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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選址
中圖分類號: TU984 文獻標識碼: A
1、當前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選址研究側重點
當前,對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以下簡稱掛鉤試點)選址的分析大多從拆舊地塊的整理潛力層面[1-3]、整理適宜性[4]層面著眼,重點分析農村建設用地整治可騰挪城鄉建設用地的潛力和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的適宜性。
有學者通過預測規劃目標年農村人口的規模,與《村鎮規劃標準(GB50188-2007)》規定的人均建設用地標準相乘,得到預測目標年農村建設用地的規模,以現狀農村建設用地與預測目標年農村建設用地的規模之差來考察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的潛力。
還有學者采用建設用地需求的供給率來定量分析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的潛力,即建設用地需求的供給率=規劃目標年農村居民點的整理潛力/規劃目標年城鎮建設用地需求量×l00%,得出農村居民點整理對規劃期末新增建設用地需求的滿足程度。
對于拆舊地塊整理的適宜性,有學者從自然因素、區位條件、拆舊難度和資源經濟狀況四個角度共選取了海拔高度、距離城鎮中心最短距離、居民點總面積、居民點戶均宅基地、人均純收入等14 個評價因子作為適宜性評價的指標,采用特爾菲法和層次分析法,對指標進行標準化,建立評價模型,將農村建設用地分為四類區域,即最適宜拆舊區、適宜拆舊區、不適宜拆舊區和最不適宜拆舊區。
這些研究都是針對區域農村建設用地的中觀層面研究,較少針對具體項目選址的微觀層面研究。在當前建設用地需求不斷增長、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的形勢下,有必要從微觀層面考慮掛鉤試點地塊選址的合理性。
2、掛鉤試點項目區選址的考慮因素
掛鉤試點一般以鄉鎮為單位,試點包括建新地塊和拆舊地塊。掛鉤試點的選址,不僅僅要考慮拆舊地塊是否適宜整理為耕地,可整理為耕地的潛力,更要從自然條件、規劃條件、經濟條件、區位因素等等方面分析掛鉤試點選址的合理性,確保掛鉤試點的實施具備可行性。
2.1自然條件
建新地塊的選址要在地質構造相對穩定的區域,避讓生態紅線,盡量避免占用耕地,特別是優質耕地。
拆舊地塊選址應考慮土壤質地未遭破壞、污染,采用工程措施和土壤改良措施,可以實現整理還耕。為保證拆舊地塊實施后與周圍景觀協調統一,規范推進以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還可將拆舊地塊周邊的坑塘、未利用地、溝渠等農用地共同進行整治。
2.2規劃條件
根據國土資源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08〕138號),掛鉤試點縣(區、市)應依據專項調查和掛鉤試點專項規劃,編制項目區實施規劃。因而,項目區的選址必須符合試點專項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村鎮規劃,這是具體項目選址合法性的前提。
2.3區位條件和經濟條件
區位,或者是經濟區位,是地理范疇上的經濟增長帶或經濟增長點及其輻射范圍,是資本、技術和其他經濟要素高度積聚的地區,也是經濟快速發展的地區。掛鉤試點項目的實施既包括對建新地塊的建設,對拆舊地塊涉及農民的安置,又包括對拆舊地塊的整理復墾,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因而掛鉤試點的選址必然要區位條件優越,經濟發展較快,具備較強的經濟實力,這樣才能確保建新安置和拆舊整理所需資金。
2.4尊重農民意愿
掛鉤試點工作以保護耕地、保障農民土地權益為出發點,以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統籌城鄉發展為目標。在試點的選址過程中要充分吸收當地農民和公眾意見,尊重農民意愿,真正使掛鉤試點的實施做到城市反哺農村、工業反哺農業的要求,做到支持農村集體發展生產和農民改善生活條件。
3、結論
掛鉤試點的實施是通過綜合整治拆舊地塊,將分散居住的農戶舊宅整理復墾,實現農民在建新地塊內集中居住,促進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掛鉤試點的根本目的是改善農民居住條件,增加農民收入,推進城市化進程,使廣大農民真正實現“安居、樂業、有保障”,最終實現城鄉統籌發展。因而,必須做好掛鉤試點的選址,確保好事辦好。
參考文獻
[1] 宇德良,汪景寬,李雙異,孫靜.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中拆舊地塊選址適宜性評價研究――以遼寧省桓仁縣華萊鎮為例[J],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11,(21)3:168-171.
[2] 許芳,龍飛.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背景下農村居民點整理潛力分析――以廣西桂林市全州縣為例[J],國土資源科技管理,2012,(29)6:31-36.
為保證城鄉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規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作為建設單位向土地主管部門申請征用、劃撥和有償使用土地的法律憑證。
第三十七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第三十八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成功辦理需具備的許可條件
(一)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控制性。各類與土地利用相關的規劃要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所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必須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之內。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安排的,必須及時調整和修改,核減用地規模。
(二)維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嚴肅性。對城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調整每年不得超過一次,調整幅度不得超過所屬鎮面積的30%;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產業規劃;所有進入各類園區的工業項目,確定用地選址和項目準入前,須征求縣國土部門意見,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后方可辦理相關手續。嚴格執行年度用地計劃,不得突破用地計劃,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的,原則上不予安排用地;屬政府重大項目的,須經縣政府同意調整計劃后,方可辦理有關規劃用地手續。
(三)提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瞻性。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修編中,以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科學利用土地為主要目標,按照“地盡其力,優地優先”的原則,統籌城鄉空間布局,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對重大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用地要預留空間,提高規劃的前瞻性和科學性。
二、加強用地監管,嚴格審批審查
(一)規范國有建設用地審批行為。以劃撥方式供地的,除發放用地批復外,須簽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以出讓方式供地的,須強化出讓合同管理,依法規范填寫土地出讓合同中土地使用要素、建設項目投資額、價款、違約責任等條款,并載明項目開工、竣工及申請驗收時間。對非經營性用地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應當約定或明確政府可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依法公開出讓。未按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價款的,不得發放批準用地文件,也不得按土地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放土地證書。
(二)科學使用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對省下達的用地指標的使用,嚴格把好三關:一是規劃關,所有用地項目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得隨意調整和改變規劃;二是用途關,對限制性產業項目控制用地,對禁止性產業項目停止供地,優先保證能源、交通、水利等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和民生工程、環保工程用地;三是投資強度關,省級開發園區平均每畝投資強度不低于120萬元,投資額小于3000萬元的工業項目統一進入標準廠房,不得批準新占用土地。
(三)開展城鄉閑置土地清理。自年3月起,對年5月1日以來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用地進行清理,特別是—年新上建設用地項目,重點清查各類工業園區。清理范圍主要為超過規定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閑置建設用地;開工建設但開發面積少于應開發建設總面積1/3,或者投資金額不足總投資額的25%的建設用地;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閑置建設用地等。對清查出的各類閑置土地,分類進行處理。一是對土地閑置滿2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條件的,也應采取改變用途、等價置換、安排臨時使用、納入政府儲備等途徑及時處置、充分利用。二是對閑置未超過2年,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近期有一定開發條件的土地,責令限期開發(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三是對分期開發建設的項目,暫時不開發的,安排農民繼續耕種。四是對達不到投資強度,占多用少的項目,予以核減用地面積,重新安排使用。五是采取“騰籠換鳥”的方式把一些效益不好的停產、破產企業土地轉讓給新的項目。
三、堅持全程監管,健全長效機制
(一)實行建設項目用地驗收制度。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在施工現場將《建設用地批準書》等用地批準文件進行公示,并在建設項目竣工后30日內,向所在地國土資源部門提交建設項目用地竣工驗收申請。凡未經國土資源部門的檢查驗收,或者建設項目用地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檢查驗收合格的,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縣建設項目工程竣工用地驗收合格意見書》。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符合規定條件方可辦理分割登記。不按合同約定條件建設的,不予換發土地使用證。
(二)建立建設用地跟蹤管理制度。為確保用地單位按照批準條件使用土地,防止土地資源閑置和土地資產流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須在每宗土地審批后填寫《建設用地批后跟蹤卡》,按批后跟蹤卡的要求,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并做好記錄,在每年6月底、12月底分別組織一次全面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上報縣政府。縣政府每年組織一次由國土、建設、發改、監察、財政、規劃、環保、農業等部門參加的聯合檢查組,對在建設過程中違反規劃設計要求和使用功能進行集中檢查,對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用地項目、投資強度不符合原批準文件的,依法予以查處。
一是土地利用發展戰略政策。當前影響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和實施的相關政策中主要是與江西省有關的國家級發展戰略6個,省級發展戰略5個。二是土地規劃實施監督政策。當前,江西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監督政策主要有:動態監管機制、規劃目標的管理責任制、建設用地管理三項基本制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或調整審批政策。三是新增建設用地管理政策。江西省按照保障重點、兼顧全面、差別化管理的原則實行“三個三分之一”計劃下達、省重大產業項目“點供”制等計劃差別化管理制度,促進各地在使用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方面更加節約、更加高效。同時江西省也出臺了城鄉增減掛、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等耕地補充政策。
2實施管理成效分析
2.1土地規劃實施監督政策管理目標成效分析
江西省于2012年4月編制《江西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與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銜接后的調整方案》(以下稱《規劃銜接方案》)對《江西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進行補充完善。《規劃銜接方案》對部分縣、鄉級規劃主要控制指標或布局進行了局部調整。一是優先安排結構性調整。規劃新增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的前提下,對部分地區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進行結構性調整,將部分節余且暫不使用的交通水利用地及其他建設用地指標調整到城鄉建設用地。二是市域范圍內縣與縣之間局部調整。在本設區市范圍內,允許矛盾突出的個別縣(市、區)耕地保有量或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作微調,縣級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在縣與縣之間作適當調整。顯然,江西省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修改次數為一次,修改原因是與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銜接。說明江西省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非擅自修改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和改變建設用地布局,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而規劃調整修改符合法定條件,調整修改程序符合要求,嚴格按江西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或調整審批政策執行。
2.2土地利用發展戰略政策管理目標成效分析
江西省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以來,取得的經濟效益明顯。向莆鐵路、滬昆客運專線(江西段)、德興至南昌高速、濟南至廣州高速瑞金至尋烏段等重大基礎設施用地得到切實保障。城市建設有序進行,經濟水平快速增加。(1)GDP、固定資產與建設用地增長彈性系數:2006~2012年江西省GDP與建設用地增長彈性系數為4.05,固定資產投資與建設用地增長彈性系數為6.39。(2)GDP、固定資產與城鄉建設用地增長彈性系數:2006~2012年江西省GDP與城鄉建設用地增長彈性系數為3,固定資產投資與城鄉建設用地增長彈性系數為4.73。
2.3新增建設用地管理政策目標成效分析
(1)計劃管理。規劃實施以來,江西省堅持節約集約用地,為全省新型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建設的推進提供了良好的土地資源保障,促進了經濟社會快速發展。近5年統計數據顯示,江西省新增國有建設用地的供地率達70.48%,利用率達58.41%,新增建設用地的供地率和利用率水平總體較好。計劃管理目標實現程度較好。(2)規劃管理。江西省有效控制了11個設區市、100個縣級、1493個鄉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各項指標,指導了《江西省土地整治規劃》等多個專項規劃的編制,引導城市、交通、村鎮、能源、水利、旅游和生態建設等相關規劃的編制,規劃管理目標得以實現。
2.4耕地補充政策目標成效分析
造地增糧富民工程實施期間(2007~2011年),全省實施“造地增糧富民工程”建設規模16.9×104ha,新增耕地4.6×104ha,總投資43.1億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實施4年來,全省共批復11個設區市80個縣(市、區)250個增減掛鉤試點項目區,批復拆舊區總規模9300ha、預計補充耕地8100ha;建新區總規模8873ha、擬占用耕地5893ha,可凈增有效耕地面積2206ha;2012年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12個項目區復墾區,總面積704.7ha,可新增耕地150.4ha;2012年,低丘緩坡荒灘等未利用地開發利用試點,年均控制規模為2000ha。顯然,江西省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過程的耕地補充政策中各試點政策效果好,示范效果明顯。
3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3.1存在問題
(1)新的試點政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未體現,造成試點政策實施較難,如:低丘緩坡荒灘等未利用地開發利用試點、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城市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的項目區,未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中布局,在報批時往往會因為不符合規劃而被擱置,導致新的試點政策在規劃實施中較難開展。(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過程對中央重大發展戰略預計不足,無法滿足中央重大發展戰略政策對土地利用的需求。(3)差異化土地管理政策不明顯,建設用地指標使用空間分布不均衡。(4)建設用地管理政策中缺乏建設用地管理與相關用地管理人員的切身考核體制,致使實際用地超出規劃目標規定。
3.2對策
(1)增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條件,使試點政策和土地利用戰略政策變化成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條件。(2)建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的定期評估機制,定期評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及時了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情況。(3)建立并規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調整動態機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價結果及時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修改/調整。(4)參考耕地保護責任體制,建立建設用地管理與相關用地管理人員的切身考核體制,嚴格控制建設用地增量。
4結語
第一條為加強村莊的規劃管理,促進村莊社會、經濟、環境的協調發展,加快農村城市化進程,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村莊規劃,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建設,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村莊,是指設有村民委員會的農村村民居住和從事各種生產的聚居點。
本規定所稱村莊規劃,包括村莊總體規劃、村莊建設用地規劃和村莊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四條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村莊規劃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規定。
區、縣級市、特定管理區城市規劃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村莊規劃的實施與監督工作。
鎮(街)城市規劃管理所,作為區、縣級市、特定管理區城市規劃部門的下設機構,依照本規定協助實施村莊規劃管理。
農業、計劃、財政、建設、土地、房產、工商、環境保護、衛生、文化、公安、消防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把村莊規劃的經費列入政府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章村莊規劃的編制與審批
第六條村莊規劃編制的主要內容、技術標準和成果要求,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編制村莊規劃,以村民委員會所轄土地范圍為基本編制單位。
第七條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市村莊規劃編制計劃,并向各區、縣級市、特定管理區下達每年度的村莊規劃編制任務。
第八條村莊總體規劃、村莊建設用地規劃由鎮(街)規劃管理所會同鎮(街)國土所組織編制。村莊修建性詳細規劃由村民委員會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組織編制。
第九條承擔村莊規劃編制的設計單位,必須具備丙級以上城市規劃設計資格證書;非本市規劃設計單位承擔本市村莊規劃編制任務的,應當經本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第十條編制村莊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村莊規劃應當服從*市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鎮總體規劃和市、區、鎮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堅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節約用地的方針,加強對生態林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蔬菜生產基地的保護,改善農村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三)村域范圍內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規劃發展用地,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落實和深化;城市規劃已確定的公共服務設施以及道路、工程管線、高壓走廊、規劃河涌等基礎設施應當予以具體落實;
(四)村莊規劃建設,應當選擇集中和相對集中方式,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工商企業、公共服務設施等建設布局,防止建設無序擴散;
(五)村莊規劃建設用地只能用作村民居住、生產及發展經濟用途,不得用作房地產開發經營。
第十一條編制村莊規劃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部門核發的村莊規劃設計條件。規劃成果報審前,應當在當地公開展示村莊規劃設計方案30日,聽取村民的意見,實現公眾參與。對合理的意見和建議,應當采納。
第十二條位于*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的重要地區和城市規劃部門指定的村莊規劃,由鎮政府、區政府初審后,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他地區的村莊規劃,由鎮政府初審后,報區、縣級市或者特定管理區城市規劃部門審批。
城市規劃部門應當自收齊村莊規劃報批資料之日起40日內予以審批。區、縣級市或者特定管理區城市規劃部門審批的村莊規劃應當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根據*市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或者專項規劃以及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對村莊規劃進行調整的,應當聽取村民意見,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村莊規劃經依法批準或者調整后,應當在當地公布。
第三章村莊規劃的實施管理
第十五條村莊各項建設必須執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制度,保證村莊規劃的實施。
第十六條在農民集體土地上的村莊各項建設,應當依據經批準的村莊規劃進行。對沒有編制村莊規劃或者村莊規劃未被批準的,城市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不予受理該村的各項建設申請。
第十七條在*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應當統一建設農民公寓式住宅。在*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范圍以外鼓勵建設農民公寓式住宅。
第十八條村莊各項建設需要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向城市規劃部門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二)持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預審;
(三)建設用地預審批準后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批準文件。農村村民在*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范圍以外建設非公寓式住宅,可以不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預審。
第十九條農村村民進行住宅建設的,應當先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同意后由村民委員會依照本規定統一向城市規劃部門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在番禺區和花都區以外的其他市轄區范圍內,農村村民建設非公寓式住宅的,在村民委員會統一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可以以戶為單位向所在區城市規劃部門申請分解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條依照本規定需要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項目,應當由村民委員會持下列資料向城市規劃部門申請:
(一)建設用地申請表;
(二)村民建房申請人家庭及其戶內成員身份證明;
(三)建房申請人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說明。
第二十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進行非住宅建設項目,應當持下列資料向城市規劃部門申請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一)建設用地申請表;
(二)區或者縣級市人民政府計劃部門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第二十二條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按以下權限核發:
(一)建設項目在天河、海珠、黃埔、白云、芳村區范圍內的,選址意見書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二)建設項目在番禺、花都區、增城、從化市范圍內的,選址意見書由區或縣級市城市規劃部門核發。
城市規劃部門受理建設項目選址申請后,應當在收齊資料之日起40日內核發。
第二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在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后一年內,應當持下列資料向原審批機關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一)建設用地申請表;
(二)1:500實測地形圖;
(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四)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
(五)村民住宅建設項目,應有建房申請人名單及身份證件;
(六)村莊非住宅建設項目,應有計劃部門批準的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城市規劃部門受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后,應當在40日內審批。
第二十四條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核發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必須載明村民委員會名稱和使用人姓名。
農村村民建設非公寓式住宅需要申請分解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由區城市規劃部門按照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所載明的具體使用人名單進行分解核發,同時提供規劃設計條件,并送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建設用地50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需要分解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應當編制村莊修建性詳細規劃,并依照本規定第十二條報批。
第二十六條村莊各項建設工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向所在鎮城市規劃管理所申報:
(一)申請人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身份證明、1:500實測地形圖及建設工程申報表申領規劃設計條件;但已有城市規劃部門批準的村莊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地段,可直接依照規劃進行建筑設計;
(二)申請人持規劃設計條件或者經批準的村莊修建性詳細規劃、用地紅線圖、相關的專業管理部門意見,建筑設計方案圖和建設工程申報表等資料報審建筑設計方案;但六層及六層以下的建筑工程,申請人可以不報審建筑設計方案;
(三)申請人持建筑施工設計圖和相關的專業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等資料申領建設工程審核書;
(四)申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審核意見書后3日內,應當委托市或者縣級市城市規劃部門指定的城市勘測單位辦理現場放線,驗線合格后持建設工程放線測量成果,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設項目,可依照前款(二)、(三)、(四)項規定程序辦理。
第二十七條城市規劃部門審批農村各項建設工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領規劃設計條件或者報審建筑設計方案的,鎮城市規劃管理所應當在收齊資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初審,市、區或者縣級市城市規劃部門應當在收到初審意見后10日內審批;但對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設項目,鎮城市規劃管理所應當在5日內完成初審,城市規劃部門應當在5日內審批;
(二)申領建設工程審核書的,鎮城市規劃管理所應當在收齊資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初審,市、區或者縣級市城市規劃部門應當在收到初審意見后20日內審定施工設計圖、核發建設工程審核書;但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設項目,鎮城市規劃管理所應當在10日內完成初審,市、區、縣城市規劃部門應當在10日內審定施工設計圖、核發建設工程審核書;
(三)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市、區或者縣級市城市規劃部門應當在建設工程放線、驗線合格后5日內核發;但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設項目,應當在3日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村莊建設工程位于市屬各區國道、省道、鐵路和規劃寬度40米以上主干道臨路建筑以及市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珠江*河段兩岸、五級以上航道兩岸、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區、一級水源保護區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前款規定以外的農村各項建設工程,由區或者縣級市城市規劃部門審批。
第二十九條農村村民不得利用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城市居民合作建房。
第三十條村莊各項建設工程竣工后,應當報原審批的城市規劃部門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規劃驗收:
(一)申請人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有關附圖委托法定的城市勘測單位進行現場測量;
(二)申請人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圖,建設工程規劃驗收測量成果和規劃驗收申報表向鎮城市規劃管理所申請初審;
(三)鎮城市規劃管理所收齊驗收申請資料后,應當在5日內完成初審和現場復核,符合驗收條件的,應當報原審批部門在10日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不符合驗收條件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不予驗收。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在農民集體土地上進行下列違法建設,由所在區、縣級市城市規劃部門或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市城市規劃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三)臨時建設工程批準的使用期已滿,或者使用期未滿但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需要,城市規劃部門已經作出提前拆除決定而未按期拆除的;
(四)擅自改變建筑物、構筑物使用性質的;
(五)越權審批和其他違法審批建設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建設的。
第三十二條供水、供電、供氣等企業為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建筑工程設施提供永久時,應當查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沒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的不得供水、供電、供氣。
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房地產權證時,應當查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產權證書刊號規定的房產用途應當與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規定的用途一致。
工商、環境保護、衛生、文化、公安、消防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有關執照、許可證時,應當查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或者房地產權證并核對用途。利用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改變城市規劃核定的建筑物、構筑物的用途從事經營活動的,不得辦理有關證照。
第三十三條鎮、街、村及其有關職能部門越權審批和違法審批建設工程的,由上一級城市規劃部門責令改正。因越權審批或者違法審批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對越權審批和違法審批的責任人,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人多地少,耕地資源稀缺,當前又正處于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時期,建設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切實保護耕地,大力促進節約集約用地,走出一條建設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國國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關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國家長遠利益的大計,是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要求,是我國必須長期堅持的一條根本方針。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審查調整各類相關規劃和用地標準
(一)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各類與土地利用相關的規劃要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所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須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之內。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安排的,必須及時調整和修改,核減用地規模。
(二)切實加強重大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的科學規劃。要按照合理布局、經濟可行、控制時序的原則,統籌協調各類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建設規劃,避免盲目投資、過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復建設浪費土地資源。
(三)從嚴控制城市用地規模。城市規劃要按照循序漸進、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合理布局的原則,科學確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標和發展規模,增強城市綜合承載能力。要按照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加快城市規劃相關技術標準的制定和修訂。盡快出臺新修訂的人均用地、用地結構等城市規劃控制標準,合理確定各項建設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嚴格按國家標準進行各項市政基礎設施和生態綠化建設。嚴禁規劃建設脫離實際需要的寬馬路、大廣場和綠化帶。
(四)嚴格土地使用標準。要健全各類建設用地標準體系,抓緊編制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用地標準。要按照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在滿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審改現有各類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標準。凡與土地使用標準不一致的建設標準和設計規范,要及時修訂。要采取先進節地技術、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橋隧比例等措施,降低公路、鐵路等基礎設施工程用地和取棄土用地標準。建設項目設計、施工和建設用地審批必須嚴格執行用地標準,對超標準用地的,要核減用地面積。今后,各地區、各部門不得開展涉及用地標準并有悖于節約集約用地原則的達標評比活動,已經部署開展的相關活動要堅決停下來。
二、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大力提高建設用地利用效率
(五)開展建設用地普查評價。各地要在第二次土地調查的基礎上,認真組織開展建設用地普查評價,對現有建設用地的開發利用和投入產出情況做出評估,并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處理好建設用地開發利用中存在的問題。今后各項建設要優先開發利用空閑、廢棄、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努力提高建設用地利用效率。
(六)嚴格執行閑置土地處置政策。土地閑置滿兩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條件的,也應采取改變用途、等價置換、安排臨時使用、納入政府儲備等途徑及時處置、充分利用。土地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對閑置土地特別是閑置房地產用地要征繳增值地價,國土資源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制訂具體辦法。20**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將閑置土地清理處置情況向國務院做出專題報告。
(七)積極引導使用未利用地和廢棄地。國土資源部門要對適宜開發的未利用地做出規劃,引導和鼓勵將適宜建設的未利用地開發成建設用地。積極復墾利用廢棄地,對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經核準報廢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使用的原劃撥土地,應依法及時收回,重新安排使用;除可以繼續劃撥使用的以外,經依法批準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開發的,按市場價補繳土地價款。今后,要嚴格落實被損毀土地的復墾責任,在批準建設用地或發放采礦權許可證時,責任單位應依法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復墾費。
(八)鼓勵開發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對現有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對新增工業用地,要進一步提高工業用地控制指標,廠房建筑面積高于容積率控制指標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價款。財政、稅務部門要嚴格落實和完善鼓勵節約集約用地的稅收政策。國土資源部要會同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抓緊研究制訂土地空間權利設定和登記的具體辦法。
(九)鼓勵開發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國土資源部要研究建立土地利用狀況、用地效益和土地管理績效等評價指標體系,加快開發區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評估工作。凡土地利用評估達到要求并通過國家審核公告的開發區,確需擴區的,可以申請整合依法依規設立的開發區,或者利用符合規劃的現有建設用地擴區。對符合“布局集中、產業集聚、用地集約”要求的國家級開發區,優先安排建設用地指標。
三、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基礎性作用,健全節約集約用地長效機制
(十)深入推進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國土資源部要嚴格限定劃撥用地范圍,及時調整劃撥用地目錄。今后除軍事、社會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繼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外,對國家機關辦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產業)、城市基礎設施以及各類社會事業用地要積極探索實行有償使用,對其中的經營性用地先行實行有償使用。其他建設用地應嚴格實行市場配置,有償使用。要加強建設用地稅收征管,抓緊研究各類建設用地的財稅政策。
(十一)完善建設用地儲備制度。儲備建設用地必須符合規劃、計劃,并將現有未利用的建設用地優先納入儲備。儲備土地出讓前,應當處理好土地的產權、安置補償等法律經濟關系,完成必要的前期開發,縮短開發周期,防止形成新的閑置土地。土地前期開發要引入市場機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實施單位。經過前期開發的土地,依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統一組織出讓。
(十二)合理確定出讓土地的宗地規模。土地出讓前要制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土地供應方案,明確容積率、綠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規劃條件。規劃條件一經確定,不得擅自調整。合理確定出讓土地的宗地規模,督促及時開發利用,形成有效供給,確保節約集約利用每宗土地。未按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價款的,不得發放土地證書,也不得按土地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放土地證書。
(十三)嚴格落實工業和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工業用地和商業、旅游、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包括配套的辦公、科研、培訓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須實行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公開出讓。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城市規劃、建設、水利、環保等部門制訂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計劃,擬定出讓地塊的產業類型、項目建議、規劃條件、環保要求等內容,作為工業用地出讓的前置條件。工業和經營性用地出讓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價格。嚴禁用地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簽訂協議圈占土地,通過補辦用地手續規避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十四)強化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讓合同和劃撥決定書要嚴格約定建設項目投資額、開竣工時間、規劃條件、價款、違約責任等內容。對非經營性用地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應當約定或明確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依法出讓。
(十五)優化住宅用地結構。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繼續停止別墅類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土地供應。供應住宅用地要將最低容積率限制、單位土地面積的住房建設套數和住宅建設套型等規劃條件寫入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確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設,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
四、強化農村土地管理,穩步推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
(十六)高度重視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要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指導、督促編制好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劃定村鎮發展和撤并復墾范圍。利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建設,必須符合規劃,納入年度計劃,并依法審批。嚴格禁止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嚴格禁止“以租代征”將農用地轉為非農業用地。
(十七)鼓勵提高農村建設用地的利用效率。要在堅持尊重農民意愿、保障農民權益的原則下,依法盤活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按規劃穩妥開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整理,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農民住宅建設要符合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住宅建設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內空閑地、閑置宅基地。對村民自愿騰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購買空閑住宅的,當地政府可給予獎勵或補助。
(十八)嚴格執行農村一戶一宅政策。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完善人均住宅面積等相關標準,控制農民超用地標準建房,逐步清理歷史遺留的一戶多宅問題,堅決防止產生超面積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戶多宅現象。
五、加強監督檢查,全面落實節約集約用地責任
(十九)建立健全土地市場動態監測制度。要對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的執行實施全程監管,及時向社會公開供地計劃、結果及實際開發利用情況等動態信息。國土資源部門要對土地供應和開發利用情況進行定期評價分析,研究完善加強土地調控、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政策措施。
(二十)完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制度。要將建設項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的情況,作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一項內容。沒有國土資源部門的檢查核驗意見,或者檢查核驗不合格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二十一)加強各類土地變化狀況的監測。運用遙感等現代技術手段,做好年度土地變更調查,建立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庫,全面掌握各類土地變化狀況。國家每年選擇若干個省級行政區,進行全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狀況監測。重點監測各地新增建設用地、耕地減少和違法用地等情況,監測結果要向社會公開。
(二十二)加強對節約集約用地工作的監管。國土資源部要會同監察部等有關部門持續開展用地情況的執法檢查,重點查處嚴重破壞、浪費、閑置土地資源的違法違規案件,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要將企業違法用地、閑置土地等信息納入有關部門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金融機構對房地產項目超過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完成土地開發面積不足1/3或投資不足1/4的企業,應審慎貸款和核準融資,從嚴控制展期貸款或滾動授信;對違法用地項目不得提供貸款和上市融資,違規提供貸款和核準融資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各地要充分認識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對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嚴格保護耕地,緩解土地供應矛盾,保證我市經濟又好又快地發展所具有的重要意義。認真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學習宣傳活動,全面準確理解把握國務院和省政府《通知》的精神實質、指導原則、主要內容和具體要求,結合實際貫徹落實各項節約集約用地措施,嚴格執行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規定,全面提高我市土地利用的總體水平。
二、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確保建設項目的合理用地
各地要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通知》要求,積極研究促進相關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的政策措施,確保各類建設用地的總規模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使用計劃的安排,進一步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
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中,要全面貫徹節約集約用地、嚴格保護耕地的基本方針,從嚴控制建設用地總規模和建設占用耕地規模,引導和鼓勵適宜建設的未利用地開發成建設用地。
三、認真開展建設用地普查評價工作,提高建設用地利用效率
認真組織開展全國第二次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工作,確保調查工作經費和工作人員的到位,按期完成調查任務。在此基礎上,認真組織開展建設用地普查評價工作,對現有建設用地的利用狀況、利用強度、綜合承載能力等進行綜合評估,對低效利用的土地和空閑、閑置土地,要明確利用方向,采取措施促進土地提高利用的效率。
四、嚴格執行閑置土地處置政策,保證閑置用地清理工作的落實
嚴格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通知》要求,全面開展轄區內閑置土地清理,通過征收土地閑置費和征繳增值地價等手段,督促用地單位按照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的約定開發使用土地。
對于違反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約定,構成閑置用地的要依法進行處理。土地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滿兩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對逾期不收回的,市人民政府將予以直接收回,并納入本級政府土地儲備。
對于已經批準的新增建設用地,各地要加大供應力度,確保符合土地供應條件的建設用地在**年5月底前完成供應,避免因土地供應不及時造成土地閑置。
**年5月15日前,各區縣人民政府要將各轄區內的閑置土地清理處置情況和新增用地的供應情況向市政府進行專題報告,并抄送市國土資源局。
五、進一步加強建設用地供應管理,規范土地供應行為
合理控制國有建設用地出讓規模。所有出讓土地應根據土地供應及建設情況,合理控制出讓規模,縮短土地開發期限,杜絕囤積土地行為。要嚴格控制單宗土地出讓面積。對于成片開發建設的土地,要統一規劃,統一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分片供應。
凡房地產開發用地面積超過100畝以上,其他單宗地開發土地面積超過200畝以上的,土地供應方案須按省政府《通知》要求,先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完善和規范國有建設用地出讓行為。嚴格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39號令,以下簡稱《規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競價出讓工作程序,并按程序組織實施。
各區縣應認真編制出讓年度計劃,報同級政府批準后上報備案,并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和按出讓計劃組織實施。競價出讓工作要嚴格按照《規定》所確定的時限和范圍出讓公告,不得減少期限和縮小公告范圍,所有出讓活動必須在規定時間和地點舉行,不得擅自調整。
出讓用地應當建立集體研定制度,設立土地市場管理機構,審查和批準土地出讓方案。在集體審定出讓方案時,規劃部門除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外,還應當明確項目實施的開、竣工時間以及建設期限。項目的開、竣工時間以及建設期限國土部門應當在出讓文件中予以告知,并在出讓合同中載明和設定違約責任。
規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秩序。嚴格執行凈地交易制度。凡擬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必須統一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形成基礎設施較為完善的熟地。出讓時必須做到土地權屬清楚、面積準確、規劃條件明確,且完成征地拆遷安置補償。
繼續完善和建立統一的土地交易市場,將所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競價出讓活動集中在交易市場內進行。認真落實國有建設用地出讓規范,堅持出讓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防止競買人之間惡意串標、圍標,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沖擊土地交易場所,擾亂土地市場秩序。
嚴格執行競買保證金和首付出讓金比例。投標人、競買人交納投標、競買保證金原則上不得低于該宗地市場評估審定價的20%。首付出讓金所占出讓總額的比例不得低于60%;全部土地出讓價款應當在60日內繳清。特殊情況需延期的,應經土地市場管理機構批準。
強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監督。嚴格執行土地出讓收支兩條線管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其國有土地收入全額繳入國庫,支出一律通過財政預算予以安排。
完善土地市場的準入監管,建立行業“黑名單”制度。對有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轉讓土地、惡意串通參與土地競價出讓和閑置土地等違法違規記錄,以及拖欠土地出讓金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實,取消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競買資格,并適時列入“黑名單”范圍,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并在三年內禁止其參加黃山市內競買活動。
加大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后的監管。各級政府應當組織規劃、建設、國土、發改等相關部門,在全面清理在建項目實施情況的基礎上,加大監管力度,保證項目按期完成。規劃部門應當做好規劃條件執行情況的監管;建設部門應當做好項目建設進度的監管;國土部門應當做好建設用地的監管;發改部門應當做好項目投資強度的監管。
第一條 為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提升土地資源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承載能力,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是指通過規模引導、布局優化、標準控制、市場配置、盤活利用等手段,達到節約土地、減量用地、提升用地強度、促進低效廢棄地再利用、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項行為與活動。
第三條 土地管理和利用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節約優先的原則,各項建設少占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
(二)堅持合理使用的原則,盤活存量土地資源,構建符合資源國情的城鄉土地利用新格局;
(三)堅持市場配置的原則,妥善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充分發揮市場在土地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四)堅持改革創新的原則,探索土地管理新機制,創新節約集約用地新模式。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將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目標和政策措施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總體框架、相關規劃和考核評價體系。
第五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節約集約用地制度,開展節約集約用地活動,組織制定節地標準體系和相關標準規范,探索節約集約用地新機制,鼓勵采用節約集約用地新技術和新模式,促進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第六條 在節約集約用地方面成效顯著的市、縣政府,由國土資源部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模引導
第七條 國家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建設用地的規模、布局、結構和時序安排,對建設用地實行總量控制。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約束性指標和分區管制規定不得突破。
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得突破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約束性指標。
第八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各區域、各行業發展用地規模和布局具有統籌作用。
產業發展、城鄉建設、基礎設施布局、生態環境建設等相關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所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和布局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安排。
相關規劃超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的,應當及時調整或者修改,核減用地規模,調整用地布局。
第九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規劃、計劃、用地標準、市場引導等手段,有效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設用地規模,適度增加集約用地程度高、發展潛力大的地區和中小城市、縣城建設用地供給,合理保障民生用地需求。
第三章 布局優化
第十條 城鄉土地利用應當體現布局優化的原則。引導工業向開發區集中、人口向城鎮集中、住宅向社區集中,推動農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鎮集聚,產業向功能區集中,耕地向適度規模經營集中。
禁止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之外設立各類城市新區、開發區和工業園區。
鼓勵線性基礎設施并線規劃和建設,促進集約布局和節約用地。
第十一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劃定城市開發邊界和禁止建設的邊界,實行建設用地空間管制。
城市建設用地應當因地制宜采取組團式、串聯式、衛星城式布局,避免占用優質耕地。
第十二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協商,促進現有城鎮用地內部結構調整優化,控制生產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態用地的比例,加大城鎮建設使用存量用地的比例,促進城鎮用地效率的提高。
第十三條 鼓勵建設項目用地優化設計、分層布局,鼓勵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間。
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地上、地下分層設立的,其取得方式和使用年期參照在地表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相關規定。
出讓分層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根據當地基準地價和不動產實際交易情況,評估確定分層出讓的建設用地最低價標準。
第十四條 促進整體設計、合理布局的建設項目用地節約集約開發。
對不同用途高度關聯、需要整體規劃建設、確實難以分割供應的綜合用途建設項目用地,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按照一宗土地實行整體出讓供應,綜合確定出讓底價。
綜合用途建設項目用地供應,包含需要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的,整宗土地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
第四章 標準控制
第十五條 國家實行建設項目用地標準控制制度。
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工程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房地產開發用地宗地規模和容積率等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標準。
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和實施更加節約集約的地方性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標準。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標準進行測算、設計和施工。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用地者和勘察設計單位落實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標準的督促和指導。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用地審查、供應和使用,應當符合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標準和供地政策。
對違反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標準和供地政策使用土地的,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國家和地方尚未出臺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標準的建設項目,或者因安全生產、特殊工藝、地形地貌等原因,確實需要超標準建設的項目,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建設項目用地評價,并將其作為建設用地供應的依據。
第十九條 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宏觀產業政策,制定《禁止用地項目目錄》和《限制用地項目目錄》,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為限制用地的建設項目辦理建設用地供應手續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不得為禁止用地的建設項目辦理建設用地供應手續。
第五章 市場配置
第二十條 各類有償使用的土地供應應當充分貫徹市場配置的原則,通過運用土地租金和價格杠桿,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第二十一條 國家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
除軍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劃撥方式供應外,國家機關辦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產業)、城市基礎設施以及各類社會事業用地中的經營性用地,實行有償使用。
具體辦法由國土資源部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經營性用地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價格。
各類有償使用的土地供應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用地最低價標準。
禁止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后返、補貼、獎勵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價款。
第二十三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讓、在法定最高年期內實行縮短出讓年期等方式出讓土地。
采取先出租后出讓方式供應工業用地的,應當符合國土資源部規定的行業目錄。
第二十四條 鼓勵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通過廠房加層、廠區改造、內部用地整理等途徑提高土地利用率。
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現有工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第二十五條 符合節約集約用地要求、屬于國家鼓勵產業的工業用地,可以實行差別化的地價政策。
分期建設的大中型工業項目,可以預留規劃范圍,根據建設進度,實行分期供地。
具體辦法由國土資源部另行規定。
第二十六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供應工業用地,應當將工業項目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系數、綠地率、非生產設施占地比例等控制性指標納入土地使用條件。
第二十七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有償供應各類建設用地時,應當在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合同中明確節約集約用地的規定。
在供應住宅用地時,應當將最低容積率限制、單位土地面積的住房建設套數和住宅建設套型等規劃條件寫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六章 盤活利用
第二十八條 國家鼓勵土地整治。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治規劃,對田、水、路、林、村進行綜合治理,對歷史遺留的工礦等廢棄地進行復墾利用,對城鄉低效利用土地進行再開發,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第二十九條 農用地整治應當促進耕地集中連片,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升耕地質量,改善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優化用地結構和布局。
宜農未利用地開發,應當根據環境和資源承載能力,堅持有利于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原則,因地制宜適度開展。
第三十條 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應當嚴格控制田間基礎設施占地規模,合理縮減田間基礎設施占地率。
對基礎設施占地率超過國家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相關標準規范要求的,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通過項目驗收。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統籌開展農村建設用地整治、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和自然災害毀損土地的整治,提高建設用地利用效率和效益,改善人民群眾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廢棄地再利用的激勵機制,對布局散亂、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閑置浪費等低效用地進行再開發,對因采礦損毀、交通改線、居民點搬遷、產業調整形成的廢棄地實行復墾再利用,促進土地優化利用。
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城鎮低效用地、廢棄地再開發和利用。鼓勵土地使用者自行開發或者合作開發。
第七章 監督考評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對建設用地批準和供應后的開況實行全程監管,定期在門戶網站上公布土地供應、合同履行、欠繳土地價款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四條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節約集約用地情況進行監督,在用地審批、土地供應和土地使用等環節加強用地準入條件、功能分區、用地規模、用地標準、投入產出強度等方面的檢查,依據法律法規對浪費土地的行為和責任主體予以處理并公開通報。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用地利用情況普查,全面掌握建設用地開發利用和投入產出情況、集約利用程度、潛力規模與空間分布等情況,并將其作為土地管理和節約集約用地評價的基礎。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設用地利用情況普查,組織開展區域、城市和開發區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
節約集約用地評價結果作為主管部門績效管理和開發區升級、擴區、區位調整和退出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為不符合建設項目用地標準和供地政策的建設項目供地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為禁止或者不符合限制用地條件的建設項目辦理建設用地供應手續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低于國家規定的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供應工業用地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通過高標準基本農田項目驗收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的行為。
一、住房保障建設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統籌城鄉發展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是加快構建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的重要途徑。長期以來,我縣由于農業人口所占比重過大,農村居民居住分散,基礎設施薄弱,既不利于農村居民增加收入,提高居住質量,又制約了城鎮化發展步伐。同時,進城務工和經商辦企業的農村居民在住房等方面得不到與城鎮居民同等的待遇,很難融入城市生活、享受改革發展成果。推進有條件農村居民進城落戶,加快城鎮化建設進程,對于縮小城鄉差距,破除城鄉二元結構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推進有條件農民進城落戶,首先必須解決進城農民的安居問題,真正讓農民進得來,留得住,使城鎮化進程和住房建設同步得到發展。各鄉鎮和有關部門要把有條件農村居民進城落戶住房保障建設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科學測算、合理制定有條件農村居民進城落戶住房保障建設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加大住房規劃和建設力度,讓廣大進城落戶農村居民居有其所、安居樂業。
二、住房保障建設的主要任務
1、精心組織,科學規劃。按照省市“十二五”末城鎮化率達到60%以上的工作目標,到“十二五”末,全縣共需建設各類住房約1.2萬套、110萬平方米,解決約4.5萬人1.2萬個家庭的住房問題。縣推進農民進城住房保障中心要組織專人,精心規劃,落實住房建設項目和建設用地,力爭到年全面完成住房項目建設,切實解決進城農民住房問題。
2、提早謀劃,分步實施。縣城共需建設各類住房9000多套,其中年—年,縣城計劃完成各類住房建設約2470套25萬平方米,保障性住房約250套2.5萬平方米,普通商品房約2220套22.5萬平方米;年—年,完成各類住房建設約6600套64.5萬平方米,保障性住房約660套6.5萬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約5940套58萬平方米。常興鎮、橫渠鎮、湯峪鎮、槐芽鎮、齊鎮、營頭鎮六個中心城鎮,在依據城鎮建設規劃的前提下,完成各類住房建設約3000套20萬平方米,其中保障性住房約300套2.3萬平方米。其他鄉鎮根據本鄉鎮實際,制定農民進城落戶住房建設規劃,抓緊落實。
3、落實政策,分類保障。進城落戶農村居民家庭符合相關條件,全部納入住房保障范圍,實行與城鎮居民同等的住房保障政策。一是堅持“同等”原則。對進城落戶的農村居民,不能通過自身解決住房的,均可申請保障性住房,實行與城鎮居民申請條件相同、輪候同等的原則,確保惠民政策落到實處。二是實行“自愿”原則。對進城落戶的農村居民申請保障性住房類型采取自愿原則,不強制規定所選類型。三是實行申請材料“簡化”原則。申請材料中所要求的家庭收入證明、住房狀況證明、身份證、戶口本等均以落戶時有關部門核定的材料為依據,不再另行調查審核。四是實行“公示”制度。對審核通過的申報家庭,在現居住地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審核結果公開公正。五是實行分類保障制度。進城落戶的農村居民被民政部門確認為低收入家庭,且在落戶地無住房或人均住房不足14平方米的,納入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進城落戶農村居民為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且在落戶地無住房或人均住房不足14平方米的,納入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保障范圍;在城鎮無住房,實行城鎮居住制度的農村居民家庭,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具體執行依照《進城落戶農村居民申請保障性住房暫行辦法》。
三、全力做好六項保障,加快住房建設步伐
1、全力做好住房建設資金保障。一是廉租住房建設所需的建設資金,在政府增加財政預算的基礎上,積極爭取中、省、市財政專項補助資金予以解決;二是公共租賃住房所需建設資金通過政府主導,落實優惠政策,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其他投資機構逐年開發建設一批60平方米的公共租賃住房,解決實行城鎮居住制度進城農民家庭的住房問題;三是經濟適用住房所需建設資金在積極落實國家土地、減免稅費等優惠政策的前提下,通過社會籌資、房地產開發企業投資、融資的辦法解決,在限定面積、限定對象的基礎上,向符合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村居民家庭出售;四是限價商品住房在限房價、限套型的前提下,土地面向市場招拍掛,建設資金通過確定的開發企業投資建設,在留出合理利潤的基礎上,向進城落戶的農村居民家庭出售;五是商品住房建設資金主要通過開發企業自籌解決,直接面向經濟條件較好的進城落戶農村居民家庭出售。
2、全力做好住房建設規劃保障。將進城落戶農村居民住房作為縣城建設和中心城鎮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縣城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超前規劃。縣住建局在編制全縣農村居民進城落戶住房建設規劃的基礎上,縣國土局要編制進城落戶農村居民住房建設用地詳細規劃和年度計劃,確保進城落戶居民住房新增規劃建設用地的科學性和前瞻性。
3、全力做好建設用地保障。按照規劃,全縣年—年將新增住房建設用地約1100畝。主要通過以下途徑來解決:一是充分利用舊城改造閑置的土地200畝,建設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二是用足用活土地政策,縣城新增建設用地約700畝,中心城鎮新增建設用地約200畝,一次規劃,五年完成,由當地政府負責,主要解決落戶當地農村居民住房問題。其他鄉鎮根據本鄉鎮實際,落實建設用地,開發建設農民進城落戶住房;三是科學搞好住房建設用地利用規劃,做好用地儲備,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實行政府調撥,確保進城落戶農村居民住房建設用地的需要。
4、全力做好住房建設保障。對進城落戶農村居民住房建設項目,在符合國家相關政策的前提下,縣發改局要做好立項、申報等工作,縣國土局要做好住房建設用地報批工作,縣住建局要做好項目規劃,審查建設方案,辦理相關建設手續,認真履行建設項目報建、招投標、質量安全監督職責,確保住房建設工程質量。
5、全力做好政策保障。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省、市、縣已出臺關于推進有條件農村居民進城落戶的意見及相關配套政策,繼續完善農村居民進城落戶住房建設方面的保障措施,為加快推進進城農民住房建設提供政策支撐。
6、全力做好公共服務保障。加快完善城鎮道路、給排水等基礎設施和供熱、供氣、休閑娛樂等配套設施建設,完善物業管理服務,積極配建幼兒園、小區醫療診所等公益事業,為進城農民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務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