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nput id="zdukh"></input>
  • <b id="zdukh"><bdo id="zdukh"></bdo></b>
      <b id="zdukh"><bdo id="zdukh"></bdo></b>
    1. <i id="zdukh"><bdo id="zdukh"></bdo></i>

      <wbr id="zdukh"><table id="zdukh"></table></wbr>

      1. <input id="zdukh"></input>
        <wbr id="zdukh"><ins id="zdukh"></ins></wbr>
        <sub id="zdukh"></sub>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醫療糾紛解決的途徑范文

        醫療糾紛解決的途徑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醫療糾紛解決的途徑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醫療糾紛解決的途徑

        第1篇:醫療糾紛解決的途徑范文

        關鍵詞:人民調解委員會;糾紛;利弊

        我國的歷史長河中,民間人際交往甚密,熟人社會的文化基礎使調解成為普遍接受的解決糾紛的手段和途徑。《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也明確規定調解作為的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之一。調節有其獨到之處,它是以糾紛雙方當事人的自愿為基礎,即調解是一種合意型的糾紛解決方式。第三方的介入,平衡了雙方地位懸殊的矛盾,使談判在公正、合理的前提下能夠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見,自愿決定調解程序的啟動、調解過程具體如何進行、調解協議的主要內容如何決定。

        我國政府充分認識到調解在歷史和實踐中的實用性,在醫療糾紛解決中創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制度,這一“東方智慧”被很多西方社會采用。為了明確將通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作為解決醫療糾紛的一條法定途徑,我國政府通過政策和法律對其地位予以明確。

        不僅在《憲法》、《民事訴訟法》等基本法律中對人民調解制度予以規定,而且先后出臺相關的專門規定,如《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等,明確規定人民調解的性質、地位、工作程序、經費保障等。另外,國家有關部委也已經意識到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重要作用,并專門出臺了有關規定,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運行、業務指導等方面內容進行規定。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或衛生行政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轄區內的醫療糾紛調解工作。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經費由衛生行政部門或司法行政部門保障,實質上是由政府購買服務,為患者提供了一條利用人民調解委員會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

        在實踐中,利用人民調解委員會解決醫療糾紛有其優勢。

        一、人民調解制度和其他糾紛解決途徑相比,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立時間短,速度快,而且普及型較強,運作比較成熟,成效比較明顯,最重要的是程序簡易,患方接受相對容易,回避了患方因為知識文化的差異帶來障礙。

        二、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具備專業調解和平衡的優勢,比較方便快捷地解決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吸收專兼職的醫療、法律專業人員參加調解,能夠在專業知識方面建立權威,消除雙方協商解決糾紛時可能遇到的患方專業知識不足的問題,增強患者一方的討價還價能力,同時第三方的介入,平衡了糾紛雙方了力量的對比,使患方在心里上不失衡,從而能夠在談判的過程中控制情緒,避免了因為心里失衡帶來談判過程的偏見和過激,導致談判的中斷,有利于和諧氛圍的形成,最終在雙方自愿和平和的狀態下解決爭議和分歧。

        三、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對醫患雙方均不收取費用,免除了許多患者對糾紛解決費用的擔憂。醫療費用的負擔已經給很多中國家庭造成了難以承受的壓力,加之糾紛的出現更是雪上加霜。人民調劑委員會免費服務減輕了患方經濟上和心里上的負擔,從實際角度考慮是有利于醫方的,對于談判環境和結果都是有催化和促進作用的。同時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有利于政府精簡機構和提高效率,也緩解了由醫療領域所引起的針對政府職責不滿的社會矛盾和沖突。

        然而,不能忽視的是,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目前階段還存在著很多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

        (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員的專業性長效機制難以持續。盡管立法規定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吸收具有醫學、法律知識的人員參加調解,但在實踐中,具有醫學和法學專業背景的人才很難流動到人民調解委員會來,即使兼職參與,也往往由于時間的沖突而無法實現每次調解會議有足夠的專業人員參與,大大降低第三方參與所產生的積極的效果。無法形成處理醫療糾紛的穩定長效的力量,處理醫療糾紛的局限性慢慢會影響人民調解委員會在患方的誠信力,增加了談判的難度。

        (二)醫療糾紛中醫患雙方矛盾的尖銳也影響調解效果的發揮。醫療糾紛發生多是由于造成了患者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嚴重受損,或者是經濟利益的巨大損失,因此醫患雙方沖突較為激烈,而人民調解委員會相比較訴訟解決所具備的法律強制性和威嚴性是薄弱的,在處理的過程中,醫患雙方的心理約束力就比較差,導致很多做法和程序等在處理醫療糾紛時很難奏效,其結果是調解成功率不高,效果不夠理想。

        第2篇:醫療糾紛解決的途徑范文

        關鍵詞 醫療糾紛 調解機制 可持續性

        一、醫療糾紛的概念

        醫療糾紛是一個廣泛爭議的話題,醫療糾紛的概念也因為各界學者的認識不同,存在很多爭議,醫療糾紛的概念與涵義必須要從廣義與狹義兩個角度去分析,廣義的醫療糾紛值得是患者及其家屬在患病就醫的過程中因為醫療機構的醫護人員提供醫療服務時產生矛盾而發生的糾紛,這一定義既包括患者在就醫過程中因為醫護人員的治療、護理等醫療行為而引發的分歧和糾紛,也包括患者在醫療機構就醫過程中因為醫療行為以外的問題,如:費用問題,服務態度問題,在住院期間受到第三者的侵害等問題而引起的分歧和糾紛。狹義的醫療糾紛單一指的是患者在就醫過程中因為醫護人員的醫療服務不當或未能滿足患者要求而引發的分歧與糾紛,這個定義僅僅將醫療糾紛限定在醫療服務引發的糾紛問題,不包括醫療服務外的糾紛內容。

        二、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分析

        (一)醫療衛生體制不健全,醫療供給難以滿足人們的醫療衛生需求

        隨著近年來我國醫療衛生體制的發展轉變與改革,國家對公立醫院的資金投入很大,但是全部醫療衛生支出的費用比例卻在減少,近些年來,我國醫療衛生體制正在著手深入醫療改革,但是改革的方向與未來并不是很清晰,很多公立醫療機構與醫院都已經不再是追求社會福利與人民安全健康為目標,隨著市場經濟的轉型與深入,醫療機構與公立醫院的目的都是追求更大的經濟效益為主,醫療服務的價格越來越貴,相關規定對患者都開具一些“大處方”,讓患者的權益受到了損害,患者不但多花錢,還看不好病,客觀上加劇了醫患關系的進一步惡化。

        (二)社會保障體系尚不完善,人們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無法得到滿足

        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尚處于初建階段,保障范圍窄,覆蓋面小,保障水平也很低,至今還存在許多不盡完善的地方。加之各個地區居民經濟發展水平存在差異,尤其是社會弱勢群體低收入家庭人群對醫療衛生服務的承擔能力較差,常常出現 “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境地,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治療效果不理想或者出現并發癥等不良后果,患者往往難以接受現實,從而采取一些不理智的維權方式,最終導致了醫患矛盾的加劇,數量相應增加,情況也變得更加復雜。

        (三)醫療行為風險增高,醫學的高度專業性導致醫患溝通困難

        隨著醫學科技信息化的發展,醫療方法種類多樣,治療手段層出不窮,商業化經營與發展的方式改變了正常的醫療服務方式,醫學領域至今仍然面臨著很多問題,一些重癥患者的治愈難度相應加大,不是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傳統的生物醫學模式使得醫護人員與患者溝通不力,難以在醫患之間建立充分信任、合作的關系,往往因為理解上的偏差和溝通的不力而引發矛盾,進而釀成糾紛。

        三、我國醫療糾紛調解機制的途徑

        (一)和解

        和解是最常使用的一種解決醫療糾紛的方式,和解是以協商或者通過對話談判的形式,在沒有第三方主持與參與的情況下解決節分問題,糾紛當事人直接根據糾紛的爭議內容進行談判或對話,并最終達成協議。和解這種解決方式是《條例》中規定的醫患雙方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和解是當事人雙方就醫療服務問題或醫療服務矛盾自行解決的最直接方式,談判的主要特點表現為不存在第三方決策者或參與者 ,完全由當事人本身磋商取得最終談判的效果,和解解決糾紛的方式至少需要以下一些條件:第一,糾紛雙方有協商解決糾紛的誠意,也就是說糾紛雙方能夠站在對方的角度考慮問題,互諒互讓,從而拉近雙方的心理距離,進而有可能達成協議。第二,和解雙方的實力對比不能過于懸殊,最好是能夠勢均力敵。在沒有第三方介入的情況下,如果糾紛雙方實力懸殊,那么除非強勢一方能夠放下姿態,做出讓步,否則很難達成比較公平合理的協議。

        (二)訴訟

        訴訟是《條例》中明確規定的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之一。在醫療糾紛訴訟中,通過法庭審理能夠明確醫療行為有無過錯,存在過錯時應當承擔什么樣的民事責任,從而對醫患雙方訴爭的焦點做出相對客觀公正的判決,而且法院的判決或調解結果被法律賦予了確定力和執行力,在對方拒絕履行義務時能夠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也是許多患者傾向于采取訴訟途徑解決醫療糾紛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調解

        調解是民事糾紛解決的主要途徑之一,調解的定義至今仍然存在爭議,調解的目的在于可以以第三方或參與者的介入,和平友好,客觀公正的解決好醫患矛盾問題,改善醫患關系。當事人雙方通過第三方的介入,當事人雙方可以發揮自主性解決存在的問題。在我國傳統文化的發展過程中,調解的作用就非常明顯,也非常重要,在古代調解就發揮著重要價值,幫助很多人解決糾紛的一種有效方法。調解作為解決民事糾紛的途徑之一,是有其特點的:

        第一,調解必須以糾紛雙方當事人的自愿為基礎,即調解是一種合意型的糾紛解決方式。“所謂根據合意的糾紛解決,指的是由于雙方當事者就以何種方式和內容來解決糾紛等主要之點達成了合意而使糾紛得到解決的情況。”調解雖然有第三方的介入,但是第三方的作用限制在糾紛雙方之間進行勸解和協商的引導,協助雙方提出最終的解決方案和談判的方式,調解僅僅作為一種有效的引導,至于其中調解程序的啟動、調解過程操作、調解協議的決定與結果都是雙方當事人的意志為基礎的,也是雙方當事人資源的。

        第二,調解解決糾紛需要居中調解者具有一定的權威或影響力。許多情況下,糾紛雙方當事人之所以愿意接受第三方的調解,樂意接受第三方提出的解決方案,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第三方具有一定的權威性或影響力,這種權威性或者是社會地位方面的,或者是專業知識方面的。

        第三,居中第三方必須保持中立和客觀。第三方介入后,啟動調解程序,第三方如果偏袒一方,傾向于幫助當事人一方,壓制另外一方,則會導致調解的失敗,調解也失去了公平價值,這違反了調解的本意。調解本身必須要滿足雙方當事人的需求,要保證雙方的利益,要站在公平的角度去分析和引導雙方當事人的正確談判,公平的解決雙方當事人的醫療糾紛問題。

        四、結論

        醫療糾紛的解決在目前情況下主要有和解、調解、訴訟等途徑。就目前的實際運行情況來看,和解盡管在實踐中運用較多,但是多用于解決較為輕微的矛盾與糾紛,而且容易陷入長期扯皮的境地,進一步激化矛盾,演變成嚴重的社會沖突。因此,醫療糾紛發生后雙方當事人必須根據實際情況,科學、合理的選擇一種有效的糾紛解決機制,將發生的矛盾與問題進行解決,結合《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對醫療糾紛做出綜合分析,啟動相關的解決程序,對雙方當事人來說都是一種必要選擇。未來推動各地的醫療糾紛調解穩定發展,將成為一種有效的發展方式。

        參考文獻:

        [1]徐昕.《邁向社會和諧的糾紛解決》,載徐昕主編.糾紛解決與社會和諧[M].法律出版社,2006(1):55-57.

        [2]郭玉軍,甘勇.美國選擇性爭議解決方式[J].中國法學,2000,5:30-33.

        [3]張衛平.我國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的重構[J].法律適用,2005,02:110-112.

        [4]范貞.醫療責任保險的思考[J].法律與醫學雜志,2007,04:23-25.

        第3篇:醫療糾紛解決的途徑范文

        醫療糾紛現在呈現多發的態勢,但是目前解決糾紛的途徑和方式卻比較單一,要讓醫患關系變得和諧,改變醫療糾紛的現狀,就要以法律為最規范的指導,以非訴訟解決辦法為主要方式,以法律訴訟為最終的解決途徑的多種解決醫療糾紛的機制。

        關鍵詞:

        醫療糾紛;非訴訟解決機制;和諧醫患關系

        近幾年來醫療糾紛不斷增多,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趨勢,特別是近年來傷醫事件頻發,讓醫生和患者的矛盾日益升級、加重。通過打官司,走訴訟解決問題,周期相當長,醫患之間的問題比較深重,因此,在訴訟途徑之外,需建立其他有效果的替代性的解決途徑。非訴訟的解決方式具有速度快、專業性強、不用花費任何費用等特點,已經成為我國很多城市解決醫療糾紛的重要手段之一。

        1非訴訟解決機制的重要性

        醫療糾紛的非訴訟的解決機制,就是通過第三方調解或者醫患協商,而非通過法律訴訟來解決醫療糾紛。醫療糾紛的解決不僅僅是息事寧人,更重要的是在當下這個醫患關系極度緊張的環境下,重新塑造一個良好的醫患關系。法律可以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但是通過法律訴訟解決問題并沒有使醫患關系得到緩和,甚至還會加重矛盾。

        2醫療糾紛的產生原因

        2.1醫患關系的商品性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醫院為了追求利潤,難免會出現開大處方、檢查多、亂收費等現象,而藥廠跟醫療器械的廠家,都需要醫院來銷售這些所謂的產品,間接增加了患者的負擔,患者花了大價錢,卻沒有得到應有的結果,才更加導致了醫患關系的惡化與不信任。

        2.2醫患關系的差異性

        在醫患關系中,由于專業知識和專業素質的差異,導致醫患關系的差異性。一個醫生是經過多年的理論學習、實踐訓練才能掌握知識和技能,最后還要經歷一個漫長的實習階段,形成了對各種疾病的認識。而患者在得了疾病以后,心理上就會出現急躁和擔心。一邊是專業的醫生,一邊是由于患病而脾氣急躁的患者,這兩種情況碰到一起,勢必會加重醫患關系的距離,導致差異性的產生。

        2.3醫患關系的敏感性

        在整個醫療看病治療過程中,醫生會變得更謹慎,不只是解決患者的病情,還要適當、適時地解決患者內心急躁以及擔心的問題。而患者在患病以后的精神壓力大、開銷大的情況下,會使自己的情緒出現急躁,并且不信任醫生。這樣就會爆發一系列的連鎖反應。所以目前的醫患關系是處于高度激化的狀態。

        3醫療糾紛的非訴訟解決機制

        3.1和解是目前解決醫療糾紛一種方式

        醫患雙方協商解決是比較理想的解決方法,但是這一解決方式受各種原因的制約,比如在天津市,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的金額控制在一萬元以下。這種方式回避了醫患雙方之間的矛盾,在雙方共同認可的情況下,讓醫療糾紛得到解決。

        3.2醫療糾紛鑒定制度的構建

        醫療事故鑒定以及醫療損害鑒定是我國目前醫療糾紛解決方式的重要一個過程。在法律訴訟、協商、調解等方式相比,醫學鑒定可以明確原因,有著不可替代的優勢和特點。醫學鑒定可以有效的保持中立性、權威性,最重要的是專業性。它可以彌補調解等對糾紛的事實以及最終結果把握不準等不足。

        3.3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委員會

        第三方調解委員會屬于司法部門,與醫患雙方不存在利害關系,也不牽涉衛生、保險等部門的利益,決定了它比衛生行政部門的調解更公正、中立[2]。醫療糾紛中,醫患雙方常由于牽涉到利益,情緒激動,如果直接進行對話,很容易引發矛盾沖突。而第三方調解委員會的中立身份,更有利于緩和醫患之間的矛盾沖突。調解達成的調解書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民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它具備其他傳統非訴訟醫療糾紛處理機制不具備的優勢,但由于是新興事物,還需進一步完善。

        3.4通過地方立法,規范醫療糾紛的處理

        2009年1月天津市在全國率先以省級政府令形式頒布了《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辦法》,成立了“天津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全市公立醫院推行醫療責任保險[3]。司法、衛生、公安、保監、財政、醫調委等部門通力協作,形成了具有天津特色且行之有效的醫療糾紛調處工作機制,使醫療糾紛處置工作走上了依法、公正、客觀的軌道。目前《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條例》已經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將醫療糾紛處置工作的政府規章上升到地方法規的層級。隨著《條例》的頒布實施,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將能夠依法得到更好地保障。天津市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也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并減輕法院的審判負擔。2014年《上海市醫患糾紛預防與調解辦法》正式施行,其中人民調解發揮重要作用,費用來自于政府。主要堅持的原則就是以調解問題和解決問題為目的,對于有傷害醫務人員的行為,公安機關應及時采取行動依法處置,將糾紛帶出醫院。同年,江西省也出臺了有關于糾紛的預防和處理條例,成為就醫療糾紛出臺條例的首個省份。

        4非訴訟解決與訴訟解決比較

        4.1非訴訟解決

        目前,天津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成立7年(以下簡稱“醫調委”),在這7年當中,醫調委調解了絕大部分的醫療糾紛,據統計為天津市發生糾紛的95%。但是這種調解的模式也是建立在對醫療糾紛原因的模糊性上,依靠醫調委工作人員以及各大三甲醫院的專家為醫療咨詢庫,通過咨詢、研究、比較等工作,來分析并確認醫院存在的問題,在醫院認可的情況下,醫調委在做患者家屬的工作,最后得到雙方的認可并達成賠償協議,其中保險公司也適當參與意見。這種調解辦法的優點是省時、省力、省錢,并且在醫患雙方不是很激烈的情況下快速解決矛盾。但是缺點也是顯而易見的,那就是對糾紛結論的判定上存在一定的差距。

        4.2訴訟解決

        法律訴訟解決辦法是一個比較漫長的過程,患者家屬通過立案,走鑒定(醫療事故鑒定和醫療損害鑒定)。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12年了174號內部文件,規定天津市基層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必須經過天津市醫學會范圍的專家鑒定,明確原因以及責任后,再由法院來做最終判決。這種處理辦法優點就是能夠明確原因以及責任,這樣醫患雙方就能依據鑒定結果賠償和得到應有賠付,醫院也可以分析鑒定結果來吸取教訓,防止同類問題再次發生。但是這種解決機制患者家屬會經歷一個漫長的等待,基本上通過法律訴訟解決至少兩年才能得出結果。

        4.3兩者對比

        醫療事故鑒定以及醫療損害鑒定是我國目前醫療糾紛解決方式的重要一個過程。在法律訴訟、協商、調解等方式相比,醫學鑒定可以明確原因,有著不可替代的優勢和特點。醫學鑒定可以有效的保持中立性、權威性,最重要的是專業性。它可以彌補調解等對糾紛的事實以及最終結果把握不準等不足。而非訴訟解決機制也有著快速、省錢等優點,能迅速解決矛盾而不激化矛盾。而且非訴訟解決機制已經解決了絕大部分的醫療糾紛,在解決的數量上是領先法律訴訟的,但是從明確原因以及責任的結果來看,訴訟機制還是有自己的優勢。

        5小結

        創造一個好的醫療環境,首先,應該從醫務人員的行為出發,加強監督和管理,其次,建立醫療責任保險保障制度,保險公司通過向醫院征收保費,達到醫院所有醫護人員參加醫療責任險,在通過第三方調解,來為患者找出醫院在整個治療行為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或者過失,在通過法律法規的規定來對患者進行賠償,這樣能有效的保證患者的最大利益。在維持兩種機制并持續改進中,我國已經在醫療糾紛中取得了顯著的成就。

        參考文獻:

        [1]艾爾肯.論我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制度[J].西部法學評論,2015(1):22-24.

        [2]鄭雪倩,高樹寬,王將軍,等.我國部分地區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調查分析[J].中國醫院,2012,16(7):67-68.

        第4篇:醫療糾紛解決的途徑范文

        目前醫療糾紛“社會關注度變高,醫患直接沖突頻度變高,索賠金額變高”的現象,主要原因在于現有的解決機制落后于形勢發展。減少醫療糾紛,醫生首先應自律。更重要的是建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節機制,建立良好的醫患溝通渠道,最大限度地維護各方面利益,保障醫療工作的正常開展。

        關鍵詞:

        醫療糾紛;調處機制;醫患關系近年來,我國醫療衛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醫療衛生事業迅猛發展,公民健康保障水平得到大幅提升。但是,各地醫療糾紛事件卻時有發生,并有愈演愈烈的趨勢,對我國醫療事業發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產生了不利影響。

        1醫療糾紛的產生原因及社會危害

        1.1醫療糾紛定義

        醫療糾紛是指在醫療活動中,醫患雙方及雙方相關人員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對患者的診療行為所致后果存有不同看法,引起爭議并訴諸法定程序解決的事件。簡言之,醫療糾紛是患者及其家屬就醫療機構對患者進行診治的醫療過程或結果不能接受,由此產生的糾紛。

        1.2醫療糾紛產生主要原因

        1.2.1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水平有限

        現代醫學還存在許多不足,很多疾病的發病機制沒有搞清,缺乏早期的預防、診斷手段,使患者確診過晚或診斷不清;醫務人員掌握醫學知識也有限,特別是由于人類個體差異的特殊性,醫療行為潛存著難以事先預測和防范的醫療損害風險,醫療過程中難免會出現某些意外。這些問題產生的醫療事故難以界定責任,容易產生醫療糾紛。

        1.2.2現有社會醫療保障機制不健全

        目前,由于政府對公共衛生事業投入不足、醫療衛生資源配置不合理、醫療保險制度和醫療風險分擔制度不健全等種種原因,造成醫院“以藥養醫”、“以檢查養醫”等現象。同時,高漲的醫療費用與人民收入水平的矛盾使得相當一部分人把這種矛頭指向了醫務人員,加重了醫患之間的矛盾。

        1.3現階段醫療糾紛的主要特點及發展動向

        1.3.1醫療糾紛數量逐年增加

        近幾年,我省各地醫療糾紛數量明顯增加,雖然每次都從不同渠道妥善解決,但醫療糾紛高發已嚴重影響了各地醫療機構的正常秩序和發展,對社會和諧穩定也造成了負面效應。

        1.3.2索賠普遍,數額巨大

        目前幾乎所有的醫療糾紛都伴隨著經濟賠償,而媒體對醫療糾紛的宣傳在一定程度上也提升了患者的索賠期望,導致索賠數額越來越大。

        1.3.3沖突增加,影響擴大

        在醫療糾紛中為了爭取經濟利益,許多患者及家屬抱著“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心理,破壞醫院設施甚至攻擊有關醫務、管理工作人員,嚴重干擾了醫院正常工作秩序,帶來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尤其近年來出現的“職業醫鬧”,專門尋找醫患糾紛,幫助患方將事態擴大,尋求經濟回報。

        2現行醫療糾紛調處機制運行情況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的醫療糾紛處理有以下三種途徑:一是醫患雙方協商解決;二是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調解;三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三種方式使醫療糾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緩解,但從整體來看,效果并不十分理想,不能完全解決在醫療糾紛中存在的各種復雜矛盾。協商調解是這些醫療糾紛調解的主要方式,但是該調解方式存在著許多不足:首先,醫患雙方信息不對稱,患方對醫方不信任和盲目地索要賠償或補償數額,容易造成矛盾激化,導致擾亂醫院正常工作的醫鬧或者其他惡性;其次,由于醫患雙方法律知識欠缺,和解協議往往存在較多法律漏洞,為協商解決爭議后再起爭端埋下隱患;再次,患者找醫院協商,醫院為避免醫療賠償,可能會對病歷、病程記錄在內的各種就診記錄進行修改,再提訟患者難以收集相關證據。

        3創新和完善醫療糾紛調解機制,營造和諧的醫患關系

        3.1政府主導推動,著力構建第三方調解機制

        建議由政府牽頭,衛生、、司法、民政等部門共同參與,組建“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以外的地方獨立辦公,并接受司法部門的業務指導,增強醫療糾紛處置的公平性、專業性、規范性。委員會人員采取自愿報名、單位推選和社會招聘等辦法挑選具有一定醫學、法律知識和社會公信力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法官、警察、消協、媒體工作者、社區優秀調解員、衛生行政人員等多方面人員擔任調解員,以保障調解的公信力。

        3.2與醫責險相結合,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

        要完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和醫療責任保險相結合的醫責險機制,積極推動各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加入醫責險范圍。在糾紛調解過程中,人民調解委員會以第三方身份對醫患雙方進行調查、評估和調解,劃分責任和出具報告,對符合理賠的案件,由承保的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規定進行理賠,既能降低醫護人員的風險,又能讓患方更快拿到賠償,保證醫院和患者的合法權益,讓醫院從醫療糾紛中解脫出來,使醫療糾紛解決走上理性的法律途徑,實現醫療執業的風險轉移。

        3.3強化醫療監管,不斷提高醫療服務水平

        第5篇:醫療糾紛解決的途徑范文

        醫院在無法完全杜絕醫療糾紛的情況下,如何最大限度的減少醫療糾紛成為目前所有醫院都面臨的社會性難題。為更好的防范醫療糾紛,首先要了解醫療糾紛的概念及其產生的根源、途徑,并對他們進行分析,以制定防范醫療糾紛的措施。

        醫療糾紛的概念:

        醫療糾紛是指因醫療發生的糾紛。狹義的醫療糾紛往往指醫療民事糾紛,即醫療合同糾紛和醫療侵權糾紛。

        醫療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對醫療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及合同權利義務的爭議。醫療侵權糾紛是指醫療服務的提供者與接受者之間對醫療行為及其后果是否侵權及侵權責任的爭議。

        醫療糾紛產生根源按照發生概率的大小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醫療服務糾紛:據重慶醫科大學附屬兒童醫院調查表明,1999年投訴中,因服務態度差,溝通不夠引起的占62.5%;歷年累積的8件醫療糾紛訴訟中,有一半以上是因為解釋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中華醫院管理學會維權協會的調查中,有49.5%的醫療糾紛是因為服務態度不好造成的。

        醫療服務態度造成了大部分的醫療糾紛,如果能夠避免這類糾紛,那么醫院就幾乎可以避免將近50%的糾紛產生。

        2、收費糾紛:因醫療收費不合理或者是解釋不清楚所造成的收費糾紛,在現代醫院里已經變成一個重要的糾紛誘發因素,并且在整個醫療糾紛的比重里正在漸漸呈上升的趨勢。

        3、醫療事故、醫療差錯糾紛:因管理不嚴格,導致醫務人員思想麻痹,而在工作中產生的醫療事故或醫療差錯而引起的糾紛。此類糾紛在整個醫療糾紛中依據中華醫學會2003年的統計,占整體醫療糾紛的23.6%。這種醫療糾紛很難為醫院在糾紛中爭得優勢地位。是一類比較棘手的糾紛,但是同時是完全可以控制的。

        4、惡意糾紛:此類糾紛純屬家屬或者一些毫不相干的人以醫療事故或差錯為由,無理取鬧,以惡意詐取錢財為目的。此類糾紛處理極難,一方面醫院雖有確鑿的證據證明醫院沒有錯誤,但是鬧事方卻根本不會訴諸法律;另一方面,鬧事方往往人多勢眾,政府部門很難插手處理。

        5、其他糾紛:新技術、新療法、新設憊的不當使用導致的醫療糾紛不斷出現尚有一些其他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所占比例較小。

        產生這些糾紛的主要原因不是我們的醫術在退步,而是我們在原地踏步的同時,人們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在逐漸增強。對這些糾紛進行細致的分析,我們不難發現,超過70%的醫療糾紛本不該出現。

        首先,服務態度方面。服務質量不高,服務態度不好。醫務人員在醫療服務中不能尊重并平等對待患者,導致出現糾紛。

        現在的醫院在面臨生存競爭壓力的大環境下,都在開始進行服務態度方面的大力改革,但是由于一些其他的原因,服務態度的提高總是難以落實。作為護理工作一直是被認為是醫院與病人接觸最多的環節,所以,也理所當然的被認為是醫療糾紛最多的環節,但事實恰恰不是這樣。

        據某市醫院統計,2002年共發生醫療糾紛48件,其中因為服務態度引起的糾紛共31件,護理人員服務態度引起的糾紛7件,醫生服務態度引起的糾紛竟多達19件,其他原因的糾紛5件。其他醫院也存在類似的情況。

        作為醫院來講,醫生是最早接觸病人的環節,對于門診病人來說,基本不接觸護理;住院病人相反,主要的醫患接觸環節在護理。但是但是門診所接觸的病人絕對超過住院病人不止十倍。同時多年來一直重視護理人員的服務問題,而且作為護理人員絕大多數為女性,相對來說態度一直較好。臉難看、門難進、排隊一小時,看病兩分鐘的事情多數發生的醫生身上,所以要解決醫療服務態度方面的問題,不僅僅是長抓護理服務,更應該引起重視的是醫生隊伍的整體服務形象塑造。

        醫院的服務形象不是某一部分可以代替的,也不是某一部分人可以完全掩蓋的,醫院的服務形象需要醫院的全體人員從個人做起,齊心協力,共同打造。民營醫院在服務方面具有先天的優勢,但是,在競爭的過程中,能否從使至終的堅持以及能夠做到何種水平,尚有待積極改進。民營醫院大多比較脆弱,經不起任何的風吹雨打,因此,在服務態度上絕對不允許出現任何紕漏引發醫療糾紛。

        其次,收費糾紛。面對現在競爭激烈的經營環境,各大小醫院為了自身的生存發展施展渾身解數。但是某些醫院、某些醫生違背了醫生的基本職業道德,將賺錢作為醫療工作的第一要義,畸高的收費、名目煩雜的不合理收費大量存在,導致了醫療收費糾紛的大量出現。

        現在,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法律法規的不斷健全,醫療工作和醫療行為更多的受到社會規范的強制性制約。而我們有相當多的人對此沒有清醒的認識。在生存的壓力面前,多數醫院不得不通過多收費,高門檻的辦法解決醫院的收入問題,所以解決此種糾紛任重道遠。民營醫院從不被社會認同的角落里走出來,能否贏得病患的認可,本身就存在巨大的疑問。因此,在價格上,能否堅持如一的貫徹高質量、合理低價位將是民營醫院發展的一道坎。

        再次,醫療差錯、醫療事故引起的糾紛。由于醫療技術的限制,區域醫療水平的限制,使得某一個地區的醫療水平可能低于其他地區,這樣,在其他地區不成為醫療糾紛的醫療事件,很可能導致糾紛的出現。而醫生責任心的問題導致醫療差錯的出現,是最難處理的醫療糾紛。

        第6篇:醫療糾紛解決的途徑范文

        關鍵詞: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多元化調解機制

        一、文獻綜述

        目前國內對醫療糾紛的解決機制研究集中在專業化的第三方調解機制,醫師仲裁和新型的醫療責任保險機制的多元化解決機制上。其中鳳的《北京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與訴訟銜接現狀及典型案例研究》中提出人民調解和訴訟銜接是解決人民調解協議強制執行力不足的要求。陳賢新、張澤洪的《國內外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評述》中強調第三方調解機制具有程序簡單,周期不長,費用低廉,容易讓普通百姓接受,同時省的走不必要的司法行政程序。但存在中立性難以保障,經費和人員供應不足,調解的法律效率低等缺點。陳美雅的《醫療糾紛訴訟外解決機制比較研究》中堅持認為醫療糾紛訴訟解決是一種無奈得選擇,以及闡釋了如何構建訴訟外解決機制。陳紹輝、袁杰、鄭嘉龍則在《強制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研究》一文中指出實施強制醫療責任保險大有可為,有利于幫助醫療機構分擔風險,緩和醫患矛盾。馬占軍所論述的《我國醫療糾紛仲裁解決機制的構建研究》破除了醫療糾紛仲裁的可仲裁性以及醫療糾紛仲裁的模式問題。羅紫漪在《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研究》中闡釋對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研究,理論方面我國已經比較成熟,但實際構建卻略顯薄弱。

        二、醫療糾紛原因和問題

        隨著經濟的發展,醫療事業的進步,人民的維權意識增強,醫療糾紛的問題是層出不窮,探究其原因包括三方面:分別是社會方面,醫療機構方面,和患者方面。

        (一)社會原因

        1.社會信任

        據報道中國社會的總體信任進一步下降,7成人不敢信任陌生人,已經跌破60分的信任底線。社會轉型引起的社會整體信任度降低。

        2.社會法制

        由于社會法制機制不完善,少數患者遇到醫療糾紛對于依靠法律解決糾紛還是存在質疑。另外對于暴力的直接承受方來說,法制的不健全也同樣對于這一高危職業的醫生來說是缺乏安全感。從而使得不少醫院不得不采取花錢買平安的辦法解決醫療糾紛和醫患沖突, 這無形中又促進了醫療糾紛和醫患沖突的增長。

        3.醫療體制

        目前實現以藥養醫和藥瓶流通體系導致藥品價格混亂,給患者帶來嚴重負擔。其次政府對醫療事業的投入不足,導致醫院經費不夠,醫生待遇差,衍生出許多變相的盈利的渠道。為醫療糾紛埋下伏筆。

        4.社會導向

        隨著互聯網的普及,越來越多的醫療方面的報道充斥在網上,以最快,最全的方式讓觀眾了解最新的動態。但是媒體普遍越來越浮躁,報道的新聞有時候為了刻意去迎合觀眾,大肆渲染,丑化事實,以致醫療衛生行業正經歷一場前所未有的醫德的拷問以及信任的質疑。

        5.醫療保障

        盡管國家不斷完善醫療保障制度,也積極推出相應的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針對弱勢群體建立了相應的醫療救助制度。但仍存在社會醫療保險覆蓋范圍狹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未形成;醫療衛生體制改革與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不配套等問題。

        (二)醫療機構的原因

        1.醫療機構自身管理中存在缺陷

        現在大多數醫院為了更好的盈利, 將醫務人員的經濟創收能力與工資和獎金掛鉤, 導致醫務人員過度采用診療措施, 同時對于出現的收取“紅包”,“回扣”等不正之風,管理體制方面也沒有很好的管理打擊。這些行為嚴重影響了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形象和社會公信力, 容易引起患者不滿而誘發醫療糾紛。

        2.醫務人員醫德缺陷

        根據統計獲知,引起醫療糾紛最嚴重的則是服務態度差:現在醫德方面拷問問題越發覺的嚴重,比如不耐心的問診,隨意處理病情,肆意的為患者做不必要的檢查和開貴藥品的過度診斷行為。第二位的則是醫療水平差:各種誤診漏診,有的醫生太依賴設備,往往會出現“只看病不看人”的情況,致使醫患之間缺乏一種必要的溝通。醫務人員的職業倦怠也是影響醫療質量, 引起醫療糾紛增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患者方面的原因

        1.大多數患者醫學水平有限

        判斷整個治療過程哪些是必要的治療,哪些是不必要的治療,都是依靠自己的感覺和經驗。這難免導致在治療中形成分歧和矛盾。由于對治療的整個過程是模糊的概念,心里在得不到醫生很好解釋的情況下,心里會形成猜忌,為糾紛埋下了定時炸彈。

        2.患者對醫療結果預期往往是很高

        一旦醫療結果與預期有偏差,心里會產生落差,落差越大,后果往往越嚴重。對于自身健康的關注和重視, 使得他們要求對診療活動的方方面面做到充分知情和參與, 一旦患者認為自己的某方面權利沒有得到保障, 就可能引發醫療紛。

        三、醫療糾紛的解決機制

        國內對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研究主要著重于事前的制度構建以及事后的解決措施兩方面。筆者倡導建立一種以雙方自行協商和第三方調解為主導,醫師仲裁為補充,醫療責任保險為后盾,訴訟為最終保障的多元化的醫療糾紛解決體制。

        (一)事前制度構建

        1.重建和諧的醫患關系

        我國在重構和諧醫患關系需做到以下三點:一是醫院需要有營造一種安靜、溫馨、和諧氛圍。要加強醫患間的溝通,利用醫患溝通技巧打消患者心中的疑慮,建立信任的合作關系,將醫患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這是避免醫療糾紛發生的關鍵。二是要規范醫療行為、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是充分發揮職能部門對其監督與考核力度,從而提高預防差錯事故的警覺和責任感。

        2.建立合理的分擔機制

        目前,國際上普遍采用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用于醫療糾紛分擔。在我國醫療責任保險還處于初期探索階段,如何建立科學合理醫療糾紛分擔機制,是擺在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醫療機構面前的重大問題。可借鑒交強險的做法,推行一種非營利性的醫療糾紛強制險,內容包含:①強制投保,所有一級以上醫療機構必須參保(按不同比例出資不同),否則不允許執業;②成立第三方調解機構,由第三方在醫院和患者之間進行溝通,最后達成一致意見;③政府指定保險公司和衛生部門成立專門機構負責運轉。

        (二)事后解決機制

        1.傳統醫療糾紛解決方式

        傳統醫療糾紛解決方式俗稱:“私了,官了,官司了”。但傳統的糾紛解決方式一般實行的是不告不理的啟動制度。

        (1)私了――雙方自行協商解決。據統計,發生醫療糾紛大多數人都比較愿意選擇自行協商的解決辦法,也就是俗說的私了。運用這種辦法,比起其他行政調解、第三方調解、或醫師仲裁,給醫患雙方都能帶來極大的方便,具有自主性強、高效、周期短、節約成本、同時可以保護雙方的隱私。可以及時的把控制了糾紛事態的擴大。但是自行協商不具有法律強制力,容易導致其缺乏規范性、不定性、容易導致在一方反悔的情況下或引發暴力沖突,或走上訴訟之路,帶來更大的成本和風險。

        (2)官了――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調解。嚴格的來說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調解也屬于第三方調解。但不同的是比其他第三方調解具有專門人才充足、管理制度方面完善,經費來源可靠,可以長期維持其運行。但是在于我國“管辦不分”的衛生行政管理體制。

        (3)官司了――民事訴訟。在協商與行政調解沒有結果的時候大多數醫患之間對于解決醫療糾紛會走上了更有強制力,權威性的訴訟的道路。畢竟民事訴訟是有著嚴格的法律執行程序,所具有的公立性,權威性是其他調解方式無法比擬的。近幾年走訴訟途徑的案例在逐年增加,但是所占比例增幅還不是很理想。這與其固有的周期長,費用高,舉證難,鑒定不可靠,專業性不強等缺點是分不開的。

        2.第三方調解方式

        俗稱專業化的調解方式。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是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程序的啟動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當事人申請調解另一種是主動介入調解。

        (1)第三方調解。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構是設置具有獨立性的專業化的民間組。因為這種調節機構及其調解人員具備較高的專業化要求。同時程序簡單,周期短,服務到位,且大部分是免費;另外隱私性強,和可以節約司法成本,且符合中國傳統的訴訟的文化,醫患雙面比較容易接受。是傳統醫療解糾紛的一次革新,是解決方式向更高效,更有人文關懷轉化進步。

        (2)醫事仲裁。醫事仲裁是指醫患雙方當事人自愿將醫療糾紛提交給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依法作出裁決,并約定自覺履行該裁決所確定義務的一種制度。畢竟它在解決醫療糾紛的方式中,醫事仲裁具有,高效性,專業性,保密性特點,相比起傳統的解紛方式,它具有中立公正、經濟高效等多項優點,且能與訴訟制度優勢互補。

        但醫師仲裁也存在如下問題:第一,關于醫療糾紛能否進行仲裁存在很大爭議。我國《仲裁法》沒有將醫療糾紛納入可仲裁的范圍。第二,專業化的醫療糾紛始終避開不了專業人員的建設和組織的問題,由此帶來的經費問題也是非常要緊。另外醫療糾紛能否進行仲裁也是一個專家討論的焦點,最后“一裁終局”的規定使糾紛當事人對醫事仲裁心生猶豫。

        3.醫療責任保險

        醫療行業是一個高風險行業,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均承擔著各式各樣的風險,頻發的醫療糾紛和高額的賠償已成為醫療機構不能承受之重。因此,盡快采取措施分擔風險,幫助醫療機構減輕壓力,順利化解醫療糾紛就成為各醫療機構的共同目標。醫療責任保險便是分擔風險的一種方式,它通過在醫療機構和保險公司之間訂立合同,將未來可能發生的賠付風險轉移給保險人(保險公司),以便在發生醫療糾紛時由保險人代替被保險人(醫療機構)向第三人(患方)承擔賠償責任。

        4.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

        現行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包含了多種解紛方式,然而各解紛方式各行其是,相互之間缺乏協調聯動,沒有形成完整統一的體系,導致每種解紛方式的實際效果均得不到充分的發揮,機制的整體運行也出現了偏差。要想改變這種現狀,有效化解醫療糾紛,緩和醫患矛盾,對現行解決機制進行優化改進直至建立起醫療糾紛的多元化解決機制是關鍵。

        四、研究總結

        醫療糾紛問題和原因呈現高度專業性和復雜性的新趨勢,對糾紛解決機制的研究已經從單一化的向多元化方向發展,糾紛解決方式的多元化不是簡單的堆砌,而是變得更專業,更聯動,更協調,優勢互補。以專業化的第三方解決機制為主導,醫師仲裁,醫療責任保險為輔的糾紛解決模式,是一種新型的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并且在傳統的糾紛解決機制和新型糾紛解決機制的運用上,創造性的利用在借鑒國內外成熟經驗的基礎上構建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多元化解決機制加強各解紛方式間的協調聯動,這是最大的創新點,一定程度上豐富了醫療糾紛的解決機制內容,為完善我國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提供理論支撐。

        值得一提的是,對于改善醫患關系,化解醫療糾紛,事后機制的構建只是治標不治本之策,要想從根本上緩和醫患矛盾,防止醫療糾紛的產生,還是要以事前的預防為主。醫患雙方加強溝通、多多交流,互相體諒、互相理解,如此才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能夠更好地滿足醫患雙方的需求。

        參考文獻:

        [1] 高曉飛, 周維燕, 孫忠河. 我國醫療糾紛原因的Meta分析[J]. 中國醫藥導報, 2012, (06): 160-161+163.

        [2]蔡嘯. 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碩士]: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 2014.

        [3] 仇雨臨, 翟紹果, 郝佳. 城鄉醫療保障的統籌發展研究:理論、實證與對策[J]. 中國軟科學, 2011, (04): 75-87.

        [4] 陳少賢, 胡鵬飛, 彭曉明 ,et al. 公立醫院醫療糾紛快速增長的原因及防范對策[J]. 中國醫院管理, 2008, (02): 20-22.

        [5]曾國華. 和諧社會下的醫患關系重構研究 [碩士]: 南昌大學, 2009.

        [6] 林瑞云, 吳文婷. 從醫患關系現狀談重構和諧醫患關系的重要性[J]. 中國社區醫師(醫學專業半月刊), 2008, (01): 138.

        [7] 曲杰, 施海濱, 劉長軍. 醫療糾紛處理與醫療風險分擔機制研究進展[J]. 醫藥論壇雜志, 2011, (21): 204-206.

        [8]馮亞蘭. 我國醫療糾紛協商解決機制研究 [碩士]: 華中科技大學, 2010.

        [9] 沈慧. 淺談醫療糾紛的協商解決[J]. 現代醫院, 2006, (02): 107-109.

        [10] 曹實. 淺談我國醫療糾紛的行政調解制度[J]. 中國衛生法制, 2010, (05): 56-59.

        [11]王奕楓. 醫療糾紛行政調解制度研究 [碩士]: 首都師范大學,2011.

        [12] 陳賢新, 張澤洪. 國內外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述評[J]. 中國醫院, 2010, (05): 43-45.

        [13] 黃順康. 以創新機制設計改善我國醫患關系的對策思考[J]. 甘肅社會科學, 2012, (03): 15-18.

        [14] 陳美雅. 醫療糾紛訴訟外解決機制比較研究[J]. 法律與醫學雜志, 2006, (03): 181-190.

        第7篇:醫療糾紛解決的途徑范文

        一、醫療糾紛的成因

        醫療糾紛中的侵權損害糾紛無法合理解決,一方面破壞了社會的安定團結,阻礙了共享理念的發展。另一方面也影響了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快速發展。換言之,在面對我國醫療糾紛日益增加,醫療糾紛性質呈現多樣化和復雜化等問題的時候,現有的醫療糾紛的相關問題需要得到進一步迅速有效的解決。而我國醫療糾紛保障制度的不完善,矛盾調處能力的不足,都影響著我國醫療糾紛問題的解決。論其成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醫方因素。1.醫院管理缺陷。醫療質量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或達不到完整落實,主要表現為醫護人員有時不能夠嚴格執行醫療護理常規、不及時記錄醫療文書或對醫療文書進行任意涂改,行為流程不夠清晰規范,或不重視醫療質量控制等。2.醫療保障體制不健全。目前,我國醫療保障制度相對其他國家較為落后,2002年9月頒布實施的《醫療事故管理條例》在社會發展過快的今天,顯然不能完全滿足當今社會對于醫療糾紛事故的需要。其次,醫院在醫療過程中的支出和運行費用主要靠醫療服務收費解決。商業化、市場化傾向過于明顯,導致患者承擔的醫療費用較高,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等現象在此過程中以不同程度存在著,致使社會公民對醫療衛生行業滿意度呈下降趨勢、對醫生的信任程度也大幅降低。3.少數醫務人員責任感缺失。有的醫療機構中部分醫務人員在服務過程中的工作態度過于懶散,對就診患者缺乏耐心、懶于解釋病情或病情交代不清,甚至違反醫院規章制度和常規操作流程,錯誤實施醫療行為或擅離職守、延誤搶救等。極少數醫務人員技術水平不高且臨床經驗不足、技術操作不熟練卻又過于自信,導致患者對治療過程不滿等不良影響。4.醫療衛生服務質量不高。主要體現在各級醫療機構的醫護人員服務水平參差不齊。尤其對于剛進入社會,社會經驗尤為不足的大學生來說,心態不夠沉穩,容易與患者或其家屬產生沖突,引起一些不必要的醫療糾紛。有些醫務人員因缺乏與患者溝通的能力和技巧,常常忽視了患者對于病情的知情權和隱私權等患者合法擁有的權利,并因此引發一些不必要的糾紛。

        (二)患方因素。1.醫療期待過高。患者因缺乏醫學常識,常常對醫療效果期望過高,甚至直接把醫生當成救命稻草,將治愈的全部希望寄托在醫院身上,從而忽視了我國醫療技術水平的局限性以及醫療行為的高風險性。2.信任度偏低。醫療服務行業的市場化使其趨利性被進一步放大,導致一部分患者對醫療機構的信任度明顯降低,加之近年來人們維權意識的增強,患者有時會要求參與到整個醫療診治過程中,了解其中的每一個細節,甚至要求將整個治療過程錄制下來,使醫務人員始終在高度緊張的情緒下實施醫療行為,這樣也極易發生醫患沖突。3.其他目的。有些患者會對醫生提出一些不合情理的要求;患者或其家屬在治療過程中存在的焦慮,緊張等情緒因素都是引起醫療糾紛的潛在原因。此外,尚不能排除所謂職業醫鬧的故意行為。

        (三)其他因素。1.人們法制觀念較為薄弱。現行醫療糾紛不能得到恰當的解決,在各類醫患糾紛解決中經常存在著一鬧則靈的情況,有時執法機關在干預、協助處理醫療糾紛過程中法制意識不強,不能對患者或醫療結構達到強有力的震懾效果,基于維護社會穩定等固有觀念的限制,對醫患糾紛事件的處理瞻前顧后,不能及時對過錯方進行處罰或警告。因此有關法律在這個時候就不能得到完整的體現。此時,推動共享發展就顯得尤為重要。2.資訊網絡等媒體誤導。新聞工作者對于醫療糾紛事件的報道,一般都是為了博得各大新聞的頭條版面而不能對有關醫療糾紛事件的真實情況進行準確并客觀地把握。經常會為了追求新聞效應,對具體醫療糾紛事件進行缺乏客觀評價的報道,且加入自己的主觀判斷,對大眾造成一定程度的誤導,更加激發了醫患雙方矛盾的產生,引起醫療糾紛。

        二、國外醫療糾紛解決方式的借鑒

        世界上主要的國家和地區,例如美國、德國、墨西哥等的新近趨向是通過非訴訟糾紛解決方法ADR(AlternativeDispute Resolution) 模式來解決日漸增多的各種醫療糾紛。美國的醫療侵權糾紛訴訟在歷史上一共歷經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從1920年開始,司法實踐中有明確的規定,在醫療糾紛過程中要由醫院來承擔整個案件中的具體舉證責任,要求醫院對于其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第二階段則是從1960年開始,這個時代的患者的自我保護意識漸漸開始覺醒,維權意識日漸增強。醫療糾紛案件發生后常常會要求醫院增加賠償金額,具體數額則是根據患者機體損害程度、對未來職業和生活的影響等情況而定。第三階段是從1980年起,這個時候正處于保險業快速發展的時期。美國醫師協會便和各保險公司合作,想要通過這種方式來減少侵權訴訟發生的數量,并規定了賠償金的封頂限額。

        德國自1970年起,德國醫療糾紛訴訟案件的數量迅速增加。緊接著,德國各地的醫師協會便設立了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外處理程序停所和鑒定委員會。目前德國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外處理機構包含4個調停所和5個鑒定委員會。調停所的主要功能在于是在裁判外處理醫務人員的損害賠償責任,鑒定委員會的作用則是對醫生的整個治療過程是否存在過錯進行鑒定。而在啟動程序上則是由醫患雙方主要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調停所進行介入審查并且采用相關證明文件,告知鑒定事項等。

        仲裁作為ADR的一種解決機制,是指當事人合意將爭議或者糾紛提交第三人居中作出裁決,彼此承擔由此而確定的責任并自覺履行,使糾紛得以解決的一種方式。世界各國在解決醫療糾紛案件的各種ADR方式里,仲裁以其獨立性、快捷性、專業性以及一裁終局性,倍受世界主要國家的青睞。各國的實踐經驗表明,當前社會中,仲裁已經逐漸成為解決各國醫療糾紛案件最重要的非訴解決機制之一。反觀我國,雖然許多學者在其撰寫的文章中論證了在我國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醫療糾紛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我國現階段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及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的醫療糾紛有三種機制:協商解決,訴訟解決和行政調解。針對我國現階段的醫療發展狀況而言,該三種機制各有利弊,下面逐一介紹:

        (一)協商調解。該種方法確實有諸多優點。對于醫院來說,有利于保護其聲譽,避免在社會上產生不良影響。但有利必有弊。我國協商調解的弊端在于該解決方式沒有完全考慮到患者及其家屬對醫療知識的理解程度。大多數國民,對于醫療后果都缺乏精準的判斷,且患方在調解時一般都處于情緒激動的狀態,在溝通過程中有可能會對醫務人員做出過激行為,干擾到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到醫務人員的人身安全,使醫院迫于無奈答應患者不合理的請求。因此患方和醫方之間也很難進行有效的溝通,達成一致的解決意見。我國協商調解并沒有強制執行力,因此對醫療糾紛的解決造成了很大的阻礙。

        (二)訴訟解決。訴訟作為美國、德國的重要解決機制之一,也是我國維護國民利益的最后一道強有力的防線,許多患者都會優先選擇以訴訟的方式解決醫療糾紛,期望法律會帶給他們合理并令人滿意的訴訟判決。但是,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上看,真正能作出讓患者和醫方都滿意的訴訟判決少之又少。一方面,大部分法官很難根據患者的實際情況和醫院提供的證據進行精準的事實判斷。另一方面則是我國訴訟一般采取兩審終審制度,訴訟時間較長,費用較高,不利于高效率地解決患者的醫療糾紛問題。

        (三)行政調解。美國和德國也有相類似的解決機制。相對于我國來說,行政調解中的行政機關一般是衛生行政部門。但由于我國目前有兒子出事找爹理論的特殊關系,一般而言衛生行政部門很可能會和院方站在一條戰線上,這樣患者的利益就不能得到合理有效的維護,因此就會違反我國公權力的行使是為了保護國民私權利不受侵害的理念。因此行政調解中行政機關的中立性在糾紛解決過程中一直備受質疑。故很少有患者會選擇行政調解來作為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令行政調解的設立如同虛設。

        四、建立醫療糾紛法律制度的對策建議

        目前我國在建立醫療糾紛解決機制時,何種方式能夠高效地解決糾紛,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我們分析了美國、德國等西方國家,大部分是建立仲裁制度,對仲裁制度筆者是持肯定的態度,雖然在我國學者中也有不同的看法,但筆者看來,建立糾紛仲裁有其獨特的優越性。

        (一)對糾紛仲裁制度建立的不同意見。醫療糾紛仲裁機制的設立,學界中存在著兩種不同的看法: 第一種意見認為,因我國醫療衛生機構是靠政府實行相應補貼并嚴格限制其服務價格的非營利性組織機構,并不是通常含義上的利益經營者,因此醫患關系應由我國行政法調整。故醫療糾紛不能通過仲裁方式進行解決。不過學界中大部分學者并不贊同這樣的說法,他們覺得醫患雙方之間產生的糾紛是平等民事主體即醫生和患者之間在醫療過程中產生的,包括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及侵權損害賠償糾紛,這兩類糾紛均屬于當事人可自由處分的具有財產性的事項。從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來看,糾紛是否有可仲裁性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所提交仲裁的醫療糾紛必須是民事經濟糾紛;二是醫患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應該平等;三是需仲裁的事項為當事人有權利處分的民事實體權利。因此,醫療糾紛完全可以通過仲裁方式予以解決。

        (二)仲裁解決糾紛的優越性。根據德國、墨西哥等國家的經驗,醫療糾紛的仲裁制度在這方面有著明顯的優勢:首先,仲裁解決機制比協商調解更具有權威性;比訴訟更具有快捷性、專業性和高效性;比行政調解更具有可靠性、公正性。其次,醫療糾紛仲裁機制可以與其他解決機制一起,共同形成多元化解決機制,形成集和解、調解、訴訟及仲裁等多位一體的解決格局,滿足不同患者的需求,通過更高效的方式保護患者及醫方的利益。

        (三)從財產性角度建立仲裁制度的可行性。對于為何可以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醫療糾紛,我們要對醫療糾紛本身的性質進行分析。首先,醫療糾紛主要包含了醫療人身侵權糾紛與醫療侵權損害賠償糾紛兩種不同的類型。因醫療人身侵權糾紛案件損害的是患者的健康權和生命權,與患者人身具有密切聯系,因此不能被納入仲裁解決的范圍之內。但因為醫療行為侵害了患者的健康權與生命權的同時會發生一系列醫療損害賠償問題,而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因其具有財產性的內容,故將其納入仲裁解決的范圍內是被認可的。

        (四)醫患雙方地位的平等性。對于醫患雙方主體地位是否平等,學界看法存在著分歧。部分學者認為,醫療關系中雙方主體地位并不平等。在服務對象的選擇上,醫院總是處于一個被動的位置;而另一種觀點表示,醫療機構服務的收費無論是直接來自患者還是由國家財政撥付均不影響醫患之間存在平等交換關系的判斷。筆者認為,誠然醫患雙方在社會地位上不平等,但在法律地位方面,其平等性與否取決于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平等交換的法律關系。患者如果對于醫院的醫療服務不滿意,可以對醫生的治療方案予以否決,或者選擇更換其他醫院,醫生與患者之間形成的是服務與被服務的法律關系,因而二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我國《仲裁法》規定的仲裁范圍是平等主體之間可自由處分的財產性權益糾紛,因此可以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醫療糾紛產生的問題。

        (五)對醫療糾紛設立的仲裁程序的建議。在醫療糾紛案件發生后,醫患雙方在自行協商不成的情形下,如果雙方能自愿將產生的爭議以書面形式提交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處理,則可按照下列仲裁程序進行:1.當事人申請。提出仲裁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在醫療糾紛發生之日起規定的時間內向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2.案件受理。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決定。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及時通知被訴方,并組成仲裁庭。3.案件審理。仲裁庭在處理醫療糾紛案件時應當先進行協商調解,在合法自愿的原則下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仲裁庭及時作出裁決。4.仲裁的執行。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具有強制執行力。當敗訴方在不主動履行仲裁裁決的情形下,勝訴方可以請求法院對敗訴方強制執行。通過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能夠體現仲裁裁決的權威性。且在保證實現當事人權利的同時,也能夠保證醫療糾紛仲裁制度的順利發展。

        第8篇:醫療糾紛解決的途徑范文

        關鍵詞 醫患糾紛 行政調解 制度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The Role of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of Civil Disputes

        ――Medical Dispute as the example

        LEI Xincheng

        (School of 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NCEPU, Beijing 102206)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medical disputes are more and more year after year, medical disputes caused a lot of troubles in the relationship of doctor and patient. What was worse, there have been violence and other events which are difficult to resolve. It has serious impact on medical and health development and social harmony.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as the intervention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in the civil disputes resolution system has incomparable advantages that other solutions don't have. This article set out the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to resolve medical disputes the advantages and existing problems in China, come up with the idea about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system reform and perfection from our national circumstances.

        Key words medical dispute;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system perfection

        當今社會處于深刻的轉型當中,社會利益關系的多元化反映到醫療衛生領域就表現為醫患關系的多元化,醫療糾紛大量出現。醫療糾紛已成為當前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已成為社會不和諧的重要因素。①現行法律中,2002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目前我國處理醫療糾紛問題的主要法律依據。《條例》第4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由此可以得出,我國對于糾紛解決采取的是協商和解、行政調解和民事訴訟三種途徑。行政調解作為其中重要的手段,是醫療糾紛能否得到合理解決的關鍵因素之一,因而要求我們對醫療糾紛調解制度的認識應當辯證客觀。

        1 行政調解解決醫療糾紛的優勢

        醫療糾紛雖有多種爭議處理方式以供選擇,但事實上,在社會中,訴訟并不是解決醫療糾紛最普遍的方式。據調查,醫療糾紛發生后,醫患雙方往往更愿意首先采用調解來解決之間的問題。調解制度之所以受到醫患雙方的歡迎,原因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醫療糾紛調解制度符合我國國情。中國的傳統文化一向宣揚“和為貴”,老百姓“厭訟”、“惡訟”的思想較為普遍,一旦發生爭議,更愿意選擇調解。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調解制度不僅適用在像鄰里糾紛這樣的簡單普遍的民事爭議,而且他更趨于專業化,逐步涉入像醫療糾紛、知識產權等復雜性、專業化的民事案件之中,滿足社會多元化的需要。因此,在中國醫療糾紛調解制度有其存在的社會文化基礎和社會需求。

        (2)行政調解的方式能更有效的解決醫療糾紛的矛盾。衛生行政部門比較了解醫院的業務和實際情況,而且它對醫療機構有管理和協調的權利,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易接受其協調方式,解決糾紛可以做到有的放矢。調解員能在醫患之間曉之以法、明之以理、動之以情,以種種靈活的方法幫助當事人消除隔閡,分析醫療糾紛的癥結所在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所在,提出可供討論的解決方案,并為他們之間開展談判進行協調和疏通,說服雙方當事人做出在現實情況下利益最大化的明智選擇。②

        (3)行政調解程序靈活、效率高、成本低。行政解決在舉證責任、適用規范、運作程序上都具有更強的靈活性,可以克服滯后的法律規范在處理復雜多變的醫療糾紛時的不適應性。同時它也提高了糾紛解決的效率,免去了當事人支付高額訴訟費用的負擔。行政解決機制的引入也能很大程度上減少法院的訴訟壓力,節省司法資源,降低司法成本。如果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處理決定不提出異議,不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復議申請,也不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此時調解即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雙方應當執行。如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處理決定中的有關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③

        (4)行政調解機制滲透的是對“自治”、“協商”的解決糾紛的正當性的追求。作為獨立于民事訴訟之外的糾紛解決方式,行政調解的基本價值取向不同于民事訴訟的以當事人權利為導向,以利益為中心的判斷標準。它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很大程度上依靠當事人自律,在糾紛解決過程中,通過利益與實力的交易和抗衡為當事人意思自治創造了更大的自由空間。④

        然而,行政調解在醫療解決中也存在不足。下面,筆者將對行政調解的弊端做一詳細論述并提出完善的方案。

        2 行政調解解決醫療糾紛的弊端

        (1)醫療糾紛行政調解法律定位不明確,立法范圍過窄,調解機構缺乏積極性。由于目前我國尚沒有專門的法律來規范行政調解行為,學術上對于行政調解的認識也不統一,⑤所以在實踐中行政調解便處于一個“自我發展”的狀態。醫療糾紛的行政調解問題更加突出:第一,行政調解的范圍過窄。嚴格依據《條例》規定則只能調解已經定性為醫療事故的賠償爭議,而現實中這類爭議僅占醫療糾紛中的極少一部分。這樣既不利于患者權益的保護,也為醫療機構規避責任提供了空間。第二,《條例》對調解機構的組成和性質、調解人員的選任、調解的具體規則和時限等重要的程序均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也沒有關于行政調解中行政機關職責的規定,更沒有當調解機構不履行調解職能時當事人救濟問題的規定。立法空白使得行政調解的操作性極差,且賦予行政機關過大的自由裁量權,難以保證調解的公正性和規范性。

        (2)行政調解手段不能滿足患者對公正的追求。由于各種原因,我國衛生行政部門既是醫療衛生行業的監督管理機構,又是醫療系統的主辦機構。根據《條例》的規定,醫療糾紛的行政調解主要由醫療衛生行政部門來主持。因此,衛生行政部門出于行業保護和其他考慮,在處理醫療糾紛的過程中,難免會從本位主義出發,優先考慮保護自己的醫護人員和醫療單位的聲譽及經濟利益,存在“偏袒”或“隱瞞不報”等弊端,導致其權威性在患者(家屬)中大打折扣,公正性令人質疑。即使是無偏袒的行為,但基于行政調解機關的特殊地位,由行政機關做出的處理結論常會被患者或親屬認為有失公正,難以實現他們要求達到的利益。

        (3)醫療糾紛調解制度并沒有真正的實現節省社會資源的功能。在行政調解方式上,當司法機關與衛生行政機構未形成合理協調時,衛生行政處理結果常被法院,從而導致案件解決的拖延。患方往往認為衛生行政部門與醫院是一家,是“老子處罰兒子”,在心理上有抵觸情緒,達成的調解協議也難以得到自覺履行。因此使得醫療糾紛的當事人繼而求助于訴訟手段,這不僅導致當事人先前的成本投入的浪費,而且還要繼續投入時間、金錢等去等待一個結果。此外醫療糾紛本身的復雜性也導致了調解的低效率。醫學作為一門科學,有其自身的特點。在醫療活動中,患者所出現的不良后果到底是由于疾病本身的自然轉歸還是醫務人員的過失造成,現行的調解缺乏高效的事實發現機制。通過調查發現,在患方投訴的醫療糾紛案例中,最終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案例非常少。其原因是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需要耗費較長時間、患方對于現行鑒定體制信任不夠有關。在沒有進行鑒定的情況下,醫患雙方在醫方是否存在醫療過失、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的問題上難以取得共識,由此引起的分歧成了調解的重大障礙。對此,現行調解機制尚沒有辦法進行化解,調解耗時大大延長,調解效率無法提高,行政調解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高效率這一重要價值。⑥

        3 完善我國醫療糾紛行政調解制度

        第一,我國行政調解制度在醫療糾紛領域實施“難”,衛生行政部門積極性不高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先天立法缺陷。筆者認為,首先應當針對醫療糾紛的特殊性進行專門立法,明確行政調解的行政司法法律性質和法律地位,確保“有法可依”;然后,完善現行調解程序,明確規定醫療糾紛行政調解的程序,規范行政調解行為,建立科學便捷的事實發現機制,提高醫療糾紛行政調解的可操作性和科學性。最后拓寬行政調解的適用范圍,把由醫療過失責任引起的除構成醫療事故以外的其他人身損害賠償也納入調解范圍,不必拘泥于糾紛的醫療事故性質。但調解也不是漫無邊際的,對于賠償的數額、賠償方式等可以進行調解,但按照相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不適合調解的,如醫療事故的等級、對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責任認定則不適用調解。

        第二,在對醫療事故爭議進行調解的時候,必須遵循自愿原則、合法合理原則及效率原則,以保障醫療糾紛行政調解的正當性。所謂自愿,一是是否調解要取決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愿,只有雙方都同意調解的才能開始調解,任何一方不同意調解,衛生部門不得強迫當事人調解。二是是否繼續調解要取決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愿。在調解已經開始的情況下,任何一方不同意繼續調解,調解人就應當終止調解。另外,自愿還包括是否執行調解協議要取決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愿。任何一方不執行調解協議,該協議就自動失效,調解人不得再強迫當事人執行。所謂合法合理原則,是指醫療糾紛的行政調解必須以合法為前提,即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進行,不得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時,要符合合理性原則,不能違背公序良俗,兼顧雙方利益。所謂效率原則。行政調解本來就具有使醫療糾紛當事人擺脫曠日持久的訴累之優勢,所以其制度設計上在保證合法合理的前提下,要注重行政效率,在費用的收取上要盡量免收或少收,使其真正成為一條高效便民的糾紛解決之路。⑦

        第三,確立中立性的醫療糾紛行政調解主體,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提高醫療糾紛行政調解的公正性和權威性。行政調解的權威性和公信力來源于調解機構的中立性和調解人員的專業性。我們可以在衛生行政部門內部建立專門的調解機構,吸收專業醫師、專業法律人士、社會其他業外人士等參與調解或者設置專業調解員以保證權威性和公信力,真正實現醫療糾紛的分流,真正發揮行政調解的專業性和高效率優勢。⑧

        此外,我們還可以建立醫療行業自治性組織及自律機制,使之承擔起參與醫療糾紛解決的職能。在許多國家和地區,醫療行業自治性組織在解決醫療糾紛方面發揮了明顯作用。一方面,醫療行業自治組織下設專門機構來處理醫療糾紛。例如,日本東京醫師會設立的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就是專門處理醫療事故的醫事仲裁組織。⑨另一方面,醫療行業自治性組織還可代表醫療機構與保險公司訂立責任保險合同,參與調解醫療糾紛等。這些經驗都值得我們借鑒。

        第四,著力構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互銜接配合的“大調解”工作體系。三大調解制度各有各的調解領域,各有各的優勢和不足,建立三大調解制度的協調機制對化解沖突、建設和諧社會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我國近年來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各自為政局面比較嚴重、行政調解萎縮、涉訴上訪事件頻繁發生的情況下,更應當加快建立“大調解”工作體系,以避免規則的沖突和保證程序的統一。在新的大調解格局中,由于領導機構統一部署、直接領導和協調,各部門開始形成一種合力,從以追求自身業績和權力為中心轉向注重糾紛解決的社會效果;從原有的獨立并行和相互競爭,轉變為一體化的協調配合;同時,由于強調了各機構的“不錯位、不越位、不缺位”,其各自的相對獨立性也基本得到保障。這種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也從促進醫療糾紛的解決,客觀上能夠使社會公眾及當事人從中受益。⑩

        4 結語

        目前,我國的醫療體制改革還不完善、醫療保障機制還不健全,醫患矛盾日趨激化的現狀已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行政調解制度作為一種非訴糾紛解決機制,其所具有的高效率、專業化等優勢使其成為了解決醫療糾紛的首選方式。而行政調解制度隨著國家法治的不斷進步,在立法和實踐中不斷的改革和完善,使其真正的適用于醫療糾紛的解決,對調和醫患矛盾、建立和諧社會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注釋

        ① 鄧新建.醫療糾紛出現新動向法律如何應對[N].法制日報,2007-07-24(8).

        ② 張虹.論醫療糾紛的調解制度[J].醫學與社會,2006(1).

        ③ 姜柏生.醫療事故法律責任研究[M].江蘇:南京大學出版社,2005:153.

        ④ 張杰.論醫療糾紛的調解機制[D].北京:中國人民大學,2008.

        ⑤ 金艷.行政調解的制度設計[J].行政法學研究,2005(2):78-84.

        ⑥ 舒廣偉.現行醫療糾紛行政調解制度的實證分析――以安徽省某市為例[J].安徽大學學報,2008(11):43.

        ⑦ 曹實.淺談我國醫療糾紛的行政調解制度[J].中國衛生法制,2010(5):58.

        ⑧ 趙云.也談我國醫療糾紛行政調解機制[J].中國衛生法制,2010(2):55.

        第9篇:醫療糾紛解決的途徑范文

        【關鍵詞】醫療糾紛解決機制;法經濟學;市場

        一、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市場假設

        經濟學的分析方法習慣于將研究對象放置進一個市場框架內進行研究,即使對其進行假設,對于醫療糾紛解決法律的問題,也可以假設它們具有與普通市場類似的屬性,假設醫療糾紛解決是一個市場。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經濟分析理論就是把相關法律問題模擬為一個經濟學意義上的市場,用經濟工具分析患者、醫療機構以及立法、執法、司法機關、自治組織、社會在醫療糾紛解決法律市場中的活動,并用效率作為價值評判標準。其也有理性人對收益的最大化追求,參與醫療糾紛解決的不同主體在激烈競爭,影響資源分配、對利益進行交換、考慮成本支出、供求等關系。

        (一)理性人假設

        理性人就是理性的最大化者,即對利益獲取的最大化追求者,也被稱作“經濟人”。該理性人是經濟學者在對經濟學問題進行抽象研究時的理想狀態,是經濟市場得以完整分析的重要基礎,也是我們要研究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市場假設的理論出發點。

        在經濟市場中,交易雙方都有其自己對交易標的考量,即市場的供給狀態和我的需求程度,或者價格影響,我的支出成本和收益的比例,能否實現利益的最大化。這就是常見的理性人,即每個理性人在作出決策時都會使用經濟的分析工具充分考慮各種因素。在醫療糾紛解決市場中,各方也是理性的。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是理性的、患方是理性的、醫療機構是理性的、法官或調解人員是理性的、律師也是理性的,各方都能夠合理行事,各方都排斥不合理的行為。選擇何種方式解決糾紛、是否要進行調解、如何參與調解,都由患方和患方的律師決定。醫療糾紛解決市場同樣利用價格問題引導各方最求利益最大化。比如在賠償金問題上,賠償責任并不是要求違規者去遵守法律法規或是操作守則,而是強制違規者承擔與其違規的機會成本相等的價格。

        (二)競爭

        市場是受著一只看不見的手指導的,這只看不見的手就是市場競爭。因此,競爭充斥著我們的市場生活,小到商販買賣,大到國家貿易,競爭無時無刻不在調整著市場關系和資源分配。同樣,醫療糾紛法律市場也存在著“看不見的手”,左右著醫療糾紛法律市場主體的活動,法律市場也要發揮競爭的作用。醫療糾紛的產生主要原因就是競爭,正常的競爭可以導致醫療市場良性的發展,但由于種種因素我國的醫療市場正朝著相反方向發展,惡性競爭導致了醫療糾紛頻發。同時,糾紛解決市場也存在競爭,也許我們并沒有意識到,在糾紛解決的第一步就存在競爭,醫療機構和患方在面對醫療事故時,首先想到的是要解決這個問題,但解決糾紛的方式有很多種,于是就產生了競爭,基于對各種解紛方式的評價和衡量而產生的競爭。

        二、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供給-需求分析

        市場經濟最有用的分析工具就是供給-需求分析,它可以分析市場中出現的任何現象,提供其產生原因和未來走向。那么,在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法經濟學分析上,供給-需求同樣能發揮很大作用。

        (一)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供給

        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供給首要的還是政府對法律制度的供給。政府在這一活動中充當調控者的角色。政府服務于全社會公民的利益,為了維護公眾利益,制定和執行法律法規政策。為醫療糾紛解決市場提供前提和基礎,即是制度保障。但同時,政府在制定法律法規政策以維護醫療糾紛解決法律市場的同時,又可能通過法律法規政策破壞這一基礎。比如說,我國目前關于醫療糾紛相關法律資源不足,大部分都依靠地方衛生部門的文件作為執行依據,其執行力和約束力較低,法律調解的環境不佳,就會導致糾紛雙方選擇非法律途徑解決糾紛。

        我們還應該注意到,政府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是通過公共選擇作為其基礎的,即是大多數人都贊同的情況下制定某一部法律,滿足了更多數人的意愿,作為制定法律的壟斷機關,它可以比其他社會團體以更低的成本提供法律服務,降低制度成本,并擴大適用范圍。當然,其滿足的范圍僅僅是大多數人,并不能造成一致同意的現象,其結果是有利于一部分人而不利于一部分人,無法實現帕累托最優狀態。同時,法律制度的供給還受到法律體制的影響,受到法律生產技術水平、法律意識、法律生產要素等因素的制約,所以目前醫療糾紛無論是調解還是其他解紛方式都還存在供給不足的狀態,所以才會出現目前醫患關系緊張的局面。

        (二)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需求

        醫療糾紛的法律需求屬于制度需求的范疇,是一種非市場、非物質商品的需求。其根源在于主體期望獲取的利益最大化。如果按照原有的制度安排或行為模式,社會資源的配置沒有達到帕雷托最優狀態,而改變資源的配置方式將更有效率,這時我們說原有的制度安排存在“潛在利潤”。這種“潛在利潤”存在于制度之中。當主體意識到通過法律改變行為模式或建立某種行為模式可以獲取該“潛在利潤”時,便產生了對法律的需要。也就是說,主體之所以選擇適用法律,是因為適用的結果給他帶來了利益,而不適用將喪失該利益。從制度需求理論上講,通過法律使顯露在現存制度安排結構之外的利潤內在化,是法律需求產生的基本原因。

        目前,在醫療糾紛解決市場上,由于醫患關系緊張,醫方技術失誤、誤診、違規操作、費用糾紛、隱私權糾紛等因素,醫療糾紛的量在不斷上升。某市醫院僅2011年一年發生的醫療糾紛,包括醫療事故和非事故糾紛總共95起,重大醫療事故18起,僅是該醫院對解決糾紛的需求就已經非常嚴峻了。

        三、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成本-收益分析

        (一)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成本

        成本是當事人在進行糾紛解決的過程中所耗費的經濟的和非經濟的支出的總和。成本也直接影響著供給的數量和質量,對供給曲線有重要影響。當然,在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制度中,當事人各方支出的成本包括靜態的成本和動態的成本,靜態的成本主要就是國家法律法規制度這一支出,當然,這一支出已經通過國家稅收進行了支付,動態的成本就是我們在解決糾紛的過程中所耗費的經濟的和非經濟的支出,即是運作的成本。

        以訴訟和第三方調解來進行對比我們可以發現:訴訟所耗費的成本總是大于第三方調解。從訴訟的經濟成本來看,案件受理費是首要支出的費用;再者是律師費,目前律師費針對涉及金錢標的的案件基本起步價2000元,按照標的的大小梯度收費5%、4.5%、4%......針對醫療糾紛這種專業性比較強的案件,這還不涉及復雜案件的費用,基本上律師費是高于普通民事案件的;其次是鑒定費用(包括傷情鑒定費用、傷殘等級鑒定費用、勞動能力鑒定費用),在醫療糾紛案件中,醫療鑒定是其決定性的證據,鑒定費用也是一筆較大的支出,每個醫療糾紛案件的鑒定次數保持在2-3次,甚至因為雙方當事人的不信任鑒定可能超過3次,其費用支出是巨大的;除開前述費用外,勘驗費、公告費用、翻譯人員費用、證人費用特別是專家證人費用、執行費用等都是訴訟所必須要支出的費用。從訴訟的非經濟成本來看,主要是人力成本、時間成本、精神成本。其中,患方的人力和精神成本是巨大的,既要承受醫療事故造成的損害后果,還要應對強大的醫方和繁瑣的法律救濟程序。從時間成本來看,醫療糾紛訴訟短則數月,長則幾年,訴訟一般要經歷訴前準備、、立案、保全(財產、證據和行為保全)、調查舉證、鑒定、庭審、判決、執行等階段,同時,程序上還要經歷法庭調解、一審、二審,若二審發回重審還要重新進行審理,審結之后可能還有當事人的申訴、檢察院的抗訴,導致再審。即是是簡易程序,其耗費的時間也不短。所以,訴訟當事人支出的成本是巨大的,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現實生活中很多當事人都不愿意用訴訟來解決醫療糾紛,而是借助社會力量,比如媒體曝光、或者武力圍堵,通過非法手段解決糾紛。

        而第三方調解模式則可以減少當事人的經濟和非經濟成本。第三方調解模式的成本可以總結為以下三個:法律成本、經濟成本和非經濟成本。法律成本即是國家對第三方調解制度的法律制度保障,國家通過法律條文限定第三方調解的適用范圍、調解機構的組建、調解結果的效力以及執行保障。當然,目前我國沒有專門的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法,現有的調解都是依托《人民調解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及地方政府衛生部門出臺的文件。經濟成本是很低的,無論是哪種機構主導的調解模式,弱勢的患方都基本無需支付調解費用,因為調解是由中立的第三方在進行,雙方當事人都無需再聘請律師;也無需支付專家證人等費用,因為第三方調解機構都建立了醫學和法學專家庫,調解時隨機抽取專家。第三方調解的非經濟成本較訴訟也小得多,在時間成本上,當事人可以省去訴訟的很多程序,一般調解的時間跨度都能控制在一個月以內。所以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更能提高解決糾紛的效率。

        (二)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收益

        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收益,是指通過依法對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的分配、責任的確認、損害的救濟,促進實現社會資源的最佳配置,滿足法律主體的最大需要和利益,并促使社會公共生活更富效率的法律觀念和法律原則的總和。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收益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有時表現為公民生命健康權得到更好的保護;有時表現為違規違法行為收到賠償金的否定;有時表現為公民收入增加、福利改善和就業機會的改善;有時表現為醫療秩序的好轉,醫療環境改善,社會供需矛盾的解決;有時還表現為環境污染的減少及所受侵害獲得的相應補償等。同時,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收益不僅包括經濟上的收益,還包括政治上的收益、社會上的收益、倫理道德上的收益等。

        目前,供給-需求和成本-收益分析已經廣泛運用于法律制度建設、司法和執法過程和評價,并取得了較好的成果。將供給-需求和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引入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分析將更有利于公正高效的解決糾紛、緩和醫患矛盾。

        无码人妻一二三区久久免费_亚洲一区二区国产?变态?另类_国产精品一区免视频播放_日韩乱码人妻无码中文视频
      2. <input id="zdukh"></input>
      3. <b id="zdukh"><bdo id="zdukh"></bdo></b>
          <b id="zdukh"><bdo id="zdukh"></bdo></b>
        1. <i id="zdukh"><bdo id="zdukh"></bdo></i>

          <wbr id="zdukh"><table id="zdukh"></table></wbr>

          1. <input id="zdukh"></input>
            <wbr id="zdukh"><ins id="zdukh"></ins></wbr>
            <sub id="zdukh"></sub>
            在线免费国产久 | 日韩中文久久影院 | 亚洲欧美日韩在线码 | 一本久道久久综合狠狠爱 | 亚洲人成77在线播 | 中文字幕免費無線觀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