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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公民法律意識范文

        公民法律意識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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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法律意識

        第1篇:公民法律意識范文

        社會運行之中,公民被看成根本的要素,公民推動著各時段的社會進展。現代社會有著凸顯的法治特性,法規被看成依循的主體規范。隨著社會進展,法治漸漸完善,公民獲取了這樣的益處[1]。但與此同時,平日行為應被調控在準許的范疇內,不可超越法規。若要長治久安,就要著力去創設最為完備的法規體系,培育法治的必備意識。

        一、認知進展的現狀

        社會進展之中,若要構建最為優良的法規體系,并不是簡單的。生成法治社會,社會之內的主體都應接納這一認知,樹立法規意識。我國擁有著龐大人口數目,培育出全民擁有的這種認識,會是更艱難的。社會在建設中,一直都應注重去創設適宜的法治氛圍,培育公民意識。從現有狀態看,法律意識的培育狀態如下:

        1.舊的認知仍占有位置

        很長時段以來,法制建設凸顯了快速進展的態勢。依循社會主義特有的法制機理,塑造并培育優良的這種新認識。日常生活之中,也更為注重這樣的培育。但現實生活中,非法律這樣的認知仍占有偏大的比值,沒能予以根除。公民擁有著的法治認知顯現了片面的弊病,有著科學因素,也含有并不科學的多重成分。面對法律事件,很多人仍沒能給出最為適宜的認知[2]。

        法規是外在的,它顯出了外在范疇的約束價值,歸屬外在規范。從客觀視角看,外部范疇的這種助推力并非完全吻合了主體的認知。為此,傳統觀念仍沒能被除去,仍舊占有地位。

        2.認知逐漸被深化

        從總體上看,公民傾向于肯定構建起來的現有法規體系,總體態度積極。精神文明延展的歷程中,法治應被設定成必備的根基。觀念漸漸深化,多數公民都接納并認同了這一法規體系,持有肯定心態。公民的心目中,法律應能占有凸顯的主導位置,平日行為都應依循法規予以進行。針對法律問題,設定出來的評價也融匯著理性要素。從概要來看,公民還是認同法治的。

        3.部門法沒能平衡進展

        各個的部門法,它們關聯著的法律認知并沒能平衡進展。例如:憲法這一根本大法被設定成其他部門法依循的根基,是根本的法規。在法律體系內,憲法占有本源的位置,顯現關鍵地位。然而,相比其他法規,公民并沒能真正明晰憲法的一切內涵,認知反而較低。

        從細分出來的部門法看,針對刑法類別,公民顯現出來的認知更為強烈。一旦談及刑法,則會聯想到被判處某一刑罰,或者觸犯刑律[3]。相比來看,民商法覆蓋著的范疇更為廣泛,但公民卻沒能完全去接納它們;對于自身權益,沒能充分予以保護。

        二、摸索適宜的培養途徑

        生成法治社會,不僅要擬定最適宜的法規框架,還要培育出對應著的意識。唯有增加認識,公民才會守法、自覺運用法規。促進文明提升,就要側重去培育更為根本的認知基礎。從多視角來看,法治社會都緊密關聯著公民的意識。培育法律意識,就要經由如下的途徑:

        1.尊重本源的市場規則

        培育法治認知,不可脫離新時段內的市場經濟。市場經濟態勢下,公民才會延展固有的主體認識、權利及職責認識。市場經濟密切銜接著法治,唯有自覺予以轉變,法治才會被看成認知的根基,助推社會進步。在全社會范疇內,形成法治氛圍。

        例如:市場進展之中,促進政企分離。政府調配平日的經濟,應采納法規的途徑來調整,不可直接干涉。與此同時,經濟權力應被變更為法規。唯有在限度內,才可履行職權。這樣做,延展了法治應有的內涵,弘揚法治精神。現代社會中,人們更為注重本體的權益,關心社會秩序。市場背景之下,法規扮演著的角色日漸重要,成分必要部分。自覺接納法律,運用法規來維權,這種認知也應隨之強化。

        2.塑造更為平等的總氛圍

        法治意識不斷遞增,但若缺失了外在范疇的平等氛圍,也很難去生成。創設出來的司法氛圍凸顯了必要價值,是不可忽視的。司法有著公開及權威這樣的特性,公平即為靈魂。從生成根基看,司法調節了多樣的平日糾紛,側重維護權益,它被劃歸為最后防線。培育法治認知、提升這種意識,都要側重去變更偏舊的教育機理,讓公民快速去接納現代時段內的新意識。適應法治氛圍,接納民主及文明[4]。

        塑造平等氛圍,協助公民來確認最適宜的心態,注重法規傳授。這樣做,增添了法律范疇的根本常識,鍛煉法治思維。公民要明晰現有的法規架構、深入解析法規,拓展接納教育的范疇。

        3.民主政治的必要位置

        完善民主政治、創設民主氛圍,都影響著法律認知的提升。依循民主政治,公民擁有著參政、表述自身見解這樣的必要機會。公民應被看成主體,自主參政議政。在參政過程中,公民應能明晰自身的職責,激發了責任心,激發創造熱情。民主氛圍之內,擬定任一決策都應經由參政,符合民主流程。培育這種認識,不可脫離更廣范疇的法規保障。

        此外,還要延展日常的宣傳范疇,切實宣傳法規。提快民主政治的進展速率,就要拓展宣傳,讓公民都能接納法律,認真遵循法規,不去為了某一利益而違背法規,樹立優良的守法認識[5]。

        第2篇:公民法律意識范文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精神及中省市相關文件要求,緊緊圍繞縣委、縣政府中心工作,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創新工作機制,深入推進“六五”普法、依法治縣和依法行政各項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設進程,為推進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營造和諧穩定的法治環境。

        二、工作任務

        (一)2014年普法依法治縣工作任務。

        1.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營造濃厚法治氛圍。2014年學習宣傳重點是:學習貫徹黨的十關于普法依法治縣工作的重要論段;學習宣傳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學習宣傳與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保障改善民生、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學習宣傳與本部門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在普法宣傳形式上,既要注重發揮廣播、電視、報刊、板報、標語等傳統宣傳手段作用,又要充分運用手機報、手機短信、官方網站、官方微博、電子顯示屏等現代傳媒方便快捷的優勢,多渠道進行法制宣傳,增強法制宣傳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營造濃厚的法制宣傳氛圍。

        2.加強重點對象培訓,推進全民法制宣傳教育。抓好領導干部、公職人員法制宣傳教育培訓。完善和落實領導干部、公職人員學習培訓、集中學法、考試考核等制度,通過學習、考試提高全縣干部職工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依法決策、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繼續推進領導干部、公職人員無紙化學法用法普法考試工作,參考單位要達到100%,參考人員要達到98%以上,考試結果列入各鎮、各部門、各單位“六五”普法的一項重要內容,作為選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據。抓好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培訓。聘請法制副校長,結合青少年特點定期開展法制講座,做到法制教育課時、教材、師資、經費“四落實”。探索構建家庭、學校和社會“三位一體”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新格局,營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長的家庭、學習和社會環境。抓好農民法制宣傳教育培訓。各鎮負責整合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綜治辦、土管所等站所力量,各部門以幫扶鎮、幫扶村和服務對象為重點,圍繞全縣發展穩定大局,結合各自工作特點,精心安排部署,通過法制講座、以案說法、展板、發放宣傳資料等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把送法下鄉、送法入戶、法律咨詢落到實處。抓好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法制宣傳教育培訓。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培訓計劃,明確培訓內容,確定培訓對象,采取培訓、以會代訓等方式加強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提高法律素質,促進企業依法、誠信經營。

        3.加強陣地,創新載體,積極推進法治文化建設。加強普法陣地建設。積極爭取項目支持,建設法治文化廣場、法治文化主題公園,培育推廣1—2個省級法治文化建設示范點。各鎮要利用現有基礎設施,積極建設法治文化小廣場、法治文化街、法治文化墻。各部門要投入一定的資金協助幫扶村(社區)開展法治文化建設,每個村(社區)有一個規范化的調委會、有一支法制宣傳隊伍、每年開展一次群眾性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有一個法律圖書角、有一個固定的法制宣傳欄。開展法治文化活動。各鎮、各部門、各單位要組織開展內容豐富多彩、貼近群眾生活的法治文化活動,將法律知識演化成廣大群眾喜聞樂見、易于接受的小品、舞蹈、歌曲等文藝節目。充分運用“12.4”全國法制宣傳日、各項法律頒布實施紀念日,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主題法制宣傳日、宣傳周、宣傳月活動。廣泛開展法制演講、法律知識競賽、學法用法征文等活動,使廣大干部群眾在娛樂休閑中增加對法律知識的了解,增強普法效果。

        4.加大法治創建活動力度,提高社會管理法治化水平。各鎮、各部門、各單位要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創建計劃,明確創建目標,積極創造條件,以“法治鎮”、“依法行政示范單位”、“法治校園”、“誠信守法企業”、“法治村(社區)”、“法治示范小區”等創建活動為載體,扎實開展“法治鎮坪”創建活動。

        5.開展“六五”普法中期自查,推進“六五”普法規劃全面實施。著力抓好“六五”普法中期督查,制定下發督查標準及辦法。各鎮、各部門、各單位要先行對“六五”普法規劃落實情況開展自查,并進行總結,于5月底前報縣委依法治縣辦。6月上旬,將抽調工作組深入各鎮、各部門、各單位開展“六五”普法中期檢查,真實全面掌握“六五”普法工作進展情況,及時發現存在問題,提出改進措施,督促加以改進,做好迎接全國“六五”普法中期檢查的各項準備工作。

        (二)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任務。

        1.深入推進縣鎮兩級法治政府建設。以創建縣級依法行政示范單位(鎮)為抓手,繼續深入推進依法行政示范縣創建工作,并樹立典型,及時總結經驗,組織學習推廣。規范和加強全縣各級法制機構建設,加大依法行政培訓力度,不斷提高法制工作人員素質。進一步規范縣城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研究探索下移行政執法重心。完善行政執法財政保障體系,嚴格財政預算管理,保證行政執法經費的足額撥付。

        2.依法科學民主決策。嚴格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完善公眾參與行政決策機制,加強合法性審查、風險評估和責任追究,保障決策合法科學,最大限度減少失誤。加強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設,充分發揮法律顧問的參謀作用,積極探索法律顧問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的有效途徑和方式。

        3.做好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進一步規范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未經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的,不得施行,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堅持規范性文件逢文必審,確保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維護法制統一。嚴格規范性文件審查備案,對違反法定程序和權限制定規范性文件、沒有落實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堅決予以糾正。繼續做好規范性文件統計和定期檢查通報工作,提高規范性文件報備率。

        4.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啟動新一輪《行政執法證》換發工作,組織法律考試,嚴格資格審核。繼續開展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探索開展從重處罰、適時聽證程序案件備案試點。各鎮和縣級行政執法部門要改進行政執法方式,堅持服務和管理并重,處置和疏導結合,按照《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范》,結合本系統實際,加強規范化執法。認真貫徹實施行政強制法,做好學習宣傳培訓,嚴格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確保行政執法嚴格規范,公正文明。積極推進行政服務中心(政務大廳)建設,推行集中辦理和“一站式”服務。

        5.加強行政復議與行政調解。推進行政復議規范化建設,保障行政復議工作人員、辦公經費的落實。改進審理方式,注重實地調查、公開聽證、專家學者討論,強化調解和解手段,提高行政復議質量。加強行政復議前調解工作,健全完善行政調解聯席會議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機構牽頭,各職能部門參與的行政調解工作機制。

        6.推進政務公開、辦事公開。重點推進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對行政相對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嚴格依法進行公開,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必須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有關行政機關要積極推進辦事公開,依法規范和監督醫院、學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業單位做好服務信息的公開,為社會提供優質、高效、便利的服務。

        7.加強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認真貫徹《依法行政監督辦法》,按照《依法行政監督程序暫行規定》的要求,切實組織開展依法行政監督。加大對社會普遍關注的衛生、環保、公安、交通、教育、食品、藥品、工程招投標、城市拆遷、市政建設等領域的執法監督力度,及時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監察部門要全面履行法定職責,按照《損害群眾利益行為行政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的要求,積極推進行政問責和政府績效管理,嚴肅追究違法違紀人員的責任,促進行政機關廉政勤政建設。

        8.開展法制知識學習培訓。繼續開展縣級領導干部法律知識學法及考試活動,堅持領導干部任職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建立國家公務員和機關工作人員招錄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完善各級領導干部學法制度,采取法制講座、專題輔導等形式,組織學習新法、通用法律知識和專門法律知識。針對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各鎮、各行政執法部門要結合自身業務實際,開展1-2次執法專題知識學習培訓活動。

        三、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認識,強化組織領導。各涉關工作部門要加強對普法依法治縣和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領導,進一步健全完善組織機構,落實具體工作人員,把普法依法治縣和依法行政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與經濟建設等重點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考核。

        第3篇:公民法律意識范文

        一、公民意識和法律素質的概述

        (一)公民意識的概述

        公民意識可以從幾個層次來進行概述:一是人民能夠當家做主的理念;二是公民具有權利和義務的理念;三是公民都是平等的理念;四是法治的理念;五是人民的財產不會受到侵犯的理念。公民意識是實施公民教育的基本內容和基本目標,其核心就是使公民能夠正確積極地參與到國家政治和社會公共生活當中,從而能夠促進國家發展和社會進步。

        (二)法律素質的概述

        法律素質是指社會個體擁有的法律知識,并且能夠正確使用法律知識的法律意識。大學生法律素質通常是指大學生通過學習法律知識,從而能夠養成良好的守法習慣,使得他們的法律意識得到有效的提高。在日常生活和學習中,學生能夠正確使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并且能夠積極和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斗爭,這種能力能夠促進社會和諧,從而能夠提高大學生的整體法律素質。法律素質是大學生綜合素質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大學生正常人格的塑造能夠起到很好的保證作用。大學生法律素質的養成與工作和生活存在密切的關系,并且還會影響大學生未來的健康成長和發展。然而,大學生法律素質的形成不是短時間內就能夠達到的,需要長期滲透和知識的積累。因此,加強對大學生進行法律知識的教育,使得他們能夠養成懂法用法的好習慣,這對于增強大學生的守法意識具有很大的促進作用。

        二、開展大學生法律素質教育的意義

        (一)促進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需要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律體系下,需要加強對我國大學生的法律素質教育。因為,法律體系的形成是需要從立法層面來實現國家的法治目標,我國的法治社會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需要促進我國法律體系的發展和完善,其中包括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的發展,所有這些環節都需要依賴于具有良好的法律素質的公民積極參與。大學生作為具有良好公民意識的一個群體,他們接受了高等教育,承載著我國進行法治建設的重任。所以,在高校開展大學生法律素質教育的過程中,教師需要意識到法律素質教育的重要性,積極加強大學生的法律素質教育,這對于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具有很大的推動作用。

        (二)提高大學生綜合素質的需要

        加強法律素質教育能夠促進大學生綜合素質的提高。首先,需要將社會主義概念融入到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教育的整個過程當中。社會主義榮辱觀中就提到了以遵紀守法為榮,在這里,對于大學生的法律素質教育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在高校中開展法律素質教育,有助于培養大學生誠信守法,也有利于大學生樹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觀念。其次,還需要堅持體現學生價值能力的培養,從而促進學生能夠主動適應社會。在能力培養體系中,能力培養和法律素質教育緊密相關。因為,法律是調控社會關系的規范,法律素質教育需要注重培養學生的規則意識、權利意識、責任意識、風險意識,這樣才能夠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三、加強我國大學生法律素質教育的基本對策

        (一)普及法律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法治意識

        在高校中需要積極開展法律知識教育,在大學生中普及法律知識,從而使學生的法治意識得到明顯提高。在普及法律知識的過程中,不僅需要改變一些落后的教育形式,還需要發現隱含在普法教育中的一些制約的因素,使越來越多學生能夠對法律教育引起重視。對大學生開展法律教育,不是一個簡單的移植,而是需要對法律知識進行詳細的講解,并且可以給出一些法律實例進行分析,從而有效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教師需要及時轉變教育理念,積極培養大學生的社會主義法治意識,這不僅是社會普法的新需求,而且還是促進大學生法律素質教育順利開展的前提。

        (二)從具體教學內容培養大學生的規則意識

        只要每個人能夠養成良好的規則意識,嚴格按照相關的規則進行操作,才會使社會變得更加文明和規范。基于規則來構建和諧社會,高校需要以培養大學生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指導,從而有效開展教學活動。在進行大學生法律素質教育的教學活動中,離不開基本法律知識的支撐,但也需要選擇性進行知識教學,教學的主要目的不是為了讓學生能夠掌握專業知識本身,更多的是為了讓學生能夠通過學習法律知識來領會法治的精神,從而能夠培養學生的法治意識。大學生規則意識的培養是一個系統的過程,需要日積月累。在開展法律素質教育的過程中,需要注重培養學生的規則意識,使他們能夠懂得任何事情都必須按照規則進行操作,這樣就能夠提高大學生的守法意識,由此,他們遵守行為準則的意識和依法維權意識也能夠得到相應的提高。因為相對于特定的知識,規則意識的培養意義更加重要。

        (三)營造良好的文化氛圍來加強大學生法律素質教育

        第4篇:公民法律意識范文

            我國《繼承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正規定“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這是我國法律針對涉外繼承案件作出的準據法的規定。

            涉外繼承案件,是指繼承人、被繼承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或者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發生在外國,以及遺產全部或者部分在外國的案件。根據這一規定,中國公民繼承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遺產雖在我國境內,但是被繼承人是外國人,適用法律時,應當根據遺產的性質,即動產和不動產,分別適用我國的繼承法律和有關外國的繼承法律。所謂不動產,是指不改變原來的性質和形體,不能移動的財產,如土地、房屋等;所謂動產,是指不需要改變原來的性質和形體就可以移動的財產,如現金、金銀首飾等。繼承的遺產如果是動產,就適用被繼承人的住所地法律,但這里沒有明確是被繼承人的哪個住所地。由于在國際交往中,人的住所地是經常發生變動的,甚至一個人有幾個住所,所以我國《民法通則》在《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一章中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這樣就把住所地規定為“死亡時的住所地。”如果是不動產,就適用不動產所在地國家的法律。

            我國《繼承法》所以對涉外繼承案件作出專條規定,是因為涉外繼承往往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不同國家的不同法律,在法律適用上必發生法律沖突,需要調整法律沖突的規范,決定依哪國法律繼承遺產才為有效。這種調整法律沖突的規范,在國際上通用的是“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所謂“屬地原則”,是指按照遺產所在國法律處理的原則;所謂“屬人原則”,是指按照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國法律處理的原則。根據法律沖突規范明確規定的涉外繼承案件應當適用的法律,就叫“準據法”。這樣,一方面使有關的國家取得了對某些涉外繼承案件的管轄權,而沒有管轄權的國家無權處理,這些國家的法院作出的判決在國際上也不被承認;另一方面使有管轄權的國家處理涉外繼承案件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增強了本國的判決在有關外國的法律效力。

        第5篇:公民法律意識范文

        建設現代的法治國家,不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當做根基,那所謂的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便成為了一句空洞的口號,真正法治社會的建設便成為無本之木,無水之源,是無法成為現實的,至多成為夢中的桃花源和烏托邦。我們可以看到的是,從改革開放之后,我國在社會中開展的廣泛的普法活動,這些活動紛紛取得了成功,也取得一定的效果,它使人民群眾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識,對如何依法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等有關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開始有了依法辦事、依法治理的覺悟,人們的法制觀念初步形成。但是這對于建設現代法治國家,又似乎是杯水車薪。這種不能滿足需要使得如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仍是一個具有時代意義的課題。

        對于如何培養和普及中國公民的法律意識,筆者有如下幾點想法:

        1、強化憲法觀念是培養公民法律意識的基礎。

        培養全民的法律意識,首先應當強化公民的憲法觀念,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其它法律的“母法”。因此,我們要培養公民的法律意識,必須強調強化憲法觀念、樹立憲法的絕對權威、提高全體公民維護憲法尊嚴和保證憲法實施的自覺性。因此,強化憲法觀念應是培養高公民法律意識的基礎。

        2、提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識的核心。國家機關是實施國家各項權力的機關。這就是說,國家權力說到底是這些機關依法行使的職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高低就直接影響著國家權力行使的正確程度。因此,這就要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僅要熟練地了解與其自身職責有關的法律知識,有堅定的法律信念,同時必須有較高的法學理論水平。正因為國家機關是國家權力的代表,因而國家機關也就成為國家法律的象征。公民法制觀念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所產生的榜樣力量。因此,提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社會主義法律意識,是其他公民法律意識提高的重要條件。

        3、深入開展法制宣傳,加強媒體運用

        以我國現階段的情況為基準,公民廣泛掌握法律常識,增強法制觀念和擁有正確的法律觀點是需要依靠廣泛而深入的宣傳來完成的。要堅定的實施普法活動,不斷將法律意識灌輸給人民群眾,將最新,最基本,最平易近人的法律常識帶給人民群眾。不斷改善法制宣傳的方式和內容,用親和力抹除法律的過分威嚴和疏離感,讓人民深刻感受,法律就在生活之中,法律無處不在,從而使公民的法律意識在耳濡目染中逐漸成形。

        在現代社會中,輿論和媒體是一種大眾化而具有相當廣泛性的宣傳方式,我們要加強對輿論的引導和對媒體的運用。無論是紙質媒體或者電視媒體,都能對人們產生迅速而廣泛的影響,只要我們善加利用,可以最大限度的涵蓋不同文化和經濟層次,不同地區,不同領域的人參與到法律生活中,幫助其形成正確的法律觀點和判斷,了解法律,懂得法律和運用法律,形成強大的輿論和氛圍,使法律意識深入人心。

        4、提高青少年學生的法律素質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識的長遠方針。大、中、小學校的學生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從培養新一代接班人的高度出發,加強青少年學生的法制教育,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既是國家法制建設的百年大計,也是我們國家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切實保障。

        5、開展法律研究,培養法律人才

        法律研究是培養健全法律意識的重要條件,在當今社會中,還有很多領域沒有完善的法律去監督,法律本身也還有很多未知的領域,在社會的不斷發展中,法律也應該隨之進步,而法律進步的一大推動就是法律的研究工作的不斷深入。在不斷的法律實踐中,不斷有新的問題被提出,也不斷有新的經驗,新思想需要被總結和推廣,而不論是對新問題的解答和新經驗新思想的總結,都需要法律工作者對其研究和探討。

        羅馬不是一天建成的,法律意識的普及工作也不是能一蹴而就的。正如經濟上有讓一部分人先富,然后先富帶動后富,在法律意識的普及工作中,我們同樣可以采用此種方法。提高法律工作者的素質,培養法律人才,由他們逐級下推,逐漸完成法律的宣傳和法律意識的普及。因此,培養法律人才是我國正在進行也需要一直堅持下去的工作。無論是司法制度的改革,還是對法律職業人的高要求,都是基于對高素質法律人才的渴望,雖然有急功近利之嫌,但其初衷是值得堅持的。

        人民的意識隨著物質生活的改變產生不斷的變更,社會生活中的各種變化和各種意識思想制約和影響著人們法律意識。而在我國現階段,又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人們的法律意識便顯得復雜許多,但這就更需要我們從實踐出發,不斷探索法律意識的培養和普及之路,深入到各個階層,各個領域,各種群體之中,傾聽他們的聲音,收集各方意見,走群眾路線,從群眾中來,再通過事后的分析,總結,歸納和概括,去粗取精,辨偽存真,棄其糟粕,取其精華,將其中有用的主張看法收納推廣,運用多種手段,用更加具有親和力的方式,到群眾中去,不斷推進公民法律意識的進步,而在市場經濟的繁榮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大背景下,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指日可待。

        參考文獻:

        [1]龍凱.公民法律意識的形成機理和途徑[J]. 黔西南民族師專學報. 2001(01)

        [2]何紅霞.加強法制宣傳教育促進社會和諧發展[J].大學時代(B版). 2006(10)

        [3]付建成,趙崇巖,李秀梅.我國公民法律意識淡薄的原因及對策[J]. 齊齊哈爾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1999(03)

        第6篇:公民法律意識范文

        【關鍵詞】法治 現代法律意識 培育

        培育現代法律意識的價值取向

        要構建現代法律意識的價值取向,需要讓公民從宏觀上、整體上去把握法律的發展規律和法律的本質,而且從目前我國的發展來看,現代化法治建設進程中的關鍵環節就是要構建現代的法律意識,從以下幾個方面可以體現構建現代法律意識的基本價值取向:

        培育現代法律意識的價值取向,應強化法律的公民性和普遍的社會。從法律形成的歷史來看,現代的法律意識的形成有經濟因素、社會結構因素、觀念因素等主要因素,馬克思也指出,法律就是公民的自由,而且這種自由具有普遍性,是不以個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而我國的發展軌跡與西方發展有明顯的區別,在內憂外患的復雜背景下,決定了那一時期的國民都應以國家的整體利益為重,集體的利益大于一切,集體意識的發展導致了目前我國的國民個人意識不強,從目前我國國民的法律意識來看,以權壓法,以言代法的現象是屢見不鮮的,由此可見要想培養我國國民的現代法律意識,強化法律的公民性和普遍的社會是重要途徑之一。

        培育公民的現代法律意識取向,應努力實現公民意識由“權力本位”意識向“權利本位”意識的轉變。從我國的法律文明史來看,從最初的《法經》到清朝的《大清律》都是以刑罰為主的法律典籍,雖然其中也有少量關于債務、婚姻、侵權等方面的一些法律條文,但是歸根到底還是強調以刑事處罰來規范社會關系,還有我國古代,以農耕為基礎導致的一些權利觀念的先天缺乏,無不顯示著傳統的法律意識中,公民的權利意識都是比較缺乏的,所以在構建現代社會,提倡“依法治國”的今天,公民的法律意識也應由傳統的“權力本位”轉到如今的“權利本位”。

        培育公民的現代法律意識取向,還要強調利益多元化與維護社會利益的統一。對社會中各種社會主體的正當權利的確認和維護是現代法律的基本價值取向,而人們對權利的觀念表現為,人們能夠意識到權利是自己人格和精神的生存條件,從這一點上來說,人們都不能輕易放棄自己的正當權利,在遇到自己權利被侵犯的情況后,應積極地與侵犯自己權利的人進行斗爭。在我國現代市場經濟環境和民主政治的條件下,公民對自己的正當權利的追求是合法的,應該得到社會輿論的支持,也應該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所以在培養公民的現代法律意識取向的過程中,公民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的同時也應該尊重他人的權利,只有各種利益之間能夠互相的制衡,社會才能夠和諧發展下去。

        培育公民的現代法律意識取向,也應該追求自由與理性自律的統一。從法律條文上的自由的涵義來說,是指公民自身的權利不受他人的干涉,即公民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對某件事情作為或者不作為,在我國現在的法律中,自由也是目前現代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權要素。但是自由作為每個人的基本權利,也不是可以任意作為的,哲學家們也說過“不影響他人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自由還是需要理性的自律來約束,所以說自由是指公民在享受自身權利的同時履行其應盡的義務。

        培育公民的現代法律意識取向,也需要建立平等意識,坦然面對合理差別。平等不僅是商品交換的前提條件和價值基礎,也是人與人進行溝通的基礎,平等需要利己心的主體把他人也作為利己心的主體,所以在現代的市場經濟環境中要求主體確立與其他主體在人格上平等的觀念,形成主體自主、自尊、自信、自愛的獨立人格,以確立主體的現代平等意識來消除主體的特權意識。我國雖然是社會主義國家,但是馬克思也曾經說過,社會主義并不是平等的天國,每個人的天賦、能力的不同會導致競爭結果的不平等,這樣就產生了一定的貧富差距,而這貧富差距也恰巧是市場競爭得以展開的驅動力,所以能否以正確態度來對待現代平等與差別的辯證統一關系,是現代公民法律意識是否成熟的重要判斷標志。

        確立現代法律意識的內容

        要培育現代的法律意識,還應該確立現代法律意識的內容,筆者認為有:確立法律信仰理念,權利意識,契約意識等。

        確立法律信仰理念,樹立“法律規則至上”意識。法制建設的觀念基礎和構建現代法律意識的必然要求就是法律信念,樹立“規則之上”的意識,就是指只有社會中有各種良好的社會制度,才能讓社會和諧發展,并且破除我國封建社會中遺留下來的“權謀”意識。相反,如果社會中沒有共同遵守的制約各種不合理行為的規則,人與人之間互不信任,個人的各種行為都是如履薄冰,這就很不利于社會發展。法律的出現及法律的正義和目的性無疑使得社會上的各種行為都“有規可循”,也使社會變得更加的人道、合理、公正、自由、平等、秩序和幸福。

        樹立正確的權利意識,培育正義理念。目前社會上以權代法,以言代法的行為還是屢見不鮮,如何能使這種狀態有所改善是國家、法律應該關注的問題。在我國,古代的集權制和小農思想的特點導致公民的整體意識強,而個人權利意識薄弱,人們對自己所擁有的權利比較麻木且漠不關心。所以在現代的法律建設中應培養公民的權利意識,每個人都應該維護自身的權利,在自身權利受到侵犯的時候,應該積極地與侵犯人進行斗爭,而不是得過且過逃避問題。而在這個過程中,作為權力行使者的政府必須首先樹立權利意識,政府應帶頭尊重個體的權利,鼓勵社會個體行使自由權利,倡導人人積極主動地行使自己的自由等權利,同時尊重他人的權利,這樣正義理念中的權利意識和相互性才能在公眾中得到真正認同,也能對現代法律意識的培養產生重要的推動作用。

        建立合理的契約關系和公共理性精神。由于我國歷史的特殊性,使得“先國后家”、“先集體后個人”的思想在我國公民心中根深蒂固。傳統思想中認為個人是整體的一個部件,個人是附屬于國家的,而沒有西方人心中的公民的概念,這就導致了在現代的法律意識中,我國的公民的個人權利意識、自由意識、平等意識等都沒有受到應有的重視。當然,在現代社會中個人自由也不是可以任意作為的,個人自由應該建立在不影響他人的自由之上。所以在培育現代法律意識中,應該建立合理的契約關系和具備公共理性的精神。

        培育現代法律意識的途徑與方法介紹

        首先要進一步發展市場經濟,加強民主政治建設,樹立依法辦事的法律意識。從法律的特點來看,法律具有規范性、連續性、穩定性、權威性及高效率等諸多優勢。從目前我國各地公民的法律意識表現來看,在市場經濟發達的地區,人們的法律意識就強,也較能符合現代經濟和政治的要求;而在市場經濟不發達地區,如廣大農村地區,人們的法律就較為淡薄和傳統。由此可見,經濟的發展有利于公民法律意識的培養。所以在培育公民法律意識的同時應該加強經濟建設。

        其次進一步加強法制建設,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意識。自“依法治國”政策的提出,法律在人們的生產生活中也占有一席之地,但是,如果有了法律而不能嚴格遵守和切實執行,不僅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還有可能使人們對法律產生不信任的感覺。所以在“依法治國”工作展開的同時,應該進一步加強法制建設,讓社會生活有法可循,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會,任何人的任何行為都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在合理的法律制度下建立和諧的社會。

        再次加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青少年學生及農村人口的法律意識培養。法律意識的培養是要人們對自身權利有正確的認識,在自身的正當權利受到不正當的影響之時,可以用積極的斗爭來維護自身的權利。所以對法律執行人員及法律意識薄弱的群體應該給予更多的關注,即應該加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青少年及農村人口的法律意識。從根源上整體提高我國公民的現代法律意識。

        第7篇:公民法律意識范文

        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是人們關于法律和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它表現為探索法律現象的各種學說,對現行法律的評價和解釋,人們的法律動機(法律要求),對自己權利和義務的認識(法律感),對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運用的程度以及對行為是否合法的評價等等。

        法律意識屬于歷史范疇,具有明顯的階級性和政治性。法律意識也屬于法律文化范疇,它是人類法律實踐活動的精神成果,包含著人類在認識法律現象方面的世界觀、方法論、思維方式、觀念模式、情感、思想和期望,蘊涵著個人及群體的法律認知、法律情感、法律評價。法律意識不是自發形成的,它是人們在社會生活學習和自覺培養的結果,也是法律文化傳統潛移默化的影響的結果。

        二.對青少年進行法律意識培養的必要性、緊迫性。

        青少年是一個從年齡上講橫跨少年和成年的群體,他們既有青年人的朝氣,又有少年的稚氣。他們一方面思維逐步走向成熟,另一方面充滿青春的躁動和思想的波動。他們渴望了解和認識這個豐富多彩然而紛繁蕪雜的大千世界,也渴望融入社會并得到社會的理解。他們對世界因好奇而不免有時盲從、盲動。外界隱藏在美麗外表下的誘惑,社會轉型時期產生的各種陰暗現象,常常使他們在困惑、迷惑中隨波逐流,甚至于在不知不覺中受到傷害。那么,如何去引導和規范青少年的思想和行為,提供維護他們合法權利的方式、方法?我們怎樣才能幫助他們去學習法律知識進而形成基本的法律意識,培養他們對法律規范的內在信仰從而自覺遵守,遏制住日益嚴重的青少年違法犯罪及針對青少年的犯罪?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今天,我們的專業法律人士就應該去思考并試圖解決這些問題。以下我想就談一點認識,求教于方家。

        三培養青少年基本法律意識的主要途徑。

        (一)通過學習《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刑法》,灌輸基本法律規范,幫助青少年守法觀念和法律信仰的初步形成。

        《條例》是對有輕微違法的行為的人進行行政處理的行政規范,《刑法》是對構成犯罪的人進行刑事處罰的刑事法律規范。兩者的共同點是對違法犯罪的人追究責任,只不過《條例》和《刑法》所針對的行使處罰權的部門及程序、處罰對象、違法的輕重程度、處罰的輕重程度不同而已。通過學習《條例》和《刑法》,青少年可以初步認識和區分什么是違法行為,什么是合法行為,哪些行為是法律、法規禁止的,哪些行為又是法律、法規準許乃至鼓勵的。不但要灌輸理論知識,而且應從身邊人、身邊事上著手分析,針對青少年的年齡、特點從鮮活的日常生活中總結、提煉典型案例,讓其自我教育,明辨是非,理論密切聯系實際,有的放失地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教育學生如何應對處理別人的違法、犯罪行為,避免和減輕不必要的傷害,怎樣更好地保護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權益,達到一般預防和維護青少年權利的雙重目的。

        (二)通過對《憲法》的學習,促進青少年權利意識的形成。

        權利文化是與人道主義文化、科技文化一起構成當今世界三大文化主流的文化之一。權利文化的核心是權利本位的理論。權利本位的思想有兩大內涵。其一,它是解決公民和國家主體關系的理論。主仆型文化產生義務本位。在這種本位中,國家主宰一切,公民只有無條件服從的義務。權利本位則不然,它把公民對國家的關系顛倒過來,認為公民有權主宰國家,國家以保證公民主人地位的獲得為絕對義務。其二,它是解決權利與權力互動關系的理論。國家權力的行使以公民創設權利的實現條件為目的,權力的行使如果背離了公民權利得到保障的宗旨,權力便會得到改造。國家權力以公民權利為運行界限。而兩者界限由法律明定之。權利本位思想的的實質是個人權利的實定化和義務的相對化。在這種文化的熏陶下,人與國家具有三種關系,即義務領域里的服從,自由領域里的排斥,權利領域里的依靠和參與,于是就產生社會和諧。

        權利文化的形成有賴于公民的權利意識的勃發。所以培養公民的權利意識必須從小著手進行。而青少年公民的權利意識則必須通過對憲法的學習,樹立憲法至高無上,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這一基本的觀念。我們不僅要讓青少年知道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在內容上,憲法規定國家的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在法律效力上,憲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憲法比其他法律更加嚴格;我們更應讓青少年懂得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眾所周知的是憲法是安邦治國的總章程,但這一結論卻主要是就國家管理的角度而言,因而與憲法的核心價值取向并不完全統一;事實上,憲法最主要、最核心的價值在于,它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中就明確宣布,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列寧也曾指出:憲法就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故由此可知,憲法與公民權利之間存在著極為密切的聯系,而且,這也可以從憲法的發展歷史和憲法的基本內容中的到證明。從歷史上看,憲法或者憲法性文件最早是資產階級在反對封建專制的斗爭中,為了確認取得的權利,以鞏固勝利成果而制定出來的。從憲法的基本內容來看,盡管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憲法涉及國家生活的各個方面,但其基本內容仍然可以分為兩塊,即國家權力的正確行使和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然而,這兩塊并非地位平行的兩部分,就二者的關系而言,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因此,青少年就可以理解到:憲法不僅是系統全面地規定公民基本權利的法律部門,而且其基本出發點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三)學習《民法》,促進平等和契約觀念(誠實信用)的形成。

        人人平等和遵守契約觀念的形成必須依賴于《民法》的學習。民法起源于簡單商品經濟獲得相當發展的古代羅馬社會。經過人類歷史演進的熏陶,民法逐漸成為調整各國不同社會形態下的與商品經濟相適應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基本法律規范。從本質上講,民法就是把一定社會里商品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直接上升為法律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可見,民法一個重要的特點是: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地位的平等性。平等的主體在商品生產和交換的過程中,要取得對方的財產就必須支付相應對價,體現等價有償的原則。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要受以民法為主的法律的保護,而保護的一個重要途徑是民事主體間簽定合法、有效的契約(即合同)。契約各方在自愿的原則下按自己的意愿依法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契約必須遵守,契約即是交易各方間必須遵守的“法律”,這也是“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的體現。通過學習,我們的青少年將更好地理解和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約必須遵守”的平等、守約思想。

        (四)清除舊的“厭訟”觀念的不良影響,強化訴訟意識,樹立新型的訴訟觀念。

        中國傳統的法律思想是“刑治主義”,同時法律規范是“禮法合一”,法律精神的原則是“宗法倫理”。所以從古至今,基于“性善”、“天人合一”的理念,認為教育是可行的,爭訟則是可以避免的。孔子在《論語》中說“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大意就是說他接受人們的訟案后,并不立即進行審理,而是采取拖延的策略,讓人進行自我反省、自我教育,以達到無訟的目的。故而,中國長

        第8篇:公民法律意識范文

        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在一些特殊侵權案件中,由于被告方對案件事實或者相關的專業技術有舉證的優勢,而承擔對案件事實證明的義務。其法律效力在于,如果被告不履行該義務,就要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近幾年來,民事賠償案件有增無減,在司法實踐當中,法官辦理這類案件感到頭痛,律師接受委托后也感到棘手難辦,究其原因,問題往往在于證據的收集難度大,證據效力的認定與審查也很難區分,一部分受害人由于沒有收集到證據或收集的證據不力而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賠償。這顯然與《憲法》、《民法》等法律規定的“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以及“侵犯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費用”的規定相背離。民事賠償案件如何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以減輕受害人舉證困難,維護受害人合法權益,本人對此問題談以下粗淺的看法:

        一、當前舉證責任適用原則的現狀

        (一)庭審方式的改革,加大了受害人舉證責任的力度

        新的庭審方式,突出當事人的訴訟主體地位,重視和保障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的訴訟權利,使法官的職權由“辦案”中的“包攬一切”變成“開庭審理”中的積極“指導”,由訴訟中替代當事人及其訴訟人行使訴訟權,變成居中裁判,在新的庭審方式中,雙方當事人圍繞案件實施,爭執焦點,是非責任,運用法律等問題,通過舉證、質證、法庭辯論,平等、民主、完整的充分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改變了過去法官“攜卷調查,包攬一切”的舊的訴訟模式,強調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如果舉證不力和舉證不能就要承擔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作為受害人是提出對方當事人侵犯其人身權,人身受到傷害要求對方當事人賠償的人,他對自己的主張就要舉出:有侵權行為的存在,有損害后果的發生,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具有因果關系,對方當事人有過錯的證據加以證明。因此,庭審方式的改革,加大了受害人舉證責任的力度。

        (二)公民的法律意識不強,增加受害人舉證的困難

        公民的法律意識是公民對法律、法規現象、知識、觀點等看法,其中就包括對人們的行為是否合法,是否正確的評價。作為受害人是提出主張要求對方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提供不出證據或人民法院收集不到證據的,應當承擔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這就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受害人就應當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盡管法律上規定了:“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但對于民事賠償案件具有其自身特殊性,當事人雙方要么對立情緒很大,要么積怨很深,作為知道案件情況的人不愿對當事人雙方的行為是不是正確,是不是合法問題作出評價。即使作證,對所陳述的事實模棱兩可,或者對案件事實的主要部分避而不談,使“損害后果與侵權行為是否具有因果關系”這一傷害賠償案件的重要構成要件沒法查清。主要原因在于公民的法律意識不強,不愿對民事賠償案件誰是誰非問題作出客觀、正確的評價。所以本人認為公民的法律意識不強,增加了受害人舉證的困難。

        (三)《證據規則》的出臺,使民事賠償案件受害人的舉證更加困難

        證據問題是民事訴訟的核心問題,它與訴訟的實體是其內容直接相關,對當事人的訴訟活動和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對當事人而言,其訴訟活動很大程度上是圍繞證據進行的,當事人通過收集證據,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圍繞證據進行質辯等活動,維護其自身的合法權益。對人民法院而言,人民法院通過指定舉證期間,必要的調查取證,組織當事人質證,審核認定證據等活動,保障訴訟活動正常有序地進行。《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從市場的要求出發,進一步強化當事人的舉證責任,進一步弱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利。并且將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的事項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即是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解釋為兩種情形,第一項,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法院可依職權調取證據;第二項,與訴訟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除上述兩項外,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但申請的事項必須是涉及檔案材料和秘密材料的情形,從以上規定看出,民事賠償案件的有關實體證據不屬于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范圍。同時《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了證人不能出庭作證的五種情形,除上述五種情形外,證人都應當出庭作證,在公民法律意識還不很強的情況下,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的確很難。雖然法律規定了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但證人拒不出庭,人民法院強制證人出庭作證的又有幾何?既便能強制證人出庭作證,證人簡單的一句話“沒有看清”和“不了解情況”,法律對證人又能怎么樣,因此本人認為《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的出臺,使民事賠償案件受害人的舉證更加困難。

        二、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是法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

        (一)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具有必要性

        1、舉證責任倒置是平衡特殊侵權方式下雙方當事人利益的需要。《民法通則》作為調整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法律,在人身權一節當中首條規定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同時《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了:“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等費用”,由于他人的侵權,受害人無論從肉體上和精神上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受害人依據法律的規定應當得到賠償。但是民事程序方面的法律同時又規定了受害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證不能或舉證不力就要承擔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對于民事賠償案件來說,受害人要對自己的主張提供確切的證據加以證明的確很難,導致了“受害卻得不到賠償”,顯示了法的不公平性。維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對被害人利益及時有效的保護,是民法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宗旨最直接的體現。面對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經濟上的損失,法律卻無能為力,何談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呢?所以,從民法宗旨來講,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是必要的,如果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受害人提出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那么才能更切實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才能充分顯示法的公平性。

        2、正確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是進一步完善法制和社會進步的需要。縱觀我國和世界各國法制的發展,無不是一個從無到有,從不完善到完善的過程。在民事訴訟中,如果只適用人們傳統觀念中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勢必增加法律約束不到的人(包括法人)和事。在特殊侵權中,就會因為原告舉不出被告掌握的,證明被告有過錯或其侵權行為與損害的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的證據而紛紛敗訴,無形中等于放任、甚至是支持了被告一方的肆意侵權。而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一方面使處于弱勢地位的原告一方的權利能得到及時的保護,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被告加強自我監督,對其在工作中的缺陷和不足自覺加以糾正,給人們提供一個安全的生存空間,對于特殊侵權中舉證責任倒置的內容細化,使我們的司法審判從形式的公平向實質性的公平又邁出了一大步,從而推動了社會前進的步伐。

        以上兩點說明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具有必要性。

        (二)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具有可行性

        1、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在理論上具有可行性

        (1)民事訴訟證據的作用

        第9篇:公民法律意識范文

        關鍵詞 偏遠地區 執業律師 執業困境

        中圖分類號:D926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400/ki.kjdkx.2016.10.070

        On the Pligh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Lawyer's

        Practice in the Remote Areas of China

        WANG Jianhua

        (Department of Law, Hunan Police Academy, Changsha, Hu'nan 410138)

        Abstract With comprehensively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the status of lawyers in the society becomes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although China's current law the overall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is getting better and better, but compared to the prosperous city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in many remote rural areas and the poor status of lawyers lack of resources has become a big problem. To take seriously and study the plight of the lawyers in the remote areas and to solve the balance of resource allocation of the grassroots lawyers is a problem that needs to be taken seriously in our country at present.

        Keywords remote areas; legal practitioner; practice dilemma

        1 偏遠地區律師執業現狀

        1.1 律師執業地域分布不平衡

        據調查數據顯示,我國超過半數律師集中在大城市和東部沿海城市,一線大城市的律師比例占了全國的百分之50以上,其中北京、河北、上海、江蘇、浙江、山東、河南、湖南、廣東和四川10個省市的律師人數均已超過萬人,并且很多小城市的律師也比較向往到大城市來工作,逐步向一線城市進軍。廣東、北京的律師都在萬人以上,大約占到全國律師總數的17%,而青海省只有400多名律師,個別牧區只有一名律師,甚至在我國很多西部偏遠地區還存在著無執業律師的現象,據統計,截至2014年我國還存在174個縣無律師情況。

        1.2 偏遠地區律師執業環境不佳

        1.2.1 偏遠地區律師外部執業環境分析

        從偏遠地區律師的執業環境的外部原因來看,基層地區大多位于我國的西部地區或者偏遠山區,環境惡劣,交通不便,公民收入較低,甚至沒有規范的律師行業市場。究其原因,偏遠地區一般氣候惡劣,交通不便給律師的執業環境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并且在處理完案件之后,由于偏遠地區的經濟發展滯后,所獲取的報酬與其他的大城市相比更是比較偏低的,付出的精力與獲得的回報尚不能成一定的正比,于是很多偏遠地區的律師在基層服務一段時間之后紛紛去往大城市尋找更多的機遇,留下來的律師寥寥無幾。

        1.2.2 偏遠地區律師內部執業環境分析

        從偏遠地區律師的執業環境的內部原因分析,公民的法律素養偏低,甚至沒有法律意識,在律師與當事人以及與相關人員的之間的交流溝通中存在著很大的問題。在很多偏遠地區,小城鎮,不僅公民的法律素養偏低,而且公眾存在一種厭訴的思想,認為惹上官司十分麻煩,寧可自己私下去解決也不想通過咨詢律師和法律途徑去解決問題,導致問題被不斷地擴大化,最后難以收場。不僅如此,人情官司更是一個突出的問題。由于基層地區尚欠發展,小城市人口數量有限,法制教育尚未普及,人們遇到問題往往第一時間是想看自己有沒有所謂的關系,想通過走所謂的捷徑來解決問題,通過各自的社會關系,人情關系來解決法律問題從根本上來說已經將基層地區的法律市場弄得十分混亂了。

        1.3 偏遠地區律師資源配置不足

        小城市收入低,公民缺乏法律意識,人情網復雜;大城市收入高,公民法律素養較好,公檢法的司法程序更加有力。導致了越來越多的律師向往大城市的發展,而偏遠地區律師也逐漸減少。盡管國家出臺了相應的政策來扶持基層律師的發展,以及“律師走基層,送法進社區”等一系列的措施,但是如果偏遠地區司法內外部環境等問題不能從根本上得到解決,那么我國基層律師資源不足問題將會一直存在。

        2 偏遠地區律師執業困境存在的原因

        2.1 人情關系導致司法不公

        偏遠地區之所以司法不公,地方保護主義嚴重,其根本問題在于,偏遠地區大多是小城鎮,人口數額有限,人們之間相互都比較熟悉,或者都是熟人。在司法機關辦案,或多或少都會有一些認識的人或者是朋友,而此時,法律不是衡量案件的唯一準則,人情關系往往影響了一個案件的最終結果。這導致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受到極大的阻力,如果不愿意同流合污,那么他們的案源將會面臨危機,如果也去追尋人情關系,那么律師的存在到底有何意義?更何況在偏遠地區中存在著一種官官相護的情形,在他們看來反正天高皇帝遠,只要不出現什么大疏漏,各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相互之間都會保護共同的利益,形成了極其嚴重的地方保護主義,對于律師的調查取證以及其他訴訟方面的進行造成了極其嚴重的阻礙。

        2.2 公民法律意識偏低

        (1)偏遠地區教育水平偏低。我國偏遠地區的公民相對于一二線城市所在公民而言所受的教育水平是偏低的,所以公民相應的法律意識也偏低。而公民的法律素養也會對律師在執業過程中的一系列活動產生影響。

        (2)偏遠地區公民自身素質偏低。由于案件需要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溝通,公民的法律意識是一座溝通的橋梁。對于很多偏遠地區的公民來說,“法律”二字對他而言似乎就是天方夜譚,從來就沒有接觸過,更有甚者認為,惹上官司是一件極其恐怖的事情,他們寧可通過其他方式解決,不到最后關頭不會咨詢律師提訟。可見,偏遠地區的公民法律素養應該要通過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教育部門的普法懂法活動中不斷提升不斷進取。不要形成“秀才遇到兵有理也說不清”的兩難場景。

        2.3 偏遠地區律師收入較低

        (1)律師與經濟發展的關系。律師這個職業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換言而之經濟發展決定律師行業的發展。我國基層地區都是一些偏遠地區、貧困山區,相對于大城市來經濟發展速度較慢,在很大程度上也影響到該地區律師行業的發展,公民平均收入較低,相對而言律師收入也會偏低。而在一些的沿海城市,由于經濟比較發達,公民法律意識較強,故律師收入也會較高。

        (2)偏遠地區律師收入偏低。在偏遠地區,許多群眾的思想就是與其花幾百塊幾千塊去打個官司,最后還不一定勝訴,不如把這個錢花在走人情上,說不定反而可以達到自己的目的,案源少是導致收入偏低的一個方面。而另一個方面,就是人情關系。為什么要說到人情關系呢?因為在基層地區,一般都是小縣城,大家都是低頭不見抬頭見,甚至律師和當事人相互根本不認識,但是總會有共同認識的熟人,或者是通過所謂的熟人介紹而來進行法律咨詢的。相互之間有了那么一點點關系又抹不開情面,按照標準收費,別人會覺得這個律師真不懂人情世故;不按照標準收費給予一定的減免,那律師的收入肯定是比原定較低的標準還要低一個級別,更何況有時候熟人找你進行法律方面的咨詢與幫助,也不好意思開口詢問費用。長此以往,基層律師收入只會越來越低。

        經濟發展較慢,案源少,人情關系等導致偏遠地區律師收入較低,很多律師在基層工作一段時間就轉戰到大城市去打拼,相對而言存在更大的機遇和工作機會,以及更多的薪水和更加公平的待遇。

        3 如何改善偏遠地區律師執業困境

        3.1 加強偏遠地區公民的法律素養

        雖然我國律師行業發展迅速,法學教育方面也是遍地開花,但是公民的法律素養卻是良莠不齊。也許在大城市的公民因為文化程度,或多或少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識,而在基層地區的公民文化程度較低,甚至大字不認識一個,法律意識缺乏,沒有基礎的法律素養。很多基層公民一聽到要打官司就覺得是惹了大麻煩,甚至基層地區很多法盲的存在使得基層律師舉步維艱。

        加強偏遠地區公民的普法懂法工作,政府方面應該采取一系列措施,可以邀請有一定影響力并且一定執業經驗的基層律師進行下鄉進社區的法律宣傳活動,組織群眾學習基層的法律知識。各大高校也可以組織法律專業的學生就近的基層地區進行三下鄉活動,或者對小初高學生的普法活動,向大家傳授基本的法律意識。

        3.2 加大偏遠地區法律志愿者服務的工作力度

        隨著我國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大力推進。我國對于基層律師資源不足問題也實施了一系列的措施,其中就包括加大基層法律志愿者服務,例如:2016年的“1+1”法援,志愿者計劃、送法律到基層、法律志愿者服務隊走進社區……盡管更多的法律志愿者下到基層宣傳,進行普法活動以及相應的法律服務,但問題也隨之浮現――偏遠地區有志愿者但留不住志愿者。對此,國家應該采取相應的改善措施:首先,要保障基層法律志愿者服務的人才輸送,號召應屆畢業生及其從業律師去往基層地區進行志愿活動。其次,國家和基層地區政府應當給予法律服務志愿者一系列的優惠政策或者相應的補助。

        3.3 改善偏遠地位律師執業環境

        改善偏遠地區的律師執業內外部環境,吸引更多的律師來到偏遠執業并留住人才。包括大力發展偏遠地區社會經濟,提高偏遠地區群眾經濟收入,同時對偏遠地區司法環境進一步進行優化,減弱人情關系等案外因素對司法活動的影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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