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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印花稅條例范文

        印花稅條例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印花稅條例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印花稅條例

        第1篇:印花稅條例范文

        一般認為,調高印花稅的現實意義在于提高交易成本,限制或警示過度投機。不過從國際經驗看,印花稅是內涵豐富、功能較多的一種政策工具,各國使用方式多樣,通常都是牛市上調,熊市下調,其調整并不值得大驚小怪。雖然調高印花稅率的切入點在資本市場,但落腳點卻在宏觀經濟,作為財政政策的一種調整手段,實際上與保證宏觀經濟的穩定、健康運行關系密切。股票市場有其自身的運行規律,短期內可能受到具體政策的影響,而從中長期看,其運行的軌跡實質是與宏觀經濟以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情況密切相關的,單個具體政策難以改變股市自身的運行軌跡。

        不可否認,目前資本市場確實存在部分的不理性投資行為。根據證監會公布的統計數據,4月單月的股票換手率,滬市A股為119.74%,深市A股為140.17%,前者創造了94個月以來單月換手率的新高;今年前4個月,滬市A股換手率接近400%,深市A股換手率則接近440%。也就是說,今年前4個月中,滬深兩市所有股票平均換手4次,每月一次。截至4月末,滬深兩市市值合計是香港市場市值的113%,而交易量則達到香港市場的610%。

        這種高換手率、高交易量現象說明,部分投資者投資資本市場的目的更多地表現為博取短期股價價差收益,對一些缺乏業績支撐的個股單純做多,已逐步顯露出博傻、投機的特征。在這種情況下,有關部門調高印花稅稅率,政策意圖就在于提高交易成本,限制投機和頻繁買賣行為,并嘗試通過對市場心理的影響來警示過度投機,引導投資行為回歸理性,這無疑對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有著積極的意義。

        應該看到,各國在使用印花稅這一工具時也各有側重、各有訴求。包括本次調整在內,我國已經對這一政策進行過8次調整,可以預見,這項措施今后仍將繼續發揮不同方向的調控作用。更為重要的是,印花稅調整的功效和作用,由于各經濟體實際情況的不同,不能一概而論。正如在貨幣政策中,各央行使用準備金率的手段,與理論上對準備金率的判斷和認識也不盡相同。本次印花稅稅率的調整,相信與歷次調整一樣,也無特別實質的不同。

        盡管印花稅的調整對資本市場發展趨勢有著一定影響,但從歷史經驗看,滬深股市的運行軌跡有其自身的規律。1998年到2005年,我國證券交易印花稅一直在一個較長的下降區間內,從5‰一路調降至1‰,但自2001年6月至2005年6月,滬深股市卻一直處于一個較長的下跌區間中。應當說,在影響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基礎性制度問題沒有得到解決時,印花稅的調降,會產生一定的政策效應,但卻不能改變市場發展的大趨勢。同樣道理,在股改制度效應持續釋放、宏觀經濟保持高速增長、人民幣升值、上市公司整體素質提高和并購重組趨于活躍、居民投資需求呈現剛性的諸多因素的共同影響下,對我國資本市場中長期的發展趨勢,我們沒有理由不做出樂觀的判斷。

        第2篇:印花稅條例范文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82(2015)12-0069-02

        印花稅自1988年起開始征收,距今已有20余年,屬于地方稅稅種,因采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是對單位和個人書立、領受的應稅憑證征收的一種稅,實質上是對此類經濟行為的課稅,也可以看作行為稅。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1988年8月6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11號,2011年1月,由國務院根據《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后。

        《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例如立合同人、立據人、領受人等。《條例》采用列舉形式,規定了應稅憑證范圍,包括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等。根據應稅憑證的性質,采用從價稅率或從量稅率,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比例稅率從萬分之三到千分之一不等。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為簡化貼花手續,《條例》規定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采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一、印花稅的特點

        從《條例》列舉的應稅憑證來看,印花稅征稅范圍較廣,幾乎涉及了日常經濟行為的各類書據;但從稅率方面萬分之三到千分之一不等的稅率來看,印花稅又屬于小稅種。從我國近年印花稅相關稅則變化來看,稅務部門一直將證券交易印花稅作為重點,從1990年起至近些年,先后多次隨著證券市場的變化調整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而很少涉及其他諸如購銷合同等應稅憑證稅率的調整。稅務部門的歷次稅務檢查、稽查活動中,多以增值稅、所得稅、營業稅等主要稅種為重點,較少涉及對印花稅的檢查、稽查。監管層面缺乏關注,加之較低的稅率,使得很多企業容易忽視印花稅這樣的小稅種。但從現實經濟活動來看,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的書立、使用最為頻繁,廣泛存在于各類企業,在以大宗、大額貿易為特點的煤炭運銷企業中,購銷合同更是貫穿于企業經濟活動的始終,所以,印花稅構成了煤炭運銷企業的主要營業稅費之一。

        二、煤炭運銷企業經營特點

        煤炭屬于非標準商品,煤炭質量直接決定了煤炭的差異化屬性以及定價結算。煤炭質量是指煤炭的物理、化學特性及其適用性,其主要指標有灰分、水分、硫分、發熱量、揮發分、塊煤限率、含矸率以及結焦性、粘結性等,多數企業以發熱量作為主要定價指標。相應的,煤炭運銷有基準價格以及實際結算價格兩個體系。

        煤炭運銷企業的主要業務是采購煤炭后加價銷售以賺取差價、獲取利潤,其特點是大宗商品貿易、周轉快、資金量大,購銷活動頻繁進行,大額貿易額決定了印花稅是煤炭運銷企業不可忽視的小稅種之一。由于煤炭的非標準商品特點,煤炭運銷業務涉及到基準價格、實際結算價格兩個價格,購、銷業務開始時所簽訂的購、銷合同,往往只能約定基準價格、意向數量、合同煤質。而實際結算金額,需要根據收貨化驗后得出的實際熱值、硫分、灰分計算得出。大額貿易、非標準商品、貿易額的不確定性使煤炭運銷企業印花稅的計算、繳納面臨諸多困難。

        三、煤炭運銷企業購銷合同特點

        鑒于上述煤炭運銷企業經營特點,煤炭的非標準商品屬性決定了煤炭運銷企業的購銷合同區別于一般商品的購銷合同,煤炭的煤質特性決定了其購銷合同只約定購銷數量、基準價格(如元/噸,或元/卡)、合同煤質、結算方式(如根據礦發煤質還是到廠煤質結算)等。合同金額與實際金額需要借助于結算環節得出。實際結算金額,需要根據煤炭經化驗后的熱值、灰分、硫分、水分等質量指標計算結算得出,所以,煤炭運銷業務一般遵循簽訂購銷合同、發運、收貨化驗、據實結算等環節,但在最后一個環節即實際結算后往往不會也沒有必要根據實際結算金額再次簽訂購銷合同。在此情況下,煤炭運銷企業應以哪份憑證為據繳納印花稅難以判定。另外,實際結算金額中是以含稅或不含稅金額繳納印花稅,稅法無明確規定(購銷合同可以簽訂含稅基準價也可以簽訂不含稅基準價)。相應的,在運輸環節,通常會簽訂貨物運輸合同。但此類合同的特點類似于煤炭運銷合同,即只約定基準價格,如X元/噸煤公里、意向運量,實際運費需要運輸完成后根據基準單價、實際運量以及其他雜費計算得出。

        四、煤炭運銷企業印花稅計算方法

        根據印花稅相關規定,結合煤炭運銷企業經營、合同特點以及實務操作中面臨的計稅依據等問題,煤炭運銷企業應從以下方面計算、繳納印花稅:

        1.征收方式:煤炭運銷企業應該完善相關賬務,準確、依法設置憑證登記簿,采取查賬征收方式計繳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規定,主管地稅機關發現納稅人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按照核定征收辦法征收其印花稅:

        1.1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1.2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1.3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稅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稅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稅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核定征收印花稅是指地稅機關對符合《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國稅函〔2004〕150號文件規定情形的納稅人,依據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收入情況,參考納稅人各期印花稅納稅情況及同行業合同簽定情況,確定相應的比例作為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核定征收其應納印花稅額。

        煤炭運銷業務貿易額大,核定征收方式下,其繳納方式取決于主管稅務機關的認定,存在一定的主觀、估計性,對企業稅賦的影響很難判定;相比而言,查賬征收方式按實際結算金額繳納印花稅,清晰明了、有據可查,能真實反映企業稅賦。從據實反映稅賦、賬務清晰的角度來看,煤炭運銷企業應該完善相關賬務、依法設置憑證登記簿,為查賬征收方式奠定基礎。

        具體設置上,稅法規定,納稅人應按稅務機關的要求設置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保證各類應稅憑證及時、準確、完整登記。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應包括以下內容:登記日期、應稅憑證類別、憑證簽訂日期、憑證所載金額、印花稅計稅金額、印花稅應納稅款、印花稅實繳稅款等。

        2.應稅憑證范圍:煤炭運銷企業應將購銷業務中的的采購、銷售合同、運輸合同、煤炭倉儲保管合同都納入印花稅計算范圍之內

        現實情況中,多數煤炭運銷企業只將銷售業務所涉及的銷售合同納入印花稅計稅范圍,而忽視了采購合同、運輸合同,形成印花稅的漏繳或少繳,導致補繳印花稅及繳納滯納金的風險。《條例》明確規定,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由于煤炭貿易大宗、大額的特點,為降低交易風險,煤炭運銷業務中的采購、銷售環節都會簽訂合同。所以,根據《條例》中規定,采購、銷售合同都是印花稅應稅憑證范圍,都應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印花稅。

        制約煤炭運銷業務的另一個瓶頸是運輸,即從煤炭生產礦區運輸至具體用戶的過程。實際業務中,大型煤炭通常企業擁有自營鐵路,中小型煤炭企業則借助于國有鐵路或公路解決煤炭運輸問題。通過國有鐵路或公路運輸方式運輸煤炭的,通常會簽訂貨物運輸合同。但此類合同的特點類似于煤炭購銷合同,即只約定基準價格,如X元/噸煤公里、意向運量,實際運費需要運輸完成后根據基準單價、實際運量計算得出,即便如此,此類運輸合同同樣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通過自有鐵路運輸煤炭的,要看自有鐵路公司性質。通常情況下自有鐵路公司以獨立公司形式運作,煤炭運銷企業與鐵路公司同屬同一集團控制。例如朔黃鐵路公司與神華銷售集團公司同屬神華集團子公司,為關聯方。為了明確經濟責任、準確核算關聯交易,即使關聯方也會簽訂運輸合同,明確運輸過程中的責任范圍。在這種情況下,運輸合同也屬于應稅憑證范圍。同理,煤炭運銷過程中發生的其他諸如倉儲合同也應納入印花稅計稅范圍

        3.計稅依據: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的,簽訂時先按定額五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結算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煤炭運銷業務最初簽訂的采購、銷售合同只約定了標準煤炭質量下的基準價格、數量、合同煤質(如5500卡動力煤基準價格450元),無法體現計稅金額,實際交易金額,需要根據煤炭經驗收化驗后的實際熱值、灰分、硫分等煤炭質量計算得出。在這種情況下,許多企業對如何計算、繳納印花稅有不同的理解。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025號)中明確規定,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照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實現利潤分成的;財產租賃合同,只規定了月租金標準而無租賃期限的。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五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結算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煤炭運銷合同、運輸以及倉儲保管合同符合此項規定。所以,煤炭運銷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先按定額5元貼花,待煤炭根據驗收化驗指標實際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算、繳納印花稅。為了準確計算、繳納印花稅,企業應按業務內容分別設置采購、銷售合同登記臺賬,對合同分別統一編號,將每份合同的一份正本交由財務部門貼花備查,登記、完善合同臺賬,合同再復印使用時,應連同5元貼花一并復印。等到煤炭銷售實際結算時,再按實際結算金額計算、繳納印花稅。

        運輸合同通常只簽訂一次,也可按照煤炭運銷合同計算印花稅方法繳納印花稅。

        4.計稅依據是否含稅:煤炭運銷企業應按實際結算后的含稅金額計算、繳納印花稅

        《條例》規定,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但在實際業務中,購銷金額有含稅與不含稅之分(含增值稅與否)。究竟以含稅或是不含稅金額作為計稅依據,《條例》只規定,若企業采用自行貼花方式繳納購銷合同的印花稅,應當以憑證上列明的購銷金額作為計稅依據。部分企業借此以不含稅購銷金額計算繳納印花稅,以減少稅賦。

        從實際中來看,一般商業慣例中都采用含稅金額定價。2015年7月15日的2015年第29周環渤海動力煤價格指數中,本期417元,上期418元,采用的就是含稅價格。從降低風險、謹慎的角度來看,煤炭運銷企業應按實際購銷含稅金額計算、繳納印花稅。

        以銷售合同為例,除了上文提到的簽訂初始定額5元貼花外,實際結算后,企業應按主營業務收入賬簿中,按輔助核算項目客戶名稱為依據,導出對各個客戶的不含稅銷售金額,乘以1.17折算成含稅金額,以此為依據,再乘以萬分之三的稅率計算繳納印花稅。同一客戶的累計主營業務收入金額減去上期已繳稅主營業務收入金額后乘以1.17,得出本期計稅依據,填寫繳款書繳納稅款。相應的,采購合同除了上文提到的簽訂初始定額5元貼花外,實際采購結算后,應按主營業務成本-(煤炭采購成本)賬簿中,按輔助核算項目供應商名稱為據,導出對各個供應商的不含稅采購結算金額,乘以1.17折算成含稅金額,以此為據,再乘以萬分之三的稅率計算繳納印花稅。同一供應商的累計主營業務成本(煤炭采購成本)減去上期已繳稅主營業務成本(煤炭采購成本)后乘以1.17,得出本期計稅依據,填寫繳款書繳納稅款。

        第3篇:印花稅條例范文

        印花稅自1988年開征以來,一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的繳納辦法。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傳統的印花稅管理辦法的征收方式在實施過程中暴露出了一些問題。

        (一)《條例》與《合同法》不銜接,對應納稅憑證確認易產生爭議,從而加大征管難度。

        《條例》對應納稅憑證采用正列舉法,合同名稱基本是根據原來的《經濟合同法》中的10類合同確定。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法制的健全,1999年10月1日我國開始實施新的《合同法》。新《合同法》按照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共計列舉了15類合同,與舊的《經濟合同法》相比較,新增了6種合同,變更了合同名稱5種。《條例》與新《合同法》所列舉的合同之間有差異,與社會經濟活動中簽定的各類經濟合同名稱也不一致,導致就合同是否為應稅憑證問題,征納雙方易形成爭議,加大了征管難度。如中介服務中簽定的合同、專業保養服務中簽定的保養合同等,在經濟活動中出現頻繁,但由于無法與《條例》中已列舉的合同對號入座,征收依據不充分,造成了稅款的流失。

        (二)征管難度大,合同等憑證應納印花稅的繳納和征收不到位。

        印花稅征收面廣,情況比較復雜。在一些企業中,由于合同所反映的經濟業務不同,不同業務的合同分散在不同的管理部門,銷售合同一般由銷售部門保管,原料采購合同由采購部門保管,等等。作為應納稅憑證的合同其計稅依據是合同所記載的金額,并不反映在納稅人財務會計帳簿、報表等會計核算資料當中。這樣,客觀上容易造成企業的辦稅人員不能全面掌握企業簽定的全部合同,而導致不能準確計算印花稅計稅依據。在稅務機關實施稅務檢查過程中,要求納稅人提供有關合同時,有些納稅人往往借故不提供或者不全部提供合同;而稅務機關現有的管理手段也不能有效監控企業的合同簽定行為,依靠稅務檢查人員在企業不同管理部門之間轉,一個部門一個部門地檢查,一份合同一份合同地計算、匯總,工作效率不高。

        二、實行新的印花稅計征辦法及取得的成效

        (一)按收入成本比例計征印花稅辦法的產生

        在實際征管工作中,有些企業提出了以銷售收入和成本的一定比例為計稅依據繳納印花稅的辦法。為不斷完善印花稅征收管理辦法,××地稅局高度重視納稅人的意見、建議,在廣泛開展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肯定了在部分企業中實行按收入、成本的一定比例計征印花稅辦法的必要性。通過到100多戶企業、規劃局招投標辦公室、外經委等相關單位了解合同簽定情況及行業特點,及時召開企業財務人員代表座談會,深入了解納稅人的具體想法和需求,確定了新的印花稅計征辦法,并從2003年8月份開始在部分企業中進行試點。

        1、基本原則: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為目的,本著企業自愿、逐級審批、簡化程序、方便納稅人的原則確定按收入成本比例計征印花稅的辦法。

        2、適用范圍及計稅依據:凡合同簽定頻繁,貼花不便的納稅人,可以按銷售收入和成本的一定比例,確定計稅依據計算繳納印花稅(以下簡稱印花稅計征辦法)。采用印花稅計征辦法的納稅人,對其工業、商業企業的購銷合同、建筑安裝業的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原則上按照本辦法的征收比例和計算公式計算繳納印花稅。

        3、征收比例的確定:工業企業的購銷合同,按照銷售收入70%以上及材料采購成本50%以上的比例合并計算繳納;商業企業的購銷合同,按照銷售收入20%以上及商品進貨成本20%以上的比例合并計算繳納;建筑安裝企業的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照銷售收入80%以上及材料采購成本的60%以上的比例合并計算繳納。

        4、計算公式:應納印花稅稅額=收入×一定比例×適用稅率+成本×一定比例×適用稅率

        5、申請審批程序:采用印花稅計征辦法的納稅人應填制《印花稅計算繳納申請表》(一式三份)——報經主管稅務所——報局地方稅管理科審核——報主管局長審批并加蓋公章——地方稅管理科返給主管稅務所——送達納稅人執行。

        6、審批時限:采用新辦法的納稅人應于每年三月底前報請稅務機關審批,一年審批一次。

        7、繳納方法及時限:采用印花稅計征辦法的納稅人,應于次月10日內繳納上月稅款,并使用原印花稅申報表,于次年1月10日前申報。

        (二)實行新辦法取得的成效

        新的印花稅計征辦法進一步簡化了工作程序,方便了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保證了稅款及時足額入庫,通過五個月的試點實施,取得了顯著的成效。

        1、理順了征納關系,促進了稅收收入的較大幅度增長。2003年,××地稅局共有116戶納稅企業(其中:制造業67戶,建筑安裝業34戶,商貿業15戶)自愿提出申請按收入、成本的一定比例方法計算繳納印花稅,僅8、9兩個月就入庫印花稅52萬元,比去年同期的16萬元增加了36萬元,稅款增收明顯,同時也受到了企業的好評。

        2、進一步簡化了工作程序,極大地方便了企業財務人員計算繳納稅款。部分企業合同簽訂非常頻繁,甚至每天有幾十份訂單,財務人員計算印花稅工作量很大;有的企業合同不在財務部門管理,財務人員不掌握簽訂合同的情況,給印花稅的完稅帶來很大不便。新辦法的實行,從程序上堵塞了印花稅征管漏洞,財務人員按自己掌握的數據就可以完成印花稅的計算和繳納工作,計算簡單方便,工作量小,也有效避免了企業不按實際合同計算繳納印花稅和因企業財務人員工作疏忽造成企業罰款現象的發生。

        3、印花稅收入進度趨于穩定,收入預測有據可依。按照新辦法計算印花稅,稅款與企業的收入和成本成對應關系,這樣印花稅的稅基穩定,稅收收入的穩定性有了一定的保證。同時,在進行收入預測時,也可以從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中找到依據,提高了預測的準確性。,

        4、提高了印花稅檢查工作的效率。以前到納稅單位檢查印花稅,經常要與企業的幾個部門接觸,工作難度較大,實行新辦法后,不用再到企業的采購、銷售等部門去查找合同,避免了在稅務檢查過程中企業有些部門不提供合同等問題,使印花稅的檢查更方便,提高了檢查工作的效率。

        三、進一步完善印花稅計征辦法的建議

        (一)制定完善的印花稅計征辦法。

        通過總結試點階段的經驗,應盡快制定完善的印花稅計征辦法,充分考慮納稅人的各種需求和制度的可操作性。對有的企業在簽訂合同時由對方扣繳了印花稅的問題,應盡快明確規定以避免重復征稅;與合同的登記相結合,要求企業將全部合同在登記薄中進行序時登記;與稅源監控及信息交換相結合,與有關單位建立定期信息交換制度,全面把握區域合同簽定情況。同時,通過制度增強對個別不繳或遲繳稅款企業的約束力和震懾作用。

        (二)計征比例的確定還需進一步科學化、合理化。

        目前,印花稅新辦法計征比例的確定還有欠缺,在以后的工作中需要進一步加強調研,把握行業合同簽定的特點和規律,使比例的確定更加科學、合理。應進一步放寬計征比例上下浮動的范圍,使更多的企業可以實行這一辦法。同時,企業適用比例不能一成不變,稅務機關要經常了解企業納稅情況和合同簽訂情況,定期調整適用比例,以使新辦法的納稅情況更接近于實際合同簽訂情況。

        (三)逐步擴大新辦法的適用范圍。

        目前使用印花稅計征辦法需要在納稅人自愿申請的原則上進行,適用對象有一定的局限性,今后應逐步擴大新辦法的適用范圍。對不能按要求序時登記全部合同的企業,及稅務檢查中發現印花稅繳納存在問題的企業,稅務機關應在進行充分調查的基礎上,根據結果核定其按新辦法計算繳納印花稅。

        第4篇:印花稅條例范文

        一、投資入股方式

        根據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企業以房地產對外投資,不需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土地增值稅(房地產企業除外),但必須繳納企業所得稅、印花稅和契稅。

        (一)投資方——母公司納稅分析:1.營業稅及附加。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母公司該項房地產投資行為,不征收營業稅,也不需要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2.土地增值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號)第四條規定:“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對其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和第五條規定:“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由于母公司和子公司均不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因此該項房地產投資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3.印花稅。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產權轉移書據,立據人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母公司與子公司書立的商務樓權屬《產權轉移書據》,母公司應按所載金額1500萬元的萬分之五計算繳納印花稅7500元(1500萬元×0.5‰)。4.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第二條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并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后的余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于投資協議生效并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母公司的該項房地產投資業務屬于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因此,應視同轉讓財產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124.8125萬元[(1500-1000-0.75)×25%]。以上分析,母公司共計應繳稅費125.5625萬元(0.75+124.8125)。

        (二)接受投資方——子公司納稅分析:1.契稅。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征稅:(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承受房地產權屬的子公司,應按房地產投資價值1500萬元的4%計算繳納契稅60萬元(1500×4%)。2.印花稅。根據上述印花稅法律法規規定,母公司與子公司書立的商務樓權屬《產權轉移書據》,子公司也應按所載金額1500萬元的萬分之五計算繳納印花稅7500元(1500萬元×0.5‰)。以上,子公司共計應納稅費60.75萬元(60+0.75)。“投資入股”方式納稅分析,母、子兩公司共計應納稅費186.3125萬元(125.5625+60.75)。中興煤業集團財務負責人聽完筆者解答后,對于母公司不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稅表示滿意,但對于子公司需要繳納60萬元契稅卻不大樂意,隨即提出子公司能不能不繳契稅?筆者回答:如果采用上述投資入股方式投資房地產,根據相關稅收法規規定,接受投資方必須繳納契稅。該財務負責人問:如果采用“資產劃轉”方式,母公司將商務樓權屬無償劃轉給子公司,是否可以不繳契稅?筆者回答:中興煤業集團公司作為母公司,將其房地產權屬劃轉給所屬全資子公司,屬于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7號,以下簡稱“37號文”)第六條“資產劃轉”第二款規定:“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承受房地產權屬的子公司無需繳納契稅。需要提醒,雖然承受房地產權屬的子公司能夠享受免征契稅優惠政策,但由于母、子公司都是法人單位,所以,“無償劃轉資產”業務,根據其他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劃入方雖然無需繳納契稅,但卻需要繳納印花稅和企業所得稅;同時,劃出方不但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還需要繳納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顯然增加了稅負。

        二、無償劃轉方式

        (一)資產劃出方——母公司納稅分析:1.營業稅及附加。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單位和個人將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和個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母公司將其商務樓權屬無償劃轉給子公司,屬于贈送行為,應按視同銷售不動產“應稅行為”繳納5%的營業稅,并按照規定比例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應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為84萬元[1500×5%×(1+7%+3%+2%)]。2.印花稅。根據上述印花稅法律法規規定,母公司與子公司書立的商務樓權屬《產權轉移書據》,母公司應按所載金額1500萬元的萬分之五計算繳納印花稅7500元(1500萬元×0.5‰)。3.土地增值稅。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規定:“細則所稱的‘贈與’是指如下情況:(一)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的人。(二)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母公司將其商務樓權屬無償劃轉給子公司的行為,不屬于上述兩種情況,故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因為商務樓是新建成的,所以房屋成新度應為100%,則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增值額為415.25萬元(1500-1000-84-0.75)。增值率為38.28%(415.25÷1084.75×100%)。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應為30%。因此,母公司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為124.575萬元(415.25×30%)4.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和《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5)用于對外捐贈。”母、子公司都是法人單位,因此,母公司無償劃轉給子公司的商務樓權屬,屬于對外捐贈,權屬已發生改變,應當視同轉讓財產,按劃轉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及所納稅費的差額確定應稅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另外,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無償劃轉行為,在稅法上視同直接捐贈,而且由于捐贈行為所發生的支出不屬于公益性的捐贈,所以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因此,母公司應全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72.66875萬元[(1500-1000-84-0.75-124.575)×25%]以上分析,母公司共計應繳稅款281.99375萬元(84+0.75+124.575+72.66875)。

        (二)資產劃入方——子公司納稅分析:1.契稅。根據37號文第六條“資產劃轉”第二款規定,子公司承受母公司無償劃轉的商務樓權屬,可不繳納契稅。2.印花稅。根據上述印花稅法律法規規定,母公司與子公司書立的商務樓權屬《產權轉移書據》,子公司也應按所載金額1500萬元的萬分之五計算繳納印花稅7500元(1500萬元×0.5‰)。3.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八)接受捐贈收入。”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子公司接受母公司無償劃轉的商務樓權屬,屬于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應按公允價值1500萬元確定捐贈收入額,并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375萬元(1500×25%)。

        第5篇:印花稅條例范文

        (一)稅負較低,容易被忽視。眾所周知,印花稅雖然具有悠久的歷史,但它一直以來,始終作為一個低稅負稅種存在。這種較輕的稅負在考驗納稅人納稅意識的同時,極易被納稅人所忽視,建筑安裝承包合同印花稅亦不例外。目前在曹妃甸工業區施工的建筑隊伍,規模各異,形式多樣。除規模企業外,很多小建筑隊、個體戶對印花稅知識知之甚少。這些納稅人并不排斥繳納印花稅,通常是抱著“繳不繳都無所謂”的態度,地稅機關要求繳就繳,不要求也不再主動申報。同樣,作為地稅機關,在建筑業管理的過程中,主要精力肯定會放在流轉稅、所得稅上,忽視印花稅管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

        (二)納稅地點不甚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于1988年出臺后,雖然又經過修訂,但通篇沒有關于印花稅納稅地點的條款。這種情況下,通常的理解就應當是納稅人機構所得地。而1989年當時的河北省稅務局以〔89〕冀稅二字第19號文件明確:“印花稅應稅行為發生時的地點即為納稅地點”。而印花稅的應稅行為是指《條例》所列舉憑證的書立和領受行為。由此可理解建筑安裝承包合同的應稅地點應為合同簽屬地。而從現實情況看,合同簽約地點可能在甲、乙雙方或第三方任何一處,以該行為發生地確定納稅地點顯然不準確。尤其對施工方來說,機構所在地和工程所在地雙方地稅機關似乎都有管轄權,但法律依據都不充分。作為一個稅種要素,這種規定很不嚴謹。

        (三)分轉包合同印花稅容易流失。一般區縣建設中,受工程項目多少和工程規模大小影響,分轉包形式并不太多,而對于曹妃甸這種正處在全面建設的新工業區來說,沒有一個工程不涉及分、轉包及再下一層次的分、轉包。《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二款明確指出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由于稅收宣傳和征收管理的不到位,總承包企業所持分、轉包合同,分包企業所持下一級的分、轉包合同,極易忽視完稅。

        (四)完稅時間滯后。印花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納稅憑證在書立和領受時。目前我市對建筑安裝施工企業建筑安裝承包合同印花稅管理上,自開票企業可能采取匯總繳納、“三自”繳納方式,而大多由地稅機關代開票企業會在代開建筑業專用發票時繳納印花稅,這樣由于企業內部合同(或工程)管理部門和會計部門的業務銜接或合同簽訂日期與撥付款日期檔期過長,都會造成印花稅完稅時間的滯后。

        二、應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加大宣傳、輔導力度,提高納稅意識。規范應稅行為,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意識首當其沖。地稅部門有義務加強對印花稅這一小稅種的宣傳。一要提高納稅人繳納印花稅的意識。從建設單位至總包、分(轉)包及再下一層次的施工企業,都是印花稅的納稅人,都應按要求申報納稅。二要加大輔導力度。由于印花稅只是對條例明文規定的合同征收,因此,應該讓納稅人知道什么合同貼花,什么合同不需貼花;不同情況下采取匯總繳納、“三自”繳納和核定征收等三種不同的征繳方式。

        (二)明確跨區域施工合同印花稅納稅地點。當前的經濟行為各式各樣,籠統地以“印花稅應稅行為發生時的地點即為納稅地點”確定應稅地點不再適應現實需要。尤其要對外來施工企業的建筑合同印花稅進行具體明確,可以按機構所在地繳納,也可以按施工地繳納,但前提是必須在合同簽訂時給予明確。防止納稅人對稅法認識的偏差,以免兩地地稅機關因稅收管轄權引起不必要的爭議。

        第6篇:印花稅條例范文

        二手房過戶是要交印花稅的,房地產印花稅是因房地產產權變動征收的一種稅賦,二手房也包括在內,根據相關規定,二手房印花稅應繳金額為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

        二手房過戶是要交印花稅的,房地產印花稅是指因房地產買賣、房地產產權變動、轉移等而對書立的或領受的房地產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暫行條例》相關規定,二手房印花稅應繳金額為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房地產印花稅的征稅對象是特定行為,而其計稅依據則是該種行為的所負載的資金量或實物量,其中房地產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書據所載金額。

        二手房交易是指已經在房地產交易中心備過案、完成初始登記和總登記的、再次上市進行交易。二手房是相對開發商手里的商品房而言的,是房地產產權交易二級市場的俗稱。其中包括商品房、允許上市交易的二手公房(房改房)、解困房、拆遷房、自建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房。

        (來源:文章屋網 )

        第7篇:印花稅條例范文

        【關鍵詞】個人住房;股權投資和出租;涉稅問題

        由于經濟的發展,人們為了安居樂業,個人財富主要集中在住房方面。隨著萬眾創新和大眾創業,一部分創業人士將住房投資入股。

        一、個人住房股權投資的涉稅問題

        1.個人交易環節涉及的稅種

        個人住房投資入股在稅法上視同銷售,涉及的稅種主要包括:

        (1)增值稅

        假設深圳市居民個人股東擁有住房,建筑面積120平米, 購買時間為2016年4月30日前,持有時間不足2年,價值500萬元;按照深圳市目前的租售比,月租金在8000元,以此進行演算。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對北上廣深四城市,規定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兩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后的差額按照5%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鑒于此住房不足兩年,需繳納增值稅238,095.24元(=5,000,000.00元/1.05×5%)

        (2)附加稅種及印花稅

        如城建稅7%、教育費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和印花稅0.05%。需繳納附加稅種及印花稅30,952.38元[=238,095.24元×(7%+3%+2%)+5,000,000.00元/1.05×0.05%]

        (3)個人所得稅

        稅率是1%(房產證滿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房屋滿5年但不是首套房,個人所得稅1%也要繳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47,619.05元(=5,000,000.00元/1.05×1%)。此外,被投資公司需要根據評估價格繳納3%契稅及0.05%的印花稅。需繳納契稅及印花稅145,238.10元(=5,000,000.00元/1.05×3%+5,000,000.00元/1.05×0.05%)。

        此交易環節繳納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契稅和印花稅等共計461,877.77元。

        2.被投資公司持有環節涉及的稅種

        假設該公司的經營期限是20年, 涉及的稅種主要包括:(1)房產稅,該公司經營期限屆滿需繳納房產稅800,000.00元(=5,000,000.00元/1.05×70%×1.2%×20年)。(2)土地使用稅,土地級別每年每平米×土地使用面積(一般為建筑面積/樓房總層數)。假設該房產小區地塊容積率為4.0,地段屬于深圳市二級納稅等級即年每平米21元,該公司經營期間應繳納土地使用稅12600.00元=(120/4×21×20年)。(3)企業所得稅,被投資公司將個人股東投資的住房可以作為固定資產按20年提取折舊,抵減企業所得稅,即107142.86元 [=5,000,000.00元/1.05×(1-10%)/20×25%×20年]。(4)該公司在經營期間持有房產在折舊費用遞減企業所得稅后仍需繳納稅款705,457.14元(=800,000.00元+12,600.00元-107,142.86元)。

        以上(1)和(2)合計該住房在個人股東出售給被投資公司及被投資公司經營期間,共需繳納稅款1,167,334.91元(=461,877.77元+705,457.14元)。

        二、個人住房出租的涉稅問題

        個人住房出租涉及的稅種主要包括:

        1.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個人住房出租按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個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因此,每月8000元的租金無需申報繳納增值稅及相關附加稅種,稅率是萬分之五的印花稅可以忽略不計。

        2.房產稅

        2008年3月1日起,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實際用途,均按出租收入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即每年應繳納房產稅3,657.14=8,000/1.05×4%×12,被投資企業在20年的經營期需繳納房產稅73,142.86元(相對于被投資公司持有該物業按余值繳納房產稅減少726,857.14元)。

        3.個人所得稅

        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2001年1月1日起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①每次(月)收入不超過4000元: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月)收入額-準予扣除項目-修繕費用(800元為限)-800元;②每次(月)收入超過4000元: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月)收入額-準予扣除項目-修繕費用(800元為限)〗×(1-20%)

        在被投資公司經營期間,個人股東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27,085.71元[=(8000/1.05-8000/1.05×20%-800)×10%×12個月×20年]

        此外,被投資公司收到租金發票可以抵減企業所得稅,即=8000/1.05×25%×12個月×20年=457,142.86元,相對于被投資公司持有物業計提折舊抵減企業所得稅457,142.86元。個人股東將房產出租給被投資公司,個人股東所繳納的稅款房產稅及個人所得稅合計200,228.57元,相對于被投資公司取得租金發票抵減的企業所得稅457,142.86元,還節稅256,914.29元。

        三、個人股東從被投資公司贖回住房的涉稅問題

        如果個人財富獲得增長,需要從被投資公司贖回住房,相當于被投資公司向個人出售住房,由于涉及關聯交易,還需要稅局指定的專業評估公司評估作價。假設該房產沒有增值,個人股東原價贖回,被投資公司需要繳納的稅種主要包括:

        1.增值稅及附加和印花稅

        由于該物業系2016年4月30前取得,仍然使用簡易征收辦法,不分持有物業年限,統一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征收。被投資公司還需繳納增值稅238,095.24元(=5,000,000.00元/1.05×5%)

        增值稅附加稅種及印花稅,需繳納附加稅種及印花稅30,952.38元[=238,095.24元×(7%+3%+2%)+5,000,000.00元/1.05×0.05%]

        2.土地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等規定的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涉及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不計入扣除項目;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可以計入扣除項目。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為不含稅收入。

        (1)增值額=申報價-扣除項目金額

        (2)扣除項目金額=原值+原契稅+遞增額(原值×遞增年數×5%)

        (3)增值額/扣除項目金額≤50%,稅率為30%,速算扣除系數為0

        50%

        100%

        200%

        雖然個人股東按原價贖回該住房,但根據現行稅法規定,主管稅局對此交易的價格認為明顯偏低,應找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以評估價來確認該筆交易是否繳納土地增值稅及計算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

        3.契稅

        個人需要繳納契稅(面積在90平米一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繳納1%,,面積在90平米以上144平米以下繳納1.5%,面積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繳納4%)及0.05%的印花稅。個人股東贖回該住房需繳納契稅及印花稅50,000.00元(=5,000,000.00元/1.05×1.5%+5,000,000.00元/1.05×0.05%)

        四、個人住房股權投資和出租的籌劃建議

        個人股東將住房進行股權投資在交易環節和被投資公司經營期間,個人股東及被投資公司需要繳納各種稅款1,167,334.91元;而個人股東僅將住房出租給被投資公司收取租金,被投資公司以此租金抵減納稅所得額,個人股東及被投資企業雙方還少繳納稅款256,914.29元;至此,個人住房股權投資和個人出租住房給被投資公司,綜合繳納稅款差異達到1,424,249.20元。

        綜上所述,如果避免繳納轉讓環節的契稅和土地增值稅、及每年繳納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還是個人持有物業出租較好。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房產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

        [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

        [6]《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第8篇:印花稅條例范文

        一、企業所得稅

        正常情況下,關聯企業中出借方根據借款金額、期限、約定利率提供資金給借款方,出借方對收取的利息收入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借款方在稅前列支并抵扣支付的利息支出,就整個公司合并口徑看關聯方借款可以說是企業所得稅零稅負。但受國家在防止資本弱化和資本金未到位情況相關稅法規定,使借款方一部分利息支出不能完全在稅前列支,導致增加企業所得稅。

        1.自有資金拆借

        (1)資本弱化調整利息

        結合財稅〔2008〕121號的規定,關聯方借款比例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借款利息方可扣除:

        ①借款方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在5:1金融企業)或2:1(其他企業)內;

        ②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

        ③借款方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在實務中,關聯方借款比例可能會突破規定比例,但文件相關規定表明,只要能夠證明借款行為符合條件,可以稅前列支利息支出;反之,則需要進行納稅調整,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在實際工作中,要注意準備、保存、并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關聯債權投資金額、利率、期限、融資條件以及債資比例等均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資料;證明債權、債務雙方所得稅稅負相同的證明材料,以說明不存在利用稅負差等規避所得稅情況。

        (2)資本金未到位調整利息

        國稅函〔2009〕312號文件對企業由于投資者投資未到位造成的利息支出和扣除問題進行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只要是投資企業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按照預期的合同繳納足夠的資本額,那么這個企業在外部借貸所產生的任何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不能算作企業的合理支出金額,這些資金都必須讓企業管理人員獨自承擔,計算企業應該繳納所得稅的過程中不允許扣除。

        2.統借統貸

        統借統貸,即借入資金是關聯方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后分借給企業的,借款方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時候可以全額扣除。根據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一條做出了以下規定:“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地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準予在稅前扣除。”但是,該政策能否推廣到所有企業還有待明確。

        二、營業稅

        1.自有資金拆借

        根據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條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如果關聯方借款過程中產生利息問題,則應由出借方按規定繳納營業稅。另外一點需要提及的是,及時二者之間沒有太多的利息流通,但是涉及到了融資轉讓定價,稅務部門有一定的權力按照當時條件下的利率計算借貸款方面的利息收入,以此作為企業營業稅的計算稅率基礎。因此,關聯方面免費拆借資金有很大的風險,這個過程要盡量的縮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并要及時和稅務機關溝通。

        2.統借統貸

        財稅〔2000〕7號中規定,企業核心單位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之后,將貸款的金額如數下撥到基層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要按照自身向銀行借貸時的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同樣高的利息。另外國稅發〔2002〕13號中又規定,集團企業中的母公司(下面簡稱企業集團)委托本集團中涉及財物的公司統一借貸、統一還款的業務形式,從財務公司收取上來的用于歸還給銀行等經融機構利息的金額不進行營業稅的繳納;財務公司承擔此項統借統還委托貸款業務,從貸款企業收取貸款利息不代扣代繳營業稅。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于各金融機構借款頻繁,自有資金往來較多,統借統貸確認比較困難,因此應與稅務部門的充分溝通,在簽訂統借統貸合同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實際同期金融機構平均貸款利率,同時滿足利息支出不超過企業實際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利息,按“稅不重征”的原則不計征營業稅,而對資金的劃撥,利息的計算、財務核算不做具體要求。

        三、印花稅

        實務中,由于借款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故不少地方稅務局要求企業按照印花稅中《借款合同》稅目繳納印花稅。

        但199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列明涉及到印花稅的繳納合同指的是:“貸款方和銀行等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合同”,并沒有提到貸款方面和那些非金融機構簽訂的合同。因為印花稅的征收范圍是采用的正列舉征稅的方式,只要是不在舉證范圍之內的任何合同都不需要繳納印花稅,所以關聯企業之間簽訂的那些借貸合同都不在印花稅的繳納范圍之內。

        四、集團內部關聯方管理費用劃撥的涉稅處理

        1.關聯單位間的管理費用劃撥或效果是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

        2.劃撥管理費用的企業實際稅負率小于或等于接收資金的境內企業實際稅負率,只要符合上述之一的資金往來所產生的利息支出是允許稅前扣除的,除這兩項外,其他的關聯單位間的資金往來是必須執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

        第9篇:印花稅條例范文

        關鍵詞:房地產;捐贈;稅務處理;會計處理

        一、滿足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公益性捐贈的條件

        (一)捐贈須經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文件的相關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指依據國務院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經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符合相應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指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

        (二)該商品房須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相關公益事業

        根據財稅[2008]160號文件的相關規定。滿足商品房捐贈的相關公益事業主要包括:輔助救濟社會困難群體及個人,如受災人群、貧困人群、殘疾人等;公共事業建設,包括科教文衛事業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如環境保護設施、城鄉設施等;其他相關福利及社會公共服務事業。

        (三)與商品房公益性捐贈相關的其他特殊稅收優惠條件

        1.土地增值稅稅收優惠條件

        在土地增值稅的處理上,根據財稅[1995]48號文件的相關規定,在兩種特殊條件下,商品房捐贈無需繳納土地增值稅,其余商品房捐贈行為均需繳交土地增值稅。包括: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所有權擁有者將其產權、使用權轉贈給其直系親屬,或者是其贍養義務人的行為;土地所有權擁有者將房屋、土地捐贈至中國境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或團體的、所有權歸屬國家機關的房屋產權,贈與社會非營利性公益組織,用于支持民政、社會公益事業、科教文衛等。其中,上述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應當是經過國家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符合我國法律的社會公益組織,如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中國紅十字會、殘聯、希望工程基金會等。

        2.印花稅稅收優惠條件

        房屋捐贈印花稅處理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處理暫行條例》為根本依據。法律指出,房屋捐贈過程中,滿足印花稅減免條件的主要包括:房屋所有者,將其產權或使用權通過捐贈,用以支持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等,所立書據無需繳交印花稅。為了鼓勵社會各界對玉樹、汶川、舟曲進行災后支援,規定財產所有者,將財產經過社會公益組織、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行捐贈的,免征印花稅。

        同時滿足上述(一)、(二)兩個條件且符合第(三)條相關規定的,該商品房捐贈為公益性捐贈,除此之外的商品房捐贈為非公益性捐贈。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公益性捐贈的稅務及會計處理

        (一)稅務處理

        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的公益性捐贈業務,與捐贈相關的土地增值稅、印花稅應免征。在營業稅的處理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應視同銷售,并首先按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確定營業額;不能確定時再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確定營業額;仍不能確定時按公式“營業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計算確定其營業額。計算出營業稅以后,應按應交營業稅金額計算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在企業所得稅處理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稅[2008]160號、國稅函[2008]828號等文件有明確的規定,企業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將自己開發的商品房用于對外捐贈,應視同銷售確定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與此相關的捐贈支出按規定在稅前限額扣除或全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稅[2008]160號等文件明確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玉樹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59號)等文件的相關規定,企業發生為汶川地震災后重建、舉辦北京奧運會、上海世博會和玉樹地震災后重建等四項特定事項的捐贈,可以據實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于零的數額。

        (二)會計處理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將具備所有權資產進行捐贈時,需要按照捐贈資產的賬面價值繳交流轉稅等相關稅費,作為營業外支出處理。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自行開發的商品房用于公益性捐贈的,應將該商品房的賬面價值及應交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相關稅費,作為營業外支出處理。按捐出商品房的相關價值及涉及的應交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相關稅費(不含所得稅),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按捐出商品房賬面價值余額,貸記“開發商品”科目,按捐出商品房涉及的應交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金”科目。企業對捐出資產已計提了減值準備的,在捐出資產時,應同時結轉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對于其應交企業所得稅,應分情況借計“所得稅費用”科目或“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等,貸計“應繳稅費――應交所得稅”明細科目。

        【案例一】甲房地產開發公司專門從事普通住宅商品房開發。2012年3月2日,該公司建造普通住宅一幢,總面積910平方米。房屋建成后,房地產開發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通過A省人民政府將該幢普通住宅捐贈給B小學,該幢普通住宅的賬面價值為330萬元、市場銷售價格為450萬元。該房地產開發公司2013年的會計利潤為2500萬元。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為625萬元。假設城建稅稅率為7%,印花稅稅率為0.5‰、教育費附加征收率為3%。

        本例中,應交營業稅為22.5 (450×5%)萬元,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1.58萬元,應交教育費附加為0.68萬元,由于滿足公益性捐贈的相關條件,故免征土地增值稅和印花稅,在企業所得稅的處理上,以商品房對外捐贈應視同銷售調整其應納稅所得額,對外捐贈商品房對應的成本為354.7 6(330 +22.5 + 2.26)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95.24 (450 - 354.76)萬元。另外,公益性捐贈的扣除限額為300(2500 × 12%)萬元,實際捐贈金額為354.76(330 + 22.5 + 2.26),故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4.76(354.76 - 300)萬元,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650(2500 + 95.24 + 54.76)萬元,應交所得稅為662.5(2650 × 25%)萬元,扣除已交所得稅625萬元,應補交所得稅37.5萬元。

        相關會計處理:

        捐贈時:

        借:營業外支出 354.76

        貸:開發產品 330

        應交稅費――營業稅 22.5

        應交稅費――城市維護建設稅 1.58

        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 0.68

        補交所得稅時:

        借:所得稅費用 37.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37.5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非公益性捐贈的稅務及會計處理

        (一)稅務處理

        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商品房用于非公益性捐贈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規定計算繳納與捐贈相關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在企業所得稅的處理上,企業將資產用于對外捐贈,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屬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將自行開發的商品房用于對外捐贈,應作視同銷售確定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此外,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的非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屬于合法的稅前扣除項目,應將因捐贈而計入“營業外支出”的金額全額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二)會計處理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自行開發的商品房用于非公益性捐贈,應將該商品房的賬面價值及應交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作為營業外支出處理。按捐出商品房的相關價值及涉及的應交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不含所得稅),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按捐出商品房賬面價值余額,貸記“開發商品”科目,按捐出商品房涉及的應交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等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金”等科目,按捐出商品房涉及的印花稅,貸記“銀行存款”科目。企業對捐出商品房已計提了減值準備的,在捐出商品時,應同時結轉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對于其應交企業所得稅,應分情況借計“所得稅費用”科目或“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等,貸計“應繳稅費――應交所得稅”明細科目。

        【案例二】甲房地產開發公司專門從事普通住宅商品房開發。2012年3月2日,該公司建造普通住宅一幢,總面積910平方米。房屋建成后,房地產開發公司于2013年8月20自行將該幢普通住宅捐贈給B小學,該幢普通住宅的賬面價值為330萬元、市場銷售價格為450萬元。該房地產開發公司2013年的會計利潤為2461.9萬元。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為615.48萬元。該房屋支付土地出讓金40萬元,房地產開發成本190萬元,利息支出為10萬元(不能按收入項目準確分攤)。假設城建稅稅率為7%,印花稅稅率為0.5‰、教育費附加征收率為3%。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允許扣除的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扣除比例為l0%。

        本例中,應交營業稅為22.5 (450×5%)萬元。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1.58萬元。應交教育費附加為0.68萬元,由于不滿足公益性捐贈的相關條件,故應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計算土地增值稅時,該商品房捐贈可扣除項目金額為323.76(40+190+230×10%+230×20%+22.5+1.58+0.68)萬元,增值額為126.24(450-323.76)萬元,增值率為38.99%(126.24÷323.76),應交土地增值稅為37.87(126.24×30%-0)萬元。應交印花稅0.23(450×0.05%)萬元。在企業所得稅的處理上,以商品房對外捐贈應視同銷售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對外捐贈商品房對應的成本為392.86(330+22.5+2.26+37.87+0.23)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7.14(450-392.86)萬元。另外,非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能在稅前扣除,應全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92.86(330+22.5+2.26+37.87+0.23)萬元,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911.9(2461.9+57.14+392.86)萬元,應交所得稅為727.98(2911.5×25%)萬元,扣除已交所得稅615.48萬元,應補交所得稅112.50(727.98-615.48)萬元。

        相關會計處理:

        捐贈時:

        借:營業外支出 392.86

        貸:開發產品 330

        應交稅費――營業稅 22.5

        應交稅費――土地增值稅 37.87

        應交稅費――城市維護建設稅 1.58

        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 0.68

        銀行存款 0.23

        補交所得稅時:

        借:所得稅費用 112.5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12.50

        參考文獻:

        [1]安同寶.企業對外捐贈的會計處理與納稅調整[J].當代經濟,2010,11.

        [2]武玉榮.房地產會計(修訂第六版)[M].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14,5.

        [3]企業會計準則編審委員會.企業會計準則案例講解[M].立信會計出版社, 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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