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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鄉鎮;監管
中圖分類號 F327.6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7731(2013)24-100-02
1 睢寧縣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現狀
睢寧縣隸屬江蘇省徐州市,位于徐州市東南、徐連經濟帶的中心區域,是江蘇省規劃建設的3個特大城市圈之一的徐州特大城市圈“一城兩翼”的重要一翼。該縣土地面積1 773km2,總人口132.51萬,轄16個鎮,1個省級經濟開發區,403個行政村。耕地面積10.67萬hm2,是典型的農業大縣,先后多次被國務院及農業部授予“國家商品糧生產基地縣”和“糧食生產先進縣”稱號,被江蘇省政府授予“設施蔬菜生產第一縣”稱號。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農產品(食品)消費安全越來越受到全社會的廣泛關注。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源頭監管,保障和維護廣大城鄉居民的消費健康,成為當前農業發展的重要內容之一。
近年來,地方政府、農業行政管理部門高度重視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將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作為一項重要的民心工程、實事工程來抓,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縣、鎮、村農產品質量安全體系建設仍處于起步階段,存在管理措施不完善、監管手段不配套等問題,很大程度上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持續開展。
1.1 加強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建設,使農產品安全監管關口前移 按農業部及省農委的文件精神,2011年底我縣各鎮均在鎮農技服務中心相繼掛牌成立了鎮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站。結合“五有”鄉(鎮)站建設和利用省獎補資金,配置了必備的服務設施,建立了鎮級農產品安全監管員和村級協管員隊伍,對鎮域農產品生產開展日常監督巡查和技術服務工作。至2013年9月,市、縣按照“江蘇省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考核評價”標準,分別就組織保障、制度建設、日常監管、標準化技術推廣、質量安全等進行綜合評價,考評結果,合格鎮10個(70~80分)占62.5%,其中優秀鎮3個(90分以上),占合格鎮30%。說明基層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已經起步,使監管關口前移。
1.2 建設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示范鎮,并發揮了積極的示范促進作用 2012年以來,分別建設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示范鎮3個(魏集鎮、王集鎮、雙溝鎮),在鎮農技中心建成鎮中心檢測室3個,建立蔬菜基地農殘檢測點9個,均配有實驗操作臺、農殘速測儀、樣品冷藏箱、冰箱、電子天平等檢驗檢測設備。在示范鎮示范推廣應用技術標準,開展農藥殘留檢測、投入品控制監管,規范使用包裝標識等,實行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這些對增強生產者的質量安全意識,提高農產品安全監管能力均發揮了積極的示范促進作用。
1.3 建設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基地,促進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開展 近年來,我縣蔬菜生產(尤其是設施蔬菜)發展加快。全縣蔬菜年種植面積2.67萬hm2以上,設施蔬菜(瓜)種植面積0.8萬~1.0萬hm2。蔬菜優質栽培技術服務、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成為農業發展的工作重點。多年來,通過政府的政策扶持、財政項目支持等開展了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基地建設。通過技術標準(規程)應用、開展農藥殘留自檢和監督抽檢、建立生產農事檔案、規范使用包裝標識等規范生產行為,提高企業(基地)產品質量意識和監管能力。目前,全縣規模基地技術標準普及率85%以上,建有蔬菜基地農殘檢測室11個,占規?;氐?0%左右。建設示范基地對提高優質農產品的生產水平及合理投入品控制起到一定的示范帶動作用。
2 加快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鄉鎮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隨著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工業化步伐加快,我國農業也已進入一個新的歷史階段,農產品數量不足的問題得到了明顯緩解,但質量安全問題又日益突出,人們不僅追求數量營養,更關注質量安全,農產品(食品)質量安全問題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焦點。加快農業生產從數量營養型向質量安全型轉變已是刻不容緩,加強農產品(食品)質量安全監管也成為各級政府的工作重點。加強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建設是強化源頭監管的重要環節。因此,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示范鄉鎮建設,落實鎮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設置、設施配套和資金投入,增強基層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整體能力,對促進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深入開展顯得尤為重要。
3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示范鎮建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3.1 存在的主要問題
3.1.1 基層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還不夠健全 縣、鎮農技推廣網絡呈“線斷、網破”狀態。目前鎮級農技推廣服務中心人、財、物均歸鎮政府管理,在編人員一般10~12人,實際在職只有3~5人;專業技術人員流動性大,工作重點多為政府日常事務,技術推廣實際處于應付狀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人員又普遍為兼職,鎮農技推廣服務部門用于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人員和精力難以保障,有些鄉鎮的農產品安全監管沒有固定工作人員,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檢驗檢測設施簡陋、基礎薄弱,不能適應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要求。農產品生產企業內檢員和檢測設備配備不全,有的生產基地沒有設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員,企業質量安全自我把關意識還有待進一步提高。
3.1.2 基層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較為淡薄 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不強是阻礙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深入開展的重要因素。表現在3個方面:一是基層干部特別是鄉鎮和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存在認識上的誤區,重經濟增長,輕質量監管現象普遍存在。從而在工作中沒有將強化農產品質量監管擺上應有的位置。二是廣大基層群眾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有待進一步提高。農業仍處在分散經營狀態,廣大農戶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性認識不足,農業經濟合作組織缺乏約束力,很大程度上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和農業標準化工作的有序推進。部分群眾特別是作為生產者的農戶和企業,對什么是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有何標準和要求等等知之不多,或者不甚了解,對加強我縣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也缺乏信心。三是生產企業質量安全意識淡薄。農業企業是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責任主體,但農業企業,尤其是初級產品生產、銷售企業普遍規模小、產業化程度低。由于目前產品質量與市場價格沒能有效對接,市場優質優價機制未形成,受眼前利益驅動,致使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認識滯后、措施不力。
3.1.3 資金投入不足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缺少資金支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經費(宣傳培訓、監督巡查、監測抽檢、村協管員補帖等)均未能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因地方財政緊張等諸多因素制約,短期內很難得到地方政府財政資金的支持。
3.2 對策與建議
3.2.1 加大工作目標考核力度 一是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納入各級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明確責任,督促其職能部門和工作人員增強責任意識,增加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建設的人力、物力支持和資金投入。二是加強對職能部門日常監管工作的考核,制訂切合實際、可操作性強的考核目標與方案,促進基層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持續深入地開展。
3.2.2 加強基層農技推廣服務體系建設 目前鎮級農技推廣服務機構現狀不能適應農業新技術推廣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日常監管的要求。在可能的條件下,對鎮農技中心實行縣農業職能部門與鎮政府雙重管理機制,有利于人、財、物的調配,利于農業標準化技術推廣、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等各項工作與措施的落實。
【關鍵詞】食品安全供給績效;績效恢復機制;政府機制
近年來眾多的食品安全事件使人們的生命健康受到極大威脅,全社會對食品安全的信心由此遭遇空前危機。有資料顯示,我國消費者對食品安全信任度一度低于50%。食品安全事件頻仍反映出我國食品安全供給績效衰減的事實。尋找有效的食品安全治理途徑,恢復食品安全供給績效成為政府關注民生的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本文認為,恢復食品安全供給績效關鍵在政府。
一、食品安全供給績效的恢復機制――政府機制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供給缺乏是食品安全供給績效衰減的表現。在任何社會經濟條件下,面對市場交易中的績效衰減都存在著兩種恢復機制,即市場機制和政府機制。其中,市場機制是依靠市場主體的利益制衡機制實施的一種治理市場失信行為,恢復市場供給績效的機制。市場機制作用的充分發揮取決于消費者自動實施的“呼吁”或者終止未來交易即“退出”的意愿及力度。政府機制是指政府通過法律力量和行政力量等國家強制手段實施的一種鼓勵市場誠信行為和懲罰市場失信行為,促使食品安全供給績效恢復的機制。在市場機制不能正常發揮作用的情況下,政府機制因為其國家強制力的特點而能夠從市場外部對市場供給主體和需求主體施加力量,從而使需求主體和供給主體的行為受到約束,需求主體因及時得到透明信息而積極“呼吁”或者“退出”,供給主體在利益得失的權衡下選擇誠信經營,兩方面的合力將促成食品安全供給績效得以恢復。政府機制是政府作為市場交易的第三方強制力量,對交易契約的完整實施發揮作用的重要機制。諾斯(North,1981)指出,一個國家(政府)必須演化為一個有效、公正的契約第三方執行者。這意味著國家應該強大到能有效監督產權、強制實施契約。從世界各國的發展經驗來看,食品安全供給狀況良好的國家,無一不是得益于強勢政府對食品安全供給的有效治理。所以,借鑒國外經驗,加強我國政府機制對食品安全供給績效恢復的作用是當務之急。
二、食品安全供給績效恢復中政府機制的作用
1.政府機制發揮作用的前提。(1)“識貨”的政府。政府治理需要政府具備發現并識別企業違約、違規行為的 “識貨”能力。在日益復雜的社會分工體系,日益繁多的商品品種,日新月異的商品技術以及日益多樣化的營銷手段條件下,辨識企業違約行為就成為政府治理中首先要面對的問題。而只有具備“識貨”能力的政府才能有效遏制不良商品的蔓延,促進食品安全供給績效的恢復。(2)效益原則。政府治理遵循經濟人的效益原則來決定行為選擇。對政府而言,只有當行動收益大于行動成本時,政府才會采取行動加強食品安全治理。
2.政府機制的作用及效果模型。政府機制的作用體現在政府對誠信行為的激勵和對失信行為的懲罰。決定政府機制作用效果的變量關系式可以表示為:
W=f(R誠,R失)
+-
式中:W為政府機制作用的效益,即安全食品供給增加、不安全食品供給減少;R誠為誠信收益;R失為失信收益;“+”表示誠信收益與政府機制作用的效益之間具有正相關關系,“-”表示失信收益與政府機制作用的效益之間具有負相關關系。
政府對食品安全供給者的激勵通??墒故称钒踩┙o者收益R誠增加。這是因為,隨著政府以質量認證、安全標志等方式鼓勵企業生產經營具有安全性的商品,提供食品安全的生產經營者將會受到越來越多消費者的關注和歡迎,企業收益也將因銷售數量的增加而增加。政府職能部門職能交叉、管理權限不清晰、獎懲制度不嚴格等都會影響政府的激勵力量,從而使食品安全供給者的收益變小。
不提供食品安全的失信企業收益R失的大小是由市場中消費者的購買偏好、力度以及政府的懲罰力度決定的。在食品安全信息缺失及存在信息嚴重不對稱的情況下,消費者的購買選擇易使食品安全市場出現“檸檬市場”問題(George Akerlof,1970),也就是“劣幣驅逐良幣”,從而劣質商品充斥市場。相應地,失信企業因為消費者的這種選擇而獲得了更多與消費者交易的次數,收益因此明顯增多。
政府對失信行為的懲罰力量對失信企業的收益影響較大。如果缺乏這一懲罰力量,失信企業的收益就是其市場交易所獲取的收益。一旦政府機構加大懲罰力度,則失信企業不但市場收益不保,而且還有被懲處罰款等副收益。當然,政府機構懲罰力量的大小取決于其懲罰概率和懲罰力度。因為政府機構也面臨不對稱信息的困擾,再加上各種機構因激勵不同產生的效率差異,因此政府機構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存在不確定性,這影響了懲罰概率的大小。一般地,政府發現食品安全問題有通過政府行政監督執法機構監督檢查的直接發現和來自于消費者“呼吁”如舉報或投訴的間接發現兩種途徑。廉潔高效的政府以及積極呼吁的消費者將有助于政府懲罰概率和力度的提高,也將有助于對失信企業的收益打擊。
根據經濟人假定,食品安全供給者是否采取誠信行為將會受到預期凈收益R誠與R失比較的影響。即企業之所以失信是因為失信行為收益較大,而誠信行為收益較小的緣故。因此,加強政府機制的作用就是通過增強政府懲治力量來改變失信者的收入預期,從而恢復食品安全供給績效,增加食品安全供給。
三、食品安全政府治理機制未能正常發揮作用的表現及其原因
從委托的角度來看,政府機制實質上是政府作為消費者的人,對市場中失信企業的行為進行治理,以保障市場交易契約的實施,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在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與約束機制的前提下,政府職能部門容易出現人道德風險問題,從而使政府機制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表現為:(1)治理機構之間不合作。由于食品安全治理涉及的生產活動和交易活動鏈條較長,因此治理活動通常采取分權方式,賦予幾個人各自有限的權力。在統一協調機制欠缺之時,各個人行使權力過程中可能根據自己特定的目標,在自己的職責范圍內實施對企業的治理。(2)治理主體存在機會主義行為。食品安全問題被發現經常帶有滯后性,而較長產業鏈條及其鏈條各個環節之間關系的互補性,致使食品安全問題難以界定責任。治理人就有可能出現治理過程“搭便車”,而出現問題后又推諉扯皮等機會主義行為,治理力量的削弱可想而知。斯托爾(1991)和馬蒂莫(1992)曾分析指出,因為每個治理機構在治理中都只想取得收益,而不愿付出成本,或者說每個治理機構在提供激勵時都想搭其他治理機構的便車,所以導致治理效率較差。治理機構數目越多,治理效率就越差。(3)治理主體存在“權力的濫用”?,F實中,政府(人)也是理性的經濟人。作為第三方強制者,考慮強制實施行動的現值最大化符合經濟人行為理性。如果政府將租金最大化作為自身的目標,那么極易出現政府對“權力的濫用”,從而不去強制實施不利于自身租金最大化的契約。在食品安全治理方面,地方行政保護的出現實質上就是這種行為的表現。權力的濫用阻礙了政府治理力量的正常發揮。
除了公認的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與約束機制外,筆者認為,上述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可以歸結為政府機制發揮作用的前提條件欠缺和外部環境不支持。
(1)政府缺乏識貨能力。通常人們把食品安全問題的發生歸咎于政府監管部門缺乏責任意識從而監管不力。當然,責任意識可以部分解釋政府治理的低效。不具備識貨能力,或識貨能力的提高處于滯后狀態,皆會導致政府治理難以有效發揮作用?!疤K丹紅”事件就是例證。據報道“蘇丹紅”事件發生后,許多監管部門官員坦承對于我國已于此前10年明令禁止作為食物添加劑使用的“蘇丹紅一號”所知甚少,甚至不知,至于監管更是無從談起。(2)政府對效益判定標準的選擇存在偏差。政府并非普通經濟人?,F實中政府不僅是各方利益的代表,而且更重要的是國家利益的代表。政府管理目標的多重性決定了其在效益判定方面經常要在公平與效率之間進行權衡。盡管從長期來看,解決好民生問題,維護好消費者利益,對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來說至關重要,但是短期之內,實現較快的經濟增長,保障國家擁有較多的經濟財富,對于我國這樣一個發展中國家來說,顯得更加實用和迫切。因此,原本市場主體利益尤其是消費者利益和國家利益并不矛盾,但政府短視卻往往導致二者難以兼顧,國家利益通常會占據上風,能夠為國家提供稅收的企業自然成為政府重點保護的對象。(3)相關制度和技術環境不支持。從實際情況來看,政府治理食品安全,恢復食品安全供給績效,首先在于解決食品安全信息供給。完備信息將有效改善食品安全供求(尤其是需求)行為,減少食品安全事件的發生概率。而市場信息情況的好壞取決于政府的制度安排和實際的技術水平。我國食品安全監測體系、相關監管法律法規、監管標準等制度供給不足,監管技術、檢測手段落后,因此市場中食品安全信息缺乏,致使食品安全事件頻頻發生。
四、增強政府治理機制作用的建議
(1)提高政府識貨能力。在明確責任和強化責任意識基礎上,政府要努力成為學習型政府,或者依靠行業協會等專業組織,不斷提高辨識商品的能力。(2)扶正政府效益判定標準。一般而言,供大于求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供求關系表現的常態,因此消費之于生產便具有不容忽視的重要地位。(3)重塑制度和技術環境。有效的制度創新和制度安排將使政府治理力量得到強化。政府可在統一治理結構、統一安全標準、加大科研投入力度等方面通過新的制度安排來減少摩擦成本和管理漏洞,提高治理效率。食品安全治理的一個關鍵問題是食品安全信息揭示問題。政府機制應通過強化信息披露制度、開辟高效信息傳遞和反饋渠道、加強信息管理等制度設計與實施來直接或間接揭示食品安全信息,減少或消除食品安全信息的不對稱性。(4)激勵消費者呼吁和退出。首先應以法律形式確立消費者義務,促使消費者盡快成熟起來并學會自我保護,從而形成維護食品市場秩序的強大的消費者陣營;其次加強有利于消費者呼吁的制度建設,采取切實措施保證政府親民、近民,有效降低呼吁成本,提高呼吁效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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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食品安全;法律;道德;德法并濟
中圖分類號:D922.104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2-7408(2012)-06-0099-03
近年來,食品安全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和焦點問題。改革開放至今,中國百姓的飲食境況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由起初的渴望于吃飽,到現如今的要求吃好、吃營養、吃健康,標志著百姓的飲食層次實現了跨越式的提升。自2009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施行起,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步入快車道,食品安全法律治理日臻完善。然而,食品安全事件并未就此而終結。筆者認為:食品安全單純依靠法律治理存在一定的局限,道德可以超越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不足;德法并濟,能夠實現食品安全治理中的優勢互補,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一、食品安全治理的內涵
食品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與人類生命存在與延續有著密切的聯系,是人自在生命存在的基本條件。隨著生產力發展水平的提高,人類的食品種類日益豐富、食品來源更加廣泛,食品安全越來越受到國家、社會與個人的關注。就食品安全而言,可以從量和質兩個層面來理解:在量的層面上,食品安全指一個國家或社會有足夠的食品供應,可保證民眾對食品數量的需求;在質的層面上,食品安全指食品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質,不會對人體健康造成負面影響。1996年世界衛生組織對食品安全的界定即是從食品質量安全角度出發,認為食品安全是指對食品按其原定用途進行制作或食用時不會使消費者健康受到損害的一種保證。[1]本文所談的食品安全特指食品質量安全。一般而言,一個國家或一個社會對食品安全的關注首先是集中在量的安全上,即食品數量的安全;在食品供應數量相對充足的情況下,關注的焦點將轉向食品質量安全?!霸谑称窋盗繀T乏的年代,數量往往是人們追求的首要目標,而略對食品質量安全給予重視;在食品數量日益豐富、滿足消費者數量需求的情況下,食品的質量安全問題就會逐漸凸顯出來。”[2]如在改革開放初期,中國對食品安全的關注重心是人們的溫飽問題,而在20世紀末,由于“三步走戰略”前兩步的勝利完成,中國開始踏上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征程,使得食品安全關注重心轉移到食品質量安全上來。
治理一詞最早出現在1989年世界銀行在概括當時非洲的情形時使用的“治理危機”中,自此以后,治理一詞在政治研究中得到了較為廣泛的應用。著名的治理理論權威格力·斯托克(Gerry Stoker)結合目前世界各國學術界對治理理論的研究觀點,經過一番綜合梳理總結提出了主要的五種觀點:一是治理意味著一系列來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會公共機構和行為者;二是治理意味著在為社會和經濟問題尋求解決方案的過程中存在著界限和責任方面的模糊性;三是治理明確肯定了在涉及集體行為的各個社會公共機構之間存在著權力依賴;四是治理意味著參與者最終將形成一個自主的網絡;五是治理意味著辦好事情的能力并不僅限于政府的權力,不限于政府的發號施令或運用權威。[3]就本文而言,食品安全治理指國家為保證食品質量安全,針對食品從業人員,憑借法律或道德而進行的治理行為。
二、法律:食品安全硬性治理的局限
食品質量安全的影響因素可以歸結為兩類,一類是自然因素,即所謂的“天災”,如甲型H1N1病毒、SARS病毒等;一類是人為因素,即所謂的“人禍”,如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豬肉等。自然原因導致的食品安全問題由于不可預知性和人類對自然認識的局限性,當危害來臨時人類只能盡量克服其負面影響、減少損失。當然隨著人類對自然認識的逐步加深,此類危害將逐步降低。人為原因造成的食品安全問題則是“明知不可為而為之”,此類食品安全問題的出現大多存在著利益主體的主觀故意,因此,對于人為原因導致的食品安全事件,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進行食品安全治理,凈化食品安全空氣,保障人類生存與健康。
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范。法治即依據法律管理國家和民眾的各種事務的一種政治結構。法治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顯著標志,是社會穩定有序運行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目標。依法管理經濟事業、社會事務應該是法治的題中應有之意。食品作為經濟領域的一項重要活動,作為社會生活中重要的民生問題,自然需要法治的護航。隨著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建設的日漸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治理也已經步入軌道。然而,頻繁曝光的惡性食品安全事件表明,法律對食品安全的保障并未像人們預料的那樣盡如人意。由此可見,法律作為食品安全治理的硬措施因其自身的特點存在著一定的局限。
食品安全法律治理能夠對有意從事問題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給予威懾,但其功能的發揮主要表現為,出現食品安全問題之后對不法商家的懲處。這種事后懲處本身是對事件發生后的一種反應,帶有被動性,缺少對問題的預見和預判。同時,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外部制約特征也難以觸及到食品從業人員的心靈,這種被動的防范,只能震懾食品從業人員不敢去生產有毒有害食品,而無法保證和促進食品從業人員為人類的健康做出更大的貢獻。同時,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事后處理特征顯示,即使是再充分的制度安排與設計也不可能做到永不過時、天衣無縫。事實表明,“即使是充分的制度設計及安排也不能消除市場機制本身所固有的缺陷?!盵4]面對層出不窮的食品安全新問題,法律法規缺位的情況也將在所難免。另外,一些不良商家也可能利用法律治理的紕漏巧作文章,投機弄假,作出違背倫理道德的事情。
關鍵詞:食品安全;信息不對稱;治理
近年來從“孔雀石綠”事件開始,我們經過蘇丹紅鴨蛋、三鹿三聚氰胺毒奶、地溝油、瘦肉精、塑化劑、鎘大米、毒豆芽、福喜問題肉……主食副食、魚肉蔬菜,吃喝涉及到的方方面面,都被爆出各種安全問題,因此解決食品安全問題迫在眉睫。食品安全影響著人們的身體健康和經濟社會的穩定和諧發展。如何有效地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進行食品安全監管日益成為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考慮的重要問題。
一、分析當前食品存在安全問題的根本原因
2006 年11月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質量安全法》標志著我國食品質量安全工作逐漸法制化。2012年國務院頒布了《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與此相關的13個政府主管部門也先后頒發了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由此可見,食品安全已成為中國各個領域需要解決的問題之一,理論界也提出了許多不同的解決對策,各國政府在解決食品安全問題上投入了大量的精力,耗費巨大,但是為什么現有的制度還是難以有效解決當下頻繁出現的食品安全問題?
食品安全問題的根本原因是信息不對稱,部分食品質量信息存在不可觀測性或不可鑒別性[1]。信息不對稱指在交易過程中雙方擁有的信息不一樣,一部分成員擁有其他成員沒辦法擁有的信息,一般來說賣方比買方更容易掌握有關的各種信息,信息不對稱使交易雙方利益失衡,還會引起社會不公平,破壞公正的原則和降低市場資源配置的效率。
在食品安全領域中,由于人們有限的知識,信息搜集成本大和信息壟斷者,導致了食品自身特性的信息不對稱、政府與食品加工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消費者與生產主體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食品流通各個環節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和政府各個部門監管信息不對稱。許多不法生產者會鉆了信息不對稱的空子,尤其是政府相關部門監督生產者不力,懲治違法行為的力度不大,很可能會誘發食品廠商為了謀取自身利益做出危害社會的行為,食品原料供應商或制造商為了節省成本,會降低食品質量,采用低成本原料,生產環境惡劣,因此消費者被動承擔的安全風險則大大增大,甚至要付出健康和生命的代價。長期這樣,消費者逐漸對政府失去了信任,消費者中的政府信用也越來越差,對二者之間的互動機制影響非常大。另一方面,信息不對稱還會導致一定程度的逆向選擇,即因為消費者在面對市場上五花八門的食品時很難識別篩選出品質優良的食品,因此提供質量高的食品的企業在價格上沒有優勢便會逐漸淡出市場,或者被迫降低成本轉為生產低質量的食品。信息不對稱嚴重危害著市場經濟,在此過程中,應該盡可能改善有利于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環境,在市場經濟體系中,政府要充分發揮監管責任。
二、治理食品安全信息不對稱的措施
1、提高消費者獲取食品信息的能力
由于農村信息攝取沒有城市信息攝取快速便捷,在此應重點在農村進行食品安全教育工作,有關政府部門可定期組織下鄉活動,為村民普及食品安全知識,提高村民的食品安全意識。其次,在信息高速發展的時代,我們充分發揮大眾傳播媒體的力量,如廣播、電視、報刊和網絡等。具體而言,電視各頻道可調整食品安全節目在黃金時段播放,重點宣傳此類節目,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普及相關的食品安全知識,提高消費者辨識出各種食品認證信息的能力。電視媒體還要及時向公眾政府部門的權威信息。消費者要有積極反饋食品安全問題的意識,一旦發現問題應主動向有關部門反映,自覺維護自身及他人的利益。
2、制度安排與信息技術手段相結合
我國政府處理食品安全事件一般采用的是運動式的治理方式,事件一旦發生,就會臨時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增派執法人員調查原因解決問題,盡管這種處理方式可以暫時整頓食品行業,短期內在治理食品安全問題上顯示出有一定的成效,但是無法從根本上解決中國食品安全問題,因此這種方式并不能作為長期有效的方法來治理食品安全。單純的行政手段或單純的技術手段都存在缺陷,在應對不完全信息和不對稱信息問題時,需要將法規條例等制度安排與信息技術手段結合起來形成混合治理機制,才能提升治理效果[2]。
首先,加強對食品安全信息的立法和執法,明確各個食品供應環節主體收集食品安全信息的法律責任,盡量保證食品安全信息的廣泛性、及時性和準確性。相關部門要將制度落到實處,對于檢查不合格的企業,加大處罰力度,不僅以罰款的形式處罰,情節嚴重者還要按法律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責任。此外,在制度安排的基礎上構建大型的食品安全信息網絡數據庫,提供給消費者最新的食品安全信息查詢平臺,有關行政監管部門將食品安全信息統計到信息網絡數據庫中,使消費者更加便捷地了解各個食品企業的動態。例如,可定期更新合格食品企業和不合格食品企業名單,屢教不改的企業可設入黑名單公示,從而使消費者們避免購買這些不合格企業的食品,幫助消費者們選擇優質的食品。還要通過信息網絡平善消費者的反饋機制,使消費者和政府之間信息共享,二者共同努力建立安全的食品市場。
近些年來, 我國頻頻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這不僅嚴重危害著人們的身體健康,同時還造成了巨大的財產損失,并且影響了社會穩定以及民眾對政府的信任。因此,食品安全問題已成為政府社會急需解決的問題。本文從信息不對稱的角度剖析了食品質量安全問題,并相應的提出了具體的解決方案。本文只是初步討論,食品安全問題在我國始終沒有得到根本解決,還亟待我們一起進一步探討和解決。(作者單位:山西財經大學)
參考文獻:
關鍵詞: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網購食品
1 我國食品安全概述
(一)食品安全的概況
世界衛生組織于1996年給出了“食品安全”的定義:“對食品按其原定用途進行制作、食用時不會對人的健康造成損害的一種擔保?!蹦壳皩W界對食品安全的含義有以下共識:
1.食品安全屬于綜合概念。食品安全涉及食品衛生、食品質量、食品營養等多方面內容。2.食品安全屬于社會概念。食品安全是社會治理方面的概念,在不同的國度或者同一國家的不同時期其治理的要求有所不同。3.食品安全是一個政治性概念。食品安全是一國政府職責的體現,并且關乎公民的切身利益。4.食品安全更是一個法律性概念。從上世紀80年代起,部分國家開始以食品安全綜合立法逐步替代衛生、營養和質量的立法。
(二)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發展
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是指涉及食品生產和流通的安全質量標準、安全質量檢測標準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經濟的發展使得人們對食品安全的重視程度有所提高,我國政府頒布施行了一系列有關保證食品安全或者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為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完善奠定了基礎?!妒称钒踩ā酚?009年2月28日通過,并于2009年6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原來的《食品衛生法》同時廢止。2015年4月24日,新《食品安全法》通過審議,并于2015年10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
2 新《食品安全法》的不足
新《食品安全法的修訂,顯示了國家治理食品安全問題的態度,與舊法相比較有了很大的進步,但在實際實施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一)新《食品安全法》與其他法律不對接
由于新《食品安全法》剛剛頒布實施不久,在許多方面其他相應的法律法規還沒有來得及與之相銜接,導致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難以與其他法律法規對接。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與舊法比較,該條調整了罰款額度,但在確定罰款具體數額上留有過大的裁量空間,這樣會很容易導致罰款不明確不公平、不公正現象。
(二)監管機構和人員存在問題
首先,食品安全監管權不穩定。在制定《食品安全法》之前的時期,食品安全管理主要由衛生部門負責指導,從《食品安全法》起草以來,食品安全的管理職權又移轉給了國家質檢總局,新《食品安全法》由國家食藥監總局主導,職權又轉移給了食藥監總局。多次主導權的移轉導致了監管權的不穩定性,給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帶來極大的不便。
其次,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職能分配不明。在2003年在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基礎上成立了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其主要負責保障食品藥品的安全,對食品藥品的安全進行監督和協調,其職能是全局性的。但在實際的工作中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職能有一部分被其他部門分割出去,在進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中就不能起到總領和指導的作用,導致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矛盾和重復。
第三,從事監管工作人員的能力參差不齊。監督管理工作往往涉及法律法規的運用,很多時候涉及執法處罰的問題。這就要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有豐富的法律知識和較高的執法素質。但在實際當中,部分工作人員通常執法素質執法水平不高,責任心不強,在實際的執法監督過程中難以做到有效的食品安全監管。
(三)政府職權干涉市場
當前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主要還是依靠政府的職能,但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原有的監管模式已經不能適應市場的變化。傳統的監管模式下政府職權存在以下問題:
1.監管不適當。以往的模式下對不同的食品安全問題沒有具體的執行標準,采用不同手段履行監管職責時難以把握監管的度,導致實際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超過必要的限度。2.監管的方式缺乏必要性。市場化的今天,在一部分食品行業或部分情況下,市場有自律的能力和積極性,這時就沒有必要介入政府的職能來督促監管。3.監管不平衡。當前監管機構進行食品安全監管時,部分情況下只是為了完成既定的任務目標,嚴格監管只集中在特定的一段時期,其他時間監管的力度就會小很多。同時存在監管不公平情況,使得行政相對人受到不應有的損失。
3 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進一步完善
(一)確保新《食品安全法》與其他法律的對接
在新《食品安全法》頒布施行一段時間之后,應當及時調整其他法律法規與新《食品安全法》的對接問題,明確罰款的確定標準,以及其他行政處罰的標準。其他法規、條例有關食品安全、食品質量標準的都應與新《食品安全法》相銜接適應。只有這樣才能理順食品安全領域的法律法規,形成食品安全法律體系。
(二)改革監管機構與提高人員素質
首先,在新《食品安全法》的基礎上,穩定食品安全監管權的主體,形成高效便捷的食品安全監管職權,這樣才能夠統一指導,制定有效的政策方針。
其次,明確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職權分配。通過制定部門規章與新《食品安全法》相銜接,明確各職能部門的具體職權,細分各自的職責,做到分工明確,各自負責相互協調。根據實際的必要性,回收拆分給其他部門的職權,形成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執法的專業性和集中性。
第三,提高安全監管人員的素質和能力。定期組織工作人員培訓,學習相關法律法規,提高法律意識。根據工作強化培訓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
(三)合理落實食品安全監管避免過度干涉
必須明確市場與行政的界限,改變以往陳舊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首先,應當適當監管。對不同的食品安全問題制定具體的標準來執行,使得執法和監管人員能使度把握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其次,要有必要才監管。對于部分行業和情況,可以交給市場來自律。第三,要做到平衡監管。在任何使其都應按照標準認真履行監管職責,而不是一味的為完成上級的任務。同時,保障相對人能得到公平公正的監管力度,杜絕權力尋租。
參考文獻
[1]涂永前.食品安全的國際規制與法律保障[J].中國法學,2013(4):135-148.
[2]戚建剛.我國食品安全風險規制模式之轉型[J].法學研究,2011(1):33-49.
[3]隋洪明.論食品安全風險預防法律制度的構建[J].法學研究,2013(3):56-64.
[4]張志勛.系統論視角下的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研究[J].法學論壇,2015(1):99-105.
2012年6月11日~17日,主題為“共建誠信家園,同鑄食品安全”的上海市2012年食品安全宣傳周活動在上海各個區縣、街鎮如火如荼地開展。宣傳周期間還公布了2012年“上海市食品安全監管十大案例”,并開展了食品安全法律知識網絡競賽活動。
2012年9月15~16日,由上海市科協、市食安辦、閔行區人民政府共同主辦的主題為“食品安全與公眾健康”的“上??破臻_放日”活動在閔行區體育公園舉行?;顒右浴伴_放、互動、體驗”的風格,匯集全市一系列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群眾性科普活動,讓市民在活動中了解食品安全知識。
問:目前,上海市民食品安全知識知曉度如何?宣傳活動效果如何?
顧振華:就2012年的統計結果顯示,上海市民食品安全知曉度得分為80.1分。
上海市分別在3月、6月、9月結合“國際消費者權益日”、“食品安全宣傳周”、“全國科普日”、“質量月”等活動,在全市開展了食品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共開展食品安全宣傳1.38萬場次,參與人數超過370萬人次??破臻_放日,上海市食安辦與上海市科協一起邀請專家為市民傳授食品安全知識,深受市民歡迎,全市約有8萬人直接參與了現場咨詢活動。市食安辦聯合市法宣辦、市食藥監局、東方網等開展了食品安全法律知識網絡競賽,吸引全國各地5萬多人網上參賽。上海市監管部門和市教委還在東方綠舟建立了中小學生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基地,近年來共對上海市中小學生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培訓達到100萬人次。這些活動為市民食品安全知曉度得分為80.1分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
安全工作的決定》舉措
一、明確指導思想,提出工作目標。
二、堅定不移,深入開展食品安全集中治理整頓。
三、嚴懲重處違法犯罪行為,形成食品安全治理常態。
四、健全基層食品安全工作體系,是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關鍵。
五、切實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是食品安全的基石。
六、落實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責任,建立食品安全責任制。
七、加大投入力度,著力提升食品安全監管能力。
八、大力推行有獎舉報,動員全社會廣泛參與,形成食品安全工作群防群治格局。
問:根據國務院措施的要求,2012年上海市工作成效如何?
顧振華:2012年,上海市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的要求,一方面開展食品安全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專項整治,嚴懲重處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另一方面開展食品安全綜合治理,不斷完善各項制度,圍繞重點和難點問題,始終以“五個最嚴”開展工作。2012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總體合格率為94%,其中,與大眾息息相關的“肉奶蛋米面油”六大食品合格率在95%以上,生豬產品檢測合格率在99%以上。集體性食物中毒事故報告發生率為0.63/10萬,同比下降27.6%,為上海有相關統計數據以來最低。
2012年,上海市注銷或吊銷各類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證照共計17 045張,同比增長138%;食品安全行政處罰11 798起,同比增長47.2%;罰沒款金額8 398.22萬元,同比增加59.97%;通過上海市公安機關與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聯合執法,共偵破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143起,共抓獲犯罪嫌疑人215人,同比增加19.4%;全市共取締無證無照非法生產經營食品窩點5 401個。
問:上海市的食品安全目前處于什么水平,與國外相比如何?目前,上海市食品安全主要面臨的問題是什么?
顧振華:2012年,上海市年食品抽檢數達到8件/千人,而世界衛生組織推薦性指標為3件/千人,上海的抽檢力度高于國際水平,在國內也屬領先。對上海來說,市場上70%的農產品來自外地省市支援,源頭監管是難點。政府主管部門督促企業對供應上海的供應商篩選,做好索證索票工作,做好一些大型供貨基地的監督管理工作。目前,上海市已加強了外地供貨基地建設,比如黑龍江的糧食基地。此外,滬江浙皖三省一市已建立聯動機制,加強信息溝通,對監測情況可互相通報,如發現食品安全問題,上??膳c江浙皖進行協查。為了嚴厲打擊食品安全犯罪行為,上海市食安辦還與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最高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等與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一起,共同形成《關于委辦上海市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檢驗鑒定工作機制》,為上海市打擊食品安全犯罪建立了法律保障。
目前,上海的“黑名單”制度實施方案已經完成,完成網上意見征求后將全面實行,“黑名單”制度有望今年出臺。只要有禁止的即入“黑名單”,上海還會不斷加大對典型的食品安全事件的曝光力度。據了解,列入上海市“黑名單”的企業,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將被吊銷許可證照,清退出行業;上海市管轄范圍外的“黑名單”企業,監管部門將加強監督抽查,必要時對該企業甚至企業所在區域生產的食品采取控制措施,禁止進入上海市場。
近日,國務院食品安全辦會同相關部門,在北京啟動以“社會共治 同心攜手維護食品安全”為主題的2013年全國食品安全宣傳周活動。與此同時,被稱為史上最嚴的《食品安全法》修訂工作也已開始啟動,或將在今年底出臺。
對于食品安全問題,“重典治亂”已成為當前社會的高度共識和共同訴求。不過,“重典”畢竟是宣之于紙上的文字表現,在其具體的執行中,全面覆蓋食品各個領域和環節的“重典”,如何有效拿捏問題之“七寸”所在,如何在突出問題中進行重點治理,我們這次《食品安全法》修訂工作應該有清晰的考量和設計。
筆者認為,“重典”之中,應以治理中小企業亂象為重點之一。長期以來,中小企業缺失的誠信環境、滯后的企業主體責任意識、薄弱的監管能力等,都使其成為食品安全問題的高發區。《食品安全法》修訂,應對此給予強制性的治理手腕。譬如,現行《食品安全法》沒有要求食品企業必須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所以,盡管食品安全責任險在我國已推行了七年,但由于不屬于強制性保險,除了一些大型食品企業投保外,很多中小型企業并未投保。故此,建立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給其戴上“緊箍咒”,無疑勢在必行。
還有,食品安全問題頻發的一個突出原因,就在于巨大利益背后的違法成本過低。此次修訂,筆者認為,應該建立更為嚴苛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和法律責任追究制度。對此,有識之士提出設立最低賠償金就是一個不錯的思路。此舉意在通過提高違法成本,震懾和制衡食品安全問題的發生。這應該成為“重典治亂”的重點之一。有一個例子,沃爾瑪集團曾因食品安全問題,被我國政府處以千萬元罰款,然而,看似驚人的罰款,卻只是沃爾瑪三天的營業收入而已。可見,如果說強有力的監管是保障食品安全的一道堅固閥門,那么,更加嚴厲的懲罰賠償制度,就是我們震懾違法、警示行風的決然亮劍。
“重典治亂”,民望所歸。在大部頭的“重典”條文之中,只有條分縷析地進行重點問題的修訂和設計,才能讓《食品安全法》的修訂更加“攻守兼備”,有的放矢,成為懸之于食品安全問題頭上的一柄達摩克利斯劍。
【關鍵詞】公眾參與 農村 食品安全監管
公眾參與農村食品安全監管的理論分析
法律依據和理論基礎。我國《憲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多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公眾參與是現代民主的重要形式,已在公共決策領域廣泛應用。黨的十報告中指出,要加快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體制。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三條、第八條和第十條中蘊含著公眾參與理念,這些均為食品監管領域的公眾參與制度構建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合作治理模式”又為公眾參與農村食品安全監管提供了理論支撐。該理論理論著力尋求克服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的治理之道。它強調社會力量的重要性,強調政府與社會力量地位的平等,將社會自我管制與政府治理同等看待。①在合作治理體系中,政府的角色得以重新界定,由“劃槳者”變為“掌舵者”。政府、公民、社會組織共同參與社會治理。
傳統監管模式。作為傳統農業大國,農村食品安全監管的意義不言而喻,而當前監管不力的主要原因有:一是農村地區缺少日常性監管機構。限于人力、財力投入,我國食品監督管理機構最低一級設在縣市(區),工作重心主要放在城市市場。廣大農村市場則存在基層執法隊伍不到位的客觀現實,常規化、日常化監管力量缺失為假冒偽劣食品的泛濫提供了條件,甚至一度出現問題食品“專供”農村市場的怪現象。此外,監管手段上往往重處罰、懲治,而輕預防。在監管方式上,缺乏長效機制,呈現出運動式執法的特點。監管者的失職和缺位使得農村食品安全無法得到保障。②二是農村地區特殊地理環境客觀上增加了監管的難度。農村地區幅員遼闊,食品市場和消費場所以小賣部和小攤販為主,與城市相對集中的格局相反,呈現出布局分散、聚集程度低的特征,監管難度增大,難免出現監管盲點。三是農村居民食品安全意識較為淡薄。我國長期的城鄉二元結構導致農村居民獲取食品安全信息途徑較為狹窄;其相對較低的經濟收入加之消費市場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導致其在進行食品消費時,往往將價格作為最優先考慮的因素,而往往忽視食品的質量。不法分子正是利用這種消費者心理以價格優勢迅速占領了農村市場。
以行政機關為主導的監管模式難以在短期內解決日益嚴峻農村食品安全問題,而適時引入公眾參與機制,具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一是公眾尤其是農村消費者作為“利益相關者”介入農村食品安全監管,具有人數眾多,成本低而效率高的優勢,可匯集群眾智慧,實現對農村食品安全的全天候、全方位監管,彌補針對小作坊和攤販的監管空白,減少監管盲區,形成無縫隙的監管網絡。二是可形成開放式的監督網絡。公眾通過積極舉報造假售假,將對食品生產、銷售企業和個人產生一定的震懾力,使其有所畏懼而減少違法行為;通過檢舉、控告等方式實現對于食品執法部門的監督,形成“倒逼”機制,督促其依法行使職權,減少怠于履行職責的不作為和亂作為行為。
解決公眾參與農村食品安全監管困境的對策
信息公開是公眾參與的重要保障。政府信息公開是實現公民知情權的必然要求,也是公眾參與的前提和基礎。有學者調查,對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內容,消費者反映“對政府部門和消費者協會信任度最高”。③信息公開遲緩、零散、內容籠統都將傷害公眾的參與熱情,影響公眾的參與效果。唯有知悉客觀、準確的信息,公眾才能有的放矢地開展參與活動?;谛畔⒌膶嵭?,公開的時間節點尤為重要,“遲來的正義為非正義”,若貽誤了最佳公布時機,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和社會不穩定。此外,應避免公開流于形式,公開信息應當全面,諸如食品安全日常監管信息、食品生產的供應鏈信息、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風險警示信息、食品安全標準以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都應包含在公開的范圍之內。④
完善激勵機制。傳統的管理模式采取命令、強制等手段,相對人易產生對抗情緒。而現代治理則強調行政獎勵等相對人容易接受和合作的柔性行政。我國《食品安全法》第十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生產經營中違反本法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2011年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下發指導意見:“地方政府要設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針對農村居民參與意識較為淡薄的現狀,運用行政獎勵等方式以激發參與熱情則顯得尤為必要。我國尚未制定《行政獎勵法》,各省市可因地制宜地制定有關農村食品安全的獎勵制度,設置舉報電話、舉報中心,開通網絡舉報平臺,公民可通過電話、短信、網絡等多種形式進行舉報,并獲得一定的獎勵。當然,行政獎勵切忌隨意化,亦應遵循正當程序。
提升公眾參與能力,拓寬參與渠道。設置多元參與途徑。伴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農村居民個人電腦擁有量大幅增加,新生代農村居民接受網絡信息的能力很強。在傳統的“12315”熱線,講座、宣傳畫等形式外,要充分利用網絡,以微博、微信、宣傳網站、舉報網址等多種形式進行食品安全知識普及,拓寬公眾參與渠道。
實現全程參與,參與的廣度與深度并重。公眾參與監管分為信息公開、公眾參與和效果反饋三個階段。為確保參與實效,防止參與流于形式,應建立有效的反饋機制。在公眾與政府相關部門之間搭建順暢的溝通和反饋平臺。政府應采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網上征求意見等方式廣泛聽取民意,積極引導公眾參與。對于公眾所提出意見或者問題,政府應采取一定形式予以回應,以保護公眾參與熱情。⑤
此外,公眾參與不局限于監管階段的參與,亦應貫穿于食品安全標準制定等行政決策過程。公眾在安全標準制定等環節的充分參與,既是一次食品安全知識的全面普及過程,同時又可以為監管領域的參與奠定良好的基礎。
培育食品行業協會,實現參與組織化。組織化參與為公共參與的發展趨勢。食品行業協會以其中立、高效、專業性強等特點成為連接政府和公眾的橋梁和紐帶,理應在農村食品安全監管的舞臺上發揮獨特作用。然而在現實運作中,大部分食品行業協會并未將農村食品安全作為其工作重心。因此,強化行業協會的自律,鼓勵其將承擔更多的農村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刻不容緩。成熟、完善的行業協會應在農村食品安全監管中承擔以下職能:其一,進行農村食品安全監管的調研,將農村食品安全隱患及時反饋給政府,為政府實行有效監管提供最新、最客觀的數據和資料;其二,為政府監管提供技術和專業支持。充分發揮其專業性優勢,為監管提供有效的智力支撐和技術支持,確保農村食品安全。其三,采取多種措施促進行業自律,向消費者推薦值得信賴的優質產品,同時加大對于劣質產品的曝光力度,將不合格產品的企業列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從而對生產廠商產生震懾作用,引導農村消費者改變消費習慣,實現農村食品安全。政府應當積極引導、鼓勵行業協會的發展,為其發展創造條件。同時,要把握好行業協會參與的程度。行業協會既不能過多的依附于政府,失去獨立性和中立性,在該挺身而出時“集體失語”,又不能代替政府部門進行監管。政府與行業協會的最佳模式應為合作關系。
除了在各鄉鎮設立食品安全監督站外,可以考慮設立農村食品安全監督員。全國許多地區已開始進行有益探索,如某縣每個行政村選聘1名農村餐飲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農村食品安全監督員大有作為空間,可以通過調查發現線索,將違法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況。為沖破“熟人社會”的束縛,在監督員選任上,不宜僅有本村村民擔任,應當由具有責任心、不同知識教育背景、不同利益群體的人共同組成。筆者設想具體人員構成如下:本村村民、外村村民、大學生村官、專業技術人員。監督員分為公開和秘密兩種,公開監督員可以作為農村居民的利益代言人,協助其進行維權活動;秘密監督員則不公開身份,這樣就可以避免因公開身份而擔心打擊報復、或礙于情面而不愿履行職責。
結語
政府在農村食品安全監管中不能唱“獨角戲”,應發揮其主導作用,積極引導公眾參與,形成政府、社會組織、公眾相互配合、共同合作的無縫隙監管網絡。唯有建立有序、有效的公眾參與機制方可實現農村食品安全監管的目標。
(作者分別為河北大學政法學院副教授,河北大學政法學院講師;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進一步建設法治政府目標與任務研究”與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規劃基金項目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分別為:10zd&042,13YJA820037)
【注釋】
①齊萌:“從威權管制到合作治理: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模式之轉型”,《河北法學》,2012年第3期。
②楊小軍:“‘美素麗兒’再現食品安全監管老毛病”,《檢察日報》,2013年4月3日。
③萬珍應:“消費者對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反應行為的調查分析”,《新西部》,2008年第4期。
④潘麗霞,徐信貴:“論食品安全監管中的政府信息公開”,《中國行政管理》,2013年第4期。
1 存在的客觀問題
(1)食品流通市場的調節很難解決外部負效應問題。從我國當前食品流通市場存在問題看。負效應較為突出。其主要原因是,一方面現代化食品隱性和尚無科學論證對人類的危害:另一方面食品經銷商最大化自身利益而轉嫁私人成本。因此,食品流通市場存在嚴重的外部負效應,是靠市場難以調節的。
(2)問題食品的提供者多是隱蔽難找的。假冒偽劣食品的提供者多是隱藏在不被人知的地方。工商監管人員在流通市場查到嚴重的假冒偽劣食品。向經營者索要送貨人的情況時,不是送貨單上沒有送貨人的簽字,就是送貨人杳無音信。
(3)消費者對食品問題的防范措施不夠。消費者對購買的問題食品,多是使用出現問題后才找經營者賠償或調換。除了對過期食品可以查看外,其他的食品問題一般無法發現。
(4)經營者缺乏信譽品牌意識。一些食品經營者為了賺取短期利潤,銷售假冒偽劣食品。他們很少考慮到自己失去商業信譽,會失去好多顧客;更不會考慮商業品牌能招來更多顧客,帶來長期利潤。
2 存在的主觀問題
(1)監管不能完全到位。對于偏遠,分散面廣、點多的食品流通區域,因監管人員數量不足,無法全部監管到位;另外,監管人員按照宏觀法律不能監管到位。如《食品安全法》中規定食品生產加工是技術監督部門監管,食品流通環節是工商部門監管。但在流通市場對食品加入添加劑應該是誰監管呢?按照《食品安全法》,兩個部門可以都不管。
(2)偏遠、隱蔽的流通市場食品問題嚴重。如:農村、城鄉結合部及居民區等區域的流通市場食品安全形勢嚴峻。這些區域由于偏遠、隱蔽的地理位置,導致了食品流通問題嚴重存在。據統計,我國超過50%的農村市場經營散裝豆制品、散裝干果、散裝熟食,超過30%的市場銷售散裝酒、散裝醬油、散裝醋,并且在銷售中缺乏相應的衛生防護措施;“三無”食品、過期食品影響農村消費者安全消費。
(3)食品流通二次污染嚴重。目前我國食品流通過程中。由于現有的食品安全控制技術水平落后,監督檢測手段較低,缺乏必要、有效的食品儲運設施,使得部分原本安全的食品受到污染,并且被污染后無法立即發現。最終出現問題食品。據統計,目前中國食品流通80%以上的生鮮食品采用常溫保存,流通和粗加工手段。一些流通企業為了賺取高額利潤。在流通市場濫用各種有害投入品,如用雙氧水、甲醛等處理產品,造成毒害物質殘留增高,使食品在流通市場受到較為嚴重的二次污染。
二、食品流通安全問題成因分析
1 造成食品流通安全問題的主要外因
(1)地方保護加劇了食品安全問題。地方保護的實質是一些政府在食品安全管制的總目標――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上發生了偏離,他們被特殊利益集團所“誘獲”,并與其分享收益。在當前我國社會轉型時期,一些地方政府為獲得地方經濟發展及財政收入增加,追求部門利益和領導政績,導致地方政府之間展開了爭奪,產生了地方保護行為。由此加劇了因食品流通市場的機制缺陷所帶來的食品安全問題。
(2)食品流通協會的監督缺位。我國食品法律法規的出臺。標準的制定、檢測體系的建立,認證體系的建立并不全是根據行業的現實情況出發。而大多是由管理部門決策和執行,這樣管理就是形同虛設了。食品流通協會發展較晚,還不成熟,有的地方還沒有。有的地方設立的食品流通協會,也難發揮應有的作用。因為該協會還沒引起政府和社會的重視,其生存能力差,自主性弱,資金少、結構簡單,是不能擔當食品流通的監督職責的。
(3)食品流通檢測體系不健全。與市場準入制度需要相適應的食品檢測體系、必要的檢測設備及手段的缺乏。造成農藥等毒害物質殘留不能及時檢出,食品安全問題嚴重。根據2006年商務部報告顯示。我國食品零售的6萬多家企業中建立檢測中心的不到600家,全國2.6萬家農貿市場中有垃圾處理設備的不足1%。
2 造成食品流通問題的主要內因
(1)食品市場的不完全和信息不對稱導致效率損失。一般競爭均衡所達到的效益最大化資源配置要求信息是完備的。但在食品流通市場中,這一點難以達到。因為消費者并不具備關于生產經營者提供物品和服務的價格、質量、特征等方面的知識,即使可以獲得這些知識,其成本與效益之間也是不相稱的,在廠商進行有意欺詐時,消費者還可能得到虛假的信息。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很難達到效用的最大化。
(2)食品市場機制的缺陷。在食品流通市場上,主要存在如下機制缺陷:市場壟斷行為、信息資源缺乏及采集標準不一、信用體系建設滯后。這些缺陷集中表現為:食品經營者擁有信息優勢、消費者難以選擇合格食品;食品監管各部門食品安全信息不一,公民難以選擇;現涉及食品安全信息由不同部門管理和負責采集信息,部門之間存在資源分割:對食品經營失信行為缺少有效的防范和懲戒機制等。這樣就會造成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信息不對稱問題、食品安全及其信息等公共物品難以有效供給問題、經營者投機鉆營問題、消費者及社會受損問題等等。
(3)生產市場把關不嚴成為食品流通安全主要隱患。據統計,48.4%的種植地和養殖場周邊環境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源,35%的農民在生產中使用農藥和獸藥時沒有經過農業技術人員指導,64%的蔬菜上市前沒有進行產地檢驗,農村小作坊、黑加工點的原料和加工過程存在質量安全隱患。另外,有些食品生產廠家對雇傭的送貨員身份把關不嚴,致使無法追溯偽劣食品的源頭。
三、構建食品流通安全監管新體系探討
當前,我國食品流通監管體系雖然在食品安全監管中發揮了一定作用,但對于我國食品市場面臨的嚴峻形勢和以后的監管發展,需要探討構建新的食品流通監管組織體系。
1 授權合作體制
公共治理理論的核心觀點是要求政府善于和其他管理主體合作并授權非政府部門或團體;對于流通市場的食品安全監管,工商部門應堅持合作共贏的原則,與其他部門團體簽定監管治理合同,明確其責、權、利,從而調動社會公眾參與對流通市場食品問題監督治理的積極性,動員社會廣大力量,對食品安全問題監管做到“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1)請進多元管理主體合作是監管的“雙雕”策略。公共治理是由多元的公共管理主體組成的公共服務體系。即政府并非是公共管理的惟一主體,除此之外,私營部門、第三部門等非政府組織在公共事務的管理中也扮演著重要角色,而政府則是將大量任務和職權下放、轉移給包括志愿團體、社區互助組織、非盈利組織在內的公共行動者。目前的食品流通安全監管,只有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
門。邀請私營企業、其他行政事業團體及第三部門的合作管理不僅可有力彌補工商監管食品流通職能的不足及市場失靈,還可調動以上單位參與監管的積極性。請進合作主體,不能簡單行事,應以契約方式深入牢固地讓他們履行好合作義務。
(2)規范好相關第三部門是食品安全治理的必要前提。第三部門一般指食品流通協會和消費者協會,這兩個協會除注冊在民政局外。別的事務幾乎歸工商局監控。對于食品流通協會,其會員應是流通領域食品經營戶,工商部門應在其內部發展多個分會,可以按經營戶的經營范圍或規模程度來分,以便引進競爭:對于其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按監管的需要定編并發其工資報酬,財務支出應把食品安全財政預算和會費相結合處理:對于消費者協會分會。其機構可以在社區、鄉鎮、學校等離單位或轄區較近的食品經銷區設立,其會員應是志愿者組成,同時應設立“12315”聯絡站和消費者投訴舉報站,職能是集中解決區域的食品安全投訴和舉報問題。
2 宣傳教育體制
對于流通市場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外,還應由各媒體宣傳教育?!妒称钒踩ā返?條第二款規定: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并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對于食品安全的宣傳教育,工商部門的辦公室或信息科和媒體,應把食品安全宣傳的任務和其目標責任掛鉤。即完不成當年食品安全宣傳教育任務,就可以扣除當年的考核分數,扣除其部門的獎金或津貼。對于食品安全的宣傳教育,應定期宣傳食品安全預防知識、及時公布不合格食品信息、對流通市場食品問題典型違法案件及時公布或曝光。由于《食品安全法》沒有規定媒體宣傳食品安全信息的法律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流通市場食品安全宣傳的其他主體進行獎勵。
3 行業自律機制
食品流通行業自律在食品安全監管治理中起到重要作用。食品經營戶的自律機制一般有:索證索票和進貨臺賬制度;推行食品安全標準化合同文本制度:市場業主、經營者、工商部門三者簽訂食品安全責任合同制度:經營者自檢、自查制度;流通協會會員互查制度等。
4 法律保障機制
加強立法和完善法規是食品流通順利監管的重要途徑。正如科學發展觀所要求的“一切從實際出發”。因為物質是運動的,如果不隨時間的推移更新法律,我們就會犯經驗主義錯誤,阻礙食品安全監管的發展。由此,對于流通市場食品監管的立法或更新法律要征求工商行政管理基層部門意見、流通市場食品經營戶意見。比如,解決對無質量安全標識、“三無”等食品的銷售問題,可以在相關法規中,明確規定監管人員一經發現給予沒收。沒發現的由食品生產廠家召回。對于經檢驗能夠安全食用的沒收食品??缮侠U民政局捐給貧困群體:對于可回收再加工的沒收食品可以送到指定的食品企業(工商局招標確定)回收利用;對于危害食品等到每年的3月15日銷毀,工商部門可在處理危害食品案件時向當事人收取一定的銷毀費用,進一步對其懲罰和警誡。
5 風險預警體制
在食品流通安全監管中,風險分析和預警防范是實現奧斯本企業家政府理論中所倡導的“重預防而不是治療”的重要舉措,正如一些管理學家所言“精明的人解決問題,天才的人避免問題”。對于風險分析,應由專家團進行操作。工商部門應在監管責任書中明確規定獎懲激勵辦法。根據專家團的風險評估結果及風險程度對流通市場的食品經營戶做出分級預警。預警級別可根據風險程度由高到低分為I級(特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四級,監管主體按預警分級監管食品經營戶。
6 監督查處體制
監督查處的主體以食品流通協會為主,消費者協會、物流公司,運管總站、社區及其他團體或個人共同參與的體系。
(1)全面推行社會監督制度。針對品種繁多、經營者數量大、市場分布面廣等特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全面推行食品安全社會共同監督制度,建立及時發現、及時舉報(有獎)、及時反映、快速處理食品安全問題隱患及案件的社會監督網絡;應依照合作監管協議的規定對監督主體進行督導。群眾對食品問題的投訴監督主要應是通過“12315”消費者投訴熱線及“一會兩站”實現的。
(2)繼續推行信用分類監管制度。信用分類監管就是工商部門每年對食品經營戶的經營情況進行信用定級,根據信用程度高低確定對食品經營戶的檢查頻率,達到降低監管風險的目的。
(3)建立和公安緊密合作的稽查制度。建立這種制度有兩個方案:一種是工商部門直接從社會招錄符合條件的警察,借鑒海關緝私局的成功監管經驗:另一種是公安部門派一名或兩名警察在食品流通檢查隊伍(如:食品流通協會)中長期借調辦公,隨時跟蹤檢查。這樣,既能增強食品流通稽查的權威性,又能避免因呼叫公安執法合作的時滯性。
(4)建立信譽保障的主體協查制度。在監管主體中,可借鑒公安機關的協警稽查制度,對工商部門委托授權的監管主體,配備協查制服,進行崗前培訓,對不好追究責任的主體,應讓其交納一定風險金給予約束。
7 問題處理體制
對于流通市場的食品問題,應歸工商局內的相關科室所處理。食品投訴處理屬消費者權益保護科解決、關于食品質量的案件根據案值大小分別由工商所、經檢隊處理或移交公安局(食品犯罪案件)。對于涉及面廣、影響較大的突發食品安全事故,工商部門應發動監管主體應急解決。以免擴大不利影響。由此,應該建立食品事故處理應急機制。
8 監管總控體制
(1)培養獻身精神的監管人員。在食品安全監管的主體中,培養部分具有獻身精神的食品監管人員,不僅可以有力預防和阻止食品問題事件的發生,而且還會帶動其他監管人員朝獻身工作的方向而努力。在監管體系中形成一個為食品安全公共事業奉獻的良好氛圍。
(2)適當督察。按照公共治理理論,工商局是其他監管主體的“長者”,應掌舵而非劃槳。這就是說要對其余監管主體控制好監管治理的方向,即是食品安全。要控制就離不開適當督察。由此,工商局應不定時的對流通領域食品市場暗訪,發現一般問題可間接提醒督促。對嚴重問題幫其及時查處,以便實現監管治理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