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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斷優化體制機制,增強法律/!/援助辦案公信力
一是推行疑案研討制度。對于本轄區內疑難案件、有較大爭議、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組織司法行政工作人員、經驗豐富的社會律師、法律工作者進行研究討論,今年已組織了2起疑難案件的研討會議,均取得良好效果。二是完善配合協作機制。繼續加強與公檢法、鑒定機構、民政等部門和機構的溝通協調,降低援助成本,減少不必要的人力和財力投入,加快援助案件的辦理進程。三是實行聽庭回訪制度。采取電話跟蹤、工作人員跟同辦案、審查案件歸檔材料、征求意見反饋、局機關干部和科室主任不定期聽庭等多種方式對援助律師辦案進度和質量進行跟蹤監督,今年共聽庭6次。四是建立簡易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加強指導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簡易民事案件快速辦理,切實為群眾提高更便利的法律援助服務,今年共辦理簡易民事法律援助事項12件。
(二)加強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充實法律服務力量。
一是加強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建設。對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的建設不僅是硬件上的整合提升,更是服務上的不斷優化。中心自運行以來,我局積極探索完善一系列工作機制,制定了《中心運行方案》、《中心工作管理手冊》,明確了崗位職責,制定了服務標準,實現了中心規范化、流程化管理,探索建立特色鮮明的中心服務文化。二是加強公共法律服務站點建設。今年,我們啟動了“公共法律服務示范站(點)”建設,分別在我市東、南、西、北區的中心鄉鎮,建成__、__、__、__江等4個公共法律服務示范站,結合規范化司法所建設,統一形象標識,設立服務大廳,達到3個接待窗口、1個功能平臺的辦公場地標準,工作站辦公室設司法所,站長由司法所長兼任,由司法所負責日常管理,由律師、法律工作者、法律服務志愿者每月提供不少于兩天的值班服務。并在以上4個鄉鎮和__城區4個街道辦事處(__街道__社區、__社區,__街道__橋社區,__街道__社區)建設8個村(社區)公共法律服務示范點,依托村(社區)便民服務點或村(社區委員會),在工作點設立“2個接待窗口”、“1個功能平臺”,聘請的村(社區)法律顧問每月提供不少于兩天的服務。目前__公共法律服務站已于5月中旬建成使用,工作人員4名,接待群眾816人次。其他站點將于6月底全面開建,讓老百姓辦事更方便,感受到貼心的服務。三是探索公共法律服務社會化模式。由30名社會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組建了中心法律服務專業團隊,參與法律咨詢窗口值班接待、重大疑難法律服務事項分析研討、法律援助案件初審和辦理,有效提高了中心的咨詢接待和辦案水平。面向社會公開招募公共法律服務志愿者,組建了200人的“法潤三湘”志愿者團隊,鼓勵與引導志愿者進駐中心、基層站點,協助開展法律咨詢、糾紛調解等服務,動員更多的社會力量參與到我市公共法律服務當中。
(三)深入實施便民工程,提升法律援助服務貢獻力
一是擴展援助覆蓋面,適應群眾需求。為使更多的貧困者得到有效的法律服務,采取多種辦法和措施,降低法律援助門檻,擴大接受援助群體。對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工傷、工亡的案件,實行申請一件,受理一件。同時,拓寬受案范圍,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醫患糾紛、家庭暴力、環境污染等案件符合經濟困難條件的也納入了法律援助的范圍。二是開展專項法援活動,切實為民服務。通過開展“農民工討薪”、“關愛婦女兒童法律援助送溫情”、“法律援助進高墻”、“法律援助守護夕陽紅等專項活動”,著力為農民工、婦女和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老年人等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法律幫助,維護困難群體的合法權益,將法律服務送到群眾身邊。三是強力推行便民利民工作舉措。為提升窗口工作水平,我們實行接待服務“一個標準”:以人民群眾滿意為標準;案件受理“二個步驟”:一次告知,二次告知受理;咨詢服務“三個清楚”:事實經過問清楚、法律條文用清楚、解決途徑
講清楚;熱線電話接聽“七個要”:開關電腦系統要準時、接聽電話要及時、服務工號要告知、服務用語要規范、服務態度要親切、解答問題要清楚、預約服務要落實。并實行首問責任制,限時辦結制度等。(四)開展專項宣傳服務,提高法律援助服務親和力
一是農民工討薪專項活動。對農民工法律援助擴大范圍、減低門檻,優先受理、快速承辦,切實保障討薪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效率。2016年集中開展了“農民工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共接待農民工討薪法律咨詢700余人次,辦理農民工討薪案件300余件。二是關愛婦女兒童法律援助送溫情活動。對有關婦女兒童的法律援助案件放寬申請條件,優先辦理,創新服務。對行動不便、有特殊困難的老弱婦女和未成年人提供上門服務,指派素質高、能力強的女律師和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提供法律服務?;顒娱_展至今,共接待婦女法律咨詢376人次,辦理婦女、未成年人案件288件。三是法律援助守護夕陽紅活動。設立老年人法律援助綠色通道,對老年人拓寬申請渠道,簡化審查程序,快速辦理,盡力用勸導、調解等非訴訟的方式辦理涉及老年人的家庭糾紛案件,促進家庭和睦,共接待老年人咨詢217人次,辦理老年人案件69件。五是加大媒體大宣傳力度。每季度組織值班律師就來電來訪、法律求助聚焦進行輿情分析、案例剖析,在__電視臺適時進行專題了報道,對發現的焦點、難點、熱點法律問題及時編寫出輿情分析或典型案例,報送相關領導和有關部門,并在媒體刑登,__司法局網站上更新法律援助信息有23條。
(五)推進刑事法援工作,增強法律援助工作協調性
一是法律援助進高墻活動。通過在看守所設置宣傳欄、發放宣傳資料、公布法律援助中心電話、辦案流程以及律師接待咨詢等方式,加大對在押人員法律援助的宣傳及告知力度。二是組建專業化法律援助隊伍。我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挑選出具有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經驗豐富的律師,組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業務專業律師團隊,確保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質量。三是不定期組織社會律師召開討論會,加強學習培訓,不斷提高法律援助人員業務水平和服務群眾的工作能力。
(一)部門協作機制有待健全。法律援助是一項社會化的系統工程,司法行政部門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責無旁貸的,但財政、民政、工商等部門及工、青、婦等社會團體同樣也有相應的工作任務,各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攜手、通力協作才能完成。各部門應支持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中的調查取證工作,對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中查閱、復制檔案資料所涉及的相關費用予以減免,共同降低成本,減輕因經費短缺個法律援助工作造成的壓力。但目前社會上一些人錯誤地認為法律援助就是法律援助中心的事,特別是在配合方面不夠默契。有時,在開庭的前一天,法院才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辯護。律師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會見,開庭期限又緊,還要到法庭查閱卷宗,復印案卷,法院卻要收取高于市場價格的復印費,這種無償甚至賠本的被動服務,很難保證服務質量,在很大程度上挫傷了一些律師工作積極性,直接影響著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開展。
(二)案件質量監控機制有待完善。由于對經濟效益等因素的考慮和經費的制約,個別法律服務機構、人員在承辦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不同程度存在辦案敷衍了事、走過場等現象,工作不認真細致的現象,而現有的法律法規中又沒有在這方面作出約束性的規定,使得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缺乏相應的制度保障。
1、推動鄉鎮公共法律服務站建設。通過采取三個“一批”措施(即以政府購買服務形式,建立一批公共法律服務示范點;動員具備法律服務資質的公職人員,建立一批村、社區法律服務聯系點;引導法律服務志愿者駐村(社區)服務,建立一批志愿服務點),使村村都有法律服務點,開辟老百姓在家門口直接獲取法律服務的窗口。
加大法律援助服務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力度,要密切關注國家民生保障相關政策,根據困難群眾的民生需求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推動建立法律援助補充事項范圍和經濟困難標準動態調整機制,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困難群眾。不斷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務,加強便民服務窗口建設,從場所設施、人員配備、制度建設、服務要求等方面推進窗口規范化建設,提升窗口服務能力和水平。加大特殊困難群眾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將農民工、下崗失業人員、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作為重點服務對象,針對其不同特點提供專業化服務;改善案件指派方式,創新優化服務方式,加強服務質量監管,促進提高服務質量。加強“12348”法律服務熱線建設,研究制定技術和功能參考標準,制定完善熱線工作規范和制度,努力將其打造成集法律咨詢、法制宣傳、法律援助職能于一體的服務平臺。建立健全便民服務長效機制,總結便民服務的好經驗好做法,完善便民措施和工作機制,推進法律援助便民服務常態化長效化。
二、積極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是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項重要職責。要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認真參與勞動爭議、食品藥品安全、教育醫療、環境保護等領域案件辦理工作,依法妥善解決涉及困難群眾的矛盾糾紛,切實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完善法律援助與工作銜接機制、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協助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妥善處置涉法涉訴問題、群體性糾紛、突發性事件,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加強法律援助輿情分析工作,及時發現各種苗頭性、傾向性、潛在性問題,為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提供決策參考,促進提高決策的科學化水平。
三、全面貫徹實施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進一步擴大了刑事法律援助覆蓋面,加大了國家基本法律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權利保護力度,對于更好地發揮法律援助在司法人權保障中的作用意義重大。貫徹實施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辯護權,要求各地法律援助機構進一步暢通申請渠道,及時受理審查刑事法律援助申請,確保符合條件的刑事訴訟當事人申請獲得法律援助;對于通知辯護案件、強制醫療通知案件,及時指派合適承辦律師;引導督促律師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依法履行辯護職責,提高刑事案件辦理水平,維護刑事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偨Y推廣上海、河南、江西等地做法,通過在看守所、法院等部門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值班律師辦公室或者提供咨詢電話,更好地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認真執行修改后的《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和《司法部關于法律援助工作貫徹實施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的意見》,加強與公檢法機關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中的協作配合,重點完善通知辯護案件辦理工作協作機制,細化各自職責,規范工作流程和各環節辦理時限,促進案件辦理工作順利開展。
四、推進法律援助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建設
規范法律援助實施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制度建設是保障。加強法律援助規章制度建設,制定完善與《法律援助條例》相配套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范質量監控、經費管理、組織機構和人員管理等工作,圍繞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評估體系、加強投訴處理工作等出臺相關規定,提高法律援助制度化水平。充分發揮信息化在推進法律援助制度化、規范化建設中的作用,按照法律援助服務流程相關要求,修改完善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統,加強硬件設施建設,做好升級改造相關工作;借助信息管理系統,優化法律援助事項辦理流程,實現網上受理、審批、指派等,加大信息化在法律援助組織實施中的應用力度,以信息化建設推進服務標準化建設。需要指出的是,《法律援助條例》頒布實施以來,我國法律援助工作進入了快速發展的時期。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民主法治進程的加快,法律援助工作的發展基礎和外部環境均發生了很大變化,出現了許多新的情況和問題,急需提升立法層級,制定專門法律援助法,保障和促進法律援助工作有序開展。要認真總結《法律援助條例》實施十周年以來的經驗做法,總結梳理《法律援助條例》在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物質保障、機構建設、人員隊伍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吸收借鑒國外法律援助制度的有益做法,研究制定法律援助立法的框架和主要內容,推動盡早出臺法律援助法。
五、加強法律援助隊伍建設
要按照中央關于政法隊伍建設的統一部署,教育引導廣大法律援助工作者筑牢服務為民的思想根基,把握群眾工作規律,提高群眾工作能力;正確理解和運用法律,依法維護受援人合法權益,提高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能力;準確把握處理網絡輿情的原則方法,依法參與突發事件的處理,提高新媒體時代輿論引導能力;掌握現代信息技術,并具體運用于工作實踐,提高科技信息化應用能力;把公正、廉潔作為最基本的執業道德,樹立和弘揚優良作風,提高拒腐防變能力。加大培訓力度,圍繞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能力,組織開展法律援助業務技能和管理技能培訓,提高法律援助人員服務能力和水平。通過提高辦案補貼標準、加大對律師的表彰獎勵等方式,進一步調動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極性;加大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情況的年度檢查考核力度,督促和引導律師普遍自覺履行義務;對律師資源短缺地區,采取對口支援、加大法律援助機構法律職業資格人員配備比例、加強專職律師隊伍建設、發揮法律援助志愿者作用等方式,提高縣區法律援助服務能力,更好地滿足基層困難群眾法律援助需求。
六、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宣傳工作
一、推動大調解工作,提升矛盾糾紛的化解能力
我局開展的大調解工作充分發揮了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第一道防線”的作用,切實有效的化解了一大批社會矛盾糾紛。與此同時,我局也不斷創新大調解工作模式,率先開展了勞動爭議人民調解工作、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試點工作以及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工作。
1、切實有效的化解了一大批社會矛盾糾紛。我區開展大調解工作以來,區街兩級調處中心共接待矛盾糾紛3499起,受理各類矛盾糾紛共3288起,直接調處1291起,分流到相關部門和調委會共1997起,勸阻群體性上訪512起12031人次,開展矛盾糾紛排查1560次,沒有因調解不當或不及時而導致民轉刑案件和重大。各級人民調委會共受理糾紛總數4509起,調處4500起,調處成功4320起,調處率99%,成功率96%,勸阻群體性糾紛434起12578人次,防止民轉刑案件13起。大量因征地拆遷、企業改制、勞資關系等引發的矛盾糾紛被化解在萌芽狀態,有效防止了各類矛盾糾紛的升級、激化。成功化解了一批情況復雜、牽扯利益關系眾多、社會影響重大的糾紛,如龍潭街道正龍金箔廠群體性勞資關系糾紛、靖安大唐電廠樁基工程保護性施工、邁皋橋街道梁桂英涉法涉訴類糾紛、XX街道老上訪戶郭平待遇問題、八卦洲造船廠民工工資拖欠糾紛等,充分發揮了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第一道防線”的作用,獲得了領導的肯定和百姓的信任。
2、適時開展勞動爭議人民調解工作。我區勞動密集、外向型企業比較多,受金融危機和《勞動合同法》實施的雙重影響,隨之而來的是勞動爭議數量多、類型復雜、調解難度大的難題。針對這一情況,我局于今年4月份,在全市率先于區街兩級成立勞動爭議人民調解委員會。截止目前,區街兩級人民調解組織共走訪排查區域企業和社區215家,組織矛盾糾紛排查168次,及時排查出矛盾糾紛96件,直接調處78件,調解成功73件,調處成功率94%,防止24次985人次,及時、有效地處理各類勞動糾紛,充分發揮基層調解組織解決勞動爭議“第一道防線”的保障作用,發揮出司法行政“保民生、保增長、保穩定”的職能優勢。
3、率先進行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試點工作。面對日趨增多的交通事故帶來的矛盾糾紛,我局和交管局七大隊在市司法局和市交管局的指導下,經過反復磋商,于5月中旬,在全市率先建立人民調解與交通事故賠償處理協調聯動、相互銜接、信息互通、共同化解矛盾的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由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在交警七大隊派駐成立XX區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室,配備專職人民調解員2名,輔助工作人員2名。在事故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則,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進行公開調解。對調解成功的糾紛,出具人民調解協議書,并督促當事人履行。同時,為交通事故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在調解交通事故民事賠償糾紛案件過程中組織開展交通安全法制宣傳教育活動。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運行以來,取得了很好的實效。截止10月份,共受理糾紛169件,已調解成功147件,簽訂調解協議數147件,在調糾紛14件,進入訴訟程序8起,涉及金額總數達到165萬元,其中死亡事故4件,賠償金額達一萬元以上的糾紛24件。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二、以“應援盡援”為己任,提升法律援助的服務能力
我局繼續加強經濟適用房社區法律援助工作,用統一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大對經濟適用房社區法律援助服務站的建設和規范力度。
1、加強經濟適用房社區法律援助工作
打造五福家園社區、青田雅居社區、堯林新居社區、攝山新城社區、白水纖城社區、江畔人家社區、燕華花園社區七家法律援助工作站示范點,工作站的辦公設備和人員基本配備到位,達到“四個一”標準,加強社區法律援助服務的廣度和深度。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數量明顯提高,困難群眾得到了更多實惠。目前,我局在經濟適用房社區辦理法律援助案件27件,其中低保戶5件,老年人5件,婦女4件。法律援助咨詢接待數量明顯提高,困難群眾運用法律手段維權的能力和愿望不斷增強。10月15日至11月15日,我局在全區開展“保穩定促和諧法律援助進萬戶”主題宣傳月系列活動。
2、推進規范化建設及工作站點建設工作
[關鍵詞]法律援助;法律障礙;實訓課程;風險
20世紀50年代早期,美國法學院為克服學徒制法律教育的弊端,[1]開始實施法律援助實訓課程,進行法律診所式教育,這些成為美國法學院的早期發展動力之一。[2]在我國,法學專業學生參與法律援助實訓課程既有利于提高學生法律實踐能力,提升其社會責任感,也有助于滿足對法律援助服務日趨增長的社會需求。有學者將其稱之為我國高等法學教育與法律援助之整合。[3]教育實踐層面,我國很多高校法律院系亦各自成立了名目各異的法律援助實訓基地。綜述法律援助實訓教學的研究成果,很多人能認識到其在法學專業本科教學中的作用,并與傳統授課模式進行比較,但目前的研究缺乏對具體實訓方式、課程設計模式的深入探討,更有過于樂觀之嫌?,F筆者結合自身指導法律援助實訓課程的經驗(筆者任教職的湖南科技學院法律系與永州市零陵區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長期合作關系,嘗試進行了一些法律援助實訓教學活動),嘗試就其實施中可能出現的問題與風險進行分析。
一、本科生參與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法律障礙
首先應該解決的問題是法律院系師生參與訴訟的資格問題。雖然提供的是無償法律服務,但是,本科生在訴訟中擔任人或辯護人尚需具備一定的智識與社會經驗,[3]并且須符合三部訴訟法關于人、辯護人基本資格的規定。教育實踐中,各高校法律院系開展法律援助實訓活動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與司法行政部門舉辦的法律援助中心合作,可以獲取部分運轉經費(國家辦案補貼),[4]筆者任教的湖南科技學院即為適例;二是與律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合作,即所謂的“校所合作型”法律援助模式,例如湖南師范大學法律援助中心;[5]三是依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八條的規定,由高校自主設立民間法律服務機構,例如武漢大學社會弱者權利保護中心。[6]無論采取何種模式,本科生參與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都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礙。就第一種模式而言,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可以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主體是律師、法律工作者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所屬人員(«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條: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指派律師事務所安排律師或者安排本機構的工作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據其他社會組織的要求,安排其所屬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對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確定的承辦人員名單回復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按照一般理解,此處的其他社會組織當與受援人具備一定的聯系,例如殘疾人聯合會與殘疾人之間的關系。高校與受援人之間往往不具備該種聯系。另,高校教師因與高校之間存在人事關系,自可定義為高校的所屬人員。在校本科生與高校之間實為教育服務合同法律關系,其是否屬于高校的所屬人員尚有疑義。就第二、第三種模式而言,無論學生以律師助理還是以法律援助志愿者的身份參與訴訟,本質上均屬于公民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公民人擔任刑事案件中的辯護人存在一定障礙,且客觀上不利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護。即使是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法律對公民人的資格都做出了嚴格的限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可以作為訴訟人”,又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八十七條第三、四項的規定,“(三)事務屬于該社會團體章程載明的業務范圍;(四)被推薦的公民是該社會團體的負責人或者與該社會團體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訴訟事務不屬于高校章程所載明的業務范圍,另外,本科生與高校之間也沒有合法的勞動人事關系,故而,在校本科生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公民人基本要求。如果嚴格執行前述規定,即使高校或與其合作的律師事務所向司法機關出具公函或介紹信,在校本科生直接參與訴訟活動也是違法的。在教學實踐中,在有律師資格的指導教師同時擔任人的情況下,如果對方當事人(公訴機關)未就此提出異議,法院往往會默認前述違法的事實。筆者認為,任何在法律面前“打球”的行為,都會給學生學習法律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將使法學高等教育喪失應有的價值。針對上述問題,部分高校采取分別培養的方式,即讓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通過司法考試)的學生獨立參與訴訟,未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學生從事一些事務性的工作。[5]根據獲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需具備本科以上學歷的最低要求(參見«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第15條的規定),上述方案已經排除了在校本科生參與訴訟的可能。即使是已經獲得法律職業資格的在校研究生,在未依據«律師法»獲得執業律師或實習人員資格之前(因人事檔案由學校保管,高校在讀研究生是無法申請律師實習的),從事訴訟業務也存在著相同的法律障礙。另有一些現實法律障礙阻礙了本科生參與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例如辦理刑事案件的閱卷權利,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辦理民事案件的調查取證的權利等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解決上述問題的最佳方案似乎只能依賴于相關立法的完善,[4]即通過法律賦予在校學生參與法律援助案件訴訟的資格,并保障其參與訴訟的必要權利。筆者對此并不樂觀,立法者將難以衡量高校學生參與訴訟活動的利弊。為保證訴訟活動的嚴肅性,避免因學生參與訴訟所帶來的不確定因素,立法者不會產生將學生參與訴訟寫進訴訟法的動機,更遑論通過立法保障學生參與訴訟的具體權益。有學者提出通過立法明確民間法律援助機構的法律地位,[7]這種設想亦過于理想化,民間法律援助機構的設置標準、監督體系、與民事訴訟制度相銜接等都是亟待解決的問題。修正訴訟法誠然困難重重,但修正«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則存在現實的可能,即將法律援助機構能夠指派的人員范圍擴大到法律院系師生。若如此,除前述第一種教學模式外,第二、第三種模式將喪失生存空間。從另一個角度來講,相比第二、三種模式,第一種模式將提供更為豐富的案件來源。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法律援助條例»做出前述修正,在校本科生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具體訴訟業務也不是沒有條件限制的。首先,其承辦的案件應由具有執業律師資格的人員擔任指導教師(本校教師能夠勝任更佳),并作為案件的第一(辯護)人。其次,在校本科生應該經過由司法行政部門組織的必要的培訓和考核,并確定一定的遴選和淘汰機制。通過考核的學生由法律援助中心發放法律援助志愿者證書,并將志愿者名單報當地司法機關備案。法律援助志愿者只能承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案件,并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監管。這種做法的主要弊端是將會限制參與法律援助實訓活動的學生人數,從而使部分學生無法獲得直接參與案件辦理的機會??紤]到在校本科生對實踐教學環節的需求和興趣各異,加之學生法律實踐能力的實際差異,法律援助實訓課程也只能以選修課或興趣小組的形式存在。
二、影響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的因素
法學高等教育與法律援助之整合,必不能以犧牲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質量為代價,因此,有必要對在校本科生參與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能力進行評估。法學專業本科生參與法律援助實訓課程,無論是口頭法律咨詢還是協助(或獨立)辦理案件,都將承受與虛擬案件討論不同的壓力。在課堂教學模式下,即使是具有一定對抗性質的模擬法庭訓練,都不足以讓學生產生足夠的壓力和焦慮。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可能是,虛擬案件對學生犯錯誤的寬容,使得學生難以真正產生責任感。而在法律援助實訓課程中,微小的錯誤可能導致受援人難以估量的損失。誠然,這會使學生產生自主學習(例如自行查閱法律規定,以避免錯誤)的動機,但仍然無法完全避免損失的發生。如果因為學生過失導致受援人的損失,即使援助服務是無償的,也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有學者對高校兼職律師的專業執業水準提出質疑(不容否認的是,相對于我國律師整體執業水平來說,高校兼職律師群體尚具有一定的專業優勢),[8]在校本科生的專業水平無疑更為糟糕。在校本科生尚未經歷過完整的專業訓練,更缺乏足夠的社會經驗。在教學實踐中,部分高年級本科生無法勝任基本法律文書的撰寫工作,甚至無法勝任整理卷宗一類的事務性工作。學生能力的缺乏將不僅導致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質量的降低,而且會降低法律援助中心與高校繼續合作的意愿,乃至使社會公眾喪失對法學高等教育的信心。就學生個體而言,也難免產生自我評價降低等負面情緒,從而削弱其參與法律實踐的動機。還有一些因素可能影響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例如學生對本地方言的熟悉程度。在一些較為偏遠的地區這種因素體現得尤為明顯。教學實踐中,甚至發生因學生聽不懂地方方言,導致庭審筆錄完全沒有記載的情況。指導教師的參與或許能起到一定作用,但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前述問題,甚至產生學生對指導教師的依賴。
在教學實踐中,指導教師或許由于時間不足,或許受制于專業水平,而忽視對學生的指導。部分指導教師甚至將辦理法律援助案件視為自身的兼職律師業務,獨自承攬全部訴訟業務,以至于視學生參與為包袱和累贅。此時,法律援助實訓課程就完全喪失了實踐教學的意義。有學者指出,法律院系應提高“雙師型”教師的比重,并可以設置不承擔其他教學任務的專職實訓教師。[8]這不失為解決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質量問題的一種有效方案,但仍存不足。筆者認為,至少還可以采取下述措施:首先,設置法律援助案件的遴選機制,由指導教師選擇適宜由學生承辦的案件。遴選案件的目的在于擇取合適的案例以滿足法律援助實訓教學的需要。遴選案件主要考慮的因素有案件的性質與難易程度、案件所涉法律關系與理論教學內容的關系、審判程序及受援人的態度等。案件的難易程度尤為重要,直接決定了法律援助實訓環節的成敗。其次,建立規范化的辦案流程,明確指導教師的指導職責。除依前文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培訓與考核外,可以嘗試針對常見案件類型制作規范化的辦案流程,并印刷成冊。例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例中各項人身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等。當然,規范化的辦案流程僅能起到參考的作用,且只適用于較為簡單的案件,學生實踐操作仍無法脫離指導教師的實際指導。故而,仍有必要明確教師指導職責,并考慮建立獎懲措施。最后,保障受援人的知情同意權。無論學生是否擔任訴訟人,只要其直接或間接參與案件的辦理或討論,都應告知受援人并征得其同意。這不僅是尊重受援人權利的體現,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學生參與訴訟的風險。同時,可以考慮建立法律援助服務反饋制度,請受援人對參與案件辦理的學生進行評價,以作為法律援助實訓課程考核的依據之一。
三、其他應注意的問題
(一)學生需求
學生對實踐課程實際需求的不穩定性也是阻礙法律援助實訓課程順利進行的因素之一。在教學實踐中,相當數量的在校本科生參與法律實踐活動都缺乏明確的學習目標。漫無目的地參與實訓課程,學生在行為上表現出散漫、缺乏獨立思考、不負責任等特征。在高年級本科生中甚至有排斥參與法律援助實訓課程的傾向,原因可能有就業、考研等方面的壓力。也有部分學生雖然具有參與實訓課程的意愿,但在實訓課程結束后表示收獲較小,尚達不到法律援助實訓課程的教學目標。在價值多元化的社會,對于學生多元化的學習需求應予以尊重。法律援助實訓課程在法學本科人才培養方案中只能居于選修課的地位。強令學生參與法律援助實訓課程不僅無法獲得良好的教學效果,也是對學生學習需求的漠視。在實訓課程具體實施之前,應該對學生的參與意愿和具體需求進行調研,并借此修正法律援助實訓課程的實施方案。調研可以采取問卷調查的方式進行,也可以對個別學生進行需求訪談。經過調研,確定可能參與法律援助實訓課程的學生人數,按照學生對實訓課程的實際需求,可以將學生劃分為若干主題實訓小組。主題實訓小組可以按照不同的案件類型來組建,例如婚姻家庭類、勞動爭議類、交通事故類、刑事類等。這樣做的益處在于可以發揮指導教師的業務專長,為每一個主題實訓小組配備專門的指導教師。
(二)考核與評價
【關鍵詞】診所式教學模式 法律診所 高職
【中圖分類號】G【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450-9889(2013)10C-
0080-03
診所式教學模式是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在美國各法學院興起的一種新型的教學模式。這種法律教學模式已成為當今世界法學教育改革的一種趨勢。其教學目標是培養學生正義感和社會責任感,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筆者認為,在高職高專院校,尤其是法律教學課程中推廣診所式教學模式不僅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必將收到良好的教學效果。
一、診所式教學模式的含義及特點
診所式教學模式起源于美國,是一種通過學生參與辦理真實案件,培養其實踐能力的新型教學模式。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參與法律的實際應用,培養實踐能力,縮小理論知識與實踐能力的距離,促進學生的正義感和社會責任感的培養。診所式教學模式以其提供“學習如何從實踐中學習”,以及打破法律部門的疆界和固定程式的局限,提高學生綜合運用法律規范能力和法學理論水平的獨特理念和教育方法,對傳統法學教育培養方式和目標提出了挑戰,被稱之為“新興的實踐性教學模式”。
與傳統教學模式相比,診所式教學模式具有以下特點:
(一)診所式教學模式更加強調實踐能力的培養
法律專業的特點就是應用性特別強,因此法學教育不僅要傳授理論知識,更重要的是培養實踐能力。我國傳統法學教育的主要目標是使學生掌握法律知識,而診所式教學模式的主要目標是培養學生運用法律的能力,它彌補了以往教學模式僅以講授形式灌輸知識的不足。通過診所式教學模式中模擬練習、真正案件等教學方式,學生可以積累實務經驗和處理法律事務的技巧。通過與形形的人接觸,學生可以提高溝通和語言表達能力,樹立處理各種法律事務的自信心,全面提升個人綜合素質。
(二)診所式教學模式在教學內容上更加突出實踐性
診所式教學模式又稱為“通過實踐學習”,即在教師的監督和指導下,通過學生參與法律程序的實踐來進行教學。在傳統法律教育中,教師用講授的方式傳授抽象的理論,通過討論假想的教學案例進行實踐教學,學生只能被動接受知識,并用相關知識去分析教學案例,這些教學案例通常是為了讓學生消化本章節的知識而編造的,簡單且有針對性。學生一旦面對社會現實中的真實案例就會無從下手。診所式教學模式讓學生能夠從案件最初的階段,比如案件的受理、當事人陳述開始,親身參與案件處理過程中多個方面的實踐,學會從專業的角度去審視案件,能夠從更深層次去理解并運用法律。
(三)診所式教學模式中教學方法變得更加多樣化
診所式教學模式與其他教學模式最大的區別是具有新穎性和獨特性。除了傳統的講授外,診所式教學模式還采用多種不同類型的教學方法,主要包括提問式教學法、對談式教學法、互動式教學法、模擬訓練教學法、個案分析教學法等。
(四)診所式教學模式在教學理念上注重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
診所式教學模式讓學生參與真實案件的處理,在這個過程中,學生通過幫助當事人解決法律問題,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等手段,增強社會責任感和正義感,提高對法律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的認識程度。這些正是職業法律人必須具備的,而傳統法律教育在這方面卻顯得先天不足。
二、高職高專院校推廣診所式教學模式所面臨的問題
(一)對診所式教學模式認識有偏差
診所式教學模式與我國傳統法學教學模式大相徑庭,主要因為兩者的理念存在偏差。我國的法學教育強調法律的理論性、邏輯性、概念性和系統性,重理論素養,輕實踐訓練。教師和學生都已經習慣講授式的教學方法。大部分的教師認為,學生在校期間只有短短幾年,應利用這段時期培養理論研究能力和法律素養,畢業以后還有相當長的時間可以從實踐中學習,因此,在校期間應注重理論知識的學習和理論素質的培養。再加上有些教師對診所式教學模式了解不夠,還有這種新型的教學模式所需的各方面條件尚未完備,很少有教師愿意積極嘗試這種教學模式,這樣會在很大程度上減弱診所式教學模式的影響力和覆蓋面。
(二)法律診所案源匱乏
診所式教學模式的推廣需要有穩定豐富的案源。診所式教學模式的目的就是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達到這一目的的方式就是學生必須要辦理真實案件。而學生執業的能力和素質得不到社會的認可,診所式教學模式比較難以找到可以提高學生實踐能力的真實案例,不能形成完整的教學環節,這是難以推廣診所式教學模式的原因之一。
案源匱乏的原因有以下三點:一是學生沒有法律執業資格,辦案只能以公民的身份,學生也沒有執業經驗,即使有指導教師參與辦案,學生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不收取任何費用,也很少有當事人愿意將關系自己重大利益的案件交給沒有執業資格和執業經驗的學生去辦理。二是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由學生來辦理,有些案件特別復雜,學生根本沒有能力辦理,所以必須對案源進行選擇。三是診所式教學模式的宣傳力度不夠,大家對法律診所不是很了解,并不知道法律診所可以提供免費的法律援助服務,即使需要也不知道向法律診所尋求法律援助。
如果不用真實案源進行教學,那么診所式教學模式就會類似于傳統的案例教學、模擬法庭,不能達到預期培養學生實踐能力的教學目的,學生也無法在辦理真實案件中學習到法律實務技巧,更不用說對學生正義感和社會責任感的培養。因此,案源匱乏是診所式教學模式推廣所必須要解決的問題之一。
(三)資金匱乏
診所式教學模式是一項花銷昂貴的教學模式,實施診所教學需要投入一定資金,資金匱乏成了推廣診所教學的最大困難之一。我國大學生的學費和生活費主要靠父母供給,讓學生來負擔診所教學的經費絕不可能。相對于傳統教學而言,診所教學更難獲得學校教育經費的支持。如果完全讓學校承擔這部分經費,無疑會加重學校教學經費的負擔,特別是有些高校教學經費本來就不足,這樣將直接影響學校領導支持診所教學的積極性。我國目前的法律診所主要依賴美國福特基金會以及中國法學會診所教育委員會提供的資助,但經費有限,不足以支持法律診所的長期發展。現在有部分高校設立法律診所,但是大部分法律診所因為沒有足夠而穩定的資金保障,運行情況并不理想。
(四)教師隊伍的建設問題突出
要想推廣診所式教學模式,必須要建設好教師隊伍,確保師資隊伍的質量和數量。美國法律診所教師隊伍的組成,基本上是從法學院原有的教師隊伍之外另行聘請有豐富律師實務經驗并熱愛法學教育工作的人,而且大部分診所教師是專職的,無須承擔法律診所課程之外的其他法律課程,在職稱晉升上也有不同于法學院其他教師晉升職稱的評價指標?,F在,高職高專院校受人事、編制、職稱等制度的制約,法律系不可能另行聘請專職診所教師,借鑒已設立法律診所的學校的經驗,法律診所教師基本是從現有的師資隊伍中挑選的。這些老師不僅要負擔傳統課程的講授任務和科研工作,還要兼顧新開設的法律診所課程,時間、精力不足,教學質量和效果肯定會大打折扣。
法律診所教師既需要懂法律理論又要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在開展診所教育之前先制定好教學計劃,根據不同的案件和法律事務安排學生參與,確保每個學生能夠參與各種類型的案件和法律事務。指導教師要和學生一起參與案件解決,在這個過程中向學生講授相關的法律理論知識?,F在高職高專院校中大部分老師并沒有法律執業資格,也沒有任何實踐經驗,只能在課堂上進行理論知識的講授,沒有能力指導學生進行診所教育,不能適應診所式教學模式。
法律診所教育通常以小組形式開展教學,一般每個小組有10個學生和1個指導老師。而在傳統的法學教育中,一般進行班級教學,每個班級大約50個學生。因此,相比較傳統法律教學方式,診所式教學模式的推廣需要更多的師資力量。
(五)評價體系問題
教學評價一直是教師和學生最關注的問題。在傳統法學教育中,考試的成績是評價學生學習成果最重要的標準,同樣也是評價教師的標準之一。學生成績是一種非常客觀的評價方法,但是我們法學科目的考試通??嫉木褪欠芍R的記憶,而對實踐能力、分析案情能力和推理案件能力,很難通過這種傳統的評價形式來檢驗。這種評價體系不利于學生綜合能力和素質的培養,學生習慣于考前死記硬背應付考試,不注重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素質,工作以后很難用自己所學的知識來解決實際生活中的法律問題。而診所式教學模式很注重培養學生實際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彌補傳統教育的不足,但是這種新型的教學模式沒有完整的教學評價體系,勢必影響到其普遍推廣。
三、高職高專院校推廣診所式教學模式的構想
(一)重新審視診所式教學模式
要想在高職高專院校推廣診所式教學模式,最先要做的是正確認識和深入領會這種新型的教學模式的理念。人們普遍認為診所式教學模式的理念是以法律職業技能培訓為主,希望通過提高實務操作動手能力來提高法律素質,這其實只是對診所式教學模式理念的片面解讀。對法律正義的崇尚,對法律職業的忠誠,對社會責任的高度認識,這才是推行診所法律教育的理念。所以我們必須重新審視診所式教學模式,深刻領會其理念。如果我們教師僅僅是傳授理論知識,不重視對學生正義感和社會責任感的培養,我們的法律教育很難獲得廣泛的社會認同和支持。所以,我們應加大診所式教學模式的宣傳力度,讓更多的老師了解和認識這種新型的教學模式,領會到它較之傳統教育不同的理念,從而發現它的巨大優勢。這樣才會有更多的老師愿意積極嘗試這種教學模式,為這種教學模式作出努力。
(二)確保案源充足
要想確保穩定、持續的案源,必須要贏得當事人對法律診所的信任;要想贏得信任,必須建立完善的法律診所管理制度和提高學生的執業素質和能力。一是多進行模擬訓練,包括立案、接待和咨詢、調查取證、談判、法庭辯論等內容。還可以利用音像設備重復模擬訓練,以擴大參與面和達到最好的訓練效果。二是與法律援助中心合作。高職高專院校可以與法律援助中心密切聯系和合作。高校設立的法律診所可以作為民間的法律援助機構,法律診所的學生可以向需要接受法律援助的人提供無償法律服務。這樣既可以緩解法律援助中心人力不足而無法滿足弱勢群體對法律服務需求的問題,又可以給法律診所提供穩定豐富的案源。三是制定一套完整的法律診所的管理制度,如比較完善的案件審批制度、法律診所章程、值班制度、辦案工作流程、卷宗歸檔辦法和經費使用辦法,可以增加當事人對法律診所的信任程度。完善的管理制度是高效率和高質量法律服務的保證,只有制定并嚴格執行完善的管理制度,才能贏得當事人的信任。四是法律實務經驗豐富的教師或者律師參與辦理案件也可以吸引更多的當事人,這種優質且免費的法律援助服務非常適合那些經濟狀況不佳的當事人,他們愿意選擇法律診所提供的法律服務。確保案源最重要的保證就是法律診所的所有成員不斷努力換來的良好口碑。
(三)多渠道籌集資金
診所式教學模式需要比傳統教學模式投入更多的資金。法律診所的建立和日常運行都需一定的資金保障。開拓多種渠道籌集資金才能確保法律診所的正常運轉,可以從學校經費、國家財政、社會支持、社會基金等多方面積極籌集。
一是學校的支持。高??梢詫⒃\所式教學模式的課程納入學生的培養計劃,加大課時和學分的分配力度,確保有穩定的經費來源。另外,學校也可從教學經費或學生活動經費中撥付??畋U显\所式教學模式的推廣。
二是政府和相關司法部門的支持。法律診所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弱勢群體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為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和社會的和諧發展發揮積極的作用,因此有理由向政府和相關司法部門爭取專項經費用于推廣診所式教學模式和法律診所的日常開支。同時爭取得到政府的照顧政策,許可法律診所的學生在辦理非法律援助案件時收取一定費用,以保障法律診所的經費來源。
三是社會支持。大力宣傳法律診所的教育理念和公益性質,發揮新聞媒體的力量,讓公眾認識和了解法律診所,并認同和支持法律診所的開辦。通過宣傳,法律診所可以接受到社會捐贈,案源也會增加,診所的經費自然就有保障。
四是社會基金的支持。法律診所作為民間的法律援助機構,向弱勢群體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因此可以向慈善基金申請資助,也可以設立“法律援助專項慈善基金”,接受社會捐助,還可以向國外有關基金會比如美國福特基金會尋求支持。
(四)多舉措解決師資問題
診所式教學模式需要雙師型教師作為指導教師,所謂的雙師型教師即既是教師又是律師,這樣的教師既具有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又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要普遍推廣診所式教學模式,高職高專院校必須加強師資力量的建設。
一是鼓勵教師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法律診所教育對法學教師提出新的命題,傳統的講授不適合新型教學模式,為了讓更多的教師掌握這種新型的教學模式,學校應鼓勵教師取得法律職業的執業資格,多參加法律事務工作,從事兼職律師工作,積累法律職業經驗和技能。
二是可以從優秀律師或者退休的法官、檢察官中引進法律診所兼職教師。他們有著深厚的法律理論素養和豐富的實務經驗,無需進行任何培訓,非常適合做法律診所的教師,他們的加入又可以推動理論與實務的互動交流。
三是學??梢詮默F有師資隊伍中挑選一些有能力且愿意從事診所教育的教師作為專職的法律診所教師培養,組建專職的法律診所指導教師隊伍,并保證其待遇、編制和晉升機會與其他專任教師相同。
(五)建立一套獨立的評價體系
診所式教學模式不應該使用傳統的法學教學評價體系,建立一套獨立的評價體系制度勢在必行。診所式教學模式的教學評價不需要進行考試,要根據其教學目標建立一套獨立的評價體系對學生的學習成果進行評價。診所式教學模式評價的是學生在處理法律實務過程中反映出的處理法律事務的實踐能力。評價標準的構成應是復合型的,包括承辦案件的結果、當事人的評價及學生通過辦案獲得的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知識和技能等各種因素。診所式法學教育可采用學生自我評價、客戶評價、學生辦案小組內互評、教師評價等多種評價方式。在多種評價方式中,學生自評是很重要的,學生最關心案件的成敗,當事人對判決結果是否滿意,自己在辦理案件中的收獲,學生可以根據這些方面對自己的表現進行評價。在這個評價體系中,案件的成敗是很重要的,但比這個更重要的是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學生是否積累了辦案的思路、方法、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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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是診所法律教育的發源地,這一獨特的法律教育方法之所以在20世紀60年代的美國產生,有其深厚的社會歷史背景。20世紀60年代以前,在美國大學法學院占絕對主導地位的法律教學方法是案例分析教學法,該方法由曾擔任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的蘭德爾教授于1870年提出?!斑@種教學法變教師獨角戲式的講演為教師、學生間的問答,要求學生從司法審判的角度去閱讀案例,通過案例進行推理,學會從特殊情況演繹出一般原理?!盵1]這一教學方法的最顯著意義在于擺脫了教師在課堂教學中的大包大攬地位,在較大程度上提高了學生主動參與課堂教學的積極性,激發了學生的熱情,鍛煉和培養了學生運用所學的法律知識分析和處理案件的能力,因而備受推崇并被各大法學院所襲用。然而,這一教學方法并非完美無缺,因為教師要求學生在課前閱讀并在課堂教學中討論的案例,都是過去所發生的并且已有司法判決結果的判例,而并非現時發生的尚待處理的“鮮活”案件,因此學生在討論時會產生若即若離的時空距離感,而缺乏置身其中的真實感受。此外,它“忽略了法律實踐中其它領域諸如會見、咨詢、事實調查、調解、談判、起草文件中的許多基本技能,而且也忽略了在判斷力、職業責任心以及理解法律和律師的社會角色等方面對學生們的培養?!盵1]鑒于這些缺陷,自20世紀60年代初起,雖然案例分析教學法在美國法學院的教學活動中仍保持著不可或缺的地位,但已不再像過去那樣“獨領”而風光無限,開始遭受現實主義法律教育家的挑戰與質疑。正當其時,美國社會進入了劇烈轉型期,民眾的權利意識被喚醒,民權運動在各地風起云涌,由此引發了各類訴訟案件的急劇增加。在這一情勢下,原先由律師作為單純責任主體的法律援助制度已不能滿足社會對法律的多元化需求,這就為法學院的學生服務社會提供了極大的空間,也為診所法律教育的萌生提供了難得的契機。正是在此背景下,診所法律教育一經提出,便受到法學院師生及社會各界的普遍歡迎,并從此蓬蓬勃勃地發展起來。目前,診所法律教育已經成為美國法學院普遍施行的法律教育方法,美國律師協會甚至要求其認可的法學院必須開設至少一種形式的診所法律教育課程。事實上,美國的很多法學院尤其是名校的法學院,往往開設幾種乃至十幾種診所法律教育課程。例如,哈佛大學法學院有刑事法律診所、勞動法律診所、商事法律診所、人權法律診所等,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興趣進行選擇。著名的斯坦福大學也設立了包括刑事法律診所、環境法律診所、移民法律診所在內的十多個診所。2006年1月至2006年7月,筆者曾赴美國加州McGeogre法學院進修半年,該法學院雖然無法與哈佛大學法學院、耶魯大學法學院相媲美,但其在診所法律教育方面卻毫不遜色。根據筆者的了解,該校的診所課程也超過十種,專職診所教師就有十多名。診所的面積累計超過500平方米,除了十多間診所辦公室外,還有會見室、談話室、文印室、檔案室、圖書室等。診所內設施齊全,干凈整潔,其對診所法律教育的重視程度由此可見一斑。從開設的診所的類型來看,大致可分為兩種:一種是校內診所或稱“內設式診所”。在這種模式的法律診所中,學生直接與自己學校的診所指導教師發生聯系,學生在指導教師的具體指導下,為有關的當事人提供直接的,直至完成一件案件的全部工作。第二種是校外診所或稱“外置式診所”。在這種模式的診所中,學生被安置在法學院之外的一定機構中,并且在非教師的法律從業人員的指導下從事直接的法律服務工作。在上述法律診所設立的不同模式中,由于第一種模式的診所使學生更加直接地面向社會,能夠直接為貧困的當事人提供真實而具體的服務,同時也不脫離法學院教師的密切指導,所以在美國法學院所設立的法律診所中,被更加廣泛地采用。
二、診所法律教育在我國的產生及發展
在我國,診所法律教育屬于新生事物。2000年9月,在美國福特基金會的大力支持下,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等國內7所著名的高校,率先引入美國診所法律教育模式,分別開設了診所法律教育課程,此舉標志著診所法律教育在中國正式登陸。2001年9月,西北政法大學、四川大學、中山大學加入診所法律教育項目。2002年,云南大學獲準加入。2003年,貴州民族學院、南陽理工學院獲準加入。隨著診所法律教育課程的推廣,越來越多的高校教師和學生表現出對這一新型法律教育課程和教學方式的極大興趣,陸續有若干學校申請加入到這一集體中來。[2]很顯然,診所法律教育在剛剛進入中國的幾年時間里,就初步顯現了其非凡的生命力,受到了法學教育界的密切關注。上述各校引入診所法律教育模式后,紛紛在此領域進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例如,北京大學“建立了學生法律服務中心,它既是診所教育的一個載體,又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服務機構。學生在診所課堂上接受診所教育,在法律服務中心在診所教師的指導下法律援助案件,診所學生通過課內的學習和課外的實踐,提高了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盵3]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的診所法律教育以“大學生志愿者法律援助中心”為依托,選擇的案件以刑事案件為主,附帶培養學生適應其它案件的綜合素質和能力。[3]自2007年9月起,隨著國內理論和實務部門對刑事和解的廣泛認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又不失時機地開設了刑事和解法律診所。華東政法大學成立診所法律教育中心后,制定了教學大綱,確定了教學規范,把診所法律教育納入了制度化的軌道。他們“以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為基礎,診所學生援助案件,參加辦案的全過程,為社會弱者提供法律服務。診所法律教育在其初期發展過程中,非常重視自身的組織機構的建設。2002年7月,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診所法律教育專業委員會正式宣告成立。該會是全國診所法律教育工作者、診所法律教育管理者等自愿參加的非盈利的學術團體,是從事診所法律教育教學理論與實踐研究的學術性組織。該會自成立以來,充分利用福特基金會所提供的資助,并廣泛募集其它捐助資金,開展了一系列的診所法律教育交流活動,多次召開研討會,組織出版診所法律教育的教材,對推動診所法律教育在我國的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截止2009年12月,該會旗下已有117個會員單位。值得一提的是,有些法學院校雖然沒有正式加入診所法律教育專業委員會,但也接受了診所法律教育的基本理念,并自發地在教學活動中嘗試采用這一教學方法。例如,蘇州大學法學院在美國國際勞工權利基金組織資助下,于2008年成立了勞動法診所。該診所是集勞動法教學和勞動爭議案件咨詢為一體的法律服務機構,旨在讓學生在教師及專職律師的指導下,通過處理真實的勞動糾紛案件來培養學生處理法律實務的能力,熟悉辦案流程,同時給弱勢勞動者一個維權的法律武器。該診所成立后,已經為當地的一些低收入的勞動者提供了法律咨詢、訴訟文書、案件服務,取得了較好的社會反響。
三、診所法律教育的主要價值
產生于美國的診所法律教育之所以能在國內不少法學院校受到青睞,與其蘊涵的價值不可分離。筆者認為,就我國法律教育的狀況而言,診所法律教育的價值在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助于改變我國陳舊的法學教育模式
多年以來,我國的法學教育模式積弊甚多,其中最為明顯的便是教學方式陳舊。不少老師和學生已經習慣于“老師講,學生聽”的滿堂灌的“單向注入式”教學模式。顯而易見,這種教學方法無助于啟發學生的法律思維,更談不上培養學生的創造能力,尤其是無法培養學生處理實際案件的能力,反而容易造成學生學習方法的機械和大腦思維的僵化,難以在將來適應紛繁復雜的司法工作的需要?!皩W生腦海里堆積著法律概念‘廣義說’、‘狹義說’與‘構成要件說’等專門術語,法學教育被當成真理傳授,而不是培養激發懷疑與批判精神的一種方法。[4]多年來的實踐表明,法學教學方法的陳舊,嚴重阻礙著我國法學教學質量的提高,因而急需予以更新。法學教育有其內在的規律性與功能目標,它不僅要培養通曉法律知識的人才,而且要通過教育使這些人才具備對法律事務敏銳的思辨能力和分析處理能力。這一目標決定了法學教學方法的更新應當由片面強調教師在教學中的主導性向強調學生在學習中的能動性轉變。診所法律教育是對傳統的法學教學方式的顛覆,它強調了學生在具體案件處理中的能動作用,突出了學生的主體地位,教師則退居其后,這樣就能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激發起學習的熱情,從而產生較好的學習效果。
(二)有助于提高學生理論與實務相結合的能力
法學是一門應用型的學科,這一特點,決定了其教學必須注意理論與實踐的緊密結合。長期以來的實踐證明,如果對學生僅僅偏重于法學理論的灌輸,而忽視實踐能力的培養,則會造成即使學生的書本知識掌握的很好,考試成績優良,但到實際工作中也難以辦案的嚴重后果。反思我國的法學教育,在教育理念上,往往過分看重法學學說與抽象學理,而對法律實務問題的分析與研究則一般較為輕視,這一狀況勢必促使學生在學習時也會同樣重理論而輕實務,造成法學理論與法律實務之間的相互脫節,并最終導致“學生到社會上無論是執行業務、從事審判工作,或在行政機關進行法制工作,常無法學以致用”。不容否認,司法實務工作需要得到法學理論的指導,但反過來,法學理論熟稔于心,實務操作卻一片茫然,也是萬萬不行的。如何在理論學習與實務操作之間尋找到平衡的支點,確實值得思量。長期以來,在我國法律院系的教學計劃中,實踐性課程占整個教學計劃的比重很小,通常采用的有參觀或旁聽、組織模擬法庭、實習等。毋庸置疑,這幾種方法均有其內在的缺陷,而難以發揮其培養和鍛煉學生實際操作能力的功能。參觀或旁聽,學生成了典型的旁觀者和局外人,因而不可能真正地融入案件中去。組織模擬法庭,就是在教師的指導下,由學生擔任審判員、公訴人、辯護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模擬進行法庭審判,以獲取實踐技能的一種方法。
這一方法存在的問題主要是:(1)法庭審判活動的參與主體有限,因而在模擬庭審中,實際參與的學生數量很少;(2)模擬審判的案件材料,通常在審判前多日就發給學生,由學生各按其角色去準備,因而具有表演的性質;(3)模擬的案件畢竟是虛構的案件,學生通常不會產生融入案件處理過程的切身感受。畢業實習通常為時較短,況且法學院校大幅擴招后,實習單位和帶教老師的落實也非易事。事實上,在有些學校,實習目前已基本流于形式,學生甚至根本不去實習單位,實習期滿時由單位寫個鑒定、蓋個公章了事。在上述情勢下,如何促使學生將理論與實踐兩方面結合起來,尤其是在培養學生實踐能力方面走出一條創新之路?診所法律教育無疑是一個最佳的選擇。
(三)有助于培養學生良好的職業道德
法律專業的學生,從其畢業后的去向而言,主要是擔任司法官、律師或行政法制人員。司法官是社會正義的化身,象征著公平和公正,應具有剛正不阿的良好秉性;律師作為匡扶正義的使者,應具有仗義執言、維法護權的強烈意識;行政法制人員雖從事相關行業的管理工作,但信法為上并以身作則、率先垂范自是理所應當。可以說,上述職業除須具有專業法律知識外,良好的品行操守亦是不可缺少的。良好的品行操守不會與生俱來,也并非一朝一夕即可養成,而在這個“修煉”過程中,大學階段的教育是十分重要的一環。從我國法律教育的情況來看,多年以來未對這一問題引起足夠的重視,有關專業倫理方面的教育幾乎仍是空白,由此導致少數學生在校期間便品行不端,更多的學生則是在畢業后不久,即在社會不良風氣的熏染下,成為社會正義的叛逆者,其中不乏行賄受賄、等問題,這就對法學教育提出了嚴峻的挑戰。當務之急是通過有效的手段來促使學生樹立法律至上的信念,培養他們追求正義的思想品質,并教化他們奉行法律職業的倫理道德。筆者認為,診所法律教育即可作為有效手段之一,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因為診所的學生面對真實的案件、實際的當事人,更容易理解職業的責任感,更能冷靜地思考法律的價值,追求社會的公正,從而使法律教育與職業責任和道德有機結合起來。四、診所法律教育存在的問題診所法律教育在我國產生至今,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與此同時,也不乏問題的存在。
筆者認為,這些問題集中表現在下述幾個方面:(一)實踐型師資的匱乏診所法律教育離不開一支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師資隊伍。俗話說,“名師出高徒”。如果教師本身只是諳熟法學理論而對司法實踐狀況知之甚少,要想使指導出的學生具有較強的實踐能力,這顯然是不可能的事情。反觀我國法學院校教師隊伍的構成狀況,實踐型教師的匱乏幾成普遍的現象。其主要原因有:
一是老教師的陸續退休。上世紀80年代初,我國法學教育恢復初期,曾從公、檢、法、監獄調入了一些人員充實教師隊伍。這批人一般是五六十年代的法學院校畢業生,具有較為深厚的理論功底,同時長期在司法實踐部門工作,具有非常豐富的辦案經驗。就他們本身的條件而言,理論素養與實踐經驗集于一身,無疑是開展診所法律教育的極佳師資人選。但由于年齡的原因,這些老師已經陸續退休。
二是新教師的大量加盟。近年來,我國法學院系數量大幅擴張,在校學生急劇增加,由此導致師生比加大,教師隊伍吃緊,為了應急,只好吸收大量新教師加盟。這些新教師主要來源于這樣幾個途徑:(1)法學院校的碩博士畢業生。他們一直在學校求學,擁有的只是理論知識,缺乏實踐的機會,自然談不上實踐的能力。(2)引進的“海龜”。他們在海外留學或者工作,因而對國內的司法實務情況了解甚少。(3)從其他專業改行的教師。他們本身可能從事的是思想教育、政治理論等專業的教學工作,與法學專業有一定的差異,在其成長過程中,幾乎沒有接觸司法實務的機會。
三是教師評價機制的影響。教師評價機制對教師有著非同尋常的意義,直接影響著教師的各種切身利益。正是由于評價機制具有如此顯著的功效,因而它在無形中對教師產生了巨大的導向作用,迫使教師圍繞著評價機制所確立的各種指標來有的放矢地開展工作。就國內法學院校而言,目前主流的評價機制都無一例外地突出了科研在評價中的權重地位,不少教師削尖腦袋去發表學術論文、出版學術著作、申請科研項目。鑒于時間與精力的有限,只好無可奈何地將其它方面退居相對次要的地位。一個最為明顯的表現是,法學院校中,有些擁有律師執業證甚至具有多年兼職執業經驗的教師面臨上述情勢,在綜合權衡后,不得已放棄進行律師注冊,從而基本脫離了司法實務活動,這樣就使得開展診所法律教育的潛在師資進一步萎縮。
(二)學生積極性的不足學生是診所法律教育的主體之一,只有學生對診所法律教育抱以極大的熱情,才會積極主動地參與其中,診所法律教育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反之,則很難有好的成效。就目前診所法律教育開展的情況來看,雖然不排除有些院校的學生對此仍保持較高的熱情,參與度較高,但就總體而言,則難以令人滿意。之所以出現這樣的情況,是因為法律專業的學生相對其它專業的學生來說,當下面臨的壓力更多、更大。這些壓力主要有:
第一,學習的壓力。法律專業的培養目標是以法治國家所要求的法律職業人才規格為基準,以法學教育規律為指導,培養具有扎實的法學專業理論知識,具有較高的思想道德素質和文化素質的專門人才。為了實現這一培養目標,法律專業所開設的課程除了公共課以外,還包括法理學、憲法學、法制史學、刑法學、民法學等專業課程,總計達到近30門必修課和選修課。要全面地掌握這些課程的基本知識和基礎理論,學生必須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他們所承擔的學習壓力是顯而易見的。
第二,考試的壓力。法律專業的學生在學習上述課程后,都要通過這些課程的考試才能獲得相應的學分。如果說通過這些課程的考試尚不需太大壓力的話,那么司法考試對法律專業的學生就絕對是巨大的壓力了。司法考試是法律專業學生進入法官、檢察官、律師隊伍的門檻,而司法考試又被稱為“天下第一難”的考試,既對學生掌握法律知識的廣度進行考察,又對學生掌握法律知識的深度進行考察,要想通過這一考試,絕對不是輕而易舉之事,同樣會對法律專業的學生形成巨大的壓力。
第三,就業的壓力。近些年,法學專業招生規模的盲目擴大,使得每年畢業的學生數量已經達到相當可觀的規模,并由此造成了就業市場的殘酷競爭,法律專業已經成為就業率最低的專業之一。面對這一嚴峻的就業形勢,不少學生未雨綢繆,為了能順利謀得一個飯碗,在畢業前一年甚至更早就開始跑人才市場、參加招聘會、投遞簡歷、接受面試,就業對法律專業學生的壓力由此可見一斑。上述三個方面的壓力,促使學生在校期間不得不采取務實的態度,把精力放在課程學習、應付考試和求職上,而很難顧及實踐能力的培養,因此在普遍的意義上,目前法律專業的學生并不太熱衷診所法律教育,參與的積極性不高,這一現象就不難理解。在就業去向尚是個未知數的情況下,要求學生注重實踐能力的鍛煉和培養,并花費相當的時間和精力參與診所法律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對學生的苛求。
(三)缺乏充足的經費保障診所法律教育是一種需要大量資金投入的教育方式,如果沒有充足的資金予以保障,法律診所將難以正常運作。從美國法學院的情況來看,通常將診所法律教育所需的資金單獨做預算,且數額不菲,此外,診所本身也會通過多種途徑向校友或企業募集資金。著名的普林斯頓大學法學院曾從校友處一次就募得150萬美金,并??顚S糜谠\所法律教育。反觀我國,在資金方面嚴重短缺,沒有保障。事實上,最初開展診所法律教育,便是得益于美國福特基金會的大力資助,直到今天,診所法律教育方面的不少活動,仍然是依靠該基金會的慷慨解囊。問題在于,依靠國外資助,終究不是長久之計,一旦“斷糧”,后果可想而知。解決之策只能是依靠自己。雖然已有一些學校為診所法律教育的開展撥出了款項,但畢竟數額較少,難以滿足診所運行的需要。如何合理配置教育資源,多渠道籌措資金,以避免診所的運作陷入尷尬境地,的確值得思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