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大學生如何提高法治意識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關鍵詞:民法精神;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
中圖分類號:G635.5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9166(2009)017(c)-0116-02
近幾年,我國高等教育發生了一系列重大而深刻的變化:高等教育從精英化教育迅速走向大眾化;連續擴招促進了高校內部管理改革的全面深化;學生直面市場的選擇對素質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等。在新的形勢下,高等教育如何發展,學生如何教育,管理如何改革,成為高校必須認真研究的重要問題。在依法治國、依法治校的背景下,本文站在民法精神這一獨特的視角,來研究我國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相關問題。筆者認為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實踐呼喚著民法精神,要求學生工作走法治化道路。
一、民法精神釋義及其內涵
所謂民法精神,是指在民法中所體現和追求的價值取向,是人們頭腦中基于對這種價值取向的認知和認可而形成的理念,是民事立法、司法、執法、守法及法律監督的指導思想。[1]民法精神是以個體為核心,讓其以意思自治為原則,獨立地創設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
本文認為,民法精神的內涵主要應界定在以下三個方面:
1、平等。《民法通則》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民法通則》第3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可見,平等集中地反映了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本質特征,是民法的特質,是民法最基本最重要的精神,也是民事法律關系區別于行政法律關系、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標志。沒有平等,就沒有自愿與公平,也就沒有誠信與公序良俗。對平等的理解應掌握以下幾個方面:(1)平等這一民法精神關注的是權利主體之間質與量的均衡,其出發點和歸宿在于公民權利的普遍平等以及社會對公民權利的普遍尊重。(2)平等具體表現為:主體資格平等、主體地位平等、主體平等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民事主體受平等的法律保護。(3)追求平等就是要追求交易中的等價有償、人格平等等價值,進而樹立平等的主體意識和平等權利本位觀念,充分實現民事主體的人格平等和法律行為的機會平等。
2、公平。《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所謂“公平”,是指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物質利益關系,確定其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要求。公平是來自道德的觀念,是道德的法律化,被奉為法的靈魂。公平作為民法的價值觀念,要求人們在民事活動中樹立、貫徹公平觀念。公平應以民眾通常的交易習慣和認知觀念為準則,它可以補救民法規則的不足,在法律缺乏具體規定的情況下,法官可直接根據公平觀念作出裁判,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調整當事人之間利益。[2]可見,只有樹立公平精神,才能用公平標準來調整人們的行為,規制不公平行為,維護社會和諧公正。
3、誠實信用。《民法通則》在第4條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一切民事活動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加以規定。誠實信用始于道德要求,也是道德觀念的法律化。誠實信用“主要對當事人提出具備善意、誠實的內心狀態的要求”。[3]作為民法精神內涵和要求的誠信,要求各民事主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行使權利,承擔義務時,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誠實信用是判斷一個人品行是否端正、高尚的標準之一,也是人們加強道德修養,提高道德素質所應到達的一種境界。
二、高校學生工作對民法精神的借鑒和吸納
1、高校學生工作對平等這一民法精神的借鑒。隨著近幾年高教的改革與發展,高校職能更多的趨于服務,而非管理。學生在付出相當的教育成本后,希望能夠得到更為優越的成長環境,渴望能夠享有更多的權利。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切入點就是在管理者、教師和學生之間樹立起平等的新理念。高校學生管理者應當排除各種歧視,確保他們在晉級、獎懲等方面一律平等。在關系到學生的切身利益問題時,學校、教師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有理有據,避免侵害學生的合法權益,樹立平等觀念。學校、學生管理者當然有權利對學生的言行進行干預,但一定要把這種關系擺在平等的地位上,尊重學生個性,依法處理。
2、高校學生工作對公平這一民法精神的汲取。高校學生管理環境是創新人才成長的土壤,強調公平的法治環境能為大學生們積極性、創造性的發揮提供保障。為鼓勵創新提供最有效的保障就是在高校中建立公平競爭的環境,這樣才能保障學生創新性、積極性不被挫傷。學生通過自身努力得不到回報,或者發現那些沒有努力而采用其他不正當方法的人也取得了和自己一樣的效果,這都是對學生的傷害,是極不公平的。所以,高校應當本著公平原則,做好學生干部的選拔、評優評獎、組織發展、研究生推免等工作。
3、高校學生工作對誠信這一民法精神的吸納。高校學生工作對誠信這一民法精神的吸納,是顯而易見的。高校在學生的《法律基礎課》上講解誠信原則,教育學生知法、守法,樹立守信意識,做一個誠信人。[4]學校也開展誠信教育的專題報告,強調大學生應恪守信譽。可是目前高校大學生中任意變更、撕毀合同,特別是就業協議,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行為可謂不少。
4、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著眼點是強化學生主體意識,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一是對學生個人來說,要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主動性,培養學生的參與意識、主體意識,賦予學生以廣泛的自由,當然不管是思想自由、信仰自由、言論自由,還是擇業自由、競爭自由等都是有限度的,而不是隨心所欲的。二是對學校這一法人來說,在管理學生的過程中,只能做法律明文許可的事。一個是“法律非禁即可”,一個是“法律允許才可”,小小的變化反映了法律的公平、公正。無論是學生還是學校,無論是管理者還是被管理者,通過法律這一客觀公正的行為準則,建立起一種在平等基礎上的管理理念,樹立學生的主體意識。
三、新時期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實踐進一步呼喚著民法精神
1、角色定位錯誤,應重新定位管理觀念。我國有尊師重教的優良傳統,“一日為師,終身為父”,但在部分教育者、管理者的思想意識中會產生教師尊嚴神圣不可冒犯,教師對學生可以無所不管,學生權利往往會被漠視。所以,學生工作管理者應重新樹立教育管理觀念,樹立師生平等觀念。
2、制度和規章不合理、不健全。一個突出體現就是下位法與上位法之間的矛盾和沖突。如作為規章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與作為法律的《婚姻法》之間關系,是下位法與上位法的關系,下位法的規定不能突破上位法的規定。雖然《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已經取消了“在校大學生不能結婚的條款”,但大部分高校還是實際上對此進行了限制,這仍然造成了對學生婚姻自由權的侵害,對學生是不公平的。為保障教育法規和學校規章成為善法而非惡法,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制定制度和規章時一方面必須法制相統一原則,另一方面也必須貫徹平等、公平原則,確保大學生應有的法律權利和利益。
3、誠信缺失。高校部分大學生道德失重,信用意識淡薄,信用觀念落后,如高校畢業生單方違反就業協議,不依照國家助學貸款的規定按時還款等等。信用缺失在一定程度上是法律規范乏力的結果。多年來,現實告訴人們守信者蒙受損失,不守信者反而茍且獲利,再加上執法不嚴,違法難究,法律失去了權威,不能震懾失信者。我們也應該看到,高校學生信用缺失也是受到社會信用惡化的大環境影響所致。
4、傳統高校忽視了學生的主體性地位。雖然高校中,教師與學生的關系并非市場活動中交換關系,而是教與學的關系,教師基于對現實社會中的是非、善惡憑著判斷經驗、知識、水平和能力而起著主導作用,但這一關系并不排斥平等精神,相反,教育活動的雙向性要求將教師與學生擺在平等的地位上,確認學生的主體資格。然而,傳統高校在教師與學生的關系上,長期以來缺乏民主意識和平等氛圍,存在著某些行政化的傾向,注重教師的作用,忽視了學生的主體意識、主觀能動性,注重教的過程,忽視了學的過程,忽視學生的主體地位。
四、法學視角下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對策思考
1、高校學生管理工作要有完備的法律和規章制度。有無良好的法律和規章制度,關系到學校管理工作能否有法可依,關系到能否很好地維護學生的權益,這就要求各高校制定的有關學校學生工作管理的規章制度必須和我國現有的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相一致(如1999年施行的《高等教育法》和1990年施行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與我國教育政策相統一,而不能背離或沖突,同時各校應當結合實際,突出特色,使其切實可行。傳統高校各個學生管理部門往往既沒有以學生的實際需要或問題為基礎開展活動,也沒有從學校整體目標出發設計活動,而是各自為政,按自己的想法制定管理制度,并加以施行。當今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實踐要求高校應具有統一的學生管理辦法。
2、高校師生應當提高法律意識,增強道德觀念。如果高校教師、學生管理人員有較強的法律意識,就能正確認識法律制度的作用,提高和增強依法辦事的自覺性,尊重和保護學生法定權利,避免對學生的侵權。高校要通過舉辦法制講座,特別是教育法制講座,敦促鼓勵管理者自學等方式,培養管理者的法律意識,吸收民法精神,尤其是平等、公平、誠信、主體意識、權利義務觀念等,從而自覺地用法律規章來規范自己的言行,在管理工作中公正地對待每一個學生,尊重學生的權利,為學生的全面發展創造最佳條件。當然,高校教師、管理者更應該嚴格遵守職業道德、社會公德。
3、建立正當的管理程序、申訴制度,培養權利義務觀念。高校學生管理工作要求高校建立正當的管理程序,因為沒有正當程序,不僅難以在管理工作過程中實現公平,而且事后‘救濟權’也得不到保障,從而也就談不上對人的公平、公正。建立正當的管理程序,具體操作如下:(1)有關教育管理機構及學術評定機構在做出不利于他人決定時(如學生紀律處分處理,不承認學歷,不授予學位等),應聽取相對人的意見,使其能夠行使為自己辯護的權利。(2)各種學術評定、學位授予、學紀處分等權力的行使,應當按照公開的規則和標準進行,避免隨心所欲的“臨事議制”和暗箱操作。同時為實現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規范化、法治化,保證大學生的民利,應建立簡潔、順暢、有效的申訴制度,為維護大學生的權利提供制度保障。
面對新的發展機遇和挑戰,高校學生管理工作必須弘揚民法精神,走法治化管理之路,這也是進入21世紀教育發展的必然。
作者單位:黑龍江大學
參考文獻
[1]牟瑞瑾.法律觀念?民法精神與精神文明建設[J].法制與社會發展.1998,(1):35-36
[2]王紹文.民法精神與高校德育[J].華南熱帶農業大學學報.1998,(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