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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食品安全 原因 對策
中圖分類號:R155 文獻標識碼:A
1食品安全的定義
世界衛生組織在1996年其發表的《加強國家級食品安傘性計劃指南》中,食品安全被解釋為“對食品按其原定用途進行制作或食用時不會使消費者受害的一種擔保”,食品衛生則指“為確保食品安傘性和適合性在食物鏈的所有階段必須采取的一切條件和措施”。目前,大多數學者認為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應含有可能損害或威脅人體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因素,從而導致消費者急性或慢性毒害或感染疾病,或產生危及消費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隱患。
2影響我國食品安全的主要原因
我國是農產品和食品的生產、消費、出口大國,但我國食品工業的生產技術水平與國際先進水平還有較大差距,據統計,目前我國共有230多f家食品生產單位,但許多企業從業人員素質低,生產管理水平不高,生產的規模化和現代化程度低,不具備生產合格食品的必備條件,難以保證食品的質量安全。
(1)環境污染對食品安全的影響。環境污染和食品安全均已成為當今影響廣泛而深遠的全球性和社會性熱點問題。環境污染以及一系列諸如生態退化、資源枯竭、臭氧層破壞、酸雨等傘球性的環境問題,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環境污染對食品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水源、大氣、土壤污染通過食物鏈以及飲水、糧食、油料等吸收對人體造成極大的危害。
(2)農藥,獸藥,化肥的濫用對食品安全的影響。目前,農藥、獸藥、化肥濫用已成為影響食品安全的突出問題。為了防止病蟲害,提高產量,改進外觀品質,大多數農作物、畜禽在生產過程中都要使用一定種類和數量的農藥、獸藥、化肥、飼料。農藥的應用一方面大大地降低了生產成本,但同時也帶來了威脅“食品安全”的復雜局面,農藥殘毒正危害人類健康。由于人類隨心所欲地使用農藥,造成了無法克服的農藥殘毒污染食物。
(3)生物性污染對食品安全的影響。食品的生物性污染包括微生物、寄牛蟲、昆蟲及病毒的污染。微生物污染主要有細菌與細菌毒素、霉菌與霉菌毒素。近幾年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營養與食品安全所對全國部分省市的生肉、熟肉、乳和乳制品、水產品、蔬菜中的致病菌污染狀況進行的連續主動監測結果表明,微生物性食物中毒仍占首位,高達39.62%。
(4)食品安全監管體系不完善對食品安全的影響。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系不完善:一是法律、法規不健全。我國現行的《食品衛生法》,它無法體現從農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初級農產品源頭污染仍較重,食品生產加工領域假冒偽劣問題突出;食品流通環節經營秩序不規范,食品衛生事故時有發生。二是職責不清。我國現行食品監管機構分工不明確、部門和部門不統一,導致職責不清、多頭管理等情況的出現。還有各地區各部門標準不統一。另外,食品監管部門的檢測技術和檢測設備也比較落后,檢測人員的素質也有待于提高。
3有效提高我國食品安全的建議
(1)保護生態環境,大力研發生態類農藥、獸藥和添加劑產品。保護生態環境是保證食品安全的基本途徑。保護生態環境,開發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是國際食品安全的發展趨勢。制訂我國中、長期藥物殘留監控計劃,研究和開發價無殘留、無污染、全替代的農藥和非抗生素、化學藥品飼料添加劑,這是解決目前存在的農藥、獸藥、化學藥物殘留問題的長遠目標和有效解決辦法。
(2)健全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聯合多個部門參與研究、修訂、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并賦予其強制性及可行性。結合我國食品衛生檢測標準比較落后的特點,根據我國蔬菜及動物源性食品生產中存在的農藥、獸藥殘留嚴重、重金屬超標等突出問題,參考歐盟、美國等發達國家的食品標準,制定出具有我國特色的執行標準,同時,還可以將一些標準適當限制進口,保護并促進我國蔬菜業和動物源性食品產業的發展。這對于中國食品安全建設具有核心作用。
(3)加強食品污染與生物性監測體系建設。通過持久地開展并加強食品污染與食源性疾病等生物監測,有效地收集有關食品污染信息,鑒定常見污染物的來源與污染原因,確定國家食品污染水平和對健康的危害,這對于我國食品安全的建設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4)建立和完善社會監督體系。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和社會監督體系可有效解決食品安全中的信息不對稱和信息不確定問題。食品安全規制是一項非常復雜的工作,僅僅依賴政府機制,也不能完全達到理想的規制目的。政府監督作用有會出現失靈現象,僅僅以法律和行政監督難以達到理想的規制結果。為從根本彌補這一缺陷,就要充分發揮新聞輿論報道、企業食品安全協會和民間團體與個體的社會監督作用。
參考文獻
[1] 喻凌寒. 液相色譜―質譜聯用在食品和臨床檢測中的應用研究[D].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廣州地球化學研究所),2007.
論文關鍵詞 食品安全 法律制度 完善建議
一、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概述
(一)食品安全
食品,通常是指人類可飲用、食用的物質,具體包括未加工食品、半成品食品及加工食品,其中不包括只用作藥品使用的物質及煙草。通常來說,人們對于食品這一概念的理解較為模糊和寬泛。而食品安全關于食品的定義則較為嚴格。參照《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可將食品安全進行如下定義:一是食品不能含有可能威脅、損害人體健康的有害、有毒物質、不安全因素;二是食品不得造成食用者感染疾病、急慢性中毒;三是食品不得對消費者(及其后代)造成健康隱患。具體說來,食品安全包括了食品衛生安全、食品質量安全、食品數量安全3個部分。
(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是指用于規范、約束食品安全的相關法律規范,以及由法律部門、法律規范共同構成的有機整體,其是食品安全執法的行為準則、法律準繩。食品安全的覆蓋面極廣,從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到食品周轉,各個環節都會涉及到食品安全,故而用于規范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也是一個結構復雜、涉及面極廣的、協調統一的體系。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實施離不開多部門間的相互配合、相互協調。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由食品安全法律、食品安全法規、食品標準三部分組成。食品安全法律,指的是用于食品及食品原料收獲、生產、銷售、加工環節的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其是順利運行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前提與基礎,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依據;食品安全法規,是指依照食品安全法律而制定的各種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其是對食品安全法律的補充與完善;食品標準,即整個食品行業的所有技術規范,其包括了食品的產品標準、質量標準、衛生標準、檢驗標準、數量標準、添加劑標準、包裝材料標準等。它是食品生產、加工等環節操作中需要遵守的準則,同時也是評價食品安全的客觀標準。
二、我國現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在法律法規方面,可操作性、完整性不高
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以“三大法”(《食品安全法》、《標準化法》、《質量法》)為核心,然而,在這些“核心”中,僅對食品質量安全作出了概要性規定,其中《標準化法》和《質量法》均頒布較早,覆蓋面較為狹窄、標準程度低下,已經很難滿足現代社會食品安全的實際需要。并且一些法律法規的制定,對食品安全問題的考慮較為欠缺,預防性措施體現較少,在發生新問題時,就會“力不從心”。2009年頒布的《食品安全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對其他規范性文件、法律法規進行了補充與完善,但是站在法律體系的高度上來看,我國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仍然存在著較多缺陷。比如:沒有明確的法律對政府責任加以約束。對于因職能部門或政府對食品監管不力而導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其責任應由誰承擔?如何承擔?在《食品安全法》中并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另外,食品檢驗權也未真正落實。雖然在《食品安全法》中,鼓勵、保護社會力量、社會團體對食品安全進行監督,但實際上卻沒有賦予社會團體實質上的檢驗權。
(二)食品標準體系不完善
我國現行的食品標準體系包括食品工業行業標準(1164項)和國家標準(1070項目),雖然規定項目眾多,但大部分標準的制定時間較為久遠,已經完全不能適應現代食品行業的發展要求。并且,在這些標準中,多為行業標準,而不是國家標準。在食品安全領域,我國起步較晚,技術也較為落后,再加上長期以來所實行的計劃經濟體制,側重于發展經濟,而忽視了對人民健康的保護,在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時,常常以降低食品安全標準來保護行業經濟發展。目前,在我國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僅有40%與國際標準等效,而國內食品行業對國家標準的采用率卻只有14.63%。
(三)食品安全處罰力度不夠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對于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更輕,不法人員的違法成本更低。《食品安全法》中,第84條規定了,對于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生產、經營食品及食品添加劑者,由主管部門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設備、原材料、工具。對于違法生產經營貨幣價值低于1萬元者,處以2千元-5萬元罰款,貨幣價值超過1萬元者,處以貨幣價值金額5倍-10倍罰款。從該條規定來看,相對于違法者違法獲利,處罰力度明顯較輕,這也是食品安全事故頻繁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
(四)法律執行的持續性、規范化程度不足
對于食品安全問題,我國相關部門的做法普遍都是事后“一陣風”的處理、檢查,“一陣風”刮過,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活動就偃旗息鼓,避過風頭的違法分子就又恢復如初,甚至更為猖獗,這也是我國食品制假造假現象泛濫的關鍵原因。在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方面,缺乏規范性、持續性,讓我國食品安全陷入了“問題泛濫—打擊—問題暫緩—再度泛濫—再打擊”的惡性循環,難以從根本上消除食品制假造假問題。
三、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相關建議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設
雖然我國現行的《食品衛生法》、《食品安全法》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食品安全立法也有了明顯的進步,然而同發達國家比起來,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建設程度仍然相對低下,同時在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方面,也與國際水平相去甚遠。鑒于此,我國目前亟需加大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設力度,不斷完善相關法律體系,擴大法律法規覆蓋面,讓與食品安全相關的各個層次與方面都能有法可依。在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進行完善時,應當盡量與國際法律規范接軌,汲取國外先進、科學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對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完善和補充。與此同時,還要加強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制管理,保證法制管理的長期化、規范化。
(二)統一并完善食品安全標準
第一,要對食品行業所有的標準進行有效的補充、清理,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為核心,構建起地方標準、行業標準與國家標準統一、協調的標準體系。國外食品管理質量高的國家,其食品標準的制定者均為國家立法機構,對于一種產品只制定一套標準,該做法有助于標準的落實。我國應當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由立法機構制定健全的食品安全標準,著眼于食品安全監控,在食品產業鏈中落實相關標準與規程。同時,還要對現有的各類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清理,對于一些指標水平低下、不適宜的、自相矛盾的、重復的標準,要及時廢止,并補充一些與國界標準接軌的、重要的標準。
第二,在制定標準時應當注重標準的科學性,將危險性作為標準制定基礎。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與世界發展潮流、健康保護極不適應,為此,我國應當采用科學的方法制定食品安全標準,對于所制定的標準,要進行多次實驗驗證,驗證通過以后方可公布、實施。
第三,我國食品安全部門應當積極參與國際食品安全活動,指派專人參與國際食品安全標準制定,以提高我國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國際參與能力,加快食品安全標準與國際接軌的進程。
(三)完善監管體系
我國在食品安全方面一直沿用了分段監管模式,該模式主要具有以下優點:一是能較好地適應我國的行政機構設置模式;二是能適應食品安全當前復雜的監管形勢。分段監管在擁有上述優勢的同時,也必須看到其存在的不足:食品安全監管缺位、越位現象普遍;地方與中央監管機構有著復雜的隸屬關系;監管機構責任追究未落到實處。分析國際現行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不難發現“品種監管”得到了大多數國家的青睞。品種監管,就是根據食品價值、市場需求進行食品分類,將有限的行政資源集中起來,重點監管重點食品,從食品生產加工到流通消費,實施全程監管,實現“以有限資源監管無限品種”。和分段監管比起來,品種監管具有明顯的優勢:一是集中性優勢,二是全面性優勢,三是連續性優勢,四是綜合性優勢。
鑒于品種監管的突出優勢,筆者認為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應當轉變傳統監管模式,重點實施品種監管,同時輔以分段監管。要完成從分段監管向品種監管的轉變,首先應當確立食品安全委員會的較高地位,同時加強其協調權和指導權;其次,建立第三方機構,尊重其獨立性,加強社會性監管;最后,還應當對監管模式加以完善,逐漸實現品種監管為主、分段監管為輔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
(四)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
關鍵詞:食品安全 政府職能 對策
一、問題的提出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定義,食品安全(food safety)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質對人體健康影響的公共衛生問題”。在我國,食品安全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量的安全(food security),即一個國家或社會的食物供應保障是否充足;二是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質對人體健康影響的公共衛生問題,即(food safety)食品質的安全。隨著經濟全球化與世界食品貿易的持續增長,食品安全越來越為廣大民眾所關注。所謂“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物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本物質條件,食品安全是關系著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經濟健康發展、國家安定和社會發展與穩定的重大問題。從另一個角度上說,我國今天面臨的食品安全問題,在相當大程度上是參與全球社會的一個副產品。于是,市場經濟下政府監管有必要成為構筑食品安全體系的一種手段。
二、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職能分析
從經濟學角度看,食品具有“經驗品”和“信用品”的特性,這就導致流通過程中消費者和生產者、管理者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現象。簡單地說,就是存在使交往或交易當事人的一方擁有與交往或交易密切相關的信息,而另一方則沒有,從而造成交往或交易的結果可能會由于擁有信息一方的機會主義行為而明顯不利于缺乏信息一方的局面①。作為經驗品,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正確評價;作為信用品,消費者使用后也無法正確檢查和評價其特征。 這就需要由足以令消費者信任的第三方介入市場并通過超經濟的強制力量來規范,有效地將信用品轉換成經驗品,來保證生產者向外界傳達信息的真實、準確,建立起供求雙方間的信任關系,以完成商品交易。鑒于食品安全的特性,除依靠市場外,還需要各級政府的參與。食品安全是政府的一項重要的公共管理事務,正如歐文?休斯所認為那樣,每一個政府的核心使命都包括確定法律基礎、保持經濟的穩定、向社會服務和基礎設施投資、保護弱勢群體及保護環境等基本責任②。因此,如何從自己的角色和實際出發,認清管理職能,履行好管理工作,是政府做好食品工作的一個基本前提。
三、影響我國食品安全的因素
我國政府歷來重視食品安全工作,針對食品安全的實際,不斷地進行監管體制的調整,以進一步適應監管工作的需要。但是,由于我國的食品供應體系主要是圍繞解決食品供給量問題而建立起來的,對于食品質量安全的關注程度還遠遠不夠,現有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及各個環節尚難以滿足實際監管工作的需要。影響食品安全的因素概括起來主要集中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監管制度
政府通過制定完善食品安全標準、構建食品安全法律體系、建立檢驗檢測體系、實施市場準入制度等一系列手段,對食品安全進行切實有效的監管,對保障促進食品安全產生重要影響。因此,監管制度是食品安全監管系統的根本保障。但是,法律體系漏洞與落后,使政府在行使監管職能時乏力,為執法帶來很大困難。而法律的懲罰效力弱,對違法者起不到震懾作用,就會導致食品安全問題的發生。此外,由于食品安全標準體系是為了對食品安全實施全過程控制而建立的,涉及食品生產、加工、流通等各個環節。各環節及其控制和管理的技術標準亦是相互聯系、相互協調的有機整體,環節間的標準溝通及兼容性尚未上升到具體法律條文的相關標準也是影響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如果缺乏相關的標準,食品市場就無法正常良性運行。
(二)監管體制
表面上看,相關部門對食品安全問題很重視,事實上卻是各自為政。各部門在各自不同環節行使各自的權利,看似分工明確,扯皮現象卻時有發生。目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并存使我國食品安全問題日益突出,食品行業的特殊性注定了無法單純依靠行業自律,必須走市場主導的道路。而政府在行使市場監管職能的過程中,尚無對食品安全統一的收集、整理、儲存、等有效的管理機制,沒有充分發揮政府部門決策的支持作用,亟待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同時,由于沒有建立完善的公眾信息反饋收集和處理機制,相關的職能部門之間也沒有信息溝通機制,還存在信息通道不暢的問題,政府部門上下難以協調統一,中央與地方的關系有待進一步理順。此外,由于主要監管部門或實行垂直管理或實行分級管理,各部門自成體系,在實際工作中,他們可能更多關注自己本系統或本地區利益而不是國家規定,以至于地方各級監管機構在實際操作中難以形成協調統一的行動。
四、對策建議
(一)加快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建設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政府的職能只有通過嚴格執法才能體現,才能更好地實現替代作用。因此,加強立法,健全法律、法規是我國食品安全有效監管的前提和關鍵。要理順食品安全管理關系,規范生產流通,為食品產業發展提供良性的法制管理環境。要從法律上明確食品經銷實體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責任,通過經銷實體的自律和市場準入制度的實施,杜絕食品安全隱患。
(二)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
建立和完善統一協調、權責明晰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是有效監管的前提條件。對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進行合理分工,對交叉和重疊之處進行重新分工,做到一個環節只有一個部門監管。初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管理系統和服務系統,不斷提高管理與服務水平,逐步滿足社會對食品安全信用服務的需求。建立食品安全信用運行機制,全面發揮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對于食品安全工作的規范、引導、督促功能。■
參考文獻:
①高鴻業.《西方經濟學》(第一版).杭州:中國經濟出版社,1996(2)
故筆者對于食品安全危機管理機制提出了幾點建議。
[關鍵詞]食品安全危機管理機制食品危機
近年來,國外多次發生過食品安全危機事件。給人們留下深刻印象的有英國爆發的瘋牛病、比利時發生的二惡英污染、韓國產生的口蹄疫,另外還有歐洲發生的禽流感。這些惡性食品安全事件不僅危害世界的安全,還對相關國家的緊急應對能力帶來了很大的挑戰。每次發生這樣災難性的事件,都讓這些國家認真總結經驗和教訓,清查相關原因,例如歐洲的一些國家在瘋牛病爆發的時候處理非常遲緩,之后的禽流感時卻做的很好,可見處理危機能力是一個不斷完善和提高的過程。經過這些事件,一些國家已經形成了一套良好運作的食品安全危機管理機制.而我國卻在此方面極其缺乏,近幾年我國不健全的食品危機管理機制導致我國接連出現食品危機事件,如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染色蔬菜事件、陜西榆林學生奶中毒事件等,民眾對于食品的安全,越來越不放心。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危機管理機制是勢所必然。
一、食品安全危機的內涵
所謂的食品安全危機,就是指因為食品的一些不安全因素造成這些食品對個人和社會產生影響比較大的危害事件。由于劃分是依據不同,食品危機也分為幾類。比如顯性的和隱性的食品危機是根據存在的形態劃分的。顯性的食品危機事件是指造成食品安全問題的原因、結果都是以外在的形式表現出來的;隱性的食品危機事件發生必須依靠科技手段或者在現有的條件下無法被人們所發現的這樣一種事件。
二、 食品安全危機的特征
(1)預示性
預示性指的是在爆發食品安全危機前,會出現各種各樣的預兆,比如小規模的類似事件、高風險食品的盛行等,都在預示食品危機的大爆發。有時候,預示又是一個綜合的含義,不單單反映在檢測的各個方面,還會長期的反映在市場的交易、經濟的發展、管理制度等多個方面。
(2)爆發性
一旦某個國家或地區爆發了食品危機事件,當地的消費者或者世界各國一般都會發生比較激烈的反應。比如三鹿奶粉出現“問題奶粉”的時候,使得原來的消費者由信任變得憤怒,以至于產生一些不理智的行為,甚至危害企業的經營。他們的憤怒已經從事件的恐慌轉移到產品上。雖然說消費者的恐慌僅僅存在一段時間,就會消散,但是對于產品的看法,是永遠不會改變的,直接影響到以后的購買決策。
(3) 專業性
由于整個食品安全標準體系相對有些復雜,所以引起食品安全危機的因素就比較多,比如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等等,使得責任不明確,安全管理機制也有明顯的重疊,這導致了食品的安全危機專業性。當食品的危機爆發后,由于信息傳遞的迅捷,使得各種各種關于食品危機的消息在民間傳播,但是因為消費者一般都缺乏相關的食品安全知識,使得民間產生恐慌的心理,這又使得之前的食品安全危機開始加劇惡化。因此食品安全危機有一個很重要的特征就是專業性,這一特性使得在食品危機管理深入思考。
(4) 廣泛性
食品的消費量非常大,又跟我們的生活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有著更為廣泛的影響,也與社會及廣大公眾群里的聯系最為緊密。因為食品與人們的生存密切相關,所以對食品安全危機事件就非常敏感。而現在隨著網絡媒體廣泛使用,使得信息被迅速傳播,一旦出現食品危機事件,就會立馬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假如相關主體沒及時妥善處理,消費者的過激反應更會更加嚴重和廣泛,這就使得危機的程度逐步加深,有時還會引發其他的危機,解除危機的可能性也會越小。食品危機因其特點,使危機的處理與相應的管理很有難度,這不僅僅是中國的特例,許多發達國家有時也會出現這樣的食品安全危機,給政府和管理部門帶來了難題。
(5) 非線性
食品安全危機從產生到引起人們的關注再到出現惡劣的影響,都會經歷一個復雜變化的過程,在時間和空間上都呈現出非線性的特點。從食品危機產生的角度來看,這里存在很多因素,主要有:消費因素、生物因素、技術因素、人為因素、環境因素、管理因素。從發展的角度來看,危機產生后的結果也會被各種因素影響,比如人口社會學、不同消費者的風險厭惡程度以及危機事件本身所具有的特征、媒體的影響等。
三、 建立食品安全危機管理機制
要想建立適合我國現階段實際情況的食品安全危機管理機制,就需要結合我國食品經濟體系的特殊性,考慮食品的全球危機特征。
為了能有效預防、及時控制以及消除食品安全危機所帶來的后果,保障廣大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各級政府機關以及社會組織等需要依法建立處理食品安全危機的整套權利配置和組織結構方面的體系制度,設計一些符合管理體系下的運作流程和方式。
食品安全危機管理機制的建立有三個原則要遵循:以食品產業鏈為基礎,以風險分析為基礎和以過程的危機管理為基礎。食品安全危機管理框架主要有預警的機制、關鍵點管理、事后管理與危機管理評價。
(1)食品安全危機管理的基礎和前提是預警
通過研究之前發生的食品安全危機事件和分析食品安全存在的風險,結合食品的安全檢測系統,發現食品安全危機是可以預警的,需要建立一個融合管理、技術、分析的食品安全危機檢測系統。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或減少食品安全危機發生的次數以及降低給消費者、企業和社會帶來的損失。并在此基礎上,設立跟老人和未成年人相關的食品安全預警機制,逐漸完善整個食品安全預警系統。
1.食品安全中風險分析
風險分析是食品衛生監管工作中所用到的主要模式之一,有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和風險交流。通過事前的評估風險、明確應采用的控制措施,并將這些情況與相關利益者進行交流。該方法有利于對危害事故的控制和降低危害事故損失。
2.食品安全的預警機制
這是一個分析和評價食品安全信息的平臺,根據對收集的食品信息進行分析確定對食品安全危機采取準備措施。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第一,消費群體、檢測部門、醫院的診斷報告、投訴、媒體報道等都是信息的主要來源;第二,分析食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第三,研究食品安全時間與相關歷史記錄。該預警機制需要注意一下幾點:(1)以產業鏈為基礎的食品安全檢測技術鏈;(2)食品安全的分析機制;(3)建立統一協調的食品安全信息網,并對有關信息進行整合和分析。
(2)關鍵點的管理
對于食品危機的爆發性、非線性等特征,需要以關鍵點管理為要點。關鍵點管理處理的好壞,決定著食品危機造成損失的多少,產生影響的大小。
1.識別與判定關鍵點
該關鍵點主要是指在食品危機發生過程中具有影響力的事件和時間點。它們有:警示點(食品安全時間爆發前的具有警示性的事件),食品安全的導火索事件,拐點(既可能是好的,也可能是壞的)。
2.危機應急管理
針對食品安全危機四個主要特性,食品安全危機的應急管理一方面成立一個專門的食品安全應急管理專家組,具有信息、權威解釋的公正的非營利性的公益機構。另一方面切斷危害源頭,對于受害者進行及時迅速的治療。
(3)危機的善后管理
應在全國建立食品安全危機善后處理基金,對于直接的受害人進行經濟上的安撫和補償,對于發生食品安全危機的行業,也需對損失嚴重的企業或個人進行扶持。政府需要對產生恐慌的群眾,進行心理上的安撫,主要是讓公眾看到政府加大食品行業監管力度的決心。
(4)食品安全危機評估管理
1.政策評估
整個食品安全危機主要包括三個過程,分別是發生、處理和善后,而每一個過程又涉及到政治、經濟、文化、管理等方面的問題。事后通過對食品安全危機管理的各方面進行客觀的評估,將政府在食品安全危機中的處理方法進行研究和梳理,制定食品安全危機管理政策和機制的改進方案,為下次危機的出現,制定好防御措施。
2.經濟評估
在食品危機處理前后,必然會發生經濟損失和物質損失。不過等食品危機過去后,應該對食品安全危機處理中涉及的成本進行評估,為以后提供準確的數據。
四、 食品安全危機管理機制的政策建議
(1)成立食品安全危機管理機構
它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個是比較權威的公益性組織,由食品安全領域的專家構成,主要負責對于各種信息的解讀;另一種是管理協調組織,是專門負責管理食品安全危機的機構,由各級政府管理。
(2)建立針對于食品安全危機的預警平臺
該平臺主要是以食品安全危機數據庫(包括歷史數據、監測數據與宏觀經濟的調控等數據)和信息化技術為基礎。
(3)建立食品安全危機管理預案
通過制定食品安全危機管理的標準流程和建立危機管理處理預案,希望能把握食品安全的關鍵點。在食品安全危機頻繁發生的地方,各級政府要建立專門的處理預案,以免倉促應對而帶來更加嚴重的損失。
(4)建立食品安全危機管理的善后處理基金
可以說,每次發生范圍比較廣、危害比較嚴重的食品安全危機時都對消費者、企業和社會造成了巨大傷害,這種傷害不僅是人員的傷亡,還有企業的經濟物質美譽等損失。因此建議以企業出資為主,社會集資為輔,行業協會負責主管,政府進行監督的危機管理善后資金。
總結
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機制對于社會的穩定,經濟的發展,都有很大的幫助。安全的食品對于人們的日常需求,民眾的生活以及政府的誠信度,都有一定的改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過對外國相對成熟的食品安全危機管理機制的學習,相信也能對我國如何建立和完善該機制有借鑒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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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食品安全法;監管現狀;法律建議
一、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法律制度現狀及問題
(一)體制帶來的監管重復和監管盲點。從目前來看,我國的食品安全主要問題就在于對食品安全監管上,主要表現為重復監管和監管盲區。重復監管主要是指我國的監管部門的職責劃分不明確,由于食品的生產和流通要經過很多的環節,而不同的環節監管部門可能就會出現監管重復。也正是由于這種重復即職責劃分不明確就可能導致在出現食品引發了重大問題時,在追究監管部門職責時都說這不歸自己管的現象。監管盲區主要是指一條食品安全監管鏈上不同的監管部門由于缺乏溝通交流而導致的有些環節沒有部門管的現象,這既是監管部門的責任也是我國現有體制所導致的。這種重復監管和監管盲區的體制必然使得我國的食品安全隱患不斷,也必然導致再多的部門也不能保證一個良好的食品安全的局面。
(二)食品安全法律標準滯后且沖突。首先,我國現行的食品安全標準有很多制定的都很早,有些標準幾十年未作任何修訂,而現在隨著科技的進步,食品生產方式和流通環節也越來越多元化,一些門檻低、落后的標準已儼然不再能衡量食品是否安全是否達標了。其次,諸多現有標準體系中各路標準相互矛盾、重復、脫節、不協調的問題。我國現在食品安全標準有幾千個,這么多的標準對于各個監管部門來說真正執行起來是有難度的,這同樣也會出現各個部門執行各個部門的標準,各部門之間的標準又缺乏協調,沖突就較嚴重。這也是我國的那么多食品沒有一個整體統一的標準所導致的后果。
(三)法律制度不完善。首先,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措施對違法者的處罰力度不足。我國《食品安全法》目前規定的懲罰性賠償措施對于那些從生產不安全的食品中獲得的高額的利潤的違法經營者來說,處罰力度還是遠遠不夠的。并且最重要的是這種懲罰性賠償措施是以錢的數額為標準,要知道再多錢也許也不能挽回消費者因此而受到的損害,所以該規定不但不利于保障消費者權益,而且還會縱容那些違法者。其次,違法者的法律責任過于單一。我國目前對食品安全問題規定的違法者的法律責任主要是行政方面的責任,缺乏民事和刑事方面的責任規定。但是我們知道,真正能夠保障因為食品安全問題而受到損害的人來說民事責任是非常重要的,而真正能夠對違法經營者起到真正的威懾力的是刑事責任。
二、解決我國食品安全現存問題的法律對策和建議
(一)完善我國現有食品安全法律體系。首先,構建健全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要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究其根本是要構建一個合理的、有效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進一步與國際接軌,以國際現行的食品安全法典為依據或參考,建立起能直到實際作用的、能科學全面的防范食品安全問題的一套法律法規體系。其次,建立統一、協調、高效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國務院一定要完善和理順食品安全的監管體制問題,這就要求監管體制改革要到位,綜合協調機制要健全,各監管部門的職責要細化,技術能力和優化檢驗資源配置要提高。
(二)建立強制性的食品安全標準化體系。那要想真正解決食品安全問題,就需要加強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標準化委員會的合作,加快推進對我國現有食品安全標準的修訂和針對新的食品生產技術的新標準的制訂。并且,要從能夠真正保障人體健康的角度,制訂出一套統一的具有強制性的食品安全標準,對之前提到的現存的一些標準間相互抵觸或標準盲區進行很好的協調,真正形成一個產業鏈似的標準,為我國的檢驗檢測部門提供一個很好的檢測依據。
(三)明確法律責任。完善食品安全監管主體的法律責任主要應從兩方面進行:一是要更進一步明確法律責任的具體內容,最主要的是要明確有關賠償責任的承擔主體;二是要強化行政監管過程的法律責任控制。形成一個整體的機制,包括從責任設定到責任履行、責任監督、責任考核、責任追究,以此來消除目前食品安全監管因主體眾多、分段監管等因素導致的法律職責重疊、協調性不足等方面的影響。通過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監管主體的法律責任,形成食品安全監管的更好配合,從而在很大程度上提高食品安全行政監管的效能。
(四)加大執法力度和處罰力度。為了更好的解決我國食品安全問題,我國食品安全監督部門應當以法律為基礎,實行嚴格執法,長效監管,建立一個聯運有效的執法機制,而不是只在突擊檢查時嚴查,平常松懈不管,給不法企業以可乘之機。并且要加強對重點地區和重點產品的查處力度。另外,對于不法經營者的處罰力度應當在現有規定上進行修改,以消費者實際損害為準,只有使不法廠商對懲罰的預期機會成本加上其他成本超過了其預期收益,才能有效地遏制不法廠商的惡。
三、結語
黨的十提出了要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奮斗目標。多年來,各級政府也都在著力抓食品安全,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可安全隱患沒有得到根本性改觀。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我國的食品安全體制帶來的監管盲點、食品安全標準的滯后沖突性以及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性。所以要解決這些現存的問題,我們應該借鑒發達國家健全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對我國現有食品安全法律體系進行完善,建立統一的強制性的食品安全標準,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法律責任,加大執法力度和處罰力度。只有這樣,我國的食品安全問題才能得到有效改善。
參考文獻
[1] 李先國.發達國家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及其啟示[J].財貿經濟,2011(7).
[2] 歐元軍.我國食品檢驗行為的法律問題研究[J].廣西社會科學,2012年第7期.
內容提要: 作為一種積極有效的補救措施,食品主動召回方式在美國食品安全監管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目前為了強化政府的責任,美國學界與實務界要求增加責令召回的方式,由此引發了爭論。這些作法與爭議對于中國《食品安全法》的實施及其召回方式的合理運作具有借鑒意義,從而促進有關部門在執法時注意企業責任與政府責任的平衡、尋求企業與政府的協作。
在美國聯邦的法律體系中,食品召回的方式僅有一種,即主動召回,聯邦政府并沒有強制性或責令性的食品召回權力。{1}相關聯邦行政機關的主要任務在于監督食品生產企業對不安全食品實施的主動與自愿召回的活動,這與其他的法律是有區別的。 [①] [①]為此,關注美國食品安全的群體中有人提議相關行政機關應增加責令性的召回方式,由此引起了持續的爭議。{2}支持現行主動食品召回制度的人認為政府已經具有了充足的執行權力,而強制召回權將會削弱現有的政府與私人產業之間的協作關系。而支持責令性召回的人則認為主動或自愿召回制度無法適應現代食品安全的挑戰與需要,為了保障公共健康,政府應該擁有責令性召回的權力。主張堅持現行制度的論者主要包括了食品產業的成員與代表;而主張進行改革的論者則包括消費者協會以及相關的行政機關。
一、美國實行食品主動召回的原因與相關規定
在美國聯邦層面,負責監督食品召回的有兩個行政機關,分別是美國聯邦農業部,以及食品與藥品管理局。{3}前者的規制權力來源于《聯邦肉產品檢疫法》與《聯邦禽類產品檢疫法》。不過負責具體事務的主要是它的下屬機構即食品安全與檢疫司,食品監管范圍包括了肉類、禽類與蛋類產品。后者的權力來源于諸多的法律,如《聯邦食品、藥品與化裝品法》等,規制范圍則是上述產品之外的食品(帶殼的雞蛋、海鮮產品、牛奶、谷產品、水果、蔬菜)。對于這兩個行政機關而言,最為重要的監管工具就是食品召回的方式,但其方式是企業自愿性或者講是主動性的召回,而不是行政機關強制性或者責令性的召回。那么,基于什么引發了自愿性的召回呢?農業部、食品與藥品管理局激發公司主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手段是什么?
答案很簡單:其是規制行為選擇、責任承擔或者不利公開的影響的結果。{4}因為在美國食品監管制度中,可以使用的規制行為比較多,如警告信、不利公開、指令、扣押、沒收、刑事起訴等,均能夠有效地保障食品的安全,因此在法律中并沒有賦予行政機關強制性的召回權力。{5}而另一方面,食品生產企業如果未能召回不安全食品有可能引起集團訴訟與刑事責任,{6}既然現有的法律可以監督企業召回以及不召回會得到懲罰,那么法律也就沒有必要賦予行政機關的強制性的食品召回權力。再者,不利公開也會導致公司品牌聲譽受損。因此,有些觀察者甚至認為“主動召回”顯然用詞不當,因為其通常是在規制、法律或者市場的壓力之下展開的,準確地講是“被動”!農業部、食品與藥品管理局均依法監管、協調主動召回的行為。
(一)食品安全與檢疫司監督下的主動召回方式
當食品安全與檢疫司獲知不安全的肉類或禽類產品在市場上流通時,會啟動初步的調查行為用以決定對該產品是否予以召回。如果決定有必要予以召回,其所屬的召回委員會(一般由食品安全與檢疫司所屬的科學家、技術專家、相關領域的檢查人員、執法人員以及溝通方面的專家)來評估信息的可靠性、食品衛生的風險、召回的等級等問題。該委員會也會就召回的廣度與范圍提出自己的建議。食品安全與檢疫司與即將采取主動召回的企業將采取有效的確認程序,用來決定召回告知的充足性與成功召回產品的充足性。食品安全與檢疫司向公眾告知采取產品召回措施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新聞;二是召回告知報告。另外,食品安全與檢疫司還在自己的網站召回的報告以及向全國的食品安全與公共衛生部門發送這些報告。
(二)食品與藥品管理局監督下的主動召回方式
當食品與藥品管理局認為有必要采取召回措施的時候,其地區官員會獲得到召回的初步信息,{7}于24小時內提供給所屬的食品安全與應用營養中心、規制事務辦公室。雖然相關企業并不被要求去咨詢食品與藥品管理局或者根據食品與藥品管理局的建議調整自己的召回行動,但食品與藥品管理局的地區官員會幫助企業確定召回戰略。前述的營養中心也將會提交一份書面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對衛生風險的評估,其主要目的用以確定召回的等級。食品與藥品管理局監督企業的召回過程,并鼓勵企業在第一級與第二級召回等級中召開新聞會。當食品與藥品管理局認為公眾有必要知道相關的風險時,其自己也會相關的信息,在自己的網站上實施報告,列舉召回的食品清單。
二、增加責令召回方式的建議與益處
支持現行制度的人認為主動召回制度一方面有效地從市場召回了不安全的食品,另一方面也增強了政府與產業之間的合作,其與行政機關實施的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系統(HACCP)的要求是一致的。企業主動召回(無論是自愿的或者基于行政機關建議而自愿做出的)基本都沒有發生過延遲現象,而且農業部、食品與藥品管理局的官員也有足夠的權力制裁相關的企業,所以不需要增加強制性召回權,因為責令性召回可能是對抗性的,會引發訴訟與責難。
對此,反對者的批評之聲依然存在。如在一個熱狗召回案件中,Sara Lee公司未能及時召回涉案的熱狗,導致爆發了全國性的李士德菌,21人因此死亡,至少有100余人住院,涉及到22個州。類似的例子還很多。為此,呼吁建立責令性召回或強制性召回方式的提議不斷出現。如1997年有人提出應頒布《食品安全實施增強法》,用以回應因一些企業不主動召回不安全食品而產生侵害消費者利益的事件。{8}該法賦予農業部在企業拒絕主動召回的時候,可以強制性召回不安全食品。同時,食品與藥品管理局也提出應頒布《食品安全實施法》,主要內容就是針對企業不主動召回不安全食品,行政機關可以責令召回。再如2002年有人提出頒布《肉類、禽類與食品安全法》,建議賦予農業部、食品與藥品管理局強制召回的權力。
關于益處,改革者認為召回的速度越快,就越能有效保障公眾的身體健康。作為一種輔的手段,責令性召回的權力可以確保政府對那些少數不自覺與服從企業的監督,從外部來促進更多的企業實施主動召回。{9}即使行政機關增加了強制性召回的權力,但仍然以企業的主動召回方式為主,{10}同時,啟動強制性召回,也會為企業提供正當程序的保障。即在責令召回前,讓企業有機會陳述自己的意見,當然這種聽證的舉行應當盡量快速。責令或強制性召回可以減少召回過程中的遲延現象。另外,賦予行政機關強制召回權,可以使行政機關有效地應對大規模的恐怖活動與緊急事件的發生。不過這些建議均在討論中被否定,也就是對于賦予政府對食品強制性的召回權力,多數人仍持反對意見。{11}
三、啟示:企業責任與政府責任之間的平衡
以上簡要論述了美國食品安全監管中的主動召回方式,以及為了適應風險社會需要之下,有人提出要賦予聯邦政府責令召回的權力。對此,無論是其主動召回方式的運作,還是增加責令召回的建議均為中國《食品安全法》的實施及其召回方式的合理運作提供了啟示。
(一)企業責任與主動召回
美國之所以堅持實行主動性的食品召回方式,而否定強制性召回,原因在于其具有完善的法律體系以及較好的法律實施與司法審查體制,同時還有被企業視為生命的產品質量、誠實守信規則和自律制約機制,這是企業對社會、公眾健康所承擔的義不容辭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企業與政府會基于同一目標而達成友好互助與信任合作。甚至有時,行政機關為了鼓勵自愿召回,相關企業在自身發現食品存在潛在風險,但沒有造成嚴重危害的情況下,如果主動向食品安全與檢疫司、食品與藥品管理局提出報告,原意召回并制定了切實有效的召回計劃,食品安全與檢疫司或食品與藥品管理局將簡化召回程序,不做缺陷食品的危害評估報告,不再召回新聞公告,也不一定對企業進行曝光。而相比之下,中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是主要由食品生產者實施的,企業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不安全食品,并通過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食品召回管理規定》第21條規定:“食品生產者向社會食品召回有關信息,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向省級以上質監部門報告。”第22-24條規定了召回的等級、食品召回計劃的內容以及食品生產者的其他義務。可以看出,這種召回方式完全是依靠企業的自律性來實施的。但是,由于目前中國企業的自律性較差,因此對于不安全食品實施的主動召回的方式將會在實際效果上大打折扣。而同時,中國的主動召回方式規定過于簡單,所謂的主動召回就是以企業為主,企業向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提交召回報告,而質監部門只是在召回后期“組織專家委員會對召回總結報告進行審查,對召回效果進行評估,并書面通知食品生產者審查結論……食品生產者所在地的省級經上質監部門審查認為召回未達到預期效果的,通知食品生產者繼續或再次進行食品召回。”顯然與前述美國式的主動召回有著較大的差異,其行政機關在主動召回方式中也發揮著積極的作用,而中國的行政機關總是處于一種“事不關已”的態度,事后監督的方式也必將導致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系并不是一種友好的合作、互動的關系,主動召回的效果并不理想。因此在立法時,中國借鑒其他國家的做法,規定了強制性或責令召回。
(二)政府責任與責令召回
政府的責任在于彌補市場的不足,在于化解自律的不足。對于那些不自愿召回不安全食品或不及時召回不安全食品的企業,行政機關可以去責令召回,這是一種強制性的行為。《食品安全法》第53條、《食品召回管理規定》第25-27條均進行了規定,立法目的雖然相同,但是有幾點值得探討:
第一,《食品召回管理規定》第25條規定責令召回的主體是“國家質檢總局”,但《食品安全法》第53條則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本條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第二,《食品召回管理規定》第25條規定責令召回不安全食品的范圍,主要包括食品生產者故意隱瞞食品安全危害,或者食品生產者應當主動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動的;由于食品生產者的過錯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擴大或再度發生的;國家監督抽查中發現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食品生產者在接到責令召回通知書后,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不安全食品”。而《食品安全法》并沒有規定。
第三,《食品召回管理規定》第26-27條規定食品生產者在接到責令召回通知書后,應該進行召回,并按照時限提交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最后相關部門將有關情況上報國家質檢總局。而《食品安全法》中未有此詳細規定。
第四,《食品安全法》第85條對于“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而《食品召回管理規定》第35條僅規定了對違反其第25條第2款即前述召回范圍情形,未停止生產銷售不安全食品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關于企業對責令召回仍不執行,如何處理的問題。《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并沒有直接規定, [②] [②]而《食品安全法》則在其第八章“監督管理”中規定了相關行政機關的職責,雖不是直接針對責令召回,但可視為是對企業不執行責令召回的處理方式,根據其第77條規定,有關行政機關可以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等。
第六,一些行政機關,制定了較為詳細的責令召回工作規則,值得進一步研究。如《江蘇省質監部門食品責令召回工作規則(試行)》,對責令召回的范圍、程序、證據要求以及企業逾期不執行召回決定的措施 [③] [③]等進行了詳細規定。
在中國現行責令召回方式的規定之中,強調了對政府責任的重視,固然可取,但是在具體落實方面由于行政機關的監管理念不夠充實,監管方式仍顯簡單,如何評估、如何確定責令召回、如何保障當事人的權利(如未設聽證制度)等均沒有詳細規則,可能導致行政機關裁量權過大,政府責任無限滲透于私人領域。
(三)在自愿與強制之中尋找企業與政府的合作
現實需要有效的食品召回方式。中國為了應對頻繁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以自愿的主動召回為主,突出企業責任;而同時以強制性的責令召回為輔,強調政府責任。應該講是借鑒了國外的先進立法。但由于制度與召回方式運作剛剛起步,對于自愿、強制以及企業與政府在召回中關系的認識不足,導致立法與實踐上仍有不足。那么怎么克服這種不足呢?我認為借鑒美國及其他國外的經驗,首先要完善兩種召回方式的程序;其次要正確認識與確立兩種召回方式中企業與政府之間的合作關系;再次要完善配套的制度,如食品溯源制度、食品召回委員會制度、食品安全中的信息收集制度與食品召回責任保險制度等,讓食品召回制度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四、結語
近些年來,全球與中國不斷發生食品安全事故,而對不安全食品,如何快速有效地將其從市場上撤出,最大限度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是各國著重探討并急于解決的問題,其中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中國《食品安全法》與《食品召回管理規定》明確規定了主動召回與責令召回兩種方式。但立法與實踐對兩種認識過于偏頗,忽視了無論是哪種召回方式之中,企業責任與政府責任均不可缺失。主動召回過程中也需要政府前期介入與后期監督,而在責令召回過程中,企業積極配合更是必不可少。本文通過對美國主動召回方式的內容以及是否需要建立強制性召回爭論的介紹,意在提醒中國食品安全監管機關,召回過程中監管技術以及監管理念的差異將導致整個中國食品的安全。主動抑或責令并不是問題的關鍵,關鍵是行政機關是否實施了良好的監管。
注釋:
[①] See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 (CPSA), Pub. L. No. 92-573, 86 Stat. 1207 (Oct. 27, 1972) (codified at 15 U.S.C. §§ 2051-2064). 該法賦予聯邦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可以責令召回產品。
關鍵詞:食品安全;利益博弈;信任關系;政府監管
一、引言
食品安全是關系國計民生的大事。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頻繁出現,而且影響也越來越大。食品安全不僅是一個生物、化學、技術和管理問題,更是一個經濟問題,其本質是食品原料生產者、食品加工企業、食品營銷者、食品物流企業、政府監管部門及食品消費者等相關主體之間的利益博弈,同時也是一個系統工程問題,其相關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制衡、信任管理和風險監管體系等并不是孤立的,而應該是一個完整的、系統化的有機整體。但是,目前我國對食品安全問題的經濟學研究和系統管理理論研究嚴重不足。事實上,近5年我國發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并不是我國的基礎技術落后,主要是因為食品安全的外部監管、服務體系缺失造成的。當前我國食品不安全因素貫穿于食品供應的全過程,各大類食品均存在安全隱患,食品安全管理體制、食品安全標準體系、食品安全檢測體系、食品安全風險預警系統等方面均存在著嚴重問題,同時,食品安全的諸多環節的監管不到位、利益博弈不均衡、信任缺失、法規條文不統一,導致食品鏈條成本和系統風險大幅增加,食品行業道德水平大幅下降,國民對政府和食品行業的信任度急劇下降,食品消費者時時處于擔憂和恐懼環境中。食品安全問題得不到合理有效的解決,整個社會就無法和諧,經濟發展將會受到嚴重制約。目前國內學諸多學著從不同的角度,利用不同的方法對食品安全問題進行了廣泛研究,本文將目前學者研究的基礎上從經濟學視角出發對食品安全問題的利益相關主體之間的利益博弈、信任關系和食品安全問題的系統管理等三個方面研究進行了回顧和綜述,并在此基礎上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當前食品安全問題的對策建議。
二、食品安全的利益演化博弈研究
利益是社會主體在經濟、政治、文化的外部條件約束和保障下進行存續、發展、實現自我的一種必要追求,是一切人類活動的核心。“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人類對利益追求和動機是社會發展的原動力,也是人們實現社會資源優化配置、降低能源消耗和編織全球經濟共同體藍圖的根本動力。可以說,沒有人們對利益的需求和追逐,就沒有了社會的一切。正是利益的存在,導致了利益問題的研究成為社會科學研究最重要的研究對象之一。它反映著人與其周圍世界中對其發展有意義的各種事物和現象的積極關系,賦予了人們行為的目的性和內在動力。而也恰恰是利益,導致了社會各類事物之間具有著復雜性、統一性和矛盾性等特征。
在整個食品安全問題中,利益始終占據著絕對的主要地位和作用,它是整個食品鏈條的劑,也是整個食品鏈條發展和延續的源泉,更是各類問題和矛盾的聚集體。各種利益主體在謀利活動中,都會以實現利益最大化為目的,并運用各種手段盡可能地為自己謀取更多的利益。強弱雙方會不斷為各自的利益博弈,在這種利益博弈中,經濟沖突和矛盾行為就產生了。有學者認為在這種利益矛盾和沖突中,消費者處于信息弱勢地位,且對食品需求彈性小,總體上只能屬于被動接受者,其對食品市場的影響微乎其微。而王虎、李長健認為這種看法存在著一定的片面性,他們認為整個食品供應鏈的終端,對食品安全存在天然的利益動力,對食品安全的關切度最為強烈。在食品安全領域中存在相關利益群體的利益對立和沖突,由此產生了生產者與消費者、監管者與生產者、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的利益博弈現象。但是,由于整個市場信息和個人信息的不對等性和非完全性、政府監管不到位及行政和鏈條中間環節信任的缺失等,在利益需求的實現過程中,不同的社會群體和利益相關集團或個人會存在著具有差別性的動機和實現路徑。在其路徑的實現過程中,道德風險、逆向選擇、機會主義等行為應運而生。根據Akerlof和Arrow的研究結果,信息不對稱會產生食品市場上的“逆向選擇”——安全性差的食品把安全性好的食品驅逐出市場和“道德風險”——生產者隱藏或歪曲和誤導食品安全信息等機會主義行為問題。在市場信息模糊不透明和市場監管不到位的情況下,食品鏈條中的各方的逆向選擇、不道德行為和投機行為會隨著各方追逐利益預期的增加而增加,最終會導致市場失靈、監管部門失信、國民恐慌和社會動蕩。事實上,導致食品安全問題中的人為因素實質就是利益追逐的結果,生產者明知是有毒有害物質,卻為了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仍用于食品生產。回顧近幾年來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我國的食品安全問題絕大多數是人為因素造成,道德風險嚴重。相比之下,西方發達國家的食品安全問題主要是自然因素引起。因此,對于食品鏈條中的利益分配和行為監控等急需監管部門予以重視。王虎、李長健認為食品安全中存在的復雜的利益矛盾運動態勢主要表現在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生產者與監管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為了實現食品領域的利益均衡與和諧局面必須重視對食品領域利益矛盾運動的分析并有效構建該領域的利益沖突與制衡機制、利益產生與分配機制、利益代表與利益表達機制、利益協調與利益保障機制,實現食品安全治理模式向政府、第三部門、法庭與私人多元共同參與的變遷。食品鏈條上的利益分配機制、利益制衡機制、利益協調機制和利益保障機制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影響著食品安全中利益矛盾運動態勢和市場均衡的變遷,影響著食品鏈條的有序性和可持續性。食品安全領域的利益追求不應該只是單個個體或群體一方利益的最大化,而是整個食品鏈條中所有群體和個人集體的利益最大化,這種利益的需求雖無法使個別個體或群體的利益最優,但能保障整個食品鏈條利益最優,使得食品鏈條的發展具有穩定性和可持續性。
食品安全問題的發展狀況如何,主要取決于各方利益主體之間的博弈結果。食品安全問題中的利益博弈及其路徑選擇,反映了一個國家社會和經濟的可持續性,反映了一個國家國民的素質、道德水平和政府對國民生命安全的關注程度和對人民的熱愛程度。食品安全中的利益博弈及其演化路徑、方向選擇和監控機制關系著食品行業的未來,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更關系著國家的未來。因此,對于食品安全的利益關系分析及其機制設計至關重要,既能為降低食品鏈條的各種成本和交易費用提供指導,也能為國家行政監管提供理論借鑒。
三、食品安全的群體信任關系研究
食品安全是關系到消費者、食品企業和政府部門的一個重要問題。信任是食品安全鏈條中的關鍵影響因素,食品安全中的信任關系會影響消費者購買意愿。關于信任,不同的學者對其定義不同,尼克拉斯·盧曼把信任理解為“對產生風險的外部條件的一種純粹的內心估價”,他認為信任是一種簡化機制,是一個對未來的期望,通過信任機制能降低特定情況下的復雜性,最重要的信任因素是個人已取得的正向經驗、在獲取正向經驗過程中形成的人際關系以及作為人際關系橋梁的溝通因素。Doney和Cannon在綜合社會心理學、社會學、經濟學以及市場營銷學相關理論的基礎上提出了信任發展的五大認知過程:計算過程、預測過程、能力過程、動機過程、傳遞過程。在這些過程中,信任的感知和認可程度將影響著信任關系演化的方向、路徑和演變結果。信任作為人與人之間的一種關系認知過程,它是雙方合作的基礎。組織間信任是組織間成功合作的不可缺少的前提,這種關系已被許多研究所證實。
在人與人之間利益獲取的過程中,個體的信任感知將左右個體的認知或感知結果,影響個體行為和雙方合作的可持續性。信任不僅能帶來雙方的利益分享和價值實現,也能帶來資源的最優整合,促進整體利益和資源價值最大化。良好的信任關系,將會節省利益相關主體的時間和交易成本、降低心理風險,進而增加雙方的合作意愿,獲取更大的利益價值。
四、食品安全的系統管理規制與模式
國內外關于食品安全管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領域:食品安全影響因素研究;食品安全管制的必要性及政府管制行為研究;食品生產者(供應商)行為研究;消費者食品安全行為研究;食品安全對國際貿易的影響;食品安全法律規制研究;食品安全管理理論與政策研究;食品安全管理體制比較研究等等,但對食品安全的系統管理和模式探索研究較少。食品安全問題具有市場信息不對稱、外部不經濟以及公共產品的特性,因此,需要政府來彌補市場失靈的缺陷,需要政府介入建立有效的信息制度和監管機制。AlanStone認為管制是“政府通過法律的威懾來限制個體和組織的自由選擇”,其目的在于限制經濟主體的決策行為。企業食品安全行為、消費者食品安全行為與政府監管關系密切,政府監管法律政策的正確制定和有效實施是基于對企業和消費者等微觀主體行為的有效認知。研究表明,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應采取的監管方式主要有:訴訟;消費者安全教育和信息提供;發放各類生產許可證;行政法規和命令;進行處罰和獎勵。我國國內對食品安全管理體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對國外經驗的介紹和比較方面。朱允衛介紹了發達國家食品安全管理3種模式——美國模式、英國模式和加拿大模式,分析了我國食品安全體系與發達國家的差距,并提出了借鑒國際經驗進一步完善我國食品安全體系的構想。韓俊分析了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國際現狀,按照WHO的分類方法,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大體可以分為多機構食品監管體系、單一機構食品監管體系、綜合食品監管體系三種類型。分析了分散管理模式和集中管理模式的利弊,結論指出:就中國而言,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宜少不宜多,應盡快對食品安全監管體系進行整合。當前實行的“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是造成食品安全監管體系效率低下,資源浪費、職責難以分清以致監管重復和監管空白均有表現的原因之一。當前國內外對食品安全的管理體制研究文獻較多,但對于其系統管理方法和模式的研究文獻較少。我國的實踐證明,食品安全管理需要一種系統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模式,當前我國分部門和分級管理導致不同部門之間的規則和文件條款沖突,利益矛盾嚴重,往往各個部門為了各自的利益,削弱了食品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因此,當前我國急需對食品安全管理進行統一,管理方法和模式需要系統化,法律法規需要高度的一致性。
關鍵詞:食品質量;安全監測;現狀;建議
中圖分類號:TS20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1)-04-0291-1
1 我國食品質量安全現狀概述
由于歷史遺留原因以及目前不夠完善的市場經濟秩序,我國食品加工起點低,基礎設施薄弱,部分從業人員素質不高等造成目前我國食品質量安全問題非常嚴重,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時有發生。從2009年衛生部組織的全國食品衛生質量監督抽查情況看,已完成的18類產品9217種食品中,抽查合格率為87.1%。值得說明的是,這些抽查主要是集中在各大城市、省會城市,農村食品衛生情況更加嚴峻。
我國食品質量安全工作的重點是要解決化學性污染和相應的安全隱患。從食品生產及加工的產業鏈來看,原料環節、生產環節、運輸流通環節以及最后的銷售環節都存在嚴重的食品質量安全隱患。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部部長韓俊對我國當前農村農業生產發表評論時說,在中國使用的殺蟲劑中,有機磷農藥產量占70%,其中高種的產量占70%;獸藥安全性較低,濫用和超標現象嚴重,飼料中添加違禁藥品的現象依舊比較普遍。國家質檢總局最近的一項調查顯示,在米、醋、油、面、得油等5種基本食品加工廠中,79.2%為10人以下的小作坊,15.6%無營業執照、64%不進行檢驗、25%進行無標生產。
2 食品質量安全監測中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參與食品質量安全監測并對其負有責任的部門和機構主要包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衛生部,農業部以及國家質檢總局,另外還包括個地方的工商局等機構,他們共同組成了我國的食品質量安全監測體系。目前,我國食品質量安全監測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包括:
2.1 職能分工不合理
“一頭豬從出生到最后端上老百姓的餐桌,至少有農業、商務、工商、衛生、質檢、環境、公安、交通、藥監等10余個部門參與管理,多頭管理,力量分散,導致在食品安全環節中容易出現漏洞。”中國在食品管理上形成的多部門管理格局是不同部門僅僅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的不同環節的結果。目前,食品安全管理權限分屬農業、衛生、質檢、工商、環保、法制、計劃和財政等部門,形成了“多頭管理、無人負責”的局面,嚴重影響了監督執行的權威性。
2.2 食品監管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
迄今為止,我國還沒有能夠在食品生產加工和流通各個環節都有效發揮作用的食品安全基本法律。過去的《食品衛生法》等法律法規雖然發揮了一定作用,但對于監管責任明確不夠,對于違法犯罪的犯罪分子處罰力度不夠,對引發食物中毒事件的相關責任人不能直接進行處罰,對責任人再次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沒有進行任何限制,風險與數量不成比例;同時,相關法律法規內容陳舊。不能反映時代的發展。
3 提升我國食品質量安全監測水平的策略及建議
3.1 提升食品質量安全的理念水平
隨著全社會食品質量安全意識的逐漸提高,有必要將食品質量安全的理念進一步延伸。要加強對各類化學品的嚴格管制以及對公眾健康知識的普及,加強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
3.2 完善食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和行政執法體制
首先,構建權威的食品安全機構,統一協調食品安全事宜。目前我國食品安全各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的分工是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的規定:按照一個監管環節由一個部門監管的原則,采取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方式。
3.3 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測和檢測體系
建設監測是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過程、運輸以及市場銷售等環節中的內部自我監控和外部監督檢查的重要手段。首先,應加強食品安全監測工作,建立農產品產地環境安全監測體系。系統調查農產品產地污染狀況,開展重點地區、典型農產品產地環境質量安全監控。強化對農業投入品的質量和環境安全管理。完善食品安全衛生質量抽查和例行監測制度,建立食品質量監測直報點。完善國家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監測網絡。
其次,在技術上,開發快速檢測方法,使用酶聯免疫法、放射免疫法、熒光標記法、cDNA標記探針法或者化學比色法、薄層色譜等方法,開發用于現場篩檢的靈敏度高,特異性好,假陽性相對較低,適用范圍較寬(可測定各類食品),快速、廉價的篩查方法。同時,增加對檢驗工作的投入,開展人員技術培訓。
4 小結
完善的食品安全監測體系是一個國家、一個地區食品行業健康發展的根本保證,是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根本途徑。因此必須努力構建和實施以預防為主,科學高效和動態的食品質量安全監測新模式,以提高我國食品的質量與安全。
【關鍵詞】旅游食品 安全 保障體系 措施
一 引言
2010年我國國內旅游人數達21億人次,旅游收入達1.26萬億元,入境旅游人數達1.34億人次,入境旅游收入458億美元。世界旅游組織(WTO)預測,中國到2015年將成為世界第一大旅游目的地國和第四大客源輸出國。
食是旅游六要素(食、住、行、游、購、娛)之一,旅游食品安全關系到旅游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到一個國家、一個地區、一個景區的旅游形象,是旅游經濟穩定運行的重要保障。旅游目的地的旅游食品,展示的是當地獨特的飲食文化,它像一張“無形名片”,代表著旅游目的地的整體形象。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國內消費者開始將旅游作為度假休閑的最佳選擇,而旅游食品則成為人們旅游品嘗和饋贈的首選。因此,旅游食品安全也成為學界和業界關注的焦點。本文在文獻回顧的基礎上,剖析了旅游食品面臨的問題,就旅游食品安全提出應建立相關保障體系,并就旅游食品安全的管理提出了相關建議。
二 我國旅游食品安全存在問題及分析
1.旅游食品安全狀態令人擔憂
旅游者去北京旅游一般會品嘗北京烤鴨,也許會去成都對火鍋大膽體驗,而結束旅游的時候一定會帶點旅游食品給親朋好友分享。盡管我國旅游配套設施在不斷完善,一批規章制度紛紛出臺,但是旅游食品的質量卻總是不盡人意,近年來旅游食品事故頻發(見下表)。
2.對我國旅游食品安全存在問題的分析
食品安全問題直接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與生命,關系到社會的穩定。旅游食品安全屬于食品安全范疇。目前其安全狀況距離旅游者的期望還存在較大差距。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初級產品種植和養殖源頭污染較為嚴重。農產品在種植和養殖過程中,大量使用農藥、化肥、動植物激素等導致了蔬菜水果和化學殘留物過多,影響了食品的安全性。同時在種植和養殖過程中還可能受到來自受污染的大氣、土壤、水而導致的間接污染。此外農戶使用不合格的農藥、有害飼料添加劑或是操作上的不規范也會導致附加的不安全因素。(2)國內部分食品質量品質不穩定,抽驗率不高。特別是旅游景點的手工作坊和星級不高的旅游飯店供應的食品質量不容樂觀。(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導致流通、經營秩序不規范。盡管我國已經建立了《國家食品安全法》,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標準體系建設仍處于起步階段,對于具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很少有明確的規定。如臭豆腐的生產和銷售還不能夠很好地監管,導致無證臭豆腐依然在很多地方銷售。(4)名優旅游食品被假冒的現象屢禁不止。旅游業中蘊藏著巨大商機,一些不法分子為牟取暴利,生產不合格食品,嚴重損害了旅游者的利益,更損害了旅游城市的良好形象。如前表中北京工商部門在大柵欄、北京站附近查抄假冒偽劣的全聚德烤鴨就充分地說明了這一問題。(5)旅游食品入門門檻低、監管難。我國現有注冊食品生產企業400萬家,旅游食品供應企業達200萬家,小作坊、小攤販、小餐飲不計其數。而旅游者的行為相對隨意性又很大,部分旅游目的地的旅游線路長,沿途的旅游食品供應無法真正地被監管。
旅游食品亟待建立自己的安全體系,一方面可以保證旅游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可以保證旅游目的地在旅游者心中的形象,還可以保證正規的旅游食品產生經營者的可得利益。
三 旅游食品安全體系的構建
旅游食品(產品)加工產業鏈條長、業態復雜(見下圖)所示。
1.建立源頭追溯體系
旅游食品的源頭污染主要是指微生物污染和有毒有害物質殘留。原材料質量把關在大城市做得相對較好,在一些中小城市、偏遠景點則不盡人意,如曾經在武漢發生的毒豇豆事件。主要原因是國家對“無公害農產品安全要求與“食品衛生系列”國家標準(涉及農產品或食品中農藥、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殘留限量標準和衛生標準)的評定標準不同,導致目前國內初級農產品的安全令人擔憂。國家對旅游食品源頭的控制管理,應從農業領域的源頭抓起,降低農藥殘留,杜絕植物生物生化條件激素,建立起農產品質量安全體系。事實證明追根查源是確認農產品來源優良的重要補充。
對于旅游目的地的食品供應、銷售點必須建立驗收、購銷臺賬和質量安全承諾制度,規范旅游餐飲業食品索證管理,完善食品流通環節可溯源制度。對于專門接待旅游團體的用餐企業,必須對食品進行留樣,以備一旦發生可疑食源性疾病或食物中毒時能提供檢驗。即供應的各類品種均要留樣100克,置于消毒的密閉容器中放在冰箱內保留48小時。
2.建立HACCP控制體系
HACCP在中國是個新生事物,2008年北京奧運會中其奧運食品應用HACCP控制沒有發生一起食物安全事件,讓親臨現場的筆者真正感到體系的嚴密性和安全性。
HACCP(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是指為了防止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病的發生,應從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到食品食用的全過程中,對造成食品污染發生或發展的各種危害因素進行系統和全面的分析;在此分析的基礎上,確定能有效地預防、減輕或消除各種危害的“關鍵控制點”,進而在“關鍵控制點”對造成食品污染的危害因素進行控制,并同時監測控制效果,隨時對控制方法進行校正和補充。HACCP的概念和方法是世界公認的評價食品衛生安全性的一種既經濟又可靠的方式,是迄今為止人們保障食品衛生安全的最有效、最可靠的管理方法。
我國已是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了,對于旅游食品的監督管理應該和國際接軌。
3.建立旅游食品信息的對稱體系
旅游食品安全問題中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旅游食品的信息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宏觀的旅游地食品安全信息。國內食品安全信息報告項目具體內容為:對轄區內居民發現或懷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線索和事件,及時報告給衛生監督機構并協助調查。做到了及時,告之旅游消費者。
(2)旅游食品生產廠家、生產日期、保質期,及安全認證識別。國內行政監管力量不足,行業協會發育不完善,行業自律程度低,部分企業誠信缺失,容易出現食品安全監管的漏洞和死角。目前國內這一方面做的不夠理想,三無產品(無生產廠家、無生產日期、無保質期)充斥各個景點,對消費者的安全是不能夠保證的。食品安全標志甚至可以花錢購買或者企業干脆“造假”。
(3)旅游企業的安全衛生定級信息。2004年起北京市衛生監督所制定了《北京市餐飲業衛生量化分級管理評分標準》,并逐步推行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對50平方米以上的餐飲單位進行衛生等級評定,共分為A、B、C、D四個等級,其中A級餐館是衛生情況最好的餐館,消費者通過餐廳的等級牌就可以了解餐廳的食品衛生狀況。所有餐館必須在明顯位置張貼全市統一設計的食品衛生等級標志。
四 我國旅游食品安全管理的建議及措施
旅游食品的安全管理在我國社會文明進步的過程中一定會越來越規范。筆者對此建議如下:
1.加大對旅游食品從業人員職業道德的教育
科技水平的發展使得食品添加劑的種類不斷增加。目前國際上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種類已達14000余種,其中直接使用的約5000種,主要用于飲料、烘烤食品、鹵制品、調味品、方便面、冷食制品、巧克力制品及炒貨類食品。不科學地使用食品添加劑會對食品安全造成隱患。國內最近一年出現的合肥染色蛋糕事件、上海染色饅頭事件、中山墨汁粉條事件、廣州染色紫菜事件、北京熒光增白劑事件、臺灣塑化劑事件、青島福爾馬林事件、雙匯瘦肉精事件等充分地說明理此類問題的嚴重性。
如前表中海螺溝百人食物中毒的原因就是廚師將工業鹽用于烹調菜品,導致游客亞硝酸鹽中毒。事件隱藏的原因是導游“吃回扣”導致本應保證的食品質量下降;現實的情況是我國旅游業存在著比較嚴重的旅游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問題,且長期不能很好地解決,嚴重地影響了我國旅游業的健康發展。
2.進一步建立完善監督、管理體系
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發展初級階段,國內旅游食品行政管理難度較大,旅游景點分布廣、管理人員少、人員流動大。但是必須對旅游食品安全的秩序嚴格管理。
針對食品添加劑問題,建議重點對自制火鍋底料、自制飲料、自制調味料的旅游食品企業加大檢查力度,嚴厲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行為。對應當備案公示而沒有備案公示的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旅游食品企業一律納入重點監管。對旅游食品企業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的,將一律吊銷許可證、沒收非法所得及用于違法經營的相關物品,且移送公安機關,讓其接受法律的制裁。
針對三小(小作坊、小攤販、小餐飲)要根據旅游業的規律進行有的放矢的管理。從旅游的淡、旺季著手。旅游食品安全事故往往發生在旺季如春節、國慶等節日。另外從自然季節來看,應當加大夏季旅游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我國的旅游食品必須符合WTO已經制定的《衛生與食物衛生措施協定》的規定,應立法強制要求食品生產企業建立和實施HACCP管理體系,向國際規范并軌。
3.加強旅游食品安全保險,確保旅游者利益
旅游食品安全保險在國內旅游保險市場存在叫好不叫座”、營銷力度不夠、險種設計缺乏針對性、賠付限制較多、旅行社責任險沒有有效發揮作用等現象。游客的保險意識淡薄和保險公司經營管理體制落后是形成這些原因的關鍵因素。如旅游者對旅游保險缺乏信任;保險公司旅游險種少、對象細分不夠和范圍過于狹窄、保險責任確定不合理、費率制定缺乏科學性。這里重慶市渝中區2008年起實行的旅游統保制度值得推廣,該制度的一大亮點是首次將以前有歧義的食物中毒納入了理賠范圍。游客在旅行社參團出游時一旦出現食品安全傷害事故,不需經過司法程序認定,只要旅游主管部門或旅游執法部門認定責任,即可啟動理賠程序,保證游客能得到及時醫治,這在全國旅游行業中尚屬首創。相信隨著社會的進步,旅游者的權利一定會受到更好的維護。
五 結語
旅游食品安全工作是旅游業的“基礎工程”,更是一個國家、一個地區、一個景點的“形象工程”。我國各級各類旅游食品生產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應高度重視。一個旅游地的飲食文化需要弘揚,只有認真做好旅游食品安全體系建設,保證旅游者基本需求,才能更好地弘揚旅游地的飲食文化,從而為實現我國旅游業快速、健康、可持續發展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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