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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會計是應用于基本建設領域的一種專業會計,它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以建設單位的資金和資金運動為基本內容,對建設單位進行基本建設經濟管理,為建設單位及金融、管理機構提供各種經濟信息。財政部多次下文對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加以強調和補充,到目前已經建立了比較完整的體系,但在實際工作中仍有諸多問題。
一、企業賬表與基本建設賬表混淆
誤:無基本建設報表或采用企業的“資產――負債――權益”報表
正:采用“資金占用”――“資金來源”式的基本建設報表
說明:財政部規定,執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的建設單位都應該按照制度專門設立基本建設賬目和報表,具體包括所有“當年有基本建設投資,當年雖未安排基本建設投資,但有維護費撥款、基本建設結余資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緩建的單位”,并專門規定了以“資金來源”類科目、“資金占用”類科目,“資金來源”=“資金占用”為核心的基本建設會計制度和報表格式。此外,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以及有財政資金的項目在項目竣工后還應從財政部門領取《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表》,由財政部門審批認可后才能轉入單位的“固定資產”科目。但有的有財政性投資的企業卻并沒有專門設立基本建設報表和賬目,項目完工后也不主動去財政部門辦理竣工決算,突出表現在利用國債資金建設的縣城自來水廠、污水處理廠項目上;還有的建設單位套用企業的資產負債表設置基本建設賬戶和報表,以企業會計制度中“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會計原理填列基本建設數字,出現了“資產”欄只有“在建工程”沒有數字的奇怪報表,無法反映工程的具體情況。
二、會計業務處理中九個常見錯誤及改正方法
(一)征地費、可行性研究費等費用性支出的賬務處理
誤:借:長期待攤費用(管理費用等)
貸:銀行存款
正:借: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支出
――待攤基建支出
貸:銀行存款
說明:《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長期待攤費用”用于核算除購置建造固定資產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攤銷期在1年以上的各項費用,長期待攤費用在攤銷時計入“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營業費用”等費用性科目。而“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支出――待攤基建支出”則是用來專門核算應分攤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各項費用性支出,并最終將結轉為固定資產成本的會計科目。因此,和固定資產形成有關的費用性支出都不應直接計入“長期待攤費用”“管理費用”等會計科目,否則,將造成固定資產成本虛減、建設單位的費用虛增,致使建設單位的利潤虛減,妨礙了會計核算的準確性。
此外,有的建設單位把征地費、可行性研究費等費用性支出直接計入了“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支出――建筑(或安裝)工程”科目。但費用性的基本建設支出按規定應分攤計入交付使用資產成本中去,特別當建設單位有多個項目同時開工時,建設單位更應遵循配比的原則,合理地將費用性支出分攤到各個項目中去,而不是籠統地計入某一個項目的成本中。
(二)采用包干制模式下,與施工單位結算的賬務處理
誤:借:預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借:在建工程――相關科目
貸:預付賬款
正:借: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支出
――建筑工程
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支出
――安裝工程
貸:應付賬款
借:應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說明:在包干制模式下,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付款時一般采取按施工進度分次分批付款的形式,即便項目已完工,在項目驗收合格前也會留取一定數額的資金作為質量保證金,此時,建設單位基本建設專戶上的資金和建設單位向施工企業實際支付的資金就產生了一定的差額。在這種情況下,建設單位在記賬時往往理解為整個工程尚未竣工,故應根據實際支付的資金做預付工程款處理。然而此時支付的款項實際為施工企業前一階段已發生工作量的支出,并不符合預付賬款的定義,且如果按預付賬款入賬,由于實際完成的工程進度常常大于工程支付的資金量,預付賬款的賬面價值也不能反映出項目真實的進度情況。故此,建設單位應先根據項目監理等提供的數字確認項目的實際進度,根據進度測算得出“應付賬款”數額,再根據實際支付的數字,借記“應付賬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上級撥入用于基本建設款項的賬務處理
誤:借:銀行存款
貸:上級撥入資金
正:借:銀行存款
貸:基建撥款
說明:“基建撥款”核算中央、地方財政的預算撥款、主管部門和企業自籌資金的撥款以及接受捐贈等資金或物資?!盎〒芸睢敝С龈鶕Y金在項目中的用途,反映在“建筑安裝工程”“器材采購”“待攤投資”等科目中?!吧霞墦苋胭Y金”核算投資單位(主要是主管部門或企業)撥入的供建設單位組織和管理基本建設活動使用的資金,其發生額只能計入“待攤投資――建設單位管理費”科目。
(四)有基本建設借款單位交付竣工項目的賬務處理
誤:借:交付使用資產
貸:建筑安裝投資等相關科目
借:基建投資借款
貸:交付使用資產
正:年末:借:應收投資借款
貸:待核銷基建支出
借:交付使用資產
貸:建筑安裝投資等相關科目
年初:借:待核銷基建支出
貸:交付使用資產
償還:借:基建投資借款
貸:應收投資借款
說明:有基本建設借款的單位交付竣工項目時應通過“應收投資借款”科目進行核算,每年年末根據本年基建投資借款還款情況確認本年“應收投資借款”的余額;而不能在收到基建投資借款還款時直接轉銷“交付使用資產”的相應份額。如上例所示,正確的賬務處理將已交付使用的資產及時轉出,同時也如實地保留了尚未收回的基建借款數額;如果采用錯誤的賬務處理則產生資產實際已經交付,但在建設單位賬戶上還有該項資產部分或全部的金額,尚未歸還的投資借款也無法直觀地看出,有悖于實際重于形式、及時性、明晰性等會計原則。
(五)非經營性項目報廢的賬務處理
誤:借:待沖基建支出
貸:待攤投資――相關科目
正:借:待核銷基建支出
貸:待攤投資――相關科目
說明:“待沖基建支出”核算實行基建投資借款單位待沖銷已轉至生產單位的各項交付使用資產,年末為貸方余額?!按虽N基建支出”核算非經營性項目發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飛播造林、補助群眾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綠化、取消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費以及項目報廢等不能形成資產部分的投資支出,年末應為借方余額。
(六)取得基建借款利息收入的賬務處理
誤:借:銀行存款
貸:基建撥款――其他撥款
正:借:銀行存款
貸:待攤投資――借款利息
說明:基建借款利息收入不符合“基建撥款”科目核算的范圍,其既不屬于中央、地方財政的預算撥款,也不屬于企業自籌或接受捐贈的資金,故此,在“基建撥款”中核算借款利息的收入是不合適的。此外,由于借款利息收入并不會導致建設單位向銀行的基建借款增加,也不涉及有基建借款項目的交付使用,所以有的建設單位將借款利息收入計入“基本建設借款”、“待沖基建支出”等科目的賬務處理都是錯誤的。依照《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應根據借款利息收入的所得額沖減“待攤投資――借款利息”的科目,確認為待攤投資中借款利息發生費用的減少,只有在非經營性項目中,存款利息沖減完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后的盈余資金,以及在沒有項目貸款下的存款利息才可以作為基建撥款處理。
(七)購入設備的賬務處理
誤:借:設備投資
貸:銀行存款
正:借:器材采購
貸:銀行存款
借:庫存設備
貸:器材采購(需安裝)
(或)借:設備投資
貸:器材采購(不需安裝)
說明:“器材采購”核算尚未驗收入庫的器材,包括買價、手續費、保險運輸費、保管費等科目,驗收后不需安裝的器材由“器材采購”轉入“設備投資”科目,其他則轉入“庫存設備”科目,其核算方法和原則類似于企業會計中的“材料采購”科目。“設備投資”核算構成基本建設實際支出各種設備的實際成本,包括交付安裝的需要安裝設備、不需安裝設備和為生產準備的不夠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的實際成本,其中也包含了從“器材采購”科目轉入的金額。企業購置設備時一般不直接計入此科目。
(八)結轉交付使用資產的賬務處理
誤:借:交付使用資產――固定資產
貸:建筑安裝工程等相關科目
正:借:交付使用資產――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
貸:建筑安裝工程等相關科目
說明:有的建設單位在結轉“交付使用資產”科目時,沒有考慮該科目下有“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四個子科目,將資產全部結轉至“交付使用資產――固定資產”科目,然而建設單位為項目購置不夠固定資產價值的器材是普遍存在的,因此建設單位應根據項目完工時的實際情況注意區分“交付使用資產”的各個子科目。
(九)爭取到財政返還資金時的賬務處理
誤:不做任何處理
正:借:待攤投資
貸:基建撥款――其他撥款
關鍵詞:新舊;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銜接問題;處理規定
隨著新事業單位制度的,從2013年起所有的事業單位執行新制度,新舊制度發生變化。如何更好適應新制度需要從出臺形式、會計科目、賬務處理、報表等方面進行深入理解,從而達到學習領會,掌握運用。筆者結合自身的學習經驗,對新舊事業會計制度差異進行分析,權作拋磚引玉,以饗讀者。
一、收入支出類
1.新制度設置“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其他收入”、“撥出經費”、“事業支出”、“上繳上級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經營支出”、“應交稅費”科目。上述原賬中收入支出類科目年末無余額,無需轉賬處理。自2013年1月1日起,按照新制度設置收入支出類科目進行賬務處理。
2.新制度取消“撥入??睢?、“撥出專款”、“??钪С觥笨颇?。轉賬時,將原賬中“撥入??睢笨颇康挠囝~轉入新賬中“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的貸方,將原賬中“撥出??睢?、“??钪С觥笨颇康挠囝~轉入新賬中“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的借方。
二、按照新制度將基建賬相關數據并入新賬
事業單位應按照新制度要求,按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核算基本建設投資時,將基建賬相關數據并入單位會計“大賬”。事業單位應在新賬中“在建工程”科目下設置“基建工程”明細科目,核算由基建賬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
將2012年年底原基建賬中相關科目余額并入新賬時:按照基建賬中“建筑安裝工程投資”等科目余額,借記新賬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按照基建賬中“交付使用資產”等科目余額,借記新賬中“固定資產”等科目;按照基建賬中“基建投資借款”科目余額,貸記新賬中“長期借款”科目;按照基建賬中“建筑安裝工程投資”等科目余額,貸記新賬中“非流動資產基金”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按照基建賬中“基建撥款”科目余額中歸屬于財政補助結轉部分,貸記新賬中“財政補助結轉”科目;按照基建賬中其他科目余額,分析調整新賬中相應科目;按照上述借貸方差額,貸記或借記新賬中“事業基金”科目,相當于追溯調整。
事業單位執行新制度后,應當至少按月根據基建賬中相關科目的發生額,在“大賬”中按照新制度對基建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
三、財務報表新舊銜接
編制2013年1月1日期初資產負債表時,事業單位應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3年1月1日期初資產負債表。另外,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編制2013年的月度、年度財務報表。
四、新舊會計制度比較
1.形式:新制度對于舊準則而言,沒有試行,而是一步到位。
2.準則與制度關系:新準則明確制度隸屬于準則,舊準則沒有明確準則與制度的關系。
3.會計科目:這次新制度中的會計科目考慮國庫集中收付制度,而且大膽采用和企業相一致的會計科目,這使得企業、事業一致,讓人易理解,體現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
4.賬務處理
(1)充分考慮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會計處理。在處理方式上更接近于企業處理。將企業自身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專項收入分得更清晰,體現明晰性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2)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基本建設項目期末時統一納入大賬、報表。對于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改目,在會計處理上也重新考慮。
(3)對于事業單位年終結余分配,明確專項資金和財政補助資金不能參與事業單位的結余分配,必須將其從事業收入上的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其他收入、事業支出上繳上級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其他支出當中專項資金、財政補助資金剝離出來,進行相應賬務處理,轉入財政補助結轉、財政補助結余、非財政補助結轉,剩余的金額轉入事業結余、經營結余,進而形成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
5.報表
(1)報表名稱改為財務會計報告,與國際接軌。結構變化,期末在前,期初在后,體現重要性原則。
(2)加了一張財政補助明細表,進一步清晰反映財政補助資金來龍去脈,有利于社會公眾對事業單位的監督。
參考文獻:
[1]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財會[22]號,2012年12月19日.
關鍵詞:搬遷補償收入 賬務處理 稅務處理
近年來,由于政府城市規劃、產業結構調整、基礎設施建設等政策性原因,企業進行搬遷而從政府取得政策性搬遷、資產處置收入和財政補助等非經常性收益的情況越來越普遍。由于會計準則相關規定與實務運作難以嚴格對應,給各企業的賬務處理和納稅認繳留下了一定的操作空間??茖W的劃分搬遷補償款的構成,將搬遷補償收入更多的用于重置資產,將有利于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同時,也可為企業節省相關稅費支出。
一、 關于搬遷補償款的會計處理
2009年6月,財政部下發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財會[2009]8號),其中第四條明確“企業因城鎮整體規劃、庫區建設、棚戶區改造、沉陷區治理等公共利益進行搬遷,收到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應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其中,屬于對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損失、有關費用性支出、停工損失及搬遷后擬新建資產進行補償的,應自專項應付款轉入遞延收益,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的金額后如有結余的,應當作為資本公積處理;企業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遷補償款,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等會計準則進行處理。
實務中,企業收到的搬遷補償款一般由以下幾部分構成:
一是收地范圍內建筑物、構筑物及附著物、青苗補償、前期征地費及利息、土地開發費等與土地、房產有關的補償費用;
二是收地范圍內的設備搬遷及損失費用;
三是為解決收地而產生的一系列衍生問題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員工安置費用、經營損失補償、合同違約補償等;
四是對企業重新購建土地使用權和房屋建筑物等無形資產、固定資產的資本性支出給予的補助。
其中:前兩類屬于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處置所得款項,第三類屬于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第四類屬于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
收地補償一方面主要受國家收地政策影響,另一方面還涉及與搬遷方的談判。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甚至不同企業之間在同類事項補償時,由于多重因素影響,在補償金額、補償模式方面都可能存在較大差異。一般情況下,由政府相關部門與搬遷企業簽訂收地補償協議書,以補償費用總包的形式解決,往往未對搬遷補償款的類別作詳細具體的區分。由于搬遷補償款不同的來源對應不同的賬務處理,企業進行具體賬務處理時,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對搬遷補償款作必要的劃分。
例:某企業因城市規劃需要,根據政府要求整體搬遷,將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一并移交給政府,與搬遷有關的業務如下:
1、2009年12月取得搬遷補償費5700萬元;
2、被收回的土地原值300萬元,累計攤銷100萬元;
3、拆除的建筑物原值2000萬元,累計折舊400萬元;
4、拆除的舊設備原值300萬元,累計折舊150萬元;
5、2010年,該企業因搬遷需要支付人員安置補償金200萬元;
6、2010年,該企業重建期內購置廠房、辦公樓發生支出1400萬元。
有關會計處理如下(單位:萬元)
1、2009年12月,收到搬遷補償款,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5700
貸:專項應付款 5700
根據企業對搬遷補償款的劃分,對屬于轉銷建筑物、設備及土地使用權部分,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累計攤銷 100
累計折舊-建筑物 400
-設備 150
營業外支出 1950
貸: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300
固定資產—房屋 2000
--設備 300
借:專項應付款 1950
貸: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 1950
2、2010年
(1)支付安置補償等相關費用
借:管理費用-辭退補償 200
貸:應付職工薪酬-辭退補償 200
借:應付職工薪酬-辭退補償 200
貸:銀行存款 200
借:專項應付款 200
貸:營業外收入 200
(2)重置廠房、辦公樓時
借:固定資產 1400
貸:銀行存款 1400
假定該購置的廠房、辦公樓等建筑物尚余20年使用期限,無殘值
借:專項應付款 1400
貸:遞延收益 1400
(3)對上述建筑物計提當年折舊,轉入遞延收益
借:管理費用 70
貸:累計折舊 70
借:遞延收益 70
貸:營業外收入 70
假定該企業搬遷補償款中擬購置資產額度為1400萬元,將專項應付款結余數結轉資本公積,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專項應付款 5700-1950-200-1400=2150
貸:資本公積 2150
3、2011-2029年(余19年),對購置的建筑物計提折舊,轉入遞延收益,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 70
貸:累計折舊 70
借:遞延收益 70
貸:營業外收入 70
二、單位取得搬遷收入的稅務處理
(一)營業稅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和個人土地被國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有關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969號)規定:國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設規劃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對于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來說是將土地使用權歸還土地所有者,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的規定,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因此,對國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規劃需要而收回單位和個人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標準支付給單位和個人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包括不動產)的補償費,不征收營業稅。
(二)土地增值稅處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 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
(三)企業所得稅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規定: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應按以下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1.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后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2.企業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3.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處理。
例2 仍引用例1的相關數據
1、土地及建筑物、設備拆除損失1950萬元允許在稅前扣除;搬遷收入暫不確認所得,營業外收入1950萬元應作納稅調減處理;
2、管理費用列支職工辭退補償允許在稅前扣除,不作納稅調整。搬遷收入轉入“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200萬元,暫不確認所得,作納稅調減處理;
3、企業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
應納稅所得額=5700-(200+1400)=4100萬元
三、利用政策節稅的相關建議
對于企業利用征地補償收入重置資產,國家稅務總局的文件預留了很大的空間,企業在異地重建后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即可取得明顯的節稅效果。以例2為例,在征地補償總額包干的情況下,如果企業擬重置的資產越大,則可申請免除的稅額越多,從而實現節稅目的。
參考文獻
對于這次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中暴露出來的資產管理問題,資產盤盈、損失形成的歷史原因和存在問題,以及出現的會計差錯調整情況,我們進行了認真分析研究,以提出改進建議,探討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效途徑和方法。
一、資產損益原因分析
(一)資產盤盈原因分析
第一,購置時只列費用支出,未計入固定資產。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核算不規范,賬務處理不到位,忽視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缺乏規范的購置、驗收、保管和使用制度。購置后只列費用支出,不能及時登記固定資產的臺賬、卡片賬,或一些單位根本沒有設置固定資產臺賬、卡片賬,本次資產清查中實際盤點數大于賬面數,造成資產盤盈。
第二,政府及上級部門劃撥、配置的固定資產未入賬。在資產清查審計中發現,政府無償劃撥的土地長期未入賬,這種情況在鄉衛生院中尤其突出,鄉衛生院多成立于五六十年代,衛生院占用土地多為成立時無償劃撥,多年來未估價入賬;上級部門劃撥、配置的電腦、打印機、汽車、家具用具、變壓器等在收到實物時未做賬務處理,未及時計入固定資產賬,造成賬面未登記而實物已在用。
第三,自行建蓋、接受轉讓的固定資產未入賬。部分行政事業單位自行建蓋的辦公樓等固定資產已交付使用,由于未進行決算或未取得發票等原因未計入固定資產。在資產清查審計中還發現有部分事業單位自行建蓋的房屋、圍墻、伙房等固定資產建蓋時未計入固定資產,支付的工程款長期掛在往來賬中,本次資產清查時才發現這些固定資產已被拆除或重建,由此可見其資產管理的混亂。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取得轉讓的固定資產所有權后,未辦理過戶手續,也未入賬。
第四,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未登記入賬。部分行政事業單位接受捐贈的家具及電子設備等在受贈時未計入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管理人員也不對這些資產進行管理。
(二)資產盤虧原因分析
第一,已報廢毀損資產未做賬務處理。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對使用年限較長,已無修復價值或已損壞無法修復的汽車、電腦、傳真機、打印機等電子產品及無法使用的軟件、儀器儀表、家具用具等資產,長期未進行清理、申報報廢并進行賬務處理。本次資產清查中實際盤點數小于賬面數,造成資產盤虧。
第二,已轉讓、出售資產未做賬務處理。部分行政事業單位轉讓、出售汽車等固定資產,轉讓、出售收入已入賬,固定資產未做減少的賬務處理。本次資產清查中實際盤點數小于賬面數,造成資產盤虧。
第三,已被拆除資產未做賬務處理。部分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因鑒定為危房已拆除,或因新建房屋拆除原建筑物,單位未作減少固定資產賬面值的賬務處理。本次資產清查中實際盤點數小于賬面數,造成資產盤虧。
第四,劃拔資產及對外捐贈資產未做賬務處理。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劃拔給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的資產,實物已調走,單位未作減少固定資產賬面值的賬務處理;贈送給扶貧點或其他單位的電子產品及家具用具,實物已調走,單位未作減少固定資產賬面值的賬務處理。本次資產清查中實際盤點數小于賬面數,造成資產盤虧。
第五,其他原因。部分行政事業單位電腦等資產被盜,或人員調動帶走電腦,單位未作減少固定資產賬面值的賬務處理。本次資產清查中實際盤點數小于賬面數,造成資產盤虧。
二、資產清查中出現的會計差錯調整情況
第一,已進行房改的職工宿舍未進行賬務處理。本次資產清查審計中發現,有兩個事業單位已進行房改的職工宿舍,產權已屬于職工所有,固定資產未作減少的賬務處理。資產清查審計中作為會計差錯進行了調整。
第二,固定資產重復入賬。本次資產清查審計中發現部分行政事業單位設備、房屋等資產重復計入固定資產。資產清查審計中作為會計差錯進行了調整。
萬平: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審計第三,歷年清倉盤盈掛賬未進行賬務處理。本次資產清查審計中發現事業單位存貨項目出現會計差錯,存貨清倉盤盈及進銷差價多年未作處理,本次清查出現較大金額的存貨盤盈;或者歷年清倉盤盈掛賬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中長期不作處理。以上情況主要出現在鄉衛生院。第四,收入長期掛賬未進行賬務處理。本次資產清查審計中發現,部分事業單位的事業收入或房租收入掛賬在其他應付款中,長期未進行賬務處理。資產清查審計中作為會計差錯進行了調整。
第五,賬表不符。本次資產清查審計中發現,部分事業單位賬面上事業結余為負數,在年終決算報表中將事業結余反映為零,同時空增其他資產項目,造成賬表不符。資產清查審計中作為會計差錯進行了調整。
第六,未能規范使用會計科目。本次資產清查審計中發現,部分事業單位未能規范使用會計科目,例如向銀行、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的貸款計入了“其他應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未按規定計入“借入款項”科目核算。
三、在資產清查審計工作中提出的有關改進建議
第一,鑒于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對各種資產存續狀態的動態管理存在一定的缺陷,對資產的現狀掌握的信息滯后,建議每年年末對資產進行清查盤點,以及時掌握本單位資產的實際情況。
第二,由于在實際工作中經常出現漏記固定資產及固定基金的情況,建議在“事業支出”科目中設置“設備購置”明細科目用于專門核算固定資產的購入,便于在年末及時查對賬目,避免固定資產出現漏記。
第三,在資產清查專項財務審計工作中發現部分行政事業單位未辦理有關的房產證、土地證,或房產證、土地證不齊全,這種情況在鄉級行政事業單位特別突出,建議單位應及時辦理有關土地及房屋的產權證書以便于明晰產權,更好地明確本單位的不動產狀況。
第四,對上級配給或外單位捐贈的實物,應建立同時向財務部門報備的機制,及時將此類資產納入管理;建議在今后對劃入劃出固定資產,應完備劃轉手續,根據相關文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五,對已完工建設項目及時辦理決算手續,對已交付使用固定資產及時根據相關結算手續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六,現行行政單位財務制度規定了固定資產的核算起點標準,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為固定資產。對于單位價值雖未達到標準,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也列為固定資產管理。建議在今后會計處理中嚴格劃分固定資產及低值易耗品,對符合固定資產入賬條件的資產,及時計入固定資產。
第七,通過本次資產清查以后,建立并完善固定資產卡片制度,落實資產管理責任制度,加強對各科室固定資產的管理,確保管理責任落實到人。建議今后對資產進行嚴格管理控制,該入賬、該報損的資產,要及時處理,做到賬實、賬帳相符。
關鍵詞:村集體經濟組織;固定資產;核算
中圖分類號:F302.6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30-000-01
當前,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村集體固定資產的重視程度不夠,固定資產丟失、損壞、賤賣等現象經常出現,影響了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和發展,因此,加強村集體經濟組織中固定資產的核算管理,就有了存在的必要性。本文主要是針對固定資產增加的核算方法進行闡述。
一、計價準則
1.買入的固定資產,不需要安裝的,按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格加上采購費用、包裝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和交納的相關稅費等作為入賬依據;需要安裝或改裝的,還應加上安裝費用或專業人員的改裝費用。
2.自行建造的房屋及建筑物、農業農田基本建設設施等固定資產,其物資費、工人工資,機械施工費及以工程可用前各項雜支費合計為入賬價值。
3.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按接受發票所標注的金額加上實際發生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費等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依據;沒有依附憑據的,按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其費用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依據。
4.固定資產改良、擴建的,在其原有的賬面價值的基礎上,加上改良、擴建而發生達到其可使用前的新的支出,減去改造、擴建過程中拆除不用的零件的變價收入作為固定資產的新入賬價值。
5.投資者投入的,應按相互約定的價格作為入賬價值,但與市場價格不相符的不能作為入賬依據,需要安裝的,則應加上由村集體組織支出的安裝費用作為入賬價值。
二、固定資產增加的核算
1.購置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應按照取得的發票價款加上安裝費用及在固定資產可用前發的必要支出歸集在“在建工程”借方核算;等達到可用時,轉入“固定資產”的借方核算。
例:王莊村經村委研究購買了一臺打藥車,其支付購貨款為90000元,到村后又支付司機運輸費2000元、支付安裝人員安裝費2500元,則打藥車的入賬金額應為( )。
A.90000元 B.93000元C.94500元 D.92500元
正確答案:C
答案分析:入賬金額=90000+2000+2500=94500。
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霸诮üこ獭苯璺胶怂慵w經濟組織自己建造村室、建筑物等,村室及其建筑物可使用前的各項費用;其可使用后,轉入“固定資產”的借方。以出外承包方式形成的固定資產,應與承包商合同標注價款作為成本,在“在建工程”科目進行核算。固定資產可使用后,轉入“固定資產”的借方。
例:某村委建造村室房屋三間加圍墻,其物資費用為11100元,工人工資10000元,機械施工費3000元,垃圾處理費為400元,則該村室的的入賬金額應為( );
A.11100 B.21100 C.24100 D.24500
正確答案: D
答案分析: 入賬金額:111000+10000+3000+400=24500。
賬務處理:
完工前:借:在建工程 24500
貸:工程工資 11100
應付工人薪酬 10000
現金 3400
完工后:借:固定資產 24500
貸:在建工程 24500
3.修建、擴建、改建形成的固定資產的核算,其費用包括物資費用,工人工資,安裝調試費用以及其它有關的支出應計入“在建工程”的借方;待工程合格可使用后,再轉入“固定資產”的借方核算。
例題:陳莊村有一臺小麥收割機原值89000元,折f40000元,年久需修理方可使用,在修理其間更換部分零件支出1500元,工人修理費用500元,調試機器用柴油100元,則該固定資的入賬金額應為:( )
A.89000 B.49000 C.51100 D.51000
答案分析:入賬金額=(89000-40000)-1500-500-100=51100
4.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賬戶借方為“固定資產”科目,貸方賬戶記“資本”科目。
例題:村集體經濟組織接受某單位投資的一臺洋馬牌收割機,其投資者與要委協商價格為250000元,發票所附價格為270000元,市場價格與協商價相同,機器到村后,由專業調試人員調試操作成功后,村委付調試費用1000元,這臺收割機的賬務處理應為:
答案分析:本題中,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應為協商價格加上村委支付的調試費:270000+1000=271000
借:固定資產271000
貸:資 本271000
5.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當前市場價格作為入賬依據入賬。賬戶借方計入“固定資產”,“公積公益金”記賬戶貸方。
例:老顏集鄉閆道口村委收到當地某企業家無償增送的雷沃谷神牌收割機一輛,價值98000元。按規定應計入( )賬戶。
A.主營業務收入B.其他收入C.固定資產D.公積公益金
正確答案:D
賬務處理:借:固定資產: 98000
貸:公積公益金 98000
6.盤點固定資產時。其實際價值大于其賬面價值時,大于賬面價值部分列入“固定資產”借方,貸方列入“其他收入”賬戶。
例題:劉莊村處理一臺報廢的屬于本村委的旋耕耙,旋耕耙的入賬價格為12000元,已計提累計折舊為9000元,經買賣雙方協商確定最終以3600元的價格賣給李莊村一位村民自用,但需要劉莊村委承擔運輸費340元。那么此項業務的賬務處理應確認損益( )元。
A.主營業務收入500 B.其他收入260 C.銷售商品收入500 D.營業外支出260
正確答案:B
答案分析:3600-(12000-7000+340)=260。
賬務處理:
企業(公司)將機器設備及房產用于經營性租賃的、其規模有增無減并已成常態。營改增實施之前,企業為社會提供經營性租賃服務屬營業稅計征范圍,預先收取的租賃費需按“服務業”租賃服務開票,并計入當期應納營業稅稅額。在賬務處理時,應繳納的營業稅記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借方,同時貸記“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科目。2016年5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全面實施之后,經營性租賃服務屬于該文件所規定的銷售服務,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需按增值稅新規計算繳納增值稅。但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稅與營業稅不同,增值稅屬于價外稅,企業在收到預付租賃款并承擔納稅義務時,不能采用與營業稅相同的會計處理方法,直接將增值稅稅款記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等費用類科目,而應采用過渡科目進行結轉。與此同時,為配合全面營改增所帶來的增值稅法規變化,2016年12月,財政部頒布實施了《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對全面“營改增”后的增值稅會計科目設置、賬務處理方法以及報表項目相關列示進行了說明,但并沒有提及在取得預收租賃費時,該如何進行增值稅會計處理。由于上述種種原因,導致當前實務界對預收租賃款的會計處理存在不同觀點和做法,相關爭論也常見諸報刊和論壇。對此,本文擬予以建設性專門探討。
二、當前常見的幾種會計賬務處理方式
例:假設某制造型企業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12月將其一處閑置的辦公場所(同地)用于出租,月底收到某承租單位繳納的2017年一季度租金333萬元。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的規定及當地稅務部門認定,企業不動產租賃服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1%。上述業務并不復雜,但在財稅[2016]36號文件實施之后,涉及租賃業務由先前征收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問題,加之財政部為配合增值稅法規調整、規范涉稅業務會計處理,在財會[2016]22號文件中對會計科目及專欄設置進行了調整,由此導致實務界在增值稅會計科目使用、增值稅會計核算上比較混亂,出現多種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種:第一種做法:收到租賃費并向對方開票時,確認增值稅銷項稅額,并計入待轉銷項稅額;然后從下年第一季度開始,分月進行轉銷并確認租賃收入。賬務處理如下(單位:萬元):(1)借:銀行存款333;貸:預收賬款——某承租單位333。(2)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33;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3[333÷(1+11%)×11%]。(3)2017年1—3月,每月月底確認租金收入:借:預收賬款——某承租單位111;貸:其他業務收入100,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11。第二種做法:在收到租賃費并向對方開票時,需確認增值稅預交稅額,然后月底轉入未交增值稅;從下一年起,按月確認租賃費收入及銷項稅額。賬務處理如下:(1)借:銀行存款333;貸:預收賬款——某承租單位333。(2)借:預收賬款——某承租單位33;貸: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33。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33;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33。(3)2017年1—3月,每月月底確認租金收入:借:預收賬款——某承租單位111;貸:其他業務收入1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1。第三種做法:收到租賃費并向對方開票時,直接確認增值稅銷項稅額,并記入“應收賬款”科目;從下一年度開始,按月確認租賃費收入。賬務處理如下:(1)借:銀行存款333;貸:預收賬款——某承租單位333。(2)借:應收賬款——某承租單位33;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3。(3)2017年1—3月,每月月底確認租金收入:借:應收賬款——某承租單位100;貸:其他業務收入100。(4)2017年一季度末,雙方對賬后核銷預收賬款:借:預收賬款——某承租單位333;貸:應收賬款——某承租單位333。
三、對上述三種處理方法的分析
1.實際賬務處理爭論的焦點。企業在提供不動產租賃服務時預收租賃費,實質上屬于預付費業務。即承租方根據租賃合同,向出租方預先支付租賃費,作為履約的保證;出租方則在取得租賃費后,承擔向承租方按時、按要求提供租賃服務的義務。在全面營改增實施后,出租方收到的預付租賃費由兩部分構成:租賃費收入和增值稅稅款。結合上述賬務處理來看,對預收租賃費爭論的焦點在于這兩個部分:一是該如何對所繳納增值稅的性質進行判定,采用哪個會計科目核算;二是如何對預收租賃費進行價稅分離處理。對上述兩點理解不同,導致會計處理方法存在較大差異。2.對上述三種處理方法的評價和分析。第一種做法在企業收到租賃費預收款時計算并確認增值稅銷項稅額,這一點符合財稅[2016]36號文附件《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關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即“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但在進行賬務處理時,將“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作為“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的過渡科目,并按月進行結轉,則與現行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不符。因為,根據財會[2016]22號文件的規定,“待轉銷項稅額”屬于“應交稅費”科目的二級科目,主要用于核算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提供服務等,已確認相關收入(或利得)但尚未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而需于以后期間確認銷項稅額的增值稅稅額。換言之,只有當收入確認時間早于鈉稅義務發生時間時,才會涉及“應交稅額——待轉銷項稅額”科目。顯然,從本例來看,收入的確認時問要晚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問,因此將增值稅銷項稅額確認為待轉銷項稅額并按月攤銷的做法,明顯是錯誤的。第二種做法將收到租賃款并開票時確認的增值稅額作為預交增值稅處理,也與現行稅收法規及賬務處理規定不符。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及國家稅務總局的《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納稅人轉讓異地不動產、異地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異地提供建筑服務、以預收款方式銷售房地產等四種情形,需要按照規定的方法在經營地預繳增值稅。為配合該項規定,財政部在財會[2016]22號文件中增設了“預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以核算納稅人增值稅預交情況。本例中,企業從事本地不動產租賃業務,不屬于上述應預繳增值稅的四種情形,也不涉及“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科目核算。此外,第二種做法在按月確認收入時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則是將收入的確認時間與納稅義務時間混同,違背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笫四十五條的規定。笫三種做法在賬務處理上使用了“應收賬款”會計科目,主要是基于以下兩點考慮:一是財會[2016]22號文件對銷售業務賬務處理的規定,即企業在銷售業務、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及提供服務時,應當按照應收或已收的金額借記“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額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固定資產清理”等科目,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售稅額)”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二是增設“應收賬款”科目便于雙方期末對賬。“預收賬款”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實際已收到的租賃方租賃費,可與增值稅發票金額相互勾稽;“應收賬款”科目借方余額則反映企業按權責發生制核算的應收賬款總額,這樣方便企業對賬及填列資產負債表。上述考在邏輯上沒有問題,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承租方已預付租賃費的情況下,增設“應收賬款”科目既不便于財務人員理解,也缺乏直接依據,使得簡單的問題復雜化,增加了會計賬務處理的復雜性。
四、預收租賃費的會計賬務處理思路
對預收租賃費進行會計賬務處理的關鍵是厘清以下兩個問題:一是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企業提供租賃服務收到租賃費預付款時,即承擔增值稅納稅義務,應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進行核算,在此過程中不涉及“待轉銷項稅額”及“預交增值稅”等二級科目;二是租賃費由租賃收入和應納增值稅兩部分構成。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及《企業會計準則第21——租賃》相關規定,預收租賃收入需在服務期內按直線法進行確認。在收入的確認與增值稅納稅義務不同步的情況下,進行預收租賃費價稅分離處理,筆者認為有兩個思路:一是直接通過“預收賬款”科目分步結轉;二是借助“遞延收益”科目進行過渡結轉。1.直接通過“預收賬款”科目分步結轉。會計賬務處理如下:(1)借:銀行存款333;貸:預收賬款——某承租單位333。(2)借:預收賬款——某承租單位33;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3。(3)2017年1—3月,每月月底確認租金收入:借:預收賬款——某承租單位100;貸:其他業務收入100。2.借助“遞延收益”過渡科目進行結轉。會計賬務處理如下:(1)借:銀行存款333;貸:預收賬款——某承租單位333。(2)借:預收賬款——某承租單位333;貸:遞延收益——不動產租賃收益3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3。(3)2017年1—3月,每月月底確認租金收入:借:遞延收益——不動產租賃收益100;貸:其他業務收入100。思路一:在收到預付租賃款并向對方開票時,直接從預收賬款中結轉增值稅銷項稅額。因為增值稅是流轉稅,表面上是出租方承擔了納稅義務,但最終稅款會通過租賃費轉嫁給租賃方,所以預付租賃款所含增值稅可直接抵減預收賬款。抵減后的剩余部分屬于未實現租賃收入,按會計準則規定,在每個月月底按直線法進行確認即可。思路二的做法則是在向對方開票時,將預收賬款一次性全部結轉,一部分計入增值稅銷項稅額,叧一部分計入遞延收益;然后在后續租賃服務期內,依次將遞延收益結轉為其他業務收入。綜合來看,兩種做法在收到預付租賃款時,都是先通過扣減預收賬款來確認增值稅銷項稅額。不同的是,思路一是直接通過“預收賬款”科目進行后續租賃收入確認,而思路二則是借助“遞延收益”科目進行收入確認。“預收賬款”和“遞延收益”在資產負債表中都屬于負債類項目,在租賃收入確認前,發揮暫時歸集、匯總預收賬款的作用。所以,從處理稅法和會計差異的基本思路來看,兩種做法沒有本質區別;但從實務操作看,思路一只需在財務報表中披露預收賬款的變動情況,處理簡單,易于理解,并且方便與承租方進行對賬。思路二:由于預收賬款一次性結轉,且增設了“遞延收益”科目,需分別說明、披露預收賬款和遞延收益的變動情況,略顯繁冗。因此,相比之下思路一的做法在實務操作中更具有可行性。
五、需要注意的問題
【關鍵詞】 事業單位; 會計制度; 基建核算; 并賬
長期以來,事業單位基建賬務處理實行單獨建賬核算,與財務核算相互獨立,基建數據一直游離于財務報表之外,因此備受詬病。2012年,新的《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度》)出臺,要求事業單位以定期并賬的方式,將基建賬務數據納入財務核算,解決了這一問題,是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的一大突破,但在并賬的具體賬務處理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問題有待商榷。
一、基建數據游離于財務報表之外是舊制度受到質疑的焦點之一
1997年《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以下簡稱舊《制度》)規定,“事業單位有關基本建設投資的會計核算,按有關規定執行,不執行本制度”。實務中,事業單位基建核算一般執行的是《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1995年)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2004年),單獨建賬,獨立核算,獨立編制報表,相關數據不納入事業單位的財務報表。這種“一個單位、兩套報表”的做法受到理論界和實務界的質疑。
(一)不符合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基建項目中形成的流動資金、債權債務、在建工程、基建撥款等應歸屬于事業單位的資產和權益未能在財務報表中得以反映,導致財務報表不能真實完整反映事業單位財務狀況,不符合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的質量要求。
(二)為事業單位規避監管、轉移風險提供了可能
兩套核算體系的核算方法、監管要求等有所差異,這就為事業單位在兩套賬簿之間人為調整,規避監管、轉移風險提供了可能,使會計信息的使用者無法掌握事業單位的真實情況。
(三)對事業單位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和政府收支分類改革帶來不利影響
部門預算的指導思想是“一個部門一本預算”,事業單位的基建項目已與日常經費一起納入部門預算,采用兩套報表模式,與部門預算口徑不符,不利于預算執行情況的反映和監督。國庫集中支付要求一個單位的資金全部通過一個“零余額”賬戶反映,基建獨立核算的賬戶基礎已消失。政府收支分類改革取消了“基本建設支出”這一“功能分類”,轉而在“經濟分類”中單列,實際已將基建支出與行政事業經費支出融為一體,繼續采用兩套報表模式已不符合實際。
二、基建并賬是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一大突破性進展
新《制度》規定,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投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同時按照制度規定至少按月并入“在建工程”及其他相關科目反映。這一做法是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上一個里程碑式的突破。
(一)兼顧新《制度》與《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要求
事業單位基建項目單獨建賬,執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有利于建設項目正確進行建設成本核算;而定期并賬將基建數據納入新《制度》下的財務核算體系,在財務報表中能夠全面反映事業單位的資產和權益狀況,會計信息更加真實、完整。
(二)有利于對事業單位的全面監管
基建數據納入財務報表,消除了事業單位在兩套賬簿之間人為調整的動機,監管者能夠得到更加符合實際,更加全面準確的信息,有利于提高監管有效性。
(三)符合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和政府收支分類改革要求
并賬后的財務報表能夠清晰完整地反映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并賬后“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等相關賬戶能夠與國庫集中支付系統實現正確對賬;財務報表中的支出項目符合政府收支分類改革后的支出分類要求。
三、現行基建并賬方式有關規定存在不足
新《制度》規定,事業單位應當在“在建工程”科目下設置“基建工程”明細科目,核算由基建賬套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有關基建并賬的具體賬務處理另行規定。目前關于基建并賬具體賬務處理的規定,主要見于《新舊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財會[2013]2號,以下簡稱《銜接規定》)。
其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及“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是建筑安裝工程投資、待攤投資和預付工程款的合計數;財政補助結轉是基建撥款中屬財政撥款的金額;事業基金是對各賬戶分析并賬后借貸方的差額。筆者認為《銜接規定》存在以下問題:
問題一:將“預付工程款”余額納入“在建工程”及“非流動資產基金”中核算是否合理?
新《制度》規定,“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已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種建筑和設備安裝工程的實際成本。而“預付工程款”反映的是向施工單位預付的工程款,從成本核算角度考慮,尚未形成工程的實際成本,不應計入“在建工程”成本;從賬戶性質考慮,“預付工程款”是事業單位的債權,并賬不應改變其性質。
問題二:《銜接規定》要求將基建撥款中的財政補助并入“財政補助結轉”,將全部科目分析并賬后的借貸方差額記入“事業基金”,是否符合新《制度》中權益類賬戶核算內容?
新《制度》規定,“財政補助結轉”余額反映的是財政補助收入減財政補助支出,且不屬財政補助結余的金額,即已經支出的財政補助不應在“財政補助結轉”科目余額中反映。顯然,在基建項目中,財政補助資金已在項目建設過程中以建筑安裝工程投資、待攤費用等形式逐步支出,再將其全額納入“財政補助結轉”顯然不符合實際。
“事業基金”核算事業單位擁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凈資產,其滾存的主要來源為“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和“非財政補助結轉”中已完成項目留歸本單位使用的部分。按照《銜接規定》,“事業基金”反映借貸方分析并賬后的差額,實質是權益類資金來源(本案例為2 350萬元)扣減建設投資(2 250萬元)后與轉入“財政補助結轉”金額(2 000萬元)的差額,其經濟含義不明確,不能真實反映事業單位非限定用途凈資產的增減變化情況,與科目核算內容不符。
四、相關建議
(一)重新界定納入“在建工程”及“非流動資產基金”核算的科目范圍
建議按照“并賬不改變資產負債的經濟實質”的原則,將“預付工程款”及“預付備料款”等屬預付債權性質的科目納入“預付賬款”核算。按照新《制度》,“預付賬款”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照購貨、勞務合同規定預付給供應單位的款項,項目建設過程中形成的“預付工程款”、“預付備料款”等符合“預付賬款”定義;“在建工程”及“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只反映“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和“其他投資”等形成在建工程成本的科目余額。
(二)重新規劃權益類賬戶的并賬方式
權益類賬戶如何實現從基建賬到財務大賬的對接,一個基本思路是,假定基建賬務不單獨核算,而是在財務大賬中一并核算,其財務報表的結果應當與單獨建賬按期并賬的方式結果一致。若在財務大賬中一并核算,當發生基建投資支出時,一方面借記“在建工程”,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另一方面借記“事業支出”、“財政補助支出”等賬戶(視資金來源性質而定),貸記“銀行存款”等?!笆聵I支出”、“財政補助支出”等最終將導致“事業基金”、“財政補助結轉”和“非財政補助結轉”等權益類賬戶余額的減少。因此,并賬時應當以“基建撥款”等權益性資金來源減除已發生基建投資的余額來確定應記入財務大賬權益類賬戶的金額。
從新《制度》中權益類賬戶的設置來看,反映未完成項目結轉資金的科目主要有三個:事業基金、財政補助結轉和非財政補助結轉。其中,財政補助結轉反映財政補助資金結轉金額;非財政補助結轉反映非財政專項資金結轉金額;事業基金反映非財政、非專項資金結轉金額。因此,應當對權益性資金來源性質進行分析,減除已發生投資后,屬財政補助的計入財政補助結轉,屬非財政專項資金的計入非財政專項資金結轉,其他計入事業基金。
一個難題是基建資金來源一般有多項,不僅有財政補助、專項資金等權益性來源,也有長期借款等負債性來源,在實際中很難像其他開支一樣清楚界定每一筆支出的資金來源,甚至可能發生權益性來源小于已發生投資額的情況。此時說明作為基建投資資金來源的財政補助和非財政專項資金已全部消耗完畢,因此并賬時不應再記“財政補助結轉”和“非財政專項資金結轉”,而應以投資額大于權益性來源的差額全部借記“事業基金”。若已發生投資額小于權益性資金來源,建議按照各項權益性來源的占比進行分攤,計入相應權益類賬戶。
按照調整后的方法,本案例應計入權益類賬戶金額為150萬元(權益性來源2 350萬元減已完成投資2 200萬元),其中:應計入“財政補助結轉”金額128萬元(2 000萬元/2 350萬元*150萬元),應計入“事業基金”金額22萬元(350萬元/2 350萬元*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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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固定資產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4.067
企業取得固定資產的方式可以外購、自建或者是融資租賃,稅法的變革對固定資產取得時的賬務處理有影響。
1外購固定資產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國增值稅由生產型改為消費型,外購固定資產的增值稅可以抵扣,但能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僅限于動產,不動產因屬于營業稅增收范圍,因此不動產不予抵扣。因此動產固定資產在這個時點之前和之后購入的處理不一樣,例:A企業購入一臺機器設備生產產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載明價
增值稅的轉型讓企業外購固定資產可以抵扣增值稅,可以抵扣進行稅額,減輕企業稅負,促進企業更新固定資產。
2自建固定資產
根據增值稅法律制度規定,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是視同銷售行為,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同時,外購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如外購時已經抵扣,移送使用時應作進項稅額轉出。因此,企業自建不動產型固定資產時,購入的工程物資、領用的原材料都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在購進工程物資時,即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也應按發票上的價款和稅款合計數,借記“工程物資”,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在建工程領用工程物資時,借記“在建工程”,貸記“工程物資”;在建工程領用原材料時,借記“在建工程”,貸記“原材料”,同時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在建工程領用自產產品時,借記“在建工程”,貸記“庫存商品”,同時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例:某工業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擬自建一棟廠房,2016年5月1日購進一批工程物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300000元,增值稅款51000元,款已付。5月10日領用原材料一批,賬面價值200000元。5月15日領用本公司自產產品一批,該批產品的實際成本是400000元,對外公允售價為500000元,適用稅率為17%。在工程建造期間,外購工程物資全部領用。5月30日,工程完工,驗收合格投入使用。
我國從2012年1月1日起開始在上海的交通運輸業實行“營改增”試點,至2016年5.1日,房地產、建筑業、金融保險業全面納入營改增,因此,現在不動產也屬于增值稅納稅范圍。工業企業購買及自建不動產等固定資產,從會計處理上看,由于不動產納入增值稅增值范圍,建造時購進貨物或領用材料產生的進項稅額可以進行抵扣,同時不動產型在建工程領用產品也無需再視同銷售。企業為構建不動產型固定資產而購進的工程物資與購進普通原材料一樣,可以抵扣進項稅,按照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借記“工程物資”,“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記“銀行存款”等項目;在建工程領用原材料時,不用再作進項稅額轉出,按照領用原材料的賬面價值,借記“在建工程”,貸記“原材料”;在建工程領用企業自產產品時,無需再視同銷售,按照領用產品的賬面價值,借記“在建工程”,貸記“庫存商品”。接上例,營改增之后的賬務處理:
營業稅改革之前,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為1070000元,改革之后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變為900000元,170000元的差額就是由增值稅所引起的,因為購進工程物資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因此進項稅額進入了工程物資的成本,隨著工程物資的領用,進項稅額轉移到固定資產的成本當中;另外,企業建造不動產型固定資產領用原材料進項稅額不能抵扣,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因此,固定資產的成本又包括了不能抵扣的進項稅,同時,工程領用自產產品作為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該行為需要計算繳納增值稅銷項稅額,因此,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又包括了銷項稅。因此,三筆稅費的影響總和既是170000元。對于計入固定資產的170000元的稅費在固定資產以后的生產使用過程中,通過固定資產折舊分攤計入產品的成本,而產品在對外銷售時繼續征收增值稅銷項稅額,加重企業負擔,并且產生重復征稅,因此,營改增之后,打通了第一、第二、三產業的抵扣鏈條,使稅制更加合理。
3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按我國《企業會計準則21號――租賃》的規定,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入賬價值,按最低租賃付款額確認長期應付款,并將兩者的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營改增”之前,融資租入固定資產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營改增之后,出租方收取租金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承租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后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因此,承租方在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時,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因此借記“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借記“未確認融資費用”,貸記“長期應付款”;支付租金日,借記“長期應付款”,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記“銀行存款”,同時按實際利率法對未確認融資費用進行攤銷,借記“財務費用”,貸記“未確認融資費用”。
綜上所述,稅法的變革是完善稅制的必經之路,鑒于稅收法律制度的改革,對增值稅已經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對企業的很多賬務處理帶來影響,但是企業會計準則沒有及時調整,所以,筆者總結出增值稅改革之后企業固定資產賬務處理的變化,希望對財務工作者或財會學習者有所幫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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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投資性房地產;后續計量;成本模式;公允價值模式
投資性房地產后續計量有兩種方法:成本模式和公允價值模式。企業一般應當采用成本模式計量,在滿足特定條件時可以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但是,同一企業只能采用一種計量模式對其所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不允許同時采用兩種方法對其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
一、成本模式下投資性房地產后續計量的賬務處理
在成本模式下,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賬務處理比較簡單,主要涉及“投資性房地產”、“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攤銷)”和“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等會計科目。這時,可以參照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賬務處理方法對其進行賬務處理。一般情況下,企業應當采用成本模式對其所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成本模式下投資性房地產后續計量原則包括以下幾點:
1.企業外購或者自行建造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投資性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其外購或者自行建造投資性房地產的實際成本,借記“投資性房地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在建工程”等科目。
2.企業應當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相關規定,按期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折舊或者進行攤銷時,借記“其他業務成本”科目;貸記“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攤銷”科目。
3.企業取得投資性房地產的租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
4.投資性房地產存在減值跡象時應當按照資產減值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經減值測試,發現投資性房地產發生減值的,應當計提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會計分錄,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科目。
二、公允價值模式下投資性房地產后續計量的賬務處理
只有當企業存在確鑿證據表明其所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計量(通常房產所在地有比較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或者能夠從活躍的交易市場上獲得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才可以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方法對其所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后續計量。一旦企業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方法,就必須對其所有投資性房地產都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方法進行后續計量。公允價值方法下投資性房地產后續計量原則包括以下幾點:
1.企業外購或者自行建造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投資性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其外購或者自行建造投資性房地產的實際成本,借記“投資性房地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在建工程”等科目。
2.公允價值模式下,企業不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折舊或攤銷。但是,在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以資產負債表日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調整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與原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高于原賬面價值的差額,借記“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公允價值低于原賬面價值的差額,借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貸記“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
3.企業取得投資性房地產的租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
三、兩種計量模式的對比
由上可以看出,兩種計量模式有以下相同點和不同點:
(一)相同點
1.在兩種后續計量模式下,企業外購或自行建造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投資性房地產時,都是按照企業實際取得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借記“投資性房地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在建工程”等會計科目。
2.在兩種后續計量模式下,企業取得的投資性房地產租金時都是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
(二)不同點
1.在成本計量模式下,企業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有關規定對投資性房地產按期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而相反,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下,企業不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
2.采用成本模式進行后續計量時,投資性房地產存在減值跡象的,企業應當按照資產減值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經減值測試。如果發現投資性房地產發生減值,應當計提減值準備。會計分錄,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科目。
3.成本模式下,企業只需調整折舊數額影響的所得稅納稅調整;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下,企業既要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差異進行調整,還要按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重新計算折舊調整數額。同時,還要隨著投資性房地產在以后年度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允價值的變動相應調整利潤表納稅數額??傊捎霉蕛r值后續計量模式所得稅納稅調整的工作量及復雜性都比成本模式復雜。新晨
4.成本模式下,因有時要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有時甚至計提減值準備,這樣就會使得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面價值變小;同時,由于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使得利潤表費用項目增加,導致當期利潤減少。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下,沒有必要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折舊或攤銷,相對于成本模式下增加了會計期間的利潤。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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