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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醫療糾紛解決途徑和流程范文

        醫療糾紛解決途徑和流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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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糾紛解決途徑和流程

        第1篇:醫療糾紛解決途徑和流程范文

        1醫療糾紛自力救濟與公力救濟現狀

        1.1醫療糾紛自力救濟缺陷自力救濟是指權利人的權利遭受侵害在國家機關未能提供及時保護的情況下以個人的力量進行保全性自救的行為[4],是在法律不禁止情況下的救濟。雖然糾紛雙方對自力救濟高效、快捷的和解效率給以認可,成為了主流,但是糾紛民事主體是由復雜的個體組成,每個糾紛案例又具有很大的差異,使糾紛的解決具有很強的嚴肅性、復雜性、差異性。糾紛自力救濟存在嚴重利益沖突,具體表現在醫患雙方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公平合理性保障方面、醫方所遭受的非理性傷害、糾紛雙方心理層面打擊、國有資產可能面臨流失現象[5]。

        1.2醫療糾紛公力救濟缺陷在醫療糾紛化解中,國家推崇司法途徑解決。據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過去兩年醫療糾紛司法審理數據統計顯示:醫療糾紛案件初級審理至判決書執行周期平均為十四個月。現階段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標的偏高,法律費用也有所遞增,訴訟審判程序中每年賠償金額也逐年遞增,導致司法維權經濟和時間成本加大。如果遇到案件審理時限過長,醫療責任參保保險公司又發生更迭,非保險期限內理賠款項將拒付,則會加重了院方經濟負擔。其次我國醫療損害鑒定體制存在制[6],一方面是醫療損害責任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另一方面是司法鑒定。二者在鑒定機構成立依據、內容、程序、結論各不相同、各有優缺點。醫療損害責任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臨床醫學行為的鑒定,鑒定人員有穩定的專家庫遴選機制,活動即科學又專業,屬于一級學科(含基礎醫學和臨床醫學),對醫療鑒定具有高度專業性。其鑒定內容符合《侵權法》規定的醫療損害責任認定的內容,但是鑒定結論沒有使用法言法語詳細分析醫院過錯和明確的責任比例、參考度等。法院法官以醫學會鑒定人不在鑒定結論上簽字和不出庭質證為由不予采信,故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效力逐漸淡出,尤其在北京等地區更加突出。司法鑒定為法醫學類的鑒定,屬于基礎醫學下屬的二級學科,對醫療事故進行鑒定。鑒定人員是由法醫、法官、律師等其他人員組成,臨床醫學專業水平參差不齊,人員構成缺乏科學性、合理性,且很不穩定,司法鑒定結論也沒有嚴謹的三級負責制。又因屬于營利性組織,企業為了生存往往以患者為弱勢人群和醫師告知不足為代價,鑒定費用、鑒定責任比例、參考度遠高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費用。法官又無法判斷專業性很強的醫療糾紛事由,完全依賴司法鑒定,審理中法官采信了司法鑒定責任度上限裁定糾紛,醫方實際承擔了較高的鑒定責任,嚴重影響了人民法院糾紛判決中法官的裁量權。糾紛雙方的大部分醫療糾紛在綜合考量后多采用自力救濟解決糾紛。

        2完善醫療糾紛自力救濟質量控制

        2.1暢通醫療投訴渠道以醫療糾紛自力救濟“人本醫療”理念為指導,重視患者合理需求。全市試點在2013年8月設立“住院服務中心”集中管理全院各科住院床位,減少了患者住院難引發的各種醫療投訴即簡化流程提高效率,大大縮短了患者住院日和住院費用;在2014年5月全市試點啟動醫療投訴直通車,在醫院門診大廳設立了“一站式服務中心”,形成了開放統一醫療投訴接待窗口,由門診辦公室負責,門辦、社工辦、醫保辦、咨詢各自抽調專業熟練懂政策、懂管理人員接待患者,將醫療投訴接待關口前移,綜合辦理醫療投訴事宜,對醫療糾紛進行早期防范。

        2.2醫政管理隱患排查在重大醫療糾紛處理過程中,作者認為醫療技術是影響醫患關系的核心問題[7]。2013年我院首先建立了醫療主管院長負責的行政管理查房制度,由醫務部牽頭,醫務處、社工辦、門診部、護理部、臨床科室等部門中層管理者組成,查房主要內容是醫療質量管理,領導干部深入臨床科室現場辦公,針對醫療管理不到位科室進行醫政管理綜合會診,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指導與預警,特別是急、危、重癥患者診療方案予以專業質量管理指導;同時每季度對全院各科進行醫療糾紛隱患排查,例如:科室自查與長期滯留患者監控、征詢相結合,分析原因進行早期有效干預,事后對整改干預手段、措施、結果進行效果評價。大力發揮醫政綜合管理優勢,提高全院各科管理層防范與處置醫療糾紛能力,將早期預警隱患化解在萌芽狀態。

        2.3醫療糾紛節點糾錯在醫療糾錯管理中要求各科主任從源頭上強化醫療質量管理,分別把守醫療糾紛處置中涉及醫療專業關口問題的解釋權,建立科主任直接領導下的醫療糾紛負責人制度,使醫療糾紛處置中醫療專業問題解釋與答復更加精準到位;加強全員醫務人員定期法律法規教育、培訓、考核力度,例如:每年定期聘請資深律師、法官、衛生法學專家進行典型案例解析與相關知識培訓,打造醫務人員成為具備業務精湛、服務到位專家,并且能夠正確認識與識別醫療執業中法律底線,成為法律底線的守門人;我院還定期修訂醫院醫療糾紛處罰管理規定,制定了詳實醫療糾紛處罰條款,對不稱職員工進行訓誡和嚴厲處罰,增加了重大醫療糾紛案件涉及管理者和個人的糾錯成本,警示提升全員風險意識。

        3醫療糾紛自力救濟與公力救濟關聯要點

        3.1醫療糾紛自力救濟有效溝通民事糾紛雙方權利維護與權力正確應用是社會進步的表現,糾紛雙方權利和權力正確識別是糾紛化解的前提,也是維護了糾紛雙方對依法所享有民事權利中處分權。例如:在重大突發患者意外死亡家屬接待中,負性心理使患方家屬產生非理性的判斷,加之各種主客觀原因易引發過激行為,導致醫療糾紛危機狀況出現[8]。在醫療糾紛協商前:要掌握醫療糾紛的全部病案資料做到心中有數,特別要認真閱讀病案中有質疑點的診療記錄,同時熟知與死亡患者有直系法律親屬關系和贍養關系人信息,熟知民事人身醫療損害案件中賠償標準。醫療糾紛協商中:首先在家屬集體約談中做到耐心傾聽、態度誠懇、措辭謹慎;其次仔細觀察家屬負面情緒由來,要做到始終把控維穩協商氛圍;其三要認真聽取患方核心話語權人所表述主要訴求,對具體賠償款上下限和協商難度進行評估(即糾紛雙方權利和權力);其四為協商中要循序漸進有理、有力、有據,對醫療糾紛自力救濟與公力救濟權限和利弊正確表述,告知患方醫療糾紛處理程序,引導家屬選擇對糾紛雙方有利的救濟方式。特別要注意,在呈遞醫調委醫療糾紛質證陳訴材料時,要充分認識到質證材料嚴謹完整的重要性,還要積極配合、認真準備、與協調員充分溝通。

        3.2醫療糾紛自力救濟與公力救濟對接契合當代醫學科學突飛猛進新技術廣泛應用,法律法規條款必然存在嚴重滯后性、局限性。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具有完整的社會屬性,決定了糾紛處理的復雜性、差異性,使重大醫療糾紛處置難度加大。例如:醫賴行為是以醫療糾紛為由,長期霸占病床等醫療資源,拒絕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民事訴訟等法定爭議解決途徑,并要求高額補償的非暴力手段尋求的救濟和義務規避[9]。患者醫賴行為侵占了醫療優質公共資源即其他患者的使用權,同時也損害了醫院正當權利。為妥善解決此類糾紛首先將組織召開院內醫療安全管理委員會,組織相關科室主任、醫療專家聯合討論,多方聽取專家對診療過程分析見解,逐層剝繭找出用原詞醫療糾紛解決的突破口,確定診療過程醫療行為有無過錯,過錯與患者人身與財產損害后果之間有無因果關系,以及過失大概責任度三要件,以民事訴訟法中現行公力救濟中醫療損害人身賠償標準為準繩,發揮自力救濟溝通協商技巧主動進行糾紛談判;其二引導患方在醫調委進行糾紛裁定,將糾紛調解結果進行三方確認簽署調解協議;其三醫調委因該機構屬性決定了協議只具有合同確定力、無強制力;應將該調解協議與公力救濟對接契合一次性解決糾紛(基層法院:綠色通道進行司法裁定、司法調解的確認),避免醫療糾紛后續遺留問題司法審理一事再理發生。典型案例一:產科某患者女性32歲高齡高危妊娠分娩時發生新生兒重癥窒息后夭折,患者已高齡對能否再次受孕表示懷疑,在出院檢查中未確認一定有這種可能,但患者仍要求高額賠償,拒絕司法鑒定、拒絕結賬不出院;典型案例二:某患者男性56歲高空墜落致粉碎性腰椎骨折,擇期行腰椎骨折錐體復位弓根內固定術,手術非常成功。由于患者是高能量性損傷,且對治療方法均無良性反應,導致術后患者出現傷口感染再次清創,經治療后下肢功能恢復近80%,家屬認為與期望結果相差甚遠,故長期占據醫院床位2年之久。我們大膽嘗試了上述措施,有的放矢,在不違反強行法條規定下最大程度優化當事人有效合法權力和權利,成功地化解了類似醫療糾紛案例。降低了糾紛雙方時間、經濟成本,提升了公立醫院優質資源利用的社會效益和效用。

        4結論

        第2篇:醫療糾紛解決途徑和流程范文

        關鍵詞法律視角;醫療糾紛;法治意識;安全管理

        隨著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改革,醫療體系逐漸完善和健全,人們對醫療衛生觀念也在相應轉變,對醫療技術和服務水平的需求也日益提高。但由于醫療資源的總量與患者需求、區域配置之間的不平衡,多方面的原因導致醫患糾紛數量逐漸增大,醫患關系也日趨緊張。剖析醫患糾紛產生的深層次原因,以醫療糾紛的預防與處理作為突破口,完善法治化背景下醫院安全管理方面的優化路徑,從而建設好法治醫院、平安醫院。

        一、當前醫院醫療糾紛的現狀及產生原因

        從我國裁判文書網統計出,2013年至2018年間涉及醫療事故的裁判文書數量呈現出波動中上升的趨勢:2013年1991件呈現低谷,高峰期在2017年6342件,2018年略有下降為5464件。[1]裁判文書網上顯示的數據僅是包含了已經到法院并且經過審理的案件,還有大部分的醫療案件和糾紛在醫院、政府以及其他第三方調解機構得到了調解和處理。醫患糾紛從最初的矛盾演化為醫療案件,會經歷一段過程。深究近年來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包括以下幾點:

        (一)醫學專業性導致醫患之間信息不對等

        醫學是一門復雜、高深的學科,醫學生要經過長期系統化的理論培訓、臨床實踐培訓,且需通過專業化的執業考試后才能成為醫務工作者。此外,醫學界對人體生命科學復雜性的研究具有局限性,加上患者個體的差異性,多種因素決定了醫療本身存在著極高風險性。對于患者而言,對當前醫學科學發展的局限性和疾病風險的未知性等方面認識不足,自然處于弱勢地位。[2]與醫生的專業性和權威性相比較,雙方形成了嚴重信息不對等。

        (二)優質醫療資源與患者需求的不平衡

        目前,我國醫療機構雖然數量較多,但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綜合水平等與滿足人民群眾醫療需求還存有一定差距。我國雖然實行分級診療制度,但是分級診療的實際運行情況并不樂觀。患者更傾向于到具有權威性的三甲醫院看病治療。三甲醫院原本主要是針對疑難重癥進行治療,但不得不分配許多優質醫療資源到一般癥狀的解決和處理上。這種情況導致了大醫院的掛號難、看病難問題,“黃牛”和“號販子”也就相繼出現,上述矛盾長期無法得到合理處理解決,便使得民眾抱怨的聲音越來越大。[3]

        (三)醫患雙方溝通不足、解決機制不暢

        患者數量的增多、醫護人員數量有限、醫生每日接待問診數量也有限等原因導致醫患雙方溝通不足。門診患者看病等待所需的時間遠遠大于就診所花費的時間,醫生也不能花過多精力去回答每一位患者、家屬提出的每一個問題。此外,由于信息的不對等,醫護人員都會按照要求認真履行了告知義務,但患者對醫療風險往往不能理性對待,對醫療結果的期望值又高于正常值,此種矛盾隨時可能激化患者的負面情緒,使之做出一些極端行為導致傷醫案件發生。關于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還有學者將其歸因于媒體對“醫鬧”的片面宣傳、醫患間信任的缺失、醫療保障和救濟機制的不完善等。[4]

        二、法律視角下醫療糾紛處理和醫院安全管理的難點

        (一)提供醫療服務過程中,醫護人員法治觀念薄弱

        1.院方法治建設體系不完善目前,大部分公立醫院內部未建立統領全局的法治建設體系,由于組織架構不健全,法治認知薄弱,管理理念缺乏法治思維,沒有綱舉目張的工作抓手,未能形成一套有效的法律事務和經驗路徑處理醫療糾紛。[5]對待部分醫鬧患者,迫于多方面的壓力,往往采取不合理的做法“平息”事端。這有悖于采取合法合理的途徑解決醫療糾紛的初衷。對于醫患糾紛的處理不能僅停留于“治標”層面,更重要的是“治本”。2.醫護人員法治觀念薄弱醫療糾紛發端于醫療服務過程中,由于部分醫務人員缺乏專業的法律知識,法治觀念薄弱,未能將醫院法律風險的防范關口前移。一般公立醫院是由醫務部門先行調解處理醫療糾紛,并由外部聘請法律顧問提供專業法律服務。醫務部門的人員大多數并非同時具有醫療糾紛業務工作能力和法律專業知識背景,僅依靠于外部法律顧問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往往降低了醫療糾紛處理的及時性和有效性3.法治培訓形式大于內容在院方組織法律培訓、法律實務知識講解時,部分醫護職工由于自身工作繁忙、法治意識不強,認為處理醫療糾紛和參加此類教育培訓屬于行政、后勤人員的本職工作,自主參與意識和積極性不強烈;同時有些培訓往往是形式大于內容、走過場、達不到預期效果。隨著患者的自我保護意識和法治觀念增強,更加有意識地在接受醫療服務中運用法治思維和途徑維護自身權益。若醫護人員不重視提高自身法治思維和觀念,不能更好地運用法律知識和醫療處理規程展開醫療服務,在醫療糾紛中將會陷于不利之地。

        (二)醫患糾紛處理過程中,部分患者法治意識缺位

        近年來,在一些“醫鬧”事件中,部分患者對醫院任意打、砸、鬧,采取極端行為圍堵醫院、要挾醫院和政府,破壞了正常的醫療秩序,擾亂了社會和諧穩定。部分患者采取極端方式不僅不能解決醫療糾紛,反而還會觸犯法律的底線;不僅沒有維護到需要維護的合法權益,還會使自身受到法律的制裁。應采取合法合理的途徑保護自身權益;我國《民法典》《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醫療糾紛的處理、醫療損害責任認定等都有明確的規定。

        (三)醫院安全管理方面,安全保衛力量還需優化

        1.人員風險防控能力不足部分醫院存在醫護人員風險意識及風險防控能力不足,在醫患糾紛發生的早期未產生足夠的重視,未能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化解、控制和處理。安保人員到達現場后應突能力不足、缺乏快速反應的協作機制。醫院雖然有對應的應急預案,但并未定期開展有效的培訓和演練,導致人員風險防控意識欠缺、能力不足。2.客觀硬件配置不夠優化醫院屬于開放的人員密集場所,空間大,人流量大。僅靠醫院現有的普通安防系統以及安保人員日常巡邏,是難以第一時間趕到糾紛現場處理化解。根據國家衛健委等多部門聯合的《關于推進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要加強醫院技防、物防、人防建設,推進醫院智慧安防建設。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安檢設備,完善一鍵報警及防控設施設備等硬件,強化安防系統建設。3.多部門協同力有待提高在處理醫療糾紛時,臨床科室之間、科室與醫務、安保部門之間協同力不足,各為其政,在法律事務方面容易存在推諉扯皮的現象。而在發生醫患糾紛事件時,醫院安保人員只能采取協調和勸解的方式進行處理。雖然醫院和公安合作在院內建立了警務室,派駐人員在醫院內執勤巡邏。但由于警力有限、經費短缺等問題導致實際情況下公安對醫院空間安全治理參與不足,駐院警務室并未發揮出其應有作用。[6]

        三、法治視角下醫療糾紛處理的完善路徑

        (一)完善醫療法律體系,推進醫療服務法治化

        進程醫生和患者是醫患命運共同體,雙方之間的信任關系和利益平衡只能建立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內,因此應完善我國現有的醫療法律體系,重構醫患之間的制度信任,保障醫患命運共同體的合法權益。[7]在最高檢2021年工作報告中提到,要堅決嚴懲任何一起傷醫擾醫犯罪。高度重視對醫護人員的權益保障,不僅是要嚴懲任何一起惡性醫鬧事件,對存在風險和隱患的醫療糾紛也應做好預警和應對。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雖然彌補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部分不足,對醫療糾紛的預防和法律責任部分進行了完善,[8]但對于醫療損害鑒定制度、賠償制度以及相關的保險制度還需細化。因此完善醫療法律體系,要推進醫療服務法治化進程,從而真正實現途徑多元化解決醫療糾紛。

        (二)加強醫患溝通交流,及時化解醫患糾紛

        發生醫患糾紛,并不意味著一定就會發展為惡性暴力傷醫事件。醫護人員應積極主動,在合適的時間節點化解處理糾紛,避免事態的進一步惡化。倡導醫患之間積極溝通交流,建立運行有效、暢通的溝通機制。患者對自己病情不隱瞞,真正信任醫生;醫務人員對待患者要更有同理心,將醫療過程中的風險和應對方案告知患者,解決患者心中的擔憂和不信任。在診療過程中,更加注重細節,按照操作流程進行,完善制度化管理。對待診療行為中出現的意外和摩擦提前應對處理,把握住醫療糾紛發展惡化的共通性,完善應急預案和處理規程。

        (三)提升安保能力,保障醫院安全穩定運行

        醫院安保法治化管理是一個系統工程,首先,應健全完善醫院醫療糾紛處置規程、安全保衛制度。加強安保力量建設,主動排查調處化解各類醫患矛盾糾紛。積極構建金字塔式的組織管理體系,織密安全管理網。其次,完善醫院安防配置,根據新《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要求,切實完善醫院內部的智慧安防系統建設,將消防、安防和監控等配置為有機聯動的整體,提高隱患識別的精確度。同時,貫徹國家發改委、國家衛健委等多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對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責任人實施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對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人建立重點人群預警機制。最后,加強安全防范能力,鞏固多部門聯動的分工協作機制。醫院內部科室之間加強溝通協作;警醫聯動方面,完善醫院與屬地派出所的聯動機制。為實現平安醫院建設的預期目標,也需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政府、人大以及各社會團體監督與配合,以便從容應對各類醫療糾紛。

        四、結語

        處理好醫患關系,需要構建醫患命運共同體,同時需要醫事法律制度規范的指引,醫患雙方構建法治思維,遇事找法,從而有效解決糾紛;院方還應完善相關制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從而更好地推進平安醫院建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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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篇:醫療糾紛解決途徑和流程范文

        論文關鍵詞 醫療糾紛 訴訟 解決機制

        我國醫患關系一直都處在一個緊張的環境中,尤其是最近這幾年,醫患矛盾更加激化,醫療糾紛案件越來越多,嚴重阻礙了我國醫療衛生事業改革的進程。為了緩解醫患之間的這種矛盾,促進醫療衛生事業改革的進程,我們需要對醫療糾紛的訴訟解決機制進行探討,以便能緩和醫患關系。

        一、醫療糾紛訴訟解決機制的特征分析

        (一)有利于維護社會正義

        在目前的醫療糾紛案件中,大多數都是采用調節制度解決醫療糾紛,醫療糾紛的調節制度只是為了找到一個令醫患雙方都滿意的醫療糾紛解決方案,很多醫院愿意以和解的方式化解這次的矛盾,只是為了緩和醫患之間的關系,維護醫院的形象。這種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雖然是公平的,得到的結果是雙方都滿意的,但是卻不一定能得到社會多數人的認同。在醫療糾紛案件中,調節制度對醫患雙方是公平合理的,但是卻不一定能維護法律的權威與地位。而醫療糾紛訴訟制度的建立,不但可以解決各種醫療糾紛,還能有效的維護我國法律的地位,保證依法治國的順利實施。

        (二)可以為同類型的醫療糾紛案提供參考

        通過醫療訴訟制度解決的醫療糾紛案,不但能解決醫療糾紛中的各種問題,還能形成一套統一的解決思路,為其它類似醫療糾紛案件的解決提供參考。因為我國走的是依法治國的道路,以任何一種方式解決醫療糾紛都必須以法院可能的判決結果為前提,而調解的結果也只能對案件雙方的當事人起到約束作用,不會對案件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影響,而醫療糾紛訴訟解決制度則可以對案件以外的第三人進行約束,因此醫療糾紛訴訟解決制度的效力遠遠高于調解等非訴訟解決機制。

        (三)具有強制性

        在利用訴訟解決機制解決醫療糾紛案件的過程中,國家作為主體參與到了案件的審理過程當中,因此無論何種解決方式都是國家意志的體現,進而保證了醫療糾紛案件處理結果的合理、合法性,削弱了案件當事人對案件結果的意識控制。在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可以對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人以妨礙公務罪提起告訴,避免了一些外力因素對訴訟結果的干擾。當一方當事人不愿意履行判決結果的時候,法院有權強制其實施,這一特點剛好可以提現國家法律的權威性、有效性和國家解決糾紛的規范性、強制性。

        (四)在解決程序上更具有嚴格性

        醫療訴訟糾紛解決機制之所以具有嚴格性,主要是因為從當事人提起訴訟開始到法院作出判決結果的每一個環節都是按照國家相關的法律程序完成的,比非訴訟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審理過程更加嚴格。在審理的過程中,法院必須要查清楚整個醫療糾紛案件的事實,這也是法院代表國家維護社會正義的體現,符合公正解決醫療糾紛的客觀需要。

        二、現行醫療糾紛訴訟解決機制中存在的問題

        (一)病歷的認證上存在困難

        首先,醫院還無法全面的認識到病歷的重要作用,在現有的醫療條件中,很多醫護人員還不能認識到病歷的重要性,認為病歷只是對病人醫療活動的一種簡單的記錄,卻沒有認識到病歷應該是醫生臨床實踐經驗的總結,也是解決醫療糾紛有效的法律依據,由于醫護人員的在病歷的認識上存在誤區,進而影響了病歷的真實性。其次病歷相關內容不完善,病歷是解決醫療糾紛案件的最有效的證據,因為病歷記錄了病患整個的醫療過程,但是在實際工作中病歷卻經常出現問題。例如病患的住院病例中缺少護理記錄或者是護理記錄的時間不正確等等,因而影響了病歷的使用。最后,缺乏完善的病歷管理制度,因為病歷是醫生臨床工作總結,因此一般都是醫生手寫的,有的醫生為了追求速度字跡可能比較潦草,不容易辨認,再加上由于病歷管理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一些不可抗力因素,很可能導致病歷遺失,進而影響到病歷后期的使用。

        (二)司法訴訟的訴訟效率不高

        首先,訴訟的負價值性遠遠高于正價值性,因為很多病患認為在訴訟中獲得經濟利益遠遠要小于調解中獲得經濟利益,因此他們會盡量避免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醫療糾紛。其次,訴訟的成本過高,超出了大多數病患的承受范圍。目前,我國醫療糾紛案的訴訟解決機制主要是依靠政府的立法,通過人民法院來審理案件,再加上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原被告都是委托律師來進行訴訟的,需要繳納一部分律師費,除此之外,還需要繳納其它的一些費用,總的來說訴訟成本比較高,病患在接受醫療的過程中很有可能已經用光了所有的積蓄,無法再承擔如此昂貴的訴訟費用,因此他們會選擇成本較低的非訴訟解決方式。最后,訴訟過程比較復雜,時間比較長,根據以往的案例我們不難看出,由于訴訟涉及到很多的過程,在每一個環節執行的過程中都需要浪費一定的時間,從原告提起訴訟到法院審判中間經歷的過程都比較復雜,例如醫療糾紛的過錯認定、患者的傷殘鑒定等,都需要有專門的機構進行鑒定,這些鑒定機構又有自己的一套鑒定程序,因此會浪費大量的時間。

        三、醫療糾紛的訴訟解決機制的完善措施

        (一)提高病歷重要性的認識,做好病歷管理工作

        1.提高醫護人員對病歷重要性的認識

        醫護人員最應該認識到病歷的重要性,因為每一份病歷都是醫護人員臨床工作經驗的總結,可以為醫護人員以后的醫療工作提供參考,因此主治醫生在填寫病歷的時候應該有耐心,字跡要清楚,不要一筆帶過,以提高病歷的證據性。

        2.增強醫護人員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造成醫患關系緊張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醫護人員的服務不到位,得不到病患的認同,因此醫護人員應該增強自己的責任感和使命感,醫院在提高醫療水平的同時應該做好醫院職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注重醫德的培養,醫護人員應該提高自己的服務水平,努力贏得病患的認可。醫護人員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增強了,自然而然就會提高服務水平,病歷的填寫的過程中錯誤也就會相繼減少。

        3.建立完善的病歷管理機制

        由于大部分病歷都是由主治醫生手寫的,因此醫院應該根據《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對醫務人員的書寫過程進行規范,保證手寫病歷的真實性與有效性。另一方面,醫院應該建立電子病歷,手寫檔案固然重要,但是手寫病歷在保存的過程中面臨的不可抗力太多,很容易發生遺失,因此醫院應該適應現代化建設的發展要求,完善病歷的信息化建設,建立電子病歷,將病人的情況及時錄入到系統當中,實現病歷的信息化管理。

        (二)提高醫療糾紛訴訟解決機制的訴訟效率

        1.降低訴訟成本

        病患或者病患家屬不愿意選擇訴訟的主要原因就是因為訴訟成本過高,因此國家有關部門應該適當的縮減訴訟成本,調整各個項目的收費標準,另外,醫院還應該給予適當的補貼,對于利用訴訟機制解決醫療糾紛的病患或者病患家屬,國家應該給予一定的補貼,采用比例分攤的方式為訴訟人承擔一定的費用,以減輕病患或者病患家屬的負擔,進而吸引更多的人用訴訟的方式解決醫療糾紛。

        2.建立醫療糾紛預案登記制度

        在當事人向法院提起醫療糾紛訴訟之后,法院立案受理之前,應該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有調節可能的案件,在得到當事人的同意之后法院可以引導當事人到社會法庭、調節委員會或者是相關結構進行法院委托下的調節,調節不成在由法院正式立案受理。這樣不但可以達到訴訟與調解的配合,還能符合司法價值取向,得到社會的認同。同時相關部門應該注意的是預立案和委托調節應該是免費的,委托調解的結果應該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在公證以后,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結果,法院有權強制其實行。這樣不但可以降低訴訟成本,還可以縮短訴訟時間,維護了當事人的利益,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

        3.減少鑒定過程,縮短鑒定時間

        我國新頒發的有關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當中規定,醫療賠償糾紛有兩種,一種是由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另一種是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它醫療賠償糾紛,并根據訴訟理由分別采取兩種鑒定方式和賠償依據。由于不同的當事人對該規定的看法不同,因此訴訟方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力圖在鑒定機構、賠償標準上都會選擇對自己有利的理解,進而引發了醫療糾紛訴訟中的二元化現象。不但增加了當事人的負擔,還浪費了一定的司法資源,使訴訟過程更加復雜,因此相關部門應該減少不必要的鑒定過程,全力解決醫療糾紛中的二元化現象,取消一些非必要的醫療事故鑒定方法,減少鑒定的次數,以降低訴訟成本,縮短訴訟時間,提高訴訟效率。

        4.注重醫法綜合型人才的培養

        經過我們對最近幾年審理過的各類醫療糾紛案件的研究分析發現,醫院面臨的醫療糾紛和法律性問題進一步增加,因此醫院對既懂醫學又懂法學的復合型人才的需求也逐漸增加。要從根本上解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的涉醫法律問題,則需要有一大批既懂醫學又懂法學的高精尖的復合型人才來為醫療糾紛案件中的雙方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政府相關部門也需要及時引進一批高精尖的醫法綜合型人才。因此醫院和國家相關部門應該為根據自身的實際需要培養一批醫法綜合型的專業化人才,最大可能的維護醫療糾紛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建立健全醫療糾紛有關的鑒定制度

        1.成立專門的鑒定機構,完善鑒定體系

        目前醫院鑒定過程較慢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缺乏一個專門的鑒定機構,在訴訟過程中凡是需要鑒定的材料和事故責任等需要去不同的機構進行鑒定,這種做法雖然提高了鑒定結果的可信度,但是卻延長了案件審理的時間。因此政府應該建立一個專門的鑒定機構,專門負責訴訟過程中相關材料的鑒定工作,根據目前鑒定工作的實際情況,完善相關的鑒定體系。另外還要配置專門的鑒定人員,在醫療過錯的鑒定人員中做好選擇醫療協會推薦的專業人才為鑒定小組成員,這樣不但可以節省鑒定的流程,縮短鑒定的時間,還能提高醫療糾紛案件的處理效率。

        2.統一醫療損害鑒定標準

        第4篇:醫療糾紛解決途徑和流程范文

        關鍵詞:醫患糾紛;法治化;醫院管理;醫療風險;法制建設

        醫患糾紛主要指的是由于醫患雙方對醫療過程中的某些醫療行為,及與醫療相關的其他醫方行為的認識不統一而產生的各種糾紛。在人們對醫療服務和健康問題的關注意識增強,以及依法維權意識不斷提升的同時,醫患糾紛的發生率也呈現明顯的上升趨勢,因此而引發的各種分歧和矛盾逐漸突出,成為廣泛受社會關注的重點問題。故對新形勢下的醫患糾紛現象進行分析和研究,對促進和諧醫患關系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意義,本文分析和總結近年來產檢的醫患糾紛情況,并提出正確處理醫患糾紛的法制化策略,現作一綜述如下。

        1.醫患糾紛的發生情況及發生原因

        1.1醫患糾紛發生情況

        當前階段,我國的醫患糾紛發生情況和處理辦法主要體現為以下幾點:①醫患糾紛的發生率明顯上升【1】;②醫患糾紛的化解方式多數不按照法律途徑解決;③院方無重大過失卻付出賠償的事件增加;④醫療糾紛的賠償金額顯著上升;⑤因醫療糾紛而引起的各種不良違法案件發生率逐漸上升。

        1.2醫患糾紛發生原因

        導致醫患糾紛發生的因素較多,經歸納總結主要體現為以下幾點:①社會因素:在經濟發展的促進下,患者的自我維權意識不斷增強,但是衛生立法卻相對落后,醫療費用逐漸上漲,為患者帶來較多的不滿;②醫療因素:醫療質量尚且存在一定的不足,醫療風氣問題嚴重,醫療服務態度問題,醫務工作者不熟悉現代醫療模式及思想偏差問題等。③患者因素:少數患者及家屬企圖制造糾紛,謀取利益。

        2.醫患糾紛處理法制化的重要意義

        2.1醫療工作的獨特性

        醫學中具有較多的不確定因素,與其他學科相同,醫學需要不斷的探索和發展,并非完美。同時,醫學需要高科學技術的支持,不單純的涉及化學、生物學等自然科學,還需要掌握倫理學、社會學和心理學等方面的知識。此外,醫學臨床和研究具有較高的風險,各項臨床救治措施均不能保證絕對安全。第四,醫療服務具有雙重效應,其在具有治療疾病作用的同時也會造成一定的人體損傷,其中手術治療本身具有身體侵害性,而藥物治療則為一種異物入侵害。

        2.2當前醫療糾紛處理方式的局限性

        相關文獻中規定,當前我國處理醫療糾紛的途徑主要有法院訴訟、衛生行政部門的調節和雙方自行協商,但在具體的實踐應用中,上述方式均具有一定的不足,其具體如下:①法院訴訟:近年來,采用法律訴訟途徑解決醫療糾紛的比重逐漸上升,但這種方式也具有明顯的缺陷。醫療行業的特殊性和專業性強,然而法官對醫學知識的了解不多,難以準確的判斷案件的性質,以至于影響糾紛裁決的公正性【2】。②衛生行政部門調解:各級衛生局、衛生廳作為醫療機構的行政主管部門經常會介入醫療糾紛的調查和處理。但是,衛生行政機關和醫院之間的聯系具有特殊性,以致于該部門的介入處理經常會引來社會的偏見和質疑,也很難妥善的處理好醫療糾紛問題。③雙方協調:雙方協調是當前處理醫患糾紛的主要途徑,該種方式具有快捷、簡便的特點【3】,但是,在實際處理過程中其任意性也逐漸突顯出來,醫患雙方均以自身的立場出發,致使其最終的解決難以體現醫患雙方的真實意愿,且難以保證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3.醫患糾紛的法制化處理

        3.1民法調節處理的困惑

        當前,適用處理醫療糾紛的案件經常會出現“二元化”【4】的新情況,也就是對經鑒定確定為醫療事故的案件適用,可采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進行裁決,不是因醫療事故而引發的醫療侵權案件可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處理。這就會導致法院對未構成醫療事故的案件賠償裁決,多于構成醫療事故的案件現象。醫療糾紛的處理不能夠直接適用民法,主要是由于醫療實踐的特殊性以及其高危險、搞技術等不確定因素決定的,全球內對醫療糾紛的處理均不適用一般民事法律,而是專門制定相應的醫事法。當前,我國以實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依據特別法由于普通法,專門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在應遵循《條例》中規定的原則處理和調節醫療糾紛。

        3.2完善醫療操作,提高技術標準

        為減少醫療事故和醫患糾紛的發生,衛生行政部門應該按照醫療衛生科技水平的發張情況,不斷的提出醫療服務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以便于其為醫事立法提供合理、公平的批評標準,也能夠為其提供合理、公正的判決標準,同時可有效提高我國醫療衛生服務的水平,為醫療服務市場的規范奠定良好的基礎【5】。如,當前我國尚不具備院前急救的標準,無整形手術和醫學美容的操作規范,無臨床教學、科研以及試用藥品的法律保障和操作規范。

        3.3保證醫療糾紛的專業性處理

        醫療專業的專家技術高超、醫療知識淵博,但是其對相關法律的知識缺乏,不熟悉法律程序,常發生將鑒定會開成學術討論會的情況,會議內容注重對疾病進行討論,以至于脫離醫患糾紛的案件處理這一中心。同時,法醫學鑒定和司法也會發生不正常介入至醫療糾紛的調節中,法醫學作為醫學中的狹小分支,根據法醫學的知識來判斷臨床醫學中發生的事故很容易導致偏差的發生。此外,法醫學屬于實證科學【6】,按照法醫學的標準判斷會顯得對后者過于苛刻。

        3.4加強醫患糾紛的法定調查

        做好醫患糾紛的調查是調節醫患糾紛的重要法定程序。我國受傳統“死者為大”觀念的影響,在尸體解剖等調查中經常難以得到家屬同意,且醫療單位申請進行獨立調查的鑒定困難,不利于調查的展開。將醫患糾紛的調查規定為法定程序能夠避免隱瞞重大事故的事件發生。

        3.5根據實際條件判定醫患糾紛

        在判定醫患糾紛的性質時,應考慮參加醫療行為的醫務人員的技術情況,確定醫務人員是否存在超能力或超范圍執業的情況,應該根據實際應具有的水平進行切實的功過的評判,而不是按照專家水平求全責備一線普通醫生。同時,要考慮醫療單位的實際條件,不能根據理想化條件下的治療能力進行衡量。

        3.6建立和完善醫療風險保險

        當前,我國實行公益福利型醫療收費標準,尤其是基層的醫療和衛生單位,一旦發生高額醫療賠償,醫療單位將無法擔負賠償或走入困境,然而,從患者角度看,其自身和家庭也將受到嚴重的影響。為此,建立和完善強制性的醫療風險保險制度,可以有效的減少醫療機構和患者承受的損失,其主要措施為:①醫療機構為從業人員辦理執業風險保險;②患者治療期間付保險費。這樣既可以在減輕醫務工作人員心理負擔,有能夠減輕患者在醫療事故中造成的損傷,有效的降低醫患糾紛的發生率。

        參考文獻:

        [1]李運華,趙少凡.略論醫患關系的專門立法調整[J].求索,2011,18(07):109-110.

        [2]高建偉,曹文妹,徐月和,湯暉.上海市30家醫療機構協商解決醫患糾紛情況調查分析[J].上海交通大學學報(醫學版),2012,13(04):198-199.

        [3]張彩云,王鳳軍.醫患糾紛成因調查分析與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思考[J].臨床和實驗醫學雜志,2012,15(14):106-107.

        [4]趙俊,李志光,梁寧霞,李天萍,王虹.大力推進醫院管理職業化建設提升醫院科學管理水平[A].醫學科研管理前沿與實務研討班論文集[C].西安: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出版社,2011,468-471.

        第5篇:醫療糾紛解決途徑和流程范文

        針對當前醫患關系緊張、醫患矛盾突出的現狀,2012年4月30日衛生部、公安部聯合了《關于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今后,醫鬧、號販將受治安處罰甚至被究刑責。“我們很害怕病人家屬來‘鬧’。”這是我們這些從事醫政管理、負責醫療糾紛處理人員最大的心病之一。

        醫療糾紛是一個世界性問題。不僅中國等發展中國家有,日、美等發達國家同樣存在,不過近十幾年在我國尤為突出,成為棘手和普遍的社會問題,成因與發達國家不盡相同。美國醫學研究所的報告透露,美國每年約有9.8萬人死于可預防的醫療差錯,遠超過工傷交通事故和艾滋病死亡人數,造成經濟損失高達290億美元,但患者很少選擇暴力解決醫患矛盾,因為法律是解決糾紛的最好途徑。但在我國本人認為,刑責治“醫鬧”不但保障不了醫院、醫生安全,還可能讓醫患關系更為惡化。原因并不復雜。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解決醫療糾紛:一是患者和醫院之間協商解決,二是患者將糾紛提交到衛生行政機關調解處理,三是患者訴諸司法渠道。在這三種處理方式中,由于醫療工作的專業性和信息的不對稱性、醫院與上級衛生行政機構之間的利益紐帶關系,以及患者訴諸司法渠道時所面臨的取證難、鑒定機構的公正性存疑和醫療事故賠償標準較低等原因,患者始終處于醫患關系和利益博弈格局中的弱勢地位。而人們對解決糾紛的態度是一種典型的實用主義邏輯——哪一種方式更有效用,成本更低,更便利,更快捷,就選擇哪一種。是否采取訴訟方式,取決于不同維權方式的收益、成本、效率等方面的比較——不少患者在面臨醫患糾紛時,往往處于弱勢地位,通過醫鬧來引起重視也實屬不得已為之的自救行為。

        當醫鬧尚屬個案的時候,需要反思的首先是醫院;當醫鬧變成普遍現象的時候,需要反思的才是法律、制度。某種程度上說,“醫鬧”的出現,源自患者家屬的需求,而“醫鬧”的興起,則表明原有的權利保障渠道已失效,不能有效保證患者家屬求償權。所以,指望刑責治醫鬧是一廂情愿的。根治“醫鬧”,不僅需要法律,還需要社會各種力量去努力、去維護。

        首先,要嚴格依法行醫,建立多種形式的醫患溝通渠道。俗話說:“醫者不可不仁慈,不仁慈則招非。病者不可猜鄙,猜鄙則招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本著救死扶傷、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嚴格執行醫療衛生法律法規、工作制度和診療技術規范,切實加強內部管理,優化服務流程,努力提高醫療服務能力和質量,切實保障醫療安全,讓患者和家屬放心和滿意。同時努力增進醫患溝通,切實尊重患者和家屬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同意權,與患者和家屬多做溝通、解釋方面的服務。一旦有“糾紛”發生時除積極采取補救措施外,要在第一時間引導、交流、溝通,告知患者家屬正常處理的程序,積極預防化解醫患矛盾。如果患者和家屬不鬧,“職業醫鬧”也就失去了生存的土壤。

        其次,建立公平獨立的第三方調解處理體系,減少醫患糾紛處理的復雜性。但必須注意,該第三方處理機構一定不能是任何一級的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也不應隸屬于某一級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該第三方處理機構的運營成本可考慮納入到政府的預算中。該第三方處理機構也可利用典型案例和醫療過失因果分析的統計數據向政府或醫療機構提供一定量的有償服務來彌補經費的不足,差額部分由政府補助。如提供一定量的培訓或出售醫療糾紛的分析報告等。

        第三,完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建立強制性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以商業保險模式,規定醫療執業責任保險由醫療機構固定保費和醫生個人風險儲金兩部分組成,將保險賠償責任與醫師掛鉤。對醫療損害的賠償由保險公司受理,不再與醫院及醫務人員發生直接關系,由獨立的第三方處理機構評析是否存在賠償責任和金額,保險公司負責賠償。1899年,美國就出現了醫療責任保險公司,投保的醫生每年交納一定金額的保險費,當發生醫療糾紛時,由獨立醫療評審與監督委員會負責醫療事故鑒定,由保險公司負責處理賠償事宜。

        第6篇:醫療糾紛解決途徑和流程范文

        醫院布局應該做到清晰,合理安排醫療空間,方便患者第一時間找到自己就醫的位置,醫院環境要時刻保持清潔,并加大綠化美化力度,為患者提供舒適、優美、溫馨的就醫環境。病房盡量家庭式溫馨化,使患者承受病痛的以外得到充分的休息;應隱藏床頭的病情卡為更好的尊重和保護病人的隱私權。簡化工作流程,提供快捷優質的技術和心理服務。持續加強問診咨詢導診的服務力度,增派導診護士服務門診患者,尤其是外地患者提供熱情周到的導診咨詢服務,負責對患者釋疑解惑、排憂解難,并護送行動不便或重癥患者檢查、住院,使患者有賓至如歸之感;改善窗口服務,藥房、收費處彈性排班,同時提供便民門診服務,醫院應實行節假日門診,方便上班族和學生就診;建立急診綠色通道,為急需搶救的危重癥患者提供“先救治、后付費”的服務;加快病房周轉,合理安排手術流程,縮短住院天數,以提高病床使用率,既減輕患者醫藥負擔,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住院難的問題;簡化住院患者出院手續,病區提前一天為出院患者辦理相關手續,并指導患者出院后應注意事件。

        2加強醫患溝通

        建立以患者為中心的醫療體系,加強醫生和患者之間的溝通,醫患溝通是醫患之間傳達思想感情和交流各類醫療信息的過程,通過醫患間有效溝通,盡可能減少患者心里的恐慌和減輕患者的精神負擔,同時,醫患間有效的溝通還可以加強患者與醫生之間的信任和理解,更有利于疾病的醫治和痊愈。傳統的醫學模式只是見病不見人,只注重疾病本身,而忽視患病的人,只關注引起疾病的生物學原因,而忽視社會心理因素與疾病的關系。而當今社會的醫學模式必須以病人為中心,既要重視疾病本身對患者健康造成的損傷以外,還要重視對患者精神健康造成的危害。因此,對于醫生而言,交往的主要社會群體之一就是患者及患者家屬,所以醫患關系是醫生最重要和最基本的人際關系。目前,隨著醫學科學的快速發展,醫療儀器的不斷涌現,促使醫生診病對醫療儀器的依賴,往往忽視了傳統醫學的視、觸、叩、聽這個過程,直接使用醫療儀器對患者進行診斷和治療,不僅忽視診斷的細節,同時,也錯過了和患者進行良好溝通的機會。醫患之間良好的溝通不但對疾病的診斷、鑒別診斷及治療發揮著積極重要的作用,也可有效改善醫患關系、化解醫患矛盾,減少醫療糾紛。

        3促進醫療費用合理化

        醫療費用的增長是醫患關系緊張的一個重要的因素,醫護人員和患者都認為治療費用過高是影響醫患關系的重要原因,70%左右的醫患間的矛盾源于醫院收費過高。由于醫療費用過高,導致一些患者看不起病、吃不起藥,嚴重者造成因病致貧,這種現象的出現必然嚴重影響醫患之間關系。這種現象是醫院管理松懈而造成的,應該加強醫院在醫療制度方面的管理,要積極進行醫療改革,切實減輕患者費用負擔。大力采用價格低、效果好的適用技術,嚴格掌握高新技術的適應癥標準。在保證醫療質量的前提下,采用適宜技術,盡可能減少不必要的使藥品費用和診療費用,以患者為中心,從患者角度考慮問題,使醫療收費合理化透明化,嚴禁杜絕重復收費和超標準收費等行為。

        4建立健全的醫療糾紛處理體制

        第7篇:醫療糾紛解決途徑和流程范文

        1資料來源與方法

        1.1資料來源2007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期間醫院醫患辦公室記錄并已處理的233起投訴案例。其中,抽取3起案例作為典型案例,抽取標準為由患者首次投訴至醫患辦公室,并經法院判決或調處解決的案例。典型案例收集內容包括患者口述,工作人員詳細記錄的文字材料;門診、住院病歷、處方、實驗室檢測和輔助檢查結果;法院判決詞或調解書。典型案例訪談對象及人數為患者及患者家屬,共計6人;經治醫生、科主任及相關醫務人員,共計10人;醫患辦公室工作人員及負責人共4人;律師、法院審判員及庭長共8人。

        1.2研究方法經審核,233例案例資料均記錄完整,為有效資料。將案例中的投訴地點、投訴時間、被投訴人、投訴事由、處理結果等數據錄入Excel表格,并應用SPSS13.0對數據進行描述性分析;總結案例的發生、發展、變化、升級和結果,然后進行歸納分析。同時,將訪談筆記和典型案例資料收集內容作為解釋現象的參考依據,并對典型案例分析后的結果進行分類,總結出案例所反映的內容,與233例資料統計分析結果進行比較,挖掘其內在聯系與不同。

        2結果

        2.1醫療糾紛分布情況醫院六年的醫療糾紛的時間分布趨勢如圖1所示,發生次數最多的年份為2008年,此后呈逐年降低趨勢,2011年發生次數最少,2012年有所反彈。在地點分布上,住院部出現醫療糾紛的次數最多,發生糾紛數占總糾紛數量的81.55%。在190起住院部發生的投訴案例中,除有1起是在住院部收費處發生之外,其余住院部189起案例中,手術科室比非手術科室的糾紛發生率要高,手術科室占63.49%,骨科、婦產科和外科等手術科室,以及脾胃病科、腫瘤科、針灸科和心病科等非手術科室是最易引發糾紛的科室。此外,被投訴人員中,最易產生糾紛的人員為醫生,見表1。

        2.2醫療糾紛產生原因對醫療投訴案例中記載的投訴事由進行歸納總結,發現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包含醫方、患方和第三方原因,見表2。

        2.3醫療糾紛原因典型案例分析

        2.3.1案例1。某女,32歲,因畏寒、月經不調來院就診,在長達一年半的治療中,醫生共為其開具154劑中藥飲片,每劑含尋骨風20克,后患者以中草藥尋骨風超出了常規使用劑量,導致其患上慢性腎炎、慢性腎衰(尿毒癥期)為由,將醫院告上法庭。對本案例的相關人員訪談,醫患雙方各執一詞。患方認為根據《中藥大辭典》和《中華臨床中藥學》記載:尋骨風使用劑量應為9-15克,而接診醫生的用藥量明顯超過了規定劑量,且尋骨風的主要成份馬兜鈴酸的毒副作用會導致腎衰竭。因此,是醫方濫用中草藥物的行為導致了其病情的惡化。主診醫師則認為,自己的診療行為并無過錯,尋骨風的使用是根據患者風濕性關節炎的病情開具的藥物,而且依據其多年的行醫經驗,未聽說尋骨風會引發腎病的不良反應報道。而法院認為,在患者有小便異常的情況下,接診醫生未作血、尿常規、腎功能等相關實驗室檢查,負有監測不到位的過失責任,但患者的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期)為自身疾病自然轉歸所致,故醫院與患者應各負50%的責任。

        2.3.2案例2。某女,26歲,因停經來院就診,接診醫生開了紅花逍遙膠囊,患者服藥六盒后仍不見效,到其他醫院作B超檢查,發現宮內早孕6周,遂與醫院發生醫療爭議。對本案例的相關人員訪談,患者認為接診醫生在未對其作任何抽血化驗、尿檢及B超檢查的情況下,僅憑其自述月經不調就輕易下診斷,開具舒肝理氣活血的藥物,此藥為孕婦禁用,會對胚胎造成影響。醫生的錯誤診療行為導致其進行人流手術,因此,醫院應賠償醫藥費、精神損失費等。主診醫生則稱,根據中醫“望聞問切”和患者自述病情判斷患者系月經不調,未給患者開具檢查是因為患者稱其經濟困難,不愿意做相關的臨床檢查。調解此糾紛的管理者卻認為,醫生未按診療規范接診患者,而不應以患者不愿配合檢查為由,僅憑行醫經驗而無實驗室數據支撐就草率診斷,因此,醫生應為自己的不當診療行為負責,給予患者一定的經濟補償。

        2.3.3案例3。某男,19歲,因慢性乙型肝炎在醫院門診就治,4年來一直服用中藥對癥治療,半年前患者突發腹痛,經B超檢查發現肝臟有腫瘤,該患者后經醫治無效后死亡,患者家屬無法接受這一事實,遂發生醫患糾紛。在糾紛調解中,患方堅持認為,長達4年的治療中,接診醫生從未為其做B超檢查,如若早日發現肝部有腫瘤,可及時對癥治療,因此,患者死亡系醫院貽誤病情所致。經治醫生辯稱,患者家境貧窮,且長期在外打工,每次均由其家屬代取藥。另外,肝癌早期無明顯癥狀,且難以被B超檢查發現,因此患者死亡系其本身疾病轉歸所致,而并非醫院漏診。調查人員認為,接診醫生對患者的疾病轉歸風險性認識不足,且未做到對患者的“望聞問切”,因此醫生負有一定責任。

        3討論

        本次研究結果顯示,中醫院醫療糾紛發生情況和引發糾紛的醫方成因中的部分原因與綜合性醫院存在共性,普遍表現為:住院部糾紛發生率高于門診和急診[2],醫生因服務態度、語言溝通和醫德醫風問題[3]成為最易被投訴的人員。但中醫院的醫療糾紛成因也有其獨特性。

        3.1醫方成因特點233例醫療糾紛原因分析結果顯示,由醫方原因引起的頻次為145。其中,中醫診療的局限性和不規范性這一中醫特色較為明顯的原因出現頻次較多,主要表現在以下4個方面。

        3.1.1中醫診斷無實驗室檢查數據支撐。中醫學理論體系是一種“關系本體”,雖然它可以很好地告訴你“是什么”,但還不能很好地從生物學的角度解釋“為什么”[4]。然而,由于歷史原因,中醫證的診斷缺乏客觀化的標準,讓人難以把握。[5]在3起典型案例之中,醫生的診斷都缺乏相應的臨床檢驗數據支持,更多的是依靠“望聞問切”以及長期以來積累的臨床經驗來為患者作出診斷。這樣的診斷流程使得在3起醫療糾紛的鑒定結果中,醫生不可避免的需要承擔部分責任。

        3.1.2對中藥毒副作用認識不準確。根據藥監部門的通報、醫學研究文獻和專業網站資料的顯示,中藥本身的毒性及用法、用量不當,中藥、中西藥配伍應用不當以及劑型和給藥途徑的改變[7],均會造成人體肝、腎及神經功能損傷或致癌等。案例1中,臨床醫務人員在使用中藥時,未對藥物副作用進行追蹤觀察研究,只靠醫生診治經驗使用藥物。因而在使用藥物出現副作用時,醫生無法出具客觀療效評價的有效證據,這便成為醫患雙方爭議的焦點所在。

        3.1.3對疾病的轉歸及風險防范認識能力不足。在典型案例3中,根據流行病學及實驗研究資料表明:乙型肝炎與肝癌關系最密切。作為長期從事肝病專業診療工作的醫務人員應對該病的風險存在一定的預見性,從而在診療活動中進行適當的早期干預和密切的觀察追蹤,以延緩疾病的轉歸。但案例3中,醫務人員忽視了這一點,從而產生醫療糾紛。

        3.1.4中醫適宜技術不良反應。推拿、針灸、熱敷等引起的不良事件已被世界廣泛關注。如最能體現中醫特色的針灸會引起暈針、滯針、斷針、燙傷、過敏以及引起一些嚴重的并發癥,如急性感染,出血和內臟、神經組織的直接損傷等不良事件。這也使得在醫療糾紛發生地點分布中,針灸科成為糾紛較多科室的原因所在。

        3.2患方成因特點從引發醫療糾紛的患方成因來看,本次研究由患方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頻次為91,其中首要原因是患者對中醫療效將信將疑,頻次高達42。很多患者在疾病困擾、求治西醫無果的情況下,認為中醫在慢性病和疑難雜癥的治療上效果較好,中醫療法在中國有著優良傳統,老中醫經驗豐富[11],或權衡中西醫醫療收費標準后,認為中醫價格低廉,而選擇到中醫院就治。案例2、3中患者經濟條件均比較緊張,選擇求治中醫,以減少檢查費用的開支。患者的另一特點是對中醫療效期望值過高,研究結果中這一原因出現的頻次為34。有些患者盲目崇拜中醫,但忽略了中醫的局限性、特殊性及風險性,一旦中醫療效低于預期,便會將責任完全推給醫務人員。

        4結論

        第8篇:醫療糾紛解決途徑和流程范文

        關鍵詞:醫患糾紛;法律規制

        中圖分類號:C913.4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28-000-02

        一、我國醫患糾紛的現狀

        我國的醫患糾紛的數量逐年增長,并且增幅之快超乎想象。中國社會科學院的一份報告顯示,2002-2012年,全國醫患糾紛的案件數量增長了10倍,并且醫院級別越高,發生的醫患糾紛的概率就越大。不難想象,未來醫患糾紛的發生數量依舊會增長,而且,在那些經濟比較發達,醫療更加先進的城市,醫患糾紛發生的數量一定也是很多的。當然,法院接收醫患糾紛案件也會越來越頻繁。因為經濟發達的城市,比如北京、上海,患者對醫療設備和醫療服務的要求肯定是更加高的,這樣的城市醫療資源,甚至包括醫務人員的素質肯定都是更好的。很多外地區的患者,為確保治療的效果,很多都會到北京上海的醫院去就醫,自然也會增加醫患糾紛的概率。

        還有一點值得注意,很多醫患糾紛都是患者非理性的想要維護自己的權益,比如說:醫鬧。時常會帶有一些暴力行為或者極端行為。所以,醫務工作潛伏著一定的危險性,隨著醫患糾紛的增多,這種危險性也在不斷加劇。被社會公眾奉為“白衣天使”的醫護人員,更加會在醫患糾紛發生中受到傷害和波及。長此以往,過去醫生和患者及家屬之間的相互信任、相互依賴的關系也會逐漸瓦解,從而加劇社會的不和諧。醫患關系的緊張,對于患者來說,也并不會產生積極影響。在治療時,醫生不愿承擔高風險的治療,患者的心情也會受到影響,不利于治療。最終的受害者還是患者。

        二、當前醫患糾紛產生的原因

        如今醫患糾紛發生的頻率越來越高。這樣的狀況真的僅僅是醫療水平的問題嗎?醫患不和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這其中,既有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方面的原因,當然也有患者方面的原因;既有社會因素,又有醫學學科本身的原因。

        1.社會因素

        政府作為第三方,介入解決醫療糾紛這一棘手難題時,常常是通過相關政策的實施,來實現權威性資源分配,這樣能夠追求和維護相對的社會公平與正義,當然政府也會因為受制于某一特定時期的資源和能力的有限,而作出更有利于政府的選擇,偏離大眾的預期。

        政府經濟投入不足,是影響醫患利益關系的重要因素。醫療衛生領域改革20多年來,始終依托于GDP的增長。我國的衛生主體性質是公益性和福利性。這就要求醫院不僅要以治病救人為重要職責,更要在競爭中求發展,將社會利益放在首位。而當前政府對醫療衛生的投入不足,僅占醫院需要的10%,其余的90%需要醫院自行解決。正因如此,醫院為了生存、發展,必須將醫務人員的收入與醫療服務收費掛鉤,希冀依靠增加藥費、檢查費來提高收入,避免虧損。這樣的做法背后是醫院的無奈,但是也在無形之中增加了大處方和過度醫療行為,患者的醫療負擔加重,醫患的利益沖突日益突出,這是造成我國醫患關系緊張的經濟根源。

        近年來,醫患糾紛作為社會熱點問題,引發了各界媒體的高度關注,值得一提的是,其中,絕大多數是負面報道。醫患矛盾中,涉及到醫患雙方,責任往往不在一方,但目前社會部分媒體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一邊倒的成為患者的代言人,試圖扮演鋤強扶弱的角色,以喚起受眾的共鳴,這往往對醫患矛盾產生推波助瀾的作用。還可能對大眾產生誤導,使公眾對醫務人員產生先入為主的成見,為醫患關系埋下隱患。

        2.醫方因素

        造成醫患關系緊張、醫療糾紛增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從醫患關系來說,主導方面還是醫務人員。醫方因素導致醫患關系緊張主要有以下幾方面。一是醫療質量存在問題,一些醫院的規章制度執行力度不夠,造成差錯事故等發生或是醫療技術水平低下,或是醫務人員缺乏責任意識、粗心造成誤診誤治等。二是醫風醫德問題,一些醫務人員素質降低、自身修養欠缺,弄虛作假,損害患者權益。三是醫患溝通問題,醫生和患者之間缺少必要的溝通和交流,間接造成對病人心理感受的忽視,造成病人的誤解。四,很多醫院存在技術性違規行為,這種技術性違規是醫方為了避免醫療風險和責任而采取的防御性醫療行為,這種行為加重了患者的負擔,導致醫患關系更加緊張。五、“以藥養醫”問題,醫院存在部分藥物的使用量與醫生的收入直接掛鉤,醫務人員收入與病人所交費用多少掛鉤的現象。

        3.患方因素

        患者對醫學的期望過高。人類能夠解決的醫學問題只占一小部分。并非所有疾病,都能通過藥物或手術等治療方式解決。然而,由于患者大多治病心切,又缺乏專業的醫學知識,加之社會傳統“治病救人”文化的渲染,媒體的不當宣傳,使公眾認為“只要花錢到醫院看病,醫生就能治好”。因此,患者及其家屬對醫學的期望值過高。一旦醫生的醫治效果沒有達到患者的理想狀態時,患者就會對醫務人員的醫術、醫德產生質疑和不滿。醫生面對這種質疑和不滿,往往采取不解釋、不理睬的態度,患者更加不會信任醫生。患者拿到處方,首先想到的是醫生從中拿了多少回扣。很多患者在得到醫生提出的一個治療方案后,甚至會跑幾家醫院,自己去比較這個方案是不是最好的,來判斷醫生是否可信。患者對醫生已經產生了戒備的心理,不能也不愿意把自己的生命健康托付給醫生,在這樣不信任的基礎上,醫患之間難以和諧相處。

        4.現行法律規制在處理醫患糾紛上的不足

        醫患糾紛累發不止,甚至發生惡性傷醫事件,這種行為事實上已經侵害了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但是,醫患雙方對法律規章制度認識的不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依然是醫患糾紛處理不當的重要原因。一方面,醫患法律意識淡薄,尤其是患者可能會做觸及到法律的不當行為,卻不自知。部分患者在醫患矛盾糾紛難以解決時,首先想到的并不是走法律途徑,他們認為走法律途徑周期長,也并不一定對自己有利,再加上行為沖動,做出傷害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事時有發生。另一方面,在處理醫患糾紛時,相關的法律制度不健全,醫患雙方都不信賴法律制度能夠滿足自身的利益。

        三、醫患糾紛的處理和應對

        健全和完善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工作領導機構。醫患糾紛的發生時常伴有突發性,并且沖突和矛盾往往自行難以調和。再加上法律程序較為復雜,周期過長,醫生或患者不會將此作為第一選擇。因此,醫患糾紛的處理變成了棘手的問題。

        試想,如若政府健全和完善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機構,進一步明確某一個部門來做化解醫療糾紛、維護醫療機構秩序、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等方面的工作,履行解決醫患糾紛的職責,這樣,醫患糾紛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影響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破壞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權益的行為才會徹底遭到抵制。

        四、加強醫院自身建設,完善醫院管理制度

        醫患糾紛的加劇,醫院也要從自身挖掘可改進的因素。如果醫院建立起以患者為中心的醫療服務質量評價體系,讓患者可以直接參與到對醫務人員工作和服務的評價,這對患者來說也是一種欣慰。同時,醫院自身改進醫療設備,提高醫療質量和效率,優化治療的流程,也能夠提升患者對醫院的滿意度。同時,加強醫院的醫德醫風建設,嚴懲醫生向病人索要紅包等行為,幫助醫生樹立正確的職業觀念。同時,向患者普及醫學常識,幫助患者樹立科學的就醫觀念,也是醫院可以做的。

        五、醫患之間積極溝通交流

        第9篇:醫療糾紛解決途徑和流程范文

        1 軍隊醫院醫保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1對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認識、宣傳不夠。部份醫護人員對醫保政策了解的不深不透,醫生開處方還是沿用過去的老習慣,醫生開什么藥,患者就用什么藥;醫院對參保人員到醫院看病住院,正確引導參保患者合理治病用藥宣傳力度不夠。

        1.2對醫保政策知曉率普遍較低。參保患者對醫保政策理解有誤,對哪些是醫保藥品、醫保治療項目以及就醫報銷流程、報銷比例等缺乏了解,一旦在就醫或報銷環節中發生異議,未盡告知義務的責任以及對醫保政策的不滿和怨憤就全部轉嫁到醫院,這已經成為醫療糾紛的一個突出問題。

        1.3醫療保險政策不健全 ①醫療保險管理機構對某些特殊患者沒有非常明確的政策規定和操作細則,讓醫院的醫保辦無所適從,還經常遭到患者的責難或醫保管理機構的處罰;②醫療保險管理機構信息系統建設的不健全,應該享受醫保待遇的患者不能按時享受,造成患者對醫療機構的不理解;③因信息錯誤,造成患者頻繁往返于社保與醫院之間,加劇了醫患之間的矛盾,同時也加重了臨床醫務人員及醫院醫保管理的負擔。

        1.4醫保醫療費用控制困難 當前醫院基本醫療保險保障的僅僅是基本醫療,而不能滿足患者的全部醫療需求,由于醫保部門根據醫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則給各醫保定點醫院制定了費用控制指標,醫院就要對患者的檢查、治療和用藥嚴加限制,醫院醫療行為既不能超出范圍,也不能超標準。這樣,一旦控制費用就容易得罪患者,引起糾紛;從醫院自身來講,既要符合醫療保險要求,又要增加醫院收入,其醫保管理難度增大。在醫療服務過程中除要面對參保患者無限需求和醫療保險有限支付能力的矛盾外,還要兼顧醫療技術發展和自身發展需要。因此,醫院在醫療費用控制方面處于是兩難的境地。

        目前,醫保實行"以收定支"的結算方式與定點醫療機構中較高醫保費用存在矛盾,如果醫療費用高于最高支付限額,醫院將面臨很大的經濟風險;如果醫院中危重患者所占比例過高,醫院將面臨虧損,因此,導致醫院在收治危重危醫保患者時存在為難情緒,不利于患者就診治療。還有部分醫保患者,對"基本醫療"的理解有誤,要求醫務人員用最好的、最貴的藥,不利于醫院合理控制費用。

        1.5醫保政策掌握不熟練 醫保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且涉及到醫療過程的多個方面,要求每個醫務人員都要熟練掌握和執行各項醫保政策。當前,我國現行的醫保政策較為復雜,且軍隊醫院與其它地方醫院不同,醫保定點機構地位的特殊性與軍隊醫院保密的特殊要求,使得軍隊醫院醫保政策信息不能實現網絡化直接普及,加上醫務人員流動性大,從事醫保工作人員少,且工齡短,經驗不足,加之日常工作繁忙,沒有更多的時間學習、領會醫保相關政策,直接影響醫院醫保工作的順利開展。

        1.6醫患之間矛盾不斷加大 目前的軍隊醫保政策是在保證合理檢查、合理用藥的前提下,使真正有需要的患者尤其是危、重癥患者,能夠得到較高的醫療保障。近年來,醫療保險制度發生了改變。一是按個人按比例分擔醫療費用替代了原有的公費醫療制度,使很多患者不愿接受,存在抵觸隋緒。二是醫保藥品分類、診療分類繁多且支付方式不同,患者難以理解,導致部分患者在診療過程中將不滿情緒發泄至醫務人員身上,使原本緊張的醫患關系更加緊張。

        1.7醫療糾紛與費用超標的風險共存 醫療糾紛風險與費用超標風險在軍隊三級甲等醫院就診的患者共存,就診的大多數是危、急、重癥患者,如果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很容易引起醫療糾紛。從保證患者的醫療安全和杜絕醫療糾紛等方面考慮,就可能造成醫療費用超出醫保范圍。如果將醫療費用控制在醫保范圍,臨床醫師就可能選擇保守、廉價、療效差的治療手段,這就使醫院處于患者無限醫療需求與醫保有限支付能力的矛盾中,給醫院質量管理及成本管理帶來巨大的壓力。

        1.8經費補償機制不夠完善 目前,"以藥養醫、以檢查養醫"的傳統機制還未能從根本上扭轉,定點醫院追求的是利潤最大化,因此在傳統的衛生醫療體制下醫院普遍都養成了"以藥養醫","以檢查養醫"的習慣,盡管相關部門給醫院補貼了一部分,但醫院靠藥品收入來補貼經費不足的運行機制沒有從根本上得到解決,成為對定點醫院管理的難點。

        2 加強醫院醫保管理

        2.1抓好醫保政策的宣傳培訓 醫保工作是一項政策性非常強的工作,新的醫保政策規定不斷出臺,而且醫保工作涉及到醫療行為的各個環節,這就需要做好醫務人員的醫保政策培訓工作,使每名醫務人員都能透徹理解、熟練掌握醫保政策并嚴格執行。醫保辦應結合國家醫保政策適時調整醫院實際情況,如定期召開醫保工作會,醫保管理人員要制定合理的的醫保政策培訓制度,通過培訓,使醫務人員熟練掌握醫保政策的各項規定和要求,利用醫保管理更好地提高醫療質量;要加大宣傳力度,設立宣傳專欄將醫保政策及關于醫療費用報銷的注意事項展示出來,為患者提供參考與指導,提高患者對醫保工作的滿意度。醫保管理人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素質,耐心細致地向患者做解釋工作,化解矛盾,解決問題,平息糾紛。認真接待有關醫療保險問題的投訴、咨詢,分析原因,及時協調解決,樹立醫院良好形象和品牌。隨著醫療保險的深入發展,醫保患者對醫療保險知識不斷了解掌握,就可以做到明明白白消費。比如患者非常關注住院費用中的自費部分,對此經常提出質疑,甚至由此可能引發糾紛和投訴。定點醫院必須具備誠信意識,維護醫療保險患者的知情權、健康權,向患者解釋清楚,向他們提供費用明細,以避免醫療糾紛。同時也應加強對參保患者醫保政策的宣傳,讓患者真正了解基本醫療保險中"基本"的含義,降低患者對基本醫療保險過高的期望值。

        2.2建立完善目標考核等管理機制 要建立考核機制,使醫院與科室之間明確責任,簽訂醫保管理責任書,對違規操作以及未按規定要求引發的醫患糾紛均納入考評范圍;加強監督管理,對醫保患者的檢查及用藥等費用要定期進行檢查,及時消除出現的問題;醫保小組成員要定期對醫保工作進行檢查,定期召開工作會議,交流與溝通。各部門相互協調,確保醫保工作質量;分管院長在周會工作總結中,抓重點、分析工作難點,對全院的醫保工作進行通報,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研究出解決方案,從而達到提高醫保管理質量,促進醫療質量的目的。

        2.3建立健全的醫保管理制度 ①建立和完善醫院領導、醫教部主任及醫保辦公室三級組織,明確各級責任,由醫保辦對醫保具體工作的實施進行全程化管理,落實從患者的門診掛號到出院的的全面掌控和管理;配備專職人員,制定專項制度,如醫保質量監控制度、違規處罰制度、處方審核制度等;②加強醫保成本核算。醫療保險實行總費用控制、定額結算補償及按項目支付費用后,由結合現有的成本核算制度,施行醫院與科室共同合作管理,將科室的全部資產、設備及職工薪酬都納入到成本體系中來;③要提高醫務人員的綜合素質,加強醫療團隊素質建設。定期對醫務人員進行醫保相關知識的業務培訓,提高其對醫保知識、醫保政策以及醫保相關藥品的熟悉度,做到熟知熟用,增強規避風險的能力。

        2.4加強培養高素質的醫保管理人員 醫療保險工作是一項全新的工作,比其它四大保險起步晚,缺乏管理經驗,要在日常管理中不斷的總結經驗,提高人員素質,為此必須培養高素質的醫院管理人才,這對促進醫保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至關重要。

        2.5規范醫療服務行為,降低醫療成本。醫院根據醫療服務的特殊性,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對醫療進行動態跟蹤,自覺規范其醫療行為:注重病種與檢查、治療、用藥的關系,嚴格遵循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原則,減少醫療資源浪費,降低醫療成本,提高醫療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樹立誠信形象,為醫院贏得更大市場,創造更多的社會經濟效益。完善計算機網絡系統建設,制定完善的反饋系統和令行禁止的執行系統;建立醫院內醫保監督體系動態跟蹤,及時反饋,指導整改,促進醫務人員增收意識、政策意識和規范意識,形成較為完善的自我監督約束機制。

        2.6加強與醫保管理部門和社會的聯系與溝通 醫院應加強與醫療保險管理部門的協調聯系,增進與社會的溝通,醫院的醫療保險管理,在做到對內控制的同時,需要做到對外開拓,以取得醫療保險管理部門和社會的支持,以利于醫院順利實施醫療保險有關規定。讓醫保管理部門了解醫院的學科優勢、收治病種的特點以及影響醫院醫療費用的客觀因素,用數據和事實說話,爭取獲得對醫院的理解與支持。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一項系統的、具有公益性的綜合工程,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方面起著重要的保障作用。醫院只有先給自己定好位,堅持"以患者為中心"的服務宗旨,努力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且不斷的增加和完善服務項目,建立強有力的醫療服務監督機制,才能使醫院在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穩健發展,使患者真正以低廉的價格享受到滿意的醫保服務。

        2.7加強住院患者管理,降低醫療成本。嚴格控制住院患者出、人院指征,患者在就醫過程中,常因用藥、費用、服務質量等因素引發醫患糾紛。醫保辦應嚴格按照醫保管理規定,審核是否存在多收、少收以及不合理收費隋況,并及時將情況告之相關科室進行糾正;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各種特殊藥品與特殊項目的使用是否符合規定,患者出院時所帶藥物是否過量或違反處方原則;正確把握患者入、出院指征,杜絕小病當成大病的現象,對符合出院條件的患者要及時安排出院,減少患者在院時間,同時對在院患者進行嚴格管理。杜絕掛床、壓床住院現象的發生,增加床位周轉率,避免醫療資源的浪費,降低診療費用從而降低醫療風險,并且能夠避免一些醫患糾紛的發生,避免醫保資金的不合理增長,提高醫療質量,從而達到醫保、醫療共贏的目的。

        2.8 改善服務質量,提升醫院服務管理。醫保工作人員要充分發揮軍隊醫院幫扶群眾、優質服務的良好傳統,改變一直以來患者就醫難的現象,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加強醫德醫風建設,以患者為中心,建立方便、高效的就醫程序。強化信息管理,通過互通信息減少復雜的就醫流程,將醫保管理部門、醫院信息中心、醫生、護士、患者等相關信息進行互通;醫生、護士可及時查閱藥品及診療項目信息,醫保管理部門能隨時查閱患者的病歷記錄以及相關檢查等,患者也可通過醫院的各個治療終端進行繳費,不僅優化了就診流程,也減少了患者的就診時間。醫療過程中,以患者評價好、醫院創收為目標,杜絕過度醫療的行為,嚴格控制醫療費用、減少不必要的醫療糾紛。對亂開處方、隨意治療、不合理檢查等增加醫療保險費用的現象進行嚴格控制與處罰;務必嚴格執行醫療收費標準,將檢查、治療以及藥品等項目的收費標準公布出來;嚴格管理藥品采購,在保證本院醫保規定目錄藥品的供應的前提下,嚴格控制目錄外藥品的進藥量;患者就醫過程中,主動為他們介紹各項醫療備選方案的優缺點,讓患者根據自身情況選擇。降低患者住院費用,提升醫院服務管理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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