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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醫療法律知識范文

        醫療法律知識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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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法律知識

        第1篇:醫療法律知識范文

        心律失常是指心臟電沖動的頻率,節律,傳導及起源部位的異常。是臨床上常見的心血管疾病之一,屬祖國醫學“心悸”,“怔忡”,“胸痹”的范疇。其臨床表現為心慌,胸悶,汗出,頭暈目眩,夜寐不安,脈象多促,結,代,數,疾,滑等。心電圖表現為心動過速(包括房早,室早等),過緩,心律不齊等。近幾年來隨著新技術的出現,中醫體系的完善,以及對中醫藥的深入研究,中醫藥對于心律失常的治療有了很大的進展。2008年~2010年,筆者采用益氣養陰方法治療心律失常35例,取得了明顯療效,總結報道如下:

        1臨床資料

        70例均為本院門診病人,均符合《心血管疾病診斷標準》(1)的心律失常診斷標準,并經心電圖及臨床相關檢查排除嚴重心功能不全,及合并腦血管,肝腎等系統嚴重疾病的患者。將其隨機分為治療組和對照組。治療組35例,男20例,女15例,年齡最大84歲,最小36歲,其中頻發房早12例,陣發性房速2例,持續性房顫10例,頻發室早6例,多源性早搏5例。對照組35例,男22例,女13例。年齡最大80歲,最小41歲,其中頻發房早10例,短陣房速1例,持續性房顫11例,頻發室早7例,陣發性房顫2例,多源性早搏4例。兩組患者一般資料對比,差別無統計學意義(P>0.05),具有可比性。

        2治療方法

        入選患者在停用抗心律失常相關藥物1周后,對照組口服倍他樂克片25mgq12hp.o.治療組在對照組的基礎上加用益氣養陰方。藥物組成:西洋參20三七10甘松10丹參20琥珀4黃精10麥冬15五味子6炙甘草10水煎服,日一劑。

        2組治療均以4周為1療程,一個療程后判定療效。

        3療效判定標準

        3.1臨床療效判定標準

        顯效:癥狀基本或完全消失,心電圖心律失常表現消失或減少90%以上。

        有效:癥狀明顯改善,心電圖陽性表現減少50%~90%。

        無效:癥狀無明顯改善,心電圖陽性表現無明顯變化或減少不足50%。

        3.2動態心電圖療效判定標準

        顯效:動態心電圖明顯改善,異位搏動減少90%以上。

        有效:動態心電圖明顯改善,早搏減少50%以上,陣發性心律失常持續時間較前縮短50%以上,或頻發轉為多發或多發轉為偶發。

        無效:動態心電圖無變化或加重。

        4結果

        兩組患者在治療過程中均未出現任何明顯不良反應。

        4.1兩組療效對比見表1,經Ridit分析,u=2.36,p

        組別 例數 顯效 有效 無效 有效率

        治療組 35 18 12 5 85.7%

        對照組 35 13 11 11 68.6%

        4.2兩組動態心電圖療效對比見表2,經Ridit分析,u=2.06,p

        組別 例數 顯效 有效 無效 有效率

        治療組 35 16 13 6 82.9%

        對照組 35 13 10 12 65.7%

        5討論

        心律失常是屬于中醫學心悸,怔忡,胸痹的范疇,是常見的臨床病癥。從中醫學角度分析,心律失常的發生多為本虛標實之證,其病位在心,病機以氣陰兩虛,血脈瘀滯為主,因此采用益氣養陰,活血化瘀之法治療心律失常獲得一定療效。經現代藥理學研究證實:西洋參具有抗心律失常,抗心肌缺血,心肌氧化,強化心肌收縮力的作用。甘松為多年生草本植物,有強烈的松節油香氣,具有抗心律不齊的作用。其對異位節律的作用,類似于奎尼丁(2)。三七,丹參均有不同程度的擴張冠狀動脈,降低冠脈阻力,增加冠脈流量,改善心肌缺血和抗心律失常的作用(3)。黃精具有抗心律失常,延緩心電位的傳導,抑制異位節律的發生的作用,并且能調節生理機能,增加抗病能力。麥冬,五味子可以調節植物神經功能,擴張冠狀動脈,增加冠脈血流,改善心肌供血,起到治療早搏的作用。琥珀能重鎮安神。炙甘草同樣具有良好的抗心律失常作用。因此運用益氣養陰方治療心律失常,對改善心律失常臨床療效顯著安全,且副作用輕微,值得臨床推廣使用。

        參考文獻:

        [1]元柏民,劉書旺,楊廣勇等.心血管病診斷標準[M].北京;學苑出版社,1992:32―64.

        第2篇:醫療法律知識范文

        1、什么是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因實現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而發生的勞動糾紛。它有如下特征:一是發生在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一方是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團體、個體工商戶等,另一方是該用人單位的職工。二是爭議的內容是特定的,必須是實現勞動權利和義務方面的問題,如因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及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該怎么辦?(特別提醒您:申請仲裁有時限要求!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出。)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后,可通過下列程序解決:

        (1)雙方協商解決。

        (2)調解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自愿申請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也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調解。勞動者還可

        (3)仲裁解決。雙方不愿或無法通過上述兩種方式解決的,可自發生勞動爭議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4)訴訟解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書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訟。對基層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還可以向當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的判決結果為終審判決,即時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仲裁裁決不服怎么辦?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

        3、我國處理勞動爭議有哪些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七條、第十二條及第三十條的規定,我國目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縣、市、市轄區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4、勞動保障監察的內容是什么?

        勞動保障監察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理的行政執法行為。

        勞動保障監察的內容是:

        (1)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情況;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3)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4)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情況;

        (5)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6)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7)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8)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情況,勞動者應當自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投訴。

        5、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哪些勞動爭議?

        根據《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的各類人員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

        (5)因認定無效勞動合同、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職工流動、因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經濟補償和賠償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受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6、當事人應當向哪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市轄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重大的勞動爭議案件,可由省轄市或省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

        7、當事人雙方不在同一地區的勞動爭議如何處理?

        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通常情況下,由職工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工資關系所在地”是指工資發放單位所在地。

        對工資關系與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簽訂或履行勞動合同不在同一地區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也可以由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有關仲裁條款中約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8、在仲裁 程序中,勞動者可否要求先行給付被拖欠的工資或醫療費?

        為了能夠及時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針對用人單位下列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仲裁委員會經初步審理,可以采用“部分裁決”的形式裁決用人單位先行向勞動者支付:

        (1)企業無故拖欠、扣罰或停發工資超過3個月,致使職工生活確無保障的;

        (2)職工因工負傷,企業不支付急需的醫療費的;

        (3)職工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不支付急需的醫療費的。

        9、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該在多長時間內做出裁決?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該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做出仲裁裁決。由于案件情況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適當延長,但最長延期不得超過30日。

        10、當事人對生效的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不執行怎么辦?

        仲裁庭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庭進行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應當作出仲裁裁決。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仲裁裁決在15日內不,期滿后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對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嚴格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1、勞動者哪些權益受損害可向工會求助?

        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維護職工權益是其基本職責。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12、哪些手段不能用來維護勞動者自身的合法權利?

        農民進城務工時,如果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比如遇到干完活拿不到工資、被別人欠債不還等情況,農民工朋友一定要注意,要通過合法的手段,依靠法律解決自己的問題。千萬不能一時沖動,采用過激的、違法的手段來討說法、討公道。比如,有的民工朋友為了討要工資,以爬鐵塔、上樓頂等違反治安管理的不恰當方式,要求解決問題,往往是問題得不到解決,還可能受到治安管理的行政處罰。更有甚者,有些法制觀念淡薄的外出務工人員采取觸犯刑法的手段,如綁架、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方式,以求解決問題,豈不知上述行為都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不但要受到法律的嚴懲,也使自己從一名受害人淪為犯罪人。因此,進城務工的朋友們,維權時一定要注意采用合法的方式。

        第3篇:醫療法律知識范文

        論文關鍵詞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多元統籌 法律責任

        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概念

        2003年1月,衛生部、農業部、財政部制定的《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后稱《意見》)中,確立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資助、集體扶持、個人繳費相結合,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內容

        (一)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籌資模式、基金使用、補償措施等由衛生部、農業部、財政部等國務院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制定。該制度的運行主要依靠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首先,由省市級人民政府組成農村合作醫療協調小組,負責該制度運行中的業務辦理,成員由衛生、財政、農業等部門組成。其次,縣級人民政府成立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負責落實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相應方案,以及運行中的組織協調工作。此外,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可選出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的農民代表,共同組成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負責監督基金運行及使用情況。最后,醫療管理委員會下設經辦機構,負責具體業務的實施。這些管理委員會及其下設單位成員由衛生部門負責組建,也可公開進行社會招聘,工資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不能從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支出。

        (二)多元化的籌資模式

        《意見》明確規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采取農民自愿繳納,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的籌資模式。其中,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縣為單位進行統籌,中央政府只負責給中西部貧困地區提供財政補助。制度運行初期,中央政府給中西部貧困地區每人每年補助10元,截止2014年,中央政府對中西部每人每年補助提高到120元;地方政府最初實行每人每年不少于10元,隨著制度在全國范圍內運行,2012年地方政府對農民的補助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320元。

        (三)因地制宜的補償標準

        由于我國的基本國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補償采取因地制宜的標準,其中包括參保人員的確立,醫藥費用的報銷等,都必須按照地方政府的實際情況,制定不同的補償標準。但各級政府應該按照國家政策執行,不能差異過大。對于農民繳費原則,經濟發達的地區個人繳納標準國家最低標準的基礎上,可以適當提高。

        (四)自愿參加的原則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采取農民以家庭為單位,自愿選擇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由此可見,自愿參加原則給予了農民更多的選擇權。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運行過程中,農民也可自愿參加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對資金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和建議,充分體現了法律賦予農民的知情權和監管權。

        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自愿原則存在缺陷

        自愿原則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試點初期,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農民的經濟壓力和心理負擔,受到廣大農民的擁護。當隨著城鎮化進程速度不斷加快,自愿原則出現了其弊端。首先,自愿原則增大了政府自愿的開支。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運行期間,政府人員需下鄉挨家挨戶收取農民的醫保費用,通常情況下這項工作從開始到結束需耗時一兩個月之久。據調查,每征收10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成本是2-3元,其中包括征收干部的交通飲食費用等,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政府的財政壓力。其次,自愿原則增大了合作醫療的風險。從社會保險法則來看,參保人數越多,保險所承受的風險越小。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過程中,由于自愿原則的貫徹,使那些在外務工,經濟條件較差的農戶不方便或沒有能力參加醫保,從而降低了新農合的參保率。因此,只有盡可能擴大覆蓋面,才能平衡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收入與支出,這樣才能提高農民共擔風險的能力,落實合作共濟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二)政府資金投入不足

        1.中央政府對資金投入不積極。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試點以來,主要以縣為單位進行統籌。但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規范,因此政府的財政責任帶有很大的隨意性。試點初期,地方政府每人每年補助不低于10元,2006年提高到20元,2008年又提高到80元,截止2014年,地方政府對參合農民每人每年補助320元;而中央政府從試點初期到目前,只給中西部貧困參合農民進行補助,由最初的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2011年的每人每年120元。從資金投入漲幅來看,地方政府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中承擔主要責任,中央政府投入不積極,甚至等待觀望。中央政府作為較小,不利于形成利益誘導機制,不利于調動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積極性,從而影響合作共濟制度的實現。

        2. 各級財政資助不能及時足額到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際運行中,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濟發展狀況不盡相同,各級財政資金投入缺乏連續性和穩定性,加之沒有相應的監督保障制度,導致各地政府補助出現很大問題。特別是貧困地區,政府沒有充足的資金來保障合作醫療基金,而弱勢群體又占了相當大的部分,需要參加醫療保障的人數又比城鎮多,這一定程度上增大了資金籌集的難度。

        (三)定點醫療機構存在問題

        1.定點醫療機構設置不合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農民工進城務工成為普遍現象。但根據我國現有政策和地方性法規,農民必須回戶口所在地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務工所在地看病就醫的費用不予報銷,這無疑給農民工看病就醫帶來了不便,打消了農民工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積極性。

        2. 定點醫療機構違規收費。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我國開放了醫療政策,允許符合規定的私立醫院進入市場,與公立醫院一起參與良性競爭。醫療體制改革的同時,也出現了一系列問題。其中,最嚴重的現象是定點醫療機構違規收費。在利益驅使下,定點醫療機構無論患者病情嚴重與否,均要求其住院接受治療,并開出昂貴的進口藥。這極大地增加了農民的心理負擔,為避免高額的醫療費用,農民生病會選擇小型診所進行醫治,降低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參保率,阻礙了該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四)監督管理機制不完善

        1.管理部門監督機制失衡。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管理部門比較多元,政府既負責行政管理,又負責業務管理。在該制度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由衛生行政部門決定,由農村合作醫療協調小組執行。這樣一來,農村合作醫療互相監督機制基本喪失。對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表面上是由政府統籌調配,實則變成了衛生行政部門隨意調配。管理委員會及其經辦機構形同虛設,無法對農村合作醫療基金進行管理,保障農民的參與權,也無法履行監督定點醫療機構等工作職能。

        2. 監管機制具有任意性。由縣政府組織設立的管理委員會,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具體業務。管理委員會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選出部分參加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農民,與其共同組成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但在實際運行當中,監督委員會成員出現雙重身份。有些地方管理委員會為避免繁瑣的選舉程序,并沒有選舉農民代表參加,而是由管委會內部成員擔任。這種現象,切斷了農民與政府之間的紐帶,使得參合農民最真實的愿望不能有效表達,由新農合的參加者變成聽命者,違背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內涵。

        四、問題的致因

        (一)農民維權意識差

        在中國農村地區,存在了幾千年的小農意識仍然根深蒂固。農民普遍認為,身體是自己的事,與他人無關。他們更愿意相信“養兒防老”,卻不愿意接受合作共濟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農民對于享有醫保權利和承當繳納相應醫保費用這一概念來說是抽象的。除此之外,部分農民也會考慮參加合作醫療繳納的費用能否取得正比的效果。他們在理性思想的支配下,尤其是青壯年覺得身體素質良好,如果他們認為成本大于收益,就會放棄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二)立法層次較低

        目前,我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運行主要依靠國家政策和地方法法規,而這些法規缺乏必要的法律效力。雖然2010年出臺的《社會保險法》肯定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法律地位,但仍未涉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等內容。由于缺乏統一的立法,導致中央政策和地方政府規章出現沖突和矛盾,嚴重制約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發展。

        (三)政府職責劃分不明確

        中央政府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主要提供政策上的支持,缺乏具體的職責任務,影響了新農合制度的穩定性和統一性,不利于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而衛生、農業、財政共同承擔政府的責任,但由于業務交叉、信息溝通不及時等,容易造成推卸責任等不良現象,影響了政府的公信力,最終導致了農民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排斥,影響了該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四)缺乏法律責任機制

        《意見》只規定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具體業務由經辦機構負責,并沒有明確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這種規定帶有較大的隨意性,使成員之間出現互相推卸責任等現象。同時,經辦機構的成員大多來自社會招聘,缺乏相應的醫療管理知識,導致該制度的管理工作缺乏專業性。法律責任的缺失,很難約束基層政府的道德敗壞,影響了醫療基金的管理及監督工作。

        五、完善我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法律制度的建議

        (一) 加快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立法步伐

        為了更好地解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中出現的問題,國家應該出臺一部專門的農村醫療保障法來統一規范,各級政府可依照統一的農村醫療保障法,來制定適合當地經濟狀況的地方政府法規。同時,農村醫療保障法必須與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相適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出現的醫患糾紛,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解決。此外,如果國家能夠依法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納入特定款項,可以避免資金挪用等問題,確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機制良好運行。

        第4篇:醫療法律知識范文

        830023 新疆烏魯木齊市工程學院醫務室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3.19.56

        摘 要 目的:探討中西醫結合治療對十二指腸潰瘍遠期復發率的影響及影響復發率的危險因素。方法:將84例十二指腸潰瘍患者隨機分為對照組和試驗組,對照組給予西醫治療,試驗組給予中西醫結合治療,療程2個月,隨訪兩組治療后1年及兩年的復發率,并使用logistic回歸分析影響復發的危險因素。結果:西醫治療組(對照組)與中西醫結合治療組(試驗組)的1年復發率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2年內的西醫治療組復發率高于中西醫結合治療組(P

        關鍵詞 中西醫結合 十二指腸潰瘍 復發率 影響 多因素分析

        十二指腸潰瘍是消化系統常見病,其特點為自然緩解、反復發作且復發率很高。西醫治療見效快,但不良反應明顯、易復發、長期用藥依從性差等缺點;單純中藥治療具有較好的長期治療效果,但存在療程長、見效慢等缺點。十二指腸潰瘍復發率高一直是臨床面臨的難題,目前西醫治療十二指腸潰瘍的主要手段為抑制胃酸分泌、降低胃液酸度、保護胃腸黏膜屏障、改善胃腸黏膜血流和根除幽門螺桿菌等[1]。中醫治療十二指腸潰瘍主要是以調理機體為主[2]。中西醫結合治療十二指腸潰瘍凝結了西藥治療速度快、中醫藥治療注重整體的調理及治療的優點。為探討中西醫結合治療在降低患者復發率的作用以及影響復發的因素,本次研究將84例十二指腸潰瘍患者隨機分為對照組給予單純的西醫治療和實驗組給予中西醫結合治療,統計兩組1年及2年復發率,現將研究結果報告如下。

        資料與方法

        一般資料:2012年1~12月收治十二指腸潰瘍患者84例,男48例,女36例;年齡28~65歲,平均(44.11±10.10)歲。所有患者均通過電子胃鏡以及胃竇部組織活檢確診為幽門螺桿菌陽性十二指腸球部潰瘍。排除有胃十二指腸潰瘍手術病史者、嚴重并發癥和其他心腦血管等合并癥者、既往使用過激素類和非甾體類抗炎藥者。遵照醫學實驗倫理原則告知所有患者并獲得知情同意。根據治療方式將84例患者隨機分為試驗組44例和對照組組40例,兩組性別、年齡、民族、文化程度、病程、體重指數、婚姻狀況、家族史、煙酒史等基線資料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

        治療方法:①對照組給于奧美拉唑鎂腸溶片40mg,1次/日;甲硝唑200mg,阿莫西林0.5mg,3次/日;膠體果膠鉍150mg,4次/日,服用2個月。②試驗組除給予對照組的治療方法外,另加六君子湯治療(成分包括:連翹15g,茯苓15g,炙甘草10g,白術10g,制半夏10g,藥用蒲公英20g,白術15g,黨參20g,海螵蛸20g,三七10g,陳皮10g),每天早晚服用、連續服用2個月。③均囑兩組戒除煙、酒、酸性食物的刺激;注意定時定量進食及飲食衛生;避免服用解熱鎮痛類藥等。

        觀察指標:觀察兩組治療后1年及2年的復發率,復發判定標準:胃鏡示十二指腸復見直徑≥5mm的潰瘍。

        統計學處理:運用SPSS17.0軟件包進行數據錄入和統計分析,計數資料采用χ2或秩和檢驗,計量資料采用t檢驗或F檢驗,多因素分析采取Logistic回歸分析,檢驗水準α=0.05。

        結 果

        兩組復發率的比較:西醫組(對照組)與中西醫結合組(試驗組)1年內的復發率差異無統計學意義,兩年內的復發率比較發現中西醫結合組(試驗組)的復發率要低于西醫組(對照組)。見表1。

        影響十二指腸潰瘍復發的多因素Logistic回歸分析:中西醫結合治療復發率的影響因素分析結果發現,病程、體重指數、煙酒史、婚姻狀況影響中西醫結合治療十二指腸潰瘍的復發(P

        討 論

        十二指腸潰瘍是臨床常見病、多發病,其西藥治療易產生抗藥性、耐藥性、反彈性[3],中醫治療見效慢,病程長。有即往研究證實,中西醫結合治療可以提高治愈率[4]、防止停藥后胃酸分泌的反跳現象、增加患者治療的依從性等。健脾益氣方藥(六君子湯)可通過提高消化性潰瘍患者的細胞和體液免疫功能,減少H+的回滲而加強胃黏膜的修復。現代藥理研究證實[5],該方有提高胃黏膜屏障和防衛機制,增強機體抗感染能力,有抑酸、中和胃酸、保護潰瘍面、潰瘍愈合的作用。中西醫結合治療十二指腸潰瘍能夠發揮各自所長,彌補不足,提高治療效果,降低復發率。

        兩組復發率比較:本研究結果顯示,十二指腸潰瘍患者治療后1年復發率差異無統計學意義,兩年的復發率試驗組的復發率明顯低于對照組。以上研究結果提示,中西醫結合治療十二指腸潰瘍相比單純的西醫治療而言確實可以有效的減少其遠期復發率。兩組在1年隨訪調查結果中顯示兩組復發率并無差別,和張學爾研究結果有所不同[6],可能和樣本量較少的緣故,需要進一步增加樣本量進行研究。兩年復發率比較中試驗組明顯低于對照組,證實了中西醫結合治療對降低患者遠期復發率的效果確實要優于傳統的西醫治療,該研究結果與張學爾、司馬娟等人研究結果一致[7]。筆者認為出現該結果的原因是中西醫結合治療能夠充分發揮中西醫所長,如本次研究中西藥使用的奧美拉唑,其功效是抑制胃酸的分泌,降低胃蛋白酶活性,減輕對潰瘍的侵蝕;中藥中六君子湯成分能有效地改善十二指腸潰瘍愈合質量,有利于炎癥的控制及黏膜損害的修復。

        影響十二指腸潰瘍復發率的多因素分析:本研究多因素Logistic回歸分析結果顯示,病程長、體重指數高、有煙酒史、寡居是影響十二指腸潰瘍患者復發的危險因素。研究發現,隨著病程的增長,患者復發的危險性增高。筆者認為,隨著病程的增長,患者自身對疾病的耐受能力降低,患者治療疾病的意愿下降,對戰勝疾病的信心不足,從而導致依從性差,治療效果差,容易復發,已有研究證實隨著病程的延長,患者本身及其他因素導致的終止治療幾率增加,從而引起患者復發率上升。研究還顯示正常體重的患者比超重者發生十二指腸潰瘍復發低2.509倍,超重是很多慢性病高發因素和危險因素,十二指腸潰瘍也在其列。超重的患者通常是由于不良的飲食,如喜大量進食高脂高糖飲食、活動少等造成的,而這些不良飲食習慣會刺激胃酸的分泌,致使消化道黏膜受損而導致了十二指腸潰瘍的復發,亦有研究證實不良的飲食生活習慣是導致消化道潰瘍的重要高危因素[8]。本次研究發現,有煙酒史患者更容易復發,有研究已經證實了有煙酒史等不良生活方式容易復發消化道潰瘍[9],筆者認為其原因是吸煙對非交感神經的刺激導致胃酸分泌增多損害消化道黏膜,飲酒對腸道黏膜有直接損傷作用,導致患者治愈后更容易復發。本次研究結果還顯示,寡居患者相對于同居患者更容易復發,由于獨身患者無伴侶的照顧、生活起居不規律、情緒低落、其缺乏穩定的社會支持等,導致患者容易復發,而有效的社會支持能夠加強患者的適應,促使其積極配合治療與康復[10]。

        本次研究結果證實,中西醫結合治療十二指腸潰瘍較純西醫治療遠期復發率低,可以建議臨床推廣應用。為了進一步降低復發率可對病程較長、超重、有煙酒史以及獨身的患者做進一步治療和干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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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張學爾.中西醫結合治療胃十二指腸潰瘍6O例療效觀察[J].山東中醫雜志,2011,30(5):329-330.

        7 司馬娟.中西醫結合治療十二指腸潰瘍50例療效觀察[J].山西中醫學院學報,2010,11(4):27-28.

        8 Shimamoto T,Yamamichi N,Kodashima S,et al.No association of coffee consumption with gastric ulcer,duodenal ulcer,reflux esophagitis,and non-erosive reflux disease:a cross-sectional study of 8,013 healthy subjects in Japan[J].PLoS One,2013,8(6):65996.

        第5篇:醫療法律知識范文

        計量資料用(x±s)表示,組間比較用兩樣本t檢驗;計數資料用χ2檢驗,所有假設檢驗的檢驗水平均為α=0.05,在數據錄入計算機的過程中,采用準備雙錄入實時校驗功能,以保證錄入質量。在數據分析過程中,兩位工作人員獨立完成數據分析,出現差異及時核對。

        結果

        參加本次培訓的醫學生共有161人,發放問卷161份,收回問卷161份,且均為有效問卷。其中,男生64名,女生97名;臨床醫學專業126名,醫學影像學專業35名。調查中,有124名(77.02%)醫學生認為了解和熟悉相關醫學法律知識及醫療安全知識非常有必要,僅有23名(14.28%)醫學生經常了解醫學法律和醫療安全知識,38名(23.61%)醫學生經常了解一些醫療糾紛案例。35.40%的醫學生認為目前醫患關系比較緊張,72.67%的醫學生認為醫療糾紛是可以避免的,絕大多數(96.27%)的醫學生認為通過細致、耐心的服務可以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98.76%的醫學生認為通過本次培訓自己的醫療安全意識有所提高。具體調查結果見表1,兩個專業之間統計結果均無顯著性差異。

        討論

        第6篇:醫療法律知識范文

        關鍵詞:醫務人員;法律意識;培養

        全球化生物-心理-社會醫療模式的來臨及循證醫學的發展帶來了醫療服務觀的改變,醫療行為從傳統的“以疾病為中心”向“以病人為中心”的醫療服務模式轉化,使醫患雙方傳統的“被動式”醫療服務關系逐步發展為“參與式”醫療服務關系;因而在整個醫療服務過程中,醫方不再享有絕對的權利,而在類似于疾病診斷、治療方案的選擇上,患者享有一定程度的參與權。這就在客觀上對醫務人員的法律意識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即在醫療服務過程中醫務人員不僅要充分理解醫患雙方的權利義務,而且要保證患者對整個醫療過程的充分知情和積極參與;不僅要改變傳統的醫患雙方不對等的權利義務觀念,而且要對現行的醫療相關法律法規保持著理性的認識,在醫患糾紛發生時,自覺地運用多種方式解決糾紛。早在2006年,原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在北京召開的全國醫院管理年工作會議上就已經明確指出,當前我國醫療服務面臨的挑戰之一,就是醫患關系緊張,醫患糾紛增加;而造成醫患糾紛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法律意識的淡薄。當前,面對醫患糾紛數量逐年上升的現實背景,客觀上對醫務人員的法律意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既關系到患者生命健康權的保護問題,也關系到醫務人員合法權益能否充分得到法律保護的問題。因此,不斷提高醫務人員的法律意識任重道遠。

        一、醫務人員法律意識的現狀

        “法律意識”主要是指人們對于現行法律及有關法律現象的心理態度、觀點及情感的總稱。[1]作為社會意識中的一種重要形式,法律意識主要體現在對現行法律的解釋和評價,對現行法律的法理內涵、功能、作用的理解,對權利義務的認識,對某種社會行為合法與否的評價等。長久以來,受傳統“以疾病為中心”醫療觀念的影響,醫務人員在整個診療過程中主要考慮如何更好地解決患者的病痛問題,更多地注重診療過程中的知識與技術,而忽視了潛在的法律問題。相對于整個社會中法治氛圍的不斷濃厚、患者維權意識的不斷增強,醫務人員的法律敏感性及法律意識卻顯得滯后不足,缺乏合理運用法律來維護自身正當合法權益的意識,對診療過程中所可能引發的醫患糾紛相關因素缺乏必要的認識,比如,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對具有法律證據意義的醫療文書存在不規范書寫或不及時完成書寫,對病程記錄存在記錄不全、不使用規范醫學術語、虛假記錄,對手術風險及患者知情的告知不詳盡、敷衍了事及“患者及家屬簽字即可”存在不規范操作、瞞報、漏報傳染病,對涉嫌傷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不按規定及時報告,泄露患者隱私,對患者及家屬態度冷漠等等問題,這些都已成為醫療衛生行業普遍存在的法律問題。[2]

        二、醫務人員法律意識淡薄的主要原因

        (一)法律思維能力不足

        法律思維作為法律工作者的特定行業思維方式,一般指運用法律的邏輯、方法來分析、解決問題的思維方式。當前,醫務人員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問題的意識尚未養成,不具備運用法律思維判斷問題、分析問題的能力。一方面,表現為對糾紛隱患的認識不足,在臨床工作中違反診療操作規范、病例不規范書寫、侵犯患者隱私權等現象普遍存在,直接或間接導致糾紛的發生。另一方面,表現為自身的證據意識不足,在臨床工作中面對患者及家屬的各種提問,告知病情及提醒重要細節問題時往往沒有形成完整的記錄,對病歷中關鍵信息書寫錯誤等情況時有發生,在發生糾紛時往往無法證明自己的告知行為,對后續的糾紛解決帶來了不利影響。

        (二)醫學生法律教育不足

        長期以來,高等醫學院校“重醫輕法”的現象一直存在,當前,大多數醫學院校只注重培養醫學生的醫療技能,而忽視了醫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現有課程也只單一的開設了《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一門課程,且往往作為公共課開設,課時較少,對醫學課程任務繁重的醫學生來說,也就顯得無足輕重了,甚至只是為了應付考試過關,沒有真正意義上對法律含義及內容進行理解與掌握。因此,造成這些醫學生畢業后進入醫療行業從事醫療活動時,缺乏維護自身權益、防范醫患糾紛的法律意識。

        (三)醫務人員法律知識考核及培訓不足

        面對當前醫患糾紛的復雜形勢,醫療機構內部在注重臨床質量與科研任務之外,未將依法執業所需的相關法律知識實質性地納入醫務人員定期考核的范圍中,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活動也往往流于形式,缺乏與法院等司法行政部門之間的法律知識學習與交流互動,嚴重阻礙了醫療質量的提升及醫患糾紛的風險防控。

        三、培養醫務人員的法律意識是現實的必要需求

        (一)是防范醫患糾紛的需要

        2009年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和《2009~2011年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2009年醫改方案”)中明確指出:要切實提高各級人民政府通過運用法律手段管理和發展醫藥衛生事業的能力,加強落實醫藥衛生領域的法律普及工作,全面提高整個社會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努力營造有利于廣大人民群眾身心健康的法制環境。當前,隨著醫患糾紛數量逐步增多,醫務人員如果沒有良好的法律意識,不能在一定程度上掌握醫療法律法規,面對醫患糾紛時,將不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更不能通過自身法律意識的增強來防范醫患糾紛的發生。因此,為避免在醫患糾紛及處理中出現盲目性,醫務人員增強自身的法律意識,樹立自身“法律至上”的觀念,十分必要。

        (二)是培養高素質衛生人才的需要

        2009年醫改方案提出要加強醫藥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制訂和實施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完善全科醫師任職資格,加強高層次科研、醫療、衛生管理等人才隊伍建設,逐步明確規范醫療機構各級管理者的任職條件,逐步形成一支專業化、層級化、職業化的醫療機構管理團隊。因此,提高醫務人員法律意識是契合新醫改方案中加強衛生人才隊伍建設的需要。醫學作為一門實踐性、科學性、服務性很強的學科。醫務人員素質的高低直接關系著患者的生命健康,醫務人員不僅應具備高超的診療水平,還應具備較高的法律意識。如果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法律意識淡薄,不按照診療操作規范進行診療活動,將很容易引發醫患糾紛。尤其是在當前醫患關系日益緊張的現實情況下,醫務人員確有必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這樣才能依法行醫,成為技術高超、素質全面的衛生人才,以利于救死扶傷、為患者的生命健康服務。[3]

        (三)是加強依法執業、保障醫療安全的需要

        黨的十指出,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當前,醫療機構經歷了制度化、標準化、科學化管理,現已經進入法制化管理的新階段。為保障醫療安全,更好地為患者服務,提升醫療服務水平,建立和諧互信的醫患關系,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必須樹立法治觀念,認真學習衛生相關法律知識,提高依法執業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增強依法執業意識。

        四、培養醫務人員法律意識的幾點建議

        (一)培養法律思維能力,強化證據意識

        法律思維作為法律工作者的特定行業思維方式,一般指運用法律的邏輯、方法來分析、解決問題的思維方式。為有效防范醫患糾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醫務人員在整個診療活動過程中應當養成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習慣,按照法律邏輯來分析、解決問題。一方面,強化對糾紛隱患的重點防范意識,嚴格按臨床操作規范開展診療活動,規范病歷書寫,保護患者的隱私,強化與患者的充分溝通,建立可靠的醫患信任關系。另一方面,強化自身證據意識,加強對法律中有關證據知識的學習,努力培養自身在臨床工作中識別潛在證據的能力,必要時對于患者溝通時的關鍵信息進行錄音,以保證各種記錄的完整性與真實性,為日后發生糾紛時預留證據資料。[4]

        (二)加大對醫學生法律知識教育的力度

        醫學院校應當針對現有醫患糾紛的特點,增加《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的課時及授課人員,邀請醫患糾紛方面的法律專家定期對醫學生進行醫療法律法規講座,努力提高醫學生的法律信仰,逐步使醫學生認識法律的重要性及實用性,從而豐富醫學生的法律知識,強化醫學生的法律意識,使其真正理解和掌握醫療衛生法律法規知識,為以后進入醫療行業從事診療活動奠定基礎。

        (三)加強對醫務人員法律知識的考核力度

        醫療機構應當在醫務人員的定期考核測評中加大對衛生法律法規知識的考核,形成級別管理,使不同級別、不同年資的醫務人員具備相應的法律知識及法律素養。結合醫療活動實際情況及醫患糾紛發生特點,積極開展衛生法律知識培訓、競賽、演講等多元化的法律知識培訓活動,并將培訓、競賽等結果納入醫務人員職業考評、晉升考評的評價范圍。同時,定期組織醫務人員進行醫患糾紛案件的庭審觀摩,提高醫務人員依法執業、防范醫患糾紛的能力。

        五、結語

        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進一步完善以及人類關于健康要求的不斷提高,培養醫務人員的法律意識勢在必行,通過不斷提高醫務人員的法律意識,達到迅速、真實的解決在醫療活動中出現的問題與弊端的良好效果,通過加強醫學生的法制教育來努力培養高素質的醫療衛生人才,達到有效防范醫患糾紛發生的良好效果,從而在真正意義上切實可行的維護醫務人員合法權益,降低醫患糾紛的發生率,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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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徐玉梅,劉憲亮.加強醫務人員法制教育的思考[J].中國農村衛生事業管理,2002,22(8):47-48.

        第7篇:醫療法律知識范文

        通訊作者:李會民

        【摘要】 目的 了解護生對潛在護理法律問題認知的情況。方法 用自行設計的調查問卷表,對85名護生進行問卷調查。結果 護生對潛在護理法律問題認知度較低。結論 護生的護理法律意識有待提高,應重點從學校基礎教育與臨床帶教兩方面抓起,從而滿足護生走上工作崗位后護理工作的需要。

        【關鍵詞】 護生; 法律問題; 護理

        目前,隨著我國法律建設的不斷完善,各項新的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與自我保護意識正在迅速提高,增加了醫療機構及醫護人員的醫療責任風險。護生從法律角度講只能在教師或護士指導下,嚴格按照護理操作規程,才能從事臨床護理工作。為了解護士對潛在護理法律問題認知的程度,現對筆者所在醫院2009~2010年臨床實習的護生進行調查。現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選擇2009~2010年在臨床實習的護生85名,其中男11名,女74名,年齡20~25歲,中專學歷32名,大專學歷39名,本科學歷14名。

        1.2 調查方法與內容 采用不記名問卷調查方法,內容為護生對潛在護理法律問題的認知、對護理法律知識的態度以及護生的法律知識來源,2次發放問卷共85份,收回有效答卷85份,有效回收率為100%。

        2 結果

        2.1 對護生潛在護理法律問題認知的調查結果 見表1

        表1 護生潛在護理法律問題的調查結果

        2.2 護生對法律知識態度及知識來源的調查結果 見表2

        表2 護生對護理法律知識態度及知識來源調查結果

        3 討論

        3.1 調查表顯示 護生對臨床護理工作中潛在的護理法律問題認知率為30.6%,了解護生具有法律身份的占15.3%,大部分護生認為在實習期間個人不具有法律身份,這表現在實習后期,護生認為自己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可擅自進行護理操作或自作主張處理一些技術性操作,沒有認識到若給患者帶來損害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另外,護生對國家法律法規認識不足,表現在護生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的了解率分別占41.2%、24.7%,均不超過50%,對新形勢下舉證倒置了解率僅占10.6%,大部分護生缺乏對法律法規的了解,不知道護生的護理行為受法律法規制約,有相應的法律規范,護士有依法履行職責的權利等,缺乏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的意識。

        3.2 原因分析 護生對潛在護理法律問題認知低的原因有多個方面,調查表2顯示,護生重視法律知識的占49.4%,大部分護生對護理法律知識重視程度不夠,學校課程設置中雖已設置了法律基礎,但未設置有關護理的法律法規課程。護生進入臨床前進行崗前培訓護理法律知識的僅占43.5%,且臨床帶教中涉及護理法律知識的僅占40%,大部分帶教老師把重點放在護生基礎理論與技能操作方面的培訓上,忽視了法律知識的傳授與考核[1]。

        3.3 對策

        3.3.1 改革課程體系與教學內容 在課程設置上,學校應把護生法律意識的培養作為課程設置的指導思想之一,切實貫徹和滲透到各類課程中去,無論是基礎課程還是專科課程,無論是選修課還是必修課,均應貫徹其中或獨立為一門必修課。如《藥理學》中毒麻藥品管理的法律依據,《護理學基礎》中三查七對執行醫囑,技能操作中的言行等均應有相關法律知識的表達或以獨立課程設為《護理法學》,并根據學科綜合性指導思想制定一定比例的授課時間和課時量。

        3.3.2 對護生進行法律知識崗前培訓 護理部在護生進入臨床前,采取對護生進行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培訓內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護生必須遵守的各項規章制度等,重要的是使護生明確自己的法律身份,培養和提高護生的法律意識,引導護生學法、懂法、知法,依法行護,正確使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2~4]。

        3.3.3 提高臨床帶教老師綜合知識水平 帶教中貫徹法律知識的講解,臨床帶教老師除具備專業知識,精湛嫻熟的技術,豐富的臨床經驗外,還應具備一定的法律法規知識[2]。護理部應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法律知識講座,提高帶教老師的綜合知識水平,使帶教老師熟悉與護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并在帶教過程中結合實際講解護理操作、護理記錄、健康教育中涉及的法律問題,提高護生的安全防范意識[4]。讓護生真正明白學法、懂法、守法不僅是保護和尊重病人的合法權益,同樣也是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3.4 護理法律知識來源多樣化 醫院應定期開展有關法律、法規知識講座,舉辦多種形式的法律知識培訓及法律知識競賽,放映一些與護理法律知識有關的電影、電視劇,制作護理法律知識宣傳冊以供護生學習,另外出科考試應涉及有關護理法律方面的知識。

        參考文獻

        [1] 趙粉變,李拽枝.分析護理不安全因素重新認識護理與法的關系.中國實用護理雜志,2004,20(1B):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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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羅再芳.對實習護生醫療法律知識的調查分析與對策.中華現代護理雜志,2006,3(1):26.

        第8篇:醫療法律知識范文

        法律素養是指大學生通過法律知識的學習,將其內化為法律情感、法律意志和法律信仰并外化為運用法律的能力。當前,大學生法律素養培養和提升主要借助高校思政課《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高職高專醫學教育目標是培養具有高尚醫德的高技能應用型人才,既要求學生具備醫學專業理論知識,還要具備相關法律知識,特別是要有針對性地加強相關的專業法律知識教育和實踐。目前,本科醫學院校已普遍開設了衛生法學等課程,而高職高專醫學院校中的相關法律教育體系還比較薄弱,缺乏學的大綱,教學水平參差不齊,而且針對法律素養提升的實踐教學未納入教學體系。

        1 高職高專醫學院校學生法律素養培養現狀

        第一、《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是學生了解法律的主要途徑。

        《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是“05方案”中,專科學校開設的三門思想政治理論課之一。高等教育出版社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中八章內容僅有兩章是法律基礎,其中具體法律知識較少,指導性較差。由于這門課包括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兩部分。大多數思政課教師授課時都以思想道德修養為主,法律基礎部分主要側重于法律精神和信仰的講解。關于法律基礎方面,主要使學生樹立法制理念和法律意識。加之,法律基礎部分學時較少,實踐性不強,致使部分學生即使系統學習了這門課,也沒有真正提高法律素養。

        第二、大多數學生重視專業知識,輕視法律知識的學習。

        近年來,高職高專學生就業面臨較大的困境,使得學生不得不重視專業知識的學習,重視操作技能的訓練。而對于包括法律知識等在內的人文素養較為輕視,大部分學生將學習法律知識定位于應付考試,甚至有的學生認為“不學法照樣可以工作生活”。

        第三、缺乏既懂醫學又懂法學的復合型教師。

        在醫學生的法律教育中,有一支素質優良且能同時兼顧醫學與法學的教師隊伍是教育的關鍵。目前,高職高專醫學院校承擔法律教學的大多數具有法學專業學歷和職稱,但缺乏醫學知識和實踐。一些老師在授課時往往泛泛而談法學知識,很少將法學與醫學相結合,更無法有效的指導學生利用法學知識為醫學服務。

        第四、高職高專醫學院校法律學習氛圍不濃厚。

        高職高專醫學院校圖書館藏書中,法律方面的圖書資料較少,而且比較陳舊。大多數院校很少開展法律知識講座、舉辦法律知識競賽或相關法律宣傳活動,校園內缺乏法律氛圍,學生在課堂外也較少學習法律,了解法律,對法律難以產生興趣,這直接導致了學生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素養較低。

        2 高職高專醫學院校學生法律素養培養途徑

        2.1 提升法律課教師素質,積極發揮主導作用

        法律課教師應在高職高專醫學院校學生法律素養培養中起積極的主導作用。因為課堂教學仍然是學生學習法律知識、提高法律素養的主渠道和主陣地。法律課教師一定要守住這塊陣地。為此,法律課教師必須提高自身素質,既要知識淵博,通曉衛生法規等方面的知識,又要以身作則,充分發揮人格魅力,使學生耳濡目染,自覺提高法律素養。學校要積極打造一支法律知識過硬而且熟悉醫學知識的師資隊伍,要做到“兩手抓”,一手抓法律教師的師資培訓和提高,積極對法律教師進行醫學知識普及和培訓;一手抓新教師的引進,著力建設法學與醫學緊密結合的師資隊伍。學校還可以聘請具有處理醫療法律實踐經驗的律師作為法律課程的兼職教師,對學生進行案例教學,以此激發學生學習法律的興趣。

        2.2 加大課程改革力度,細化法律教學內容

        針對高職高專醫學院校學生法律素養的現狀及未來崗位對畢業生法律知識的要求,高職高專醫學院校必須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教授學生法律知識的基礎上開設《衛生法概要》等課程,以增加法律教學學時、細化教學內容。教學內容中重點講述與將來學生醫學實踐相關的涉及醫療主體、醫療行為、醫患關系、醫療權利義務等的內容。法律課程改革過程中,應強化兩方面的教學內容,即基礎法律知識和衛生法律知識。基礎法律知識主要依托《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通過學習使學生將學到的法律知識真正內化成自己的認識,形成較高的法律素養,并外化成自覺的守法、用法行為。在衛生法律知識的教學方面,在開設《衛生法概要》的基礎上,關注衛生法律的新發展,向學生講述醫療保險制度、器官移植、安樂死等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并積極開展醫療糾紛實務類選修課程,加強訓練學生運用相關知識處理實際案例的能力。學生通過在校法律知識的綜合學習,能夠全面了解醫療相關的法律知識,并能逐步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模式。

        2.3 加強校園文化建設,營造法律學習、宣傳氛圍

        校園實踐教學作為大學生的第二課堂,是思政課的輔助教學和延伸,是思政課實踐教學的有效形式。高職高專醫學院校應積極開展豐富多彩的以校外文化建設為中心的第二課堂活動,以此為載體,使學生潛移默化進行法律實踐,主要形式有法律文化宣傳、法律社團活動、模擬法庭、廣播站開辟法制廣角、校報專設法律教育欄目等。這樣可以使大學生在這樣的氛圍中耳濡目染,形成知法、懂法和守法的好習慣。

        2.4 改進法律教學方法,提高法律教學的實效性

        要提高法律教學的實效性,必須遵循法律教育的特點。遵循法律教育中從“認同”規范到“接受”規范再到“消化”規范的過程,積極培養學生自覺、自愿的守法精神和現代法治理念。同時法律教師要真正認識到法律是實踐性極強的學科,必須付諸法律實踐,才能真正學好法律,因此要積極嘗試“實踐性法律教育模式”。法律教師要積極運用多媒體教學手段,改進教學方法,運用啟發式、案例式、角色扮演式、模擬法庭等多樣化的教學方法,真正讓學生參與教學活動,成為教學主體。在教學過程中真正使高職高專醫學院校學生通過觀察、評論、角色轉換和辯論等方式,提高法律學習的積極性和有效性。

        第9篇:醫療法律知識范文

        【關鍵詞】 臨床帶教;法律意識;護理糾紛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以及普法教育的不斷深入和全民維護自身權益的法律意識的日益增強,在醫療過程中經常會遇到涉及法律的事件發生。特別是2002年9月1日全國開始實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來,投訴和訴諸法律的醫療糾紛呈逐年上升趨勢。腫瘤科患者具有急、危、重的特點,救治工作繁忙,潛在的護理安全問題也相應增多,對護理帶教工作有較高要求。因此怎樣處理護理臨床教學與患者的權益問題,避免護理糾紛的發生,就有著重要的意義。

        1 增強帶教教師法律意識及綜合素質的培養

        1.1 加強帶教老師法律知識培訓 護理工作與法律法規息息相關,護士每天的護理行為都涉及到法,臨床教學也不例外。在對帶教老師的培訓過程中,不僅要對教學能力,教學方法進行培訓,還要加強法律法規培訓。應要求護理人員認真學習《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護士管理方法》、《護理基本技術與管理規范》、《醫務人員道德規范及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并且經常組織學習醫療護理糾紛的具體案例,不斷強化護理人員法制觀念,使護理人員在具體工作中能分清法與不法的界限,知道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以及怎樣做。在教學過程中出現的護理糾紛,臨床帶教老師要承擔一定的責任。通過學法、用法,嚴格按照法律來規范自己的行為,使教學工作有效順利進行。

        1.2 注意帶教教師思想、業務素質的培養

        護理學科的不斷發展,使得一次性學歷教育遠遠不能滿足護理及帶教工作的需要。各級帶教教師要樹立“終身學習”的觀念,不斷補充和更新知識,對專科疾病的治療、護理不但要知其然,還要知其所以然。只有具備扎實的理論知識、嫻熟的護理操作技能,才能贏得患者的信任和尊重。除了擁有過硬的護理技術,還要有一顆樂于奉獻、愿意為患者服務的愛心,多做換位思考才能有效地預防護理糾紛的發生。

        1.3 帶教教師與患者要建立良好的護患關系

        良好護患關系的建立可以使患者更愿意配合護理帶教工作,有效減少帶教中的護理糾紛。因此進行各種教學活動應事先征得患者同意,重視患者的知情權和同意權。告知教學目的、參加人數、需要時間以及可能給患者帶來的不便和麻煩,以取得患者的理解和配合。

        1.4 加強臨床見習的風險管理

        護理工作具有工作環節多、操作多、交接多、技術性強、服務要求細、時間連續性強等特點。因此,帶教老師對護生的操作能力要有一個大概的評估,從教學目標與患者情況兩方面考慮選擇病例,以規避風險,并與護生共同分析在此操作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及解決辦法。要有風險管理補救措施,一旦操作失敗,立即向患者表示道歉,并由帶教老師來完成該項操作,以免增加患者的痛苦。

        1.5 完善護生請假制度

        實習期間護生因不同原因請假時,應要求護生在醫院統一制度的請假單上寫明請假原因、時間以及回醫院時間。假期畢應及時到護理部或總帶教老師處報到銷假。請假制度的完善使護生在實習期間請假頻率較往屆大大下降,這樣既有利于實習工作的總體管理,又有利于護生有更多的時間去學習新的知識。

        2 提高護生的法律意識

        2.1 加強崗前培訓教育

        現代醫患關系既不是一般的消費關系,也不是一般意義上的人際關系,其廣泛涉及倫理、道德、法律法規等方面。在為期1年的臨床實習之前,有必要對他們進行崗前培訓,從而幫助護生充分認識目前嚴峻的醫療形勢。可以通過講座、示范等形式進行醫療制度技術操作規范、醫患溝通技巧、醫療法律及醫療糾紛的防范等醫療安全教育,使學生認清醫療形勢,強化醫療法制觀念,培養她們愛崗敬業,盡職慎獨,加強工作責任心,盡快完成從學生到實習護士的轉換,適應臨床工作和學習,防止醫療事故的發生。

        2.2 幫助護生明確法律保護患者的各項權益 患者來醫院就醫,應享有以下權利:生命健康權、知情權、安全權、隱私權、求償權、受尊重權、獲取知識權、選擇權、監督權、復印病歷權等。護生在實際工作中應充分認識患者享有的權利,并從患者的角度和利益方面努力維護好患者的權利,尤其對于那些具有獨立性格而且情緒不穩定的患者,要能容忍和接受患者的個性習慣,學會對患者的感受非常敏感,使患者感到被理解和支持,并獲得患者的信任。

        2.3 指導學生護理文書的書寫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醫療糾紛,醫務人員必須增強法律意識,學會自我保護,醫療文書的質量往往會影響到醫療糾紛的結果。因此,在學生的實踐過程中帶教老師利用空余時間帶領學生學習《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文書的書寫規范》,讓學生感受到自身與法律的關聯,體會到法律的神圣與尊嚴,讓學生反復練習護理文書的書寫,嚴格把關,堅持客觀、全面、真實、準確、完整的原則。強調醫療文書不能丟失、涂改、隱匿、偽造或銷毀。

        2.4 帶教中貫穿法律知識教育

        在整個實習過程中,帶教老師要善于發現護生在實習過程中存在的潛在性法律問題,讓學生明白各種操作規程、交接班制度、查對制度等,都是經驗積累的結果。并且要培養他們誠實的品格,發現差錯要及時報告教育,以便及時處理,絕對不能隱瞞,以免錯過最佳的治療時機。對已發生的錯誤行為要采取個別或小組討論的方式與護生共同分析發生錯誤的原因及預防措施。使護生能夠在學習知識和技術時注意遵守法律法規,約束自己的護理行為,培養依法辦事的方式和行為習慣,防止護理糾紛的發生。

        3 小結

        當代護理人員要面對激烈競爭的醫療市場,滿足患者不斷提高的健康需要,就必須具有強烈的法律意識,既維護了患者的權利,又保護了護理人員自身權利。提升臨床帶教老師及護生的法律意識,可使教學工作有序有效、安全進行。所以將法律教育貫穿其中,是圓滿、順利地完成帶教工作,確保護理人員人身安全的基本保障。

        參考文獻

        1 蘇蘭若,謝淑娟.1028份護理記錄中相關法律性問題的分析與對策.中華護理雜志,2004,39(9):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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