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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生豬屠宰管理制度范文

        生豬屠宰管理制度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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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豬屠宰管理制度

        第1篇:生豬屠宰管理制度范文

        一、工作任務

        強化生豬產地和屠宰檢驗,嚴懲出售和屠宰病死生豬等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清理整頓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嚴肅查處未履行審批程序先行開工建設、未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先行投產運營以及出借、轉讓定點屠宰標志牌和證書的行為。實施生豬定點屠宰,嚴把畜禽定點屠宰企業設置準入關,加大對生豬私屠濫宰和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行為的打擊力度,查處加工、出售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肉品等行為,嚴防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未經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生豬產品進入加工、流通、餐飲消費環節。加強對屠宰企業的監督檢查,督促屠宰企業落實進廠(場)查驗、來源和產品流向登記、肉品品質檢驗、問題產品召回、病害生豬及產品無害化處理等制度,凈化肉制品市場。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

        生豬產品是我縣居民日用肉類主食之一,各屠宰企業本著對人民負責,對自身負責的態度做好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進一步明確工作責任,制定具體分工,明確專人負責,責任到人,確保生豬產品萬無一失。

        (二)嚴格生豬屠宰檢疫證章標志管理制度

        生豬屠宰廠(場)按照規定建立屠宰檢疫證章標志管理制度,把檢疫合格驗訖印章、肉品品質檢驗驗訖印章、無害化處理印章以及產品檢疫合格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等納入規范化管理的軌道,堅持生豬肉產品“兩章兩證”上市流通的規定。全縣所有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廠(場)的肉品必須具備“兩章兩證”,即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檢疫合格驗訖印章、肉品品質檢驗驗訖印章,方能出廠(場)流通。如有不按照規定使用或偽造、屠宰、買賣、租用、轉借屠宰標志和證章的,以及不按照規定建立臺賬記錄的,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三)嚴禁生豬注水、制售病害肉、使用注水肉、病害肉等屠宰違法行為。

        各屠宰企業嚴禁在生豬屠宰之前、過程中對生豬注入有害物質,對注水的生豬定點屠宰廠要堅決取締,對在廠外給生豬或生豬產品注水的,要予以嚴厲處罰。對注水時摻入有毒有害物質的,堅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嚴格把好入廠(場)生豬關。

        對入場生豬,一是認真做好生豬入場監督查驗。查驗入場生豬《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免疫耳標,嚴禁無免疫耳標、無《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生豬入場,嚴禁染疫、疑似染疫生豬入場。二是認真做好宰前檢查。生豬屠宰前2小時應按生豬產地檢疫規程實施查欄,嚴禁病害生豬入屠宰間。三是與屠宰實施同步檢疫,嚴禁病害生豬產品出場。四是做好檢疫全過程記錄。

        (五)嚴格各項規章制度落實。

        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要建立健全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制度公開“上墻”,及時更新時效性內容,堅決落實屠宰企業作為肉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全面檢查企業“屠宰生豬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是否如實記錄屠宰的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是否建立實施肉品品質檢驗制度”、“對病害豬和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是否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等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落實禁止從“瘦肉精”高發地區進購生豬和12小時靜養待宰等制度要求,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有效的做到整改。企業加強誠信體系的建設,樹立誠信經營理念,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六)按要求報送相關數據。

        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嚴格按有關規定每月3日前向我局市場秩序科報送上月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統計月報表和光盤,光盤必須是全程錄像。不按時報送病害豬無害化處理月報表的,報送的數據不認真核實甚至弄虛作假的,在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資金結算時,報送的光盤不合格,均視為無病害豬無害化處理,并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2篇:生豬屠宰管理制度范文

        平湖市現有生豬定點屠宰場2個,生豬定點屠宰點1個,牛定點屠宰點1個,兩個定點屠宰場均為二星級屠宰場。2016年1-12月全市生豬消耗量為207231.5頭,3個生豬定點屠宰場(點)1-12月共屠宰生豬419047頭。調出市外生豬白胴305538頭,占本地總屠宰量的72.91%,市外調入生豬白胴93722.5頭,占總社會消耗量的45.23%。3個生豬定點屠宰場(點)1-12月份共實施違禁藥檢測4575批次,抽樣92696個,抽檢比例達到7.37%。累計檢出并處理病害豬153頭,病害產品97093.6kg,折合1078.82頭(90kg折合一頭),處理屠亡生豬360頭,合計無害化處理病害豬1591.82頭。1-12月份屠宰牛7158頭,宰前檢測365批次,抽檢樣本11985個,8月后至今抽檢比例為100%。

        二、平湖市加強屠宰企業監管的主要做法

        1、日常屠宰監管

        (1)加強日常監督管理,確保行業規范有序強化日常檢查,做到每月專項檢查2次以上,并與各項整治行動聯合檢查相結合,提高檢查頻次和檢查質量。通過日常檢查,督促各屠宰企業嚴格執行屠宰環節各項管理制度和規定,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落實整改。(2)強化各項制度落實,形成行業長效監管全市根據農業部關于印發《生豬屠宰(場)監督檢查規范》的通知要求,結合全市實際情況,要求屠宰企業制定了14項制度,分別為生豬進場檢查登記制度,“瘦肉精”自檢制度,待宰巡查制度,屠工崗位制度,肉品品質檢驗制度,證章標志牌使用管理制度,生豬屠宰統計報表制度,無害化處理制度,消毒制度,檢疫申報制度。在每年年初與各場(點)簽訂畜禽定點屠宰企業《畜產品安全主體承諾書》下發《畜產品質量安全告知書》,明確了屠宰企業畜產品安全和病害豬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主體責任。(3)加強技術培訓由于屠宰企業外來人員流動性較大,為了提高檢疫人員肉品檢驗水平,全市每年組織屠宰企業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內容有屠宰環節的基本要求,屠宰加工的操作規范,屠宰檢驗6大環節,宰后檢驗的特點,淋巴系統檢查的重要意義,旋毛蟲檢查等,通過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發放屠宰資格證書和肉品檢疫資格證書。

        2、加強屠宰環節監管

        (1)嚴把屠宰檢疫關屠宰檢疫是確保畜產品質量的關鍵。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生豬定點屠宰的檢疫和監管工作,全市4個屠宰場(點)派駐官方獸醫23名,協檢員12名,到場實施檢疫監管。一是嚴格按檢疫操作規程進行檢疫,實行主檢負責制;二是對檢疫員實行定崗定責,做到嚴把“五關”,即進場畜禽的產地檢疫率100%,屠宰檢疫率100%,在檢疫的同時按5%的比例進行監督抽取尿樣進行違禁藥物檢測,違禁藥物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屠宰環節。(2)加大監管力度2015年全市根據畜產品安全的嚴峻形勢,由市政府牽頭相關部門協調,要求公安對全市的4家定點屠宰場(點)企業內部結構進行定位,布控監控攝像頭安裝,合計安裝監控裝置49個。重點監控畜禽進場情況,待宰車間,屠宰車間,無害化處理車間等,建立起生豬入場,宰殺及無害化處理遠程監控體系,確保對無害化處理過程的全程監控,有害產品100%得到處理。該系統運行后,畜牧局,所在地派出所和動物衛生監督分所均可通過視頻系統終端觀看或截取重要屠宰環節的視頻資料。畜牧獸醫局落實專人,對視頻系統日常運行情況進行監管,檢查視頻拍攝和錄制情況,確保視頻系統運行正常。

        3、政府重視經費保障

        (1)領用辦法由定點屠宰場(點)向畜牧獸醫局領用,領取的“瘦肉精”快速檢測板只限用于企業自檢。畜牧局根據屠宰企業的實際屠宰量對企業領用的“瘦肉精”快速檢測板進行核查。(2)檢測要求定點屠宰場(點)按批抽檢進場的生豬(牛),生豬檢測比例不上于5%,牛抽檢比例不少于20%。

        4、加強屠宰行業管理輿論引導

        第3篇:生豬屠宰管理制度范文

        [關鍵詞]生豬 屠宰 管理

        一、我縣生豬屠宰管理的歷史與現狀

        為了加強全縣生豬屠宰管理工作,1996年,縣政府成立了生豬定點屠宰管理辦公室,在生豬屠宰管理辦公室的牽頭以及商業、國稅、地稅、工商、物價、衛生、質監、公安、農業等部門的大力協助下,1996年就出臺了《臨潭縣城區上市生豬定點屠宰的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明確,由縣商業總公司承擔生豬屠宰執法和管理的職責。同時,在主要集鎮也開展了“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統一納稅,分散經營。”但2006年12月,縣畜牧局獸醫體制后,生豬屠宰管理工作處于松散狀況,所有鄉鎮重新回到以前的自購、自屠、自銷狀態。2008年1月,縣畜牧局完成了改制,生豬屠宰執法管理職能隨之劃入縣動物衛生監督所,動物衛生監督所根據工作需要成立了縣生豬屠宰執法領導小組,調整了領導小組成員,主要負責人由縣動物監督所領導兼任,形成了目前的生豬屠宰執法管理體制。

        二、目前執法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1.生豬定點屠宰場布局不合理

        目前,我縣生豬定點屠宰場只有縣城1家,鄉鎮生豬定點屠宰場沒有,導致鄉鎮生豬屠宰管理很難,有的鄉鎮自行屠宰、分散經營;農村私屠病豬肉上市時有發生,農村豬肉食品安全存在較大隱患。

        2.市場監管力度不夠

        主要表現在部門職責分工不明確,市場監管意識不強。根據《屠宰管理條例》規定:工商、衛生、農業、稅務、環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做好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工作,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生豬屠宰活動進行巡查。但我縣在這方面做的還不夠,如對流動街販賣肉食品的經營者只靠生豬屠宰執法大隊2個工作人員根本無法制止;對學校和企業食堂、賓館、飯店所購進的肉食品無法進行肉源落實和查處等。

        3.執法工作難度較大

        一方面社會對定點屠宰管理認識不深。屠宰經營戶普遍文化素質較低,受利益驅使,依法經營意識不強,存在著逃避檢疫、偷漏稅費,不服從、不支持執法查處,甚至以各種刁難、辱罵、恐嚇威脅執法人員的現象;部分養豬戶認為定點屠宰既不方便,又加重負擔,對執法檢查私屠濫宰的做法不理解,抵觸情緒大。另一方面執法隊伍有待加強。主要表現在人員偏少,力量不足。

        4.經費投入不足

        目前,農業部門雖已定期或不定期在定點屠宰場和規模養殖場開展“瘦肉精”殘留的安全檢測工作,但由于經費投入不足,其檢測工作開展的面和量遠遠不能達到保障肉食品消費安全的要求,致使肉食品缺乏有效的安全監控。

        三、幾點建議

        1.加強鄉鎮生豬屠宰管理

        目前,屠宰主要存在兩大現象:一種是定點屠宰(規范屠宰);另一種是非法屠宰(私屠濫宰)。為了進一步加強生豬屠宰管理,建議:一是開展重點鄉鎮生豬定點屠宰。二是積極推行農村屠工管理制度。三是加強宣傳教育。對農村屠工和廣大群眾開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宣傳教育。

        2.加強肉品市場整治和整頓

        第一規范生豬屠宰檢疫工作。縣生豬屠宰廠應為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提供駐廠實施檢疫工作必需的辦公場所和條件,理順屠宰檢疫與肉品品質檢驗的關系,保證出廠肉品檢疫率100%,嚴格落實無害化處理措施,落實生豬憑產地檢疫證明屠宰、生豬產品憑檢疫證明及驗訖印章出售、運輸的規定。第二加強對定點屠宰廠的監管。嚴格肉品市場準入,規范生產、經營行為;進入市場銷售的肉品必須是由定點屠宰廠生產。第三嚴厲打擊私屠濫宰和暴力抗拒執法行為。

        3.加強監管和執法隊伍建設

        一是健全屠宰管理機構。各鄉鎮要高度重視本鄉鎮的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工作,建立以分管領導為組長的生豬定點屠宰管理組織,切實開展本鄉鎮的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工作。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要將此項工作列入縣政府對鄉鎮食品安全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考核內容。二是加強執法隊伍自身建設。強化屠宰管理人員和執法人員的培訓,努力提高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和執法水平,確保依法行政,依法監管。三是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積極引導生豬養殖和屠宰行業開展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逐步建立健全信息征集、披露、信用綜合評價、信用等級評定制度;要積極探索建立學校、機關、醫院和賓館等集體伙食單位生豬產品統一配送制度。四是加大資金投入。要強化檢疫檢測工作,落實開展“瘦肉精”等禁用藥物殘留的檢測及肉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經費,對日常執法人員配備必要的統一著裝、取證器具及交通工具等。

        4.加強部門協作與配合

        生豬定點屠宰管理,是全面實施食品放心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政府“菜藍子”工程的重要內容,同時也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難度較大的工作,需要農業、衛生、工商、公安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支持、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定點屠宰廠(場)的管理工作。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縣經貿局的職能是管好屠宰環節,加強對屠宰加工企業的監督檢查,規范定點屠宰場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和肉品檢驗規程進行生產、檢驗,加大對私屠濫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為的打擊力度,縣動物衛生監督所檢疫監督執法人員要定期不定期地進行突擊檢查,并設立舉報電話,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生豬私屠濫宰行為。縣公安局積極配合打擊私屠濫宰的行政執法活動,嚴厲查處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違法犯罪行為。縣工商局負責豬肉流通環節的監管與處罰,實行可追溯監管,積極引導經營者守法經營,誠信經商。縣衛生局負責餐飲等消費環節的整治,依法查處采購和使用未經檢疫和非定點屠宰的肉品行為。縣農業局負責生豬生產環節及進廠宰殺前的檢疫、殺后的檢驗工作,認真做好瘦肉精的每批必驗工作。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做好肉品安全管理的綜治監督和組織協調,加強肉品安全信息的統一,開展肉品安全知識宣傳教育,確保肉品市場安全。

        參考文獻:

        第4篇:生豬屠宰管理制度范文

         

        問:修訂條例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國既是生豬生產大國,也是生豬產品消費大國,多數地區群眾的日常肉食消費以豬肉為主。因此,生豬產品的質量安全,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原《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來,對于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從近年來的情況看,“放心肉”問題還沒有從根本上解決,生豬屠宰環節仍存在一些較為突出的問題。主要是:一些地區私屠濫宰活動屢禁不止;對生豬和生豬產品注水以及屠宰病害豬、注水豬的現象時有發生;銷售、使用病害肉、注水肉等不合格生豬產品的情況還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行為不夠規范,甚至成為制售病害豬肉、注水肉的窩點。這些問題,既有執法不嚴的原因,也有原條例的一些規定不夠完善的原因。因此,要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吃上“放心肉”的問題,需要在進一步加強執法的同時,對條例進行有針對性的修訂,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修改、完善有關制度措施,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問:生豬定點屠宰是原條例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這次修訂條例是否繼續實行這項制度?

         

        答:實踐證明,生豬定點屠宰是一項行之有效的重要制度。修訂后的條例繼續維持了這一制度,同時,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從四個方面對生豬定點屠宰制度作了進一步完善:

         

        一是,完善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制度。為了把規劃責任落到實處,條例明確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負責制訂。同時,將“適當集中”補充規定為制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應當遵循的原則之一,以體現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向規模化、集約化發展的方向。

         

        二是,適當上收了審查確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權限,將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由原條例規定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審查確定,修改為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審查確定。同時,為了強化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的約束作用,還明確規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在確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時,應當征求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的意見。

         

        三是,為加強監督,增加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名單公布和備案制度,規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確定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四是,明確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退出機制,規定商務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問:我國地域遼闊,生豬定點屠宰制度在一些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是否可行,會不會因此影響當地群眾的肉食消費需要?

         

        答:條例修訂時已經考慮到這些問題。加強生豬屠宰管理和方便群眾生活,二者不能對立起來。為了在實行生豬定點屠宰制度的同時,保障邊遠和交通不便農村地區的生豬產品供應,條例專門增加一條,規定: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置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這樣規定,從制度上為解決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群眾的肉食品消費問題留出了空間。

         

         

         

        問:條例明確規定了國家推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這主要出于什么考慮?

         

        答:目前,我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數量多、規模小、機械化程度低,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參差不齊。從長遠看,提高生豬產品質量安全,需要走規模化、集約化的道路。因此,條例增加了一條規定:國家根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規模、生產和技術條件以及質量安全管理狀況,推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這條規定的目的在于鼓勵、引導、扶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改進生產和技術條件,加強質量安全管理,提高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此外,條例還明確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限制外地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進入本地市場。這是為了保證質量優、信譽好、品牌知名度高的生豬產品在地區間順暢流通,通過創造和維護良好的市場環境,鼓勵生豬屠宰加工企業做大做強,提高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問:這次修訂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規范作了哪些完善?

         

        答:補充、增加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及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行為規范,是這次修訂條例的重點內容之一。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條例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增加規定的行為規范包括:不得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如實記錄肉品品質檢驗結果;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條例增加規定的行為規范主要是:不得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不得對生豬或者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不得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或者為對生豬或者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

         

         

         

        問:條例修訂時在加強監督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專門設立了“監督管理”一章,從三個方面補充、完善了加強監督管理的內容:

         

        一是,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生豬屠宰監督管理方面職責,包括加強對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是,為了落實生豬屠宰監管責任,加大監管力度,明確規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履行職責,加強對生豬屠宰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并對商務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的程序和規范要求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監督檢查的義務作了規定。特別是,條例明確規定了商務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進入生豬屠宰等有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記錄、票據以及其他資料;查封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場所、設施,扣押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設備。

         

        三是,為了加強社會監督,及時發現和處理生豬屠宰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條例明確規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依法處理。

         

         

         

        問:對原條例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作了哪些完善?

         

        答:為了進一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有效制止違法行為,條例從三個方面完善了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是,增加規定了應當受到處罰的違法行為種類,包括: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不建立或者實施肉品品質檢驗制度;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以及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等。

         

        二是,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違法行為,除對定點屠宰廠(場)進行處罰外,增加規定了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罰款的處罰。

        第5篇:生豬屠宰管理制度范文

        一、指導思想

        以確保人民群眾吃上“放心肉”和推進全市生豬屠宰行業科學發展為目標,嚴格落實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制度,推動行業布局調整和結構優化,提高生豬屠宰加工行業整體水平,提升豬肉產品質量安全保障能力,更好地滿足群眾對安全優質肉品消費需求。

        二、設置目標

        按照“嚴格控制總量、合理優化布局、依法建設廠(場)、推進企業升級改造”的總體要求,通過減少總量、整合升級、強化管理等措施,逐步建立起與產業發展和人民生活需求相適應、布局科學合理、競爭規范有序、加工設施先進、產品質量安全的機械化、規模化、標準化生豬定點屠宰加工體系。到2012年底,全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總數控制在62個以內,生豬機械化屠宰加工比重達75%以上;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基本得到落實。

        三、設置原則

        (一)科學規劃、合理布局。考慮經濟發展狀況、城鎮建設規劃、人口分布密度、交通運輸條件、生豬產銷特點、環境保護要求等因素,實施統一規劃和布局。

        (二)控制總量、適當集中。控制定點屠宰廠(場)總量,整合現有屠宰場點,減少數量,提高質量,優化資源配置,鼓勵適度規模化生產,避免重復建設,改變目前場點多、規模小、水平低、效益差的現狀。

        (三)提高水平、擴大外銷。鼓勵和支持定點屠宰企業實施升級改造,提高屠宰加工和肉品配送、連鎖經營能力,完善生豬產品流通體系,支持大型屠宰企業外銷。

        (四)保證質量、保護環境。嚴格執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規定的定點屠宰廠(場)設置標準和條件,加強檢疫檢驗,全面達到動物防疫條件,推行無害化處理,增強肉品質量安全保障能力。加強對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的環境治理,嚴格執行環保標準,建立健全污水、糞便等處理設施,禁止在環境敏感區規劃建設定點屠宰廠(場)。

        四、設置標準

        (一)市城區。設置3個能夠保障市場供應的機械化、規模化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再新建定點屠宰廠(場)。

        (二)縣(市)城區。原則上設置1個能夠保障市場供應的機械化、規模化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機械化屠宰廠(場)銷售網點能夠輻射到的城區周邊的鄉鎮,不再新建定點屠宰廠(場)。

        (三)農村鄉鎮或居民集中居住地。凡是能夠通過配送保障肉品供應的鄉鎮,鼓勵發展定點屠宰肉品銷售網點,不再設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距離市城區或其它縣(市)城區較遠、人口較多、居住集中、周邊交通較為便利的鄉鎮,根據需要可設1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按經濟區域與其他鄉鎮聯合設置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以上定點屠宰廠(場)所屠宰加工的生豬產品僅限當地供應。

        (四)生豬集中養殖地區和屠宰加工基地。根據實際需要,可以適當增加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數量。增設的定點屠宰廠(場)必須達到《生豬屠宰企業資質等級要求》三星級(含三星級)以上標準,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并且不得從事代宰業務。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加強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工作的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制定詳細的工作計劃和具體實施方案,明確工作進度和時間安排,細化工作要求和工作措施,確保2012年底前實現本方案實施目標。

        (二)開展清理整頓。各縣(市、區)政府組織商務、畜牧獸醫、環保等部門,嚴格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對本地生豬屠宰廠(場)進行全面清理整頓,對每個生豬屠宰廠(場)進行審核,區別不同情況,分別采取重新確認、限期整改、關閉淘汰等措施,確保達到規劃目標。對列入重新確認類的屠宰廠(場),由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向市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商務主管部門審核合格后報請市政府批準。對列入限期整改類的屠宰廠(場),由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達標合格后按程序換發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和證書。整改期間不得從事屠宰活動。拒絕整改或經整改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取消其定點資格。對列入關閉淘汰類的屠宰廠(場),由各縣(市、區)按照分步實施、分類指導的原則,正確處理各方面利益關系,及時化解矛盾,實現平穩過渡,確保社會穩定。

        第6篇:生豬屠宰管理制度范文

        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國家先后制訂了《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動物防疫法》、《食品衛生法》等法律、法規。其中《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對生豬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統一納稅、分散經營”的制度。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屠宰生豬。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精神,全面真實地反映我縣生豬屠宰市場管理工作的現狀,給各級政府重視和加強生豬屠宰市場的監管提供正確的決策依據,促進我縣生豬屠宰市場健康發展,我局充分發揮對食品綜合監管的作用,當好政府的“抓手”,在經貿局、工商局、衛生局等單位配合下,從8月3日至25日對全縣的生豬屠宰情況進行系統的調研。現將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生豬定點屠宰工作基本情況

        我縣現有生豬定點屠宰場(廠)32個,分布在全縣18個鎮,其中龍頭企業贛榆縣昌泰食品有限公司有28個(分布于全縣各鎮、地區;主要擔負全縣的豬肉市場供應),另有贛榆縣潤鑫食品有限公司(青口鎮)、金韓食品加工廠(金山鎮)、泰和食品有限公司(沙河鎮)及贛馬肉類加工廠(贛馬鎮張元村)等4個。2004年全縣定點屠宰場(廠)屠宰生豬25萬余頭,今年至今屠宰生豬近20萬頭,全年預計屠宰生豬26萬頭,這些定點屠宰場基本是能夠按照國家有關生豬防疫屠宰加工、檢疫(驗)等有關法規要求進行生豬的屠宰加工、檢疫(驗),檢出的病豬及產品都能按照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從很大程度上保證了肉品安全和放心消費。同時,縣生豬管理辦公室及相關部門和鎮管理部門按照國家、省、市有關生豬屠宰的法規、法令和食品放心工程實施要求以及縣政府的總體部署和要求,采取積極、果斷的措施,開展了卓有成效的專項整治和經常性的監管、執法檢查工作,使得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工作健康有序地展開,私屠濫宰及病死豬上市現象得到遏制,保證了上市豬肉的安全、放心,生豬市場流通秩序得到了全面的規范。

        自從我縣實施生豬定點屠宰管理以來,許多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主要表現在:一是肉品質量顯著提高。定點屠宰生豬全部經過檢疫合格,既保證了鮮肉的市場供應,又有效地遏制了注水肉、病害肉的上市現象,保證人民群眾基本吃上了放心肉。二是大幅度增加地方財稅收入。有效遏制了生豬私屠濫宰大量偷稅逃稅現象。三是增加就要崗位,促進下崗職工就業再就業工作,保證了一方的平安和社會的穩定。四是減少因私屠濫宰造成周邊的噪音和廢水污染,凈化城市環境。五是推動了我縣畜牧業、畜產品加工業和城市肉品市場的健康發展。

        但由于該項目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在實際工作中還存在不足,主要是:(1)發展不平衡。鎮與鎮之間、地區與地區之間有差距,表現在有些地區認識上不足、管理力度上松懈,特別是撤鄉后的個別地區,管理工作滯后,走“回頭路”,私屠濫宰現象還存在,給肉品安全、放心帶來很大隱患;(2)個別屠宰場管理不嚴格,劣質肉品出場上市及支持個別經營戶夾私違規現象還時有發生;(3)部門之間不協調,場外補檢仍未杜絕。部門配合不力,執法監管不到位、執法不嚴、打擊力度不夠。肉品流通市場監管涉及到各相關部門相應的法律、法規,部門之間職能交叉履行職責易出現工作人員互相推諉,推卸職責,執法監管不到位。(4)硬件投資不足,定點屠宰設施條件差,無害化處理設施和肉品品質檢驗設備不健全。由于資金不足,無力進行場內設備更新、技術改造,仍有個別定點屠宰場仍然是“一把刀、一口鍋”進行傳統的手工操作。(5)屠宰場管理體制老化,迫切需要盡快進行改革改制。

        (二)生豬檢疫工作基本情況

        縣獸醫衛生監督所在全縣十八個鎮派駐動物檢疫員78名,擔負著全縣的動物產地檢疫、宰前檢疫和宰后檢疫工作。目前我縣動物產地防疫推行報檢制度,檢疫員在接到報檢電話后兩小時內趕赴現場開展檢疫工作,對檢疫合格的動物依法出具《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檢疫員按時到達當地的定點屠宰場及肉聯廠施行宰前檢疫和宰后檢驗工作,對進入市場交易的動物及動物產品進行檢查、補檢等監督管理工作。例如縣獸醫衛生監督所專門安排4名監督工作人員入駐縣城新東方貿易市場,每天早晨三點起床,對進入市場交易的動物及動物產品進行監督檢查,查證驗物。對查獲的未經檢疫的動物及動物產品依法補檢,對補檢不合格的動物及動物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僅今年上半年就查獲未經檢疫豬肉792頭,銷毀病死豬58頭。

        但由于一些主客觀因素,我縣生豬檢疫工作還存在著許多問題:(1)檢疫員嚴重缺乏,現有派出檢疫員78名,其中有部分是2002年體改落聘人員,有的年齡偏大,有的甚至還是離退休人員;(2)檢疫人員素質不一,工作不夠規范;(3)檢疫員在全縣分布不均,有的鎮只有一名檢疫員,檢疫工作處于應付狀態,有的鎮一個檢疫員也沒有,無人干檢疫工作。(4)硬件投資不足。肉品品質檢驗設備不健全,肉品品質檢驗主要是憑經驗和感觀認識進行判斷。因此,在對生豬檢疫工作上是面臨“四無”狀況,即無人員隊伍、無專項經費、無交通工具、無執法手段,由此造成我縣銷售病死豬和“小刀手”的情況仍然存在的,給全縣人民尤其是學校食堂和賓館飯店等公共用餐場所用肉安全帶來了隱患,同時一些用肉單位為了追求經濟利益從不具備資質的攤點購進未經檢疫肉制品同樣造成安全隱患。

        (三)工作建議

        1、加強組織領導。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銷售管理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因此,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好實施工作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縣政府要指導、檢查、督促各鎮及各部門做好生豬屠宰和肉品銷售管理工作,幫助各鎮解決工作過程中出現的重點難點問題;各鎮政府負責本區域內生豬屠宰工作的統一步署,組織協調、監管、牽頭有關部門對本轄區內的違規私宰濫宰現象進行打擊查處,確保生豬定點屠宰和肉品銷售工作在轄區范圍內順利實施。

        2、強化部門職責。國務院在《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中明確了國家相關部門在生豬屠宰工作方面的職能職責,要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與工商行政管理、農業、衛生、質監、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做好生豬屠宰的管理工作。縣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屠宰場的定點布局和監督管理。要做好生豬屠宰工作,就要加強監管責任網建設,進一步明確和落實相關部門的責任,并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加強配合、密切協作、嚴格執法、規范執法,共同承擔起維護生豬屠宰工作的責任

        3、嚴格規章制度。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動物防疫法》、《江蘇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等文件規定,從生豬收購及檢疫、屠宰加工、肉品檢驗等方面搞好管理工作,嚴防病死豬肉、注水肉、劣質肉出場上市。屠宰場必須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有良好的屠宰環境,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屠宰、檢疫、檢驗,為消費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肉類產品。健全屠宰管理報告制度,對執行管理政策不嚴及嚴重違規者,依法追究違規場(廠)及責任人責任,堅決停止其屠宰經營活動并進行整頓,整頓后仍未達標或敷衍乃至拒不執行的,撤消其定點屠宰場資格,以此來凈化肉類市場。

        4、突出重點環節。一是抓源頭管理。按照國家、省有關生豬屠宰的法規、法令,從屠宰管理工作的源頭——生豬定點屠宰場抓起,切實地要求定點屠宰場抓好生豬管理工作中的軟、硬件建設,樹立良好形象,規范管理,確保定點屠宰工作上水平。二是抓食堂飯店。全縣所有學校食堂和賓館飯店等公共用餐場所要從保障在校師生和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不購買有問題豬肉,只要把好“供”和“購”兩個方面,一定能夠降低全縣所有學校食堂和賓館飯店的用肉安全隱患。

        第7篇:生豬屠宰管理制度范文

        浙江省實施〈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辦法全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保障人民群眾的食用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生豬屠宰以及生豬產品加工、銷售、儲存、運輸活動及其監督管理。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對生豬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

        人口較少、交通不便,難以設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農村和海島,可以設置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豬屠宰管理工作的領導,落實相關工作責任制,并將屠宰管理和屠宰執法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明確相關機構和人員承擔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

        農業、衛生、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環境保護、價格、公安、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豬屠宰相關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生豬屠宰及生豬產品經營活動的日常巡查,并接受縣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六條按照國家規定在本省推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

        鼓勵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進行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引導其向機械化、規模化、標準化方向發展。鼓勵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養豬場、養豬合作社聯合實施產銷一體化和品牌化戰略,提高肉品質量安全水平。

        鼓勵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生豬產品經營企業和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成立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立

        第七條省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農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適當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眾的原則,編制全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以下簡稱省設置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立(包括新建、遷建、改建、擴建)應當符合省設置規劃。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依法開業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符合省設置規劃的,根據實際情況予以限期改造或者依法關閉。予以關閉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八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選址,應當符合當地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遠離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專項規劃確定的需要保護的其他區域;其與醫院、幼兒園、學校、養老院、居民集中住宅區、畜牧場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動物防疫的標準與要求。

        第九條設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水源條件且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二)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且符合國家生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的待宰間、隔離間、屠宰間、急宰間,以及符合衛生要求和國家有關規定的生豬屠宰設備及運輸工具;

        (三)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屠宰技術人員;

        (四)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經省商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五)有符合屠宰工藝和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要求的檢驗設備和消毒設施,以及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污染物處理設施;

        (六)有符合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的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

        (七)有符合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防疫及檢疫條件,并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第十條設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資料。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收到申請后,應當組織商務、農業、衛生、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并書面征求省商務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意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和省設置規劃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予以批準。

        第十一條申請人獲得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依法取得項目建設相關行政許可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生豬定點屠宰廠(場)。

        第十二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建成后,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對驗收合格的,按照一個屠宰場所一證制,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申請人應當持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章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設立

        第十三條設區的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省設置規劃的要求,制訂本市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布局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省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設立應當符合本市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布局方案,其選址應當符合當地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地規模合理,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第十四條設立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二)有待宰圈、屠宰間以及確保肉品質量安全的基本設施設備,地面硬化不滲漏;

        (三)屠工必須持有縣級以上衛生主管部門確定的預防性健康體檢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具備屠宰技能和基本肉品檢驗知識,并經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培訓合格;

        (四)有必要的消毒工具;

        (五)有污水排放以及病害肉品無害化處理措施;

        (六)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第十五條設立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資料。

        縣級人民政府收到申請后應當組織商務、農業、衛生、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并書面征求設區的市商務主管部門和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的意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和本市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布局方案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予以批準。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批準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名單向社會公布,并報設區的市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申請人獲得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依法取得項目建設相關行政許可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小型生豬屠宰場點。

        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建成后,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對驗收合格的,頒發小型生豬屠宰場點證書。

        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申請人應當持小型生豬屠宰場點證書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章屠宰和經營管理

        第十七條運入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生豬,應當附有生豬檢疫合格證明。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申報檢疫,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屠宰現場依法實施宰前檢疫和宰后檢疫;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實行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定時申報檢疫制度。

        第十八條生豬屠宰前,必須進行鹽酸克侖特羅(瘦肉精)等禁用藥物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不準屠宰。具體檢測管理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十九條嚴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個人對生豬及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

        第二十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應當建立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肉品品質檢驗按照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應當出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其中片豬肉還須加蓋檢驗合格驗訖章。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場)和場點。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應當對其屠宰、加工、銷售的生豬產品質量安全負責。

        第二十一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屠宰的種豬和晚閹豬,應當在胴體上加蓋專用章,以方便識別。

        第二十二條經檢疫、檢驗不合格的生豬及生豬產品,應當在檢疫、檢驗人員的監督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及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應當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應當建立缺陷生豬產品召回制度。生豬產品存在質量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食品召回的規定予以召回。

        第二十四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收取屠宰加工費,必須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收費標準應當張貼明示。

        除國家和省規定的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小型生豬屠宰場點以及生豬所有者、銷售者收取費用。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不得拒絕為生豬飼養戶提供屠宰服務。

        第二十五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排放廢水、廢氣、廢物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相關標準,并不得違反所在地環境衛生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非定點屠宰的生豬產品。

        飯店、賓館、集體伙食單位、生豬產品加工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肉品采購登記制度,并貼附肉品檢疫和檢驗合格有效證明。不得采購非定點屠宰的生豬產品。

        第二十七條單位和個人加工、銷售生豬產品應當嚴格依照有關規程操作,保證肉品衛生,防止肉品污染。鼓勵對豬內臟以及分割的生豬產品實行包裝銷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加工及銷售病害、注水、變質、有毒等不符合質量和安全標準的生豬產品。

        第二十八條運輸生豬產品應當使用專用車,持有肉品檢疫和檢驗合格有效證明。其中運輸片鮮肉的,必須有吊掛設備;有溫度要求的,必須使用相應的冷藏或者保溫運輸設備。

        第二十九條鼓勵從事生豬產品銷售的市場、超市、商場等經營者與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簽訂協議,實行場廠掛鉤和統一配送制度。

        第三十條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生豬產品的供應區域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劃定,不得跨限定區域銷售。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限制外地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進入本地市場。

        為加強肉品質量安全管理,保障市場供應,對跨設區的市流通的生豬產品的生產經營者實行備案管理制度。相關生產經營者應當向設區的市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報備手續。具體備案辦法由省商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個人對違反《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對接到的舉報應當依法調查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有《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至(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屠宰未經鹽酸克侖特羅(瘦肉精)等禁用藥物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生豬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小型生豬屠宰場點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拒絕為生豬飼養戶提供屠宰服務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小型生豬屠宰場點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生豬產品跨限定區域銷售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商務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

        (一)對依法應予許可的事項,未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時限作出許可決定的;

        (二)對依法不應予以許可的事項,予以許可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和監督檢查的;

        (四)因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一定區域內生豬私宰情況嚴重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牛、羊的屠宰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牛、羊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置審批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報設區的市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其它動物的屠宰管理需要參照本辦法實行或者試點定點屠宰的,由省商務主管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1月14日省人民政府的《浙江省實施〈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辦法》同時廢止。

        生豬屠宰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加強對生豬屠宰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

        商務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豬屠宰等有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記錄、票據以及其他資料;

        (四)查封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場所、設施,扣押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設備。

        商務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對商務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8篇:生豬屠宰管理制度范文

        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年底前完成向省商務廳的申報工作,2012年12月31日前提交驗收申請)。

        二、工作目標

        顯著提升生豬屠宰行業整體發展水平,實現規模化屠宰、規范化經營,打造連鎖配送網絡,建立肉品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統,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構筑覆蓋全縣的“放心肉”服務體系,切實保障消費安全。

        三、試點內容

        (一)生產規模化。關閉全縣5個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在縣城區建設1家AAA級以上機械化屠宰廠,建設一座100噸冷庫。

        (二)配送冷鏈化。配備5輛冷藏專用車,在鄉鎮設置分銷中心或配送網點,在全縣范圍內實現肉品連鎖經營和冷鏈配送。

        (三)監控視頻化。在機械化屠宰廠安裝遠程監控系統并24小時運轉,視頻資料由專人保存,主管部門對生產關鍵環節進行全天候、全過程監控。

        (四)檢測全程化。全面落實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嚴格履行操作程序,實現從生豬進場、屠宰加工到產品出廠的全過程100%檢驗檢測,認真履行不合格肉品召回、追溯制度,保證肉品質量安全。

        (五)效益合理化。根據企業實際生產成本,核定合理的加工收費標準和企業自營利潤率,監督企業按照相對合理價格銷售,保證企業基本收益和消費者利益。

        (六)環境清潔化。建立污水處理設施或連接市政管網的排放通道,實現廢棄物和廢水達標排放。

        (七)競爭有序化。支持具備條件的其他企業通過開設專賣店、設立銷售專柜,開展冷鏈配送等方式跨區域銷售肉品,增加市場供應,調控市場價格,實現有序競爭。

        四、具體措施

        (一)推進規模化生豬定點屠宰場建設。

        按照省商務廳“壓點擴規”的要求,縣財政出資200萬元對機械化屠宰廠建設和關停小型定點屠宰場的補貼。具體步驟如下:

        1、我縣已于2008年完成機械化屠宰廠的建設并投產,同時關閉了縣內所有5家小型定點屠宰場,實現日屠宰量500頭以上的規模;建設一座庫容100噸的冷藏庫和分割、辦公一體化綜合樓,購置了冷藏專用配送車5臺,實行冷鏈配送經營模式。

        2、依托已關閉的屠宰場轉化成的配送站進行網絡配送經營。全縣共設有配送站、點16處。

        3、在“放心肉”體系建設工作完成后,對縣食品公司進行改制,資產由政府統一收儲管理,人員實行聘任上崗,對富余人員給予妥善安置。

        (二)建立執法監管平臺。

        1、實現全程監控。加強對生豬屠宰場的監管力度,在屠宰場內安裝監控設備,覆蓋生豬收購、進場、查驗、檢疫、檢驗、無害化處理和肉品出場等重要環節,視頻資料由專人負責儲存。完善屠宰場內部管理制度,實行信息化管理,規范經營行為。

        2、實現全程檢測。實行宰前檢疫、宰后檢驗制度,凡進入定點屠宰場的生豬必須具有產地檢疫合格證及耳標,并逐批逐頭進行取尿檢驗,嚴把檢疫檢驗關,并建立臺賬。工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跟班作業。屠宰場不得屠宰產地不明、沒有免疫標識、病害、注水及注入其它物質的生豬。

        3、實現無害化處理。加強對企業無害化處理監管,配備肉品檢驗人員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檢疫檢驗率達100%。對不合格生豬產品實行召回制度、追溯制度。

        (三)提高執法效能。

        縣“放心肉”體系建設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商務、工商、衛生、公安、農委、質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聯合執法,嚴厲打擊私屠濫宰、制售劣質肉、病害豬肉、注水肉等不法行為,確保“放心肉”體系建設順利實施,讓群眾吃上“放心肉”。

        五、保障舉措

        (一)加強組織領導。縣政府成立“放心肉”體系建設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由縣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任組長、分管負責同志為副組長、各鄉鎮及縣直有關部門行政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具體名單附后),負責研究部署“放心肉”服務體系建設重點工作,協調解決建設過程中的困難與問題。各鄉、鎮也成立相應工作機構,切實加強對“放心肉”體系建設工作的領導。

        (二)廣泛深入宣傳。采取會議、有線電視、政府門戶網站、宣傳車、發放宣傳單等形式,積極開展食品安全科普知識宣傳教育,大力宣傳“放心肉”體系建設的重大意義,促進廣大群眾提高食品安全意識,為“放心肉”體系建設試點工作營造良好的氛圍。

        第9篇:生豬屠宰管理制度范文

        (1.云南省紅河州屏邊縣新現鄉獸醫站661200;2.云南省紅河州屏邊縣畜牧獸醫局661200;?

        3.云南省紅河州屏邊縣新華鄉獸醫站661200)

        摘要:豬肉在我國人民的飲食中占據的比例大,是食用比較多的一類肉食,為了給人民群眾餐桌的豬肉提供保障,需要對生豬進行檢疫控制,開展屠宰檢疫工作,將問題豬肉杜絕在源頭,保障進入市場的豬肉是健康豬肉。?

        關鍵詞 :生豬;檢疫;現狀;加強;建議

        肉食品中的豬肉在我國有較重要的地位。現在的生豬養殖、屠宰等均是人們關注的焦點,因為涉及到餐桌肉食安全問題。為了避免病豬、疫豬的肉產品流入市場,需要進行檢疫,動物衛生監督部門提供一系列的檢疫措施,保障肉食品的安全性。?

        1當前的生豬屠宰檢疫情況?

        我國2010年實施了《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對動物產品的檢疫進行了要求和規定,雖然這些法律政策能夠對我國的豬肉市場安全性提供一定保障,可是當前的生豬屠宰檢疫工作存在以下問題。?

        1.1檢疫制度存在問題?

        生豬定點屠宰場建設在有些地區還未完善,上市豬肉制品只能以市場補檢為主,造成了肉品來源不明確、檢疫時間不固定、檢疫程序不規范、對補檢過程中發現的違規行為懲治力度不夠等問題。檢疫過程的簡單松懈加上懲罰程度的輕微,很容易使不法經營者有漏洞可鉆,導致一些未經過定點屠宰的不健康豬肉流入市場或直接被送到餐桌上。?

        1.2不法行為較多?

        豬肉在進入市場前需要接受多次的檢疫工作,一些經營者,為了從中謀取利益,逃避檢疫,當其被發現后,想通過金錢交易來解決問題,如果無法解決,變暴利抗法,和檢疫人員差生沖突。甚至跳過檢疫過程,私底下將一些病死豬屠宰后,以低價私自出售,這對于豬肉市場來說非常的不安全。?

        1.3檢疫工作存在問題?

        生豬交易市場目前沒有統一的規劃,檢疫和收費也不集中。因此很多的交易市場缺乏管理主體,這是檢疫制度和工作的不完善,檢疫人員比較缺乏,面對零散的生豬交易市場,無法顧及全面。?

        1.4檢疫執法人員工作怠慢?

        部分檢疫部門的檢疫制度和設備都不完善,檢疫工作開展的時候,會有較大的阻力,不能夠依照流程開展工作。并且,檢疫執法工作常需要面對暴力抗法的情況,工作危險性較高,人手缺乏,久而久之,檢疫執法人員的工作態度比較散漫,產生隱患。?

        2加強生豬屠宰檢疫工作的幾點建議?

        2.1按規程檢疫并抓住要點?

        《生豬屠宰檢疫規程》明確規定了生豬屠宰檢疫的適用范圍、檢疫對象、檢疫合格標準、入場(廠、點)監督查驗、檢疫申報過程、宰前檢查、同步檢疫、檢疫記錄幾方面的具體工作內容。檢疫工作注意以下幾個要點:宰前檢疫,做好查證驗物、臨床健康檢查等,防止不符合屠宰標準的豬只進入屠宰加工環節;宰后檢疫,以病理解剖學知識、輔以實驗室手段對疾病作出綜合判斷,以免宰前檢疫未檢測出的危害;檢疫結果處理,依據宰前檢疫和宰后檢疫結果出具具體的綜合處理意見,合格的加蓋檢疫合格驗訖印章、出具檢疫合格證明或加施檢疫合格標識,不合格的加蓋高溫或銷毀印章并監督廠方高溫或者銷毀。?

        2.2完善生豬屠宰檢疫相關制度,規范生豬交易?

        對現有的檢疫制度進行改革,完善其中的不足之處,建立統一規劃的交易市場,給豬肉市場提供保障。領導需要對生豬屠宰檢疫引起重視,加強責任管理制度并且落實到位。自由形成的生豬交易市場應該要進行備案和管理,安排檢疫人員對市場的規范交易進行管理,對屠宰場的各項問題進行總結歸納,有效的阻止問題豬肉流入市場的渠道。對于違法、抗法行為,加強法律打擊力度,嚴懲不貸。?

        2.3增加檢疫投入?

        目前檢疫部門的設備比較落后,檢疫工作難度也比較大,因此需要增加檢疫資金投入,引進先進的設備,對檢疫部門的需求給予滿足和保證,其次,建立檢疫人員保障機制,給檢疫人員提供較好的保障,提升檢疫工作積極性,能夠更好的完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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