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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醫療糾紛處理依據范文

        醫療糾紛處理依據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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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糾紛處理依據

        第1篇:醫療糾紛處理依據范文

        關鍵詞:醫療糾紛;醫療安全;醫療缺陷;合法權益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人們維權意識提高,醫療糾紛事件不斷增多,而原本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也不斷增加,有效的處理醫療糾紛有助于醫院按照正常秩序進行,減少醫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和社會不良影響,提高社會服務功能。

        1 醫療糾紛的概念、發生原因及特點、處理方法

        醫療糾紛是患者和醫療機構或醫護人員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基礎上,雙方對醫療行為的需要、采取的手段及期望的結果產生分歧,并以損害賠償為主要請求的行為。導致醫療糾紛的原因很多,首先有醫護人員服務態度和服務觀念不到位,實施醫療行為過程中出現了態度蠻橫粗魯等現象;醫護人員和患者之間缺乏有效溝通,造成誤解;患者或者患者家屬對醫護知識缺乏,不知道疾病的危重程度,一味把治療效果不佳歸罪于醫護人員;患者家屬缺乏相應的醫療知識,對醫護人員及院方作出的解釋不能夠理解;故意通過造成醫療糾紛形式,目的是減免醫療費用。上述原因可能是導致醫療糾紛的主要因素。醫療糾紛產生后,患者或家屬可能通過此形式來獲得醫療賠償或者減免醫療費用;或者采用人多要挾形式強迫院方滿足提出的要求;采取毆打辱罵等形式,毆打或辱罵醫護人員、堵塞醫院大門等,影響醫院正常工作秩序,目的是讓院方滿足其提出的要求;或者患者通過專職醫鬧機構、等。

        對于醫療糾紛的處理途徑主要是調解、醫療事故鑒定和民事訴訟。調解是在衛生行政機關、第三方法人或者自然人,或者在法院的主持下,當事人之間針對醫療糾紛進行的裁決行為。醫療事故鑒定是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鑒定。民事訴訟是案件當時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通過人民法院的開庭審理,在查明事實及適用法律情況下,對醫療糾紛進行裁決[1]。

        2 醫療糾紛的預防和處理

        醫療糾紛的妥當處置不但有效的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利于維持醫院正常工作秩序,同時也能更好的維護醫護人員合法權益。

        2.1 成立健全的醫療安全管理組織

        加強醫療安全管理的組織領導,有利于提高各級領導對醫療安全的認識,同時也有助于提高醫護人員的醫療安全意識。在醫院內可成立健全的醫療安全管理組織,以業務院長為組織的主要領導,醫務處、門診部、護理部、學科帶頭人等為成員,在各個科室設立醫療安全管理小組,建立健全的管理規章制度。此組織定期組織醫護人員實施醫療安全教育,組織醫療安全查房,定期通報醫療安全情況,處理醫療隱患,作出防范,對新上崗的醫護人員進行有效的崗前培訓,強化醫療安全意識,并對無差錯或差錯少、無事故或者事故少的科室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2.2 完善醫療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醫療安全管理實施制度化、標準化,目的是為了有效的防范醫療缺陷??筛鶕t院情況制定醫院安全管理規定,制定對危急重癥、疑難病例、手術患者相關的安全管理規定;制定輸血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等,在制定規章制度時要充分結合科室收治患者特點,目的是通過制定規章制度提高醫護人員對醫療安全的重視以及執行的標準化,避免無制度可依等雜亂管理。

        2.3 醫護人員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

        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制定相關規章制度是有效的方法醫療缺陷產生的醫療糾紛。首先要嚴格執行查對制度,在執行醫療行為過程中,要時刻注意查對制度,這樣可有效的避免醫療缺陷發生。再者,加強病案管理也是減少醫療缺陷所引起的的醫療糾紛的發生,醫護人員做好對病情分析,做好記錄,為醫療鑒定時提供準確完整的病案資料,這樣有助于減少醫療糾紛發生和有助于處理醫療糾紛[2,3]。

        2.4 加強醫療安全關鍵環節管理

        針對醫療行為中的醫療缺陷相關多發及好發因素,對醫療安全的關鍵環節進行有序有效管理。在對關鍵環節管理過程中,嚴格加強三級查房制度、三查七對制度、交接班制度等,要從醫院管理部門到具體臨床科室部門,做到責任到人,確保制度嚴格實施,確保崗位責任制實施。加強醫療安全關鍵環節的所涉及人員管理和培訓,提高上述人員的醫療安全意識,加強此類人員的技術培訓,對于責任心缺乏、技術水平差等人員要調離此崗位。對于醫院捏的手術操作、輸血、護理、院內感染等關鍵環節加強管理,落實到人。

        2.5依據法律規定保障醫院正常工作秩序

        為了防范和減少醫療糾紛發生,除了有效合理進行醫患溝通外,同時要根據法律規定做好醫療糾紛處理,醫院建立健全醫療糾紛接訪程序和制度,成立醫院醫療糾紛調解辦公室,辦公室成員要掌握醫療方面的法律法規,通過相關法律知識培訓等形式提高辦公室成員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做好醫療糾紛調解。

        總之,醫療糾紛的產生因素和特點較多,不能一一羅列,但是做好醫療安全管理是減少醫療糾紛的重要方法,及時發現醫療缺陷,有利于避免和減少醫療糾紛發生,有利于維護患者和醫護人員合法權益,有利于維持醫院正常工作秩序,提高社會效益。

        參考文獻

        [1]陳建波.醫療糾紛司法鑒定的法律依據—兼談正確處理司法鑒定與醫療事故鑒定的關系[J].法律與醫學雜志.2005 (03):46-48.

        第2篇:醫療糾紛處理依據范文

        1醫療糾紛的防范

        1.1加強醫療管理,提高醫療質量首先要加強醫務人員的醫德醫風教育,增強工作責任心,規范服務語言,積極提倡禮貌用語。在診療過程中通過加強對病人疾病知識的健康教育、解釋溝通、心理護理等,建立融洽的醫患關系,努力提高對病人的服務滿意度。其次是建立健全醫療服務質量控制體系,對違反診療護理規范的人員要認真查處,責任到人。建立培訓考核制度,嚴格實習生、進修人員的管理,明確帶教人員的責任。加強醫療質量監督管理,定期進行醫療技術質量的動態分析、評估和跟蹤調查,從嚴把好質量關,使醫療技術操作達到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的標準。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不能存在僥幸心理,在醫療活動中絕不能違反醫療衛生方面的國家法律或職業規范,杜絕失職行為是醫院避免醫療糾紛的根本方法。

        1.2改善就診環境,方便病人就診積極改善診療區的醫療條件和基本設施,努力為患者創造良好的就醫環境,根據患者的需要,調整門診布局,方便病人就診,努力創建“花園式環境,賓館式服務”的現代化醫院,徹底消除病人掛號、收費、取藥排隊的現象。建立便民服務措施,如供應茶水、免費郵寄化驗單、設立健康教育咨詢臺、值班主任及時解決病人的需求等,形成便民服務流程和網絡。

        1.3強化法律意識,樹立法制觀念組織醫務人員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使其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更重要的是使醫護人員自覺的依法行醫,有效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因此,醫務人員通過法律的學習應具備以下2點意識。

        1.3.1糾紛意識醫院醫務人員應更新觀念,樹立法律意識和糾紛意識,在診療活動中保持清醒的頭腦,認識到自己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若稍有不慎就會引起病人的不滿,就有可能引發醫療糾紛。

        1.3.2舉證責任意識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使醫療機構承擔了較大的責任。在醫療訴訟案件中,原告病人只需證明自己曾在被告處接受過診療并在診療后出現了人身損害后果,就算完成了原告的舉證責任。此后,舉證責任的“皮球”就踢給了被告——醫院,由醫院提供證據來證明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如果醫院不能提供充足有利的證據,即舉證不利,將承擔敗訴的結果。因此,醫務人員應當有舉證責任意識。在診療活動中不能重治療、輕病歷,不能光做不記或光說不記。病歷不僅是記載病人病情和醫務人員診療理活動的醫療文書,也可能成為以后出現醫療糾紛時的法律文書,成為決定自己在醫療官司中命運的重要證據。

        1.4要有預見性醫務人員面對不斷增多的醫療糾紛,不僅要有高尚的醫德和精益求精的醫療技術,而且要有預見突發事件的能力,利用各種條件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以確保醫療安全及醫療活動的正常進行。我們發現以下的疾病種類和人群容易引發醫療糾紛。

        1.4.1酒后之人。患者或家屬酒后,控制能力下降,容易發生爭端。個別人發酒瘋制造事端。

        1.4.2經濟拮據者,對用藥、治療費用易產生懷疑,擔心被開大藥方或無關的治療檢查項目。

        1.4.3慢性、復發性疾病,因不能根治,花費較多,心情煩躁,往往對治療效果不滿,易產生抵觸情緒。

        1.4.4患者家中有從醫人員者,由于醫務人員熟悉醫療行業中的瑕疵,如某項醫療活動影響醫療效果,很容易引起糾

        紛。

        1.4.5應用激光、外科手術進行美容、整形的患者,因收費較高及期望值較高,如果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易產生糾紛。

        1.4.6本院職工的熟人,往往減少醫療程序,減少檢查項目。因是熟人不做詳細交待,不簽協議書,留下了糾紛隱患。對于上述疾病和人群,醫務人員應嚴格執行醫療制度,多和病人解釋溝通,完整書寫病歷和各項記錄,努力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

        2處理醫療糾紛的技巧

        2.1一些糾紛在現場燃起“戰火”時,病人或家屬往往情緒激動、大吵大鬧并在現場引起圍觀,有時還會引起其他病人的打抱不平。這時首要的任務是想方設法讓矛盾雙方分開,以維護醫療秩序,保護醫護人員安全??勺尰颊唠x開現場,或請病人到辦公室坐下商談,耐心傾聽病人的投訴,使病人逐漸息怒。

        2.2對于病人由于醫護人員服務不到位、就診不方便引起的不滿,在耐心傾聽病人的訴說時,表示理解和贊同,這時病人的憤怒往往有所下降,我們代表院方向病人表示歉意,并盡量滿足病人的要求,必要時由當事人當面向病人賠禮道歉。

        2.3對于醫院沒有過失,只是由于患者缺乏醫學常識,對診療行為不理解造成的糾紛,我們耐心向他們講解有關醫學知識、診療的風險性、可能出現的副作用及副作用的預防等,贏得他們的理解和信任,使矛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2.4有些病人無論你如何解釋,非要醫院賠錢,否則就會曝光媒體。在醫務人員沒有過失的情況下,我們要據理力爭,正告患者醫院是不怕病人的胡攪蠻纏和媒體曝光的,可告知病人索賠的依據和方法,讓病人通過法律等正常途徑獲得賠償。

        第3篇:醫療糾紛處理依據范文

        立法推動廣覆蓋

        被媒體稱為醫療糾紛預防處置“寧波解法”的背后,是當地政府的強力推動。寧波市副市長張明華介紹,2007年年底,寧波市以市長令的形式頒布了《寧波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暫行辦法》,在醫療糾紛處置中引入人民調解和醫療責任保險理賠機制。2012年,《寧波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條例》經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通過,成為我國第一個醫療糾紛處置的地方性法規,明確規定全市各級各類公立醫療機構均要參加醫療責任保險,民營醫療機構自愿參保。從今年6月起,該市又啟動村(社區)衛生室的醫責險參保工作,逐步實現城鄉醫療機構責任保險制度的全覆蓋。

        2009年,天津市以政府令形式頒布《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辦法》,這是全國第一部關于醫療糾紛處置的省級地方性規章?!疤旖蛴墒行l生局統一組織,全市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全部投保醫責險?!碧旖蚴斜1O局副局長江先學介紹,天津基準保費依據醫療機構類型、病床數量、醫護人員數量確定,并參照賠償限額、賠付情況等對費率因子進行調整,每家醫療機構累計賠償限額最高可達300萬元。

        理順運作機制

        在醫療糾紛調處中,很多地方建立了人民調解+保險理賠的模式。

        山西省衛生計生委主任衛小春介紹,該省摒棄了以往保險公司單方面決定賠付的模式,實行案件鑒定賠付制度。醫療糾紛發生后,由醫調委組織相關專業專家組成評估委員會,集體裁定責任;根據評估結論進行省、市兩級人民調解,出具評估意見書,做出賠償決定,最終由保險公司理賠。截至今年6月底,該省二級以上公立醫院參保率達80%以上,縣級以上綜合醫院參保率達98%。該省醫調委累計受理醫療責任保險案件3596件,調解成功3193件;賠付款總計1.34億元,其中醫療責任保險支付8958萬元,占賠付款總額的67%。

        江先學說,天津市也是由法律、醫學專家組成醫調委,作為獨立于醫療機構和保險公司的第三方,負責調解醫療糾紛。凡索賠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醫療糾紛,必須經過醫調委調解,保險公司作為有利益關系的第三方全程參與醫療糾紛調解,如調解不成功,可向人民法院提訟。保險公司依據調解協議書或法院判決,在保險合同約定范圍內進行賠償。

        在寧波模式中,保險公司在醫療糾紛調處中發揮了更大作用。張明華介紹,該市擇優確定多家保險機構,采取的是首席承保人負責制的共保體模式,共保體下設醫療糾紛理賠處理中心,承擔醫療糾紛的調查、評估、協商、賠付等。根據規定,患方索賠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醫療機構無權自行協商,應當委托理賠處理中心介入協商處理;索賠金額10萬元以上的,應先進行醫療技術鑒定,根據鑒定結果再行理賠協商。

        調動醫療機構管理主動性

        “發揮保險費率杠桿作用,能有效調動醫療機構的積極性?!苯葘W介紹,天津市在醫責險保險理賠中建立獎優罰劣機制,保險費率參考醫院上年的賠付率進行浮動,對管理精細、賠付率低的醫療機構,續保系數優惠可達50%;對管理混亂、賠付率高的醫療機構,保費漲幅是上一年的3.5倍。事實證明,通過逐年加大獎罰力度,調動了醫療機構改善管理的主動性。

        此外,天津市醫責險承保公司還積極配合市衛生局開展醫療糾紛“回頭看、找缺陷”工作,深挖醫療糾紛產生的根源,及時向醫療機構通報典型案例,促使其加強內部管理,改進工作流程,從源頭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

        “寧波通過理賠處理中心定期梳理并報送信息,方便衛生部門及時掌握全市醫療機構的醫療安全情況?!睆埫魅A介紹,截至今年6月底,寧波市衛生局共發放重大醫療糾紛整改通知書1664份,督促醫療機構進行整改,起到了較好的警示作用,提升了醫療質量。

        第4篇:醫療糾紛處理依據范文

        關鍵詞:醫療糾紛;醫療糾紛訴訟;法律適用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9)01-0332-02

        1 我國醫療糾紛訴訟法律適用問題的現狀

        2002年國務院頒布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醫療事故的處理機制進行了較大的改革,然而由于《條例》本身的不周延性,其未能涵蓋醫療侵權的所有可能性,因而在實踐中出現了“醫療侵權糾紛”和“醫療事故糾紛”兩種名稱不同而實質相同的糾紛類型,在訴訟中當事人有的主張按一般人身侵權糾紛處理,有的主張按醫療事故處理,還有的是受害人主張按一般人身侵權糾紛處理,而醫療機構主張按醫療事故處理,在實踐中給法院處理醫療糾紛訴訟帶來諸多不便。

        條例關于“不是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引起了關于醫療機構對其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過錯致人損害是否應當賠償以及適用什么法來賠償的問題。在條例實施后、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出臺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6日發出了《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規定“條例施行后發生的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訴到法院的,參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使得醫療糾紛人為地劃分為“醫療事故引起”和“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兩類,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也提到:“《條例》是對構成醫療事故如何處理所作的特別規定,人民法院在處理因醫療事故引起的民事賠償糾紛時,應當優先適用《條例》的規定,即參照《條例》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薄啊蜥t療事故受到損害的患者,可能會以一般的醫療糾紛向法院。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醫療機構提出不構成一般醫療糾紛的抗辯,并且經鑒定能夠證明受害人的損害確實是醫療事故造成的,那么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確定賠償的數額,而不能按照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薄度松頁p害賠償解釋》的出臺又引起了條例和該解釋在適用問題上的關系問題 ,圍繞醫療侵權賠償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議論更加復雜化了。

        2 我國醫療糾紛訴訟中的法律適用問題

        2.1 醫療糾紛及其相關概念

        (1)醫療糾紛的含義。

        對于醫療糾紛的概念一直存在不同的理解,大眾話語認為醫療糾紛是患者方對在治療過程中出現的難以認同或理解的不良后果或事件,與醫療方在事件原因認識與處理過程中發生的爭議與糾葛;醫療行政部門對于醫療糾紛的理解,則指醫患雙方對醫療后果及其原因在認識上產生分歧而向醫療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司法機關提請有關處理所引發的糾葛。從法律角度觀察,醫療糾紛是指求醫人與醫療服務提供者之間因為服務合同的訂立、履行和合同終結后的權利義務發生的以損害賠償為主要訴求的行為。

        (2)醫療事故的概念。

        由于醫療糾紛處理法律規范的不完善,以及實踐中人們對醫療事故一詞的誤解與濫用,醫療事故已經成為一個越來越模糊的概念。2002年國務院頒布《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其中第二條將醫療事故定義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并將醫療事故劃分為四個等級,包括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以及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四種情況。

        2.2 現階段法律適用雙軌制下的突出問題

        (1)法律適用不一,有損法律的尊嚴與統一。

        盡管條例確實體現了國務院制定的對醫療事故處理及其損害賠償的特殊政策,但是條例不應當被理解為是關于法院裁判醫療事故賠償案件的行政法規,而應當是關于衛生行政機關處理醫療事故的行政法規,行政法規中的民事法規范只有在人大授權國務院制定該規范,并且授權決定中包含了授權國務院為法院審理特定民事案件制定該規范的明確意思表示,或者人大在有關法律中作出了適用行政法規的規定的情況下,才具有民事裁判規范性。最高人民法院也無權通過司法解釋賦予條例的賠償規定以民事裁判規范性,使其產生拘束醫療事故民事裁判的法律效力,答記者問也混淆了條例與民法通則間上下位法的關系,造成了對醫療糾紛區分不同類型適用不同法律法規,造成了法律適用的不統一。

        (2)涉案訴由復雜,加重辦案難度。

        醫療機構為了避免行政處罰,往往不愿意以醫療事故抗辯或者不愿意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在訴訟中,雙方當事人都不爭議醫療事故或者醫院方認可自己有過錯,同意賠償,不主張做醫療事故鑒定,則法院只能以醫療過錯定責。條例對于賠償項目的列舉是完全列舉,其中沒有包含患者本人因事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或死亡而導致的收入損失,即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同時在賠償標準上,條例也遠遠低于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所制定的標準,因此患者方在時,往往避免以醫療事故糾紛作為其請求的理由而轉而尋求醫療侵權損害賠償,有時候甚至醫方主張按醫療事故處理而患方主張按照一般的人身侵權賠償處理,都是因為按照一般人身侵權糾紛處理與按照醫療事故處理對當事人的救濟程度是不同的,前者往往要高于后者。性質相同甚至類似的糾紛卻可能以不同的訴訟理由和依據產生不同的請求,這也給法院處理這類案件帶來了更大的難度。

        3 對我國醫療糾紛訴訟法律適用路徑的選擇與思考

        由于醫療機構不是法定的行政主體,也沒有接受委托行使行政職權,醫療機構和患者之間不具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也不具有行政上的隸屬關系,因此醫療機構對患者的診療活動不具有行政行為的特性,雙方之間的爭議都是醫療機構和患者及其家屬這兩個平等主體之間,因人身和財產關系發生糾紛而引起的訴訟,屬于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范疇。最高人民法院“區分不同案件分別適用法律”否定了民法通則作為民事基本法的地位和相對于行政法規的優越性,破壞了民法制度的統一性,剝奪了大多數醫療侵權被害人依法獲得實際賠償或者完全賠償的權利,違反了權利救濟和權利平等的個人化的人權保障原則。如前所述,條例只是衛生行政部門在處理醫療事故爭議過程中應爭議當事人的請求對醫療糾紛賠償問題進行調解時所依據的法規范,并不具有民事裁判規范性。所以,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賠償案件時,原本就沒有法律上的義務去區分所謂醫療事故引起的和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兩類案件,而應當適用民法通則關于侵權構成要件的原則規定對系爭醫療行為的性質作出判斷,適用民法通則關于侵權賠償責任的規定和最高法院關于侵權賠償責任的司法解釋,對特定案件的醫療侵權損害賠償的數額作出判決。即使在不存在有關司法解釋的情況下,審理案件的法院也完全可以并應當依據民法通則的原則規定,以自己的判斷解決賠償問題。條例的有關規定對于法院審理醫療侵權案件而言,最多只具有參考意義。

        參考文獻

        [1]趙敏,鄧虹.醫療事故爭議與法律處理[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7.

        [2]何頌躍.醫療糾紛與損害賠償新釋解[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3]王才亮.醫療事故與醫患糾紛處理實務[M].法律出版社,2002.

        第5篇:醫療糾紛處理依據范文

        近年來醫療糾紛明顯增加是不爭的事實?!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實施一年整醫療糾紛是否增加相關報到還不多。醫療糾紛的發生對醫院建設發展客觀上起了負面作用。醫療糾紛是客觀現象不容回避。對醫療糾紛的成因進行分析,發現和遵循其規律積極主動采取相應措施防范和妥善處理之是十分必要的?,F就這些問題我們所作的一些思考及一些做法和體會做一個總結,以資交流。

        一、成因及分析

        醫療糾紛成因應當說多數是綜合因素所致,引起醫療糾紛的因素大致可分為背景因素、醫方因素、患方因素?,F就這三方面因素淺析如下。

        1.1背景因素

        背景因素也可稱社會環境因素或深層次原因。醫療糾紛不論以什么形式表現出來,背景因素都在其中起作用,也就是說它對醫方因素和患方因素都起著作用。

        首先在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期間,社會保障體系特別是醫療保障體系不健全時存在兩個問題。一是舊的醫療保障不復存在,新的醫療保障確實存在保障不夠;二是受保障人群對新的醫療保障(包括商業保險)需要自己出錢構筑認識不足,心理承受力不足。這兩個問題都會成為引發醫療糾紛的基礎原因。也就是人們常說的“保-患”矛盾(基本醫療保險與參保職工的矛盾)轉嫁成醫-患矛盾,或曰社會機制問題。

        其次醫療機構一方面是“福利性的公益事業”受到嚴重低于成本的價格管制,另一方面又完全“斷奶”,同時“被推向市場,要引入競爭機制”;對于“救死扶傷”的不同理解;患者是不是消費者的爭論;源自商業經營中“顧客就是上帝”翻版“病人就是上帝”等等所引起的醫務人員、病患及家屬在思想認識上的不知所從必然在日常的醫療服務活動中有所反應。有些認識上的誤區甚至是醫療糾紛的直接起因。

        第三部分新聞媒體從自身利益出發不負責任的炒作,誤導造成人們在此問題出現的認識誤區也是醫療糾紛增多的重要原因。以致在醫療糾紛中患方將“不如何如何我就找媒體給你們曝光”成為威脅醫院的口頭禪。

        再有由于社會變革造成人們心理承受發生問題及部分人對社會不滿,轉而把醫院及醫務人員當做“出氣筒”和“唐僧肉”的不在少數?!耙赂蛔鍪中g,做了手術扯事故”并非空穴來風。甚至有些病患明說“你們哪么大個醫院,給一點算什么嗎?”。在一些人心目中只要是國家的就是不吃白不吃的肥肉。

        1.2醫方因素

        醫務人員中付出太多、不被人理解是較普遍的情緒,醫生反對自己的子女學醫做醫生的情況非常普遍。醫療糾紛中按患方不滿醫方因素可分為服務態度問題、價格問題、和醫療效果及管理的問題幾方面。細分下來有服務水平低、醫務人員缺乏耐心細致的工作作風、工作拖拉、對就診患者漫不經心、上級醫師對下級醫師的某些問題指正其在某些方面處置不夠妥當、病情解釋或交代不清、違反醫療常規和制度、后勤保障措施不到位、病案缺陷、醫院管理水平不高、記錯賬、技術水平不高及缺乏經驗等。醫方因素歸結到一條就是未完全遵守國家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及常規。

        1.3患方因素

        患方因素導致醫療糾紛的有患者的個體差異而患方對此沒有相應認識、因缺乏醫學知識對疾病的復雜性認識不足、對醫療效果期望值過高、甚至有病人進醫院等于進“保險箱”認識誤區對醫院規章制度理解不準確、有個別醫療糾紛因患者為滿足某種需求而提出特別要求引起的、家庭經濟或人際關系不良的情緒轉移、患者及其家屬持有不同心理等因素等?;挤揭蛩刂胁慌懦贁翟谄渌胤剑òǚ轻t療服務行業)“鬧事”嘗到甜頭故意行為。

        二、體會與對策

        關于背景因素在引發醫療糾紛所起的作用我們很難有所作為。能做的只有在合適的場合進行微弱呼吁。本來“非典”的發生給了全社會對衛生事業發展道路一個反思的機會,至少對衛生隊伍整體的評價能更接近其真實情況。但到目前為止還沒看到多少有利于醫院發展的變化出現。因此估計在短時間內醫療糾紛仍會保持上升的趨勢。至少不會明顯下降。

        引發醫療糾紛的患方因素不在我們控制范圍。為預防和處理好醫療糾紛我們只有做好自己的工作。我們體會要做好這項工作首先要處理好與醫院發展建設的關系。醫院軟、硬件建設上去了,技術水平提高,內強素質、外樹形象有成效了,醫院發展壯大了能很大程度抵消引發醫療糾紛的背景因素對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的不利影響。

        我院在防范和處理醫療糾紛的一些具體作法簡介如下,不妥之處敬請指正。

        2.1學習運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全面促進醫院管理水平提高

        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在概念上有明顯的區別,但條例中關于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的原則對預防和處理醫療糾紛起到“底線”的剛性作用。醫院在條例實施前用2個月時間組織各級種類醫務人員對條例逐字逐句學習、討論。強化醫務人員的法律意識,知道醫療活動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對照條例中對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病案管理部門要求;對病歷書寫具體要求;對醫務人員應告知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的具體要求;對醫療活動中發生了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制度等要求,醫院對規章制度全面清理。對醫療活動中與條例規定要求不相適應的工作程序進行調整,從源頭上減少醫療糾紛發生的可能。條例立法精神與民法銜接較好,醫院在學習條例時特別加入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內容的學習,使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養成保存證據的意識,提高了醫務人員自覺遵守規章制度的素養。對部頒的條例配套規章也組織醫務人員認真學習。醫療質量監控管理部門嚴格按照條例要求,認真履行職責,促進醫療服務質量管理的制度化。

        2.2加強醫療服務質量重要控制環節管理

        我院長期把醫療服務質量管理放在一些重要環節上。首先對接病人最頻繁又最容易忽視的掛號室、出入院處、收費處門診藥房、護士站等“窗口部門”加強管理。同時對手術三關、急診急救病例、以及醫院根據工作經驗總結的年紀較大、有心肺合并癥等八類特殊病人進行重點要求。保證醫療確保質量不出大問題是對醫療糾紛最有效的預防。

        2.3每月定期召開臨床科主任聯席會

        會議內容為布置近階段醫療質量管理重點工作;反饋上一階段對醫療服務質量監控檢查的結果和醫療事故隱患;各科室交流新開展的工作及需要配合的事項;其它需要“關著門”講的事情。

        2.4落實醫患溝通制

        按衛生部、重慶市衛生局要求將長期以來化解醫療糾紛行之有效的醫患有溝通作法制度化。制定了醫生、護士接診新收病人制度,術前談話制度、重要治療前談話簽字制度、麻醉醫師談話制度等。在制定上述制度時將多年總結出的能有效減少糾紛的要點作為談話內容制度化。

        2.5抓好病歷書寫和操作常規培訓

        重點在低年資醫師中反復訓練對某項疾病診斷處理的常規工作,使其形成條件反射。強化病歷書寫中對疾病診斷標準(診斷依據)的撐握在病歷中有明確的反應。強化對治療中用藥和治療方法的依據的病歷書寫,使年輕醫師養成醫療活動是有充分依據并在病歷中有反應的習慣。在出院醫囑中強化向病人交待復查、隨訪并有記錄。病情觀察要及時記錄。這些要求能很大程度的防范醫療糾紛或便于醫療糾紛的處理。

        2.6認真處理已發生的醫療糾紛及時總結

        對于已發生的醫療糾紛應認真對待妥善處理。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協商、行政調解、訴訟三個途徑處理。其中要克服怕打官司的想法,因為通過鑒定和/或訴訟能夠很好地讓患方解除許多誤會,對于內部醫務人員的處理也更有說服力。當然不管哪種處理都要注意總結避免犯同樣的的錯誤。

        第6篇:醫療糾紛處理依據范文

        關鍵詞 醫患糾紛 行政調解 制度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The Role of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of Civil Disputes

        ――Medical Dispute as the example

        LEI Xincheng

        (School of 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NCEPU, Beijing 102206)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medical disputes are more and more year after year, medical disputes caused a lot of troubles in the relationship of doctor and patient. What was worse, there have been violence and other events which are difficult to resolve. It has serious impact on medical and health development and social harmony.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as the intervention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in the civil disputes resolution system has incomparable advantages that other solutions don't have. This article set out the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to resolve medical disputes the advantages and existing problems in China, come up with the idea about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system reform and perfection from our national circumstances.

        Key words medical dispute;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system perfection

        當今社會處于深刻的轉型當中,社會利益關系的多元化反映到醫療衛生領域就表現為醫患關系的多元化,醫療糾紛大量出現。醫療糾紛已成為當前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已成為社會不和諧的重要因素。①現行法律中,2002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目前我國處理醫療糾紛問題的主要法律依據。《條例》第4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此可以得出,我國對于糾紛解決采取的是協商和解、行政調解和民事訴訟三種途徑。行政調解作為其中重要的手段,是醫療糾紛能否得到合理解決的關鍵因素之一,因而要求我們對醫療糾紛調解制度的認識應當辯證客觀。

        1 行政調解解決醫療糾紛的優勢

        醫療糾紛雖有多種爭議處理方式以供選擇,但事實上,在社會中,訴訟并不是解決醫療糾紛最普遍的方式。據調查,醫療糾紛發生后,醫患雙方往往更愿意首先采用調解來解決之間的問題。調解制度之所以受到醫患雙方的歡迎,原因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醫療糾紛調解制度符合我國國情。中國的傳統文化一向宣揚“和為貴”,老百姓“厭訟”、“惡訟”的思想較為普遍,一旦發生爭議,更愿意選擇調解。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調解制度不僅適用在像鄰里糾紛這樣的簡單普遍的民事爭議,而且他更趨于專業化,逐步涉入像醫療糾紛、知識產權等復雜性、專業化的民事案件之中,滿足社會多元化的需要。因此,在中國醫療糾紛調解制度有其存在的社會文化基礎和社會需求。

        (2)行政調解的方式能更有效的解決醫療糾紛的矛盾。衛生行政部門比較了解醫院的業務和實際情況,而且它對醫療機構有管理和協調的權利,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易接受其協調方式,解決糾紛可以做到有的放矢。調解員能在醫患之間曉之以法、明之以理、動之以情,以種種靈活的方法幫助當事人消除隔閡,分析醫療糾紛的癥結所在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所在,提出可供討論的解決方案,并為他們之間開展談判進行協調和疏通,說服雙方當事人做出在現實情況下利益最大化的明智選擇。②

        (3)行政調解程序靈活、效率高、成本低。行政解決在舉證責任、適用規范、運作程序上都具有更強的靈活性,可以克服滯后的法律規范在處理復雜多變的醫療糾紛時的不適應性。同時它也提高了糾紛解決的效率,免去了當事人支付高額訴訟費用的負擔。行政解決機制的引入也能很大程度上減少法院的訴訟壓力,節省司法資源,降低司法成本。如果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處理決定不提出異議,不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復議申請,也不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此時調解即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雙方應當執行。如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處理決定中的有關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③

        (4)行政調解機制滲透的是對“自治”、“協商”的解決糾紛的正當性的追求。作為獨立于民事訴訟之外的糾紛解決方式,行政調解的基本價值取向不同于民事訴訟的以當事人權利為導向,以利益為中心的判斷標準。它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很大程度上依靠當事人自律,在糾紛解決過程中,通過利益與實力的交易和抗衡為當事人意思自治創造了更大的自由空間。④

        然而,行政調解在醫療解決中也存在不足。下面,筆者將對行政調解的弊端做一詳細論述并提出完善的方案。

        2 行政調解解決醫療糾紛的弊端

        (1)醫療糾紛行政調解法律定位不明確,立法范圍過窄,調解機構缺乏積極性。由于目前我國尚沒有專門的法律來規范行政調解行為,學術上對于行政調解的認識也不統一,⑤所以在實踐中行政調解便處于一個“自我發展”的狀態。醫療糾紛的行政調解問題更加突出:第一,行政調解的范圍過窄。嚴格依據《條例》規定則只能調解已經定性為醫療事故的賠償爭議,而現實中這類爭議僅占醫療糾紛中的極少一部分。這樣既不利于患者權益的保護,也為醫療機構規避責任提供了空間。第二,《條例》對調解機構的組成和性質、調解人員的選任、調解的具體規則和時限等重要的程序均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也沒有關于行政調解中行政機關職責的規定,更沒有當調解機構不履行調解職能時當事人救濟問題的規定。立法空白使得行政調解的操作性極差,且賦予行政機關過大的自由裁量權,難以保證調解的公正性和規范性。

        (2)行政調解手段不能滿足患者對公正的追求。由于各種原因,我國衛生行政部門既是醫療衛生行業的監督管理機構,又是醫療系統的主辦機構。根據《條例》的規定,醫療糾紛的行政調解主要由醫療衛生行政部門來主持。因此,衛生行政部門出于行業保護和其他考慮,在處理醫療糾紛的過程中,難免會從本位主義出發,優先考慮保護自己的醫護人員和醫療單位的聲譽及經濟利益,存在“偏袒”或“隱瞞不報”等弊端,導致其權威性在患者(家屬)中大打折扣,公正性令人質疑。即使是無偏袒的行為,但基于行政調解機關的特殊地位,由行政機關做出的處理結論常會被患者或親屬認為有失公正,難以實現他們要求達到的利益。

        (3)醫療糾紛調解制度并沒有真正的實現節省社會資源的功能。在行政調解方式上,當司法機關與衛生行政機構未形成合理協調時,衛生行政處理結果常被法院,從而導致案件解決的拖延?;挤酵J為衛生行政部門與醫院是一家,是“老子處罰兒子”,在心理上有抵觸情緒,達成的調解協議也難以得到自覺履行。因此使得醫療糾紛的當事人繼而求助于訴訟手段,這不僅導致當事人先前的成本投入的浪費,而且還要繼續投入時間、金錢等去等待一個結果。此外醫療糾紛本身的復雜性也導致了調解的低效率。醫學作為一門科學,有其自身的特點。在醫療活動中,患者所出現的不良后果到底是由于疾病本身的自然轉歸還是醫務人員的過失造成,現行的調解缺乏高效的事實發現機制。通過調查發現,在患方投訴的醫療糾紛案例中,最終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案例非常少。其原因是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需要耗費較長時間、患方對于現行鑒定體制信任不夠有關。在沒有進行鑒定的情況下,醫患雙方在醫方是否存在醫療過失、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的問題上難以取得共識,由此引起的分歧成了調解的重大障礙。對此,現行調解機制尚沒有辦法進行化解,調解耗時大大延長,調解效率無法提高,行政調解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高效率這一重要價值。⑥

        3 完善我國醫療糾紛行政調解制度

        第一,我國行政調解制度在醫療糾紛領域實施“難”,衛生行政部門積極性不高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先天立法缺陷。筆者認為,首先應當針對醫療糾紛的特殊性進行專門立法,明確行政調解的行政司法法律性質和法律地位,確保“有法可依”;然后,完善現行調解程序,明確規定醫療糾紛行政調解的程序,規范行政調解行為,建立科學便捷的事實發現機制,提高醫療糾紛行政調解的可操作性和科學性。最后拓寬行政調解的適用范圍,把由醫療過失責任引起的除構成醫療事故以外的其他人身損害賠償也納入調解范圍,不必拘泥于糾紛的醫療事故性質。但調解也不是漫無邊際的,對于賠償的數額、賠償方式等可以進行調解,但按照相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不適合調解的,如醫療事故的等級、對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責任認定則不適用調解。

        第二,在對醫療事故爭議進行調解的時候,必須遵循自愿原則、合法合理原則及效率原則,以保障醫療糾紛行政調解的正當性。所謂自愿,一是是否調解要取決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愿,只有雙方都同意調解的才能開始調解,任何一方不同意調解,衛生部門不得強迫當事人調解。二是是否繼續調解要取決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愿。在調解已經開始的情況下,任何一方不同意繼續調解,調解人就應當終止調解。另外,自愿還包括是否執行調解協議要取決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愿。任何一方不執行調解協議,該協議就自動失效,調解人不得再強迫當事人執行。所謂合法合理原則,是指醫療糾紛的行政調解必須以合法為前提,即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進行,不得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時,要符合合理性原則,不能違背公序良俗,兼顧雙方利益。所謂效率原則。行政調解本來就具有使醫療糾紛當事人擺脫曠日持久的訴累之優勢,所以其制度設計上在保證合法合理的前提下,要注重行政效率,在費用的收取上要盡量免收或少收,使其真正成為一條高效便民的糾紛解決之路。⑦

        第三,確立中立性的醫療糾紛行政調解主體,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提高醫療糾紛行政調解的公正性和權威性。行政調解的權威性和公信力來源于調解機構的中立性和調解人員的專業性。我們可以在衛生行政部門內部建立專門的調解機構,吸收專業醫師、專業法律人士、社會其他業外人士等參與調解或者設置專業調解員以保證權威性和公信力,真正實現醫療糾紛的分流,真正發揮行政調解的專業性和高效率優勢。⑧

        此外,我們還可以建立醫療行業自治性組織及自律機制,使之承擔起參與醫療糾紛解決的職能。在許多國家和地區,醫療行業自治性組織在解決醫療糾紛方面發揮了明顯作用。一方面,醫療行業自治組織下設專門機構來處理醫療糾紛。例如,日本東京醫師會設立的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就是專門處理醫療事故的醫事仲裁組織。⑨另一方面,醫療行業自治性組織還可代表醫療機構與保險公司訂立責任保險合同,參與調解醫療糾紛等。這些經驗都值得我們借鑒。

        第四,著力構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互銜接配合的“大調解”工作體系。三大調解制度各有各的調解領域,各有各的優勢和不足,建立三大調解制度的協調機制對化解沖突、建設和諧社會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我國近年來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各自為政局面比較嚴重、行政調解萎縮、涉訴上訪事件頻繁發生的情況下,更應當加快建立“大調解”工作體系,以避免規則的沖突和保證程序的統一。在新的大調解格局中,由于領導機構統一部署、直接領導和協調,各部門開始形成一種合力,從以追求自身業績和權力為中心轉向注重糾紛解決的社會效果;從原有的獨立并行和相互競爭,轉變為一體化的協調配合;同時,由于強調了各機構的“不錯位、不越位、不缺位”,其各自的相對獨立性也基本得到保障。這種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也從促進醫療糾紛的解決,客觀上能夠使社會公眾及當事人從中受益。⑩

        4 結語

        目前,我國的醫療體制改革還不完善、醫療保障機制還不健全,醫患矛盾日趨激化的現狀已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行政調解制度作為一種非訴糾紛解決機制,其所具有的高效率、專業化等優勢使其成為了解決醫療糾紛的首選方式。而行政調解制度隨著國家法治的不斷進步,在立法和實踐中不斷的改革和完善,使其真正的適用于醫療糾紛的解決,對調和醫患矛盾、建立和諧社會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注釋

        ① 鄧新建.醫療糾紛出現新動向法律如何應對[N].法制日報,2007-07-24(8).

        ② 張虹.論醫療糾紛的調解制度[J].醫學與社會,2006(1).

        ③ 姜柏生.醫療事故法律責任研究[M].江蘇:南京大學出版社,2005:153.

        ④ 張杰.論醫療糾紛的調解機制[D].北京:中國人民大學,2008.

        ⑤ 金艷.行政調解的制度設計[J].行政法學研究,2005(2):78-84.

        ⑥ 舒廣偉.現行醫療糾紛行政調解制度的實證分析――以安徽省某市為例[J].安徽大學學報,2008(11):43.

        ⑦ 曹實.淺談我國醫療糾紛的行政調解制度[J].中國衛生法制,2010(5):58.

        ⑧ 趙云.也談我國醫療糾紛行政調解機制[J].中國衛生法制,2010(2):55.

        第7篇:醫療糾紛處理依據范文

        一、醫療糾紛立案預登記制度的建立

        在當事人提起醫療糾紛訴訟之后,法院立案受理案件之前,對于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而且有調解可能的民事類案件,經過當事人的同意,在進行立案預登記之后引導當事人前往人民調解委員會及社會法庭或者相關的機構進行在法院委托下的調解。若調解不成,再由法院正式立案受理。如此便可以達到訴訟與人民調解之間的銜接。同時這樣符合公正和效率的司法價值取向,令百姓更加滿意。同時預立案以及委托調解并不收費。而且預立案的同時已經表明了當事人向法院主張了權利。這個行為引起了訴訟時效中斷,不會影響當事人在日后通過訴訟進行維權。委托調解得出的調解結果一樣具有民事合同效力。在經公證或者法院的確認后,如果不履行,可以按程序申請強制執行。當然,違背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得出的和調解協議法院不會予以確認。這樣既避免當事人一時產生的訴訟沖動,同時也降低了訴訟成本,縮短了調解時間,并且保護了當事人及降低雙方對抗。

        二、人民陪審員中加入醫學專家

        這是我國法律制度所允許的方式,也是在現行法律制度下切實可行的訴訟解決機制。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第四十條第一款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中的規定,法院可以選擇任意一批具有高級職稱的醫學專家和護理專家作為人民陪審員參與訴訟。這樣做,醫學專家就能和法官的專業知識形成互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老彌補法官不了解醫學知識,而醫學專家卻不懂法律法規的缺陷。但不足是當一個案件涉及多個專業時,就不好處理,只能選擇主要專業學科的專家一名擔任陪審員,往往會因涉及的專業沒有專家參加而不能得到恰當的認定,甚至還要借助鑒定,因而不能及時作出公正的恰當的判決。此外需注意的是,醫學專家的選擇應避免本地化,應注意利益沖突回避制度的實行,一般應吸收法院所在地以外的地方的專家作為人民陪審員。

        三、通過減少不必要鑒定縮短訴訟時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月6日下發的《關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規定中提到,醫療賠償糾紛被分為醫療事故導致的醫療賠償糾紛以及醫療事故以外的其它原因所導致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這兩種。并且依據訴由不同,而分別采取兩種鑒定方式和賠償依據。根據對此規定的不同理解,當事人的一方(一般為患方)為了追求訴訟利益最大化,希望在鑒定機構和賠償標準等方面挑選對本方有利的選擇,由此產生了醫療糾紛民事訴訟的一種二元化現象。醫療糾紛訴訟二元化處理不但增加了當事人訴累,而且浪費司法資源,使得醫療糾紛訴訟復雜化,導致長時間不能解決。而且有幾率導致同樣的損害,得到的賠償完全不一致。因此,醫療糾紛訴訟二元化現象非常需要得到糾正。必須取消不必要的醫療事故鑒定同時減少鑒定的次數和降低鑒定費用。這樣做可以縮短訴訟時間并提高訴訟效率。

        四、設立醫療糾紛的審判庭

        由于這些年醫院醫患糾紛呈上升的狀態,法院成立一個醫療糾紛專門審判庭,便可更專業地審理醫患糾紛案件。就目前情況來看,若在縣級基層法院設立醫事專業審判庭,短時間內還不能解決,且司法人員不足。但是設市為單位來選拔醫法綜合人才組建醫療糾紛審判庭,并且逐步建立以縣市區為中心的審判庭,還是有一定可行性的。

        除了以上幾點以外,醫患糾紛的最大誤區是讓患者先進行醫療鑒定,導致患者的不信任和抵觸情緒。只有在司法程序中,由法院組織進行醫療鑒定才能讓患者感到公平和信任。過去醫院糾紛讓衛生局組織鑒定,相當于兒子犯錯由老子處理,這就是為什么我國的醫療事故鑒定模式長期得不到老百姓的認可和信任,此模式不改,我國醫療糾紛處理機制將無法得到老百姓的認可和信任,中國的醫療糾紛將無法從根本上得到解決,無法得到老百姓的滿意,醫療糾紛形成的醫鬧、群體事件將無法得以消除。

        參考文獻:

        [1]潘劍鋒.民事糾紛解決方式與民事糾紛的適應性[J].現代法學,2000(6).

        [2]廖汝彪.醫患糾紛法律適用探析[J].福建行政學院福建經濟干部管理學院學報,2006(5).

        第8篇:醫療糾紛處理依據范文

        一、醫療糾紛處理的現狀

        (一)醫療服務活動概述。醫療服務技術含量高,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是一項復雜的社會活動。例如,同一種疾病,在不同患者個體身上的體現是有差異的,同一種藥品對同一種疾病的治療也會因個體差異有所區別。因此,在醫療服務活動中每一個細節的把握都很關鍵,必須嚴格按照技術標準執行,并且要有豐富的經營、良好的心理素質及熟練的突發事件的處理能力。除此之外,與患者及患者家屬的溝通也很關鍵,只有做的更好,才可能降低醫患糾紛的發生,減少醫療糾紛處理的繁瑣。

        (二)醫療糾紛處理現狀。在科技發展的今天,我國醫療服務水平得到了很大的發展,但是仍然難以滿足廣大病患的需求,看病難、看病貴依然是個社會問題。醫療資源不平衡、醫療技術差異、收費差異等造成了更多的醫療糾紛。在這些糾紛的處理中,首先,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一方面,表現在法律、法規存在一定的可選擇性,不同的法律、法規使用與同一起醫療糾紛,但依據法律的不同卻造成了最終問題解決的巨大差異。另一方面,法律、法規的適用性欠缺,法律法規存在的價值是解決矛盾,可醫患訴求的矛盾致使依法處理醫療糾紛存在很大的適用性欠缺。例如,和諧社會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原則,一些醫療糾紛醫院自身無過錯,但本著人道主義原則醫院還得賠償。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不完善,造成了醫療糾紛依法解決成本高、過程漫長、路程曲折,甚至造就了個別以法律漏洞為基礎的投機者的機會,借事敲詐醫院,有目的的制造醫療糾紛。其次,醫療糾紛處理中鑒別機制存在一定的漏洞,當前的醫療事故的鑒別多依賴于醫學會和司法機構,在鑒別過程中,患者對醫學會的鑒別存在質疑,害怕醫者的相互包庇;司法機構鑒別一方面醫學技術有限,一些地方的司法機構不足以承擔某些醫療事故的鑒別。另一方面,費用較高,患者的承受能力有限,大多需醫院先行墊付,最終不論是官司輸贏,醫院都會面臨一定的經濟損失。再次,公安介入少、媒體介入亂。在醫療糾紛處理過程中,患者或患者家屬的一些過激行為嚴重影響到醫院正常運營的秩序,而公安部門的介入少、介入對事件的處理作用微弱,對于患者家屬的過激行為也只能以勸導為主。而媒體在介入時其心理已偏向患者,除非患方有重大的道德失誤,且由于大眾對弱勢群體的同情心理,在醫療糾紛發生時,大眾的心理趨向也多站在患方,因此媒體介入時對事件的報到大多會影響到醫院形象。

        二、對醫療糾紛處理的思考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法律、法規的完善是依法治國的基,在醫療糾紛處理中,完善的全面的法律、法規才能保障患方和醫方的雙方利益,才能公正、公平的維護社會的正義。一方面,提高立法的統一性,避免在法律適用上的可選擇狀態,給當時人一個公平、公正的處理方案,在任何時候都能就事論事,其處理結果不會隨著外界因素的改變而發生變化。另一方面,簡化訴訟環節、降低訴訟成本,提高相關法律、法規的適用性。此外,將第三方調解和賠償事宜更完善的納入法律、法規體系,完善第三方調解的力度,維護多部門之間的良好合作。

        (二)提升社會保障制度水平。醫療資源的不平衡、看病難等問題在醫療糾紛的發生中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例如,一些慢性病患者,治療周期長、花錢多、疾病又反復發作折磨病人,這就容易造成患者及家屬對醫院的不滿,增加了醫療糾紛發生的可能性。提升社會保障制度,有政府引導平衡醫療資源分配,大病進大醫院,小病基層醫院解決,解決廣大群眾看病難的問題,減少醫生的工作壓力,并能將一些嚴重威脅到家庭經濟的疾病、藥物等納入社會保障體制,降低患者的經濟壓力,對于減少醫療糾紛,促進醫療糾紛的解決有積極意義。

        (三)完善醫療糾紛鑒定體制。醫療糾紛的鑒定是醫療糾紛解決的關鍵環節,建立有利于醫療糾紛解決的醫療事故鑒定機制,對實現依法解決醫療糾紛的公平、公正極為關鍵。在醫療糾紛鑒定體制完善上,首先,應確保醫療事故鑒定機構的獨立性,使其能客觀的對待醫療事件,無任何的情感偏向。其次,提高醫療事故鑒定機構的專業性,必定醫療服務活動是一個很專業的工作,對鑒定的專業性、技術性保障,是公平、公正處理醫療糾紛的根本。再次,進一步完善醫療糾紛的處理程序,降低醫療糾紛處理對醫患雙方精力、金錢的消耗,確保醫療事故鑒定的迅速、公正、高效,建議引入第三方調解機制。

        (四)成立專門的醫療糾紛調解辦公室。醫療糾紛調解辦公室存在的價值不僅在于解決已發生的醫療糾紛,避免醫生、醫院過多精力的消耗,以確保醫院的正常運營。還要對可能發生的醫療糾紛進行預防,加強醫務人員對醫療糾紛的預防意識。并聯合警務室做好醫療糾紛的處理,確保醫務人員的安全和醫院正常的運營秩序。第一,按照相關制度、規定檢查醫務人員的服務行為,避免不規范語言、動作等對患者及患者家屬的刺激。第二,接受患者投訴,注意與患者及其醫生的溝通,將問題處理在初級階段。第三,為患者及相關人員提供醫療咨詢服務,促進患者及家屬對醫療專業性、技術性的認識,減少醫患摩擦。第四,重視醫鬧問題的處理,對于行為異常患者及患者陪同人員具有高度的警覺性,必要時可報警處理。例如,醉酒患者在就診時情緒比較失控,該情況下,一方面,提醒醫生對自身安全的防護,注意言行及對患者的勸導。另一方面,聯系保衛部門隨時預防意外發生,并積極的對患者實施就診。比如:我院設置了醫療安全辦公室,大多醫療糾紛都通過該部門處理,另外協同街道司法所共同作第三方協調處理。

        第9篇:醫療糾紛處理依據范文

        目的了解和分析醫療糾紛對醫師防御性醫療行為的影響,為有效控制和管理防御性醫療行為提供參考依據。方法以四川省某市六家綜合二甲以上醫院的589名臨床醫師為調查對象,利用描述性分析、χ2檢驗、方差分析、多元逐步回歸分析等方法對數據進行統計分析。結果83.02%的醫生表示醫療糾紛對診療工作的影響非常大或較大,醫療糾紛經歷情況對防御性醫療行為影響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結論醫療糾紛的頻發及后果,促使臨床醫生普遍采取防御性醫療行為。應通過醫患雙方努力、法律法規的完善及監督機制的作用,規范及促進積極防御性醫療行為,減少消極防御醫療行為的發生。

        關鍵詞:

        醫療糾紛;防御性醫療;綜合醫院

        目前醫療糾紛一直是醫院管理的難點和熱點,它的發生與發展很大程度給醫院帶來的是經濟損失,名譽損害,并給醫師帶來人身與精神的損害,而伴隨而生的防御性醫療行為也日漸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醫師的防御性醫療行為不僅加重了患者的就醫成本,進一步惡化了醫患關系,也成為我國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障礙[1]。筆者以四川省眉山市某六家二甲以上公立綜合醫院醫師作為調查對象,從醫師的角度,描述和分析醫療糾紛對醫師DM行為的影響,以期為有效控制DM行為提供參考依據。

        1資料與方法

        1.1資料來源

        本研究的資料源于眉山市二甲以上綜合醫院DM行為情況的調查,本次調查采用隨機抽樣的方法,抽取眉山市二甲以上公立綜合醫院六家,共計650名臨床醫師為調查對象。選取標準為取得執業資格且從事醫師工作時間大于1年并自愿參加本次調研的醫師。

        1.2調查工具及方法

        調查工具為自制的調查問卷,結合國內外文獻,并結合6家醫院12名專家的審閱意見,以加強對本土調查的適應性,經過預調查以檢驗問卷的信度與效度,經修改后形成最終問卷。問卷內容分三部分組成:基本情況資料、醫療糾紛對DM行為的影響程度、積極與消極DM行為的主要表現,并增加開放式問題:你認為目前哪些因素會導致DM行為的增加。調查員由本研究小組成員擔任并規范培訓,被調查醫師在指定時間獨立填寫并當場收回問卷。

        1.3統計分析

        方法所有數據采用Epidata3.0軟件建立數據庫進行錄入,應用統計分析軟件SPSS19.0分析數據。主要分析方法主要包括描述性分析、χ2檢驗、方差分析、多重線性回歸等方法,檢驗水準α=0.05。

        2結果

        2.1調查對象的基本情況

        本次共發放調查問卷650份,回收有效問卷589份,問卷有效回收率90.62%,基本情況見表1。有489人表示醫療糾紛對其診療有大或較大影響,100人表示影響小或無影響。

        2.2醫師防御性醫療行為的表現

        根據防御性醫療行為的種類[2],采用從來沒有、很少、有時、經常分類來描述DM行為的表現,見表2。

        2.3防御性醫療行為的相關影響因素分析

        以問卷一般情況部分(包括性別、文化程度、職稱、年齡、工作部門、是否曾受表揚,以及是否曾被投訴或牽涉醫療糾紛等7個方面)作為自變量X,DM行為得分為因變量Y,采用強行進入法,對數據進行多重線性回歸分析,模型檢驗F為587.890,P<0.001,建立的模型具有顯著意義,見表3。因子性別、職稱、年齡、工作部門、受表揚、投訴或糾紛對DM行為得分影響均有統計學意義(P<0.05),其中因子性別(男為0,女為1)、被投訴經歷對DM行為得分的影響為正向,而因子職稱、年齡、工作部門(手術為0,非手術為1)、受表揚對DM行為得分的影響為負向,見表4。

        3討論

        3.1醫療糾紛的產生給醫師造成巨大壓力

        醫療糾紛的產生加重醫院和醫師經濟損失,除賠償金額外還包括醫院為處理醫療糾紛支付的其他的費用和成本;同時破壞醫院和醫師社會聲譽,而且這種不良影響還會向周圍患者并進一步通過這些患者在更大范圍內傳播[3];加重醫師工作負擔和時間成本,擾亂正常工作秩序和環境,給醫師造成巨大的精神和心理壓力。

        3.2醫療糾紛遭遇對醫師的診療原則和行為產生影響

        調查結果顯示,589名醫師中有219人近2年曾經親身遭遇過醫療糾紛,占總調查人數的37.18%。同時489人表示醫療糾紛對DM行為影響很大或較大,影響小或無的100人。通過開放式問題的回答,醫生實施DM行為的主要原因是“醫患關系緊張”“出于自我保護”。因此,在目前的醫患關系下,醫師的治療原則發生了改變,力求穩妥,盡量降低風險,變得較為保守,不太敢冒險[1]。醫療糾紛的產生對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產生不良的影響,防御性醫療問題突顯,反過來又加劇了醫療糾紛的產生,造成惡性循環[4]。

        3.3積極防御醫療行為

        在綜合醫院普遍存在在醫療糾紛壓力下,積極DM行為普遍存在于綜合醫院,同時醫師也更愿意采用積極的DM行為。如認真的病情觀察、耐心的溝通與解釋、詳盡的病情記錄、細致的篩查與評估等。因此可適當對醫師的DM行為進行正面引導,倡導合理的積極DM行為。

        3.4多方應對,有效控制消極防御性醫療行為

        從表4分析,經歷過醫療糾紛或投訴、女性、職稱越低、年齡越小的醫師,其消極DM行為越明顯。針對這些影響因素,醫療機構應加強年輕及低年資醫師的培訓教育,加強醫療糾紛的防范知識培訓,提升專業技術水平;醫師在采取DM行為時掌握度,以不背離醫療職業道德而達到最優化原則為準,同時自覺規范醫療行為;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完善醫療法律法規,加強和落實醫療監管措施,保證規范的醫療環境,正當合理透明的處理醫療糾紛,起到警示作用和促進醫療行為合法化、正規化的進程[5],以進一步有效控制醫師的消極DM行為??傊t患關系逐漸復雜化、多元化,尤其是醫患關系不協調的矛盾日益突出,醫生的DM行為在整體醫療實踐過程中必然普遍存在[6]。特別是防御性醫療行為已經產生了很大的負面影響[7],我們必須正確面對,并有責任對其更深入研究,獲得準確的DM行為統計資料,為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制度提供理論依據。

        參考文獻:

        [1]曹志輝,陳麗麗.醫療糾紛對醫師防御性醫療行為影響的實證研究[J].中國醫院管理,2014,398(9):9-11.

        [2]華長江.防御性醫療行為的分類和管理[J].中國醫院,2005,9(2):17-19.

        [3]楊秀梅,王海寧.當代醫生心理壓力現狀探討[J]醫學與哲學:人文社會醫學版,2006,27(3):61-62.

        [4]韓彩欣,李營,韓彩芬,等.承德市某醫院醫療糾紛現狀及對醫生診療行為的影響研究[J].中國衛生事業管理,2013,(8):573-575.

        [5]琚麗霞.探討醫療糾紛的原因和對醫療行為影響及相關對策[J].中國實用醫藥,2010,5(8):253-254.

        [6]劉琮,楊秀群,胡正路.防御性醫療行為研究進展及啟示[J].醫學與哲學,2006,27(8):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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