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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完善的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內在要求。當前我國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發展中存在一系列弊端,嚴重制約了為農服務的成效。本文以近年來江蘇供銷社系統創辦的為農服務社為例,探討了新時期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的漸進式改革思路及為農服務組織合作化的發展方向。
1、當前我國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存在的問題
我國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的雛形產生于傳統人民公社時期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為了適應當時城鄉割據體制下農業發展的需要,國家先后在農村基層建立了俗稱“七站八所”的專業服務機構,按照垂直分工的原則面向社隊集體組織提供相應農業職能服務,這種服務方式對推動當時農村經濟發展發揮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伴隨著20世紀70年代末以家庭聯產承包制為核心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推行,社隊集體組織土崩瓦解,農民重歸農村經濟的微觀主體,成為接受服務的最終需求方。但為農服務領域的改革卻相對滯后,暴露出一系列問題。
1.1服務主體多元化造成農村基層服務資源分散和細碎化
現有的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基本延續了傳統體制下的運行模式,體現在為農服務上的多部門、多主體運作特征。以農業生產服務為例,既有政府涉農行政部門,也有政府涉農事業單位,還有諸如供銷社、農民協會等各類合作經濟組織,各涉農部門運行基本是一種縱向垂直結構,部門的設置一般從中央延伸到鄉鎮一級,有的甚至延伸到村,各部門的服務職能各自沿著這種自上而下的相對封閉管道運行。雖然在中央層面,各部門的涉農服務體系也存在一定的分工,在政策上可以相互協調配合,但當傳導到農村基層時,這些涉農服務就會演化為各自基層組織的單個部門行為,導致農村基層服務資源過于分散化,細碎化。在面對農戶綜合性的服務需求時,往往是單兵游勇式供給,不僅不能充分滿足農戶需求,且服務效率也不高,當這些部門之間存在某些服務職能交叉時,會誘發重復服務、過度服務狀況,大大增加了服務成本。
1.2涉農服務部門的逐利動機導致服務類型發展的不平衡
按照性質劃分,農村社會化服務包括兩類:一類是具有某種市場化屬性的經營,如針對農戶個體的農業生產服務和消費服務等;另一類是具有一定公益性質的農村公共服務,如農技推廣、農業水利、農村醫療衛生等。
但當前一些農村服務部門逐利動機不斷增加,競相選擇進人高利潤的經營領域,而對低利潤的或者公益服務領域則以“改革”名義選擇紛紛退出。這種扎堆于經營領域狀況,不僅會造成涉農服務部門服務動機扭曲,職能錯位,越權越位服務,加大了經營領域市場秩序的紊亂,引發惡性競爭,最終損害服務效率,而且直接導致農村公共服務領域的供給不足。
雖然近年來,隨著城鄉統籌和新農村建設的實施,各級政府加大了對“三農”的投入,專業服務部門在獲得政府專項財政經費支持下,開始面向農村增加公共服務,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監管考核體系,特別是作為服務的接受方—農民沒有最終發言權和監督權,導致很多服務效果也差強人意。
1.3涉農服務部門的縱向運作模式使得農村服務供給游離于農民真實需求之外
目前涉農服務部門實行的是一種帶有顯著“行政”色彩的科層式管理體制,各基層服務組織都有自己的上級部門,在資源供給上,依賴上級部門,績效考核的主體也是上級部門,導致農村服務供給模式事實上淪為一種自上而下的縱向行政推動,而不是由最終服務接受方—農民的現實需求推動,其結果是服務的供給與需求脫節,特別是一些涉農利益方面的服務,在現階段分散農戶與部門組織間的博弈能力較弱的情況下,強制推行的結果往往是導致農民權益受損,造成農民對服務的滿意度降低,甚至產生怨恨和抵觸情緒。
2、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改革的思路定位
客觀地講,我國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發展中所暴露出的種種問題,其內在根源是涉農服務部門的體制問題,因此基于長遠角度,應推動涉農服務系統進行徹底性體制改革,淡化行政管理職能,強化服務職能,但從短期來看,由于涉農部門面廣量大,且體系龐雜,施行根本性制度改革的難度和風險都很大。
可行的思路是,按照漸進式改革原則,走一種誘致性制度創新道路,先從改革農村基層服務組織人手,通過整合和重組農村基層服務資源,創新一種貼近農村實際,農民信任,服務有力的微觀組織形態和運行機制,作為新時期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的有效載體和服務主體,以替代原先“散沙式”低效率服務體系,履行為農綜合服務職能,克服種種垢病,提高服務效率。在搞活最基層服務機制的基礎上,不斷創造條件,積累經驗,再逐步向縱深層次推進,不斷深化改革,最終形成上下一體化的有效農村服務體系。近年來,江蘇農村地區涌現的以為農服務社為主要形態的新型農村基層服務組織創新就是很好的嘗試。
3、為農服務社承接農村基層綜合服務職能的優勢分析
為農服務社是江蘇省供銷社系統為適應新時期“三農”發展的服務需求,以基層供銷社組織及其服務網絡為依托,整合其他農村服務資源和力量,扎根農村基層,貼近農民實際需求,采用全新的機制,集多種服務功能為一體的新型為農服務平臺和載體。
從2002年興辦第1家為農服務社開始,截至2008年底,全省供銷社為農服務社總數達8 036個,覆蓋全省45%以上的行政村;各級供銷合作社對為農服務社的投資總額達到8億元;2008年,全省為農服務社完成商品銷售總額39.29億元,其中生活資料15.11億元,農業生產資料24.18億元,購進農產品61.21億元,收購廢舊物資5.4億元。
為農服務社在發展中也形成了多模式、多形態格局。投資形式上,有以供銷社作為投資人的自辦模式,有供銷社職工回村領辦模式,也有供銷社與村委會、其他組織和個人共同投資的聯辦等多種模式;而按照服務的范圍與類型,為農服務社可分為基本社、綜合社和社區服務中心三類,每類社的服務權限和功能范圍各不相同,其中最小的基本社服務范圍僅限于農業生產基本環節的服務,如農資供應和莊稼醫院等,而從綜合社到社區服務中心,服務范圍和功能逐步擴大,不僅覆蓋農業產前、產中和產后的全程服務,還延伸到農民生活服務、農村社區公共服務等。
為農服務社作為一種新時期農村基層服務組織創新形態,在履行為農綜合服務職能上具有顯著優勢。
3.1為農服務社初步整合了基層涉農服務資源
為農服務社的組建,初步整合了原先散布于各部門的服務資源,使得絕大多數的涉農服務,無論是經營性還是公益性,都可以匯集到這個公共平臺,各垂直服務部門可以借助這一公共載體,集中提供相應服務。據筆者對鎮江市丹徒區上黨鎮東貪村的實地調研,該村為農服務中心是利用供銷社現有土地房屋等固定資產發展形成的,目前在服務范圍上不僅覆蓋了供銷社的現有業務,如農業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供應、農產品和廢舊物資收購等,還與有關職能部門合作,在為農服務中心設立了若干專業為農服務窗口,比如與村委會、公安部門聯合設立村警務室,與文化部門合作設立村圖書室,與勞動、教育部門合作設立村農民夜校與就業培訓、職業中介等等,為村民提供多種類型綜合服務。
為農服務社作為一種綜合服務載體,逐漸消除了以往各服務部門“分散出擊”、“九龍治水”格局,減少重復服務、多頭服務,實現彼此間服務協作,促進綜合服務效率的提高;對于農民而言,有了緊靠家門口的為農服務社,真正可以實現足不出村、組,就能獲得從農業生產、生活到社區活動等全方位服務,不僅及時便利,且服務成本也顯著降低,減輕了負擔。
3.2為農服務社在農村商品流通服務上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
為農服務社是依托供銷社組織發展起來的,相比其他終端服務組織,在實施為農服務上更具有相對比較優勢。一是可以分享供銷系統龐大的終端服務網絡資源。目前在涉農服務部門中,要數供銷社系統扎根農村基層最深,終端網點最多,與農民的親和力較高。為農服務社依托供銷社網絡資源平臺,把為農服務網絡深人到村組、農戶及田頭;通過嫁接供銷社傳統優勢服務項目與業務領域,如農資供應等,實施專業化服務,提升服務質量水平。二是可借助供銷系統新型流通業態,增強服務競爭力。近年來,供銷社系統深化內部體制改革,積極探索新的經營發展模式,確定把標準化、規范化、網絡化和連鎖配送作為今后發展的方向,大力發展“新網工程”,為農服務社能夠分享供銷連鎖配送體系的規模網絡優勢、產品質量安全優勢和規范化服務優勢,增強了在農村商品流通服務領域的經營優勢與競爭能力。
3.3為農服務社職能向公共服務領域的延伸也能提高農村公共產品產出和服務效率
提供具有公益性質的公共產品是農村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主體應是鄉村政府,但目前鄉村政府組織在提供農村公共產品服務方面存在著供給力量不足,供給效率低下,群眾滿意度不高等問題。究其原因,主要存在某種認識誤區,即把政府應承擔的公共產品供給職責混淆為政府直接負責公共產品的生產。鄉村政府部門屬于一級政治組織,缺乏專業化管理經驗,由其直接主導生產供給,有悖專業化分工原則,導致農村公共產品生產效率不高。而為農服務社是一種專業服務組織,具有一定的專業化管理經驗和能力,將某些特定公共服務職能(比如農村環境保潔、慈善事業等)交給為農服務社等第三方服務組織承擔,由他們對社區農戶提供公共服務,而鄉村政府退到幕后,通過把公共服務經費投人為農服務社,以“購買服務”方式承擔供給主體責任,同時承擔起公共監督責任,不僅能減輕農村基層政府的工作負擔,同時也能有效提高公共服務效率,更好地滿足社區農民對公共產品服務需求。
4、強化為農服務社進一步服務于三農的對策
為農服務社是新時期供銷系統轉變自身職能,探索為農服務新途徑的積極創舉,其不僅具有一定的理論價值,同時對當前的三農服務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作為一個新事物,為農服務社本身還需要不斷摸索和完善,特別在當前推進農村社會化服務改革發展的戰略背景下,為農服務社也巫待創新發展機制。
4.1要逐步以合作社組織形態改造為農服務社
合作社作為一種經濟組織形式,其意義在于實現社會弱勢群體能夠以自助的辦法為自己爭取更好的生存與發展機會,合作社能提高市場化下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和發展能力。日本農協與我國臺灣地區的農會發展經驗也充分驗證了這一點。因此,為農服務社作為供銷組織系統的一種新形態,也應始終堅持合作原則。
要強化農民作為為農服務社的主體地位,通過開放辦社,吸收農民人社,逐步將為農服務社改造成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實現農民自我組織、自我服務和自我管理的目標。但在改造過程中,要充分尊重農民意愿,以自愿人社為原則,不能搞強制性或行政推動。
4.2漸進式實施為農服務社的產權制度改革
當前,為農服務社由于投資主體多元,組建形式多樣,因而運營模式也多種多樣,有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經營、個人租賃、承包經營等等,總體缺乏一種行之有效的、統一運營管理機制,且現有的運營模式過多偏重市場化和盈利目標,這與其為農服務目標定位存在一定的潛在沖突風險。
鑒于目前為農服務社的合作化程度還很低,農民入社率不高,且服務社自身規模實力和服務能力也較有限,暫可保留現有存量資本結構和產權關系不變。對于外部市場主體參與投資形成的資本部分,產權可界定為市場化性質,權益分配也應按照市場機制操作,當這部分資本投資契約到期后,可視其情況,分別采取不再續約、資產置換、回購股權等不同形式將其投資逐步收歸社有,按照合作機制運行;另外,對于由供銷合作社或者村鎮組織運用集體資產注人形成的資本部分,應明確其合作性質,其投資權益分配應參照合作社運行機制,屬于全體社員所有,但現階段可暫由供銷社等集體組織代行管理權,待為農服務社的內部組織與管理機制日趨完善后,再轉人社內管理;而對于為農服務社合作化發展過程中形成的增量資本,應明確其合作性質,歸屬全體合作社成員所有,其來源可包括農民入社股金、服務社公積金以及政府對合作社的專項扶持資金等。
4.3探索為農服務社的發展業態
在商品經營服務方面,應逐步朝農村消費合作社方向發展。消費合作社是一種以入股社員為主體,為滿足社員自身消費需求,而實行的自我服務、自我管理的合作經濟組織形態。消費合作社由于其面向社員的非盈利性動機以及接受全體社員的監督機制,因此能充分保障全體社員享受到安全、價廉、物美的商品供應服務。
針對現有的經營服務領域,為農服務社可以分別組建農資產品購買合作社和消費品合作社,也可將兩者結合起來,組建一個綜合消費合作社;也可基于供銷系統的城鄉雙向購銷網絡組建城鄉互助消費合作社,即在原先農村消費合作社的基礎上,利用進城農副產品銷售網絡,吸納城市居民人股組建城市消費合作社;對于其他服務領域,具備成立條件的,也應將其納人各種專業消費合作社。在經營上,各消費合作社仍然可以納人供銷系統的統一連鎖配送網絡中。
在公共服務方面,應充分尊重和體現農民的服務意愿和服務需求,利用合作社機制,保障農民的決策主導權;從制度層面明確為農服務社作為農民的自治服務組織在為農服務中的主體地位,有關部門通過與為農服務社的合作提供協助和業務指導工作,而不能橫加干涉或越權服務,并逐步從直接為農服務領域“退出”。
4.4推進為農服務社的運營管理機制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