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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 X32文獻標識碼: A
前言
企業實現從傳統安全管理模式向現代管理模式的轉變,意味著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逐步趨于系統化、科學化、規范化,企業員工安全意識和遵章守紀自覺性明顯增強,安全績效不斷提升,樹立了良好的社會形象,為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和支撐。
一、企業建設工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的目的
職業檢查安全管理的目的是在生產活動中,通過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管理活動,經行對影響生產的具體因素的狀態控制,使生產中的不安全行為和狀態減少或消除,且不引發事故,以保證生產活動中人員的健康和安全。
二、企業建設工程環境管理的目的
環境保護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對環境管理的目的是保護生態環境,使社會的經濟發展與人類的生存環境相協調。對于建設工程項目,環境保護主要是保護和改善施工現場的環境。企業應當遵照國家和地方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行業和企業自身要求,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并且要注意對資源的節約和避免資源浪費。
三、關于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的特點與要求
1建設工程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的特點依據建設工程產品的特性,建設工程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有以下特點。
1.1復雜及經濟性
建設項目的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涉及大量的露天作業,受到氣候條件、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地理條件和地域資源等不可控因素的影響較大;產品的時代性、社會性與多樣性決定環境管理的經濟性。
1.2多變與持續性
一方面是項目建設現場材料、設備和工具的流動性大;另一方面由于技術進步,項目不斷引人新材料、新設備和新工藝,這都加大了相應的管理難度;項目建設一般具有建設周期長的特點,從設計、實施直至投產階段,諸多工序環環相扣。前一道工序的隱患,可能在后續的工序中暴露,釀成安全事故。
1.3協調性
項目建設涉及的工種甚多,包括大量的高空作業、地下作業、用電作業、爆破作業、施工機械、起重作業等較危險的工程,并且各工種經常需要交叉或平行作業。④持續性。
2建設工程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在整個項目工程施工階段的要求
2.1建設工程項目決策階段
建設單位應按照有關建設工程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辦理各種有關安全與環境保護方面的審批手續。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或安全預評價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組織或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建設工程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安全預評價。
2.2工程設計階段
設計單位應按照有關建設工程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進行環境保護設施和安全設施的設計,防止應考慮不周而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或對環境造成不良的影響。在進行工程設計時,設計單位應考慮施工安全和防護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分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應進行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2.3工程施工階段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用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生產施工措施的資料。對于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 15 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對于應當拆除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 日前,將拆除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擬拆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涉及毗鄰建筑的說明,拆除施工組織方案,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的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2.4項目驗收試運行階段
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向審批建設工程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對環保設施進行竣工驗收。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申請環保設施竣工驗收之日起 30 日內完成驗收。驗收合格后,才能投入生產和使用。
四、建設項目生產過程中職業危害因素分析
1主要物料(原材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的理化性能指標;建設項目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
2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主要技術、工藝或者方式和裝置、設備、設施及其安全可靠性;建設項目的重大危險源分析。按照《重大危險源辨識》規定確定擬建項目的重大危險源。
五、職業安全衛生健康對策與措施
1安全生產保證措施
1.1選擇先進、經濟、節能、高效的安全技術、材料、工藝和設備,保證生產過程的本質安全,從源頭上消除事故隱患;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有效監控,重大事故隱患得到有效治理;
1.2建立企業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創新安全生產監管方式和手段,提高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裝備水平和執法能力;建立健全本企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
1.3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和操作規程;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和設施,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和設施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建設項目設立(審批、核準、備案)前的安全審查,并獲得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通過安全審查的文件;
1.4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2職業衛生健康對策與措施
2.1建設項目的工作場所,應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要求,建立和完善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機制,配備必要的專業監督與檢查裝備;研究、開發、推廣先進的職業危害控制技術,采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等先進的管理方法,促進企業職業衛生狀況的改善;
2.2落實有關規章制度和職業危害防治與改善措施;加強從業人員的勞動保護,有效防止職業危害;強化對粉塵、毒物、放射性物質、腐蝕性物質等檢測工作的監察;
2.3可能產生職業并危害的建設項目需進行職業危害預評價,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做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措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3提高了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的遵守程度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文件中明確做出了遵守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承諾,并且建立了定期評審法規遵守情況的程序,此外,體系文件還規定了跟蹤國家法律、法規變化情況的途徑和方法,以保證各項活動都能滿足國家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因此,實施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后,各項職業健康安全法規得到了較為自覺地遵守,公司遵紀守法程度明顯提高。
4員工安全意識進一步提高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運用市場機制,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由政府強制性管理轉變為企業自愿參與的市場行為,職業健康安全工作由被動消極變為積極主動參與,在參與過程中不知不覺地形成了員工遵章守紀的安全意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生產自覺性得到較大提升。
結語
隨著人類社會進步和科技發展,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的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健康安全和保護人類的生存環境,我們必須加強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只有這樣,員工安全意識和遵章守紀自覺性才會明顯加強,企業的安全績效不斷提升,在社會上樹立良好的口碑,為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保障和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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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的內涵和類別
1.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的內涵和特征
我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將突發事件明確界定為: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公共安全事件。從這一立法界定可以看出,突發事件的界定具有高度抽象性,突發公共安全事件是其題中固有之意,它與突發國際安全事件、突發國家安全事件共同構成突發事件的整體。因此,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的內涵應界定為: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緊急事件,包括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歸納國內學者觀點,突發公共安全事件具有如下特點_:
第一,突發性,即事件的發生突如其來,不能或者難以預料。
第二,危害性,即已經或者可能給不特定的多數人帶來嚴重損害。
第三,緊迫性,即事件發展迅速,有導致局勢惡化、社會混亂的危險或者威脅,要求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應對。
第四,社會性,即事件范圍及于一定的社會公眾。
第五,公權力介人的必然性,即公權力在事件應對過程中發揮領導、組織、指揮、協調等功能。
第六,社會資源的整合性,即需要綜合動用社會的人力、物力、財力加以應對。
2.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的類別
基于一定的分類標準,從不同的視角可對突發公共安全事件作不同界分。這有利于針對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的不同類型規定相應的應對措施,提高應急措施的針對性。筆者認為,突發公共安全事件應作如下分類:
第一,從事件引發原因角度,可分為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其中,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事故災害主要包括工礦民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和等。
第二,從法律規定的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的性質、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及預警級別的角度,可分為突發I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公共安全事件,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預警表示。《突發事件應對法》第3條規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從事件危及或可能危及的客體角度,可分為突發生命財產安全、公共衛生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安全事件。第四,從事件發生領域角度,可分為發生在經濟、政治、意識形態和社會領峨的突發公共安全事件。
二、我國民商法的立法現狀及存在問題
就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的民商法調整而言,我國目前立法規定較少,分散于不同的法律部門之中,且未形成具有內在邏輯的法律體系。
1.法律調整現狀
我國現階段調整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的一般法律是《突發事件應對法》。該法是突發公共安全事件應對法的上位法,規定了大量以政府為主導的對突發事件的行政應對,因此其突出特點是行政色彩濃厚,民商事立法內容較少。如其中僅有第l2條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被征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此外,只有少數幾個條款涉及民商事法的調整內容。
其他涉及突發公共安全事件調整的法律也多體現行政法或經濟法色彩,民商事立法內容近乎空白。如關于自然災害預防和應對的《防洪法》、《氣象法》、《防災減震法》、《地震災害防治管理條例》、《海洋環境預報與海洋災害預報警報管理規定》、《森林防火條例》、《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等法律;關于事故災難應急的《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煤炭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法律;關于公共衛生事件應對的《傳染病防治法》、《動物防疫法》、《國境衛生檢疫法》、《食品衛生法》、《執業醫師法》、《職業病防治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就民商法而言,民商事法律事實是其調整對象,分為民商事行為、民商事法律事件及特定意義上的民商事法律狀態。
突發公共安全事件能否成為民商事法律的調整對象,在我國目前的民商法研究成果及民商事法律規定中尚難明確覷見,更遑論形成體系。民商法對該種法律事實的立法分散在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保險法中,尚未從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的視角形成系統、明確、具體的立法闡述,存在很多不足。其中,民法通則從民事制度的一般規定角度,通過宣告失蹤、死亡、監護、訴訟時效中止,不可抗力及不可抗力免責等制度規定,間接體現出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的一般法律效果;物權法的規定體現在民事主體的權利限制與救濟制度中;合同法的規定體現在合同履行時遭遇突發事件這一障礙時,當事人的行為是否違約,當事人可否援引不可抗力、情勢變更條款免除自己的合同責任等制度中;保險法的規定體現在自然災害保險及保險利益、保險免責等方面;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則體現在行為人的行為(主要是針對社會公共安全事件而言)是否構成侵權、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承擔時是否具有減免主體民事責任的法定條件及責任承擔方式等方面。
2.存在的問題
筆者認為,在我國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的應對立法中,行政應對法的內容相對比較豐富、發達,但民商事救濟法的內容分散且近乎空白。這與國外發達國家相關立法形成了巨大反差,亟待完善。目前,由于我國存在因經濟社會發展導致環境遭到破壞、社會治安環境惡化等誘因,突發公共安全事件已由特殊案例轉化為經常、大量出現的事件,但我國民商事應對立法制度(如應對資金的商事運作與公共補償制度、私人財產征用后的民事補償制度、巨災商業保險及責任保險制度等)相對缺失,已成為我國突發公共安全事件應對立法亟需解決的主要問題。我國民商事立法亟需從突發公共安全事件應對的角度形成清晰的法律體系以解決此類問題,并且在條件成熟時進行民商事法律清理,實現系統立法,以達到充分保護民事主體私權利的立法目的。
三、突發公共安全事件民商事應對法律制度的構建
鑒于我國突發公共安全事件民商事應對法律制度存在的若干問題,筆者認為,在目前情況下,我國應從突發公共安全事件民商事應對法的視角,首先在物權法、債權法、商主體法、保險法等領域建構突發公共安全事件應對救濟制度,進而在其他法領域形成系統的應對體系。
1.應對資金的商事運作與公共補償制度
突發公共安全事件應對所需的救援資金數額巨大,單純依靠國家財政撥付遠遠不足。因此,有效的立法嘗試之一就是由國家建立應對資金的商事運作制度,通過民事贈予制度的長效化,于通常時期募集資金,并將募集資金商事主體化,通過商事登記形成基金會,通過基金會模式進行商業投資運作,以募集救災資金,形成有效的運作機制。公共補償制度是在一般民事救濟手段對受害人救濟乏力而啟動國家賠償救濟又無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通過政府征收稅費、企業提供基金、財政撥款及社會籌集等多種方式,共同形成公共補償基金,對受害人因突發公共事件導致的損失由公共補償基金予以及時、有效、直接的支付與補償的填補制度。我國目前民商事立法尚未建立針對突發公共安全事件應對的資金商事運作與公共補償制度,立法處于空白狀態,亟需填補。
2.征用補償賠償制度
突發公共事件應對的一個突出特點是:突況下,為公共安全價值目標的實現,出于迅速應對的目的,需要大量征用私人財產。此種行政強制措施直接影響民事主體物權的得喪變更與補償。間接地,當被征用的財產招致損壞時會出現賠償問題,此種補償、賠償如何進行?范圍、依據、標準、方式如何?對這些問題,現行立法均無規定。我國《物權法》目前僅對征地補償進行了相應規定,各省有相對明確的法律依據。在突發公共安全事件中,應于事后遵循及時、充分的補償救濟原則,借鑒征地補償制度的立法內容,建立我國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的民事補償、賠償救濟制度。
3.巨災商業保險制度
《突發事件應對法》中還規定了國家發展保險事業,建立國家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保險體系,并鼓勵單位和公民參加保險。在地震頻發的日本,早在1966年就通過了《地震保險法》,該法律規定商業保險公司和政府共同建立地震保險體系,其災后救助體系的特點是以自助和政府救助為主,以社會救助為輔¨¨。日本創造了一種由政府和民間保險公司分擔的二級再保險模式,即家庭財產的地震保險業務先由民間保險公司承保,然后再分給地震再保險公司,超出承保限額的部分由國家承擔最終賠償責任。筆者認為,這種模式值得我國借鑒。保險是社會的減震器,在防范自然災害風險和抵御重大損失方面具有顯著的制度優勢。目前,我國相應的險種開發程度低,專門針對自然災害的保險產品不多,可資借鑒的版本較少,因此,可以借鑒日本的模式,結合中國國情組建由政府和商業保險公司共同分擔的巨災保險機制。
走進里水鎮,碧水蜿蜒,綠樹環繞,樓群錯落,構筑著如詩如畫的“夢里水鄉”。2015年11月,里水鎮繼獲評“全國安全社區”后,順利通過國際安全社區現場認證,成為佛山市首個“國際安全社區”,也是全國首個鎮級“國際安全社區”。
在里水鎮創建安全社區的過程中,里水鎮安全監管局發揮了帶頭作用。里水鎮為何要創建安全社區?創建中如何調動和發揮基層安委會的作用?為深入了解里水鎮國際安全社區創建工作的經驗和做法,本刊記者采訪了里水鎮安全監管局局長陳永洪。
記者(以下簡稱“記”):陳局長,您好!為什么會提出建設安全社區?想通過安全社區建設,解決轄區哪些主要安全問題?請您介紹創建里水鎮安全社區的背景。
陳永洪(以下簡稱“陳”):里水鎮是廣東地區有代表性的工業大鎮,轄區廣、人口多、企業多。近年來經濟社會發展迅速,現有各類生產經營單位1萬多家,工業企業5 100多家,中小微企業居多,出租屋1萬5 000多套。在2011年時,低端產業較多,全鎮安全基礎薄弱,尤其是2011年11月26日,里水鎮一個村級市場小商鋪發生了火災,造成4人死亡,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很大,給全鎮安全工作也敲響了警鐘,鎮黨委充分認識到安全事故輕則造成企業經濟損失,重則造成人員傷亡,危及員工和群眾安全。而且,發生安全事故還會影響整個鎮的招商環境。
企業需要安全生產、群眾需要安居樂業、一個地方要實現可持續發展,這一切都離不開“安全”的大前提。
為創新社會管理模式,調整安全發展思路,從2011年12月9日起,里水鎮啟動了安全社區創建工作,旨在通過創建安全社區,持續改善轄區安全環境,為打造“品質里水,夢里水鄉”保駕護航。
記:里水鎮在安全社區創建中,為什么要使公共安全服務均等化?安全社區創建對于提升公共安全服務水平有什么作用?具體開展了哪些工作?
陳:公共安全服務均等化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條件,政府運用公共財政,為社會公眾提供基本的、在不同階段具有不同標準的、最終大致均等的公共安全服務。
安全社區強調針對所有類別、所有人員的傷害預防,最大限度地降低各類事故和傷害,強調社區人人參與,共享安全與健康的局面。
當前公共安全服務非均等問題,主要表現在農村地區、外來流動人口、弱勢群體等方面的供給不足。而安全社區建設,正是對“兩高一脆弱”(即高風險環境、高危人群、脆弱群體)實施安全干預,提供的一項公共安全服務。
在創建安全社區過程中,里水鎮引入專業機構和依托高等院校,對村居社區居住、道路交通、公共場所、校園安全、生產場所、防災減災與環境安全等方面,開展安全風險分析與應急處置現狀調查分析,識別重大隱患和安全重點部位。我們根據實際情況開展了一系列針對公共安全、脆弱群體的安全促進項目。
學校安全管理項目
學校安全方面,里水鎮規范了校車管理,確保每輛校車安裝GPS到位,實時監控;在部分學校設立了安全體驗館,讓學生通過定期不定期地安全體驗,充實安全知識。
利用學校的教學資源,在里水鎮各中小學校設立安全教育課,規定學生自進入小學開始,直到初中畢業,每月兩節安全教育課,將安全教育納入學校教育的正式內容。專門委托安全教育專家編寫了適應不同年齡、不同年級的一系列教材,即《里水鎮中小學生安全知識讀本》(小學低年級篇、小學高年級篇和初中篇),讓學生在安全教育課堂中,掌握安全知識和防范技能;每年安監部門與教育部門還組織“安全教案競賽”,激發學校和教師對安全教育的積極性。
幼兒園推廣“五常”管理模式。鎮安監局和教育局還組織全鎮幼兒園園長到深圳福田區蓮花北幼兒園學習“五常法”安全管理(即“常組織、常整頓、常清潔、常規范、常自律”安全管理模式)經驗,結合轄區實際組織實施“五常法”管理。
目前,在全鎮幼兒園推廣了“五常法”安全管理。具體促進措施包括:落實“一塊晨檢牌”制度,即幼兒來園時進行晨檢記錄,做好傳染病預防工作;落實“一套流程”制度,即制定各級各類安全管理規范制度;落實“一目了然”制度,即物品規范擺放,標準化管理;推行信息化管理教育平臺,規范幼兒進園離園程序,并進行家校互動;推行“陽光廚房”計劃,在幼兒園廚房安裝視頻監控系統。通過該系統,在幼兒園顯眼的位置,任何人都能隨時看到廚房的情況,除此以外,廚房的食物都會檢測和實行24 h留樣,確保食品安全。
針對轄區水域廣、分布散、安全隱患多的特點,里水鎮開展未成年人防溺水促進項目。由學校組織開展溺水事故調查,把招生片區的涉水安全隱患逐一排查并制作成宣傳展板,讓學生直觀認識到涉水安全隱患地點和危險點;完成溺水事故隱患整改,將268 km的河道沿岸護欄加固加高,還設置了“浮島”,既能發揮美化環境、凈化河水作用,又能充當救生圈,如果不慎掉入河水,可以抓住浮島周邊,杜絕溺水事故發生。
居家養老安全環境提升促進項目
針對老年人安全意識較差的特點,開展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安全環境提升促進項目。引入專業社會組織成立家庭綜合服務中心、居家養老服務中心,改造硬件設施提升安全系數,對弱勢群體實現關愛。
殘疾人康復安全促進項目
在愛心工場設置符合康復、安全要求的庇護工場、居家訓練室、康樂活動室、閱覽室和心理咨詢室,免費為殘疾人提供生活自理能力和社會交往能力訓練、心理咨詢和心理疏導等康復訓練,給殘疾人提供更好的服務。
開展社區矯正對象心理健康促進項目。聘請專業心理咨詢師,調動矯正對象參加公益勞動和社區服務,一對一心理干預,進行心理引導等措施,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
出租屋管理安全促進項目
針對16萬外來人口,實施出租屋管理安全促進項目。除12萬8 600戶籍人口,外來工持有居住證有16萬左右人口,還存在未辦理居住證人口,而且大都分布在農村社區。針對出租屋和流動人員基數較大的現狀,以抓好出租屋和流動人員管理和服務的關鍵點入手,開展出租屋與流動人員管理促進項目。
推行“出租屋助管員”機制,引入專業社工機構,成立出租屋業主聯合會,搭建交流平臺,介紹有關安全、消防政策與知識,對外來務工人員,進行安全知識教育。除此以外,外來工大多通過企業進入村社區,里水鎮安監局以企業宣傳教育為平臺,培養員工安全意識,還對企業該項培訓教育進行適當補貼,鼓勵企業參與安全社區創建工作。
重點路段整治安全促進項目
針對交通事故多發的情況,實施重點路段整治安全促進項目。通過推進交通安全“五進計劃”(進社區、進農村、進學校、進企業、進家庭),開展重點路段整治,實現交通黑點分析和治理;完成立交橋節點渠化改造,建立交巡警平臺;另外,摩托車、電動車仍是村鎮居民的主要交通工具,出行不佩戴頭盔問題嚴重,容易引發交通事故,里水鎮特在村社主要路口設置交通安全勸導站,勸導員勸誡提醒,對不戴頭盔出行者贈送其頭盔。但這是個難題,仍難以禁止,我們甚至嘗試了罰款的形式。
記:在里水鎮安全社區創建過程中,鎮安委會發揮了哪些作用?在安全監管體制機制等方面有哪些突破和創新?
陳:安全社區創建工作要體現跨界合作,資源整合的要求。里水鎮以鎮安委會為依托,聯合全鎮所有職能部門、職能單位、村居、學校和醫院,成立了安全社區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安監局。
開展安全社區建設首先要充分掌握全鎮各個方面的具體情況。在具體開展工作中,我們整合了安監、城管、流管、消防、村居委會、環保、衛生和計劃生育等部門,推行社會治理網格化,將安全監管實施精細化管理,真正形成了“大安全”格局。
2014年,里水鎮成立了里水智慧城市管理指揮(應急)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整合轄區內的人、地、事、物、組織等各類數據,建立了社會治理網格化平臺,在全鎮33個村社區全面鋪開。
具體來講,整合轄區各部門社會管理事項清單,形成綜合管理事項清單。全鎮設立1 600多個視頻監控點,覆蓋建筑工地、治安、交通、環保等方面;整合城管、流管、安監等各部門400余人深入社區,加上村居500余名專兼職人員,共計900多名網格員。目前全鎮33個村社區,基本每個村社,都按照實際情況調配了網格員,比如,有的村社,企業多,安監網格員會多一些;出租屋多的村社,流管網格員則會多一些。
我們另安排了巡查員根據清單開展日常綜合巡查,網格員則根據巡查情況首先解決發現的問題,如果處理不了,其反饋到中心,中心轉給相關部門處理,若仍處理不了,再反饋給中心,由中心向區級層面提交。據我們中心統計,95%以上發現的問題都能夠在社區層面解決。
國際安全社區認證評審員谷爾邦教授到我鎮進行現場認證時,認為“社會治理網格化是一個高效運轉的系統,不管是從檢測、應急響應、城市管理品質等方面,都是一個非常好的平臺。它打破了部門原來的職能條線,值得在全球社區分享。”
通過引入協商議事、事故與傷害監測等跨界合作機制,部門之間聯動和溝通得到了加強;充分發揮指揮調度功能,以安全社區為載體,各行業領域部門齊抓共管、協同作戰、信息互動,把工作覆蓋面鋪開,將安委會工作落到了實處,可以說是構建了大安全的管理格局,也提升了安全管理效率。
記:里水鎮為目前佛山市首個“國際安全社區”。創建安全社區,對于轄區安全生產工作帶來了哪些積極作用?
陳:安全社區建設作為安監部門牽頭開展的一項創新工作,對于延伸監管視角、觸角,轉變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率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從四方面強化了鎮安委會的職能,安全生產工作開展更加有保障。
一是強化了組織領導。以安全社區建設為抓手,加強了黨委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真正形成安全生產工作“齊抓共管”的局面。
二是強化了“一崗雙責”。借力安全社區建設,動員各行業領域主管部門強化安全措施,全面抓好各項安全生產工作,使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得到充分落實。
三是強化了安全監管。安全社區建設將多種監管手段調動起來,進一步夯實了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特別是調動企業參與到創建工作中來,讓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得到進一步強化,使安全監管更暢順。
我鎮95%以上的企業都是民營企業,我們了解到很多企業主對安全管理工作不是不投入,而是不了解、不會抓。近幾年,我們加大了安全工作的宣傳教育,在里水社區報開辟安全專欄,還開通“里水安監”微信公眾號,以公眾號為平臺,開展企業安全隱患隨手拍活動,多形式多渠道開展安全生產宣教工作。
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免費請電力專業公司給企業做安全體檢,排查隱患。我們根據多年的火災事故規律發現,90%以上事故由于電線短路造成。我們于2015年初開展為期2年的線路排查工作,采取購買服務,對全鎮所有的經營單位免費電力檢測,幫他們診斷檢查,發現問題就去改進,目前該項工作仍在進行中。
我們還了解到全鎮存在職業危害的企業有2 000多家,針對不同的行業,如五金、制鞋、家具、噴涂、危化企業,我們選取120多家試點企業。
首先在120家試點企業中選取12家有代表性的企業作為示范企業,政府投入示范企業幫扶經費,指導企業做好規章制度、作業場所管理、職業健康監護等方面工作。通過規范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嚴格建立健全檔案制度,查找創建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嚴格把關檢測評價及驗收工作,把這12家也打造成為“精品型”的職業衛生管理示范企業后,再在120家企業推廣,職業衛生工作也得到了很明顯的提升。中國職業安全健康協會與我鎮簽約共建了國內首個職業安全健康示范基地,擬進一步探索推薦職業安全健康社會服務載體和運行模式。
四是強化了安全生產保障,加強了隊伍建設,保障了資金投入。2012年3月鎮安監局恢復獨立設置,配備專職安監人員33人,到2016年增加至45人,有皮卡汽車4臺、摩托車8臺。2013年成立村居安監工作站,配備安全生產專職巡查人員99人,摩托車37臺。四年來累計投入3.6億元專門用于創建活動。
經過創建安全社區,目前我鎮安全形勢穩定好轉,統計顯示,2014與2011年相比較,生產安全事故下降50%,交通事故下降33.39%,村居治安案件也下降了39.43%。
記:請您介紹下一步安全社區建設工作計劃和安排。
陳:安全社區建設工作,安監部門不能大包大攬,但可以每年做點實實在在的事情。安全社區創建工作是個很好的契機,可以充分發揮我們基層安委會的作用,把全鎮安全問題一件一件解決。
關鍵詞:城市安全;空氣生物學;空氣微生物;健康危害;監測
一、引言
近年來,在世界范圍內傳播的H1N1(江蘇、北京和貴陽等城市的感染事件和致死病例),長江上海段、宜昌段以及陜西渭河等流域出現的死豬事件,造成的空氣微生物的吸入健康風險和通過水介質進入空氣介質加速擴散的風險,對新型城鎮化進程中的城市公共衛生提出了新的挑戰,正不斷地考驗著當前的空氣衛生檢測水平和應對緊急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本研究全面介紹空氣微生物在城市大氣中的行為特征、主要的健康風險、城市中的來源與關鍵的致病菌種、歷史上曾經由于空氣微生物而造成的重大城市公共衛生事件,最后提出城市生物安全的防控對策建議。
二、空氣微生物的城市大氣行為特征
從空氣生物學角度來講,空氣微生物一般指懸浮于氣態介質中生物來源的顆粒物,其空氣動力學直徑在100 ?m以下。[1]空氣微生物的種類包括細菌、真菌、病毒和它們的副產物,如內毒素、葡聚糖、過敏原和霉菌毒素等。國內外研究表明,不同種類的空氣微生物具有不同的粒徑分布特征,見圖1。病毒、支原體、衣原體和立克次體、細菌等的粒徑主要在2 ?m以下;真菌的粒徑(主要在3-100 ?m);而真菌孢子介于兩者之間。病毒的粒徑在納米級(0.08-0.3 ?m)。從粒徑分布的特征可以發現,空氣微生物是PM10和PM2.5的重要組成部分。
根據空氣動力學理論(假設在理想條件下懸浮在空氣中的顆粒物主要受自身重力和運動時的空氣阻力的作用),不同粒徑的空氣微生物在大氣中的停留時間不一樣,如圖2所示,從8.2 min(10 ?m的花粉過敏原)到41.0 hr(0.5 ?m的細菌氣溶膠)不等。由于病毒的粒徑更小,因此大氣停留時間會更長,這樣就客觀決定了不同類型的空氣微生物可以在城市環境中普遍存在,廣泛分布。[2]
三、空氣微生物暴露的主要負面健康效應
吸入空氣微生物可能會導致各種健康危害,直至傷亡。[3]空氣微生物通過人群和動物的呼吸道系統而進入體內,以人為例,不同粒徑大小的空氣微生物(圖1)在呼吸道的不同部位沉積(如圖3所示),進而造成不同的負面健康效應。[1]圖3列出了不同種類的空氣微生物在肺部沉積對應的疾病類型。
圖3從粒徑段歸納了空氣微生物和非空氣微生物對應的健康應特點。從圖3中可以看出,小粒徑(0.015-15 μm)的空氣微生物,如病毒、細菌具有導致傳染病的嚴重健康效應,而大粒徑(5-100 μm)的空氣微生物,如真菌孢子也對人體具有普遍的過敏性。
由細菌氣溶膠引起的健康效應包括肺功能障礙、哮喘和傳染性疾病。由真菌氣溶膠可以引起過敏,并導致頭痛、眼睛刺激感、出鼻血、鼻塞、鼻竇充血和咳嗽等。由于真菌的空氣動力學直徑較大,一般認為它的空氣停留時間較短,但最近的一項研究表明,致病性真菌病原體廣泛存在于空氣中,[4]因此,真菌氣溶膠的環境暴露風險值得重視。此外,由肺結核桿菌(細菌病原體)引起的人患肺結核被認為是最流行的致病性細菌傳染病之一。在眾多負面健康影響中,與城市建筑息息相關的病態樓宇綜合征(SBS)影響的人群規模最為廣泛,[5]該問題是當前職業場所健康暴露研究的核心問題之一。[2]
除了職業健康暴露風險之外,人類也面臨著由空氣微生物誘發的傳染性疾病的暴露和傳染風險,如2003年以中國廣州、深圳和北京為代表的全球范圍的SARS、2009年以墨西哥為代表的全球范圍的H1N1和某些生物恐怖(如2001年在美國發生的炭疽桿菌恐怖襲擊事件),2013年伊始,挪威首都奧斯陸和波蘭的西里西亞省等地相繼出現H1N1的致死病例。
四、空氣微生物的城市來源解析與致病性空氣微生物的種類
空氣微生物的來源廣泛。當人和動物在打噴嚏時,都會產生大量的空氣微生物。呼出氣中的致病原、塵螨、真菌孢子、菌絲和其他生物材料都是室內環境空氣微生物的來源。廢品循環、生物固廢的歸田、發酵、農業、醫藥和生物技術活動等,都可能產生各種各樣的空氣微生物。常見的來源包括,禽舍(包括哺乳動物、鳥類和昆蟲)、生活用水和污水、大氣、土壤、 生物技術、廢物回收、農業和醫藥工業、生物廢棄物肥料和燃燒。更為重要的是,有意釋放傳染病菌等生物恐怖襲擊也是空氣微生物的重要來源。由于空氣微生物在各種環境中普遍存在,并且空氣微生物還對相應的行業具有危害性,從人群健康、農業生產到半導體、抗生素制造、發酵工業,特別是醫院衛生等,對人群和動物健康和植物生長構成重要的暴露風險都有重要的影響。經空氣傳播的細菌和病毒氣溶膠常見表1和表2。
五、因空氣微生物引起的代表性城市公共安全事件
人類經歷過的與空氣微生物暴露相關的重大城市公共安全事件如表3所示,如鼠疫、流感、天花、霍亂、結核、艾滋病、口蹄疫和非典型肺炎等。鼠疫、流感、天花、結核和非典型肺炎都是經空氣傳播并造成人類的感染。其中,只有天花已經被人類攻克,而鼠疫、流感、結核和非典型肺炎等還對人和動物健康存在嚴重威脅,特別是流感病毒。下呼吸道感染在前十大致死疾病中排到了第三位(世界水平)和首位(發展中國家)。2011年的統計數據表明,我國因呼吸道感染致死的人數僅次于印度,排在世界第二位。
有研究已經證明,SARS主要是通過空氣傳播而造成重大健康暴露風險。當人感染病毒或者其他種類的空氣微生物后,人本身就會成為致病性空氣微生物的來源之一,通過打噴嚏、呼氣和說話等方式來自發釋放空氣微生物。這些常規的人類活動可以釋放大量的空氣微生物,這其中可能包括一些具有傳染性的物質。具有存活能力的空氣微生物一般可以在空氣中停留相當長的時間,和惰性顆粒吸附在一起,這樣就有可能傳播到相當遠的距離。城市作為人口集聚的空間載體,為致病性空氣微生物的傳播和感染客觀上創造了條件,并且隨著城鎮化進程的推進、城市交通體系的日趨完善、社會文娛精神生活的極大豐富,如果缺乏必要的政策管制和技術防控,空氣微生物暴露的風險勢必會提高,作為“小粒子,大問題”來造成顯著的環境污染和健康損害。
六、城市生物安全防控的對策建議
2003年爆發的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癥(SARS)和2009年發生的全球性H1N1感染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城市管理者和公眾對空氣微生物及其危害的關注,客觀地講,人類所聚集的城市環境正面臨著不斷提高的生物感染的威脅。此外,因地區性的不穩定和政治上的沖突,生物恐怖的威脅也在增加。這對城市公共安全構成重大威脅,歷史教訓表明,很可能引起廣泛的社會恐慌,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和沉重的醫療負擔。僅以美國為例,發生了2.5億件呼吸道感染事件,每年7.5千萬的門診量,造成了1.5億天次病假,造成了近100億美元的醫療費用和近100億美元的損失。[6]因此,加大以空氣微生物為代表的空氣生物的管控是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的必要組成部分。鑒于當前在該方面的體制制度的空缺,建議首先從推進技術常規化和科研前瞻性角度出發給出若干建議:
(一)強化對城市公共場所的衛生安全管理,對潛在空氣微生物的重點污染源開展定期衛生監測工作,推行監測信息公開制度。強化城市范圍的空氣微生物檢測工作有助于從空間尺度上全面掌握城市的空氣微生物污染現狀,甄別出重要的污染源,為后續的整治工作的開展提供基礎資料,與此同時,推行監測信息公開,有助于激發社會的參與意識,共同維護城市環境的安全宜居。
(二)定期對城市系統畜禽養殖/交易場所及其周邊進行空氣生物安全檢測,為探索和預防禽流感提供基礎信息。當流感在國內的飛禽中爆發,它們排出的糞便當中有大量的病毒,而這些病毒可以通過快速空氣化成為空氣微生物,可以傳播到更遠的地方。如果這些被氣溶膠化的病毒被包裹在顆粒物里面,本身還不會被損傷,由此就產生了重要的空氣暴露傳染風險。所有的流感病毒都存在變異的能力,H5N1可能會更加容易地感染人類并且在人與人之間快速傳播,進而造成在城市空間的大流行。
(三)加強跨境運輸的空氣微生物檢驗檢疫,提高應急方案和處置技術能力。最近的一項研究表明,與被環境污染的表面相比,A/Panama/2007/1999 (H3N2)型流感病毒可以通過空氣進行有效的傳播。國際旅行的增加,疫情(如H1N1)在機艙內通過空氣傳播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四)跟蹤檢測新型的或可能繼續出現的疾病。由于抗生素的濫用,微生物本身也會快速變異,這就可能誘導出具有更強抗性的物種出現,如近些年出現的超級細菌,因此必須加強相應的防控理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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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ung,F.,Hughson,W.G.Health Effects of Indoor Fungal Bioaerosol Exposure[J].Applied Occupational and Environmental Hygiene,2003(18): 535-544.
關鍵詞:公共財政民生支出 收入差距 灰色關聯分析 績效
一、廣西公共財政民生支出的變動態勢
公共財政民生支出具體包括哪些支出類別,目前我國還沒有一個統一或官方的界定,本文贊同絕大多數學者的觀點,認為其主要包括農業支出、教育支出、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公共安全支出和醫療衛生支出等五項支出。由于1998年我國首次提出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公共財政框架,相應的公共財政政策在促進經濟發展、增大居民收入的同時,更加注重社會公平,不斷縮小居民收人差距。為此,本文將1999年作為研究的時間起點。1999年以來,廣西公共財政民生支出總體上呈現出梯型上升的趨勢,從1999年的121.7321億元攀升到2008年的694.0195億元,增長了4.7倍。而用相對規模來衡量廣西公共財政民生支出的變化趨勢,民生支出占廣西財政總支出的比重卻呈現出先上揚而后下降,2005年后又開始上升的變動態勢。總體上而言,從1999年的54.11%下降到2008年的53.51%。
從廣西公共財政民生支出的支出結構來看:第一,教育支出在整個民生支出中歷年所占份額都過了三分之一,且逐年呈上升趨勢,尤其是在最近幾年維持在36%左右,比較穩定;第二,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占廣西公共財政民生支出的份額總體上呈現出先上升后下降,2007年后又急速上升的變化趨勢,但基本上各年所占的比重都不足兩成;第三,公共安全支出占廣西公共財政民生支出的份額從1999年到2006年大體都維持在20%—22%左右,但從2007年開始下降較大,2008年甚至只有13.78%,相比1999年下降了35.43%,是所有民生支出項目中下降比例最大的;第四,醫療衛生支出歷年的數額都是最少的,所占份額在一成左右;第五,農業支出占民生支出的份額也不是如想象中的大,除了2008年達到了20.09%以外,其余年份都不到兩成,但總體上仍可以認為是上升的,相比1999年,2008年上升了10.75%。
二、公共財政民生支出對廣西居民收入增長的效應分析
(一)分析過程
1.確定參考數列和比較數列。本文選定廣西城鄉居民人均收入(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加權平均)為參考數列,是考慮到能使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的因素較多,但諸多因素目的是一致的,只要能說明各項公共財政民生支出能夠促進居民人均收入的增加,就能說明公共財政民生支出的效率問題。也正因此,選取上述的五項民生支出作為比較數列。
(二)簡要分析
從結果看,醫療衛生支出與廣西城鄉居民人均收入之間的關聯度最強,其促進居民收入增長的效應最明顯;公共安全支出次之,在較大程度上促進了居民收入的增加;農業支出和教育支出在一定程度上發揮出效應;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對居民增收的作用最弱。其中醫療衛生和公共安全支出排位在前,可能的原因在于健康狀況良好和生活安定更容易提高居民工作熱情,尤其是廣西城鎮居民愿意更多的以工作代替閑暇,收入效應明顯,從而收入增加。其實,我國在2007年財政支出類別改革時,在具體的科目上增設此項支出,可能也有此意。農業支出的效應不明顯,原因在于該項支出中增長的絕大部分是行政事業費的增長,難以惠及廣西農民。教育支出在廣西公共財政民生支出中所占份額最大,但在促進居民增收方面效果卻不是最好,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廣西教育支出總量規模仍滿足不了教育需求,教育支出分配結構不合理,尤其是支援不發達地方資金里用于教育的經費較小,從而使在促進增收方面最應該發揮效率的教育支出沒有起到應起的作用。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對居民增收的作用最弱,比較合理,其本身的功能只是起到“社會安全網”的作用而不是以此增大居民的額外收入。
三、公共財政民生支出對廣西居民收入差距的影響分析
鑒于用城鄉合一的居民收入基尼系數更能衡量居民收入分配的公平程度,本文采用反映廣西居民收入差距的城鄉合一的基尼系數進行分析,其中大部分數據引自于陳昌兵的研究成果,剩余部分則來源于廣西統計信息網。本部分首先對原始數據進行初值化處理,然后計算當ρ=0.5時參考數列與各比較數列之間的關聯系數,最后根據關聯系數求出參考數列與各比較數列之間的關聯度并排序,結果為:醫療衛生支出(0.795800)>公共安全支出(0.752577)>農業支出(0.717713)>教育支出(0.699457)>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0.671132)。
從結果看出:醫療衛生支出與基尼系數之間的關聯度最強,說明該項支出并沒有起到緩和廣西城鄉居民收人差距的作用,反而最大程度地擴大了該種差距。這與廣西公共財政用于醫療衛生支出的投入嚴重不足(此項支出在廣西民生支出中歷年是最少的),尤其是農村一極的投入少有關。在廣西這樣經濟落后的西部地區,由于財政困難,醫療制度難以在城鄉全面而有效貫徹實施,從而造成了該項支出對廣西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的負面影響。公共安全支出在較大程度上造成了廣西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的拉大。這可能與廣西地區經濟發展水平高低不齊以及城鄉兩極分化嚴重程度有關。廣西經濟較發達地區主要集中在南寧、柳州、桂林三地,全區城鄉居民的生活水平相差較大,致使不多的公共安全支出(2008年只有13.78%)基本應用在城市和較發達地區,結果就造成了該項支出在較大程度上促進居民增收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的擴大。農業支出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廣西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的拉大。可能的原因是廣西農業財政支出總量不足、支出重點不突出、支出結構不合理。廣西屬于典型的農業省份,特殊的地理環境和較薄弱的生產基礎造成農民收入增長緩慢,需要公共財政的有力支持。農業支出不足、增長緩慢且在結構安排上存在缺陷,必然導致農民收入的增長速度遠遠落后于城鎮居民,從而拉大收入差距。教育支出對廣西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的影響較弱。這可能與廣西教育支出總體規模、經費分配結構相關。廣西公共財政民生支出占財政總支出、教育支出占民生支出比例不算低,但財政支出總量不高約束了教育支出對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的影響。此外,廣西初等教育經費占教育支出的比重高于全國平均水平,初等教育投資比例高于中、高等教育投資比例,也是一個分配結構方面的制約因素。最后,關聯度最差的是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表明該項支出對廣西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的影響不大。
四、結論與對策建議
(一)結論
綜合上述的實證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結論:1999年以來,在廣西各項公共財政民生支出中,用于醫療衛生方面的投資有力地促進了居民收入的增長,同時也在最大程度上導致了廣西城鄉居民收入分配的不公平;用于公共安全的支出較強地促進了廣西居民收入的增長,同時也在較大程度上拉大了廣西居民的收人差距;用于農業方面的投資在提高廣西居民收入和縮小收入差距兩方面發揮的作用都較為有限;用于教育方面的支出無論是從絕對量還是從相對量上都最為龐大,但其對促進廣西居民增收和抑制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體現得不明顯;用于社會保障和就業的支出對促進農民收入增長、抑制廣西居民收入差距兩方面的效果均甚微。
進一步分析結論,可以發現:從效率角度看,廣西公共財政民生支出結構呈現出支出份額與促進居民增收效率不相匹配的現象,如醫療衛生的支出額度最小但其促進居民增收的作用最強,教育支出所占份額最大而其促進居民收入的作用很弱,僅僅強于具福利性而不具收入增進性的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從公平角度看,各項支出對于緩和廣西居民收人差距的作用較弱,并在不同程度上影響居民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據此可以作出判斷:廣西公共財政民生支出的績效處于較低水平層次,有待提高。
(二)對策建議
第一,大幅度提高醫療衛生支出,促進醫療衛生對居民增收效應的擴大。首先,要爭取在每年的公共預算中,醫療衛生支出增幅較大,同時在今后的預算支出中建立良好的監督機制,這有利于提高醫療衛生支出的效率,促進社會公平。其次,調整醫療衛生支出結構,要側重于醫療衛生項目的應用和推廣、推進醫療科技推廣體系和隊伍的建設、醫療衛生信息服務提供等項目,支出重點轉向扶持困難群體,合理配置醫療衛生資源,切實降低醫療費用,最終推進城鎮基本醫療和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的建設。最后,在投入區域上應更傾向于加大對落后地區的醫療衛生投入,促使當地醫療衛生水平的快速提高,從而確保醫療衛生支出在有效促進居民增收的同時,逐步建立起有利于縮小居民收入差距的醫療衛生投入體系。
第二,適度增加公共安全支出,為廣西居民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環境。首先,要建立公共危機預警機制。公共安全危機一般都有跡可尋,及時發現預兆,把它消滅在萌芽狀態或者潛伏時期,是公共安全支出的首要目的。其次,促進信息披露機制的完善以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與監督權,及時準確的信息公布,可以釋放出巨大的社會力量,起到增收的間接作用。最后,公共安全支出不能忽略社會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三,進一步增大農業支出總量,并注意調整支出結構。首先,要以均等化為目標,努力增加對廣西農業的投入,建立起財政支農資金的增長機制,形成穩定的資金來源,基本原則是保證農業支出的增長幅度不低于財政總支出的增長幅度,使之成為農民增收的主要影響因素。其次,要調整農業支出的內部結構,提高農業支出的資金使用效益。農業支出政策要向科技方向傾斜,將科技轉化為生產力,同時繼續加大農業基本建設投資力度,保證農業發展的后勁;大幅度增加農民直接可以獲益的資金投入比重,如支援農村生產支出等,以改善農村的貧困狀況,縮小收入差距;適當縮減農業事業費的支出比例,將農業支出用于人員供養及行政開支部分壓縮在合理限度內。最后,要積極探索增加農業投入的新形式。農業支出的作用,其意義不僅僅在于直接增加農業投入,還在于發揮公共財政的導向功能,調動和引導社會各投資主體增加農業投入,建立多渠道的農業投入體系,最終提高財政支出對促進農民增收的效率。
第四,繼續增加教育支出,改善教育支出結構。廣西居民收入的增長受到歷史條件的限制,特別是資源稟賦方面的制約。從經濟理論上講克服資源稟賦的制約作用,重要的途徑就是技術進步,這樣使生產可能性邊界向外擴展從而最大程度地克服資源稟賦的限制。然而廣西技術進步要靠教育的發展,要實現廣西居民收入的持續增長,必須逐步加大對教育的投入。同時要注意教育支出結構的調整,繼續辦好初等教育,不斷改善初等教育的辦學條件,建立多元化的辦學模式來實現初等教育水平的提高,從根本上提高未來勞動者的基礎素質;其次,要積極發展中等職業教育,開發人力資源;最后,積極發展高等教育,完善高等教育體系,加快居民素質的提高。通過財政逐步建立起有利于縮小廣西居民收入差距的教育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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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刑法漏洞
刑法在打擊食品藥品安全犯罪中發揮著重大作用,作為一部保障法,具有最嚴厲的懲治措施,也是食品藥品安全保護的最后一道防線,鑒于刑法規范的重要作用,刑法規范本身具有的不足和漏洞就顯得異常重要,會對食品藥品保護產生整體性的損害,因此,相關的刑法規范的完善就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一)食品藥品安全犯罪侵害的法益有待修正
《刑法》規定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條文集中在第3章第1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該章節保護的法益應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1],但是,如此規定具有歷史局限性。現行《刑法》于1979年修訂,而當時的社會背景是改革開放剛剛起步,計劃經濟的桎梏依然束縛著市場行為,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是當時突出的社會問題,刑法對此理應有所回應,加強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成為題中之義。時至今日,我國市場經濟制度基本建立,應當從用刑法方式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過渡到市場本身的經濟規律以及市場主體的自律。與此同時,社會公眾的個人生命、健康權利意識卻空前高漲,相關的民生安全問題成為更大的社會需求。從立法層面來講,現行《刑法》側重市場秩序的維護,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對公眾民生安全權益的保護。
(二)食品藥品安全的犯罪屬性有待修正
《刑法》規定食品藥品犯罪,罪名主要有四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以及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于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屬于危險犯還是實害犯,《刑法》規定出現猶豫。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危險犯,也即是只要實施了以上行為,無論是否造成實際的危害后果均構成犯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則屬于實害犯,構成此類犯罪只有產生“對人體健康的嚴重危害、食物中毒與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惡劣后果才構成犯罪。
我們不妨試問一下,假藥和劣藥的危害后果有沒有這么涇渭分明,有些時候劣藥的影響更為隱形和持久,兩者并沒有明顯的界限。這也就是上文提到的,“假藥”和“劣藥”的認定屬于專業性、技術性的內容,理應由相關的行政執法部門進行界定和劃分,更多的體現在成分、劑量的多寡。從法益保護的角度來講,區別規范“假藥”和“劣藥”是相對于行為對市場經濟秩序不同程度的破壞而言的,但是,以民生安全的角度,假藥和劣藥對于社會公眾的生命、健康的損害這一事實是一致的,并沒有多少的差別。
因此,在保護的法益沒有修正之前,給予對市場經濟秩序破壞的程度不同,法律規定實行實害犯和危險犯是有一定法學理論作支撐。但是作為民生安全保護的視角下,這樣的分別規定就有些不合時宜,側重于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益,在法律規定上沒有實害犯與危險犯區分的必要;再加之前文闡述的一般預防的必要性,作者認為,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應為危險犯,有沒有實害結果的發生,只是一種加重情節,這就從一定程度上修正了此類案件的法律屬性。在刑法理論上形成一定的統一。
(三)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刑罰有待修正
現行《刑法》對于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刑罰規定不可謂不嚴厲,卻與日益猖獗的犯罪情勢不相符,也就是說刑罰相關的規范存在問題。仔細分析不難發現,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刑罰存在處罰對象單一,刑罰手段不完善的一系列問題。
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處罰,除了對責任人科處實體刑,大多數是處以罰金,罰金的多少是以犯罪中生產銷售數額來確定,然而,犯罪數額是按照1979年標準來確定。現行《刑法》明確規定了犯罪數額的區間范圍,司法解釋也沒有增加數額的權利。但是,相較于1979年,今天的經濟形勢有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經濟總量已翻了幾番,經營企業的違法銷售金額動則千萬、甚至以億計,罰金與違法所得額之間的巨大差距也造成了違法犯罪成本降低,這也是滋生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原動力。刑罰方式的單一,加之現行《刑法》又不能在法律層面增加罰金數額,就顯得處罰的力度有些單薄,增加刑罰方式使之多元化,就顯得十分必要。
再從《刑法》對象上來分析,《刑法》中對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刑罰對象規定只有市場經營活動主體,這也是保護市場經濟秩序為出發點的表現之一。我們必須看到,食品藥品安全的違法犯罪事件,不僅僅涉及市場主體這一個方面,更多的案件時有市場監管部門的身影摻雜其中,如果忽略了對市場監管部門的懲處,勢必會影響到食品藥品安全的保護效果。從現實狀況看,食品藥品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管不力,甚至在履行監管職責中存在瀆職、受賄行為,都在一定程度上助推者犯罪行為的猖獗。因此,將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納入刑罰體系,將從根本上打擊食品藥品安全犯罪。
二、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刑法完善
(一)以風險控制為中心,構建民生法益保護框架
“傳統刑法比較傾向于懲處對個人生命、財產造成實際損害的行為,但對于風險轉化為損害后果才科處行為人重刑為時已晚”[2]。這種情況在食品藥品安全犯罪上體現更尤為突出。公眾的安全、健康一旦造成傷害就無法彌補,對于有關違法犯罪經營企業的懲罰只是對社會秩序補償性的手段,而無法彌補對社會公眾的實際損害。因此,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應以風險控制為中心,將刑法規范的重心放在如何預防社會風險,從根本上保護民生安全這一重大法益,體現一般預防理論的精髓。從更高層次審視刑法規范,懲治犯罪是一項重要手段,體現“懲防并舉”也是重要的思路,更加多元化的預防性措施同樣是必不可少。
從法學理論上講,食品藥品安全犯罪侵害的法益應為大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此類犯罪應納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中。危害公共安全罪保護的法益是公共安全,更側重于“公共”,也就是不特定或多數人,體現保護公眾的生命、健康的內容,如此一來,打擊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就回歸到保護公眾的基本權益這一重點上來。作者認為,這是刑法在法律理念上的轉變,既切合時代的要求,增加民生安全的保護;同時采用更加多元化的處罰也不會削弱市場經濟秩序的維護。這一理念并不是空想,在法律實踐中已經有所嘗試,比如,2011年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辦理一起“瘦肉精”案件,最終就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判處。[3]
(二)增強《刑法》法條之間的協調,落實民生保護法律理念
上文已經闡述刑法有關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屬性的修正,就現行《刑法》而言,保護的法益是市場秩序,防范的是市場生產、銷售等行為對于秩序的一種破壞性作用,因此會出現以生產、銷售行為的危害程度來劃分的罪名及刑罰的局面。正如前文所闡述的,我們需要完善的就是將保護的法益統一劃歸到社會公眾的生命、健康權益的保護,如此一來,現有的《刑法》條文中關于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相關規定也應作出相應的調整。
食品藥品安全被賦予民生保護的時代內涵,并且從刑法類別上將其劃分到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然而,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是屬于危險犯,也即是說只要具有犯罪的行為,并不要求其必須具有危害后果作為定罪標準。這樣就將實害犯的規定排除在外,所以,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相關條文規定的實害犯于危險犯的區別就需要作出調整,有必要將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統一規定為危險犯。這樣,既是對保護法益調整的回應,同時也能擺脫刑法在“市場秩序”和“公眾健康利益”之間的搖擺不定的局面,消除法條之間出現的不協調。
上文也講到,在民生保護的視野下“假藥”、“劣藥”太大的區別,對于公眾生命、健康的危害并不沒有明顯的大小之分;同時,根據現實的辦案經驗,我們也會發現“假藥”和“劣藥”的區分,它涉及到非常專業的劑量、成份的多少的問題,并不是刑法本身所能解決的問題,如果刑法規定并沒有判斷依據,將會造成適用的混亂。因此,筆者認為,《刑法》中嚴格區分“假藥”和“劣藥”、“有毒、有害食物”和“偽劣產品”等相似概念的規定是沒有必要的,也會影響到具體條文的適用。《刑法》上不作區別對待,并不是就將一視同仁,相關專業的規定可以由行政法規以及相關的部門規章來明確,只要做好刑行銜接,就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也能理順食品藥品系統內的各個法律之間的關系,形成一個保護的合力。
(三)配置資格刑、強調監管部門的刑事責任
針對刑法刑罰方式單一的狀況,我國可以參照國外的有益經驗,增加資格刑,既可以彌補罰金刑的不足,也可以從根本上遏制其犯罪的行為的發生。資格刑又稱權力刑,是指剝奪、停止被判刑人的特定權利或資格的刑罰[4]。對于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企業限制或禁止在一定時間內從事相關行業生產和銷售的資格。這要解決的一個問題就是,食品藥品安全犯罪能不能適合我國規定的資格刑?我國資格刑主要包括剝奪政治權利和驅逐出境。針對此類犯罪只能討論納入“剝奪政治權利”這一范圍,張明楷指出:“剝奪政治圈的適用對象并不限于單純的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還應包括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的犯罪”[5]。
從上述表述來看,我國資格刑主要適用于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前文我們已經闡述過將此類犯罪劃歸到破壞公共安全犯罪中來,這正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精確在現有《刑法》對這一章節犯罪的規定中,也是使用了剝奪政治權利的懲處措施,因此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完全適合增設資格刑。再從處罰效果上來看,增設禁止從事某一行業或職業的資格刑,可以剝奪某些犯罪主體在一定時期再犯此類罪行的條件,對有關單位也能在市場行為上給予約束和限制,而不是以簡單的罰金作為終點,擴大增加刑法的威力,保證刑罰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對于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無法納入刑罰體系的狀況,我們要及時解決這一問題,可以在其他法律解釋做出嘗試的同時,進一步明確對相關職能部門加大打擊力度,監督其正確行使職能,食品藥品安全。“兩高”頒布的《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中明確規定:“……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安全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這一規定體現兩點:第一,現有法律體現一種社會意識和立法思想的傾向,就是在保護國家、社會整體利益的前提下,更多的來關注民生利益的保護。這也和本文討論的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規定側重保護民生向吻合。第二,規定中明確,行賄主體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行為……”,行賄的另一面就是在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國家機關人員的受賄,將打擊食品藥品犯罪和、瀆職罪等相結合,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真正打擊此類犯罪的幕后黑手,真正消除此類犯罪存在的制度性土壤。
三、小結
法律總是試圖去適應現實社會的秩序觀和價值判斷,并將其嫩滑為形式意義上的條文[6]。從現實角度講,完善刑法確實存在需要完善和修正的地方,認真反思和完善刑法所顯現出來的不足和漏洞,是對社會公眾期待的回應、同樣更是一種責任。建立以風險控制為前提、堅持保護民生安全為主體、規范協調保障有力的食品藥品刑法保護體系,扭轉我國食品藥品犯罪日益嚴重的現狀,最終實現保障社會公眾生命、健康權益的目的。
注釋:
[1]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422頁。
[2]蘇彩霞:《風險社會下抽象危險犯的擴張和限度》,載《法商研究》2011年第4期,第30頁。
[3]常景云:《淺談食品藥品安全制度的創新》,載《法制與經濟》2012年第8期,第321頁。
[4]馬克昌:《比較刑法原理》,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887-888頁。
首先是規定了什么樣的事情才能夠設立行政許可。依據規定,行政機關只能對六類事項進行行政許可: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而在這些事項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以及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事項,同樣可以不設行政許可。
馬懷德認為,《行政許可法》對于收費問題的規定,是限制行政權力的重要環節。在《行政許可法》中,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中,一般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如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需要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所收取的費用必須全部上繳國庫。而涉及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則規定必須用招投標、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理。
其次,通過清理行政許可程序,達到限制行政權力的目的。過去行政許可從來沒有過時間限制,這使得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在實際中成倍地增長――“本來一件事可以很容易辦到,當場就可以解決,但他可以拖。拖的過程中,自由裁量權無形中加倍了,比如說可能暗示你下次‘提前來(提錢來)’。”馬懷德說。
如今,《行政許可法》明確規定,一個部門對于一項一般許可申請,最長只能用20天時間來處理,特殊的許可,經批準可以延長到30天。涉及多個部門的,總期限最長45天,特別情況可以是60天,但要首辦負責制。
馬懷德認為,在行政機關的許可過程中,不可能明確規定被許可的權利到底是什么,但關鍵要規定進行許可的職責和義務。《行政許可法》作了這樣的規定,明確行政機關所有的許可條件、許可標準、許可程序、許可的要求,這些事項都必須在公民提出申請許可的第一次告知。
據馬懷德解釋,這寥寥數語,實際上規定的是行政許可機關的責任。假設行政機關沒有一次性告知,導致行政相對人跑了好幾趟,那么行政機關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另外一個制度是一個窗口對外的問題,原來有的地方把內部的辦事程序轉化為外部的程序,讓行政許可申請人在一個辦公樓的各個屋子里跑來跑去。按《行政許可法》規定,一個行政機關只能一個窗口對外,對于需要不同行政機關共同參與的行政許可,法律要求推行采用集中辦理等方式。
與此同時,《行政許可法》剝奪了部委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的許可設定權。馬懷德認為,這實際是利用縮減和控制行政許可機關,限制許可權限的方式來達到規范許可的目的。
2016 年大學生被網絡詐騙的事件頻頻發生:南京某大學新生遭遇電信詐騙,得知學費被騙后突發心臟病身亡;山東大二某學生遭遇詐騙自殺;廣東某大學遭遇詐騙跳海自殺;某市一大學生江某網絡求職被騙現金6000 多元;福建某大學生大二李某收到冒充警察的恐嚇電話、短信被騙;某大學四年級學生謝某上網收到中獎信息,點擊并填寫信息,之后被恐嚇多次轉賬6 萬余元。2016 年大學生被網絡詐騙事件,一件件觸目驚心的案件的發生,發了政府、學校、家庭、專家的高度關注以及引起社會各大媒體的熱議和討論。這類事件成為公共安全領域關注的新情況新問題,同時拷問著高校安全教育的缺失。
一、大學生被網絡詐騙事件頻發的原因
大學生被網絡詐騙事件,作為個案也許是偶然因素所致,但是偶然中包含必然。頻頻發生此類針對大學生的網絡詐騙事件,說明大學生的安全教育的確存在缺失。
( 一) 網絡詐騙事件頻發反映社會公共安全面臨嚴峻挑戰
我國逐步進入高風險社會。現代社會的風險幾乎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影響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空間以及每個個體的安全。當前,我國正處于政治經濟轉型的關鍵期,各種社會矛盾日益突顯,例如:貧富分化、權力異化、發展失衡、價值沖突、信仰缺失等,誘發了違法犯罪;互聯網客觀上給違法犯罪提供了便利和條件。社會環境日益復雜,違法犯罪活動日趨嚴重,新的犯罪主體和類型日趨涌現,公共安全面臨越來越多難以預見的挑戰和風險。
( 二) 被網絡詐騙事件頻發也反映大學生安全意識和防范意識的缺乏
誠然,大學生被網絡詐騙事件的頻發與社會公共安全大有關系,更與大學生防范意識的缺乏有緊密聯系。90 后、00 后多為獨生子女,思想較單純、社會經驗不足、缺乏安全意識和防范意識、缺乏對各種安全隱患應有的重視和警惕,上述是大學生被網絡詐騙事件發生的深層原因。在某種程度上,透視出當前大學安全教育的缺失和不足。
二、大學生安全教育的缺失和不足
當前社會處于轉型關鍵期,各種社會矛盾激化、社會環境日益復雜,當代大學生承擔挫折的能力也在下降。學生作為電信詐騙案件發生的高危人群,電信詐騙已經開始威脅當代學生的生命安全,加強對大學生的生命安全教育已經刻不容緩。[1] 大學生成為電信詐騙案件的侵害的對象,令人痛心,不得不使人深思。歸根結底,是傳統教育的缺陷和安全教育的缺失所致。
( 一) 傳統教育的缺陷導致學生行為的缺陷
大學生被網絡詐騙事件頻發反映出高校教育理念、教育內容及教育模式存在某些缺陷。不放手的教育導致孩子獨立性不夠用,不能獨立地面對社會。90 后、00 后絕大多數是獨生子女,在家依賴父母,在校依賴老師,不放手,不讓孩子自立、獨立地去面對社會,過度的“溺愛”導致孩子們缺少認識社會的機會,導致面對危險時缺乏經驗。“唯分數論”的教育使學生無力面對社會風險。應試教育下的學生,從小學、初中到高中再到大學只需死記硬背老師提供的答案或者書本的標準答案進行考試,成為一個考試機器,順利通過高考的獨木橋,成為高考“狀元”。這是一定意義上的成功,是給父母和家人掙面子的機會,是當前學生大軍的必經之路。為了考高分,學生變成一個不會思考的考試機器,被考試異化。這樣的教育束縛了孩子的獨立思考能力,束縛了孩子的創新力、想象力及應變力。這樣的教育,必然使孩子注重的只有分數,成為有缺陷的“人”,喪失了教育的本質。
(二)安全教育的缺失導致悲劇事件的發生
面對復雜的社會環境,大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嚴重不足,是大學生被網絡詐騙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大學生缺少安全知識、缺乏安全防范意識和安全技能、未養成安全行為習慣是悲劇發生的深層原因。近年來各類學校越來越重視安全教育,但事實證明大學生安全防范意識和防范能力仍顯不足。部分大學生存在僥幸心理,天真地認為媒體報道的發生在其他人身上的危險或侵害,不可能那么巧的發生在自己的身上。當前教育體系中,缺乏系統的安全常識教育。大學生缺乏最基本的自我保護意識、安全防范知識、安全防范技能。大學生普遍沒有養成良好的安全行為習慣,日常行為自覺或不自覺的使自己陷入危險境地。例如,不要輕信陌生人;不要把自己的真實信息隨意給陌生人;不要看沒車來就闖紅燈;不要通過手機搖一搖等方式交朋友。在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官方微博中提醒:女性在外,切記不坐黑車、不與不認識的人拼車,夜晚打車記牢車牌,電話告訴家人。[2] 這是一種警示,更是一種安全行為習慣的養成。
三、大學生安全教育的新路徑
安全問題是社會和學校都十分關注和高度重視的問題,但是當前高校對大學生的安全教育的重視程度還不夠。從大學生屢屢成為被網絡詐騙的對象可以看出,當前高校安全教育的缺失成為高等教育面臨的嚴峻形勢和挑戰。高校應盡快把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校園安全和學生安全、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學校安全教育和學生個人安全教育等方面有效結合,才是彌補校園安全教育缺失、實現安全教育制度化的當務之急。
(一)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相結合
目前,部分高校仍然沒有轉變教育觀念,仍是重安全管理而輕安全教育的理念模式。高校通過相關職能部門制定安全管理規章,學工部門、保衛部門等管理部門通過檢查、監督等行政權力手段來管理校園的公共安全。現有的安全管理規章本身存在滯后性,加上高校職能部門存在一定的官僚性,進而安全問題歸根到底也反映了管理的問題。當前有些地區教育部門要求安全教育“進教材、進課堂,落實學分”。例如福建省教育廳辦公室關于印發2017 年學校綜治安全工作要點的通知中要求“ 抓好日常安全教育。繼續推進綜治安全法規知識進校園進課堂,確保各級各類學校每學年開設不少于12 課時安全教育課程,其中每學期開學第一周和寒暑假前一周安排一節安全教育課。”[3] 這是一種很好的做法。把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相結合,安全教育才能很好的被落實。有些高校并未把安全教育納入到高等教育體系、未列入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沒有成為教學內容,也沒有正規教材和專職教師。這種現狀也不可避免地把安全教育置于高校教育體系之外,停留于文件通知中、領導講話、講座、報告中,流于形式。因此,要改變高校安全教育缺失的現狀,必須將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相結合,必須將安全教育納入到現有的教育體系中,納入到大學生綜合素質教育的必修課。大學生通過修安全教育這門課的學分,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識,培養安全意識和防范意識,訓練安全技能,養成良好的安全行為習慣,提高大學生的安全素養。
(二)校園安全和學生安全相結合
當前,部分高校安全管理部門把工作重心放在校園安全穩定上,一切為確保校園安全穩定,“安全穩定是學校發展的前提”。這是沒有錯的,安全管理的直接目的是校園安全,校園安全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安全教育。簡單把安全教育等同于校園安全教育是安全管理認知上的一個誤區,因為這對學生安全在一定意義上是一種忽視。近幾年教育系統每年在評定“平安校園”,各級學校也都使出渾身解數爭創“平安校園”。然而高校創建了平安校園,也并不代表學生個體安全,也不代表學生的安全意識和安全能力有所提高。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加之大學生社會實踐活動范圍的不斷擴大,大學生與外界社會的交往越來越多,接觸到不安全的因素越來越多,遇到安全風險日益上升,因此安全教育不能僅局限于校園及周邊的安全,也擴展到整個社會公共空間。而只有提高學生個人安全素養,才能提高抵抗外來風險的概率。因此,要改變高校安全教育缺失的現狀,必須將校園安全和學生安全相結合,必須把宏觀層面上學校爭創“平安校園”和在微觀層面上帶動作為個體的學生安全素養的提升相結合。將安全教育的對象從校園安全擴展到學生安全,才能保證校園安全和學生個體的安全。
(三)傳統安全教育和非傳統安全教育相結合
部分高校的安全教育還局限于傳統安全領域,例如洪水、暴雨等自然災害、交通事故、火災事故、人身財產損失等傳統安全教育內容。大學生的關愛生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性教育、網絡安全教育等一直不被重視,甚至忽視。在當前的高風險社會下,傳統領域下固有的常態問題,以及新環境下出現大量的網絡安全問題、生命教育問題、心理健康問題、暴力恐怖事件等非傳統安全問題在威脅著社會公共安全。隨著非傳統安全因素的急劇增多,公共安全教育涉及的內容變得更加寬泛。當前大學生面臨著更加復雜而多變的外部環境,高校安全教育已經不適應新形勢下社會環境的變化和學生對安全知識的迫切需求。因此,要改變高校安全教育缺失的現狀,必須將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相結合,對學生進行傳統安全教育的基礎上,要加之對大學生進行非傳統安全教育,讓大學生對風險社會背景下公共安全形勢、社會治安形勢有切實的直觀體驗和理性認識。[4] 只有大學生具備面對復雜環境時的辨識度,具備的非傳統安全意識與安全技能,才能減少悲劇的發生。
(四)學校安全教育和學生個人安全教育相結合
近些年,教育部門、高校安全管理部門開展一系列的安全教育活動,例如組織開展安全教育日、安全生產月、學校安全教育周、食品安全宣傳周、交通安全周、5.12 防災減災日、11.9 消防宣傳日、安全知識網絡競賽活動等安全宣傳主題教育活動,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然而要把安全教育內容真正內化為學生個體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范能力,更重要的是學生要發揮個體主動性。因此要改變高校安全教育缺失的現狀,應該把學校安全教育和學生個人安全教育相結合,發揮學生主動學習安全知識的能動性,提高自我防騙意識,提高安全意識,主動訓練和提高安全技能,把安全教育融入到自己的學習、生活、社會活動中,把“等靠要”的學習方式變成主動“涉獵”的學習方式。大學生應該意識到安全教育歸根到底是自己的事情,不能僅僅依靠社會、依靠學校。這樣才能真正提高大學生的安全意識,減少不法侵害發生,避免悲劇重演的根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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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崔征 單位:吉林財經大學信息經濟學院教師
刑法案例教學法更多模式的探索
(一)師生互動模式師生互動模式,即師生共同參與案例討論。強調師生互動式的教學理念,是一種改變課堂教學中教師絕對權威的主導地位,創造出師生平等、合作、和諧的課堂氛圍,使師生在知識、情感、思想、精神等方面的相互交融中實現教學相長的一種新的教學理念,它的本質是平等與相互尊重。③既包括教師在日常教學過程中,為便于學生理解和掌握某個刑法知識和理論,在講授理論之前先提出一個引例,將案例作為切入點,引導學生圍繞案例和案例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和討論,再由教師總結、講解相關知識和理論的模式,這是在刑法教學中經常運用的由教師主導的教學方法。還可以采用另一種學生主導式的刑法案例討論模式,即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課前自主搜集、整理、分析案例材料,上課時由主講學生介紹案情,從定罪、量刑、社會影響等角度提出問題、分析問題,其他學生參與討論,之后由教師總結點評的教學方法。筆者在本學期刑法分論的教學過程中運用學生主導式的刑法案例討論的師生互動模式,收到了很好的教學效果,學生積極參與,表現出極濃的學習興趣。過程中始終貫徹“三個互動”,即課前互動、課中互動和課后互動。課前互動是指在教師指導下由主講學生選擇有討論價值的典型案例,研究案例本身及其涉及的法律規定和法律原理,師生都充分做好課前準備,并提前將案例通過QQ群發給學生,使學生充分了解案情,啟發學生思考。課中互動是指,在課前十到十五分鐘的時間,由教師和學生、學生與學生,共同參與案例的分析和討論。筆者一般讓主講學生先用五到十分鐘時間先陳述案例、提出問題,再其他同學共同分析、討論案例所涉及的刑法問題,最后由筆者針對案例和學生的討論作總結發言,更進一步分析案例,補充漏點、糾正錯點。指導學生發言、辯論技巧。學生針對教師的總結,也可以提出質疑,大膽發言時行辯論,以求得真知灼見。課后互動是指如果學生對所討論案例仍有疑惑或有更深的思考,可以課后在學生之間繼續討論,或者請教教師。在互動教學模式中,教師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善加引導、控制好課堂討論節奏、避免學生討論偏離主題。二是要進行合理的成績評定,根據學生的具體表現給其打分,在平時成績上加分,以激勵學生學習熱情。(二)教師對抗模式教師對抗模式、又稱同臺競技法,是指在刑法案例教學過程中,由兩名以上教師針對同一刑法案例,從不同角度提出觀點,互相爭辯、學生也可以提出見解、參與案例討論的刑法案例教學模式。此教學模式借鑒了律師在法庭審判中針對同一案件,根據相關法律,分析案件、提出證據、互相辯論以證明各自主張成立的法庭辯論模式。這種新的課堂教學模式,把法律視為一種實踐理性,強調法律教育的實踐性、技能性、職業性的獨特理念,④具有如下特點:(1)形式上由兩名教師主導,多名學生參與。(2)內容上以案例為載體開展教學。(3)核心環節是教師之間針對同一案例進行辯論。(4)以培養學生法律思辨能力為宗旨。現以一堂刑法課為例,介紹筆者在實踐中的運用情況。教學內容:刑法案例分析教學老師:法學系崔征老師和呂天宇老師教學對象:法學09級本科生案例來源:杭州胡斌飆車案案情簡介:2009年5月7日晚,19歲的胡斌駕駛紅色三菱跑車在鬧市區超速行駛,將正在穿過斑馬線的25歲浙大畢業生譚卓撞死。首先由筆者簡要介紹案情并提出問題:胡斌交通肇事是否構成犯罪,若構成犯罪構成何罪?當時這個案例新近發生,社會影響很大,學生大多在一定程度上了解該案,表現出極大的興趣,積極踴躍發言。幾乎全部學生都能準確認定胡斌構成犯罪,但對以何罪名定性有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歧。兩名教師對此也存在分歧,分別主張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進行定罪,并各自進行分析和辯論,辯論的焦點是被告人胡斌的主觀心理態度是故意還是過失?筆者認為胡斌在鬧市區駕駛改裝的跑車超速行駛,明知可能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而放任可能致人死傷的危險,其行為方式屬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構成中要求的“危險方法”,應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呂老師則認為,胡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機動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超速行駛,造成一人死亡并負事故全部責任,主觀方面為過于自信的過失,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在社會危害程度及量刑方面兩名教師也存在認識上的分歧,筆者認為被告的行為社會危害性大,危及公共安全;呂老師則堅持認為這只是一個普通交通肇事案件,只不過由于被告富二代的特殊身份才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如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過重。學生針對被告主觀方面和行為社會危害性以及量刑問題也各抒己見。最后筆者總結:通過這個案例幫助學生們掌握分析案例的基本方法,運用犯罪構成的工具,從定罪和量刑兩個角度展開,注重疑難、相近罪名之間的辨析,比如本胡斌案中對被告主觀方面的把握是準確認定犯罪性質的關鍵,故意和過失的不同心態在罪名上有很大和差異,量刑上也不同。這種自由開放的教學模式收到了很好的教學效果,通過兩名教師同臺競技,使學生對交通肇事案件應如何定罪量刑有了全面、清晰和深刻的認識,學生積極參與討論,受到學習和研究方法方面的啟迪。教學形式新穎,課堂氣氛活躍,是學生獲得演講、辯論技能的絕好鍛煉機會和途徑。(三)模擬實訓模式模擬實訓模式,是指在教師的指導下由學生扮演法官、檢察官、律師、案件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等,以司法審判中的法庭審判為參照,模擬審判某一案件的活動。通過親身參與,將所學到的法學理論知識、司法基本技能等綜合運用于實踐;通過分析和研究案例,模擬案件的處理,解釋法律規定,掌握案情與法律之間的關系,了解熟悉法學理論活學活用,以達到理論和實踐相統一。筆者每個學期中后期利用課后時間指導學生進行模擬法庭實訓,大致流程如下:1.前期準備(1)在教師指導下,學生利用網絡或其他途徑(如法院案卷),自主確定案件及參與所需總人數。(2)確定案例后根據具體案件性質進行參加人員的選拔。(3)準備開庭所需要的司法文書,證據材料和手銬等道具,介紹庭審程序,講解有關的法律基本知識,提供有關的資料和訓練辯論技巧。2.模擬法庭庭審(1)由主持人通過PPT和播放學生事先自拍的DV短片簡要介紹案情,以吸引學生學習興趣。(2)介紹參加人員。(3)按照我國現行法庭審理的正規模式進行模擬庭審。即庭前準備、宣布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合議庭合議、宣判,閉庭的法定程序。3.指導教師和聘請的法院法官、檢察官或職業律師現場點評指導模擬法庭實訓活動為法學專業學生提供了實踐空間,有利于培養法學專業學生實務操作能力、表達能力、應變能力和團結協作能力,提高專業素養和綜合素養。實踐證明,這種教學模式活躍而有序,學生參與熱情高,教師從中也受益良多,也督促教師關注實踐,提高自身法律實務處理能力。
選編刑法教學案例應注意的問題
不同模式的刑法案例教學對案例的組織和運用方法不同,前文已論及,此不贅述,僅介紹如何選編案例,好的教學案例應當具備如下特點:(一)針對性刑法案例的選編應根據教學目標與教學內容的需要,有的放矢。不同案例教學模式對案例的要求不同,如學生主導式的師生互動模式由于時間所限適宜選取小案例,教師對抗模式時間相對充裕可以選擇有一定爭議的中型案例,而模擬法庭由于按照真實庭審規則進行,適宜選取案件內容豐富的大案例。(二)典型性刑法案例的選編要注重案件事實與所蘊含法律知識、法律規則具有密切聯系。而且力求真實,真實的案例易激發學生深厚的學習興趣,如云南大學學生馬加爵殺人案等,學生感興趣,積極發言,課堂氣氛活躍。(三)啟發性刑法案例的選編必須使案例蘊含具有法律價值和疑難性的問題,啟發學生思考,誘導學生深入探究,鼓勵學生對現有法律知識進行質疑和辯駁。如廣州青年許霆案,許霆利用ATM機故障漏洞取款,取出17.5萬元后潛逃,其行為性質的認定具有一定的疑難性,是民事的惡意占有、還是刑事上的盜竊罪或者盜竊金融機構罪?學生對這類具有啟發性的案例很感興趣。(四)新穎性刑法案例的選編必須在形式或內容上新穎,給學生以新鮮感,激發其學習興趣,盡可能地選取新類型案件或者疑難案。如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近年來網絡上出現的“”現象。如北京一家庭婦女以E話通方式在網絡上與多人進行“”的中國首例“”案,學生表現出極大的學習興趣。筆者對刑法案例教學法在教學實踐中的運用和探索,略抒己見,以期拋磚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