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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解決農村村民住房矛盾,促進新農村建設,根據《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辦法》及相關文件精神,我區啟動了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審批管理工作。隨著該項工作的開展,逐漸出現一戶多宅、未批先用、地類認定不清、未節約利用土地等問題。農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既關系到新農村建設及農村民生問題,又是國土資源管理的重要內容。唯有進一步規范化管理農村住宅建設用地,才能將基本國策落到實處。
1 當前農村住宅用地利用現狀
以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標準時點為準,本區域內耕地總面積為15.51萬畝(基本農田13.99萬畝),其中轄區內納入農村建設用地管理的規劃控制區外有5個鄉鎮,耕地面積10.55萬畝(基本農田10.02萬畝)。自2007年開通農村住宅用地審批管理業務以來,共審批農村住宅用地29批1082戶,面積108520m2,其中2007年2批97戶、用地面積9770 m2,2008年4批183戶、用地面積16560 m2,后逐年增長,2011年達到8批283戶、用地面積28550 m2。
通過調查統計分析,列入農村住宅用地管理的5個鄉鎮基本農田占全區域內基本農田的71.6%,是基本農田集中分布區域,也是耕地保護重點區域;同時,近年來該區域內農村住宅用地需求呈逐年增長態勢,自開通管理業務以來,農村住宅新增用地平均每年增長38.4%。切實保護耕地,嚴格規范農村住宅用地管理已是迫在眉睫,也是國土資源管理中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
2 農村住宅用地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2.1 住宅用地缺乏科學規劃、合理引導
目前,除了道路等基礎設施拆遷安置區及有條件的村集體以統一建設農村住宅小區外,相當部分的村莊因用地條件所限,缺乏科學規劃及技術引導,未能建設農村住宅小區。主要以單獨申請住宅用地為主,造成了零星分散建房的現狀,不利于新農村成片規劃、有序建設的開展,也給國土資源住宅用地管理工作帶來很大難度。
2.2 落實“一戶一宅”及“舊宅處置”政策缺乏有效措施
在農村住宅用地管理過程中,如何有效管理“一戶一宅”及切實解決“舊宅處置”問題,目前還沒有一套完整有效的管理制度。農村子女成家分戶、老人輪流隨子女生活、舊宅的風水迷信等原因,給界定“一戶一宅”帶來很大困難,也給拆舊宅等處置舊宅用地造成一定阻力,且收回、調劑舊宅用地很大程度上是依托所在村委會進行,目前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制度和具體操作辦法。
2.3 管理程序不夠規范
目前,省、市均出臺有關政策及文件,但在基層國土資源管理具體過程中,需予以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出現的問題有:一是審批管理程序未能較好地實現無縫對接,造成管理真空,如未履行批后監管,造成移位建設、超面積建設等;二是報批程序不統一,如由鄉鎮政府上報、國土資源基層所上報及申請者個人上報等情形,上報管理程序紊亂;三是地類認定材料不夠規范,造成部分土地占用耕地,未按農用地上報等現象;四是未按規定程序履行管理職能,如未履行先公示后報批、多部門交叉勘察等。
2.4 地質災害搬遷戶等“民生造福工程”申請用地受限
根據區域實際情況,因地質災害搬遷住宅用地需求日浙增多,特別是列入地災易發區內的搬遷戶需要新建農村住宅。但由于近年來,按照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基本農田和耕地占補平衡的有關規定,上述區域農用地中大部分列入基本農田保護區或土地整理區,加上山區林地面積比例較大,能用于審批建房的用地可選擇性不大,造成了山區急需解決地災搬遷戶等民生問題而又無符合要求的用地等困境。
2.5 未批先建、少批多占等違法現象仍存在
按現行有關政策,農村住宅用地按每戶3人及以下80平方米、4~5人100平方米、6人及以上120平方米審批管理。但受農村傳統觀念影響,農村村民大部分愿意住大宅樓,不按批準面積建房,而隨意擴大住宅面積,部分申請者在辦理審批手續過程中,未批先建或邊批邊建,給國土資源執法管理帶來了難度。
3 農村住宅用地規范化管理的措施和建議
3.1 以“科學規劃統一建設農村住宅小區”為主、輔以“散戶建設”的管理原則
以統一規劃建設農村住宅小區為主,積極為農村提供建房技術服務,采用村莊土地整理和舊村改造相結合的方式,鼓勵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鎮集聚,鼓勵集中建設農村村民住宅小區,引導農民科學選址、合理建房、節約用地。村莊的科學規劃應以“六個結合”為基本原則:一是與環境衛生相結合,合理預留綠化帶及衛生設施用地;二是與農村道路基礎設施建設相結合,依托農村路網進行規劃選址;三是與村莊改造相結合,統籌舊村改造、土地整治及新農村建設布局;四是與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相結合,集中分散居住的農戶,實現農業綜合開發利用和規模化種植;五是與旅游資源開發相結合,充分考慮當地旅游特色,力求在建筑風格上與自然和諧統一;六是與生態建設相結合,注重保護河流、水庫、森林等生態資源,堅持預防優先,恢復補償為輔,恢復補償等措施與項目所在地生態功能區劃的要求相適應[1]。對無房戶、明顯低于法定用地標準戶及無法達到最基本居住安全和質量要求的危房戶,確需新建但客觀上又無法納入農村住宅小區統一建設的,給予考慮單獨申請住宅建設用地。
3.2 規范管理程序
【關鍵詞】土地利用;規劃;控制建設
一、我國農村土地利用規劃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農村土地利用規劃體系不完善
第一,重總體規劃,輕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在規劃的編制和執行上不具備強制性,是總體規劃的補充,有利于總體規劃的具體實施和落實,編制該類規劃的驅動力來自于行政命令和用地調整的需要。第二,各級規劃的核心職責分工不夠明確。現行總體規劃分為國家、省、市、縣、鄉(鎮)五級,應該說我國土地規劃體系在層次上是完整的,但每一級的控制指標和口徑基本上是一樣,上下級規劃之間,大都是有戰略到戰略的簡單重復。
2管理機構設置不盡完善,管理人員專業化水平有待提高
農村土地利用規劃和計劃管理主要涉及縣鄉兩級國土管理部門,在規劃的編制實施等具體管理上又集中到縣級規劃管理相關科室,使得鄉鎮農村土地利用規劃和計劃的編制、實施、管理存在缺陷。
3農村土地規劃管理存在問題
首先,土地規劃不科學。我國土地總體規劃特別強調土地利用,對總體規劃的重視程度較高,然而對于專項規劃卻只作為一種補充,沒有引起足夠重視。這樣就會出現,在實際過程中各級規劃的核心職責缺乏明確分工,導致土地規劃太過于片面,缺乏戰略性和協調性。在實際操作中,很容易出現“偏軌”情況,提升了農村土地規劃難度。其次,機構設置不全面。農村土地利用規劃主要由縣、鄉(鎮)國土管理部門負責,而在落實上主要有縣級規劃管理部門進行管理,這樣造成了實施過程中的諸多矛盾。在城鄉土地規劃利用收益上存在明顯差異,特別是在欠發達地區,這種差異將更加明顯。再次,規劃管理信息化水平不高。目前,信息技術在我國各個領域得到廣泛應用,在規劃管理上應用也非常廣泛。但在大多農村的信息化建設水平相對滯后,信息化管理現狀令人堪憂。最后,土地利用率較低。農民對擁有土地只能承包使用,不允許出讓或用于非農業建設。這一模式導致土地市場配置作用無法發揮,土地資產價值得不到體現。
4土地規劃部門的工作人員能力有待提高
對于農村土地規劃管理來說,土地資源規劃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的工作能力對其有著直接的影響。如果工作人員的工作能力不強的話,那么農村土地規劃管理工作自然也難做到位。目前國土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的工作能力并不高,專業知識也有待加強,這是當前我國土地規劃管理工作不到位的原因之一。
二、完善農村土地利用規劃與管理的對策建議
1發達地區的農村土地規劃管理
發達地區是土地規劃管理的重點區域,這些區域的土地整治資金相對充足,應制定長遠的規劃目標,把農村建設用地的整治工作作為重點。其整治方向應放在農村宅基地和基礎設施建設上,引導村民向中心村靠攏,形成產業園區,對建設用地布局進行合理規劃,盡早實現新農村建設。
(1)遷村并點。農村宅基地占有大量土地,在整治工作中,盡量將分散居住的村莊遷移到具有一定規模和經濟基礎的中心村。在遷移之后還要進行復墾工作,從而保證村民的正常生活。統一的住宅布局、完善的配套設施,復墾帶來了更多的耕地,為農民解決了后顧之憂。
(2)整村搬遷。對地處偏遠、居住環境差的村子整體搬遷到適宜生產生活的地區。地理條件較差、不適宜生產生活的地區,不利于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配套設施較差,改造起來成本較高。然而,如果進行整村搬遷后,原地點的土地還可以整體規劃,提高了耕地使用率。
(3)舊村改造。在原村地址上進行舊村改造,提高閑置空房的利用率。
(4)建立城鎮化社區。將農村土地規劃與城鄉建設有機結合起來,部分居民生產生活方式進行城鎮化轉變,使居民享受與城鎮居民相同的福利待遇。
2 次發達地區的農村土地規劃管理
次發達地區主要以糧食生產為主,而穩定的糧食生產是國家穩定生產的基礎。在農村土地規劃過程中,要采取以下方式:
(1)農田改造。對較好的農田進行改造,同時健全相慶的配套設施,提高產量、質量,形成標準化農田。
(2)農田產品發展。通過農村土地的整治,給當地農業產業結構的調整以及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提供平臺,從而可以為地方發展現代農業產業創造便利的條件,并且提供優質的服務。在土地整治方面,一定要與現代化農業產業形勢發展相適應,符合現代化土地規劃及產業化發展的具體要求,建設有地方特色的現代化農業基地。
3 落后地區的農村土地規劃管理
3.1 特色農業。為特色農業提供配套設施,基礎平臺。比如有的地區有豐富的光熱資源和灌溉條件,這是發展特色農業的基本保障。通過土地整治,完善水利基礎設施,使農作物能夠得到充分的光熱資源和養分,為優質農業奠定良好資源基礎。
3.2 生態保護。在土地整治過程中一定要注重生態環境的保護。所以,要針對不同地區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的開展土地整治,在地質環境脆弱區以及城市生態隔離帶等不同地區制定相應的整治規劃方案,進行分類整治,從而達到保護生態的目的。
4加強規劃可操作性及個性,深入規劃體制改革
土地規劃要高效有序與編制實施空間規劃密切相關,無論從規劃的定位還是規劃的內容、編制程序等都有比較清晰的界定,規劃數量少而精,規劃之間不存在交叉重疊和矛盾,因而實施起來比較順利,操作性提高。有效解決土地規劃中存在的問題,必須改革規劃體制,加強規劃的銜接協調力和綜合管理力,減少規劃數量,嚴格界定各類規劃的范圍,建立起在市場經濟發展下,以主體功能規劃為基礎,土地規劃等專項規劃為補充,各類規劃定位清晰、功能互補的規劃體制。
5健全農村土地利用規劃計劃實施監管制度,落實監管責任
俗話說,“三分規劃,七分實施”。編的再好的規劃,如果沒有嚴格的監管制度,強有力的實施措施,很難保證規劃的有效實施。建立農村土地利用規劃計劃的實施監管制度,不但能對違法用地起到震懾作用,更能體現農村土地利用規劃計劃的嚴肅性。加大行政監管和社會監督力度,改進農村土地利用規劃計劃的試試效果,改變行政監管為主的方式,實現從行政監管為主向社會管理為主的轉變。
綜上所述,如何在農村快速發展的過程中做好土地規劃與管理,以實現農村經濟、環境的協調發展,是目前應當探討的重要課題 ,“珍惜方寸土,留與子孫耕”,身為國土資源執法人員,保護好土地是我們的責任,要“忠于職守、通曉業務;秉公執法,熱情服務”為搞好國土資源管理,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參考文獻: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村莊、集鎮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不符合規劃或者未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的,不得審批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
第四條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村莊土地整理和舊村改造,鼓勵農村村民向中心村或集鎮集聚,鼓勵統一規劃建設住宅小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統一規劃建設農村住宅小區:
(一)農村村民因國家、集體建設拆遷安置需要建設住宅的;
(二)農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建設住宅的;
(三)農村新村建設的。
嚴格禁止農村村民違反村莊、集鎮規劃單獨建設住宅。
第五條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充分利用舊宅基地、空閑地和其它未利用地,嚴格控制使用耕地和生態公益林。
嚴格控制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建設農村村民住宅,因自然條件限制確需建設住宅的,應當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禁止農村村民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建設住宅。
嚴禁農村村民未批先建或者違反規劃亂占濫用土地建設住宅。
第六條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住宅建設用地:
(一)因無住房或現有住房用地面積明顯低于法定標準,需要新建住宅或擴大住宅用地面積的;
(二)因國家或者集體建設、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與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拆迂安置的;
(三)因發生或防御自然災害,需要安置的;
(四)向中心村、集鎮或者農村住宅小區集聚的。
經批準回原村莊、集鎮定居的港、澳、臺胞和華僑需要建設住宅的,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七條農村村民申請住宅建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年齡未滿18周歲的;
(二)不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
(三)將原住宅出賣、出租、贈與或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第八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農村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請新建住宅的,其原有的空閑宅基地由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并結合村莊土地整理,重新規劃后統一安排使用。
村委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農村村民舊住宅用地的,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第九條農村村民每戶建住宅用地面積限額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利用空閑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設住宅,或者對原舊住宅進行翻建的,每戶可以增加不超過30平方米的用地面積。
前款所稱住宅用地面積,是指住宅建筑物、構筑物垂直投影范圍內的占地面積。
第十條農村村民申請單獨住宅建設用地的,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村委會提出住宅建設用地申請:
(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一式五份;
(二)戶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員的身份證影印件;
(三)申請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諾書(沒有舊住宅的除外)。
村委會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或者每一個季度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審議,在本村張榜公布征詢本村村民的意見;在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中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第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對農村村民單獨建設住宅的申請,應當自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有關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鄉(鎮)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管理機構一同到實地勘測,并對是否符合住宅用地和建設申請條件,是否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是否存在地質災害隱患等事項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鄉(鎮)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管理機構現場確定規劃用地范圍,在3個工作日內繪制建設用地規劃紅線圖,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用地。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有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的期限除外)進行審核。予以批準用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建設用地批準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核發《村鎮個人住宅建設許可證》,連同《建設用地批準書》發給申請人,并組織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和國土資源管理機構一同到實地放樣,劃定四至范圍。
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申請不予批準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農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原有住宅用地范圍內翻建住宅,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且未改變土地用途的,由村委會簽署意見,并經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機構確認后,不辦理用地批準手續,直接辦理規劃建設許可手續。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翻建、擴建原舊住宅:
(一)已取得新的住宅建設用地的;
(二)原舊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的;
(三)原舊住宅屬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省級以上歷史文化名村(鎮)保護規劃確定的保留風貌建筑的。
第十三條農村村民住宅小區建設用地,由村委會或者負責拆遷安置的單位根據建房戶數量和實際用地需求,分期分批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的期限除外)進行審查。予以批準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給《建設用地批準書})。
申請農村村民住宅小區建設用地,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宅小區建設用地申請;
(二)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同意的農村住宅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
(三)建房戶戶數和每戶的用地面積安排說明;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條農村村民申請在住宅小區內建設住宅的,應當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由村委會按規定確認后統一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經審核符合住宅建設用地條件的,報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簽章確認。鄉(鎮)人民政府依據經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章確
認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分戶發給《村鎮個人住宅建設許可證》。
第十五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
區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將農用地轉為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報原批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方可批準建設用地。
農用地轉用申請符合條件的,有權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予以批準。
第十六條農村村民建設住宅應當委托設計或選用通用設計圖。住宅施工質量和生產安全由承建方負責。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O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十八條農村村民在統一規劃的住宅小區內建設住宅的,在辦理有關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時,只收取土地證書工本費和房屋產權證書工本費,免收征地管理費、基礎設施配套費、耕地開墾費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村委會可以根據當地農村基礎設施狀況和農民承受能力,召開村民大會集體討論采取有償提供住宅建設用地的辦法籌集資金,所籌集的資金必須全額用于本村的基礎設施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農村村民經批準使用集體土地建設住宅,只需參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和辦法,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委會支付土地補償費用。農村村民對原舊住宅進行原址翻建、申請新的住宅用地后將原舊住宅用地退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不繳納土地補償費用,但超過本辦法規定的最高住宅用地面積限額擴建住宅的,應繳納超出面積部分的土地補償費用。
第二十條農村住宅小區建設使用村民承包地的,所在地村委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調整數量、質量相當的土地歸原承包方繼續承包經營;沒有條件調整承包地的,村委會或者負責拆遷安置的單位應當依照法定征地補償標準和辦法,向原承包方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由住宅小區內的建房戶分
攤繳納。
第二十一條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取的土地補償安置費用,應當用于本村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建設,或者用于發展生產,安置或者補償被用地農業人口,不得侵占、挪用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
第二十二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設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嚴禁對農村村民未批先建的住宅采取以罰款或者變相收取費用代替審批的辦法予以補辦手續。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批準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并依法收回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
非法批準土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向申請住宅建設用地的農村
關鍵詞:土地利用規劃;城鄉一體化;創新
中圖分類號:F301.2文獻標識碼:A
推進城鄉一體化,統籌城鄉發展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內在要求。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在新的歷史起點上明確提出統籌城鄉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要求建立以工促農、以城帶鄉長效機制,形成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以促進國民經濟更好更快地發展。城鄉一體化建設包括布局一體化、產業一體化和社會保障一體化等,其順利實施需要各相關職能部門的積極參與。作為與之聯系較為緊密的國土管理部門,需發揮其重要的促進作用,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當中統籌考慮城鄉一體化建設問題,通過城鄉用地結構及布局的有效優化來引導城鄉一體化建設發展。
本文主要從土地利用規劃與城鄉一體化建設的關系分析入手,提出新一輪規劃修編創新的思路和主要目標,并就如何在新一輪規劃修編當中推進城鄉一體化建設提出針對性政策建議。
一、土地利用規劃與城鄉一體化建設的關系
(一)土地利用規劃保障城鄉一體化建設用地,引導城鄉合理布局。作為統籌區域范圍內土地資源利用的綜合性規劃,土地規劃是城鄉一體化建設的重要指導,也是城鄉一體化建設的重要保障,其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更是城鄉建設、土地管理的綱領性文件。城鄉各項建設占地都需要符合規劃,通過各項用地審批程序。土地規劃對各類用地均有布局和指標安排,一方面通過用途管制使得各類用地用得其所;另一方面在年度計劃中給予用地指標安排。把城鄉建設中涉及到的拆舊建新、各項基礎設施用地一一進行合理布局,節約利用,盡量安排不占用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證了經濟社會發展和資源保護雙贏。土地利用規劃是城鄉建設發展的前提,對區域土地利用起到了不同的指導效果,也對城鄉一體化建設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二)城鄉一體化建設體現了優化布局、集約用地的規劃指導思想。城鄉一體化是城市發展的一個新階段,就是要把工業與農業、城市與鄉村、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作為一個整體,統籌謀劃、綜合研究,通過體制改革和政策調整,促進城鄉在規劃建設、產業發展、市場信息、政策措施、生態環境保護、社會事業發展的一體化,使整個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城鄉一體化是縮短城鄉差距,實現城鄉協調發展的重要戰略之一。
目前,城鄉一體化建設的重點之一為新農村建設。在國土資源部出臺的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六項措施當中,也把“加強農村用地規劃和管理,大力推進節約集約用地”放在了第一位。用地布局優化和集約用地是新一輪規劃的重要指導思想,建設用地布局講求集中集聚,建設用地需求注重內部潛力挖掘。新農村建設內容之一就是將農村居民點向中心村集中,完善農村基礎設施,通過集中生產生活建設為農民增收,同時也改善農民生活的環境。因此,城鄉一體化建設也充分體現了新一輪規劃布局優化、集約利用的指導思想。
綜上,土地利用規劃與城鄉一體化建設之間是一個相互促進的互動關系。土地利用規劃的編制與實施可以推進城鄉一體化建設,城鄉建設又好又快發展則將規劃落實到實處。
二、創新新一輪土地利用規劃,服務于城鄉一體化建設
(一)合理安排城鄉建設各項用地指標。在現行土地利用規劃中,地方建設用地指標高度集中在城市,以城市為重點層層預留指標,真正落實給農村的指標就寥寥無幾、甚至沒有。這樣,一方面阻礙乃至限制了農村各項非農建設的發展;另一方面也使得部分農戶建新住宅用地不足,導致違法亂建現象相對嚴重。
在新一輪規劃修編中可改變原來指標過于向城鎮傾斜的局面,考慮在建設用地指標中單列一塊指標專項用于新農村建設,切實保障新農村建設的用地需求,特別是農村基礎設施用地,即農村的飲水安全、農田水利、鄉村道路、能源等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教育和衛生等公共事業用地,在規劃中應予以重點保障。此外,在預留新農村建設用地指標時,應從農村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保護耕地、村容整潔、方便生活等方面出發,通過全面了解、仔細盤算,對新農村建設將來用地數量與類型進行科學合理的預測,避免重走鋪攤子的老路,以體現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
(二)引導新農村建設合理有序布局。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城鎮總體規劃通常著重考慮城鎮規劃區范圍的用地,而對農村土地的具體利用布局無詳細的規劃,只有一個概略的規模控制。由于村莊土地規劃的缺位,農民往往在老宅附近或自家承包地中選址建房,這也是造成村莊用地盲目無序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
新一輪規劃修編可合理安排居民點的數量、布局和規模,改善村莊內部環境,引導村民合理建房,避免村莊的不合理擴張。對于不同類型的村莊改造與建設采用不同的控制手段:(1)對于現有村莊的改造,要在指標上給予適度傾斜,安排一定數量的用地指標保證其順利實施,布局上要符合鎮村布局規劃,盡量向中心村莊集中;(2)對于新建設的居民點,要嚴格控制其規模,布局以集約節約、交通便捷等為原則;(3)對于規模較小的村莊,要考慮劃入村鎮建設控制區逐步拆并,遠期規劃復墾為農用地,區內建筑物在拆除前只能維持現狀,不得改建和擴建,需要更新時,應集中到村鎮建設用地區建設。通過以上因地制宜的村莊規劃模式,引導新村鎮建設合理布局。
(三)進一步完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導下的各專項規劃。土地利用專項規劃是建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長效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開發整理、復墾整治、保護等許多方面,加強土地開發整理、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等規劃,將會更有力地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
在土地開發整理規劃方面,要進一步深化土地整理的規模與布局等內容,具體明確農村居民點用地保留與拆舊的范圍,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目標能夠落到實處。
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規劃方面,可以針對各地區位、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村居民點現狀特點的不同相應采用不同的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模式:(1)靠近鎮區的地方,可以采用城鎮化模式,即結合農村城鎮化進程的推進,選擇靠近鎮區且有條件的地區對分散的自然村實行整體搬遷,有步驟、有計劃地向城鎮聚集;(2)遠離鎮區的僻遠區域,可以采用中心村模式,即結合農民新建住宅、拆除舊住宅等需要,使農民逐步搬遷到中心村。通過不同類型的整理模式,使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更具針對性和有效性。
(四)加強與相關規劃的銜接,服務于城鄉一體化。土地規劃在城鄉一體化建設推進過程中起著重要的作用,該規劃本身也需要與其他一些規劃進行“無縫對接”,才能靈活運用,真正發揮其引導作用,妥善處理好城鄉發展與用地的問題。一是與主體功能區劃相銜接。在用地布局上符合國家發改委提出的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四類主體功能分區;二是與城鎮體系規劃相銜接。規劃當中建新區應該安排在城鎮和村鎮規劃區范圍內,土地利用規劃指標分配可有所傾向,確保“兩規”中村鎮建設規模協調一致,從而有效促地進城鄉發展建設;三是鎮村布局規劃相銜接。對于農村建設用地區的安排要充分考慮鎮村布局規劃,在空間布局上遵循鎮村布局規劃的布局要求。同時,在規模上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依據拆遷戶數、人口數、土地利用條件、建設強度等,科學合理地確定保留和新建的農村居民點的面積,提高農村居民點用地的集約利用水平。
三、結論
綜上所述,新一輪規劃修編當中可以積極從城鄉一體化建設用地的指標和布局、不同類型規劃的引導作用以及不同類型規劃之間的銜接進行考慮,嘗試新的思路與做法,為真正實現“交通便捷、居住集中、用地集約”的城鄉一體化風貌打下良好基礎。
(作者單位:1.南京地鐵房地產開發分公司;2.無錫市房冠房地產評估交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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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市轄區范圍內的農村村民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建設住宅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工作和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規定具體負責轄區內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四條 農村村民建設住宅,應當符合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級城市規劃和村莊規劃。
第五條 農村村民建設住宅,應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的空閑地,嚴格控制使用耕地。
占用耕地建設住宅的,應當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補充耕地。
第六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市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編制各區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或者超過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不予批準新增建設用地。
第七條 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應當統一規劃、統一建設農民公寓式住宅。
市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人均居住面積標準和人口增長率等因素,制定并公布各村的人均居住面積和規劃期內建設用地面積總量。
第八條 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農村村民可以戶為單位申請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建設非公寓式住宅,有條件的村推廣建設農民公寓式住宅。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住宅建設用地。新批準的住宅建設用地面積按如下標準執行:平原地區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區120平方米以下;山區150平方米以下。
前款規定的住宅建設用地面積不含共用配套建設用地面積。
第九條 具有本村常住農業戶口的村民,可以申請使用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以村民委員會為單位建設公寓式住宅,簽訂建房協議的農村村民戶人均居住面積超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居住面積的。
(二)以戶為單位建設非公寓式住宅,農村村民戶住宅建設用地面積超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面積限額的。
(三)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或將住宅用于其他用途后,再申請住宅建設用地的。
(四)不符合區、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的。
(五)占用農用地,超出當年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批準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申請建設農民公寓式住宅建設用地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
(二)各申請人戶內家庭成員的戶口、身份證明。
(三)各申請人戶內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說明。
(四)村民委員會和各申請人簽訂的農村村民建房協議。
(五)經實地測量繪制的用地界址圖(比例尺1:500)。
(六)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一條 申請建設非公寓式住宅建設用地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戶內家庭成員的戶口、身份證明。
(三)經鎮土地管理機構審查的申請人現居住情況說明。
(四)經實地測量繪制的用地界址圖(比例尺1:500)。
(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二條 建設農民公寓式住宅,以村民委員會為單位,按下列程序統一辦理住宅建設用地手續:
(一)農村村民向所屬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討論同意,與村民委員會簽定農村村民建房協議。
(二)村民委員會將各申請戶現居住情況及農村村民建房協議送鎮土地管理機構審查,報鎮人民政府審核。
(三)經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村民委員會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選址,取得選址意見書后,向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
(四)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用地申請進行審查并同意后,統一報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建設用地預審,建設用地預審同意后,村民委員會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五)村民委員會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
(六)建設用地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村民委員會核發《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批準書》,并對審批結果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農村村民建設非公寓式住宅的,按下列規定辦理用地手續:
(一)申請人向所屬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討論同意,由鎮土地管理機構對申請人現居住情況進行審查后,報鎮人民政府審核。
(二)申請人依法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申請人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鎮土地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用地手續。
(四)鎮土地管理機構逐級上報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用地審查報批手續,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申請人核發《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批準書》,并對審批結果予以公告。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用地審查、批準權,市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區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行使。
第十四條 申請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占用農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由村民委員會統一提出申請,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后,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批準書》自批準之日起兩年內有效。
逾期未報建又不申請延期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批準書》自行失效。
第十六條 禁止買賣、出租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
第十七條 農村村民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撤銷《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批準書》。
第十八條 農村村民應當在住宅建設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房地產權登記。
第十九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設住宅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出《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批準書》批準的用地面積,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第二十條 未經批準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設住宅的,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制止,并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非法買賣或以合建形式變相買賣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關鍵詞:諸城市;城鄉土地資源;統籌利用;基本農田;城鎮建設用地
Abstract: In view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China 's extensive use of land, to the city as an example,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city land use, find out the city land use existing problems, analysis of land potential, land scale prediction of short and long term, the land resources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countermeasures, in order to land in China the model provides a reference.
Key words: the city; urban and rural land resources;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basic farmland; urban construction land
中圖分類號:TU984 文獻標識碼:文章編號:
1 概述
諸城市地處山東半島東南部,位于泰沂山脈和膠濰平原交界處,總面積2167.2平方公里;2007年末全市總人口106.33萬人。全市下轄9個鎮,一個鄉,3個街道辦事處,1個經濟開發區,448個行政村。地理位置優越,區位優勢明顯,交通十分便利。膠新鐵路、青萊高速、206國道以及正在籌建中的濰日高速公路為城市對外交通提供了便利條件。公路交通四通八達,煙汕、泰薛、平日、朱諸、央贛、膠王等六條干線公路穿越市境,與22條市鄉公路縱橫交錯,組成密集的交通網絡,以城區為中心呈網狀向四周延伸,成為周圍地區的樞紐。
2 土地利用現狀
2.1土地利用現狀
諸城全市土地總面積為2182.7平方公里,占全省土地總面積的0.14%,其中耕地總面積1200平方公里(1799畝),占全市土地總面積的54.97%;建設用地總面積186.72平方公里,占全市總面積的11.69%。市域范圍內,河 流水系較為豐富,水域面積約為185.32平方公里,占全市土地總面積的8.49%。市域范圍內地勢南高北低,南部為起伏較大的低山丘陵地帶,中部向北濰、渠兩河沿岸,多為波狀平原和少部分洼地,中有殘丘分布。
2.1.1耕地利用現狀
根據相關部門統計,自2001年以來,由于新開墾耕地的面積與被占用耕地的面積不相當,全市耕地總體規模有所波動。被占用耕地大多被用做國家基建、集體基建和農民個人建房,也有部分耕地被改為果園、蔬菜大棚等。由于部分耕地功能被轉化,以及人口規模的逐年增加,人均耕地面積總體呈現減少的趨勢。
從各鎮耕地規模占市域面積比重(圖1)方面分析,其中,由于舜王街道、賈悅鎮、石橋子鎮、林家村鎮為典型的農業鎮,其耕地面積占市域耕地總面積的10%以上。桃林鎮處于市域南部低山丘陵地帶,農業土地利用條件較差;辛興鎮主要以工業用地為主;枳溝鎮鎮域面積相對較小,所以農業用地只占市域總用地面積比重的4%。
從各鎮人均占有耕地(圖2)方面分析,由于各鎮用地條件、土地利用結構、工業化水平等因素的差別,土地資源的分布相對不均衡。賈悅鎮、石橋子鎮、百尺河鎮、辛興鎮、林家村鎮,人均耕地面積大于1.7畝/人;另外密州街道、龍都街道、枳溝鎮、相州鎮、昌城鎮、桃林鄉、皇華鎮人均耕地較少,均不高于1.60畝/人。
2.1.2建設用地利用現狀
目前,諸城全市建設用地總面積為186.72平方公里,占市域用地總面積的11.69%,其中城鎮建設用地總面積為95.09平方公里,約占市域建設用地總面積的50.93%;農村建設用地總面積為91.63平方公里,約占市域建設用地總面積的49.07%。
(1)中心城區建設用地現狀
諸城中心城區現狀建設用地面積為4492.58公頃,城市人口29.1萬人,人均城市用地154.38/人,中心城區現狀人均用地規模較大。另外,人均城鎮居住用地面積為56.60/人,那么,人均總體居住用地面積則為115.41/人;現狀城市人均工業用地面積為46.99/人;可見現狀城市土地利用較為粗放,土地利用率較低。
現狀人均居住用地占有量較大,約占城市建設用地的58%,遠超過國家規定;現狀道路廣場占城市用地的比例為4.59%,綠地所占的比例為2.98%;這兩類建設用地與國家建設標準還存在一定差距,可見現狀城市用地結構欠合理,尚需進一步調整。
(2)建制鎮建設用地現狀
據資料統計,3個街道辦事處駐地、9個鎮駐地、1個鄉駐地建設總用地規模為42.74平方公里,城鎮人均建設用地為204.72/人。根據《鎮規劃標準》(GB50188-2007)要求,規劃鎮區人均建設用地面積最大不得超過140/人,建制鎮現狀建設用地規模總體較大。由于大多城鎮居民仍沒有擺脫原有的生活方式和生產條件,土地利用集約度不高。
(3)農村分社區建設用地現狀
諸城農村現狀建設用地總面積為91.63平方公里。目前市域農村人均建設用地面積為162.95/人,根據《山東省村莊建設規劃編制技術導則》,規劃村建設人均用地面積最大不得超過100/人。現狀農村人均建設用地均遠遠超過相關標準,農村建設用地規模偏大。
現狀建設用地特點:
(1)建設用地規模過大,人均建設用地遠大于相關標準。
(2)建設用地結構不合理,亟待進一步調整。
(3)城中村和鎮駐地村大多仍沿用傳統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模式,土地開發強度低。
(4)城鎮企業用地粗放,不少企業存有大量的閑置地,土地利用率較低。
(5)農村存在大量空閑宅基地,而且“一戶多宅”的現象也普遍存在,土地利用存在浪費。
(6)農村工業“遍地開花”,土地浪費,污染面廣,且不利于發揮產業的規模效應和產業間的分工合作。
2.2土地利用存在的問題
(1)部分耕地被轉變為其它用地,人均耕地逐漸減少
為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部分耕地被轉化為國有建設用地、集體建設用地、農村住宅用地、林地等;另外,新增耕地面積相對較少,隨著人口規模的不斷增加,人均耕地不斷減少。
(2)耕地分布不均衡,人均占有耕地不平衡
受到水文地質條件的影響,市域南部的城鎮耕地占鎮域用地的比重較大,北部則較小;由于市域南部人口密度較大,人均占有耕地較少。
(3)耕地經營規模小
大多耕地仍沿用分戶經營的傳統模式,經營規模小,不利于農業機械化和現代化的推廣,不利于“農業增產、農民增收”。
(4)建設用地規模過大,人均建設用地超標
目前市域人均建設用地258.90/人,城鎮人均建設用地面積為246.16/人,農村人均建設用地面積為267.53/人,遠遠超過國家規范和相關標準。
(5)建設用地結構不合理
城鄉公共設施、道路廣場、基礎設施、公共綠地等公共用地占有比例和人均占有量較低,而中心城區工業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規模較大,農村工業用地較大,城鄉建設用地結構不合理。
(6)建設用地利用率較低
城中村和駐地村大多仍沿用傳統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模式,城鎮企業用地粗放,不少企業存有大量的閑置地,土地利用率較低;農村企業和居民點大部分規模較小,不少農村存在大量空閑宅基地,而且“一戶多宅”的現象也普遍存在,土地利用存在浪費。
(7)村鎮企業規模較小,分布渙散
農村工業規模較小,“遍地開花”,土地浪費,污染面廣,且不利于發揮產業的規模效應和產業間的分工協作。
3 主要用地規模發展預測與土地潛力分析
3.1耕地規模發展預測
隨著諸城市城鎮化的不斷推進和城鎮建設區域的不斷擴張,農業生產用地將不可避免地被占用。為確保糧食生產安全和社會穩定,保證國家基本農田制度的落實,有必要進一步加強對農用地的管制,嚴格實行耕地占補平衡政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更改基本農田的土地用途。于此同時,加強農村閑置土地資源的土地整理和部分農村建設用地的復耕,至少保護基本農田和耕地的現有的土地規模不變。結合諸城城鎮建設用地的發展和農村用地的需求,至2030年末,甚至更長的時間內,諸城市耕地規模至少保持67.11萬畝不變。
3.2建設用地規模發展預測
3.2.1中心城建設用地
諸城中心城區2010年現狀建設用地為26.98平方公里,人均建設用地為198.98,考慮諸城市處于工業化初級階段,對城市用地面積需求量高,中心城區未來發展范圍內河湖水域眾多,須盡量保留這種自然特色,保護自然生態環境,因此本規劃選用的人均建設用地指標近期為150/人,遠期為120.0/人。
根據城市人口規模的預測,中心城區近期(2015)人口規模為21萬人,遠期(2030年)人口規模為35萬人。因此,預測城市用地規模如下:規劃近期(2015年)建設用地規模為31.5平方公里;規劃遠期(2030年)建設用地規模為42平方公里。
3.2.2鎮區建設用地
諸城各個鎮區2010年現狀建設用地總面積為15.11平方公里,人均建設用地為234.58,根據《鎮規劃標準》(GB50188-2007),規劃期內,規劃指標要求調整到140.0/人以內。考慮各鎮產業發展的需要和對農村勞動力的吸納,對用地面積需求量高,因此本規劃選用的遠期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為140.0/人。另外,考慮到近期大部分鎮的經濟仍處于較低水平,各類建設用地整改的難度較大,近期人均建設用地指標取200.0/人。
根據人口規模的預測,各個鎮區近期(2015)人口總規模為8萬人,遠期(2030年)人口總規模為14萬人。因此,預測鎮區用地總規模如下:規劃近期(2015年)建設用地規模為16平方公里;規劃遠期(2030年)建設用地規模為19.6平方公里。
3.2.3農村建設用地
諸城村莊2007年現狀建設用地總面積為85.02平方公里,人均建設用地為288.02/人,根據《山東省村莊建設規劃編制技術導則》,規劃期內,規劃指標要求調整到100.0/人以內。考慮農村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生產條件的需求,以及城鄉統籌發展過程中農村各類設施建設的需要,農村建設用地面積需求量較大,因此本規劃選用的遠期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為150.0/人。另外,考慮到近期農村經濟條件有限,農村居民受傳統思想影響較深,村莊合并與新農村社區建設比較困難,近期人均建設用地指標取240.0/人。
根據人口規模的預測,農村近期(2015)人口規模為24萬人,遠期(2030年)人口規模為16萬人。因此,預測農村用地總規模如下:規劃近期(2015年)建設用地規模為57.6平方公里;規劃遠期(2030年)建設用地規模為24平方公里。
3.3土地潛力分析
根據建設用地占補平衡計算,諸城中心城區現狀建設用地為26.98 k,到2030年,中心城區建設用地將增加到42 k,凈增加15.02 k;建制鎮現狀建設用地為15.11 k,到2030年,建制鎮建設用地為19.6 k,建設用地凈增加4.49 k;農村現狀建設用地為85.02 k,到2030年,農村建設用地為24 k,建設用地凈減少61.02 k。通過土地整理,到2030年,全市可節省建設用地41.51 k。(表1)
按照優化配置土地資源、提高土地產出率的原則,節省的這類土地可以發展旅游、高效農業(反季節蔬菜、花卉、瓜果等),部分用地也可以建設必要的基礎設施或者轉化為耕地、林地等。
表1 建設用地占補平衡表
4土地資源統籌利用對策
(1)科學布局,優化配置土地資源
按照近遠期用地規模的預測結果,對土地資源進行系統的統籌管理,科學布局,優化配置土地資源。
(2)統籌城鄉建設用地,確保耕地占補平衡
依據城鄉統籌發展戰略和諸城土地利用現狀,調控土地供應分配,防止建設用地供給空間配置的結構失衡。控制農村居民點的建設規模,保護耕地,通過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等手段使市域耕地占補平衡。如果能夠有效統籌城鄉建設用地資源,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與城鎮建設用地增加相掛鉤,到規劃期末,諸城市理論上完全可以實現耕地占補平衡。
(3)統籌農業用地,保護基本農田的數量和質量
按照國務院1994年頒發的《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結合諸城市的現狀條件,統籌農業用地,保證基本農田的數量和質量,盡量少占普通農田,實現占補平衡。
(4)統籌耕地與基本農田利用,提高土地產出率
進一步提倡農業產業化,提高農業的機械和各種科技產品的利用率,改進耕地的基礎設施,統籌耕地與基本農田利用,提高土地產出率。
(5)統籌城鎮建設用地分配,保證城鎮協調發展
針對諸城市現狀城鎮建設用地明顯偏大和各類用地失衡的的問題,完善土地的監管機制,合理分配建設用地的規模,提高土地開發強度,統籌城鎮建設用地分配,保證城鎮協調發展。
(6)統籌各類建設用地,調整用地結構,提高土地利用率
按照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要求,緊緊抓住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開發機遇,實施工業強市戰略,積極調整經濟結構,加快先進制造業、現代農業和現代服務業發展,統籌各類建設用地,調整用地結構,提高土地利用率,把諸城建設成為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先行示范區。
(7)完善土地管理體制
按照城鄉統籌發展要求,實施城鄉綜合配套改革,改革政府管理體制,實行擴權強鎮,強化以城帶鄉和以工促農,加大公共資源向農村配置的力度,推進城鄉一體化協調發展。以構建城鄉一體化發展的新格局為目標,創新土地利用、社會保障、城鄉管理、公共投入的體制機制,實現城鄉經濟社會全面科學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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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過程異化
中圖分類號:F320.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0751(2013)01—0039—04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是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減少跟城市建設用地增加掛鉤,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若干擬復墾為耕地(或農用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拆舊區)和擬用于城鎮建設、農民居住區建設的地塊(新建區),共同組成建新拆舊項目區,通過農村建設用地的建新拆舊和土地復墾,最終實現建新拆舊項目區內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耕地面積不減少,用地布局更加合理,集約化水平大幅度提高的土地整理工作。作為國土資源部出臺的一項重大戰略決策,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進一步盤活了利用農村存量建設用地,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緩解了城鄉用地供需矛盾,受到各地的普遍歡迎。然而,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某些地方“增減掛鉤”發生異化,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一、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的實施及成效
近年來,為加強耕地保護,國家出臺耕地占補平衡辦法,要求各地要嚴格按照建設項目占地的數量,進行耕地占補平衡,補充的耕地要在數量和質量上與原有耕地相當,并要求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對依法批準占用耕地的非農業建設用地補充耕地方案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核實。2004年國務院出臺了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支持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要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最終達到既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緩解城市建設用地擴張對農用地的壓力,又實現增加耕地數量、提升耕地質量的目的,其本質是“占補平衡”的創新。2006年國土部開始在全國五省市開展試點,2008年又增列19省市為試點。試點政策的出臺在全社會產生了廣泛的影響,在政策的不斷完善與創新下,拓寬了建設用地空間,保護了耕地,提高了耕地質量。
各地在試點過程中,因地制宜,探索了不同的增減掛鉤模式。從實施主體來看,主要有政府主導、市場主導和農村集體自主運作等類型。所謂政府主導,主要指由政府統籌管理和組織,負責項目立項選址、規劃編制、方案設計、資金籌措、工程督辦和項目區驗收等。項目實施企業作為具體的執行單位,負責拆舊區農民安置和新建區工程。所謂市場主導,是指政府通過提供優惠政策,運用市場機制來引導企業參與項目實施,企業通過投資、拆舊和安置,獲得項目用地, 政府在這個過程中只是監督、引導、協調和服務。農村集體自主型運作,指新區建設和舊地復墾都由農村集體組織依據政策自行控制的模式。政府主導型是目前全國各地比較普遍的模式,市場主導型也有一定比例,農村集體自主型運作的情況相對比例較少,一般對農村集體的經濟實力要求較高,同時村民要充分了解政策,對改善居住環境具有較強的意愿。從具體的實施方法上看,又有四種:第一,就地城鎮化。主要是經濟發展較好的城市或縣城郊區,其主要做法是將城市建設和農村建設統籌規劃,通過增減掛鉤政策將農村居民點整理后,周轉出的指標全部用于城鎮建設,而原拆舊區轉化為城市社區,農村居民相應轉變為城市居民。第二,場鎮擴展。實施范圍在小場鎮及周圍的農村,主要做法就是引導場鎮附近農民向場鎮集中,通過整理農村居民點的建設用地指標,用于場鎮建設,壯大地方小城鎮規模,并引導農村剩余勞動力從事二三產業。第三,拆村并村。將幾個居民點分散、居住條件不好的村落整合,通過規劃選址,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將幾個村落的居民合并到相對集中的一處或幾處居住。第四,整村搬遷。主要指在一些自然條件惡劣的山區和地質災害易發區,通過增減掛鉤將所有農村居民點進行復耕,選擇地理條件較好的新區重新規劃建設,節約的用地指標用于發展城鎮建設。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在執行中取得了以下較好成效。
1.緩解了城市供地緊張的矛盾。當前國家對各地城市發展中年度用地指標有嚴格的規定,導致各地在推進工業化、城鎮化過程中存在用地瓶頸制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在滿足大的耕地占補平衡的目標下,將掛鉤的指標用于城鎮建設,既不占用地年度指標,也不占用規劃期內建設用地規模指標,有效緩解了城鎮建設用地指標的壓力,為推動新型工業化、新型城鎮化提供了用地支持。
2.推動了統籌城鄉發展。長期來,我國大多數農民習慣于自然院落形式分散居住,村莊建設大部分是以農民自主建設為主,由于未經過科學規劃指導,村莊布局不合理,制約了農村的發展。通過增減掛鉤,整體規劃,推進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改善了農民生產、生活水平,提高了農業生產能力,有效解決了耕地保護和節約用地“缺動力”、農業發展和農民增收“缺渠道”、新農村建設“缺資金”、城鄉統籌“缺抓手”的問題,有效地推動了農民向城鎮和新村集中、土地向適度規模經營集中,有力促進了城鄉統籌發展。
3.促進了集約節約用地。通過增減掛鉤,有效整合農村居民點用地,對原有散亂、廢棄和閑置的農村建設用地進行整治,農村居民點“小、散、亂”現象有所改善,形成集聚效應和規模效應。共用設施建設,降低了人均用地標準,節約了大量土地,同時通過建設標準化的田間地塊,整體改善土地質量,促進土地利用的有序化、合理化、科學化,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根據全國已試驗的增減掛鉤試點調查,舊村莊整治后一般節地在50%左右。劉彥隨等通過高分遙感影像調查,認為全國64萬個行政村330萬個自然村通過綜合整治,近期增地潛力可達757.89萬公頃,約合1.14億畝,而若能保障轉移進城人口全面小康住房用地需求,并實現快速城鎮化發展后農村人口、產業、用地相對集中,我國農村綜合整治遠期增地可達992.16萬公頃,約合1.49億畝。
4.撬動了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眾做周知,我國實現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受農村土地及集體經濟組織等方面法律法規的限制,農村土地所有權人主體的問題、運行管理問題、權益保障問題缺乏具體的政策辦法,農村土地使用和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度和廣度不足,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尚不能充分實現合理的市場化價值,市場化流轉還存在一定的障礙。而增減掛鉤則通過合法途徑對土地權屬進行調整,對建設用地進行流轉,對耕地保護提出措施,對農民權益進行保障,對低效使用土地進行整治,成為推動土地資源向土地資產、土地資本轉變的一個重要抓手,成為撬動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一個“導火索”,對促進土地要素在城鄉之間合理流動,提升農村土地資產的價值,讓邊遠農村共享城市改革發展取得的成果具有重要的意義;對下一步探索建立耕地保護補償制度、完善耕地占補平衡政策、推進征地制度改革、推進農村產權抵押貸款等有重大促進和導向作用。
二、綜合評估滯后使“掛鉤”實施面臨異化風險
作為一項解決工業用地、城市發展用地供需矛盾的工具性措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從開始試點就受到各地的普遍歡迎,同時由于對增減掛鉤的具體評估缺乏統一規定和實施細則,導致部分地方在“掛鉤”過程中前期調查評估不夠,中期監管不力,后期驗收不規范,從而使“掛鉤”效果出現偏離耕地占補平衡目標的風險。
1.重前期申報不重中后期評估驗收,耕地占補平衡運行面臨異化風險。按照國土資源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08]138號)文件的要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要嚴格按照前期調查評估、中期監督管理、后期驗收評估等環節實施,要重視征求農民集體和農戶意見,對涉及權屬調整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及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摸底調查,編制《土地權屬調整初步方案》,并委托有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對建設用地整理項目進行技術審查,出具技術審查報告。要求加強監管,整治項目自立項批復之日起時必須完成復墾整理工作。項目實施后要進行嚴格的數量、質量評估驗收。而目前部分地方增減掛鉤的實際運行中,耕地占補平衡存在被異化的可能。主要有幾種情況:一是“實占虛補”風險。有些地方只注重“占”,不注重“補”。新區建設工作熱心,拆舊區復墾工作滯后,難以按規定時間歸還臺賬,導致被占良田已經成為城市建設用地,而補充或新增耕地卻遲遲得不到落實。二是“實優虛劣”風險。一般而言,城市周邊土地相對平緩、肥沃,水源、地質條件較好,而偏遠農村地區可能位于高原山區或土質較差的丘陵山地,同時又是原有宅基地、磚瓦廠或其他建設用地,復墾成為與城市周邊耕地質量一樣的良田相對較難,在耕地質量上有可能形成用質量較差的替換質量較好的風險。三是農地“非農化”風險。由于土地整理成本相對較高,而純粹的農業生產缺乏比較優勢,不少地方土地整理以后,不是用來進行農業生產,而是進行一些“非農化”的經營牟取更大的經濟效益。四是耕地“非糧化”風險。在各地的土地整理以后,即使仍然從事農業生產的,也有不少地方更傾向于種植花木、蔬菜等經濟作物,而不是單純的生產經濟效益相對較差的糧食。
2.補償標準不一和新村建設規劃缺少評估使農民增收、農村建設面臨風險。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實施的初衷是解決城鄉合理用地問題,同時也是推進和落實以城帶鄉、以工促農戰略的一條有效路徑,可以通過建設用地指標的流轉將城市發展成果轉移到農村,使城市資金通過一定的方式支持農村建設。但在實施過程中,存在四方主體,即政府、企業、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國家有關部門在房屋拆遷和建設用地復墾為耕地上并沒有出臺具體的收益分配標準,有些地方工作做得好的,農民不需花費太多就可以搬到新區或新村。而也有少數地方將增減掛鉤的補償標準參照傳統征地補償,據國家有關資料統計,被征土地征用費的收益分配比例,地方政府占20%—30%,企業占40%—50%,村級組織占25%—30%,農民僅占5%—10%,造成農民利益受損。另一方面,新區或新村建設規劃評估不足,導致新建集中區在具體使用時,不符合農民生產生活習慣,造成較大生活成本。如有些地方只是考慮讓農民集中居住,但卻未考慮農民飼養牲畜的習慣,新建區未規劃牲畜飼養空間,導致新區建成后農民入住率低。也有的地方不考慮文化風俗習慣,導致新區建成后,原有村落長久形成的歷史非物質文化丟失或遭到破壞。
3.掛鉤項目與相關規劃缺少銜接評估使農村用地面臨結構失衡風險。規劃編制質量不高,規劃滯后,規劃意識不強,是長期以來我國農村發展和建設無序的癥結之一。開展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就是要變無序為有序,提高農村用地的質量和效率。因此,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的前期申報工作必須強調統籌規劃,即以科學規劃為引導,嚴格按照土地使用規劃,通過典型示范,推動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工作有序進行。而在具體操作過程中,一些地方為了盡快解決城鎮建設用地指標緊缺的壓力,在增減掛鉤項目選址上只顧眼前,不顧長遠,隨意劃地,導致掛鉤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銜接,與城鄉規劃不協調,對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一級類用地的結構缺乏科學規范的引導和控制,使三類用地在數量、質量和空間秩序的組合方面面臨錯位、失衡的危險,難以實現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建立新型城鄉形態的戰略目標,各種爭地矛盾很難得到有效解決。
4.置換土地質量缺少評估使國家糧食安全面臨風險。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是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的根本要求,是國家規定18億畝耕地紅線的政策本底。目前各地在增減掛鉤后,對新補充耕地的質量評估還需要更加嚴格,形成更為完備的標準。盡管表面上通過增減掛鉤,一些地方在耕地總量上保持大體平衡,但實際上新復墾的耕地要形成較好的生產力,還需要多年的精心培育。各地掛鉤過程中存在劣地換良田現象,補充耕地的質量與被占用耕地的質量之間存在較大的差距,實際上是耕地在減少,與耕地占補平衡戰略“使存量耕地產出能力總量不下降”的初衷不符合。表面上耕地面積沒有減少,但實際上糧食產量下降,這種情況一旦成為普遍現象將嚴重影響國家糧食安全。
三、科學實施增減掛鉤政策的對策建議
1.堅持統籌規劃,健全完善項目規劃管理體制機制。政府應當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根據地方城市發展需求水平、城市土地利用績效水平、城市的戰略地位等重要因素確定每年進行城鄉建設用地掛鉤的總量。按照統籌規劃的要求,把拆舊區和新建區作為一個整體放到區域經濟發展大局中進行科學定位,統籌考慮市縣域城鄉空間、產業布局和農田、生態保護,形成城鎮和村莊相互銜接、架構合理的城鄉形態。要分區域明確產業結構、人口密度、復墾耕地標準、環境保護等要求,建立統籌產業發展、新區建設、生態環境建設和文化保護等的綜合規劃評估體系。強化項目規劃的實施與監督,規劃編制、審查和監督要適當分離,以便規劃嚴格執行。
2.創新農村產權制度,推動農村建設用地優化配置。明晰農村產權關系和權能,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農村產權制度。全面開展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農村房屋產權確權登記頒證,這是開展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的基礎。要在技術方面對確權工作進行規范,堅持實測確權,在管理上加強指導和監督,建立健全農村產權維護和糾紛調處機制。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控制宅基地房屋建設強度,探索建立宅基地有償使用、有償退出機制和農村房屋產權流轉、交易、處置機制。
3.建立科學合理的補償標準和責任評估體系。在嚴格執行規劃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農民在土地非農化和增減掛鉤過程產生的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明晰建設用地作為一種商品的價值構成要素,在補償標準方面要綜合考慮區位、自然生產力、開發成本、機會成本、復墾成本、預期收益、社會保障價值因素等。建立專業、權威的評估機構,科學估算土地價值的合理區間,將其作為監督土地交易市場正常運行的依據。明確土地使用權交易各方的責任與義務,作為土地轉換之后續工作的考評與監督依據。
4.建立項目區招投標和規范化管理機制。在項目區掛鉤實施過程中,嚴格依據條件實行項目區招投標管理。如在增減掛鉤試點中對土地復墾整理可以采取項目法人制、公告制、合同制、招投標制、監理制、財務請撥款制和報賬提款制等。嚴格控制周轉指標規模,規范管理,不得違反規劃擴大試點范圍,避免借農村土地整理過快擴張城鎮建設用地的規模。在實施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過程中,既要注重耕地的數量不減少,又要保證整理后耕地的質量不降低,要做好耕地質量評估檢查。
實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推動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促進城鄉建設用地的雙向互動和協調運行,對緩解當前我國經濟發展速度與耕地保護之間的矛盾具有緊迫性和現實性。而如果不重視“掛鉤”過程中的綜合評估和管理,則一項好的政策也會異化為侵害農民權益、造成國家糧食安全的隱患。因此,探索制度創新,完善體制機制設計,對進一步科學實施增減掛鉤政策、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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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花溪區掛鉤潛力測算
中圖分類號: DF45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作為土地流轉的一種新型模式,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擬整理復墾為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即拆舊地塊)和擬用于城鎮建設的地塊(即建新地塊)等面積共同組成建新拆舊項目區,通過建新拆舊和土地整理復墾等措施,在保證項目區內各類土地面積平衡的基礎上,最終實現增加耕地有效面積,提高耕地質量,節約集約利用建設用地,城鄉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標。
1、 項目區概況
花溪區位于貴州高原中部,地處貴陽市南部,東經106°27´~106°52´,北緯26°11´~26°43´之間。東與黔南州的龍里縣接壤,南與黔南州的長順、惠水縣相鄰,北臨南明、烏當、小河三區,西毗清鎮市和安順市的平壩縣。土地總面積90119公頃,轄3個街道、2個鎮8個鄉。全區總人口32.41萬人,少數民族人口115924人,占34.38%,有漢、苗、布依等38個民族。
2、居民點整理潛力
2.1 農村居民點用地情況分析
近年來花溪區農村居民點用地浪費土地現象嚴重,用地效益低。由于傳統觀念,農村居民隨意布置住宅的位置、形狀、朝向等,多數人存在著寬打寬用、建新不退舊的思想,致使住宅不斷外延,而舊宅基地又未能充分利用,從而造成建設用地浪費,加之用地的建筑密度低,用地不合理直接導致了單位用地效益低,
集聚規模不明顯。
表2-1 農村居民點人均建設用地指標
現狀人均建設用地水平(m2/人) 允許采用的規劃指標 允許調整幅度(m2/人)
指標級別 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m2/人)
數據來源:《村鎮建設用地規劃標準(GBS0188―2007)》
土地利用變更調查顯示2005年花溪區人均農村居民點面積是98.04平方米,屬于《村鎮建設用地規劃標準(GB50188-2007)》中的指標級別Ⅲ,在國家標準以內,由于花溪區下轄14個鄉鎮,其自然地理條件和社會經濟條件差別較大,各地人均農村居民點用地水平分布非常不均衡,其中,黨武鄉、燕樓鄉、馬鈴鄉的人均農村居民點面積最大,分別為113.27平方米、105.52平方米和106.70平方米,農村建設用地的粗放利用較為嚴重,制約著土地資源經濟效益的最大化;三個辦事處、久安鄉、石板鎮農村居民點所占用的土地相對較為集約,其人均面積分別為64.83平方米、61.22平方米和55.92平方米。從以上總體分析可以看出:花溪區各個鄉鎮的人均農村居民點面積都較大,整個花溪區農村居民點整理潛力巨大。
2.2農村居民點整理潛力分析
2.2.1理論潛力
農村居民點用地整理潛力的計算方法通常有以下幾種:①人均居民點用地標準預測法:即根據現狀居民點面積與設定人均居民點用地標準下居民點應有面積之差值來確定整理潛力[1];②戶均居民點用地標準預測法:其計算方式與人均居民點用地標準預測法相同,都是用現狀面積減去標準規劃下的面積,只是將人均居民點面積更換為戶均居民點用地面積[2];③土地閑置率預測法:其原理是利用樣本閑置率來計算整個農村居民點整理區的整理潛力[3];④綜合權重預測法:是指結合項目區實際情況,將前面幾種方法的預測值賦予一定的權重,然后加權重算出一個綜合的整理潛力[4]。
本文選取人均農村居民點用地標準預測法,根據《村鎮建設用地規劃標準(GB50188-2007)》(表2-1)和花溪區的農業人口現狀按人均規劃用地標準來測算花溪區的農村居民點整理潛力,其結果具有一定的理論意義。同時,還可以從理論上反應出花溪區農村居民點的整理潛力大小。
經計算分析,2005年花溪區農村人口21.74萬人,農村居民點面積2130.93公頃,人均面積98.04平方米,在國家標準以內,但各地人均用地水平分布非常不均衡,高的達到113.27平方米,低的不足60平方米。根據花溪區土地利用現狀和社會經濟發展的土地需求情況以及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原則,現狀人均農村居民點用地大于90平方米,全部調整到90平方米以內。從鄉村可持續發展來看,是符合花溪區實際情況的,具有社會可接受性和經濟可行性。按90平方米的標準來計算,可以得出花溪區農村居民點的整理潛力為1960.22公頃。
2.2.2規劃期末整理潛力
根據《村鎮建設用地規劃標準(GB50188―2007)》,在貫徹執行嚴格保護耕地,嚴格控制建設用地總規模政策的基礎上,堅持節約集約利用土地,采用人均定額指標法,結合花溪區的實際情況,用高、中、低三種方案預測出花溪區2015年和2020年的農村居民點用地規模,再用現狀面積減去預測面積即可得出各個年份的整理潛力。最后,求取算術平均值就可得到花溪區2015年和2020年的農村居民點整理潛力,它們分別是560.84公頃和454.64公頃(表2-2)。
表2-22015年和2020年花溪區農村居民點整理潛力表
由于花溪區各鄉鎮的社會、經濟、自然條件不同,其整理潛力也各有差別,可以大體分為三級潛力整理區,其中Ⅰ級潛力區包括夾湖潮鄉、馬鈴鄉和高坡鄉,農村居民點應整理面積占現狀農村居民點面積大于50%,Ⅱ級潛力整理區包括青巖鎮、麥坪鄉、燕樓鄉,Ⅲ級整理區包括三個辦事處、石板鎮、孟關鄉、黨武鄉、久安鄉和黔陶鄉。
2.3農村居民點掛鉤整理供給潛力
農村居民點整理是一項長期的、系統的、需要認真規劃并按期逐步完成的工程,因此現狀整理潛力不是在一朝一夕間就能完成的[5]。隨著社會經濟發展、人口增加、城鎮化的推進,現狀潛力必然也會隨之發生變化。因此,根據規劃目標年的農村人口數量和人均用地標準測算的農村居民點整理潛力,逐年進行分階段、有步驟、按計劃的整理,配以恰當的措施,配套的經濟、行政手段,應該可以整理出相當數量的農村居民點用地[6]。
從近5年來看,花溪區總共整理農村居民點21.96公頃,增加耕地14.45公頃,新增耕地率達到65.80%。根據花溪區社會經濟發展情況、農村居民點用地現狀、農村居民點整理現狀以及政府嚴格保持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力度,綜合確定規劃期內花溪區農村居民點整理新增耕地系數為65%。因此,按照高、中、低三種方案可計算得規劃目標年期末花溪區農村居民點可整理為耕地的潛力分別為:2015年294.38公頃、364.55公頃和434.71公頃,2020年221.51公頃、295.52公頃和369.52公頃,因為每一個規劃目標年期都有一個農村居民點整理復墾為耕地的指標,所以這些面積不是農村居民點掛鉤整理供給潛力,把這個指標在扣除后才可以作為農村居民點掛鉤整理供給潛力。根據花溪區土地整理規劃(2011-2015)的規劃內容可知,2010-2015年花溪區農村居民點整理增加耕地目標是18.65公頃,2016-2020年的整理增加耕地目標是12.88公頃。
根據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公式:
農村居民點掛鉤整理潛力=農村居民點整理潛力(扣除建新區)X整理新增耕地系數一規劃農村居民點整理增加耕地指標
因此,根據高、中、低三種方案可以測算出花溪區農村居民點掛鉤整理潛力為2010-2015年分別為139.86公頃、196.29公頃和234.08公頃,2016-2020年分別為106.40公頃、159.12公頃和198.97公頃。
3、 促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的政策建議
3.1“掛鉤”實施的原則
3.1.1注重整理質量與指標掛鉤的原則
土地復墾整理過程中,要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這個“動態平衡”不僅要求耕地總體數量的平衡,更要求整理后形成耕地的質量與建設要占用的土地質量相當或更好,杜絕只注重數量平衡而忽略了質量相當和“占好地、補劣地”的現象。要按相關法律法規實施土地驗收,復墾整理出的土地,只能在驗收合格后,才可以與建設用地周轉指標相掛鉤[7]。
3.1.2尊重農民意愿、保障農民權益原則
各地在實施掛鉤工作時,應該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允許相關集體和農民享受知情權和參與權。從規劃到實施,項目的每一個步驟都應該實行聽證論證,充分吸取當地農民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從實際出發,科學的篩選合理可用的意見并反映到項目的具體實施上,充分尊重當地土地所有權人的意愿,切實維護農民經濟組織和其他相關單位的合法權益。
3.1.3“誰整理,誰受益”原則
為了掛鉤指標周轉方便,一個項目區基本是在一個行政區劃內。原則上項目區實施的增減掛鉤指標滿足當地項目的使用。
3.2“掛鉤”實施的措施
3.2.1. 組織管理
(1)成立組織管理工作組
為加強貴陽市花溪區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的實施工作的領導,確保試點項目報批和實施順利開展, 花溪區明確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土地增減掛鉤試點項目實施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區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實施工作,保障掛鉤項目工作的順利進行。
(2)制訂具體工作方案
項目規劃經批準后,貴陽市花溪區將按“定人、定責、定時間、定進度”原則,制訂試點實施工作的具體實施方案,確保試點項目順利實施。
(3)加強監督檢查
實施規劃項目區的主管職能部門是貴陽市花溪區國土資源局,貴陽市花溪區國土資源局要密切配合相關單位和各鄉鎮辦事處,切實抓好項目區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工作,要加強項目管理,依法開展試點項目實施工作,切實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嚴格資金的審批、使用,并及時公開、公示,資金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區紀檢、監察、審計、財政等相關部門,要加強對試點項目實施工作的監管力度,對試點實施工作進行全程監督。
3.2.2保障措施
(1)政策保障
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國土部門對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的相關配套政策,掛鉤試點項目區內涉及的建設用地調整、互換和使用,統一納入項目區,按項目區整體審批;項目區內建新留用地塊的土地收益,可用于項目區內土地復墾工作;縣政府加大掛鉤區域內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的資金投入,從土地出讓金、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中拿出部分支持掛鉤項目的實施。這些政策措施的實施,為開展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提供了政策和資金保障。
(2)制度保障
項目區規劃批準后,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一是建立項目整理區督導檢查和驗收制度,對批準實施的項目進行督導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確保項目如期完成,對竣工項目及時組織驗收;二是材料申報制度,對建設項目用地材料嚴格把關,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加強竣工項目驗收材料的上報工作,確保掛鉤工作嚴格管理,規范操作,做到集約節約利用土地;三是建立臺賬制度,對批準的周轉指標、驗收合格的新增耕地及辦理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建立臺賬,及時核減相關指標,保證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耕地面積不減少,建設用地指標不超過。
( 3)資金保障
花溪區建立增減掛鉤試點項目專項資金,專戶管理,保證專款專用,建立健全和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按工程進度監督項目資金使用,嚴格加強財務收支管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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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賈玫.內涵挖潛。退宅還田―-淺析吉林省農村居民點土地整理潛力[J].中國土地,1999(6):2-3.
一、土地整理
(一)土地整理的概念
土地整理是在一定區域內,按照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規劃所確定的目標和用途,采取行政、經濟、法律和工程技術手段,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綜合整治、調整改造,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的過程。土地整理的主要內容:調整農用地結構,平整土地,改良土壤,道路、溝渠、林網等綜合建設;歸并農村居民點、鄉鎮與村辦企業等;復墾自然災害損毀的廢棄土地;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態平衡;劃地定界,確定權屬。
(二)土地整理的分類
土地整理通常分為農用地整理和建設用地整理。我國現階段土地整理以農用地整理為主,重點放在農村地區。農用地整理是指在耕作區內進行地塊合并、農田平整、興修水利、調整道路等,并結合農田基本建設進行的整理;建設用地整理是以提高土地集約利用為主要目的,采取一定措施和手段,對利用率不高的建設用地進行綜合整理。建設用地整理包括村鎮建設用地整理、城鎮用地整理、獨立工礦用地整理、基礎設施用地整理。村鎮用地整理包括村鎮的撤并、撤遷和就地改擴建。
二、農村居民點
(一)農村居民點的概念
農村居民點是指農村人口聚居的場所。一般可分為農村集鎮、中心村和基層村。該篇論文主要針對中心村和一般村莊進行討論。
(二)農村居民點的現狀
隨著農村經濟快速發展,農民收入的增加,人們為改變生活環境、提高生活質量,大肆修建住宅。加之規劃和管理的滯后,建設用地粗放式外延擴張,大量占用了耕地。不少空地和老宅基地得不到有效利用,形成了“空心村”。
據每年的變更調查數據顯示,2011年,農村居民點的用地為7077.84公頃,2012年,農村居民點的用地為7275.15公頃,一年內農村居民點用地增加約200公頃,速度驚人。
經過對農村居民點的現狀的調查分析,普遍存在以下問題:
農村居民點用地占地規模大,人均占地面積大,“空心村”現象普遍;由于缺少村莊規劃,布局散亂,建筑物雜亂無章,容積率較低;農村居民點擴張無序。
(三)農村居民點整理的意義
一是農村居民點整理有助于增加耕地,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由于“空心村”現象導致農村居民點土地大量閑置,加之農村居民點存在的其他問題,通過對農村居民點就宅基地復墾來補充耕地,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二是農村居民點整理有助于實現農村土地的集約利用。雖然政策要求一戶一宅,但是農村普遍存在一戶多宅現象,同時農村居民點較為分散,導致大量土地閑置,利用率極其低下。開展農村居民點整理,加強農村居民點用地集中,復墾整理后的宅基地,可以恢復耕地,實現農村土地的集約經營。
三是農村居民點整理有助于改善農村生產、生活和環境條件。
通過把農村居民點整理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村鎮規劃體系,按照生產區和生活區規劃,可以美化環境,提高農民的生產和生活質量。
(四)農村居民點整理的措施
一是建立多元投資機構,籌集專項資金,并做好長期進行的計劃。資金是否落實,是農村居民點土地整理能否順利實施的關鍵。由于農村居民點土地整理是一項投資較大的基礎工程,為保證順利實施,建議建立多元投資模式,從國家土地稅收,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個人等渠道籌集專項資金。
二是做好宣傳工作。加強宣傳力度,更新農民觀念,通過多種渠道對村民進行教育,讓廣大村民充分認識到要解決這種日益嚴峻的人地矛盾,只能靠節約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讓村民把農村居民點的土地整理當成自己的事來辦,才能保證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是搞好農村居民點規劃。搞好村莊規劃是進行農村居民點整理的很重要。村莊規劃既要符合農村現代化的要求,又要結合農村實際,方便村民的生產和生活。我縣在做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的過程中,采取的合村莊合并的模式,充分考慮搬遷村民的鄉土情結,同時進行小范圍的權屬調整,保證每個村民均在本村土地上居住生活。在確保村民生活環境提高的基礎上,還能逐步享受到城鎮化帶來的各種便利。這種模式有利于增加耕地。
四是積極研制農村居民點土地整理的相關技術。按照“投資少、效益高”的原則,通過借鑒外地先進經驗,針對本地區土地特性研究制定最佳技術,特別是關于農村居民點土地整理的生態設計,如房屋拆遷廢棄物的處理等,建設農村良好的生態環境。
五是建立切實可行的行政、法規措施。按照有關文件規定,把土地整理的年度計劃納入政府年度考核目標,建立農村居民點土地整理規劃實施領導組織、管理機構;利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法律效力,嚴格督促執行。農村居民點土地整理應結合各地情況進行,以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和區域可持續發展。
結束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