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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 保護 現狀 對策
中圖分類號:G1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07-051-03
我國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大國。5000年的古老文明,漫長的農耕文化歷史,以及56個民族多元化的文化生態,顯現了中華民族民間文化藝術資源十分豐富,許多種類或世界獨有,或世界第一。據統計,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近87萬項,進入國家、省、市、縣四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的非遺項目有7萬項之多,其中1028項“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7109項“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18186項“地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53776項“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文化部公布了3488名國家級項目傳承人,各省、市、自治區公布了6332名地方項目傳承人。此外,我國還建立了閩南、徽州、四川羌族等10個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有520多座專題博物館,197座民俗博物館。然而,隨著現代化進程的加速,我國原本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正遭受著猛烈的沖擊。如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成為我們必須嚴肅對待的重大課題。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含義、范圍和特點
1.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含義。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所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激發人類的創造力。我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間。上述兩種定義,表述有所不同,但都表明:第一,非物質文化遺產可以在藝術表演活動、關于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與實踐活動、手工藝活動等各種社會實踐活動產生;第二,非物質文化遺產必須具有文化遺產的內核。文化是人類社會歷史發展中所形成的物質與精神財富之總稱,因此具有歷史傳承性和民族性。遺產則是從文化的形成與傳承的角度強調人類社會知識與實踐之成果的歷史久遠性。
2.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范圍。(1)口頭傳統,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即在民族民間流傳的口傳文學、詩歌、神話、故事、傳說、謠諺等及相關瀕危的語言;(2)傳統表演藝術,即在民族民間流傳的音樂、舞蹈、戲曲等;(3)民俗活動、禮儀、節慶,即反映某一民族或區域習慣風俗的重要禮儀、節日、慶典活動、游藝活動等;(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即天文、地理、自然、人文、醫藥等;(5)傳統手工藝技能,即世代相傳、技藝精湛、具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區特色的傳統工藝美術手工技藝,傳統生產、制作技藝等;(6)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即集中體現或展現某種特定文化傳統的區域、場所如文化生態保護區等。
3.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點。第一,具有特定的民族性。任何一個民族均有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點,這些特點可以通過該民族成員的語言、思維方式、行為方式等表現出來。以特有的語言進行口頭表述,以特有的民族風格表演自己的藝術成果,以特有的方式舉行各種禮儀活動和節慶活動,以獨有的方式表達本民族或本區域的民眾對自然界和宇宙認識,以不同的方式展示自己的具有歷史傳承的手工藝技能,這些均是文化具有民族性的具體表現。第二,具有活遺產性。它不僅向人們傳遞出一個民族、一個地區歷經一定時期的發展而形成的特有文化傳統信息,而且更應當具有世代傳承的可能與必要,因而也就具有了“活遺產性”。有學者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稱為“活遺產”。第三,具有以口傳身授方式體現的傳承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大多是以口頭形式通過人們的視覺器官和聽覺器官在成員內部集體性地傳播、演繹與發展。口頭性和集體性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上的突出表現。前者是指人們以口頭形式世代相傳和演進已有的口頭傳說、表演藝術、社會禮儀、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認識和傳統的手工藝技能;后者則強調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是一個或若干個自然人或者團體的產物,而是在不斷地被民族內的眾多成員傳播、演繹過程中,受到無數的傳唱者、講述者、表演者、禮儀司職者、手工藝者不斷的琢磨與加工,同時也融入了許多聽眾、觀眾的意見和情趣,從而使文化內涵不斷豐滿。第四,具有利益性。非物質文化遺產享有者享有的權利,其內核是利益,包括財產利益和人格利益。財產利益主要以有體物為其載體而體現,但也包括未被物質載體固定的利益,如人們的表演、技能實踐所體現的財產利益。人格利益通過從道德、倫理和哲學等角度對人的人格認識所產生的一種觀念利益。
二、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非物質文化遺產這個概念,在最近十年,尤其是最近五六年,從一個陌生的名詞逐漸成為了社會關注的焦點。在這個過程中,從政府到學者到普通群眾,都對中國的非物質文化物產抱有相當大的熱情。2000年,我國開始為非遺項目申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2001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布了第一批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國的昆曲名列第一位。當時進入這個名錄的,還有日本的能樂。但是當時我們所有的新聞媒體,只是用一個很小的篇幅報道了這件事情。而日本卻是用通欄的大標題,把能樂進合國的非遺名錄當成他們國家一個非常大的榮譽來報道。說明我們對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還沒有一個足夠的認識。這個觀念上的差距比2001年中國和日本經濟上的差距還要大。伴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中國社會已經站在了一個新的平臺上,正是由于這一新的平臺所具有的綜合實力,社會對于文化傳統的意義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像“非遺”這樣的議題才可能成為社會的焦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其實是我們文化認同感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對于中華民族寶貴文化創造力的珍重和關切,這種認識上的提高正是和中國經濟發展帶來的綜合實力的提升相聯系,這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保護是一種更有力度的支撐。中國現在是進合國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最多的國家。現在我國昆曲、古琴藝術等有26個項目被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另外還有羌年、中國木拱橋傳統營造技藝等三項被列合國亟待搶救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而且就在最近,文化部和中國藝術研究院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在人民大會堂舉行中國入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頒證儀式,向參與申報工作的95個單位頒發證書,再一次表明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非常重視。
盡管如此,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仍處在一個初級階段,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政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力度不夠。由于民間文化歷史悠久、種類繁多,政府部門長期不夠重視,普查工作力度不大,導致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整體狀況、存在種類、數量和消失的狀況認識不清,缺乏深入和廣泛的了解。我國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也相對滯后,如陜西戶縣的農民畫、陜北的安塞腰鼓、青海同仁的熱貢藝術、新疆哈薩克族的“姑娘追”、壯族的“三月三”、苗族的姊妹節、云南傣族潑水節等,在數量上明顯占有世界總量的很大份額,但仍沒有申報成功。
2.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觀念滯后,資金技術缺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缺乏正確的開發利用。由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與保護相關的一系列問題得不到系統性解決,保護標準和目標管理以及收集、整理、調查、記錄、建檔、展示、利用等工作相對薄弱,保護、管理資金不足。觀念滯后表現在:一是輕視或忽視民間文化在主流文化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在認識和實踐及法制建設中,“文化遺產”被“文物”所取代,“文物”保護被等同于對整個文化遺產的保護,從而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得不到足夠重視;三是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消失是一種客觀必然,主張任其自生自滅,無須保護;四是認為目前國家財力有限,無暇顧及,等經濟高度發達后,再進行保護。這些認識上的偏差對有效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產生了嚴重的影響。
3.非物質文化遺產缺乏法律保護依據。現有的文物保護法只是將有形文化遺產列入保護范圍,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既沒有科學的界定和權威的說明,也未能列入該法的保護之下。雖然少數地方出臺了地方性法規,但仍不能適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需要。
4.缺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教育及人才的培養,傳承渠道不暢。教育領域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缺乏重視和價值認知,教育與非物質化遺產保護、傳承脫節。我國大學中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學科極度缺乏,不能培養提供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所需的社會人才。年輕一代的公民越來越遠離本民族的傳統文化,生活在充斥著網絡、選秀、圣誕節的環境中,而喪失了對民族文化的關注與熱愛,中華民族5000年綿延不斷的民族民間文化將面臨斷裂的危險。
三、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了特定民族或群體的審美個性和文化精神,其獨特性是其他依附現代工業社會所產生的文化所不能取代的。從某種意義上,它的消亡意味著民族個性、民族特征的消亡。非物質文化遺產大多是口耳相傳,訴諸視聽而疏于記錄和固態化,因而常常是轉瞬即逝的、不可再生的。一旦消亡或流失,在落后的記錄手段和技術條件下,基本無法恢復或再生。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雖然豐富,但也很脆弱。一些依靠口授和行為傳承的文化遺產正在不斷消失,許多傳統技藝瀕臨消亡,大量有歷史、文化價值的珍貴實物與資料遭到毀棄或流失境外,隨意濫用、過度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象時有發生。許多傳統技能和民間藝術后繼乏人,面臨失傳危險;一些獨特的語言、文字和習俗迅速消亡;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人員短缺,出現斷層;如民間戲曲、戲劇在衰落,年畫、剪紙、皮影正在逐漸消失,許多傳統的民俗文化藝術如薩滿調、子弟書等已經絕滅,岔曲、古琴也瀕臨絕滅,剩下的摔跤、拉洋片、廟會等生存環境不容樂觀。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關系到國家的文化安全、社會的和諧發展和民族文化的血脈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既是歷史發展的見證,又是珍貴的、具有重要價值的文化資源。保護和利用好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對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第一,在經濟全球化的形勢下,西方一些國家極力在全世界推銷其思想文化,在文化上推行“單邊主義”,威脅到其他國家的文化和文化安全。保護不同民族、群體、地域的傳統文化,維護世界文化的多樣性,成為國際普遍關注的重要問題,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已意識到保護本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性。第二,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物質文化遺產共同承載著人類社會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樣性的體現。我國各族人民在長期生產生活實踐中創造的豐富多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其所蘊含的中華民族特有的精神價值、思維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識,是維護我國文化身份和文化的基本依據,是連結民族情感的紐帶和維系國家統一的基礎。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不僅是國家和民族發展的需要,也是國際社會文明對話和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已經刻不容緩。
四、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對策
1.加強立法,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法制軌道。鑒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殊性,單靠“確認、立檔、研究、保存、保護、宣傳、弘揚、傳承和振興”等保護措施已遠遠不夠。必須加強立法,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才能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全面的保護。我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尚不健全,修改后的《著作權法》,雖然將雜技藝術作品列為保護的客體,但仍沒有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列入保護范圍;《文物保護法》也沒有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保護的客體。由于立法的滯后,致使許多具有一定歷史價值的文化遺產不能得到明確的法律保護,制度性因素對文化遺產保護的影響很大。因此,我們應當借鑒其他國家的做法加大立法的力度。1950年,日本就頒布《文化財產保護法》;1960年,韓國頒布《無形文化財產保護法》;1966年,突尼斯頒布《文學和藝術產權法》,用法律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1976年,美國制定了《美國民俗保護法案》。現在世界上以知識產權法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國家已有50個左右。當然,我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立法工作已逐步展開。1997年,國務院出臺《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云南和貴州先后頒布了《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等地方性法規。2002年8月,《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法》的建議稿出臺,后該法名稱改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并成立了專門小組,協調各方加快該部法律的立法進程。2005年3月,國務院頒發了《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這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首次就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權威指導意見。立法工作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因而,我們必須加大對一些基本問題的深入研究,在實踐經驗中總結提煉出相關的法律原則并通過立法以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制度。
2.提高全民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從古到今,從中國到國外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方式及過程,我們可以看出人在這里面起一個主導作用,人的素質的高低決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受保護程度的高低。但就我國目前的國民素質來看,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可以說是舉步維艱。提高全民素質這句話已經出現很多年了,但現在看來似乎作用不大。這當然是有原因的,筆者認為中國教育體制上的問題是一個根本原因,很多學校不大注重學生傳統道德品質,民族意識的培養。相反外來文化在中國社會流傳開來,現在的學生流行的是過洋節日,對國外的東西十分推崇。當然,這是一個無法改變的現實。我們能做的就是希望他們在接受外來文化時,不要忘記中國人自己的文化
3.切實搞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工作。搞好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保護工作的目的,是通過全社會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較完備的、有中國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使我國珍貴的、瀕危并具有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并得以傳承和發揚。首先,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地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種類、數量、分布情況、生產環境、保護現狀及存在問題,有條不紊地做到全面普查,建立縣(市)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體系。
4.盡快建立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體系。普查、建立名錄的目的,是使其大量的、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有效的保護,有序地傳承和發展,以建立和光大傳統文化氛圍。為此目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體系的構建,要做到:(1)建立國家級、省級、地市級和縣(市)區級的四級保護體系。各級政府應按照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規范運作形式,對納入各級名錄的代表作,通過財政撥付、財政補貼和社會捐助等方式,資助有關歷史資料的搶救、整理,以保證其得到切實的保護、傳承和發展。(2)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導管理工作運行機制。要真正落實[2005]18號文件提出的“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明確責任、形成合力、長遠規劃、分類實施、點面結合、講求實效”的工作原則。既要充分發揮政府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主導作用,也要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參與到保護工作之中。各級政府應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委員會,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書記任主任。文化行政部門應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領導小組,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建立起完備的領導管理工作運行機制。各級政府要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3)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專家、咨詢機制。為當前普查、申報及長遠的保護提供理論支持、專業咨詢、項目研發和人才培養等方面的服務,并在專家的幫助下,建立起一支懂專業、善管理的人才隊伍。(4)構建文化(藝術)館系統的業務運作體系。現階段開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與我國現行的以群眾文化活動的組織、培訓、藝術創作和輔導,特別是民間文化的收集、整理為其主要職能定位的文化(藝術)館系統的工作內容非常接近,理應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主體業務納入其業務運作范圍,擔負起所轄區域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整理、申報工作,并很好地完成所轄區域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資料庫、數據庫等信息系統的建立,所轄區域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組織展演等任務。(5)加大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教育力度。各新聞媒體可開辟專題欄目,教育部門可組織有關專家編寫當地各種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鄉土教材,供學生了解和傳承中國優秀傳統文化。通過宣傳教育,在全社會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培養全民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觀念和意識,努力在全社會形成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環境和輿論環境。
5.各地方政府應該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不應該為了本地經濟的發展,盲目地去破壞非物質文化遺產。應該用一個妥善的方式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起來。而不是為了獲得本地經濟的發展不重視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應該設立專項基金。同時,加強宣傳,將本地的文化遺產推向全國、全世界,例如,通過舉辦文化節的方式,加強地區之間的交流,因為歷史文化遺產并不是個人的,或者某個國家的,而是全人類的。應該加強國家之間、地區之間的合作,互相學習。
6.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要與國際接軌。要將更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申報世界遺產。同時在立法上,既要結合本國經驗,又要能得到國際上的普遍認可。可以通過在國外進行文化節的形式,將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推向全世界,讓世界來關注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關鍵詞:農村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對策;機制建設
非物質文化遺產與傳統的生活方式和生產方式是緊密相連的,正因為如此,目前我國保留非物質文化遺產較多的地方,多為農村或是偏遠地區,體現了廣大勞動人民的不斷創作、積累與延伸發展,是人類社會極為珍貴的資產1。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重要的文化遺產形態。它以傳承人為核心和載體,通過口傳心授的方式,與時俱進的傳承變異,實現延續民族文化基因,豐富民族文化內容的功能。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現狀
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和現代化進程的加快、農民進城務工引發的人口大流動、公共文化服務的缺失、承載著豐富的民間口頭文字和掌握民間藝術技藝的藝人日益減少乃至死亡,使民眾特別是青少年接受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的機會越來越少,使口頭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大面積地面臨著被遺忘、遭損壞以及消失的嚴重威脅,特別是千百年來流傳在民間的口頭傳說故事、典故等,如果不加一挖掘保護,將會隨著時代的變遷逐漸消失。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對策
(一)提高村民保護農村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
雖然農村是大多數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根源和來源地,可我國在農村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中,宣傳力度不夠大,對文化遺產的認識不高。當地村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相當薄弱,很多口頭傳說和表述、表演藝術、社會風俗、禮儀、節慶、傳統的手工藝技能正逐漸被遺忘。因此,要以政府為主導,加大農村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工作,讓廣大民眾和村民意識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性,將民眾與當地文化緊密聯系起來。因為廣大農民是農村文化遺產的創造者和傳承者,也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所有者。新農村建設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最大的和最終的力量來自廣大的農民,只有動員廣大農民積極參與,才能真正取得成效,只有農民的覺醒才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的最有力保障。因此,農村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既要堅持以政府為主導,明確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重要職責,更要提高村民保護農村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積極性和自覺性,使村民真正成為農村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主要力量。在政府方面,要明確地方各部門和人員的責任,制定相應的保護方案,并進行相應的績效考核。
(二)加大農村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力度,營造保護氛圍
當前要以政府為主導,加大農村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工作,讓廣大民眾意識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將民眾與當地文化緊密聯系起來。政府要明確地方各部門和人員的責任,并進行相應的績效考核。各級政府可以利用舉辦各類民俗、民族節日慶典及民間藝術表演團體活動帶動宣傳。依托節日活動,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廣泛性的開展活動,來繼承和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如進行舞龍舞獅比賽、元宵節會展、書法比賽、歌唱比賽、民間舞蹈比賽等;舉辦各種類型的文化研討會、推廣會及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展示活動。通過一系列的展演活動,弘揚優秀的民間藝術,鼓勵民間藝術家的創作熱情。此外,為了普及民間藝術,我們可以利用電視、報紙、網絡等平臺傳播多彩的民族文化。以發掘、收集、整理、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為重點推出一批富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的專題節目、音像資料帶、音樂、廣播戲、電視文藝晚會以及電影故事片、傳說故事匯編書籍、音像文藝帶等。做到關注大文化熱點的同時,兼顧社會大事,把傳統文化不斷地弘揚。
(三)加強機制建設,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體系
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體系建立前,要首先建立經費管理機制及相關的激勵機制。因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經費有限,應根據歷史、文化價值,認定其中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的或瀕臨消亡的“非遺”作為重點傳承對象,根據具體開發項目進行投資。通過財政撥款、海外華僑及個人多方籌款、鼓勵社會捐贈等形式,扶持以“非遺”為創作對象的藝術團體,鼓勵它們進行以本地區民俗特色、地方歷史故事等為內容的創作、演出;給予民間藝人以適當的資助,鼓勵其帶徒弟傳承技藝;鼓勵民間藝術愛好者們成立自己的協會、研究機構、網絡等;鼓勵對“非遺”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對于國家認為需要保密的民間絕技的傳承方式、范圍均予以限制。
在保護工作中,對傳統非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生態保護較完整的區域,除有計劃地進行動態的整體性保護外,對確屬瀕危的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生態區,應盡快建立保護名錄,出臺保護政策,落實保護措施,抓緊進行搶救。要進一步完善名錄體系評審標準,嚴格評審工作,逐步建立各級文化遺產保護名錄。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項目,在制定科學保護計劃的同時,要明確有關保護的責任主體;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代表人,要有計劃地提供資助,鼓勵支持其開展傳習活動,確保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發展。
在認真摸清家底和分類制定保護規劃的基礎上,不斷健全保護管理制度。凡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建設項目,在項目建設前報文化行政部門審批,依法保護后再行實施。在保護工作中,切實做好調查研究,改進完善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各種問題。要大力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所需的各類專門人才,努力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水平。同時,新農村建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要不斷開拓新的思路與方法,將本地非物質文化遺產對象進行深入研究,提煉其精華,傳承其有價值的文化因子,使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充滿生機和活力。
(四)開拓市場,將文化發展與經濟發展相結合以加快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
民族文化作為一種活的資源,我們應充分地繼承和發展并加以有效利用。為使文化與經濟能相互帶動發展,可以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網站;組織民俗及民間藝術表演隊到國內外演出及大型民間工藝及民俗展覽;制作出版民俗光碟片在海內外發行;建立各種層次的民俗博物館和以村寨為單位的民俗及民間工藝傳習點;出版推出有關“非遺”保護和利用等叢書,作為“非遺”研究的成果積累。在與經濟的共同發展中,要注意以追求精神文化的內涵為主,讓民俗專家參與策劃指導,提高文化品位,來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
三、結語
在農村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要大力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宣傳活動,提高農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重要性的認識,喚醒農民的文化自覺和自豪感;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納入新農村文化建設,通過新農村文化建設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傳播和發展;加強經費管理機制和激勵機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體系,不斷健全保護管理制度。開拓市場,將文化發展與經濟發展相結合以加快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
關鍵詞:縣級文物管理所 文物保護 現狀 對策
中圖分類號:G26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82(2017)06-0-01
文物保護工作是一條連接歷史與現在的紐帶,是對人類文明與智慧傳承的有效措施。因此就需要我國政府切實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的重視力度。然而,在文物保護工作中,依舊存在著較多的問題,影響了我國文物保護工作的開展。下文就圍繞如何開展文物保護工作進行簡要的探究。
一、縣級文物保護工作的主要現狀
1.保護經費極度短缺
縣級文物保護的經費通常都是由縣政府財政部門劃撥的,則主要是受到我國體制的影響。而且在我國市場經濟建設的影響之下, 地方政府對文物保護工作不夠重視,許多文物保護的經費未能納入財政預算之中,在許多縣級文物管理部門,都存在著經費短缺的問題。基層文物保護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1]:(1)文物調查、(2)文物征集、(3)發掘修繕、(4)文物修復等,這些工作都需要大量的經費支撐。然而由于縣級文物管理所的資金短缺,很難支撐這些文物保護工作,導致許多文物未能及時的收回,許多搶救性保護的文物也未能及時給予保護,促使我國的文化遺產蒙受了較大的損失。
2.文物保護機構缺位
現如今,許多基層保護機構缺位,缺乏以下幾種機構,如考古所、研究室等等,它們的任務就幾乎全壓到縣級文物管理所肩上,使得縣級文物管理所一方面要完成行政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又要開展業務工作,導致基層工作顯得非常的繁雜。還有一些地區將文物管理所同當地旅游局合并,但是這種機構對旅游更加關注,導致文物保護部門的職能被削減。
3.缺乏可行的法律程序
作為保護文物的基本法律,《文物保護法》為縣級的文物保護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因為沒有制定《文物保護法》的具w執法依據,導致一些施工單位在沒有得到文物管理部門的同意下,就貿然施工,導致一些文物遭到了嚴重的損壞。另外,人們的法律意識淡薄,導致執法監督工作的開展受到了阻礙,從而使文物盜竊變得更加猖獗。
4.對文物保護工作不夠重視
文物保護這項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也正是如此,使得該項工作一直以來都處于弱勢地位。此外,由于我國政府部門對《文物保護法》的宣傳較為欠缺,所以很難引起人民群眾的重視,也就很難讓社會群眾參與到文物保護工作之中[2]。另外,還有一些領導為了發展當地的經濟,將文物保護看作是阻礙當地經濟發展的一大障礙,因為文物保護會占據大量的土地,會耗費大量的人力與財力,他們為了搞市政建設,而下令將一些遺跡拆除。這樣就導致文物保護工作很難有效的開展。
二、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的主要對策
1.加大資金投入
文物保護工作是一項非常艱苦的工作,具有長期性的特點,因此就需要政府部門的資金投入。現如今,許多文物保護工作的開展不夠順利,資金短缺是一個重要原因。首先,要擴大保護資金的來源,政府部門可以通過財政稅收或者是開發等一系列的政策,來達到激勵人民的效果,使廣大社會群眾都參與到文物保護工作當中。其次,我國政府部門要將文物保護經費納入到財政預算之中,要為文物保護爭取上級部門的專項資金,使文物保護工作有資金支持。
2.強化管理職能
縣級文物保護工作的管理職能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1)執法管理、(2)業務監督管理,故此,要加強管理職能。首先,要以當地的實際情況為依據,在根據《文物保護法》的條例,來制定與當地實際相符合的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其次,縣級文物管理所也需要加強業務管理,認真履行保護職能,使業務管理與監督能夠得到貫徹落實。另外,還要進行信息化管理,在文物管理過程中,要運用數據庫技術,要將文物的信息與檔案等信息錄入到系統之中,以方便管理與查詢。最后,縣級文物管理所要不斷加強對管理人才的培養,要不斷引進高素質的管理人才。
3.不斷完善文物保護的機構體制
我國疆域遼闊,各地區的經濟發展也會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各地政府對經濟發展的重視程度也有所差異,這樣一來,就導致各地區的文物保護工作也存在著一定的差異。故此,就需要不斷完善文物保護的機構體制[3]。首先,要對文物保護工作進行管理劃分,也就是對行政管理以及人事管理等進行集中管理,這樣一來就有助于更好的進行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有助于對技術人員進行統一調配,防止因為受到各地差異所帶來的沖擊,如此,就能夠有助于對文物保護部門的統一監督與指導。
4.調動社會群眾參與文物保護的積極性
對文物的保護工作僅僅依靠文物管理所是遠遠不夠的,因為我國地大物博,僅靠這些部門的人手很難去開展工作。因此,就需要充分調動社會群眾的參與意識,要正確看待民間文物保護組織。政府部門要加大對這些組織的扶持力度,使他們能夠有序、合理的去開展工作。另外,政府部門要加強宣傳普法工作,提升人民群眾的文物保護意識,并制定一定的激勵機制,來激發群眾參與到文物保護工作的積極性。此外,我國縣級文物管理所好需要與時俱進,要運用先進的科技,來加強信息數據的交流與互動,要充分發揮社會各界人士的力量,讓廣大群眾都參與到文物保護工作當中,通過信息互聯網的建設,使人民群眾能夠及時的反應工作,推動文物保護工作的有效運轉。
結語
綜上,在文物保護工作中,我國縣級文物管理所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然而在文物保護工作中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如,保護經費欠缺;文物保護機構缺位;對文物保護工作不夠重視等等。故此,就需要我國各縣政府將文物保護工作納入到財政預算之中,要強化文物管理所的管理職能; 充分調動社會群眾,讓他們參與到文物保護工作中。如此,就能夠使我國文物遺跡免受破壞,使我國的文物得到有效的保護。
參考文獻
[1]鄭德蕓.縣級文物保護工作的現狀和對策的分析[J].戲劇之家,2016,16:246-247.
我國古建筑有著悠久的歷史,而且在發展過程中對周邊國家有很大的影響力,在建筑領域中占據了非常重要的地位。我國古建筑是古代勞動人民的智慧結晶,體現了我國社會的發展和進步。隨著時代的變遷、人類的進步,我國古建筑作為一種印證了國家和社會進步的文物,面臨著諸多的考驗。由于其年代久遠,風吹雨淋,破壞嚴重,同時環境污染、人為的破壞等對古建筑也有很大危害,這些都是導致我國古建筑受到損壞的很大因素。當前人們對古建筑文物的保護意識也在不斷的提高,不過還是有很多不足之處。因此改變當前我國古建筑文物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將我國古建筑文物保護工作做好是一件亟待解決的事情。本文通過對當前我國古建筑文物保護情況的了解,采用實地考察,文獻查找等方法,了解我國古建筑文物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并通過對我國古建筑保護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及破壞我國古建筑的原因追溯,并且結合社會的發展情況,力圖提出適合我國古建筑文物保護的方法及解決對策。
2我國古建筑文物保護的意義
(1)歷史意義。在我國五千年的歷史長河中,古建筑文物是留給我們子孫后代的寶貴財富。我國有著眾多的古建筑,遍布全國。同時由于我國古建筑文物采用獨特的結構形式,使我國古建筑成為了一種獨具特色的建筑。在我國遺留下來眾多的古建筑文物中,有很多有著重要的意義。古建筑文物展現了我國建筑歷史的發展,是我國人民智慧結晶的體現。保護我國古建筑文物,是對歷史的一種保護,是給子孫后代留下了解和探索歷史的重要依據。
(2)文化意義。通過我國古建筑文物,可以讓大家了解到我國古代那時期的建筑發展水平,通過對其建筑風格的分析,以及在建筑中所設計的圖案等方面的分析,可以對當時人民的愛好、興趣以及當時人民所信奉的宗教等方面都能有所了解。同時還有助于對當時建筑文化的了解。因為建筑本身就是一門學問,通過對我國古建筑的保護和研究,可以了解到當時社會發展中建筑水平的發展,并且其中還有很多都是有著歷史典故的建筑,保護這些我國古建筑文物還會讓我們大家對古代文化有一定的了解。若不保護的話,后人將無法了解到關于我國古建筑方面的知識,即使是了解到的,也基本都是通過書籍,缺少了真實性。
3我國古建筑文物保護現狀
(1)專門人員有限。進行古建筑文物保護是一項重要工作,其中還涉及到許多重要的技術方面的問題。以及在對古建筑文物的認定過程中涉及到專業性的問題,這些都需要有專門的人員來進行,只有專業的人員在進行對古建筑文物保護的過程中才會能夠有更好的效果。現在有很多古建筑文物特別少的地區和省份,其對古建筑保護方面根本沒有專門的人才,所以在進行保護的過程中就會出現這樣,或者是那樣的問題,甚至是會導致古建筑文物得不到保護,即使是得到了保護,但保護的效果也差強人意。
(2)資金缺乏。由于進行古建筑文物保護需要大量的資金,同時也要通過這些資金來進行文物的修復和保護,只有資金的保障才會讓我國古建筑文物保護得到最好的效果。有些地區不是不重視人才的培養,由于資金有限,有些地區在進行古建筑文物保護方面的宣傳,和進行維修等方面都不能很好的進行。
(3)未列入我國古建筑文物保護中的古建筑保護不利。我國古建筑有很多,有些現在已經被列入了我國古建筑文物保護的行列,這些是要求必須進行保護的。而有些古建筑尚未被列入我國古建筑文物保護行列中的,這些未被列入我國古建筑文物保護行列中的古建筑其保護不當,甚至是在很多地區對于未列入我國古建筑文物中的我國古建筑沒有得到保護。
4解決對策
(1)加強我國古建筑文物保護的立法。進行我國古建筑文物保護必須要有法可依,只有在法律的保護下才能夠保證我國古建筑文物保護達到最好的效果。在法律的層面上對我國古建筑文物進行保護,同時要保證執法嚴格,違法必究,在最大的程度保護我國古建筑文物。地方政府應當根據自己地方的我國古建筑文物的數量,以及其現存情況,制定適合本地區的地方條例,在保證實施國家的法律為前提下,地方條例中應有更詳細的計劃和保護條例,讓我國古建筑文物保護真正的做到有法可依。
(2)注重我國古建筑文物保護人才的培養。進行我國古建筑文物的保護,專門人才是必須的,而在進行我國古建筑文物保護的時候,應當注意這方面人才的培養。因為進行我國古建筑文物保護要有科學的保護方案,要有專門的人才對導致我國古建筑受到破壞的問題進行研究,制定適合我國古建筑文物保護的方案。這些方案應當包括建筑周邊環境的破壞,人為對建筑的破壞以及建筑本身存在的問題等等來分析,通過這幾方面的來制定維修方案,使我國古建筑保護達到最好的效果。在進行我國古建筑文物保護人才的培養方面,要有專門的機構,保證所選機構是一個正規機構,保證進行培養的過程是科學的,保證所培養的我國古建筑文物保護人才能夠針對我國古建筑文物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制定合理的保護方案,通過這方面的努力保證我國古建筑文物保護的有效進行。
(3)加強在我國古建筑文物保護方面的資金投入。在進行我國古建筑文物保護方面需要進行宣傳,對已經遭到破壞的文物進行修復等,這些都是需要大量的資金。同時,在進行我國古建筑文物保護方面,還需要進行專業人員的培養,在這方面也是需要有資金支持的。在經濟上保證我國古建筑文物保護可以順利的進行,這是我國古建筑文物保護的基礎支持。
(4)加強人民意識的提高,對未列入我國古建筑文物行列文物進行保護。通過各種手段進行宣傳,利用媒體等方式,增強人民對我國古建筑文物的自覺保護意識。同時在進行保護的過程中,對于未列入我國古建筑文物保護行列中的文物進行保護。人民的意識提高了,就會主動的進行我國古建筑文物保護。同時人們的意識提高,對于那些未列入保護行列的我國古建筑保護也會更好的進行。
5結語
一、基層文物的保護工作的現狀存在嚴重的問題
隨著我國對文物保護的不斷重視,將原有的保護措施都被現代化的設備取代了,不僅節省了人工,也節省了管理中的煩瑣程序,使文物的保護工作更具體。但是不管怎么對文物進行保護,總會從其中找到各種各樣的漏洞,從而使文物遭到破壞,對高科技的保護措施也沒有對所有文物進行覆蓋,使文物或多或少都會暴露在外,使其了保護工作加大的管理難度。而日常的保護工作中也沒有更好的管理方式和保護措施,使文物多多少少有些損傷,但是傷痛都是積少成多的,總會有爆發的一天的,這樣的問題通過本篇文章進行詳細的講述。
(一)基層文物的保護措施存在問題
基層的文物保護措施中更是存在更多的問題,這些問題雖然不能導致文物直接損壞,但是對文物的損壞程度還是有很大的影響。基層文物的保護措施沒有全面地對所有文>:請記住我站域名/
(二)基層文物的保護管理方式存在嚴重的問題
在對基層文物保護中管理方式更成為主要問題,只有一個好的管理方式才能實現對文物保護管理,使文物能有更加直接的保護措施。但是在實際中往往都是因為管理方式不妥當,對文物造成了損壞。在實際管理文物保護的工作中,工作人員對文物的保護措施只是大致地查看一下,沒有對文物保護措施的設施進行詳細的檢查,迫使文物的保護措施損壞對文物造成嚴重的損壞。另外,對文物保護巡查在日常巡查工作時,沒有將文物保護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例如,在日常巡查時,文物保護巡查員只是對文物大致觀察一下,不進行細致檢查,使得文物處于危險狀態也沒有及時發現,使文物受到嚴重損害。而對文物的保護措施進行細致的檢查時,文物出現的問題沒有及時發現,對文物在日后的監管方面上存在嚴重的問題。
(三)基層文物保護的應對措施不符合實際
在對基層文物保護的應對措施中,有很多保護措施不符合文物的實際要求,使文物在被保護的措施中造成損壞。文物的保護措施應當遵循文物的實際情況,但是在實際文物保護中往往將文物強硬地施加了與實際不符的保護措施。例如,在我國古代的懷朔古城遺址中,由于城鎮遺址年代久遠,受風吹日曬或在地下沉睡時間較長,使得古城遺址的保護工作更加嚴峻。古城遺址中很多物品長時間埋藏在地下,與空氣隔絕時間長,遇到空氣時容易對文物造成氧化,對文物造成嚴重的損壞。在保護措施中更是將一些易氧化制品直接暴露在空氣中對游客進行展出,這樣的做法無疑是將文物推到死亡的邊緣,對我國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造成了嚴重的影響。
二、基層文物保護工作的應對措施
在基層文物的保護中應當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和保護措施,只有將這兩種措施都做好才能更好地去保護文物,使文物的安全性更高。在基層的文物保過程中,將文物適合什么類型的保護進行分類,使每一件文物都能夠得到更好的管理和保護,在保護管理措施中將文物更好的管理,管理中更是要細致地檢查文物保護的措施,查看保護措施是否存在漏洞,以免對文物造成損壞。
(一)基層文物保護有效措施
在對基層文物的保護措施和管理的過程中,將文物的保護和管理作為重點,使文物能夠得到更好的保護。在保護文物的有效措施中,應當制定出一套有效的保護措施方案,如在風景區的文物保護中,因為有些文物屬于露天的,這類文物的保護措施就是將文物用護欄進行保護,使圍欄能夠將文物圈起來,要建到人難以爬越的高度,在圍欄的頂部裝有攀爬措施,使文物在圍欄中能有更好的保護。另外在有這樣的保護措施下,利用電子攝像頭進行監管,在文物風景區要樹立警示牌,愛護文物人人有責,不得撫摸文物或者省得在文物上留下簽名等字樣損壞文物,并對這類情況進行嚴厲的處罰,并且將破壞文物的人進行全國景區通報,取消其在國家文物風景區旅游資格,根據其違反的程度進行處罰。
(二)基層文物保護的有效管理方式
在對基層文物保護的管理方法中體現出對文物保護的重視程度和對文物保護的管理政策,使文物保護得到更加有效的管理方法。在管理文物的措施中,應當根據文物的類型進行管理,對不同的文物要進行分類管理,因為有些文物遇到空氣就會氧化,會對文物造成嚴重的影響。例如,在秦長城文物遺址文物的保護管理措施中,由于面積過大不能進行全方面的保護,這使得工作就存在很大難度,但是文物的保護工作更是得到了很好的進行,例如,將秦長城進行封閉,并將長城上涂上特殊的膠,使其不在受天氣的影響而發生變化。在管理中應當定期對所有文物的保護設施進行一一檢查,如有保護設施破損,應當及時地更換,并檢查文物是否受到損傷,通過一一排查的方式對基層文物的保護設施進行地毯式檢查,確保文物的安全性。另外對文物進行電子監管,使每一個文物都能夠與計算機有效的連接,在出現問題時能夠第一時間發出警報,也使文物的保護工作更加細致。
(三)文物受到威脅的應急保護措施的具體方法
在文物的保護措施和管理中,通常會有一些突發狀況,對突發的狀況應當給出更好的解決措施,來應對隨時可能發生的潛在威脅。在對文物應急保護措施的管理方案中更是嚴格地指出,首先對文物的類別進行分析,在對文物是否受到損壞進行檢查,如文物有損壞要對損壞的程度進行判別,并且對文物是否能夠恢復做出正確的判斷,在將文物送到制定部分進行修復。另外對文物的應急措施中要明確地指出對文物保護措施,從而判斷是否是保護措施不到位或者是保護措施方式不對等因素,通過這樣的方式對保護措施不斷改進,以免日后出現更加嚴重的問題。
關鍵詞:文物;保護
中國地大物博,民族眾多,歷史悠久,文化燦爛,遺留下來的歷史文物物和遺跡遍及全國各地,這些文物是中華民族曾經在文化藝術、科學技術等多方面,曾經繁榮昌盛的實物見證,生動地再現了中華民族的發展歷程,不僅體現了我們的先人卓越的智慧、驚人創造力和艱苦奮斗精神,而且也是中華民族的無價之寶,是我們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增強民族凝聚力,弘揚中華文明的生動教材。這些文物具有不可再生,不可代替的的特點,為了能夠使它們能夠長期保存,流傳子孫后代,就必須對對其加以保護,使其充分發揮出特有的社會效益。筆者通過多年的文物工作經驗認為,現時期,要做好歷史文物保護,就必須做到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
《文物保護法》第四條的規定,文物工作的方針是“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這即是《文物保護法》的精神和靈魂,也是文物工作的要領所在,只有深刻理解和正確把握這個方針,才能充分做好歷史文物的保護。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要把保護、搶救、利用、管理作為文物工作的四項基本任務,把保護作為文物工作的核心和前提,作為文物工作的中心任務來抓,把文物本體和文物環境的保護、保存放在主要位置,及時做好文物搶救工作,合理、科學地做好文物利用工作,同時把管理作為文物保護的基本保障。
《文物保護法》總則中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文物保護,正確處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文物保護的關系,確保文物安全。基本建設、旅游開發必須遵守文物工作的方針,其活動不得對文物造成損害(第九條)。”可以看出,《文物保護法》總則十分明確的突出了保護為主的方針,這對現時期的文物保護工作來說,是具有極其重要指導意義的。因此,各級政府在發展經濟的同時,都應把文物保護工作與經濟的發展戰略有機地更緊密地結合起來,個體經營者在從事生產勞動時,都要把文物保護放經營牟利之前。
二、加強輿論宣傳,提高對文物保護的認識
文物從不同的側面反映了各個歷史時期人類的社會活動、社會關系、意識形態以及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當時生態環境的狀況,是人類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文物的保護管理和科學研究,對于人們認識自己的歷史和創造力量,揭示人類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認識并促進當代和未來社會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做好文物保護工作是當務之急,這體現了歷史的責任感,時代的緊迫感,及責任的重大性。每一位文博工作者,都要在不斷提高政治素質,業務素質中,加強對文物的保護認識,宣傳保護文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認識到保護文物就是保護歷史,就是保護國家的精神財富,就是保衛祖國。
三、制定文物保護措施,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以往在探討文物保護不力的原因時,我們往往只局限于對政府急功近利,建設方見利忘義的討論,而沒有對文物保護群體自身建設加以重視和討論。通過對文物遭破壞的案例進行分析,對文物本身特性認識不足也是一個重要原因。文物有其唯一性、特殊性等特征,注定文物保護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因此,對政府來說要制定出完備的,具有實用性的文物保護手冊,規定每位文博人員必須熟練掌握,避免在在文物保護中發生類似的常識性錯誤。 同時,各文物保護單位還應著重加強自身的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專業素質教育等項工作。加強各文物保護單位之間的溝通學習,相互幫助,還要鼓勵單位人才進行各方面的深造學習,加強自身專業素養,專業技能。
四、堅持“預防為主、治療為輔”的方針,增強對文物的技術保護
文物經歷了幾百年甚至幾千年的歷史,本身就比較脆弱,在一定的條件環境下也容易受到不同的損害。為了更好的保護文物要制定“預防為主、治療為輔”的方針,及時清除破壞文物的“隱患”。對可能對文物造成損害的因素進行研究,及時排查“隱患”,還沒有對文物造成危害時,要注意防止和消除,不能聽之任之、視而不見。另外,要恰當有效地對文物進行保養,延長文物的壽命。文物的保護并不是僅僅保存而是要進行一定的修復和不斷保養,對文物進行保健,延長其壽命。
總之,文物工作是一項內容極其廣泛而又功在當今利在后代的事業,做好歷史文物保護工作,除了貫徹黨和國家關于文物保護的相關政策、法律方針,加強輿論宣傳,提高文物保護工作人員素質,增強現代技術保護能力外,還要健全法律,健全組織機構,依靠社會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共同關心和支持文物保護工作,真正做到保護歷史文物,人人有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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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基層文物;保護管理工作;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 G264 【文獻標識碼】 B【文章編號】 1671-1297(2012)09-0299-02
隨著國家對文物保護工作的日益重視,我國的文物保護工作取得了長足發展,特別是省市一級的文物保護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但基層文物保護工作依然面臨著很多問題,尤其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以及新農村建設的快速推進等一系列新情況、新任務的不斷出現,如何更加科學、合理、有效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是基層文物保護利用工作面臨的嶄新課題,也是各級黨委政府必須認真思考的現實問題,本文將對基層文物保護工作面臨的問題做簡要的分析,并結合文物保護工作者的身份提出幾點對策。
一 基層文物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
1.文物保護意識淡薄
對文物的保護,部分基層干部以及大部分農牧民對文物的保護認識不到位,認為文物保護是文物部門的事,與己無關,甚至毫不顧忌地占有出土文物,隨意破壞文保單位周邊環境面貌。還廣泛存在著“重經濟建設、輕文物保護”的思想,只重眼前利益、局部利益,不顧長遠利益、社會效益,視文物保護為包袱,缺乏文物保護法律法規意識。少數基層干部認為文物保護是文物部門的事情,與當地政府無關,缺乏“守土有責”的責任意識,不能與文物保護部門形成合力。
2.文物保護經費缺乏
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是一項社會公益性事業,主要經費來源還是政府財政預算。這一點在《文物保護法》中明確規定,也是國務院要求的“五納入”內容之一,然而在現實中很難落實。以我縣為例,多倫諾爾鎮作為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城區內存在著大量有待維修保護的古建筑,但文物部門獲得的財政預算只能對瀕臨損毀文物進行搶救性維修,我們也承認,各項事業的發展都離不開錢,就目前地方經濟的現狀也不可能拿出很多錢來滿足各項事業發展。但文物保護事業有其自身特點,文物是不可再生資源,如果目前不對文物保護進行最低限度的經費投入,那么即使今后經濟發達了,文物的損失也無法挽回,將愧對子孫后代。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也將成為一句空話。
3.法律法規抵觸
從當前的操作過程來看,與文物保護政策相抵觸的是《土地管理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凡公布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必須依法劃定相應的保護范圍與建設控制地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而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在新農村的建設中,建新房必須拆有價值老屋。文物部門在文物普查中也陸續有所發現,如果不及時公布文物保護單位,將會難逃被拆除的厄運;如果公布文物保護單位,又缺乏足夠的經費保護,致使文物保護工作面臨著進退兩難的境地。
4.文物保護工作的現狀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
由于基層文物保護單位的實際能力有限,對區域內文物家底不清,基礎數據不準的情況很難從根本上轉變;由于編制的限制以及經費的缺乏,文物宣傳展示工作很難深入開展;沒有正規的博物館,文物的存放存在著巨大的安全隱患;在管理方面缺乏科學規范,在服務方面缺乏主動意識;文管隊伍的自身建設明顯滯后,特別是經營管理人才和專業人才匱乏,職工隊伍素質還不能完全適應事業發展的需要。
二 解決基層文物保護工作問題的對策
基層文物保護工作任務繁重而又艱巨,全面推進文物事業的發展,根本在于更新觀念,強化領導,關鍵在于采取有力措施,按照《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的文物工作“五納入(即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的要求狠抓落實,重點要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加大宣傳力度,提高文物保護意識
保護好文物是功在當代、惠及子孫的千秋事業,是體現城市文明程度以及綜合實力的重要標志,全社會必須關注這項事業。以我縣為例,多倫縣多倫淖爾鎮作為自治區首批歷史文化名鎮,城區內存在著匯宗寺、善因寺、山西會館、清真寺、碧霞宮等大量的文物保護單位,按照自治區文化大區建設目標,縣級黨委政府應進一步認識文物保護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增強文物保護的責任感,要通過多種形式進行宣傳,如編印一些宣傳文物保護方面的小冊子分發給有關部門、學校、社區等;舉辦學習培訓;召開紀念會、學習座談會、學術研討會等;建立一座條件完備的現代化博物館,通過開辦特色展覽,在陳列內容、主題、環境氛圍方面創造渲染,充分利用文物最直觀、最生動、最真實、最可信的特點,使文物教育功能更具吸引力、感染力和說服力。通過加大宣傳,強化和提高市民和保護地群眾的文物保護意識,進一步增強保護好文物的自覺性。
2.建立市場機制,多渠道籌集保護資金
文物保護,都存在著資金缺乏的問題,但即使經費缺乏,也應保護。縣政府應把文物保護專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時,建議解放思想,進一步拓寬融資渠道,出臺一些為保護文物的優惠政策,鼓勵引導企業、社會團體、協會、宗教和個人等參與、捐助文物保護事業;借鑒兄弟旗縣的成功經驗,在堅持文物保護法的基礎上,支持和引導各方參與保護開發,并讓他們從中受益。以多倫縣為例,縣委政府在引進企業的同時,鼓勵企業參與對匯宗寺、山西會館等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保護,幾年來,匯宗寺、山西會館已經得到了很好的保護,并通過旅游開發手段,每年吸引大批游客游訪,在做好文物保護工作的同時還實現了可觀的經濟效益,這種做法還可以應用的其他文物保護單位中來。
3.要進一步規范動土管理
在生產建設領域落實文物前置審批程序是文物得到有效保護的重要保證。要繼續堅持“先申報審批后動土”的原則,凡是在文物保護地段動土,一律按程序逐級申報,規劃、土地、城建等部門要大力支持和配合,實行動土申報許可制度,嚴格履行報批程序。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要依法履行動土申報手續;文物部門要規范動土管理制度,加強違規動土的巡查監管。以確保勘探發掘工作的有效銜接,避免因生產建設導致破壞文物的事件發生。對違反規定擅自動土施工的,要嚴格依法查處。
4.健全文物行政管理機構,提高管理隊伍的人員素質
縣級文物保護部門作為基層文物單位,存在著人員編制不夠、體制不能適應新形勢發展需要的現象。因此要做好文管體制改革,配齊相應編制和專業人員。要引進高素質的文物保護專業人才,把引進文物保護人才像引進科技、教育等方面人才一樣,制定優惠政策。通過引進人才,迅速提高文物保護隊伍的素質,同時,應該加強在職人員的培訓工作,舉辦各種專題性的短期訓練班,提高在職人員的專業素質。切實提高文物保護工作人員的待遇,注重對后備人員的培養工作。
參考文獻
[1] 劉心玉.我國基層文物保護工作的現狀與對策[J].邊疆經濟與文化,2012(8)
文物保護請示一省文物局:
赤壁是個歷史悠久的千年古城,距今有1700多年的歷史。沒有設縣之前,為荊州江夏郡沙羨縣屬地,地上地下遺存頗為豐厚。據不完全統計,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赤壁境內出土的文物中,有大量的具有很高的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珍貴文物,有的堪稱國寶。特別是清理古代墓葬逾千座,出土各類文物一萬余件,她們重現了人類藝術發展歷程和歷史、文化、經濟、政治及宗教等社會構架的風貌。
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深入開展以來,探明我市古墓葬(群)有達213處,其中20XX年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4處古墓葬(群)為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主要分布在各鄉鎮村落間,保護面積達98.6萬平方米。分布零散,地形復雜,文物保護工作任務繁重,形勢嚴峻。隨著經濟的迅猛發展,文物保護與生產生活建設的矛盾日益加劇,較大規模的開發建設造成部分古墓葬遭遇損毀,自然或人為的諸多因素造成多數古墓葬亟待修復,挖掘盜損的違法行為造成古墓葬部分流失。
近年來,為了加強對古墓葬的保護,我們出臺了文物包括對古墓葬保護的相關措施。加大了宣傳力度,進一步增強公民的文物保護意識。堅持打擊與保護并重的原則,對一些涉及古墓盜掘的案件,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嚴厲打擊各類文物違法犯罪行為。還進一步加大執法檢查力度,確保具有歷史價值的古墓始終處于執法部門的監控之下。當前,我們對古墓的管理主要靠村來管理,但是隨著村里工作重心發生轉移,造成對古墓的管理在農村出現空當。近幾年,我們采取出錢雇人看護,但由于報酬較少,看護人員責任心不強,對盜墓現象起不了多大的制約作用,古墓葬保護現狀堪憂。為有效保護古墓葬,愿我們的祖先擁有一片安歇的空間!我們擬增設保護機構,增加文物保護聯絡員聘請數量,加強巡查力度,為古墓葬保護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撐,這需要有足夠的經費投入。據估算尚需經費10萬元。鑒于地方財力有限,文物保護經費緊張,特請求省局支持解決古墓葬保護經費10萬元。
專此請示,請批復。
文物保護請示二省文物局:
為全面、科學保護唐玉華宮遺址,進一步開展相關考古研究與科學保護工作,并在做好文化遺產保護的基礎上加大玉華宮開發建設力度,促進遺址區內文物保護及各項事業可持續發展,20XX年4月,玉華宮管理局編制上報了《玉華宮遺址保護規劃立項報告》,并經國家文物局文物保函〔20XX〕1409號文件批復同意,同時提出要開展系統的考古調查和勘探工作,搞清玉華宮遺址的范圍、布局和內涵,為規劃編制提供科學依據。
為全面完成保護規劃編制工作,我局申請玉華宮遺址保護規劃編制費418萬元,其中前期測繪面積5平方公里,測繪費260萬元,考古調查、勘探費50萬元,文獻資料費5萬元,保護規劃編制費89萬元,項目管理費用14萬元。
妥否,請批示。
文物保護請示三區財政局:
為了實現我國文化遺產保護目的,實現我國的文化傳承與發揚,我國在1956年就開始了文物普查工作。但是受當時經濟、技術等因素影響,普查工作僅在小范圍內開展,所取得的效果也極不理想。隨后在1981年至1985年、2007年至2011年分別進行了第二次、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其中第三次文物普查規模大、內容豐富,并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數碼技術等科技手段,取得了良好的普查效果。在文物普查工作中,掌握了不可移動文物的基本情況及生存狀態,并對民間收藏文物等有了基本的掌握。文物普查工作的有效開展使我國文物保護組織了解了文物保護的現狀,為我國科學制定文物保護政策、中長期文物保護規劃提供了科學的依據。
2.文物普查及保護管理的具體分析
2.1文物普查工作現狀的分析
在我國下發了《關于開展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后,我國省市地委開展了具體工作的規劃。以《通知》為指導,確定了今后一定時期的文物保護工作方向。在各級省市單位的文物普查工作中,對我國文物實際生存情況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與掌握。對全國重點文物、省級文物及市級文物的生存狀態有了更加精確的掌握。在掌握文物基本情況的基礎下,各省市級政府確定了文物保護方向,并通過專項撥款及專項資金的使用對有待保護的文物進行基礎維護。雖然,我國目前的文物保護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我國文物保護事業發展中仍存在許多困難和問題,文物保護工作仍需持續的開展。
2.2新時期文物普查與保護管理工作的重點
針對我國文物普查與保護工作的現狀及需求,在新時期文物普查與保護工作中應針對文物保護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有針對性的進行工作重點的調整。首先,針對我國文物保護基礎工作依然薄弱的現狀應強化文物普查工作。以文物普查為依據確定文物保護工作的方向與重點,并通過強化全國文物工作者的繼續教育與學習,促進文物保護新技術的應用,促進我國文物普查與保護工作水平的提高。在此基礎上,我國文物保護工作中還應加強法律法規的完善、強化文物保護工作法律的貫徹執行。通過“有法可依、執法必嚴”的貫徹保護文物,避免文物破壞及損毀。
2.3強化文物保護技術研發與應用,提高保護效果
在我國文物保護工作中,文物保護工作中科技含量依然不足嚴重阻礙了我國文物保護事業的發展。而且,我國文物保護工作中缺乏標準化工作依據,造成了雖然保護目的強烈,但是實際保護工作效果不明顯等問題的發生。在這樣的環境下,我國文物保護工作開展中應加強我國文物類型的掌握、加強相關技術需求的掌握,根據不同類型文物保護需求及技術應用制定保護標準。以鑒定、保護技術應用為重點實現標準化文物保護工作,促進文物保護目的的實現。
2.4加快文物事業高素質人才培養,促進文物普查與保護工作的開展
多次的文物普查及日常保護工作需求分析中指出,我國文物相關專業高素質人才嚴重缺乏是影響我國文物普查與保護工作開展的重要因素。由于文物普查與保護工作長期處于野外環境,工作性質及薪資福利與現代人的人生觀與價值觀分歧嚴重,造成了多數家長不愿學生報考文物相關專業。這一現狀嚴重阻礙了我國文物事業高素質人才培養,進而影響了文物普查及保護工作的開展。針對這一現狀,我國教育體系及公益宣傳中應加強文物事業的介紹與宣傳。并通過文物展覽及網絡信息的整理宣傳工作實現全面文物保護意識的培養,為高等院校能夠招收更多文物專業人才奠定基礎。在此基礎上,文物事業相關專業教育中還應強化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以專業理論知識為基礎、以實踐能力為重點進行高素質文物專業人才教育與培養,為促進我國文物保護事業的發展輸送高素質人才。博物館體系的日趨完善也為我國國民教育體系中文物知識的普及提供了場所,將博物館納入國民教育體系使得教育活動中增加了學生的文物知識,為培養學生對文物的興趣、促進文物保護人才培養奠定了基礎。
3.注重文物保護與地域經濟的和諧發展
受我國地域經濟差異因素影響,在欠發達地區的文物建筑保護中保護工作開展并不理想。受經濟發展、思想觀念等因素影響,許多文物保護建筑并未受到應有保護,在我國現代社會經濟穩步發展的今天,文物所在地的政府機構應開拓思路、創新思想,將文物保護與旅游經濟開發相結合。通過旅游經濟及經營合作等方式實現多渠道籌集資金對文物進行保護。
4.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