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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醫療糾紛 防范 處理措施
從近年來全國及地方發生醫療糾紛數量來看,據據中華醫院管理學會于2000年對全國326所醫院的調查顯示,醫療糾紛發生率高達98.4%;于2005年6-7月間在對全國270家各級醫院調查結果的數據分析中顯示:出現過患方使用暴力行為(包括毆打、威脅、辱罵醫務人員)的醫院占73.33%;出現過患方糾集多人圍攻并威脅到院長人身安全的醫院占59.63%;出現過患者家屬在院內擺放花圈、設靈堂、燒紙等情況的醫院占61.48%;出現過患方拒絕出院且不交納住院費的醫院有76.67%[1]。據衛生部統計數據顯示,我國醫療機構醫療糾紛發生率已高達98.47%,全國每年發生的醫療糾紛逾百萬起,平均每年每家醫療機構發生醫療糾紛的數量在40起左右;在發生醫療糾紛的醫療機構中,90%以上發生過不同程度的醫鬧圍攻、打砸事件,尤其近兩年來,醫療糾紛發生率明顯上升,增長幅度超過100%[2]。我們認為,醫療糾紛已經給社會和諧帶來巨大壓力,也成為社會不安定的重要因素,對此分析,得出以下結論:
一、醫療糾紛的特點
(一)醫療糾紛的專業性。醫學是專業科學與經驗科學的結合,具體醫師在對待具體病人上如何控制個體中的不確定因素導致的個體差別,仍然存在很大的困難,醫學科學的局限性顯而易見,不能解決的醫療問題大量存在,因而醫療糾紛的解決較一般民事糾紛的解決更加困難。
(二)醫療糾紛的多發性。患方對醫療服務的要求和對診斷、護理的期望值越來越高,若達不到患者期望值,即便醫療行為不存在過錯,患方也會認為不良診療后果是醫方造成的。
(三)醫療糾紛的當事人之間所掌握的信息不對等。在醫療過程中,患者們雖然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對醫療的方法和方式等服務進行選擇,但卻因缺乏相關知識而在事實上沒有進行選擇和參與的能力。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缺苦于沒有相關的專業知識而不能對上述的服務進行選擇的能力。在現實中醫療機構由于處在主動位置,往往掌握著重要的證據和相關資料。現行法律在訴訟中雖然對舉證的責任實行倒置管理,但是這種做法不能從根本上改變患者在醫患糾紛中處在弱勢位置的現狀。 [3]。
二、醫療糾紛的新特點
(一)案件數量增加:隨著人口增長、國家醫療體制的逐步完善,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就醫人次也成逐年增加的態勢,所以醫患糾紛也不可避免的增加,同時要求傷殘、技術等鑒定的人次也大幅度增加。
(二)患方勝訴的情況逐年增多:由于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實施,采用了“舉證責任倒置”有效的解決了患方舉證困難的情況。
(三)涉及賠償金額增加:醫療糾紛進行到最后一步大多涉及到經濟賠償,由于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實施,院方在出現“舉證不能”的情況時往往激發矛盾,患方會采取極端手段比如聚眾喧鬧等來增加索要賠償金額。
(四)糾紛的原因越來越復雜:雖然國家出臺了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但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醫療糾紛的復雜狀況,社會上普遍認為患者是弱勢群體,有了這種主觀印象所以有時候處理糾紛非常困難。
(五)影響力越來越大:由于現在媒體發展迅速,有些不良媒體為了收視率和點擊率對醫療糾紛進行不公正的報道、炒作,加之患者家屬越級反應情況的事件有所增加,所以對醫院的聲譽影響極壞。
三、關于醫療糾紛的結論:
(一)醫療糾紛數量、醫療事故鑒定數目、醫療糾紛的賠償金額及醫務人員遭受人身損害的數目呈逐年上升趨勢,以法律途徑解決醫療糾紛的案件占的比重小。
(二)醫源性醫療糾紛和患方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是形成醫療糾紛的主要原因。
醫源性醫療糾紛的形成主要來自技術原因、服務水平、醫師責任心不強,缺乏良好工作作風、醫師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患方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主要可以歸結為對診療不理解、對診療不配合、患方個體差異、法律意識增強、患方不良動機。
(三)醫療糾紛三種處理方式的缺陷、醫療糾紛法律法規適用沖突的問題、醫療糾紛鑒定問題、醫療糾紛處理中醫療機構存在的問題以及醫療糾紛中的知情權問題是我國醫療糾紛防范處理措施中的明顯不足。
(四)完善我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的建議:
1、加強醫患溝通,提高醫護人員服務意識;
2、全面提高醫院管理水平;
3、提高醫務人員的技術水平;
4、強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醫患雙方法律意識;
5、規范醫療糾紛處理途徑;
6、規范醫療糾紛鑒定機制;
7、加大醫療衛生投入力度,改變以藥養醫的局面;
8、完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法律體系;
9、全民范圍內開展健康知識教育;
10、完善醫療保障制度;規范病案管理。
為完善和改進醫療糾紛防范處理措施,實現醫患關系和諧,政府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應在其中發揮主導作用。同時,還需要社會、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人民群眾等多方的共同努力。
參考文獻
[1] 陳麗娜.“醫鬧”事件的產生原因及解決對策[J].法律與醫學雜志,2007,14(4):253.
摘要:目的通過對某三級醫院醫療糾紛發生的特點及原因進行分析,提出防范和解決醫療糾紛的措施。方法采用回顧性分析法,收集天津市第三中心醫院2012年1月-2016年12月間發生的59起醫療糾紛案例,分析其發生特點及原因。結果醫療糾紛發生的主要原因為患者對診療效果不滿意,誤診、漏診,溝通不當以及患者過度維權等因素。結論通過深化醫療體制改革,不斷完善法制建設,加強醫院醫療質量管理,提升醫療技術水平,加強醫患溝通,同時建立以第三方調解為主體,法律訟訴和醫患雙方協商為補充的醫療糾紛處理機制,是降低醫療糾紛發生,妥善處理醫療糾紛,合理、合法維護醫患雙方權益的有效途徑。
關鍵詞:醫療糾紛;防范;處理
近年來,我國醫患關系緊張的情況日趨凸顯,據相關文獻報導2014年全國醫療糾紛發生約11.5萬起[1],這一現象已經成為影響醫學科學發展、維護群眾健康權益和構建和諧社會關系的一大障礙。如何加強醫院管理,提升醫療服務質量和醫療技術水平,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妥善化解醫患矛盾,構建和諧醫患關系,是亟待解決的難題,也是全社會關注的焦點。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資料來源于天津市第三中心醫院2012年1月-2016年12月所發生的醫療糾紛,共59起。其中男性33例(55.9%),女性26例(44.1%);門診10例(16.9%),住院49例(83.1%);手術7例(11.9%),非手術52例(88.1%)。
1.2方法
對所涉及的醫療糾紛案例,對患者年齡、糾紛發生的年份、導致醫療糾紛的因素以及糾紛所采取的解決途徑等因素,通過Excel進行統計、分類和匯總[2]。
2結果
2.1年齡分布
59例醫療糾紛中患者年齡<20歲3例(5.1%),20~40歲12例(20.3%),41~60歲21例(35.6%),61~80歲19例(32.2%),>80歲4例(6.8%)。
2.2醫療糾紛發生時間
2012年8例(13.6%),2013年9例(15.3%),2014年16例(27.1%),2015年14例(23.7%),2016年12例(20.3%)。
2.3醫療糾紛原因分布
醫療糾紛發生的原因主要是對診療效果不滿意(40.7%),誤診、漏診(13.6%),溝通不當(10.2%),患者因素(8.5%)等。
2.4醫療糾紛解決方式
雙方協商解決14例(23.7%),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調解35例(59.3%),民事訴訟10例(17.0%)。
3討論
3.1醫療糾紛的患者年齡分布統計結果顯示,發生醫療糾紛的患者在21~40歲和41~60歲這2個年齡段比較常見。分析其原因主要為,青壯年患者是社會和家庭的中堅力量,承擔著較為沉重的社會壓力、工作負荷和家庭責任,身體長期處于亞健康狀態但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其發病特點往往是突然而且危重,一旦疾病的預后與家屬的預期不一致,患者家屬很難接受,情緒激動,容易引發醫療糾紛。而老年患者身體機能減退,病情相對復雜,合并基礎疾病較多,一旦病情惡化進展迅速,預后較差,并發癥、致殘率和病死率較高。而且住院期間的檢查、治療以及用藥等醫療行為較多,容易在工作環節上出現疏漏,引發醫療糾紛[3]。
3.2醫療糾紛發生的年份分布
2014年醫療糾紛的數量增加,2015-2016年醫療糾紛發生情況趨于穩定。從客觀因素分析,自2014年開始醫院在管理模式和績效激勵機制等方面進行了改革,醫療服務數量明顯增加,醫護人員的工作負荷加大,發生醫療糾紛的幾率增加。2015年開始趨于穩定,說明醫院此后加強醫療質量管理,規范診療,改善服務等工作取得一定的效果。
3.3醫療糾紛的原因分布
診療效果不滿意,誤診、漏診,溝通不當,作為引發醫療糾紛發生的主要原因[4]。反映出醫院醫療質量管理、醫療技術水平以及醫療服務質量等方面還存在一定的問題。其中部分醫療糾紛并非其中一種原因產生,而是兩種或者多種因素造成的。
3.4醫療糾紛解決途徑分布
根據數據統計,醫療糾紛通過第三方調解的比例為59.3%,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的方式為第二位,法律訴訟的比例最少。2009年1月天津市在全國率先頒布了《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辦法》,成立了“天津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全市公立醫院推行醫療責任保險[5]。患者訴求超過1萬元,醫院無權與患者協商解決,患者可以選擇第三方調解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對于第三方調解的解決方式,得到了醫患雙方的認可,因此大部分醫療糾紛選擇此方式進行調解,反映出我市醫療糾紛解決逐漸規范化、法制化。
4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分析
2015年的《中國醫師執業狀況白皮書》顯示,超三成醫師每周工作超60h以上,超半數醫師受到過身體或語言上的傷害,64.48%的醫師不希望自己的子女繼續從醫[6]。醫生對工作壓力、工作環境和氛圍、社會輿論導向普遍感到失望,年輕醫務人員流失嚴重,醫學院校的優質生源比例下降。醫療糾紛成為阻礙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最重要的因素。分析醫療糾紛的產生原因主要為醫方因素、患者因素以及社會環境等三方面因素。
4.1醫方因素
4.1.1醫院質量與安全管理不到位
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是醫院發展的基石,是保證醫療質量和患者安全的重要基礎,是有效預防和降低醫療糾紛發生的重要手段。然而在一段時期內醫療服務被推向市場化,醫院公益性角色缺失,在逐利性的驅使下,醫院放松對質量和安全的監管。隨著一批批新技術、新項目的開展,醫院規模不斷擴張,而醫院缺失的是賴以生存的質量和安全,必然引發醫療問題的出現。
4.1.2醫務人員醫療技術水平和能力欠缺
由于醫院在人才培養和繼續教育等方面的忽視,醫務人員缺乏主動學習的意識和習慣,特別是處于臨床一線的中低級醫務人員的醫療技術水平不能滿足臨床工作的需要和患者的需求,導致醫療質量下降、醫療差錯和事故的出現。
4.1.3人文關懷的欠缺
隨著醫學模式的轉變,患者心理需求成為醫學模式的重要組成部分。而部分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出現責任心不足、缺乏溝通技巧、缺乏心理疏導等現象。醫患之間缺乏交流,沒有建立相互信任的醫患關系,一旦患者病情發生變化或出現意外時,患者及家屬往往不理解,會使緊張的醫患關系雪上加霜,導致醫療糾紛的發生。
4.1.4醫院缺乏危機意識
在醫療糾紛的處理上,醫院缺乏危機意識,造成醫療糾紛的升級。在醫療糾紛的發生初期,由于醫院缺乏危機意識以及規范的處理流程,如對患者醫療事件信息的不透明,對于提供病歷資料的不及時,以及處理問題的簡單化,往往會激化矛盾,使醫療糾紛升級。
4.2患方因素
4.2.1對醫療結果的期望值較高
由于醫學是一門經驗性科學,具有特殊性和專業性,造成患者對疾病的認知不足,對醫療結果的期望值較高,一旦出現不良結果,往往不會考慮在醫療過程中醫務人員的付出,對結果提出質疑,引發醫療糾紛。
4.2.2過度維權
民眾的法制觀念越來越強,患者的維權意識逐漸提高,但由于其對醫學知識認知水平的限制以及對于法律法規理解的片面性,容易產生過度維權現象。對屬于正常并發癥或在醫療過程中存在的瑕疵,主觀認為是醫療事故,將問題復雜化甚至采取極端的維權手段,激化了醫患矛盾,使醫患關系更加緊張[7]。
4.3社會因素
4.3.1制度因素
由于在一段時期內對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上缺乏總體規劃和明確的定位,醫療衛生行業被逐漸推向市場化,各級醫療機構為了生存和發展,必須通過提高服務數量,開展新技術,增加收入來滿足自身發展的需求。在逐利思維的推動下,醫療機構的公益性缺失,引發了“看病難、看病貴”的社會現象,加深了醫患矛盾。
4.3.2社會輿論影響
隨著信息化的不斷發展,各種媒介為群眾提供了大量的信息,但是由于部分媒體追逐熱點效應,在沒有調查核實的情況下不客觀的報道,加深了醫患雙方的不信任,成為激化醫患矛盾的的催化劑。
5醫療糾紛的防范和處理
5.1協同推進醫療體制改革
目前,我國公立醫院改革已經進入深水區,應該重點加強“醫療、醫藥、醫保聯動改革”的聯動機制,明確對公立醫療機構的補償和投入機制。政府應該承擔起提供公共服務的職能,使醫院回歸公益性,真正承擔起醫療、教學、科研、預防等職能,為公眾提供優質、安全、便捷的醫療服務[8]。
5.2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
近年來國家先后出臺了《關于民事訴證據的若干規定》、《侵權責任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各項法律法規,其目的是規范醫療侵權訴訟的法律適用。但是由于部分法條內容的矛盾,以及法律釋義的不明確,在司法實踐中造成了一定的困惑。比如對于醫療侵權責任的認定,就存在著司法鑒定和醫療事故鑒定兩種途徑并存,而其鑒定結果存在較大的差異,對于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的維護起到重要的影響。因此對于醫療糾紛案件的相關法律規范和法律適用等需要進一步地完善和明確。同時要加強全社會的普法教育,通過提高公眾的法律意識,轉變公眾的醫學認知,合理依法維護自身的權利。
5.3正確引導媒體客觀公正的報道和社會輿論的理性關注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公眾可以通過各種媒介獲取大量的信息。媒體的輿論引導在社會關系中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它既可以促進構建和諧醫患關系,弘揚正氣,同時又可以使本已緊張的醫患關系更加復雜。因此要發揮媒體的積極作用,強調媒體的社會責任,做到客觀、公正、全面、理性的報道[8]。
5.4加強醫院醫療質量管理,提高醫療質量,保證患者安全
5.4.1建立和完善醫院各項規章制度
醫院要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規范服務流程,提高醫療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在醫療活動中嚴格落實各項核心制度、診療規范和指南,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經濟、便捷的醫療服務,這是預防醫療糾紛的前提和基礎[9]。
5.4.2加強對醫生的培訓和考核
醫院應該建立以醫療質量為核心的績效考核體系,強化質量和安全意識。加強對各級醫生的培訓,培訓內容應該包括法律法規、溝通技巧、醫德醫風、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能、醫學新進展等內容。制訂相應的考核制度,定期對培訓內容進行考核,將考核結果與醫務人員的績效等級、職稱、人才選拔等相掛鉤,提高醫務人員主動學習的意識。通過培訓與考核,提升醫務人員的醫療技術水平和主動服務的意識。
5.4.3建立合理醫患溝通制度,提高患者滿意度
良好的醫患溝通不僅能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增強患者對醫生的信任,而且還能疏導患者的心理問題,有利于病情的轉歸。醫院應完善合理的醫患溝通制度并加以培訓學習,增強醫務人員的溝通意識,提高溝通能力。在醫療活動中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對于患者的診斷治療過程、醫療方案、替代方案、醫療費用、可能出現的風險等內容,要及時進行告知,讓患者充分理解并做出決定。通過醫院網站、問卷調查等形式,搭建醫患交流平臺,提供暢通的溝通渠道加強醫患溝通。通過醫患雙方的交流與互動,提高患者對醫院服務的滿意度[10]。同時通過醫患交流,提高患者對醫療常識的了解,對疾病的診斷、治療和轉歸有一個理性的認識,降低診療期望值,有利于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11]。
5.4.4建立風險預警機制,規范醫療糾紛處理流程
在日常管理中運用科學的質量管理工具,主動發現醫療環節中存在的醫療風險因素,進行質量持續改進,降低醫療風險的發生率。對于出現的醫療糾紛,要制訂規范的工作流程,對于接待、溝通、病歷資料封存、患者權利告知等重要環節嚴格按照流程執行,使醫療糾紛的處理規范化。
5.5完善醫療糾紛的處理機制
目前醫療糾紛的解決方式主要為第三方調解、法律訴訟、醫患雙方協商。2009年我市成立了“天津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并在全市公立醫院推行醫療責任保險。通過7年多的實踐,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據統計我市50%左右的醫療糾紛案例通過“醫調委”調解解決。這種調解方式的優點是省時、省力、省錢,快速解決醫療糾紛。雖然在對糾紛結論的判定上存在一定的模糊,但是對于化解醫患矛盾,減輕醫患雙方的對立情緒,減少醫療惡性事件的發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立一種以第三方調解為主體,法律訟訴和醫患雙方在一定范圍內自行協商為補充的醫療糾紛處理機制,是妥善處理醫療糾紛,合理、合法維護醫患雙方權益的有效途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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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機制— —adr( temat.ve dispute resolution)逐漸成為許多國家和地區解決民事糾紛的一大趨勢。我國現
行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仍存在著一些問題,有待于進一步的改革與完善。根據我國所面臨的實際情況,將sdr
引入醫療糾紛領域是一條快速、有效地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醫療糾紛的代替性解決機制主要包括仲裁、調
解以及和解。這三種糾紛解決方式各具特點,適用于不同情況下醫療糾紛的解決。
【關鍵詞】醫療糾紛,代替性糾紛解決機制,仲裁,調解,和解
【中圖分類號】r05;i9915.1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9297(20__)01—0021—03
on the system of alternative resolution in medical dispute.zhang hai—bin.law school ofxiamen university,
fujlan xiamen 361005
【abstract】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has been b~bme the tendency to resolve civil dispute in
many countries for its convenience,economy,quickness,high specialization and strict confidentiality etc.in our cur—
rent,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about medical dispute resolvent system ,which needs to he reformed an d perfected
further.according to the current situation,we should realize that it is a good way by using sdr in medical dispute
resolvent.the system of adr in medical dispute includes mainly arbitration,med iation an d negotiation.all the
three kinds afe suitable to the resolution of different medical disputes for their characteristics.
【key words】medical dispute,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rbitration,mediation,negotiation
一
、引言 (一)adr的概念
近年來,由于公民權利意識的增強等原因,醫療糾紛呈 代替性糾紛解決方式為英文alternativedisputeresolu一
逐年上升的趨勢。如何快速、公正、低成本地解決醫療糾tion 的意譯。adr概念源于美國,原來是本世紀逐步發展
紛,建立和維持良好的醫患關系,不僅是醫方和患方的共同 起來的各種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的總稱,現在已引申為對
愿望,也是學者們研究的重要課題。 世界各國普遍存在著的、民事訴訟制度以外的非訴訟糾紛
長期以來,訴訟一直是醫療糾紛最為重要的解決方式。 解決方式或機制的總稱。ll j上世紀60年代以來,adr開始
嚴格的程序制度、法官權威的裁判以及國家強制力的保證在美國等西方國家廣泛流行。發展到今天,adr已成為主
實施等因素使得訴訟在醫療糾紛的解決中始終占據著核心 要包括和解(協商)、調解和仲裁等在內的糾紛解決方法體
的地位。然而,訴訟在醫療糾紛解決過程中所暴露出來的 系。構建訴訟之外的代替性糾紛解決機制已經成為許多國
不足也是顯而易見的:訴訟中角色不同所引發的激烈對抗 家民事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容易引起雙方互不信任,醫患關系遭受嚴重破壞;訴訟費用 adr的蓬勃發展,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為了緩和法
的高昂使得醫療糾紛的解決結果對當事人而言往往得不償 院的壓力,從量上分流糾紛解決渠道的需要,也有來自于人
失;醫療糾紛的專業性和多發性的特點決定了法院難以及 們對訴訟在解決糾紛中所暴露出來的缺點和[!]弊端的失望;
時妥善地解決這類糾紛,由此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訴訟的拖 既有追求低成本、高效率的動機,也有緣于追求和諧的社會
延;等等。上世紀60年代以來,代替性糾紛解決方式( 一 秩序和社會關系的文化意識。l2 j無論基于何種原因和動機,
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因其在糾紛解決方面表現 當代世界的一個共同趨勢就是對adr的認同:每種民事糾
出來的特殊價值與優點而逐步受到人們的重視和青睞,成 紛解決方式都各具特點與價值,都可適用于解決不同特點
為許多國家和地區解決民事糾紛的一大趨勢。從我國所面 的民事糾紛。adr的勃興導致了相關民事糾紛領域糾紛
臨的實際情況看,將adr引入醫療糾紛領域不失為一條快解決機制的變革,這其中也包括了醫療糾紛領域。
速、有效地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 (~)adr的優點
二、adr在醫療糾紛處理過程中的運用 adr在民事糾紛的解決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其優點
+ 廈門大學法學院訴訟法專業20__級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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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具體概括為:(1)能充分發揮作為中立調解人的專家在
糾紛解決中的有效作用;(2)以 妥協、而不是對抗的方式解
決糾紛,有利于維護需要長久維系的合作關系、人際關系乃
至維護共同體的凝聚力和社會的穩定;(3)使當事人有更多
的機會和可能參與糾紛的解決;(4)有利于保守個人隱私和
商業秘密;(5)當處理新的技術和社會問題時,在法律規范
相對滯后的情況下,能夠提供一種適應社會和技術的發展
變化的靈活的糾紛解決程序;(6)允許當事人根據自主和自
律原則選擇適用的規范解決糾紛,如地方慣例、行業習慣和
標準等;(7)經當事人理性的協商和妥協,可能得到雙贏
(win—win)的結果。_3j醫療糾紛為典型的民事糾紛,在醫療
糾紛激增的今天,充分利用adr在糾紛解決中的優點,發
展醫療糾紛的代替性糾紛解決方式無疑是有效、便捷地解
決醫療糾紛的好方法。
(三)我國現行醫療糾紛處理機制存在的問題
從目前情況看,我國現行醫療糾紛處理機制主要存在
有以下兩方面的問題:首先,在醫療糾紛解決方式的選擇
上,當事人(特別是患者一方)對訴訟過分倚重,甚至認為其
是惟一的途徑。在現行醫療糾紛處理機制中,訴訟無疑占
據著核心地位,這也是由訴訟自身的特點及其所承擔的社
會功能所決定的。然而,由于醫療領域專業性強的特點,法
院對案件(特別是醫療事故案件)的審理很大程度需要依賴
于醫療事故的鑒定,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幾乎成為法院認定
事實和責任的惟一依據,這不能不說是一種“外行的悲哀”。
不僅如此,專業性過強也使得案件的審理往往耗時耗財,造
成訴訟在處理醫療糾紛上效率低下。在訴訟固有的弊端及
其難以克服的壓力被廣泛認識的今天,是否仍然堅持全部
或者主要通過訴訟來解決醫療糾紛是存在疑問的。
其次,醫療糾紛解決方式的種類較少,難以適應糾紛當
事人多元化的需求。一般而言,民事糾紛能否得到有效、合
理地解決,往往取決于采用的糾紛解決方式是否與民事糾
紛自身的特點相適應。不同情況、不同特點的醫療糾紛要
求通過不同的醫療糾紛解決方式來解決,醫療糾紛的解決
方式不應是單一的,而應是多元化的,以適應糾紛當事人不
同的需求。目前,我國醫療糾紛的解決方式較少,大部分的
醫療糾紛仍然通過訴訟解決。20__年9月1日起施行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也僅規定了當事人
之間的自行協商以及衛生行政機關對醫療糾紛的調解這兩
種方式。許多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廣泛運用并發揮較好效
果的adr方式,如醫療糾紛的仲裁以及民間組織對醫療糾
紛的調解等,在我國尚屬空白。
針對目前我國醫療糾紛處理機制存在的問題,筆者認
為,一方面應轉變觀念,在維護訴訟作為解決醫療糾紛終極
方式的前提下,大力提倡醫療糾紛的訴訟外解決;另一方
面,應該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有益經驗,將adr引入醫
療糾紛領域,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醫療糾紛代替性解決機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0卷(第1期)
制。
三、我國醫療糾紛adr的構建
近年來,許多國家和地區在反思傳統醫療糾紛解決機
制的基礎上,都將發展醫療糾紛adr作為改革的一個重要
方向,并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在我國,訴訟在解決醫療糾紛
方面同樣不盡如人意。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驗,發展
醫療糾紛adr將是完善醫療糾紛處理機制的有效途徑。
筆者認為,構建我國醫療糾紛adr可通過以下途徑:
(一)設立醫療糾紛仲裁制度
所謂仲裁,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的協
議,由一定的機構以第三方的身份,對雙方發生的爭議,在
事實上做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做出裁決的一種方式。仲
裁的優勢來自于其程序的簡易與靈活性,在處理糾紛的時
候,仲裁員并非只是僵化地適用法律,而是在公平原則的基
礎上對案件進行整體、綜合的考慮,并做出合理的裁決。同
時,醫療專家也可作為仲裁員參與糾紛處理,豐富的專業知
識將使其較法官在糾紛解決方面更具效率。l4j這些都體現
了仲裁在醫療糾紛處理中所具有的特殊價值。
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醫療糾紛仲裁有以下兩種模式
可供選擇:
(1)建立類似于勞動爭議仲裁制度的強制性醫療糾紛
仲裁制度。① 具體而言,就是以法律明確規定的形式成立
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作為第三方,由其遵循法律規定的原
則和程序,對醫患雙方發生的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一項糾
紛解決制度。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可由衛生行政部門、民
政機關、律師協會、消費者協會等部門和團體代表組成,是
獨立于行政機關的民間機構。醫療糾紛仲裁為訴訟前的必
經程序,醫療糾紛未經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的,人民
法院將不予受理。醫療糾紛仲裁程序經由任何一方當事人
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即可啟動,無須當事人之間的
合意。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的仲裁申請后,對符合要求
的案件,即成立醫療糾紛仲裁庭進行審理。仲裁庭對醫療
糾紛應先行調解,調解不成再做出裁決。調解達成或裁決
做出后,仲裁庭的調解和裁決均不具有終局的效力,當事人
不服的,可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訟。如果當
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仲裁庭所做出的
裁決就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
(2)將醫療糾紛納入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
下簡稱為《仲裁法》)的調整范圍,利用現有的仲裁機構解決
醫療糾紛。此種模式強調仲裁的契約性與司法性:醫療糾
紛的仲裁應基于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都不能單獨
啟動仲裁程序;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仲裁庭的裁決具有
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事人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除非具備法律規定的事由,人民法院不得拒絕執行。該種
模式的醫療糾紛仲裁可直接利用現行的仲裁體制, 無須再
①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仲裁提起的非合意性以及裁決的非終局性,我國的勞動爭議仲裁制度并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仲裁制度,而是具有
半官方性質的特殊執法性制度。出于符合民眾習慣理解的考慮,筆者在這里仍將強制性的醫療糾紛仲裁作為仲裁的一種模式加以論
述。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o卷(第1期)
設專門的機構處理醫療糾紛的仲裁。有的學者以醫療糾紛
具有特殊性為由,主張通過另行設立的專門性仲裁機構對
醫療糾紛進行仲裁。筆者認為,這樣的觀點并不可取。事
實上,醫療糾紛的特殊性并不在于法律的適用上,而是在于
醫療行為上。而由專業的鑒定組織對醫療行為及其產生的
后果、因果關系進行認定就可較有效地解決這一難題。因
此,實踐中,只要吸收部分醫學專家、法醫專家為仲裁員,現
行仲裁機構的設置就能滿足裁決醫療糾紛的需要。此外,
由于現行《仲裁法》主要是為裁決經濟糾紛而制定,實踐中,
鮮有醫療糾紛仲裁的例子,因此可考慮修訂《仲裁法》,擴大
仲裁機構的受案范圍,明確將醫療糾紛納入仲裁范圍。
以上兩種仲裁模式各有特色,孰優孰劣,實難比較。究
竟哪一種仲裁更適合我國的實際,還需要對醫療糾紛的發
生、處理做大量實證調研和統計,而決不能僅從單一的理論
或良好的意愿出發。目前,世界各國的醫療糾紛仲裁大都
仍處在嘗試和積累經驗階段,這些各具特點的仲裁無疑都
是在本國或地區的實際需要和條件下建立的。我國未來醫
療仲裁的構建也應從本國的實際情況出發。
(二)發展多元化的醫療糾紛調解機制
調解,就是調停解決,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勸說下,糾
紛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改善關系的
一種方法和活動。調解依主持者的性質可以分為:行政機
關的調解、民間(組織)調解、法院附設的訴訟前調解等等。
我國醫療糾紛調解的種類較少,目前僅有衛生行政機關根
據《條例》第5章的規定對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所進行的調
解。但是,《條例》對衛生行政機關調解的組成方式、人員結
構、程序等并未作具體規定,有待于今后通過細則加以具體
化。在以往的實踐中,根據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
衛生行政部門作為行政機關以及行業主管機關,也具有對
l醫療糾紛進行調解的職能,并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
現行醫療體制下,由于涉及行業利益以及部門保護,行政機
關在醫療糾紛的調解中能否一貫保持中立性不由令人信心
不足。《條例》生效后,衛生行政機關可以考慮設立獨立的
調解機構或程序,乃至吸收醫患雙方的代表參加醫療糾紛
的調解。同時,也可以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有益經驗,在
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下設立調解機構,利用其
熟悉專業以及相對中立的特點,中立地、公正地調解醫療糾
紛。此外,還應鼓勵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律師事務所對醫
療糾紛進行調解,增加醫療糾紛民間組織調解的渠道。
通過調解解決醫療糾紛應注意與其他糾紛解決方式的
銜接。調解的本質屬性為契約性,即便是強制調解,調解協
議的達成仍取決于當事人之間的合意。調解的契約性在一
定程度上決定了調解效力較弱的弊端。調解協議能否得到
履行是處理醫療糾紛的關鍵,如果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
則醫療糾紛仍然沒有得到解決。鑒于此,如果醫療糾紛當
事人選擇通過調解解決醫療糾紛,則應保留其對訴訟或仲
裁的二次選擇權,以便進一步獲得具有強制執行力的糾紛
解決方案。同時,醫療糾紛的當事人也會基于認識到最終
可適用其他糾紛解決方式的安全感,傾向于首先選擇通過
調解解決醫療糾紛。
· 23 ·
(三)鼓勵醫療糾紛的和解(協商)
和解又可稱為談判或協商,是指在沒有第三方主持的
情況下,糾紛當事人就爭執的問題進行協商并達成協議的
糾紛解決方式。和解是歷史最為悠久的糾紛解決方式。和
解的本質,是使對抗不僅在形式上、行為上得到消除,而且
在心理上、情感上得到消除。正因為如此,和解協議往往比
通過其他方式達成的協議更具有持久性,更容易得到當事
人的自愿履行。【 j同訴訟、仲裁及調解相比,和解最大的特
點在于糾紛解決過程無須借助于第三方并且具有最高的自
治性。形式和程序上的隨意性使得和解具有極大的靈活
性,因此,和解往往可以和其他糾紛解決方式同時使用,并
在其中發揮重要作用。通過當事人之間的和解來解決醫療
糾紛無疑是一條便捷、經濟的途徑,應大力鼓勵和提倡。
《條例》第46條、第47條也對醫療糾紛的和解做出了規定:
當事人對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發生爭議的,可以協
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制作協議
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
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
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由于和解無需、甚至也無法嚴格堅持法律規則,并且和
解往往把糾紛主體的意志置于判斷糾紛主體行為合法性以
及處置糾紛權益關系的法律規則之上,因此,盡管和解可以
靈活地消除糾紛,但也常常排斥了本應介入的公權機關對
相關責任人責任的追究。顯然,這是有違法治精神的。這
一問題在醫療事故和解中表現得尤為明顯。由于醫療事故
往往存在著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競合,在這種
情況下,當事人之間的和解(私了)就有可能排斥了衛生行
政部門和檢察機關對相關主體的責任追究,從而使責任人
逃避法律制裁。因此,應該為可以通過和解解決的醫療糾
紛劃定恰當的范圍,規定屬于行政機關和檢察機關職權范
圍內的事項不適用和解,從而減少和解可能帶來的消極影
響。
還應注意,由于和解所達成的協議本質上屬于契約,效
力較弱,因此,在通過和解解決醫療糾紛的時候,一方面應
鼓勵醫療糾紛當事人采用要式的和解協議,并通過公證或
擔保等形式,以加強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還應
協調好和解與其他醫療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的銜接,一旦和
解破裂,可以及時通過其他糾紛解決方式解決醫療糾紛,如
此才能更好地發揮和解在醫療糾紛處理過程中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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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案例收集:本研究來源于無錫某三甲醫院2009年至2013年五年間發生的正式立案辦理存檔的醫療糾紛典型案例共367例。
1.1文獻研究方法廣泛查閱CNKI、萬方及維普數據庫,檢索國內外相關文獻,收集有關資料,了解其他醫療機構對醫療糾紛的解決方法和措施,通過研究和借鑒,結合實證案例,綜合性分析醫療糾紛發生的因素,提出適合的醫療糾紛處理的發展策略。
1.2定量分析方法應用EXCEL軟件進行數據的錄入和整理
2結果
2.1醫療糾紛案件數量的年度分布情況本研究分調查案例來源于無錫市某三甲醫院2009~2013年四年間所受理的醫療糾紛投訴案例,共367例。這五年間的醫療糾紛數量2011年最多,為86例,所占比例為23.4%;2009年醫療糾紛數量最少,為65例,所占比例為17.7%;2010年為74例,所占比例20.2%;2012年為73例,所占比例為20%;2013年為69例,所占比例為18.8%。
2.2醫療糾紛的科室分布情況
2.2.1按一級學科分類外科發生總例數147例,占五年發生總例數40.1%,內科發生總例數102例,占五年發生總例數27.8%,婦產科發生總例數54例,占五年發生總例數14.7%,兒科發生總例數21例,占五年發生總例數5.7%,急診科發生總例數43例,占五年發生總例數11.7%。
2.2.2按二級學科分類在2009年~2013年五年間醫院所發生的367例醫療糾紛中,糾紛數量排在前五位的是內科、胃腸腫瘤外科、急診科、心胸外科和腫瘤內科。其中內科發生糾紛66例,占18%;胃腸腫瘤外科發生糾紛46例,占12.5%;急診科發生糾紛43例,占11.7%;胸心外科和腫瘤內科發生36例,占9.8%。
2.2.3醫療糾紛的解決方式分析在367例醫療糾紛案例中,雙方協商解決的醫療糾紛有229例,占62.4%;第三方調解解決的醫療糾紛有115例,占31.3%;司法途徑的醫療糾紛有23例,占6.3%。其中第三方調解和司法解決都逐年增多,由此可知第三方調解機構的作用發揮較大,應該更好的將醫療糾紛由第三方進行調解,減少矛盾的激化;并且應該重視提高醫務人員的法律意識。
3討論
3.1外科是醫療糾紛發生率最高的科室(1)本研究中,外科發生總例數147例,占五年發生總例數40.1%,糾紛數量居各科室的首位。主要原因是外科下設胸心外科,骨科,肝膽外科,神經外科,泌尿外科,胃腸腫瘤外科等諸多科室,病種繁多,病情復雜,大多為手術治療,風險高,發生醫療糾紛的概率高于其他科室。(2)外科的二級學科中胃腸腫瘤外科發生最多,糾紛例數為46例,占12.5%。
3.2探討其原因(1)醫師醫務人員醫患溝通不到位,沒有向患者交代清楚術后的相關注意事項。(2)術后病人的管理關心工作做得不夠,或者說流于形式,對病情觀察也不夠,對一些術后并發癥防范措施不到位。(3)術前風險評估工作不夠細致,對病人的情況掌握不夠,對大手術后的并發癥沒有充分的預見及應對措施。(4)規章制度執行不嚴:各種規章制度[1]是醫院管理的依據,是防止差錯、事故、超正正常醫療秩序的基本措施,有些醫護人員在具體實施中常存在僥幸心理,不嚴格執行各項核心制度。
3.3醫療糾紛的解決方式以協商為主,其次是第三方調解,最后是訴訟方式解決[2]。第三方調解近年來逐漸增加,調解是我國法治建設中一項獨特的制度,具有第三方主持、調解方中立,案件處理快捷等優勢[3],由于第三方社會地位中立,能打消機構與醫院是同一伙的顧慮,雙方都能接受的中立調解機構從中調解,不僅能讓醫院避免醫鬧之苦,也能及時維護患者的利益,防止矛盾激化,對解決糾紛具有良好的效果。雖然訴訟方式解決的糾紛數量最少,但也是逐年增加。本研究中,訴訟方式解決的醫療糾紛逐年增多,2009年為1例,2010年為2例,2011年為4例,2012年為7例,2013年為9例。探討其主要原因有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患者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不斷增強,人們的自我保護能力也越來越強,懂得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所以司法途徑解決的糾紛也越來越多。長久以來醫護人員對醫療與法律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從而導致了只懂醫不懂法。此種觀念與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病人需求發生明顯沖突,容易引發醫療糾紛[4]。
4醫療糾紛預防的相關措施
4.1預防的理念高于治療“不治已病治未病”是祖國醫學精髓。如果把預防的理念用于醫療風險也是最高明的方法,是唯一途徑,因為無論多么好的處理也莫過于預防[5]。
隨著醫療市場的發展和全民法律意識的增強,醫療糾紛日漸增多。頻發的醫療糾紛不僅干擾了醫療機構的正常工作秩序,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社會上的聲譽和形象,無形中造成了醫患之間的隔閡,甚至在一些極端的情況下,還可能造成醫務人員的人身傷害。目前,醫療糾紛已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熱點和焦點問題,認真研究醫療糾紛處理困難的成因與防范措施,尋求醫療糾紛最佳的解決途徑,積極化解社會矛盾,維護醫療機構的正常工作秩序,是當前醫療衛生發展中的一項重要課題。
1醫療糾紛的概念及分類
醫療糾紛一般泛指患者或其家屬與醫療機構之間對診斷、治療、護理過程、治療結果及其產生的原因在認識上發生分歧,患方向醫療機構、衛生行政部門甚至司法機關控告或提訟,要求追究責任、賠償損失所發生的糾紛。
醫療糾紛根據醫護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有無過失而分為兩大類,即醫療過失性糾紛和非醫療過失性糾紛。醫療過失性糾紛,由于醫護人員在診療過程中存在明顯過錯,處理起來比較簡單、直接。而非醫療過失性糾紛構成原因比較復雜,解釋、處理工作極為困難,嚴重干擾科室、院領導的正常工作,處理不好甚至有可能激化矛盾,擴散影響而成為不穩定的因素[1]。
2醫療糾紛的常見原因分析
2.1醫方原因:醫療糾紛中的醫方原因包括醫療技術、醫護人員素質、醫院管理和醫德醫風建設等多方面的問題。例如,在診療或護理過程中,醫護人員缺乏高度的工作責任心,執行醫療規章制度不到位,違反醫療技術操作常規,因工作中出現差錯釀成糾紛;基礎知識不扎實,專業水平不過關,對疾病診斷、治療及預后認識不足,出現漏診、誤診等診療失誤,甚至因嚴重不良后果,引起糾紛;病歷文書書寫不及時,一旦發生醫療糾紛,患方常對補記的病歷書寫部分不予承認,認為院方篡改病歷。在醫療活動中有些醫護人員責任心不強,粗心大意,詢問病情、體格檢查不詳細,病歷書寫不實事求是,憑空臆造病歷,或受患者所托對其病史進行隱瞞或涂改,很容易引起醫療糾紛[2];缺乏與患者溝通的語言技巧,服務過程中存在生、冷、硬、頂的不良現象,個別醫護人員在診療過程中缺乏同情心,與病人談話語言生硬,解釋病情過于簡單,對病人主訴和家屬反映表現出不重視、不耐煩,使病人或家屬產生反感情緒和逆反心理。在醫療糾紛發生早期由于解釋工作不到位、態度粗暴,造成醫療矛盾進一步爆發;部分醫護人員法制觀念淡薄,自我保護意識差,不能很好履行告知義務,知情權重視不足,未向患者將病情、采取的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情況告知,未盡到告知職責,使患者對醫護人員不信任,對診療過程有疑惑,最后釀成醫療糾紛[3]。
2.2患方(患者及其家屬)和社會的原因:隨著我國法律制度不斷完善和普法教育的開展,人們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明顯增強,對醫療質量和服務水平要求也不斷提高,但同時又缺乏相應的醫學知識且對醫療期望值過高,一但醫院實際提供的醫療服務結果差于預期,病人就產生不滿情緒,極易導致醫療投訴。有些患者或家屬出于經濟補償心理,想借助醫療糾紛帶來經濟效益[3]。甚至一些病人或家屬把對社會不滿的情緒用極端方式轉發到醫院或醫務人員身上,如以棍棒相加,沖擊醫院、擾亂醫療工作秩序,歐打、辱罵醫務人員,由此引發群體性惡性事件和暴力案件,使醫護人員的心理受到極大的傷害[4];此外由于部分新聞工作者缺乏醫學知識,出于對患者的同情,偏聽了患方的一面之辭,沒有進行深入調查和了解相關的醫學知識,出現片面報道,使醫療服務市場導向失衡。
3醫療糾紛的防范措施
3.1加強對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與醫院的各項制度的培訓和教育,提高醫務人員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使醫院的一切醫護行為嚴格按照正規的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進行運作,堅決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制定了醫療安全管理制度和計劃,實施醫療安全教育,組織醫療安全查房,定期通報醫療安全情況,找出醫療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環節,限期整改,制定防范措施。定期對醫護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尤其是新分配畢業生的崗前教育,不斷強化醫務人員的醫療安全意識。
3.2強化業務技術培訓,狠抓醫療質量。加強“三基訓練”,舉辦醫療技術操作培訓和考核。科室堅持全科業務學習,對疑難病例、死亡病例、誤診病例舉行討論,總結經驗,汲取教訓。定期舉辦新知識、新技術業務講座,切實提高全體醫務人員的專業水平,避免在診療活動中出現因醫療水平不過關造成的醫療糾紛。加強醫療質量管理,加大質量監控力度。防范醫療缺陷最基本的措施,就是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常規,護理工作中認真執行查對制度,嚴格按照“三查七對”執行,避免醫療缺陷的發生。在臨床工作中,建立建全了接診、三級檢診、大查房、會診、病案討論等規章制度,降低誤診、漏診率的發生率。提高病案質量,減少因病案書寫質量不佳引發的醫療糾紛。新分配來的醫師和進修醫師等都要進行崗前培訓,掌握和熟練應用病案書寫的規范,要認真及時記錄醫療過程中的各項資料,重點要突出,條理清晰,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病案資料。同時還要注重病歷的內涵質量,如主要診斷明確,治療及時,合理用藥,病程記錄能反映三級查房制度、疑難病例討論、會診、危重患者搶救、術前討論、死亡病例討論等,堅決杜絕對病例進行涂改、捏造[5]。
3.3尊重患者的權利,加強醫患交流,充分尊重患者的各項權利,尤其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履行必要的告知義務,在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的同時,應將患者的病情、診療措施、治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解釋病情時,醫療人員應站在患方立場思考,用能夠理解的措辭與用語。醫護人員還應當在服務質量、態度、方式方法上下功夫,講究溝通的藝術性,仔細診治患者,做好每個環節的工作。同時,醫護人員還應當加強醫德醫風建設,樹立良好的自身形象,自覺抵制不正之風,文明行醫,廉潔行醫。
3.4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范、處理醫療糾紛的預案,掌握各種糾紛、治安案件的應急處理方法。一旦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隱患或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的不斷擴大。對于嚴重影響醫院正常工作、損壞公物、危害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違法行為,保衛部門要全力配合公安機關,同不法份子斗爭到底,堅決維護醫院正常工作秩序。
總之,醫療糾紛原因較為復雜,預防醫療糾紛,保障醫患雙方的權益是醫院不可回避的責任。各級醫院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監督落實,真正建立起醫院治醫療糾紛處理的長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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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醫療安全;醫療分析;結構模型;醫患處置
Application study of medical safety Information engineering in the hospital
WANG Jie,Yu Linong,113th hospital of PLA,City of NingBo,Province of ZheJing,315040,China.Zhang Fan Military communication,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engineering,artillery academy Hefei city,province of Anhui,ChinaJian Hao,Jun Fie,Respiratory medical department,117th hospital of PLA,City of Hang Zhou,Province of ZheJing,310013,China.Ping Hao,college of computer science and technology,Zheji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City of Hang Zhou,Province of ZheJing, 310032,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application study of medical safetyinformation engineering in the hospital. Methods Examples can choose the medical security hidden danger in hospital,which was set up medical complaint as a main line ; According to all survival cycles theory and IOP modeling method,which can devise four layers of structure of the model with the medical disputes. Results It was set up medical safetyinformation of the hospital medical disputes that there was structure model of fourinone,they were including medical complaint handling system、medical disputes handling system、medical protocol handling system and medical dossier handling system,they can used actually in the hospital management. Conclusion This application research actually in hospital management,which can be found in medical disputes and solve existing problems、handle medical disputes and achieved good effect,it is worth clinical popularizing.
【Key words】
Medical security;Medical dispute;The Structure Model;Dispose of doctorPatient.
在醫療衛生事業迅猛發展當下和醫療規章制度改革完善的不斷深入,人們的法律意識正在不斷地增強,尤其是維權意識、自我保護的意識或者說討個說法的意識油然而生,導致了醫院醫療安全事件或糾紛不斷攀升,近些年來由于媒體介入和老百姓的維權與自我保護意識提高,醫院與患者之間的醫療糾紛問題或矛盾不斷上升,使得醫院醫療安全隱患或醫療安全糾紛成為醫院最為聚焦的熱點問題、棘手問題。
針對醫患醫療糾紛問題,本研究調查了國內外相關文獻,由國外文獻報告[1]國際上一些國家在處理醫院醫療安全糾紛所采取的形式主要有三種:①庭外調解;②司法解決;③政府直接干預。有學者分析指出[2]當出現醫患雙方醫療糾紛采用一種訴訟替代形式,委托機構,讓當事人委托醫療機構終裁委員會調查處理,以便妥善解決醫療安全民事糾紛事件;有作者研究發現[3]對醫院醫療安全事件因果關系的關聯問題節點進行剖析分析,尋找醫療糾紛原因,深入探討防范措施,努力妥善處置出現的醫院醫患雙方糾紛問題;有作者研究報道[4]醫院醫療安全信息工程的系統的健全和運用情況好與壞,直接控制和監督醫院管理的醫療安全質量好與壞。因此,國際上特別注重建立健全醫院醫療安全信息工程系統和運用情況,注重醫院醫療安全信息系統的直接控制與質量監督,有效及時避免許多醫療安全隱患或醫療糾紛問題,大大降低醫療事故、醫療安全事件的發生。
在國內,對于醫院醫療糾紛處置不同與國外,國內沒有醫院機構終裁委員會,如果有了醫療糾紛,原則上是通過醫院分管的醫務部下設的醫療處或醫務處管轄的醫療辦來負責妥善解決或妥善處理醫療方面的各種糾紛,主要側重于主觀人的解決醫療糾紛因果關系、處理方法和遵循上級主管部門的政策原則來處理糾紛,客觀的說在既往處置醫療安全事故或糾紛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也起了比較好解決醫療事件作用。但隨著醫療改革和人們防范和法律知識不斷提升,盡靠人的主觀能動性是不夠的,還必須借助于醫院醫療安全信息工程的管理方法,加強和健全醫療安全工作。目前國內已著手這方面的研究,并對這些處理方法由原來的主觀處理轉化為一種流程處理方法,實現從信息采集、調查、審核、處理、預警等一條龍的流程化、程序化的處理方式,從系統的角度去研究和分析醫療安全管理,這方面的研究涉及還比較少。
據此,本文從醫院處理醫療糾紛的實際需求出發,在查閱大量醫療糾紛處理案例和方法的基礎上,依據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針對醫院醫療糾紛的實際情況,研究開發了一套適合醫院醫療糾紛處理信息管理系統,以規范醫療糾紛處理流程,提高醫療糾紛的處理和管理能力。
1 醫療紛爭分析的結構模型
醫療紛爭涉及許多方方面面的關系和利益,處理起來比較復雜,屬于一個系統工程,不能簡單地定位在醫院與患者這兩者關系層面上,還可以延伸到醫院其他各執能部門,諸如檢驗科、急診就診部門、放射影像科、超聲影像科、病理科以及醫院行政管理部門如醫務科或醫務處、醫學會、法院等其他很多層面的組織關系層面上。所以,在研究醫療紛爭處置的結構模式時,需要綜合設制分析考慮各個方面的相關各部門,密切協作商討處理方法,為此,研究一種基于多層體系結構的醫療紛爭處置結構模型,如下圖1所示。
本系統結構模式模型的設計遵循全生存周期的管理方法,以時間作為主線條,研制成為四層結構形式的模型,分別是醫療投訴、紛爭處理、協商處理、案件歸類分析。第一層是醫療投訴主要包括受理投訴者和投訴處置的結構模塊形式;第二層是醫療紛爭處置層,主要包括醫院內部各執能科室協調處理流程、醫院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醫療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理流程、也包括醫學會的專家醫療鑒定及處置流程、司法訴訟處理流程;第三層是協商處理層,主要包括醫療紛爭處理程序,分別組成有協議的起草、會談協商、相關執能科室的審核、審查與審批、協議簽訂、醫療賠償和案件辦理終結。案件處理終結是以協議簽訂生效或醫療賠償完成作為時間終止載至點;第四層是案件歸類分析層,案件辦理完成后,系統自動轉交案卷歸類的分析程序,調用發生之前的全部電子文本,并生成目錄、案卷號(ID號)和相關聯案卷文檔,以便隨時隨地調閱、歸檔保存以及調查瀏覽查閱之用。見下列圖1。
2 系統功能結構設制
遵循醫療紛爭處置結構設制的模型,把本系統設制成為五大功能的結構模塊形式,主要有醫療投訴、醫療爭議、醫療協議、案卷管理功能和系統管理模塊組成。
2.1 系統功能的結構設制
2.1.1 醫療投訴功能結構的設制 該模塊主要受理投訴者的來電信函、上級部門及部門轉辦等投訴請求,填報受理單。接案受理中的投訴后,處置方式有下列兩種,①一般投訴,按照一般投訴的程序處置辦理;②復雜投訴,必須先整理,立案處置;本系統的處置過程可以輸出二種結果:如果是復雜投訴,投訴者的投訴事議會輸入到醫療事故紛爭處整理立案處理的程序。本系統主要包括受理投訴事件、辦理投訴過程、跟蹤投訴處置結論、終結辦理投訴結果和查詢投訴事件等功能。
2.1.2 行政處置結構功能的設制 在醫院內,醫院與患者雙方進行認真協商調解,如有任何一方對調解的結果不滿意,甚至有紛爭不可調和,雙方或任何一方均可報上一級衛生主管部門,要求提起醫療爭議的行政重申立項再處理或再請求行政訴訟處置或委托相關律師處理。本系統的設制功能主要功能包括行政部門或執能部門的申請受理,委托上級或同級的醫學會做出相關的醫學鑒定或調解醫院與當事人的醫療糾紛事件。如果通過醫療鑒定確實認定為醫療事故,必須要求醫院對當事人做行政處罰,并通報處理當事人結果的行政決定以及相應的經濟賠償。
2.1.3 醫院內部紛爭處理功能的結構設制 發生醫療紛爭后,首先,醫院管理部門對醫療糾紛的事件進行內部查問,并作進一步地流調工作,以客觀求實方法獲取第一手真實的紛爭事件資料,然后,面對醫院與患者雙方進行耐心仔細的調解工作,最終,通過討論協商達成共識。該系統模塊功能主要包括立項、通知、回復、調查、協商、協議、賠償、終結等一系列的過程。
2.1.4 醫學鑒定功能的結構設制 醫學鑒定分為三種類型:①首次醫學鑒定;②再次醫學鑒定;③中華醫學會鑒定。
可以由醫療糾紛的當事人一方、醫院和患者雙方聯合委托醫學鑒定,或行政部門的機關委托不涉案的醫療機構部門或選擇醫學會鑒定。本系統功能主要包括委托醫學鑒定、醫學鑒定(首次、再次和具有權威性的大醫院醫療機構部門)、醫療事故、醫學鑒定委員會等管理功能。
2.1.5 協議處理結構功能的設制 在醫院實施醫療工作的過程中,出現的醫療紛爭的絕大部分情況,都是可以通過調解緩解的。協調緩解醫療紛爭的處置結果,可以用醫院與患者雙方簽訂協議書的形式,了結醫療紛爭案件。在協商后的協議書中規定其格式,其權利和義務。該系統功能主要包括協議商討初稿、協商協議、協議審批、協議簽訂、協商賠償和終結辦理等各種形式的管理功能。
2.1.6 司法訴訟的結構功能設制 在醫療事件受害者或醫療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委托司法鑒定,或請求提起司法訴訟,法院可以進行司法調解,調解不成,進行司法程序來進行判決和執行。本系統功能設制主要包括司法委托、司法訴訟、司法鑒定、司法調解、司法判決、司法執行等各種形式的管理功能。
2.1.7 檔案管理的結構功能設制 對于醫療紛爭處理終結的案件后,病案管理部門需要對案卷分析整理,明確做出結論后,按案卷歸檔程序操作,以便日后隨時隨地進行調閱、查看和流調用之。本系統功能主要包括案卷登記、目錄管理、案卷借閱、案卷整理歸還和案卷查閱等各種形式的管理功能。
2.2 醫療實踐紛爭處置流程
遵循全生存周期理論的層面分析,醫院在醫療實踐過程的紛爭處置事件中,顯示出顯著的時間周期特性,從發生醫療紛爭情況開始,經歷不同階段性的變化過程諸如患者投訴階段、醫療或醫學投訴受理階段、醫患協商階段、醫患調解階段、醫療或醫學行政處置階段、司法法律訴訟階段、再次醫患協商階段、再醫患調解階段、醫患雙方協議鑒定階段、經濟賠償階段,直至最后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糾紛案件階段等一系統列的方法步驟的全過程。綜合上述,在處理整個醫療紛爭案件的全程主要分為下列三個層面:①醫療投訴處置層面;②醫療紛爭處理層面;③醫患雙方協商處置層面。見下列圖2。
3 小結
本課題是以醫院在醫療實踐過程中出現醫患雙方醫療紛爭處置事例作為研究對象,遵循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如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有關衛生部、省衛生廳和醫院規章制度等一系列的醫療法規的規定,結合醫院在醫療實踐過程中出現醫療紛爭的真實狀況,遵照全生存周期理論和IPO的方法執行并設制出了科學系統的計算信息工程的結構模塊即醫療紛爭處置系統,它具有四層結構形式組織的結構模型,把患者投訴、協商處置、醫療紛爭以及案件歸類匯集成一體化的立體式處置功能,鑒于上述這種設計理念,本項目研究開發了醫療安全信息工程在醫院中的應用,運用醫院醫療安全信息系統管理醫療糾紛,達到系統化、科學化、規范化管理醫療安全,盡最大可能杜絕醫療事故的發生。
本項目還通過國內一家大型的醫院使用,不斷在實踐運作中改善和完臻,本項目臨床應用顯示本系統的結構功能模型,設計合理,科學性強,設計規范,實踐運作中提示,既操作簡單方便,又納入醫院醫療安全信息化、自動化管理的先進行列之中,并且其投入運行后取得了良好地效果,顯示出巨大的優越性,值得臨床推廣應用。再者,本項目還可以進一步開展擴展性縱深聯想研究,可以實現與醫療事故的評審、醫院醫療安全預警、醫療質量控制、醫療藥物毒副作用等有機相鍵接,能更高效的實施對醫院醫療實踐工作中的醫療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醫療安全的高風險性而發揮更大、更多、更好地作用。
參 考 文 獻
[1] Joint Commission on Accreditation of Healthcare Organizations.National Patient Safety Goals [EB/OL].省略/accredited organizations/patient safety/hospital.
[2] 樊靜,姜湘.醫療糾紛的現狀及對醫院和醫務人員的影響.中國醫院管理,2003,
23(1):29.
關鍵詞:農村地區;醫療糾紛;解決方式
中圖分類號:C91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0751(2013)03—0076—06
近年來,醫療糾紛及其引發的醫療暴力、“醫鬧”事件是社會各界關注的重要問題。對于醫療糾紛,學術界的研究成果相當豐富。在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中,以“醫療糾紛”為主題的論文,可以搜到4933篇,但是這些成果基本上集中在醫學和法學領域,而且多數以城市地區的醫療糾紛為研究對象,專門討論農村地區醫療糾紛的成果相當缺乏。在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中,以“農村醫療糾紛”為主題的相關論文僅可以搜到6篇。與城市地區相比,農村地區無論是在醫療糾紛解決途徑的完善性方面,還是在居民的醫療知識和法律意識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異,而這些因素都對醫療糾紛的解決產生直接作用。在此意義上,極有必要對農村地區的醫療糾紛及其解決狀況進行實證研究。
一、研究現狀及問題
糾紛以及糾紛解決是法社會學關注的核心論題。就本研究所關注的糾紛解決來說,學者們大體上沿著兩個維度展開討論,一個維度是糾紛解決的過程、程序,另一個維度是糾紛解決的方法、模式。其中菲爾斯蒂娜(William Felstiner)和薩拉特(Austin Sarat)提出的“糾紛金字塔”是討論糾紛解決方式的主流范式。在糾紛金字塔中,各層級的糾紛解決途徑同時存在,人們的冤屈、不滿大部分通過較低層級的非正式的糾紛解決途徑來消除,只有少數日常生活中的糾紛演變成法律層面上的糾紛,并通過金字塔塔頂的司法途徑來解決①。
具體到中國社會情境,麥宜生指出,在選擇糾紛
收稿日期:2012—11—08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轉型期社會不滿情緒的法社會學研究》(12CSH013);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轉型期農村民間糾紛及其解決機制研究》(10CSH005);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項目《糾紛過程與暴力生產:對中國農村社會暴力糾紛的研究》(FRF—TP—12—126A)。
作者簡介:邢朝國,男,北京科技大學社會學系講師,社會學博士(北京100083)。
李飛,男,中國人民大學社會與人口學院博士研究生(北京100872)。的解決途徑時,農民與行政系統關系的密切程度對其訴諸法律的行為有明顯影響②。陸益龍更進一步強調,無論是行政正義系統,還是司法正義系統,農村居民基本上是根據自身的社會資源來選擇利用的,并且在現實的糾紛解決中,他們多數傾向于自己找對方商量解決或者求助非正式的調解,而不是訴諸于行政正義系統或者法律途徑③。郭星華等用“理性選擇”來概括農村居民對待司法正義系統的態度④。上述有關糾紛以及糾紛解決的知識有助于我們對醫療糾紛的理解。
就醫療糾紛這一特定的糾紛類型而言,其發生的原因以及如何預防和解決醫療糾紛是研究者關注的重要議題。其中高曉飛等將醫療糾紛產生的前三位原因歸納為專業診療護理技術水平差(22.95%)、服務態度差(21.24%)和醫患溝通障礙(12.61%),并指出外科是醫療糾紛發生比例最高的地方(34.8%)⑤。吳衛青等通過問卷調查發現服務態度(醫方原因)、難以預料和避免的醫療意外或并發癥(第三方原因)、患方對醫學知識的不了解及對治療的不配合(患方原因)是引發醫療糾紛的重要原因⑥。
至于醫療糾紛的解決方式,2002年國務院公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了醫療爭議的三種解決途徑為協商、行政調解和民事訴訟,但在實際的醫療糾紛解決中,民間調解、仲裁等也常被使用,呈現出多種糾紛解決途徑并存的狀態⑦。梁雨合等對60起醫療糾紛解決途徑的分析顯示,絕大多數的醫療糾紛是通過醫患協商方式解決的(61.7%)⑧。更為系統的研究結果表明,大部分患方愿意通過溝通、調解這些非正式的糾紛解決途徑來化解醫療糾紛;多數患方不愿意通過醫療事故鑒定以及法律途徑來解決醫療糾紛。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認為醫療事故鑒定以及法律訴訟不利于糾紛解決的患方比例遠高于認為有利的患方比例⑨。對此,徐昕等認為,患方之所以傾向于選擇直接與醫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不愿訴諸正式的醫療糾紛解決途徑,根源在于醫患之間的不信任以及患者對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不信任⑩。在這些研究的基礎上,研究者們提出了諸多防范和應對醫療糾紛的措施,其中完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是研究者們的普遍共識,尤其是建立中立有效的第三方醫療糾紛處理機制、完善醫療糾紛多元解決機制被認為是化解醫療糾紛的關鍵。
至此,筆者提出的研究問題是,上述研究結論在多大程度上適用于中國農村地區?換言之,中國農村居民究竟是怎樣解決醫療糾紛的?他們是否也遵循上述研究所提及的糾紛解決方式和邏輯?
二、理論視角與研究假設
既然城市地區的醫療糾紛大部分是通過協商、調解等非正式途徑解決的,那么可以預估的是:農村地區正式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遠沒有城市地區健全,農村地區的醫療糾紛也極有可能通過非正式途徑加以解決,只是與城市居民相比,農村居民在遇到醫療糾紛時忍著或消極回避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至于患方為何傾向于非正式途徑來解決醫療糾紛,現有的研究大體上從兩個層面加以分析:一是醫療糾紛的解決機制層面,即正式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不完善、效率低下;二是患方層面,具體包括患方的法律知識、權利意識、收入水平(是否能夠支付得起法律服務的費用)、社會關系網絡以及對正式的醫療糾紛解決途徑的信任狀況等。這些研究都忽視了一個極為重要的變量,即引起醫療糾紛的疾病的嚴重程度。該變量會影響患方對訴訟成本和收益的衡量。根據訴訟成本假設,“人們在選擇是否訴諸法律時會考慮訴訟成本、風險和收益……在訴訟成本過高、風險過大,而收益過小的情況下,當事人往往會選擇規避法律。”因此,對于那些由普通疾病或者輕傷引起的醫療糾紛,被訪者提訟的可能性理論上要小于那些由嚴重疾病或者重傷引起的醫療糾紛,因為前者預期的收益通常要小于后者。
在此意義上,引起糾紛的疾病的情況本身會影響患者對醫療糾紛解決途徑的選擇,而現有研究鮮有關注這一方面。同樣,在當前糾紛解決的研究范式中,研究者們傾向于假定同種類型的糾紛對糾紛當事人而言具有同樣的意義和影響,這一傾向在量化的數據研究中最為明顯,其結果是研究者忽視同類糾紛的內部差異對糾紛解決方式選擇的影響。鑒于此,筆者在分析農村居民選擇醫療糾紛解決方式時,特別關注醫療糾紛本身,將引起醫療糾紛的疾病的嚴重程度作為一個變量,考察其對農村居民選擇醫療糾紛解決方式的影響。這一嘗試有助于澄清糾紛解決研究領域中的預設和籠統的認知。
至此,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設:
假設一:農村地區的醫療糾紛多數是通過非正式途徑解決的。
假設二:引起糾紛的疾病的嚴重程度會影響農村居民對醫療糾紛解決途徑的選擇。
假設三:對于由普通的疾病或者輕傷引起的醫療糾紛,農村居民更傾向于忍著。
三、數據及變量
針對上述問題,本文擬在對中國農村居民遇到的醫療糾紛進行描述性分析的基礎上,探討農村居民是如何解決醫療糾紛的,并且運用社會統計方法分析影響農村居民選擇醫療糾紛解決途徑的因素。
本文所使用的數據來自于2010年“法律與農村居民生活”調查。該項調查由麥宜生主持、中國人民大學社會學系組織實施,共包含河南、湖南、江蘇、陜西、重慶5個省份30個行政村。調查采用入戶訪談的方式進行,調查對象是通過入戶隨機抽樣表選取的。此次調查共回收有效問卷2990份。
問卷共包含三部分內容。一是個人和家庭的背景信息;二是調查對象與村委會、政府的互動情況及其對村委會、政府的認知和評價;三是關于糾紛的問題,其中糾紛涉及財產所有權、農地、醫療、計劃生育、債權、消費、婚姻、勞動報酬、人身傷害、子女教育等內容。醫療糾紛類型是筆者關心的重點。
四、中國農村地區醫療糾紛的描述性分析
(一)醫療糾紛狀況的一般性分析
前文已經提到,在2990名被訪的農村居民中,134名遇到過醫療糾紛(4.5%)。在這134名被訪者中,80.6%的被訪者遇到過1次醫療糾紛,19.4%的被訪者遇到過2次及以上的醫療糾紛。另外,根據表1的數據,70.1%的醫療糾紛涉及的疾病屬于普通疾病或輕傷,28.4%的醫療糾紛涉及嚴重疾病或重傷。在處理醫療糾紛時,超過1/3的被訪者選擇忍著(32.3%),大約1/5的被訪者是通過找人幫忙或者找有關部門來解決醫療糾紛的,接近一半的被訪者選擇自己與對方商量解決(47.4%)。該結果在一定程度上驗證了本文的假設一。
對于那些通過找他人或者有關部門來幫忙解決的醫療糾紛(27起),有29.6%的糾紛找的是各級干部(其中4起糾紛找的是村干部,2起糾紛找的是鄉干部,1起糾紛找的是在縣級機關工作的親戚,1起糾紛找的是在市級機關工作的親戚),33.3%的糾紛訴諸公安派出所、法院、律師等法律途徑(9起),22.2%的糾紛尋求醫院領導的幫助(6起),14.8%的糾紛找的是身邊的熟人(4起)。另外,在找這些人或部門幫助解決糾紛時,57.1%的被訪者是通過熟人關系找到的。就糾紛解決的效果來看,有85.2%的被訪者認為糾紛解決的結果和其所期望的差不多(22起),7.4%認為比期望的要好(2起),11.1%認為沒有達到期望的結果(3起)。
在134起糾紛的解決過程中,只有5起醫療糾紛出現了毆打、人身傷害以及財產破壞的行為,占到所有醫療糾紛的4%,而且在這5起涉及暴力的醫療糾紛中,3起是被訪者一方先動手的,1起是對方先動手的,1起是分不清是哪一方先動手的。另外,對于那些在糾紛解決過程中沒有發生暴力的醫療糾紛,被訪者一方準備或聲稱要使用暴力手段的有7起(6%),對方準備或者聲稱要使用暴力手段的有2起(1.7%),雙方同時準備或聲稱要使用暴力手段的有2起(1.7%),這也就是說,對于那些沒有發生暴力的醫療糾紛,有發生潛在暴力可能的占9.4%。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糾紛解決過程中已經實際發生的暴力,還是潛在的暴力,被訪者一方實施暴力的概率均大于對方。
六、結論
基于實證調查數據的分析,中國農村地區的醫療糾紛及其解決狀況大體如下:第一,農村醫療糾紛發生的概率大約在4.5%。第二,大約1/3的醫療糾紛是由嚴重疾病或重傷引發的。第三,自己直接與對方協商解決是農村地區醫療糾紛解決的主要途徑,其次是忍著。第四,農村地區醫療糾紛引發暴力事件的比例并不高,但潛在的醫療暴力需要被防范。
另外,本文的研究也表明,被訪者的受教育水平、勞動狀態以及引發醫療糾紛的疾病的嚴重程度與其對醫療糾紛解決途徑的選擇之間存在顯著的相關關系。進一步的回歸分析則顯示,受教育程度越高,被訪者選擇自己直接找對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可能性越大,消極忍耐的可能性越低;長期在外務工者遇到醫療糾紛時忍著的可能性更大;引發糾紛的疾病的嚴重程度越低,被訪者選擇忍了算了的可能性越大。總體上,本文的三項研究假設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驗證。因此,研究者在糾紛解決方式的定量研究中忽視同類糾紛的內部差異的做法需要被檢討。
至于農村居民偏向于非正式的醫療糾紛解決途徑,這一狀況不難理解。一方面,專門的醫療事故鑒定、正式的醫療糾紛解決途徑以及獨立的第三方醫療糾紛處理機制,對于農村居民而言遙遠而陌生。在這種情況下,回避忍耐或者自己找對方協商便是農村居民處理醫療糾紛的常見方式。另一方面,作為個體的糾紛當事人與作為組織的醫療機構打官司,通常組織化程度高的醫療機構更具優勢。正如格蘭特(Marc Galanter)所指出的,“組織與個體打官司的勝訴率遠高于組織與組織打官司。個體與組織打官司所遇到的困難遠多于個體與個體打官司”。關于這一點,布萊克在“案件的社會結構”理論中有詳細的闡述。因此,農村居民組織化程度較高的醫療機構的可能性是比較小的。
本文的分析結果對于引導農村居民選擇合理的醫療糾紛解決方式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尤其是有助于改善農村居民用忍著的方式消極處理醫療糾紛。首先,糾紛當事人的受教育程度對于醫療糾紛的解決有重要影響,提高糾紛當事人的受教育水平(如普及相關的醫療知識和法律知識)有助于增強其解決糾紛的能力。其次,鑒于身體健康狀況不佳的糾紛當事人更可能用忍著、息事寧人的方式來處理醫療糾紛這一狀況,相關部門對這一類人應給予特殊關注,如有針對性地提供一些便捷的服務等。最后,針對在外務工的糾紛當事人在遇到醫療糾紛時更可能忍著的情況,正式的醫療糾紛解決方式應該考慮這一群體的現實狀況,盡可能簡化相關程序,縮短糾紛處理的周期,降低糾紛當事人的時間成本等。
注釋
[關鍵詞] 廣東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評析
[中圖分類號] R19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4-0742(2013)08(a)-0025-03
現階段醫療糾紛的高發、暴力化、群體化,已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主要因素之一。從中央到地方均在探索如何公正、高效且醫患雙方滿意的糾紛解決路徑,從2010年7月1日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第7章專章對解決醫療損害侵權作了規定,到近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從地方政府規章層面頒布了各地的《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廣東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下稱“辦法”)將于2013年6月1日正式實施,但該研究認為《辦法》的一些具體規定仍需進一步明確修改,尤其是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下稱“醫調委”)的中立性、醫院自限制和醫療糾紛的仲裁問題,可能直接影響到《辦法》的具體實施效果。
1 問題的提出
1.1 醫調委的中立性問題
《辦法》第7條第2款規定在醫療糾紛發生后,醫患雙方可以“向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作為解決糾紛的重要途徑具有簡便性、靈活性和經濟性的特點,能有效節約糾紛解決的成本[1],應當予以肯定,但有必要加強醫調委的中立性。調解機構中立性是調解醫療糾紛的前提。所謂中立性是指醫療糾紛調解機構在調解過程,保持客觀、公正、不偏不倚,不代表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偏向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言行。具體來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客觀性:要求調解機構對糾紛事實的認定要有明確的證據認定程序,不能為了達成調解而犧牲任何一方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21、22條規定“人民調解員調解民間糾紛,應當堅持原則,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講解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2、公正性:公正性要求調解機構不得偏向任何一方,判斷標準主要是看調解機構是否直接或間接與當事人之間存在利益關系。中立性是調解發揮效用的關鍵,就像被2002年以前人們反復詬病的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糾紛進行鑒定就像“老子”鑒定“兒子”一樣,如果當事人觀念上認為調解機構缺乏中立性,那么無論結果怎樣都無法有效化解糾紛。就《辦法》中關于醫調委的相關規定,其中立性有待進一步加強。
(1)《辦法》應細化涉及醫調委中立性的相關規定
中立性是醫調委能否獲得醫療機構和患方的信任最關鍵的因素,但《辦法》中并無明確規定。該研究認為,應當從組織、人事任免、經費來源、操作過程等幾方面來保證其獨立性,醫調委應與衛生行政部門、醫師團體、醫療機構等保持距離[2]。
(2)關于醫調委的評鑒制度
醫調委的評鑒制度對于快速解決醫療糾紛提供了一條新的模式,通過建立醫調委專家庫,對爭議糾紛在短期內評鑒調解,無疑提高了糾紛處理效率,應當鼓勵,但評鑒制度本身仍需要進一步完善。我國現行法關于糾紛過錯認定的法定形式有醫療過錯司法鑒定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兩種,《辦法》第34條僅規定了專家庫的功能是“為醫療糾紛的調查、評估和調解提供技術咨詢”,未規定醫調委的評鑒職能,雖然醫調委的評鑒可以認為是醫患雙方合意下的一種糾紛快速處理方式,但當涉及到依據評鑒結果簽署調解書并形成司法確認書時,法院應當慎重。因為畢竟評鑒結果僅是基于雙方合意的非官方結論,簽收法院的調解書后當事人就喪失了救濟途徑。因此,筆者建議賦予評鑒結果一定的地位,否則司法確認的合法性存疑。
1.2 醫院財產處置權問題
《辦法》第29條規定“醫療糾紛賠付金額1萬元以上的,公立醫療機構應當采取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五項及第二款規定的途徑解決,不得與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自行協商處理”。該條款涉及醫院財產自主處置權問題,筆者認為此種限制缺乏法律依據。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我國法人類型有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和機關法人,其中公立醫療機構均屬于事業單位法人。根據法人的概念,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它可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自己的行為享有和行使民事權利,設定和承擔民事義務,擁有財產處置權和獨立承擔責任是法人的重要屬性。醫療機構與患者協商賠償,本質上講是對自身行為法律后果的責任承擔,和解協議其本質為合同性質,應屬法人意思自治領域。從《立法法》的角度來看,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與上位法相沖突,我國《合同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該規定賦予了醫療機構自行與患者簽署和解協議的權利,《辦法》作為地方政府規章,對上述權利的限制缺乏法律依據。從行政監管的角度來看,《辦法》對公立醫療機構的限制似乎是出于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顧慮,從最初的草案也可以看出端倪,但上述做法并不妥當,通過限制財產處置權來預防國有資產流失從經濟學上講是沒有效率的,因為如果雙方當事人可以達成一致的情況下,任何第三方的介入都可能增加成本。對于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政府完全可以通過其他方式監管,對證實確實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醫療機構采取行政處罰等監管措施。
另外,從公立醫院改革大方向來看,就是要避免政府對醫院自的過多干預,建立公立醫院自主運行機制,厘清醫院和政府之間的權力邊界,逐步釋放醫院自,以提高醫院運行效率,因此《辦法》對醫院自限制有必要進一步修訂。
1.3 醫療糾紛仲裁問題
《辦法》第7條第2款規定:“有條件的地級以上市可以試行醫療糾紛仲裁”。但根據《仲裁法》第2條規定,只有商事糾紛才能進行仲裁,“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醫療糾紛屬于人身權益糾紛,《辦法》提出醫療糾紛進行仲裁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據。再者,即使允許醫療糾紛爭議仲裁,仍然面臨著醫療行為過錯的認定機構和形式問題,如果仍然委托司法鑒定機構或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委托醫學會鑒定,那么仍然可能會遇到鑒定時間過長、鑒定機構中立性等問題,無法凸顯仲裁優勢。
2 相關建議與討論
2.1 增加醫調委的中立性
2.1.1 細化制度,保障醫調委中立性 《辦法》對醫調委中立性的相關規定不夠細化,筆者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相應條款:①醫調委的設立人(或稱開辦人)應當與醫療機構無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系;②醫調委主要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保證獨立性,不受醫療機構和捐助機構的干預;③醫調委的經費來源應當與醫療機構、醫療責任險承保的保險公司等機構無關;④在調解案件過程中醫調委不受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的干涉;⑤醫調委應當保持非營利性。
2.1.2 完善評鑒制度 醫療糾紛爭議常見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醫患雙方對基本事實予以認可(如均認為醫療行為存在過錯),但對于賠償金額不能達成一致的;另一種情況是醫患雙方對于基本事實存在爭議(如患方認為醫院存在過錯或篡改病歷,而醫方認為自己無過錯)。筆者認為,對于第一種情況醫調委調解顯然合適,但對于第二種情況,多數需要醫調委召開評鑒會分清責任。筆者建議,《辦法》應當對醫調委的評鑒職能予以確認并細化,保障評鑒結論的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在此之前,在調解書申請司法確認時,法院應當對申請司法確認調解書的評鑒結論進行審查。
2.1.3 加強醫調委的經費保障 醫調委作為依法成立的民間調解組織,根據《辦法》第30條的規定,其調解不得收費。那么醫調委的運作經費必須通過其他途徑予以保障,這樣才能保證醫調委的日常運作,雖然《辦法》第8條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人員、辦公場地等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有條件的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對醫調委的設立及開展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以及《辦法》第10條規定的社會捐助方式。但上述規定還需要進一步細化,首先從“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以及“可以”等用語來看,存在著一定的不確定性,醫調委有“斷糧”的可能,因此建議醫調委經費明確由財政保障,例如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以確保其公信力[3]。其次,對社會捐助機構的規定缺乏細化。醫調委具有中立性,其接受社會捐助應當受到限制,對于可能影響其中立性的機構捐助,醫調委不得接納。如:與醫療機構有保險關系的保險公司、醫療機構等。
2.2 增加醫院自
2.2.1 解除對醫院和解權限的限制 醫療機構作為事業單位法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0條的規定,其具有自行和解醫療糾紛的權利,包括訴前和解,訴中和解。《辦法》對醫療機構超過一萬元自行和解權的限制,在實際案件中可能會大大降低效率。如患者將醫療機構訴至法院后,在庭審過程中醫患雙方達成和解且和解金額超過1萬元,患方同意撤訴。此時,醫療機構能否與患者簽署和解協議書?是否還要到醫調委或衛生行政機關予以確認?根據《辦法》29條的規定,醫療機構是不能自行和解的(如果允許自行和解,是否所有超過1萬元的賠償都可以先再和解?),這顯然違背了《民事訴訟法》關于和解的精神,因此筆者建議應當解除對醫院和解自的限制,允許醫院與患者自行協商。有聲音認為,政府之所以限制醫院和解自,主要是出于保護醫院,避免“醫鬧”。對此,筆者持不同看法,“醫鬧”屬于非法行為,對于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醫鬧”,應當嚴格執法[4],《治安管理處罰法》,甚至《刑法》對此都有規定,減少醫鬧,關鍵在于執法。
2.2.2 政府對公立醫療機構資產管理應當轉變方式 《辦法》第29條另一個目的是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但管理方式應當轉變。在我國現有醫療體制下,政府作為公立醫院的開辦人,當然具有防止醫院資產流失的責任,但不能以限制醫院財產處置權的方式進行管理。結合我國新醫改的要求,應從醫院治理結構轉變入手,建立理事會決策、管理層執行、政府監督的權利構架。通過委派政府官員理事進入理事會的事前監督結合審計委員會的內外部審計事后監督方式,來管理好國有資產,形成良性循環,而非一味的限制醫院權利。
2.3 醫療糾紛解決途徑的選擇
關于醫療糾紛是否可以仲裁學界有不同看法。反對者認為,醫療損害屬于人身損害事項,非商事合同糾紛,因此醫療糾紛仲裁于法無據。另一種觀點認為,醫患糾紛包括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和侵權損害賠償糾紛,均屬于當事人可自由處分的具有財產性的事項,因而醫療糾紛完全可以通過仲裁方式予以解決[5]。筆者贊同第一種觀點,并認為醫療糾紛仲裁與醫調委相比,沒有明顯優勢且不符合法理[6]。從法理上說,既然醫患糾紛可以通過仲裁方式解決,而同樣作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卻不可,難道兩者的賠償不都是具有財產權性質嗎?從專業優勢上看,醫調委建立了自己的專家庫,對于復雜有爭議的醫療糾紛通過專家評鑒制度能夠快速處理,而大部分仲裁機構缺乏專家庫支撐,難以勝任醫療糾紛的仲裁工作;從糾紛成本上看,醫調委作為獨立第三方民間調解機構,調解是免費的,對于患方來說無疑是減輕了經濟負擔,而仲裁患方則需要繳納仲裁相關費用;從快捷性來看,《辦法》第39條規定了“醫調委應當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終結”,相對于仲裁更加快捷;從終局性來看,《辦法》第40條規定了“醫患雙方當事人同意對人民調解協議書進行司法確認的,醫調委應當協助當事人進行司法確認”,如果經司法機關審查,發現醫調委的調解違反法律規定的,還可以予以糾正,但仲裁卻具有終局性,一裁終局,缺乏其他救濟途徑。另外,實踐中,深圳市有相關地方規章,但具體報道的仲裁案例為數并不多。因此,從各個方面對比來看,如果完善了醫調委第三方調解機制,醫療糾紛仲裁完全可以被取代。
3 結語
《辦法》的出臺為依法解決醫患糾紛提供了新的路徑和方法,無疑對緩和醫患矛盾起到了積極作用。但《辦法》中對一些具體問題的規定仍需在實踐中不斷修正與完善,方能更好的發揮效用,該研究僅針對部分問題提出自己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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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心理健康; 癥狀自評量表;簡易應付方式問卷;醫師;醫療糾紛
An Investigation on the Mental Health of Doctors Who had Experienced Medical Dis pute.Xia Baojing, Ruan Peng. First Affiliated Hospital to Chengdu Medi cal College, Chengdu 610500, P.R.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mental health status and cop ing style of the doctors who experienced medical disputes.Methods SCL-90 and SCSQ were ado pted to investigate 200 who had the Doctor Professional Certificate.Those who ex perienced the medical disputes were taken as the experimental group, while thosewho hadn't experienced that as the control group.Results The doc tors who experienced medical disputes were higher significantly than those who h adn't experienced on interpersonal sensitization, depression, anxiety, hostilityand coping styles et al, and the younger doctors were higher significantly thanthe older ones (P
【Key words】 Mental healthy; SCL-90; SCSQ; Doctor; Medical dispute
當前我國醫患矛盾突出,醫療糾紛呈逐年上升趨勢[1-3],處于醫療前線的醫師面 臨的工作壓力也越來越大,長期的高壓力必然導致精神上的問題[4,5],影響醫師 的日常診療質 量。為了探明醫療糾紛對醫師心理健康的影響情況,以便醫院管理者有針對性的提出對策, 高效率的解決問題,切實提高醫院整體的診療質量。為此,我們對200名醫師進行了測評分 析,采用癥狀自評量表、簡易應付方式問卷進行了調查。結果顯示醫療糾紛對醫師心理健康 呈明顯的負面影響,心理問題突出的醫師同時伴隨著消極的應付行為。但是老醫師受醫療糾 紛的負面影響較小。說明對經歷醫療糾紛的醫師進行必要的心里干預具有積極意義,老醫師 的經驗對教育青年醫師也顯得很重要。
1 對象與方法
1.1 對象 200名臨床醫師進行統一測試,發放問卷200份,收回有效 問卷182份,回收率91 %。將182份問卷中將直接經歷醫療糾紛者設為糾紛組,未經歷者歸為空白組;糾紛組中再按 照年齡分組,將年齡大于45歲者設為高齡組,45歲以下者設為年青組,高齡組23人,平均年 齡51歲,青年組61人,平均年齡35歲。其中糾紛組84人,男46人,女38人,平均年齡39歲; 空白組98人,男55人,女43人,平均年齡40歲。兩組在性別比例、年齡上無顯著差異,具有 可比性。
1.2 方法 此次調查問卷主要運用了癥狀自評量表[6](SCL-90)與簡易應對方式問 卷[7](SCSQ)進行團體施測。數據采用SPSS 12.0進行統計t檢驗,P <0.05為有統計學意義。
2 結 果
2.1 SCL-90積分比較 糾紛組的醫師在人際敏感、抑郁、焦慮、敵對等因子上積分高于空 白組的醫師,糾紛組的醫師中,青年組在人際敏感、抑郁、焦慮、敵對等因子上積分高于高 齡組醫師,統計學檢驗P<0.05或P<0.01 ,組間比較存在顯著差異。
2.2 SCSQ積分比較 見附表。糾紛組的醫師應付方式積分較高,趨于消極,空白組的醫師 積分顯得積極;糾紛組中,青年組醫師的積分高于高齡組的醫師,應付方式顯得消極。組間 比較具有統計學差異,P<0.05。
3 討 論
3.1 調查顯示經歷了醫療糾紛的醫師心理問題比突出,未經歷醫療糾紛的醫師心理健康程 度較好 說明醫療糾紛對醫師的心理健康影響是嚴重的,需要醫院管理者采用心理學的方法 來干預。醫師的心理健康直接關系到醫師的日常診療質量。但是,當前醫患矛盾突出,使醫 師與患者互不信任,這些不信任極其容易使微小的事情演變為較大的醫療投訴、醫療糾紛, 給醫師心理健康造成明顯的負面影響。同時也使醫師在工作中產生敵對的情緒,由此在人際 交往遇到遭遇順利,加重已有的心理問題。心理問題的產生很可能返過來影響醫師的診療質 量,二者如果形成惡性循環,必將使醫院整體的診療質量下降。
在實際工作中,筆者發現許多醫院在遇到醫療糾紛時,往往對涉及糾紛的醫師采取嚴厲 批評、罰款的處理措施,其結果是加重了醫師的心理負擔,不利于他們從醫療糾紛的陰影中 走出來,盡早恢復正常心態投入到工作中。所以,醫院管理者應切實考慮到醫師的心理健康 ,從構建和諧社會、和諧醫院的角度出發,積極運用心理學知識對處于醫療糾紛中的醫師進 行心理干預,或給予鼓勵、勸慰,或派遣專業的心理、精神專業的醫師給予心理干預。此外 ,單純的認為醫師的工作是由于其思想問題導致而一味采用思想政治教育的手段是不行的, 因為醫師在工作中的失誤,往往與其心理健康緊密相關。所以,在對有過失的醫師思想政治 教育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心理干預的方法,如此才可能達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對構建醫院 內部的和諧也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
3.2 結果表明,在經歷醫療糾紛的醫師中,高齡的老醫師心理健康良好,青年醫師心理問 題則較突出 說明老醫師在長期的工作經歷中,對如何應對醫療糾紛有了自己的經驗及良好 的心理素質,使得醫療糾紛對他們心理健康的負面影響較小。老醫師的這些人生經驗和心理 素質對青年醫師的培養顯得極其重要。同時,對未經歷醫療糾紛的醫師也非常重要,因為未 經歷醫療糾紛的醫師仍然存在經驗不足,應對糾紛心理素質不高等問題,一旦遇到醫療糾紛 ,仍然會出現明顯的心理問題。所以,如何將老醫師的經驗和體會教授給青年醫師就顯得很 迫切了。醫院管理者可積極提供平臺,如開展系列講座,讓老醫師給青年醫師講課;或出臺 相應的管理措施,要求科室老醫師(一般是各個科室的主任)在臨床帶教時積極講授醫療糾 紛防范與處理經驗。醫院還可以通過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等學術資源,組織人員積極收集全 球醫療糾紛處理的先進方法,編寫"醫療糾紛處理手冊",或直接購買現成的已出版的書籍, 下發臨床科室,開展相關教育,切實提高臨床醫師應對醫療糾紛的能力及心理素質。
3.3 結果還顯示,在醫師心理問題突出的同時也伴隨著消極的行為 其原因一方面是心理 問 題往往容易導致消極的行為[8],提示我們對醫師積極對醫師心理干預,在醫師中 間普及心 理科學知識增強他們的心理自我調控能力將有助于他們采取積極的行為。而另一個更主要的 原因是醫師普遍缺乏應對醫療糾紛的策略,遇到醫療糾紛時往往不知所措,采取消極回應, 甚至推卸、逃避責任。這提示我們,在醫患關系日益復雜的今天,我們迫切的需要一套如何 接待患者、處理醫患矛盾的理論與方法。這就需要更多的學者積極努力,為當前嚴峻的醫患 關系出謀劃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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