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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制度
我國證券市場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據中國證監會2009年8月25日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國股票投資者開戶數近1.33億戶,基金投資賬戶超過1.78億戶,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滬深股市總市值達23.57萬億元,流通市值11.67萬億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同時,由于監管、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方面的原因,中國證券市場。這些問題的出現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證券市場監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已經成為當務之急。
一、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證監會的作用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8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從現行體制看,證監會名義上是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證監會的監管范圍看似很大:無所不及、無所不能。從上市公司的審批、上市規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數、上市公司的價格、公司獨立董事培訓及認可標準,到證券中介機構準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內容,以及證券交易所管理人員的任免等等,凡是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情無不是在其管制范圍內。而實際上,證監會只是國務院組成部門中的附屬機構,其監督管理的權力和效力無法充分發揮。
2.證券業協會自律性監管的獨立性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4條規定:“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證券公司應加入證券業協會。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同時規定了證券業協會的職責,如擬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組織會員業務培訓和業務交流、處分違法違規會員及調解業內各種糾紛等等。這樣簡簡單單的四個條文,并未明確規定證券業協會的獨立的監管權力,致使這些規定不僅形同虛設,并且實施起來效果也不好。無論中國證券業協會還是地方證券業協會大都屬于官辦機構,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章如一些管理規則、上市規則、處罰規則等等都是由證監會制定的,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沒有實質的監督管理的權力,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律組織,通常被看作準政府機構。這與我國《證券法》的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通過其會員的自我約束、相互監督來補充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初衷是相沖突的,從而表明我國《證券法》還沒有放手讓證券業協會進行自律監管,也不相信證券業協會能夠進行自律監管。在我國現行監管體制中,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監管作用依然沒得到重視,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缺乏應有的法律地位。
3.監管主體的自我監督約束問題
強調證券監管機構的獨立性,主要是考慮到證券市場的高風險、突發性、波及范圍廣等特點,而過于分散的監管權限往往會導致責任的相互推諉和監管效率的低下,最終使抵御風險的能力降低。而從辨證的角度分析,權力又必須受到約束,絕對的權力則意味著腐敗。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監管者也是經濟人,他們與被監管同樣需要自律性。監管機構希望加大自己的權力而減少自己的責任,監管機構的人員受到薪金、工作條件、聲譽權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響,不管是制定規章還是執行監管,他們都有以公謀私的可能,甚至成為某些特殊利益集團的工具,而偏離自身的職責和犧牲公眾的利益。從法學理論的角度分析,公共權力不是與生俱來的,它是從人民權利中分離出來,交由公共管理機構享有行使權,用來為人服務;同時由于它是由人民賦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監督;但權力則意味著潛在的腐敗,它的行使有可能偏離人民服務的目標,被掌權者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證券市場的監管活動中,由于監管權的存在,監管者有可能,做出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所以必須加強對監管主體的監督約束。
(二)被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和治理機制的問題
由于我國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股權過分集中于國有股股東,存在“一股獨大”現象,這種國有股股權比例過高的情況導致政府不敢過于放手讓市場自主調節,而用行政權力過多地干預證券市場的運行,形成所謂的“政策市”。由此出現了“證券的發行制度演變為國有企業的融資制度,同時證券市場的每一次大的波動均與政府政策有關,我國證券市場的功能被強烈扭曲”的現象。證監會的監管活動也往往為各級政府部門所左右。總之,由于股權結構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慮,而不敢放手,最終造成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出現問題。
2.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治理問題
同上市公司一樣,我國的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等也有在著上述的問題。證券公司、投資公司、基金公司等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雖然也成長起來,但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關發展經驗不足的境況下,這些機構的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機構為了牟取私利,違背職業道德,為企業做假賬,提供虛假證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違法或無理要求,為其虛假包裝上市大開方便之門。目前很多上市公司與中介機構在上市、配股、資產重組、關聯交易等多個環節聯手勾結,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以能力有限為由對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做出有傾向性錯誤的審計結論,誤導了投資者,擾亂證券市場的交易規則和秩序,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督管理造成沖擊。
3.投資者的問題
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離理性、成熟的要求還有極大的距離。這表現在他們缺乏有關投資的知識和經驗,缺乏正確判斷企業管理的好壞、企業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種市場傳聞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從,缺乏獨立思考和決策的能力。他們沒有樹立正確的風險觀念,在市場價格上漲時盲目樂觀,在市場價格下跌時又盲目悲觀,不斷的追漲殺跌,既加劇了市場的風險,又助長了大戶或證券公司操縱市場的行為,從而加大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難度。
(三)監管手段存在的問題
1.證券監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問題
我國證券法制建設從20世紀80年展至今,證券法律體系日漸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公司法》為主,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體系,尤其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使得我國證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終形成。但是從總體上看,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證券市場是由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及其它市場參與者組成,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有效組織,圍繞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運行。在這一系列環節中,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應當是應有俱有,但我國目前除《證券法》之外,與之相配套的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平價法》等幾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國不具備統一完整的證券法律體系,導致我國在面臨一些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時無計可施;另一方面,我國現有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過于抽象,缺乏具體的操作措施,導致在監管中無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國現行的證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責任的配制嚴重失衡,過分強調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忽視了民事責任,導致投資者的損失在事實上得不到補償。以2005年新修訂的《證券法》為例,該法規涉及法律責任的條款有48條,其中有42條直接規定了行政責任,而涉及民事責任的條款只有4條。
2.證券監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經濟發展的歷程中,計劃經濟體制的發展模式曾長久的站在我國經濟發展的舞臺上,這種政府干預為主的思想在經濟發展中已根深蒂固,監管者法律意識淡薄,最終導致政府不敢也不想過多放手于證券市場。因此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中,市場的自我調節作用被弱化。
3.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存在的問題
對于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無論是我國的法律規定還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均有體現,只不過這種經濟的監管手段過于偏重于懲罰措施的監督管理作用而忽視了經濟獎勵的監督管理作用。我國證券監管主要表現為懲罰經濟制裁,而對于三年保持較好的穩定發展成績的上市公司,卻忽視了用經濟獎勵手段鼓勵其守法守規行為。
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
(一)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I.證監會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法》首先應重塑中國證監會的權威形象,用法律規定增強其獨立性,明確界定中國證監會獨立的監督管理權。政府應將維護證券市場發展的任務從證監會的工作目標中剝離出去,將證監會獨立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執法委員會。同時我國《證券法》應明確界定證監會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實施監管權力的獨立范圍,并對地方政府對證監會的不合理的干預行為在法律上做出相應規制。這樣,一方面利于樹立中國證監會的法律權威,增強其監管的獨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監管主體之間合理分工和協調,提高監管效率。
2.證券業自律組織監管權的法律完善
《證券法》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簡簡單單的幾條規定并未確立其在證券市場監管中的輔助地位,我國應學習英美等發達國家的監管體制,對證券業自律組織重視起來。應制定一部與《證券法》相配套的《證券業自律組織法》,其中明確界定證券業自律組織在證券市場中的監管權范圍,確定其輔助監管的地位以及獨立的監管權力;在法律上規定政府和證監會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有限干預,并嚴格規定干預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證券業自律組織的各項人事任免、自律規則等,使其擺脫政府對其監管權的干預,提高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規范化發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國證券業市場自我調節作用的發揮以及與國際證券市場的接軌。
3.監管者自我監管的法律完善
對證券市場中的監管者必須加強監督約束:我國相關法律要嚴格規定監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監管者依法行政;通過法律法規,我們可以從正面角度利用監管者經濟人的一面,一方面改變我國證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從事證券監管的管理者的終身雇傭制,建立監管機構同管理者的勞動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懲罰和激勵機制,另一方面落實量化定額的激勵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確建立公開聽證制度的相關內容,使相關利益主體參與其中,對監管者形成約束,增加監管的透明度;還可以通過法律開辟非政府的證券監管機構對監管者業績的評價機制,來作為監管機構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據。
(二)被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出現的問題,我們應當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權力制衡為中心的法人治理結構為目標。一方面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減少國有股的股份數額,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夠使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法律環境,并在其內部建立一種控制權、指揮權與監督權的合理制衡的機制,把充分發揮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積極作用作為改革和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機構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市場中的中介機構同上市公司一樣,在面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的歷史和國情時也有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的問題。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經濟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們應當以優化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完善中介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為根本目標,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違法者成本,加大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處罰力度:不僅要追究法人責任,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相關責任人的經濟乃至刑事的責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對中介機構的信用的管理規定,使中介機構建立起嚴格的信用擔保制度。
3.有關投資者投資的法律完善
我國相關法律應確立培育理性投資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確立問責機制,將培育理性投資的工作納入日常管理中,投資者投資出問題,誰應對此負責,法律應有明確答案。其次,實施長期的風險教育戰略,向投資者進行“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的思想灌輸。另外,還要建立股價波動與經濟波動的分析體系,引導投資者理性預期。投資者對未來經濟的預期是決定股價波動的重要因素,投資者應以過去的經濟信念為條件對未來經濟作出預期,從而確定自己的投資策略。
(三)監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
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雖然已經日漸完善,形成了以《證券法》和《公司法》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法規體系,但我國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無論從總體上還是細節部分都存在諸多漏洞和不足。面對21世紀的法治世界,證券監管法律法規在對證券監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語,我們仍需加強對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視與完善。要加快出臺《證券法》的實施細則,以便細化法律條款,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補一些《證券法》無法監管的空白;制定與《證券法》相配套的監管證券的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的相關法律法規,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評價法》等等;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制度,使其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發揮基礎作用,彌補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害,保護投資者利益。
2.證券監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對證券市場的過度干預,與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原理是相違背的,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因此要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手段,正確處理好證券監管同市場機制的關系,深化市場經濟的觀念,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涉。盡量以市場化的監管方式和經濟、法律手段代替過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預,在法律上明確界定行政干預的范圍和程序等內容,使政府嚴格依法監管,并從法律上體現證券監管從“官本位”向“市場本位”轉化的思想。
3.證券監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證券監管除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還有經濟手段、輿論手段等等。對于經濟手段前面也有所提及,證券監管中的每個主體都是經濟人,我們利用其正面的作用,可以發揮經濟手段不可替代的潛能,如對于監管機構的管理者建立違法違規的懲罰機制和監管效率的考核獎勵機制等,促進監管者依法監管,提高監管效率。在法律上對新聞媒體進行授權,除了原則性規定外,更應注重一些實施細則,從而便于輿論監督的操作和法律保護,使輿論監督制度化、規法化、程序化,保障其充分發揮作用。
關鍵詞:證券市場;監管;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27-0076-02
一、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發展歷程
證券市場監管又稱證券監管,是監管主體通過行政、經濟、法律等手段,嚴格規制證券市場主體及證券發行、上市、交易等活動,從而糾正市場失靈導致的證券產品和證券服務價格扭曲以及由此引起的資本配置效率下降,提高證券市場透明度,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所采取的所有活動和過程。證券監管是一個國家宏觀經濟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保證和促進證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證券監管一般由民間自律和政府監管兩部分組成。民間自律監管同非官方的機構根據機構成員普遍認可的行為準則對行業內部的行為自我約束和管理而政府監管是指政府機構對證券市場主體及市場活動的管理與監督。縱觀我國證券監管的發展歷程,可將其分為三個發展階段。
第一階段是20世紀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期,這是我國證券監管的初始萌芽階段。1990年、1991年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相繼設立,兩地部分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股票公開發行和上市交易試點。1992年少數上海、深圳以外的股份公司到兩家交易所上市。這一階段證券市場的監管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管理司負責,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等其他政府機構參與管理,主要進行宏觀層面的協調與指導。上海、深圳的地方政府則是證券監管的直接主體,兩地政府分別建立起地方的證券監管機構,制定了一些關于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交易的地方性法規,我國以地方監管為主的證券監管體制初步建立,但始終處于落實于證券市場規模發展的狀態。
第二階段是1992年10月至1998年8月,這是我國證券監管的探索階段。在總結滬深兩地區域性證券市場試點及地方監管模式的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國務院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股票發行和上市試點,證券市場由區域性市場逐步轉變為全國性市場。1992年10月,國務院決定設立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承擔對全國證券市場統一監督管理的職責,標志著全國性證券監管機構的正式設立。同時,經證監會授權,部分省(市)成立了專門的證券監管機構,在證監會授權的范圍內履行相應監管職能。我國以證券委、各部委、地方政府等主體共同參與證券監管為特征的多部門證券監管組織系統初步建立。在此階段,我國的證券市場在探索中發展,市場監管體系發育仍不成熟,監管效率也不高。
第三階段是1998年8月至今,這是我國證券監管的快速發展階段。1998年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被撤銷,其與中國人民銀行的證券監管職能歸入中國證監會。同年8月,國務院批準《證券監管機構體制改革方案》,決定中國證監會為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授權,依法對全國證券、期貨業進行集中統一監管。并在中心城市設立9個證監會派出機構—證券監管辦公室,對其實行垂直領導。1999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正式實施,標志著我國“中央一地方一基層”三位一體的集中統一的證券監管體制基本建立。2000年8月,全國證券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此次會議再次明確了證監會派出機構的監管職責,全國集中統一的證券監管體制趨于完善。
二、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主要問題
我國集中統一型證券監管體系剛剛建立并處于初始運行階段,在對證券市場具體監管管理中,在監管體系、監管環節、法律制度、監管手段等方面仍然存在著問題和不足,證券監管體系仍需不斷健全。
1.部分監管環節存在缺陷。從我國現在的證券監管體制來看,部分環節存在著明顯的缺陷。其一,股票發行定價監管存在缺陷,導致出現新股發行市盈率過高情形的出現,抬高了二級市場平均市盈率和股價的依據與原動力,加大了二級市場的風險。其二,市場退出監管不力。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的ST和PT制度,僅為對上市公司的一種警示,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對市場退出的監管,導致一些本該退市的虧損上市公司通過資產重組和更名又重新在交易所掛牌,給股市的規范化運行帶來了一系列嚴重后果。其三,上市公司遴選監管缺位,使得一些地方將上市看作是獲得了一個可永久融資的渠道,只重視股票的融資功能,忽視公司上市后的運行機制轉換、經營業績提高和社會監督。
2.證券監管法律制度滯后。證券市場正常運行,要依靠法律來協調各種市場主體的利益關系。從我國現在的證券監管法律體系來看,盡管證券監管法律制度在立法層面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委規章三個層級,但每個居于較低層級的法律法規都是上一層級法律法規的具體和補充,立法滯后、法律規定空白的問題仍然存在。并且現有法律法規之間銜接性差,如《證券法》與《公司法》之間不銜接;《刑法》、《行政訴訟法》對于《證券法》規定的法律責任,也未做出相應的補充規定;對民事賠償也僅有原則規定,操作性不強;與行政權相配套的市場監、檢查、處罰等職權等未能真正實現。以上問題直接導致證券市場內部協調差,監管手段不足,出現有法不依、執法不力、違法不究的現象,影響了監管的效果。
3.監管手段行政干預過多。從我國現有證券監管的手段來看,主要通過政府行政命令的方式實現對證券市場的監管,行政干預過多,主要表現在:第一,以審批制代替市場機制。證券發行制度中仍離不開證監會對于發行股票的屯批,屯批成為市場運行的重要環節并代替了市場選擇。第二,監管行為短期性,政策短時性。市場的經常性變動造成了政府監管行為和政策短期性,使得行政屯批扭曲了市場供求的實際情況,扭曲了金融資源配置的市場機制,同時也削弱了政策的權威性和可信性。第三,監管手段過于剛性,偏向“政策化”。我國股票市場帶有濃郁的行政色彩,被稱為“政策市”、“消息市”,導致投資者的非理性預期,使得股票優劣難分,導致了投資行為的短期化和投機化,投資者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
4.證券自律功能未充分發揮。自律監管的特定功能,就如有的外國學者所言,通過權威而不是市場的政治經濟制度的組織,在某些方面是臃腫笨拙的,就像一只僅有拇指而無其他手指的手,盡管那拇指粗大有力,但是目前我國證券業的自律監管體系不健全,難以發揮其應有的職能作用。主要表現為:第一,自律組織不健全,會員發展速度極為緩慢。第二,自律管理混亂,各自律主體在實際運行中彼此獨立,各有會員又相互交叉,形不成自上而下的統一體系,難以協調工作。第三,缺少獨立性。現有的自律組織大多屬于官辦機構,機構負責人多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無法獨立發揮監管職能。第四,機構形同虛設。例如,中國證券業協會成立近至今僅召開過一次會員大會,除個別組織一、兩次學術會議、業務培訓、編寫業務手冊和簡報外,還沒有負擔起更主要的職責。
三、完善我國證券監管的相關對策
1.轉變監管理念,完善監管體系。證券監管部門應當在堅持“法制、監管、自律、規范”的基礎上,鼓勵和強化市場機制的作用,盡可能用市場手段解決市場失靈的問題。要創造條件,逐步取消各種有可能降低資本流動性和運作效率的人為制度。要完善集中統一的證券監管組織系統,進一步明確證監會的性質,建立完善系統自上而下的縱向監管體系,在一些證券市場較發達,監管任務較重省份的大區證管辦轄內的若干中心城市設立若干直屬監管處。從根本上擺脫地方政府對證券監管的行政干預,形成直接受證監會領導,獨立行使監管權力的管理體系。建立監管機構與地方政府間穩定的信息溝通機制和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從而最大限度地消除“證券監管部門管不了,地方政府管不著”的現象。
2.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實現監管法治化。作為市場經濟最前沿的證券市場,把“依法治市”作為自身發展的基本方略。一方面,要進一步健全法制,確立以《證券法》為基礎的證券法律主體層次,確立《證券法》在證券法律體系中的“憲法”地位;在《證券法》基礎上形成各個部門法規的輔助系統,并依據《證券法》基本原則,調整現有的法律體系、制定新的證券部門法,形成有關證券發行、交易、服務等一系列的具體法律法規。建立以證券自律組織制定自律性規章制度為主的自律制度系統。同時還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加大運用刑事制裁手段,加強對違法者的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使股市在良好的法律環境中,在間接調控引導或較少人為干預的情況下協調運行。
3.明確監管目的和范圍,規范完善政府監管手段。在證券監管中應當明確,證券監管目的是保證市場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監管的范圍和對象主要是市場秩序和運行環境。因此,作為監管部門不應該直接介入市場,過度介入市場,監管部門盡可能只做規則的制定者和裁決者,否則監管就會失去公正性。在監管手段上,要規范和完善政府行為,采用經濟、法律、行政等綜合手段,盡量減少行政監管手段。利用市場配置資源的力量進行監管,順應市場規律而非逆勢監管,如此才能減少市場的系統性風險。此外,還要把握好監管尺度,既要防止監管過度,又要防止監管不足。監管主體要認真考慮監督的范圍和力度,又要考慮不予干預的各種情形,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既能減少證券市場動作風險,維護市場穩定和投資者利益,又不抑制證券公司的創新積極性。
論文摘要:本文以2007年的樣本截面數據比較同時在內地和香港上市的公司與只在內地上市的公司兩組之間.其現金分紅狀況是否具有差異性.以檢驗不同市場環境對上市公司股票現金分紅狀況的影響.并以現有股利理論分析其中原因
股利政策有兩種主要形式: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此外還有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不嚴格的形式。股票股利的發放不影響上市公司的現金流量.只是改變了公司財務報表的所有者權益項目的變化.而現金股利會直接減少上市公司的現金流量.增加股東手中的現金.所以現金股利更能體現一個上市公司經營理念和對待投資者的態度本文主要分析有無H股的國內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股利政策是否具有差異性.并應用股利政策的理論加以分析.提出建議
一、股息的理論簡介
理論認為.廣大股東與公司“內部人”——管理者和控股股東(很多情況下.高層管理者直接來自控股股東)之間存在委托問題,他們的利益是有沖突的;作為人的內部人可能利用公司資源為自己謀利.損害作為委托人的其他股東、特別是小股東的利益。
首先將成本理論應用于股利政策研究的是Rozef(1982),他對交易成本為零的假設進行了放寬,他認為。由于公司所有權與管理權的分離導致公司股東與管理者之間產生了問題.即公司管理者作為股東的人.并非會按照股東利益最大化行事.在這種情況下,采取合適的股利政策有助于消除或降低成本。保證股東利益。這是因為派發現金減少了內部人可以利用的現金流另外派現以后.企業不得不重新進人證券市場融資以開發新項目.使投資者和專業機構有機會對內部人進行監督和約束。
解決問題的一個有效途徑是健全股東保護法制.但法律對公司派現行為的影響上.卻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公司派現是股東保護法制的結果.法制越完善.股東越能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利向公司施加壓力爭取高派現.因此股東保護法制的完善程度與派現比率正相關: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公司派現是股東保護法制的替代物.在法制不完善的情況下.公司通過高派現樹立維護股東權益的良好聲譽,以吸引投資者.因此股東保護法制的完善程度與派現比率負相關
二、樣本數據研究
(一)樣本選取與數據來源
本文選取了這樣兩組不同的樣本:第一組樣本是在國內上市的同時在香港發行H股的股份公司,剔除掉在4月20日尚未公布07年財務年報和sT、S類股份公司.總共選取了37個樣本。第二組樣本是.只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并無在香港交易所發行H股的上市公司.排除其中的虧損企業和到4月20號為止尚未公布業績的公司.通過隨機抽樣.選取了五十個樣本選取07年上市公司最新公布的年報財務數據作為觀察值。具體數據來源上海證券報。
(二)數據變量確定
上述兩組數據選取了三個變量數據分別是:每股盈利.每股現金分紅.每股分紅比例。
(三)描述性統計
從表中可以看出,第一個組別(同時在內地和香港上市公司)每股現金分紅均值是0.1951.現金分紅標準差0.15.而每股現金分紅比例均值是0.3355.現金分紅標準差0.1876。
第二組別(只在內地上市的公司)每股現金分紅均值是0.1417.每股現金分紅標準差是0.30013.而每股現金分紅比例均值是o.2344,現金分紅標準差是0.26546。
(四)組間比較的非參數檢驗統計分析
由于不知本文討論的兩個組別當中是否具有相同的分布,所以選擇非參數檢驗方法.以此檢驗兩個組別之間的分紅比例是否具有顯著的差異性。由于分紅比例相對指標更能體現一個對于現金分紅政策的態度.而現金分紅這個絕對指標受到每股盈利的影響.因此只選取分紅比例進行非參數檢驗通過spss統計分析軟件,使用曼一惠特尼u檢驗,得出以下數據:
從曼一惠特尼U檢驗結果來看.曼一惠特你U統計值為638.000,威爾克斯W統計值是1913.000.2值是-2.479,雙尾漸進顯著性概率是0.013
(五)統計結果分析
從描述性統計可以看出,樣本中.國內和香港兩地同時上市的公司其分紅絕對值與比例值的均值比只在國內上市的公司要高。而且.國內和香港兩地同時上市的公司現金分紅標準差與比例值的標準差要比只在內地上市的公司相應的值小,這就說明了。在兩地同時上市的公司相對重視對股東進行現金分紅.而且其現金股利政策相對來說總體上的差異不大。比較接近,而只在國內上市的公司他們的現金股利政策差異比較大,各行其是。在進一步的非參數統計檢驗中.得到了兩個不同組別具有顯著性差異的結果。結合描述性統計的結果。我們可以知道.在兩地同時上市的公司比較注重現金分紅.其分配比例也明顯較高.而且總體上,各個公司間政策差異相對較小。
三、結論與建議
股票的整體市場環境能對上市公司股利分紅的政策產生較大的影響.香港股票市場法制健全.股東能利用法律手段爭取高派現。結合上述的統計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派現是股東法制保護的結果.法制越完善.股東越能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利向公司施加壓力爭取高派現.因此股東保護法制的完善程度與派現比率正相關。因為國內上市的公司其現金分紅比例一直處于很低的水平.同樣是國內的上市公司.當他們在香港上市時.受到了完善的股東保護法制的監管.因此現金分紅政策變得合理規范起來。
國內上市公司在香港上市能實現相對較高分紅的另一原因是來自于香港的投資者相對于內地的投資者更理性.注重公司的現金分紅.以現金分紅作為衡量一個公司的價值與實力的標準之一,不單以短線炒作.以差價作為投資收益的唯一途徑。
現代公司都存在問題.現金股利可以作為解決問題的有效手段之一對于股票市場投資.政府一直提倡理性的長期投資.但是由于國內上市公司分紅比例低。不規范,這樣就無法在股票市場形成一種良好的投資理念。對比香港股票市場環境,從改變市場環境的角度上.為使我國內地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現狀趨向合理化.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一)建立健全證券市場監督法律體系
目前股權分置改革解決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之間的利益沖突.但并未解決中小投資者弱勢地位因此市場監管當局應該從法制和政策安排上.充分保護中小投資者獲得現金分紅利益.限制大股東、內部管理人通過資金侵占獲取個人利益
除了目前正在執行的《證券法》、《公司法》等以外,還應制定其他相關市場監管法律.完善證券市場監管法律體系。這樣才能使得上市公司的現金分紅合理規范起來,形成我國良好股票市場投資環境。
(二)加強對證券市場主體的培訓和教育
在引導上市公司股利政策方面,對于上市公司方面,監管機構可以開設定期培訓班.培tJlI內容是誠信教育與財務管理。對上市公司的決策者進行誠信教育,使其建立起自覺維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觀念通過對上市公司的誠信教育.使上市公司增強給投資者回報的使命感與責任感分配股利特別是分配現金股利不僅僅是對中小投資者的投資回報.而且也有利于上市公司樹立起良好的形象
對于投資者方面,要倡導正確價值投資理念。股票收益來源于股利收益和差價收益差價性收益有炒作性收益和成長性收益目前我國的投資者熱衷于通過炒作以獲取收益.但是實踐證明這種收益是短期的.而且給投資者最終帶來的是損失。只有通過公司的成長所帶來的差價收益才是確實、安全的。許多研究證明現金股利政策具有信號傳遞效應.能實現穩定合理的現金股利的公司往往其經營能力、成長性較強。因此價值投資理念能使投資者重視公司的現金股利政策.對上市公司形成一定的壓力
關鍵詞:證券市場 監督管理 法律制度
我國證券市場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據中國證監會2009年8月25日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國股票投資者開戶數近1.33億戶,基金投資賬戶超過1.78億戶,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滬深股市總市值達23.57萬億元,流通市值11.67萬億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同時,由于監管、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方面的原因,中國證券市場。這些問題的出現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證券市場監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已經成為當務之急。
一、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證監會的作用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8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從現行體制看,證監會名義上是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證監會的監管范圍看似很大:無所不及、無所不能。從上市公司的審批、上市規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數、上市公司的價格、公司獨立董事培訓及認可標準,到證券中介機構準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內容,以及證券交易所管理人員的任免等等,凡是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情無不是在其管制范圍內。而實際上,證監會只是國務院組成部門中的附屬機構,其監督管理的權力和效力無法充分發揮。
2.證券業協會自律性監管的獨立性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4條規定:“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證券公司應加入證券業協會。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同時規定了證券業協會的職責,如擬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組織會員業務培訓和業務交流、處分違法違規會員及調解業內各種糾紛等等。這樣簡簡單單的四個條文,并未明確規定證券業協會的獨立的監管權力,致使這些規定不僅形同虛設,并且實施起來效果也不好。無論中國證券業協會還是地方證券業協會大都屬于官辦機構,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章如一些管理規則、上市規則、處罰規則等等都是由證監會制定的,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沒有實質的監督管理的權力,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律組織,通常被看作準政府機構。這與我國《證券法》的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通過其會員的自我約束、相互監督來補充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初衷是相沖突的,從而表明我國《證券法》還沒有放手讓證券業協會進行自律監管,也不相信證券業協會能夠進行自律監管。在我國現行監管體制中,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監管作用依然沒得到重視,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缺乏應有的法律地位。
3.監管主體的自我監督約束問題
強調證券監管機構的獨立性,主要是考慮到證券市場的高風險、突發性、波及范圍廣等特點,而過于分散的監管權限往往會導致責任的相互推諉和監管效率的低下,最終使抵御風險的能力降低。而從辨證的角度分析,權力又必須受到約束,絕對的權力則意味著腐敗。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監管者也是經濟人,他們與被監管同樣需要自律性。監管機構希望加大自己的權力而減少自己的責任,監管機構的人員受到薪金、工作條件、聲譽權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響,不管是制定規章還是執行監管,他們都有以公謀私的可能,甚至成為某些特殊利益集團的工具,而偏離自身的職責和犧牲公眾的利益。從法學理論的角度分析,公共權力不是與生俱來的,它是從人民權利中分離出來,交由公共管理機構享有行使權,用來為人服務;同時由于它是由人民賦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監督;但權力則意味著潛在的腐敗,它的行使有可能偏離人民服務的目標,被掌權者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證券市場的監管活動中,由于監管權的存在,監管者有可能以權謀私,做出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所以必須加強對監管主體的監督約束。
(二)被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和治理機制的問題
由于我國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股權過分集中于國有股股東,存在“一股獨大”現象,這種國有股股權比例過高的情況導致政府不敢過于放手讓市場自主調節,而用行政權力過多地干預證券市場的運行,形成所謂的“政策市”。由此出現了“證券的發行制度演變為國有企業的融資制度,同時證券市場的每一次大的波動均與政府政策有關,我國證券市場的功能被強烈扭曲”的現象。證監會的監管活動也往往為各級政府部門所左右。總之,由于股權結構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慮,而不敢放手,最終造成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出現問題。
2.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治理問題
同上市公司一樣,我國的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等也有在著上述的問題。證券公司、投資公司、基金公司等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雖然也成長起來,但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關發展經驗不足的境況下,這些機構的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機構為了牟取私利,違背職業道德,為企業做假賬,提供虛假證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違法或無理要求,為其虛假包裝上市大開方便之門。目前很多上市公司與中介機構在上市、配股、資產重組、關聯交易等多個環節聯手勾結,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以能力有限為由對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做出有傾向性錯誤的審計結論,誤導了投資者,擾亂證券市場的交易規則和秩序,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督管理造成沖擊。
3.投資者的問題
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離理性、成熟的要求還有極大的距離。這表現在他們缺乏有關投資的知識和經驗,缺乏正確判斷企業管理的好壞、企業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種市場傳聞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從,缺乏獨立思考和決策的能力。他們沒有樹立正確的風險觀念,在市場價格上漲時盲目樂觀,在市場價格下跌時又盲目悲觀,不斷的追漲殺跌,既加劇了市場的風險,又助長了大戶或證券公司操縱市場的行為,從而加大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難度。
(三)監管手段存在的問題
1我國中藥材市場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1.1管理體制不明
20世紀90年代形成了中藥材市場實行多個部門多頭管理的模式,醫藥、衛生、工商、管委會等部門對中藥材專業市場共同管理,以致部門分工不明,權利與責任混亂,導致市場管理主體混淆不清,難以準確把控和管理市場藥材的質量,雖然各部門會共同階段性參與治理整頓市場,但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各部門又相互推脫,一副“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姿態。
1.2制度規范缺失
我國是世界中藥資源最豐富的國家,中藥材產業也是我國最具特色的傳統優勢產業之一,然而該產業卻一直沒有形成良性循環發展態勢,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國處于發展期的中藥材種植、生產、加工的企業,規模相對較小,相關的系列規范短缺,造成中藥材質量參差不齊。首先,缺乏嚴格的市場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一些地方管理部門缺乏對中藥材市場的足夠認識,疏于管理,導致中藥材市場內部管理混亂,市場的經營者放松警惕,缺乏責任感和危機感,唯利字當頭。其次,缺乏健全的中藥材監督規范。在中藥材市場內不僅沒有形成專業的監管隊伍,也沒有設立獨立、權威的中藥材質檢機構。經營人員藥學知識貧乏,自身因缺乏現代企業管理知識,無法對市場進行有效管理,以假亂真、以次充好、違法亂紀的情況時常發生,造成了中藥材質量難以保證。再次,缺乏完善的準入制度。缺失真正確立經營準入制度,導致我國中藥材市場的進場經營戶資質不明,交易者難以分辨,中藥材質量難以保證,藥材假冒偽劣事件時有發生。制度規范的缺失成為制約了中藥材產業的健康發展的重要原因。
1.3硬軟條件不足
首先硬件設施不足,盡管蘭州黃河、河南禹州、廣東普寧等國家批準設立17個中藥材專業市場對原有設施和設備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造,那種分散的、農貿市場攤位的原始交易方式也有了較大改觀。交易市場的臟亂差和不規范現象較為嚴重,在移動互聯網迅猛發展的當今社會,中藥材交易場所快速向現代化交易方式轉型,中藥材市場無法提供中藥材檢驗與檢測、電子商務、信息查詢、倉儲物流等多項功能的流通平臺,與規模發展和市場管理的需要格格不入。誰不改造誰先落后,若中藥材專業市場仍維持現狀,不警醒,不尋求規范化發展,其后果不堪設想。其次軟件素質不足,很多管理者普遍表現出知識匱乏,素質較差,不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和要求,管理方式方法的失當,出現了經營混亂、藥材質量嚴重下降等問題,嚴重危害了我國中藥產業的健康發展。
1.4政策輿論影響
由于中藥材市場并沒有嚴格按照中藥材專業市場的標準和政策性規定及時優化調整,以適應藥業經濟的發展,導致無序狀態日益嚴重,嚴重損壞了市場的競爭力和聲譽。我國政府于2003年出臺了相應的政策,國外的醫藥公司可以參與到我國醫藥商業,要與國外的大公司競爭,我國中藥材市場的出路和前景更應引起各級政府部門的高度關注。社會輿論導向誤區:對假冒偽劣中藥材事件的披露雖給市場管理者和經營者在一定程度上敲響了警鐘,但新聞媒體過度渲染炒作事件的出現在也對中藥材市場的聲譽造成了負面影響。上述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影響了了中藥材專業市場的健康發展和進一步壯大。在競爭激烈的今天,必須創新體制制度,強化市場監管,規范市場秩序,中藥材專業市場才能走向繁榮。一個行業的盛與衰,除了最為重要的行業生命力外,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是其長盛不衰持久發展的重要保障。在大力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中,各行各業都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具體到中藥材市場,就是要做到依法管藥,依法治藥。我國關于中藥材的生產,銷售,監管等法律法規以及部門規章和相關政策已經初具規模,但目前仍缺乏系統性,與中藥材特殊的發展地位不相適應。中藥監管法制化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為此,建議做好以下幾項主要工作。
2我國中藥材市場管理法制化路徑
2.1針對中藥材的特殊屬性,完善藥材市場法律法規
大黃、木香、當歸等中藥材因其特殊的功效,它們既是藥材,也具有農副產品屬性。作為農副產品進行交易時,國家政策允許集市貿易;然而,作為藥材在交易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藥材市場的法律法規。中藥材屬于《藥品管理法》管理的范疇,中藥材專業市場作為中藥材交易的媒介場所,市場管理部門必須按照《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市場嚴格管理。管理者應根據中藥材農副產品和藥材的雙重屬性,抓準切入點,明確責任與分工,認真監管,嚴格執法,促進中藥材產業繁榮發展。
2.2針對中藥材專業市場,制訂實際的法規、政策中藥材市場的設立及交易是以1995年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整頓中藥材專業市場標準》為依據,在當時特定的時期內,對整頓和規范市場發揮了積極有效的作用。然而將近20年過去了,伴隨經濟的快速發展,現在中藥材交易市場各方面條件都已發生較大變化,面對新形勢下的情況,市場管理者和經營者有時處于無法可依的尷尬境地。要把法律的精神融入到中藥材市場的管理中,讓法律作為管理的利器。因此,希望政府的職能部門能夠加大調研的范圍和力度,制訂、出臺切實可行的標準和法律規范,指導中藥材市場有序健康地發展。
2.3針對中藥材的發展特性,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建立嚴格的準入制度
考慮到中藥材發展的各個環節,如中藥材質量監控,經營者資質,管理體系等逐步建立相適應的各項管理制度。摒棄多部門多頭管理的舊體制,除集中整治市場外,日常監管必須改變管理混亂、分工不清、標準不嚴的局面。針對中藥材發展的屬性,明確責任到人,各部門承擔具體的日常監管責任,共同建立并完善科學發展的長效監管機制,促進中藥材市場管理水平的提高。中藥材專業市場管理機構和中藥材固定門點經營單位必須經工商管理部門登記并取得營業執照,方可從事中藥材經營。質量管理機構,負責中藥材質量監控,并配備與藥材經營規模、品種檢驗要求相適應的人員、場所、儀器和設備。市場管理機構要建立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努力發展現代化中藥材流通模式;嚴格執行管理規范,加強內部管理,并對市場內經營的中藥材質量和經營行為負責。中藥材專業市場內經營的中藥材應符合質量要求,中藥材所使用的包裝材料應清潔、干燥、無污染、無破損,并符合藥用質量要求;藥材包裝上應注明品名、規格、產地。中藥材專業市場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相關規定,對入場經營者進行資質審查,明確經營者的質量安全責任。
2.4針對中藥材市場的現代化的要求,引導藥品企業良性發展
針對未來中藥材市場的競爭狀況,政府相關部門應做好中藥材市場的總體發展規劃,建立全方位一體化的營銷環境,滿足中藥材現代化經營的發展模式。將GAP(《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SP(《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法規滲透到中藥材市場的整個營銷運作中,實現中藥材規模化和規范化種植、加工、經營,以實現交易藥材的來源可溯,藥材質量的有效監控。政府職能部門應給予指導和幫助,并做好市場監管工作。同時,政府應鼓勵現有中藥材初加工產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聯合、兼并、重組,加大產業研發治理,促其上規模、上檔次,將中藥材企業做大、做強,促進醫藥經濟健康發展。在我國,中藥材發展已有2000年的歷史,能夠享譽海內外,正是秉承著誠信為本的理念。中藥材市場國際化經營是未來發展的必然趨勢,我們一定要嚴把質量關,包括所有的從業人員、專業的質檢人員和機構、政府職能部門如食藥監部門。從業人員都應該增強質量意識,守法經營、誠信待客;專業的質檢機構和人員隊伍,要嚴格監控交易的中藥材質量;政府部門、公安相關部門和食藥監要加大對交易藥材質量和知識產權的監管,嚴厲打擊摻假作假,以次充好等違法行為。全體動員配合把控好中藥材的質量關,能可以凈化中藥材交易市場,人們才能安心放心的購買使用。
2.5針對中藥材市場管理,保證有法可依、執法必嚴
為加強規范中藥材市場管理秩序,保證中藥材的質量,促進藥業經濟發展,管理者必須嚴格遵守市場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各級藥監部門應嚴格按照GMP(《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SP(《藥專業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標準依法對從事中藥材生產、加工企業發放相關證照,并定期進行檢查,核發簽證,堅決取締各種形式的非法中藥材集貿市場,嚴格規范醫藥工商企業的購銷渠道和購銷行為。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定期和不定期對地中藥材經營市場進行檢查,并在報刊等媒體上公布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同時,政府應規范從業資格認證制度,加強對中藥材市場的從業人員和管理者進行職業教育培訓,防止違法違紀行為的出現,一旦出現必嚴肅處理。只有我們經營者依法經營,管理者依法管理,中藥材交易市場才能大力向前發展。
3結束語
一、將建立制度與常態化學法相并重,提升稅務干部法治素養。根據中央“七五”普法規劃中關于加強普法工作組織領導和機構建設的部署及稅收“七五”普法規劃要求,成立了普法工作領導小組,建立了《“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實施意見》《普法教育工作安排》《領導干部年度學法計劃》《普法責任清單》等制度。在學習上,將法制教育融入干部日常培訓中,采取“自學為主、聘請外部專家培訓為輔、送出去培訓與請進來培訓相結合”等方式,強化全員法制知識學習,全面提升干部依法治稅、依法行政水平。建立了領導干部學法講座、黨委理論中心組學法等制度,并將憲法、征管法及其他相關法律列為黨委理論中心組學習內容,五年來利用中心組學習開展法治培訓達40余次。實行稅務人員憲法宣誓制度,將每周五定為全員學習日,組織開展《稅收相關法律及執法風險防范》集中學習,確保了普法教育常態化、制度化。并聘請了專職法律顧問,補充購買法律法規書籍150余本,每季度組織開展一次法律知識集中培訓,增強了干部職工的法治觀念和運用法治思維、法律手段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與此同時,積極做好對稅務人員執法資格培訓工作,加強執法證件管理,對沒有取得執法資格證書、稅務檢查證的人員,一律不得從事稅收執法活動。持證上崗率達到了100%。并組織全員參加市政府法制辦組織的法制培訓、法律知識測試,受訓面達到了100%,為稅收執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人才支撐。
二、將普法教育與依法治稅相結合,持續改善稅收營商環境。牢固樹立依法治稅的工作理念,認真執行組織收入原則,突出減稅降費這一工作主題,將國務院和稅務總局、省局出臺的各項減稅政策執行不折不扣落到實處。將依法治稅貫穿組織稅費收入工作始終,堅持“依法征稅、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堅決防止和制止越權減免稅、堅決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組織收入原則,嚴格政策底線,嚴守紀律紅線,確保實現高質量的稅費目標。認真落實和梳理各項減稅降費政策,通過丁稅寶稅企交流群和微信服務群第一時間推送給企業,并通過“云直播”的方式詳細解讀。針對企業實際困難和訴求,確定適用每戶企業的稅費政策指引,實行“一企一策”點對點向企業推送,使企業真正享受到政策紅利。加強風險防控,開展“建體系、防風險、促規范”專題活動,全面梳理、重新修訂涉及稅收管理各環節、全行業、全流程的風險規范,形成5大類38個具體項目。針對稅源特點,重點修訂完善鋼鐵、焦化、金屬及金屬礦批發、普通道路運輸業、建筑業等14個重點行業風險防控工作指引。共掃描分析監控類指標23項,下發基礎征管、發票管理等疑點數據4100余條,消除風險疑點3200余條,有力規范了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行為,降低了涉稅風險。開展稅收治理,對15戶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情況開展核查,聯合公安、市場監管、商務等部門開展加油站(點)稅收秩序專項整治行動,查補入庫稅款1433萬元。開展白灰、石子、水泥、洗煤“四小行業”稅收治理、房地產行業評估和工業企業涉土稅收核查,進一步規范了行業管理,實現了稅負公平、執法規范,進一步優化了稅收營商環境。
三、將三項制度與日常執法相融合,確保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深化推行三項稅收執法三項制度,在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方面,通過市行政執法公示平臺和稅務系統的三項制度公示系統對各執法機構、執法人員及權責清單、執法依據及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執法事項數據和投訴舉報途徑進行公示。截止目前,在信息公示平臺共公示行政處罰41件、行政許可162件。在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方面,配備執法記錄儀85臺,基本上滿足了工作需要。目前涉及的執法事項增值稅專用發最高開票限額審批,需要對開票限額10萬元以上的納稅人進行事前實地查驗;一般程序注銷戶進行實地核查和疑點調查、文書送達方面的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執法事項的音像記錄做到了無遺漏全記錄,對全過程記錄資料按照規定立卷、及時歸檔。在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方面,主要有稅務行政處罰一般程序、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強制措施、稅款數額較大的稅務行政征收決定。對上述事項主要對嵌入金三系統的稅務行政處罰一般程序審核。共審核一般行政處罰案件50余件。并把普法責任貫穿到征收管理、行政審批、行政處罰、執法監管等稅收行政執法和管理服務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同時,充分發揮法律顧問作用,對重大執法事項,及時聯系市十力律師事務所的李青春律師進行指導,保證了重大執法活動規范開展,杜絕了執法風險的發生。
菜市場調研報告
菜市場是指一區域內用于銷售蔬菜、瓜果、水產品、禽獸、肉類及其制品、豆制品、熟食、土特產等各類農產品和食品的以零售經營為主的固定場所。現在的菜市場已經不完全是那種自發形成的馬路市場,而是相當一部分的菜市場是政府為了滿足人們的生產生活需要而建立的固定區域。菜市場與人們的生活是息息相關的。當前,在“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以及“農貿小市場,民生大工程”的政策與號召下,大力推動布局合理、設施完善、經營規范的農貿市場建設,對于降低流通成本,方便和促進居民消費,穩定就業,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有重要作用。但我們知道理想是美好的,現實是殘酷的,當前菜市場遠遠沒有達到我們預想的狀態,許多問題依然存在,例如人們提到菜市場想到的不是菜市場的井然有序,價格公允,以及相關部門管理得有多么的好,菜市場有多么的干凈等等。可能我們經歷的菜市場依然是那種比較臟亂,沒有什么秩序,更嚴重的是我們一進菜市場就會感到一股難聞的味道,甚至于有一種再也不想進菜市場的沖動。針對這些問題,為全面、準確的掌握市區菜市場的基本情況,以及存在的主要問題,以便針對性地提出解決措施,我們對我們附近陽邏菜市場展開了一次調研,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 調查目的
掌握市區菜市場的基本情況,以及存在的主要問題,以便針對性地提出解決措施。
二、 調查對象
分布在陽邏的三個菜市場,即分別是陽邏平江集貿市場、中商附近菜市場和中百附近菜市場。三個菜市場其中陽邏平江集貿市場和中商附近是由政府規定設立,但中百附近的菜市場是由當地的老百姓自發地在哪里擺攤,賣一些蔬菜之類的東西,雖然也會有城管在哪里管理,但仍然很混亂。
三、 調查時間
xx年x月x日上午星期六以及12日的早上
四、調查方式
由于考慮到菜市場人潮太過擁擠以及賣家也會忙著照顧自己的生意,根本沒有時間來完成一份問卷調查,所以我們小組成員采用的是一問一答式的方法,既有我們提出問題,有隨機抽到的大媽或者哥哥姐姐回答,其中剛好那天遇到城管在哪里對菜市場的秩序進行維持,我們也就政府方面提出了一些問題。可以說問題的回答或多或少的反映了一些問題,也得到他們積極熱心的回答,還有一些照片的獲取也是一門見證。所提出的問題見附頁。
五、調查內容
主要是了解附近群眾對菜市場的看法,出于什么樣的考慮將菜市場設在這里,菜市場設在這個地方設立有什么樣的優點以及缺點,以及菜市場平常是怎樣進行管理的,還有就是早上那一陣人流后殘留的垃圾該如何處理等等。這些內容可能包含的不是特別的全面,但每一個視角看到的是不一樣。
六、調查結果
上面都是對此次調查菜市場的簡單介紹,下面看看此次調查我們所獲得的結果:
(一) 菜市場所存在的基本問題
首先當前經濟發展帶來我國集貿市場的發展,但存在問題如下:
一、 集貿市場發展現狀之市場規劃布局不適應城市發展要求
近幾年來,中國經濟的迅猛發展,給各級各地城市建設注入了充足的馬力,城市市容環境改造建設在全國各地如火如荼地進行,傳統破舊的城中村式集中居住區正迅速地被寬敞美觀的高大樓盤所取代,原有的市場布置格局也在一次次爆破推倒聲中被一點點地分割、支離,有的甚至被迫徹底讓位于道路改造、開發建設。遍地開花的新型小區開發建設,也沒有及時將集貿市場建設納入整體規劃進行統籌建設,集貿市場生存發展的空間不斷被擠占壓縮,出門上市購物難的問題在新建居民小區內不斷凸顯了出來。僅以漢陽區為例,目前全區共有23個有形集貿市場,它們大部分布于鐘家村及二橋這兩個傳統人口密集區,而漢陽大道、鸚鵡大道兩側及永豐、江堤兩鄉相對較少。這種過分飽和與相對不足的市場布局,不僅使我區集貿市場生存發展陷入“有市無場”和“有場無市”的尷尬境地,也導致了自然集市、占道經營、推車串巷叫賣的現象在一些人口密集生活區依然存在,既有損于文明和諧的城市形象,也影響到政府開發新區、建設新漢陽等重大戰略目標的順利實施。
二、集貿市場發展現狀之市場硬件設施殘缺破舊,改造難度大
作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歷史見證者,城市集貿市場大多是在改革開放初期,緊貼傳統居民區周圍自然形成,并先后經馬路市場和大棚市場發展而來,有著近30年的歷史。由于受當時社會經濟、生產力發展水平等條件所限,市場硬件建設設施簡陋、結構單一、功能不全的弊端重重。市場內上下水管道設計不合理,長期得不到有效疏浚,用水供給不暢,地下污水橫流,又加之溫控、除塵、保潔等配套設施不全,食品經營衛生環境臟亂差問題突出,人和食品極易交叉感染,食品經營衛生安全狀況令人堪憂。近幾年,各地政府雖然加大了對集貿市場實行“農改超” 的升級改造力度,但從已改超集貿市場的整體效果上看,無論是市場硬件設施改造,還是內部功能布局,都還處于低層次建設水平。“臭氣熏天、污水橫流、夏季如蒸籠、冬季如冰窟”的市場環境狀況沒有得到根本性扭轉。一些地方市民群眾尖銳指出:集貿市場已成為與城市現代化氛圍反差最大的場所之一,是現代化都市中的一個不和諧音符。
三、集貿市場發展現狀之市場管理創新不夠,與現代化的管理要求差距明顯
傳統城市集貿市場大多經歷過國有企業的轉向轉型,已形成了多元化的市場結構體系,現場管理人員也多半是從原來的經營管理隊伍中分離而來。一方面,他們擁有豐富的管理經驗,但另一方面,他們也過分依賴這種老經驗、老做法,再加上自身年齡過大、精力不及和知識結構陳舊的劣勢,使得市場管理人員啃老本思想嚴重,思想上的守舊導致了管理方法創新上的嚴重匱乏。雖然,一些新建市場在引進先進管理人才和改進管理方法上,有了一些新的思路和創舉,但迫于投資貸款過重的經濟壓力,創新之舉難以長期維繼,甚至不得不又轉過頭來,重新采用投資少、見效快的傳統管理手段。市場經營管理水平與強勢搶奪市場份額的超市、商場相比,差距日趨加大。
四、集貿市場發展現狀之經營者整體素質較低,跨躍式發展受制約
集貿市場經營者多是農村富余勞動力和城市下崗失業人員,年齡相對偏高,文化水平普遍較低,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意識十分淡漠,唯利是圖思想嚴重。他們對作為市場主體對象所應承擔的自責己任認識不足,短斤少兩、欺詐消費和銷售未經檢測、檢疫食品等非法經營行為在市場內時有發生,這類一味追求眼前既得利益的不義之舉,無異于殺雞取卵,既有悖于文明經商、誠信服務的市場氛圍形成,也給整個市場的繁榮發展增加了無形的阻力和巨大的社會成本,市場萎縮帶來的苦果最終還得由市場經營者自己來埋單。
在全國集貿市場存在的問題中,經過我們小組的實地調查、親身經歷,總結出來武漢陽邏地區菜市場出現的以下問題:
一.布局不合理,市場基礎設施薄弱,建設水平不高,基礎設施是農貿市場管理和建設的硬件,但市場最突出的問題是硬件設施問題,頂棚式市場結構,通道式攤位格局,狹小節約型攤位設計,活禽宰殺沒有專門設計,熟食攤位沒有防蠅設施、水產攤位設計排水不科學,導致場內“臟、亂、差”現象嚴重。
二.馬路市場猖獗,影響市容市貌。目前對農貿市場的管理是多方面多層次的,一些經營者打“時間差”,“候鳥型”馬路市場到特定時間把攤點搬到沿街人行道上經營,形成移動式或馬路市場,農貿市場管理者和城管局部門也以向馬路市場經營者收取一定費用了事,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默認了馬路市場的“合法化”。
三.攤位費租賃收費標準與市場現狀不適應。隨著城市建設日新月異,城市框架不斷擴大,城市居民日益增多,居民對農貿市場的需求與日俱增,但目前陽邏與城市建設相配套的市場網點建設相對滯后,現有的農貿市場存在先天的布局缺陷,已不能適應城市化的發展需要和居民的消費需求。
四.市場法制環境差,管理不到位。陽邏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雖然由城管、工商、環衛等單位根據各管轄職能各司其職,但由于缺乏具體、全面專業的市場管理辦法,職責不明確,管理工作受局限。市場管理部門職能交叉,市場發展環境不優,一些職能部門重收費、輕管理、不服務,加重了市場業主和經營戶的負擔,擾亂了市場的正常經營秩序,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市場的繁榮。
五.衛生情況不好,臟亂差,臭味很大,存在亂擺亂放現象嚴重,沒有固定攤位,城管沒有進行人性化管理,以驅趕式的方法解散攤主,人們素質有待提高,偶爾會發生爭吵事件,污染嚴重,影響附近居民生活,設施簡陋,投入不足,農貿市場改造提升難度大,管理落后,規范化程度低,市場環境不容樂觀,行政管理混亂。
(二)菜市場存在問題的原因
隨著我地城市化建設的不斷推進,居民生活條件的改善,人民群眾對生活服務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農貿市場在合理布局、設施配套,日常監管,食品安全等方面出現不少矛盾和問題。針對上面提及的問題,我們歸納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幾點:
1、政府方面是主要原因。
第一,政府部門對農貿市場監管難度大。少數政府職能部門與政府官員認為農貿市場已收取了市場設施租賃費,足以維持其正常運轉,無需財政投入。事實上,農貿市場經營屬于低收益甚至虧損經營的公益事業。同時,農貿市場是各種農產品、副食品、水產品等商品集中交易的場所,由于經營主體復雜多樣,尤其是文化程度、法律意識、文明意識等普遍偏低,對食品安全問題未引起足夠的重視,對監管部門的監管存在躲避和應付的心理,使得農貿市場監管人員的監管壓力大,存在畏難情緒。農貿市場商品來源復雜、銷售快捷、銷路多樣等客觀原因使得工商部門事前介入和事后監管的難度增加。而工商部門在監管干部人手方面的缺乏,加之其他監管任務重,不利于強勢的執法合力形成。
第二,城區農貿市場監管財政投入相對不足。由于財政投入的相對不足,市場經營單位無能力投入,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不愿投入,導致農貿市場的發展與城市建設的發展不同步、不協調。農貿市場的建設滯后于城市建設,不利于城市整體發展。
第三,城區農貿市場監管執行力弱。近年來,農貿市場方面的監管制度比較多,但落實效果不太明顯。據調查,農貿市場普遍存在監管人員不足的問題,且不重視對市場監管員的管理培訓和繼續教育。同時監管人員的獨立性不強,家族式管理問題突出,絕大多數農貿市場監管人員與市場開辦者都有些沾親帶故的關系。在人才培訓方面,難以進行公平公正的權利制衡機制。因此,即使地方政府熱衷于制定各類農貿市場監管制度,這些制度大多也只能寫在紙上、掛在墻上、喊在嘴上,不能有效地執行,導致農貿市場監管效果不佳。
第四,城區農貿市場監管法律法規不完善。由于農貿市場管理立法層面的缺失,城區農貿市場的市場準入和主體地位模糊,《農貿市場登記證》與市場經營人員的營業執照不符,直接導致農貿市場開辦單位職責不清、農貿市場開辦者與進場經營者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明確,從而使工商部門無法開展具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并落實開辦方的違法責任,大大削弱了監管力度。
2、農貿市場規劃滯后且不盡合理。農貿市場和群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所以市場的布局規劃選址應考慮居民住宅區的規模分布,在盡可能方便群眾到農貿市場采購菜品的同時,兼顧周圍居民的生活環境舒適程度和經營者的經濟效益問題。從我地目前的情況來看,一是農貿市場的規劃嚴重滯后,設置不合理,二是規劃之初盲目追求經濟效果、不切實際,使現在存在的問題難以扭轉,利益牽扯復雜,難以整治。
3、農貿市場內部設施簡陋、設計不合理。市場“臟、亂、差”一直是居民對市場的普遍評價。這幾年雖經市場主管單位努力,但改進卻不大。一是設施簡陋,功能不健全。本地市場最突出的問題是硬件設施問題:棚頂式市場結構、通道式攤位格局,面積狹小的節約型攤位設計是我地農貿市場設計特色。這些市場商位設計不合理。活禽宰殺沒有專門設計,熟食商位設計沒有防蠅設施,水產商位設計排水不科學等等。由于內部設計不合理,導致場內“臟、亂、差”現象嚴重,經營戶和消費者怨聲載道。
4、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市場管理混亂。農貿市場是帶有公益性功能的農副產品交易場所,一些市場投資者只注重經濟效益,造成了市場的無序和混亂。一是一些市場主辦者社會責任意識不強。在日常管理中重收費、輕管理、輕責任,把注意力集中在攤位費的收取上。對市場內環境衛生、占道、搭建、擴攤或流動經營等行為視而不見,使臟、亂、差現象普遍存在。二是一些市場主辦者只注重眼前利益,經營理念陳舊,短期行為嚴重,幾乎不進行必要的市場維修,對市場的發展缺少競爭、創新的意識,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農貿市場的提升改造、更新換代。三是外部利益群體的介入,造成市場管理無序。
5、場內經營業主、市場經營主體整體素質不高。目前在市場經營的基本上是個體工商戶、私營業主,其人員構成比較復雜,文化素質相對較低。一是經營者缺少必要的商品知識、法律知識,食品安全存在隱患,且大量無證經營;二是經營者與市場業主的矛盾時有發生,由攤位安排、市場環境等原因引起,往往影響市場的消費者正常消費;三是場內經營方式傳統單一,多是小規模小本經營,經常侵害消費者權益導致矛盾,致使廣大消費者對菜市場的滿意度不高。
6、馬路集市的興盛,阻礙了正規集市貿易的正常發展。一是馬路市場在道路旁擺攤設點,大量人流車流滯留擁擠,長時間內無法疏散,存在著嚴重的交通隱患。二是因無人監管,食品安全衛生也得不到充分保證,缺斤少兩現象嚴重。三是隨意擺放,亂丟亂棄,給市容市貌也造成了不良影響。盡管城管部門一再打擊,這些馬路市場仍是“春風吹又生”,其不受約束的發展對正規市場的運轉造成了嚴重影響。
? ? ? ? (三)解決措施建議
1.認識性的問題。要解決這些問題,首先要對其有一個正確的認識。抓好農貿市場整治,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在工商實踐中的具體體現,政府部門必須責無旁貸,必須要占有主動權和話語權,把整治當成展示自身形象和履職盡責的舞臺。要想完成任務,一是要舉旗子,明責任,抓落實,強監管。建章立制,定人,定位,定目標,定責任,定標準,定時限。二是要城鄉一體,同等對待。向一圈層看齊,實現城鄉同等服務,同等標準規范。三是要抓住重點,以點帶面;抓住難點,攻關克難;抓住弱點,主動跟進。四是要通過整治,實現“一箭多雕”。通過整治同時要達到市場“三化”建設標準(即標準化、制度化和規范化),要落實好六大類食品(即五榖根莖類、蛋豆魚肉類、蔬菜類、水果類、油脂類、奶類)市場準入,要夯實預防公共衛生事件基礎和市場分類監管基礎。
2.抓住三個關鍵點
一是舉好政府的旗子,安排好政府各部門分牽頭工作。
農貿市場整治,工商部門牽頭。但工商一家不能“包打天下”,他需要得到市級領導的支 持和幫助,需要得到政府各部門的通力配合和協作。為此,工商局應在事先取得市級領導肯定和認可的前提下,成立農貿市場環境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小組成員由工商局來制定,把目標管理下達到各有關部門,把各部門農貿市場監管職責作進一步的明確,實現工商牽頭,集體聯動,全面整治的目標。同時要求政府各部門要有計劃方案,并定期組織工作進度通報,定期組織召開工作例會,匯報進展情況等。
二是要牢牢抓住市場開辦方,指導其管理好市場。
溝通是管理的濃縮。必須要解決好市場責任人的認識問題,才能督促其屬下市場開辦方落實責任,主動規范。為此,工商局要召集各個市場上企業老總和市場開辦方座談,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告知其城鄉環境綜合整治是一項長期性的任務,是城鄉統籌的具體舉措。企業和市場開辦方不僅是抓物業管理,更重要的是要履行好市場第一責任人責任,對市場環境、證照、安全、計量、維權、衛生等有督促和管理責任,對市場內的硬件和軟件設施有建設和維護責任。告知其企業和政府抓好責任落實就會實現目標一致,互利雙贏的目標。
知己知彼,百戰不殆。組織市場開辦方培訓,幫助市場開辦方掌握經營戶有六大心理弱點,即經營戶視錢財如生命,怕停止經營,怕城管的喇叭點名批評,怕扣錢,怕寫檢查,怕執法部門查處或扣押其物品等;消除市場開辦方心理顧慮,即不要怕當前規范市場的困難重重,不要怕企業老總不支持,不投入,不要怕經營戶找你扯皮鬧事,不要怕沒有政府部門給你撐腰打氣;要建立規范的農貿市場,一是市場開辦方要同經營戶簽協議或合同。二是要建立經營戶保證金管理制度。三是在市場內實行分區管理,建立管理骨干制度。四是成立市場巡查隊,履行違規違紀扣繳保證金制度,徹底解決市場內的經營戶出攤占道問題和市場外的流動攤販叫賣情況。五是建立管理骨干培訓制度,保證骨干隊伍建設水平。六是立柱子,劃區位,專人管理,解決秩序混亂和車輛亂停亂放問題。
三是教會工商工作人員如何監管好市場。
同樣的,首先還是要解決好認識性問題,不能把農貿市場監管推向其它政府部門或企業,要站穩腳跟,找準切入點和突破口,主動出擊。要依據監管和服務相結合,責任和落實并舉的原則制定方案措施。要教方式方法,幫助工商所建立“一對一”幫扶制度,把人員分到市場,分到各個區位,明確責任和標準,抓好檢查督促。幫助工商工作人員分析市場,掌握市場開辦方五怕心理特點。一怕其被政府各部門或有關媒體曝光。二怕政府部門聯合整治,聯合逗硬。三怕經營戶被處罰或通報,對其市場形象有損。四怕經營戶集體找事,無法開展工作。五怕市場規范化建設排名靠后。要求市場開辦方同工商部門簽訂責任書;建立目標管理制度;適時組織市場開辦方培訓;指導完善三化建設標準和市場內經營戶索證索票和臺賬制度管理;幫助其實現劃區管理,定點停放,解決出攤占道問題;監管好市場開辦方和市場內經營戶的經營行為等。
3.落實到具體實處建議
第一、設置統一的管理機構、建立順暢的協調機制
在各市場的上級管理部門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建立一個統一的管理機構,開場日常工作。該機構實現“機構、職責、財務、人員”四分離,開展獨立運作,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市場物業的經營管理和設施維修、改造及資產管理:開發市場資源,搞好市場交易,促進市場繁榮;搞好環境衛生和消防安全,規范市場管理。建立順暢的協調機制,解決因缺乏統一管理而出現的各種問題,促進農貿市場的又好又快發展。
第二、探討“服務進社區”的新途徑,解決馬路市場存在的問題。
馬路市場存在諸多的不足,城管部門也進行了多次整頓,但效果仍不明顯,馬路市場依舊或明或暗的存在。我們可以調整思路,認可其存在的某些合理性因素,如對居民生活的便利,對農民增收的益處等。在統一規劃下,在某些地段劃出專門的區域提供其經營,并通過市場管理機構、工商、城管等部門的監管,維持正常的交易秩序。同時,可把這些小市場的管理權劃給該區域內有一定實力的大市場,形成“大帶小”的市場格局,使統一管理和“服務進社區”互不沖突,方便群眾與商販,實現雙贏。
第三、各集貿市場集思廣益,在面向大眾的基礎上,實行特色經營。
各集貿市場進一步突出自身特色,實行錯位經營,實現共同繁榮。如特色菜市場可根據其歷史悠久、建筑古樸、民俗氣息濃厚的特點,強化具有鄉土特色的商品經營,如家常泡菜,梅干菜,特色小吃等,通過某些菜品來吸引顧客,形成品牌效應來促進自身的發展。其他集貿市場也可調整自己的思路,通過某些菜品的種類齊全、價格較低來吸引特定消費群,提高自己的人氣和知名度。
第四、優化購物環境,使臟、亂、差現象得到根本改觀。
集市上畜禽區的臟亂現象,并非完全不可解決的。管理方可與物業部門協商,每隔一定的時間,派出專門人外運垃圾,保證交易區的清潔;同時加強對廢棄物的回收與利用,如雞鴨毛等。通過統一的管理與商販的自覺維護,保持購物環境的優良。至于對集貿市場的混亂狀況的整頓,有關部門須加大工作力度,加強宣傳教育,懲戒某些違規商販,重建市場秩序,促進其正常發展。
第五、通過政策扶持,引進資金,加快市場的市場的升級改造。
加大對市場的政策扶持,如根據經濟形勢,減少某些稅費的征收,對某些商品的生產進行補助等,通過這些措施提高商戶經營的積極性,促進市場的健康發展。同時,大力引進資金,采取投資者出資金,政府給政策的方式,對現有集貿市場進行硬件升級。在空地新建菜市場,使市場布局更合理,運行更順暢,人民群眾的生活更方便。
七、總結與體會
根據以上的基本情況,我得出以下幾點結論:
1.菜市場遠遠沒有達到我們預想的狀態,建設井然有序的菜市場仍然任重道遠,這需要政府相關部門,以及人民群眾的積極熱烈支持。只要政府管理得當,民主不過分剝奪人們的合法權利,多為老百姓考慮,而且在管理的過程中民主的方式遠遠比實行強制的措施更好,還有就是老百姓多多支持政府的工作,不可盲目的反對。
一、綜合執法局基本概況
綜合執法局為正科級建制,局長 名,副局長 名,主要職責是代表人民政府統一行使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權,共承接市級部門下放的行政執法權限 項。現有工作人員 名其中有綜合執法資格人員 。
(一)組織機構
設綜合督查科、法制審核科、環境保護科、執法一中隊、執法二中隊、安全生產執法中隊,執法一中隊。
(二)機構職能
綜合督查科:負責起草、審核以局名義發出的綜合材料和文件、各類公文簽收、擬辦、傳閱。市長熱線、港城熱線及各級領導交辦事項的收理、交辦、催辦;承辦城鎮管理業務考核和評比工作。負責對執法人員隊容風紀、崗位履職、工作實績、執法效能的督查考評。
法制科:負責研究擬定城鎮管理行政執法的政策、規章制度、實施細則、管理目標和任務,經批準后組織檢查和實施;承擔城鎮市容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與協調工作;承辦城鎮管理行政執法業務培訓;承辦本系統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承辦本系統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法律咨詢;負責本局行政案件的法制審核等工作。
環境保護科:負責對城鎮規劃區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維護和管理工作;負責城鎮環境衛生行業管理工作,主管城鎮環境衛生綜合治理工作。
執法一中隊:負責市容市貌、環境衛生、規劃建設的違章查處、渣土運輸、市政工程、園林綠化的監管及環保監控;并負責政府交辦的各項中心工作以及突發性事件處置等。
執法二中隊:負責鎮區環保、藥監、人社、民政、體育等行政執法及勞動糾紛的調解。
安全監管中隊:負責鎮區安全生產的執法工作。
二、綜合執法隊伍高效運轉
1、打造一支隊伍。通過整合部門執法資源,成立了綜合執法局,實現了一個部門一支隊伍管執法。局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統一著裝、佩戴統一執法標志,使用統一的執法證件、法律文書格式、執法印章。綜合執法局成立以來,執法人員相對集中,執法力度大大加強,執法效率顯著提高,有效地維護了政府的權威性。
2、建設兩大平臺。第一為順應"互聯網+"的發展趨勢,我局建設了綜合執法數字指揮中心,將市容、交通、治安、環保、規劃、建工、市場監管、安監、市政、物業、供水供氣供電、通信等30多個部門共同納入指揮中心,建立起城市網格化管理信息平臺,實現現代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的綜合管理。第二為進一步集中執法資源實行精準快捷的綜合執法,我局研發了ERE綜合執法系統平臺,該項技術順應了綜合執法改革創新的潮流,指揮中心通過雙隨機系統抽取被檢查單位并發送指令到隨機抽取的執法人員執法終端上,執法人員按照指令進行執法檢查,通過執法終端上的ERE系統,依照檢查表列舉的項目進行檢查,對存在問題進行拍照取證上傳到平臺,同時下放整改通知書,依法應該立案的依照一般程序進行查處,真正實行了數字執法。該系統進行一步整合了執法資源,減少案件流轉環節,推動了執法工作由突擊性向長效型、粗放型向精準型、單一型向互動型的轉變,提高了整體執法效率。
3、完善三大保障。為了更好的發揮兩個平臺的作用,建立了三大保障體系,第一人員保障,我局通過執法人員、信息采集員的動態監管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區黨員干部、熱心好市民的監督對我鎮生產生活的各個方面進行全面督查管理。第二是設施保障,通過全鎮的幾百個攝像頭對全鎮的市容、治安、環保、建工、安全、規劃等方面24小時進行監管。在單元網格內人員作為“流動電子眼”與固定電子眼組成全方位的監控體系。第三制度保障,指揮中心每月對各部門交辦事項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及時處置率和完成率進行量化,以通報的形式發至鎮主要領導和各部門負責人。同時鎮主要領導還可以通過手持終端實時查看各部門工作情況,及大地提高了各部門的工作效率。
4、推進四項融合。我們將行政許可、行政監察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四個工作環節相結合,實現了整個行政執法事務的數字智能化,通過日常的行政監察檢查,將全鎮的企業、五小行業、個體工商戶等監察檢查對象的日常生產、經營的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查處的情況錄入指揮中心的系統。鎮服務中心在受理許可申請時,申請單位的申請事項如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服務中心辦理人員只需登陸系統就可以查到申請單位的生產、經營情況,有無違法違規的行為及其他不合乎審批條件的情形,服務中心可以在第一時間給申請人進行辦理,極大地提高了服務的效能。行政監察檢查中發現的企業、五小行業、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在生產、經營中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需要進行行政強制或行政處罰的,監察檢查人員可以通過系統直接轉至相關中隊的執法人員進行行政處罰或采取行政強制,真正實現了各部門、各環節之間的無縫對接。
5、踐行五個確保。第一確保執法權責清晰,通過制訂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規范了執法人員在執法的過程中的權責,使執法人員自覺嚴格依照清單的內容進行執法,避免出現超權限執法的現象。第二確保執法程序規范,嚴格履行告知程序和回避制度,建立健全執法取證、處罰告知、聽證、罰繳分離以及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集體討論和備案等規章制度,處罰文書和案卷規范管理。第三確保適用法律準確,為避免執法人員在辦案的過程中出現適用法律不準確的情況,我局從充實法制科的法制人員入手,每個中隊設兼職法制員,對每個案件的每一個程序進行嚴格法制審核,每個案件都分為內卷和外卷,內外卷分別由中隊分管局長和分管法制的局長分別審核把關。第四確保執法標準統一,針對下放權限較多、事多人少的情況,要能嚴格執法,我們制定相應自由裁量標準,嚴格限制每個執法事項、處罰標準,做到一個尺子量到底,克服出現任性執法、隨意執法情況。第五確保執法監督到位,建立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每季度對本局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執法案卷定期進行評查,及時總結、分析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建立完善群眾舉報執法人員違規執法監督制度。對舉報人反映的問題由紀檢監察室和法制科進行調查、核實,并依法及時做出處理。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公開信息制度。我局通過設立觸摸屏、公告欄、網絡、媒體等途徑向社會公開本單位的政務信息,把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條件、期限、程序、結果進行公開,對各項監督中暴露出來的問題和不足,及時糾正和解決。
6、建立六大機制。第一通過監管和服務責任清單追責機制對監管服務人員依照權力和責任清單履責的情況進行考評,對未按照規定或超出清單內容的人員進行追責。第二通過雙隨機抽查機制隨機抽取企業和執法人員,進行日常動態化的監管執法。執法檢查人員按照權力清單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進行檢查,不得超出權力范圍進行檢查,也不得隨意對企業進行無目的的重復檢查,有效地解決了任性執法和隨意執法的問題。第三通過建立獎勵舉報機制對違反市容管理、環保偷排偷放、違法亂搭亂建、網吧歌廳違規經營、農村七位一體等生產生活中存在問題進行舉報的人員按照規定進行獎勵,鼓勵群眾參與城市的管理與建設。第四通過告知承諾聯合懲戒機制,對累次違規違法企業、五小行業、個體工商戶通過多部門聯動進行從嚴處理,并將失信行為與信用平動,降低其信用等級。第五通過建立重大風險監測防控機制,對企業的安全生產、環保、消防等重大風險節點進行常態化的檢查,有效地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第六通過監管績效評估機制對各部門的監管履職情況進行量化考核,對績效排名后兩位的部門責任人由紀檢部門進行約談,連續排名最后的部門由鎮主要領導對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有效地提高了各部門的作風效能。
三、統籌管理加強條塊聯動
1、“網格化”精細布局
根據“一區八園”總體規劃對所有單位實行網格化管理,將行政審批中心服務平臺、行政處罰數字中心ERE平臺、社會管理服務中心幫助平臺合三為一,打造集成式大數據指揮中心,實現了互通有無、“一網打盡”,建立起了真正行之有效的新型城市網格化管理信息平臺,實現了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的綜合管理。
2、“三化融合”破除壁壘
監管智能化。數字綜合指揮中心將行政許可、行政監察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四類信息進行匯總整合。按照“凡進必受監督”的原則和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監管要求,明確監管主體、監管內容、監管范圍、監管措施、監管依據、監管標準、監管程序。并通過日常行政監察檢查,將全鎮企業、五小行業、個體工商戶等生產經營情況,及時準確錄入指揮中心系統,為實現整個行政執法事務的數據化、智能化奠定了基礎。
一、依法行政情況
我局始終堅持把依法行政、執法為民,規范執法行為,建設一支高素質的藥監執法隊伍作為中心工作來抓,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不斷加強行政執法內部監督,深入開展法制宣傳,建立健全了各項工作制度,完善了監督制約機制,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意識逐步加強,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加強法制宣傳,增強法律意識,營造法治氛圍
結合法制宣傳日、科普宣傳月、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宣傳活動、“中醫中藥中國行”大型宣傳活動、安全生產宣傳月、產品質量安全月等宣傳活動,扎實開展食品藥品法律法規、合理膳食和用藥、假劣藥品鑒別常識、藥品不良反應以及用藥安全等食品藥品知識宣傳活動,提高群眾依法維權的意識和對藥品、醫療器械等法律法規知識的了解,增強藥品經營、使用單位的守法意識。
(二)堅持依法行政,規范執法行為,提高辦案質量
一是注重制度建設。分解細化并制訂了《法制人員崗位職責》、《稽查大隊長崗位職責》、《稽查大隊工作人員崗位職責》等各崗位職責,建立健全了《稽查工作制度》、《行政處罰案件管理標準及重大復雜行政執法案件的有關規定》、《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行政處罰查處分離辦法》、《行政案件復核辦法》等10余個相關制度。積極推行案件主辦人員負責制、集體合議制,做到執法權限法定、內容標準、程序合法、制度規范,使行政執法行為有章可循。二是堅持查處相對分離。在我局人手明顯不足的情況下,在行政處罰案件辦理過程中,我們堅持查處相對分離,明確查、審、處各環節的責任和時限,保證所辦案件在處罰過程中的公正、公平。三是嚴格執法程序。在行政執法中,堅持亮證執法和2人以上共同執法,避免執法隨意性。在行政處罰告知和聽取當事人意見的環節,履行告知義務,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所有案件的合議過程中,合議人員均形成一致的決議,并由法制人員審核把關,充分發揮法制人員的把關作用。幾年來,我局沒有出現單獨執法、私自執法或不亮證執法的行為。四是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自4月下發《四川省藥品監管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標準》(以下簡稱《標準》)以來,我局嚴格按照《標準》規定,扎實推進依法辦案、秉公執法,不斷規范藥品行政處罰案件自由裁量行為,防止濫用行政處罰權,避免行政處罰的隨意性,確保行政處罰的合法性與合理性,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標準》下發至目前,我局共辦結藥械違法違規案件13件,罰沒款入庫2.1萬元,無一起行政案件復議被撤銷或行政訴訟敗訴案件。
(三)強化責任,實行政務公開,加大行政執法監督力度。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內部執法監督。根據人員變動情況,及時對依法行政領導小組成員進行調整,保證工作延續性,形成了從局長到一般工作人員各負其責的行政執法責任體系,確保行政執法有序、高效運行。確定了1名人員作為法制工作人員,定期對局所有行政處罰案件從事實、證據、程序、法律適用等各方面進行檢查,嚴格對執法案件的調查、審理、處罰等程序進行把關,確保執法案件的內部審查落實到位,扎扎實實地提高辦案水平、增強辦案能力。明確了行政執法工作目標和法律責任,制定了行政執法工作紀律。二是強化責任意識。組織全局干部職工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基礎上,成立了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制定了信息公開指南,嚴格按照《攀枝花市政務公開審核辦法》、《攀枝花市政務公開目標管理考評辦法》(試行)的要求和程序全面推行政務公開,在西區公眾信息網、黨政網上及時上掛了我局的主要職責、內設股室、領導分工、年初計劃、階段性工作總結、工作動態、食品藥品監管法律法規以及日常監管工作的最新信息等內容,確保我局政務信息得及時準確向廣大群眾公開。堅持新進人員領取行政執法證時簽定行政執法廉政承諾書,進行莊嚴承諾,積極引導執法人員自覺筑牢思想、行為防線,不斷強化責任意識、法制意識、廉潔意識。三是加強執法外部監督。通過公開舉報投訴電話,聽取和征詢管理相對人的意見和見議等多種途徑,形成全方位的監督態勢,增強行政執法的透明度,改善機關的工作作風,樹立了良好的執法隊伍形象。
(四)加強學習教育,提升隊伍素質,確保依法行政。
為進一步加強全體執法人員的
思想政治教育,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執法監管水平,結合“五五普法”的工作要求,我們“以學法促執法,用執法帶學法”觀念貫穿到執法日常工作中,及時制訂出臺了法制教育五年規劃和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意見,并通過組織法律法規和依法行政知識測試,將普法工作納入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實行目標化管理,增強了普法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一是堅持集中學習制度,及時組織全體執法人員學習國家局頒布的行政法規和上級部門下發的各種規范性文件。先后學習了《憲法》、《公務員法》、《行政許可法》、《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等公共法和《藥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部門法律法規。并定期召開案件分析討論會,圍繞案情找問題,依據法律作定論。二是積極選派執法人員參加了國家、省、市組織的《食品安全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食品安全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稽查、藥品不良反應、藥品快檢、化妝品、保健品監管等法律法規及業務知識的培訓,不斷提高整體業務水平和能力。(五)建立行政調解工作機制,有效化解矛盾
成立了以局長為組長,分管局長為副組長的“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明確了相關人員職責,將調解工作范圍延伸至藥品案件和群眾工作中,注重利用調解方式化解群眾矛盾,發揮行政調解在食品藥品監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有效預防、減少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確保矛盾糾紛不激化、不擴散、不升級。
二、依法履職盡責情況
(一)專項監督檢查、專項清查情況
,西區共有醫療機構134家(牙科診所12家、鄉鎮衛生院1家、社區衛生站或村衛生室36家、其他醫療機構85家);疫苗接種單位21家(包括在醫療機構總數中);藥品零售企業55家;醫療器械經營企業12家。上半年,我局共出動執法人員466人次,車輛128臺次,監督檢查藥品經營企業710家次,醫療機構1089家次.先后組織開展了春節、清明、五一等節假日藥品安全大檢查;開展了中藥材、中藥飲片、疫苗、藥械購進渠道、非藥品冒充藥品、醫用氧、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等的專項檢查,平均覆蓋率約為76%;開展了對通報的江西青峰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喜炎平注射液、貴州乾元制藥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清顆粒山西銀湖制藥有限公司和太原華衛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舒血寧注射液、北京康輝制藥有限公司生產的“消渴平”、浙江南洋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蟲草芷叁膠囊”、吉林通化博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壯陽春膠囊、吉林省華僑聯合企業制藥廠生產的蟲草腎陽丸等100余個品種假藥的專項清查,平均覆蓋率約為44%。
(二)、投訴舉報的接收、處理情況
對于群眾舉報電話和來信來訪,我局實行首問首接責任制,并由專人負責舉報受理,詳細記錄案情,在第一時間派執法人員到現場進行檢查,對每起案件辦結后,都將辦理情況向舉報者進行了回復。堅持做到“有訪必接,有接必辦,有辦必果”的原則。以前我局共接到投訴舉報9件,辦結9件;我局共接到投訴舉報8件,辦結8件;我局共接到投訴舉報10件,辦結10件;1-7月我局共接到投訴舉報6件,辦結6件。投訴舉報處理率100%,辦結事件無違法違規操作,沒有引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賠償、行政追究的情況。
(三)立案查處情況
以前我局對違法行為立案38起,辦結22起;我局對違法行為立案13起,辦結28起;我局對違法行為立案13起,辦結8起;1-6月立案5起,辦結7起(包括未結的5起),其余4起正在辦理中。所有案件均依法立案,無有案不查、查而不辦或違法辦案的情況,每一起調查終結的案件均及時依法作出了處理決定。
(四)案件查處機制的基本運行情況
為保證藥械稽查人員正確行使行政處罰權,做到合法、公正、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及有關法律法規,我局制定了專門的案件查處工作制度。稽查人員外出辦案,均嚴格執行兩人以上、亮證執法。對于群眾舉報電話和來信來訪,符合立案條件的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了立案。稽查人員查處藥械違法案件,做到了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處罰得當,適用法律法規準確。一般程序案件查處嚴格執行立案—調查—合議—告知—決定的處理程序。對于較大、較復雜的行政處罰案件,均通過局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同時,行政執法案件實行了審查立案、調查取證、核審決定、執行結案相對分離的制度。案件查處機制基本運行良好,無亂立案、違法辦案的情況。
(五)稽查監管職責履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在機構改革的特殊時期,執法力量嚴重不足,人員少,而且均是身兼多職,加之涉藥單位點多、面廣、分散不集中,執法力量明顯不足,監管覆蓋率還有一定的差距。
二是稽查隊伍人員不穩定,現在的執法人員均是從非執法崗位轉崗而來,而且適用性培訓較少,導致執法人員自身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掌握欠缺,業務能力有待進一步加強。
三是從法律法規方面看,在藥品監管上主要依據《藥品管
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在醫療器械監管上主要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而且上述法律、法規立法時間已久,操作性不強,難以適應日益變化的市場監管形勢,在具體執法中,有時令執法人員無所適從。五是對各涉藥單位從業人員的法律、法規培訓還不夠充分,容易出現由于不懂法而違法的情況,另外個別涉藥單位的守法意識不強千方百計逃避檢查,也給執法帶來一定難度。
三、執法隊伍建設情況
目前,我局在編人員6人,在崗5人,從事藥品稽查工作的僅有2人,在機構改革過渡時期從事食品綜合協調僅有1人,尚無餐飲服務監管,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管執法人員的劃轉和配備。
四、新形勢、新職能、新體制下行政執法工作存在的困難與問題、以及建議
(一)在機構改革的特殊時期,人員極度缺乏。目前我局在崗人員僅有5人,從事稽查工作2人,從事食品綜合協調1人,人員的極度缺乏,制約了各項工作的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