一個可伸縮的,全面的GIS平臺。GIS(Geography Information System,地理信息系統)是將計算機圖形和數據庫數據整合在一起,作為存儲和處理空間信息的高新技術。它能將地理位置和相關信息有效地結合起來,根據用戶的需要將空間信息及其屬性信息準確真實、圖文并茂地輸出給用戶,讓人們了解所需要的空間信息,人們借助其獨有的空間分析功能和可視化表達功能,可以進行各種輔助決策。GIS能夠幫助人們將電子表格和數據庫中無法看到的數據之間的模式和發展趨勢以圖形的形式清晰直觀地表現出來,進行空間可視化分析,實現數據可視化、地理分析與已有業務應用的有機集成,從而滿足決策多維性的需求。
Arcgis技術在土地整理項目管理中的運用
土地整理是在規定的地區范圍,按照相關土地使用總體規劃的要求,利用科學的措施方法,調整土地使用和社會經濟關系,改善土地利用層次,提高土地利用價值,并增加一定可以利用的土地面積,確保經濟、社會、環境良性循環。
土地整理項目首要任務是在資料分析和必要的專項研究的基礎上,劃分土地利用區,擬定各類用地控制指標,編制規劃方案和規劃圖,對規劃方案和圖件廣泛征求意見并進行論證。具體來說,就是要對基礎數據進行認真的校對;對上級下達的規劃指標進行合理的分解;對項目的用地空間布局進行科學的研究,即要進行規劃技術指標分析、土地地類適應性評價、地類規劃平衡分析等。ArcGIS的應用可以降低以前人為進行土地資源分析和決策所帶來的主觀因素影響,加強了土地利用規劃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2.1 Arcgis技術在土地整理項目管理中的地籍管理應用
土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區域內,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土地整理專項規劃,對田、水、路、林、村等實行綜合整治,調整土地關系,改善土地利用機構和生產生活條件,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積和有效耕地面積,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的活動。
土地整理項目地籍管理包括對土地所屬權的第一次登記、多次變更登記等內容,所屬權變更統計是目前土地整理項目中一項重要且困難的工作。地籍管理系統可以對土地整理區內土地的所屬權、土地生產能力、土地利用、土地等級、地表覆蓋、居民點的空間分布等各種統計資料及報表等進行管理匯總,
并具有查詢、漫游、分析和統計功能。能夠在ArcSDE、ArcIMS、Server三種服務端使用查看。利用ArcGIS的空間分析功能,如屬性和空間位置查詢、緩沖區分析、疊加分析等功能,可以對基礎數據進行質量檢查,保證基礎數據的一致性,從而為土地整理區正常的土地管理和規劃提供服務。
2.2 Arcgis技術在土地復墾適宜性評價的應用土地復墾適宜性評價就是通過一系列標準范圍進行的評定,確定土地最適宜的復墾利用方向和最佳復墾模式。分析方法是GIS最重要的空間分析功能之一,是土地復墾適宜性評價等多因素評價過程的主要輔助手段。相對于傳統的純數值評價方法,基于GIS的土地復墾適宜性評價方法可將數值計算和圖形處理有機地結合起來,實現土地評價單元空間信息與屬性信息的聯結,由計算機來完成復雜的空間分析與計算,極大地提高了評價效率。利用ArcGIS空間分析模塊(SpatialAnalyst),可以進行土地適宜性評價,以土地利用圖斑為評價單元,先把矢量轉成柵格,用空間分析模塊,再用柵格計算,最后完成土地適宜性評價。適宜性評價的方法和步驟如下。
(1)確定評價分類系統,制定適宜性標準。(2)確定適宜性評價的主導因素。土地開發整理區的土地復墾評價應考慮的因素有土壤條件、土地利用方向、地形地貌及坡度等地形條件。根據適宜性評價主導因子穩定性的原則,應考慮因子的變異特性,找出持續影響土地生產力的穩定性因子。(3)選取評價單元。以土地開發整理區土地現狀調查的基礎制圖單元劃分土地評價單元。對評價單元的土地屬性逐一進行分析評定,確定每個評價單元的適宜類型和質量等級。(4)選取合適的評價方法進行土地適宜性評價。(5)土地開發整理區土地復墾適宜類型、等級和面積統計。2.3農村居民點撤并論證 實踐中反映出阻礙村莊撤并的首要客觀因素是耕作半徑限制,耕作半徑的客觀限制是農居點分散布局的本質原因,同時決定著農村聚落的適宜規模。撤并規劃直接導致農居點集聚,使耕作半徑增大,增加勞動出行成本。于是對于部分農民而言,村莊撤并使其勞動與生活的既有權益受到侵害。基于GIS技術,可以對農村居民點撤并的可行性進行支持。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建立GIS數據庫:建立規劃區域內的農居點房屋空間數據庫,采用CAD文件為基礎空間數據;(2)拆遷房屋的空間識別:通過GIS空間分析功能計算區域內房屋空間分布密度,位于一定低密度值區域的房屋作為撤并主要考察對象,并結合城鎮擴張、交通、環境等因素確定村鎮體系空間詳細布局;(3)耕作半徑演變描述:通過GIS空間分析中的距離分析計算規劃前后耕地至最近農居點距離的頻率分布。
2.4地理信息系統設計地理信息系統現有的一些空間分析功能如緩沖區分析、疊加分析、網絡分析、空間統計分析等進行土地開發整理區土地利用的輔助決策,如復墾方案的優化等。其系統結構主要由GIS平臺、空間數據庫、文本資料、圖形資料庫、地籍管理子系統、規劃子系統、動態屬性管理系統等組成。
3.Arcgis技術在土地整理項目管理中的程序運作
ArcGIS的建庫流程為:第一項數據轉換、統一數據格式,統一坐標系。第二項建立拓撲關系,設置拓撲規則,進行拓撲構面,形成宗地、地類圖斑等。第三項屬性檢查,即進行數據質量檢查,改正錯誤屬性,剔除冗余數據。第四項對相鄰圖幅數據進行接邊處理。本數據庫在建立拓撲關系時采用的方式流程是∶新建一個Personal Geodatabas再新建一個FeatureDataset,接著把前面矢量化的文件數據輸入,接下來運用Topology工具對此Feature Dataset進行操作,修改懸掛弧段,檢查錯誤等。最后,單擊Polygon featureclass frome lines產生拓撲關系,運用此方法可以把檢查線文件錯誤與產生拓撲關系同時進行,不僅極大的減少了工作量,而且還控制了誤差率。
4.結語
土地整理項目管理中利用Arcgis技術,能夠大量減少人工測繪、制圖分析工作。更能直觀、正確的體現該區域的土地分布適用狀況,給人們調整土地利用方面提供切實依據。基于Arcgis技術的土地整理項目管理開發和利用也是可行的。我們需要進一步做的工作就是利用一定的語言,在GIS平臺上開發設計土地開發整理信息系統,使土地管理工作更加專業,效率更高。
參考文獻:
[1]高志軍王繼堯蔣文娟ArcGIS在土地利用調查數據檢查中的應用[J]科苑論壇2007.7
重慶市國在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促進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發展地產市場,加強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管理,更好地發揮土地資產在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范圍: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包括變更用地性質或建設規模補繳的出讓金)。
(二)行政劃撥土地補交、扣繳的出讓金和收取的土地收益。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的其它收入。
第三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征收權限劃分:
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屬國家預算收入,由財政部門委托各級國土部門按照土地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批權限分級征收。市審批權限范圍內的由市國土局征收;縣、市審批權限范圍內的,由縣、市、國土部門征收。
第四條 土地出讓金的計算:
(一)城鎮國有土地由政府負責拆遷整治后出讓的,扣除拆遷安置整治成本后為出讓金;未承擔地上物拆遷出讓的,以合同約定的出讓金為準。
(二)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為國有土地后出讓的,出讓總價金扣除經核業的實際征地成本后為土地出讓金。
(三)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為國有土地經整治后出讓的,出讓總價金扣除征地、整治開發成本后為土地出讓金。
第五條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的分配
(一)城市規劃區范圍以內(包括市中區、江北區、南岸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江北縣龍溪鎮、人和鎮、巴縣西彭鎮、漁洞鎮及市政府確定的其它地區)的城鎮國有土地(包括統征后的全部土地,下同)出讓金的分配比例為市級70%,區縣級30%(市政府籌集大型市政重點工程建設資金時另有規定除外)。
新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為國有土地出讓的,原則上按出讓綜合價金總額計算,市級30%,區縣級70%(含征地成本和區縣所得出讓金)。
(二)城市規劃區范圍以外(即前項未包括的區、市、縣)的城鎮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分配比例為:市級20%,區市縣級80%。
新征農村集體土地為國有土地出讓的,原則上按出讓綜合價金總額計算,市級10%,區市縣級90%(含征地成本和區市縣所得的出讓金)。
(三)縣、市審批權限范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均按本條第一、第二項的比例分配。
第六條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的解繳:
在市和區市縣國土局建立“土地收入”專戶,除按規定提取業務費外,按昭第五條確定的分配比例分別于次月10日前解繳同級財政,具體解交辦法由市財政局、國土局制定。
第七條 征地拆遷和土地整治費的審核與監督:(一)征地、拆遷費按土地管理法規的規定如實計算,并按征地審批經限報市或縣、市國土局核定,包干使用。
(二)土地整治費由開發單位按實列報,同級財政局、國土局共同審定。
(三)征地拆遷和土地整治費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不準挪作它用。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有償收入的使用:
根據國務院關于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土地整治開發和發展農業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土地使用權有償收入使用比例為:70%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15%用于城市土地整治開發,15%用于發展農業。
第九條 城市規劃區和區、市、縣所在城鎮規劃以外的小城鎮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管理,按《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重慶市小城鎮建設用地管理辦法(試行)〉通知》(重辦發〔1994〕68號文)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工作經費,由國土局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的2%提取,專款專用,并納入同級財政瞀外資金專戶管理。
第十一條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應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和支出報表。季度報表于季度終了后10日內報送同級財政部門一式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