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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范文

        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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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

        第1篇: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范文

        任何一種有生命力的理論的產生,都是基于解決現實中某種問題的需要??住⒚稀④魃敶呵飸饑畞y世,運用自己的學說幫助明君圣主結束各國紛爭、建立有序社會,是他們共同的目標,也是先秦儒家德治思想得以產生和發展的動因和基礎。這樣,便有了先秦儒家德治思想內在邏輯的一個最初的、也是最基本的元素:建立一個符合理想的社會。

        孔子心目中的理想社會是一個類似周朝制度的社會:“周監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從周?!保ā墩撜Z·八佾》)孟子心目中的理想社會是王治:“謹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仁義,頒白者不負戴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饑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保ā睹献印ち夯萃跎稀罚┸髯有哪恐械睦硐肷鐣梢苑Q之為“政教之極”:“臣下百吏至于庶人,莫不修己而后敢安正,誠能而后敢受職。百姓易俗,小人變心,奸怪之屬,莫不反愨。夫是之謂政教之極?!保ā盾髯印ぞ馈罚?/p>

        從上可見,孔、孟、荀對理想社會的具體描述雖各有不同,但有一點是共同的,這就是社會有序,人民安居樂業,教化盛行,人人道德高尚。正是從這個角度,我們也可以把孔、孟、荀追求的理想社會稱之為道德社會。

        那么,這種理想的道德社會如何才能成為現實呢?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內在邏輯由此往下推衍。對于這個問題,孔、孟、荀的共同回答是:實行德治!

        孔子率先提出了他的德治主張:“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共之。”(《論語·為政》)孟子亦在其《孟子》一書的開篇中亮明自己的德治主張:“王,何必曰利,亦有仁義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并在《公孫丑上》中繼續闡發這一主張:“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運之掌上”。荀子把德治進一步發展為禮治:“禮之所以正國也,譬之猶衡之于輕重也,猶繩墨之于曲直也,猶規矩之于方圓也,正錯之而莫之能誣也”。(《荀子·王霸》)以禮治國是荀子的治國之道的一大特色,但在先秦儒學那里,禮是德的外在表現,所以,禮治的實質仍是德治。

        為什么要把德治作為實現理想社會的根本手段呢?從基本的方面說,孔、孟、荀心目中西周時期特別是周公時期成功的德治實踐、農耕社會的經濟特點、血緣宗法的家庭關系等等,都是他們提倡德治的重要原因。而從德治思想的內在邏輯的角度說,孔、孟、荀之所以提倡德治,主要基于這樣兩條理由:一是德治是實現理想的道德社會的捷徑,二是依靠其他手段無法實現他們心目中的理想社會。

        關于第一條理由,孔、孟、荀的論述如出一轍,即只要最高統治者愿意實行德治,并以身作則,德治能收到立竿見影的效果:“子為政,焉用殺?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論語·顏淵》);“君仁,莫不仁;君義,莫不義;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國定矣”(《孟子·高離上》):“君者,儀也,儀正而景正;君者,盤也,盤圓而水圓;君者,孟也,孟方而水方”(《荀子·君道》)。

        關于第二條理由,希望能引起讀者的充分關注,因為在這條理由中,孔、孟、荀提出了一個值得深思的觀點:理想的道德社會只能靠“道之以德,齊之以禮”的道德手段去建立,而不能靠非道德手段如政令、刑罰去建立。需要說明的是,在此提出“道德手段”的概念,是相對于“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等而言的,指的是用一定的道德規范進行教化和約束,并具有非強制的特點。

        首先來看看孔子對這個問題的著名論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保ā墩撜Z·為政》)孟子也接著認為:“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愛之。善政是民財,善教得民心。”(《孟子·盡心上》)“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贍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悅而誠服也。”(《孟子·公孫丑上》)荀子則在《議兵》中對孔、孟的上述觀點作了充分的展開和發揮:“凡人之動也,為賞慶為之,則見害傷焉止矣。故,賞慶、刑罰、勢詐,不足以盡人之力,致人之死……故,厚德音以先之,明禮義以道之,致忠信以愛之,尚賢使能以次之,爵服慶賞以申之,時其事,輕其任,以調齊之,長養子,如保赤子,政令以定,風俗以一。”上述言論充分說明,孔、孟、荀之所以推崇德治,是因為他們認為非道德手段如刑罰、賞慶、勢詐等充其量只能獲取民財、民力,而無法獲取民心,當然也就無法靠它們去建立理想的道德社會了。

        需要說明的是,先秦儒家雖然認為不能依靠刑法等非道德手段去建立理想的道德社會,但并沒有因此否定刑法等在治國時的作用。如孔子就曾說過:“政寬則民慢,慢則糾之以猛;猛則民殘,殘則施之以寬。寬以濟猛,

        猛以濟寬,政是以和。”(《左傳·昭公二十年》)孟子也說過“國家閑暇,及是時,明其政刑”(《孟子·公孫丑上》)的話。因此,后人常以德主刑輔來理解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但德主刑輔只是說明先秦儒家沒有否定法律的作用,并不能因此證明他們重視法律。事實上,先秦儒家對法律是極為輕視的,如荀子就明確認為,在治國手段上,道德為本,法律為末:“故械數者,治之流也,非治之原也……故上好禮義,尚賢使能……賞不用而民勸,罰不用而民服,有司不勞而事治,政令不煩而俗美。”(《荀子·君道》)因此,在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具體實踐中,枉法從德、以德代法是極為普遍的現象。

        既然德治是實現理想的道德社會的根本途徑,那么如何實施德治呢?這便推進到了先秦儒家德治思想內在邏輯的最后一個環節??v觀先秦儒家的德治之道,概括而言便是注重每個人的道德修養,正如《禮記·大學》所說:“自天子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為本。”具體而言可分為兩個方面:一是統治者首先注重自己的道德修養,并以此影響天下;二是實施教化,即把德、禮的具體內容教給老百姓,讓他們自覺遵守。在這個問題上,孟子的論述較具代表性:“設為庠序學校以教之。庠者,養也;校者,較也;序者,射也。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學則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倫也。人倫明于上,小民親于下。有王者起,必來取法,是為王者師也?!保ā睹献印る墓稀罚?/p>

        結合以上論述,可以把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內在邏輯概述如下:道德社會是先秦儒家德治思想追求的理想目標,德治是實現理想的道德社會的根本途徑,具體的德治手段是教化和統治者的表率作用。

        就個體言,修德造成“人禽之別”,就邦國而言,成就“夷夏之別”;或者可以從承擔歷史使命的知識分子“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路徑見出個體成長的縮影,從“有德者有天下”窺見賢君明主的正面結果??傊墙⒁粋€以凸顯德性為特征的理想社會,反映了農耕社會人身依附的原始圓滿的理想圖景。從這個角度來看,很多眾說紛紜的疑難問題可以被廓清。例如,為什么儒家老提“人性”問題,為什么一直爭論不休?盡管孟子主張“人性善”而荀子卻主張“人性惡”有尖銳的沖突,但實際上仍是為了這個“人禽之別”,不過孟子從“先天”稟賦立足荀子從“后天”教育入手罷了。兩者殊途同歸,同歸于“壹是皆以修身為本”。延續到后代依然如此,無論是漢的“天命之謂性”把人性擴展到自然宇宙,還是宋的“存天理滅人欲”收斂到內

        心,都是先秦儒家路向的特定時空下的延伸和變型。從而,“夷夏之別”也就有了普遍的經驗基地和群體筑成的“文明”支撐。這種平行位移——由個體到國家的擴充,二者的平行建構同時完成。孟子的“推己及人”、孔子的“以孝移忠”等便是其功能結構的金科玉律。至于知識分子的使命,入仕參政、講學授徒,便體現為“學成文武藝,貨與帝王家”的人身依附、教化百姓的不二法門。在國君即“天之子”雖由上天授命還得成事在人,尤其是能德澤天下者才能長治久安。如同“天子”的“天”“事”有二重性,“德”也有上下梯級的二重性:“人皆可以為堯舜”,是包括民、君在內的所有人的道德境界的可能性,而君臨天下的理想承擔者即堯舜這樣的帝王則是這種道德境界的現實性的“仁主”。換句話說,有德者不必為王,為王者必有美德。這樣,一座權力的金字塔就在“德”的磚瓦中矗立起來,延續下去,雖改朝換代,其基于農業經濟結構上的德的主導形式未有質的變化。這就是本文的主題敘說,講的是“德治的內在邏輯”是什么。下面要詳細講一下其“合理性”何在即“為什么”的問題。

        從上述論述可以看出,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是一個完整、嚴密的理論體系:它有明確的目標,有實現目標的具體手段,在目標與手段的關系上又有充分的論證。因此,等待的只是明君圣主的采納和具體實施。但是,正是在這個看似嚴整的體系中,我們可以發現它存在的問題,這個問題就在于它關于目標和手段關系的論述上,即先秦儒家認為理想的道德社會只有靠德治來建立,這一觀點是存在理論上的嚴重缺陷的。

        理想的道德社會只有靠德治來建立,這一觀點包含這樣兩層意思:一是沒有德治就建立不了理想的道德社會,二是依靠德治肯定能建立理想的道德社會。因形式邏輯的語言來表述,就是德治是建立理想的道德社會的充分必要條件。

        為了證明上述理解不是對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的誤解,我們有必要對孔子“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的著名論述作詳細剖析。上語中的“政”是指政令,“刑”是指刑罰,亦可泛指為法律;“免而”,指老百姓可以不犯罪,但沒有羞恥心;“有恥且格”,指既有羞恥心,又順從統治,而羞恥心則完全是屬于道德領域的概念。這樣,孔子的話可以理解為:用政令來引導,用刑罰來規范,老百姓可以免于犯罪,但不會有羞恥心;用道德來引導,用禮義來規范,老百姓既有羞恥心,又容易順從統治。

        換言之,在孔子看來,光用政和刑不能培養人們的道德;要培養人們的道德,只有靠“道之以德,齊之以禮”。

        孔子提出上述觀點后,千百年來,很少有人對孔子的這一提法表示過懷疑,相反,對之服膺、發揮者甚眾。如西漢的陸賈在《新語·無為》中說:“夫法令者所以誅惡,非所以勸善?!辟Z誼在《陳政事疏》中說:“以禮義治之者積禮義,以刑罰治之者積刑罰。刑罰積而民怨背,禮義積而民和親?!被笇捲凇尔}鐵論·申韓》中說:“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殺人而不能使人仁。”即使是眾多的現代學者,在涉及孔子的上述論述時,亦是把它看作一種經典式的表述,而很少有人對此作深入的探究。

        那么,孔子的上述觀點是否真的無懈可擊呢?我認為,至少有兩種思想對孔子的這種說法持否定的態度。

        一種是中國的法家理論。先秦時期的法家已明確指出,依靠法律手段也可以培養人們的道德品質。在《商君書·畫策》中就有這樣的論述:“故善治者,刑不善而不賞善,故不刑而民善。不刑而民善,刑重也。刑重者,民不敢犯,故無刑也;而民莫敢為非,是一國皆善也,故不賞善而民善……故善治者,使跖可信,而況伯夷乎?”這說明,在商鞅看來,法治可以把全體國民培養成有道德的人,即所謂“一國皆善”。韓非也有類似的論述:“圣王之立法也,其賞足以勸善,其威足以勝暴,其備足以必完法……善之生如春,惡之死如秋”。(《韓非子·守道》)

        另一種是西方思想界對道德與法律關系的有關論述。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早就認為,法律應該用來保障道德的推行和實施:“法的實際意義卻應該是促進全邦人民都能進于正義和善德的(永久)制度?!保▉喞锸慷嗟?,第138頁)而在這個問題上,最有說服力的還是現代西方法學界關于道德與法律關系的有關論述。西方法學界對這一問題的具體認識雖不盡相同,但至少有一點是共同的,即都認為通過法律手段可以培養人們的道德。如美國現代法哲學家博登海默就曾指出:“那些被視為是社會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義原則,在一切社會中都被賦予了具有強大力量的強制性質。這些道德原則的約束力的增強,是通過將它們轉化為法律規則而實現的?!保ú┑呛D?,第361頁)另外,美國著名法學家富勒將道德區分為“義務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兩個部分:義務的道德是對人類固有秩序的社會生活的基本要求,愿望的道德則是人們對至善的追求;而其中義務的道德可直接轉化為法律,由法律來保障它的實施。(參見崔永東)

        其實,法律手段可以培養人們的道德素質,這一觀點不僅在理論上是成立的,而且也為古今中外的歷史實踐所證明。既然法律可以培養人們的道德素質,那么,孔子認為“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的觀點就是極為片面的。而作為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內在邏輯的一個極為關鍵的環節出現如此致命的缺陷,其后果是不堪設想的。大家知道,在西方文明中,并沒有德治的傳統,把德治作為最根本的治國方略,是中華文明特別是儒家所獨有的,而儒家之所以把德治作為根本的治國之道,與它認為只有依靠道德手段才能培養人的道德素質這一觀點是密不可分的。這樣,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對于中華民族的功過是非似乎都可以以此為基礎來加以評判。

        二、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歷史價值

        此處關于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歷史價值的論述,是基于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內在邏輯的缺陷這樣一個角度的,或再進一步說,此處只是從其內在邏輯的缺陷的角度,來看它對中華文明的三個方面的負面影響:一是對中國法治精神的影響,二是對中華民族競爭力的影響,三是對中國封建社會政治制度的影響。

        1.中華民族的傳統法治精神集中體現在法家思想中,如《商君書·賞刑》中說:“所謂壹刑者,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彪m然比起嚴格意義上的現代法治精神來,法家思想的缺陷是極為明顯的,因為它把君主作為制定法令并可以不受法令約束的人,而從邏輯上來說,只要有一個人可以超越于法律之外,那么所有人都有可能不受法律的制約。但是,法家的法治精神無論如何比儒家的“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禮記·曲禮》)要徹底和進步。然而,自從秦王朝滅亡后,法家的法治精神便退居幕后,代之而起的是以德治為核心的儒家法律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的一個最突出的特點就是道德法律化。道德法律化的實質,就是在法律領域,把儒家的道德規范看作高于一切的標準,法律條文只是儒家道德的外在表現,當法律與道德發生沖突時,以道德作為最后裁定的標準。

        道德法律化的過程始于西漢,但其萌芽在先秦儒學中即已存在。如據《論語·子路》:“葉公語孔子曰:‘吾黨

        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鬃釉唬骸狳h之直者異于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备鶕F代法律精神,兒子證明自己的父親偷羊,這一行為并沒有錯,而孔子則根據儒家“親親”的道德原則,認為子不為父隱瞞是錯誤的。

        道德法律化在西漢時的一個重要表現便是“《春秋》決獄”,即按照《春秋》的經義來判決案件。董仲舒對“《春秋》決獄”有這樣的解釋:“《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惡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論輕?!保ā洞呵锓甭丁ぞA》)“本其事而原其志”,這是“《春秋》決獄”的一個基本原則,亦被稱為“原心定罪”,即根據犯罪者的主觀動機來確定其是否犯罪或罪責的大小。對于“原心定罪”的流弊,學者們有這樣的評述:“過分強調動機意圖,致使法律有時會依附經義而存在,法律的公平、公正功能流于空泛,對法律的解釋也易于陷入主觀主義的怪圈?!保ㄐ焓篮缰骶帲?24頁)

        “《春秋》決獄”的做法雖然流弊很多,但因為它符合儒家的德治精神,所以得到封建統治者的大力推行,并逐漸以固定的法律條文的形式確定下來。至唐代,基于“《春秋》決獄”的“援禮入律”工程宣告完成。此后,“一準于禮”成為中國封建社會法律思想的根本原則。對于這一過程的實質,陳寅恪有精辟論述:“遺傳至晉以后,法律與禮經并稱,儒家周官之學說悉入法典。夫政治社會一切公私行為,莫不與法典相關,而法典實為儒家學說具體之實現。故兩千年來華夏民族所受儒家學說之影響,最深最巨者,實在制度法律公私生活之方面?!保ǖ?11頁)

        從現代觀點來看,儒家道德法律化的做法無疑是極為荒唐的,它既嚴重影響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嚴肅性,又因為其法律條文的過分嚴苛和所定標準的不切實際而使道德規范本身流于空疏,無法得到切實遵行。那么,儒家的道德法律化為什么會造成如此嚴重的后果呢?我認為,除了其內在邏輯中重德輕法的原因,亦與其對道德認識的籠統和模糊有極大的關系。

        眾所周知,先秦儒家道德論的一個最顯著的特點,就是明于君子小人之分,并以君子人格作為人們道德修養的目標。儒家的道德原則確立后,因其標準過高、不切實際而遭到當時不少學者特別是法家學者的抨擊,如韓非子就曾明確指出:“仲尼,天下圣人也,修行明道以游海內,海內說其仁、美其義而為服役者七十人。蓋貴仁者寡,能義者難也。故以天下之大,而為服役者七十人,而仁義者一人。”(《韓非子·五蠹》)而儒家的道德法律化,恰恰是把大量一般人無法做到的道德準則轉化為法律條文,這樣產生的流弊之多就不難理解了。

        其實,道德法律化并不是儒家特有的做法,如上所述,西方社會也存在把道德法律化的做法。但西方的道德法律化無疑比儒家要高明。它們先是把道德分為義務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兩個部分,義務的道德是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的基本要求和規范,愿望的道德則是那些提升人的生存層次和生命境界、代表社會的理想、并不要求人人都必須遵行的道德。西方法學家認為,義務的道德可以轉化為法律,愿望的道德則不應轉化為法律。這樣做,既保證了社會基本的道德水準,又不會因為不切實際的過高道德要求而造成社會的虛偽。而儒家則對道德不作這樣的區分,它把一切超越性的道德規定為人人必須做到的,這樣,最終只能造成社會道德準則的混亂和虛偽成風。

        2.如果說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內在邏輯的缺陷導致了中國人道德狀況的混亂和法治精神的缺失,嚴重影響了中華民族的進步,那么,這一缺陷造成中華民族競爭力的缺失,則是其更為嚴重的后果。

        先秦儒家德治理論的實質是把道德置于高于一切的地位,它既是人們追求的最終目標,又是評價一個社會好壞的根本標準。而最容易對道德的崇高地位提出挑戰的莫過于對物質財富的追求和享受。因為物質財富總是有限的,對物質財富的追求,既容易導致競爭,又容易影響人們專門致力于道德修養,所以先秦儒家雖然也承認老百姓的物質欲望,希望老百姓能富起來,但是希望老百姓嚴于義利之辨,要求老百姓見利思義甚至舍利取義,則是其更為根本的觀點。因此,當一些國家的統治者致力于提高本國的軍事經濟實力時,就會遭到他們的強烈譴責。如孟子就曾說過:“故善戰者服上刑,連諸侯者次之,辟草萊、任土地者次之”。(《孟子·離婁上》)戰國時期是各國實力大比拼的時代,而在這樣的時代,孟子居然說要對那些擅長打仗、善于開墾土地的人用刑罰嚴懲。這種觀點,即便不說它荒唐,至少也是十分迂腐的。而孔子也有類似的觀點:“丘也聞有國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蓋均無貧,和無寡,安無傾。夫如是,故遠人不服,則修文德以來之?!保ā墩撜Z·季氏》)“不患寡而患不

        均”,典型地反映了先秦儒家重道德輕財富的觀點,它對中國封建社會產生了長期而深刻的影響,在此略舉兩例。

        一是北宋神宗年間的王安石變法。王安石希望通過變法使國富民強,造成對遼和西夏明顯的軍事、經濟優勢,但是他的變法主張卻遭到朝中一些著名大臣如司馬光、蘇軾等人的激烈反對。反對的理由除了認為祖宗之法不可變,一個很重要的理由,便是認為王安石變法追逐物質利益,會毀壞世道人心。在這一點上,蘇軾的觀點最有代表性:“國家之所以存亡者,在道德之深淺,不在乎強與弱……道德誠深,風俗誠厚,且貧且弱,不害于存而長;道德誠淺,風俗誠薄,且強且富,不救于短而亡?!保ㄌK軾)蘇軾的這個觀點,頗有點“寧要社會主義的草,不要資本主義的苗”的味道,其荒唐是不言而喻的。但追其思想源頭,不過是孔子“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翻版。而王安石變法的失敗與隨后北宋的滅亡,與儒家的這種迂腐思想有極大的關系。

        二是晚清的。光緒年間,由于西方列強在中華大地上肆虐,中國已逐漸變成一個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面對危局,一些有識之士如李鴻章、張之洞等主張學習西方的先進技術,修鐵路、設電報局,讓中國盡快富強起來。然而,這一做法卻在一些朝中大臣的激烈反對下舉步維艱。那些守舊的大臣認為,西方的先進技術不過是奇技巧,無益于人的道德修養和社會風氣的淳樸,因此要求最高統治者對此加以禁絕。在一片反對聲浪中,中國的一直未能形成大的氣候。

        類似的事件在中國封建社會的歷史上不知上演了多少次、多少年。在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影響下,重德輕法、重德輕利、重道輕器、重本(農)輕末(商)成為傳統中國人根深蒂固的價值觀念,這樣,中國科技發展的動力從何而來?中華民族的競爭力又從何而來?

        3.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嚴重地影響了中國封建社會政治制度的進步。衡量一種政治制度的好壞,有兩個重要的標準:一是是否有效的權力制約機制,以保證政治運作的合理性;二是能否最大限度地調動各級官吏及民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注重的是后者,它認為德治的好處在于既能得民力,又能得民心。而對于前者,即如何制約君力的問題,先秦儒家很少涉及。當統治者不愿實施德治甚至荒無道時,孔子的主張是“天下有道則見,無道則隱”(《論語·泰伯》)。孟子也采取了與孔子相似的方式:“君有過則諫,反覆之而不聽,則去。”(孟子·萬章下)至于如何從制度上來保證德治的實施,如何防止無道昏君的肆虐,先秦儒家并沒有提出什么有效的措施。

        事實上,先秦儒家在這個問題上也不可能提出什么具體的措施。因為根據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內在邏輯,道德素質只能靠道德手段來培養,理想的道德社會也只有靠道德的途徑才能實現。而道德的一個很重要的特點,就是不確定性:一個人的道德素質的高下,無法作出定量的把握;一個人對某一事件的處理是否符合道德,往往會有不同的爭論;一個人在此時有道德,很難保證他在彼時也肯定有

        道德。因此,要把這包含諸多不確定因素的道德變成一種在實際政治運作過程中制度化的、可用來操作的東西,確實是存在很大難度的。先秦儒家曾試圖根據一個人道德素質的高低把人分為圣人、君子、士、小人等不同的層次,并根據這一層次來確定人的社會地位和職務,但這種游戲規則的幼稚和拙劣是顯而易見的。

        由于在如何保障德治的有效實施的制度建設上的闕如,使得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更多地帶有一種充滿隨意性的、甚至是聽天由命的成分。而在這個問題上,先秦法家無疑比儒家要高明得多,韓非子早就看出先秦儒家靠圣明君主來實行德治的主張是靠不住的:“且夫以身為苦而后化民者,堯、舜之所難也……將治天下,釋庸主之所易,道堯、舜之所難,未可與為政也。”(《韓非子·難一》)但是法家同樣走上了矯枉過正的道路,在看到法治在治國之道中的價值的同時,忽視了道德在治國中的不可或缺的作用,從而使中國封建社會的法治

        走上了慘刻、少恩的道路,大大影響了它在中國傳統治國之道中的地位。

        因此,我認為,要建立理想的道德社會,當然缺少不了道德教化,這是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價值所在。但是光靠道德教化是不夠的,把道德教化放在治國之道的首位也是失之偏頗的。所以,至少就中國封建社會而言,理想的治國之道不應是德主刑輔,而應是法主德輔。

        由于對道德的重視,由于片面地認為人的道德品質只能靠道德手段來培養,使先秦儒家走上了過分重視道德而輕視社會生活中的其它方面如法律、科技、商業等的德治之路,尤其是因為這種德治思想被漢及以后的封建統治者奉為正統的治國之道,因此,我們把中華文化中存在的諸多弊端歸咎于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理所當然的,雖然在先秦儒家的原典和作為統治思想的儒學和統治者具體實行的德治思想這三者之間往往存在巨大的差別。當然,我們把中華文化中的許多優秀品質如以和為貴、豁達寬容、重視禮義等歸功于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也是順理成章的,但這不是本文所要論述的重點。

        【參考文獻】

        1博登海默,1987年:《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華夏出版社。

        2陳寅恪,1992年:《陳寅恪史學論文選集》,上海古籍出版社。

        3崔永東,2000年:《儒家道德法思想及其現代價值》,載《中國人民大學學報》第1期。

        4蘇軾,1997年:《上海宗皇帝書》,見《坡全集》(下),黃山書社。

        5徐世虹主編,1999年:《中國法制通史》第2卷,法律出版社。

        第2篇: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范文

        【關鍵詞】先秦諸子;哲學;探究

        一、先秦哲學的產生和發展

        學者梁啟超認為:“先秦之學,即稱極盛,則其派別自千條萬緒,非易定論?!雹傧惹卣軐W的發展大體可分為中國哲學的萌芽、諸子前哲學和諸子哲學3個階段:

        哲學的萌芽是同原始宗教相聯系的,主要表現為相信靈魂不死和崇拜自然物的自發觀念。在殷商奴隸社會就出現了上帝神權觀念,周朝時期出現了天命主宰一切,以及出現了“敬德保民”、“以德配天”的思想。以《易經》和《洪范》為代表的早期陰陽、五行觀念尚未完全擺脫宗教神學的束縛,表現了科學思維的萌芽同宗教、神話幻想的一種聯系。

        諸子前哲學是發生在西周末至春秋時期,奴隸主階級的統治出現了危機,天命神權也發生了動搖。在《詩經》中出現了疑天、責天的思想。出現了原始的陰陽、五行觀念,對自然界的變化作了某些唯物主義的解釋,表現出無神論的傾向,同時發展了樸素辯證法的思想。用陰陽學說基本的理論框架去闡釋《周易》,正是沿著孔子解《易》的發軔而構建了“新儒學”的“天人合一”的哲學體系。梁啟超先生曾評論說:“陰陽五行說,為二千年來,迷信之大本營。直至今日,在社會上猶有莫大勢力?!雹陉庩栁逍凶鳛橹艽摹霸跽軐W”,被諸子解構后落實在古代文化哲學的系統之中,成為人們對待世界的一種有著重要影響的世界觀和方法論,以及結構理論與思維模式。

        諸子哲學大致形成于春秋末年,那時候孔子創立儒家學派,儒家學派獨領,也使得中國哲學進入諸子百家之學的開端。春秋戰國時期(公元前770年―前256年)社會處于大的變革當中,先后出現儒、墨、道、法、名、陰陽、雜、農、小說家等十二個重要學派,圍繞著天人之際和古今之變以及名實、禮法等問題展開了激烈的哲學論辯,學派之間既互相斗爭又互相吸取,每個學派內部也不斷分化和發展,使這個時期的思想斗爭呈現出錯綜復雜的情況,從而促進了哲學的繁榮。

        二、先秦哲學的諸子哲學思想

        先秦哲學是中國哲學的發端,是形成學派和建立哲學體系的重要歷史時期,在這個社會大變革,諸侯爭霸,群雄割據,戰爭頻繁連年不絕的年代出現了時代的新生力量。百家之學說應運而生“九流”、“十家”異說紛呈,學術思想在當時的年代里別有一番韻味。主要派別有:

        ⑴儒家:儒家創始人孔子早期孜孜求索于西周的禮樂文化和道德精神,來建構他的以“禮”“仁”為核心的、具有實用理性精神的倫理型哲學體系。儒家思想提倡以“禮”、“樂”來約束人的行為,陶冶人的性情。主張以禮義治國,恢復西周時期的德治。而社會各階層人士應恪守本分,以達致“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和諧局面,這種觀點更加契合了哲學思想上的意識能動性作用,使人們能夠樹立“仁”“禮”意識,從而恪守古代的人倫制度。儒家思想還對對鬼神之說抱著“存而不論”的態度,主張“敬鬼神而遠之”,但卻十分重視祭祀祖先。把原始陰陽說中粗淺的陰陽對立統一的觀念升華為宇宙的普遍規律,形成了中國人獨特的對待與解釋世界的對立統一辯證觀及理論致思的結構模式與思維方式,從而使儒學完成了宇宙自然(天―)與社會人事(人)比類合一的系統和完備的哲學體系。

        ⑵道家:道是老子政治哲學的核心概念?!独献印芬婚_篇便說:“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無名,天地之始,有名,萬物之母?!?③道家的理論的鼻祖是老子,老子的《道德經》流傳了上下五千言,書中的形上學義、人生智慧義,提出一種有物混成且獨立自存之自然宇宙起源論,同時也提出了世界存在與運行原理是“反者道之動”的本體論思想。老子的思想是復雜的,他還提出了一個以“道”為核心的系統完整的宇宙觀,既有唯物主義的意向,又有唯心主義的內容。在老子看來,道先于物質世界而存在,并且獨立于物質世界?!坝形锘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獨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睆拿枋鰜砜矗牡琅c黑格爾所說的“絕對精神”十分相像,既先于物質世界而存在,又是物質世界的本原。他的部分觀點還透露出樸素辯證法的觀點,他認為事物之間存在著對立統一的關系。事物之間,無此則無彼,無彼則無此。

        ⑶墨家:墨家的創始人是墨子,尚賢尚同是墨家的基本政治綱領。墨家以強力非命論反對占統治地位的儒學“天命論”墨子的強力非命的思想, 從人與自然關系上看, 其實質是唯物主義的自然觀,否定了天的超自然的神性, 強調了宇宙萬物起源和變化的自然本體性。他提出的“實先名后”及其“三表法”的思想,首先肯定了認識對象的客觀實在性, 將認識的外部世界看作是獨立存在的。然后在《墨經》中又將客觀實在的外部世界概括為“物”, 這在先秦來說是對認識論的一大理論貢獻。

        ⑷法家:法家是在先秦諸子中對法律最為重視的一派,主張“以法治國”,法家非常重視法律,反對儒家的“禮”,反對貴族壟斷經濟和政治利益的世襲特權,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勞與才干授予官職。嚴格落實法律制度。這樣的作用就是“定分止爭”“興功懼暴”。法家的一系列措施和嚴厲的酷刑。是封建時代為了加強統治而采用的一種實用的取實用主義哲學觀,形成了自己的唯物主義體系。

        ⑸兵家:兵法的關鍵是如何從宏觀上把握戰爭。兵家作戰從政治、軍事、天時、地利等客觀的具體情況去考慮戰爭的勝負,而不是靠天命迷信,或從主觀的臆測出發,戰爭的勝敗除了客觀條件的對比外,還決定于主觀指揮的正確與否。而且還要從戰爭與其它事物的普遍聯系中來觀察戰爭、分析戰爭。有時還得從事物的正反兩個方面看問題,看到事物相互矛盾的兩重性。這一連串的作戰方法都體現出與哲學的息息相關。除上述派別外,先秦諸子百家之學還有陰陽家、農家、縱橫家、雜家、小說家等學派。他們的哲學意義也同樣不容小覷。

        綜上所述, 當前的諸子哲學研究不僅要有新的視角,轉換傳統探究中孤立性和片面性的缺欠,而且要把握住諸子思想的實質內涵與哲學意義。不僅有助于我們準確把握先秦諸子哲學發生發展的脈絡。而且有助于現代中國在哲學上的借鑒。

        【參考文獻】

        [1]梁啟超.論中國學術思想變遷之大勢[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23.

        第3篇: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范文

        1、概念不一樣:

        德治,要求統治者集團以身作則,注意修身和勤政,充分發揮道德感化作用;重視對民眾的道德教化,“為政以德”,德主刑輔。

        法治指一種治國的方略、社會調控方式,法治是與人治相對立的一種治國方略。法治強調以法治國、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

        2、歷史背景不一樣:

        德治是中國古代的治國理論,是儒家學說倡導的一種道德規范,被封建統治者長期奉為正統思想。儒家學說是由春秋時期魯國人孔子創立,最初指的是司儀,后來逐步發展為以尊卑等級的仁為核心的思想體系。

        第4篇: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范文

         

        關鍵詞:儒學 法律思想 司法實踐

        一、儒學對中國傳統法律的影響

        (一)對法律指導思想的影響

        先秦時儒家的法律思想基本繼承和發展了西周以來“禮制”和周公的“明德慎罰”思想,提出了一系列維護禮治,重視人治的法律觀點。最為重要的是孔子提出了“仁”的觀點,基于此呼吁“為政在人”“德主刑輔”的觀點。隨著歷史的發展,儒學發生了很大變化,但其“德主刑輔”的法律指導思想一直保留著,從漢朝“大德小刑”到唐朝“德刑并用,以德為主”再到明清“明刑弼教”,中國的法律精神自然和諧,以人為本是沒有變化的,這也是其區別于西方法律思想的鮮明特征。

        (二)對法律制定的影響

        1.在刑法上

        中國傳統法律步入封建社會尤其是在儒家思想占統治地位后,根據德主刑輔的原則,刑法原則基本上秉承了“恤刑慎殺”的指導思想。表現最為明顯的就是廢除肉刑,這是儒家人治對法律的具體影響。此外,刑名的減少,封建制五刑的確立和不斷完善,以及加役流,死刑復審的創立無不閃耀著當政者以民為本的儒學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對古代刑法的另一個重要影響是其家庭本位的觀點對使古代法律倫理化??鬃訌摹坝H親”的家庭主義原則出發,提出了“父子相隱”,這不僅是引禮入法的表現,也深深影響了后世的刑法適用與訴訟。從以后的封建法典中,我們可以看到一系列帶有明顯親情原則的刑法規定,如“親親相隱”“存留養親”“寬縱復仇”。此外,這種法律思想還體現在男尊女卑對法律適用的影響以及愛護老幼的人本色彩。

        2.在民事法律中

        中國古代的民事法律一向不發達,這與儒家主張的息訟有很大關系,但儒學還是深刻的作用著傳統民法的發展。孟子是儒家學派中對法律與經濟關系把握最好的。他提出的“薄稅產”“制民之產”,告誡統治者不要暴斂,重賦。后世的明君都把其作為民事的基本原則和富國之策。

        儒家思想畢竟是與封建大一統相適應的,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也要維護封建統治者的利益。具體到土地所有制度上就是堅決貫徹地主土地私有制,并制定嚴格的戶籍賦稅制度。本著重農抑商的原則,在商業發展中也有大量限制。即使在封建社會最為發達開放的唐朝,集市也只能在固定的地點,固定的時間開放。在婚姻繼承制度上,女人的地位也低于男人,這種狀況一直沒有改變。

        3.關于行事法律

        中國的官僚制度是封建法律的特色,其本身卻飽含了儒家的特色。從選官制度看,漢代舉孝廉強烈的體現了儒家重孝對社會的影u向,而魏晉的九品中正制也是儒家重門第,區分,維護封建等級制的表現,隋唐后科舉的出現不僅體現了儒家“為政在人”的思想,科舉其本身也促進了儒學的發展,鞏固了儒學的統治,因為國家以儒學考生,舉人都是因儒學而致世。而在為官之上,儒學影響也頗大。舉例來說,官員的品級不論多大,父母去世都要棄官守喪,否則有悖倫常,遭人譴責。連明朝首輔張居正也不例外,其不為父守喪雖有皇帝奪情,也不免他人非難。

        (三)對法律解釋和司法實踐

        1.在法律解釋上

        儒學并不是一開始就獲得統治地位的,其在法律上的確立經歷了很多過程,而其中法律解釋的發展發揮了關鍵作用。我們知道一種學說成為法律思想,不單單是一部法律就能達到的,它必須通過解釋使大多數人了解,接受,并通過此使法律更好的適用于實踐。儒學在漢代確立后,就是通過以經斷律和以經注律使儒學法律化,再經過后世納禮入律最終到《唐律》一準乎禮,法律的儒家化告成。

        2.在司法實踐中

        儒學對司法實踐影響的最大體現就是《春秋決獄》,將儒家經典直接作為律文案例指導實踐。此外,儒家思想講究天人合一,運用到司法實踐中,從刑獄時令到災異赦宥,都有濃厚的對自然與和諧的考慮。另外,秉承儒家一貫的等級觀念,封建法律大多都規定了特權制度,在司法實踐中也遵循著不平等的原則。而且行政與司法不分,這也是中國傳統法律的一大特色。

        第5篇: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范文

        論文關鍵詞:封建法律思想,儒家,神權政治,宗法等級,百家諸子,德主刑輔

        我國封建正統法律思想是以儒家思想為主,糅合以法家、道家及陰陽五行家的法律思想,經過上千年的演變至西漢時形成的,又經過從西漢至封建社會末期的發展,最終形成了以“德主刑輔、禮法并用、原心定罪”為主體的中國封建正統法律思想。下面,就以時間順序對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演變過程作以下解析。

        一、封建正統法律思想形成的歷史背景

        中國信奉神明的傳統從原始社會就已經存在。早在夏商時期人們就普遍虔誠信仰神明,以“任德而不任刑”為主要理論觀點的神權法思想就成為適應奴隸制統治的神明、天道觀念的主流思想。春秋戰國時期戰亂紛爭不斷,宗法制漸漸失去主體地位,直到秦始皇統一中國,政權被新興的地主階級所掌控。因為剛剛經過混亂的諸侯紛爭,他們在立法過程中便以“嚴刑峻法”的法家思想作為指導思想,以強化統治、穩定社會秩序。司馬遷曾經在講述戰國時期的立法時說過:“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于法”。為了加強思想控制,統一思想,秦始皇“焚書坑儒”,儒學受到鉗制。

        直至漢初,經過連年的戰亂法家的思想主張已經不再適用,漢武帝便啟用黃老之學的思想,緩和戰亂留下的陰影與民休憩。但是安穩的表面下暗流涌動,勢力逐漸強大的各諸侯王同中央發生了強烈的矛盾,出現了“師異道,人異論,百家殊方,指意不同”的思想觀念上的分歧,法律制度方面出現了“上無持一統,法制數變,下不知所守”的混亂局面。面對這種情況,進一步加強中央集權便成為最高統治集團迫切要求。西漢中期,著名儒士董仲舒所倡導的“推明孔氏,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主張正好適應統治者進行集權大一統的要求,于是漢武帝采納了董仲舒的建議,開始將儒家思想奉為正統。儒家思想經過他的完善,借鑒了《中庸》的“屈民以伸君,屈君以伸天”、墨家的“君主法天”、道家的“陰陽結合”等思想,提出“刑者,德之輔;陰者,陽之助也”、“大其德而小其刑”。在立法中實行德刑結合:先用德禮進行教化,教化無效再輔以刑罰,于是“德主刑輔”的思想便成為法律制度的基本內容。至此,中國封建正統法律思想最終形成并對后世產生深遠影響。

        二、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發展歷程

        (一)西漢時期——形成階段

        西漢時期,董仲舒提出了新儒學,它是有別于先秦儒學的一種新思想。一方面它把先秦儒學的內容作了神圣化、神秘化的加工和改造,另一方面又吸取其他各家、特別是法家和黃老學說中有利于當時統治的內容作為補充,使之成了具有很強適應性的精神武器和統治工具。董仲舒新儒學的主要內容包括了神權政治思想、宗法等級制度、陰陽五行說和百家諸子學。

        綜上所述,以董仲舒為主要倡導者的新儒學封建正統法律思想源于先儒又高于先儒,他把先前的法律思想進行系統化、理論化的概述,畢業論文使之成為人們日常生產生活的行為準則。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至此出現在中國歷史之上。

        (二)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發展階段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中原大地硝煙四起,處于異?;靵y的局面,長期呈現出分裂割據的狀況,因此封建正統法律思想又增添了新的內容,主要表現為以禮入律,以經立法?!洞呵锓甭?精華》中有語:“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惡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論輕。”體現出了引經注釋,春秋決獄的內容。

        總之,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法制建設繼往開來的性質顯而易見,這一時期是傳統法律制度發展至成熟完備期過渡的重要階段。

        (三)隋唐時期——走向成熟和完備

        隋唐時期是封建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的全盛時期。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在客觀上也對法律的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隋唐法律達到中國封建法律的高峰是一種歷史的必然。

        《開皇律》是一部在中國法制史上極具代表性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隋文帝時期所編纂的。唐朝時期中國法制史上的經典之作應運而生——《唐律疏議》,至此,達到了中國立法史上的巔峰。“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及“諸斷罪皆須引律令格式正文”都很好的體現出了唐朝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穩定及嚴明。

        以儒家思想為宗旨的的全面體現出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法典《唐律疏議》,是中國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發展至完備成熟的里程碑。

        (四)宋朝至清末——延伸及消亡

        宋朝時,君主專制中央集權一步步加強達到頂峰。與此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也一步步走向嚴明精致。“元時斷獄,亦每引唐律為據”,明律則“篇目一準于唐”,可見唐朝以后,封建正統法律思想得以延伸。

        清朝是中國封建社會的末代王朝,封建法制歷經近兩千年的發展,輾轉相承,相當完備。清朝法制最基本的特點就是法律的完備性,因此可以說清朝的法制建設不僅承上,而且啟下,不僅是傳統封建法制的最后形態,而且開了近代法制歷史的先河。

        但是隨著清王朝的覆敗、封建社會的瓦解,封建正統法律思想被迫退出歷史舞臺,傳統法律制度進行變革,近代法律制度呼之欲出,逐漸發展。

        三、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歷史作用

        封建正統法律思想是自西漢確立、經過各個朝代的總結發展而形成的、位居我國封建社會重要地位的思想體制。它是一定時期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發展的產物,又反過來影響著這一時期的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給予它們發展的指導性與前瞻性,順應并推動的封建社會的鞏固與發展。但是同時,封建正統法律思想也禁錮了人們的思想行為,阻礙了社會的發展、民主政治法律文化的萌芽。它是把雙刃劍,我們要學會辯證的看待它,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為我們現代社會所用。

        四、結語

        綜上所述,以“德主刑輔、禮法并用、原心定罪”為主要內容的中國封建正統法律思想是中國封建社會各個發展因素在法律領域內“反射”的結果。隨著封建社會的逐漸衰落,封建正統法律思想也隨之壽終正寢,但研究其形成及發展的歷程對我們對歷史的反思與總結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漢書.匈奴傳.

        [2]戰國,魏國,李悝.法經.

        [3]漢書.

        第6篇: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范文

         

        關鍵詞:儒學 法律思想 司法實踐

        一、儒學對中國傳統法律的影響

        (一)對法律指導思想的影響

        先秦時儒家的法律思想基本繼承和發展了西周以來“禮制”和周公的“明德慎罰”思想,提出了一系列維護禮治,重視人治的法律觀點。最為重要的是孔子提出了“仁”的觀點,基于此呼吁“為政在人”“德主刑輔”的觀點。隨著歷史的發展,儒學發生了很大變化,但其“德主刑輔”的法律指導思想一直保留著,從漢朝“大德小刑”到唐朝“德刑并用,以德為主”再到明清“明刑弼教”,中國的法律精神自然和諧,以人為本是沒有變化的,這也是其區別于西方法律思想的鮮明特征。

        (二)對法律制定的影響

        1.在刑法上

        中國傳統法律步入封建社會尤其是在儒家思想占統治地位后,根據德主刑輔的原則,刑法原則基本上秉承了“恤刑慎殺”的指導思想。表現最為明顯的就是廢除肉刑,這是儒家人治對法律的具體影響。此外,刑名的減少,封建制五刑的確立和不斷完善,以及加役流,死刑復審的創立無不閃耀著當政者以民為本的儒學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對古代刑法的另一個重要影響是其家庭本位的觀點對使古代法律倫理化。孔子從“親親”的家庭主義原則出發,提出了“父子相隱”,這不僅是引禮入法的表現,也深深影響了后世的刑法適用與訴訟。從以后的封建法典中,我們可以看到一系列帶有明顯親情原則的刑法規定,如“親親相隱”“存留養親”“寬縱復仇”。此外,這種法律思想還體現在男尊女卑對法律適用的影響以及愛護老幼的人本色彩。

        2.在民事法律中

        中國古代的民事法律一向不發達,這與儒家主張的息訟有很大關系,但儒學還是深刻的作用著傳統民法的發展。孟子是儒家學派中對法律與經濟關系把握最好的。他提出的“薄稅產”“制民之產”,告誡統治者不要暴斂,重賦。后世的明君都把其作為民事的基本原則和富國之策。

        儒家思想畢竟是與封建大一統相適應的,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也要維護封建統治者的利益。具體到土地所有制度上就是堅決貫徹地主土地私有制,并制定嚴格的戶籍賦稅制度。本著重農抑商的原則,在商業發展中也有大量限制。即使在封建社會最為發達開放的唐朝,集市也只能在固定的地點,固定的時間開放。在婚姻繼承制度上,女人的地位也低于男人,這種狀況一直沒有改變。

        3.關于行事法律

        中國的官僚制度是封建法律的特色,其本身卻飽含了儒家的特色。從選官制度看,漢代舉孝廉強烈的體現了儒家重孝對社會的影u向,而魏晉的九品中正制也是儒家重門第,區分,維護封建等級制的表現,隋唐后科舉的出現不僅體現了儒家“為政在人”的思想,科舉其本身也促進了儒學的發展,鞏固了儒學的統治,因為國家以儒學考生,舉人都是因儒學而致世。而在為官之上,儒學影響也頗大。舉例來說,官員的品級不論多大,父母去世都要棄官守喪,否則有悖倫常,遭人譴責。連明朝首輔張居正也不例外,其不為父守喪雖有皇帝奪情,也不免他人非難。

        (三)對法律解釋和司法實踐

        1.在法律解釋上

        儒學并不是一開始就獲得統治地位的,其在法律上的確立經歷了很多過程,而其中法律解釋的發展發揮了關鍵作用。我們知道一種學說成為法律思想,不單單是一部法律就能達到的,它必須通過解釋使大多數人了解,接受,并通過此使法律更好的適用于實踐。儒學在漢代確立后,就是通過以經斷律和以經注律使儒學法律化,再經過后世納禮入律最終到《唐律》一準乎禮,法律的儒家化告成。

        2.在司法實踐中

        儒學對司法實踐影響的最大體現就是《春秋決獄》,將儒家經典直接作為律文案例指導實踐。此外,儒家思想講究天人合一,運用到司法實踐中,從刑獄時令到災異赦宥,都有濃厚的對自然與和諧的考慮。另外,秉承儒家一貫的等級觀念,封建法律大多都規定了特權制度,在司法實踐中也遵循著不平等的原則。而且行政與司法不分,這也是中國傳統法律的一大特色。

        二、儒學對中國傳統法律影響的利弊

        儒家思想對中國封建法律的積極影響是顯而易見的,它向來主張“禮主刑輔”,使法律與思想教育,道德感化緊密結合,并且儒家主張阿“禮樂刑政”并舉,這些對我們今天建設自己的法律體系都有深刻影響。而且儒家一直教導人們經世致用,有一種“天下為公”的無私精神和“先憂后樂”的奉獻精神,這些都是我們應當繼承的瑰寶。

        第7篇: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范文

        【關鍵詞】儒家學;道家美學;古典美學

        中圖分類號:B2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5)07-224-01

        儒家美學是以孔子、孟子、荀子為代表的一種美學思想。“仁”是孔子美學思想的核心,是孔子關于人生和社會的最高理想,也是他的審美理想和美學體系的核心,孔子美學體系的實質和核心,就是要解決如何培養“仁”的心靈,道法品質和人生境界的“仁人”。這種思想的提出是對周禮的改造,在對傳統禮樂的反思中,禮樂并重,禮樂相成成為儒家主體。

        天道和人道,人和自然是相分的。一切事物都是“天地之變,陰陽之代”的產物,在對人性探索中,它從另一個側面,主張“性惡論”,重視人的自然屬性,改變人性之惡,他還主張依靠禮、義、法律、教育等人為手段去節制、改變人的自然本性。從他對人格美、社會美的論述,更充分說明了他的合理性;看到了孔、孟的思想。

        《樂論》和“虛靜”說的影響,對藝術內容、藝術形式、藝術水平以及藝術形態的存在,對社會影響有著指導作用,特別是“虛靜”說就是感與受的統一、一與多的統一。荀子的“虛壹而靜”是儒道思想的結合;從

        思維科學上看都有著重要的理論價值,對藝術構思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也是認識審美創造前所具備的一種良好心態。進一步完善儒家美學思想。

        老子是先秦時期的道家創始人,他的哲學是道家美學的基礎,道是道家美學思想的核心范疇,老子的道是不能以人的意志為轉移,是客觀存在、是渾然一體的東西。儒家以“天”或“天命”思想論證封建制的合理性;而道家學派卻以“道”的觀念否定這種合理性。這促使對本質、規律的把握和啟迪人們自我意識說有著重要意義,老子“道”范疇的形成增強了人們的本體意識和規律意識,把人們從對“天命”的信仰中解放出來,這是一種覺醒,是理性自覺,不論對科學,還是審美都產生巨大影響,對于審美和藝術來說,它啟迪人們對美的本質認識,對美與丑相互關系的認識,以及對審美意象的本體的認識。

        孔子以“仁”為美的內在根據,以“美”為仁的表象,主張美善統一、強調藝術社會效益,建立了以“仁”為核心的美學思想。老子否定儒家仁義論,否定傳統禮樂。從“道”出發提出了知美即惡,從美的對立面去認識美與丑,美與真,他認為美與善是分開的。這與儒家思想完全相反,充分體現了道家的思想本質。在老子美學中真實的美學根本條件,他說的真實,主張返樸歸真,以道家契合,使精神進入恬靜,愉悅的境界。這對現代樸拙、天真、平淡、執著――的審美影響最深。

        “有無相生”是老子“道論”法思想的精髓,老子是從“有”與“無”的辯證關系去思索宇宙的究極原因、探索有限與無限的相互轉化,從他對‘大音希聲’的意境要求,到虛實之美,最能體現中國人的時空意識和傳統文化的重要思想。

        由于藝術對人格的完善是有著重要意義,所以孔子還提出“志于道、據于德、依于仁、游于藝”。進一步推行“仁政”的理論?!爸腥A之美”是先秦儒家的審美標準。是他的藝術和諧論。在對自然審美中,提出了美善統一,真善,真美的思想。但是他偏重于善??鬃訉ψ匀灰灿泻芨叩男蕾p能力,提出了“仁智之樂”。秀麗壯美的自然景色,也成了“仁”的意識的一部分,奠定了中國古典美學人與自然的審美觀念。

        后來,孟子的“性善論”是對孔子的“仁”的思想的論證和發揮?!靶陨普摗本腿诵缘奶剿骱托撵`的探索。他認為人的天性是“善”,力圖從人的心靈上找到了人的本質。孟子對美感共性,對人格美的高揚更進了一步。特別對藝術的影響更是深遠。但是,荀子的美學在兩位圣人的基礎上,汲取眾家之長,提出了天人相分、性善論、全粹之美,提倡“中和之美”等美學觀點,既與前面兩位圣人有不同,但卻進了一步。他說,把人的思想引向宇宙創幻的本體,付以道、以形象和生命。

        第8篇: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范文

        關鍵詞:法律傳統;法律起源;法律思想

        中圖分類號:D9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0)11-0098-01

        一、中國傳統法律起源概述

        (一)中國傳統法律源于何時

        一是認為起源于五帝時代。如《管子?任法》有:“皇帝之治天下也,其民不引而來,不推而往,不使而成,不禁而止。故皇帝之治也,置法不變,使民安其法者也。”

        二是認為起源于夏代。這種觀點是基于公共權力的設立而建立起來的一種學說。這種公共權力在每一個國家都存在?!皹嫵蛇@種權利的,不僅有武裝的人,而且還有物質的附屬物,如監獄和各種強制設施,這些東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會所沒有的”。

        三是認為起源于商代。我國在20世紀二三十年代有學者根據考古發掘的殷墟甲骨資料推定,漢字出現于商代,因此中國傳統法律也應當源于殷商時期。例如,陳顧遠認為,“《中國法制史》之始頁,惟有斷自殷代”。

        四是認為起源于原始社會末期?,F代法律被定義為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因此越來越多的學者在探討我國傳統法律起源的時候,從國家的起源作為探索點。我國古代法,早在黃帝時期就已見端倪,《皇帝李法》作為法的胚胎已孕育于原始社會末期的母體之中。

        (二)中國傳統法律何以產生

        關于中國法律何以產生,目前學術界還存在比較多的觀點,但占主導地位的是“刑起于兵”和“源于祭祀”這兩種觀點。

        一是認為刑起于兵。在原始社會末期,戰爭使軍紀、號令成為規范;戰爭促進了最早的審判制度;戰爭促進了懲罰手段的誕生。二是認為源于祭祀。久而久之便成為一種習慣,而這種習慣逐漸制度化,進而固定為一整套行為規范體系。

        二、中國傳統法律思想洞悉

        在中國傳統法律思想中以儒、法、道三家思想占主導地位,儒、法在春秋戰國時期形成以后對以后的歷朝歷代都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因此,在中國傳統法律特點這篇文章中有必要對這三家思想進行進一步的探討。

        (一)儒家法律思想

        “先秦以孔子為代表的儒學,以人的道德發展為基點,論證了因人的道德成就而形成的道德等級的合理性,設計了“圣、賢、民”的道德等級秩序,并說明禮教是實現這種等級秩序的主要途徑。當然,這種等級秩序是以服從于道德成就最高的‘圣人王’為歸宿點的”,強調王要修德,以德市民眾歸順。他論證了君威的合法性以及等級制度的合理性,在“廢黜百家,獨尊儒術”這一過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并且在漢代法律儒家化過程中也起到巨大作用。并且為后世“納禮入律”奠定基礎。

        (二)法家法律思想

        法家學派創始人是管仲。在戰國時期,法家代表的是新興地主階級的利益,主張“依法治國”。法家產生的社會基礎和思想來源是春秋戰國時期的成文法運動,在成文法運動中,法家學派的首要思想是經濟,并且全面否定西周的立法、反對原先的政治結構。

        在法家學派觀點中:人性本惡。所以在法家法律思想中非常重視預防犯罪,主張統治者應當通過賞罰安把人民納入法治軌道。商鞅說:“民之性,飽而求實,勞而求佚,苦則索樂,辱則求榮,此民之情也。民之求利,失利之法;求名,失性之常。悉以論自然也?今夫盜賊上犯君之所禁,而不失臣民之禮,故名辱而身危;猶不止者,利也?!钡诙?法家提倡依法治國。所謂“依法治國”,最早有管子提出,他認為“事斷于法,是國之大道”。韓非子進一步提出了“依法治國“的主張。第三,以刑去刑。商鞅說:“故禁奸止過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則民不敢試,故國無刑民。”

        (三)道家法律思想

        道家代表人物老子是東周時的史官,出身貴族,提出了“道法自然”的觀點,這也是道家思想的核心和精髓理念。道家提倡的“無為”和“自然”,對君主的絕對權威和國家強制力提出了挑戰,具有樸素的反專制和反對法律一元化的因素。

        第9篇: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范文

        (一) 淺談漢律之儒家化

        1、漢律儒家化之開端

        (1)漢律儒家化之歷史背景

        (2)漢律儒家化之思想背景

        2、漢律儒家化的具體表現

        (1)立法指導思想之表現

        (2)律法方面之表現

        (3)司法方面之表現(淺談春秋決獄)

        3、漢律儒家化之歷史影響

        (二)淺談唐律之儒家化

        1、唐初立法之歷史背景

        (1)隨末唐初的歷史背景對立法者之立法思想之影響

        (2)漢律秘唐初立法思想之比對,注重民事立法完備(荀子之舟水之說)

        2、唐律儒家化之具體表現

        (1)立法思想方面

        (2)律法之儒家——屈法伸禮以維護家族綱常倫理·家庭財產支配權,連坐制度。

        (3)司法之儒家化

        3、唐律在秋國法制史上的影響

        (1)以禮為立法根據

        (2)以禮為定罪量刑標準(上犯下,下犯上)

        (3)以禮注釋法律

        三、在當今法制社會如何看待漢唐法律儒家化這一歷史現象

        淺談漢唐法律儒家化

        一、封建法制史中的儒思想想之起源。

        儒家思想這一中華文明智慧的明珠產生于先秦的春秋戰國之際,其締造者是歷朝歷代中國文人膜拜的孔子,當時社會處于從奴隸制走向封建制的劇烈動蕩時期。在思想領域,西周以來的天賦神權觀念已經動搖,反映并維護宗法等級制度的周“禮”也已崩潰??鬃訉@些變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復周代以禮為準則而構筑起來的社會制度,及其于這種制度而產生的社會秩序。為了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義禮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愛之心,施于政治便成為仁政,“義”指的是公直、正義;“禮”則指的是一種社會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規范,“智”則指的是智慧及其運用,而“信”則指信用、信譽。該五常及孟子加之以“勇”被后世儒家弟子奉為常理,常理——即不可違反的真理,時時刻刻都要遵循的定理。而在后世從政的儒家學者更是將這種信條施之以政,如“仁政”、“德王天下”更出現了后面的“引禮入法”。但以“禮”做為社會行為規范在那個思想動蕩,戰亂紛爭的時代顯然是不實際也不可能的。于是經過戰亂過后,秦因其商秧變法而產生的強大國力統一中國脫穎而出,秦統治者所器重的法家思想給其帶來了迅速的崛起,但也因其統治的殘酷而迅速瓦解,因其統治者傾向于法家思想也同時給儒家思想以——“焚書坑儒”這一重創,到了漢代,經大儒董仲儒,才又將儒家思想重新振作,并成統治者和社會的主流思想,即以儒家思想做為思想統治之工具。

        一) 淺談漢律之儒家化

        漢律的儒家化始于漢武帝期,這是中國歷史上儒家思想成為主流思想的開端,也正是因此,儒家思想在中國歷史上影響范圍之大,歷史之久以至其他思想都無可比擬,正是從董仲舒開始,從法律到社會思潮,從人們的社會行為規范到家庭倫理甚至個人行為無處不及,也由此,到二十世紀上半葉,一直影響著絕大多數中國人的思想和行為。

        1、漢律儒家化之開端

        既然說從漢化開始儒家思想成為中國的統治思想或者說是其統治了中國人的思想及行為,那么儒家思想又是如何達到這一登峰造極之效果的呢?這便是漢儒董仲舒提出的《春秋》大一統思想并為漢武帝采納,進而董仲舒更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而又為漢武帝采納開始的。

        1)漢律儒家化的歷史背景

        經歷了秦朝的苛政和楚漢之爭的多年戰亂,漢初統治者著重于重建社會生產力,實行以“無為而治”的黃老思想為中心統治,經過七十年的恢復發展,生產力和社會財富世大的發展和積攢,而漢初分封的諸侯王也因此而勢力強大起來,構成對中央集權的威脅,至此漢初“無為而治”的思想對這種威脅似乎有些力不從心,而單純依靠法家思想的統治又會引至秦朝滅亡悲劇的重演。據此,統治者急需一種比黃老思想更有力,比法家思想更溫柔的手段來施行統治。漢武帝提出“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之士”的詔書,而董仲舒對以《春秋》大一統之思想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并大德施教化,輔之以刑罰,即德主刑輔,為武帝采納,至此儒家思想重登中國政治歷史舞臺。

        2)漢律儒家化的思想背景

        漢初七十年,統治者施行以黃老思想為主,以法家思想為輔的統治,終于達到了“文景之治”的效果,但在豐富的物質基礎之上,舊有的法律已不足以調解基于人們豐富的物質財富上的復雜的社會關系,而各諸侯實力的強大,而又各自為政甚至蠢蠢欲動對中央集權統治的威脅更是愈演愈烈;針對這種形勢,董仲舒指出了這種思想上的混亂應以儒家經典《春秋》統一思想,“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并以儒家禮治思想鉗制社會思想和行為。另外,又結合秦朝滅亡的歷史教訓,看到法家思想只能“誅惡”而不能“勸善”的弊端,提出了《春秋繁露·基義》中“圣人多其愛而少其嚴,厚其德而簡其刑”即“德主刑輔”之說。以順應統治者的需求。

        董仲舒看到春秋戰國時期儒家思想不為重視的歷史,于是將儒家的五?!叭?、義、禮、智、信”和法家的“三綱”結合,更系統地將“三綱”論述為“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等思想賦之以陰陽家神秘化的表述結合起來滿足統治的需要。

        也就是說董仲舒以儒家經典思想為基礎,結合了法家、陰陽家和道家順應天意、道法自然的思想并將儒家的家庭倫理、理想社會形態納入了統治思想的范疇,進而在法律上影響了漢律以至歷朝歷代的立法和人文思想、生活習慣、道德規范,進而更使儒家思想法律化、制度化。

        2、漢律儒家化的具體表現

        隨著董仲舒的觀點被漢武帝所接受,董仲舒也因而晉身于統治階層中較高的位置,進而對立法、司法有著重大影響,也因此對中國幾千年的封建史和思想史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1)在立法指導思想方面

        首先,董仲舒提出了“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春秋繁露·為人者天》)的君權神授思想,將皇權神化,認為皇帝是百姓與上蒼的中介,或者說,可以代天行賞或行罰?;实鄣闹磷饳嗤皇苋魏吻址福駝t以法律形式規定了最嚴厲的刑罰。凡是侵害皇帝個人和皇權統治的行為均視為最嚴重的犯罪。均構成“死罪”,如“欺漫”、“詆欺”、“誣”、“廢格沮事”、“誹謗”甚至“腹誹”和“阿黨”,“通行飲食”、“見之故縱”等罪名,有一些是對皇權統治構成危脅的罪名但更多的是對皇帝個人權威的法律保護,即皇帝個人代表了國家意志。這與以后儒家強調皇帝的權威是分不開的,而董仲舒則利用神化將其合法化。本來法律是用以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而儒家化的漢律則首先賦予皇帝特殊的人格,不受任何限制。其至尊地位,在法律上規定任何侵犯皇帝言行的行為都是大逆不道的罪行,甚至心理活動都不可以,如“腹誹”罪即在心里誹謗朝政,大臣顏異因此而被殺。這正是儒家重視內在修養這一特點在立法上的表現,儒家思想中的“八目”相當重視內在修養,而儒家化后的漢律也將心理因素做為犯罪與否和犯的是什么罪的依據。針對保護皇權的法律就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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