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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問題引導式;資源;職工培訓;解決問題;成果共享
“問題引導式”是我們在日常的職工培訓工作中不斷探索、總結、提煉出的一種適合于本單位實際情況的職工培訓方法,目的就是將問題作為職工培訓的資源,將解決問題的過程和方法作為職工培訓的手段,將杜絕問題作為衡量職工培訓績效的標尺。“問題引導式”培訓在我單位開展一段時間以來,取得了較好的績效,不僅使培訓活動更加有針對性,而且提高了培訓活動的實效性,更重要的是杜絕了重復問題的發生,確保了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開展。
一、“問題引導式”培訓方式的提出背景
在日常工作中我們發現,職工上崗之前和日常的“灌輸式”培訓活動,只能大而化之的讓職工掌握一些適合本崗位的通用知識,培訓的內容沒有側重點,職工學習沒有積極性和主動性,影響了整個培訓活動的績效。針對此類問題,我們從如何提高培訓活動的針對性、實用性出發,從日常工作中尋找職工最需要加強學習的知識點,不斷將日常工作中出現的一些共性問題及重大問題作為日后職工培訓的主要內容,使整個培訓活動與實際工作緊密結合。為此,我們在培訓活動中,結合自己平時的一些具體做法,總結、提煉出了“問題引導式”培訓方法,核心理念就是“化問題為資源”。所謂“化問題為資源”,就是從日常工作中職工操作不當、設備故障、安全事故等現場中,查找職工在思想狀態、操作技能、業務水平、安全防護技能、安全意識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將這些問題化作培訓的資源,有針對性的增強職工的認知能力、知識水平及操作技能,實現培訓活動與日常工作的緊密結合,不斷提高培訓活動的績效。
二、“問題引導式”培訓方式的可行性實施
“問題引導式”培訓的實施總體上分為問題收集、探討分析、成果共享、問題檔案四個階段,根據不同的問題實施的內容也不一樣。
(1)問題收集
問題收集階段是開展“問題引導式”培訓活動的基礎,只有做好日常工作中問題的發現、積累才能使整個培訓工作有條不紊的開展開來。在日常工作中我們針對車間班組中各工種崗位分工不同、發生問題類型的不同及需要的知識點的不同,為每名職工配備了簡易的小筆記本,讓他們將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一一記錄下來,由技術員每周進行一次匯總。同時,我們將問題分為一般問題、疑難問題和綜合問題三類,一般問題就是指職工能當即獨自解決的問題,疑難問題就是職工需要幾個人一些協商解決的問題,綜合問題就是原因不明需要更深層次的技術支持解決的問題。技術員通過對問題的收集、篩選、分類,并分析出職工在解決這些問題時需要加強哪些方面知識的培訓,從而以問題為案例制定出具體的培訓計劃。
(2)探討分析
探討分析階段是“問題引導式”培訓的核心,培訓的知識點出自于此。針對現場發生的職工能當即解決的一般問題,技術員將在問題收集時只負責進行匯總;對于疑難問題和綜合類問題,技術員負責召集技術骨干和職工對問題進行分析和探討,特別是圍繞著問題出現的原因、快速處理解決問題、如何杜絕類似問題的發生展開探討和研究,對如何快速處理解決問題的環節進行認真的總結,將其作為處理類似問題的資源;對于較為復雜的綜合類問題,可由技術員提報部主管科室共同研究解決,并隨時跟蹤和督促解決情況。
(3)成果共享
成果共享階段是“問題引導式”培訓的根本,是將問題轉化為資源的過程。通過對收集問題的分析和匯總,技術員找出職工所需要培訓的知識點,按需進行職工的理論培訓和技能提升,包括培訓職工如何處理此類問題,如何杜絕此類問題,杜絕問題的重復性發生等等。
(4)問題檔案
問題檔案階段是“問題引導式”培訓的關鍵,是對問題進行固化指導將來工作的重要基礎資料。在做好上述三個環節的同時,我們將出現的問題按照上述中的分類及其處理方法、預防措施還有具體的知識點分別整理成檔案,作為指導將來工作的基礎材料,同時也作為職工培訓工作的重要資料。
三、“問題引導式”培訓方式的實施效果
開展“問題引導式”培訓活動以來,我們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收獲:
(1)培訓方式與工作實際聯系更加緊密。通過開展“問題引導式”培訓活動,將職工培訓與生產現場緊密結合起來,培訓的內容也是為解決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杜絕了以往培訓內容與生產實際結合不緊甚至是脫鉤的現場,提高了整個培訓活動的績效。
(2)培訓內容與職工的需求更加統一。“問題引導式”培訓活動與傳統的灌輸式的培訓方式相比,培訓活動更加有側重點,培訓的內容更符合職工工作的實際,也是職工在工作中急需的知識內容,使整個培訓的內容和職工的需求更加統一,提高了職工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3)培訓效果進一步得到延伸。在開展“問題引導式”培訓活動中,我們注意到,不僅拓寬了培訓的方式、豐富了培訓的內容、增強了培訓的績效,而且通過這種培訓方式,杜絕了實際檢驗工作中同類問題的重復發生,為公司生產經營績效的進一步提升提供了良好的保證條件。
四、“問題引導式”培訓方式的弊端
在日常的工作中,我們在認識到“問題引導式”培訓的優點和好處的同時,我們也充分認識到了存在的問題和弊端。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此培訓方式只對工作中表象展現出來的問題有效果有成效,對于杜絕此類問題的發生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在預防日常工作潛在問題發生的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反映到培訓活動中就是預見性、前瞻性的培訓非常欠缺。針對存在的這類問題,我們將認真總結“問題引導式”培訓的具體實施過程,在此培訓方式的基礎上深化,進一步探討更加有效可行的培訓模式。
一 《怒放的生命》中舞蹈與音樂的意義
楊志剛和廖智的舞蹈《怒放的生命》,其中飽含著廖智個人在生活中對挫折的不屈與掙扎,最終“擁有超越平凡的力量”,撥云見日地創造美好未來的奮斗與憧憬,把舞蹈與音樂完美地結合起來。
1 生命的珍愛
把歌曲的名字作為舞蹈的名字,并且將舞蹈的主題與廖智的人生經歷結合起來,顯然具有了不同尋常的意義,其最突出的意義,就是對生命的珍愛。在舞蹈的開頭處,女演員廖智雙手捧著男演員楊志剛的頭的舞蹈動作,與歌曲中的“跌倒在路上”和“折斷過翅膀”相吻合,具有鼓舞、醞釀與激發力量的意思;在舞蹈結尾處,女演員依舊捧著男演員的頭,“擁有了超越平凡的力量”,不僅實現了對現實挫折、痛苦與困難的認識提升,而且還實現了在方式方法以及力量上的蓄積。從男女演員的旋轉、男演員的翻騰與匍匐飛舞等動作,表現[專業提供論文寫作的服務,歡迎光臨 dylw.NET第一論文 網]舞者對生命的熱愛,尤其是對“遼闊天空”、“無邊的曠野”積極適應性動作,如男演員的雙臂作飛翔舞蹈,女演員高揚手臂揮舞等,都體現了在困境下生命的可貴,把生命中暫時的“迷茫”實現了“掙脫一切”的解放,通過繼續努力把人生的精彩“怒放”。
2 困境的不屈
舞蹈的精彩之處,就在于在困境的突破中實現。這種困境,既有舞蹈演員本身所處的困境,也有舞蹈動作難度本身的極限。從《怒放的生命》這支舞蹈中,這種不屈主要體現在男女演員的掙扎中,如男演員的屈膝起伏的舞蹈動作、翻騰的動作以及男演員雙臂環抱女演員且被女演員三次掙脫的動作,配合歌曲中“掙脫生命一切的力量”的音樂旋律,把舞蹈與音樂完美地結合起來,將音樂中所表達的不屈服的意義彰顯出來,同時運用舞蹈肢體語言及男女演員的表情、姿態等把舞蹈的抽象意義具體化,使得因為殘缺而限制的生命得以真正地“怒放”,如舞蹈過程中男演員圍繞著女演員的兩次旋轉,以及男演員以自己為核心讓女演員坐在輪椅上的旋轉,最后撒手放出去的釋放,真正地把對困境的不屈運用特殊的動作解讀了出來。尤其是當男演員用手讓女演員在輪椅上旋轉時,那種從困境中綻放的生命之美,在剎那之間體現了出來。
3 美好的向往
舞蹈作為一種美的藝術,是通過不同動作的組合來展現人類對美好生活的向往。這種美好需要舞者熟練運用各種動作的技巧,在音樂情節與情緒的起伏變化中不斷地轉化與實現。在這支《怒放的生命》的舞蹈中,女演員將自身的經歷、現實結果的限制性以及其渴望通過舞蹈再一次來展現生命的美好,與自己對生命與生活的認識,運用有限的肢體動作,再加上男演員的無限發揮,把生命中的堅強與奮斗后的美好化作舞蹈的動作,將美好的生活“矗立在彩虹之巔”,將美好的生活“穿越在璀璨的星河”。尤其是男女演員在舞蹈的最后,音樂結束時慢慢張揚起的手臂,為看似結束的音樂創設了“無聲勝有聲”的想象空間。由此,無論男女演員在前期的翻騰與旋轉,都為突出美好的最終主題做出了扎實的鋪墊。
二 舞蹈中舞蹈動作與音樂完美結合的路徑
作為一支完整的舞蹈,是具有特定故事情節的,運用各種動作的組合與動態變化去把故事講述出來,在這種用動作講述的過程中,舞蹈動作與音樂所營造的統一打造了一個充滿意境的意義空間,由此把人生各種積極的思想、意義都隨著舞蹈與音樂的進展不斷地展現了出來。
1 主題切合性
主題切合性就是舞蹈所需要表現的主題與音樂表達的主題要一致。根據楊志剛和廖智在《舞出我人生》的舞蹈表現中,基本上都體現了主題切合性的特點。例如,舞蹈《廢墟中的重生》,首先采用了《命運交響曲》,讓人們把女演員曾經經歷汶川地震的人生經歷與舞蹈需要表現的意義凸顯出來,進而通過各種舞蹈動作與音樂中所體現的各種命運掙扎轉化,把生命重生中的意義表現出來。在舞蹈《怒放的生命》中,是對舞蹈《廢墟中的重生》的繼續提升,是在經歷生命的挫折后的奮斗篇,其中男演員的匍匐、下跪、翻騰,以及女演員在輪椅上的充分發揮上肢的動作,如手臂的交叉、伸展,身體的盡可能旋轉等,都把生命的力量展現了出來。而且,在舞蹈的過程中,舞蹈的動作、歌曲的旋律以及歌曲中的歌詞配合得非常完美,例如,動作的起伏與“迷茫、釋放”相對應;個人奮斗性的掙扎、翻騰與“掙脫”的旋律相對應,如此,隨著對生命認識的提升,則逐漸地把人生的佳境展現出來,進而迎接人生的“彩虹”和“璀璨的星河”。舞蹈中“生命需要奮斗”的主題便在這種一致性中不斷地得到提升。
2 節奏統一性
舞蹈中舞蹈動作節奏與音樂節奏的統一,是藝術魅力的源泉之一。音樂作為舞蹈的靈魂,其節奏不僅對舞蹈動作具有引導作用,同時也為舞蹈演員的發揮創設了空間。作為一首意義豐富的樂曲,其節奏也在不斷的變化中把其中所蘊含的意義逐漸地詮釋出來,最終實現性的突破。在舞蹈《怒放的生命》中,歌曲對人生挫折的詮釋與舞蹈動作的幅度都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其節奏相對緩慢,如男女演員之間相對緩慢的動作交流,男演員的起身,男女演員手掌的交叉等都配合節奏緩慢進行。隨著音樂節奏的推進,尤其是歌曲中的“如今”狀態的進入,為舞蹈與音樂完美快節奏的配合實現了直奔主題的推動。于是,歌曲與男演員跪地的起伏動作,猶如一只試圖飛翔的海燕,女演員如同一朵待放的花朵在輪椅上的手臂收放與自身的旋轉,把更加高昂的人生斗志在相對更快的節奏中抒發了出來。此時,與舞蹈開始時相似的舞蹈動作從原來的慢節奏轉換為快節奏,無論是男演員的舞步還是女演員輪椅的旋轉速度都相對快了起來,在這種節奏性的統一中,去實現人生奮斗的“穿行”,去積蓄與發揮出“掙脫”現實困境的力量,男演員把女演員推出去,同時女演 員伸張的雙臂,為舞蹈動作與音樂節奏的美創造出了舞蹈的一次。此后,男演員在地上的翻滾,女演員在輪椅上的旋轉,繼續地為以后的節奏統一做鋪墊。
3 共鳴一致性
這種共鳴,不僅是舞者與音樂之間的共鳴,更包括舞者、觀眾與舞蹈之間的共鳴。當然,前者是基礎,后者是對前者完美表現的認可與提升。因而,舞蹈的共鳴可以從三個梯級層面來體現。第一,是相似性共鳴。相似性又可以分為兩種:人生經歷相似性,或與演員或與舞蹈的故事情節相似;心情與音樂旋律的相似性。在這兩種情況下,極易發生某種自我感受的重合,引發觀眾與舞者的共鳴。因而,演員或觀眾自己在其過程或欣喜若狂、或淚流滿面。第二,是啟發性共鳴。即演員或觀眾根據舞蹈與音樂所表達的主題,產生對自己人生挫折或其他的思考,由此為自己的新的進步或突破作出啟發性的啟示,如困難的解決、困惑的頓悟等。第三,是激勵性共鳴。根據舞蹈中的動作,如舞蹈《怒放的生命》中的男女演員相擁的掙扎、男演員的翻騰等,都會隨著具有“掙脫一切力量”的音樂,而激勵演員與觀眾,讓他們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的“跌倒”、“翅膀的折斷”與“迷茫”等,都能在心中回響起該舞蹈音樂的旋律與舞蹈中演員不屈的舞蹈動作,實現自我前進激勵。
三 舞蹈中舞蹈與音樂相互完美的意義
舞蹈自產生以來,就以各種形式的音樂相伴,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各種樂器的發明與運用為音樂的創作與演奏奠定了堅實的基礎,舞蹈所能選用的音樂種類也越來越多,其表現形式也越來越多樣化。舞蹈的完美詮釋也越來越離不開音樂的幫助,音樂在舞蹈中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
1 音樂是舞蹈的靈魂
作為一支劇情完整的舞蹈,無論是舞蹈動作與其所用音樂誰先產生,音樂在其中都起到了靈魂性的引導作用,尤其是當音樂確定后,會對舞蹈產生決定性的影響。因而,這種靈魂性影響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創作與排練中決定動作的取舍。即根據音樂的旋律,舞蹈的編導與演員自己會根據自己對舞蹈主題與音樂的理解,對舞蹈作出各種取舍或增加,以確保舞蹈動作與音樂的匹配性,既要減少多余動作,避免過猶不及的動作重復與詮釋的啰嗦,也要根據音樂適當地補充動作,避免產生舞蹈動作的空余,使得觀眾或演員對舞蹈理解產生斷層性的理解錯位等。第二,舞蹈過程中決定動作的速度。這種影響是屬于節奏性的控制,即演員根據音樂的節奏與日常排練的情況,來實現舞蹈動作節奏與音樂節奏的吻合。快慢相間,復雜與簡單相伴,簡單與高難度動作互相搭配,即使在舞蹈演員出現遺忘的情況下,也會在音樂的提示中得到實現自己的過渡,最終實現動作與音樂之間的完美配合。舞蹈過程中催生舞蹈演員現場創作靈感。盡管舞蹈演員在演出之前會經過多次的排練,確保“臺下十年功”轉化為臺上精彩的“一分鐘”,但由于現場表演氛圍的影響,舞蹈演員還是會根據表演現場音樂的影響,對一些動作作出超常性的發揮,如排練中沒有達到的難度在表演中的實現等,把舞蹈實現了較高水平的創新突破。
2 舞蹈是音樂的回聲
舞蹈中所選用的音樂,既有專門創作的,也有獨立性的音樂。如歌曲《怒放的生命》就是著名歌手汪峰所演唱的,盡管歌曲本身就具有激勵意義,但卻不能具有具象的激勵美感。因而,舞蹈能把各種具有積極意義的音樂,用具有特定幾何美與動態美的舞蹈動作創新地詮釋出來。例如,在該舞蹈中的“跌倒”、“折斷的翅膀”、“穿行在遼闊的天空”、“矗立在彩虹之巔”等抽象表述,用舞蹈演員之間的匍匐、翻騰與旋轉等動作,直觀地表達了出來,使其具有切實的奮進意義,并給演員或觀眾更多的感悟與啟發。由此,舞蹈豐富了音樂的意義,把音樂的旋律共鳴化,把音樂的抽象意義具象動作化,把音樂的想象空間充實化。
四 結語
舞蹈是音樂與舞蹈動作的完美結合,舞蹈的美與藝術性,需要兩者之間的完美糅合,以及舞蹈演員的創新詮釋,在動態的藝術中與不斷回響的旋律中得到不斷提升。其中,既有舞蹈演員身體極限性的挑戰,也有對音樂的創新理解,最終把舞蹈與音樂完美地結合起來,打造成為“璀璨的星河”,把“超越平凡的力量”化作美的舞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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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靜脈藥物;配置;差錯;原因;預防
【中圖分類號】R969.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7484(2013)11-0715-01
隨著人們思想水平和健康意識的提高,臨床用藥安全問題得到廣泛關注[1]。在我院建立靜脈藥物配置中心后,全面開展藥物的集中配置,有效減少了差錯發生率,提高了用藥安全性,使患者醫院感染的發生率也明顯降低,能夠更好地為患者提供優質服務。為了探討靜脈藥物配置中心的差錯原因與預防措施,本文選取2012年1~6月我院靜脈藥物配置中心1000例配置事件作為研究對象進行分析,結果匯報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資料來源于2012年1~6月我院靜脈藥物配置中心1000例配置事件。
1.2方法 觀察配置差錯發生的原因,并與2012年7~12月實行預防干預后的差錯發生率進行比較。
1.3統計學方法 采用SPSS17.0軟件進行統計學分析,計數資料采用χ2檢驗,計量資料采用t檢驗,用x(_)±s表示,P
2 結果
2.1差錯發生原因 2012年1~6月差錯發生30件,發生率為3.0%,差錯原因主要為醫師處方差錯、藥師差錯、護師添加藥物錯誤、割破輸液袋、忘記更換注射器、未進行無菌操作等。結果見表1。
2.2預防干預前后差錯發生率比較 2012年7~12月實行預防干預措施后,差錯發生率明顯下降,下降到現在的1.5%,與1~6月比較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P
3 討論
3.1差錯發生的原因 靜脈藥物配置是一個復雜的過程,需要醫師、藥師、護師共同參與,任何一個環節的疏忽都會造成差錯的產生。本研究中護師差錯最多,占40.0%,醫師處方差錯次之,占33.3%,最后是藥師差錯,占26.7%。
3.1.1醫師處方差錯 隨著制藥技術的不斷發展,藥物類型也越來越多。新藥的不斷出現,再加上醫師臨床經驗不足,藥學理論得不到及時更新,因而造成用藥不合理情況的發生,從而導致配藥錯誤。
3.1.2藥師差錯 藥師工作比較單一,工作量較大,容易出現液體貼錯標簽等情況的發生;而且在對藥物檢查時,忽視藥物的檢查質量和藥物的有效期,導致配藥出現錯誤。
3.1.3護師差錯 (1)護師工作量比較大,如果只一味強調速度,不注重輸液過程中藥液的殘余量,而且配置藥液持續時間較長,往往會造成忘記更換注射器,從而導致液體的污染;(2)護師工作的重復性、單調性往往會造成漏加藥物、藥物配錯等情況的出現;(3)部分護師工作時注意力不集中,在持續藥液配制過程中可能會造成輸液袋扎漏,造成藥品的極大浪費;(4)部分護師未按照規定進行無菌操作,或者錯誤使用藥物的溶解液體,使藥物的溶解度降低。
3.2差錯發生的預防措施
3.2.1提高藥師和醫師的綜合素質 要對藥師和醫師進行綜合教育,尤其注重道德教育和專業知識的培訓,宣傳愛崗敬業精神,提高他們工作的責任心,并且加強法律宣傳,使他們認識到靜脈藥物配置的重要性,從而提高藥師和醫師的思想水平[2-3];要加強對他們的專業知識培訓,提高專業技能,防止在藥物配置中發生差錯,在進行審方時,藥師要與醫師多溝通,對配置不合理的情況提出異議,確保藥方的正確性[4]。
3.2.2加強對護師的崗位培訓 由于我院護師護理經驗相對不足,而且流動性較大,因而必須加強對護師的專業培訓,定期開展專題講座,定期組織進行理論知識的學習,要求每個護師學習藥物配伍禁忌,在培訓結束后進行定期考核,每月一次,將考核結果與工資、獎金掛鉤;加強對護師的專業技能培訓,讓護師了解常用藥物配置的原理、用法、劑量等,定期考核其操作熟練程度[5-6]。
3.2.3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 要建立并完善醫院的規章制度,實行差錯事故上報制度,并且根據常見的差錯原因制定相應的防范預案,提高醫師、藥師、護師對差錯事故的敏感性,從而有效減少并避免差錯事故的發生。通過本研究發現,2012年7~12月實行預防干預措施后,差錯發生率明顯下降,下降到現在的1.5%,與1~6月比較(3.0%)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這說明實施預防干預措施后差錯發生率明顯下降,效果顯著。
綜上所述,靜脈藥物配置中心要制定嚴格的配置方針,加強配置管理,以減少差錯的發生,提高用藥安全,在靜脈藥物配置中要把患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防止各種潛在問題的發生,從而能夠使患者放心、安全輸液,也減少醫患糾紛的發生。
參考文獻:
[1] 歐微,來傳利.我院靜脈藥物配置中心退藥情況及相關差錯分析[J].中國藥業,2013,22(3):23-24.
[2] 程海燕,章燕棋.我院靜脈藥物配置中心差錯分析及防范[J].海峽藥學,2010,22(10):247-249.
[3] 方桃峰,傅若秋,任俊輝,等.如何防范靜脈藥物配置中心的排藥差錯[J].中國藥業,2011,20(4):55-56.
[4] 薛進.2009~2010年我院靜脈藥物配置中心產生差錯與人員因素分析[J].齊魯藥事,2011,30(6):342-343.
關鍵詞: 分布式儲能系統; 影響因素; 綜合評估體系; 評價指標
中圖分類號: TN919?34; TM61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4?373X(2015)02?0152?06
Evaluation method of distributed energy storage system in consideration of optimization configuration influence factors
YANG Yi1, LIU Jie1, YU Jian?cheng2, ZHANG Pan2, WANG Xu?dong3, XIAO Jun4
(1. Tianjin Tianda Qiushi Electric Power High Technology Co., Ltd, Tianjin 300384, China;2. Tianjin Electric Power Corporation, Tianjin 300010, China;
3. Electric Power Research Institute, Tianjin Electric Power Corporation, Tianjin 300384, China;
4. Key Laboratory of Smart Grid of Ministry of Education, Tianjin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2, China)
Abstract: Reasonable distributed energy storage configuration can not only promote renewable energy application, but also improve the running stability of the distributed power, maintain the system frequency and voltage stability, compensate the random fluctuation of load, reduce the power supply cost, etc. In consideration of these, a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system for distributed energy storage system is put forward in this paper, in which the influence factors and technical performance of energy storage system, as well as the efficiency, security and reliability of integrated energy storage are considered. In combination with many experts’ interventions to select typical technical indexes and economic indexes, and by taking guide rule stipulation, mature technology conclusion and running experience as evaluation criterion, it is able to accurately be applied to the engineering evaluation to obtain scientific evaluation results. Energy storage configuration analysis results can be obtained by evaluating the actual project to verify the validity of the distributed energy storage evaluation system. It also provided a guidance for the control strategy adjustment and energy storage configuration optimization direction.
Keywords: distributed energy storage system; influencing factor;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system; evaluation indicator
0 引 言
隨著電力系統的發展,分布式發電技術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但是分布式電源并網會產生很多問題,根本原因在于其出力具有間歇性和隨機性。因此儲能系統作為分布式發電系統必要的能量緩沖環節,其作用越來越重要。
分布式儲能是指在用電側將電能轉換成機械能、化學能等其他能量形式存儲起來,在需要時再轉換成電能釋放出來的一種裝置。在規劃分布式電源的同時引入分布式儲能環節,以實現需求側的管理,消除系統晝夜間峰谷差,平滑間歇性分布式電源并網點的功率波動[1]。分布式儲能裝置的引入,不僅可以更有效地降低供電成本,還可以促進可再生能源的大規模應用,同時也可作為提高系統運行穩定性、調整頻率、補償負荷波動的手段[2]。儲能技術作為保證供電質量和分布式發電系統效率的有效途徑,已經成為促進可再生能源應用和提高輸配電系統穩定性的重要手段。
目前已有很多國內外學者對分布式儲能的優化配置進行了相關研究,取得了許多理論和實踐方面的成果:文獻[3]針對風光復合發電系統中儲能單元的容量優化問題進行了研究,利用蓄電池儲能與飛輪儲能的互補特性,將二者綜合考慮,以最小成本為優化目標,系統性能指標為約束,應用基于隨機模擬的遺傳算法,進行容量的組合優化設計,但由于其約束條件沒有考慮經濟性、可靠性等因素,勢必造成結果不準確;文獻[4]針對同一問題,通過詳細分析儲能容量合理取值受到的各種影響因素,利用儲能容量成本及風電場輸出功率平滑效果輔助判據,得出風電場儲能容量合理的取值范圍。研究成果均可用于對儲能進行配置,理論研究技術相對成熟,但是由于技術局限性及誤差,無法判定配置結果是否滿足工程需求。文獻[5?6]提出一些衡量風光儲系統供電可靠性的指標,如負載缺電率和蓄電池組荷電狀態等。
綜上所述,目前并未形成科學的分布式儲能系統配置合理性評估方法,所有研究工作主要以功率平衡和提高供電可靠性為目標,如何正確評估儲能優化配置,包括現狀配置和規劃設計優化配置的評估,是提出儲能最優配置方案的前提。本次研究針對分布式儲能配置的應用現狀提出了一種包含儲能技術指標、經濟指標的綜合評估方法,用以判斷儲能規劃的混合儲能是否能夠滿足提高供電可靠性,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率,提高經濟性等要求。
1 儲能容量配置影響因素分析
儲能容量配置影響因素是關系到儲能性能的重要方面,直接影響到儲能容量配置對供電可靠性、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及儲能經濟性的高低,同時也關系到儲能容量配置評估體系的指標提取[7]。
1.1 外部因素
(1) 環境因素
影響到儲能容量優化配置的重要方面之一是外界環境的影響,具體包括3個方面:環境溫度、環境濕度和灰塵。不同的環境溫度和濕度對儲能的正常運行有不同的影響,溫度、濕度過高或者灰塵過多都會影響儲能的壽命,從而影響整個系統的經濟性。影響儲能性能的環境因素如圖1所示。
(2) 外部條件因素
影響到儲能容量優化配置的還有來自外界條件的一些因素,包括負荷需求、分布式能源的出力。根據負荷的需求變化和分布式能源出力的大小來合理配置儲能的容量,從而影響整個系統的總投資計劃。影響儲能性能的外界條件因素如圖2所示。
<E:\王芳\現代電子技術201502\Image\24t1.tif>
圖1 影響儲能性能的環境因素<E:\王芳\現代電子技術201502\Image\24t2.tif>
圖2 影響儲能性能的外界條件因素
在給定負荷條件下考慮儲能容量規劃的問題,由于分布式電源為間歇性的,負荷也是波動性的,電力儲能規劃應該考慮現有負荷水平。若負荷水平大于分布式電源出力和電力儲能的容量之和,則無優化的必要;而如果負荷水平遠小于分布式電源的出力和電力儲能的容量之和,則有優化的空間。
1.2 內部因素
儲能的自身特性也是影響儲能容量配置的重要因素之一,影響儲能自身特性的因素很多,主要包括:能量密度、功率密度、循環壽命、能量轉換效率、充電效率、放電效率。
影響儲能性能的內部因素如圖3所示。
<E:\王芳\現代電子技術201502\Image\24t3.tif>
圖3 影響儲能性能的內部因素
2 儲能容量配置評估體系構建
儲能容量配置評估體系構建方法采用傳統評估體系[8],其指標選取應遵循數據一致性、真實性與可度量性等原則。
2.1 評估體系指標選取
評估體系指標選取國內外儲能研究中的通用指標,并結合儲能技術及經濟特點給予專家干預,進行篩選。
(1) 供電可靠性
隨著風電的大規模開發,其功率波動對系統的沖擊越來越突出,嚴重的威脅到電力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國際上較多參考文獻采用的供電損失率[ηLPSP]和持續供電能力作為衡量聯合系統供電可靠性的指標。
供電損失率[ηLPSP]是一個廣泛運用于風光儲聯合系統中優化儲能容量配置的工程應用指標標準,因此選擇供電損失率為供電可靠性的一級指標。
(2) 補償效果
儲能裝置應用于大規模的、并網型間歇式的電源中,其主要目標是平抑功率波動,提高電能質量。因此,選取功率波動為補償效果的一級指標,其具體指標超出約束次數、方均根偏差、絕對波動率為二級指標。
(3) 綜合效率
儲能系統綜合效率指標涵蓋了整個儲能系統的損耗,包括逆變器的效率、儲能充放電的效率以及網絡效率。綜合效率越高,各個設備的損耗越低,整個系統的性能越好。考慮設備的損耗受到設備自身的特性影響,評估指標僅考慮網損率。
(4) 可再生能源利用率
國際上較多參考文獻采用能量浪費率[ηexc]指導風光儲容量配比,該指標屬于衡量風光儲聯合系統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的指標,可以間接評價儲能的配置對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的影響。
(5) 經濟性
目前已經開發出了多種高性能儲能元件,部分成本很高,由于建設智能電網對儲能裝置需求量較大,儲能元件的合理成本也是影響儲能配置方案的重要因素之一。
由于與儲能配合的各類分布式電源在運行特性和受環境影響方面不同,這里主要采用總凈現值、內部收益率、投資回收期3個指標來評價儲能經濟性,該指標體現了儲能配置應用的綜合效果,可有效減少分布式電源特殊性造成的影響。
2.2 評估體系結構
按照指標體系構建方法,結合專家多方面意見,確定如圖4所示的儲能優化配置綜合評價指標體系。
<E:\王芳\現代電子技術201502\Image\24t4.tif>
圖4 儲能優化配置綜合評價指標體系結構
3 底層指標計算方法及評價判據
3.1 底層指標計算方法
供電可靠性
供電損失率[ηLPSP]是系統不能滿足的負荷需求量與評估期總負荷需求量的比值。
當蓄電池放電至最小值[Cbatmin]時,控制系統斷開蓄電池和負荷的連接,負荷需求即不能滿足。[t]時間內的供電損失值為:
[ELPS(t)=PloadΔt-[PPV(t)Δt+PWG(t)Δt+ Cbat(t)-Cbatmin]ηinv]
評估期T內,供電損失率表示為:
[ηLPSP(t)=t=1TELPS(t)/t=1TPloadΔt]
式中:[Δt]為用于計算的步長;T為評估期,并假設評估期內風、光發電出力保持不變。
3.2 補償效果
(1) 超出約束次數[NOP]是指全數據長度內,各點同目標曲線偏差的絕對值超出允許偏差功率的次數。其計算公式為:
[NOP=i=1NOPi, i=1,2,…,N]
式中:[OPi=1, PC i>PClim0, PC i≤PClim]。
(2) 方均根偏差RMS是指全數據長度內,各點同目標曲線偏差的平方和除以數據點數后開平方。方均根偏差的計算公式為:
[RMS=i=1N(PC i-PClim)2N]
(3) 波動率是指相鄰的兩個時間窗口的平均值之差與額定功率之比。其計算公式為:
[Rflur(n)=Pramp(n)PN=Pmean(n+1)-Pmean(n)PN]
式中[PN]為可再生能源額定功率。
3.3 綜合效率
系統損耗率為電量傳輸過程中的損失量與供電量的比值。
[系統損耗率=供電量-售電量供電量]
3.4 可再生能源利用率
能量浪費率[ηexc]為風力、光伏發電浪費的功率與評估期負載總的功率要求的比值[9]。
當[PWG(t)+PPV(t)+Pbat(t)=Ptotal(t)>Pref(t)]時,風力和光伏發電浪費能量的計算公式為:
[EWE(t)=[PPV(t)+PWG(t)]Δt-{PrefΔtηinv+ [Cbatmax-Cbat(t-1)ηcha]}]
式中[EWE(t)]是在滿足負荷要求和儲能元件充電要求的基礎上,風力發電和光伏發電浪費的能量[10]。能量浪費率的計算公式為:
[ηexc(T)=EWE(T)2t=1TPload(t)Δt]
3.5 經濟性
(1) 凈現值。凈現值是項目方案整個壽命期內各年的收益、費用或凈現金流按一定的折現率折現得到的現值代數和,是反映項目盈利能力的最重要指標。
[NPV=t=0n(CI-CO)(1+i)-t]
式中:CI為第t年的現金流入;CO為現金流出;i為基準收益率;n為項目壽命。
(2) 內部收益率
內部收益率是指使方案在研究期內一系列收入和支出的現金流量凈現值為零時的折現率,也是反映項目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標。
[t=0nPt(1+i*)t=0]
式中:[Pt]為第[t]年的凈現金流;[i*]為待求的內部收益率;n為設備經濟使用年限。
(3) 投資回收期
投資回收期是工程項目的凈收益抵償全部投資所需要的時間,是反映項目財務投資回收能力的重要指標。分靜態投資回收期和動態投資回收期兩種。
[P0=t=1PtRt1+it]
式中:[P0]為初投資;[i]為基準收益率;[Rt]為每年的凈收益;Pt為投資回收期。
3.6 指標評價判據
在對儲能配置進行綜合評價過程中,需要對各項指標進行評價,這些指標只有在一定的范圍內時,對儲能才會達到最好的配置效果,因此需要確定這些指標的合理運行范圍[11]。
已選指標選擇評價判據和評分標準根據分布式儲能的特點和評價目的確定,參考了相關導則、相應的理論推導,借鑒一些相關理論成形的結論,并邀請多位專家進行干預。
儲能優化配置綜合評價指標的判據主要來源有4個方面,總結如下:
(1) 導則中規定的數值;
(2) 通過導則中所規定的一些數據所進行的理論研究;
(3) 大量文獻中成形的、被認可的結論;
(4) 在理論研究中個別值根據長期運行、規劃經驗確定。
通過以上方法得到評估指標評價判據具體如下:
(1) PI值、均方根、超出約束次數。PI值越小補償效果越好;均方根偏差越小補償效果越好,超出約束次數越少,補償效果越好。
(2) 能量浪費率。依據《儲能系統接入配電網技術規定》中規定數值,計算能量浪費率,其值越小,表明可再生能源利用率越高。
(3) 絕對波動率、波動率。絕對波動率值越小,說明補償效果越好。波動率反應的是可再生能源出力的情況,理想情況下,可再生能源波動越小越好。
(4) 總凈現值。在經濟評價中,若凈現值大于等于零,則該方案在經濟上可以接受;若凈現值小于零,則該方向在經濟上不可接受。凈現值越大,方案越優,投資效益越好。
(5) 內部收益率。在單方案評價中,內部收益率大于基準收益率 ,方案可行,且IRR越大越好;在多方案評選中,IRR越大,方案越優。因此,該指標為收益性指標,取值愈大愈好。
(6) 投資回收期。在單方案評價中,Pt小于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的基礎投資回收期,方案可行,且Pt越小越好;在多方案評選中,Pt越小,方案越優。因此,該指標為成本型指標,取值愈小愈好。
4 實例分析
4.1 智能營業廳概況
本文以天津市中新生態城智網營業廳為依據,采用分布式儲能系統評估方法對其進行評估。
智網營業廳的微電網系統是由30 kWp光伏、6 kW風機構成分布式電源,以15 kW×4 h鋰離子電池作為儲能設備,以10 kW照明和5 kW電動汽車充電樁共15 kW作為微網負荷,于2011年9月17日正式投入運行,其運行方式為并網運行。
智網營業廳,分布式儲能系統運行控制目標為削峰填谷和控制聯絡線功率,運行效果如下:
(1) 微網系統運行供電可靠性達到99.999%;
(2) 儲能電池在一天中充放電頻繁,多達百余次;
(3) 實現微網并離網模式安全切換;
(4) 并網模式下市電與微網系統的交換功率波動較大,與預期規定的 ±2 kW偏差較大,致使微網對母線產生一定的沖擊,當期不影響系統運行的安全、穩定。
該項目在運行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后期為合理改建優化儲能配置,使其達到理想運行效果,需對其進行儲能配置評估。
4.2 儲能配置評估
此處僅在削峰填谷場景下對智能營業廳儲能配置進行評估。當前已有智能營業廳儲能一個季度運行數據,通過對比分析,選取2012年6月13日的運行數據進行評估分析。
(1) 供電損失率
在智網營業廳外部電網停電時,儲能配置能夠滿足智網營業廳在孤網運行的負荷供電需求,達到可靠性提升效果的要求。因此,其供電損失率為0。
(2) 功率波動
功率波動在削峰填谷場景下的評估指標為:功率越限次數、方均根偏差。由于智網營業廳微網僅為光儲微網系統,評估數據選取光伏開啟至關閉時間段。
① 功率越限次數。按照聯絡線功率在±2 kW的區間內波動,儲能運行功率超過約束曲線150次。實際聯絡線功率與目標運行曲線如圖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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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 實際聯絡線功率與目標運行曲線
② 方均根偏差。根據聯絡線功率交換情況,和預期控制聯絡線的交換功率目標值,通過公式計算得到聯絡線交換功率的方均根偏差RMS=3.67。
(3) 系統損耗率
網損率主要體現蓄電池的型號、逆變器的類型以及儲能的接入位置,本次的儲能配置情況評估是單點儲能配置情況,儲能的接入位置影響可忽略,僅僅與儲能系統自身的能量轉換、傳輸效率相關:
[系統損耗率=供電量-售電量供電量=市電送電量+光伏發電量-儲能放電量-負荷用電量市電送電量+光伏發電量]
通過儲能充放電數據分析和計算可得智網營業廳儲能系統網損率為21.52%。
(4) 能源浪費率
從智網營業廳整個微網系統并網運行,但是,受到聯絡線功率波動控制的限制,對多余的光伏發電進行切除,造成部分能量的浪費。
[能量浪費率=浪費的電量最大發電量=光伏提供最大的發電量-光伏實際發電量+系統損耗電量光伏提供最大的發電量+市電提供電量]
經統計計算可知,智能營業廳全天的能源浪費率為41.26%,能源浪費率處于較高水平。微網光伏系統最大出力與實際出力曲線如圖6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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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 微網光伏系統最大出力與實際出力曲線
(5) 經濟效益
根據智網營業廳的儲能配置結果,計算得到凈現值為-97.9萬元。由于內部收益率的邊界條件是NPV必須大于0,若NPV小于0,則內部收益率IRR、投資回收期計算沒有意義。
根據評估體系和評估方法,對智網營業廳儲能配置情況進行評估分析,評估結果如表1所示。
表1 評估指標匯總
針對以上計算結果進行分析,實際配置結果能夠滿足期望運行要求,但儲能補償效果較差,尤其是功率波動和能量的損耗及浪費,主要原因表現為:控制策略過于簡單;現狀負荷遠小于光伏系統發電容量。基于評估結果,建議隨著負荷的增長及時調整智網營業廳微網的控制策略:仍以聯絡線的功率波動為控制目標,調整控制邊界條件;允許光伏并網上網,以平滑聯絡線功率為控制目標,調整控制邊界條件,使智網營業廳微網達到最佳效果。
5 結 語
本文提供了一套科學合理、可操作性強的儲能容量配置綜合評估體系和方法,通過該體系能夠全面評估儲能規劃的混合儲能是否滿足供電可靠性、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經濟性等方面的提高效果,并以此為依據可提出改善儲能配置效果的方案策略,為儲能容量優化配置提供量化標準,指導儲能容量配置的設計,為混合儲能建設項目的優化提供科學依據,提升儲能容量安排合理性,規范分布式電源及微網建設項目投資管理,減少盲目投資及短期行為,增強投資的全局觀念,提高電網公司總體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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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過培養寶寶坐便習慣的父母都知道,看似簡單的坐馬桶,讓孩子學起來可不是件容易事。
朱莉?露蒙是密歇根州立大學兒童發育與行為專家,她結合自己多年臨床經驗給年輕父母提出了六條建議。
培養孩子蹲馬桶的前提條件:
1.確保孩子在身體發育上已經具備了蹲馬桶的條件。
2.進行蹲馬桶訓練前,孩子應該能聽懂簡單的指令,能夠蹲下去坐在馬桶上然后再站起來,能夠自己脫下并穿上褲子。
朱莉博士指出,大多數孩子在2歲前還不能進行蹲盆訓練,女孩可以比男孩早一些。蹲盆訓練通常要持續3個月,到3歲左右98%的孩子都能成功地使用馬桶了。
訓練寶寶蹲馬桶時,父母應注意以下方面:
1.做好準備:當孩子具備坐馬桶的條件、心理上最合作時再開始訓練。
2.堅持一致:要與幼兒園或保姆協作,以使這種訓練不間斷地持續下去。
3.給孩子自由:不要過于頻繁地提醒他們使用馬桶,這樣會給他們造成壓力。
4.掌握訓練時機:例如在午覺后或飯后20分鐘時訓練他們蹲馬桶,效果會更好。
5.及時表揚:當孩子配合或成功時要及時稱贊鼓勵他們。
6.獎勵:當孩子學會使用馬桶時可以給一點小小的獎勵,表示對他們成長為“大孩子”的一種承認。
胖寶寶飲食方案
原則:低脂肪、低碳水化合物、低熱量。
步驟:
1.先從主食減起,然后減副食。
2.量的減少應循序漸進,先減1/4量,依次變成1/3量、1/2量。
三餐分配原則:
1.早餐占全天飲食總量的35%,要吃好。
2.中餐占全天飲食總量的45%,要吃飽。
3.晚餐占全天飲食總量的20%,要吃少。
各營養素所占比例
1.蛋白質占總量20%。
2.脂肪占總量30%。
3.碳水化合物占總量50%。
每日飲食參考值
1.每日蔬菜類400-500克,水果類100-200克。
2.谷類200-300克。
3.蛋類50克、肉類50克、豆制品50克、奶類100克。
4.油脂25克。
特別提示:
在減肥的過程中,因兒童正處于生長發育階段,所以絕對不能讓孩子有饑餓感。
避免多吃的小貼士
1.讓孩子多吃蔬菜、水果這些體積較大并容易有飽腹感的食物。
2.進餐時先吃蔬菜、水果,然后喝湯,最后吃主食,這樣不會過度進食。
3.吃飯時讓孩子細細地咀嚼,進食速度要慢,但時間不要過長,以免吃進太多食物。
4.吃過飯漱口刷牙,去掉食物氣味,免得刺激食欲。
關鍵詞:環渤海休閑商務中心;廊坊市;高端外語人才;培養機制
一、高端外語人才的內涵及范圍
高端人才也稱之為高層次人才或高素質人才,是指具有優秀思想品質,掌握比較先進的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富有開拓精神和創新能力,適應市場競爭需要,并能以其創造性工作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作出顯著貢獻的人才[1]。高端外語人才指具有優秀思想品質的高素質外語人才:包括能從事專業筆譯或各種會議的口譯工作,且擁有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的專業外語人才;包括具有很高的外語聽、說、讀、寫能力,且具有法律、經濟、貿易、計算機、旅游等一門以上專業知識并擁有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的復合型人才;也包括滿足以上兩個條件之一的具有國外留學經歷的海外高層次人才。
二、廊坊市高端外語人才隊伍的供需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課題組對廊坊市涉及外事工作的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各工業園區中的知名企業進行了問卷調查。問卷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涉及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單位性質、人員規模等;第二部分是問卷的主體部分,內容包括各單位高端外語人才的現狀和需求情況。課題組發放問卷50份,收回有效問卷48份。在調研過程中,發現目前我市高端外語人才存在以下問題:
1.高端外語人才的數量不足。目前,廊坊市各企事業單位不乏掌握一定外語知識的人才,但高端外語人才,如承擔國際會議翻譯工作、特別是同聲傳譯的外語人才,精通計算機外語、金融外語、法律外語等行業外語的人才不足。在進行調研的企事業單位中,僅有31%的單位擁有具有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的高端外語人才,而62.5%的單位現有高端外語人才的數量無法滿足該單位的工作需求。其中,在今后三年(2011-2013)擬引進10人以上高端外語人才的單位占16.7%。對高端外語人才存在需求的單位主要是各工業園區的大型企業。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對高端外語人才的需求較小。
2.高端外語人才的專業結構有待優化。通過對高端外語人才有需求的30家企事業單位進行的調研,總結了各單位今后三年擬引進高端外語人才的語種及所從事專業。具體內容如表1:
由表1可見,目前各企事業單位對高端外語人才的需求仍以英語為主,但對法語、德語、日語、韓語等小語種的也存在一定的需求;在專業方面,盡管專職翻譯的需求所占比例最大,但隨著一些大型企業海外市場的拓展,對高端外語人才的需求也呈現出多樣化的趨勢:如具國際貿易知識、熟悉國外市場的人才;熟悉歐美相關法律、能夠勝任重大國際貿易、投資項目的談判,起草與審閱涉外合同的人才;以及熟悉軟件研發同時精通IT英語的人才等。基于廊坊市未來發展規劃,廊坊市高端外語人才的專業結構需要通過引進與培養進一步優化。
3.高端外語人才的海外學歷結構有待改善。同其他學科的人才相比,外語人才的海外學歷顯得尤為有價值,因為除了接觸到前沿的知識外,海外留學經歷能夠使其長期處于目的語的語境中,有效鍛煉了口語,同時也使其切實感受到異國他鄉的文化習俗、法律法規等,這對外語學習者是尤其重要的。在對高端外語人才有需求的30家單位中,6家單位(占20%)需要引進留學人員,其中僅一家企業近期將計劃引進3名具有不同學歷背景的留學人員。可見,基于廊坊市的發展需要,高端外語人才的海外學歷結構仍需要通過進一步引進與培養來優化。
4.高端外語人才的培訓情況。企業通過培訓現有外語人才使其適應工作需求是節約人力資源的有效途徑。因此,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有必要給現有外語人才提供一定的培訓機會以提高其知識層次。在進行訪談的過程中,筆者了解到很多單位都有對其現有外語人才進行培訓的意愿,但由于種種原因在接受問卷調查的單位中,僅有30%的單位對其進行了培訓。為了吸引高端外語人才并使其才能得到充分發揮,廊坊市應優化高端外語人才發揮作用的環境,為其提供一定的學習、深造的機會。
三、廊坊市高端外語人才的引進與培養機制
1.高端外語人才資源配置機制。所謂人才資源的有效配置,就是把一個地區、一個行業或一個企業以內和以外現有的人才資源進行科學、合理的分配,以利于最大限度、最高效率地發揮現有人才的作用[2]。人才資源配置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通過計劃手段配置人才資源;一種是通過市場手段配置人才資源。處于人才金字塔尖的高端外語人才資源無疑應主要通過市場手段進行配置。切實實現以市場手段配置高端外語人才資源,政府人事部門應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落實人才市場的制度改革,使其脫離政府的人事部門。自主經營、獨立參與市場競爭,從而培育出獨立自主的人才市場主體。
第二,加大高端人才市場投入力度,根據學科分類建設各類高端人才市場網絡,優先建設并發展影響廊坊市未來發展規劃且處于緊缺狀態的高端外語人才的市場體系。
第三,完善和強化高端人才資源的宏觀調控。根據廊坊市的發展需求,市委、市政府統一協調高端外語人才資源總量的供給和需求,并綜合協調其培養市場和配置市場。為了有效地對高端外語人才資源進行調控,政府應通過政策調節人才余缺,依據對不同專業的需求狀況劃分等級,并根據余缺等級設置引進人才的“活動門檻”。此外,政府還可以通過提供信息引導高端人才流向。針對高端外語人才的緊缺現狀,人事部門應在認真調研的基礎上,搜集、整理、統計、分析、高端外語人才的相關信息,如專業、語種、年齡限制、經驗要求等,從而有效引導高端外語人才流向并為政府部門完善和修改高端人才引進政策提供可靠依據。
2.高端外語人才引進機制。針對高端外語人才短缺的現狀,廊坊市應實施用人單位主體化、引進模式多樣化和政府服務系統化的高端外語人才引進機制。
用人單位主體化指的是建立現代化的人力資源管理機制,確保用人單位的用人權,使用人單位根據經營和管理現狀依法自主決定高端外語人才的引進、收入分配和福利待遇等,從而不斷提高用人單位的高端外語人才資源配置效益和使用效益。
其次,推進高端外語人才引進模式多樣化。第一,充分利用北京、天津等地組織的各種高端人才交流會廣招博納高水平外語人才;第二,有效通過網絡招賢引才。由于網絡引才具有快速、便捷的特點,應成為企業首選的招聘渠道。目前,如智聯招聘、中華英才網等招聘網站有專門針對高端人才、緊缺人才的版塊,可成為吸納高端外語人才的有效途徑;第三,積極利用高端人才市場的中介組織。利用地處京津之間的地理優勢,廊坊市可利用京津兩地的獵頭公司網絡海內外高端人才;第四,用人單位應創新人才引進機制。積極探索“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柔性引才機制。根據課題組的調研情況,在用人單位擬引進的高端外語人才在廊坊工作時間這一欄中,10%的單位選擇一年中6個月以上,13%的單位選擇一年中6個月以下。有些單位只有在參加國際經貿洽談會、接待外商時才需要聘請專職翻譯,沒有必要長期儲備高端外語人才。因此,鼓勵用人單位通過聘用兼職、人才租賃等靈活流動方式吸引高端外語人才為廊坊提供智力服務。
所謂政府服務系統化是指政府下屬的公共人才市場應面對有需要的企業提供“一條龍”式的高端人才外包服務,包括員工的招聘、培訓、薪酬、福利、勞動關系、人力管理信息系統等工作都由公共人才市場為企業“量身定做”并提供“上門服務”。隨著廊坊市“京津冀電子信息走廊、環渤海休閑商務中心”這一發展定位的確立,越來越多的科技創新型企業在廊坊市各大園區落戶,這樣的企業科技含量高,員工人數少,制約了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的人性化、專業化發展,從而影響了高端人才的引進。針對這種情況,政府系統化的高端人才外包服務將使企業從繁雜的人事事務中解脫出來,也成為吸引高端人才的有效舉措。
3.高端外語人才培育機制。高端人才不僅靠引進還要靠培養。通過對現有人才的培育來解決高端外語人才短缺的現狀是提高人力資源效率的有效途徑。高端外語人才的培育機制可以分為三個層次:
首先,充分挖掘教育培訓資源。與廊坊市的高校合作,開辦各類高端外語人才的培訓班。廊坊市擁有優良的教育資源:廊坊師范學院、北華航天工業學院、河北工業大學都是省屬本科院校。其中僅廊坊師范學院外語系就擁有英、日、法三個語種的專職教師80余人,期中60%以上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所以,要積極鼓勵對高端外語人才有需求的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與高校外語系合作,充分利用本土高端外語人才資源。此外,鼓勵各類主體開辦社會化的培訓機構。廊坊市區現有各類外語培訓機構約40家,但其發展尚不成熟,而且大多數培訓機構把市場定位于兒童英語和各類外語考試的培訓上,針對成人的職業外語培訓機構寥寥無幾。政府機構應采取相應措施規范廊坊市外語培訓市場,使其朝著高水平、專業化發展,成為培育高端外語人才的重要渠道。
第二,有效實施分專業培養。如前文所述,高端外語人才包括能夠從事專業筆譯或各種會議口譯工作的專業外語人才,也包括具有很高外語水平,且具有法律、經濟、貿易、計算機、旅游等一門以上專業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對高端外語人才的培養應依據工作崗位的需求分專業進行。
第三,注重實施分類別培養。根據課題組的調研,目前,廊坊市政府機關的外語人才學歷層次多為本科。構建“環渤海休閑商務中心”、加速“大北京經濟圈”的融入,政府機關外語人才的學歷層次有待提高。應加強黨政機關外語人才的在職培訓,鼓勵其攻讀碩士、博士學位;每年有計劃地選拔從事外事工作的骨干人員去京津兩地的重點高校參加研究生進修班,條件具備的話可派往國外進行培訓。對于各大企業外語人才的培訓,可利用企業內部現有高端外語人才,特別是海歸人員舉行中短期培訓班,也可以同本地高校、社會培訓機構合作舉辦各類培訓班。政府人事部門應積極為企業、高校、培訓機構之間的合作搭建橋梁、提供服務。
4.高端外語人才收入與社會保障機制。美國是當今高端人才聚集的主要國家,其吸引高端人才的許多措施值得我們借鑒。如政府通過設立各種基金、獎勵開發利用高端人才。企業提供高額的回報和各種福利。高端人才在美國較容易獲得高薪和股票期權,因而快速致富的機會較多;同時,各大公司還實施多種具有很大吸引力的補貼,如為子女提供學費、家屬醫療保障免費、提供汽車、住宅等。此外,企業還通過設立各種獎項吸引全球高端人才[3]。可見,物質激勵、提供良好的生活保障是美國政府開發利用高端人才的重要手段。根據廊坊市經濟發展的情況以及高端外語人才的需求現狀,首先應積極實行高端外語人才以資本、技能參與收益分配的形式;其次,完善高端外語人才的醫療、退休、意外等保障制度;第三,完善高端外語人才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總之,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應積極探索具有廊坊特色且符合國際慣例的高端外語人才收入分配與社會保障制度。
四、結束語
為了實現“京津冀電子信息走廊、環渤海休閑商務中心”的發展定位、加速打造“大北京”經濟圈,廊坊市應積極探索吸引高端外語人才的有效措施,著力打造好引智的服務平臺,為促進廊坊市經濟發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參考文獻:
[1] 楊丹萍.集聚和培養高端人才機制研究[J].經濟體制改革,2006,(4).
內容提要: 目前我國的婚姻立法越來越多地將婚姻中的房屋界定為夫妻一方所有,其忽略了對非產權方配偶利益的保護。鑒于婚姻住宅對婚姻當事人的重要意義,從呵護婚姻、穩定家庭的立法目的出發,應當借鑒其他國家的相關規定,對婚姻住宅及其非產權方配偶的利益予以明確的法律保護,即賦予婚姻住宅非產權方配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居住權、處分婚姻住宅的同意權。在離婚時,法院應當根據非產權方配偶對婚姻住宅的貢獻,確定其對婚姻住宅經濟價值的份額,在非產權方配偶無住房且比產權方更需要住房或者需要撫養子女時,將婚姻住宅判決由非產權方配偶使用。
一、問題的提出
在當前中國社會,由于房產的價值問題日益凸顯,其往往成為夫妻離婚時的爭議焦點。為統一司法標準,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期頒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其中明確以下兩種情形中房屋產權屬于夫妻一方所有:(1)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2)夫妻一方婚前訂立合同購買并支付首付款和辦理銀行貸款,婚后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對房屋產權歸屬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判決該房產歸產權登記一方。此外,夫妻雙方婚后用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離婚時也不被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雖然此處的房屋并非屬于夫妻一方所有,但由于另一方同樣沒有所有權,故本文在此一并討論)。這些規定使得我國婚姻法前所未有地突出了夫妻個人房屋所有權的地位,其對“同居共財”的傳統婚姻觀念造成了猛烈的沖擊,同時也引發了巨大的社會爭議。[1]
雖然《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的涉房條款規定有可商榷之處,但是只要有個人利益和房屋確權規則的存在,就總會有房屋屬于夫妻一方所有的情形出現。夫妻之間既對立又統一的關系決定了婚姻法不可能將所有與婚姻有關的房屋都界定為夫妻共有。結合《婚姻法》及其前兩部司法解釋的涉房條款規定即會發現,雖然當前我國的夫妻法定財產制實行的是共同財產制,但房屋被界定為夫妻一人所有的情形卻是越來越多了。[2]由于這種情況的不可避免,由此產生的如下問題即應引起人們的關注:如夫妻一方將其享有產權的房屋作為婚姻住宅(即家庭住所)而由夫妻雙方共同居住時,非產權方配偶對該住房是否享有權利或者享有何種權利?享有產權的一方配偶能否像對待一般所有物那樣對婚姻住宅僅依自己一方的意思進行出售或抵押等處置?其是否可以將配偶趕出住房不允許其居住?事實上,這已經成為很多家庭所擔憂的問題。 網絡上出現的諸如“一夜之間,丈夫變房東,妻子變房客”、“無產權者離婚將會被掃地出門”等言論就充分反映了人們的困惑和焦慮。實踐中出現的妻子因對住房無所有權而被趕出家門的事件[3]使得這種擔憂不幸成為了現實。為了消除疑慮,一些地方出現了非產權方配偶要求在婚房產權證上加名的所謂“房產加名潮”。[4]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制定目的原本是想讓家庭財產產權更加明晰化,結果卻使得和諧的家庭關系遭受了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機。究其原因,欠缺對婚姻住宅之非產權方配偶利益的保護是其中一個不可忽視的因素。[5]這與其他很多國家和地區對夫妻共同居住的婚姻住宅予以特別保護,尤其對非產權方配偶的利益予以特別規定的立法相比,形成了鮮明的反差。本文試圖在考察兩大法系相關立法的基礎上,對婚姻住宅上非產權方配偶利益的法律保護問題進行深入細致的研究,以期能夠更好地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利益,糾正現行立法在適用中可能出現的偏差,并促進我國婚姻法的完善。
二、婚姻住宅的法律界定及非產權方配偶利益保護的必要性
所謂婚姻住宅,在大陸法系也稱為家庭住宅或婚姻住所,在英美法系則稱為matrimonial home或family home,其中后者對其含義規定得更為明確。如蘇格蘭2006年《家庭法》第22條規定,婚姻住宅是指由配偶一方或雙方提供的用來供家庭居住,或者已經成為家庭居所的房屋、房車、居住船或其他建筑。加拿大安大略省1990年的《家庭法》第18條規定,個人對其享有一定的利益,并通常被配偶雙方作為家庭居所以共同居住的財產就是婚姻住宅。雖然上述表述不盡相同,但總的來說都表達出這樣一個意思,即所謂婚姻住宅,就是作為唯一的或主要的家庭住所而由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不動產。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這一概念強調的是住宅的用途(即家庭住所)和其使用人(即配偶雙方),至于該住宅的所有權人是誰則無關緊要。就此而言,婚姻住宅可以是夫妻一方所有,也可以是雙方共有,還可以是一方或雙方租賃的房屋等。雖然我國婚姻法上沒有確立婚姻住宅或家庭住宅這一概念,但它作為一種客觀現象在現實中確實存在,其含義與國外的相關立法規定亦無本質的區別。就此而言,上述對婚姻住宅的理解也同樣可以適用于我國。
之所以要特別強調對婚姻住宅之非產權方配偶利益的保護,主要基于如下理由。
其一,婚姻住宅之于婚姻家庭的特殊意義決定了法律應當對其“另眼相看”。在現實生活中,婚姻住宅是夫妻雙方以及子女生活的基本場所,它不僅滿足了人們的基本生活需求,也是實現養老育幼職能的基本場所,同時還承載著人們對婚姻家庭的情感寄托。對于一個家庭而言,其并非僅僅具有財產意義上的價值,而是與人的生存、安全密切相關,與其他財產相比有不可替代的特殊價值。[6]就此而言,法律有必要對婚姻住宅予以特殊的規定。
其二,從我國當前的社會現實情況來看,由于很多家庭只擁有一套房子,在該房屋為夫妻雙方共有時,任何一方都會基于所有權而享受應有的利益,包括對房屋的居住使用權、對房屋處置的決定權,以及在離婚時的分割請求權等。但在婚姻住宅屬于一方所有的情形下,如果只重視房屋產權人一方的權利和自由,而忽略非產權方配偶利益的話,則在前者擅自將婚姻住宅出售、抵押、租賃等時,或者在因感情破裂而以另一方配偶無所有權為由將其趕出家門時,作為非產權人的配偶往往會立即陷入無房居住的困境。由于受傳統婚姻觀念的影響,在我國特別是在農村,多數家庭都是由男方提供婚姻住宅,這使得可能陷入上述困境的多數是女性。現行法律制度的設計,不可避免地使其在執行過程中陷入困境。[7]其結果是削弱了婚姻家庭本身具備的對家庭弱者特別是女性的保障功能,從而導致我國《婚姻法》一貫堅持和倡導的“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的原則無法得以真正落實。
其三,即使在現實生活中,婚姻住宅屬于一方所有,基于維系夫妻感情和家庭的考慮,產權方配偶一般也都會允許另一方在其中居住,但如果非產權方配偶對婚姻住宅的權利僅僅建立在另一方許可的基礎上,則不僅使得其利益處于不穩定的狀態,而且也有可能導致其為了有一個安身之所而忍受來自另一方的不當行為甚至是家庭暴力。就此而言,法律有必要對婚姻住宅之非產權方配偶的利益予以明確的規定。
雖然對婚姻住宅非產權方配偶利益的保護勢必會對產權方配偶的財產權利和自由構成限制,但任何權利和自由的行使都不是絕對的,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婚姻中的個人財產權利也同樣如此。而從婚姻法的價值取向來看,個人自由在婚姻家庭領域不是也不應當是最重要的價值。雖然婚姻可以認定為是一種民事契約關系,但婚姻的倫理性決定了這種契約關系的突出特點是長期性、非計算性、全面合作、互相信賴和難以轉讓,美國學者麥克尼爾將這種契約稱為“關系契約”。[8]這意味著理想的婚姻關系應當是一個長期合作、利他互惠的關系,這與以利己主義為基礎的市場交易契約有著本質的不同。[9]婚姻的上述特質決定了婚姻法應當更多地鼓勵夫妻間的合作互惠,并通過合理分配婚姻家庭利益來實現個人自由與正義的平衡,而不應當片面強調個人財產權利,更不應當在家庭領域推行所謂的私有財產神圣理念。盡管近些年來,我國傳統的婚姻觀念不斷地受到市場經濟的經濟理性與成本理性觀念的沖擊,再加上個人自由與契約婚姻觀念的嫁接,一些人的家庭生活觀念日益功利化,家庭成員中“自我中心式個人主義”甚至“極端實用的個人主義”的觀念更是不斷滋生。但是,法律應當體現主流的價值觀即以促成美好婚姻、充分呵護家庭為己任的價值觀,而不能以片面強調個人自由的價值觀為主要價值取向。就此而言,對婚姻住宅產權方配偶的權利予以適度限制,注重發揮婚姻法穩定婚姻家庭關系的功能并更好地保護非產權方配偶的利益,不僅是必要的,也是正當的。
三、婚姻住宅上非產權方配偶利益保護的比較法考察
正是由于婚姻住宅對于婚姻家庭的特殊意義,兩大法系許多國家和地區的立法都對婚姻住宅予以了特別的保護,尤其是對婚姻住宅上非產權方配偶的利益給予了高度的關注。而各國對此種情形下配偶利益的保護也是相當寬泛的,不僅包括婚姻住宅屬于夫妻一方所有的情形,同時也包括婚姻住宅系由夫妻一方承租的情形等。鑒于本文的主旨,以下只對前者的法律規定作一介紹和分析。
英美法系很多國家和地區的婚姻家庭法都通過“婚姻住宅權”這一專門的制度對非產權方配偶的利益予以特別的保護。如英國1967年的《婚姻住宅法案》、1996年的《家庭法案》,蘇格蘭2006年的《家庭法案》,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家庭法案》(2009年修正),愛爾蘭1993年的《婚姻住宅法案》等均對這一制度予以了明確的規定。歸納起來,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非產權方配偶對婚姻住宅的居住權。如根據英國1996年的《家庭法案》第30條的規定,在一方配偶基于使用權、所有權、契約或法令的繼續占有授權而享有居住權利的住宅中,另一方配偶雖無上述權利或授權,但如果其正占有住宅,則享有未獲法院指令不被其配偶逐出住宅或部分住宅的權利。如果其未占有住宅,則享有經法院許可進入并占有該住宅的權利。鑒于婚姻住宅權是一項確定的法律權利,為了便于認定,有的立法規定了婚姻住宅的確定制度。例如,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家庭法案》第20(3)條規定,婚姻住宅應當在相應的地政機關予以登記。
二是非產權方配偶對他方處分婚姻住宅的同意權。如加拿大安大略省《家庭法案》第21(2)條規定,享有所有權的配偶只有經過另一方配偶的同意才能處分婚姻住宅,包括轉讓、抵押等。如果未經同意則交易行為無效,除非第三人能夠證明其在交易時對婚姻住宅并不知情。在英國,根據1996年《家庭法案》第31條的規定,婚姻住宅權利在地政局進行同意公告的登記后,就可以對抗第三人,包括房屋的購買人和抵押權人等。
三是離婚時婚姻住宅的分割與分配。在英美法系,夫妻離婚時,婚姻住宅的分割與分配并不完全取決于何方擁有所有權。例如,在英國,所有權被區分為法律上的所有權(legal title)與衡平法上的所有權(equitable title)。在一方對婚姻住宅擁有法律上的所有權時,法院會基于另一方對婚姻住宅的貢獻而認可其享有衡平法上的利益。而一旦確定非產權方配偶享有受益權,法官對于該利益的大小就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甚至可以改變所有權的主體。[10]在加拿大的安大略省,其家庭法則規定無論婚姻住宅屬于誰所有,對于房屋的價值,配偶均享有平等的份額。即雖然房屋的所有權最終歸屬于一方配偶,但另一方仍可以得到房屋一半的價值。[11]而在決定婚姻住宅由哪一方予以居住或使用時,英美法系的法院更多地考慮雙方的實際需要,一般而言,處于經濟弱勢者(一般是女性)特別是需要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通常具有優先權。[12]
與英美法系不同的是,大陸法系并不存在所謂“婚姻住宅權”這樣的概念,在法律上也并無關于婚姻住宅權的體系化的規定。但是許多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的親屬法對于婚姻住宅以及非產權方配偶的權利也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一是關于婚姻住所的確定及非產權方配偶的居住權。例如,《法國民法典》第215條第2款規定,家庭住所應為夫妻一致同意選定的場所。該條并未對家庭住宅的所有權問題予以專門的規定,據此推斷,無論家庭住宅的所有權屬于何方配偶,他方都有居住的權利。《瑞士民法典》第162條、《澳門民法典》第1534條等也作了相似的規定。
二是關于非產權方配偶對他方處置婚姻住宅的同意權。如《法國民法典》第215條第3款規定,夫妻各方未經他方同意,不得擅自處分家庭住宅據以得到保障的權利,也不得處分住宅內配備的家具。《瑞士民法典》第169條、《澳門民法典》第1548條第2款以及第1549條也作了與上述內容相似的規定。根據這些規定,需要經過配偶同意的行為不僅包括轉讓、抵押,也包括出租、出借以及在婚姻住宅上設定其他物上或債上負擔的行為。與上述國家不同的是,德國和意大利的民法典并沒有對上述同意權予以專門的規定,非產權方配偶的利益是通過對配偶權利的一般限制性規定予以保護的。[13]例如,《德國民法典》第1365條規定,婚姻一方只有在征得婚姻另一方同意后方得承擔處分其全部財產的義務,婚姻一方如果未經婚姻另一方同意而承擔此種義務,則必須征得婚姻另一方同意方得履行此義務。而在司法實踐中,配偶一方的處分行為涉及不動產交易的,只要配偶一方除了該不動產之外僅剩動產,或該不動產占其全部財產價值的十分之七以上的,就可以適用《德國民法典》第1365條的規定。[14]這使得非產權方配偶對于婚姻住宅的權利得以保護。至于這種權利能否對抗第三人,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典均未作明確規定。但在法國,學者一般認為原則上第三人在未經配偶一方同意處理婚姻住宅的案件中并不受保護。[15]在德國,學者一般認為,《德國民法典》第1365條規定的是“絕對的出讓禁止”,因此不適用善意取得或者根據公信力的取得。[16]但為防止配偶對同意保留的濫用,《德國民法典》賦予了家庭法院在特定情形下替代另一方配偶同意的權限。[17]
三是關于離婚時婚姻住宅的分配。與英美法系相同的是,在大陸法系,婚姻住宅也可以由法院判決分配給非產權方配偶居住使用。如《法國民法典》第285條規定,在婚姻住宅屬于一方所有時,在特定條件下(如另一方需要撫養子女等),法官可以判決將其租讓給另一方配偶。《德國民法典》第1586a條第1款規定,考慮到在家庭生活中的子女的利益及配偶一方的生活狀況,或者基于公平的考慮,法院會將婚姻住宅分配給更需要婚姻住宅的一方使用,配偶一方可以在離婚后要求另一方離開婚姻住宅,并要求作為所有權人的原配偶按照本地區的通常條件締結租賃合同。此外,由于德國實行的法定財產制是剩余財產共同制,因此即使婚姻住宅屬于一方所有,在離婚時另一方也可就房屋的增值利益分得一定的份額。
通過對兩大法系主要國家和地區有關婚姻住宅及其非產權方配偶利益的相關法律規定的介紹,可以得出以下結論。一是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將婚姻住宅從其他夫妻共有財產或夫妻個人財產中分離出來而加以特別的規定。二是在婚姻住宅的所有權屬于一人所有時,多數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均對非產權方配偶的居住權予以了規定,同時對所有權人對該住宅的處置自由予以了限制。三是在離婚的時候,即使婚姻住宅屬于一方所有,法院考慮經濟弱者(主要是女性)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會將該住宅的居住權分配給非產權方配偶,并會給予后者相應的財產份額。相比而言,英美法系賦予了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權,主要目的是實現一個更為公平的結果。四是各國及地區立法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立法模式,有的國家和地區對婚姻住宅之非產權方配偶的利益予以了直接的保護,如英美法系國家和法國、瑞士、澳門等;有的國家則予以了間接保護,如德國、意大利等。而就直接保護而言,英美法系國家系通過專門的“婚姻住宅權”制度提供體系化的保護,而大陸法系國家則是通過具體的條文提供保護;二是對婚姻住宅上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護,有的國家對善意第三人予以了相對的保護,如英國規定登記的婚姻住宅權即可以對抗第三人;而有的國家則更傾向于保護非產權方配偶的利益,如法國、德國在實踐中一般認為對婚姻住宅的處分不適用登記的公信力制度。
兩大法系國家和地區對婚姻住宅及其非產權方配偶利益的規定,充分體現了婚姻法之穩定婚姻家庭、保護家庭經濟弱者以及子女利益的價值取向,值得我國借鑒。
四、我國婚姻住宅上非產權方配偶利益的法律保護
如前所述,隨著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頒布,作為家庭物質基礎和生活場所的婚姻住宅被越來越多地界定為夫妻個人所有,而與此相關的非產權方配偶的利益卻并未得到足夠的重視。其過分注重對夫妻個人財產權利和自由的保護,而忽略了對婚姻家庭作為倫理共同體的特殊因素的考量,由此導致的弊端應當引起人們的充分重視。筆者認為,我國婚姻法有必要借鑒英國、法國等國家的規定,對于婚姻住宅及其非產權方配偶的利益予以明確的規定,以糾正機械適用現行立法有可能導致的偏誤。
(一)關于婚姻住宅的確定
鑒于婚姻住宅對于婚姻當事人的重要意義,我國的婚姻法應當將其區別于其他婚姻財產予以特別對待,并借鑒其他國家的規定,在婚姻法中對婚姻住所的確定予以明確的規定,即規定婚姻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婚姻住所。而為了便于婚姻住宅的確定,可以借鑒加拿大的規定建立婚姻住宅的登記制度,即將婚姻住宅的情況登記在相應的不動產登記簿中。在目前情形下,法院可以根據婚姻當事人共同居住的事實確定婚姻住宅。
(二)婚姻住宅上非產權方配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利益
在婚姻住宅屬于一方所有時,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非產權方配偶應當享有如下權利。
1.居住權。即非產權方配偶對婚姻住宅享有居住的權利。具體而言,在其已經在婚姻住宅內居住時,產權方無權將其趕出住宅。在其尚未人住時,則有權請求居住,法院對此應當予以支持。應當指出的是,配偶之所以能夠享有此項權利,是由婚姻本身所具有的倫理特性所決定的。因此,此項權利系非產權方配偶基于配偶的身份當然取得,不需要經過法院的認定,更不需要經過另一方的許可。需要指出的是,雖然目前我國婚姻法對此尚未予以明確的規定,但基于以下理由上述權利同樣應當得到認可:其一,婚姻住宅是夫妻二人共同確定的,因此無論房屋系何人所有,在合意中都有允許另一方配偶居住的意思;其二,我國《婚姻法》第20條第1款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而所謂扶養,在解釋上不僅包括支付扶養費,也應當包括在配偶一方有能力時,須為對方提供相應的居住條件。
至于該權利的性質,雖然從內容上看其系對物行使的占有、使用的權利,頗類似于物權,但由于我國現行法律未對其物權性質予以明確的規定,基于物權法定原則,此項權利目前尚不能認定為物權,將其界定為配偶之間的兼具身份權與請求權性質的一種權利更為合適(但從保護家庭弱者的角度出發,今后有必要將該權利納入物權的范疇)。[18]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此項權利目前不能被界定為物權,非產權方配偶仍然可以基于“占有”的事實而獲得《物權法》上占有制度的保護。即在該房屋被侵占或遭受妨害時,其有權請求返還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其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2.同意權。即房屋所有權人在處置婚姻住宅時,應當征得非產權方配偶的同意。此項權利主要是為了保護非產權方配偶的居住權而設,其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需要經過同意的行為。賦予非產權方配偶同意權的目的主要在于使其居住的權利不受妨礙,因此,需要同意的行為不宜界定過窄。應當既包括轉讓、贈與等使所有權發生移轉的行為,也包括在其上設定抵押等物上負擔的行為,還包括出租、出借等債權行為。
第二,同意的形式與作出方式。同意應當采用明示的方式但不必一定是書面形式。同意的意思表示既可以向配偶方作出,也可以向參與交易的第三人作出。
第三,未經同意的法律行為的后果。如果婚姻住宅的產權方未經另一方配偶的同意而擅自處置了婚姻住宅,則非產權方配偶有權向法院主張該行為無效。但為保護第三人的利益,此項請求權應當有時間的限制。《法國民法典》第215條第3款將此時間界定為配偶知道此處置行為后的一年內或離婚后的一年內。此項規定值得我國借鑒。
第四,非產權方配偶利益與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沖突及解決。上述制度設計不可避免地涉及到配偶利益與第三人利益的沖突。即當與產權方配偶進行交易的第三人不了解前者的家庭情況或不知道交易未經另一方配偶同意時,該第三人能否受到保護?現行立法雖然未對此予以明確規定,但從立法價值取向上的確體現出保護善意第三人即保護交易安全的傾向。例如,《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1條對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有房屋時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予以了明確的肯定。[19]以此推論,在夫妻一方處分屬于個人的婚姻住宅時,當然更沒有理由不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但筆者對此持反對意見,因為民法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制度主要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而設計,而婚姻住宅的存在與否涉及到家庭安全,家庭安全也是一種需要法律保護的秩序,從某種意義上說其比交易安全更為重要。誠如日本學者所指出的,不動產上的利用利益,可分為資本的利用利益和生存的利用利益。資本利益所依據的是市場原理,生存利益利用的是生活原理,如果將生存利益按照資本邏輯的競爭規則處理,勢必將造成社會弱者的生活處于困境。在資本的利用利益與生存的利用利益發生沖突時,法律應當優先保護生存利益。[20]因此,我國應當借鑒法國、德國的規定,優先保護另一方配偶的利益。上述理由和結論在婚姻住宅屬于夫妻雙方共有時也同樣適用。
第五,配偶同意權的限制。為防止非產權方配偶濫用同意權,損害產權方以及第三人的利益,法律應當規定在特定情形下,針對婚姻住宅的交易被認為是有效的。這主要是指產權方與第三方的交易并不損害非產權方配偶的利益,而后者無充足理由拒絕的情形。例如,夫妻一方或雙方尚擁有其他的房屋可以居住;因夫妻一方或雙方無力承擔婚姻住宅之上的債務(如銀行貸款),需要出售房屋以償還債務,且已另行安排了其他婚姻住宅等。
(三)關于離婚時一方享有產權的婚姻住宅的分割與分配
在婚姻住宅的分割上,我國《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據此,離婚時予以分割的只是夫妻的共有財產,個人財產并不參與分割。這意味著在夫妻離婚時,婚姻住宅之非產權方配偶不僅不能對另一方所有的住房主張所有權,也不能請求對該住宅的經濟價值予以分割。此外,依《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5條的規定,該配偶還不能對該住宅的增值部分請求分割。[21]根據該司法解釋,非產權方配偶可以請求另一方予以經濟補償僅發生在以下兩種情形中:一是婚前按揭購買的房屋被確定為登記名義人所有時,非產權方配偶可以就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要求另一方補償;二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且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被確定為登記名義人所有時,可以請求對方償還自己的出資。
筆者認為上述規定值得商榷。其存在的主要問題即是完全沿襲了大陸法系“以歸屬界定利益”的絕對所有權觀念,而忽視了這一理論在婚姻法領域適用的局限性。在大陸法系國家,所有權被明確表述為一種對物的完全支配權,其重要價值在于確定物本身的歸屬,并通過界定物的歸屬來界定利益的歸屬。但正如學者所指出的那樣,雖然這種絕對所有權觀念對于定分止爭、分析既有的財產關系有著積極的作用,卻并非放之四海皆準的真理。例如,在公司法人股產權、信托財產權等問題上,傳統的所有權觀念就會捉襟見肘,進而發生“所有權失靈”現象。[22]究其原因,乃在于傳統所有權觀念的適用有其特殊的語境,失去了這一語境,這一理論就很難發揮作用。[23]而在筆者看來,婚姻領域恰是該理論適用的例外之一。首先,傳統所有權觀念的目的在于解決物的歸屬,而婚姻強大的倫理性和公益性決定了夫妻財產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實現家庭的扶養功能,而并非僅僅在于確定物的歸屬;其次,傳統所有權觀念的語境在于個人主義,而如前所述,婚姻法的目的則在于促進夫妻間的互惠、合作,穩定家庭關系;再次,傳統所有權觀念是建構在個人完全占有物的基礎上的,而對于婚姻住宅而言,其由夫妻長期穩定地共同使用,房屋經濟利益的保值增值在很大程度上離不開夫妻雙方的投入和貢獻。換言之,房屋經濟利益的實現與增長并非依靠所有權人一人之力,而是雙方通力合作的結果。就此而言,傳統絕對所有權觀念之下的“歸屬與利益一致”原則并不能完全適用于婚姻家庭領域。而基于婚姻住宅的特殊性,也不必強求用所有權理論來規范和解釋,直接根據事實并基于公平的觀念進行分析或許更為恰當。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對于離婚時婚姻住宅的分割,應當區分所有權與其上的經濟利益(即房屋的評估價值)。所有權可以依不動產登記制度和相關法律確定為夫妻一方所有,但其上的經濟利益應當在二人之間公平分割。[24]非產權方配偶對婚姻住宅經濟利益的貢獻可以根據以下事實認定:參與房屋價金的支付、參與共同還貸、為婚姻住宅的保值增值作出實質性的貢獻(例如,通過家務勞動、裝修等提高了房屋的價值)等。值得說明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把非產權方配偶的參與共同還貸以及共同出資僅僅界定為一種“借貸”行為,這種理解不僅沒有尊重既成的婚姻生活規律,有違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而且抹殺了婚姻作為倫理共同體的特性,否定了夫妻通力合作的價值,使得美好的婚姻淪落為冷冰冰的契約關系。相比之下,將非產權方配偶的貢獻推定為其對房屋經濟利益享有一定的份額更為公平和恰當。至于非產權方配偶對房屋經濟價值所占份額的比例,法院應當根據雙方結婚的時間長短、共同還貸在房屋價值中所占的比例,以及家庭勞動等無形貢獻對房屋保值增值的影響等因素確定。但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對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的由夫妻共同出資購買、只是因為政策的原因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屋,如果沒有證據表明該出資系對名義產權人的贈與的話,則雖然房屋的法律物權人是名義登記人,但夫妻雙方作為事實物權人原則上應當享有房屋的全部經濟利益。因此在離婚時,非產權方配偶應當得到房屋價值的一半。[25]但從作為名義產權人的一方父母那里享受到的福利,則應當予以相應的補償。
在婚姻住宅的分配上,離婚時婚姻住宅原則上應當由所有權人居住使用,但非產權方能否請求繼續居住?這個問題在我國婚姻法中也有所規定。例如,《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而所謂以住房提供幫助,則既可以是所有權,也可以是居住權。在司法實踐中,請求住房幫助的一般有三種形式,即住房所有權、暫住權和無期限的居住權。[26]該制度固然有利于解決無住房者的困難,但在筆者看來,其尚不能給那些家庭弱者以充分的保護。因為該制度設計的基礎是“幫助”,而能否提供幫助,在多長時間內提供幫助,取決于幫助方是否有幫助的能力,這就使得無房者能否繼續使用婚姻住房具有或然性,其利益不能得到確定的保護。學者所作的一項調查發現,盡管在離婚訴訟中無房居住是當事人的首要困難,但法院判決直接以房屋形式予以經濟幫助者甚少。如在北京市法院裁決準予經濟幫助的63起離婚案件中,以住房所有權的形式提供幫助的只有1例,占1.6%;提供兩年的住房居住幫助的有3例,占4.8%;提供住房無限期居住幫助的有4例,占6.4%。此外,還有一例判決提供住房至其有房或者再婚時止。[27]這說明在實踐中,現行立法并未能解決無房居住者的住房困難。因此,如何在平衡當事人利益的前提下保護家庭弱者的利益,仍是一個有待進一步探討的課題。對此,筆者認為,我國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規定,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將一方所有的婚姻住宅分配給另一方居住使用的條件,其一是另一方存在住房及經濟上的困難,且比所有權人更需要使用住宅;其二是另一方存在住房困難,且需要撫養未成年子女。在符合其中一項條件的情形下,法院有權將婚姻住宅的全部或部分判決給非產權方前配偶使用。但為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此種判決需要注意以下問題:(1)非所有權人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法院無權將婚姻住宅直接確權給居住權人;(2)非所有權人的居住應當設定一定期限。需要撫養子女的,一般至子女成年或能夠獨立生活為止。不需要撫養子女的,應當至其有住房、再婚,或有購買、租賃房屋的能力時止,但一般不超過10年;(3)在居住權人能夠承受的前提下,可以允許所有權人向居住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所論者系針對婚姻住宅屬于夫妻一方所有的情形,但在婚姻住宅系由夫妻一方承租的情形也同樣適用。即非承租方對租賃的房屋同樣具有居住權,承租方配偶在作出轉租、解除租賃合同等行為時,也同樣需要經過另一方配偶的同意。在離婚的時候,法官根據雙方和子女的需要,可以在承租期內將租賃的房屋判決由非承租方的配偶使用,一經判決,非承租方配偶即取得承租人的地位。
五、結論
在家庭價值日益多元化的當下中國社會,婚姻法不僅是裁判的依據,同時也起著正確引導人們的婚姻觀念及婚姻模式的作用。因此,無論個體對婚姻有著怎樣的理解,婚姻法都應當堅持主流的價值取向。鑒于婚姻家庭是國家社會穩定的根本和基石,婚姻家庭的穩定就應當是婚姻法及其司法實踐的首要任務。而目前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特別是有關婚姻房屋的制度設計卻過分強調了個人的財產權利,忽略了對非產權方配偶利益的保護以及夫妻之間應負的義務,這在某種程度上不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法律及司法實踐應當充分注意到婚姻住宅之于婚姻家庭的特殊意義,尤其要對婚姻住宅之非產權方的利益予以特別的關注和保護,并同時對產權方配偶的權利予以適度的限制。具體而言:一方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賦予非產權方配偶對婚姻住宅的居住權,以及對產權方處分婚姻住宅的同意權;另一方面,在離婚時,法院應當根據非產權方對婚姻住宅的貢獻確定其對婚姻住宅經濟價值的份額。在非產權方配偶無住房且比產權方更需要住房或者需要撫養子女時,法院應當將婚姻住宅判決由非產權方配偶使用。
注釋:
[1]參見國博慧編輯:《婚姻新法之博弈》,http://chinalawinfo-com/fzdt/subjectcontent.aspx? code=436,2011年9月12日
[2]根據《婚姻法》及其前兩部司法解釋的規定,下述房屋也被認定為夫妻一方所有:(1)夫妻一方婚前的房屋;(2)夫妻一方婚后通過受贈、繼承中明確的意思表示得到的房屋;(3)結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且沒有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
[3]參見河北電視臺2011年8月22日《午間視野》報道,http: //v. ifeng. com/news/society/201108/d0e934cc-dacd-4a31-9946 -f647a8b47685.shtml,2011年9月10日訪問。
[4]參見《婚姻法新解釋引發房產加名潮 誰動了誰的奶酪?》,http://book.qq.com/a/20110822/000040-2.htm,2011年9月10日訪問。
[5]在當今中國社會,伴隨著市場化對中國社會的全面滲透,家庭的觀念與其根本價值逐漸被經濟理性和消費文化所侵蝕,進而使得金錢與商業關系逐步融入夫妻家庭經濟關系之中,夫妻之間的家庭經濟關系已經滲入了理性化、商業化的意識。參見方樂:《法律實踐如何面對“家庭”?》,《法制與社會發展》2011年第4期;潘鴻雁:《國家與家庭的互構—河北翟城村調查》,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65頁。
[6]參見孫若軍:《家庭共同生活居住所需房屋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研究》,《政治與法律》2011年第4期。
[7]參見陳惠馨:《法律與生命—一個女性主義法學者的觀點》,《法官協會雜志》2004年第6卷第2期。
[8]參見[美]麥克尼爾:《新社會契約論》,雷喜寧、潘勤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2~32頁。
[9]參見巫若枝:《三十年來中國婚姻法“回歸民法”的反思—兼論保持與發展婚姻法獨立部門法傳統》,《法制與社會發展》2009年第4期。
[10]see c. m. v. clarkson, study on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s and the property of unmarried couples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l law, european commission/directorate general for justice and home affairs, jai/a3/2001/03,pp.7-8.
[11]see the ontario family law act, section 19.
[12]英國的法院經常通過居住令的形式對女方以及子女的居住利益予以保護。如法庭可以“米舍令”(mesher order),根據該令狀,女方與其未成年子女有權居住在原家庭住宅中直至子女們達到特定的年齡或完成全日制學業;法庭也可以“馬頓令”(martin order),該令狀允許無房居住的一方當事人(通常是女方)在婚姻住宅里無期限居住,直至其死亡、再婚或者自愿放棄。see frances burton, family law, taylor& francis, 2007, pp. 253-255.
[13]see katharina boele-woelki, matrimonial property law from a comparative law perspective, amsterdam, 2000, p. 21.
[14]參見[德]迪特爾·施瓦布:《德國家庭法》,王葆符譯,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27頁。
[15]同前注[3]。
[16]同前注[14]。
[17]《德國民法典》第1365條第2款規定,如果配偶一方欲締結或已經締結的某法律行為符合通常的財產管理規則,而另一方無充足理由仍拒絕同意,或者因疾病或不在場而無法作同意的意思表示并且若遲延會有遭到損害的危險,家庭法院也可以代替另一方配偶作出同意。
[18]一些學者對我國物權法應當規定居住權制度有過較為深入的論述,參見周珂、梁文婷:《新時期居住權制度研究》,《政治與法律》2008年第3期;曾大鵬:《居住權制度價值的理論爭議及其評析》,http:// civillaw. com. cn/article/default. asp? id=34071,2011年9月15日訪問。
[19]該條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參見段匡:《日本的民法解釋學》,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84~285頁。相似的觀點參見陳葦:《婚姻家庭住房權的優先保護》,《法學》2010年第12期。
[21]該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2]法國學者勒內·達維德在其所著的《當代主要法律體系》一書中認為,在羅馬法系各國中,所有權是指承認所有權人具有三種特權,即使用權、收益權與處分權,這種分析盡管是傳統的做法,但卻驚人地膚淺,信托財產迫使人們懂得這一點……當大家明白了對所有權內容分析的全部不足之處后就有條件懂得信托財產。參見黎曉平:《司法活動與法制發展》,《清華法治論衡》第2輯,清華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54頁。
[23]近代大陸法系的“絕對所有權”概念的語境是“物的分裂”和“個人主義”,其無法適用于團體共同占有和使用物的情形,以及無形物的擁有和流通的情形。參見梅夏英:《民法上“所有權”概念的兩個隱喻及其解讀—兼論當代財產權法律關系的構建》,《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2年第1期。
[24]事實上,我國婚姻法對該觀點也是承認的。例如,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0條第2款的規定,在婚前按揭購買的房屋被確定為名義登記人所有時,非產權方配偶可以就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要求另一方補償。其中“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指的應當就是房屋的相應增值部分,這實際上是認可了房屋所有權與其上經濟利益是可以屬于不同主體的。只不過該司法解釋沒有將此精神貫穿始終。
[25]關于法律物權與事實物權的區分與確定,參見孫憲忠、常鵬翱:《論法律物權與事實物權的區分》,《法學研究》2001年第5期。
關鍵詞:卓越醫生教育培養計劃 障礙與歸因 思路與對策
卓越醫生教育培養計劃(以下簡稱“卓醫計劃”)是全面提高醫學人才培養質量,發展醫藥衛生事業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提供堅實的人才支撐的重要舉措。地方高等醫學院校必須按照十要求,貫徹以改革促發展的思想方針,在更新教育教學觀念,改革人才培養模式,創新教育教學方法和考核評價方法,加強醫學生職業道德教育,加強全科醫學教育,加強臨床實踐教學能力建設,提高人才培養水平方面有所突破、有所作為。
一、地方醫學院校實施卓醫計劃的障礙分析
1.辦學規模、生源質量與卓醫計劃有差距、有矛盾。醫學人才培養的邏輯起點是學生的天賦,在高等教育大眾化的背景下,地方高等醫學院校仍然依靠辦學規模擴張作為主要生存和發展手段之一,在處理招生數量和生源質量的關系上缺乏主動權,客觀地造成人才培養的適應性和被動性。地方高等醫學院校的生源質量沒有實質性的提升,加以學生數量的膨脹,對卓醫計劃的實施從源頭上形成了壓力。
2.在教育教學觀念、人才培養模式、教育教學方法和考核評價方法方面與卓醫計劃相比有待進一步改革和創新。地方高校提高教學質量的瓶頸問題是人的問題、人的思想和觀念問題。作為地方醫學院校,在長期辦學過程中形成的良好的教育教學思想觀念、人才培養模式和教育教學方法能否傳承和堅守、能否更進一步的改革和創新,是推進卓醫計劃實施的基礎動力。
3.醫德教育不能貫穿人才培養的全過程,教育效果不能入腦入心入行為。地方醫學院校的確已經按照相關規定開設了醫德教育必修課程,組織相關教學活動,但是囿于醫德教育本身的特殊性,其有效性不能及時凸顯,其效果不能迅速得以衡量和量化,加之后期實踐教學由學校這一象牙塔轉入醫院這一小社會環境,致使造成醫德教育前緊后松或者頭重腳輕的現象,這將不能實現卓越醫生教育培養的系統性和整體性要求。
4.師資力量水平與卓越師資的要求尚有一定差距。地方醫學院校在人才師資隊伍建設上花了相當的精力與財力,但仍然存在著專任教師數量不足、學歷結構偏低、年齡老化、學術科研骨干缺乏等現象。同時,由于前些年高校學生的數量膨脹,對師資需求量大,各類高校競爭激烈,地方院校在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不但不能及時補充新的師資,而且存在高質量教師不斷流失、課堂教學水平有所滑坡的趨勢,這對卓越醫生教育培養構成嚴重的現實阻力。
5.臨床技能實踐能力需要明顯提升。臨床技能實踐不僅是臨床醫學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同時也是檢驗醫學院校及其附屬醫院完成教學大綱、實現合格培養目標的重要標準。近年來,由于高校擴招,師資力量相對緊缺,部分教師知識老化,學生考研與就業壓力增強,相關行醫法規的細化以及患者維權意識增強等因素,致使地方醫學院校臨床教學質量受到一定的影響,學生動手能力呈普遍下降的態勢。如果任由這一現象的蔓延,勢必對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醫療衛生行業發展形成隱患,必將弱化教育質量,更辦不好社會和人們群眾所期望的高等教育。
二、實施卓醫計劃項目的思路與對策
1.提高生源質量,穩定招生規模。地方高等醫學院校的生源質量的提升和學生數量的穩定是卓醫計劃能否有效實施的首要因素,高校必須始終重視這一問題,對社會做好正面的宣傳,把那些有志于從事臨床醫學專業的、天賦比較優秀的學生選拔進來,為卓越醫生培養教育打下一個良好的基礎。
2.更新教育教學觀念,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改進教育教學方法和考核評價方法。地方醫學院校對于在長期辦學過程中形成的良好的教育教學思想觀念、先進的人才培養模式和教育教學方法,應該深入結合卓醫計劃,進行必須的傳承和堅守。同時,又能對學校的內外教育環境、教學基本狀態與發展趨勢有清醒的認識,既看到優勢和不足,又具有改革和創新的勇氣、決心和智慧,向卓越醫生培養提供不竭的和可持續的正能量。
3.全程貫穿醫德教育,著重內化教育效果。大學的本源就是知識創新、文化傳承和道德引領,按照卓越醫生教育培養要求,將醫德教育的內容和方法進一步的梳理,摒棄那些陳舊和老生常談的說教,結合大學文化建設,結合社會公平正義,培養醫學生關愛病人、尊重生命的職業操守,真正將人文關愛的醫德教育貫穿于教育教學整個過程,將醫德教育內化到學生心靈中去,將醫德教育與傳授知識技能無縫隙結合起來,這是高等醫學教育的社會責任。
4.培育卓越師資力量,突破卓越醫生教育瓶頸問題。欲求卓越,必有大師,醫學院校應注重醫教結合,將學校教育向社會延伸,加強學校與醫院聯系,加強雙師型師資力量培養,搞好頂層制度設計,打通基礎醫學專業教師和臨床醫學專業教師的學科壁壘,淡化專業界限,真正建立臨床回歸基礎、基礎切合臨床的師資培養平臺,推進醫教結合的雙師型教師發展機制,破解卓越醫生教育難題。
5.堅守各個實踐教學環節和項目要求,提升臨床技能實踐能力。理論與實踐是矛盾的統一體,是一枚硬幣的正反兩面。醫學院校應注重臨床實習過程管理,進一步規范實踐教學環節和項目要求,強化臨床實踐教學環節,增加基層見習,提高學生解決臨床實際問題的能力,從提高臨床技能的深度、廣度和難度方面,轉變重理論輕實踐的教育教學觀念,緩解學生就業和考研對實踐教學的沖擊和壓力,為卓越醫生培養打下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1]劉雋,胡鴻毅.醫學院校的社會責任:卓越醫學教育再認識.復旦教育論壇,2012,10(2):92-96
2014年教育部提出“引導一批普通高校向應用型技術型轉型”。地方普通高校應將社會需求作為人才培養的導向,由學術型人才轉向應用型技術型人才培養。教育教學應該偏重于服務地方經濟和促進社會發展。地方普通高校是我國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長期以來相當多的地方普通高校在沒有考慮自身學生綜合素質情形下照搬綜合性大學的課程設置體系,模仿重點高校的教育教學方法,重理論輕實踐,學術性重于應用性,普通高校培養的學生理論基礎不夠扎實,動手實踐能力也有限。造成這種結果的原因有很多,綜合來看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高校的辦學定位不明確。地方普通高校培養人才應以應用型技術性為主,但往往有些學校忽視了根基,明里定位為教學型大學,但總將培養目標指向研究型大學,理論上能分辨清楚教學型和學術型的區別,但并不按照實際需求推進。比如在課程設置和教材選用上依然照搬綜合型研究型大學,實際上超出了應用技術人才所具備的理論知識。
2.課程體系上實踐教學環節比重較小。很明顯的道理,如果進行實驗教學,首先必須配備實驗設備,可能要大量的經費投入,有些實驗過程需要消耗品,也是較大的支出,地方普通高校往往由于經費的限制,實驗設備會有不足,相對應的實驗課程無法設置和開出,能開出的實驗課程也可能會壓縮學時,從整體上看,實驗實踐環節無法保質保量的完成。甚至有一些院校為了壓縮開支縮減經費,只設置人文社會科學等實踐教學花費較少的專業。偏重理論知識的教學方式明顯不利于學生實踐技能的提高。
3.教師實踐教學能力欠缺。目前高校引進教師,基本條件往往是要求博士學位,而當前博士學位取得一般都要求有高質量的學術,這些博士在進行論文研究的時候偏重于理論,很少闡述實踐技術,這部分教師都是研究型人才,但是自身往往沒有實踐經驗。有少數博士在學習期間參與過實際工程,但由于課程的差異,也不一定能把實踐經驗引入到教學當中。此外,還有一個現實的原因,動手實踐能力強的人才并不愿意到高校當教師。眾所周知,高校的青年教師收入較低,而掌握技術的電子通信類人才到相關企業里工作收入要高出很多。高校里對教師的評價方式也是偏重于科研和論文,對實踐教學能力一般沒有特殊要求,因此教師自身也比較難有提高實踐教學能力的積極性。
除此之外,還有其他的因素,如觀念和政策上的,以上分析的幾個因素短時間內并不能改變。
二、因材施教的應用型人才培養
因材施教是一種教育原則,不同的學生有不同方面的智能差異表現,要根據學生的興趣、特長、愛好等差異區別進行教育教學,使學生人盡其才。地方普通院校的學生培養整體定位為應用型技術型人才,主要為了服務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因材施教的原則在培養目標的指引下并不是把所有學生培養成具有相同技能的社會建設者,而是根據學生的差異性引導學生向不同的方向努力,都能夠學有所成,成為專業技術人才。
依托于黑龍江墾區數字化農業大力推進,我們在服務墾區經濟和技術發展的同時,教學工作進行了轉向和改革,在教學中引進了實際生產過程,以通信工程專業學生為實踐對象,按學生特點區別要求,鼓勵少數學生報考研究生,按學術型人才培養,對多數學生注重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培養,以應用為主要導向。與實際應用結合密切的相關課程都有了一定的教學內容跟進,而聯系實際的課程內容,學生也更易于接受。
1.幫助學生做職業規劃。首先,根據人才培養的目標,幫助學生做職業規劃。學生職業目標不夠明確是學習沒有動力的主要原因,教師要在教學過程中幫助學生制定職業目標。對通信工程專業學生來說,少數學生自身努力學習基礎扎實,又有報考研究生的意愿,這部分學生鼓勵他們按學術型人才培養。教學中指出側重點,務必要專業基礎知識扎實,數學、外語水平良好是前提,專業課程中信號與系統、通信原理、數字信號處理等理論一定要認真學習。對更多的學生而言,工作機會在通信的運營商和設備制造商,以及與電子通信相關的企業單位。對這部分學生來說,尤其要掌握好基礎的電路知識,至少掌握一種程序設計語言,如C++,掌握主流的EDA設計軟件,熟練硬件電路設計、單片機、DSP、ARM和FPGA等。目標明確的學生,學習有目的性,能夠積極主動地自主學習。
2.教育教學安排。課堂教學方面,注重教學內容的精選,盡量挑取貼近實際應用的內容。近年來,與黑龍江墾區合作的大量項目為我們提供了豐富的教學實例,這些項目有農田氣象、智能育秧棚室、智能病蟲害監測、智能節水灌溉、在線專家系統等,涉及到的課程有通信原理、數字信號處理、圖像處理、單片機原理與應用、傳感器原理與應用、嵌入式系統等。教師精心準備課程內容和實驗內容,學習任務的要求兼顧不同特點的學生,鼓勵少數學生深入學習研究,重點關注大多數學生的應用技能學習。
實驗教學方面,更加注重基礎性實驗和驗證性實驗。事實表明,對于地方普通高校的學生來說,創新性和設計性的實驗只有其中很少的一部分可以完成,更多的學生只能完成驗證性實驗,學生在基礎理論和基礎知識的掌握上相比重點綜合性大學要差很多,因此我們以基礎性實驗為主,讓大多數學生都能完成,同時鼓勵少部分動手能力較強的學生進行創新性、綜合性設計實驗,使更多的學生得到實踐技能的提升。
實習教學方面,每年都會精心組織學生到通信公司進行實習。通過實習,學生大體上能夠了解一般通信公司的組織架構和部門組成,通信公司經營的固定和移動通信、寬帶網絡接入和數據通信等業務,具體可以接觸到通信設備和專用操作方式,保障通信的編程方法,了解到設備運行的相關檢測理論,工作中用到的軟件工具,線路連接過程中應用的器械和工具,這些切實關系到學生以后可能的工作內容和人生發展途徑,學生更愿意深入學習這些實際的理論和知識,理解職位工作內容后,就會在后期課程學習時有針對性。
3.校企合作的教學模式。隨著實踐項目的增加,大多數學生能夠在相應的課程中得到專業技能的應用的鍛煉,但是滿足不了所有學生的需求,比如有的學生想從事互聯網或者軟件設計的工作,但是在通信工程專業的課程體系中很少能設置相關課程,在校內可以通過自學或者輔修計算機專業課程,但是自學和輔修得到教師的指導相對不足,遇到問題難于解決。因此,我們鼓勵學生在三年級結束時到企業里邊學習邊實踐,在企業中學到的課程能夠置換學分,等同于校內學分。企業里的硬件設備條件往往是學校不具備的,比如普通高校里有通信工程專業設置也很少會有大功率發電機、大型交換機等。企業里的實踐都是社會的實際需求,與市場接軌,學生能夠得到真正的鍛煉機會。
三、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