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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醫療糾紛管理辦法范文

        醫療糾紛管理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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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糾紛管理辦法

        第1篇:醫療糾紛管理辦法范文

        一、基本工作情況

        (一)高度重視,組織到位。

        我局歷年來高度重視醫院管理年活動,將醫院管理年活動作為全局中心工作和醫院管理工作的頭等大事,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局黨委和局長辦公會多次進行專題研究;成立了主要領導為組長的合川區“醫院管理年”領導小組,根據活動進展情況分年度制定了“醫院管理年活動”方案,確定了每年活動的重點內容、工作步驟及工作要求,并將“醫院管理年”活動納入目標管理、院長評優和醫院等級評審,實現了“全局有人管,大事有人抓,工作有人做”。

        (二)及時部署,廣泛宣傳發動。

        我局通過召開動員會,下發文件等形式對醫院管理年活動進行了周密部署和安排。為便于各醫療機構掌握醫院管理年的主要內容和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我局在XX年的時候,將醫院管理年涉及的六個方面33項指標歸納為“六要六不要”(即一要嚴格制度、保障安全,不要違反規范、造成事故;二要合理布局、流程便捷,不要增加環節、就診繁雜;三要改進服務、醫患和諧,不要態度生硬、激化矛盾;四要強化管理、降低成本,不要有章不循、放松監管;五要合理收費、信息公開,不要巧立明目、增加負擔;六要救死扶傷、崇尚醫德,不要利欲熏心、道德缺失),要求各醫療機構將醫院管理年活動的主要精神以及“六要六不要”通過新聞媒體、院報、標語、板報以及制作成小卡片下發給每個職工等多種形式開展廣泛、深入的宣傳。與此同時,在醫院管理年活動宣傳過程中,我們還注重典型引路,通過組織先進人物事跡報告會等形式,切實加強職工職業道德、職業紀律、職業責任、職業技能教育,發揚優良傳統和作風,增強職業使命感和榮譽感,進一步營造了良好的社會氛圍和輿論氛圍。

        (三)強化培訓、提高人員素質

        我局通過舉辦各種培訓班、三基競賽等形式,努力提高人員素質,為全區醫院管理年活動開展奠定了基礎。如舉辦重慶市政協助推合川活動全區管理人員培訓班;與重慶天安保險公司共同舉辦了全區醫療質量、醫療糾紛防范與處置培訓班;邀請重醫兒童醫院、重醫附二院、大坪醫務等上級醫院專家教授就如何加強醫療質量管理、執行醫療安全核心制度、醫患溝通的理論與實踐等方面進行專題講座等。XX年、2010年,我局先后兩次與區總工會、團區委共同舉行了醫務人員技術操作和護理知識競賽。通過競賽,促進了我區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加強三基知識的學習和訓練,進一步提高了我區醫務人員三基水平。

        通過培訓學習,進一步提高了全區各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認真執行醫療安全核心制度、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加強醫患溝通的認識,強化了各級醫療機構質量意識和醫療風險防范意識,提高了各級醫療機構防范和處置醫療糾紛的能力,為全區醫院管理年活動開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四)營造良好執業環境,和諧醫患關系

        一是積極開展平安醫院建設活動。與區委宣傳部、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區公安局、區民政局、工商局合川分局等六部門聯合開展了《以“關愛生命、強化服務、防范糾紛、構建和諧”為主題的平安醫院專項活動》,深入扎實開展醫療安全管理,重點加強醫療行為規范、規章制度落實、基礎質量提高和醫務人員責任心教育,2010年9月18日,我局在錢塘中心衛生院召開了全區平安醫院建設暨醫政工作現場會,會上通報了全區平安醫院創建以來的基本情況和醫政工作的情況以及2010年1-8月醫療糾紛情況,就當前醫療糾紛的特點、今年幾例典型的醫療糾紛及目前全區醫療質量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總結,進一步推動了平安醫院建設工作,全區平安醫院建設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是積極貫徹實施《合川區醫療糾紛防范與處置試行辦法》。為更好地防范與處置醫療糾紛,合川區政府于XX年年底出臺了《合川區醫療糾紛防范與處置試行辦法》(簡稱〈辦法〉),從2010年1月開始實施。

        三是加大農村醫療責任保險推進力度,實現醫療責任保險在公立醫療機構全覆蓋。從2010年1月1日開始,我們在全區各公立醫療機構啟動了農村醫療責任保險工作并制定了《合川區醫療責任保險實施方案》,通過近兩年的努力,在各醫療機構和天安保險公司的共同努力下,截止目前,全區 家公立醫療機構與天安保險公司簽訂了正式參保合同,參保醫務人員 人,實現了醫療責任保險在公立醫療機構的全覆蓋,天安保險公司共協助衛生局和醫院處理醫患爭議 多起,累計支付賠款 萬元,賠付率為 %。

        四是推行醫患溝通制度。近幾年來,我區發生的一系列醫療糾紛歸結起來有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因為醫患溝通不到位,因此,我局將推行醫患溝通制度作為開展醫療質量工作的重要內容,對醫患溝通時間、內容、技巧都做了明確要求:要求接診醫師和住院病人溝通要在病人入院后8小時內完成和急診病人或家屬的溝通必須在病人入院后2小時內完成,并按規定的形式和要求將溝通情況記入病歷中,醫務人員應向患者或家屬介紹患者的疾病診斷情況、主要治療措施、重要檢查的目的及結果、患者病情及預后、某些治療可能引起的后果、藥物不良反應、手術方式、手術并發癥及防范措施、醫療費用等。通過通過推行醫患溝通制使患者和家屬在就醫過程中達到“三明白”(病情明白、治療措施明白、治療費用明白)。 (1) 醫院管理年活動工作總結一文如不符合您的要求,推薦參考以下同欄目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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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強化醫院感染管理、維護群眾身體健康

        一是認真貫徹衛生部《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和《醫院感染管理辦法》,舉辦了一期有關多重耐藥菌感染及預防、控制措施等方面知識的培訓。二是強化手衛生工作。將手衛生操作納入了醫院管理年醫務人員考核內容之一。三是加強重科室醫院感染管理。重點是口腔科、內窺鏡、以及新生兒室的醫院感染管理工作。四是切實做好醫療廢物處置工作。加強與環保部門的協調,并積極與北培、永川醫療廢物處置機構銜接,2010年10月31日,我局正式與重慶同興醫療廢物處置有限公司達成委托處置協議,目前主城區醫療廢物處置工作規范有序。

        (六)加強醫院藥事管理、提高合理用藥水平

        認真貫徹《衛生部處方管理辦法》,加強處方規范化管理,積極開展處方點評制度;繼續嚴格執行衛生部《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和《重慶市抗感染藥物使用管理規范》。在區直醫療機構推行了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

        (七)嚴格制度、強化責任追究。

        按照“三不放過”的要求,制定了《合川區醫療糾紛及醫療事故責任追究制度(試行)》,進一步強化了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責任意識。近年來共通報醫療機構 家,處理醫務人員 人。

        (八)堅持依法行政,嚴把醫療服務要素準入關。

        結合開展百日醫療機構專項清理整頓活動,進一步做好醫療市場清理整頓,協同有關部門治理違法醫療廣告、打擊非法行醫活動。嚴格準入審批行為,貫徹落實《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及有關配套文件。

        (九)建立手術分級管理制度

        外科、婦產科手術病例是醫療安全隱患較為突出,醫療糾紛發生機率較高的專業,是醫療安全的重點環節。鑒于我區近期發生多起外、婦科糾紛均與部分基層醫療機構或基層醫務人員超越自身條件或技術水平開展手術有關的實際情況,2010年,我局在認真研究、充分醞釀的基礎上,制定了《重慶市合川區手術分級管理制度(暫行)》,建立手術分級管理制度,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對醫師的專業技術能力進行審核并通過后,方可授予相應的手術權限,并實施動態管理,有效地杜絕了部分基層醫療機構或基層醫務人員超越自身條件或技術水平開展手術的情況。

        (十)加強血液質量管理工作

        我局認真貫徹執行《血站管理辦法》、《血站質量管理規范》、《血站實驗室質量管理規范》、《臨床用血管理辦法》和《臨床輸血技術規范》,通過強化培訓、加強無償獻血宣傳和招募、建立從血液的采集、檢測、制備、貯存、運輸等各環節的質量控制體系等措施,進一步規范采供血活動和臨床用血管理,保證臨床用血安全。今年9月,重慶市合川中心血站接受衛生部血液質量專項督查受到好評。

        (十一)強化督導,推動落實。

        近年來,針對醫院管理年活動開展的不同時期和階段,我局先后6次組織督查組對全區范圍內醫療機構的進行了醫院管理年活動及醫療質量管理督查。督查采取事先不打招呼、直接查閱資料、實地查看及現場考核等方式,重點對各醫院在醫院管理年活動中宣傳動員、醫療質量與醫療安全、改進服務、財務管理、依法執業、行風建設等情況進行綜合督查,并在督查過程中就發現的問題進行現場講評,下達《督查意見書》,要求要求各醫療機構針對發現的問題,一邊推進實施,一邊抓好整改。同時在每次集中督查結束后,通過召開專題研討會、下發督查通報等形式對全區醫院管理年及醫療質量管理好的經驗、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歸納分析,把醫院管理年活動的成果轉變為醫院工作的常態,逐步建立起抓管理、促質量的長效機制,有效推動了醫院管理年活動深入開展。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盡管我區在醫院管理年活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著一些問題和不足:一是部分醫療機構對醫院管理年活動的認識不到位,重視不夠,存在松懈思想。二是院科兩級質量管理體系不健全或雖有組織但履行職責不力。三是醫院各項工作制度特別是醫療安全各項核心制度有待于進一步健全、完善和落實;四是缺乏有效的評審和考核制度。五是管理干部隊伍不穩,缺乏必要的培訓。六是急診急救“綠色通道”不暢通。七是人才缺乏仍是制約鎮街衛生院提高醫療服務質量的突出矛盾。

        三、下一步工作重點

        加強醫院管理是一項長期的、堅持不懈的重點工作,今后,我區將鞏固成果、持續推進醫療質量工作,把醫院管理年活動引向深入。針對存在的問題,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緊緊圍繞“以病人為中心,以提高醫療服務質量”這個主題,切實抓好醫院各項法律法規和工作制度的落實。重點抓好各項法律法規和醫療服務質量和醫療安全核心制度的落實。進一步建立健全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的核心工作制度,加強對醫務人員監督檢查,確保各項法律法規、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核心工作制度的有效落實。

        (二)以加強醫療文書書寫為重點,切實做好病歷書寫和管理制度的落實,提高醫療質量。按照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要求,加強對住院病歷書寫的監督檢查和評價工作,切實履行院、科兩級病案質量管理組織職責,從基礎抓好病案的書寫質量,提高病案書寫的水平,保證醫療活動的基礎質量、環節質量和終末質量。 (2) 醫院管理年活動工作總結一文如不符合您的要求,推薦參考以下同欄目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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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抓好《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和《處方管理辦法》的落實,提高醫院合理用藥水平。進一步加強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管理,認真落實《指導原則》中提出的具體要求;加強臨床藥師素質的培養,提高臨床藥師技術水平;建立和完善本機構基本藥物處方集和目錄,提高醫務人員的合理用藥水平,減輕患者就醫負擔。

        (四)抓好醫院感染控制各項工作,提高醫院感染控制水平。認真貫徹落實《醫院感染管理辦法》要求,建立健全醫院感染監測網絡,加強醫院感染控制工作管理,做好前瞻性調查和目標性監測,有效預防和控制醫院感染,為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五)進一步轉變服務理念,加強醫院內涵建設,提高管理隊伍的管理能力和水平。進一步轉變醫院管理者的發展思路和服務理念,端正辦院方向,從注重外延和硬件發展,轉向充實內涵,加強醫院思想道德建設、人員素質建設、文化建設和學科建設上來,用科學的發展思路、先進的管理理念、忠誠的服務精神和人道的服務文化,改善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水平。一是強化醫院院長的責任,提高院長的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使院長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強和改善醫院管理、維護公益性質上來,減少專業技術,同時,加強和培養專業化醫院管理干部,為醫院管理工作提供強有力的支持。二是加強醫院文化建設,提高醫院的整體服務能力。三是加強重點學科建設,提高醫院技術水平。

        (六)進一步加強急診能力建設。健全各醫療機構急診科或急診搶救室,暢通醫療急救綠色通道,并通過組織培訓、開展崗位練兵等多種形式,努力提高醫務人員急診急救技能,切實提高急診能力和急救水平。

        (3) 醫院管理年活動工作總結一文如不符合您的要求,推薦參考以下同欄目文章:

        第2篇:醫療糾紛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 醫療糾紛 預警 干預 時機

        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對醫療處理后果及原因認定存在分歧。數據表明,醫療糾紛事件的發生有增高趨勢〔1.2〕,嚴重地影響醫院的正常秩序和聲譽,也影響社會的和諧和穩定。醫療糾紛造成醫護人員傷害的惡性刑事案件給人們敲響警鐘[3],因此如何有效地處理醫療糾紛有著十分重要意義。本院3年來醫院處理醫療糾紛中,有85.7%在醫院最終得到解決,只有14.3%是由衛生行政機構和法院調解或進入司法程序。本文對我院在醫療糾紛預警機制的建立和干預介入時機等方面的經驗進行總結。

        1 預警流程及管理辦法

        建立醫療糾紛預警機制,制定醫療糾紛的處理預案。醫院根據醫療糾紛易發環節、隱患的嚴重程度、演變成糾紛的可能性,一旦形成醫療糾紛的處理方法等制定相應的對策。預警中行之有效的措施是醫療安全不良事件與隱患缺陷報告制度,院內醫療不良事件報告流程(見圖1)。

        1.1 醫院對不良事件的等級進行劃分,對報告原則、報告人的責任和義務、流程和獎懲措施作出明文規定。

        1.1.1 醫療安全不良事件按事件的嚴重程度分4個等級:等級劃分Ⅰ級事件(警告事件)—非預期的死亡,或是非疾病自然進展過程中造成永久喪失。Ⅱ級事件(不良后果事件)— 在疾病醫療過程中是因診療活動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傷病員機體與功能損害。Ⅲ級事件(未造成后果事件)— 雖然發生錯誤事實,但未給傷病員機體與功能造成任何損害,或有輕微后果而不需任何處理可完全康復。Ⅳ級事件(隱患事件)— 由于及時發現錯誤,但未形成事實。

        1.1.2 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報告的原則 (1)Ⅰ級和Ⅱ級事件屬于強制性報告范疇;(2) Ⅲ、Ⅳ級事件報告具有自愿性、保密性、非處罰性和公開性的特點。

        1.1.3 獎懲 (1)對于主動報告醫療安全不良事件的個人,根據報告的先后順序、事件是否能促進質量獲得重大改進,給予相應的獎勵;(2)每個季度以科室為單位評定并頒發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報告質量優秀獎。評定標準:1.主動報告Ⅲ級、Ⅳ級醫療安全不良事件達到3例以上或Ⅰ級、Ⅱ級事件達到1例以上,并且上報的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對流程再造有顯著幫助,實現流程再造達到3項以上的科室;2.發生Ⅰ級、Ⅱ級醫療安全不良事件未主動報告的科室取消評選資格;(3)當事人或科室在醫療安全不良事件發生后未及時上報導致事件進一步發展的;機關、職能部門從其它途徑獲知的,雖未對患者造成人身損害,但給患者造成一定痛苦、延長治療時間或增加不必要的經濟負擔的,予當事人或科室相應的處理;(4)引發醫療糾紛或已構成醫療事故和差錯的醫療安全不良事件,按《醫院綜合目標獎懲實施方案》相關條款處罰;(5)對于已經進行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報告的醫療缺陷,醫院將根據情況酌情減免處罰;(6)影響惡劣或損失巨大的醫療安全不良事件,由院辦公會決定處罰措施。

        1.2 實施醫療糾紛“零報告”制度

        對預計手術或治療效果不佳;發生院內感染或并發癥;病情復雜或突然發生意外變化等;對醫生交代病情難以理解;交通事故、故意傷害、災難(害)事故、打架斗毆或傷者,對醫療行為有抵觸不滿情緒;自殺傾向及精神異常;對收治入院過程和科室服務存在抱怨;子女眾多,對治療滿意度不一致;病人或家屬復印病歷時提出要全部復印或非正常時間段來復印等情況的傷病員極易產生醫療爭議,以上情況可視為易產生醫療糾紛的苗頭。規定各科室的值班員在每天下午下班前,將當天本科室的醫療投訴、爭議、糾紛苗頭和糾紛情況匯總,填寫“零報告”登記表,經主任、副主任或護士長簽字后,立即交醫療值班室。報告的內容包括患者姓名、身份、ID號、入院日期、簡要診療經過、患方反映的主要問題和訴求、科室初步處理意見等。

        1.3 強化循證醫學整合。國家為提高醫療質量,加強醫療安全,現已出臺一些符合“循證”原則的“路徑”或“指南”[7]。但要將其很好地應用于臨床,必須依靠良好的學習型組織氛圍。組織應努力學習循證醫學知識,并將其整合至日常工作中[8~10]。我院根據醫院實際情況要求各科將本專業的2~3常見病和多發病制定出單病種輔助檢查和符合我院實際情況的臨床路徑,有效地提高醫療質量減少醫療糾紛,保證醫療安全。

        1.4 醫院每半個月的周會和每半年召開醫療形式分析會,通報醫院醫療安全情況,收集典型投訴案例進行分析和點評。通過案例分析和點評,提出存在問題,警示警示醫務人員,建立風險意識,規避醫療風險。

        2 醫療糾紛的處理機制及干預時機選擇

        2.1 建立醫療糾紛處理的三級機構

        醫療糾紛處理的三級機構:(1)科室設立醫療糾紛監督員,發現醫療糾紛苗頭及時作出處理并報告主任和護士長;(2)醫院成立醫療糾紛鑒定委員會,由醫院科委會成員組成,主要負責判斷醫療糾紛的責任,為醫療糾紛的處理提供科學依據;(3)設立醫院醫療糾紛處理辦公室,人員組成除醫院人員參與外,有條件的還應邀請具有法律知識人員或聘請的法律顧問參加;具體負責醫療糾紛的接待、調查和處理。

        各科室的醫療糾紛監督員、主任和護士長為第一責任人,一旦發現糾紛苗頭,立即啟動相關預警機制,由科室主任、護士長負責協調,力爭將可能發生的糾紛消滅在萌芽當中。如科室內部處理有困難,再將投訴上交醫院醫療糾紛處理辦公室處理相關責任科室予以配合。而患者直接投訴到醫療糾紛辦的案例則由醫院直接負責處理。

        具體流程如下:預警—科室醫療糾紛監督員—科主任—醫院醫療糾紛處理辦公室—醫院糾紛鑒定委員會—院領導—第三方機構介入—訴訟。

        2.2 把握醫療糾紛最佳干預期

        處理醫療糾紛貴在“早”,應將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一起典型醫療糾紛的形成,具有明顯的分期特點。按照王亞平教授[11]觀點,醫療糾紛分為潛伏期(糾紛形成早期)、顯露期(糾紛形成中期)和暴發期(糾紛形成期)。越早做工作,阻斷成功的把握性就越大。醫療糾紛阻斷最佳時機或介入期是潛伏期。在這個時期,阻斷工作的目標是:融洽醫患關系,消除患者不滿和疑慮,從而化解可能出現的醫療糾紛。

        2.3 充分發揮科室醫療糾紛監督員和科主任在處理醫療糾紛中的作用。凡發現醫療糾紛苗頭,科室醫療糾紛監督員要及時了解情況,第一時間作出處理。科主任和護士長接到報告后要組織認真調查、分析,明確可能發生醫療糾紛的性質,采取相應對策,將可能出現的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之中。一旦出現醫療糾紛,按應急預案及時采取溝通等對策外,并及時向醫院相關部門報告。

        2.4 醫院醫療糾紛處理辦公室接到醫療糾紛報告后立即按預定程序進行處理,組織醫療糾紛鑒定委員會對醫療糾紛的性質、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作出實事求是的判定,并提出處理對策。

        2.5 醫院醫療糾紛處理辦公室根據醫療糾紛鑒定委員會的意見,與機關和科室密切配合,在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地維護醫患雙方權益的原則下,使醫療糾紛得到有效地解決。醫患雙方和解是處理醫療糾紛的最佳選擇,在沒有第三方主持的情況下,糾紛當事人就爭執的問題進行協商并達成協議的糾紛解決方式[12]。醫患雙方協商后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制作協議書,雙方簽字。必要時可通過擔保等形式,以增強協議的法律效力。

        我院對醫療糾紛處理的體會是:(1)醫院領導要高度重視安全文化建設,并將其詮釋為各級人員共同的價值觀、信仰和行為準則[4]。(2)將醫療安全為第一,甚至以犧牲生產和效率為代價。為達到這一目的,我們醫院及每個科室年初建立全年的安全目標,年初簽定安全責任書,明確將醫療糾紛的發生率跟科室建設掛鉤。(3) 公開對待缺陷和問題,當出現缺陷時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5]。(4) 建立學習型組織,對待問題的態度應首先著眼于改進系統和流程,而不僅僅對有關責任人單純的進行處罰。Nolan等[6]

        認為,雖然我們難以對導致人犯錯誤的人本原因加以改進,但可以對系統過程加以改進,減少缺陷的發生,保障醫療安全。(5)良好的團隊協作可以有效防止缺陷和醫療糾紛的發生,而良好團隊的形成取決于組織成員之間的身份的認同、相互尊重和有效交流。(6)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激勵機制和獎勵措施,使安全承諾得以付諸實施。

        醫院作為處理醫療糾紛的中間或和終末環節,應充分發揮醫院自身在處理醫療糾紛中的主導作用。

        據統計本院3年來醫院處理醫療糾紛中,有85.7%的醫療糾紛是在醫院最終得到解決。通過上述方法建立的處理機制方式靈活、程序簡單、省時省力、經濟便捷、能充分體現雙方意愿的特點,是處理醫療糾紛的主要形式之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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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潘海玉. 醫療糾紛的產生原因和對策研究[J]. 海南醫學, 2009, (1):117-120.

        [4] 韓光曙. 醫院安全文化與醫療安全[J]. 中華醫院管理雜志, 2004, 20(3):129-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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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屈會起, 張金鐘, 邱明才. 如何在我國發展循證醫學[J]. 中華醫院管理雜志, 2000,(11):325-327.

        [9] 屈會起, 張金鐘, 邱明才. 循證醫學是臨床醫學發展的必然[J]. 中華醫院管理雜志, 2000,(16):3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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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篇:醫療糾紛管理辦法范文

        第二條 醫療事故分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為所致的事故;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過失所致的事故。

        本制度適用于臨床、醫技、護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

        第三條 各科應進一步健全各項醫療制度,加強醫療質量管理,重視醫療安全工作,積極防范醫療事故、醫療糾紛的發生。

        第四條 醫療事故、醫療糾紛主要責任人認定:一般情況下,主管醫生或首診醫師為主要責任人;危重搶救病人,主管醫生不請示、不匯報,私自決定治療方案或手術方案,產生的糾紛主管醫生為主要責任人;下級醫師及時請示上級醫師,上級醫師技術失誤、不負責任、脫崗、不作為或推卸責任等產生的糾紛,上級醫師為主要責任人;手術臺上,主刀醫師為主要責任人;因見習醫生(新分配大學生、未取得執業醫師證書),實習生、進修生發生的糾紛,帶教老師為主要責任人;醫療糾紛、事故主要原因,屬于護理方面的,追究護士、護士長的相應責任;責任人界限不清的,視為共同責任人。

        第五條 經過院內及(或)市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鑒定,和通過法律途徑或上級主管行政部門主持解決的,科室和責任人必須認可處理結果。

        第六條 糾紛發生科室和相關責任人不配合解決糾紛,不參加醫療事故鑒定等,均以醫務科處理意見為準;故意給醫院制造麻煩,挑起醫療糾紛的,醫院從行政處理角度給予從嚴處理。

        第七條 凡醫療糾紛發生賠償結果的,責任人均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和行政責任。

        因責任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事故,責任人個人補償(賠償)費用額按本制度規定比例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因技術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事故,責任人按本制度規定比例下浮20%執行。

        第八條 責任人員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額采用分段累加辦法,計算比例如下:

        A段、03萬元(包括3萬元),責任人承擔10%

        B段、3,0001元5萬元(包括5萬元),責任人承擔7%

        C段、5,0001元10萬元(包括10萬元),責任人承擔6%

        D段、10,0001元15萬元(包括15萬元),責任人承擔3%

        E段、15,0001元以上責任人承擔2%

        一、補償(賠償)費額度在3萬元以內(包括3萬元):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

        二、補償(賠償)費額度在3,0001元-5萬元(包括5萬元):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B段;

        三、補償(賠償)費額度在5,0001元-10萬元(包括10萬元):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B段+C段;

        四、補償(賠償)費額度在10,0001元15萬元(包括15萬元):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B段+C段+D段;

        五、補償(賠償)費額度在15,0001元以上: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B段+C段+D段+E段。

        六、責任人分為主要責任人或主要責任人和次要責任人,或共同責任人。各責任人承擔的比例大小,根據各自在事故或糾紛中應負責任大小來定。

        第九條 科室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按照分段計算的辦法,承擔比例如下:

        A段:扣科室當月獎勵性績效(以下簡稱獎金)總額10%

        B段:扣科室當月獎金總額20%

        C段:扣科室當月獎金總額30%

        D段:扣科室當月獎金總額40%

        E段:扣科室當月獎金總額50%

        第十條 醫療糾紛、事故,按技術因素和責任因素進行劃分,責任人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如下:

        一、由于技術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事故,本著從輕處理的原則,根據糾紛、事故的嚴重程度和后果分別處以:扣發獎金1-3個月;全院通報批評;緩晉級或緩聘一年等。

        二、由于責任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事故,本著從重處理的原則,除以上處理外,根據糾紛、事故的嚴重程度和后果分別處以:停止處方權半年-1年;低聘一級1-2年;停止執業1年;

        轉崗或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取消執業資格;直至辭退等。

        第十一條 同一人員在一年內連續發生兩起以上的醫療糾紛,且均為主要責任人,應予轉崗或辭退。

        第十二條 非法行醫行為人員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私自外出行醫、私自收費、非醫行醫(指無執業資格人員從事醫護工作)及擅自跨地點、超范圍執業,發生醫患糾紛產生的經濟賠償和法律責任由責任人全部承擔。

        第十三條 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3萬元以下的醫療糾紛,科室的主要負責人扣除崗位津貼1個月。

        醫院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35萬元,糾紛發生科室的負責人扣除崗位津貼2個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崗位津貼1個月;有醫院管理不善因素的,醫務科長、護理部主任(由護理引起)扣除相應崗位津貼1個月。

        醫院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510萬元(包括10萬元),含二級醫療事故,該糾紛發生科室的負責人扣除崗位津貼3個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崗位津貼2個月;有醫院管理不善因素的,醫務科長、護理部主任(由護理引起)扣除相應崗位津貼2個月,分管院長扣除崗位津貼1個月。

        醫院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10萬元以上(包括10萬元),含一級醫療事故,該糾紛發生科室的負責人扣除相應崗位津貼4個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崗位津貼3個月,醫務科長、護理部主任(由護理引起)扣除相應崗位津貼3個月,分管院長扣除崗位津貼2個月,院長扣除崗位津貼1個月。

        第十四條 在患者生命危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經請示上級醫師后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后經醫院醫療事故鑒定小組鑒定,治療措施得當而患者死亡的,不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五條 醫院或科室開展的新業務、新技術、新療法,經過了醫院批準,在充分準備的前提下并履行了告知義務,各項醫療工作符合診療常規和有關規定,但因業務技術不成熟及我院醫療設備條件所限而發生的醫患糾紛,不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六條 醫務科對發生的醫療糾紛、事故進行登記備案并永久保存。內容包括:

        一、當事人員的書面材料;

        二、醫務科對事件的調查報告;

        三、醫療專家鑒定組的鑒定結論;

        四、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的協議書;

        五、醫院對責任人責任追究的處理意見。

        第十七條 發生糾紛后未按規定及時上報,或不配合調查等,各科室瞞報、漏報醫療糾紛(指發生補償或減免醫藥費用的醫療糾紛),并產生不良后果,科主任為主要責任人,扣科主任津貼二個月,并通報批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導致醫療糾紛的,除按本制度承擔賠償責任外,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醫院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服務的;

        (三)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五)未按照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第十九條 醫療糾紛處理小組或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為一專業技術組織,其結果供協調解決醫療糾紛,不成為法律訴訟對象。

        第4篇:醫療糾紛管理辦法范文

        隨著醫療美容技術突飛猛進的發展,醫療美容術不斷地被世人認可、接受,由醫療美容導致的糾紛也呈上升趨勢。作者概括介紹美容醫療糾紛的現狀及原因,提出可行性的防范措施。對預防醫療美容糾紛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1醫療美容糾紛概述

        1.1美容醫療糾紛現狀近年來隨著物質文化生活質量大幅提高,人們對美的追求日益強烈,我國的醫學美容也進入了一個前所未有的發展階段。雖然,醫學美容的主觀性是積極的,但是由于社會背景不同,接受的教育層次不一,個體和心理因素差異較大,對美的認知標準也相差甚遠。故在對美容就醫者個體差異及社會環境不了解的情況下盲目開展美容治療,會導致醫患之間的糾紛。據有關統計資料顯示,我國的美容機構已逾百萬,從業人員也已達數百萬,然而10年來,我國已發生各類美容毀容案件20多萬起。2003年全國一、二、三級醫院發生的醫療糾紛(包括醫療美容糾紛在內)與2000年初比普遍上升。其中三級醫院上升17.9%,二級醫院上升34.7%,一級醫院上升12.9%,其他未評定等級醫院上升4%。醫療糾紛成為國民投訴最多的項目[1]。因醫學美容行業是面臨著巨大的風險行業,故也是美容醫療糾紛逐年呈上升趨勢的一個原因。

        1.2美容醫療糾紛原因醫療美容糾紛產生的原因是復雜的,存在有多方面的因素。(1)醫源性因素:首先是醫療美容機構方面的原因,表現為管理不力、技術薄弱、設備簡陋、虛假宣傳等;其次是美容醫務工作者方面的原因,表現為服務態度差、缺乏與美容就醫者溝通意識、美容技術低下、經驗缺乏、醫德缺失等因素。(2)非醫源性因素:首先是美容就醫者方面的原因,由于美容就醫者及家屬過失導致的糾紛,表現為有意或無意隱瞞病情或病史,美容受術者因缺乏醫療美容知識,術后護理不當,造成毀容等不良后果,更有甚者,有的美容就醫者有意嫁禍栽贓醫方而引起糾紛,以達到拖欠或拒付醫藥費甚至索賠的目的。其次,是由社會環境引發的原因,如醫療美容主管部門監管乏術給醫療美容糾紛的發生留下隱患;不客觀的新聞媒體的報道導致社會對醫療美容行業不滿情緒增加、規范醫療美容行業的法律、法規不健全等因素,均是引發美容醫療糾紛的原因。當務之急針對美容醫療糾紛的原因提出可行性的防范措施,對預防、減少美容醫療糾紛的發生具有深遠意義。

        2美容醫療糾紛的防范措施

        2.1針對醫方的預防措施(1)加強醫療美容機構的管理,重視醫德醫風建設:病人在醫院所得到的服務過程的優劣,管理起主導作用。新加坡國立大學楊威容教授曾說“在美國,90%的糾紛不是技術問題而是服務,流程管理得好,大部分糾紛是可避免的。”國內調查也發現,病人對醫院的抱怨,七成是與醫療品質無關,而與服務品質相關[1]。這就要求在醫療工作中要貫徹“以病人為中心”。領導要高度重視醫療美容安全工作,將防范醫療美容糾紛納入醫院目標管理,作為醫院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來抓[2]。①嚴格美容醫療查對制度:要求醫務人員把查對意識和醫療責任結合在一起,貫徹于醫療活動中,成為醫護人員的基本素質;②執行美容醫療檢診制度:漏診是由于診療經驗、技術和責任心等綜合因素造成的。美容醫療管理有接診、三級檢診、大查房、會診及病歷討論等制度,嚴格執行這些制度將會使誤診率、漏診率降低;③健全美容臨床病歷管理制度:從病歷的書寫到病歷的歸檔,美容醫院應有一整套病歷管理制度,可減少美容醫療糾紛。因病歷在司法程序和行政調解中充當不可或缺的證據作用,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及時解決醫患糾紛,減少醫患糾紛發生,維護醫患權益;有利于提高美容醫療機構的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促進美容醫學科學的發展。④完善美容醫療儀器設備檢修制度:預防美容醫療糾紛的發生,要嚴格執行醫療美容器械保養檢修制度,購進合格醫療美容器械,維持儀器的良好狀態。同時重視醫德醫風建設,加強美容醫務人員醫德教育,提高醫療美容服務質量。對美容醫務人員進行敬業的思想教育和醫學倫理教育,不斷提高美容醫學醫師的醫技和道德水平,培養他們審美及良好的溝通能力。(2)提高美容執業者的職業素質:醫療美容行業對醫師有非常高的要求。不僅應具有扎實的醫學美容手術知識,而且要掌握醫學和美學學科知識,熟悉醫學心理學、醫學倫理學、醫學法學等相關知識,對哲學、數學等一般科學知識亦應有所了解,同時還應學習素描、雕刻、攝影等方面的知識。此外,創造力和想象力是美容醫師應具備的[3]。而我國現階段的狀況是經過嚴格正規訓練的從業人員甚少,因此美容從業者素質和修養亟待提高。伴隨專業技術的細化,要求美容執業者不僅應具備美容外科的全面技術和原則,同時還要求具備優良的學術作風和心理學、美學、外科學的理論與實踐技能,特別是能將各種倫理原則自覺的滲透于每一例診療的全程。比如在施術對象適應范圍與時機的選擇時要嚴格遵循有益與最小傷害、與病人溝通中的尊重與知情同意、效果評估時公正與客觀真實等[4]。隨著法制社會建設的逐步完善,醫務人員的法律意識也要隨之加強,在履行責任的同時,也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樹立維權意識。只有在細節上提高修養,就會減少、預防美容醫療事故和糾紛的發生。(3)美容執業者要加強與美容就醫者溝通并給予正確的引導:目前,醫療行政部門和法律界的許多人士普遍認為,有效地溝通是減少醫療糾紛,化解醫患矛盾,構筑醫患和諧關系的重要手段。希波克拉底說過“了解病人是什么樣的人,比了解病人患什么樣的病更重要”[5]。一方面美容醫生對每一位想通過美容手術重建信心或追求美的就醫者,要充分了解、掌握其精神世界,應用醫學、心理學、美學等綜合知識,幫助他們理解手術,正確對待手術效果,建立自己的審美標準;判斷、總結并靈活運用溝通技巧,讓就醫者在輕松的環境下接受治療意見或手術。對于那些存在心理障礙而要求進行美容手術的就醫者,對其心理狀態一定要有一個清醒的認識,在接受醫學美容手術的同時,也是對其心理障礙的一種治療,能否達到最終的滿意程度取決于自我認識的過程。在術前耐心做好降低過高期望值的心理疏導工作,使其正確認識到美容醫學的風險性,做到科學與真實的告知。另外,對于不客觀的新聞媒體的報道,要正確看待與引導,在現實情況下,一些對醫方不正確的報道是因為醫方自身欲蓋彌彰的做法造成的,醫療美容機構應加強行業自律,采取自覺自愿的辦法,聯合工商行政部門開展評選“放心美容醫療單位”活動,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爭取樹立幾個美容行業的品牌,以推動美容行業健康有序的發展。

        .2針對就醫者的預防措施對于美容就醫者進行美容醫療保險宣傳、進行美容醫學知識的宣傳,使其了解醫療美容手術的風險;美容術前履行告知義務,使美容就醫者明確隱瞞病史所應承擔的責任;進行全社會的精神文明建設,提高全社會公民素質。

        2.3針對行業主管部門方面的措施(1)完善醫療美容法律法規:近年來為了規范醫療美容市場,國家衛生部于2002年頒布了《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其配套文件《醫療美容機構、醫療美容科(室)基本標準(試行)》、《醫療美容項目(試行)》、《臨床技術操作規范·美容醫學》分冊等相繼出臺。配套文件中規定了醫療美容主診醫師、醫療美容技師和從事醫療美容護理工作的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6]。這些從法律法規上將生活美容與醫療美容做出了嚴格界定,杜絕無資質人員從事醫學美容,從法律層上對遏制醫療美容糾紛發生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醫療美容市場的不斷發展變化,有關醫療美容服務的法規需進一步完善。政府要加快醫療美容立法的步伐,提高美容立法的層次,制定一部操作性強的醫療美容法。重點要明確美容執業者執業活動、醫患雙方的權益、醫療糾紛處理范圍,并對醫療美容事故鑒定、申訴和民事補償計算方法作出新的規定和調整。同時呼吁建立美容醫療事故保險制度,使美容醫療機構、美容醫務人員、美容就醫者三位一體參與醫療保險。(2)規范美容醫療行業行為,加強美容市場的監管:在加強立法、完善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由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管理,衛生、公安、工商等部門協作配合、協同管理,通過行政監管不斷規范美容市場,使合法經營、正規運作的美容醫療機構得以健康發展。同時對違法經營的機構及時通過行政手段依法堅決予以取締。對美容執業者進行嚴格的資格審查,嚴格執行準入制度,采取長效機制,加強對違法者的打擊力度,加大違法機構及個人的違法成本。教育美容從業者加強行業自律,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人生觀,恪守醫學職業倫理道德。

        【參考文獻】

        1歐陽學平.醫療美容糾紛及其防范.宜春學院學報,2005,27(4):102.

        2趙永耀,何倫.美容醫學倫理學.北京:科學出版社,2006.103.

        3牛進寶,蘇聯珍,楊偉卓.美容外科的醫學倫理學原則.中國醫學倫理學,2000,13(4):56~57.

        4牛進寶,于曉原,張艷紅,等.美容外科的道德規范與醫療美容糾紛防范.中國醫學倫理學,2007,20(3):80.

        第5篇:醫療糾紛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 護理; 風險; 管理; 教育; 醫療糾紛; 醫療差錯

        近年來,與護理相關的醫療糾紛常有發生,其原因多由于護理人員護理風險意識不強及與患者缺少溝通[1]。因此,對臨床護理工作者進行護理風險管理教育,強化護理人員的風險意識,用法律來規范行為,對保障患者生命安全、改善護理質量、避免醫療差錯及糾紛、維護醫院正常的工作秩序有重要的意義。2010年8月~2011年8月筆者對來院實習的40例實習護生入院后進行護理風險管理教育,并對教育前后的相關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現將結果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本組40例臨床護理專業畢業實習護生均為女性,年齡18~23歲,中專35人(占87.5%),大專5人(占12.5%),實習期為8個月。

        1.2 方法

        1.2.1 教育方式 通過集體講座、集體案例分析、文字及多媒體教育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方法對40例實習護生施行護理風險管理教育。

        1.2.2 教育內容 教育內容包括風險管理及預防、醫療過失、醫療差錯、醫療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醫療糾紛處理條例》、《護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醫療糾紛現狀及其防范》、《護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相關法律及概念;醫護人員在工作中應該遵守的“告知義務”、“回避義務”、“預見義務”、“轉醫義務”、“知情同意”等義務[2];護理風險管理教育的內容還包括護理的核心制度、職業道德及現代禮儀、傳染病管理及職業預防、院內感染管理[3];請專業人士專題講解醫護糾紛的案例及醫療風險的預防等。將護理差錯事故案例進行分析及總結,提出常見錯誤的原因及預防措施,向護生講解醫囑查對流程、藥物查對流程、重點環節護理管理程序及應急流程,另外講解的內容還包括住院患者防跌倒制度及各類導管防脫落制度,還要講解護生進行護理操作的相關規定及可能會承擔的相關責任,《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護生在執業護士的督導下,發生差錯事故的,本人負次要法律責任,帶教護士負主要法律責任,如果護生擅自操作對患者造成傷害的,就要承擔主要法律責任。

        1.3 統計學處理 應用SPSS 11.5軟件對數據進行統計學處理,計數資料采用卡方檢驗和確切概率法,以P

        2 結果

        對實習護生進行護理風險管理教育后,一般醫療差錯及糾紛比教育前發生率明顯降低,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3 討論

        護理工作與患者直接接觸,是臨床工作的前沿,護理人員的疏忽或與患者缺乏溝通極易導致醫療事故的發生。隨著我國醫療水平的不斷提高,公民對醫療質量的要求逐年提高,公民的法律觀念和自我保護意識也逐年增強,患者要求追求經濟賠償或追究法律責任的事件不斷增多,這就對醫院護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僅要為患者提供有效及時的優質服務,還要保證護理工作的安全,減少風險隱患,這樣既能提升服務質量及患者滿意度,又能提高醫院聲譽。

        有學者指出,70%~80%的醫療糾紛并不屬于醫療事故,是由服務引起的,主要表現包括粗心大意、沒有履行“注意義務”,護理工作中缺乏積極性與主動性,說話語氣生硬,態度冷漠,解釋不到位,應答不及時,缺乏“患者為中心”的服務意識[4];另有部分的醫療糾紛多是由缺乏法律知識及法律意識淡薄所致。有研究統計顯示,我國醫學教育規模高于一般國家高等教育的增長速度,導致部分醫學護生素質及質量降低等,這些均可導致差錯及糾紛的發生[1]。因此,應對實習護生進行護理管理教育,要糾正護生的不良儀表、舉止行為及習慣,增強職業防護意識及法律意識,這些措施能有效規范護生的護理行為,使其遵守各項規定,嚴格執行各項操作規程,做好護理記錄[5]。護生應了解風險、自己所處于的法律身份及自身工作與護理風險的關系,更多的從法律角度維護自身及患者的合法權益,提高護生在工作期間的應對能力,盡可能減少醫療糾紛。

        風險管理是一個管理程序,通常是指對現有的及潛在的醫療風險進行評級與處理,以減少醫療風險事件的發生及風險事件對醫院的危害及經濟損失[6]。護理風險管理教育在避免醫療事故發生的同時,還能促進護理人員護理技術的提高,促進護理人員制定有針對性的護理措施,為患者提供更多優質的護理服務。另外,護理風險管理教育通過對醫療案例的分析,對可能存在的護理隱患或潛在的護理薄弱環節進行重點教育及針對性的改善,能促進護理管理的規范,規范護理人員的操作[7]。

        本組數據顯示,對護生進行護理風險教育后,一般醫療差錯和糾紛的發生率比教育前明顯減少。通過對臨床實習護生進行護理風險教育,加強了實習護生對風險的認識,使實習護生主動學習和掌握風險處理方案,增強護生防范風險的自律行為,有效地減少了護理風險的發生。

        參 考 文 獻

        [1] 溫建清,徐建婷,黃錫梅.護理風險管理教育在防范實習護生醫療差錯和糾紛中的作用[J].廣東醫學院學報,2009,27(3):346-347.

        [2] Allen S,Staf G.Five years later,medical errors is still a leading Killer[J].USA November,2004,11:9.

        [3] Greene VL.Risk factors for nursing home admissions and exits:A discrete-time hazard function approach[J].J Gerontol,1990,45(6):250-258.

        [4] Power M,MeCarty LS.Trends in the development of ecological risk assessment and management frameworks[J].Human and Ecological Risk Assessmant,2002,8(1):7-8.

        [5] Saufl NM,Fieldus M H.Accreditation:a voluntary regulatory requirement[J].J Perianesth Nurs,2003,18(3):152-159.

        [6] Simpson RL.IT takes lead role in outcomes measurement[J].Nursing Management,1999,30(8):12-14.

        第6篇:醫療糾紛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醫療糾紛 原因 防范

        [key word ] Medical drspute CausePrevontion

        中圖分類號:R47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729-2190(2007)11-0021-04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社會醫療保障制度和醫院改革的不斷深入,醫院也面臨著醫療糾紛逐年上升,處理難度越來越大,要求醫院給予經濟賠償等越來越多的特點,成為困擾醫院管理者和醫護人員的難題之一。因此,正確認識當前醫療糾紛的特點,分析糾紛發生的原因,采取積極的預防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 醫療糾紛增多的原因

        1.1 醫院方面的原因:

        1.1.1醫療技術水平相對受限

        醫院醫療技術水平的高低直接關系到疾病診治的結果。隨著社會生活的復雜,引發疾病的原因越來越多,越來越復雜,造成的疑難雜癥相對也越來越多,尤其是精神因素,相對于疾病的復雜化,在有些疾病的診斷和治療上,顯得醫療技術水平相對有限,在下級醫院尤為嚴重。

        1.1.2醫德醫風方面

        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直接關系到醫院及醫務人員在市民中的印象,以及市民對醫療行業的態度。部分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不遵守醫德規范,出現收紅包、禮品,向病人索、拿、卡、要,開坐車藥、回扣藥、大處方,或者醫務人員服務態度不端正,溝通方法不正確,缺少服務意識,當就診病人對醫療效果不滿意時,即轉化為醫療糾紛。

        1.1.3違反醫療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

        醫療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是醫療行業的前輩們在不斷實踐中總結的經驗,并而通過現代科學證明的規范行為,是醫務人員從事醫療活動必須遵守的章程。認真執行醫療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可以保證醫療、護理質量,防止醫療差錯、事故及醫療糾紛的發生。但有少數醫務人員不認真執行醫療規章制度,無視操作規程,導致發生治療、護理中的差錯事故及醫療糾紛。如,手術中未按常規操作,而損傷重要組織,護理過程中未嚴格執行“三查”“七對”而發錯藥,打錯針等。另有一些醫院規章制度不健全,造成在執行醫療活動時無章可循、無章可遵,導致醫療管理過程中,漏洞屢出,引發醫療糾紛。如輸血前家屬未簽字,危重病人的病情交代,家屬簽字制度等。

        1.1.4術前談話交代不詳

        術前談話非常重要。醫務人員在手術前必須與最重要的家屬進行詳細談話,包括手術方式、預后、術中可能出現的情況、麻醉意外、術后并發癥等。如果交代不詳,患者家屬對病情變化沒有思想準備如手術做的不盡人意,或發生手術中、術后死亡時,則引發醫療糾紛。

        1.1.5對危重病人或特殊病人服務不周,危重病人及特殊體質的病人,他們或因病情重、變化快,或因難以想象有某種變化,而出現不好的結果。所以,如果醫務人員對危重病人隨時有發生呼吸、心跳停止的可能,既未向患者、家屬講明,又未能從服務和監護上使用新設備,或出現并發癥,當意外發生時,則引起了醫療糾紛。對特殊體質的病人,住院期間提出這樣那樣的要求,醫務人員沒有予以滿足,而療效不滿意時同樣導致醫療糾紛。

        1.1.6醫務人員業務素質低

        醫務人員應有敏銳的觀察力、判斷力,敏捷的思維能力,只有這樣,他們才能應付變化莫測的病魔,最大限度的為病人治好病及挽救生命。但個別醫務人員因為業務素質低,當病人病情急劇變化時,醫務人員采用的救治措施不當時則引發醫療糾紛。

        1.1.7超越職能的服務:

        俗話說“量體裁衣”,醫院工作的業務范圍也是如此。不能超過自己的職責范圍及技術能力水平。但個別醫院、個別科室、個別醫務人員為追求經濟效益或部門利益,超越職責范圍和技術能力,忽視技術水平和設備條件及專業范圍,出現不該收的病人收,不能做的檢查湊合做,不能施的手術施,該轉科的不轉科,該轉院不轉院,盲目施治導致不良后果的同時引發了大量的醫療糾紛。

        1.2 患方的原因

        1.2.1法律觀念增強

        隨著人類文明的進步,人們的文化科學水平普遍提高,尤其是學法普法的深入開展,使法制建設不斷完善。人們都有了法制觀念,懂得怎么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當他們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就會毫不猶豫的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人們中“依法維權”的意識普遍增強。

        1.2.2患者費用意識的增強

        未實行醫療制度改革之前,有工作的職工都是享受公費醫療,有些單位還出現一人享受,全家受益的現象。隨著醫療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醫、患、保三者經濟關系的確定,過去那種醫療吃大鍋飯的現象被徹底打破,使患者的經濟意識增強。

        1.2.3謀求經濟賠償

        個別患者由于不加強自己的法律知識的學習及法制修養,受社會上一些不良因素的影響,出現患方單純以醫療為借口,謀求經濟賠償的成分增多。

        1.2.4無理取鬧

        由于我們國家對關于維護醫院正常秩序的法律法規不健全,使相關法律、法規滯后,導致“鬧而優則錢”的現象,使無理取鬧的案例增多。

        1.2.5醫療制度改革的負面影響

        我國醫療制度的改革起步較晚,時間不長,有很多規章制度不完善,致使本來對醫療制度改革不平衡心理認識的人,當他們遇到醫保范圍中確實不合理的現象時,則將怨氣撒在醫院,造成醫療糾紛。

        1.3 社會方面的因素

        1.3.1對醫療服務行業不滿情緒增大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醫療和藥品都逐步走向市場化,加上近年來高科技醫療行業的發展,新的檢查手段、方法、設備、藥物不斷增加,加上個別醫務人員缺乏職業道德修養,造成社會上對醫院看病有怨氣,對醫療費用因迅速增長的技術特殊懷著不理解,發生糾紛時缺乏公證處理的心理。

        1.3.2媒體對醫療糾紛帶有傾向性的報道

        近年來受多種因素的影響,某些新聞媒體對醫院的好人好事、典型事跡、技術攻關等報道較少,相反對醫療糾紛進行炒作,在報道時只報道醫院存在的問題的方面,對病人家屬無理取鬧幾乎未作報道,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那些無理取鬧及謀求經濟賠償的人對醫療糾紛的增多起了一定的作用。

        1.3.3高額經濟賠償的判決

        由于《醫療事故處理》的滯后性和法律效率低下,使得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侵權案件中適用法律方面具有一定的彈性,而大多數判決照顧了患者,尤其是采用尚無標準可循的精神損失賠償,還由于處理醫療事故的法律法規不健全以及高額賠償的判決,使得醫療糾紛訴于法院的案件日益增多。

        2 目前醫療糾紛的特點

        2.1 醫療糾紛增長快

        現全國各大小醫院均有醫療糾紛增長快的趨勢,我院2000年醫療糾紛是1990年的6倍。據某省鑒定委員會統計,1997年接待醫療糾紛例數是1994年的5.6倍,2000年是1994年的8.7倍。

        2.2 醫療事故引發糾紛的比例增大

        引發醫療糾紛的原因很多。如醫務人員的服務態度不好、溝通技巧不高、出現了疏忽、差錯、事故等,在發生的醫療糾紛案中,發現醫療事故所占比例有所增加。

        2.3 要求經濟賠償更明顯,在醫療糾紛的解決過程中,患者及家屬要求醫院做出的決定有,(1)向病人家屬賠禮道歉;(2)處理醫務人員;(3)給予經濟賠償等。近年來,患者及家屬最終要向提出經濟上賠償的要求更為突出和明顯。據統計,(1)、要求經濟賠償者占發生醫療糾紛案例的90%以上;(2)、要求經濟賠償不僅發生在醫療事故案例中,一些患者和家屬對正常醫療工作也橫加挑剔和指責,無理要求經濟賠償。

        2.4 醫療糾紛處理難度增大

        近年來,由于引發醫療糾紛的因素復雜,以及醫療糾紛處理涉及因素更為復雜,所以處理醫療糾紛的難度也相應增大。

        2.5 經法律部門處理的醫療糾紛增多

        醫療糾紛處理方式有多種,如當事人私自處理、科室領導的處理、單位處理、衛生行政部門的處理、法律部門處理等。近年來,由于人們的法律意識增強以及謀求經濟賠償和高兀經濟賠償的判決諸多因素的影響在醫療糾紛發生后,當患者或家屬與醫院或衛生行政部門處理意見不一致時,即訴訟法律,甚至未經與醫院協商或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即向法院。

        2.6 植入性醫療器材導致醫療糾紛增多

        由于醫學科學的發展,植入性醫療活動日趨增多。隨著植入性醫療器材的廣泛使用,導致糾紛發生的概率也明顯增多。這時醫療糾紛不象一般糾紛那樣明了,處理較為復雜,甚至醫患雙方、廠方、銷售方等數方各執一詞,最后導致訴訟。

        2.7 兒童、青壯年引起的醫療糾紛增多

        以前醫療糾紛較少,我院醫務科統計,1991年發生醫療糾紛中,兒童、青壯年、老年患者引發的糾紛中比例為2:1:2,2000年的比例則為7:4:1。出現這種情況,一方面受西方國家觀念影響,愛幼重于尊勞,另一方面,由于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每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導致人們產生把子女看的高于一切的畸形心理。我院兒科去年5例患兒均為正常死亡。結果,家屬糾集親朋好友到醫院鬧事,損壞財物,毆打醫務人員,造成全院“兒科死人即發糾紛”的局面。

        2.8 醫療糾紛社會波及面增大

        現在許多患者和家屬為了取得更高的經濟賠償,將醫療糾紛向社會擴大,企圖利用社會力量給醫院增加壓力。有的甚至陳尸要挾。毆打醫務人員,損壞醫院財物;有的動員多種力量、各種關系向醫院施壓;有的力圖通過新聞媒體制造有利于自己的輿論;有的反復到各級主管部門、政府告狀,提出一些過分要求。

        3 醫療糾紛的防范措施

        3.1 提高對醫療糾紛重要性的認識

        醫療糾紛不但給醫院造成嚴重的影響和危害,同樣也給患者帶來重大的精神創傷和許多不良的影響。醫療糾紛處理不好,就有可能使矛盾激化,使醫患雙方、衛生主管部門等長期陷入處理過程中,損害衛生系統形象,影響社會安定。因此,醫院管理者和醫務人員對醫療糾紛的重要性應有高度認識,把醫療糾紛的防范與處理工作列入重要的議事日程,加強領導,定期研究。

        3.2 加強業務建設,提高職業技術水平

        醫院的業務建設包括兩大方面:一是硬件建設,二是軟件建設。硬件建設既醫院的住院條件、設備、環境等,軟件建設即醫院技術項目建設,醫院管理者應以整體出發,加強醫院的業務建設,不斷提高技術水平。一方面不斷加強醫院住房的改造更新、設備更新,提高診斷水平。如我院今年引進螺旋CT、核磁共振、彩色B超等,大大提高了診斷水平。另一方面扶持重點技術項目的建設,使醫院能夠解決高、難、尖的技術問題。如我院今年把器官移植與介入診斷治療作為重點技術項目,提高了疾病的診斷與治療水平。

        3.3 加強醫德醫風建設

        首先,醫院要通過多種形式加強醫院職工的職業道德建設和醫德醫風建設,要廣泛開展“以病人為中心、優質服務”活動,強化廣大醫務人員的服務意識,改善服務態度,把以病人為中心體現在醫療服務的各個環節上。其次,醫院管理者必須認識到醫療衛生事業是造福人類的事業,在履行職責時,不僅對本系統、本單位負責,更應該對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負責,不得以維護醫務人員的名譽為由,損害患者的合法權利。再次,對違反醫德醫風的人或事必須認真查處,做到“違者必究”。

        3.4 教育醫務人員增強民事法律意識

        醫院管理者及醫務人員必須加強法律知識學習,樹立市場經濟體制下平等、等價,有償的民事法律觀,增強侵權損害賠償意識,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從而提高預防差錯、事故的警覺性和責任感。同時要樹立防范糾紛和應訴意識,提高醫療文書的書寫和管理。

        3.5 建立健全規章制度

        醫院應根據醫療市場的千變萬化,逐步建立和健全規章制度,使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做到有章可循,有規可遵,以防止差錯、事故、糾紛的發生。如,急診、首診負責制,首問負責制,值班、交接班制度,三級醫生查房制度,搶救制度,會診制度,查對制度,病人家屬簽字制度等。

        3.6 加強醫療安全督察

        醫療安全好壞對維護醫院形象至關重要,所以醫院管理者應把醫院安全生產列為重要的議題,加強醫療安全督察。第一,經常組織醫務人員學習醫療差錯管理制度,定期進行醫療差錯事故的討論及預防差錯事故的討論,第二,加強對環節質量及終末質量檢查,尤其在中、晚、夜班及節假日要重點督察。第三,醫院要成立醫療安全管理委員會,建立以條條為主的醫療安全督察組,重點部門要重點督察。

        3.7 提高醫務人員的業務素質

        醫務人員業務素質的高低與醫院的醫療質量有著密切的關系,所以盡可能提高醫務人員的業務素質,增強醫院的品味愈發重要,醫院管理者應從多種途徑來提高醫務人員的業務素質。第一,加強在職職工的業務學習,考核。其途徑有,利用醫院的人力,物力,進行醫務人員講課,或辦學習班,鼓勵醫務人員利用業余時間自學,參加自學考試,選派醫務人員外出學習進修,請有名望的專家學者來院講課等。第二,保證醫院人員的業務素質,醫院管理者應把好人情關,權錢利益關,對進院工作人員規定條件、嚴格考試、考核,第三,實行干部能上能下,人員能進能出的人事管理體制。使一些管理不善的干部能自動讓賢,以及醫務人員通過培訓還不能勝任工作的淘汰出院。

        3.8 加強輸血管理

        輸血是現代醫學中一項重要的治療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血液管理條例》、《血液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對控制經血液途徑傳播疾病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實踐中經醫療供血機構初檢、復檢、合格的血液輸入后,仍有肝炎、愛滋病等疾病傳染的可能,所以加強輸血管理日趨重要。第一,進一步做好采血過程中的系列檢查,嚴把血液質量關。第二,對受血者必須進行甲、乙、丙肝、愛滋病等7項檢查,尤其是愛滋病的初篩的實驗由為重要。第三,必須把輸血所發生的不良反映詳細介紹給患者及家屬,同意后其簽字方可輸血。第四,對受血者輸血后追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早治療。

        3.9 做好術前談話及記錄

        外科手術大多數是成功的,但仍有部分手術術后發生并發癥。其中還有較嚴重的并發癥,甚至有個別患者術后死亡。手術的成功,除充分做好手術前各項準備,術中操作認真仔細,術后嚴密觀察病情,及時處理并發癥外,做好術前與患者家屬的談話及簽字,是重要的措施之一。術前談話和簽字制度是爭取病人及家屬對手術的 理解支持、配合的重要內容,也是預防醫療糾紛不可缺少的醫療程序。第一,談話內容包括手術目的,手術方式、麻醉方式及意外、術中出血,主要實施手術人員以及該人員的手術水平,成功例數,手術的結果,并發癥的發生。第二,與家屬談話的人員必須是主刀者,不應是助手談話。并且對談話內容應做好詳細記錄。第三,家屬知情選擇并簽字同意。

        3.10 做好危重病人的病情交待記錄

        危重病人有病情危、變化快等特點,所以醫務人員在接待病人診斷后,立即下發病危通知書,并且把疾病的嚴重程度,主要治療方法及用藥詳細向家屬,并且要向主要家屬交代,作好記錄,請家屬理解并簽字,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不能為挽留病人在談論病情時避重究輕。

        3.11 做好病理標本的檢查管理

        病理工作在醫療工作中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病理診斷至今仍是所有診斷方法中最具有權威性的“金標準”,做好病理標本檢查管理需注意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手術醫生準確切手術標本送檢,二是詳細填寫病檢申請單,三是手術后及時送檢,四是堅持查對制度、標本不發生差錯。五是病理醫生與臨床醫生及時溝通,密切配合。六是統一檢驗程序及方法。七是及時、準確報告。八是病理切片需要兩級醫生檢驗才能報告。

        3.12 尊重患者的權利

        患者的權利是患者患病期間具有的權利和必須保障的利益。其具體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平等的醫療權、疾病認知權、知情同意權、保護隱私權、免除一定社會責任權、訴訟權、求償權。作為醫務工作者對患者的10項權利必須有清楚的認識。醫務人員應尊重患者的權利,明確自身為維護者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提高自身的醫德修養,真正體現以患者生命與健康為中心,為患者提供優質高效的人道主義服務,避免有意無意的侵權行為,減少醫療糾紛。

        3.13 成立醫學與法學相結合的處理糾紛的接待應訴組織

        醫院應培養具有醫學與法學相結合的專門人才,面對現實成立專職機構組織,積累經驗,提高接待應訴水平。

        3.14 掌握醫療上訪接待的技巧

        由于當前醫療糾紛呈現日益增多,索賠高,處理周期長,處理更棘手等特點。所以運用好醫療上訪的接待技巧已成為順利解決醫療糾紛的關鍵。本人認為接待時要注意:1、控制接待進程以把握階段技巧,首先應輕松導入,以熱情的言行感化上訪者,使之對接待者產生信任感,然后深入主題、正面溝通,使上訪者認為接待者不是敷衍了事,盡量尋求維護雙方利益的方法,再適機收場。2、運用行為語言以把握情態技巧,接待者在接待時應情真意切,神態自然,手勢恰當。3、有理有利有節的把握方式技巧,做到卑亢結合、虛實結合。4、合理組織語言為把握言語技巧,接待者在語言組織上要循序漸進,因地制宜,語中要害。

        3.15 加大對醫療糾紛責任人的處理力度

        發生醫療糾紛事故,單位內部要堅持“四不放過”原則,既問題沒有查清不放過,定性不準不放過,當事人和有關責任人沒有接受教訓不放過,改進措施不落實不放過。要堅持糾正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拿錢“私了”不認真查處,不嚴格管理的錯誤傾向。

        3.16 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主導作用

        醫院公關部要搞好與新聞媒體的關系,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宣傳醫院,對于一些無理取鬧,損害醫院及醫務人員利益的人或事,擾亂醫療秩序的事要曝光,改變以前那種對醫院具有傾向性炒作報道的局面。

        3.17 加快醫療安全立法工作

        通過立法,保證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打擊那些無理取鬧,單純醫療為借口及謀求經濟賠償的不法分子,維護社會穩定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行政,醫療機構依法行醫。

        3.18 進行醫療風險保險

        保險公司盡快出臺醫療風險保險,這樣醫患雙方對于一些風險性較大的手術等可以投保,借此可以獲得保險賠償,從而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或減輕醫療糾紛的處理難度。

        參考文獻

        [1] 曹海光.臨床病理工作易引起醫療糾紛的環節及對策[J].《中華醫院管理雜志》.第17卷第5期

        [2] 楊雨欣等.談醫療上訪接待的技巧[J].《中華醫院管理雜志》.第17卷第5期

        [3] 劉志剛.患者的權利與醫療糾紛[J].《中華醫院管理雜志》.第16卷第3期

        第7篇:醫療糾紛管理辦法范文

        一、 當前醫療糾紛案件的基本情況和特點(一)當事人維權意識逐漸增強,案件數量增長較快隨著法律的不斷健全,當事人雙方尤其是患者一方保護自己權益的意識逐漸增強。近幾年,人民法院審理的醫療糾紛案件逐年上升,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頒布后,這一趨勢更為明顯。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為例,2000年至2002年,該院共審結二審醫療糾紛案件149件,其中2000年度20件,2001年度51件,2002年度78件。人民法院報報道,從2002年4月1日起,人民法院審理醫患糾紛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后,醫患糾紛案件數量猛增。2(二)案件雙方當事人矛盾突出,案件審理難度較大近年來,醫療糾紛成為社會矛盾最為突出的熱點之一,在不少地方甚至釀成大型沖突。據有關部門統計,最近三年,北京僅71家大中型醫院就發生醫護人員被歐事件502起,致傷殘90人;1991年1月至2001年7月,湖北省發生圍攻醫院、毆打醫護人員事件568起,398名醫務人員被打,致殘32人。有些地方甚至因矛盾激化導致殺人和爆炸等惡性事件。如2001年,四川省鄰水縣農民包某因對治療效果不滿意,在其就診的重慶市第三人民醫院制造爆炸案,造成5人死亡,35人受傷。3由于醫療糾紛關系著患者的人身財產權利以及醫院的聲譽,即使是在訴訟過程中,醫患雙方的矛盾仍然容易激化,這使得醫療糾紛案件的審理難度更大。

        (三)糾紛表現形式多樣,涉訴案由種類繁多在法院已審結的與醫療相關的民事案件中,涉及的案由主要是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有的案件直接確定為賠償)和醫療服務合同糾紛,還有追索醫療費糾紛、醫療美容糾紛、醫用產品質量糾紛。4此外,有的案件以人身損害賠償為由起訴,實際上為醫療事故糾紛,還有的案件以財產損害賠償為由起訴,實際上涉及醫院在診療過程中有關藥物質量和儀器的使用等問題。

        從案件性質方面分析,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述案件,大部分屬于對醫療活動產生爭議引發的醫療糾紛,另一些糾紛則屬于非醫療糾紛,即醫患雙方對醫療活動本身沒有爭議而在其他方面產生爭議,如患者因被醫院的陳舊設備砸傷而與醫院發生的爭議。還有的一些糾紛則屬于非醫患糾紛,這些糾紛看似與醫療有關,實質上其主體并不是醫患雙方,如非法行醫糾紛、美容服務糾紛。

        (四)適用法律不統一,影響法院公正形象在法院已審結的醫療糾紛案件中,有的案件依據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處理,賠償的數額較高;有的案件則依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標準處理,患者或其近親屬只能獲得數額很低的補償。因此,經常會出現案件事實基本相同,而處理的結果相差很大的現象。以北京市法院為例,在近年來已審結的醫療糾紛案件中,從整體上看,患者通過訴訟獲得賠償的比例明顯呈上升趨勢,但獲得的賠償數額相差懸殊,高的已達到幾十萬元,少的僅幾百元。

        (五)重復鑒定,案件審理時間過長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施前,由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人員均是由相關醫療單位的人員組成,這種行政性的醫療鑒定缺乏中立性,其鑒定結果的權威性受到了廣泛質疑。據統計,上海市司法鑒定中心受理鑒定的300多例醫療糾紛中,有80%的醫療鑒定被推翻。5因此,在醫療糾紛案件中,患者對醫療事故鑒定技術委員會的鑒定結論大多持有異議,而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一個重點是確認醫院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因此往往又需要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醫療過錯鑒定,從而導致案件的審理周期較長。

        上述特點的存在,決定了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難度較大。多年來,人民法院充分履行司法審判職能,依法處理和化解了大量醫患糾紛,保護了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二、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若干疑難問題(一)受理醫療事故糾紛是否有前置程序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病員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對醫療事故或事件的確認和處理有爭議時,可提請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所作的結論或者對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不服的,病員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均可在接到結論或者處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因此,在2002年9月1日之前,各法院對不經醫療技術鑒定和行政處理就直接提起醫療損害賠償訴訟的應否受理這一問題認識不一。有的法院規定,凡是醫療事故糾紛,沒有經過醫療技術鑒定的,法院均不予受理,即認為醫療事故糾紛應有個前置程序。在實踐中,有的患者為規避此規定,不以醫療事故糾紛為由起訴,而以人身損害賠償為由向法院起訴,法院亦以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予以受理。

        (二)如何確定醫療事故相關糾紛的案由如前文所述,法院審理的與醫療相關的民事案件類型很多,案由確定五花八門,很不統一。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就醫療糾紛僅規定了兩類案由,即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和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因此,在實踐中如何確定相關案件的案由,也是法院立案工作面臨的一個問題。

        (三)如何確定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主體醫療糾紛的主體是醫患雙方,其他人不能成為醫療糾紛的主體。醫方主要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患者方是指接受診療的病人及其近親屬。6實踐中,在醫療糾紛相關案件原、被告的確定上也存在著一些問題:1、原告的確定。如有患者因使用心臟起搏器致死,其母親向某基層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認為主體不合格而不予受理;又如某患者因醫療過錯致人身損害,起訴要求損害賠償,而其夫要求賠償誤工等損失,法院將其夫列為共同原告并予以實體判決。2、被告的確定。如有的患者已分別在數家醫院進行治療,但發生醫療事故爭議而在法院起訴時,如何確定被告?又如涉及醫用產品、藥械質量問題時如何確定被告,在輸血引發醫療損害時如何確定被告?

        (四)如何界定患者和醫療機構的的舉證責任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由于醫療事故在性質上屬于醫療侵權,上述規定應適用于醫療事故,即醫療事故糾紛案件在舉證責任方面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但在審判實踐中,各法院對此類案件的舉證責任問題認識并不一致。具體有:(1)在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后,患者及醫院的舉證責任范圍如何分配?(2)在一些醫療事故糾紛中,有的醫院存在涂改、隱匿、銷毀病歷的情況,同時,還存在患者方搶奪病歷等情況。出現上述現象,對醫患雙方的舉證責任產生什么影響?(3)醫療事故賠償訴訟中醫療機構認為其提供病歷資料即履行了舉證而不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五)怎樣對待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司法實踐中如何看待醫學會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仍然是一個問題。如果醫療糾紛曾經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并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作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但最終調解不成又訴至法院的,法院在審理此類醫療糾紛案件時,當事人又申請進行醫療過錯鑒定的,如何看待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此時是否還有必要進行司法鑒定?

        (六)如何確定醫療事故賠償責任目前,人民法院在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賠償責任時,既要考慮民法通則和相關司法解釋,又要考慮《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由于上述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之間有些條文內容不統一,相互之間不銜接,甚至相互抵觸,致使各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在確定醫療損害賠償時面臨著一些疑難問題。這些問題的實質是醫療糾紛的法律適用問題。

        1、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標準問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規定,對構成醫療事故的,賠償的范圍具體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費、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十一項。這一規定使醫療事故的具體賠償有法可依,改變了原辦法規定的一次性象征性補償辦法,提高了賠償標準。但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賠償標準仍然與人民法院辦理其他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賠償標準相差較多。目前,對于醫療事故糾紛案件是采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賠償標準,還是采用在實踐中依據民法通則掌握的民事侵權賠償標準,各法院認識不一。

        2、精神損害賠償問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自然人的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失,但由于各地的生活水平不同,對精神損害賠償并沒有規定一個統一的標準。在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各法院采用的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也不一致。《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第11款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不超過3年。”審判實踐中采用哪一個標準是一個急需明確的問題。

        此外,對于欠發達地區的患者到較發達地區就醫發生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或者相反),賠償標準是采用事故發生地的相關標準還是采用患者住所地的相關標準,各法院做法也不一致。

        當然,審判實踐中還有許多別的疑難問題,如患者是否有權復印醫院的主觀性病歷,又如患者認為病歷被涂改而拒絕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如何處理,等等。

        三、對醫療糾紛案件相關法律問題的思考與分析為解決上述疑難問題,本文以下對醫療糾紛案件的相關法律問題作一分析,以理清思路,找出對策。

        (一)醫患法律關系分析在法院受理的與醫療相關的民事案件中,絕大多數案件是患者或其近親屬以醫療機構侵權為由起訴,只有少部分案件是醫院起訴患者要求交納醫療費或騰退病房,這些案件均涉及醫患雙方的權利義務問題。

        1、患者的權利。關于患者的權利,《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性文件及條約對患者的權利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就國內而言,憲法、民法及醫療衛生法律以及其它法律法規均規定了患者的權利,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項:(1)生命健康權,《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2)平等醫療保障權,我國憲法第4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3)自主權,即指具有行為能力并處于醫療關系中的患者,在尋求醫療服務的過程中,經過自主思考,就關于自己疾病和健康問題所作出的合乎理性和價值觀的決定,并根據決定采取負責的行動。(4)知情同意權,即指病人有權知曉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對醫務人員所采取的防治措施決定取舍。7(5)人格權,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6) 隱私保護權。

        2、患者的義務。在醫療服務過程中,患者的義務主要有:(1)遵守醫院規章制度的義務;(2)尊重醫務人員人格和工作的義務;(3)合作醫療的義務;(4)接受醫學檢查的義務;(5)交納治療費用的義務。

        3、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者的義務。在醫療服務過程中,醫患的關系是相互依存的,醫務人員的權利和義務與患者的權利和義務是密切聯系的,患者的權利,往往是醫務人員的義務。概括的說,醫療機構與醫療服務者的義務主要有:(1)執業醫療的義務;(2)提供安全醫療服務的義務;(3)提供醫療服務的告知義務;(4)緊急治療的義務;(5)醫療危險注意義務;(6)醫療轉診的義務;(7)醫師的報告義務。

        4、醫療服務者的權利。在醫療服務過程中,醫務人員與就診患者相關的權利主要有:(1)治療權;(2)特殊干涉權;(3)醫學研究權;(4)人格尊嚴權。

        以上分析了醫患雙方在醫療服務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需要指出的是,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應對醫患雙方的地位有個正確的認識,雖然患者在醫學知識以及舉證能力方面處于弱者的地位,但同時也要看到,目前有許多糾紛屬于患者或其近親屬的認識或專業知識存在局限而引發的,有的更是屬于患者無理纏訟所致,對此法官一定要有清醒的認識。

        5、醫療損害賠償法律關系的主體。要正確確定醫療糾紛的訴訟主體,首先需要明確醫療損害賠償法律關系的主體。在一般情況下,醫療損害賠償法律關系的請求權主體為患者及其近親屬。即當醫療損害導致患者傷殘時,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是患者本人;當醫療損害導致患者死亡時,損害賠償請求權就歸屬于其近親屬。但是,在患者的身體遭受嚴重損害時,其近親屬也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而醫療損害賠償法律關系的賠償義務主體,則有所不同。國家醫療機構和私立醫院所致的醫療損害,賠償義務主體是醫療機構即醫院,而非具體的經治醫生,受害人不能以醫院的經治醫生為被告起訴,而應以醫院為被告。個體診所的醫生所致的醫療損害,以該個體診所的業主即醫生本人為賠償義務主體。如果是個體診所的雇用人員致害,則由個體診所的業主為賠償主體。8(二)醫療糾紛相關概念辯析為準確確定與醫療相關的民事糾紛的案由,需要將醫療糾紛置于與醫療相關民事糾紛的大概念中,與有關的概念進行辯析。所謂與醫療相關的民事糾紛,是泛指一切醫療活動中或與醫療有聯系的相關活動中發生的民事糾紛。提出這一概念,是為了更好地區分醫療關系及其相關關系,從而更好地區分醫療事故糾紛與其他糾紛。與醫療相關的民事糾紛可分為醫患糾紛與非醫患糾紛。醫患糾紛是泛指醫患雙方之間產生的爭議。非醫患糾紛則泛指非醫患雙方之間產生的糾紛,如非法行醫糾紛、美容服務糾紛、在醫療活動期間患者與非醫務人員發生的糾紛。這些糾紛的共同點在于一方或雙方并非患者或醫療機構(包括雖為醫療機構,但并非行使醫療機構的職能,如某些醫院提供美容服務)。

        醫患糾紛可分為醫療糾紛和非醫療糾紛。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圍繞醫療活動(包括收診和進行診療護理,下同)而產生的爭議。非醫療糾紛則是醫患雙方之間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對醫療活動內容本身沒有爭議而在其他方面產生的爭議。如患者因醫生將診療護理中發現的患者的隱私告知他人而發生的爭議,患者因被醫院的陳舊設備砸傷而與醫院發生的爭議,患者因與醫務人員發生口角進而毆斗發生的爭議,等等。需要注意的是,隨著醫療領域衛生保健活動的廣泛開展,相關糾紛也逐漸增多,如因婚前醫學檢查失誤發生的糾紛等。這類糾紛因發生于衛生保健領域而非嚴格的醫療活動領域,應屬非醫療糾紛。非醫療糾紛顯然不屬醫療事故。

        醫療糾紛又可分為醫療侵權糾紛和醫療服務合同糾紛。醫療侵權糾紛是就醫療機構在醫療活動中是否過失致患者人身損害及由此帶來的財產與精神損害是否賠償、如何賠償所發生的糾紛。醫療侵權糾紛包括醫療事故糾紛和其他醫療侵權糾紛。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9其他醫療侵權包括非醫療事故侵害和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害。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是指醫療雙方圍繞醫療服務合同中侵權損害之外的有關方面發生的爭議,如給付或返還醫療費糾紛。之所以強調侵權損害之外,是因為就醫療損害而言,傳統上均是作為侵權來看,作為侵權來處理較之作為違約處理更利于保護患者的權益,對患者實現更為充分的賠償,同時亦能夠加重醫療機構的責任,促進醫療活動的規范。并且由于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和起訴違約相比,起訴侵權并沒有給患者增加額外的訴訟負擔。此外,醫療服務合同在實踐中畢竟少見,內容也不夠明確,按違約處理在掌握上也有不便。因此,對醫療損害應定性為侵權損害。

        (三)對醫療糾紛案件立案工作的探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此,《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了三種醫療事故爭議的處理程序:一是當事人協商解決,二是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主持調解,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訴。其中最大的改變是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改為調解,當事人調解不成或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衛生行政部門不再享有對醫療事故賠償的行政處理權。10此外,《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0條規定: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該條明確了衛生行政部門和人民法院受理醫療事故爭議案件的管轄權沖突和解決辦法。即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將排斥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糾紛的管轄權。11據此,以后法院受理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無需經過一個引起廣泛爭議的前置程序。

        此外,與醫療糾紛立案工作有關的另一個問題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規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那么,對于那些不構成醫療事故或尚未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療糾紛,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是否應該受理,這個問題涉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與民法的關系問題,將在下文分析。

        (四)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目前,處理醫療糾紛適用的法律規范尚不完善,主要有:(1)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如《世界衛生組織》等;(2)憲法;(3)民法通則和有關司法解釋;(4)藥品管理法;(5)醫療法律,主要有醫師法、護士管理辦法等;(6)醫療行政法規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7)其它法律法規,如產品質量法等。

        當前,醫療糾紛法律適用的關鍵問題是要明確醫療事故的性質及所涉及的利益關系,并由此準確界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與民法通則及民法理論的關系。

        一方面,醫療行為是一種民事行為,醫療事故的基本性質是侵權損害,對醫療事故的處理應當受到民法及其理論的約束,同時也要遵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但是,根據我國《立法法》第79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規章、規章。由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不是對民法通則中有關侵權損害賠償的一般規定在特殊領域(醫療行為)適用的具體規定,不能構成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系,在下位法與上位法抵觸時,應當適用上位法。例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規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這條規定即與法律的規定不符。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據此,醫療行為作為一種民事行為,不僅要遵守醫療服務規范,還應遵守民事活動規范,對于不構成醫療事故但存在民事行為上的醫療過失的,仍應承擔民事責任。

        另一方面,與一般的民事侵權主要地僅涉及當事人雙方的利益不同,醫療事故所處的醫療衛生領域和人的生命健康密切相關,因此,在醫療事故的處理中,在衡平患者與醫療機構的利益時,需夾入對醫學發展這一社會利益的考慮。當然,這種利益的考慮要適當,否則不但損害了患者的合法權益,而且不當減輕了醫療機構的責任,在實際上放縱了醫療機構,甚至成為醫療機構不盡其職責的庇護傘,最終反而不利于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

        對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現已明確,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應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綜上,人民法院在確定醫療糾紛案件(主要是醫療事故糾紛)的賠償范圍及賠償數額時,主要應當依照民法通則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并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合理規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從而既要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又要防止因賠償數額過高過分加重醫療單位的負擔。

        (五)醫療侵權糾紛案件的舉證責任問題舉證責任是當事人對訴訟中提出的事實主張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并在不能證明時承擔不利后果的責任。《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一般認為,舉證責任有兩層含義,即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和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簡言之,即行為責任和結果責任。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即就特定事實主張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即就特定事實主張如不能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則要承擔的不利后果,這個不利后果就是敗訴。12舉證責任的分配即由哪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它對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是舉證責任的根本問題。應當看到,舉證責任的分配是確定的,不存在著訴訟中發生轉移即由一方轉至另一方的問題。舉證責任分配有兩種方式,即“誰主張、誰舉證”和舉證責任倒置。

        第8篇:醫療糾紛管理辦法范文

        山西省大同市第一人民醫院 山西省大同市 037004

        【摘 要】輸血治療在臨床急救和治療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患者輸血前傳染性血清標志物檢測也是為了杜絕醫源性感染,劃清疾病傳播的責任,減少醫療糾紛而進行的有效保護手段,輸血傳播疾病的危險是輸血常見的不良反應和并發癥,輸血可傳播的疾病有: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人類免疫缺陷病毒和梅毒等。近年來安全輸血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高度重視,為了減少輸血傳播疾病,血站也通過各種手段措施,筆者將我院2012 年-2014 年三年檢測的受血者血液中HBsAg, 抗HCV, 抗HIV1/2 和抗-TP 四項結果進行了統計與分析,現報告如下。

        關鍵詞 受血者;傳染性血清標志物;安全輸血

        1 對象與方法

        1.1 對象

        2012 年1 月-2014 年12 月三年來我院就診等待輸血的所有患者共計 9635 例,年齡甴0-89 歲,標本均為初次輸血采集。

        1.2 儀器、試劑、方法

        酶標儀為上海科華ST-360, 洗板機為上海科華ST-396W,HBsAg 采用酶聯免疫法進行檢測, 試劑盒甴北京萬泰生物藥業有限公司生產。抗HCV 采用酶聯免疫法進行檢測, 試劑盒甴北京萬泰生物藥業有限公司生產。抗HIV1/2 采用雙抗原夾心酶聯免疫法進行檢測,試劑盒甴北京萬泰生物藥業有限公司生產。梅毒抗體試驗采用雙抗原夾心酶聯免疫法進行檢測,試劑盒甴上海科華生物藥業有限公司提供。以上四項檢驗嚴格按照試劑說明書操作,同時設陰陽性對照及室內質控進行質量控制,試劑在有效期內使用,以確保試驗結果的準確性。抗HIV1/2 初檢陽性者均送檢山西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作最后確認。在患者輸血前抽取靜脈血5ml(不抗凝)離心分離血清進行四項檢測。保證標本量充足,無溶血、乳糜血而影響結果。

        2 結果

        對9635 例受血者輸血前四項感染性指標檢測結果陽性率見表1。

        3 討論

        從表1 中可以看出, 我們所測得HBsAg 陽性率6.4-6.7%, 平均陽性率為6.6%,文獻報道的我國自然人群HBsAg 陽性率為10%,我國為肝炎高發地區,乙型肝炎示一種傳染性較強的傳染病,常常難以治愈,嚴重威脅著人們的健康,我們地區乙型肝炎發病率低于全國水平。輸血后肝炎的主要致病因子是HCV,也是臨床輸血以及血液制劑最常見的不安全的因素,我國丙型肝炎的感染率為3% 左右,我們所檢測的丙型肝炎陽性率為0.2-0.3%,平均陽性率為0.3%,也低于全國水平。艾滋病是一種傳播性疾病,主要傳播途徑包括性傳播、血液傳播及母嬰傳播,人體感染HIV后經數年的潛伏期發展為艾滋病患者,但處在潛伏期的無癥狀的艾滋病感染者同樣具有傳染性,我們所測三年的抗HIV1/2陽性率為0-0.06%,平均陽性率為0.04%。梅毒是由梅毒螺旋體感染導致的,是一種慢性傳染性較強的疾病,曾經是嚴重威脅著人類健康,其主要傳播途徑包括性傳播、血液傳播及母嬰傳播,近年來隨著社會的發展,性病在我國具有死灰復燃的趨勢,直接表現為梅毒發病人數大大增加,我們所測抗-TP 三年平均陽性率為2.0%。HBV、HCV、HIV,梅毒均可通過輸血或使用血液制品進行傳播,任何造成皮膚粘膜損傷的醫療處置都可能傳播HBV、HCV、HIV,梅毒。筆者認為,對受血者進行輸血前的感染性疾病指標檢測具有以下意義:

        (1)有助于患者了解病情及時診斷治療,以免延誤病情。

        (2)有利于明確醫療責任,減少因輸血引起的醫療糾紛。如果醫院的臨床醫師沒有掌握受血者輸血前的血清學檢測結果,將會為日后的醫患糾紛埋下禍根。

        (3)通過對患者在輸血前或手術治療前進行的血清學標志的檢測,提醒醫護人員加強自我保護,在臨床診療活動中避免患者各種體液、血液、分泌物對醫務人員的感染,從而起到了保護醫務人員的作用。

        臨床輸血作為特殊并存在高風險的治療方法,必須確保輸血安全,杜絕和減少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的發生,醫務人員認真學習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和《臨床輸血技術規范》,強化法制觀念和加強醫德醫風建設,是提高醫療質量,保證輸血安全,減少醫患糾紛的根本保障。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用血制度。嚴格掌握輸血適應證,避免“人情血”、“營養血”、“安慰血”的濫用。輸血是一項復雜的醫療服務,一旦出現差錯,不僅危機患者的晟敏安全,而且還會引起不少的醫療糾紛,因此值得從技術和管理等多角度進行探討,既要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又要提高醫務人員自我保護的能力。盡管輸血和手術在治療和搶救患者中是重要的治療方法,但輸血引起的血源性傳播疾病也常有發生,引起的醫療糾紛也不斷出現。因此,輸血前傳染病檢測對處理醫療糾紛提供法律依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第9篇:醫療糾紛管理辦法范文

        不管是獨立的第三方調解,還是市場化的保險制度,都在緩解醫患矛盾的過程中,起到了劑的作用。

        醫調委需要有

        法律思維的醫務人員

        一幢灰色的三層辦公樓、40多名人民調解員、1400多位專家庫成員,構成了北京市醫調委的核心力量。早在2010年,北京市政府就提出要成立市醫調委。醫調委不設法人代表,由市財政局出資,為醫療機構和患者進行免費調解。醫調委的調解員不是動動嘴巴就能化解糾紛的。具有一定的臨床經驗、法律背景和良好的心理素質,是成為一名調解員的最低門檻。

        學臨床醫學出身的王梅是醫調委的調解員,已有8年的調解經驗,她介紹說,盡管醫調委是獨立的第三方,但在調解中,要和患者建立信任關系并不容易。醫療糾紛的焦點在于醫療損害結果與診療行為是否有關聯,需要專業的醫務人員來明確,在糾紛調解過程中,患方同樣重視調解是否專業和公正。遇到情緒激動的患者家屬,在介紹調解工作的同時,也要安撫對方的情緒。

        “醫調委既不是仲裁機構,也不是司法機構,并不具備裁定和處置的權利,我們只是進行責任評估,供醫患雙方參考協商。”王梅說。

        北京市醫調委副主任劉方介紹說,醫調委把40多名調解員分為調解組和評估組。調解組成員負責接待院方、患方,收集相關材料,轉交給評估組成員,由評估組選擇專家庫里對口學科的專家對糾紛進行評估。負責和專家接觸的調解員不會與醫患雙方接觸。在專家選擇環節上,采取回避制度,當事方醫院的專家不會被納入咨詢范圍。

        “對于醫療糾紛的最終結論絕不搞一言堂,而是共同商議,少數服從多數。解決醫療糾紛需要有法律思維的醫務人員,”劉方強調。

        醫調委從成立之初至今,其所受理的4900多起糾紛案件的結案數為4518起。其中成功簽署協議的比例近50%。從案件歸責的角度看,確認醫院有責任過失的為2349起,無責的為1216起。

        “調解糾紛的難點不是分析醫院有沒有責任,責任程度是多少,而是如何讓醫患雙方接受我們評估的結果,達成最終協議。”劉方表示,在醫療糾紛的問題上,有些患者對賠償存在心理預期,這時需要調解員發揮作用,通過擺事實、講道理,把心理預期拉回到具有法律依據的現實中。

        從醫調委的統計數據看,有249起糾紛雖然醫院沒有責任,但依然和患者達成了賠付協議。對于醫院無責、患者卻有重大損害的情況,劉方表示,國家應該通過建立救助機制,給予這種重大損害患者相應的經濟補償。

        手術意外險能否給患者更多保障

        為緩解手術過程中出現的醫患糾紛,近年來,北京的佑安醫院、積水潭醫院、協和醫院等相繼推出了不同類型的手術意外險,如心臟手術、骨科手術和肝臟移植手術等。

        談到推行手術意外險的初衷,北京佑安醫院醫患辦主任楊宇說,兩年前,佑安醫院曾為一名患者進行肝臟手術,雖然手術情況很好,但患者第二天卻因突發腦梗去世。經過一系列鑒定后發現,患者是由于自身體質問題身故的,并非醫生手術失職,因此,賠償并不在醫院的職責范圍內。

        楊宇說,雖然醫院無過錯,但如果當時有手術意外險作為保障,家屬就能夠獲得一筆賠償。

        目前在醫療事故的保險類別中,由醫院和醫生作為投保人的醫療責任險可以發揮賠償作用,而在患者自投的商業保險范圍里,更多的是疾病保險、醫療費用補貼,涉及手術等治療風險的險種并不多。

        “醫療責任險”賠償范圍僅限于院方有責任過失的前提,但醫療救治中太多的不確定性,是一份“醫療責任險”所不能囊括的。

        在楊宇看來,如果既有醫療責任險,又有手術意外險,就能最大可能地保障患者的權益。因為院方過失造成患者傷害的,就可以按照醫療責任險進行賠付;由患者自身問題導致的無法預料與防范的不良后果,可以通過手術意外險來進行賠償。

        楊宇進一步說明,手術意外險主要保的是手術意外,保費由患者出資,由于意外情況導致手術并發癥或者病人不幸身故的由保險公司賠償。而醫院承擔的醫療責任并不會有絲毫減少。“醫療責任險和手術意外險相互補充,可降低患者的損失以及一定程度上避免醫療糾紛的形成。”

        手術意外險并非保險界的新產品。2005年,北京阜外醫院在心臟病手術中就開始試行。目前與幾家醫院合作的保險公司都是較有實力的大型保險公司,每家保險公司會針對各家醫院的手術量、病人種類及可能出現的意外風險等調研的數據來制定不同方案,按照保險精算來制定產品價格。

        一家保險公司的負責人邢玉英表示,手術意外險推出以來一直都在調整,從最早的僅有身故賠償到目前的身故、并發癥均有賠償,該產品的發展還處于摸索階段,保險公司和醫院合作時會考慮醫院的水平、手術死亡和風險發生的概率,并不是所有醫院都能與保險公司合作,如果意外率過高,保險公司也不敢接。

        “手術意外險是人身保險中的一項意外險。”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院長郝演蘇認為,手術意外險可以作為患者手術時的補充性保障險,醫院還要購買醫療責任險,強調醫生的職業責任和醫院的管理責任。

        對于手術意外險的賠償,郝演蘇指出,產品定價和事故鑒定的公平性是保險公司不能忽視的。“我國目前保險產品的保費由各保險公司的精算師測算,并沒有中立的第三方精算機構。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產品中,為保證保費和賠償額制定比例的科學性,應當由保監會設立精算師。除此之外,一旦發生意外,對事故責任的鑒定最好也由第三方負責,從而確保公平。”

        雖然醫院積極推廣,但從數據來看,目前患者的接受度并不高。在佑安醫院實施的一個半月里,投保率不到20%,而在積水潭醫院的骨科手術中,手術意外險的投保率也不到10%。

        “因為剛進行推廣時要承擔一定損失,所以目前小型的保險公司不敢嘗試。”邢玉英說。

        醫療機構期盼完善糾紛解決機制

        “推廣這項險種最大的困難在于,百姓對于自掏腰包購買保險還是無法接受,從目前推廣手術意外險的方式上來看,由醫生作為產品介紹者也顯得不太合適。”北京積水潭醫院醫患辦主任陳偉說。

        在手術意外險的推廣過程中,也有個別地區的醫務人員和保險公司出現了利益牽扯,擾亂了推廣秩序。

        “醫院希望患者了解手術意外險的重要性,直接向保險公司購買,從醫院主動變為患者主動。”在談及目前醫患糾紛的問題時,任職醫患辦主任已十多年的陳偉表示,醫療作為高風險行業需要醫患雙方共同加強風險意識,醫生需要承擔責任,患者也同樣需要承擔一定的風險。

        此外,陳偉認為,對醫療機構處理糾紛的流程和制度,國家應該進一步規范。

        “原衛生部出臺的《醫療投訴管理辦法》仍為試行,并不具有強制性。因此,各醫療機構在處理糾紛的過程中都會有各自的制度,如果建立全國統一的醫療機構糾紛解決制度,就可以按照統一的流程來操作。而醫療機構內部的醫療糾紛處理部門,如果能統一到一個平臺上去管理,加強醫療糾紛處理人員的專業性,則有利于糾紛更合理地解決。”

        對于醫療糾紛解決的途徑,北京佑安醫院的楊宇建議,“把解決機制引到第三方,能保證更公正的評判。”

        楊宇表示,北京市政府頒布的《關于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有關規定》中說,“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應當通過法定程序妥善處理。公立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糾紛,患方索賠金額1萬元以下的,可以通過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索賠金額1萬元以上的,應當通過人民調解或訴訟方式解決。”

        規定中的“應當”、“可以”的表述在楊宇看來有些模棱兩可,正是因為這種缺乏強制性的措辭,讓醫院在處理醫患糾紛時,面臨著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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