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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規范土地管理范文

        規范土地管理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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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范土地管理

        第1篇:規范土地管理范文

        為進一步加強國土管理,促進經?濟社會健康協?調發展,現就進一步規范全區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規范管理的指導思想

        以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為依據,堅持對歷史負責、對群眾利益負責,堅持走可持續發展道路,正確處理好保護土地資源與保障經?濟發展的關系,自覺把節約用地和規范管理放上重要位置,通過嚴格管理,規范運作,保護好、利用好寶貴的土地資源,逐步建立起有序開發、合理利用、集約發展的土地管理機制,促進全區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健康協?調發展。

        二、規范管理的主要內容

        (一)?規范土地利用規劃管理。

        1、為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各鎮(開發區)應嚴格按照全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使用土地。

        2、為認真貫徹實施全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鎮(街道、開發區)應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科學合理的用地功能規劃,特別要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并嚴格依據規劃功能保護、開發、利用土地。

        3、為節約土地資源,謀求土地收益最大化,各鎮(街道、開發區)應合理制定和上報土地使用計劃,特別是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必須實行有計劃地逐步推出。

        (二)?規范土地使用報批管理。

        1、區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土地資源和土地資產的最高管理者,區土地管理委員會受區政府委托負責全區土地使用的統一扎口管理,區國土部門作為土地管理職能部門,具體負責土地管理的日常事務工作。

        2、各鎮(街道、開發區)凡需用地的,必須按規定要求,事先向區土地管理委員會申報(申報表格附后)。

        3、區土地管理委員會根據各鎮(街道、開發區)用地申報情況,充分考慮全區用地指標以及各單位城市建設、經?濟發展、資金狀況等因素后,綜合平衡安排土地使用。

        4、未經?區土地管理委員會同意,各鎮(街道、開發區)不得擅自供地,不得越級越權擅自與市有關部門或有關方面直接確定關于收購土地的有關事宜,否則一律不予辦理有關用地手續。

        (三)?規范土地出讓行為管理。

        1、嚴格執行國家土地供應政策,除法律規定可以劃撥的用地外,其他一律實行有償供地。經?營性用地(不包括工業項目)必須進入土地市場進行公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2、工業項目用地應主要采用招標、掛牌等方式出讓。確需協-議出讓的,必須在地價評估的基礎上,科學合理確定土地出讓價格。土地出讓價格低于全區最低保護價(由區政府每年確定)的,必須報經?區土地管理委員會批準同意。

        3、非經?營性用地出讓,必須嚴格按照錫濱政發(*)2號文《關于明確非經?營性用地征地補償標準的意見》規定的操作程序和最低價格執行。

        4、以市場方式出讓土地,原?則上均以“凈地”方式出讓,從嚴控制以“毛地”方式出讓,特殊情況確需以“毛地”方式出讓的,必須報經?區土地管理委員會批準同意。

        5、為加快已出讓土地的開發建設,原?則上對本區范圍內開發建設尚未竣工的單位不得另行供地(特殊情況確需供地的,必須按規定申報并說明原?因),對逾期不開發建設的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對取得使用權后閑置2年以上的土地應依法收回。

        (四)?規范用地成本測算管理。

        1、各鎮(街道、開發區)凡需用地的,都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失業保險條例》和市、區有關文件規定,科學合理測算用地成本,實事求是填報用地成本測算會審表(表格附后)。

        2、經?營性用地(不含工業用地)成本測算,應嚴格按照土地補償安置費、拆遷補償安置費、各項征地規費、土地出讓規費、區級基礎設施費、失地農民社會救助基金等規定的標準要求進行足額測算(收費項目和標準見附表)。

        3、非經?營性用地成本測算,凡市重點工程建設征地暫按錫政辦發(*)179號文件執行,但在內部計算成本時應參照經?營性用地中的有關費用掛帳測算,在以后爭取自用地指標和其他經-營性用地中補充成本、逐步消化;其它非經?營性用地(不含工業用地)參照錫濱政發(*)2號文件執行。

        4、工業用地成本測算,凡采用招標、掛牌等方式出讓的,應參照經?營性用地成本測算方法進行測算。

        5、為確保失地、失業農民的社會保障和解決社保歷史遺留問題,各類用地都必須按錫濱政發(*)53號文《關于建立*區社會保障救助基金的意見》明確的標準,收繳社會保障救助基金,計入土地成本。

        (五)?規范土地補償收益管理。

        1、各鎮(街道、開發區)凡需用地的,其征地補償、拆遷補償、土地收益等所有土地資金,統一由區土地管理委員會按規定進行軋算,其中:土地的各類補償金由區國土局負責上下銜接和歸口結算,土地的收益金由區財政局負責上下銜接和歸口結算。

        2、嚴格實行土地資金逐級下撥制度,所有土地資金由區財政、國土部門與市有關部門統一結算后,再按規定下撥到各鎮(街道、開發區)。各鎮(街道、開發區)不得越級直接結算各類土地資金。

        3、土地補償安置費、拆遷補償安置費原?則上由區與鎮(街道、開發區)根據土地成本測算情況按實結算;土地收益的分配,參照錫濱政發(*)68號文《關于進一步加強經?營性用地資金收支管理的意見》執行;社會保障救助基金的分配,參照錫濱政發(*)53號文件執行。

        4、各鎮(街道、開發區)與村的土地資金分配,由各單位結合實際研究確定分配方案,報區土地管理委員會備案。

        (六)?規范土地資金使用管理。

        1、明確土地資金的所有者,凡用地涉及的區級規費、區級基金、區級收益等土地資金,均屬區財政所有,必須由區財政根據資金類別,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統一管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挪用。

        2、征地補償安置費和拆遷補償安置費必須足額補償到位,不得克扣、侵占、截留、挪用。其中: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及房屋拆遷補償費歸所有者所有;土地補償安置費的20%支付給原-集體土地所有者,80%作為安置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專用金,由各鎮(街道、開發區)按實際參保人數報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由區財政部門將該筆資金撥付市勞動社保部門。

        3、土地收益金的使用,各鎮(街道、開發區)應編制年度使用計劃,專款專用,主要用于:安置失地人員生活補助,失地、失業、失廠農民醫療衛生和福利,建設公共、公益事業,城鎮基礎設施建設,補充社會保障救助基金。

        4、社會保障救助基金的使用,應嚴格按照錫濱政發(*)53號文件執行。

        (七)?規范用地操作程序管理。

        1、各鎮(街道、開發區)凡需用地的,應首先向區土地管理委員會申報,到區土地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領取并填報用地申報表和用地成本測算會審表。

        2、區土地管理委員會接到報件后,組織部分成員單位會同相關鎮(街道、開發區)與用地單位共商土地出讓方案,并對成本測算進行審核。

        3、建立征地方案會審制度,由區土地管理委員會根據全區用地申報情況,適時組織會審,明確會審意見。

        4、會審同意后,各鎮(街道、開發區)憑區土地管理委員會會審意見,與用地單位簽定征地補償安置意向書,并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立項、規劃定點等手續。

        5、上述程序完成后,用地單位到區土地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交納用地保證金,區國土管理部門正式受理用地申請,并向上級部門報送有關用地手續。

        6、上級部門同意用地并正式啟動用地程序后,由區國土、財政部門統一對上銜接和結算土地資金,并研究土地資金分配方案,報區土地管理委員會批準同意后,與各鎮(街道、開發區)進行結算。

        三、規范管理的組織領導

        (一)?建立機構,加強領導。成立區土地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全區土地使用的統一管理、統一報批、統一結算,并對以往土地使用情況進行清理,區政府主要領導任管委會主任,分管國土管理和城鄉建設工作的副區長任副主任,區政府辦公室、發展計劃局、財政局、規劃局、國土局、建設局、人事勞動與社會保障局、教育局、衛生局、民政局、監察局、審計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區土地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國土局,并從區發展計劃、國土、財政、規劃部門抽調專人負責日常工作。

        (二)?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全區各級、各單位、各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規范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切實強化珍惜土地資源的意識,強化保障群眾利益的意識,強化貫徹科學發展觀的意識,強化全區一盤棋的意識,自覺把保護土地資源、保障發展用地、規范土地管理工作放上重要位置,認真貫徹落實,努力實現可持續發展和土地效益最大化。

        (三)?合理用地,集約發展。全區各級、各單位要自覺貫徹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統籌考慮土地開發經?營。要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注重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堅持按項目需求、按產業政策、按用地指標、按投資強度提供土地,尤其要認真執行區政府明確的關于畝均投資與產出規模的規定和要求,努力提高土地集約利用水平,杜絕盲目圈占土地和閑置、撂荒現象。

        (四)?對照程序,規范運作。全區各級、各單位、各相關部門都要立足全區一盤棋,嚴格執行用地申報制度、會審制度,按照要求抓好用地成本測算、土地補償安置和拆遷補償安置、以及土地資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按照規定的操作程序辦理手續、結算資金、規范運作,尤其要杜絕越級越權、違規操作現象,切實做到顧全大局、服從全局。

        第2篇:規范土地管理范文

            電梯運行管理規范化達標服務活動已在房地局系統全面展開,各單位結合實際開展了創建精神文明活動。為使創建工作實現階段性目標,市局黨委要求各單位要加大力度,加快步伐。1998年內各區房地局電梯運行管理規范化服務要100%達標。為此市局特做如下通知:

            一、各單位領導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黨政工團、專業部門分工負責,齊抓共管,搞好達標工作。

            二、各單位要按《電梯管理規范化服務達標標準》的要求,制定各級崗位責任制及有關電梯運行管理的各種規章制度。如:電梯運行管理制度、電梯運行工作標準、電梯司機的職業道德、規范和考核辦法等。

            三、在職工中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及崗位培訓。對崗位職責的知曉率達到98%,執行率達到95%。

        第3篇:規范土地管理范文

        【關鍵詞】土地;儲備;管理

        一、實行土地收購儲備是保證土地可持續利用的重要途徑

        (一)有利于保護耕地。在我國,糧食安全與耕地保護被反復、高度地強調。耕地保護更被奉為基本國策,而且我國還要“繼續實行世界上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建立城市土地儲備制度代表了我國城市土地制度新一輪改革的方向,是城市用地制度的第二次創新。將土地使用者手中分散的土地集中起來,進行土地整理和開發,并根據城市土地年度計劃,通過招標、拍賣有計劃地將土地投入市場,以供應和調控城市各類建設用地需求的一種經營管理新機制。中國人多地少的國情決定了我們必須實行世界上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決定了我國的耕地不能無限制的轉為建設用地,因此必須著眼于現有的城市存量土地進行內涵挖潛,節約利用,調整結構,來滿足建設需要。土地收儲能夠向社會公布和提供準確的土地供求信息,收集和儲存、土地交易行情與交易結果,以保證土地交易市場健康發展。同時,還能積極盤活存量建設用地,不僅可以為保增長建設項目提供用地保障,而且可以減少耕地占用,對堅守耕地紅線具有重要意義。

        (二)有利于城市規劃的有效實施。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是土地招標拍賣掛牌等有效顯化國有土地資產價值方式的重要支持基礎。實施土地收購儲備規劃,有利于摸清土地存量,盤活土地資產,提升城市綜合承載能力。資金和土地是土地儲備制度的兩大基本要素,土地儲備過程是土地流轉過程,也是資金循環過程。表面上看,耕地保護顯然包含著保護耕地免受濫占、保護農民土地權利和保障糧食安全的積極含義;而且農地開發具有很強的不可逆性。今后,城市土地利用必須走集約化的道路,必須充分合理地利用城市存量土地。通過建立城市土地儲備制度,有助于促使城市土地供應實現由“增量調節為主”向“存量調節為主”轉變。土地收購儲備有利于摸清土地存量,盤活土地資產,提升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從而加快我市向綠色生態宜居、文化品位高尚、現代元素豐富、公共服務體系健全的現代化城市轉型。因此,必須以土地收購儲備制度來規范和有效管理土地市場。用集中統一管理和有償使用土地――這種新型的土地管理與使用制度,促使政府行為與市場機制的有機結合。

        (三)利于政府壟斷城市土地供應。土地是國家可調控的資源,這在客觀上使國家具備了調節的能力。政府可以通過不供地、從嚴供地、優惠供地等土地政策,來調整用地結構,最終調控宏觀經濟。同時,土地收購儲備工作是政府宏觀調控的手段之一,是實現土地資源最優化利用的保障。事實證明,土地收購儲備工作的高效運行對于優化土地利用結構,留存土地,提高土地資源的利用率。土地儲備制度是適應我國特殊土地公有制體系下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而建立的,對全面實現土地招拍掛出讓、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有了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保證,政府可以全面運用法律、政治或經濟的手段及時的控制儲備土地的分布、價格、數量,使土地的管理逐步按人們的預期進行。不但有利于加強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充分發揮政府對土地市場的宏觀調控作用城市土地儲備制度的建立,通過將城市分散的存量土地通過收購、置換、到期回收等方式集中到“城市土地儲備庫” ,使政府手中有充足的土地,由過去的“多頭供地”轉變為現在的“單頭供地” ,從而使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并根據市場需求,有計劃的將儲備土地投入到土地市場,以供應和調控土地市場。

        二、完善制度、規范管理走出一條切合實際情況的土地收儲之路

        (一)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圍繞土地收購和房屋征收工作,規范了從項目啟動至結束過程中收購價格的確定、收購合同的擬定及合同簽訂、收購土地上建筑物的拆除、收購土地圍墻拉建、項目驗收等環節的工作程序,維護了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提高了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工作。凡需盤活的存量土地和新征集體土地的一律進入政府土地儲備庫,除依法可以劃撥的外,原則上都應采取招、拍、掛方式出讓,從而形成國有土地先儲備、后出讓或出租的供應機制,由政府控制土地一級市場。當市場上土地供大于求時,政府可多收購土地進行儲備。

        (二)先后建立了多項防范業務風險和職務風險的約束管理機制。首先,清理整治土地市場,優化土地收購儲備環境。為優化土地收購儲備環境,我縣以進一步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為契機,進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明確劃撥供地范圍。切實抓好經營性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其次,建立協調機制,加強部門間的協調。城市土地收購、儲備、供應等工作的實施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其運作涉及到,如土地、房屋、城建、計劃、財政、金融等許多部門。提高土地儲備和土地資產運營效益。第三,建立價格補償機制,合理分配土地收益。應明確土地價格內涵,由中介機構來完成土地價格評估。土地收益分配應該結合不同的情況分別進行。如根據土地使用者現在擁有的權利進行分配;根據國際慣例結合實際進行分配;根據改革的實際情況進行分配等。

        (三)強化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的力度。強化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的力度是為進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確保國有土地資產的保值增值的重要舉措。同時,也是正確處理保障經濟社會發展與保護土地資源關系,嚴格控制建設用地增量、盤活存量、強化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重要途徑。因此,我們要培育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同時,要把壟斷土地一級市場嚴格土地市場秩序作為當前的重要工作擺上議事日程,集中力量,發揮國有土地資產效益,抓緊抓好;要堅持依法行政,加強城市土地供應規劃,增強政府對土地市場的調控能力,嚴格按政策規定和本意見辦事,確保土地市場平穩運行。

        第4篇:規范土地管理范文

        關鍵詞 房地產市場 土地收儲資金 資產管理 收支預算

        中圖分類號:F127.3(263)

        文獻標識碼:A

        土地出讓收入是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地方政府促進地方經濟協調發展的重要保障。近幾年來,云夢縣財政局根據財政部和湖北省財政廳關于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工作的要求,更新觀念,積極探索,形成了“出讓土地市場運作、出讓收入全征全管、出讓辦證憑票把關”的管理模式。規范了國有土地資產管理,在土地供應上,做到了征地收購“一個口子進水”、土地儲備“一個龍頭放水”;在資金管理上,實現了收入“一個口徑”,支出“一個漏斗”。使云夢縣國有土地出讓管理工作邁上新臺階。

        一、執行政策,推進土地出讓收支管理規范化

        (一)建章建制,從制度上求規范。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100號)和湖北省財政廳等五部門《轉發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審計署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鄂財綜發[2010]3號)文件精神,結合云夢縣實際,先后出臺了《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縣財政局、縣國土資源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土地出讓金征收管理意見的通知》(云政辦發[2007]52號),明確規定了土地出讓收入的征收主體、規范了土地儲備出讓、收入征繳程序、初步建立了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制度;《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云政辦發[2010]27號),進一步明確了土地出讓收入征管程序、征繳行為、基金預算、管理職責等管理規定,促進了土地出讓收支科學化、精細化、規范化管理。

        (二)夯實基礎,從管理上求規范。

        一是明確主體,規范管理程序。為了更好地履行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征收主體職能,明確規定國土部門主要負責征地、收儲、供應,同時將過去由縣國土資源局代征國有土地出讓收入、代開票據、代管資金的代征土地出讓收入的管理模式,改為由財政部門直接征收。具體程序為:縣國土資源局按土地供應方式填寫《云夢縣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征收審核表》,經財政審核無誤后,財政局專人負責資金收繳、入庫與填開專用票據,縣國土資源局憑財政局開出的專用票據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確保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全額征收并及時繳入縣金庫或“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二是組建專班,強化市場整頓。2009年,由云夢縣監察局牽頭,抽調縣國土局、縣財政局、縣房管局部分人員,成立了“云夢縣房地產市場專項整治工作辦公室”,并印發了云房治發【2009】1號及云房整字【2010】1號文件。文件要求對云夢縣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私自變更、劃撥土地、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用地性質進行房地產開發,低于縣城區基準地價進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未繳或少繳土地出讓收入;通過以私人名義改建、聯建、新建的私人住宅及小商品房,未按國家相關政策規定辦理建房所需手續的種種違法違規現象,都要按規定進行依法補繳或全額征繳土地出讓收入及相關所需稅費,并對違法違規者處以罰金。整治專班的成立,規范了云夢縣房地產市場秩序,減少了國有資產的流失,整治收繳土地出讓收入431萬元。同時,云夢縣財政局會同國土局按照土地出讓政策規定,結合行政許可的要求,及時下達土地出讓收入催繳通知書,部分由縣法院按法律程序收繳,共收歷欠土地出讓收入1465萬元。

        三是定期會商,實現信息共享。為了切實保障報表數據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云夢縣財政局加強部門間的定期會商機制,縣國土資源局和人民銀行云夢縣支行積極配合,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湖北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人民銀行武漢分行及時報送統計報表。除了按規定報送報表外,云夢縣財政局在日常工作中,加強基礎數據的統計工作,準確、及時登記宗地臺帳、及時向領導報送宗地次報表及土地出讓收入征收入庫結算表,不斷提高報表質量。

        二、規范操作,推進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精細化

        (一)精細化編制土地出讓收支預算。

        土地出讓收支預算是政府性基金預算的組成部分。云夢縣財政局從2008年起,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則,針對土地出讓收入存在不確定性、不均衡性的特征,在確定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的編制口徑、編制方法、編制時間和編制程序的基礎上,結合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確定的土地供應規模、供應結構、供應時間和控制基準地價等條件,編制了土地出讓基金預算。2010年預計土地出讓收入17330萬元,其中:國有土地總價款13930萬元、補繳的土地價款1400萬元、劃撥土地收入2000萬元;支出計劃為17330萬元,其中: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4366萬元、土地開發支出4193萬元、農業土地開發專項支出100萬元、土地出讓業務支出347萬元、廉租房支出210萬元、其他土地使用權出讓支出989萬元、土地利用規劃修編50萬元、全國土地第二次大調查100萬元、基本農田執法管理及違法處理10萬元、城市建設支出5930萬元、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1020萬元、上解上級支出15萬元。

        (二)規范土地出讓收入征繳行為,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國庫。

        一是實行徹底的“收支兩條線”管理。根據土地出讓招投標確認書、《云夢縣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征收審核表》,縣財政局將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繳入縣金庫或“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2010年,共計出讓土地44宗,出讓面積516.516畝,實現土地出讓收入18472.09萬元,超出基金預算收入6.6%,入庫資金17405萬元。其中:對縣政府儲備土地,主要用于住宅、商業、城區工業企業的土地,以招標、拍賣的方式出讓土地17宗,出讓面積410.946畝,征收土地出讓收入10438.69萬元,入庫資金8756.2997萬元;對鄉鎮工業企業用地和個人私房轉讓,以掛牌、協議的方式出讓土地27宗,出讓面積105.57畝,征收土地出讓收入8033.4萬元,入庫資金4649萬元。對已結清32宗土地,開具土地出讓收入專用票據,并辦理用地手續,對12宗未繳清土地出讓收入的,只開往來收款收據,不辦理用地手續。

        支出按年初基金預算,實行“收支分離”,統一由云夢縣城司代表縣政府進行支出管理。2010年,累計支出12382.2萬元。其中:征地拆遷補償支出2819.1萬元、土地開發支出3913.4萬元、稅金支出600萬元、城市建設支出4817.6萬元、土地業務費支出102.6萬元、全國土地第二次大調查100萬元、上解上級支出39萬

        元,占基金預算支出的72%。對未列入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的各類項目,包括土地征收項目,一律不得通過土地出讓收入安排支出,嚴格按基金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是以票管收,規范征繳行為。每宗土地通過招拍掛方式出讓的,應繳納不低于起拍價80%的出讓保證金。中標后,中標人分批繳納土地出讓總價款的,云夢縣財政局每次只開具往來收款收據,待土地出讓總價款結清后,再一次性開具土地出讓收入專用票據,才能到國土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否則,不得辦證。其目的,一是為了遏制土地使用者長期拖欠土地出讓收入;二是規范了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程序,遏制了分批辦證的行為。

        三是嚴格執行土地招拍掛出讓制度。按照《湖北省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管理辦法》規定,凡應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云夢縣財政局對出讓全過程做到事前參與,做好宗地核算,嚴格控制成本支出等相關工作,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轉變觀念,切實加強對土地出讓市場的監管

        國有土地既是國家的重要資源,也是政府管理的國有資產。加強土地資產管理,嚴格保護耕地,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是地方各級政府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舉措。

        (一)規范出讓程序,強化土地交易行為的監管。

        嚴格按照《云夢縣土地收購儲備管理辦法》(云政發[2007]9號)文件規定,規范云夢縣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逐步形成了由縣土地儲備中心對城區范圍的國有土地依法實行“五統一”管理,即統一規劃、統一收購、統一開發、統一供應、統一管理,高度壟斷城市建設用地一級市場。縣國土資源局建立規范的土地交易市場,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公開交易。強化了土地收儲的管理職能,減少了協議出讓土地的局面。

        第5篇:規范土地管理范文

        關鍵詞: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問題;措施

        隨著我國用地范圍越來越大,土地管理涉及的內容也越來越多,如地籍管理、土地利用規劃和土地資源調查等等,是一項非常復雜的工作,而過去那種傳統的土地管理模式已經很難滿足實際工作的需要,所以為了實現土地管理的科學化和規范化,建立一種高效的和現代化的土地管理模式,必須利用信息技術來進行土地管理,這同時也是我們土地管理工作者在今后工作中所要面臨的一項艱巨緊迫的任務。下面文章將就我國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的有關問題進行闡述。

        實行土地管理信息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實行土地管理信息化的必要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實行土地管理的信息化是社會發展的趨勢所在。在知識經濟高度發達的今天,高新技術迅猛發展,并被運用到各個領域。尤其是在現代管理模式中,以信息技術為代表,取代傳統的管理模式,被廣泛地運用到各行各業。面對信息化革命的浪潮,土地管理也不可能例外。因此,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是順應時展的要求,合乎時勢。

        第二,土地管理工作自身的特點決定了需要信息化的幫助和支持。土地管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作,在土地管理工作中有大量的數據信息需要處理,比如由土地資源調查和城鎮地籍調查所得到的大量有關土地信息,這些數據信息事關國家的經濟建設和發展,所以必須要得到科學有效地管理,而過去傳統的手工處理效率低下,紙質存儲的方式容易出現差錯,在土地信息的保存、更新、傳遞和共享等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因此,實現土地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設是自身工作之所需。

        第三,加快信息化建設將會不斷完善現有的土地管理技術體系。傳統的土地管理技術體系主要是由測量、遙感和土地勘查網絡等組成,如今在計算機技術、網絡通信技術、數據庫技術和LIS技術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GIS技術,將會與傳統的土地管理技術以及GPS技術等一起構成不斷完善的土地管理技術體系,這種以LIS技術為主的現代化土地管理模式將會是未來土地管理的主導,同時LIS技術也將成為土地管理技術體系的核心組成部分之一。

        第四,實行土地信息化管理具有多種優勢。實行土地信息化管理在資料保存、數據反映、建設維護和應用等反面,與傳統的土地管理方法相比,具有較大優勢。傳統的土地管理方法,資料保存方式以紙質為主,容易損壞,不能長久保存,并且存在一定的誤差,使數據不能及時共享,在建設維護反面還需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使用不方便,而信息化管理方法,易存儲,可以及時更新共享,誤差小,維護所需的人力物力較少,使用起來很方便快捷,提供土地管理工作的效率。

        (二)實行土地管理信息化的可行性

        實行土地管理信息化,必須依賴一定的物質經濟條件、技術條件和人力條件作支撐,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提供了有力的技術保障。隨著計算機、網絡通信和數據庫等高新技術的迅猛發展,以及在此基礎上建立的GIS和LIS技術日趨成熟,并不斷被應用。這些高新技術的興起和應用,都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提供了堅實的技術條件。

        第二,社會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提供了物質經濟條件。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需要投入大量的經費,所以必須要有雄厚的經濟實力作支撐,我國在改革開放以來,經濟持續穩定地發展,綜合實力不斷增強,這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提供了經濟上保障。

        第三,土地管理工作者的綜合素質不斷提高,這為信息化建設提供了可靠的人才保證。近些年來,隨著不斷加強對土地管理部門職工干部的培訓以及一些高校陸續開設土地管理及相關專業,從而提高了我國整個土地管理行業工作人員的素質,這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提供了堅實可靠的人力支持。

        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存在的問題

        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是一項長期性、艱巨性、專業性和技術性都很強的工作,因此,雖然經過多年的努力建設,但是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仍然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對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的重視程度不夠,對信息化建設的投資力度不夠。由于對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的重視程度不夠,同時對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任務的長期性、復雜性和艱巨性的認識都不夠深入,甚至簡單地認為購買安裝一些計算機軟件或硬件就等于完成土地管理的信息化建設,這種思想上過于簡單的認識,導致投資力度、人才培養等方面工作不到位,使得投資的信息化建設項目與實際應用脫節,這將成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的思想障礙。在實際工作中,還存在投資力度不夠的問題,往往只注重對軟件和硬件的投入,而忽視了對數據的收集整理以及人員培訓等方面的投入,從而導致整個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不能有序進行。

        第二,在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的過程中,缺乏統一的管理和規范,沒有形成科學有效的管理體制。在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的過程中,往往沒有統一的管理組織機構,同時也缺乏統一的規范和標準,對于軟件開發利用,不同的地區、不同的部門,選擇不統一的軟件系統,有時存在盲目選擇的問題,導致信息化建設混亂無序,最終影響了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的健康發展。

        雖然在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中仍然還存在一些問題,但目前我國土地管理工作仍迫切需要加快信息化建設,因此,作為一名土地管理者,要做到解放思想,結合實際,有步驟有計劃地開展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的各項工作,加快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的步伐。

        加快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的措施

        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是一個龐大的工程,具有長期性、復雜性和艱巨性的特點,因此,要實現土地管理信息化,應當做到以下幾點:

        第一,在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過程中確保做到統一領導、統一規范和統一管理。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是一個系統的整體的工作,所以要求有統一的規范和標準,以實現統一的管理,實現土地管理各部門之間相互協調配合,統一軟件使用標準,實現軟件、人才等方面資源的共享。因此,只有在統一領導、統一規范和統一管理的前提下,才能加快土地管理信息化的建設。

        第二,在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的實際執行過程中,要從實際情況出發,有步驟、有計劃地開展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工作。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是一項龐大的工程,具有投資建設周期長、艱巨性的特點,因此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從實際情況出發,從土地管理部門的工作需要出發考慮,有步驟、有計劃地開展工作,避免脫離實際提出不切實的要求,也不能人為地放慢建設速度,所以要因地制宜、實事求是和結合實際,只有這樣才能使得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工作有序地開展。

        第三,要不斷加強人才培養,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土地信息化管理的隊伍,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提供人才保障。人才資源是各項建設中不可或缺的資源,而人才培養是土地管理信息化成功與否的關鍵。所以要不斷加強對土地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可以有舉辦一些有關土地管理計算機應用技術、信息化建設以及相關信息技術知識的講座和教育培訓,以培養出一批高水平和高技能的熟悉土地管理工作的人才,從而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提供可靠的人才保障。

        第四,建立科學、健全、合理的制度,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提供制度保障。要使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健康發展,必須有健全合理的制度作保障,要妥善解決好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中存在的一些計算機軟件應用混亂等沒有標準規范的問題,就應當建立科學完善的管理標準和制度,以保證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有章可循,從而盡量減少人為因素的干擾,使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按計劃、按步驟地開展。

        綜上所述,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是一項復雜龐大的工程,經過多年的努力,我們在實現土地管理信息化方面取得了很大進展,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處,仍需改進,通過不斷加快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實現土地資源可持續發展,所以作為一名土地管理工作者,應當給予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高度重視,并將其作為自己工作中永恒不變的主題。

        參考文獻:

        [1]程燁等,略論土地管理信息化發展戰略[J].中國土地科學,1997,7.

        第6篇:規范土地管理范文

        【關鍵詞】土地管理法物權法不動產市場

        1土地管理法對物權法的積極意義

        物權法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最為重要的財產法,指的是依據安全與客觀公正的原則支配財產,實現財產的流通,以維持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發展。在當前的市場經濟條件下,任何交易在本質上都是權利間的交互,物權法則是對財產權利進行了規定,確保權利間的交易可以實現公正公平。

        1.1促使物權法進一步完善

        實際上,任何交易都是物權的交換,而維持物權交換的公正性對于維持市場經濟順序是極為重要的。物權法的目的就在于保證財產分配與財產流通的公正客觀性,土地作為重要的不動產之一,關系到人們的日常生活,土地物權也成為了目前最為重要的物權種類之一。物權法中對土地財產權的變更交易進行了規定,但是由于土地物權涉及的內容較多,因此,作為民法而制定的物權法雖然在你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征收土地后的補償政策,但是仍存在一定的不足。我國當前對土地的使用多是通過國家征用,將土地的產權由農村集體轉換為國家所有,但是征用方式卻沒有給予明確,同時對宅基地等農村建設用地的產權變更和交易也沒用明確的指示[1]。因此,物權法在土地產權的管理方面仍存在很大的不足。土地管理法對物權法有著一定的完善作用,為物權法的使用提供了依據,同時明確了土地產權的變更及交易方式,使土地產權管理更具針對性。

        1.2土地管理法為物權法的建立奠定了基礎

        土地管理法明確了土地物權的基本原則,這為物權法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不動產物權包括所有權及使用權,對于土地產權來說,指的是對土地的物權或是設立在土地物權基礎上的物權,因此,對土地物權的法律規定在不動產物權中占有重要位置。相較于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更具重要性,就我國現階段對土地產權的管理情況來看,我國在尚未制定物權法的前提下,便預先設施了土地管理法,這在一定程度上為物權法的制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了不動產財產權利,這為不動產物權體系的制定提供了依據,有助于物權法的制定與進一步完善。

        1.3推動物權法的發展

        我國領土面積較大,耕地總體面積也比較大,但是人口數量的不斷增加導致人均耕地面積不斷遞減,特別是近幾年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帶動了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使耕地面積逐漸縮小,無法滿足社會發展需要。土地管理法的修訂與頒布明確了對耕地的保護規范,在基本農田耕地轉化為建設用地等非耕地時需要上報到相關的政府部門,在相關部門審批后再轉化為非耕地,這在一定程度上對耕地起到了保護作用,規范了耕地使用,避免耕地建設的不規范[1]。耕地雖然歸屬于不動產的一種,但是土地管理法對耕地卻起到了強制保護作用,使其免受物權法中人可以隨意處置的破壞。因此,在土地管理法的約束下,耕地成為了一種特殊的不動產,能夠享有一定的保護政策,同時土地管理法也明確了不動產產權的交易流通方式,這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物權法的發展。

        2物權法對土地管理法的積極意義

        2.1對土地管理法的指導作用

        物權法中的物不僅指不動產,也包括動產,而不動產中土地是為重要的一部分。物權法中對土地產權的一些規章與原則對土地管理法都有一定的指導作用,在物權法的指導下,土地管理法可以進一步完善自身的不足。土地管理法中要求在土地產權發生變更時需要進行詳細登記,也就是不動產產權變更登記,但是土地管理法并沒有對不動產的變更手續進行明確規定,這也是使得土地登記成為了一種管理方式,只停留在表面,在土地產權變化中并沒有發揮其真正的作用,在土地產權變化中無法達到預期目標[2]。在物權法中針對這一問題有專門的一章“不動產登記”,在這一章節中明確指出了只有經過具有法律效應的登記手續才可以進行物權的變更、轉讓等,土地管理法中則明確指出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包括土地管理權與經營權歸村民委員會所有,物權法中則更加具體化,集體所有的不動產產權歸屬于其成員,這在一定程度上為每一位集體成員的利益提供了保障,同時也會定了集體內的所有成員具有維護集體產權的義務,因此,物權法既明確了集成成員的利益,也明確了其義務,這對土地管理法的制定與完善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

        2.2對土地管理法的補充作用

        物權法對土地管理法除了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對土地管理法也具有一定的補充完善作用。我國在征收農村土地產權時,土地管理法僅根據建設需要,要求國家在征用農村土地時給予其與土地相等價值的補償,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護公眾利益,但是也存在一定的漏洞,認為只要給予征收土地的農民一定的經濟補償就可以,但是未能明確解釋公眾利益,這也導致許多地方政府為了經濟建設與城市發展不規范征用農民土地,破壞了農民的實際利益[1]。物權法便對土地管理法的不足進行了一定的補充,指出以農民公眾利益需要為目的可以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產權,這里的征收土地是以農民公眾利益為征收土地的前提,同時明確了土地征用的流程,要求征用流程可以符合法律法規要求,這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農民的土地產權,同時也規范了相關政府部門在征收土地時的手續,避免發生地方政府濫用土地征收權而引起的公眾利益被破壞的問題。物權法在土地管理法的基礎上進一步補充了對土地征用的補償條件,為增添了安置費等,以保證農民土地征收后的正常生活。

        3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相互制約

        土地管理法與物權法雖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補充,但同時兩者間也存在一定的制約,在一些條款上兩者存在一定的矛盾,比如,土地管理法中明確指出建設用地的范圍既包括國家所有土地,也包括為農民公共利益而征用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物權法則認為建設用地只包含國家所有土地,其范圍遠小于土地管理法中的建設用地范圍。土地管理法中指出,為建設農村公共設施或保障農民公共利益可以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地,但是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卻未不受物權法約束,這也造成了土地管理法與物權法間的矛盾[2]。

        4結語

        土地產權是個人產權中最為重要的組成部分,關系到每個人的日常生活,因此,關系到土地產權的土地管理法與個人產權相關的物權法間存在著一定的關系,兩者既彼此作用也彼此制約。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對個人產權將會更加重視,土地產權也將會進一步規范,因此,土地管理法與物權法必須相互協同,彼此補充完善,盡可能地實現土地管理法與物權法的統一,進而更好地保護土地所有者的根本利益。

        參考文獻:

        [1]徐礫.我國土地管理法與物權法的相互作用[J].民營科技,2014(10)275.

        第7篇:規范土地管理范文

        關鍵詞:新農村建設;農村土地管理;現狀;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2文獻標識碼: A

        在社會主義新時期的背景下,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成為了在農村建設中的首要任務,將“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作為新農村建設的總體目標和要求。在農村,土地是最基本的生產方式,也是最根本的物質資料,是農民賴以生存的資本。所以,對土地問題處理的好壞不僅關系到全國農民的切身利益,還影響到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進程與質量。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與農村的土地管理問題息息相關,要加強對農村土地的管理,發現問題并及時處理,以促使新農村建設快速穩定的進行。

        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與農村土地管理聯系密切

        “村容整潔”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的基本要求,改善農村的環境,加大農村環境的治理力度是在新形勢下的必然要求。對農村土地的整治、改變目前落后的村容村貌都離不開對土地的利用。如此一來土地的使用方式發生了轉變,從而間接的提高耕地質量。土地利用得到了優化和耕地質量的提高都能夠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并穩定社會經濟發展。

        二、新農村建設下現行農地管理存在的問題

        目前在我國新農村建設的推動下,農村的土地管理已經日趨規范,但是,在實際對農村土地的管理和使用上面卻依舊存在著諸多不足,下面是筆者結合自身的工作實際總結的一些農村土地管理不盡人意之處。

        1、集體土地非農建設利用粗放

        集體土地非農建設流轉不夠規范會嚴重影響農村的村容。農民宅基地用地、鄉鎮企業用地以及出于公益目的集體建設用地是農村集體土地中非農用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現在,在很多農村的房基地使用不夠規范、建造房屋無秩序、土地利用沒有計劃、村莊向外擴張,致使部分耕地遭到破壞,土地資源嚴重浪費。由于鄉鎮企業未經嚴整的規劃就使用土地而造成的土地利用不合理現象也是屢見不鮮的。另外,目前在農村沒有一個完善的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制度,致使建設用地出現了變相轉讓的現象,進而令農村土地使用情況出現了混亂的狀況,打亂了土地的正常使用秩序。

        2、農業生產用地配置機制不健全

        如果沒有健全的農業生產用地配置機制,農業生產就會受到不良的影響。從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我國政府便在農村開始實行,這樣的生產方式確實充分的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生產力的不斷提高,其自身的弊端也開始不斷的顯露。農民對土地流轉觀念意識難以統一,不同區域流轉規模和速度存在著明顯的差異。在沒有操作性較強的政策指導下,一些基層干部也無法對這樣的現象給予調整和解決,只能任其發展,長久下去就會出現土地流轉盲目運作、毫無秩序的現象。

        3、被利益所牽引

        在建設新農村時,為了追求片面的發展而縮減耕地的現象也屢禁不止。一些農民不了解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性,在面對眼前利益時就忘記了長遠發展。有很多農民都破壞了原有的土地資源,例如有的農民將農田變成了魚塘,甚至還有農民直接荒廢了土地。這些都嚴重影響耕地的利用效率,不利于土地管理的長遠發展。

        4、對土地的管理機制不健全

        由于農村土地的管理機制不健全,令農民無法得到一些關于土地的相關信息。例如對土地的征地程序,管理者沒有將細節認真的告知農民,這損害了農民的參與權和知情權,使其無法更加有效的利用土地。

        三、促進新農村建設的農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對策

        1、對農村的宅基地建設加強管理

        加強農村宅基地的建設和管理,鼓勵農民集中建設新居,使總體規劃在原則上不再出現分散的宅基地分布狀況,嚴格按照一戶申請一處房基地的原則進行審批房基地的申請,杜絕超標準占地建房。在此基礎上還要杜絕以下現象的發生:①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建房。②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農房。③農民提供宅基地作為建設用地。④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聯建”行為。

        在深化改革工作管理的同時,防止任何集體或個人非法占用耕地。征地制度改革的完善、土地用途嚴格管制、完善宅基地管理、加大監察力度等,是規范農村土地、加強用地管理的有效措施。

        2、嚴格控制耕地不合理使用的現象

        保護耕地的最主要目的在于維護糧食的產量,保證農業生產的正常進行,這對增加我國的國民收入有著重要的推動作用,也是新農村建設中的重要要求。因此,要嚴格規范對土地使用的審批和管理,嚴禁圈地畫地的現象發生,禁止不合理的破壞耕地改建池塘的行為。對一些非農業建設用地要確定其規模和布局,并進行嚴格的審核,確保耕地面積能夠在可控制的范圍內。對于鄉鎮企業建設、公共設施完善等需要利用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的整體規劃,并在依法辦理規劃建設許可證后進行申請各個項目的審批。嚴禁以辦鄉鎮企業為名非法占有或租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

        3、政府加大督查督辦力度,加強農村土地管理

        政府要及時解決在征地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并探索有效、可行的處理案件的新方法,建立案件處理責任制,維護農民的利益。對于征用農民的土地,要給予補償資金,并確保落實到位,讓農民能夠依法獲得補償,令其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對征地的數量以及范圍進行嚴格的控制,并將征地的程序完善詳細的介紹給農民,維護農民的利益。

        四、結語

        新農村建設,找準土地管理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最佳平衡點和切入點,把土地管理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緊密地結合起來,這是當前土地管理的~項緊迫又艱巨的任務。只有認真處理好土地管理的問題才可以有效履行保護資源、保障發展、維護權益、服務社會的職責,切實堅持依法依規管理、節約集約用地自 原貝 從實際出發尊重農民意愿,才能妥善處理好農村土地利用與新農村建設的關系,為建設好社會主義新農村保駕護航。

        參考文獻:

        [1]隆毅;淺談新農村建設與農村土地管理[J].中國管理信息化,2011,(23):46.

        第8篇:規范土地管理范文

        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土地資源的配置不夠科學、分配制度不夠合理、產權存在殘缺等。針對我國土地管理的現狀,本文詳細的分析了我國土地管理制度所存在的一系列問題,并且深

        入的探討了完善和加強土地管理制度的有效措施,希望能夠對我國今后的土地管理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關鍵詞:土地管理制度;法制化;問題;措施

        1.前言

        土地管理是我國為了科學組織利用土地、維護土地制度以及調整土地關系所采取的技術、行政、法律與經濟相結合的一項綜合性措施,同時也是國家政府部門及相關土地行政

        管理部門根據自身的法定職權和相關法律,對個人、單位和社會組織利用、使用以及占有土地的行為或者過程所進行的管理與組織活動。然而,我國土地管理制度仍然存在著許多

        有待于迫切解決的問題。

        2.我國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諸多問題分析

        2.1城市土地管理制度的問題

        2.1.1土地產權制度不健全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知,城市地區的土地歸國家所有,并且城市土地的權利所代表的是國務院。實際上,各項土地管理工作都是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中央政

        府國土資源部門所共同承擔的,其中,中央政府職能部門對各級地方土地管理部門進行垂直管理,而此類管理權能都掌握在各地區縣政府以及市政府的手中,在一定程度上來看,

        中央職能部門和國務院的土地權利被虛化,進而導致了土地主體產權的混淆。究其原因可以看出,我國的土地產權制度不夠健全和完善。

        2.1.2土地價格機制有待于完善

        土地價格機制不夠完善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1)隱形土地交易對土地價格產生了直接的影響;(2)由于政府的壟斷,進而造成了土地價格的不合理;(3)基準地價無法

        真實且全面的反映出土地價格的實際水平。

        2.1.3土地儲備制度存在嚴重的缺陷

        難以有效的協調土地儲備部門的雙重職能。制定和實施土地儲備制度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雙重的土地儲備部門職能:(1)依照經濟市場規律進行企業經營。企業經營

        的目標是實現利益的最大化,而政府職能的宗旨則是為了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大化,這便使得土地儲備機構扮演著雙重角色,無法使取向不同的雙重要求得以充分的滿足;(2)由政

        府授權來對政府職能加以行使。被政府授權進行舊城改造、收購國有企業土地,代表政府部門來對土地收購計劃進行制定等等。在現實的工作當中,通常是部門的利益遠遠的大于

        政府的利益,為了追求短期效益,追求最大增值,往往忽視了對經濟市場的調控和城市規劃的限制,這與制度設計的初衷相背離,導致國有土地無法健康長遠的發展。

        2.2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問題

        2.2.1現行制度立法問題

        我國現行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立法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1)在土地管理制度的立法當中,有關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能規定都存在著一定的不足和缺失;(2)在土地管理

        的相關法律法規當中對集體土地的征收方面的規定存在著一定的缺失和矛盾;(3)在部分法律及法規當中沒有重視村民小組土地所有權的重要主體地位;(4)刑事立法中缺乏對

        土地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

        2.2.2現行制度執法問題

        一些地方政府部門及政府職能機構未切實的依據法律行使職權,雖然相關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了土地利用的規劃問題,但是地方政府部門并沒有將這些規定真正的貫徹落實

        ,造成了農村土地規劃的用途不明確、不清楚,并且由于缺乏科學的規劃而使得村民申請建設住宅無法得以批準;一些地區的土地管理部門和人民政府沒有依法對農村土地的使用

        權和所有權確權發證,從而造成了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存在“缺位”的不良現象。

        3.完善土地管理制度的有效措施

        3.1統一土地市場,監督管理土地交易行為

        我國市場經濟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就是土地市場,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技術市場、資本市場和勞動力市場已經逐步的得以健全和完善,并且已經形成了統一的城鄉

        市場體系。然而由于土地市場進展十分緩慢,使得城鄉獨立、分離運行,無法提高市場化程度。因此,我國相關部門應當盡快的頒布實施科學有效的法律法規,從根本上規范土地

        交易行為。與此同時,還應當利用城鄉土地市場的各項交易資料,及時的相關土地市場信息,對土地市場的交易行為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

        3.2平衡土地收益分配,不斷深化改革

        土地交換和流轉中的利益主體實現經濟的形式就是土地的稅、租費,并且也是主要的利益分割方式。所以,國家政府部門應當明確的規定土地收益及增值的利益分配,以便于

        全面的保障和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并且對地方政府征地的沖動進行約束。

        3.3 各級地方政府以及中央政府的共同職責就是有效的管理土地,在現行的我國土地管理體系當中,我國的土地管理部門又逐層的被劃分為縣級、市級、省級和中央級

        ,然而由于受到地方政府的影響或者縣、市的局部利益及短期行為的影響,無法全面的對宏觀利益和全局利益進行考慮。因此,省級政府和中央政府應當集中的對土地進行管理,

        將管理的權利集中在省級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盡快將健全和完善的土地管理體系建立起來。

        3.4 --!> 改革土地財稅制度

        應當處理好農民、中央政府、開發商三者的利益關系,明確農民的權利,確保政府財權的行使,建立科學的土地財政模式,抑制土地囤積、閑置的不良現象,確保土地財政的

        可持續性。除此之外,還應當積極的改革政績考核制度,從根本上避免或者防止土地資源的浪費和破壞。

        4.結束語

        總而言之,土地的國家管理不僅是一項不容動搖的重要原則,同時也是客觀上的迫切需求。而我國的土地管理應當有機的與法律形式相結合,由法律的強制性和權威性來充分

        的保障國家部門土地管理職能的全面實施,同時也體現出了國家在土地管理方面的意志。因此,從國家的管理土地的層面來看,土地管理立法有著重要的長遠意義和現實意義。(

        作者單位:四川三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 陳朝光.淺析我國土地管理制度的現狀及改革策略[J].才智,2011(26).

        [2] 張益項,趙利斌,侯雪.我國土地管理制度剖析[J].經濟師,2011(4).

        第9篇:規范土地管理范文

        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的性質是行政合同

        對兼有民事與行政法律關系的合同,其屬性應以居于主導、核心地位的那一種法律關系來認定。如果以行政法律關系為主導,則是行政合同;如以民事法律關系為主導,則是民事合同。毋庸置疑,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必然具有契約性,即具有合同的性質。合同雙方法律地位平等,按照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遵循要約、承諾的有關規定簽訂合同,合同的履行也要遵循適當、全面、及時的原則。但是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作為簽約的一方,土地管理部門不以通常形式的民事主體而存在,而保持其原有公權力主體的身份以及單方對合同行使公權力的強制性特權。無論是在合同的簽訂中還是履行中,作為出讓方的土地管理部門始終居于主導地位,出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法律關系始終處于主導核心地位。具體表現如下:

        土地出讓的目的是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目標

        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目的是為了貫徹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法規及政策,行使土地管理職權,按照市場方式配置土地資源,取得最佳土地利用效益,而非單純追求經濟利益。合同本身是出讓方進行土地管理和執行土地政策的一種方式。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出讓土地是土地管理部門法定的行政職權,不行使出讓權或越權行使,土地管理部門應負行政責任,而非民事后果。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對等

        作為出讓方的土地管理機關在合同中僅負有交付土地的義務,享有收取出讓金的權利,并且享有監督檢查權、處罰權、單方解除合同權等行政權力,這些都是民事合同中民事主體所不能享有的特權,并且土地管理機關不得放棄這些權力,否則構成不作為。而出讓合同中的受讓方除負有繳納出讓金的義務外,還負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條件開發利用土地,不得閑置、不得改變用途等義務。民法中的契約自由在出讓合同中受到極大的限制。

        另外,合同的性質還可以通過簽訂合同的基礎行為的性質來認定。如商品買賣合同,簽訂這種合同的基礎行為是商品買賣,而商品買賣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所以商品買賣合同也自然而然是民事合同。同樣的道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性質也可以通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這種行為的性質來認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性質在《行政許可法》中有明確的規定。《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行政許可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實施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的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行政機關按照招標、拍賣程序確定中標人、買受人后,應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依法向中標人、買受人頒發行政許可證件。行政機關違反本條規定,不采用招標、拍賣方式,或者違反招標、拍賣程序,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由此可見,國有土地出讓是行政許可行為,而且是一種雙方行政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行政合同,應適用行政法規則。導入民事合同規則,是對行政法規則作出的修正。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行政權力和契約精神的有效結合,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以合同方式來行使管理和配置土地的行政職權的一種手段,相對于單方行政行為而言,這種方式更靈活、更柔和,更符合現代民主行政的精神。

        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糾紛的救濟途徑

        實踐中,因土地管理部門違約而引起糾紛的情況比較少見,更多的是因受讓方違約,土地管理部門對其進行制裁而引起的糾紛。出讓方和受讓方因合同的有關條款發生爭議時,應尋求何種途徑解決糾紛,《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均未作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18日公布的《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5號)也回避了這一問題。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不適用于仲裁機構仲裁

        根據《仲裁法》第二條規定,民事仲裁僅適用于解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非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其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具有一定的行政屬性,因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糾紛不在《仲裁法》的適用范圍之內。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不適用于尋求民事訴訟救濟

        首先,依民事訴訟審理對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利。這有多方面表現:一方面,在民事訴訟中法庭認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地位是平等的,土地管理部門是以民事主體的身份與相對人簽訂合同,因而法庭可能會否認土地管理部門在合同行為中的制裁權、處罰權、提前解除合同權等行政優先權。因此,土地管理部門正當行使行政優先權的行為可能被法庭認定為是非法利用行政權的行為,從而認定是違法的,這對于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職權不利。另一方面,民事訴訟不適用行政訴訟中的不停止執行原則,這會導致合同因提訟而被迫停止執行,影響行政職能的有效運轉和實現。例如,土地管理部門因受讓方閑置土地而解除合同,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時,若適用民事訴訟規則,則在訴訟期間,土地依然被閑置而不能被有效利用。

        其次,民事訴訟的規則也不利于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民事訴訟的舉證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提出主張而舉不出證據證明者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土地出讓方可以在不與受讓方協商的條件下單方面作出行政決定,改變合同的正常形態,而對于出讓方的行為是否合法、合理,受讓方沒有足夠的舉證能力,從而可能會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最后,監督制約行政權是行政訴訟區別于民事訴訟的重要功能,依民事訴訟規則審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不利于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制約。適用民事訴訟審判程序,法庭僅僅能審查合同本身,注重合同的訂立、履行情況,而忽略對行政行為的審查,從而使違法的行政行為可能得不到糾正,無法實現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制約。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宜尋求行政訴訟救濟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兼顧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而行政訴訟以制約行政權、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為立法宗旨。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適用行政訴訟救濟方式,既有利于防止土地管理機關濫用行政特權、輕視合同約束力,也有助于防止行政機關、,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從而實現公私利益的動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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