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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土地出讓管理辦法范文

        土地出讓管理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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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出讓管理辦法

        第1篇:土地出讓管理辦法范文

        第二條  本省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的規劃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的規劃管理工作。

        市(地)、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規劃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劃,按規定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詳細規劃和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劃的實施步驟,提出規劃條件及附圖,經批準出讓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人民政府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作為制定該地塊出讓方案的規劃要求依據。

        第七條  規劃條件應當包括地塊面積,土地使用性質,容積率,建筑密度和高度,停車泊位,主要出入口,綠地比例,須配套的城市公共設施、工程設施、建筑界線以及其他要求。

        附圖應當詳細標明地塊區位和現狀,地塊座標、標高,道路紅線、座標、標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線以及地塊周圍地區環境與基礎設施條件。

        第八條  規劃條件及附圖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經原審查機關同意。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出讓的每幅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報批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制定、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時,必須嚴格遵守城市規劃。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必須附具規劃條件及附圖。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定后,受讓方應當持合同到審查規劃條件及附圖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受讓方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權屬證明手續。

        第十二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受讓方必須遵守原出讓合同中規劃條件及附圖的規定,并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必須按規定報經批準和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規劃批準手續。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受讓方必須按照規劃條件及附圖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開發建設。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受讓方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范圍內,自愿多為公眾提供公共使用空間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允許,并在符合城市規劃的條件下,適當提高其容積率。

        經批準提高容積率的,受讓方應當到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開發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城市規劃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規劃條件及附圖未經審查同意的,其規劃條件及附圖無效。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變更規劃條件及附圖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未附具規劃條件及附圖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發放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土地使用權權屬證明的,土地權屬證明無效,占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對受讓方和土地審批機關的有關責任人員,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受讓方未按規劃條件及附圖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開發建設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處以土建工程造價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的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罰沒處罰時,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票據。罰沒收入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2篇:土地出讓管理辦法范文

        執行中發現的問題

        劃轉不到位。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是依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4]49號)規定,從市、縣政府土地純收益中劃轉的;土地出讓收益30%劃入省級國庫專賬。70%劃入市、縣同級國庫專賬。由于地方保護主義作怪,該項基金不能及時全額劃入專賬,影響了各級農業土地開發的進行。如何妥善處理城市改造和農業土地開發的矛盾,是市、縣級政府面臨的一個考題。

        不能及時用于農業土地開發。該項基金的使用存在薄弱環節,基層部門缺乏具體使用管理辦法,使得該項資金使用緩慢,劃入國庫的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為使該項資金及時足額劃入專賬,必須加快該項資金的支出進度,規范收繳行為。

        針對問題提出對策

        督導檢查。依據財綜[2004]49號文件規定,對農業土地開發資金的計提劃繳、預算管理、支出范圍和資金使用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要求市、縣財政和國土資源部門每季末將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計提劃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報省財政廳和省國土資源廳,以便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河北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為把政策措施落實到位,組織開展了對市、縣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的收繳和使用管理工作的專項督導檢查。依據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繳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縣先行自查,寫出自查報告,填報“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情況匯總表”分別上報省國土廳財務處、省財政廳經濟建設處。

        針對檢查中出現的問題,河北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提出了整改措施,要求市、縣嚴格收繳程序,建立考核制度;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土地出讓項目名稱、出讓合同號、土地出讓面積、征收標準及應繳額真實、準確、及時上報。財政部門負責實際繳庫、應繳未繳及使用情況的真實準確。對真實、準確、及時劃轉及上報的單位給于表彰、獎勵;對劃轉不到位的單位限期糾正,進行公報批評及罰款。

        明確土地開發范圍。土地整理和復墾是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規劃,有組織地對農村地區田、水、路、林及村莊進行綜合整治,對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挖損、塌陷、壓占及污染破壞的土地和洪災滑坡崩塌、泥石流等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進行復墾。

        宜農未利用地的開發是指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對灘涂、鹽堿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農土地進行開發利用。

        基本農田建設是采取相應措施對基本農田進行改造、改良和保護,促進基本農田綜合生產能力提高和持續利用,包括經國務院、省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的建設;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建設;對中低產田的改造;蔬菜生產基地建設;國務院、省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的建設等。

        嚴格支出管理。按照項目管理的要求,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扶持的項目立項程序有以下三步:1.項目申請單位按有關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或項目指南的規定向所在市、縣(市)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報標準文本、項目申報書及必要的附件,并按規定提供本單位的組織形式、財務狀況、自籌資金以及項目實施管理和項目績效分析等有關情況。2.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或委托專門的項目評審機構按照項目指南的規定對項目申請單位提交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報標準文本進行評審,依據專家或項目評審機構出具的項目評審報告,對擬本級立項或上報上級立項的項目,實行社會公示制度。3.申報省級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扶持項目,應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和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項目指南的規定,由市縣各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聯合以正式文件上報(另有規定的除外)。省級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組織有關專家或委托項目評審機構對項目進行評審后,提出項目立項和資金分配方案,并下達項目批復或項目實施計劃。資金由省財政廳根據財政管理體制撥付,撥付資金的文件抄送主管部門和項目所在地有關主管部門。

        建立績效考評制度。加強對農業土地開發支出項目事前、事中、事后的監督和管理,提高農業土地開發資金使用效益;建立農業土地開發資金項目績效評價工作信息庫,系統收集項目立項決策、及時掌握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以及項目建設進度和實施結果等;建立和完善自我評價、自我監督與外部評價、外部監督相結合的約束、監管機制。具體評價辦法如下表:

        優先足額劃入專賬。國土資源與財政部門要通過《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情況匯總表》的填報互相制約,各負其責,保證土地出讓金優先足額劃入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專賬。

        第3篇:土地出讓管理辦法范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是指省、市州、縣市從土地出讓金中按規定比例劃出的專帳管理的資金。

        第三條全省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比例按各市州、縣市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的15%確定,其中30%的資金集中到省級使用。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平均純收益是指各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出讓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讓純收益的平均值。具體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確定的等級標準執行。

        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計算公式為: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面積×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征收標準(對應所在征收等別)×15%。

        第五條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納入財政預算,實行專項管理。省、市州、縣市財政部門應分別對農業開發資金實行分帳核算,按規定的標準和用途足額劃繳及使用。使用情況要及時向社會公布。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年使用。

        第六條調整現行政府預算支出科目,在“基金預算收入科目”第85類“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增設850103項“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反映從土地出讓金中劃入的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增設850104項“其他土地出讓金”,反映扣除劃入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專帳后的土地出讓金。在“基金預算支出科目”第85類“土地有償使用支出”增設8503款“農業土地開發支出”,反映從土地出讓金中劃出的農業開發資金安排的農業土地開發支出。

        第七條各市州、縣市按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的15%劃入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專帳,其中30%上繳省級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專帳,70%繳入市州、縣市同級國庫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專帳。其他土地出讓金仍維持現行省、市州四六分成的財政體制。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的農業土地開發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和復墾、宜農未利用地的開發、基本農田建設以及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的土地開發。

        土地整理和復墾是指: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規劃,有組織地對農村地區田、水、路、林及村莊進行綜合整治;對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挖損、塌陷、壓占及污染破壞的土地和洪災滑坡崩塌、泥石流、風沙等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進行復墾。

        宜農來利用地的開發是指: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對灘涂、鹽堿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農土地進行開發利用。

        基本農田建設是指:采取相應措施對基本農田進行改造、改良和保護,促進基本農田綜合生產能力提高和持續利用。具體包括: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的建設;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建設;對中低產田的改造;蔬菜生產基地建設;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的建設等。

        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的土地開發是指:為改善農業生產條件而獨立進行的農田道路、電力通訊、水源、給排水等生產設施的建設。

        第九條各級財政部門是土地出讓金支出的主管部門,負責農業土地開發專項資金的預算審批、下達、資金的撥付和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土資源部門負責項目預算的編報、匯總、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及竣工驗收等項目管理工作。

        第4篇:土地出讓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 房地產市場 土地收儲資金 資產管理 收支預算

        中圖分類號:F127.3(263)

        文獻標識碼:A

        土地出讓收入是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地方政府促進地方經濟協調發展的重要保障。近幾年來,云夢縣財政局根據財政部和湖北省財政廳關于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工作的要求,更新觀念,積極探索,形成了“出讓土地市場運作、出讓收入全征全管、出讓辦證憑票把關”的管理模式。規范了國有土地資產管理,在土地供應上,做到了征地收購“一個口子進水”、土地儲備“一個龍頭放水”;在資金管理上,實現了收入“一個口徑”,支出“一個漏斗”。使云夢縣國有土地出讓管理工作邁上新臺階。

        一、執行政策,推進土地出讓收支管理規范化

        (一)建章建制,從制度上求規范。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100號)和湖北省財政廳等五部門《轉發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審計署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鄂財綜發[2010]3號)文件精神,結合云夢縣實際,先后出臺了《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縣財政局、縣國土資源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土地出讓金征收管理意見的通知》(云政辦發[2007]52號),明確規定了土地出讓收入的征收主體、規范了土地儲備出讓、收入征繳程序、初步建立了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制度;《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云政辦發[2010]27號),進一步明確了土地出讓收入征管程序、征繳行為、基金預算、管理職責等管理規定,促進了土地出讓收支科學化、精細化、規范化管理。

        (二)夯實基礎,從管理上求規范。

        一是明確主體,規范管理程序。為了更好地履行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征收主體職能,明確規定國土部門主要負責征地、收儲、供應,同時將過去由縣國土資源局代征國有土地出讓收入、代開票據、代管資金的代征土地出讓收入的管理模式,改為由財政部門直接征收。具體程序為:縣國土資源局按土地供應方式填寫《云夢縣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征收審核表》,經財政審核無誤后,財政局專人負責資金收繳、入庫與填開專用票據,縣國土資源局憑財政局開出的專用票據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確保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全額征收并及時繳入縣金庫或“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二是組建專班,強化市場整頓。2009年,由云夢縣監察局牽頭,抽調縣國土局、縣財政局、縣房管局部分人員,成立了“云夢縣房地產市場專項整治工作辦公室”,并印發了云房治發【2009】1號及云房整字【2010】1號文件。文件要求對云夢縣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私自變更、劃撥土地、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用地性質進行房地產開發,低于縣城區基準地價進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未繳或少繳土地出讓收入;通過以私人名義改建、聯建、新建的私人住宅及小商品房,未按國家相關政策規定辦理建房所需手續的種種違法違規現象,都要按規定進行依法補繳或全額征繳土地出讓收入及相關所需稅費,并對違法違規者處以罰金。整治專班的成立,規范了云夢縣房地產市場秩序,減少了國有資產的流失,整治收繳土地出讓收入431萬元。同時,云夢縣財政局會同國土局按照土地出讓政策規定,結合行政許可的要求,及時下達土地出讓收入催繳通知書,部分由縣法院按法律程序收繳,共收歷欠土地出讓收入1465萬元。

        三是定期會商,實現信息共享。為了切實保障報表數據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云夢縣財政局加強部門間的定期會商機制,縣國土資源局和人民銀行云夢縣支行積極配合,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湖北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人民銀行武漢分行及時報送統計報表。除了按規定報送報表外,云夢縣財政局在日常工作中,加強基礎數據的統計工作,準確、及時登記宗地臺帳、及時向領導報送宗地次報表及土地出讓收入征收入庫結算表,不斷提高報表質量。

        二、規范操作,推進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精細化

        (一)精細化編制土地出讓收支預算。

        土地出讓收支預算是政府性基金預算的組成部分。云夢縣財政局從2008年起,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則,針對土地出讓收入存在不確定性、不均衡性的特征,在確定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的編制口徑、編制方法、編制時間和編制程序的基礎上,結合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確定的土地供應規模、供應結構、供應時間和控制基準地價等條件,編制了土地出讓基金預算。2010年預計土地出讓收入17330萬元,其中:國有土地總價款13930萬元、補繳的土地價款1400萬元、劃撥土地收入2000萬元;支出計劃為17330萬元,其中: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4366萬元、土地開發支出4193萬元、農業土地開發專項支出100萬元、土地出讓業務支出347萬元、廉租房支出210萬元、其他土地使用權出讓支出989萬元、土地利用規劃修編50萬元、全國土地第二次大調查100萬元、基本農田執法管理及違法處理10萬元、城市建設支出5930萬元、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1020萬元、上解上級支出15萬元。

        (二)規范土地出讓收入征繳行為,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國庫。

        一是實行徹底的“收支兩條線”管理。根據土地出讓招投標確認書、《云夢縣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征收審核表》,縣財政局將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繳入縣金庫或“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2010年,共計出讓土地44宗,出讓面積516.516畝,實現土地出讓收入18472.09萬元,超出基金預算收入6.6%,入庫資金17405萬元。其中:對縣政府儲備土地,主要用于住宅、商業、城區工業企業的土地,以招標、拍賣的方式出讓土地17宗,出讓面積410.946畝,征收土地出讓收入10438.69萬元,入庫資金8756.2997萬元;對鄉鎮工業企業用地和個人私房轉讓,以掛牌、協議的方式出讓土地27宗,出讓面積105.57畝,征收土地出讓收入8033.4萬元,入庫資金4649萬元。對已結清32宗土地,開具土地出讓收入專用票據,并辦理用地手續,對12宗未繳清土地出讓收入的,只開往來收款收據,不辦理用地手續。

        支出按年初基金預算,實行“收支分離”,統一由云夢縣城司代表縣政府進行支出管理。2010年,累計支出12382.2萬元。其中:征地拆遷補償支出2819.1萬元、土地開發支出3913.4萬元、稅金支出600萬元、城市建設支出4817.6萬元、土地業務費支出102.6萬元、全國土地第二次大調查100萬元、上解上級支出39萬

        元,占基金預算支出的72%。對未列入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的各類項目,包括土地征收項目,一律不得通過土地出讓收入安排支出,嚴格按基金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是以票管收,規范征繳行為。每宗土地通過招拍掛方式出讓的,應繳納不低于起拍價80%的出讓保證金。中標后,中標人分批繳納土地出讓總價款的,云夢縣財政局每次只開具往來收款收據,待土地出讓總價款結清后,再一次性開具土地出讓收入專用票據,才能到國土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否則,不得辦證。其目的,一是為了遏制土地使用者長期拖欠土地出讓收入;二是規范了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程序,遏制了分批辦證的行為。

        三是嚴格執行土地招拍掛出讓制度。按照《湖北省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管理辦法》規定,凡應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云夢縣財政局對出讓全過程做到事前參與,做好宗地核算,嚴格控制成本支出等相關工作,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轉變觀念,切實加強對土地出讓市場的監管

        國有土地既是國家的重要資源,也是政府管理的國有資產。加強土地資產管理,嚴格保護耕地,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是地方各級政府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舉措。

        (一)規范出讓程序,強化土地交易行為的監管。

        嚴格按照《云夢縣土地收購儲備管理辦法》(云政發[2007]9號)文件規定,規范云夢縣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逐步形成了由縣土地儲備中心對城區范圍的國有土地依法實行“五統一”管理,即統一規劃、統一收購、統一開發、統一供應、統一管理,高度壟斷城市建設用地一級市場??h國土資源局建立規范的土地交易市場,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公開交易。強化了土地收儲的管理職能,減少了協議出讓土地的局面。

        第5篇:土地出讓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土地儲備土地出讓收入土地儲備資金融資

        目前,國務院、財政部對土地出讓收入實行了嚴格的收支二條線管理,但有些地方政府未按照[2006]100號、財綜[2006]68號文件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決算管理制度,對土地儲備資金的撥款歷年沒有下達明確的預算金額或指標,也沒有明確的土地出讓收入分配政策,土地儲備機構(以下簡稱土儲機構)只能按實際撥入的土地儲備資金確認“財政撥款收入”。有些地方財政部門返還土地出讓收入往往時間滯后,土儲機構通過賬面確認的“財政撥款收入”不能真正展示土儲機構的還款能力,且無法確認未返還部分尚有多少能形成儲備資金,即土地全成本核算在土儲機構,而對應的土地出讓收入作為土儲機構貸款的主要還款來源在財政部門核算,在上繳財政前,卻不屬于土儲機構的土地儲備資金。土儲機構設置土地儲備資金賬套進行核算時,為了向銀行展示其整體的還款能力,主要有以下兩種處理方法:其一是預測財政應返還額度,其二是將“土地出讓收入”全額確認收入。

        一、預測財政應返還額度

        土儲機構在土地使用權轉讓交易成交確認后,按一定方式(如:前期成本+土地出讓收入×1%+土地出讓收入×5%)確認“財政撥款收入”,同時掛列“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借方,待實際收到財政部門撥付的預算資金后,沖減“財政應返還額度”。由于部分地方財政部門未安排上述預算資金,實際返還的金額也遠遠小于土儲機構確認的金額,且往往時間滯后,導致土儲機構虛列“財政撥款收入”。

        上述做法不符合《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財綜[2006]68號) “第四條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政府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地方政府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實行徹底的‘收支兩條線’管理。”及《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辦法(試行)》第4001號科目 財政撥款收入“一、本科目核算當期財政部門撥付的土地儲備資金。……三、財政撥款收入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一)土地儲備機構收到財政部門撥付的土地儲備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采用財政直接支付的方式支付收儲支出時,借記‘收儲項目’、‘待攤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和第1004科目 財政應返還額度“一、本科目核算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土地儲備資金年終應收財政下年度返還的資金額度?!钡囊幎?。

        二、全額確認土地出讓收入

        土儲機構按下列方式進行會計核算:

        A、收到競買保證金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競買保證金

        B、簽訂成交確定書

        借:應收賬款―XX開發商

        貸:主營業務收入

        C、成交后上繳競買保證金入國庫

        借:利潤分配―上繳財政專戶款①

        貸:銀行存款

        D、同時:

        借:其他應付款―競買保證金

        貸:應收賬款―XX開發商

        E、開發商上繳國庫剩余地價款項,將繳款書交收儲中心

        借:利潤分配―上繳財政專戶款②

        貸:應收賬款―XX開發商

        F、收到財政撥款:

        借:銀行存款

        貸:財政撥款收入

        月末:

        G、將收到的地價款視為利潤全額上繳財政:

        借:主營業務收入

        貸:利潤分配―應繳財政專戶款③=①+②

        H、將財政撥款視為上級返回利潤

        借:財政撥款收入

        貸:利潤分配―儲備資金④

        I、結轉交付項目成本

        借:利潤分配―儲備資金⑤

        貸:交付項目支出

        上述辦法的好處為:

        (1)有效地避免了無依據確認“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撥款收入”的問題,使賬面資產水平更真實合理;

        (2)向銀行辦理貸款時,要以“土地出讓收入”作為主要還款來源,因此從土地出讓收入、開發成本全貌反映土地相關收支水平(包括土地出讓收入由財政進行的最終分配,即不返還部分視為利潤上繳),能更好地適應貸款融資的要求。

        但是此種做法仍有不妥之處,主要為:

        (1)仍然與《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相抵觸,《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主要精神就是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分賬核算,實行預決算管理。

        (2)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相關規定,市財政部門負責土地出讓收入的管理,土儲機構為執收單位,因此,土地出讓收入的核算主體應為市財政部門,如土儲機構也將其納入核算范圍,則會存在“會計主體”不明的問題。

        另外,對于應繳未繳的“土地出讓收入”,實質為負債性質,但上述核算方法賬面上反映為“未分配利潤”,無法以負債形式反映。

        三、我們的觀點

        (一)區分土地儲備資金收入、土地出讓金收入,正確核算土地儲備資金的收入

        土儲機構應向市財政部門申請,早日完善“土地出讓收支預算”,明確土地出讓收入的分配政策(建議參考銀發[2003]121號文“對土地儲備機構發放的貸款為抵押貸款,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所收購土地評估價值的70%,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钡囊笾朴喎峙湔撸鋵嵜磕耆〉玫耐恋爻鲎屖杖胫心苡卸嗌兕~度返還土儲機構,即能真正成為土地儲備資金的額度(明確預算額度)。年末按財政部門最終預算確認“財政撥款收入”,年終時如確有應收財政下年度返還的資金額度,按該額度確認“財政應返還額度”余額,如與“財政應返還額度”賬面已計列余額有差異,應將該差異原渠道沖回。

        平時不使用“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在收到財政部門撥付的土地儲備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財政直接支付的方式支付收儲支出時,借記‘收儲項目’、‘待攤支出’等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年底只有當財政部門在預算內安排土地儲備資金尚有余額時,收儲中心才能將其作為土地儲備資金來源,使用“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確認“財政撥款收入”。

        (二)分賬核算

        依據《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土地儲備資金來源于下列渠道:(一)財政部門從已供應儲備土地產生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給土地儲備機構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開發費用等儲備土地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二)財政部門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儲備的資金;(三)土地儲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舉借的銀行貸款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四)經財政部門批準可用于土地儲備的其他資金;(五)上述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钡囊幎ǎ貎r款(土地出讓金)和競買保證金(退回競買人、或抵頂地價款)在上繳財政前,不是土地儲備資金,因此土地市場交易過程中收到的競買保證金、土地出讓金收入的執收、土地出租收益應該與土地儲備資金的收支實行分賬核算。

        土儲機構可在事業經費賬套(或單獨設賬套)核算上述代收代繳款項。在宗地掛牌成交確認時,按成交價全款列賬,即:借記“應收賬款”,貸記“應交財政專戶款”;中標單位上繳財政地價款時,土儲機構依據銀行回單列賬,借記“應交財政專戶款”,貸記“應收賬款”;收竟買保證金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應付款”;成交后保證金抵地價款時,借記“其他應付款”,貸記“應收賬款”,同時,借記“應交財政專戶款”,貸記“銀行存款”。

        (三)報表轉換

        在土地出讓收支預決算管理制度未能健全之前,可以通過轉換會計主體的形式來總體反映土儲項目貸款的還款水平,即土地出讓收入水平。土儲機構作為市政府的一個事業單位,負責土地一級市場的開發、整理和儲備工作,其貸款行為也是政府融資的一部分,其還款來源主要是“土地出讓收入”,鑒于土地出讓收入的管理在財政部門,而土儲項目的成本在土儲機構,利用存量土地融資作為政府融資的一部分,可由二個部門聯合進行。即土儲機構嚴格按《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辦法(試行)》的要求進行核算,專款專用、分帳核算;向銀行貸款時,可由財政部門出具一份關于“土地出讓收入”的收支報表。在此報表中,用于非土地儲備的資金,按照相關性和重要性原則,可統一歸屬于上繳財政項目。

        由于宗地掛牌出讓時,土儲機構與競買人簽訂成交合同,因此“土地出讓收入”收支報表可由土儲機構代編。土儲機構代編“土地出讓收入”收支報表時,可利用核算代收代繳地價款、競買保證金的賬套。

        “應交財政專戶款”貸方年累數為“土地出讓收入”收支報表的收入數,明細項目宗地號與應收賬款開發商一一對應。

        “應交財政專戶款”借方年累數為“土地出讓收入”收支報表的支出數,如果該支出數大于土地儲備資金報表的收入數,表示地方財政部門將實際收到的地價款一部分作土地儲備資金安排預算下達給土儲機構,其他的地價款作其他用途安排預算支出。

        “土地出讓收入”收支報表經財政部門確認(或報備案)后,與土儲機構的土地儲備資金報表進行合并。

        第6篇:土地出讓管理辦法范文

        為充分發揮土地資源在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促進和保障作用,有效配置土地資源,進一步規范土地市場經濟秩序,使有限的土地資產保值、增值,發揮土地最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土地儲備實施辦法》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土地儲備工作通知如下:

        一、土地儲備的范圍及程序

        除《市土地儲備實施辦法》中規定的應納入儲備的土地外,按照“應儲盡儲”的原則,凡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類新增建設用地,重點項目、產業集聚區用地,主次干道兩側一定范圍內的土地,舊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用地,市區行政企事業變現用地等統一納入市政府土地儲備。

        市各類產業集聚區范圍內的土地,全部由市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先期進行規劃儲備,列入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待農用地轉用及征用批準后,由區政府進行補償安置,補償安置到位后,交市土地儲備中心各區分中心統一納入實物儲備。

        二、儲備土地的利用

        政府儲備土地優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按照市政府的統一安排,把儲備土地的利用與城市建設結合起來,通過各種投資渠道和運作模式,使納入政府儲備的土地達到“五通一平”,實現“凈地”出讓,進一步提升土地價值,增加政府的土地出讓收益。

        各區政府通過招商引資等渠道確定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報市土地儲備部門統籌安排供地。

        產業集聚區范圍內的用地除有規定采取協議方式出讓的以外,必須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按照工業集聚區產業規劃及項目入駐要求提出供地建議,征求產業集聚區管理部門意見后,按程序統一組織招拍掛出讓。

        三、土地儲備資金的管理

        土地收購儲備資金管理要嚴格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及《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財政情況,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國土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一)土地儲備資金來源

        1財政部門從國有土地收入中安排的土地儲備啟動資金。

        2由財政部門從繳入地方國庫的國有土地收入的總價款中,劃出2%的資金,專項用于土地收購儲備。

        3土地儲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舉借的銀行貸款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

        4上述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

        (二)土地儲備資金使用范圍

        國土部門根據土地儲備年度計劃及項目預算,向財政部門申請撥付土地儲備項目征地及拆遷補償等各項費用。土地儲備資金專項用于土地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收回土地、儲備土地供應前的前期開發等土地儲備開支以及支付經財政部門批準的其他費用。

        產業聚集區內儲備土地出讓收入全額上繳財政,使用范圍及比例由財政部門根據產業聚集區相關政策確定。

        四、相關要求

        (一)各區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配合土地儲備工作,形成合力,堅持市、區一體,形成聯動機制。市政府為征地主體,儲備土地一律由市政府委托區政府實施征收,費用由土地儲備機構全額支付。新增建設用地的報批,由土地儲備機構組織,有條件的地塊要進行前期開發整理,降低“毛地”出讓比例。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嚴格的集體決策制度,做好招拍掛工作,嚴禁預定用地單位。財政部門要提供資金支付和結算便利。

        (二)土地公開出讓環節優先采用拍賣方式,如有特殊情況采用其他方式出讓的須經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領導小組辦公會研究同意。新增建設用地一律按先收購儲備,再開發整理,最后再招拍掛出讓的工作程序進行。開發商或用地單位不能提前介入,墊付征地款,更不能出現未辦理出讓手續就交地的現象。

        第7篇:土地出讓管理辦法范文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讓和出租,以及對土地開發、農田征用、房產交易、鋪面出租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計劃委員會和市財政局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第四條  本規定的土地收益包括:

            (一)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收取的出讓金;

            (二)本土地開發中心對國有土地進行開發后,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收取的土地綜合開發費;

            (三)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者依法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他人或房產交易產生的增值,政府在增值中依法提取的增值費;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或鋪面出租后,政府依法從租金中提取土地收益金;

            (五)政府依法征用農田而劃撥給用地單位所收取的土地資源拓展費;

            (六)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者無故不按期進行規劃建設,政府依法對其征收的土地資源閑置費。

            第五條  市政府委托市國土、房管局統一收取本市市區范圍(不含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土地收益資金。有關單位或個人應按時到指定地點交納土地收益資金。收費辦法和標準由市國土、房管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六條  外商向政府交納的土地收益資金必須用外匯支付。

            第七條  市國土、房管局在土地使用權出讓中提取5%作為土地出讓業務費。該項費用在市財政局設立專戶,使用辦法另行制定。

            第八條  市國土、房管局應在銀行分別開設廣州市土地收益人民幣和外幣現匯帳戶,實行帳戶專項管理。

            第九條  市國土、房管局將扣除土地出讓業務費后的當月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于下月十日前劃入市財政局土地出讓金人民幣和外幣現匯專戶,由市財政局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上交中央,留成部分主要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建立廣州市土地開發建設基金。

            第十條  市國土、房管局將扣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的當月土地收益于下月十日前劃入市財政局土地收益人民幣和外幣現匯專戶。并按市八成、區二成比例核定有關區應分成的數額抄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在銀行送達收款單的當天,根據市國土、房管局的核定數額將資金劃給有關區政府,其中外匯資金按當天銀行現匯牌價兌成人民幣劃給有關區,外匯額度由市政府安排使用。

            第十一條  各縣(含番禺市,下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扣除土地出讓業務費后由縣財政局按國家規定的比例上交中央,所剩部分納入縣土地收益,縣土地收益按市一成、縣九成分成,市的部分由縣財政局于下月十日前上交市財政局土地收益人民幣和外幣現匯專戶。

            第十二條  市財政局土地收益專戶中的資金為預算外資金,并按以下辦法管理:

            (一)人民幣資金使用分配由市計委根據穗府〔1992〕5號文件規定,按季提出分配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市財政局分配給有關單位。其中屬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由市建委安排使用;屬于農村耕地開發的,由市國土、房管局安排使用;屬于城市土地開發建設,用于建立市土地開發建設基金的,由市土地開發中心安排使用;屬于經濟和社會發展調節資金的,由市計委安排使用;屬于地鐵工程資金的,由市財政局直接劃入市政府在市建行開設的“廣州市地鐵工程資金協調辦公室”專戶。

            (二)外匯資金由市政府統一安排使用。目前主要用于地鐵建設。

            第十三條  市國土、房管局發生每筆土地收入,按月抄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據此與銀行對帳單核對。

            市國土、房管局季末七天內向市財政局報送我市土地收益季度統計報表和有關的財務報表,并由市財政局按季將土地收益情況匯總上報主管市長和市計委。

            第十四條  本規定第十二條中使用各項專用資金的單位應建立季、年財務報表制度,分別送市計委和市財政局。

            第十五條  每年年底由市計委牽頭會同市審計局、市建委、市國土、房管局、市財政局組成土地收益和使用情況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向市政府報告。

            第十六條  各縣的土地收益資金管理辦法除應執行本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外,由縣政府參照本規定制定。

        第8篇:土地出讓管理辦法范文

        為規范全縣鄉鎮建設用地管理,整頓鄉鎮土地市場秩序,杜絕未批先建、少批多占、擅自改變用途等土地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切實維護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拓展用地空間,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省房地產交易市場暫行管理辦法》及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加強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管理和應用的通知》等規定,現就加強我縣鄉鎮建設用地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用地管理,嚴格用地審批

        (一)嚴格審批程序。鄉鎮集鎮進行商業、旅游、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項目建設、工業項目建設、集鎮居民建房以及《劃撥用地目錄》所明確的建設項目,必須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要按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征收審批手續;鄉鎮企業和村民建住宅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要按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建設項目可以使用集體土地,要按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二)規范征地行為。經農用地轉用征收審批的項目用地,需征收為國有土地的,由縣人民政府實行統一征收,具體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牽頭,縣國土資源局組織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簽訂各種形式的用地、征地協議。

        二、用足用活政策,保障用地需求

        (一)正確應用二調成果。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認定是國有建設用地的,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按有關程序辦理供地手續。第二次調查成果認定是集體建設用地的土地,安排在可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項目上,按規定程序直接辦理供地手續;安排在必須使用國有土地的建設項目上,要先完善土地征收手續,再進行供地。

        (二)依法使用臨時用地。工程建設施工臨時用地;地質勘察過程中需要對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情況進行勘測所需使用的土地;重大工程項目、民生工程項目已經立項審批、核準、備案,符合供地條件所需的臨時土地;礦山建設項目中采礦、探礦等所需的土地;未固化的畜牧、養殖設施用地;臨時性的取土、采石、晾曬用地等,都可按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縣國土資源局批準后,發給《臨時土地使用證》。因搶險救災急需用地的,可先行使用,后按規定補辦用地手續。

        (三)規范使用農用地。依照相關政策規定,農村道路用地,旅游項目中的綠化用地和集鎮規劃區內公園、水域等生態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按農用地處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直接用于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由經營者申請,鄉鎮人民政府申報,縣農業局和縣國土資源局審核,縣人民政府批復同意。

        三、規范用地行為,完善用地手續

        (一)鄉鎮集鎮建設使用存量建設土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規定的建設項目,憑縣人民政府劃撥土地批復,辦理劃撥用地手續;商業、旅游、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土地和創業小區的工業項目用地必須以招拍掛方式出讓;居民自建住房等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其他建設用地可以協議出讓方式供地。

        (二)集鎮居民房屋建成后未辦理用地手續,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補辦用地批準手續:一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二是符合集鎮建設規劃;三是在存量建設用地或是批準的新增建設用地上建設;四是按基準地價標準向財政繳清土地出讓價款,其中2007年1月1日后必須向縣財政交清土地出讓金。

        (三)鄉鎮集鎮建設使用新增建設用地,必須按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征收審批后,方可辦理項目供地手續。

        (四)鄉鎮國有土地使用權由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出讓,由縣國土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開出讓方案,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縣土地交易中心組織實施,土地出讓總價款全額繳入縣財政國庫,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多頭供地,其他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處置國有土地使用權。

        (五)縣或鄉鎮企事業單位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權處置的,由縣人民政府進行收購儲備。符合出讓條件的,由縣土地交易中心以招拍掛形式公開出讓,其出讓價款均屬政府土地出讓收入,統一上繳縣財政國庫,返還比例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鄉鎮集鎮劃撥土地轉讓,按基準地價的50%補交土地出讓金;劃撥土地符合政策規定可以改建的,按擬出讓時新的土地使用條件下土地使用權評估價格與原土地使用條件下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的差額,補交土地出讓金;經營性用地提高容積率的,以批準變更時日為土地評估基準日,按該宗地新容積率條件下的評估價格與原容積率條件下的評估價的差額補交土地出讓金。

        四、加強土地執法,嚴格批后監管

        (一)強化批后監管。建設項目用地批準后,縣國土資源局必須將各宗地的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通過網絡上報,經國土部統一配號后方可簽訂正式合同,并將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的電子編號作為土地登記的要件。同時,要對建設用地從審批后到場放線、建設中到場核查、竣工后到場驗收實行全方位監管。對經驗收符合約定條件和規劃指標的,辦理土地登記,發放土地使用證。

        第9篇:土地出讓管理辦法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我縣國有土地收入管理,規范土地收儲財務收支行為,維護土地資產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財政部《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及《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我省土地收入管理的意見》(贛府發[**]13號)、《江西省國有土地儲備機構土地收儲財務管理辦法》(贛財綜[**]7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政府設立的土地儲備機構辦理土地收儲業務的財務收支管理工作。

        第三條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屬政府性基金收入,由縣財政部門負責清算后,納入政府財政基金預算管理。

        第四條土地收儲業務執行收支兩條線政策,按照“收入財政集中、支出財政監管、收益分宗核算,結余上繳國庫”的原則進行管理。

        土地儲備機構管理費用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仍按國家對事業單位的統一規定執行。

        第五條土地儲備機構按要求設置財務管理機構和配備財會人員,土地儲備機構的法人代表對本單位的財務負責。

        第二章土地儲備收入管理

        第六條土地儲備收入是指儲備機構通過收儲、經營、出讓土地獲得的收入。土地儲備收入包括土地出讓收入、土地出租收入、地上建筑殘值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七條土地出讓收入是指土地儲備機構將收儲土地出讓后所獲得的收入。土地收入的確認以土地出讓合同地價款為依據,合同地價款是指收儲土地招標、拍賣、掛牌或協議出讓總價款,扣除按法律法規規定在土地出讓前或出讓過程中應由受讓方繳納的有關稅費后的地價款。

        第八條土地出租收入是指收儲土地在出讓前,土地儲備機構利用其場地或地上建筑物出租所獲得的收入。

        第九條地上建筑殘值收入是指收儲土地的地上地下建筑物的變賣收入。

        第十第土地收入由繳款人全額直接繳入縣財政“土地收入財政清算專戶”。

        土地儲備機構不得設立過渡戶收納土地收入,在收儲或出讓土地過程中收取的押金、定金、保證金一并由繳款人直接繳入“土地收入財政清算專戶”。

        第十一條土地儲備機構獲得土地收入時,由土地儲備機構開出《土地收入繳款通知單》通知繳款人和縣財政部門。

        繳款通知單應載明繳款人、繳款項目、繳款金額、繳款帳號、繳款期限等到主要事項。

        第十二條經縣財政部門確認土地收入進入“土地收入財政清算專戶”后,由縣財政部門開具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權收入專用票據和相關票據。

        第十三條土地儲備機構定期與縣財政部門核對收入帳務,應收未收的款項要及時清收,應退未退的押金、定金、保證金要及時清退。

        第三章土地儲備支出和成本管理

        第十四條土地儲備支出是指土地儲備機構在土地收儲過程中發生的應進入土地收儲成本的全部支出。土地儲備支出包括補償支出、開發支出、稅費支出、利息支出和其它支出。

        第十五條補償性支出是指土地儲備機構依法收購征用土地依法依規支付的各項經濟補償。補償支出包括征地補償費(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收回收購國有土地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

        土地補償費是指依法征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依法依規支付的喪失土地經濟補償。

        安置補償費是指依法征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依法依規支付的用于勞動力的經濟補償。

        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是指依法征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依法依規支付的土地上正處于生長階段農作物的經濟補償和土地上各類地上地下建筑物的經濟補償。

        收回收購國有土地補償費是指依法收回收購國有出讓土地或劃撥土地使用權依法依規應支付給原土地使用權人的經濟補償。

        拆遷補償費是指依法收購城鎮土地依法依規支付的土地上各類地上地下建筑物和構筑物拆遷的經濟補償。

        第十六條開發支出是指土地儲備機構收購征用土地后,用于開發土地的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和公共設施配套支出。

        基礎設施建設支出是指直接用于收儲土地上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通訊、照明等基礎設施的建設支出。政府實施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費用要求分攤的,應按受益原則支付。

        公共設施配套支出是指按城市總體規劃要求,或為增加收儲土地價值,用于建設幼兒園、公共廁所等公共設施配套的支出。

        第十七條稅費支出是指土地儲備機構在收購征用或出讓土地過程中依法依規應繳納的各種稅收及規費。

        稅收主要是指依法應繳納的使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增值稅、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轉移土地的契稅。

        規費主要是指依法依規應繳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菜地和精養魚塘開發基金、防洪保安資金、征地管理費、土地登記費、土地評估費、土地交易費、土地清算費和土地出讓金業務費等。

        土地清算費由土地儲備機構按土地出讓合同價款的5‰提取付給縣財政部門。土地清算費的主要用途是財政部門聘請會計事務所審查宗地預、決算和土地管理票據印刷以及業務培訓等所需費用開支。土地清算費年終結余較大的,縣財政部門應通知土地儲備機構適當降低提取比例。

        第十八條利息支出是指土地儲備機構為收儲土地向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借款而發生的應付已付利息支出。

        第十九條其它支出是指除補償支出、開發支出、稅費支出和利息支出項目以外的支出。

        第二十條土地儲備機構采用權責發生制按宗地進行成本核算。補償支出、開發支出和稅費支出按宗地核算,分別列入各宗地支出成本。利息支出和其它支出按受益宗地進行合理分攤。

        第四章宗地預決算管理

        第二十一條收儲土地的財務收支實行宗地預決算審批制度。預決算由土地儲備機構編制,經縣國土資源局審核同意后,由縣財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宗地財務收支預算是指政府確定收儲某宗土地后,由土地儲備機構按項目規定編制的支出預算和按市場時價確定的收入預算。宗地財務收支預算包括宗地預算報告、收購(征用)土地宗地財務收支預算表(附表一)、收購(征用)土地宗地資金收支計劃表(附表二),并附收購征用土地的有關文件、收購征用土地的可行性報告、意向合同等相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宗地財務收支決算是指收儲土地出讓后,由土地儲備機構按項目實際支出編制的支出決算和按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出讓合同地價款編制的收入決算。宗地財務收支決算應包括宗地財務收支預算執行分析報告、出讓收儲土地宗地財務收支決算表(附表三)、收儲協議、拍賣(招標、掛牌)成交單、土地出讓合同,并附有關資金收支憑證等資料。

        第二十四條土地儲備機構在收購土地前編制宗地財務收支預算。編制宗地財務收支預算按國家、省和當地政府確定的標準執行。沒有具體標準的,應根據當地的實際需要確定。

        (一)補償支出按國家、省和當地政府確定的補償標準測算。

        (二)開發支出按有關政策、標準和實際需要測算。

        (三)稅費支出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標準測算。

        (四)利息支出按國家規定利率測算。

        第二十五條土地儲備機構在辦理土地儲備支出時,應嚴格按照財政部門批準的預算執行。

        在預算執行中,當實際支出數與宗地財務收支預算發生較大變動需要調整預算時,由土地儲備機構提出宗地預算調整意見。調整預算要經縣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和縣財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土地儲備機構在收儲土地出讓合同簽訂后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編制宗地財務收支決算工作。

        第二十七條宗地財務收支預決算的審核工作由縣財政部門負責??h財政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委托有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初審。經縣財政部門審核或復審的宗地財務收支預、決算,由縣財政部門出具書面批復意見。

        縣財政部門在收到土地儲備機構宗地財務收支預算后應在十個工作日內批復,收到決算后應在一個月內批復。

        第五章資金和賬戶管理

        第二十八條土地儲備機構收儲土地的資金來源:

        (一)財政撥款;

        (二)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貸款;

        (三)國有土地儲備發展基金;

        (四)其他資金來源。

        第二十九條土地儲備機構經縣財政部門批準在銀行開設一個“土地收儲資金支出賬戶”和一個“基本帳戶”;縣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一個“土地收入財政清算專戶”。

        第三十條土地儲備機構的土地收儲業務與管理費用實行“一個單位,兩套賬本,兩個帳戶,獨立核算”的管理辦法。

        “土地收儲資金支出賬戶”用于土地儲備機構辦理儲備土地的成本支出,該帳戶除財政撥入國有土地儲備發展基金、土地收儲成本和土地儲備機構借入貸款外,不辦理其它資金入帳。

        “基本賬戶”用于核算縣財政按宗地土地收益分配規定比例清算核撥的土地儲備機構的管理費用。

        第三十一條“土地收入財政清算專戶”由縣財政部門用于辦理土地儲備機構出讓土地的收益清算和保證金等暫存款的清算。

        第六章土地收益和分配

        第三十二條土地收益是指收儲土地出讓的合同地價款扣除收儲土地的成本費用后的差額。

        第三十三條土地收益在宗地決算后由縣財政部門按宗地根據規定分配。

        第三十四條縣財政部門對土地收益進行分配時,填制出讓土地收益分配表(附表四)。土地收益的分配順序是:

        (一)按土地收益總額的20%的比例核撥土地儲備機構的國有土地籌備發展基金。

        (二)按土地收益總額的10%的比例核撥土地籌備機構的管理費用。

        (三)其余部分作為土地出讓金收入上繳國庫。

        縣財政部門將土地出讓收入上劃國庫填制“一般繳款書”時,應按規定分別繳入不同級次的國庫。

        第三十五條國有土地儲備發展基金只能用于土地儲備機構收儲土地,不得挪作它用。

        國有土地儲備發展基金累計提取數額達到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規模時,縣財政不再計提。

        第七章管理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第三十六條土地儲備機構的管理費用是指為了保障土地儲備機構正常運轉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

        管理費用支出包括基本工資、社會保障費、辦公費、印刷費、水電費、差旅費、設備購置費和其它費用等。

        第三十七條土地儲備機構的管理費用由縣財政從土地收益中按規定比例核撥。

        為保障土地儲備機構正常運轉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在儲備機構未出讓或未清算前,可從“土地收入財政清算專戶”中的土地出讓價款中預撥,儲備土地出讓或清算后結算。

        第三十八條土地儲備機構的管理費用也可納入縣國土資源局統籌安排使用,不設立“基本賬戶”,但土地儲備機構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支出不得納入土地收儲成本支出,更不得挪用“土地收儲資金支出賬戶”的資金用于土地儲備機構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

        第三十九條土地儲備機構的管理費用實行預決算制度。土地儲備機構應于年度終了前,根據本年度管理費用執行情況,編制下一年度管理費用預算。年度終了后30日內編制上年度管理費用決算。

        土地儲備機構管理費用預決算,應按照財政部門規定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

        第四十條土地儲備機構的管理費用預決算應報經縣國土資源部門審查,縣財政部門批準。

        管理費用年度預算一經批準,一般不予調整。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時,由土地儲備機構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并說明情況,報經縣國土資源部門同意,由縣財政部門批準。

        第四十一條土地儲備機構應嚴格按照財政部門批準的支出預算執行,不得辦理無預算、超預算支出。當年結余管理費用,按國家規定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八章會計科目和會計核算

        第四十二條土地儲備機構按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要求使用會計科目。考慮到土地儲備機構業務的特殊性,土地儲備機構在核算土地收益業務時,在會計科目的資產類下設103“財政清算專戶資金”和104“土地儲備”會計科目。

        “財政清算專戶資金”用于核算和反映土地儲備機構出讓土地實際上繳“土地收入財政清算專戶”的土地收入和押金、定金、保證金數額。確認財政清算專戶收到土地收入和押金、定金、保證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相關科目。收到財政部門的批復沖減專戶資金時,貸記本科目,借記相關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土地儲備機構尚未清算的土地收入押金、定金、保證金數額。

        “土地儲備”用于核算和反映土地儲備機構收儲的土地資產。土地儲備機構發生土地成本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相關科目。宗地決算將“土地儲備”結轉“事業支出”時,貸記本科目,借記“事業支出”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土地儲備機構已經支付但尚未出讓的土地資產。

        第四十三條土地收儲業務的會計核算應當正確劃分會計期間,按照會計制度的要求和土地收儲實行宗地預決算制度的特殊要求,分期、分宗結算賬目和編制會計報表。

        第四十四條土地儲備機構要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規范會計核算,加強會計監督,完善內部會計管理制度。

        第九章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四十五條土地儲備機構應于每月終了5日內、季度終了10日內和年度終了30日內,向縣財政部門報送月度、季度和年度土地收儲財務報告和管理費用財務報告。

        第四十六條土地收儲財務報告是反映土地收儲財務收支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四十七條財務報表包括土地儲備機構土地收儲資產負債表(附表五)、土地收儲和出讓基本情況表(附表六)、出讓土地基本情況表(附表七)、土地出讓成本支出明細表(附表八)、尚未出讓土地收儲成本支出表(附表九)。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土地儲備資金籌措、支出情況,宗地收儲、出讓情況,土地收益、分配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它事項。

        第四十八條管理費用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管理費用支出明細表(附表十)、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包括管理費用收支執行情況,各項財產物資的變動情況,財務分析情況,對本期及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它財務事項。

        第四十九條年度土地儲備財務收支報告和管理費用財務收支報告經縣財政部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在30日內作出書面批復。

        第十章財務監督

        第五十條土地儲備機構的財務接收縣財政、縣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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