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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遺產保護;遺產區域;遺產廊道;文化景觀;景觀設計學
中圖分類號 F59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07)01-0050-06
自然與文化遺產的保護是目前全人類關注的焦點。在過去一個多世紀時間里,文化遺產保護的范圍已從文物建筑擴展到歷史街區、歷史城鎮,保護的主題和內容都在不斷深化。隨著人們對人與自然關系認識的不斷深入,文化景觀作為一種重要的遺產類別被納入遺產保護體系。以文化線路(cultural route)和遺產運河(heritage canal)為代表的大尺度文化遺產在國際遺產保護界也受到越來越高的重視。我國有著豐富的大尺度文化遺產資源,但目前對這類遺產的保護工作尚處于起步階段,相關的保護措施及管理手段都不完善,這在某種程度上制約了我國對此類遺產資源的保護。
遺產區域是美國針對本國大尺度文化景觀保護的一種較新的方法,該方法強調對地區歷史文化價值的綜合認識,并利用遺產復興經濟,同時解決本國所面臨的景觀趨同、社區認同感消失、經濟衰退等問題。從20世紀80年代指定了第一個國家遺產廊道到現在,遺產區域已經發展成為美國文化遺產保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相關保護體制與方法也漸趨成熟。因此,學習和借鑒美國遺產區域保護的經驗對于我國大尺度文化遺產保護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1 遺產區域的發展歷程
1.1 美國歷史保護的背景:從歷史建筑到文化景觀
美國的歷史保護開始于19世紀初,最初保護的對象主要是具有愛國主義教育價值的建筑物或遺址,如名人故居或戰場遺址。20世紀后,建筑的歷史和美學價值開始成為保護所關注的重要因素。隨后歷史街區概念的出現進一步擴展了保護的視角,將保護對象擴大到整個鄉村以及其未受破壞的環境。
二戰后,《國家歷史保護法》(1966)產生。該法擴展了遺產的定義和對遺產價值的理解,認為遺產應包括有價值的城市、鄉村景觀、民間文化等更廣泛的資源,同時也認識到歷史和資源是動態的,其保護應該和日常的生活聯系起來,因而對傳統土地利用方式、鄉土建筑、工作景觀和平常景觀表現出越來越多的重視①。但總的來看,當時歷史保護領域對景觀的認識仍遠不及其他文化資源。景觀通常被建筑物的背景裝飾,少數的景觀保護也僅限于歷史性園林。
美國歷史保護領域真正對文化景觀進行保護開始于20世紀70年代末。此前景觀設計學和文化地理學領域的相關工作也體現出一些景觀保護思想,但這種思想并未正式進入歷史保護領域。在這期間有大量關于景觀保護的會議召開,美國景觀設計師協會也將大獎授予了一些景觀保護項目。1978年,北美成立了歷史景觀聯盟,專門探討景觀保護的相關問題。盡管如此,此時官方的歷史保護計劃中對景觀的保護仍然不夠,只有很少的景觀被列入國家歷史場所登記計劃。
1977年,遺產保護和游憩管理局對鄉村景觀保護的計劃進一步促進了景觀保護的發展。1980年前后,出于對國家公園內鄉土建筑保護的關注,NPS(美國國家公園局)開始關注文化景觀的概念。國會技術評價辦公室于1987年了《保護史前和歷史景觀的技術》,這是文化景觀保護歷史上重要的一步。文化景觀于1988年正式在《NPS管理政策》中被確定為國家公園系統中的一類文化資源。該政策要求識別和保護具有重要的歷史價值、考古學價值、人類學價值和設計學價值的景觀資源。
1.2 遺產區域保護方法的產生與發展
遺產區域的保護方法除了與歷史保護領域對文化景觀認識的提高外,還與協作保護思想、公園運動、綠色通道的發展密切相關。
美國聯邦戶外游憩局于1968年開展了一項遺產研究項目,用于評價在康涅狄格河谷建立國家游憩區的可行性。該研究認識到“有必要通過公共和私人協同合作,建立一個突出的由歷史、教育、文化遺產、高質量風景游憩資源構成的集合”(Eugster,2003)。該建議標志了一個以遺產價值為核心的多目標保護方法以及區域協作保護思想的萌芽。與此同時,傳統的僅作為城市中一個孤立要素的城市公園的概念,逐漸被一種將整個城市或地區作為一個大型“文化公園”的概念所替代(Bray,2004)。這個時期許多地區都將文化公園當作社區復興的重要手段。當時馬薩諸塞州羅尼爾市決定基于現有的工業歷史,通過與地方和州政府以及私人部門合作,將羅尼爾建成一種新類型的國家公園。1978年國會批準建立了羅尼爾國家歷史公園,這是遺產區域運動歷史上的關鍵一步。
1976年,國會指導國家公園局開展“國家城市游憩研究”,該報告建議通過地方、州、聯邦政府的協作建立一個國家景觀保護區系統,創立一個新的城市游憩基金計劃,并建立一系列基于敏感地區的遺產區域。國會研究局的丘克?里特在他的《綠線公園:一種保護城市地區游憩景觀的方法》一書中也提出了類似的保護思想。雖然當時國會未對這種方法進行立法,但許多私有組織開始將這種方法應用到具體的社區中。
此外,從18世紀開始在美國迅速發展起來的綠色通道到20世紀80年代后漸成體系,其功能也從最開始僅關注游憩功能逐漸轉向游憩、生態和歷史文化保護等多功能的綜合,歷史文化價值在綠道規劃中占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NPS在1983年對馬薩諸塞和羅得島的黑石河廊道進行研究后,認為不應將其納入原有的國家公園系統,應該通過建立合作伙伴關系對該地區的遺產資源進行保護。這次建議直接促使了1984年第一個國家遺產區域――伊利諾斯和密歇根運河國家遺產廊道(I&M)的誕生。與傳統的國家公園或州公園不同的是,I&M位于美國工業化程度最高的地區。同時,該遺產廊道將大量的土地利用、管理計劃、文化遺產保護、地方經濟開發與草根計劃結合,試圖通過保護工業區周圍的自然土地和歷史文化資源來促進地方經濟增長。I&M的成功引起了美國東部許多州的效仿。到目前為止,美國國會已經指定了27個國家遺產區域,這些區域大都位于人口密集的東部地區。
國家遺產區域還通過成立國家遺產區域聯合會來實現不同遺產區域的交流與協作。2003年由白宮的“保護美國”計劃,指導聯邦機構通過適宜性再利用或與社區合作發展遺產旅游的方式改善遺產保護工作。該計劃的實施更進一步推動了美國遺產區域的發展。在地方尺度上,各州和縣政府也開展了大量遺產區域計劃。
從遺產區域的發展來看,最開始其建立主要是為了經濟蕭條地區的復興,但現在越來越強調加強文化旅游同時維持經濟發展和地方生活方式的平衡。同時,美國遺產區域有逐漸向西部地區發展的趨勢,在類型上也變得更加多樣化。
2 遺產區域的概念內涵
2.1 定義與特征
美國國家公園局對遺產區域的定義是“為了當代和后代的利益,由居民、商業機構和政府部門共同參與保護、展示地方和國家的自然和文化遺產的區域。遺產區域包括較大尺度的獨特資源,可以是河流、湖泊或山脈等自然資源類型;又可以是運河、鐵路、道路等文化資源類型;還可以是廢棄廢舊的工廠、礦地等文化資源”。美國保護基金會在其名為《新一代的國家公園》一書中將遺產區域保護定義為一種從要素到整體環境的保護方法。在遺產區域觀念與方法的指導下,遺產保護對象由傳統的單個孤立的遺產點或自然公園轉變成為了有人類居住的區域文化景觀。在美國,遺產區域還有遺產廊道(Heritage Corridor)、城市文化公園(urban cultural park)、遺產公園(heritage park)、合作公園(partnership park)、遺產合作伙伴(Heritage Partnership)、遺產地區(Heritage District)等多種稱謂(Bray,1994)。
所有遺產區域都是“人與自然共同的作品”,是反映了人與自然和諧關系的特殊文化景觀,其保護和解說的焦點應該是正在或已經消失的當地生活方式和歷史記憶Barrett Brenda, Copping Suzanne. National Heritage Areas: Developing a Model for Measuring Success. 2004, cr.nps.gov/heritageareas/REP/research.htm.。雖然有很多文化景觀都是獨特的和有價值的,但只有當地方社區聯合起來重視歷史資源并制定相應的保護規劃時,它們才可以稱得上是遺產區域。
遺產區域定義主要說明了以下特征:
(1)尺度變化大,構成要素復雜。遺產區域的尺度變化很大,從單個城市到不同的地區,可以跨越不同的行政或地理邊界。實際中遺產區域通常包括不同面積大小的,由某種特殊的歷史經濟活動或地域文化聯系在一起的地區,有時候甚至由一些分離的地區構成。遺產區域不僅包括承載歷史記憶的文化資源,還包括自然要素以及民間傳說、手工藝和游憩機會在內的不同類型的資源。同時,遺產區域還可以包括許多平常生活的要素,如廢舊的作坊或工業區。
(2)價值的多元化、多層次。遺產區域既有作為整體的歷史文化價值,又有區域內外自然要素的生態價值,多數遺產區域本身就建立在河流等自然資源的基礎上,并以山體、湖泊、沼澤等自然生態系統為基底。此外,遺產區域即包括內部大量遺產點和非物質遺產所蘊涵的價值。
(3)以合作伙伴關系為基礎的綜合保護方法。遺產區域強調各級政府部門、商業機構、研究機構、非盈利組織以及個人等不同實體建立遺產保護的合作伙伴關系,以解決遺產區域內面臨的復雜問題。遺產區域是在協調保護與發展關系的迫切需求下產生的,它通過引入保護與發展兩類團體的參與機制,同時兼顧自然、歷史、文化、教育以及經濟效益等諸多因素。
2.2 遺產區域的分類
遺產區域可根據其資源特點細分為歷史通廊道、歷史性工業區域、歷史性鄉土景觀和其他四類(見表1)。
(1)歷史通廊道。歷史性的交通線路是人類影響自然環境的典型例證,它代表了綜合自然與文化環境的線性文化景觀(Cameron,1993)。國際社會對遺產運河與文化線路的日益關注,也表明了此類景觀作為遺產所具有的突出普遍價值。《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實施指南》認為“它們代表了人類的遷徙和流動,代表了多維度的商品、思想、知識和價值的互惠和持續不斷的交流,并代表了因此產生的文化在時間和空間上的交流與相互滋養,這些滋養長期以來通過物質和非物質遺產不斷得到體現UNESCO.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 Information Document on Heritage Canals Experts Meeting. Canada. 1994, whc.省略/archive/canals94.htm.。”美國的伊利諾斯和密歇根運河國家遺產廊道、黑石河谷國家遺產廊道和德拉瓦和里海國家遺產廊道都屬于這一類型。
(2)歷史工業區。雖然工業給人類社會帶來了各種或好或壞的影響,但不可否認它們也是許多國家和地區身份、景觀特色、創新精神、場所記憶的代表,?其中包含有豐富的信息,屬于重要的遺產類型(Constance,2003)。目前隨著經濟的轉型,許多代表不同時代工業類型的景觀正逐漸消失。對這些工業遺產的重新利用能夠作為文化和經濟復興,重新喚回社區認同感的重要手段。如美國昆博格與謝它科河河谷國家遺產廊道重新改造利用了區域內大量的紡織工廠;艾塞克斯國家遺產區域解說了該地長期的航運和繁忙的漁業歷史;鋼鐵河則重點講述了關于匹茲堡鋼產業的發展歷史。
(3)傳統鄉村景觀。鄉村景觀反映了人類農業生產生活與自然的獨特關系。隨著時間的流失,景觀中文化價值、社會行為和個人活動都會反映在景觀的空間組織格局、土地利用、交通、植被、結構等方面。以傳統鄉村景觀為主題建立的遺產區域通常考慮該地區在農業技術史中占有的重要地位,或者根據該地區獨特的農業生產方式與農業景觀格局。1996年由美國國會指定的“倉庫和煙窗”國家遺產區域包括了愛荷華州東北部地區的37個縣。該地區代表了獨具特色的美國農業工業化的歷程。
(4)其他。除了上述三類外,也有少數遺產區域建立在戰場遺址、海岸帶等類型的文化景觀基礎上,如美國的謝蘭多河谷戰場國家遺產地區和密西西比灣國家遺產區域。這兩個遺產區域分別反映了在美國歷史上具有重要意義的戰爭發生地,和具有特殊審美藝術價值和歷史文化價值的早期殖民者居住的海岸帶地區。
3 遺產區域保護中的幾個具體問題
3.1 遺產區域指定的步聚和標準
不同級別的遺產區域通常有不同的指定步聚與評價標準。就國家遺產區域而言,近年有望通過的《遺產合作伙伴法(草案)》對此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具體在該法中體現為以下13條標準:
(1)遺產區域應是一個自然、歷史、文化、教育、風景美學或游憩資源的集合,并因作為這些資源的整體集合而具有國家遺產意義。
(2)遺產區域應代表國家遺產的獨特方面,值得人們去認識理解、保護、解釋和持續利用。
(3)遺產區域應作為資源集合體,通過地方、區域層次公共和私有部門的伙伴合作得到良好的管理。
(4)遺產區域應反映了某種足以成為美國遺產之珍貴內容的傳統、風俗、信仰和民間生活。
(5)遺產區域應為保護自然、歷史、文化和風景美學資源提供一個極好的機會。
(6)遺產區域應提供了極好的游憩和教育機會。
(7)遺產區域應包含具有國家遺產意義的某些資源或傳統的資源利用方式。
(8)擬議區域中的地方居民、商業利益相關者、非贏利組織和政府部門(包括相關聯邦土地管理經辦部門)都參與到規劃之中,并有信件或其他形式的證據證明他們對國家遺產區域的指定和管理提供由衷支持。
(9)已經成立了負責準備和實施管理規劃的地方協作授權實體。
(10)擬議地方協作授權實體及政府工作小組愿意并已經就國家遺產區域內保護、提升、解說、資助、管理和開發資源簽署承諾。
(11)擬議地方協作授權實體已經形成財政計劃草案,并已經在草案中明確了有關各個合作伙伴在國家遺產區域管理中的職責。
(12)擬議遺產區域的提名計劃和該區域長期持續的經濟活動不發生沖突。
(13)已經在公共部門和參與聯邦政府有關機構的支持下形成初步的邊界圖紙。
在發起或審查某項遺產區域的考察研究時,內政部長應依據上述標準來決定正式指定某個計劃中的國家遺產區域是否適宜、可行。
3.2 遺產區域邊界的確定
在遺產區域核心地區及其周圍通常包含有重要的自然和人造景觀資源,這些資源是由人類定居、交通和工業增長、城市化等歷史過程聯系起來的,確定邊界最根本的原則就是考慮將這些資源按照某個遺產主題整合起來。遺產區域的主題是確定邊界的基礎,邊界應該包括與遺產主題關系最為密切的關鍵性資源,通常可劃分為自然生態、歷史文化和游憩三種類型。不同類型遺產區域對應的資源存在較大差別,以運河型遺產廊道為例,構成情況如下:
(1)自然生態要素:①各種支流(間歇性和非間歇性)、溪谷和沼澤及其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②與運河相連的潛在或實際的侵蝕或沉積地區;③地下水及河流的水源補給及倒灌區;④附近的林地、湖泊、重要的生物棲息地等自然資源。
(2)歷史文化要素:應該包括核心的運河資源以及關鍵性的文化景觀。具體包括:①運河功能相關裝置、設施(如古閘壩、古橋梁)以及牽道等;②與運河歷史發展有著緊密關系的城鎮環境以及交通、工業和社區開發的遺存;③沿運河的地方性特色文化景觀;④其他運河邊的風景道、廢棄鐵路等線性景觀元素;⑤與運河關系不大,但位于運河附近的其他歷史文化資源。
(3)游憩要素:其他運河附近重要的風景區、公園、廣場、游樂場、度假地等游憩類要素。
遺產區域的邊界并不是絕對唯一的。對于同一個遺產區域,不同的規劃要求和主題會產生不同的邊界。遺產區域主題應能充分的體現出該地區遺產資源的核心特征,反映區域的文化特質及遺產的綜合價值,同時考慮到后繼解說、娛樂、教育等項目實施的可行性及大眾的接受程度。總體而言,確定遺產區域邊界時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①遺產區域的邊界應該盡量緊縮,這樣能夠將關注的焦點和資金集中在對與歷史背景有重要意義的關鍵性資源上,即保護的經濟性與高效性;②邊界通常由地理位置相對明確的景觀要素(如水體邊界、山脊線、交通設施等)來界定;③邊界應該包括關鍵性的生態或文化資源密集區(如大的國家公園、保護區、湖泊和濕地、具有歷史意義的居民點)以及它們的緩沖地區;④邊界內不僅僅只包括核心區(如運河河道)本身,還應該包括由核心區繁榮而帶動發展起來的地區;⑤可以形成由遺產廊道構成的網絡狀邊界,并有主線和支線之分。
3.3 遺產區域管理規劃的主要內容
遺產區域管理規劃的主要內容可以歸納為項目系統、解說系統、交通系統和支持系統四個部分,此外還包括前期的資源評價與后期的方案實施影響評價兩部分內容。
(1)項目系統。項目系統是進行資源保護或利用的相關配套項目的組合,主要包括資源管理項目、設施開發項目、文教項目、社區和經濟發展項目四類,這些項目通常結合遺產集合點進行設置。遺產集合點是遺產區域內重要核心資源密集之處,或是在遺產區域發展歷史上占有舉足輕重地位的地區(點)。
(2)解說系統。解說系統本身也是項目系統的一部分,但由于其在遺產區域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通常單獨被作為一個系統進行規劃。遺產區域本身是一個由共同主題統一起來的整體,因此應該建立獨立于單個遺產點和行政邊界以外的整體解說策略。這個策略的關鍵是通過將歷史現象與可見的景象結合從而強化遺產區域的地理特性,同時,利用大量沿游線分布的核心歷史和自然資源,建立多解說節點或多中心的模式。
整體解說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四個部分:
主題框架――分段定義主題,以故事為導向,反映遺產區域的大主題,反映歷史變遷。
解說區段和廊道旅行――如同文章的主題一樣,是一個組織工具,將所有的資源和解說項目串起來。
解說集合――在關鍵位置設解說集合,并根據所在位置、資源的可達性與鄰近性提供不同級別的解說,既包括整體故事或廊道的概貌介紹,也包括個別焦點的詳細解說。
解說項目――具體的單個的解說實施項目。
(3)交通系統。規劃的交通系統應該讓游客在不同情況下,盡可能利用各種游覽方式來體驗遺產區域的特色。而且,游線與交通規劃應該讓游客能夠自由選擇任意一段、一個閉合環、或整個遺產區域進行體驗。至于交通方式,應盡可能利用現有的條件,并根據各段情況補充潛在的或有可能增加的方式。此外,還應盡量將遺產區域內的各種交通方式與鄰近社區的交通系統(特別是非機動車道)以及綠地系統相連,從而增加遺產區域的可達性。
(4)支持系統。此部分內容主要反映在《遺產合作伙伴法(草案)》(2005)的第六至第九部分。主要包括四個部分:明確具體遺產區域的合作伙伴及相應的權力與義務、現有相關法律法規及管理機構、資金來源與配套辦法以及分期實施策略。
4 對中國遺產保護事業的啟示
近年來,我國文化遺產保護的范疇在不斷的變化和發展,對文化遺產內涵的理解也在不斷深化。早在1997年,國務院即提出“大遺址”保護的概念1997年國務院頒發的《關于加強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對由遺存及其相關環境組成的大型古文化遺址的保護給予了極大的重視。以大運河為代表的眾多大尺度文化景觀類遺產都位于大遺址保護范圍之列。盡管近十年來國家對大遺址的保護方面取得了較大的進展,但在目前經濟社會高速發展時期,大遺址保護依然面臨種種難題。這主要體現在兩大方面:一是技術層面的問題,包括本體保護和環境控制的問題;二是社會經濟層面問題,涉及與當地人民的生活和生產以及發展的矛盾,而這些問題解決關鍵在于此類遺產的保護政策和法律環境(陸建松,2005)。特別是對大運河這類區域尺度的線性文化景觀,問題表現得更為突出(俞孔堅等,2004)。
從目前的實踐情況來看,我國許多保護項目中已經逐漸突顯出了對遺產進行區域化保護的更為迫切的需求,這些項目部分上是由于各地對于申報世界遺產的重視Frenchman Dennis. International Examples of the United States Heritage Area Concept. 2004, cr.nps.gov/heritageareas/REP/research.htm.。同時,國家文物局對大運河整體進行申報世界文化遺產的前期研究工作也正在進行之中單霽翔代表呼吁保護大運河文化遺產.中國文物報報道(2004年3月13日);中國籌備申報三千里大運河為世界遺產.新華社報道(2004年7月2日)。在這種情形之下,美國遺產區域保護的方法無疑為我們提供了可供借鑒的寶貴經驗。具體而言,遺產區域保護方法對我國遺產保護工作的啟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加強宣傳教育,增進對遺產概念的理解。充分發掘地方文化、特色,同時重視工業類遺產、鄉土文化遺產的調查與基礎研究工作。從國外的經驗來看,對這類遺產資源的認識是實現遺產區域保護的前提,也是提高公眾和各級政府對遺產區域認識的重要途徑。
其次,以具體遺產入手,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大尺度文化遺產保護體制。從目前情況來看,極有必要以大運河等具有代表性的大尺度文化景觀為例,結合我國特殊的自然、經濟與社會背景,探討此類遺產資源保護的具體方法,從而逐步補充與完善我國現有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
同時,我們又應當看到我國的具體情況。從美國遺產保護的歷程來看,其遺產保護運動具有明顯的草根性質,是一種自下而上的保護模式。就我國的實情而言,當前在遺產保護領域民間保護團體的作用并不十分顯著,因此更應當加強政府在此類遺產保護中的作用。此外,在我國自然災害頻發、人多地少、快速城市化等實際背景下,遺產區域保護應該與區域和國土生態基礎設施建設聯系,以應對各種尺度的土地生態安全問題,同時也必須考慮到更高效的保護方式。
最后,還應該從科學研究角度,結合景觀設計學、歷史地理學、建筑學、城市規劃、管理學、法學等專業,對遺產區域的規劃、管理和立法等相關問題進行多學科集成研究,以解決遺產區域內各種復雜的問題。
致謝:感謝北京大學景觀設計學研究院俞孔堅教授和李迪華老師對本文所提的寶貴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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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itage Area: A New Approach for the Preservation of Large-scale
Cultural Landscape
ZHU Qiang LI Wei
(The Graduate School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 Pek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1,China)
我國政府已經認識到了社會參與對于文化遺產保護和文化傳承的重要意義,明確了社會公眾具有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權力和義務。
盡管我國從中央到各級地方政府都已經認識到了社會參與的重要性,但文化遺產保護的實際工作中社會力量的有效參與度非常之低。在計劃經濟時代,政府的權力無限延伸,管的理內容包羅萬象。受這種“萬能政府”的體制慣性影響,我國建立起的文化遺產管理制度是一套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制度,政府包辦了幾乎所有的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普通民眾的知情權、發言權、監督權和參與權很難得到保障。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與社會公眾脫節,造成了公眾保護意識的淡漠,文化遺產保護缺乏廣泛的社會基礎。“歷史文物的保護與利用過程中更多見到的只是官員、專家、商家等,而根本見不到當地草民介入的身影。尤其許多地方政府部門在處理文物保護事務中往往都是一言堂,沒有予社會公眾應有的權利,這導致了社會民眾在文物保護事務中缺位現象的發生。……歷史文物保護喪失了最根本的依靠力量,因而國家投人雖然增長迅速,破壞事件卻頻頻發生,文物保護依然危機重重”。非遺保護工作由于缺乏社會參與也出現了種種問題,如民眾缺乏對文化遺產價值的認同,“非遺的代表性傳承人容易產生依賴心理,養成衣來伸手、飯來張口的習慣,甚至出現政府不給錢、不給政策就無法生存的現象”,一方面政府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投入了大量資金,另一方面文化遺產在民間的傳承卻越來越困難。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需要社會公眾的普遍參與,僅靠政府管理部門和專業工作者很難將這一工作真正做好。文化遺產保護如果沒有社會公眾的廣泛參與也就失去了其本身的意義。
二、社會公眾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實施路徑
要做好我國的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工作,必須改變當前文化遺產保護公眾參與度過低的局面,真正建立起政府主導下的、社會廣泛參與的多元主體保護新格局。文化遺產保護的主體由政府、非政府組織以及公民個人等組成,其中政府是最基本的保護主體。政府應當從宏觀的角度對文化遺產工作進行全面的協調與規劃,主要通過提供科學合理的保護政策、健全的保護組織機構、相對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充足的資金保障與科學的運作機制等來實現對文化遺產的保護,避免介入具體的技術性操作層面。政府要充分調動社會各界的積極性,組織、整合社會力量參與到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來。
第一,提高社會公眾參與的積極性和技能。在“政府主導”的體制下,我國社會公眾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積極性較低,很少主動參與文化遺產保護活動,多數情況是被動地參加各級政府部門和團體組織的活動。面對這種情況,政府要動員社會各界積極參加文化遺產保護,調動社會公眾參與的積極性。政府可以通過組織宣傳教育活動加大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力度,如舉辦學術活動、開辦專題講座、開設免費專欄等,營造保護文化遺產的社會氛圍,增強全民的文化遺產保護參與意識。政府應充分發揮媒體的社會輿論導向的作用,鼓勵和支持媒體在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實施過程中,發揮其普及教育和宣傳動員的作用。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業性較強,社會公眾必須具有一定的專業素養才能真正地參與其中。我國民眾整體文化素養較低,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知識嚴重匱乏,這一方面降低了民眾對文化遺產保護的關注度,另一方面也阻礙了民眾直接參與到文化遺產保護活動中去。針對這種情況,政府應在社會上大力普及文化遺產知識,用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開展免費的文化遺產教育,提高公眾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和技能。
第二,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美國的遺產官方管理機構國家公園管理局明確規定:所有的重大事物在決策過程中必須讓公眾參與,開通網站鼓勵社會公眾積極參與規劃,決策在正式出臺之前舉行多次公開會議向公眾征詢意見,在一定范圍進行全民公決,這讓社會公眾在文化遺產保護中擁有較強的話語權。借鑒美國的經驗,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首先政府要公開文化遺產和相關工作的信息,加強與民眾的溝通。把文化遺產保護和利用的政策和信息傳遞給公眾,讓公眾及時了解文化遺產方面的最新動態。其次,在政府決策過程中,提供各種媒體渠道讓社會公眾發表意見、提出建議或批評,并對社會公眾的意見進行反饋,根據社會公眾的意愿修正政府決策。再次,政府應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重視并及時將處理公眾的舉報,將處理結果向公眾公布。最后也是最為關鍵的一點就是,政府應根據國家法律和實際省情來制定地方法規。雖然我國政府從法理上賦予了社會公眾民間參與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的權力,但缺乏具體規定,可操作性不強。地方政府應盡快出臺詳細的地方法規,劃分地方各級政府和社會公眾在參與保護管理工作時各自的權責,明確相規定關工作程序,用法律法規切實保障社會公眾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的權力。
第三,建立科學的專家決策制度。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具有較高的專業性要求,政府職能部門應與大學等相關科研單位密切合作,避免因政府缺少專業知識而給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帶來負面效果。我國政府通常采用科研項目的形式組織專家為政府決策提供建議,這種形式只能解決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某些重大問題,還有更多的具體工作無法得到專業的技術支持。為更好地推進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地方政府可設立專業的文化遺產咨詢委員會,成員由來自相關科研機構、高校的專家學者組成,為各級政府提供專業技術咨詢,減少政府的決策失誤。
第四,積極發揮民間組織的作用。在西方國家,社會公眾參與文化遺產保護多是以民間社團的組織形式進行。組織分布在全國各地,使社會公眾能夠廣泛地參與到當地的文化遺產保護中。
由文化部主辦、中國藝術研究院承辦的“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論壇”6月10日至12日在北京舉行。文化部副部長周和平發表書面致辭。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北京辦事處代表青島泰之、中國藝術研究院院長王文章出席論壇開幕式并致辭。文化部、國家民委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張旭、屈盛瑞、周小璞、蘭智奇、張慶善、王能憲、高顯莉等和來自全國各地的近百名專家學者出席論壇。
周和平在書面致辭中介紹了我國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整理和保護方面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果和面臨的問題。他說,“文化遺產日”的確立,是黨和政府保護和發展民族傳統文化的重要舉措,也是對廣大文化保護工作者提出的殷切希望。文化部將按照國務院的部署,適時采納有關專家學者的合理化建議,制定出明確的工作目標和可行的工作方法,全面實施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王文章在致辭中指出,以國家“文化遺產日”的確立為標志,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已進入全面的、整體性的發展階段。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已經上升為國家文化發展戰略,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將走進廣泛而深入的發展時期。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們來探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現狀與發展,深入認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內涵和獨特價值,研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基本方法和原則,是為了盡可能從原理上闡明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傳承規律,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尋求深層次的理論支持;同時盡可能科學地總結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各種具體實踐問題,從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給予理性的指導。
青島泰之在講話中指出,保護和弘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工作在全球化不斷深入的今天,顯得尤其重要。此次論壇提供一個深入討論與交流的契機,加深我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理解和認識,進一步增強我們保護與弘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決心。
與會專家學者主要圍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本理論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的價值評判”、“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踐中的經驗和問題”、“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當代社會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的法制建設”五個議題展開熱烈交流和深入探討,積極為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建言獻策。文學評論家、民俗學家劉錫誠說,大部分領域,如口頭文學、表演藝術、手工技藝、民間知識等,一般是由傳承人的口傳心授而得以代代傳遞、延續和發展的。在這些領域里,傳承人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承載者和傳遞者,傳承人的傳承作用是非常明顯的。因此,尋找杰出傳承人的工作,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一個重點。他還談到了傳承人的調查和認定、權益和管理問題,認為應對杰出的傳承人給予較高的待遇。中國藝術研究院學者資華筠則提出,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承載與傳衍地區在廣大的農村,因此,在新農村建設中,應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新農村文化建設有機結合,旨在引導創造、擁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主體――廣大農民,在新的社會環境中享有其傳統文化成果――成為農村文化消費的重要組成部分,使民眾自然而快樂地參與非物質文化的保護,在此過程中逐漸形成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良性循環機制。
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領域中,進行研究著一個永恒不變的課題,那就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開發,這個問題困擾了學術界多年,直到現在還被列為重要的主題進行思考研究著。非物質文化遺產涉及范圍較廣,包括的內容淵博,種類繁多、眾多的民族有著關聯。階段、區域、種類、民族的不同非物質文化遺產也是存在差距,具有的主要特征及繼承方法都是沒有可比性的,它們之間存在較大的區別,不能使用同種方式進行保護。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征
1.無形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在,不占有任何實質性的空間,是不能看見,不能觸碰到,存在人們腦海的潛意識中,隨著人們的感覺去認識這個事物,獲得它的意義所在,這就體現出非物質文化遺產特點。例如“端午節”,這個節日就充分的體現出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視程度,這個節日的來源沒有建立任何有具體概念的物質基礎上,只是存在于人們心中的一種慶祝方式,在人們的文化生活中占有主導的地位。我國在20世紀初期,就把“端午節”設定為國家法律規定的節日之一,這個節日的設定充分的探討出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人們心中的位置,針對于這種無形的理念進行有效的保護,使用獨特的開發模式進一步的進行挖掘,在內容含義上更加豐富多彩,可以作為一種中國傳統文化特色繼續流傳。
2.傳承性。在非物質文化遺產范圍內,隨著周圍環境的變化而變化,也會依據自然的協調關系和當時的歷史變化的條件進行沉淀流傳下來的。歸根結底,我們可以這樣認為,任何一種傳承下來的文化形式,必須經過歷史的演變進程,其中記載了當時人們的精神境界和所要表達的文化特點,具有這些方面的優點才能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加以流傳。在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過程中必須把這些特點考慮進去,并且創造出良好的氣氛有利于這種文化遺產繼承傳承下去,流傳千古。
三、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建立專門的保護和開發區域,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征及空間的格局進行總結分析,從中發現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布局情況具有顯著特點。
(1)增加宣傳范圍,提高宣傳力度。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過程中,可以使用媒體進行大范圍的宣傳,在大肆宣傳的過程中,開始就讓群眾了解什么是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和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對目前的社會發展具有的積極意義是什么,應怎樣進行開發和保護?當今的社會,有較多的人根本不知道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什么,有哪些屬于文化遺產范圍內,更不用談論保護和開發文化遺產的深遠意義,這些方面的因素就會給將要進行的工作帶來諸多不利環節,在一定的程度上會阻礙文化遺產保護和開發工作的發展。
(2)提高文化自覺。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開發的過程,是全民上下的文化自覺的行動方式,是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的結果,這種行為應該嚴格的落實到每個人的頭上,廣大人民群眾自發而成的行為去保護和開發,自己民族遺留下來的傳統文化,只有這樣工作才能順利進行。
(3)采用地區人、文化、生態三點融合,整體進行保護和開發。在地方區域的文化體系中,人作為流傳文化的主體,在文化傳承的過程中,必須進行保護、培養,并制定出管理制度,還要進行保護和開發地理環境,地理環境主要保護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所謂區域環境就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下來存在的區域土壤上,進行保護和開發時,一定要注意協調自然生態的平衡,促進文化生態環境。進行開發文化遺產時,必須進行整體的保護,物質文化遺產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存在的基礎,兩者相互融合,相互協調。
(4)對于分跨多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開發,需要多省協調管理。由于地理位置的劃分,把民族文化在空間上進行分裂,即使是相同的民族處在不同的區域,也會產生相同的影響。例如,侗族的分布形式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侗族主要分布在貴州省兩個地區、湖南省的八個不同區域,也就是橫跨兩省分布在十個不同的區域,但是侗族的文化并沒有受到任何的影響。這是因為侗族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和開發的過程中,從大局出發,進行全面考慮,對文化區的整體保護和開發加以注意,根據區域進行全面的考慮,可以有效的保障文化遺產順利的發展。
(5)建立獎勵模式,鼓勵社會力量進行參與。有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有效進行保護與開發。有些非物質文化遺產隨著社會的進步正漸漸的消失,例如在偏遠的農村地區,為了維持生活較多的年輕人走出家門在外打工,與城市先進文化充分接觸,逐漸的遺棄傳統文化,傳統文化是否消失,主要是取決于當地人的生存環境,所以,我們必須對當地的居民生活水平進行提高,是地區經濟快速發展,才能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提供有力保障。
(6)對于保護和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有一個有效的方法就是采用發展文化旅游的形式。使用這種方法一方面可以保護和開發的當地的傳統文化,另一方面使當地的經濟水平得到提高,改善了人們的生活水平,這是個互利的局面。采用這種方法時,一定要謹慎行事,不可莽撞,傳統的文化不能完全的體現在民間表演的形式上,適得其反,失去真正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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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震后”;羌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成效;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J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2172(2012)02
在5?12汶川特大地震中,羌族聚居區諸多沉積千年的人文歷史古跡遭遇了一場空前的大劫難。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羌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損失慘重,中國唯一的羌族自治縣北川縣城在地震中被夷為平地,現存的羌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資料全被掩埋[1]。這次特大地震給羌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帶來了巨大的消極影響,同時也引起了全國、全世界對羌族災區的高度關注,使震后羌族的恢復重建工作在兩年內全面、順利地完成了任務。在震后的三年時間里,我國政界、學術界對羌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恢復重建給予了政策扶持和進行了大量有價值的研究,使羌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目前羌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依然如火如荼地開展,而震后恢復重建效果還有待進一步的觀察。基于此,課題組多次到羌族地區進行調查,走訪了羌區多家文化單位、羌族民間組織與羌族普通民眾,最后完成了羌族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工作,了解了羌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狀與重建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與困難,收集了相關意見和建議。本文擬總結調查的現狀,發現的問題,提出相應的對策與建議,探究解決的思路與方法,為相關部門了解震后羌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情況和制定國家層面的保護規劃和政策提供支持與參考。
一、震后羌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現狀概覽
本課題組成員從2010年9月——2011年7月,多次赴阿壩州汶川縣、理縣、茂縣、松潘縣、黑水縣和綿陽市北川羌族自治縣進行全面細致的羌族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調查,并運用文字和錄音、錄像、照相等現代化科技手段,對收集到的資料進行全面、真實且系統的記錄和歸檔,記錄了一批珍貴、瀕危且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羌族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發現了一批羌族非物質文化遺產重要資料和珍貴實物。筆者按照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制定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和中國的首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相關規定,對這些浩如煙海、璀璨多姿的羌族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進行系統整理發現,截止2011年7月,羌族被列為聯合國“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1項,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共計10項,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共計26項,市(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共計114項,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共計239項,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羌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目前共有273人。還采取田野調查和問卷調查相結合的方法,對羌族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名稱、分布區域、傳承人情況、瀕危狀況、入選各級名錄情況、震后保護情況與存在問題等現狀進行了調查。因羌族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較多、分布較廣、傳承人較多,故文中不再過多贅述。下文將對震后羌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問題及其未來的發展進行有益的分析與研究。
二、震后羌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取得的成效
汶川地震災后不久,國家政府、各級文化部門、社會各界特別重視震后羌族文化的恢復重建,并投入了大量恢復重建資金,震后羌族文化恢復重建的主要任務已經完成,《羌族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重建方案》提出的目標基本實現,羌族震后文化研究熱度和文化發展步伐明顯超過了震前水平,實現了一個大的跨越。震后羌族文化恢復重建取得了決定性勝利,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也取得了顯著的成效。
(一)頒布羌族文化遺產保護政策、法規
汶川地震后,各級政府非常重視羌族文化搶救和重建工作。2008年5月21日四川省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北川羌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為搶救和保護震后北川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了法制保障;2008年6月5日四川省文化廳提出的《羌族文化生態保護區初步重建方案》,為保持羌族文化原生態提供了基本思路;2008年6月8日國務院公布的《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條例中有7處涉及文化遺產保護;2008年9月19日國務院頒發的《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總體規劃》中,明確地把保護和搶救羌族文化列為重要的內容,其中包括保護羌族的碉樓和村寨,保護有羌族特色的設施,以及保護和重建羌族的博物館、民俗館等等。可喜的是,2011年四川省人大常委會表決批準的《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已從2011年7月1日起施行。這些搶救、重建、恢復羌族文化的政策、法規,為完成震后羌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搶救和重建工作,為震后羌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步入有序的保護發展軌道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工作關系的基本認識
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工作關系,是指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為基本目標,以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工作為基本視野,以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資源建設為主線,在相關活動中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各類社會關系的總合。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工作關系既是一種新型的社會檔案關系,也是一種派生的社會文化關系。
從宏觀上講,影響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工作關系的主要因素來自于三個層面:一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這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工作的前提,沒有非物質文化遺產就無所謂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和檔案工作;也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工作的歸宿,因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工作的根本目的在于真實記錄和歷史再現非物質文化遺產流變傳承的狀況。二是檔案工作運動與發展規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工作從屬于社會檔案事業全局,必須遵循檔案工作的基本原則和基本方法,體現檔案工作運動與發展的客觀需要和必然趨勢。三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理念、原則、技術與思路等,不僅能現實地影響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否真正得到活態存續,更將深層次地決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工作目標的實現。同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的日益推進,也會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工作提出更多的要求。
二、亟待理順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工作的幾對關系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檔案工作的關系
首先提出這一問題的直接原因在于目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檔案工作應有的緊密協作關系還沒有建立起來,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工作尚處于起步階段。筆者調查發現,一方面是現階段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體系中有將檔案工作邊緣化的傾向,檔案工作缺乏走向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中心的正常機制;另一方面是檔案工作系統內,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工作還沒有完全納入檔案事業全局,檔案行政部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工作普遍缺乏科學有效的業務指導和執法監督。這種局面如果不盡快改變,既不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長遠發展,也不利于維護國家檔案的完整與安全。
1、要重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制。我國現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制雖然屬于非法定意義上的彈性協調機制,但整體上是與“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明確職責、形成合力”的管理原則相適應的。其不足之處在于,各級政府文化部門牽頭下的聯席會議制度并非決策平臺,不能有效地改變事實上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域內存在的條塊分割格局,相關部門的積極性難以切實調動、工作職責難以具體落實。科學的工作機制應當是決策機制、協調機制、咨詢機制與執行機制、督察機制等的有機結合。因此,在協調機制占主導地位、相關機制建立相對滯后的情況下,就要打破部門壁壘,廣泛吸納更多的相關部門(包括檔案部門)參與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使其在協調機制的整體框架之內較好地發揮其專業優勢和職能作用。
2、要促進檔案工作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由自在狀態向自覺狀態的轉變。現階段,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系統內的相關檔案工作突出地表現為一種自在狀態,單純服務于遺產項目申報的成分居多,主動為遺產和遺產保護建立完整系統的檔案和數據庫的意識還比較淡漠。更為嚴重的是,他們普遍存在“欲有所為而不知何為”的心理狀態,其關注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的動因更多的在于責任感的驅使。因此,我們認為在理順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機制、搭建起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工作平臺之后,各級檔案行政部門就要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工作和檔案事業進行統籌規劃,建立健全相應的行政執法和業務指導機制,促使有關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支持其檔案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將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工作轉化為檔案人的自覺意識。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分類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分類的關系
對遴選出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分類管理是國際社會的通行做法,也是對項目、項目關系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發展規律研究的重要成果。我國現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分類及其代碼編制,直接目的在于“統一和規范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工作,對普查對象進行規范化記錄與收集,并使普查中所獲資料(文字、圖片、音像等)和實物得到標準化和序列化的登記、存檔、保管”。仔細分析該分類表后不難發現,遺產分類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適應了對遺產項目的計算機管理和信息檢索需要,即項目數據庫的建設與管理,但無法滿足遺產項目檔案和檔案數據庫的建設與管理。更何況該分類法還存在著較大的缺陷和疏漏,特別是對文化空間的忽視。《中國檔案分類法》本質上也是一種檔案信息分類,適應的是檔案分類檢索和分類檢索體系建設的需要,雖然在基本類目下各級類目設置賦有較大包容性,但檔案“層累制”的編碼原則與遺產項目“全數字標識代碼”原則之間的突出矛盾,使其無法適應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信息檢索需要。
隨著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的積累,建立起既適應遺產分類檢索又適應遺產檔案信息檢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分類方法就越顯重要。建議有三:
一是以《中國檔案分類法》為基礎,在“文化”類目(GA)之下單列“文化遺產”基本類目,再于其下細分“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等次級類目,以適應遺產檔案信息的相對集中。
二是建立全宗意義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實體分類法,實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相對獨立的分類整理和排架,科學組織館藏。這樣既可以較好地保留遺產分類信息的完整準確(具體體現于案卷編目環節),又可以集中體現檔案信息分布和館藏結構狀況。
三是無論采取什么方法克服遺產項目分類和遺產檔案分類的矛盾,都應該堅持上述“信息集中”和“館立”原則。因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現實存在的活性文化現象,并非以單個項目形式孤立存在于社會生產生活之中。往往與其他社會文化現象是共生互動的。這也是筆者不贊成將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化整為零、穿插編排進入現有檔案分類體系、館藏和數據庫的重要原因。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檔案與傳承人檔案的關系
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檔案是針對遺產名錄而建立起來的、記錄和反映項目本身活態承續歷程與現狀的檔案集合,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檔案是針對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或傳承群體建立起來的、記錄和反映其社會文化活動、標識其民族(族群)文化特征的檔案集合,二者具有緊密關系。人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最重要、最可寶貴的載體,傳承人的存在與延續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存續的決定性因素。從這個意義上講,傳承人檔案資源的建設才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工作的核心內容。因此,處理好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檔案與傳承人檔案的關系,關鍵在于落實傳承人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整體性保護;生態系統;
中圖分類號:G1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6959(2009)05-0049-05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提出并推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始終貫穿著一種整體論思想,不僅將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視為一個綜合的整體,而且提出要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環境。如《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要求締約國竭力采取種種必要的手段,以便“促進對表現非物質文化遺產所需的自然場所和紀念地點進行保護的教育。”《伊斯坦布爾宣言》指出政府有必要“采取堅決行動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得以表現和傳播的環境。”劉魁立先生則提出“我們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應該有一個整體性的原則。從整體上加以認識,在整體上進行關注和保護。”并指出這一整體性原則包括:“既要保護文化事象本身,也要保護它的生命之源;既要重視文化的‘過去時’形態,也要關注它的‘現時’形態和發展;既要重視文化的價值觀及其產生的背景和環境,又要整合和協調各方面的關系及其利益訴求;還要尊重文化共享者的價值認同和文化認同等。這是做好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和搶救工作的重要保證。”“劉先生的觀點高屋建瓴,全面概括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需要考慮的各個方面,給我們很大的啟發。此后,伴隨著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逐步推進,整體性保護理念逐漸被廣泛接受,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搶救和保護中的一項重要原則。然而,有關這一理念的來龍去脈以及其具體所指仍有必要進一步梳理和闡釋,下文試詳論之。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提出是人類保護文化遺產的一次巨大飛躍,是對過去只局限于保護物質文化遺產的修正與補充。后出轉精,人類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自然地吸收了先前保護文化遺產的所有經驗。可以說,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整體性保護理念是積極借鑒學術研究和人類遺產保護實踐經驗的結果,既吸收了人類學、民俗學的學術成果和研究方法,又大量繼承了人類保護自然、文化遺產的有益經驗。筆者認為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自身的整體性特征,吸收人類學、民俗學等學科的“整體論”思想,并借鑒人類此前保護文化遺產的有益經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整體性保護理念應該是涵蓋非物質文化遺產本體、相關環境和人這三項要素,從歷時性和共時性(時間向度和空間維度)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的綜合、立體、系統性保護。具體來講,非物質文化遺產整體性保護理念包括以下幾個層面。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整體性保護首先是對一個個具體文化表現形式的完整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顯著特性則是活態流變性,它本質上是條流動的文化“河”,是過去的記憶、現在的實錄和未來的表征,反映的是人類的過去、現在和未來的創造力。因此,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不能像保護物質類文化遺產那樣簡單的采取博物館和檔案館的收藏、記錄式保護,不能將文化傳統固定在既有時態上,割裂它的發展和流變,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人為“化石化”,而應該既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歷史變遷,又關注其現時狀態,同時還著眼于其未來的可持續發展,從時間向度上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歷史內涵、現時狀態和未來發展的全面把握。
非物質文化遺產自身是一個復雜的綜合體,蘊含豐富的歷史文化內涵,承載著廣大民眾積蘊已久的情感需求和價值觀念,通常表現為一種過程或活動,由多道工序或多種形式共同構成,這就決定了其內涵的豐富和構成的復雜性,需要我們審慎地從歷時性和共時性的多重維度全面、系統地對其進行完整保護。以“一口敘說千古事,雙手對舞百萬兵”的皮影藝術的保護為例,作為我國一項重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皮影藝術有著悠久的發展歷史,內容上包括皮影的制作工藝、皮影戲的演出道具、演出劇本、音樂的伴奏、演員的表演藝術(包括演唱和操作皮影技藝)以及與觀眾的現場互動等多個組成部分,割舍任何一部分都會直接影響皮影藝術的完整性和生命力。我們對皮影藝術的保護也應是既從時間上關注其演變規律與文化內涵,又從結構上對其制作、演出的所有工序和要素的全面保護。
對具體的文化表現形式進行完整保護是我們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整體性保護的基礎,這對于我國目前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尤有意義。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現在已經公布了兩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初步建立了國家、省、市、縣四級保護名錄體系。建立保護名錄只是我們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第一步,接下來就需要對進入名錄體系的一個個具體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實施有效保護,激發其可持續發展的活力。在這一過程中,我們需要對具體項目進行具體分析,既重視其時間向度上的歷史內涵和演變規律,又關注其空間維度上各個方面、各道工序互相配合的復雜性,既不割裂其發展和流變,也不人為將其復雜存在過程簡單化和平面化。唯有將一個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具體細胞保護完整,我們才談得上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整個龐大肌體的良好保護。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整體性保護是對彼此關聯的多種遺產類型的完整保護
劉魁立先生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非常重要的特點就在于它的發生和構成中的混元性、現實存在的共生性以及和生活的不可分割的關系。”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僅多種文化表現形式常常混融在一起,難以截然分開,而且還常與物質文化遺產、自然遺產有著密切的關聯。民間舞蹈既離不開音樂的伴奏,又大多與特定的民俗、禮儀相關;很多民歌同時也是人們生產、生活知識、民間傳說等內容的表現;傳統手工技藝表現的題材也許正是流傳千年的民間故事與傳說;少林武術一直依存于嵩山少林寺的建筑和自然環境;梁祝傳說也伴隨著梁祝冢、梁祝讀書臺、梁祝井等一系列物質遺存。因此,我們不能因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分類法而在保護中同樣地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人為分割進行單獨保護,而應該充分考察非物質文化遺產之間的相互關聯性,對之實施共同保護。如此既可以避免單獨保護導致的人為割裂或重復工作,也在尊重現實的基礎上達到完整保護的效果。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整體性保護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承載的優秀文化整體的全局保護
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中華民族在幾千年的歷史發展中積累下來的優秀文化,是各民族精神、情感和智慧的結晶。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即是保護我們的優秀文化傳統,守護我們共有的精神家園。目前,我國已初步建立了國家、省、市、縣四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作為一項積極有效的保護措施,名錄的設立對推進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提升民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熱愛和自豪感都起 面,整體性保護理念可以作為一種認識論和方法論為我們提供整體的思維和方法,可以有效幫助我們避免狹隘的目光而獲得寬廣的思路,從時間和空間的立體角度,宏觀與微觀相結合,立足全局,通盤考慮,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現狀的保護和未來的發展做出有益的思考和探索。人類學家堅持用整體論思想來觀察人類社會文化,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果,對人類科學和社會、文化的發展影響深遠。我們也要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整體性保護理念作為―個重要的原則來指導我們的思考和具體工作。也許我們可以將人類學家的自省反過來說:整體性保護理念雖是不可能完全實現的美好理想,但它仍然十分重要并且必要。
其二,非物質文化遺產整體性保護涉及內容廣泛,然而絕不是面面俱到,仍要根據保護對象的主次不同和輕重緩急采取不同的措施。
非物質文化遺產整體性保護理念反對單一、平面、孤立、機械的保護方式,強調綜合、系統地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相關的環境和人進行共同保護。這決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是一件內容復雜、牽涉頗廣的工程,然而這絕不等同于我們的保護是面面俱到、無所不包。非物質文化遺產整體性保護絕不是囊括宇宙,照臨八方,涵蓋自然和社會的一切,它做不到,也沒有必要做到。非物質文化遺產整體性保護理念只是盡可能全面地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對其產生影響的因素加以考察,區分輕重緩急,從中找出最需保護的方面進行重點保護。我們要堅持一種主次分明的辯證整體觀,唯有如此,我們才不至于茫然無從措手,而是有的放矢地采取措施,盡可能使保護效果接近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其三,非物質文化遺產整體性保護不是僵化保護,而是發展中的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整體性保護希望從時間向度上全面考察保護對象的過去、現在和未來,這不是提倡重新恢復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所有歷史,更不主張全盤復古,一味將過去的奉為珍寶。我們珍愛傳統節日,專家學者也不斷呼吁要挖掘傳統節日豐富的文化內涵,但這并不意味著有必要將有史以來所有的傳統與活動重新演練一遍。隨著社會的發展,傳統節日的很多習俗已逐漸喪失其功能意義,轉而在符號意味和娛樂性上有所強化。由此,民俗學家提出傳統節日要進行適應現代生活的繼承與革新,要具有足夠強的現代性;提議政府和民間可以創新過端午節的活動方式,可以通過開展多種多樣的活動,來激發人們對端午節以及過節的興趣。
也許,將傳統融入現代生活是我們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必由之路。面對我們寶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我們更應該堅持發展的眼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本質特征是活態流變性,它會隨著周圍環境和人的不斷變化而發生著絕對的改變。我們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一方面是為保護好傳統文化的優秀基因,保護好文化的特質,另一方面則是為未來提供創造的動力,促進社會文化的可持續發展。因此,我們應該用積極態度正視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斷變遷的特性,在人和社會環境等各種因素不斷變化中努力協調非物質文化遺產生態系統內部各種因素的關系,挖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力和生命力,從而更好地適應社會和人的發展需要,使其成為建設和諧社會和文化的重要動力和組成部分。
第一條為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繼承和弘揚優秀文化傳統,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
(一)口頭傳統,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表演藝術和民間美術;
(三)傳統禮儀、節慶、慶典以及競技、游戲等民俗活動;
(四)傳統手工藝技能;
(五)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
(六)與第(一)、(二)、(三)、(四)、(五)項相關的資料、實物和場所;
(七)其他需要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三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堅持政府主導、全社會共同參與,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統一協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建設規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教育、財政、建設、規劃、廣播電視、旅游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保護工作,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隊伍建設,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傳承等各類專門人才,支持傳承人和傳承單位開展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活動。
第七條鼓勵、支持社會團體、研究機構、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等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鼓勵、支持境內外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合作和交流活動。
第八條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與保護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市、縣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結合當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文化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普查、確認、登記,運用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真實、系統和全面的記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庫,可以公布的,應當及時公布。
第十一條建立本省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實行分級保護。對經過科學認定列入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根據所屬級別由同級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科學的保護措施,明確保護的責任主體,對其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有計劃地提供資助,鼓勵和支持其開展傳承活動。
省級、市級和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分別經省、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并征求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公眾的意見后,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地方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評定辦法,由同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對具有重大保護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以及聯合國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中非物質文化遺產瀕危的,核定公布該名錄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布瀕危名單。
對列入瀕危名單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搶救保護方案,并組織文化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及時進行科學、有效的搶救性保護。
前款規定的搶救性保護包括,對年事已高、掌握特殊傳統技藝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工作、生活條件的改善,對其技藝的記錄、整理和傳承以及對珍貴、瀕臨滅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場所的征集、收藏、保存和修繕等內容。
第十四條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所涉及的建筑物、場所、遺跡及其附屬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劃出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專門檔案,并在城鄉規劃和建設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
前款標志說明,應當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名稱、級別、保護范圍、簡介、公布機關、公布日期、立標機關、立標日期等內容。
第十五條非物質文化遺產現存形態較完整、特色鮮明,有行之有效的傳承措施和廣泛群眾基礎的特定區域,所在地人民政府申報,經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授予相應稱號。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體性保護。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遭到破壞,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區域,由省人民政府撤銷相應稱號。
第十六條建立本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專家咨詢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門,在編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等工作中,應當聽取專家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傳承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確定和命名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確定和命名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前,應當進行公示,征求公眾以及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的意見。確定和命名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后,應當于十五日內予以公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建立檔案。
第十八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一)掌握并保持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表現形態或者技藝;
(二)在一定區域內被公認為具有較大影響;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第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和團體,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單位:
(一)有掌握某種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表現形態或者技藝的傳承人,并對該非物質文化遺產展開研究;
(二)以傳承、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為宗旨,并堅持開展相關活動;
(三)保存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始資料或者代表性實物。
第二十條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傳藝、講學以及藝術創作、學術研究等活動并取得報酬;
(二)向他人有償提供其掌握的知識和技藝以及有關的原始資料、實物、場所等;
(三)開展傳承活動有經濟困難的,可以申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資助。
第二十一條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師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選擇、培養新傳承人;
(二)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識、技藝及有關的原始資料、實物、建筑物、場所等;
(三)依法開展展示、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等活動。
第二十二條做出重要貢獻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核準,授予杰出傳承人和優秀傳承單位稱號。
獲得杰出傳承人稱號的代表性傳承人可以享受地方政府津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杰出傳承人和優秀傳承單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支持的方式主要有:
(一)提供必要的場所;
(二)給予適當的資助;
(三)促進相關的交流;
(四)開展相應的宣傳;
(五)其他形式的幫助。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單位、杰出傳承人和優秀傳承單位進行評估,喪失命名條件的,由命名機關撤銷其命名。
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單位、杰出傳承人和優秀傳承單位的評定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制定,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章管理與利用
第二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進行征集、收購。征集、收購時,應當遵循自愿原則,合理作價,并可以向所有者頒發證書。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其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捐贈或者委托給政府設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機構收藏、保管或者展出。對捐贈者,應當給予獎勵,并頒發捐贈證書;對委托者,應當注明委托單位和個人的名稱和姓名。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成立研究機構,興辦專題博物館,開設專門展室,開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工作,展示有代表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二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機構征集、收購和受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實物屬國家所有,應當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擁有的承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珍貴資料、實物、場所等,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有效保護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進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的文藝創作,開發具有民間和地方文化特色的傳統文化產品,拓展民間民俗文化旅游服務。
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應當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內涵,保持原有文化生態資源和文化風貌,不得歪曲、濫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限量開采、提高利用率等措施保護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密切相關的天然原材料和珍稀礦產。嚴禁亂采、濫挖或者盜賣。
第二十七條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傳統工藝、制作技藝和藝術表現方法以及其他技藝,屬于國家秘密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確定密級、保密期限、保密要點及知悉范圍,并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屬于商業秘密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納入保密范圍的傳統工藝、制作技藝和藝術表現方法以及其他技藝,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途徑進行傳播、傳授和轉讓。
第二十八條任何團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參觀、考察等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并接受活動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的管理。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分布和工作開展情況,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于下列項目: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
(二)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傳播活動;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重大項目的研究;
(五)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和實物的征集和收購;
(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教育;
(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其他重大事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財政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的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第三十條鼓勵通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等方式依法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專門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捐贈資金或者實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三十一條鼓勵和支持教育機構以開設相關課程等形式開展傳播、弘揚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動。
中小學校應當將本地優秀的、體現民族精神與民間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列入教育內容,因地制宜地開展教育活動。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研究和專門人才培養。
第三十二條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機構應當展示和傳播本地有代表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有條件的應當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公共傳媒應當介紹、宣傳優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保護工作,普及保護知識,提高全社會自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列入瀕危名單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由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采取科學、有效的搶救性保護措施,導致滅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征集、收購和受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實物未妥善保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損壞、被竊或者遺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破壞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實物和場所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破壞國家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實物和場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1 基本情況
1.1 種類、數量狀況。經過文化部門普查統計,目前,漯河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共涉及14個門類,3457項,其中語言文字258項,民間文學1432項,民間美術60項,民間音樂302項,民間舞蹈207項,傳統戲曲81項,曲藝43項,傳統手工技藝268項,傳統體育、雜技與競技108項,民間習俗267項,民間信仰29項,民間知識32項,傳統醫藥120項,其他250項,從中篩選出1780項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申報的備選項目。從項目在全市分布的差異性來看,不少項目具有較強的獨立性,并帶有鮮明的個性和地域特色。
1.2 資源分布狀況。從行政區域的分布數量來看,臨潁縣1007項,舞陽縣1268項,郾城區、源匯區、召陵區以及經濟開發區(以上四區是原郾城縣區劃調整后成立的新區)1182項。目前,漯河市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1項,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7項,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53項,縣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76項。其中,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是心意六合拳;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分別是心意六合拳、農民畫、雙人旱船舞、沙河船工號子、雙獅舞、合伯寶劍鍛造技藝、中醫正骨療法劉氏正骨。
1.3 傳承人狀況。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通過人來進行傳承,經過調查發現了一批扎根民間的老藝人,掌握了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信息,對重要項目的傳承人,登記了年齡、職業、家庭住址、聯系方式及健康狀況,并進行了拍照存檔。其中,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3個,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38人。
1.4 檔案管理狀況。目前,漯河市建立了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下轄5個縣區有4個縣區建立了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初步建立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資料。其中,文字檔案資料491.5萬字,照片7849張,錄音、錄像194.3小時,電子檔案93G,收集登記民間作品實物246件。并且編撰了市、縣、鄉三級成果匯編106卷324冊,編制了漯河市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分布圖,為進一步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保護、開發利用、傳承發展奠定了基礎。
2 存在的問題
2.1 管理主體多樣,資源相對分散。漯河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開展以來,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普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申報等各項保護措施產生了大量的實體和數字檔案資料,分散保存在市、縣、鄉三級文化部門,大體由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群藝館、文化館、文化站等文化事業單位保管,有些散失在民間個人手中,不同地域、不同機構和個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的處置方法不同,造成歸檔范圍、保管期限、保管條件、信息化水平等參差不齊,不利于資源整合和地區間共享利用,直接為保護工作所用帶來一定難度。
2.2 檔案資料缺乏規范管理。漯河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管理處于起步階段,文化部門在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但對歸檔重要性的認識程度不夠,在檔案收集、整理、鑒定、保管、編研、利用等各環節難以規范管理,檔案部門也沒有實行過程監管,承擔起必要的監督指導職能,事后有些檔案資料出現無人收集或隨意保存的狀態,由于缺乏專業檔案人員操作,許多檔案資料得不到全面收集和規范保管。
2.3 保護經費投入不足,實物檔案收集乏力。目前,漯河市雖然建立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但尚不具備達到專業保管條件的場所,在收集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制成品、工具、字畫、劇本、曲譜等實物檔案過程中,由于沒有專項資金保障,加上保管主體不一,收集乏力和收集不全在所難免,即使收上來也難以得到系統管理和科學保護。
3 建議對策
3.1 明確責任主體,建立多種主體合作的管理體制。建議依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聯合各種主體分工協作、協調發展,由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統一制訂方案、統一管理,承擔必要的協調和監督工作,群藝館、文化館等承擔具體的收集整理工作,檔案館提供檔案管理技術支持或保管場所。通過多元主體在人員、設備、智力等方面的全面整合,有利于節約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管理成本、降低管理風險、在各主體的最優發揮中尋求管理效益最大化。
3.2 制定切合實際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管理地方法規。檔案管理部門要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聯合文化主管部門共同研究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的法規制度,比如出臺《漯河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管理辦法》,嚴格規范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的歸檔和移交制度,切實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的監督、指導和檢查,依法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