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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城市污水管理條例范文

        城市污水管理條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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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污水管理條例

        第1篇:城市污水管理條例范文

        石家莊市城市排水管理條例最新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排水管理,規范排水行為,保障城市排水設施安全正常運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建成區和縣(市、礦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以及市級以上開發區范圍內排水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監督管理。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制鎮的城區,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是指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雨水以及對排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收集、輸送、處理的行為。

        第四條 本市城市排水實行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是本市城市排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城市排水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市、礦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的監督管理,業務上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導。

        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所屬市排水管理部門、縣(市、礦區)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排水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排水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環境保護、水務、建設、房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排水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礦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建設、管理、運行和維護等項資金的投入。

        鼓勵城市排水的科學研究,引進和推廣應用先進技術,采用新工藝、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現代化水平。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護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權利與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建設、環境保護、水務、園林、氣象等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城區防汛,編制城市排水專業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城市排水專業規劃一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原程序報批。

        第九條 城市排水專業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市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編制城市排水專業規劃和建設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技術標準,遵循雨污分流、壓力管線避讓重力自流管線的原則。

        第十條 編制城市排水專業規劃,應當預留泵站、養護班點、污泥轉運站、污泥最終處置設施等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用地;建設用地一經確定,不得侵占或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一條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排水專業規劃,制定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市內澇防治能力。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應當與城市道路綜合交通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相協調,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

        第十二條 在城市公共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污水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并按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對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區域,應當按照城市排水專業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第十三條 城市排水專業規劃范圍內的城市排水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市排水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排水管理部門的意見。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排水專業規劃和相關標準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四條 承擔城市排水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規范及標準。

        第十五條 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對排水施工企業施工質量進行監管,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城市排水設施建設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通知排水管理部門參加。

        建設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排水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經驗收合格的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應當由建設單位向養護維修責任單位辦理移交手續。

        移交后的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由養護維修責任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未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從事餐飲、洗浴、洗染、美容美發、洗車、汽車修理和加油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技術規范建設自用排水設施,配置相應的隔油池、毛發收集池、沉砂池、化糞池等污水預處理設施,并定期清疏,保障正常運行,保證外排水質達標。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對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網。

        第三章 排水許可管理

        第十九條 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科研、洗浴、賓館酒店、洗車、汽車修理、加油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以下稱排水戶)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直接或間接排放污水的,應當向排水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第二十條 排水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核發和監管。

        第二十一條 排水戶應當在與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連接處設置排水專用檢測井。

        第二十二條 申請辦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申請表;

        (二)有關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材料;

        (三)按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由具有國家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

        (五)因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應當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酸堿度、化學需氧量或總有機碳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的有關材料;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應當提供具備檢測水量、酸堿度、化學需氧量、懸浮物和氨氮能力及檢測制度的材料。

        第二十三條 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予以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市排水規劃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

        (三)已按規定建設相應的污水預處理設施;

        (四)已在排放口設置專用檢測井;

        (五)因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酸堿度、化學需氧量或總有機碳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具備對水量、酸堿度、化學需氧量、懸浮物和氨氮等進行檢測的能力和相應的水量、水質檢測制度。

        第二十四條 因各類施工作業或其他活動需要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臨時排放污水的,建設單位應當到排水管理部門申領臨時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符合第二十三條(二)、(三)、(五)項規定的,給予核發臨時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臨時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有效期一般不超過一年,最長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第二十六條 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排水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可延續5年。

        在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有效期內,需要變更許可內容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許可的排水種類、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污染物種類和濃度等排放污水。

        第二十八條 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對排放污水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重點排水戶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其他排水戶每年不少于一次。

        對檢查合格的排水戶,由排水管理部門予以確認;對檢查不合格的排水戶,由排水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

        排水戶應當提供具備國家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出具的排水量、水質監測等數據。

        第二十九條 排水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二)超過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有效期限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三)違反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規定內容、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標準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四)其他違反城市排水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條 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定期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水量進行監測,建立排水監測檔案,并根據排水的水質、水量情況,確定重點排水戶,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排水管理部門委托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列入重點排水戶的監測數據與排水管理部門共享。

        第四章 排水設施養護與維修

        第三十一條 城市排水設施的養護與維修及其相關法律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納入城市排水管理部門管理的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由城市排水管理部門負責;

        (二)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

        (三)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連接點前的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

        (四)集貿市場的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由市場管理部門負責;

        (五)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房屋管理單位負責;產權不明或者難以確定責任主體的排水設施,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養護單位;

        (六)工程施工范圍內城市公共排水設施,自進場開工之日起即由建設單位負責,工程竣工后,移交排水管理部門負責。

        在工程質保期內,因工程質量或使用材料不合格發生責任事故,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三十二條 排水設施養護與維修單位應當按照行業養護維修技術標準,對城市排水設施定期進行養護維修,保障設施的完好和正常運行。

        第三十三條 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損壞、堵塞的,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在發現或接到報告后及時進行維修、疏通或采取其他搶修措施,盡快恢復設施正常運行。公安、道路、園林、電力、通訊等有關部門和產權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第三十四條 因搶修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需要占用、處置道路或綠地的,可以先行占用、處置,搶修完工后恢復原狀,并按照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第三十五條 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養護維修和搶修作業時,應當在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養護維修作業完成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

        城市排水設施養護維修專用車輛和機具,應當設置明顯標志。

        第五章 排水設施保護

        第三十六條 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水平安全防護區,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排水重力流管網外緣兩側各三米、壓力流管網外緣兩側各五米;

        (二)排水泵站泵房邊緣以外三十米;

        (三)出水口、泄水口和起調蓄功能的人工或天然水塘邊緣以外十米;

        (四)排水檢查井、雨水井邊緣以外三米;

        (五)排水河(渠)兩岸各十米以內(有河堤的以河堤外坡腳為準,無河堤的以護岸上坡腳為準,既無河堤又無護岸的以天然河岸線為準)。

        垂直安全防護距離,應當符合《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及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

        第三十七條 在防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鉆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運輸等可能影響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養護維修責任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八條 因工程建設確需拆除、改動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市排水管理部門審核,由排水專業隊伍實施,建設單位承擔重建、改造和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改動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行為包括:

        (一)自建排水設施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

        (二)臨時封堵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

        (三)穿鑿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

        (四)移動、導改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

        (五)其他改動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

        第三十九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行為:

        (一)堵塞、損毀、盜竊城市公共排水設施;

        (二)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傾倒垃圾、渣土、糞便、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三)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和拋入明火;

        (四)擅自向城市公共排水管網加壓排水或占壓、穿越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

        (五)擅自拆卸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或截流、改變排水流向;

        (六)其他損害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行為。

        第四十條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市排水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排水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不履行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將污水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未按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二、四項規定之一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養護維修責任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不按照養護維修技術標準進行養護維修,造成排水管道污水外溢或者設施損壞,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養護維修責任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從事危及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安全活動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設施包括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

        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是指已經驗收合格并移交給城市排水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的排水管道、溝渠和泵站及其附屬設施,污水處理設施,污泥轉運和最終處置設施。

        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產權單位自行投資建設和管理的排水設施。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設施安全正常運行,防治城市水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城市排水許可,對排水戶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排水戶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城市排水許可證書。

        未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排水戶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排水戶,是指因從事制造、建筑、電力和燃氣生產、科研、衛生、住宿餐飲、娛樂經營、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等活動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排水許可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許可的監督管理。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排水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許可證書的頒發和管理。

        第六條

        在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覆蓋范圍內,排水戶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規劃等有關要求,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第七條

        排水戶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排水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本辦法實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書。對符合許可條件的,予以核發城市排水許可證書;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符合條件后,予以核發城市排水許可證書。

        第八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予以核發城市排水許可證 書: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市排水規劃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CJ3082)等有關標準和規定,其中,經由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后不進入污水處理廠、直接排入水體的污水,還應當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或者有關行業標準;

        (三)已按規定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

        (四)已在排放口設置專用檢測井;

        (五)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pH、CODcr(或TOC)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具備對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進行檢測的能力和相應的水量、水質檢測制度;

        (六)對各類施工作業臨時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堵塞或者損壞的,排水戶已修建預沉設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標準。

        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由排水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有關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材料;

        (三)按規定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排水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

        (五)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應當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pH、CODcr(或TOC)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的有關材料;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應當提供具備檢測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檢測制度的材料。

        第十條

        城市排水許可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因建設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臨時排放污水的,城市排水許可證書的有效期,由排水管理部門根據排水狀況具體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第十一條

        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排水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排水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有效期延續5年。

        排水戶在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有效期內,嚴格按照許可內容排放污水的,有效期屆滿時,經原批準機關同意,可不再審查,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有效期延期5年。

        第十二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許可的排水種類、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污染物種類和濃度等排放污水。

        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應當將按照水量、水質檢測制度檢測的數據定期報排水管理部門。

        需要變更排水許可內容的,排水戶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門重新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書。

        第十三條

        在汛期或者發生其他特殊情況時,排水戶應當服從排水管理部門的統一調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第十四條

        排水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書,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二)超過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三)違反城市排水許可證書規定的內容,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劇毒物質、易燃易爆物質和有害氣體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網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內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壓、拆卸、移動和穿鑿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加壓排放污水;

        (八)其他損害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十五條

        排水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排水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二)要求被檢查排水戶出示城市排水許可證書;

        (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五)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十七條

        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定期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進行檢測,并向社會公開檢測結果。

        第十八條

        排水管理部門依法對排水戶實施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被檢查單位應當接受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

        排水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知悉的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九條

        對經由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后不進入污水處理廠、直接排入水體的污水,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定期進行水質檢測。發現污水水質不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或者有關行業標準的,排水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查明原因。

        經排查發現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不符合排水許可要求的,排水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許可要求的,撤回城市排水許可證書,禁止其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并將有關情況及處理結果告知同級環保部門。

        第二十條

        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及有關問題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排水許可決定的排水管理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依據職權或者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可以撤銷城市排水許可證書:

        (一)排水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城市排水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城市排水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城市排水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城市排水許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戶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城市排水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十二條

        排水管理部門在辦理城市排水許可過程中不得收費。

        排水管理部門實施排水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排水管理部門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核撥。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排水戶未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的,由排水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排水戶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排水戶造成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城市排水許可證書的格式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規定,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排水管理部門組織印制。

        城市排水許可申請表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制定推薦格式,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排水管理部門參照印制。

        第二十七條

        排水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排水許可的;

        (二)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排水許可證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條

        第2篇:城市污水管理條例范文

        水質監測資料表明,洛陽市地下水水質良好,無色、無臭、無異味、無肉眼可見物,清澈、透明、低渾濁。從開展全分析的37項按GB5749-2006《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及《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2001)對地下水、地表水水源進行評價,地下水水質只有少數部分項目超標,水質綜合合格率歷年達90%以上;而地表水水質較差,伊河、洛河、澗河三條河流均受到城市工業廢水、生活污水的污染,地表水水質綜合合格率低于同期地下水水質綜合合格率。四2013年城市節水和地下水管理工作規劃洛陽市地下水開發利用和保護方案,關鍵是制定有效的、科學合理的、具有可持續發展水資源合理配置的開采方案。

        根據目前現狀,初步提出以下方案:1.根據歷年地下水觀測資料看,洛陽市沒有出現降落漏斗,但在洛陽南以農科所為中心和白馬寺水源地有漏斗發展趨勢。2013年應考慮對該區調整開采量或停用部分水井,增加陸渾水庫引水工程的供水量,減少該區地下水的開采強度,達到既滿足城市工業、居民生活用水的需求,又有效控制局部地段地下水水位下降的目的。2.自1994年以來,洛陽市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監測體系,隨著經濟的發展,城市規模的擴大,地下水開采強度的地段變化,致使地下水的逕流狀態發生了改變,雖逐年對觀測網絡進行調整,但還不盡合理,在新的一年里要進一步優化監測網絡,盡快落實安裝地下水動態監測遠程控制系統,更準確掌握洛陽市地下水位和水質變化情況,使監測工作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3.采取各種有效形式,每年結合世界水日、中國水周、全國城市節約用水宣傳周和河南省節約用水宣傳月等活動,積極組織開展廣泛深入的節水型社會建設宣傳教育。加強輿論監督,對浪費水、破壞水質行為舉報,公開曝光,大力宣傳推廣科學用水,節約用水的好辦法,全社會形成節約用水的良好習慣,要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向各級領導和廣大群眾進行水形勢和節約用水的宣傳,宣傳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和用水量最終只能限制在可開發利用的有限的資源范圍內的觀點,宣傳節約用水的基本知識,提高節水意識和自覺性,更新水的觀念,樹立水資源有限,水資源危機的意識。4.我市出臺的地方性法規《洛陽市水資源管理條例》(2009年2月1日起施行)、《洛陽市節約用水條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已為我市水資源管理和節水管理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據。應當盡快建立健全符合洛陽市市情的科學的水資源管理、城市節水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體系,加大行政執法監督力度,逐步納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5.建立《水資源自動監測及業務綜合管理軟件系統工程》,提高管理水平。節水信息可以使節水實現自動化、科學化、規范化,目前洛陽節水管理工作中計算機管理水平還不高,今后應加強這方面的建設。要在掌握大量節水管理數據的基礎上,對數據進行標準化處理,并能形成各種統計報表,要能利用計算機模擬各種情況下的水量、水位和水質情況;能根據目前的社會經濟發展情況研究水資源的供需關系等。6.加強有關節水管理和地下水管理的科研工作。《污水資源化研究及規劃》已被省確定為2004年攻關項目,2007年完成科研(試驗)及規劃工作,通過了專家評審。要加強研究開發工業廢水,城市污水的處理和回用新技術,挖掘廢水的再生資源,開辟節水新途徑,要組織制定城市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內容包括中長期供水,供水水源,節水、污水資源化,水資源保護等;要研究如何合理分配和調度洛陽市現有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資源,使有限的水資源發揮最大的效用;組織好節水器具的科研和設計工作,不斷推出節水效益好,使用方便,價廉耐用的新產品;研究推廣農業用水的節水新技術,研究工業、生活節水的適用技術等。

        本文作者:沈嘉王素珍張咪娜董斐工作單位:洛陽市計劃節約用水辦公室

        第3篇:城市污水管理條例范文

        一、本規定所稱“一湖兩江”流域保護區范圍包括:

        (一)**主城規劃控制區620平方公里范圍內;

        (二)呈貢新城規劃控制區160平方公里范圍內;

        (三)滇池水體及滇池環湖公路面湖一側區域(含湖面),即:廣福路(六甲立交橋至西福路段)、西福路(西福路至西華園段)、石安公路(西華園至高峣段)、環湖東路現狀與規劃路、規劃的環湖南路、高海公路輔道以內(含湖面)的區域;

        (四)盤龍江、新寶象河、大觀河、大清河、枧槽河、冷水河、牧羊河、采蓮河、烏龍河、船房河、洛龍河、中河、東大河、大河、金汁河、新運糧河、王家堆渠、馬料河、西壩河、金家河、南沖河、五甲寶象河、蝦壩河、姚安河、海河、撈魚河(含上游梁王河)、柴河、白魚河、茨巷河、老運糧河、古城河、小清河、六甲寶象河、老寶象河、老盤龍江、螳螂川36條出入滇河流及河道兩側各200米范圍內;

        (五)除主城規劃控制區、呈貢新城規劃控制區以外縣(市)區的城區規劃區范圍及流經縣(市)區城區的河流及河道兩側各200米范圍內;

        (六)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

        (七)上述區域內的湖泊和水庫。

        二、禁止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駐昆部隊,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戶)的下列行為:

        (一)新建直接向“一湖兩江”流域保護區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二)向“一湖兩江”流域保護區排放未達標或者超過規定控制總量的廢水(液)、污水;

        (三)向“一湖兩江”流域保護區湖泊、水庫、河流等水體傾倒渣土、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

        (四)在“一湖兩江”流域保護區湖泊、水庫、河流等水體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三、十四個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滇池旅游度假區管委會、呈貢新城管委會、空港經濟區管委會(以下簡稱“五個管委會”)及各工業園區管委會要確保于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城鎮及工業園區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的建設,2009年12月31日前投入使用,處理后排放廢水水質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準。

        對于未完成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建設的區域,十四個縣(市)區人民政府項目審批部門及五個管委會不再批準新增化學需氧量排放項目的建設。

        四、十四個縣(市)區人民政府和五個管委會要因地制宜開展農村污水、垃圾污染治理,有條件的小城鎮和規模較大的村莊應建設污水、垃圾處理設施。

        五、在排污管網覆蓋且排污管網能與城鎮污水處理廠配套使用的區域,向“一湖兩江”流域保護區排污的排污戶必須于**年12月31日前將污水接入排污管網,其中工廠、賓館、飯店、醫院、洗浴、洗滌、洗車等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將污水處理至規定標準后,方能接入排污管網。

        2009年6月30日,排污管網仍不能覆蓋或者排污管網不能與城鎮污水處理廠配套使用區域的排污戶,必須于2009年12月31日前自建處理系統,回用水的水質達到國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相關標準,經處理外排的廢水水質必須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準。

        六、對“一湖兩江”流域保護區范圍內超過規定控制總量排污的企業進行限產限排并停止新、改、擴建項目的審批。

        七、對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依法從嚴保護。

        八、對違反本規定的排污戶,按管理權限,由十四個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五個管委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責令限期治理、停產停業;依法予以罰款的,一律按上限罰款;對逾期治理未達標排放,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有關部門依法吊銷相應證照,并建議有關單位停止其供水、供氣、供電、貸款、證券融資和保險。

        九、對違反本規定的排污戶,按管理權限,由十四個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或者五個管委會適時在媒體上公開曝光。

        被曝光的排污戶必須自費在媒體上刊登向社會公眾道歉書并做出環保承諾。不公開道歉或者不履行環保承諾的,不得恢復生產經營。

        十、十四個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五個管委會應當在媒體公布舉報方式、途徑。社會公眾舉報環境違法行為,查證屬實的,由十四個縣(市)區政府相關部門和五個管委會予以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十一、本規定由十四個縣(市)區人民政府和五個管委會具體實施,市級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十四個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五個管委會應當建立巡察、移送、協調、聯動、通報等制度,嚴厲查處排污戶在“一湖兩江”流域保護區內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4篇:城市污水管理條例范文

        寧夏地勢南高北低,三面為沙漠包圍,國土面積6.64萬平方公里,全區國地面積全部屬于黃河流域,黃河干流橫貫北部,流程397公里。中部有清水河、苦水河等黃河一級支流,南部有涇河、葫蘆河、祖厲河等二級支流。

        寧夏屬典型的大陸性氣候,多年平均年降水量289毫米,年蒸發量1250毫米,平均干旱指數達4.3。當地地表水資源量9.49億立方米,地下水資源量30.73億立方米,扣除地表水與地下水重復資源量28.59億立方米,水資源總量為11.63億立方米。地下水可開采資源量21.53億立方米。平原區地下水與地表水不重復的資源量1.5億立方米,加上國家分配的黃河水指標可耗用40億立方米,水資源可利用總量41.50億立方米。人均水資源量為696立方米。

        按自然地理分為北部引黃灌區、中部干旱帶和南部山區。北部引黃灌區面積占25%,當地水資源總量3.69億立方米;中部干旱區面積占42%,當地水資源總量2.14億立方米;南部山區面積占33%,當地水資源總量5.8億立方米。引黃灌區由于引黃灌溉便利,用水總量占全區的90%以上。中部干旱帶由于干旱少雨,土地荒漠化和沙化嚴重,人均占有當地可利用水量僅51立方米,資源型、水質型和工程型缺水并存。

        二、主要做法

        (一)領導重視、法規健全

        自治區黨委、政府把水資源管理和節約用水工作為優化環境、促進發展的重要工作來抓,從法律法規上保障管理力度。面對水資源的枯竭,自治區相繼出臺了《自治區環境保護“十一五”規劃》和印發了《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制定了《關于加強我區河流及湖泊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見》。同時加大了水環境保護的立法工作,在出臺的《寧夏節約用水條例》的基礎上,制定了《寧夏濕地保護條例》、《愛伊河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銀川市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區域水環境綜合整治的工作意見》、《銀川市城市供水節水管理條例》、《銀川市水資源管理條例》、《銀川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條例》。為了合理優化配置水資源,減少地下水開采,銀川市通過建設黃河水廠,利用黃河水替代工業企業自備井地下水,實現了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自去年以來,銀川市對城鎮飲用水源地保護范圍打樁界定,設立了水源地保護警示牌。

        (二)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并重

        一是積極開展科學研究,支持社會經濟發展。完成了《自治區水資源綜合規劃》9項專題報告,開展了《地下水開發利用與保護規劃》、《城市飲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規劃》,完成了《寧夏經濟生態系統水資源合理配置研究》、《寧夏地表水功能區劃》等報告。

        二是加強水源地保護和建設。自治區政府十分重視城鄉飲水安全問題,積極加強水資源地保護和建設,并把開展以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作為10件為民辦實事之首,進行了一些系列保障飲水安全專項活動。提出了保護措施,要求在2009年底前取締了城市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所有工業企業和規模化畜禽養殖排污口,2009年底前關閉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所有污染源排污口。組織人員普查登記了全區195個入河排污口,排污管理“關口”前移。目前全區城市供水水源地水質基本符合標準。本著“優化優用”的原則,按照“先地表水、后地下水”的用水秩序,合理配置地表水、地下水。利用現有水利工程體系,實施多水源聯合調度和優化調度,保證城鄉供水水量和水質,在地下水超采地區,不準開采地下水。

        三是加大水資源保護和水環境治理。從2009年開展《中華環保世紀行——寧夏行動》以來,積極配合自治區人大專項行動,形成了區、市、縣三級聯查行動,水利、環保、監察、經委等多部門聯合行動工作機制。銀川市實施了清潔能源行動計劃,石嘴山市實施了碧水藍天工程,吳忠市大力整治造紙廢水,固原市加快治理馬鈴薯淀粉加工廢水,中衛市積極推進城市水環境綜合整治,2009年全區COD排放量為13.7萬噸,比上年削減2.09%。

        四是實施水資源綜合利用工程,提高雨洪水資源利用率。以提高防洪能力,提高水資源效率及城市品位為主要目標,結合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整治靚化了唐徠渠穿銀川市城區段。通過建設艾依河(青銅峽河西總排干)實施防洪及水資源綜合利用工程,使防洪工程、排水工程與濕地保護系統聯用,地表水綜合利用與地下水有效補償相結合,實現洪水、溝水、濕地資源化,變害為利,既變污染排水為清污分離,又有效利用了城市排水及雨洪水資源,恢復了湖泊濕地,改善了城市人居環境。

        五是健全取水許可制度,完善水資源論證制度。在全區范圍內實施了取水許可制度,至2009年底,全區發放取水許可證1100多戶。2009年8月1日出臺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對20多個重點建設項目進行了水資源論證,新上項目水資源論證達到100%。

        六是強化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監測。寧夏水環境監測部門于2009年6月4日深夜進行了寧夏水環境歷史上的第一次突發水污染事件處置和暴雨洪水測報應急綜合演練。演練單位反應迅速、上報信息及時、數據準確,為今后實戰中,做到為領導決策和相關部門及時提供信息,降低水污染危害和損失打下了堅實的技術保障。

        七是建立預警機制。建立了突發性水污染月報制度和快速反應應急機制,頒布了《自治區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試行),制定了《寧夏重大水污染事件應急調查處理決定》,大大提高了處理寧夏重大污染事件快速反應能力。

        (三)節約用水管理發展快

        1、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啟動試點建設。自治區專門成立了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編制完成了《寧夏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實施方案》,確定節水型社會試點期的建設目標和內容。先期開展了綜合試點工作,一是啟動了靈武市、平羅縣兩個縣級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二是首府銀川市開展了創建國家節水型城市活動;三是啟動了中衛市、海源縣和靈武市三個節水型灌區示范區建設;四是啟動了銀川市城市水資源實時監測與管理系統;五是初步完成了三個水權轉換試點項目。

        2、以水權轉換為突破口,建立水資源高效利用模式。按照黃委會批復的《寧夏黃河水權轉換總體規劃》,一是制定了《寧夏黃河水權轉換實施意見》、《寧夏黃河水權轉換實施細則》和《寧夏水權轉換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等制度;二是將初始水權指標按生產、生活和生態三大部門分配至各縣市和灌區;三是加快試點項目節水工程建設,完成黃委會批復的三個水權轉換試點項目,合同資金1.51億元,并建成寧東供水工程向馬蓮臺、靈州電廠和甲醇項目提供,有力支持了寧東能源重化工基地建設;四是開展了水權轉換相關配套技術政策和專題研究,提高水權轉換的科技含量;五是初步形成了“農業綜合節水—水權有償轉換—工業高效用水”的水資源高效利用模式。

        3、加大污水處理廠建設力度,提高非常規水利用率。截至2009年,建成和正在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廠15座,基本覆蓋沿黃各市縣,設計總處理能力68.5萬噸/日,全區綜合污水處理能力、集污管道總長、污水處理問量,2009年底比2000年分別增長633.3%、64.53%、215.8%。污水處理率達到62.4%,減少了污水直接排放黃河,使得黃河水質逐年好轉,大武口電廠“上大壓小”項目利用污水處理廠中水替代了原地下水源,有效保護節約了地下水資源。

        4、改革水價和水費收取制度,促進各行各業節約用水。深化農村水費改革試點工作,實行“三位一體”的水管體制,“三費合一”的水價機制和“一費開票到戶、一票收費到戶”的水費收繳方式,自流灌區成立協會860家,注冊率85%。2009年調整引黃自流灌區水價,農業用水由試點前的每立方米1.95分提高到2.45分,企事業用水水價整體標準比試點前提高了3-5倍,為每立方米2元,其中水資源費每立方米0.1元,水資源費征收率達到90%以上;銀川市、石嘴山市推行了居民階梯式水價和非居民用水的超定額加價政策,特殊行業超定額每立方米達到8.50元,有效地促進了各行業節約用水。

        5、大力開展農田水利基本建設,促進田間節水。采取“以獎代補”政策,每年財政拿出近2000萬元資金,調動全區開展聲勢浩大的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實施了灌排設施整治、中低產田改選、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水土保持生態治理、設施農業供水工程建設和高效節水補灌等重點建設項目。

        6、推進水務一體化管理,完善節水型社會體制保障。全區共成立了17個水務局,5個地級市全部成立了水務局;相繼成立寧東、太陽山、寧西水務公司,積極推進城市、工業和農業的供水管理體制改革,石嘴山市初步實現了工業、農業和生活統一供水,并實行供水、用水和排水的一體化管理;加快推進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在3個水管單位開展了改革試點。

        7、健全節水科技支撐,推進自主創新。開展了《寧夏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制度設計與專題研究》、《寧夏水權轉換價格體系研究》、《水權轉換項目區節水監測分析》、《中石油寧夏石化分公司工業綜合節水示范》及《全區工業用水與節水研究》、《寧夏城鎮生活污水及工業廢水資源化研究》等節水型社會建設課題研究。與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共同成立“寧夏節水型社會建設研究中心”,為我區節水型社會建設與試點提供系統的科技支撐。

        三、幾點啟示和想法

        學習借鑒外地的經驗,關鍵是要把他們成功的經驗和做法運用到我們的工作實踐中去,轉變為推動發展的強大動力,以與時俱進的思維方式、艱苦奮斗的創業精神、不斷創新的工作方法、真抓實干的工作作風,努力開創我市水資源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一)在思想認識上,要轉變觀念,按照市委“專業、認真、務實”的總體要求,不斷加強水資源管理工作,科學調度、優化利用、合理開采、節流與開源并重、依法行政做好水資源管理工作,保障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加大科技投入,繼續提高現代化管理水平

        積極開展各項水資源項目研究,為政府決策提供可靠依據。加大資金保障力度,對水資源管理工作重點投入,為科學研究、優化調度、現代化管理水平,進一步做好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保障性、完善性、永續利用性的工作,做好水資源開發、保護,濕地利用,城市環境綠化的長遠發展規劃。

        (三)管理和保護并重,加強部門聯合執法機制

        我市水資源狀況不容樂觀,主要存在的威脅是水質型缺水和資源型缺水,資源型水資源的補給是我市被動性接受的,難以操控,今后的水資源潛力重點應放在城市節水和防止水質型缺水方面。怎樣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生態綠化工作,是水利及環保、城建、綠化、環衛等部門的共同責任,應共同做好我市經濟發展、生態綠化、資源和人文建設、城市規劃聯合協調執法機制,其中水資源管理重點做好水資源論證和節約用水工作。

        第5篇:城市污水管理條例范文

        世界上的水幾乎都是鹽水(97%)。剩余的3%的水中,2/3以雪和冰的形式存在于極地和阿爾卑斯山地區。全球僅有大約1%的水是以液體淡水的形式存在。這其中98%以上的淡水是地下水,少于2%的淡水是可以利用的河水和湖水,因此液體淡水是非常有限的資源。(Bouwer2000)

        改變了的水循環

        人類強加了許多新的水循環因素,從而使水的自然循環發生了顯著的變化。強加的水循環因素如下:

        攫取河水和地下水作為城鎮和農業用水

        處理后的和未經處理的污水返回到河流

        回收污水作為有益的再循環使用

        淡水短缺的地方對鹽水進行脫鹽

        在世界上的許多地方,地下水是主要的水資源。對地下水的開采速率經常嚴重超過回灌的速率,所以地下水水位正在不斷下降。由于地表引水用于灌溉引起的中亞地區咸海水面的下降可以作為極端的例子說明水面下降帶來的問題。這個地方曾經是繁榮的漁業區,而現在咸海已縮小為原有尺寸的一小部分。先前的海邊城市現在距海有幾千公里遠。可見這個問題對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影響是嚴重的。

        城市的發展對水循環的影響也是嚴重的。城市供水取水減少了河流流量,同時,攜帶有大量污染物的雨水和污水的排放導致河水水質下降。在其收水區內城市高度發達的河流水質下降的更加嚴重。

        暴露的水源短缺問題

        世界范圍內的淡水供給是有限的,并且受到污染的威脅。農業、工業和城市供水需求量的不斷提高導致了有限的淡水水資源的分配競爭。在許多國家,可利用的淡水資源已經受到重度開發,有些情形下或許是受到過度開發。為了避免水源危機,許多國家必須保護水資源,對供水和需水進行管理,減少污染和降低不斷增長的人口對環境的影響(Hinichsenetal1999)。例如:

        在阿斯旺水壩下的尼羅河谷,目前的需水量超過了阿斯旺水壩的最大供水量。短缺量通過污水和排放的灌溉排水的回用進行補足(Croce1998)。

        缺乏足夠的供水是二十一世紀南非社會經濟增長的最重要的限制因素。現有的計劃表明2020年后需水量將要超過可利用的供水量(Odendaaletal1998)。

        水回用滿足世界水需求

        回用水是有價值的水資源。水用完之后不再是拋掉而是對其進行合理的處理得到回用即二次使用,這樣就會減少對高質量淡水水源的需求。水的回用提高了供水的可靠性,只用較少的淡水就能滿足人類更大的需求,從而減輕了人類生存對世界水環境造成的影響。舊的"一次使用然后排放"的方法轉換成新的可持續的"保護、合理使用和再循環使用"的節約水的方法將造福于整個世界。

        FeliciaMarcus是美國干旱的西部地區的前任環保局地方執行官,他說:"水的回用是管理我們的水資源的關鍵因素。通過水的保護和回用,我們可以滿足環境的需求,而且可以得到可持續發展及成功的經濟。"

        TomHannigan是加利福尼亞水資源部的首席執行官(CEO),他把回用水描述成滿足加州未來水需求的"最閃亮的明星"。

        可持續的水源管理政策的發展

        澳大利亞的用水改革計劃是一個水源可持續發展管理政策的例子。對河水水質降低的問題的憂慮導致采用可以實現澳大利亞水資源的可持續發展的新的公共政策措施。聯邦采取的措施包括政府的財政支持用于減少水中營養物質的排放,如建造墨累河-達里河流域的一套新灌溉系統和滿足各州引進環境處理流程的需求。州政府還引進了水改革措施。最新引進的是新南威爾士州的用水改革一攬子計劃。此計劃包括:

        在每一水域設置健康河流委員會來管理水質和水量目標。

        在每一水域制定相應的體現水質目標、河流水量及用水戶與環境之間對水的分享的水管理計劃。

        在市區制定體現水資源保護和回用措施的水發展綜合計劃。

        合并現有的水資源立法以形成新的NSW水管理條例2000。主要目的“實現新南威爾士的水資源的保護、保存和生態可持續發展”。條例包括:

        為了環境需求儲存水資源

        根據水源的重要程度和保護價值確認水源保護區,對河流和含水層進行分類管理。

        第6篇:城市污水管理條例范文

        功能的重要體現,市政污水管網工程的施工管理,是保證污水管

        網工程質量,保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逐步完善的前提條件。本文

        對市政污水管網的施工管理進行了具體的分析研究。

        關健詞:市政工程、污水管網、施工管理

        1引言: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生活質量的提高,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環境保護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城市基礎設施的完善與否是城市功能的重要體現,也是城市發展和環境改善的需要。市政污水管網工程作為城市基礎設施的一部分,對人們的生活影響巨大,污水管網的高效、平穩使用是人們正常生活的保障,也是環境保護的重要手段。所以市政污水管網工程的施工質量和施工管理工作,對推動城市的發展十分重要。

        2市政污水管網工程的特點和管理現狀

        2.1市政污水管網工程的特點:(一)市政的污水管網系統一般都設置在城市道路的兩側,比較靠近道路兩側的建筑物,過往的人員較多,對工程的安全要求較高;(二)地面的其它設施及障礙物較多,地下的各種管線也錯綜復雜,所以要求積極地和其它單位及部門的協調,協調的工作量也相對較大;(三)是污水和自流排水,所對要求污水管網的標高要達到要求,而且污水管網的溝槽較深,安全隱患也比較多;(四)污水中的各種有害物質及有害氣體含量較高,為避免其對環境和地下水造成污染,要求管網要具有高度的嚴密性;(五)一般的污水管網工程都需要對原有的道路進行開挖,這了保證回填質量,對工程中回填土的要求也較高。

        2.2市政污水管網工程施工管理存在的問題:市政污水管網是城市的重要基礎設施,是進行污水收集和集中處理的關鍵工程,有效的污水管網設施是保護水資源,改善環境的必要手段。在市政污水管網的施工中,實行合理而科學的管理機制,是保證工程質量和工程各方面工作平穩進行的關鍵。但是在現行的污水管網工程施工管理,中還存在一定的問題:(一)在污水管網的施工中,由于管理的不到位,導致污水管網工程,不能完全按照設計要求進行施工,從而造成后期使用的缺陷;(二)污水管網工程施工管理力度的不夠,導致在施工中出現施工技術和施工工藝不達標的質量問題,比如:在進行管網施工時對重點工藝的管理不嚴,存在該分流的不分流,該截流的不截流等亂接亂排現象;(三)安全管理的不倒位,施工現場沒有設置安全警示牌,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不到位,施工是不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裝置等;(四)缺乏相應的管理體制和管理條例,或者管理機制不夠健全,工程施工中沒有完善質量責任機制,出現問題不能及時的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這些管理上的漏洞導致污水管網工程往往達不到預期的效果,從而影響了市政建設工程的發展。

        3市政污水管網工程施工管理的具體措施

        3.1加強施工關鍵環節的管理:市政污水管網工程從現場的交樁開始,會經過多道施工環節和工序。對每個環節的質量都要進行嚴格控制和管理,從而保證整個管網工程的質量,下面就幾個重點環節的質量管理進行說明:(一)現場交樁的環節:現場交樁是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交付標高點和中心點的位置和數據環節,交樁工作是污水管網工程的重要環節,交樁時必須先由規劃部門測定并確認,要對現場的交樁點進行嚴格的復測,要求其閉合差保證在規定誤差范圍之內;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護好現場的交樁點。(二)現場的踏勘管理:要對污水管網的沿線進行詳細的實地查看,確定地面物體和阻礙物以及地下管線的具體情況,為施工方案擬定積累全面的資料。現場踏勘要注意對地表的地形進行復測,并繪制出地形圖;對影響管網工程施工的阻礙物要進行測量和清點,并報送相關部門備案,積極的做好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三)溝槽放線:進行溝槽放線工作就是要按照圖紙,和現場的交樁點將管網中心線、溝槽底寬和溝槽的上口寬等,用白灰標出。進行放線工作時要注意按照交樁點放出中心線,并嚴格依據施工規范進行;將放好的中心線、溝槽底寬線,以及溝槽開挖線及時的報送監管單位進行驗收,保證無誤后才可開挖。(四)溝槽開挖:開挖是污水管網工程最主要的一個環節,開挖的質量將直接影響溝槽的驗收工作和安全工作。施工時要嚴格按照邊線進行,機械在開挖時要保留150--200mm厚的土層,由人工清理,以防對原土體產生擾動。開挖時各項指標要準確無誤;開挖進行時必須做好沿線的安全防護工作,防止對過往人員造成傷害。(五)管道安裝:管道采用雙壁波紡管,施工時要求:自下游向上游安裝,承口要與水流方向一致;按設計圖紙的要求放置膠圈。承口處要涂劑,采用緊管器或導鏈將相鄰兩管對接在一起;在安裝時要隨時調整,保持管道的順直、管中與中心線的統一。除了在以上的環節進行嚴格控制以外,還要在墊導施工、護管砂、混凝土管肩施工、閉水試驗、溝槽回填以及工程驗收時,嚴格把質量關,以確保污水管網工程施工整個過程的質量符合標準。

        3.2加強污水管網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污水管網工程的施工特點屬于溝深、線長,其中的安全隱患較多,不如不加以注意很容易造成人員的傷亡和其它的安全事故。所以在施工中加強安全管理尤為重要,安全管理是否到位將直接影響工程的平穩進行和投資效益。在進行污水管網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時,應該注意以下幾點:(一)最為重要的是做好管網沿線的圍護工作,沿線必須設置安全警示標志。(二)要按照規范進行施坡作業,如果不具備放坡條件則必須支護;(三)槽加的堆土不易過高,沿溝槽的兩側要預留大于0.8m的人行過道;(四)上下溝槽要設施具有一定長度和強度的梯子,并加強邊坡的監測工作,如果發現裂縫等安全隱患,要及時將人員撤離,排除隱患后方可繼續施工;(五)加強對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配備齊全工人的防護裝置,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識,在雨天等惡劣天氣更要加強安全管理,防止坍塌等事故的發生。

        第7篇:城市污水管理條例范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城市排水戶是指直接或間接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產業污(廢)水、生活污水的單位、個體經營者和居民住宅小區(以下簡稱排水戶)

        第三條市建設局作為市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

        委托經濟開發區社會事業局、經濟開發區規劃建設局、各鎮建設主管部門作為本轄區的城市排水管理機構,負責主管轄區內城市排水許可日常管理。

        為加強城區排水統一管理,打破行政區域界限,城區(特指運河西部分)納入城北、城南兩污水廠的污水收集范圍內的區域統一委托市市政建設管理處作為城市排水管理機構進行城市排水許可日常管理。

        第四條為積極推進城市排水許可工作,排水許可證作為環保驗收和項目竣工驗收備案的必備條件。

        城管、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細則。

        第五條城市排水管理機構行使具體管理職能為:

        (一)負責制定管理區域內的排水工作年度計劃;

        (二)受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管理轄區內的排水許可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監督;

        (三)參與對城市排水設施工程設計方案、施工圖紙的會審和竣工驗收監管,接受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的核查考核;

        (四)建立健全本區域范圍內排水檔案資料,并報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五)對排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水量和水質進行監測;

        (六)參與城市排水事故的調查,并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事故調查分析報告;

        (七)負責對污水廠(或管網公司)養護管理工作進行考核評比,接受排水主管部門監督。

        (八)執行城市排水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六條為便于對排水戶的日常管理,根據排水戶的排水水質情況不同,把排水戶分成以下五類。

        第一類是排放生活污水的機關事業單位、居民住宅小區、學校、商場、浴室等排水戶;

        第二類是排放含油餐飲污水的賓館、酒店和各類飲食店等排水戶;

        第三類是排放污水濃度較高、含雜物較多的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糞便處理場和農貿市場等排水戶;

        第四類是排放含有沉淀物的從事機動車清洗、建設工程施工排水的排水戶;

        第五類是排放醫用污水的各類醫療機構和排放產業廢水的廠礦企業等排水戶。

        第七條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涉及排水的排水設施必須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同時施工建設、同時投入運行使用。排水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水設計、施工的技術規范,并作為土建附屬工程納入土建工程報建手續。

        經驗收合格,排水設施工程竣工。方可交付使用;對于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主體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條排水設施實行工程質量保修制度。排水設施的保修期為兩年。由有關責任單位負責保修。

        第九條排水戶內部排水設施必須按雨、污分流要求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必須符合相應的國家和地方規范。

        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到達區域,應當將污水排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不得任意排放;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尚未到達的區域,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規范的要求,自建雨污分流排水設施的基礎上,所排放的污水須經處理后達到國家規定的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并按照規定排入指定區域。待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到達該區域時再按要求將污水接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第十條已建的排水設施未實行雨、污分流的應當進行雨、污分流改造,并按要求接入城市排水設施。

        第一類排水戶中已建住宅小區的排水設施,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排水規劃要求,有計劃地對尚未進行雨、污分流的或尚未接入城市污水管網進行改造。

        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達到區域的其他排水戶必須根據城市排水的規范要求,自行進行內部雨、污分流改造,并按要求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設施。

        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尚未到達區域的排水戶,該地區進行污水管網建設和改造的同時,應當配合做好內部雨、污分流改造,按要求接入城市排水設施。

        第十一條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按照不同的類別設置污水處理設施。

        第一類排水戶在內部雨、污分流后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設施,其中內部設有餐飲的學校、商場等排水戶的污水處理設施,必須按照第二類排水戶的要求設置,設有集中式公廁的必須按照第三類排水戶的要求設置。

        第二類排水戶必須配置隔油池、格柵井、殘渣過濾池等預處理設施,隔油池的大小應與污水排放量相匹配,其污水原則上不得排入城市集中住宅小區內部污水管道(有規劃設計要求的除外)

        第三類排水戶必須按規定配置格柵井、沉淀池或化糞池等預處理設施,其污水原則上不得排入城市集中住宅小區內部污水管道(有規劃設計要求的除外)

        第四類排水戶必須按規定設置沉淀池,沉淀池的大小應與污水排放量相匹配。

        第五類排水戶必須根據排水量的大小和水質情況采用相應的污水處理工藝,并在排放口安裝水質、水量在線檢測儀。其中醫療機構必須做到醫用(實驗、門診、住院部)污水與一般生活污水(食堂、醫務人員宿舍)雨水分流,醫用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網前必須通過預處理,其中傳染病醫院(含帶傳染病房綜合醫院)和擁有500床位以上的綜合醫院必須采用二級處理,其它醫療機構采用一級強化處理。

        第十二條因工程施工或其他原因臨時圈占城市污水管道及附屬設施的必須與污水廠(或管網公司)簽訂排水設施保護協議,并確保污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正常運行。臨時圈占工程解除后,圈占單位應恢復污水管道及附屬設施的原狀。

        第十三條排水設施的養護按照“誰擁有、誰管理、誰受益、誰負責”原則,由排水設施的產權人負責管理。

        城市污水主管網管理鼓勵采取管廠一體化管理模式。城區的范圍對于并入城北污水處理廠的管網收集系統,由城北廠統一養護管理;并入城南污水處理廠管網收集系統的由城南廠統一養護管理。

        其它區域的主管網養護由各轄區內的城市排水管理機構委托確定。城市排水管理機構每季度對所在轄區的主管網養護進行考核。

        企事業單位內部排水設施由單位自行養護管理,居民區內部排水設施由業主委托物業管理企業負責養護管理,對于暫無物業管理的居住區內部排水設施養護管理暫由主管網養護單位負責,待明確管養單位后,再移交管養單位負責。

        第十四條排水設施養護責任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進行養護作業。

        第一類排水戶內部管道應當定期疏通、清淤,管道、窨井內積泥不超標,窨井蓋丟失、損失要及時補缺、更換;

        第二類排水戶應該落實油污清撈責任人,做好每周不少于一次的清撈,防止油污大量堆積,確保管網暢通,并做好臺帳,保存連續六個月的清撈記錄資料。

        第三類、第四類排水戶應該負責定期清理各類污水處理設施,防止城市排水設施的淤塞,確保排水設施正常進行。經處理產生的污泥、垃圾應落實消納場所,妥善處理,不準亂堆亂放,禁止將污泥投入城市排水設施。

        第五類排水戶要確保污水處理裝置的正常運行,加強對水質、水量在線檢測儀的日常維護保養,確保正常運行,嚴禁擅自關停或長期閑置污水處理設施。如遇突發事件,必須暫停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及時通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并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理方案。

        第十五條排水戶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排水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書。對符合許可條件的予以核發城市排水許可證書;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本細則實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戶。符合條件后,予以核發城市排水許可證書。

        第十六條辦理排水許可應遞交的材料

        (一)新、擴、改建項目工地申請臨時排水許可:

        1城市臨時排水許可申請表;一式兩份)

        2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3場地施工期間臨時排水平面布置及系統圖(應標明排水方向、水處理設施規格及位置)

        4建設項目總平面施工圖

        5建設項目室外管線綜合施工圖

        6環境評價報告(僅限于產業類如賓館、餐飲、工業、醫療等項目)

        (二)申請城市排水許可證需要遞交的資料:

        1城市排水許可申請表;一式兩份)

        2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3建設項目總平面圖竣工圖

        4建設項目室外雨水、污水管網竣工圖

        5建設項目各單體底層(出戶管)標準層排水平面竣工圖

        6建設項目污水處理工藝流程圖及平面布置竣工圖

        7有關設計說明(總說明、概況、給排水章節)資料、附件

        8環保部門與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排水專項驗收證明;

        9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應當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pHCODcr或TOC進行檢測的線檢測裝置的有關材料;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應當提供具備檢測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檢測制度的材料;

        10按規定應提交的其它有關材料;

        第十七條符合以下條件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核發城市排水許可證書: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市排水規劃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CJ3082等有關標準和規定。

        (三)已按規定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

        (四)已在排放口設置專用檢測井;

        (五)已通過環保部門和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專項驗收;

        (六)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pHCODcr或TOC進行檢測的線檢測裝置;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具備對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進行檢測的能力和相應的水量、水質檢測制度;

        (七)對各類施工作業臨時排水中有沉淀物。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標準。

        (八)按規定應提交的其它有關材料。

        第十八條對于新建、改建、擴建的項目,如果內部排水設施未按雨污分流及本細則第十條要求實施的一律不予核發排水許可證。

        第十九條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內。排水者必須提前十五天向城市排水管理機構辦理排水變更登記手續:

        (一)日排水量增加20%以上;

        (二)排水方向、方式。

        (三)主要污染物種類變化或濃度增高、排水水質發生變化。

        第二十條排水許可證審批不收費用。排水戶應根據不同情況辦理《排水許可證》

        第四類排水戶中的建設工程施工排水,其排水前應及時辦理《臨時排水許可證(施工)

        其他排水戶在其排水設施投入使用前應及時辦理《排水許可證》

        排水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期滿后需要繼續排水的排水戶應當提前三個月提出換證申請。

        臨時排水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兩年。排水戶應當在有效期限內治理達到污水接納標準,逾期仍達不到污水接納標準的禁止排水。

        需要延長《臨時排水許可證》期限的應當提前一個月提出換證申請。

        第二十一條建有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水戶,應當保證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并于每季度末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和排水水質化驗資料報送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因特殊情況不能正常運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并在規定期限內恢復正常運行。其中醫療機構必須自辦證后的每半年提供一次由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出具的醫院污水質量檢測報告”

        第二十二條排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水接納標準,城市排水管理機構委托專業排水監測站根據排水戶的不同類別對排水戶進行檢測。

        第二十三條排水戶自建排水設施與公共排水設施銜接前應設置專用檢測井,檢測井位置應便于城市排水管理機構日常監測。

        第二十四條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按規定交納污水處理費。

        使用自備水源的有水表計量的其水量按水資源管理部門抄表數計算,無表計量的按水泵銘牌流量和工作時間計算水量。對逾期未繳納的由市排水管理機構按相關規定收取滯納金。

        第8篇:城市污水管理條例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管理,統一處罰標準,規范執法行為,保障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在臨沭縣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復》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臨沭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工作中,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按照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產生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因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給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按《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予以賠償,事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管理

        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污物、亂倒污水的,處以10元以下罰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電線桿、汽車站點等設施及樹木上亂貼、亂畫、亂寫、亂刻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的,處以100元以下罰款;

        (三)在臨街建筑物陽臺和窗外,堆放、擺設或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處以20元以下罰款;

        (四)不按規定的時間傾倒垃圾、糞便的,個人每次罰款5元至20元,單位每次罰款50元至200元。不按規定的地點傾倒垃圾的,處以每立方米50元罰款,污物不足1立方米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

        (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處以10元至500元罰款;

        (六)貨運車輛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按污染道路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元罰款;

        (七)攤點的經營者不能保持周圍環境整潔衛生的,處以20元以下罰款;

        (八)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制品廠等單位對產生的含有病毒、病菌和放射性物質的廢棄物不按規定進行專門處理的,處以1000元至2000元罰款;

        (九)在公共場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內焚燒樹葉和垃圾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

        第六條臨街工地不設置圍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出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依據《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七)項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0元至1000元罰款。

        第七條未經批準擅自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依據《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責令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并按每只禽20元、每頭畜50元處以罰款。

        第八條未經有關部門許可,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依據《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以罰款:

        (一)未經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堆放物料、亂搭亂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按占地面積處以每日每平方米5元至10元罰款;

        (二)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依據《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依法組織,并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章城市規劃管理

        第十六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包括新建、擴建、改建等),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土建工程造價的3%至10%的罰款。

        第十七條經批準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依據《山東省城市臨時建設、臨時用地規劃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必須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責令限期拆除;仍不拆除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批準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所建工程設施。

        第十八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經批準擅自設置建筑小品的,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責令限期拆除。

        第十九條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損壞或者拆除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傳統建筑物、構筑物、街區,占用或者破壞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道路、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的,依據《山東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活動,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章城市綠化管理

        第二十條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依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一條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依據《山東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并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未經批準,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依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責令限期遷出或者拆除,可以并處罰款。

        對不服從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設點申請批準文件,并可以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山東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責令停止侵害,可以并處罰款:

        (一)損壞樹木花草的,處以賠償費1至3倍的罰款;

        (二)擅自修剪樹木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樹木死亡的,處以樹木賠償費3至5倍的罰款;

        (三)擅自砍伐樹木的,處以樹木賠償費3至5倍的罰款;

        (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死亡的,處以每株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損壞綠化設施的,處以賠償費1至3倍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依據建設部《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擅自侵占游樂園綠地的,依據建設部《游樂園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責令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在風景名勝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山東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可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

        (一)開山、采石、建墳的;

        (二)損壞文物古跡的;

        (三)砍伐、損毀古樹名木或者擅自砍伐樹木的;

        (四)捕獵野生動物和采集珍貴野生植物或者破壞野生動植物棲息、生長環境的;

        (五)在主要景點設置商業廣告的;

        (六)在非指定地點傾倒垃圾、污物的;

        (七)在禁火區內吸煙、生火、燒香點燭、燃放煙火爆竹的。

        第二十七條在風景名勝區內未領取風景名勝區建設選址審批書或者建設設計方案未經審查同意擅自建設的,依據《山東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可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屬不準建設的項目,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可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未經批準在風景名勝區刻字立碑、設立雕塑的,依據《山東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并可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未經批準在風景名勝區從事商業、食宿、廣告、娛樂、專線運輸等經營活動的,依據《山東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市政公用事業管理

        第三十條在城市道路設計、施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責令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已經取得設計、施工資格證書,情節嚴重的,提請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施工資格證書:

        (一)未取得設計、施工資格或者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任務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設計、施工技術規范設計、施工的;

        (三)未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圖紙的。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或者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時清理現場并恢復城市道路原狀的;

        (二)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為集貿市場和停車場及擺攤設點的;

        (三)未對設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及城市道路附屬設施出現的破損、移位或者丟失及時修復、正位或補缺的;

        (四)在集中供熱區域內擅自建設分散供熱設施的;

        (五)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的;

        (六)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熱管道及設施安全距離范圍內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七)擅自建設城市雕塑的。

        第三十二條在城市道路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一)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

        (二)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的;

        (三)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的;

        (四)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的;

        (五)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六)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的;

        (七)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八)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

        第三十三條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方面,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建設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設施附近堆放雜物、挖坑取土、興建建筑物及有礙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正常維護和安全運行活動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燈桿上架設通訊線(纜)或者安置其他設施的;

        (四)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五)私自接用路燈電源的;

        (六)偷盜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七)不聽勸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第三十四條擅自占用或者毀壞市政公用設施、環衛設施、園林綠地的,依據《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依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工程造價2%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未辦理有關手續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他設施排放污水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質的,依據《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責令停止排放,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未獲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城市公用事業生產經營的,依據《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擅自拆除、遷移或者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有關設施和防訊設施的,依據《山東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未經批準,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的,依據《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用戶可處以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戶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一)盜用燃氣、損壞燃氣設施的;

        (二)用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的;

        (三)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的;

        (四)傾倒燃氣鋼瓶殘液的;

        (五)在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使用瓶裝燃氣的。

        第四十一條在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可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

        (二)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的;

        (三)未經批準開挖溝渠、挖坑取土的;

        (四)未經批準打樁或者頂進作業的;

        (五)未經批準動用明火作業的。

        第四十二條未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從事燃氣器具安裝維修活動的,依據《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環境保護管理

        第四十三條在城市建成區內建設施工,違反下列規定的,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逾期仍未達到環境保護規定的,可以責令停工整頓:

        (一)施工工地周邊應當設置高度1.8米以上的圍檔,不得高空拋撒建筑垃圾。對土堆、散料應當采取遮蓋或者灑水措施;

        (二)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日產日清,裝卸車不得凌空拋撒,車輛不得沾帶泥土駛出施工工地;

        (三)混凝土澆注量超出規定的建設項目施工工地,應當使用預攪拌混凝土。采用現場攪拌的,必須采取防止揚塵污染措施;

        (四)拆遷造成揚塵的,應當隨拆隨灑水;

        (五)在道路上施工應當實行封閉式作業。施工棄土、廢料必須及時清運。堆放施工棄土、散料的,應當采取灑水或者遮蓋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第四十四條在城區內進行建筑施工作業產生的噪聲或者其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標準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依據《山東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責令改正,限期治理,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在城區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山東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

        (一)非經批準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給予警告,造成嚴重污染后果的,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過其他高噪聲的方式招攬顧客,擅自使用車載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環境污染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進行家庭娛樂、身體鍛煉以及飼養動物產生噪聲干擾他人正常休息生活,或者在午間和夜間從事產生噪聲污染的裝飾裝修、貨物裝卸等活動,或者在夜間和午間高聲喊叫,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未采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未采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根據不同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在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區、交通干線附近以及城市市區內露天焚燒秸桿、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在城市市區內從事露天燒烤食品的,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第四十條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5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對向城區河道、水面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工商行政管理

        第五十三條對在城市道路、公園、廣場、蒼源河兩岸(城區內)等公共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商販,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九條、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可以查封扣押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并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對擅自改變指定的經營場所,隨意在城市道路、公園、廣場、蒼源河兩岸(城區內)等公共場所設點經營,不服從監督管理的,依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給予警告,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公安交通管理

        第五十五條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城市道路上不按規定地點停放,或者在禁止泊車的人行道上停放,影響車輛和行人通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的規定,予以警告并責令立即駛離;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拒絕立即駛離的,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指定的地點。

        第五十六條機動車違反規定,在禁止通行的人行道上行駛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關于臨時停車的規定,有下列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處以警告或者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指定的地點:

        (一)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臨時停車的;

        (二)交叉路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臨時停車的;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臨時停車的。

        第五十八條非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在城市區內不按規定地點停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處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五十九條故意毀損、移動、涂改城市道路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夠刑事處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在城市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其他植物或者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害安全視距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責令行為人排除妨礙,拒不執行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強制排除妨礙。

        第六十一條依法行使有關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第九章城區河道管理

        第六十二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四十五條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一)在城區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桿植物,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對個人處以50元至2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1萬元罰款;

        (二)在堤防、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窯、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對個人處以50元至3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1萬元罰款;

        (三)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工程安全標準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對個人處以50元至3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1萬元罰款;

        (四)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城區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鉆探、挖筑魚塘的,對個人處以50元至3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1萬元罰款;

        (五)未經批準在城區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以及開采地下資源或者進行考古發掘的,對個人處以50元至2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1萬元罰款;

        (六)違反規定,圍墾城區河流的,對個人處以50元至3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1萬元罰款;

        (七)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至5倍的罰款;

        (八)損毀堤防、護岸、閘壩、水工程建筑物,損毀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的,對個人處以100元至3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1萬元罰款;

        (九)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的,對個人處以100元至3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1萬元罰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給予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沒收漁具,并處以罰款:

        (一)在城區河道范圍內炸魚、毒魚的,處以50元至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至5000元罰款;

        (二)未經批準使用電力捕魚的,處以200元至1000元罰款;

        (三)使用禁用的漁具或使用不合格網具進行捕撈的,處以50元至1000元罰款;

        (四)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非機動漁船處50元至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至5000元罰款,機動漁船處以1000元至5000元罰款。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本暫行規定所規定的事項,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五條臨沭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count:2.0"align=left>第四十九條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區、交通干線附近以及城市市區內露天焚燒秸桿、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在城市市區內從事露天燒烤食品的,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第四十條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5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對向城區河道、水面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工商行政管理

        第五十三條對在城市道路、公園、廣場、蒼源河兩岸(城區內)等公共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商販,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九條、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可以查封扣押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并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對擅自改變指定的經營場所,隨意在城市道路、公園、廣場、蒼源河兩岸(城區內)等公共場所設點經營,不服從監督管理的,依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給予警告,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公安交通管理

        第五十五條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城市道路上不按規定地點停放,或者在禁止泊車的人行道上停放,影響車輛和行人通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的規定,予以警告并責令立即駛離;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拒絕立即駛離的,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指定的地點。

        第五十六條機動車違反規定,在禁止通行的人行道上行駛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關于臨時停車的規定,有下列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處以警告或者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指定的地點:

        (一)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臨時停車的;

        (二)交叉路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臨時停車的;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臨時停車的。

        第五十八條非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在城市區內不按規定地點停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處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五十九條故意毀損、移動、涂改城市道路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夠刑事處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在城市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其他植物或者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害安全視距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責令行為人排除妨礙,拒不執行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強制排除妨礙。

        第六十一條依法行使有關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第九章城區河道管理

        第六十二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四十五條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一)在城區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桿植物,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對個人處以50元至2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1萬元罰款;

        (二)在堤防、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窯、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對個人處以50元至3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1萬元罰款;

        (三)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工程安全標準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對個人處以50元至3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1萬元罰款;

        (四)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城區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鉆探、挖筑魚塘的,對個人處以50元至3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1萬元罰款;

        (五)未經批準在城區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以及開采地下資源或者進行考古發掘的,對個人處以50元至2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1萬元罰款;

        (六)違反規定,圍墾城區河流的,對個人處以50元至3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1萬元罰款;

        (七)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至5倍的罰款;

        (八)損毀堤防、護岸、閘壩、水工程建筑物,損毀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的,對個人處以100元至3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1萬元罰款;

        (九)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的,對個人處以100元至3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1萬元罰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給予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沒收漁具,并處以罰款:

        (一)在城區河道范圍內炸魚、毒魚的,處以50元至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至5000元罰款;

        (二)未經批準使用電力捕魚的,處以200元至1000元罰款;

        第9篇:城市污水管理條例范文

        隨著高層建筑迅猛發展,由于其高度大,工程規模大,使得其與一般建筑有很大的不同,如給水與消防給水的壓力分區、加壓方式和系統形式,排水體制、通氣方式,中水回用等方面都有其特點。本文結合具體工程實例,就高層建筑給水排水工程設計進行探討。

        1 工程應用

        某住宅小區內共有18棟樓,其中18層的高層商住樓有5棟、10層的商住樓有5棟、其余8棟均為10層的住宅樓。18層的高層商住樓建筑高度達到65m,而且設有二層地下室,底層局部為商業服務網點用房、物管用房,主要用作停車庫。

        2 高層建筑給水設計要點

        1)高層建筑給水系統豎向分區。當建筑高度達某一高度時,給水系統需作豎向分區。合理的確定給水系統的豎向分區,是進行高層建筑給水系統設計的前提。分區壓力值選定過高,仍會造成低層處配水點壓力大、流量多、噪聲大、用水器材損壞等后果。分區壓力值選定過小,又會使分區數量增多,勢必增加給水設備、管道的工程造價及維修管理工作等。因此,高層建筑給水系統豎向分區應根據使用要求、管材質量、衛生器具配件所能承受的工作壓力,結合建筑層數合理劃分。當市政管網壓力具有一定資用水頭,其壓力能滿足高層建筑下面幾層,如地下室、裙房及附屬建筑用水需要,為節省能源和基建投資與運行管理費用,在對給水系統進行分區時,根據市政管網壓力.建筑的下幾層可采用市政給水管網直接供水;

        2)高層建筑給水方式。在高層建筑豎向分區確定后,就要對給水方式進行選擇。高層建筑給水方式有:高位水箱給水方式、氣壓罐給水方式和無水箱給水方式。給水方式選擇應以經濟合理、技術先近、供水安全可靠為原則;

        3)最高日用水量考慮。對于綜合性建筑,如建筑的上部為住宅、下層為商店的商住樓,辦公、會場和宴會廳等組合在一起的大會堂,旅館、商店和營業餐廳等在一起的大型賓館等,應分別按不同建筑的用水量定額計算各自的最高日生活用水量,然后將同時用水量疊加,取最大一組用水量為整個建筑的最高日用水量。

        本小區總的設計用水量為:最高日用水量200m3/d;最大小時用水量20m3/d。根據甲方市政給水壓力(約0.30Pa),本子項住宅部分給水系統豎向分為3個區。低區為地下室~4層,中區為5層~16層,高區為17層~28層,中、高區分別由兩套變頻恒壓給水裝置供水,其中5層~10層、17層~22層設干管減壓閥減壓供水。一層商鋪由市政管網直接供水,并設專用商業總水表。生活水箱、變頻恒壓給水裝置均設于地下室生活泵房內,二次加壓供水采用紫外線消毒裝置進行消毒、殺菌。

        另外,考慮到消防需要,本小區室內消火栓系統采用區域性的臨時高壓制消防體系,集中設置消防加壓系統。結合本工程定性為純住宅,室內消火栓消防用水量為20L/s,室外消火栓消防用水量為15L/s,火災延續時間為2小時。室內消火栓系統豎向分為2個區:地下室~5層為低區,6層~34層為高區,高、低區共用一套消火栓泵,低區經減壓閥減壓后供水。室內消火栓管網布置成環狀,消防水泵有兩條出水管與高區環網相連,室外設二組水泵接合器與高區環網相連。室內消防水池(有效400m3)、消防水池設有消防取水口。消防水池設置在地下一層,保證消防車的取水口高度不大于6m。屋頂消防水箱設于C單元屋頂,有效容積18m3,箱底標高84.60m,不能滿足小區最不利消火栓栓口靜壓0.07MPa,在地下室泵房設置增壓穩壓設施。在室外給水環網上設室外消火栓。

        3 高層建筑排水設計要點

        鑒于高層建筑排水管道的設計基本參數、計算公式、計算方法與一般多層建筑的設計計算基本相同,其計算結果應能確定出排水管網各管段的管徑、橫向管道的坡度,從及各控制點的標高。

        1)高層建筑的排水定額與多層建筑的排水定額相同,其中其定額有兩個,―個是以每人每日為標準,另一個是以衛生器具為標難。每人每日的污水量和時變化系數與氣候、建筑物內衛生設備完善程度等有關。因建筑內部給水量散失較少,所以生活排水定額和時變化系數與生活給水量計算方法相同,計算結果主要用來設計污水泵、化糞池等;

        2)設計秒流量。高層建筑內排水管道的設計流量是確定各段管徑的依據。因此,排水設汁流量的確定應符合建筑內部排水規律。高層建筑內排水流量與衛生器具的排水特點和同時排水的衛生器具數量有關,具有歷時短、瞬時流量大、兩次排水時間間隔長的特點。建筑內每晝夜、每小時的排水量都是不均勻的。與給水相同,為保證最不利時刻的最大排水量能迅速、安全排放,排水設計流量應為建筑內部的最大排水瞬時流量,稱為設計秒流量;

        3)排水橫管的水力計算。對于橫管和連接多個衛生器具的橫支管,應逐段計算各管段的排水設計秒流量,通過水力計算各管段的排水設計秒流量,通過水力計算來確定各管段的管徑和坡度。與―般多層建筑相同,橫管按明渠均勻流公式計算;

        4)排水立管計算。高層建筑排水立管的最大排水能力也與一般多層建筑相同,其決定于污水立管管徑和系統的通氣狀況。

        本工程污水系統采用雨、污水分流的排水體制,的最高日污水排水量為180m3/d。住宅污水有組織排放,衛生間污水設專用通氣管,底層污水單獨排出。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根據《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條例》,本小區在二環內,城市污水處理設施覆蓋的范圍內,故生活污水在室外集中后就近排入市政污水管網。

        暴雨強度公式采用成都地區暴雨強度公式。屋面雨水排水的設計重現期取50年,室外雨水設計重現期取2年。經計算,小區總雨水量為293.90L/s。住宅屋面雨水采用外排水方式,陽臺雨水管單獨設置,并間接排放。地下車庫、自行車庫、設備房、消防電梯基坑廢水排至集水坑,用潛水泵提升至室外雨水井或雨水溝。

        4 結論

        鑒于給排水設計的重要性,結合筆者從事給排水設計實踐,提出設計人員在民用建筑給排水設計中應重點關注的設計要點以及總結了筆者在給排水設計中所遇到的一些問題,為同類工程給排水設計所借鑒。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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