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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調整的范圍非常清晰,那就是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與補償。隨著城鎮(zhèn)化、工業(yè)化的發(fā)展,以及高速公路、鐵路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推進,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與補償問題越來越突出。實踐中常見的做法是將集體土地上房屋按照地上附著物等同對待,但目前很多地方進行的退建還耕、土地增減掛鉤等涉及到的征收房屋工作卻不涉及對房屋所依附土地的征收,似乎由《土地法》進行規(guī)范也不太適合。
關鍵詞:集體土地; 房屋征收; 補償;價值確認
Abstract:
The houses on the state-owned land tax and compensation ordinance of adjustment range is very clear, that is the house on state-owned land tax and compensation.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ization, industrialization, and a highway and railway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of advance, the rural collective land on the collection and compensation of building more and more outstanding. In practice, it is common on collective land according to the ground attachments to equate houses, but at present a lot of places built the plow, land back also increase or decrease of the collection of related to hook houses is not involved in the house the dependent on land, it seems from the midway of standard also are not very good.
Keywords: collective land; Housing collection; Compensation; Value con
中圖分類號:F301.0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正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并實施,進一步規(guī)范了行政機關的房屋征收行為,明確了公共利益范圍,明確了房屋征收程序,加大了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對基層房屋征收管理工作更有指導意義。但是《條例》調整的范圍非常清晰,那就是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與補償。隨著城鎮(zhèn)化、工業(yè)化的發(fā)展,以及高速公路、鐵路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推進,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與補償問題越來越突出。目前,國家還沒有統(tǒng)一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條例或辦法,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體土地征收是分別由條例和土地管理法調整的。
現(xiàn)行的《土地管理法》對征收農村耕地或其他土地所引發(fā)的各種補償費等做了較為詳細的規(guī)定,但對于征收集體土地所涉及的農村房屋如何拆遷和補償問題沒有作出明確規(guī)定。實踐中通行的做法是將集體土地上房屋按照地上附著物等同對待,而目前很多地方進行的退建還耕、土地增減掛鉤等工作只征收房屋卻不涉及房屋所依附土地的征收,因此我們在思考如下的問題:
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如何實施、管理和規(guī)范?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體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有如下規(guī)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可以看出市、縣級房屋征收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監(jiān)督管理。
二、集體土地的征收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guī)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第五條: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jù)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確定。
第四十六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fā)[1999]480號):各地必須依照《土地管理法》確立的征用土地制度,實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tǒng)一征地。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職責及法定的征地批準權限和程序,代表政府負責組織征地的審查報批和具體實施工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審查報批和組織實施征用土地。
對集體土地的征收,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具體實施。而對于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主體土地法則沒有提及。
三、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主體
《條例》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本條并沒有特別強調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我們似乎可以理解為: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含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含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四、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二條: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土地權利人可以請求依照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給予補償?shù)摹?/p>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
但是,上述法律法規(guī)均沒有明確集體土地上的附屬物包括房屋。
《土地法》未規(guī)定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只規(guī)定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時,土地權利人可以請求依照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給予補償。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雖然提到“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但對于征收補償也沒有給出明確的程序。
五、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價值確認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的指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條文理解與適用對宅基地作如下規(guī)定:
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zhèn)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準;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從以上條文可以看出,宅基地原則上不允許轉讓,即沒有市場。
《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三條: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根據(jù)評估對象和當?shù)胤康禺a市場狀況,對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fā)法等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后,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關鍵詞:城市化;法治;秩序
中圖分類號:DF1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2596(2013)11-0031-03
200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經濟學教授約瑟夫?斯蒂格利茨曾將中國的城市化視為21世紀對世界影響最大的兩件事之一。當前,我國正處于快速發(fā)展的城市化階段,城市化進程必然會對城鄉(xiāng)社會秩序產生影響。
一、城市房屋拆遷及政府與房屋被征收所有權人的利益博弈
城市化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對城市的規(guī)劃、改造以及對部分城市居民房屋的征收、補償和安置。房屋是城市居民重要的財產,如果不能公正、合理地補償、安置,必然會引發(fā)房屋被征收者的不滿、抗爭。近年來,因城市房屋拆遷引發(fā)的房屋被征收居民上訪、“自焚”、被“活埋”、暴力抵抗等事件屢見報端,這讓我們不得不反思我國的城市房屋拆遷制度。國務院在城市房屋拆遷方面先后頒布了三部行政法規(guī),即1991年通過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年修訂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及2011年公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2001年修訂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1991年通過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一脈相承。《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沒有區(qū)分公益拆遷和商業(yè)拆遷,政府單方面制定補償標準。而實際在商業(yè)拆遷中,政府為了最大化土地使用權轉讓收益,對房屋被征收所有權人的補償標準就不會太高。在房屋征收程序方面,這兩部拆遷條例都將拆遷設置成行政許可模式,由政府給拆遷人頒發(fā)許可證,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拆遷協(xié)議,而政府躲在幕后。一旦達不成拆遷協(xié)議,當事人只能向行政機關請求行政裁決,對行政裁決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zhí)行,而政府還可以強制拆遷。這兩部先后實行的拆遷條例使得城市房屋拆遷變成了政府、拆遷人、被拆遷人之間的一場利益博弈。政府改造城市的任務由開發(fā)商的商業(yè)行為完成,權力和資本很容易結盟,而房屋被征收者的利益則被漠視,這也是近年城市房屋拆遷引起民眾抗爭的根源。
國務院2011年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與先前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相比,在保護公民財產權、規(guī)范國家權力方面有了很大突破,但其本身也存在亟待改進之處,如征收城市房屋的同時收回土地使用權,行政機關只對房屋進行補償,而對未到期的土地使用權不進行補償,這很有可能使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得不到充分合理的補償。此外,《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雖然明確規(guī)定為了社會公共利益,市、縣人民政府才能作出房屋征收的決定,但我國目前對城市房屋商業(yè)拆遷如何運作并沒有相關法律規(guī)定,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落實仍需要不斷深入理解與把握,難免不會有地方政府想“渾水摸魚”。在巨大的利益面前,現(xiàn)實中有些地方政府及開發(fā)商并不會遵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而隨著民眾權利意識的覺醒,由城市房屋征收引起的糾紛即使經過了司法程序,仍有部分房屋被征收權利人對裁判結果不會心悅誠服。實踐中,我們也看到,《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頒布后,拆遷糾紛,甚至血案仍時有發(fā)生,并對城市社會秩序產生影響。
二、政府對農村土地征收及政府與失地農民的博弈
隨著城市人口的增長、經濟社會事務的發(fā)展,城市必然會在空間上擴張,這就涉及到城市對周邊農村土地的征收。自1994年我國實行分稅制以來,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關系上出現(xiàn)了“財權上移、事權下移”的局面,地方政府財力不足。在這種情況下,征收城市周邊農村土地并有償轉讓就成為地方政府的生財之道,“土地財政”盛行。
征收城市周邊農村土地自然要對失地農民進行補償。根據(jù)《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很顯然,這種以產值定補償?shù)姆椒ú⑽闯浞挚紤]市場因素,補償標準明顯偏低。有些地方政府為謀求自身利益,甚至會壓低對失地農民的補償標準。土地是農民基本的社會保障,一旦失地農民利益受損,就容易產生紛爭。由于征地規(guī)模較大,涉及失地農民的數(shù)量較多,一旦糾紛得不到解決,很容易引發(fā)失地農民與地方政府、開發(fā)商之間的沖突,失地農民會自發(fā)組織維權抗爭。據(jù)中國社科院長期研究農村問題的學者于建嶸統(tǒng)計,2004年至2009年五年間,每年發(fā)生的農地沖突約占全國發(fā)生的的25%,占農村群體性突發(fā)事件的65%左右。許多政府官員也已經公開承認土地是誘發(fā)農村的主要因素,乃至認同:50%以上的中國農村地區(qū)群體性抗議事件都是由于農地遭到地方政府強行暴力征占造成的。越來越多的事實和研究都表明,中國的農地沖突已成為當前及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影響農村社會穩(wěn)定和發(fā)展的首要問題[1]。
因征地而失去家園的農民進入城市,他們的身份也將轉變?yōu)槭忻瘛!氨怀鞘谢钡乃麄兓蛟S還沒有做好充分的準備,就不得不面對進城后謀生方式、生活方式的轉變。而失地農民城市生活的狀態(tài)不僅關涉自身利益,而且會直接影響城市社會秩序。失地農民的適應過程是被動的,政府的安置保障措施將會直接影響到失地農民進城后的生存狀態(tài)。對失地農民的征地補償是否足夠?失地農民的住房是否妥善解決?失地農民是否參加城市居民醫(yī)療保險、養(yǎng)老保險、享受低保?政府是否對失地農民進行職業(yè)培訓或引導自主創(chuàng)業(yè)?這些問題的解決與城市秩序的發(fā)展走向密切相關。只有失地農民在城里“安居樂業(yè)”,這種由失地農民向市民的轉變才可以說是成功的。如果失地農民進城后境遇惡化,淪為城市貧民,這就將成為影響城市管理秩序新的社會問題。
三、政府采取措施引導農民變市民對城市秩序的影響
改革開放以來,大量農民自愿進城,經商或打工,一些“成功人士”在城市定居,已融入城市生活。但大部分打工農民像候鳥一樣往返于城鄉(xiāng)之間,他們脫離農業(yè)生產,大部分時間生活在城市,但大多享受不到城里人的福利待遇。這種現(xiàn)象被一些學者稱為“半城市化”。
農民工的“半城市化”并不是真正的城市化。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嘗試將農民變市民的改革。自2005年開始,天津、重慶、北京、廣東、成都、嘉興、無錫先后開始農民變市民實踐。自2011年下半年開始,筆者的家鄉(xiāng)――寧夏平羅縣采取以下措施,促進農民向城鎮(zhèn)有序轉移:(1)降低農民進城的戶籍準入門檻,規(guī)定在縣城有住房、經商或就業(yè)等相關情況的,可以辦理城市戶籍;(二)保留進城進鎮(zhèn)落戶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三)農民首次進城鎮(zhèn)購房享受優(yōu)惠政策;(四)對進城農民就業(yè)進行培訓、扶持;(五)進城農民養(yǎng)老、醫(yī)療、子女入學等方面保障到位。寧夏平羅縣農民變市民的惠民政策吸引大批農民進城,僅2011年,就有2萬農民轉變?yōu)槭忻瘛?/p>
寧夏平羅縣農民變市民的實踐為我國城市化提供了鮮活的經驗材料。中國政法大學的學者蔣立山認為:“從法學意義上說,中國的城市化本質上是一場權利運動,即中國公民開始享有遷徙自由權和部分城市居民享有‘市民權利’向惠及包括農村居民的公民權利轉化的過程。”[2]城市化不僅僅是對農民戶籍身份的變動,更是身份背后的權益共享,否則城市化后的農民就有被社會邊緣化的危險。寧夏平羅縣的城市化實踐表明,政府應當做出把農民轉變?yōu)槭忻竦木唧w規(guī)劃,在戶籍、住房、就業(yè)、養(yǎng)老、醫(yī)療、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制度設計和保障。農民具有很強的實用理性,他們會在農村務農與進城謀生的“期望收益”之間理性地做出自己的選擇。
幾億農民進入城市,這本身就是對城市秩序的挑戰(zhàn)。進城農民融入城市社會的程度、在城市境遇的好壞、進城農民與原住居民融合的程度都會對城市秩序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不僅如此,“億萬農民的城市化發(fā)展必然產生或伴生諸多的社會問題和矛盾,而且還將有一個持續(xù)的過程。在高速發(fā)展的城市化中,中國的社會在克服舊有社會問題的同時,也必然產生新的社會問題。”[3]城市化意味著人口向城市聚集,人口不斷膨脹就會影響到城市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催生出一系列的城市社會問題,迫使政府必須有所作為。以就業(yè)為例,城市化并不能自動解決轉化為市民的農民的就業(yè)問題,政府要為農民進城就業(yè)創(chuàng)造更多的機會。政府還需要對進城農民進行培訓,鼓勵進城農民就業(yè)或自主創(chuàng)業(yè)。為了應對城市化進程中人口、就業(yè)、住房、交通、生態(tài)、教育、治安等社會問題帶來的壓力,城市的管理者要以城市資源環(huán)境承載力作為城市化發(fā)展的重要考量因素,在城市規(guī)劃、住房建設、公共服務、社區(qū)管理上做出通盤、周密的安排。托克維爾在《舊制度與大革命》中分析法國大革命時認為,許多國家發(fā)生大革命,發(fā)生秩序的混亂,不是因為不改革,恰恰是因為改革。城市化對我國當前社會來講是一場深刻的變革,更需要周密的思考,做出理性的安排,才不致于引發(fā)因變革而導致的秩序動蕩。
四、城市化對農村社會秩序的影響
城市化不僅對城市產生影響,而且對傳統(tǒng)的農村社會秩序也產生了沖擊。一些農民進城打工,一些農民在政府引導下轉變?yōu)槭忻瘢麄儽A粼谵r村的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就不可避免了。一些進城打工農民或轉變?yōu)槭忻竦霓r民將其保留在農村的土地交給其他村民耕種,收取報酬或不收取。當然,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方面,一些地方也出現(xiàn)了制度創(chuàng)新。2006年,在寧夏平羅縣興起了土地信用合作社。土地信用合作社是一種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中介組織,這種土地流轉的成功模式實際上已在全國推廣。隨著在城市站穩(wěn)腳跟,一些進城農民會選擇放棄在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而獲得補償,這就需要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退出機制。隨著土地流轉規(guī)模不斷擴大,土地集約經營就具有了現(xiàn)實可能性,家庭農場、股份制農場等新興事物在農村出現(xiàn)也不再是“癡人說夢”。寧夏平羅縣已在探索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退出機制,設立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宅基地和房屋產權退出收儲基金,并已實踐操作。家庭農場也成為重點培育模式,截止2013年4月,寧夏平羅縣已成立家庭農場107個,流轉土地5.57萬畝。以上農村改革實踐已讓我們看到了城市化對農村經濟生活產生的連鎖反應。
隨著城市化的發(fā)展,農村會因人煙稀少、空房增多而顯得有些“凋敝”,甚至一些地方還出現(xiàn)了“村落的終結”。中國傳統(tǒng)的農村秩序似乎已衰落,但我們并不是看不到希望,一種新興的現(xiàn)代農村秩序即將產生。為了開發(fā)進城農民放棄的分散各處的宅基地,農村原有居住格局就會改變,為了生產生活的方便,必然會形成統(tǒng)一、現(xiàn)代的農村新社區(qū)。這種農村新社區(qū)或許與城市的設施并無太大區(qū)別。隨著土地承包經營權在農村大規(guī)模流轉、集約化經營的發(fā)展,留在農村的農民就會逐步轉變?yōu)榧彝マr場主或現(xiàn)代農業(yè)工人,他們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價值觀念都會發(fā)生變化,一種基于市場經濟和合同規(guī)則基礎上的新型人際關系就會形成,這不是預言,而是現(xiàn)實生活中已發(fā)生的真實的改變。“但是,認為鄉(xiāng)村社會和鄉(xiāng)下人將來變得和大城市的情況一樣,這是一種過于簡單化的幻想。”[4]這種新型的農村社會秩序依然有別于城市秩序,有其獨特的“田園色彩”。
五、余論
城市化是人類社會發(fā)展的必然趨勢,但不可否認的是城市化也不可避免地伴隨著一些社會矛盾、社會沖突。在法律層面上,城市化中出現(xiàn)的社會沖突大多最終會歸結為權利和權力的沖突。“工人、農民、市民等群體為了自身利益采取集體上訪、游行示威等方式表達自己的訴求和意愿,本來應該被看作是在行使公民正常的利益表達權利,卻被當成了影響穩(wěn)定的‘’。”[5]穩(wěn)定的社會秩序是我們追求的目標,但“不要將民眾的利益表達與社會穩(wěn)定對立起來,不要將公民正當?shù)睦嬖V求與表達視為不穩(wěn)定因素”[6]。只有維護了民眾的基本權利,才能最終維護社會的穩(wěn)定。我國歷史上“治亂循環(huán)”的規(guī)律表明,社會秩序惡化的主要責任承擔者往往是政府,是政府的恣意妄為導致民眾不滿進而引發(fā)社會矛盾尖銳。英國的霍布斯曾將政府比作《圣經》上的海怪――利維坦,它的強大既可以保護民眾的利益,當然也可能會損害民眾的利益,所以才有了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之類的說法。在城市化進程中,政府要約束自己的行為,不能以“維穩(wěn)”為借口,侵害民眾的合法利益。
當下,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社會結構和利益格局都在發(fā)生深刻變化,所以產生各種利益矛盾和社會沖突是很正常的,也是不可避免的。社會沖突具有雙重功能。社會沖突一方面會產生社會問題,耗費社會資源,破壞社會秩序;但另一方面,不涉及社會基本矛盾、不沖擊核心價值的社會沖突也具有促進社會發(fā)展的功能。美國社會學家科賽就強調過沖突在社會系統(tǒng)中的正面功能[7]。所以,政府應以平常心對待城市化進程中的社會沖突與秩序問題,將社會沖突納入法律框架,理性地加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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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鎮(zhèn)化建設和城市發(fā)展過程中,我們通過審判實踐發(fā)現(xiàn),城中村房屋征收補償仍存在一些待解難題,且隨著城市空間布局調整愈加突出,解決不好將嚴重制約城鎮(zhèn)化建設進程。這些問題主要包括:宅基地使用權補償不明確、房屋征收評估標準不盡合理、征收評估程序不完善、違法建筑認定和處理標準不統(tǒng)一等。針對上述問題開展研究、提供對策,既可以為更好地進行司法審查提供一定的參考和依據(jù),又能對城中村改造土地房屋征收補償中所遇到的困境尋得破局之道。
一是建立統(tǒng)一的城中村房屋征收補償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行政審判庭關于農村集體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有關問題的答復》(法[2005]行他字第5號)中寫明:行政機關征用農村集體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農村居民對房屋仍享有所有權,房屋所在地已被納入城市規(guī)劃區(qū)的,應當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對房屋所有權人予以補償安置。這主要是因為房屋所在地區(qū)早已城市化,周邊房地產價格均市場化,參照城市房屋予以補償安置更為合理。因此,我們建議參照《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制定專門的規(guī)范性文件,明確規(guī)定城中村房屋征收的原則、主管機關、程序、房屋評估事項、安置補償方式和標準、法律責任等內容,建立起統(tǒng)一的城中村房屋征收補償機制,改變各自為政、一村一策的現(xiàn)狀,有效避免各區(qū)(市)補償標準和類項不統(tǒng)一,將城中村房屋征收補償納入法治化軌道。
二是創(chuàng)建完善可行的權利救濟機制。公正嚴格的征地程序,能最大程度地保護被征收人的產權和知情權,防止征地行為中的暗箱操作行為。征地過程中往往會出現(xiàn)集體抵制、暴力強拆等不和諧的事件,歸根結底,這是由現(xiàn)行制度存在嚴重缺陷所造成的——我國土地管理法對征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后,其他重要事項是否公開并未明確,被征收人缺少了爭取自身利益的權利,對此應予改進:
1、將事后公開改為事前公開,發(fā)揮信息公開制度的監(jiān)督作用,增強程序透明度。征收土地方案批準的公告應提前至征收土地報批階段或者國土資源部門預審階段,同時將擬征收土地的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用途等告知被征收人等相關權利人。若被征收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上述事項產生爭議可以提起聽證程序,加強公眾參與,傾聽人民心聲。
2、在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以及其他部門擬定階段,應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就土地補償費的補償標準、范圍、支付對象、方式及農業(yè)人員的安置途徑進行協(xié)商,公告后,雙方有權委托專業(yè)地產評估機構對擬征地塊進行市場價格評估,被征收人及利害關系人同樣可以啟動聽證、復議或者訴訟程序,先補償后搬遷。此外,還應進一步完善司法救濟機制,將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過程中的行政行為,如征地決定(包括對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進行認定)、房屋征收決定、房屋補償決定等都納入司法審查范圍內,充分發(fā)揮司法審查這最后一道屏障在城中村改造中的作用,一方面促使政府依法行政,另一方面也切實保障城中村村民的合法權益。
(一)切實做好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工作
在對城中村土地進行征收時,應充分考慮宅基地使用權補償?shù)膯栴},獨立于房屋價值補償之外,明確并統(tǒng)一補償標準和類項,就宅基地使用權制定補償方案,變暗補為明補,實現(xiàn)補償透明化、公開化,避免暗箱操作,讓群眾放心、舒心、順心。
(二)確保補償和評估標準公平合理
1、補償標準是城中村房屋征收的核心問題,在制定補償標準時,應充分考慮市場的變化確定臨時過渡補助費、搬遷補助費等各項補償;同時,各區(qū)、市應制定相對統(tǒng)一的房屋征收評估標準。制定標準既要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實際價值,又要考慮到市場的價格行情,同時,還要兼顧特殊被征收群體的真實狀況。只有找準補償?shù)钠胶恻c,才能制定出操作性強、公平合理的標準。具體而言,房屋征收估價應當根據(jù)被征收房屋所處地段的基準地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結構、年限、朝向、樓層、配套狀況、周邊環(huán)境等因素,依照房地產評估相關規(guī)范和標準評估得出。同時政府應當根據(jù)房地產市場交易情況,每年不定期調整基準價,并允許征收評估標準在此基礎上予以一定比例的上下浮動,以真正體現(xiàn)每一處被征收房屋的實際價值。
2、應充分尊重村(居)民對補償方式的選擇權,加強回遷房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嚴格落實工程建設各方主體質量責任,強化竣工驗收工作,確保選擇產權調換村(居)民的居住水平。
(三)進一步完善房屋評估程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對房屋評估程序作出了較為細致的規(guī)定,對評估的實體和程序問題均進行了規(guī)范,拆遷評估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得到了解決。建議在對城中村房屋進行征收時參照適用上述規(guī)定。同時,針對條例和辦法實施后依然存在的程序方面的問題,建議從以下幾方面著手進一步完善房屋評估程序:
1、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名錄定期公布與定向公告相結合。按照《青島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定期向社會公布具備資質的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名錄及相關資質、從業(yè)經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等基本情況。此外,房屋征收部門在被征收范圍內公告房屋征收評估機構選定方式的同時,一并公告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名錄,真正賦予被征收人以了解和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利,防止出現(xiàn)信息不對稱以及實際上限制符合條件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攬評估業(yè)務的現(xiàn)象。
2、根據(jù)《青島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被征收人逾期無法協(xié)商選定評估機構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從公布的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名錄中按照1:3的比例推薦評估候選機構,在征收區(qū)域予以公示,由被征收人投票選定。投票可設定具體規(guī)則:第一,參與投票的被征收人人數(shù)應超過全體被征收人的2/3,投票方為有效。有被征收人本人無法參加
的,可委托他人代為投票。第二,投票應當公開進行,投票結果應當公開統(tǒng)計,并允許被征收人查閱選票。(四)規(guī)范違法建筑認定與處理
1、明確認定主體。根據(jù)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的規(guī)定,有權對違法建筑進行認定的是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因此建議青島市統(tǒng)一,明確認定主體為城鄉(xiāng)規(guī)劃部門而非城管執(zhí)法部門。
一、征地搬遷安置工作的原則要求
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和依法辦事的原則;征地和搬遷安置同時進行的原則;確保失地農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長遠生計有保障的原則;征地補償標準統(tǒng)一的原則。因地制宜,扎實穩(wěn)妥地做好征地搬遷安置工作,確保省級儲備土地項目建設順利推進。
二、征地范圍和搬遷內容
(一)征地范圍:本項目位于萬城鎮(zhèn)城北新區(qū),以火車站前廣場為中心,東至萬州大道,南至環(huán)市一路,西至東環(huán)鐵路,北至環(huán)市二路地塊及環(huán)市二西路北側、金利公司用地東側地塊,征地總面積以實際測量為準。
(二)搬遷內容:本項目區(qū)內擬搬遷安置萬城鎮(zhèn)南山、長星、仁里等三個社區(qū)、村(居)委會相關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搬遷戶,據(jù)初步調查統(tǒng)計,擬搬遷人口約2800余人、700戶(包括外來、外出人口),準確數(shù)量以實際核定的數(shù)量為準;房屋及地面附屬建(構)筑物(含水井、圍墻、地板、簡易棚、豬圈、廁所、墳墓等);青苗、生產設施及電力、通信、水利、交通設施等,準確數(shù)量以實際核定為準。
三、征收收回土地補償
(一)土地補償。
1、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
(1)本項目區(qū)內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實行一次性征收,各種地類的征地補償,統(tǒng)一按63號文規(guī)定的該片區(qū)每畝5.9064萬元標準執(zhí)行。
(2)征收農民宅基地包括原宅基地和村集體已安排給本村村民(包括有三級手續(xù)和已進行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fā)證)的宅基地,征收宅基地面積計入征收該村集體所有土地面積,土地補償按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標準執(zhí)行,土地補償費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統(tǒng)一分配使用和管理。外出人員宅基地補償款,由該村集體按征地補償標準發(fā)放給戶主。
(3)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已與單位或個人簽訂協(xié)議,出租或承包土地用于其它經營的,由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解除土地出租或承包合同。
2、收回國有土地補償。
(1)為統(tǒng)一做法,本項目收回土地、地上附著物、建(構)筑物補償?shù)脑u估工作統(tǒng)一委托給一家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具體承辦,評估機構的選定采取公開報名、公開搖號方式確定。
(2)收回單位或個人使用的國有建設用地,由選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屬出讓國有建設用地的,按評估價格給予補償;屬劃撥國有建設用地的,按出讓建設用地評估價格的60%給予補償。
收回土地屬國有資產的,其土地補償款依照國有資產有關規(guī)定處置。
(3)收回村(居)民小組安排給本村民小組以外的人員,經村(居)委會、鎮(zhèn)政府同意(已有三級手續(xù)),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的宅基地并已建房居住的,在《土地管理法》頒布前安排的,按劃撥國有建設用地進行評估補償;在《土地管理法》頒布后安排的,按劃撥國有建設用地評估補償價格的80%給予補償。
(4)收回單位或個人使用已出讓的國有農用地的,按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3、征地補償費的支付、分配使用和管理。
征地補償費在土地權屬單位或個人簽訂《征收土地補償協(xié)議書》或《收回國有土地補償協(xié)議書》后二個月內全部付清。村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款,在鎮(zhèn)政府的指導和監(jiān)督下,由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提出分配方案報鎮(zhèn)政府備案后進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二)青苗補償。
1、本項目區(qū)內的青苗、中長期經濟作物及各類樹木的補償,由征地工作組負責清點登記并經有關各方共同確認后,按63號文規(guī)定的畝合理株數(shù)和標準補償給所有權人。
特種成材樹木如胭脂、龍血、母生、花梨、大榕樹、鳳凰、赤蘭、特大海棠、特大荔枝、龍眼等,由選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2、短期作物在不占用的情況下不作補償,如因項目建設需要占用的,按63號文規(guī)定的標準以一茬(造)產值給予補償。
青苗、中長期經濟作物及各類樹木的補償款撥付給物權人后,其所有權歸政府所有,由政府根據(jù)規(guī)劃建設需要進行處置。
(三)房屋及附屬的建(構)筑物、生產設施、墳墓補償。
1、房屋及附屬建(構)筑物實行估價補償。由選定的評估機構,對擬搬遷的房屋及附屬的建(構)筑物進行調查、登記、丈量,經戶主簽名確認后,對各戶房屋及附屬設施的結構、裝修程度、成新度等進行評估。由征地領導小組將評估結果張榜公布,時間7天,如有異議,重新核實,按最后核實并經備案后的評估價格給予補償。房屋及附屬的建(構)筑物補償款,可用于抵交購房款。
搬遷查封和設有抵押等他項權利的房屋,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解除查封和抵押手續(xù)。
2、生產設施補償。電力、通訊、水利、交通等其他設施等,由選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經戶主或單位簽名確認后,按評估價格給予補償,各戶主或單位在領到補償款后,須按政府規(guī)定的期限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由政府依法進行處置。
3、墳墓補償和搬遷。
(1)墳墓的補償和搬遷安置工作,尊重當?shù)仫L俗習慣,采取群眾自行搬遷安置和政府統(tǒng)一搬遷、集中安置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2)墳墓補償標準:舊墳(埋葬6年以上),每座補償2000元;新墳(埋葬6年以內)、特大墳,每座補償2500元。
(3)墳墓補償款的支付。墳墓在清點、登記,經戶主簽名確認后張榜公布7天,如有異議,重新核實,在最后核實確認后一個月內給予補償。
(4)墳墓搬遷安置。市政府安排資金征地作為搬遷墳墓用地,并進行統(tǒng)一規(guī)劃設計、建設和安排。
(5)實行墳墓搬遷獎勵政策。選擇自行搬遷安置或由政府統(tǒng)一搬遷安置的墳墓,在政府規(guī)定的期限內自行搬遷的,每座墳墓給予戶主獎勵費1000元。不按政府規(guī)定的期限自行搬遷的,由政府統(tǒng)一搬遷安置,不發(fā)給戶主獎勵費。在政府統(tǒng)一建設的墳墓安置地內,原則上先搬遷的優(yōu)先選擇墓位。
(四)其他。
1、搬遷戶的家禽、家畜和牲口不作補償,由搬遷戶自行處置。
2、征地范圍內搶種的青苗、樹木、搶建的建(構)筑物一律不作補償。
四、安置
(一)安置人員的分類。
本項目征地需要安置的人員,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本方案公布之日具有被征地村(居)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
2、外出人員,指在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界線范圍內有祖宅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本方案公布實施前遷往外地居住未被確認為安置對象的人員。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不包括已遷出落戶在其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
3、外來居住人員,即已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取得宅基地三級手續(xù)并已建房長期生活居住在被征地范圍但不屬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房屋搬遷戶,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
4、已享受東環(huán)鐵路項目或其他項目征地安置待遇的人員。
(二)安置對象。
1、安置對象的條件。
主要包括以下五種人口類型:(1)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2)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在村居住和生活但戶口未登記的人員;(3)戶口遷出的大中專學生,即戶口已遷出的在校大中專生及畢業(yè)現(xiàn)未被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聘用、錄用的大中專生;(4)現(xiàn)役軍人和復轉軍人,即現(xiàn)役未提干和未轉為三級士官的人員及退伍后現(xiàn)未被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聘用、錄用的復轉軍人;(5)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屬于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員。
2、安置對象的確認。
(1)從項目征地搬遷安置建設領導小組、萬城鎮(zhèn)政府和被征地的村(居)委會、村(居)民小組干部中抽調人員,成立人口調查登記小組,對被征地單位人口情況進行調查登記造冊。
(2)從項目征地搬遷安置建設領導小組、萬城鎮(zhèn)政府及被征地的村(居)委會、村(居)民小組干部中抽調專人,對各村(居)小組的人口調查情況進行逐戶逐人審核,提供初定安置對象人員名單。
(3)由市征地工作領導小組將初定安置對象人員名單張榜公布,時間5天,接受監(jiān)督,如有異議重新核實,分三榜公布,以第三榜公布的名單為準。
(4)由項目征地搬遷安置建設領導小組確認安置對象人員名單后報市政府批準。
(三)立戶原則。
戶頭以公安機關已登記的戶籍為準,需要分戶的,按如下原則確定:
1、安置對象的立戶。
(1)一個家庭中已婚兒子可單立一戶;
(2)兒子均已結婚的,父母隨其中一個兒子立一戶;
(3)一個家庭有三個兒子以上且均未婚,或有二個兒子以上均已達法定婚齡但未婚的,可以分為二戶,不具備上述二種情形的,只能立一戶;
(4)三代或四代同堂,家庭人口6人(含6人)以上,且有二個男孫以上均未達法定婚齡的可以分為二戶,否則,只能立一戶。
2、外出人員的立戶。
(1)外出人員的父親或母親健在,且確定為安置對象并享受單獨立戶的,如該家庭只有一個兒子是外出人員,不論已婚與否都隨其父母共立一戶,不單獨立戶;該家庭有二個兒子是外出人員的可立一戶;有三個兒子或以上是外出人員的,最多可立二戶。父母所育兒子有外出也有在家務農,父母已隨在家務農兒子合戶不單獨立戶的,該家庭只有一個兒子是外出人員,不論已婚與否可單立一戶;有二個兒子是外出人員的,也只能共立一戶;有三個或以上兒子是外出人員的最多可立二戶。
(2)外出人員父母均已故,以該戶第一代外出人員為準,該第一代外出人員只育有一個兒子的,只能立一戶;如育有二個以上兒子的,最多只能分立二戶。
(3)外出人員的配偶已確定為被征地集體安置對象并單獨立戶的,則該外出人員及其家庭不再立戶。
(4)外出人員已故但配偶健在,其配偶視同外出人員按本方案的規(guī)定立戶。
3、外來居住人員的立戶。
(1)外來人員的宅基地已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并已建房居住的,以國土證上載明的戶數(shù)為準。
(2)外來人員的宅基地未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但已取得宅基地三級手續(xù)(村(居)民小組安排,經鎮(zhèn)政府、村(居)委會同意的宅基地契約)并已建房居住的,以宅基地契約為準,一張宅基地契約只能立一戶。宅基地契約只有二級手續(xù)(即只經村委會同意,未經鎮(zhèn)政府同意)的,不予立戶。
4、其他情況需要單獨立戶的,由征地工作小組根據(jù)具體情況擬定后報項目領導小組確認。
(四)安置措施。
1、安置區(qū)的規(guī)劃和建設。
(1)安置區(qū)的規(guī)劃。本項目區(qū)內的土地,全部一次性實施征地補償安置后,市政府將位于臨萬州大道,北至環(huán)市二西路,西至光明北路延伸至環(huán)市二西路大道,南至沿仁里河規(guī)劃路(留出沿萬州大道和環(huán)市二西路商業(yè)區(qū)用地和沿仁里河規(guī)劃西段的建設用地)約200畝土地,安排作為安置被征地集體及農民的安置房建設、安置留用地和商貿市場等用地。
根據(jù)該區(qū)域城市規(guī)劃功能,在安置區(qū)內規(guī)劃若干條步行街,用于建設步行街鋪面房。安排一塊土地作為安置留用地(含商貿市場用地)。
安置公寓樓房的設計戶型為:建筑面積65㎡、95㎡、和125㎡三種,步行街鋪面房的戶型為:長15米,寬4米,全部統(tǒng)一建設二層和三層商業(yè)鋪面樓房。
(2)安置區(qū)建設。政府負責安置區(qū)供電、供水、道路、有線電視、通信、排水(污)及土地平整、安置公寓樓房、商業(yè)鋪面房及商貿市場的建設。
2、住房安置。
(1)臨時住房安置。搬遷安置工作堅持先安置后搬遷的原則。確因項目建設需要,安置房未建好前需要搬遷的,按家庭人口發(fā)放臨時住房安置費,由搬遷戶自找臨時住房,每月發(fā)放臨時住房安置費標準為1—2人戶每戶800元,3—5人戶每戶1200元,6人以上戶每戶1500元。在搬遷戶正式搬出之日起,一次性發(fā)給6個月臨時住房安置費,6個月后安置房尚未建好的,再一次性發(fā)給6個月臨時住房安置費。
(2)建房安置。政府在安置區(qū)內統(tǒng)一建設公寓樓房和步行街商業(yè)鋪面房予以安置。按安置對象人數(shù)為1-2人、3人和4人以上等三種情形的搬遷戶,分別安排一套建筑面積為65㎡、95㎡和125㎡的公寓樓房,以解決搬遷戶的住宅安置問題,即搬遷戶只能選擇該戶安置對象人數(shù)對應的戶型面積的公寓樓房;給每個搬遷戶安排一間(格)建筑戶型為:長15米、寬4米,建筑層數(shù)為二層和三層,建筑面積約120平方米和180平方米的步行街商業(yè)鋪面房,以解決搬遷戶的就業(yè)、生活安置問題。公寓樓房和步行街商業(yè)鋪面房的建設成本價按一個綜合平均價計算,即本項目安置區(qū)公寓樓房和商業(yè)鋪面房的建設成本平均價。
搬遷戶安置對象人均建筑面積30㎡內政府免收購房款,計算安排給搬遷戶公寓樓房和商業(yè)鋪面房建筑總面積,扣除該戶享受的免交購房款建筑面積后,余下的建筑面積,由搬遷戶按建設成本平均價繳交購房款。搬遷戶在政府規(guī)定的期限內搬遷的,給予每戶建筑面積5㎡獎勵,免收購房款。
公寓樓房和商業(yè)鋪面房在交付使用后,由市政府職能部門為搬遷戶免費辦理相關產權證件。
如果搬遷戶放棄購買商業(yè)鋪面房,則政府撥給每戶30萬元補助款;分戶后單立出的搬遷戶如果放棄購買安置公寓房,則政府按該戶人數(shù)每人撥付補助款2萬元。
五保戶、孤寡老人戶的,由政府免費安排一套建筑面積65㎡的公寓樓房,不安排購買商業(yè)鋪面房,政府撥給每戶5萬元補助款。
(3)為尊重當?shù)仫L俗習慣,政府在安置區(qū)內留出2畝土地,作為被征地的三個村(居)委會祠廟等公益事業(yè)用地。
3、過渡期生活補助。
由于本項目征地造成被征地的村(居)民小組完全失地并整體搬遷村莊的,政府給被征地村(居)民小組的安置對象一次性每人發(fā)放1萬元。
4、搬遷補助。
被拆遷戶從原房屋遷往安置房時,每戶一次性發(fā)放搬遷補助費0.5萬元。
5、搬遷獎勵。
(1)搬遷戶在規(guī)定期限內與政府簽訂《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的,按該搬遷戶安置對象人數(shù)一次性每人發(fā)放0.2萬元獎勵金。
(2)搬遷戶與政府簽訂《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后,對按期搬遷的,每戶獎勵1.5萬元。逾期不搬遷的,政府將通過法律程序依法實施拆遷,不發(fā)給拆遷獎勵。房屋搬遷戶未與政府達成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由拆遷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置。
6、社會養(yǎng)老保險。
本項目土地征收后,對被征地農民進行社會養(yǎng)老保險安置。參保對象的確定、參保方法、享受待遇及社會養(yǎng)老保險安置的具體作法等,由市人社部門制定具體社會養(yǎng)老保險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7、留用地安置。
政府在安置區(qū)內安排土地,作為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留用地,由該村集體開發(fā)經營。開發(fā)收益由該村集體統(tǒng)一分配使用和管理,適當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就業(yè)問題。
各被征地集體所取得留用地面積,在確定安置留用地總面積后,按本項目征收該村集體土地面積占本項目征地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留用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使用和管理按國家、省有關規(guī)定辦理。
8、就業(yè)安置。
(1)為解決被征地農民就業(yè)問題,政府安排資金在安置留用地范圍內建設一個商貿市場,商貿市場的攤位全部安排給本項目征地涉及的農村集體的農民經營,適當解決被征地農民就業(yè)問題。各被征地農村集體所取得商貿市場的攤位數(shù),按本項目征收該村集體土地面積占本項目征地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2)本項目的綠地養(yǎng)護、物業(yè)管理等行業(yè)中,將留出一定比例的崗位安排失地農民就業(yè)。
(3)辦理本項目《失地勞動人員證》,持證者免費接受就業(yè)勞動技能培訓,用地單位在招聘員工時,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用持證人員。
(4)鼓勵失地農民自主創(chuàng)業(yè)。持有本項目《失地勞動人員證》者,在轄區(qū)內從事第二、三產業(yè)的,有關職能部門優(yōu)先辦證,免收有關證照費,并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稅費優(yōu)惠。
9、領取獨生子女證的搬遷戶,在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征地補償款時,按增加1人份額發(fā)放,其它安置待遇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安置待遇相同。
10、祖籍在項目征地范圍內的外出人員的安置。
(1)依照本方案規(guī)定,一個家庭中的外出人員不具備立戶條件不單獨立戶的,則該家庭的男性外出人員隨其父母共立一戶,選擇安置公寓樓房建筑面積可增加30㎡,其中的12㎡免交購房款,從隨父母共立一戶的購房面積中扣除,18㎡按公寓樓房建設成本價繳交購房款;該家庭中的未婚女性外出人員政府給每人發(fā)放3.6萬元住房補貼。外出人員只要單獨立戶的,則該戶中的男性和女性外出人員都不享受此待遇。
(2)依照本方案規(guī)定,外出人員家庭具備分戶條件但只立一戶的,可選擇購買一間(格)商業(yè)鋪面房,或者選擇購買一套面積不超過125㎡的公寓樓房;外出人員家庭按本方案規(guī)定具備分戶條件分立為二戶的,其中一戶可選擇購買一間(格)商業(yè)鋪面房,另一戶只能購買一套95㎡以下的公寓樓房。
外出人員戶選擇購買商業(yè)鋪面房的,按商業(yè)鋪面房建設成本價繳交購房款;選擇購買公寓樓房的,按公寓樓房建設成本價的60%繳交購房款。
外出人員只享受上述安置待遇和臨時住房安置、搬遷補助和拆遷獎勵等安置待遇,不享受其他安置待遇。
11、外來居住人員安置。
居住在本項目征地范圍內的外來人員搬遷戶,一戶可選擇購買一套建筑面積不超過125㎡的公寓樓房,購房款按公寓樓房建設成本價的60%繳交。
外來居住人員只享受上述安置待遇和臨時住房安置、搬遷補助和拆遷獎勵等安置待遇,不享受其他安置待遇。
12、原屬于該項目征地范圍內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已辦理了農轉非,但不被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錄用并安排就業(yè),不享受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工資、津貼、社會養(yǎng)老保險等,而現(xiàn)又不被確認為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對象,但一直在被征地范圍內居住、生活并從事生產活動的,按下列不同情形予以安置:
(1)個人農轉非至今未婚的,可視同未辦理農轉非前的家庭其中一名安置對象,享受安置對象安置待遇。
(2)個人農轉非已婚的。如是女性,則隨其夫生活,不再享受本項目安置對象待遇;如是男性,而其配偶又不是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則可單立一戶,享受安置對象搬遷戶安置待遇。否則,視同外出人員予以安置。
(3)全家農轉非但沒有一個家庭成員被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錄用并安排就業(yè)的,當作一個安置對象搬遷戶進行安置,其家庭成員享受安置對象待遇,否則,視同外出人員家庭予以安置。
農轉非的家庭或個人是否享受村集體征地補償款和就業(yè)分配,由該村集體村民代表會議或全體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13、被征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已享受東環(huán)鐵路、城西路或其他項目搬遷安置待遇的,只享受本方案規(guī)定的社會養(yǎng)老保險、留用地、就業(yè)等安置待遇,不再享受住房、搬遷補助、搬遷獎勵及其他安置待遇。
14、在具體實施征地搬遷安置時,如發(fā)生本方案未提及的其他情況需要進行安置的,由項目領導小組研究提出具體安置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五、征地搬遷安置工作實施
(一)市政府成立本項目征地搬遷安置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組織、指導、協(xié)調和監(jiān)督項目征地搬遷安置工作。負責組織和協(xié)調省地產集團及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實施安置區(qū)的規(guī)劃、設計、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安置房設計、建設等工作。
(二)項目征地搬遷安置建設領導小組負責對征地范圍內的土地、房屋、青苗及地上附著物進行全面的調查登記確認、收集土地和房屋的權屬證明材料,作為評估補償?shù)囊罁?jù)。
(三)項目征地搬遷安置建設領導小組負責對拆遷戶的實際家庭人口進行調查登記確認。
(四)簽訂搬遷協(xié)議,由萬城鎮(zhèn)政府與搬遷戶就搬遷戶的房屋及土地面積,補償價格、搬遷時間等,制作統(tǒng)一表格,一次性與搬遷戶簽訂搬遷協(xié)議。
為推進我區(qū)城市化進程,確保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安置工作順利進行,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條例》、《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條例實施細則》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區(qū)實際,就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低限安置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低限安置有關規(guī)定
第一條符合宅基地審批條件但因未取得宅基地建房或建房面積不足造成住宅用房人均面積(指建筑面積,下同)低于30平方米的被拆遷村民,可享受拆遷低限安置政策。
第二條對規(guī)劃紅線控制范圍內被拆遷村民實行優(yōu)惠購房政策。凡人均面積低于45平方米的被拆遷村民,可優(yōu)惠購買至人均45平方米。優(yōu)惠購房可計算人口僅限于本村在冊農業(yè)人口和可計入安置人口特殊對象,優(yōu)惠購房限制條件參照低限安置規(guī)定。
第三條村民按人均30平方米低限標準核定可安置面積與原合法住宅面積的差額部分,按安置用房所在地段磚混二等住房的基本造價結算;優(yōu)惠購房面積部分按拆遷方案規(guī)定的安置房靠檔價格結算。
第四條以無房戶享受低限安置政策,在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約定的過渡期限內未安置的,可在逾期之月起享受最低標準的過渡費(不雙倍計算)。
低限安置人口計算原則
第五條低限安置人口按照拆遷公告之日本區(qū)域村民在冊戶口數(shù)(含戶口一直在本區(qū)域范圍內的因征地原因就地農轉非人員)計算。
第六條被拆遷村民家庭成員在本村雖無常住戶口,但原戶口在本村,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為可計入安置人口特殊對象:因小城鎮(zhèn)戶改原因就地農轉非人員、現(xiàn)役軍人(不含已轉干軍人)、按照規(guī)定戶口報在大中專院校的在讀學生、現(xiàn)在監(jiān)獄服刑和勞動教養(yǎng)的人員、因入學入托原因戶口報在他處的18周歲以下被拆遷村民的子女。
第七條被拆遷房屋土地性質為集體所有或以個人建房名義取得的國有土地,其房屋產權屬父母(子女)一方或2008年1月14日后通過直系親屬分戶析產等形式取得過房屋產權的,均以家庭可安置總人口實行捆綁計算,按村民人均30平方米標準核定居住面積。符合本指導意見第二條精神的,按相對應的人均標準核定面積。如父母與子女不合并計算安置人口數(shù),需要獨立安置的,則不得享受低限安置政策。
第八條戶口在本村的已婚無子女家庭,其家庭人口可增加一人計算。
第九條戶口在本村的已享受國家住房福利政策的,不計入安置人口數(shù)。
低限安置其它限制條件
第十條僅擁有公用部位(如中堂、走廊、過道等)的產權在適用低限安置政策時不視作獨立產權。
第十一條被拆遷房屋原屬夫妻雙方共有財產的,離婚后要求享受低限安置政策的,應與其原配偶住房面積捆綁后再核定其低限購房面積。夫妻雙方無共有財產,離婚后要求享受低限安置政策的,應與其同行政村父母(子女)家庭人口數(shù)合并計算后核定可安置面積。
第十二條農居混合且長期居住在拆遷范圍內的家庭,在房屋拆遷安置時,其家庭成員中本村在冊農業(yè)人口(含可計入安置人口特殊對象)按人均30平方米標準核定低限安置面積,在被拆遷范圍內具有常住非農業(yè)戶口的配偶及子女如在他處確無住房(包括商品房)并一直居住在被拆遷住宅內的,可按人均18平方米的標準核定低限安置面積。但掛靠戶口不得計入家庭安置人口數(shù)。
第十三條全區(qū)土地總登記結束后房屋轉讓給非本村村民且已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xù),轉讓方要求進行低限安置的,需將現(xiàn)有房屋與已轉讓房屋面積合并后核定低限安置面積。
第十四條被拆遷房屋所有人已死亡,該房屋的法定繼承人無論是否放棄產權,在適用低限安置政策時,均以法定可繼承份額認定其產權份額。
第十五條對以福利分房或以宅基地審批方式取得國有土地房屋,如在房屋拆遷時參照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安置政策且符合低限安置標準的,按低限安置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安置。
第十六條在拆遷范圍外另有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或以宅基地審批形式取得國有土地房屋及以福利分房形式取得的房屋,暫不執(zhí)行低限安置政策,待今后全部拆遷時,合并計算住房面積后符合低限安置標準的,按低限安置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安置。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護
第四章 國家建設征用、撥用土地
第五章 城市和鄉(xiāng)村建設用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切實保護耕地,合理開發(fā)利用土地資源,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我省行政區(qū)域內一切土地。
凡屬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確定和變更,土地調查、登記和統(tǒng)計,土地保護、利用和規(guī)劃,土地征用和撥用,改變土地用途,以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的處理,必須執(zhí)行本條例。
第三條 省、市(行署)、縣(區(qū))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統(tǒng)一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土地,負責《土地管理法》和本條例的實施以及城鄉(xiāng)地政管理工作。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土地管理工作,由縣級人民政府委派土地助理員負責日常工作。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可以根據(jù)需要,在省國營農場總局、森林工業(yè)總局及其管理局,設置土地管理派出機構或派駐土地管理人員,其職責由省土地管理部門確定。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五條 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qū)的土地;
(二)國家建設依法征用的土地;
(三)國家撥給機關、國營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部隊使用的土地;
(四)國家撥給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
(五)未經劃撥的荒山、荒地等土地,以及其它依照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
國家所有的土地,用地單位只有使用權。
第六條 下列土地屬于勞動群眾集體所有:
(一)依照法律規(guī)定,屬于村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
(二)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的,可以屬于各該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
(三)經縣(市)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的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七條 城鄉(xiāng)一切用地單位必須向所在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登記,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所在市、縣人民政府頒發(fā)土地證,確認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和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本條例頒布前,縣以上人民政府頒發(fā)的土地證繼續(xù)有效。
經確認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根據(jù)國家的統(tǒng)一規(guī)定,做好土地調查、土地登記和統(tǒng)計,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編制土地統(tǒng)計年報。
第九條 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城市和鄉(xiāng)村非農業(yè)建設用地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由市、縣人民政府處理;
(二)農、林、牧、漁業(yè)生產用地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鄉(xiāng)(鎮(zhèn))所屬單位間的,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處理;縣(市)所屬單位間的,由縣(市)人民政府處理;市(行署)行政區(qū)域內縣(市)間或者縣(市)與市(行署)所屬單位間的,由市人民政府(行署)處理;市(行署)間或者縣(市)與省以上所屬單位間的,由省人民政府處理;
(三)在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xiàn)狀或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護
第十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土地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執(zhí)行。
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土地利用應符合城市規(guī)劃。
各部門、各用地單位的土地利用規(guī)劃,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
第十一條 省轄市及縣級市人民政府應劃定菜田保護區(qū),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zhí)行。劃入保護區(qū)的菜田,非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一律不準改作它用。
經批準使用郊區(qū)菜田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向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繳納新菜田開發(fā)建設基金。
第十二條 因國家建設或農、林、牧、漁業(yè)基本建設,需要在一定區(qū)域內調整有關單位土地使用范圍的,應由土地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制定該區(qū)域調整土地的規(guī)劃方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 各類自然保護區(qū)、歷史文物保護區(qū)、風景名勝區(qū)、療養(yǎng)區(qū)的土地使用范圍,均應按有關規(guī)定,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報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在上述各區(qū)內進行各項基本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按本條例第四章有關規(guī)定,履行土地審批手續(xù)。
保護區(qū)內現(xiàn)有生產、建設等用地單位,在土地資源開發(fā)利用上的權利和義務,由省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規(guī)確定。
第十四條 未經劃撥使用的荒山、荒地等土地,均屬國有儲備土地,由所在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保護和管理。
使用國有儲備土地從事農、林、牧、漁業(yè)生產的,需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交土地規(guī)劃方案和有關證明文件。面積在五百畝以下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五百畝至一千畝的,由市人民政府(行署)批準;一千畝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使用國營林業(yè)局、國營林場范圍內的荒地進行農、牧業(yè)生產的,應經所在市、縣人民政府審核,附林業(yè)主管部門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 十五度以上的坡地,沙荒地,縣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江河行洪區(qū)和水庫、澇區(qū)上游的水土保持區(qū),以及堤防、閘壩等水利工程保護用地,禁止開荒;禁止開墾草原和圍湖墾殖。
第十六條 占用耕地造林、修建魚池和退耕還林、還牧、還湖的,須經當?shù)赝恋毓芾聿块T和有關部門共同審核,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七條 使用水域范圍內土地、變更水域范圍內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應由市、縣水利和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按本條例規(guī)定辦理土地審批手續(xù)。
第十八條 因開發(fā)地下資源,使地面塌陷,造成損失的,由開發(fā)單位負責賠償和復墾、填復、整修。
第十九條 興辦磚、瓦、砂、石、土場,能利用荒山、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辦場單位和個人在開采前,必須把表土層剝離堆放好,采后負責平整土地,或向市、縣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平整費,由縣(市)負責恢復利用。采金用地也應按以上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審批占用耕地,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和省下達的年度非農業(yè)建設和農業(yè)結構調整占用耕地的控制指標。
第二十一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jù)省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可向用地單位和個人,征收土地管理費,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土地管理人員憑省土地管理部門頒發(fā)的《黑龍江省土地管理監(jiān)察證》,有權對行政區(qū)域內的用地進行檢查,有權制止非法占地和破壞土地資源的行為。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不得阻撓。
第四章 國家建設征用、撥用土地
第二十三條 申請征用、撥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向所在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和經批準的計劃任務書以及其它批準文件。
申請征用、撥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土地,應附城市規(guī)劃部門的審核意見。
臨時搶險、防洪等緊急用地,可先行占地施工,隨后補辦用地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 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用地,土地所在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應在接到批準文件三十天內,組織有關單位落實土地補償安置等事宜,現(xiàn)場測定用地界線,劃撥土地。被征用、撥用土地單位必須按期移交土地,不得阻撓。
第二十五條 征用、撥用土地的審批權限:
(一)征用耕地三畝以下,其它土地十畝以下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每項工程批準土地的總數(shù)不準超過十畝;
(二)征用耕地三畝以上、二十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上,一百畝以下的,由縣(市)人民政府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每項工程批準土地的總數(shù)不準超過一百畝;
(三)征用耕地二十畝以上、一千畝以下,其它土地一百畝以上、二千畝以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每項工程批準土地的總數(shù)不準超過二千畝;
(四)征用耕地一千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千畝以上的,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報國務院批準。
行政公署可代省人民政府按省轄市人民政府征用、撥用土地的審批權限,批準建設用地。
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承辦用地審批的時間,從申報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天;情況復雜的建設項目,不得超過六十天。
第二十六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標準:
(一)征用耕地、園地,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至六倍;
(二)征用集體耕地而用國有荒地調劑的,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倍;
(三)征用草原、葦塘,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
(四)征用魚池,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倍;
(五)征用林地,為全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倍;
(六)征用宅基地,為全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倍;
(七)對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渠道等生產、生活設施和青苗,根據(jù)實際情況和有關規(guī)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用地單位除支付土地補償費外,還應支付安置補助費。
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執(zhí)行。
征用園地、魚池的安置補助費,按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計算,每一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二倍。
征用宅基地和荒山、荒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八條 國家建設使用國有荒山、荒地等土地的,無償劃撥。
撥用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耕地,用地單位應按撥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五倍支付土地補償費,或由用地單位負責安置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
撥用其它單位使用的國有園地、林地、草原、水面等有收益的土地,應參照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標準給予補償;需要搬遷的,建設單位應負責搬遷。
第二十九條 各類土地年產值的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對被占地農戶或勞動力,通過下列途徑進行安置:
(一)被占地單位用機動土地予以調劑;
(二)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資助被占地農戶發(fā)展生產;
(三)由市、縣(區(qū))土地管理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組織被占地單位、用地單位和有關單位,通過發(fā)展農副業(yè)生產和舉辦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以安排符合條件的人員到用地單位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全民所有制單位就業(yè),并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給安置人員的單位。
第五章 城市和鄉(xiāng)村建設用地
第三十一條 城鄉(xiāng)各項建設,必須嚴格執(zhí)行經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規(guī)劃,合理布局,節(jié)約用地。不符合規(guī)劃或者沒有規(guī)劃批件的建設項目,不予審批土地。
第三十二條 使用城市建成區(qū)土地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三條 鄉(xiāng)村居民點建設,應按合理布局、節(jié)約用地的原則,制定總體規(guī)劃和建設規(guī)劃,經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執(zhí)行。
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鄉(xiāng)村居民點建設規(guī)劃,應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四條 農村居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每戶不得超過三百五十平方米。
城市近郊和鄉(xiāng)(鎮(zhèn))政府所在地以及省屬農、林、牧、漁場場部的宅基地,每戶不得超過二百五十平方米。
現(xiàn)有宅基地超過上述標準的,應根據(jù)鄉(xiāng)村建設規(guī)劃,逐步進行調整。調整前,不準在超過標準的宅基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
第三十五條 農村居民申請使用村內空閑宅基地和其他廢棄地建設住宅的,經村民委員會審核,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申請使用耕地建設住宅的,應經村民委員會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六條 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建設使用土地的,應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件和其它有關文件,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參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鄉(xiāng)村居民點的公共設施、公益事業(yè)建設使用土地的,應由主辦單位提出用地申請,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報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占用其它單位土地的,應給予土地補償或調劑土地。
第三十八條 農村專業(yè)戶進行生產、經營設施建設,需要在宅基地以外使用耕地的,由本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占用非耕地的,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
占用農戶承包使用的土地,可與承包戶協(xié)商,用串換土地等辦法解決。
經批準使用的專業(yè)戶用地,必須按批準的用途使用,不準改作它用。
第三十九條 農民進城從事生產、經營,需要使用土地的,參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辦理。
第四十條 城市居民買賣房屋,應在成交后的三十天內,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xù);農村居民買賣房屋的,應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xù)。
農村居民出賣或出租房屋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侵犯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沒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沒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對當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不執(zhí)行對土地爭議的處理決定,或在土地爭議解決以前,改變土地現(xiàn)狀或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責令退出非法占用土地,并賠償經濟損失。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無權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或化整為零批準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單位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未經批準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責令退還土地,限期拆除或沒收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處每畝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罰款;對非法占地單位的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規(guī)定,使土地資源受到破壞的,責令限期治理;限期內不治理的,必須繳納治理費,并處每畝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未經批準亂挖砂、石、土的,責令恢復土地原狀,退還所占土地,并處每畝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采后不平整土地,也不交納平整費的,責令限期平整土地,并處每畝三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對被檢查的個人和單位,分別處以五元和五十元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借征用、撥用土地,向建設單位索取額外財物或不按期撥交土地的,應退還非法所得,限期撥出土地。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批準用地文件無效,并對批準用地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沒收房屋和設施。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除按上款規(guī)定處理外,并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guī)定,買賣房屋后,對買方不按期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xù)的,處以每一百平方米土地每日一元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的各項罰款,均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交同級財政。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政、經濟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決定;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行政、經濟處罰,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五十四條 對參與非法占地活動的國家工作人員、企事業(yè)單位職工和農村基層干部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建議,由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十五條 土地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循私舞弊,接受賄賂的,應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當事人對行政、經濟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
課題組認為中國未來農村住房制度的核心指導思想是:明確基本產權制度,完善農村基本住房保障制度,確保宅基地及其住宅的財產收益權能。
同一案件的不同裁判
農村房屋牽涉到農村宅基地,這歷來是一道“紅線”。除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外,其買賣行為被國家所禁止。但實踐中,超范圍的農村房屋買賣普遍存在。據(jù)國土資源部統(tǒng)計,在經濟發(fā)達地區(qū)特別是城鄉(xiāng)結合部,農村宅基地通過房屋買賣、出租、抵押變相流轉已是普遍現(xiàn)象,形成了自發(fā)的隱形市場,流轉的宅基地占比在10%至40%之間。
北京市懷柔區(qū)人民法院副院長王輝在《農村宅基地轉讓的相關司法實踐和問題分析》一文中指出,隨著農村房地產市場的活躍,農民將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出售給本村或外村村民以及城鎮(zhèn)非農業(yè)戶口居民的現(xiàn)象越來越多,相應地產生的糾紛也在增多,以北京市懷柔區(qū)法院為例, 2005年該院共受理該類案件7件,2006年受理14件,2007年全年上升到29件,2008年上半年受理的該類案件雖然只有12件,但同比仍呈上升趨勢。
從懷柔法院該類進入訴訟的糾紛來看,75%發(fā)生在村民與城鎮(zhèn)居民之間。大量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進入司法程序之后,由于認識上的不統(tǒng)一,法院無法簡單地認定合同有效還是無效。
曾經轟動一時的北京宋莊“畫家村”一案便是農村房屋買賣糾紛的典型案例。2002年,北京通州宋莊鎮(zhèn)辛店村農民馬某以45000元的低價將房屋及院落賣給畫家李某。隨著房價不斷上漲,2006年,馬某以“城里人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住房”為由,認為房屋買賣協(xié)議無效,該案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司法實踐中的裁判標準和結果均不統(tǒng)一。比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堅持以“有效為原則,無效為例外”,本著尊重現(xiàn)狀、維護穩(wěn)定的原則,承認房屋交易以及購房人繼續(xù)占有、居住、使用該房屋的權利;北京和青島則以認定無效為原則,以認定有效為例外,即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轉讓等情況下應當有效,在城鎮(zhèn)居民購買、非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買賣等情況下無效。據(jù)此,通州“畫家村”一案將在北京和上海得到不同的審理結果。
利益分配中的三組矛盾
針對通州“畫家村”一案,北京市社科院法學所副所長張真理分析認為,買受人在購買房屋后一般會對房屋進行修繕、裝修,甚至翻建、擴建,訴爭房屋的價值往往高于當初的房屋價值。加上貨幣貶值和物價上漲等因素,補償價格仍然和目前商品房市場的價格相去甚遠。同時,房屋買賣是在雙方自愿基礎上達成的,如今,出賣方卻利用最權威的司法途徑確認這種行為的無效,直接后果就是違反誠信之人獲得了收益,而恪守誠信者卻蒙受損失。這使得司法審判陷入兩難處境,既要考慮司法導向與國家政策、法規(guī)相吻合,又要兼顧誠實信用的法律原則,保護社會的公序良俗。
事實上,農村房屋產權流轉有實踐先例。安徽宣城1997年開始在全國率先實施了農村房屋產權登記制度試點,這項改革被當?shù)厝罕姺Q作是農村的又一次“”。而北京市在農村宅基地的轉讓上也開始了探索。20世紀90年代初,為了改善居民的生活條件,懷柔區(qū)政府曾鼓勵山上的村民下山。這些下山的村民中,很多人賣了自己在山上的房屋,到區(qū)內其他的村子購買了新房。如果賣房人在若干年后因房屋漲價等因素而主張合同無效,法院在處理時就必須要考慮買受人的實際情況。調研情況表明,北京市懷柔區(qū)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宜維護買受方利益,不宜簡單認定買賣無效”的做法受到了社會的認可。即使農村房屋買賣糾紛的確存在硬傷,必須要判處合同無效的案件,法院從維護社會穩(wěn)定和保障當事人權益出發(fā),也應充分保護買受人的利益,將區(qū)位補償價款的60%-70%判給買受人。
參照宣城經驗,王輝認為,只要規(guī)范了流轉的條件、認證、有關程序等,應該允許農村房屋也進行流轉。對農民來說,是將“死物”換成了現(xiàn)錢,提高了農民的融資能力,農民的資產因此流動起來;對買受人來說,滿足了他們的需要,而且城鎮(zhèn)居民到農村來,帶來了先進的理念和大量的資金,帶動了當?shù)芈糜谓洕陌l(fā)展,同時也提高了當?shù)鼐用裎幕剑欣趯崿F(xiàn)城鄉(xiāng)交融。
王輝指出,以農村房屋買賣為代表的宅基地糾紛問題,主要反映了牽涉農村和農民利益分配的三個矛盾:一是房、地分離問題,《憲法》明確規(guī)定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個人所有,但正是房與地分離性使得農民對房屋的處置和收益權無法實現(xiàn);二是行政管理與村民自治的矛盾,目前行政管理對村民社會的滲透力減弱,鄉(xiāng)鎮(zhèn)政府對村委會和村民行為的控制力大不如前;三是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的矛盾,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個人只擁有用益物權,村民一旦將房屋出賣,宅基地的用益物權也隨之轉移,因宅基地增值而引發(fā)的房屋增值部分的收益應當歸于集體,從目前司法判決的后果來看,宅基地增值的利益還是歸屬于原宅基地的使用者。
有條件流轉
2011年,北京市法學會農村法治研究會便接受該市人大常委會委托,開展了“北京市農村宅基地及農民住宅條例”的法規(guī)預案研究工作。今年11月1日的《北京法治發(fā)展報告(2011)》首發(fā)式暨首都法治建設研討會上,課題組提出建立六項相關制度:農村基本住房保障制度、農民建房動態(tài)管理制度、農民住房安全管理制度、農民住房確權登記制度、農村宅基地及其住宅的有條件流轉制度和合理征收補償制度,同時希望北京市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進而推動全國性立法工作——修改現(xiàn)有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條文,或者出臺新的專項法律條文。
在六項具體制度中,“農村基本住房保障制度”提出,除了傳統(tǒng)的“一戶一宅”的方式供應宅基地之外,宅基地緊張之地可由村集體集中建房,并且放寬對農村房屋層高限制,允許其加蓋三層以下房屋。農村房屋和宅基地所有權分屬農民個人和集體所有,建議參照現(xiàn)有城市房屋確權管理登記制度,對集體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同步確權、分別登記,建立農村宅基地動態(tài)信息系統(tǒng)。
一、征收補償安置依據(jù)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物權法》、《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按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規(guī)和政策。
二、征收范圍
本項目征收范圍為:東臨琴江河,南至原琴江收費站叉路口,西臨居民區(qū)、古樟工業(yè)園、農田及山地,北接油榨下縣交警大隊大門口南苑路、縣城西華南路、贛江源大橋叉路口。具體范圍以城南沿江大道項目規(guī)劃紅線圖為準。
三、征收補償基本情況
該項目征收涉及私房252戶,征收占地面積約33000㎡,圍院占地約2660㎡,建筑面積約60500㎡;涉及企、事業(yè)單位及其他設施用地18戶(其中企業(yè)6戶,事業(yè)單位6戶,其他設施6戶),征收占地面積約59200㎡,建筑面積約49900㎡,豬欄、廁所占地面積約3700㎡。
四、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本項目私房征收補償安置方式采取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和異地宅基地安置三種方式,工業(yè)廠房征收采用貨幣補償或工業(yè)用地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只可選擇其中一種補償安置方式。違章建筑不予補償安置。具體辦法如下:
(一)貨幣補償
1.被征收房屋、廠房價格確定:由具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對被征收人房屋、廠房進行評估,并將被評估的房屋、廠房面積、結構、建設年限、評估價進行公示,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對房屋、廠房的面積、結構、建設年限、評估價等有異議的,可自評估報告送達之日起10天內向原評估機構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在10天內申請專家委員會鑒定。被征收人逾期未提交書面申請復估或專家鑒定的視為無異議。
2.付款方式:被征收戶簽訂好協(xié)議時,征收人預付50%的房地產補償費,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搬遷補助費,搬遷完畢經征收人驗收合格后付清全部房地產補償費。
(二)房屋產權調換
1.安置房位置:安置房位于工業(yè)園生活小區(qū)(新職校西南側)。
2.選房原則:被征收人可在工業(yè)園生活小區(qū)安置套房依序選擇房號(戶型、面積)進行產權調換,調換建筑面積原則上為1:1,如被征收人建筑面積大于最大安置套房面積的,可選擇兩套以上的安置房,但必須按照安置的套數(shù)最少、安置面積最接近征收建筑面積的原則確定。如果選擇的安置套房面積超過其住宅征收建筑面積,超過部分套房價格按套房出售時市場價格購買,未超過部分套房價格按當時評估時點的市場評估價購買;如果選擇的安置套房面積少于住宅征收建筑面積,安置的套房價格按當時評估時點的市場評估價購買。
3.宗族廳堂(祠堂)、臨時設施、豬牛欄、廁所(不含套房內廁所)不計入安置面積,只可貨幣補償。
4.被征收房屋及安置房的價格確定:被征收人的房屋價格按貨幣補償辦法確定。安置套房價格由同一評估機構按相同方法、相同估價時點進行評估確定。評估結果張榜公布。
5.結算方式:征收人與被征收人簽訂征收協(xié)議后,被征收人可先領取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搬遷補助費,被征收人的房地產征收補償款由征收人掛賬暫存,與安置套房購買款進行軋差計算,多還少補。
6.安置套房建筑標準:內墻為毛坯墻,進入套房第一道門安裝防盜門。外墻裝修完畢并安裝鋁合金窗,水、電總管、總線到戶,戶內管線由被征收人自行負責。
(三)異地宅基地安置
1.安置地位置:(1)高速交警辦公室圍墻北側安置地;(2)新職校西南側安置地;(3)故居西南側安置地(根據(jù)規(guī)劃可適度向東南延伸);(4)東華山林場(原工信局天然氣站)安置地。城南加油站至上壩大橋路段被征收戶原則上安置在高速交警辦公室圍墻北側安置地;上壩大橋至金豐大道路段被征收戶原則上安置在新職校西南側安置地;金豐大道至工業(yè)二路路段被征收戶原則上安置在故居西南側安置地,被征收戶按選地序號依次選地,若該安置地面積不夠,剩余被征收戶安置到新職校西南側安置地;工業(yè)二路以北至贛江源大橋路段被征收戶原則上安置在東華山林場(原林業(yè)職工住房)即原工信局天然氣站安置地,被征收戶按選地序號依次選地,若該安置地面積不夠,剩余被征收戶安置到新職校西南側安置地。
2.土地安置指標面積的確定:被征收房屋主體第一層建筑占地面積小于40㎡的不安置土地;被征收房屋主體第一層建筑占地面積大等于40㎡的可安置土地,其中選擇高速交警辦公室圍墻北側安置地的按1:0.7的標準安置,選擇在其它地段安置的按照1:1的標準安置。每戶安置地面積不得超過120㎡。
3.安置地價格:由同一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實際安置土地面積小于或等于其土地安置指標面積的,安置地價格按評估價計算。實際安置土地面積大于其土地安置指標面積的,超過部分安置地價格按安置時市場價計算。實際安置土地面積少于其土地安置指標面積的,少安置部分由征收人按土地安置時的市場價進行回購。
4.安置地轉讓:在辦理相關建房手續(xù)之前允許轉讓一次,免收辦理轉讓用地手續(xù)的各種規(guī)費和稅金,若建房后交易則必須交繳所有規(guī)費和稅金。
5.補償及安置費用結算方式:被征收人的房地產補償款由評估機構按貨幣補償方式確定,被征收人房地產補償款掛賬暫存,安置用地購地款掛賬暫付,收支相抵掛賬軋差,軋差余額多還少補。
6.安置地建設標準:完成“三通一平”等基礎設施建設。
7.安置用地建房必須服從城市規(guī)劃、建筑業(yè)管理、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的監(jiān)管。采取統(tǒng)一設計、統(tǒng)一建設、統(tǒng)一驗收的建設方式。對違反規(guī)定的除依法處罰外,取消該安置用地的優(yōu)惠政策。
(四)工業(yè)用地安置
1.對符合進古樟工業(yè)園條件的企業(yè),由縣工業(yè)小區(qū)管委會按規(guī)定統(tǒng)籌安排安置地。
2.安置指標面積的確定:按征收用地面積1:1標準進行安置。
3.安置地價格:由同一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4.工業(yè)用地的安置地不允許轉讓。
5.補償及安置費用結算方式:被征收人的房地產補償款由評估機構按貨幣補償方式確定(其中地價應參照被征收人購買該工業(yè)用地的價格確定),被征收人房地產補償款掛賬暫存,安置用地購地款掛賬暫付,收支相抵掛賬軋差,軋差余額多還少補。
6.安置用地廠房建設必須服從工業(yè)園區(qū)規(guī)劃等園區(qū)統(tǒng)一管理、建筑業(yè)管理、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的監(jiān)管。
五、安置戶頭確定原則
根據(jù)被征收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的產權人或2010年12月31日前單獨立戶(以公安戶口簿登記的戶口)的原則確定安置戶頭。
六、臨時安置補助費及搬遷補助費標準
1.私房征收: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征收房屋主體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6元計算(18個月);搬遷補助費按被征收房屋主體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元計算,選擇安置套房和異地土地安置的支付2次搬遷補助費。
2.工業(yè)廠房征收:臨時安置補助費及搬遷補助費標準根據(jù)實際情況另行商定。
七、征收部分產權房屋征收補償辦法
征收部分產權房屋,征收補償費按被征收房屋產權人各方擁有的產權比例分別給予補償。
八、安置房選房和異地宅基地安置選地辦法
序號確定按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時間、搬遷完畢(交付鑰匙并驗收合格)時間分別編出序號,兩個序號相加得數(shù)從小到大排列,得出選擇序號,被征收人按選擇序號依次選擇安置房或安置地,選擇序號相同的按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時間先后確定先后順序,如簽訂協(xié)議時間仍相同的則抽簽確定先后順序。
被征收人必須遵守選房(地)規(guī)則,并按時參加。如果未按時參加,視為被征收人自動放棄安置序號,征收人有權安排下一序號的被征收人。
九、相關政策
1.被征收人在2011年10月31日前簽訂協(xié)議并搬遷完畢(交付鑰匙并驗收合格)的,按被征收房屋主體建筑面積加房屋主體第一層建筑占地面積之和獎勵20元/m2;被征收人在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前簽訂協(xié)議并搬遷完畢的,按被征收房屋主體建筑面積加房屋主體第一層建筑占地面積之和獎勵10元/m2;被征收人在2011年12月1日后簽訂協(xié)議并搬遷完畢的不給予獎勵,不享受其它優(yōu)惠政策。
2.在規(guī)定時間內拆除完畢的,征收前已安裝水、電、閉路電視、寬帶網絡及電話的,遷移時免交水、電、閉路電視、寬帶網絡及電話等開戶費用,遷移水、電各經營單位只可收取表內材料費及10元/戶的工時費;遷移閉路電視、寬帶網絡及電話,各經營單位只可收取10元/戶的工時費,被征收人過渡期間申請報停的,不收報停費,年內一次性繳清服務費的,報停期內的服務費可轉移至開通后使用。選擇產權調換的從臨時安置房內遷入安置房時,可再享受一次以上優(yōu)惠政策。原已辦產權證的,辦理產權證只收工本費,行政事業(yè)性規(guī)費、基金及各種代征費全免,服務性費用及經營性費用減半征收。
3.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經濟損失的,對被征收人給予適當補償,其標準為征收前3個月額定稅收金額總和的4倍。
4.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搬遷完畢(交付鑰匙并驗收合格)的,可按其被征收房屋主體建筑(含裝修)和房屋主體第一層建筑占地的評估補償價格的20%給予獎勵。
5.安置用地使用權類型為國有出讓土地。
6.房屋拆除工作必須由征收部門委托有拆除資質的企業(yè)統(tǒng)一拆除。嚴禁被征收戶自行拆除房屋,否則將在其房屋補償款中扣除一定殘值,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負責。
7.房屋征收范圍內嚴禁一切搶搭、搶建、搶修、搶種和改變房屋用途的行為,否則不予補償。
十、征收搬遷期限
2011年9月15日開始征收,2011年12月31日前征收完畢。
十一、管線遷移和建設
征收范圍內的所有管線的遷移改造和建設,按照“誰主管、誰遷移、誰經營、誰出錢”的原則,由各經營單位將各自的管線在規(guī)定期限內遷移改造完畢。征收完成后需建設的,也由各經營單位在規(guī)定時間內按規(guī)劃自行建設完成。
十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權利
被征收人對征收決定或補償決定不服的,可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上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和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中國農業(yè)人均占有的自然資源非常少,人均耕地1.38畝耕地,僅為世界水平的40%,人均耕地面積世界排名第130位左右,而且耕地面積已經持續(xù)10多年下降,逼近18億畝的紅線。在未來幾年內,土地問題將是我國農村的焦點問題,如何協(xié)調農民與當?shù)卣耐恋貦嘁妫龅酵恋卦鲋底屴r民分享,直接影響到未來中國農村能否平穩(wěn)發(fā)展。
工業(yè)化、城鎮(zhèn)化過程中確實要占用一部分農村土地,但關鍵是如何規(guī)范化、如何尊重農民意愿和保障農民權利。保障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就必須給農民足夠的補償,土地增值讓農民分享,以此保障農民的生存就業(yè)與發(fā)展權。正如總理所言:“推進集體土地征收制度改革,關鍵在于保障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分配好土地非農化和城鎮(zhèn)化產生的增值收益。”另外,土地使用成本增加,也可以減少盲目占地、隨意圈地等現(xiàn)象的發(fā)生。
應盡快出臺新的《土地管理法》,讓法律為農民土地財產權護航。去年出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解決了近年來城市房屋拆遷糾紛亂象。而對于涉及到農民土地財產權的現(xiàn)行《土地管理法》,其征地程序、補償和補助水平已不能適應農民的實際需求,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在該法中一直難以得到合理補償和充分體現(xiàn),也是目前產生一切亂象的根源。
農村征地隨意問題也必須解決。農村征地范圍必須界定為公益用地才能征用,比如可以對公共利益界定為:國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yè)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用于非公益性的其他城市化用地,在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情況下,應該采取市場公平交易的原則,由用地者與土地所有者和土地承包人直接交易合作開發(fā)。
保障農民土地權益的當務之急是盡快給農民土地確權發(fā)證。因為土地證書是土地權益的法律憑證和保障,直接關系農民切身利益。農村土地財產權利的實現(xiàn),首重產權明晰。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可以維護農民權益,長期以來,這項工作在實踐中阻力大、舉步艱,一些地方農民土地登記發(fā)證率仍然較低。農村集體土地無證,農民無法捍衛(wèi)自己的土地權益。除了農民土地確權外,還要建立健全土地流轉市場運行機制,在符合規(guī)劃土地用途的前提下,農民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各種用途中轉讓、出租、抵押、入股,從而擴大農民財產性收入的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