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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呼萬喚始出來,這實在是令人振奮的消息,作為整個社保改革中最受關注的部分,公眾對早日啟動養老金雙軌制合并改革翹首以盼。理性地說,在實現養老金并軌的基礎之上,給公務員適當漲薪,完全是可以討論的。事實上,很多公眾也是能理解的。不過,漲薪雖然有道理,但程序上還是不能馬虎,首先要公開透明,必須看得見摸得著,受到足夠的制約和監督。其次,公務員漲薪,不是單方面的,應該納入整個收入分配改革統籌考慮。
另外,不得不說,很多學者在呼吁養老金并軌時曾期待,如果能夠實現養老金并軌,對于養老金缺口是大大的好事。2013年19個省級地區出現當期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收不抵支,缺口共計1702億元。而機關事業單位多是穩定性強、持續繳費的機構,一旦將其納入社會統籌,相當于財政支出的一部分直接放進了養老保險基金的池子里。而且更是有助于解決長期以來被公眾詬病的公平性問題,可謂一舉兩得。但是,從目前的情況看,改革初期或分三類養老基金,并軌初期,3個“池子”的資金并不互通,只為所屬人員發放養老金。
也就是說,公務員的養老基金初期和城鎮職工不在一個池子,那么對養老基金的補充,基本沒有起到任何作用。相反,國家為了做實公務員養老基金,甚至還將一次性和長期投入大筆的資金。而因為基金不在一個池子,替代率根本上就會有差異,公務員養老金的替代率幾乎沒有意外,本身就會高一些。這和并軌之前沒有本質的不同,不過以并軌的名義建立獨立的基金池罷了。
另外,養老金并軌同步將為公務員推出職業年金計劃。而一般企業不會給員工購買職業年金,因為企業各種負擔本來就很重,至少大部分企業不會額外在這方面增加支出。而公務員不同,政府機關給公務員購買職業年金不花自己的錢,花的是納稅人的錢。一旦做實企業年金,意味著公務員養老金和城鎮職工并軌,連名義的怕是都算不上,實則形成新的隱性雙軌制。
有報道稱,正在研討中的養老體系改革頂層方案,從其改革基本思路看,事業單位或與企業并軌。方案中,未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將和企業的養老制度一致,也就是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要逐步和企業的基本養老制度“并軌”,實現統一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
隨著十八屆三中全會臨近,近期有關養老體系改革頂層設計的各種消息或傳聞也不斷傳出。“事業單位或與企業并軌”,這個消息無疑是具有積極意義的,也是讓人寬慰的。因為從城鎮到農村、從職工到城鄉居民,我國用較短時間建立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盡管目前的社會養老體系已基本覆蓋城鄉居民,織就了世界上規模最大的養老保障安全網。但是我國養老制度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其中最突出的一個問題就是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與企業職工的養老金“雙軌制”。
所謂養老金“雙軌制”,就是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有一套退休制度,個人無須繳納社保,退休養老金由財政統一支付。另一套是企業單位實行的“繳費型”養老保險統籌制度。
養老金作為一種公共品,首先必須體現公平原則,而目前的“雙軌制”至少存在兩種不公平。
首先是權利和義務嚴重不統一造成的不公平。中國社科院的《2012社會保障綠皮書》顯示,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退休金平均高于企業退休人員達1倍以上。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在工作期間不需繳納各種保險費用,但其退休金卻遠遠高于繳納社保的企業退休職工。沒有履行義務卻享受著不一般的權利,這是顯而易見的不公平。
在“雙軌制”中還存在一種隱性的不公平。在繳費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中,職工養老金待遇僅隨物價上漲等因素調整。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中,個人工作期間不僅不用繳費,其養老待遇還與在崗者工資增長掛鉤。事實上,掛鉤后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金,不僅讓企業退休職工的養老金望塵莫及,甚至讓企業在職職工的工資也只能望其項背。這種掛鉤最終導致兩個制度下的養老金水平形成不斷加大的“待遇差”。于是,兩種養老金的差距日益擴大,而兩條“軌道”也隨之漸行漸遠。
在“雙軌制”的不公平之下,潛藏著巨大的社會隱患。首先,這種制度安排不但讓我國的養老制度失去了本該具備的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而且制度性地擴大了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加劇了社會矛盾。其次,目前機關事業單位“幸福”的退休制度,無疑是不可持續的。該制度將產生越來越昂貴的人力成本,最終使國家財政不堪重負。
“退休時你們公務員比我們拿得多。現在養老金收不抵支,我們還要延遲退休,晚幾年拿錢。”
去年12月18日,中國社科院一則《中國養老金發展報告2013》的微信推送消息同時發到正在一起吃晚飯的保險公司職員小王和檔案館公務員小陳的手機上。兩人雖然是朋友,但看到“2012年有19個省份養老保險基金‘收不抵支’,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缺口240億元。”的消息后,小王抱怨起了朋友小陳,而小陳則無奈地擺擺手,揶揄小王當年沒考上公務員。
根據有關規定,公務員和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最低按原工資的80%計發,而城鎮職工養老金卻只有原收入三分之一甚至更少。
雖然現在小王比小陳每月多賺3000多元,但退休后兩人的退休所得會立刻發生逆轉。有統計顯示,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金是企業職工平均養老金的2-3倍。
其實,社會上不同群體對養老金雙軌制的討論已經多年。2008年,國務院曾發文確定在山西等五省市試點養老金并軌,但五年過去,五個城市的實施方案沒挪動“半步”。
從2012年至今,隨著國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出現缺口被曝光,養老雙軌制產生的不公愈發被社會詬病。2013年11月19日,十八屆三中全會再次要求推進養老保險并軌,但由于養老金并軌改革沒有明確的步驟和時間表,同時提出的延遲退休政策立刻引發不少網友擔憂。
“并軌問題沒解決,現在又要我們延遲退休,我想不通。”小王對記者說。而一份媒體調查顯示,反對延遲退休的被調查者接近七成。
中國社科院社保研究中心副研究員房連泉表示:“養老金并軌改革其實與延遲退休沒有太大關系,但因為養老金缺口的問題,人們都愿意把它們相提并論。”
越來越少的人,養活越來越多的退休人員
在房連泉看來,延遲退休受到不少反對并不意外。因為任何國家都致力于改善本國民眾的生活,提高民眾的福利,但如果要人們在預期的退休年齡時繼續上班,肯定有不少人不愿意。
不過,隨著我國60歲以上的老齡人口越來越多,老齡化社會的到來不僅意味著國家的人口紅利將發生負增長,而領取養老金的人員總數則越來越多。僅以人口大省山東為例, 2010年底,全省60歲以上老齡人口剛過1500萬,而到了2012年底,這個數字已猛增到1680萬人,所占人口比例也提高到近20%,領取養老金人數增量可想而知。如今,養老金缺口已在全國19個省市出現“負增長”。
“延遲退休其實就是延長領取養老金的年齡,進而延緩養老金負增長。”房連泉表示:“這一點已經得到世界多個進入老齡化國家的共識。早在上世紀90年代,經合組織的24個國家中,澳大利亞、愛爾蘭、意大利、日本、新西蘭、葡萄牙、土耳其7個國家調整了退休年齡,一些國家最高退休年齡甚至達到70歲,而且退休年齡全部是強制性的。”
“以美國為例,美國人最高退休年齡在67歲, 62歲時可以選擇性退休,但只能到5年以后才能全額領取養老金。”房連泉說,目前披露的我國延遲退休采用彈性退休延長的做法。
“如果取晚了,說不定被別人拿走了”
然而,對于國家的這一系列“養老”考慮,濟南市丁字山社區低保戶姜女士卻有自己的“小算盤”。早年離婚的姜女士身體一直不好,還要撫養女兒,平時只能靠短期的家政服務賺錢。去年,她開始每月繳納500多元養老金,據說從40歲開始繳納,退休以后就可以每月領到1000多元的退休金,告別每月拿480元低保金的日子。在她看來,越早退休,就意味著“少拿多得”。相反,延遲退休則意味著“還要過上好幾年低保的生活”。
這一現象引發了中國社科院專家們的關注。因為一個人如果退休就意味著失去了參與初次分配的資格,而初次分配所得往往高于二次分配。但目前的情況是,社會上有很多人反對延遲退休,或者說他們寧愿放棄初次分配,選擇二次分配。
“這就意味著,許多反對者目前無法通過能力在初次分配中取得收益,甚至不得不需要社會救濟,因此他們才會把改變收益的期望定在退休后。”房連泉表示。但他認為:“這就意味著,除了公務員群體,社會上還有一部分群體在“少繳多拿”基本養老基金,這樣的做法其實是增加了養老金缺口,傷害了大部分人的權益。”
不過,社科院的調查顯示,延遲退休的確不利于弱勢群體,尤其是下崗職工,“4050”人員,因年齡而不適應大強度勞動的藍領和農民工,以及一些被企業辭退的失業人員,他們反對延遲退休并非社會心態,而是關乎生存。
另外,國內多地出現大批農民工提取養老基金的現象,也反映了目前延遲退休面臨的挑戰。“養老金這個錢,我們懂,是大家一塊投的,但畢竟不是自己存在銀行里的鈔票,放多久都是自己的。如果取晚了,說不定就被別人拿走了。”姜女士不好意思地笑著說。
【關鍵詞】養老保險社會化 高校 并軌 事業單位
養老保險向來是國家和社會穩定的基石,是關系到每一個公民晚年生活的大事。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模式是一種雙軌制模式,由于它所帶來的公平與效率不對稱問題愈發突出,我國政府已經明確了關于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要實行“并軌”的這一改革方向,并且在這個改革方向指導下我國已進行過多次試水,建立過多個試點城市以求推進“并軌”事業,但均以失敗告終。高校在我國的行政體制中屬于事業單位,此次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化改革與高校息息相關。高校養老保險社會化對于高校教職工、高校自身、國家和社會等多方面主體皆有重大影響和意義。本文將選擇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為例,在充分了解該校養老保險社會化推行過程的基礎上,探究阻礙推行過程的因素,提出解決對策及改進意見。
一、現階段養老制度改革基本情況概述
不同于企業實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大多數事業單位沒有建立個人繳費與養老金計發待遇直接接軌的辦法,退休人員養老保險的發放扔按照其退休時工齡的長短劃檔,根據退休時基本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退休人員養老保險的支付、發放等仍由原單位具體負責。就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而言,教職工的編制分為人事和非人事。2002年以后,新進入高校的本科、碩士人員均為人事編制,而非人事一般則是由博士擔任。二者在薪酬方面是沒有區別的,他們的區別在于社保的參加和養老金的獲取方式有所不同。就人事而言,他們像企業員工一樣,都參加社會保險,養老金的提取比率與社會上普遍實行的執行標準是一致的,即大致為個人8%,企業20%。就非人事而言,他們的養老保險來源于公費醫療,即由國家財政統一支出,養老金不扣除社保和醫保的部分。盡管我國出臺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決定于2014年7月1日開始推行事業單位養老金社會化,但是但由于文件的實施需經過先由中央出臺與下達各省份,各省份相關機構制定計劃下發給各單位,各單位再結合自身發展情況制定計劃并實施這一流程,因此在具體實施需要一定的時間,具體的實施計劃也還未浮出水面。
二、高校推行養老金社會化的阻滯性影響因素
學者趙欣龍從事業單位人員的角度出發,在調查后發現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意識普遍比較淡薄,沒有能夠了解到社會保障的重要性。秦學義從社會服務機構的角度出發,認為事業單位的管理和服務仍然有計劃經濟時代的影子,缺乏“上帝”意識,服務質量不能滿足廣大離退休人員的要求。本文從微觀角度出發,提出以下幾點阻礙高校推行養老金社會化的因素。
(一)資金問題――龐大的資金缺口浮上水面
長期以來, 高校教職工的離退休費一直由國家和高校統包,每年列入國家和高校財政預算, 實行現收現付, 沒有建立基金積累制度。現在要把高校從財政統一支付的體制中剝離出來,教職工的基本養老費由高校和個人共同承擔,那么必然會出現一個龐大的資金缺口。資金缺口如何填補、錢從哪來,這是阻礙高校順利實行改革的經濟方面的難題。
(二)公平問題――從一個不公走向另一個不公
“并軌”改革之前,按照我國現行規定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8%,企業繳納20%,那么合理的養老金替代率應為84%左右,但我國現階段的養老金替代率已經跌破國際55%的警戒線。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事業單位養老金替代率大大高于同期的企業職工,達到90%甚至更高。顯然,改革之前的養老保險雙軌制是我國社會的典型不公問題。
“并軌”改革之后,若國家和事業單位自身拿不出相應的措施來解決過渡階段即將產生的一系列問題,那么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可能會出現一定幅度的波動。就目前而言,事業單位職工的養老金雖普遍比企業職工的養老金豐厚,但是事業單位職工掙得的工資卻未必能與企業職工的相比,尤其是那些績效優秀的企業職工的工資。
面對這樣的利益機制的改變,高校教職工難免產生困惑的心理甚至是抵觸的情緒。社會心理學的研究表明, 社會心理就像一面凹凸鏡,會把社會影響放大或縮小。如若高校教職工的不滿情緒得不到疏導,養老金社會化在高校的推行必將被阻礙。
(三)實施辦法不明――無具體政策引導“并軌”改革
盡管2014年5月國務院出臺了我國第一部系統規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規《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但后續相關的具體政策尚未出臺,目前高校要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尚無制度可依。
(四)高校現有人員激勵制度與未來“并軌”之后的養老保險制度不相匹配
高校的任職人員中有許多是社會上的高級精英人才,他們供職于高校的部分原因通常含有高校屬于事業單位,能在自己不必繳納費用的前提下提供充裕的養老金,晚年物質生活得到保障使得他們可以專心于學術研究,無后顧之憂。
但以后,養老保險基金的費用繳納將不再由財政統一支付,而是由國家、學校、個人三方面共同承擔。這意味著我國高校失去了一個吸引人才的砝碼,舊有激勵制度的激勵效果減弱,使得校方在執行改革時缺少動力,半推半就,阻礙高校推行養老金社會化。
(五)缺乏執行過程中的監管
有高校教師表示,現在高校存在著行政人員專業素養相對欠缺、行政監督制度相對不完善等問題,在政策執行的過程中,容易出現執行偏差和資金動向不透明等問題,這無疑會損害高校老師的利益,易引發老師們的不滿情緒,阻礙養老金社會化的推進。
三、高校推行養老金社會化的改進意見
針對資金問題,高校可以從多角度填補養老金的巨大缺口。首先,高校一般都擁有校辦企業,如屬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的湖北中大建設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武漢財大廣告裝飾發展有限公司、武漢財法商貿公司、武漢財達商貿公司、武漢財經書店。我們可探討留存一部分校辦企業利潤,作為職業年金儲備。同時,提高行政效率以減輕高校財政負擔,進一步加強高校后勤社會化的改革,在保障師生日常生活的前提下縮減支出,盈余注入“養老金水池”;精簡機構,定崗定員,減少養老金資金需求。特別提出一點,當國家財政對高校職工養老補貼力度減小時,作為非義務教育階段的高等教育,提取一定比例的學費作為職工養老補充的方式是否有效值得探究。
針對公平問題,在養老金社會化以后,如若要避免過多詬病,我校相關部門必須針對校情,給出切實可行方案。為改革當中利益受到損害的高知識分子提供完善的利益補償機制,補償他們的利益損失是緩和不公矛盾的有效措施。
針對實施辦法不明問題,盡管“并軌”改革應該把事業單位職工的養老保險推向市場,國家少干預或不干預,但在此之前,事業單位和市場都需要政府的引導。政府能做的和該做的有很多,除開完善立法,建立系統的規章制度,還應將目前尚未完成的省級統籌做好,努力做到全國統籌等等,為這一改革鋪好路。
針對高校現有人員激勵制度與未來“并軌”之后的養老保險制度不相匹配的問題,可以借鑒國外高校相應的激勵制度,根據自身實情來設計一套新的激勵制度。其次,完善教職工福利保障制度,提升其工作認同感、滿意度。如思考轉化高校校醫院職責,探索高校輔助護理保險制度,以良好的校醫院醫療保險彌補教職工心理落差。
針對執行過程中的缺乏監管問題,因為現階段高校養老保險仍由財政供養,高校內部并沒有設立相應的監管機構。為推進養老保險社會化進程,高校應該設置一個專門的管理機構,由其專職負責養老金監管。高校管理層應認識到退休教職工為學校作出的巨大貢獻,完善對退休教職工的社會化服務。對于許多組織架構設置的盲點,高校可多考察效仿國外高校的做法,借鑒國外的成熟經驗創造出符合我國國情的一套體系。
四、結語
事業單位養老金并軌是我國常年面臨的難題,其難處在社會抵觸情緒會因利益受到觸動而風起云涌,執政者對舊有體制無從下手。盡管如此,高校等機關事業單位實行養老保險社會化改革的緊逼性和必要性不容忽視。由于數據的限制,本文僅從微觀角度出發探索出高校推行養老保險社會化有可能遇到的阻滯性因素,并就其給出改進意見,望為這一場牽動數萬人的“并軌”改革提供一些借鑒。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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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務員和事業單位職員對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與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并軌存在認識上的誤區。認為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改革就是削減自身福利,這也是他們最為關心的問題,因而在改革上必然存在自上而下的阻力。
2.事業單位退休制度改革,并不應僅僅是向企業養老保險模式對接.而是應與公務員群體、企業職工養老機制三種類型改革形成聯動、對接。改革與并軌,并不只是制度革新問題,同時也是社會問題,處理不好,不但不能解決問題,還容易引起更大的矛盾。當前人社部對于事業單位退休制度改革就引起了職員與公務員之間的矛盾,也造成了民眾對于政府滿意度的下降。
3.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改革以及其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并軌都是一個長期的過程.而現在才處于初期階段,以后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改革與并軌是一步一步循序漸進的,也是從一部分先改革先動手做起,在這個長期的過程中,必然會損害一部分人的利益,導致公平的缺失,改革和并軌中遇到的阻力,也可能導致新舊政策的連續和過渡中產生新的問題。
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并軌的對策
1.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與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并軌.首先在機關事業單位內部就要做到一體聯動,不可分割改革。否則,可能造成事業單位職員與公務員之間的矛盾,引起較之現行雙軌制更為劇烈的矛盾。所以,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向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變時,應當是一體聯動的,這是一個總的大前提,也是必要的條件。
2.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建立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向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并軌。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也要像企業職工一樣承擔繳費義務,同樣實行與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一樣的統賬結合財務機制,退休金也分解成基本養老保險金與職業年金,采用雙層結構代替單一層次,分別對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和企業年金。適當降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金,使之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待遇接近,逐步實現大范圍的全國統籌,輔之以職業年金,力爭做到機關事業單位職員和公務員退休待遇不降低,在公平的同時,也兼顧效率。在可行性上,以2012年深圳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新進人員的養老制度改革方案為例,深圳市人社局局長王敏表示,經測算,在幾個參數基本確定的情況下,改革后的事業單位職員養老金和現行的退休待遇大致相當。與此同時,還應放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金與工資增長掛鉤的機制,代之以與企業職工養老金計發辦法一樣的機制,減少兩者差距,促進制度并軌。
3.健全完善《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在事業單位改革養老保險的基礎上納入公務員群體,逐步推出公務員養老保險改革方案,依法落實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2008年3月,國務院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決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5省市先期開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后人社部于2009年1月公布《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但近年來改革進程緩慢,甚至停滯不前。在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等專家看來,“事業單位養老制度改革,并不該僅僅是向企業養老保險模式對接,而是應與公務員群體、企業職工養老機制三種類型改革形成聯動、對接。在對事業單位實行改革的同時,《社會保險法》等對公務員體系的養老保險改革語焉不詳,這正是山西等5個試點省市多年來難以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主要原因之一。”事實上,我國至今尚未出臺全國統一的有關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的法律條文,因此,健全完善《社會保險法》,將公務員群體納入進來,以法律為依托,嚴抓落實,必然能大力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體制改革。
(《財經》2014年第37期“整體設計農地改革”)
2015年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將如何推進,還未出臺具體方案。目前碎片化的改革及政策已經無法承擔這一任務。本文從整體角度提出的建議值得我們探討。一是建立整體的制度框架;二是將現有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因縮小征收范圍新增的集體建設用地、閑置宅基地三類土地融合為一體,在此基礎上做好規劃;三是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的保護性制度,在此基礎上將集體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開。
廣州 劉陣麟 證券版銀聯呼之欲出
(《財經》2014年第37期“證通公司低調起航”)
盡管目前證通公司尚未正式面世,但市場已經把它稱之為“證券版銀聯”,認為其在功能定位、組織架構、運作機制等方面非常接近國內銀行卡支付清算的運營網絡中國銀聯。但證通公司也面臨著諸多挑戰。證通公司第一步是打通證券機構間的理財賬戶,實現產品銷售的渠道共享,這對資管產品設計能力強的券商更有利,資管產品設計能力弱的券商面臨丟失客戶的壓力。而實現第二步的支付功能則需要沖破更多的阻礙。第三步是機構間市場,但其如何與上面兩個市場競爭和合作,需要進一步觀察。
上海 朱珠 養老金并軌的根本目的
(《財經》2014年第37期“養老‘雙軌’改革如何成功”)
如今,養老金并軌只是剛剛放出消息,但已然有省份開始上調公務員工資,而且越來越多的省份也將加入公務員上調工資隊列。本來養老并軌是為了打破利益界線實現社會財富更加公平的分配。如此先漲再繳,只是換湯不換藥。事實上,如此改革,公務員自己并沒有減少收入、沒有實際支出,反倒是國家財相多支出了相當一筆資金。
你單位《關于原軍工總公司改組為集團公司后總部工作人員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有關問題的函》(委人字〔1999〕93號)收悉,為妥善解決改組后的軍工集團公司總部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關于參統時間。同意各軍工集團公司自批準成立之日(1999年7月1日)起,按照北京市政府1998年第2號令的有關規定參加北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請盡快到北京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辦理有關參保手續。
二、個人帳戶補建。為保證職工離退休后的養老待遇不因養老保險制度的改變而降低,按照北京市有關規定,職工需補繳1992年10月至參統前個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三、新老制度的銜接。為做好政策銜接工作,保證新老制度平穩過渡和軍工隊伍的穩定,同意你單位提出的參照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242個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時國家給予的優惠政策執行的意見。即你單位參統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的退休費計算辦法(簡稱原辦法)與北京市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并軌,采取逐步過渡的辦法,過渡期為5年。具體為:過渡期內退休的職工,在計算其退休費時,可用原辦法與全市統一辦法比較,原辦法高于統一辦法的部分,采用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補貼標準逐年遞減,所需費用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具體補貼標準按照《關于印發〈北京市關于調整原行業統籌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及并軌方案〉的通知》(京勞社養發〔1999〕2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2004年后退休的職工,執行全市統一的養老金計發辦法。
一、福建養老保險制度并軌改革的有利條件和不利因素
福建省養老保險制度并軌改革的有利條件:一是省直及各市、縣、區(管委會)均建立了養老保險制度,并在本轄區內實行了養老基金統籌,為這次提升統籌層次打下了基礎;二是全省社保信息數據大集中的“金保工程”建設取得成效,使經辦工作步入信息化、科學化、規范化管理的新階段,為并軌改革提供了技術支持;三是全省社保機構“經辦能力達標三年行動”圓滿結束,為并軌改革創造了有利條件;四是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體制內與體制外人員的數據采集、測算、風險點評估等養老保險制度并軌改革的前期準備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為我省現行試點制度與全國改革方案銜接打下了思想基礎;五是中央大力支持福建加快發展以及賦予先行先試的特殊政策,為我省養老保險制度并軌改革開了一扇門。
這些有利條件是福建省做好養老保險制度并軌改革的壓艙石。但與國務院的要求相比,仍有許多差距:一是現行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層次偏低,要實行全省統籌難度較大;二是各級經辦機構辦公經費普遍緊張,工作場所簡陋,影響了信息化建設和經辦標準化工作的開展;三是并軌改革的前期工作準備不足,許多工作仍處于調查研究或等待觀望階段;四是有關部門的職能尚未完全理順,退休人員審批權限與養老金發放經辦脫節的現象時有發生,個案問題協調難、化解難;五是改革實施過程中仍有許多新矛盾新問題需要化。
二、破解養老保險制度
并軌改革難題的對策建議
國務院的《決定》是總體框架,具體到每個省(區、直轄市),在貫徹落實中還會遇到許多各不相同的問題。對于福建省來說,改革應從何下手呢?筆者認為,必須結合省情循序漸進,優先解決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的問題,邁好養老保險制度并軌改革的“最先一公里”。
第一,要切實加強養老保險制度建設。這次改革原則上實行屬地化管理,我省要根據國務院《決定》和實際省情,盡快研究制定出具體的實施意見。首先,要研究確定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層次。為讓廣大參保人員對改革有更多獲得感,建議我省制定《實施意見》時,要下決心一步到位實行省級統籌,養老金也一并進行社會化發放。實行全省統籌后,預計養老金收支缺口將達9億元左右,壓力大是不爭的事實,但長痛不如短痛,我省要充分利用中央大力支持福建加快發展和賦予先行先試特殊政策的機遇,積極爭取財政的支持;其次,要研究確定納入改革范圍的單位和人員。要根據國務院《決定》,凡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都得參加這一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統一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單位繳費比例偏高或偏低的,都要統一調整為按工資總額的20%繳費,個人統一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并實行“300%封頂、60%托底”政策,由財政承擔養老保險基金的兜底責任,形成單位、個人和政府三者共擔的新機制。為理順關系和便于管理,建議將已參保的轉制改企單位(已執行事業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除外),全部移交企業保經辦,補貼費一并轉移;建議將執行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的非在編人員、個人繳費人員以及執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也全部移交企業保經辦,補貼費也一并轉移;再次,要分類細化改革前后待遇的銜接辦法。凡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員和改革后新參加工作的人員,都要按照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實行“老人老辦法”和“新人新制度”;凡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都要實行“中人逐步過渡”的政策,把改革前沒有實行個人繳費的工作年限確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并設定一定期限的過渡期。改革的難點和重點在于“中人”如何逐步過渡,以及“視同繳費年限”如何認定。關于“視同繳費年限”如何認定的問題,建議分類分別對待:在中國人民、武警部隊服役期間的年限,當地機關社保統籌前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工作的原國家干部和全民固定工的連續工齡,知識青年上山下鄉期間已計算連續工齡的年限,均應視同為繳費年限。另外,企業轉入人員以及合同工、集體工,應從參加工作時補繳養老保險;最后,要研究同步建立職業年金制度。人社、財政等部門要深入調查摸底,做好財務的預測預警工作。凡是財政供養的機關事業單位,都要根據“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的規定,普遍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對予財政非供養的單位,建議按照“鼓勵建立,自愿參保”的原則,視單位經濟情況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第二,要切實加強經辦機構能力建設。“三分政策,七分執行”。全省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要根據養老保險制度并軌改革的實際需要,適當增加經費,適當充實工作人員,切實加強經辦能力達標建設,內強素質,外塑形象,全面提升管理服務水平。一要加強經辦機構場所建設。要適當擴大辦公場地,添置必要的辦公設施,全面改善工作條件,努力建設符合國家標準化要求的經辦服務窗口。二要加強信息管理系統建設。要按照國家統一制定的業務經辦流程,建設“數據向上集中,服務向下延伸”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信息系統,積極打造“網上服務大廳”,全力推進參保登記、繳費申報、關系轉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信息化、數字化、網絡化、人性化,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務體系。三要加強經辦人員能力建設。全省各級經辦機構,要大力開展經辦業務培訓,努力建立一支專業水平高、管理能力強、服務質量優的經辦隊伍。要進一步加強廉政風險防控工作,規范權力運行,推行政務公開,完善社保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第三,要切實加強經辦服務作風建設。面對社保事業發展的新機遇,全省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要順勢而為、主動作為,鞏固好發展好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切實改進工作作風,創新工作機制,改進工作手段,確保并軌改革順利推進。一要加強政策宣傳。實行并軌改革后,處在變革之中的人,有一些擔憂和疑慮是很正常的。全省各級經辦機構要切實加強改革政策的宣傳和解讀,引導社會各界和廣大干部職工正確認識并軌改革的重大意義和各項具體政策,使他們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和主動參與改革。二要深入調查研究。改革之難,難在如何面對新問題新矛盾。例如,《決定》規定的參保范圍內的人員與參保范圍外的已參保人員如何理順關系?應保未保人員與應保已保人員如何區別對待?財政非供養單位職業年金繳不起的怎么辦?有關部門的職能交叉如何理順?等等。為了保證并軌改革平穩過渡,全省各級經辦人員要深入調查研究,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不斷細化具體操作標準,促使這項重大改革順利實施。三要轉變服務態度。要強化窗口標準化建設和服務形象建設,進一步簡化工作流程,縮短辦事時限,提升服務質量。經辦業務時,要推廣使用服務文明用語,做到一張笑臉相迎、一聲暖語問候、一腔熱情接待,努力做到真情接待零距離、真心辦事零差錯、真誠服務零投訴,保證養老保險基金應收盡收和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支付。
【關鍵詞】 養老保險制度 養老金 養老保險體系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戰略部署,黨的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指出,將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作為政府工作的重點,指出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印發了《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標志著存在了近20年的養老金“雙軌制”的終結,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將和企業職工一樣繳納養老金。
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險主要分為職工養老保險和居民(農村)養老保險,這些養老保險制度共同構成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本文主要談的是職工養老保險。總結和分析在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和經驗,對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很好的借鑒作用。
一、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歷程
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起步比較晚,上世紀80年代開始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試點,90年代隨著改革全面展開和不斷深化,養老保險得到進一步的完善,經過不斷的探索和實踐,到2005年養老保險才逐步建立起來,形成了適應中國國情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
1986年,國務院《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對國家用工制度進行了改革,招收的各類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制工人,國家對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實行社會保險制度。1991年,國務院了《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文件要求養老保險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1995年,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制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1997年,《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要求各地區有關部門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大力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我國機關事業單位現行的退休養老制度,是與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一種養老制度。改革開放以后,也進行了探索、調整。1986年建立了勞動合同制工人的退休養老保險制度。1992年人事部下發了《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人退發〔1992〕2號),全國先后有部分省市開展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2008年國務院正式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國發〔2008〕10號)旨在建立體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制度上的公平。2012年出臺了《社會保障“十二五”規劃綱要》,一些省市率先進行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并軌。2015年國務院印發了《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決定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二、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1、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的養老保險制度沒有真正的并軌
經過多年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的養老保險制度,實際上還是在兩個并行的沒有聯系的軌道上分軌運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只能說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采取了同一種模式。由于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的機關事業單位為數不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后的待遇遠高于企業職工退休后的待遇,嚴重破壞了社會養老制度的公平性。我校在人員的用工制度上就存在著多種類型:有傳統的在編人員、有合同制人員,還有人事人員,在他們退休時,由于相關退休制度的不同,就出現了同職務級別的人員退休待遇不同的情況,從而造成了退休待遇的不公。
2、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不高
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險是以市、縣為基本統籌單位,社會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低,保險基金社會互濟功能不能得到發揮,使得保險基金的使用效率低下,容易釀成社會風險。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提高管理水平。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發展相當迅速,可以用突飛猛進來形容,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才的流動也在迅速增加,人才流動需要轉移養老保險時,就會遭遇養老保險關系轉接的困難,影響了人才的自由流動,不利于經濟社會的發展,同時也影響了人們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我校在引進專業人才的工作中,只能使他們中斷原來已經繳納的養老保險或重新在我校所在的城市建立新的養老保險。
3、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沒有完全形成
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為保障廣大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作為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年金,它是由企業在國家政策指導下,按照自愿的原則為職工建立的一種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沒有強制性,發展比較緩慢。企業為了減輕負擔,大多都沒有建立企業年金。僅僅靠國家的基本養老金,使退休人員的生活處于較低的待遇水平,必將影響職工的晚年生活,容易引發社會矛盾,并會成為社會不穩定的因素。
4、養老金計發因素不完善
現養老金的計發辦法是:基本養老金由基礎性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影響基本養老金計發的因素是:實際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工資和繳費時間。企業一般把為職工參加養老保險看成是一種負擔,往往采用最低繳費基數和繳費年限。當職工退休時,只能獲取最低的養老金。
由于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大多都是專業人士,受教育程度高,工作時年齡偏大,若按現在養老金的計發辦法,不考慮他們退休前職級和工齡,勢必會降低他們的退休待遇。如我校對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退休職工就是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辦法發放了養老補貼,即補足社會養老金與單位退休費的差額。
三、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措施
1、實行全民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
退休人員把一生的精力貢獻給了國家,為使他們幸福的安度晚年,做到老有所養、老有所樂、老有所為,要不斷提高退休人員的生活質量,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本質是一種再分配制度,養老保險金的公平合理分配是非常重要的,完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要完善法律法規,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內實現養老金公平合理的分配。近幾年國家逐步提高了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但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待遇差距還是較大,要繼續穩步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縮小其差距,以利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使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最終走向并軌,為實行全民統一的養老制度打下基礎。
2、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
養老保險基金從開始繳費到待遇領取有較長的積累時期,積累期內面臨巨大的貶值風險,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是養老保險制度長期持續發展的基礎。由此看來,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至關重要。由于有嚴格的投資限制政策,目前我國的社保基金主要是投資在安全穩妥、風險較小的項目上,如購買政府公債、存入銀行獲利等,其收益率難以跟上通貨膨脹率。要探索養老保險基金的市場化管理模式,國家制訂保險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辦法,實現保險基金投資的多元化組合。參照發達國家社保基金的管理經驗,讓社保基金進入資本市場,也可委托專業性資產管理機構進行投資運作,實現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3、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
為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可采取多元化的社會基金作為養老保險的重要補充。要建立合理的養老保險法律體系,在國家政策指導下,把企業年金、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規范化、制度化,要使企業將一定規模的企業利潤直接轉為養老保險基金,切實維護參保單位職工的利益,使單位的年金多少成為競爭優秀人才的條件之一。同時對個人賬戶養老金的繳納采用激勵因素和勞動貢獻差別對待,在一定范圍內鼓勵個人繳費,多繳多得,提高單位和職工參保繳費的積極性。股份制企業還可以給職工發放部分股權作為獎勵,使企業職工樹立主人翁意識,把企業的興衰與職工個人的利益緊密聯系起來,這樣既可以縮小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差距,同時又體現同一單位中工作人員之間貢獻大小差別。退休人員由于能夠從國家和單位兩方面獲得養老金,提高了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我校對退休人員發放的養老補貼,實際上就起到了職業年金的作用。
4、完善養老金計發因素
目前,影響基本養老金計發的因素是:實際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工資和繳費時間。這是在當時的經濟條件和社會環境下制定的。隨著社會的發展,特別是機關事業單位也將實行養老保險制度,使用現行公式計算養老金顯然是不適合的,并存在許多缺陷。現在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退休費是按退休前的工資和工作年限確定的,也就是說退休費與退休前的職務級別和工作年限有關。改革要充分體現機關事業單位的特點,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大多都是受過高等教育,對于他們在接受高等教育所付出的時間成本,國家是認可的,并把讀書時間計算工齡。如果把職級和工齡等因素也考慮到養老金的計發辦法中,應該更合理些。此外,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退休后,除了基本退休費外,國家和原所在單位還按退休人員原職務級別給予一定的養老補貼,使得退休人員的生活待遇得以保障。
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事關國計民生的重要工作,涉及到每一位勞動者的切身利益,擔負著維護社會穩定的職責。在進一步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工作中,要統籌考慮當前和長遠的關系,要建全公平合理兼顧各類人員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充分體現黨和國家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保障廣大退休人員的晚年生活。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