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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講話的主題是:責任與生命同行。
責任是什么?用通俗的話來說就是做好我們應該做的、必須做的事。從霍去病的“匈奴未滅,何以為家”,范仲淹的“先天下之憂而憂”,陸游的“位卑未敢忘憂國”,顧炎武的“國家興亡,匹夫有責”,的“為中華之崛起而讀書”。“責任”這兩個字激勵了一代又一代的人,樹立了一座又一座歷史豐碑。
責任是一個人成長的動力。人從出生開始,就擔負著大小不同的責任,小時候負責健康成長,青年時期負責充實自我為以后的工作做準備,成年后要擔負起對家庭和社會的責任。因此,責任是逐漸成熟的標志。能夠承擔責任的人是可以委以重任的人,也是值得信賴的人。歌德說:“你要欣賞自己的價值,就得給世界增加價值” 。一個人,只有盡到對父母的責任,才能是好子女;只有盡到對國家的責任,才能是好公民。履行責任的標準越高,其人生價值就可能越大。責任是一個社會有序、和諧運轉的前提和條件。
責任意識平常而樸素。責任意識并不驚天動地,它都是通過一些平凡的細節而表現出來。最典型的是,這種責任意識表現在那些堅守工作崗位的各行各業的勞動者身上,有了他們的忠于職守,才使我們的社會得以維持正常運轉。置身于社會,每一個成員之間的聯系是如此的緊密,他人的利益與自身的利益息息相關。因而,我們也逐漸明白了這樣的道理:愛別人,也是愛自己;對別人負責,就是對自己負責。
雛鷹深知自己守衛藍天的職責,于是振翅高飛,譜寫出搏擊長空的壯闊;梅花明白自己點綴寒冬的職責,于是頂著霜雪,向世人綻放笑容。責任心是一種非常重要的素質,是一個優秀的人所必須具備的。責任與生命同行,才使原來短暫的生命閃耀光輝。
生活需要責任感,學習也需要責任感。或許有人反駁:“學習是我個人的事,根本不需要對誰負責!”可當我們說了這句話時,又可曾想過:父母為我們提供衣食住行,提供學費是履行了他們的責任;老師為我們授業解惑,教育我們做人求知是履行了他們的責任,同學為我們打掃衛生、排自行車,是履行了他們的責任,國家給予我們良好的學習環境是履行了社會的共同責任。而我們在享受了責任給予的這種權利之后,難道不該對父母負責,對老師負責,對他人負責、對國家和社會負責嗎?
如果把社會比喻成一座大廈,那么每個公民的責任感就是這座大廈的基石,有了責任感,才會關注生活中的點點滴滴;有了責任感,才會時刻準備著伸出一雙援助之手;有了責任感,才會將個人融入到社會中,充分發揮個人的才干,將素不相識的人們凝聚成一個整體。
身為中學生的我們,無須闊談保家衛家舍身求義,不必奢談廢寢忘食的科技攻關,也不必為家人的生活四處奔波操勞,但我們同樣有著自己的特定責任——學習。
專心聽好每一堂課,認真完成每一次作業,按時做好每一回值日,這一切的一切都是我們應負的責任。
果皮紙屑不能隨手扔,要多走幾步扔到垃圾桶里,這是責任;走路行車不能隨心所欲,不能瀟灑走一回,要遵守交通規則,這也是責任;學習沒有興趣也要用心去學,絕不可放棄,這依然是責任。維護班級和學校集體榮譽,這都是我們應負的責任。
然而,對有的同學來說,責任又在哪里?上課時昏昏欲睡嗎?作業拖欠甚至抄襲?對學校的課桌、門窗,狠狠的踹上幾腳,那都是精神頹廢,不負責的表現。那是虛度人生,更是推卸責任的丑行。
沒有了責任感,活著就不知為何活著。責任大于天,每一個人,包括你們,包括我們都要為盡責而努力。所以,同學們不要再為老師的嘮叨感到厭煩,教給你們怎樣做人,是我們作為教師的責任!嚴格管理你的老師才是最負責的老師!而作為學生的你,不要再跟老師計較你的自由,更不要跟父母大談你的權利,因為一個不知道責任的自由,是散漫!一個不懂得負責的權利,是自私!
生命教育的內涵非常豐富。北京師范大學亞太實驗學校校長徐向東認為,搞好生命教育,要把握好“五大支柱”:珍惜生命(關注生命、尊重生命和關愛生命);獨立自主(沒有誰能代替你,自我做主,勇于負責);把握今天(活在當下,及時找機會);全面拓展(開拓生命的價值);極限開發(挖掘生命潛能,創造自己都難以相信的奇跡)。針對我們國家孩子的現狀,我們發現,讓孩子從小學會獨立自主,承擔起在各個年齡階段應盡的責任,生命教育就更易全面鋪開。
一、學校教育中的一個小崗位,學生肩上的一份大責任
隨著教育改革不斷深入,現在的學生在接受學校教育時,教師們更注意到了對他們能力的培養。少先隊“雛鷹爭章活動”里就有一枚“崗位責任章”,要求每一位少先隊員在班中都要負責好一個小崗位:掃地、排桌椅、擦黑板等。活動的目的當然不僅是為了教會孩子一些基本的生活技能,更重要的是要讓他們從小有一種意識:我作為班集體的一分子,我有一個崗位要負責好,這是我的責任。長此以往,隊員們自然會把這個崗位工作當成是自己的事。每天當教室被打掃得干干凈凈時,他們看到的是自己努力的成果,看到的是自己在班中的作用,也找到了自我存在的價值與定位。
其實,班級中擔任大大小小的班干部,舉行形形的活動,都是對學生進行能力培養及責任養成的良好機會。作為教育者,我們要做的就是盡可能地為孩子們提供展示自己的舞臺,讓他們在一次次的成功體驗中感受到自身的作用,感受到生命的精彩,知道自己為集體所需要,進而更認真的生活,發揮自己生命的光和熱。
二、家庭成員齊努力,責任意識早培養
曾經向一位家長建議要加強一下他們兒子自理能力的培養,母親的回答是:這不能怪孩子,都是大人不好,因為在家里連母親也不做什么,都是請阿姨干的。不要輕視這種社會現象,許多家庭責任意識淡薄,導致的結果不是家庭生活層次上的提升,家庭成員體能上的節省,而是孩子“吃苦教育”的丟失,家庭成員“同舟共濟”現象的流失,最終也失去了“服務他人”意識的培養時機。日本的孩子,上學一律用步行,雖然轎車在日本已普及,但是家長們從不接送,因為他們知道,只有從小經受一年四季風霜雪雨的考驗,孩子才會變得堅強,才能更好地適應變化復雜、競爭激烈的社會。而孩子放學回家則是分好小組,由高年級或大同學帶領著回家。這樣,從小獨立,大家共同努力攻克難關的教育,既是對孩子能力培養的極好方式,又可以告訴他們:生活中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我們的家庭教育中,也應該讓孩子在一次次的“任務”中體會到生活的不易,知道自己是家庭中的一分子。只有從小努力地做事,長大才能有所作為;只有生活中齊心協力,社會才會更和諧。
國外的專家“取笑”我們:“小孩子碰到桌角哭了,家長們用拍打桌子來安慰他。”孩子就這樣一次次地與“責任”失之交臂。在孩子的成長道路上,家庭教育也要勇于承擔責任。我們可通過一些生活瑣碎的小事來訓練孩子,讓他們知道自己有義務承擔起這份責任。即使在過程中碰到困難,也要努力地克服。在完成任務的那一刻,孩子得到的是為自己、為家庭、為他人付出這一意識的養成以及痛快淋漓的成就感。
三、社會是個大課堂,責任滋味盡早嘗
“你現在不好好學,等你長大踏上社會看你怎么辦。”這是許多家長面對自己不太認真的孩子都喜歡說的一句話。從這句話中,你是否能看出點什么呢?在我們中國的教育中,學校教育是和社會教育分離的。幼兒園到大學進行的是學校教育。而從工作開始,則是接受社會教育的時段。過于界限分明的教育轉變,對于受教育者來說是不利的。他們需要一個全新的調整,從身心到技能,都要重新裝備。如果我們能把原本應該相交的兩種教育早作滲透,那是否效果會更好一些呢?放眼一下國外的教育,《成長的煩惱》一部詼諧的家庭劇讓我們在多年前就看到了他們的“小不點”從小就參與到了“社區活動”中。美國的大學更是把參與社區服務的時間作為考核學生不可缺少的標準之一。他們會把學生參加服務活動的時間轉化為在校的學分,有的項目則根據學生志愿服務的時間長短由校長、服務隊領導、州長或者總統頒發證書作為鼓勵。學生參與社區活動,一方面可以讓他們較早地適應社會,掌握一些基本的生存技能;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讓他們感覺到“我是有用的”“我是社會的一份子”“我的肩膀上有責任”。生命教育的目的之一,正是要讓孩子懂得“生命是一種責任,要學會履行;生命是一種付出,要學會磨煉”。
當然,這幾年我國教育界的專家們也意識到了這個問題,所以一系列的“教育基地”開始涌現。學生們可以利用假期去體驗、感受諸如“野外生存”“合作訓練”等內容。這確實是青少年教育上的一大進步。而對比國外的教育,我們還應該在“社會教育”上把步子邁得更大些。例如,可以通過“走出去、請進來”方式:讓學生們多多涉足社會的各個領域,如“田間學校”“孤島學校”等活動,通過組織這樣的“留學”活動,學生能在“微觀社會”中鍛煉自己的意志品質,掌握生存的技能。泰戈爾說:“教育的目的應當是向人傳遞生命的氣息。”“傳遞”的具體方式還有許許多多,要靠作為社會成員的我們來共同研究。
[關鍵詞]高等教育;民生需求;關系;熱點
[作者簡介]文士博,河北工程大學高級政工師,研究生,河北邯鄲056038
[中圖分類號]G64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09)03-0194-03
教育不僅關乎國家發展大計,更關乎百姓切身利益。黨的十七大將教育列為民生問題的重要內容之一,體現了新時期我國民生問題發展變化和要求。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公民將提升自身教育水平,接受高等教育,塑造自身綜合素質,作為在社會中謀求更好生存與發展的重要途徑。高等教育成為新的歷史時期民生需求的重要內容,而且在滿足民生需求方面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明顯,承載的責任與使命越來越重要。
一、高等教育與民生需求的關系,決定了高等教育在民生需求中的責任與使命
高等教育為人民群眾提供教育服務,人民群眾對高等教育發展寄予很多期望和要求,高等教育的改革與發展與民生需求息息相關:
(一)高等教育與民生需求的供求關系。這是高等教育與民生需求最基本的關系。從經濟學的視角出發,高等教育和人民群眾需求是一種市場供求關系。高等教育供給情況決定人民群眾享有的高等教育的滿意度,而需求數量和層次指引著高等教育的發展規模和水平,也因此決定了高等教育在民生需求中的責任與使命。它要求高等教育改革與發展必須以民生需求為基點,民生需求狀況依賴于高等教育發展水平。
(二)高等教育資源與人民需求中的矛盾沖突關系。世界總是在矛盾中發展,在矛盾中生存。高等教育與民生需求之間總是存在供給的矛盾。當前,高等教育發展在滿足民生需求方面還存在很多滯后因素,如由于供應數量不足和質量不高而使得高等教育在滿足群眾需求中還存在很大差距。其中有許多群眾反應強烈,直接與群眾利益相關,受到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
(三)高等教育與人民需求共促發展關系。高等教育發展可以不斷改善民生需求,民生需求的提高也為高等教育的發展提供了力量源泉。高等教育與民生需求都因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綜合國力提高而共同發展。
(四)高等教育的改革發展與人民群眾需求,都基于投資風險而作出理性的相互回應選擇。在社會主義國家,發展高等教育必須以滿足民生需求為根本,但高等教育要依據自身發展環境和條件作出理性的規劃和發展步驟。作為公民也應當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形勢,充分考慮自身條件,科學、理性地看待、選擇、接受高等教育。
正是由于高等教育與民生需求的相互關系,才使得高等教育改革發展與群眾需求變化中產生了不相協調的矛盾,從而產生、出現了在人民群眾現實需求中備受關注的高等教育熱點問題,決定了高等教育在滿足人民需求中責任重大,肩負重大使命。
二、當前,高等教育在民生需求中承載的重要責任與使命
當前,在高等教育改革發展中,在群眾選擇、接受高等教育過程中,出現了許多備受群眾普遍關注、利益相關、亟待解決的熱點問題。當前較為突出的熱點問題主要有教育公平問題、教育成本問題、教育質量問題、特殊群體學生救助問題、學生就業問題等。這些矛盾和問題確立了高等教育改革發展在滿足民生需求中的責任與使命所在。
(一)始終堅持教育公平的責任。權益、機會均等是公民的基本權益,教育權益公平是公民的基本權益,維護高等教育領域的公平公正,是社會主義高等教育的責任和義務所在。在高等教育資源仍為稀缺資源的中國,高等教育領域中還存在很多不公平現象。維護高等教育權益公平的責任尤為重大。國家應當從機制、制度等多方面人手,促進公民高等教育權益的公平、公正。
(二)不斷優化教育資源環境的責任。在我國高等教育規模持續擴張的過程中,辦學經費短缺、師資力量不足、教學圖書設備匱乏、管理相對滯后、人才培養模式不適應社會發展需要,高等教育質量滑坡現象已經在社會中凸顯。這賦予高等教育要注重內涵發展、提升教育教學質量、優化教育教學資源的重要使命,高等教育要在質量和水平上下大功夫。
(三)降低群眾經濟投入的責任。當前,群眾普遍感到接受高等教育成本較高,很多家庭子女就讀大學的消費成為壓在老百姓身上的沉重負擔。所以,減少老百姓在高等教育上的消費投入,是較為迫切的民生問題。所以,國家應該通過發展經濟,改革完善分配制度,增加人民收入,縮小貧富差距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另外,國家要通過高校投資體制改革,加大高等教育投入,同時輔以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制度,降低群眾接受高等教育的經濟壓力,從體制上解決高校的辦學經費和發展需要問題。
(四)促進大學生創業就業的責任。就業是民生之本,但當前高校畢業生就業問題成為人力資源領域的突出問題,成為牽動千家萬戶、關系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的大事。國家應當調整產業結構,優化人才需求結構,不斷深化就業體制改革,提升人才培養質量,加強就業引導與指導等方面,以引導大學生創業促進就業發展。
三、采取應對策略,努力實現高等教育在滿足民生需求中的責任與使命
高等教育要滿足人民群眾的需求,就必須從多方面出發,從深化教育體制改革、加強高等教育自身改革、積極協調和處理高等教育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關系出發,積極采取應對策略。
(一)深化教育體制改革,理順高等教育發展與滿足民生需求方面關系。應當按照建設社會主義大學的要求,以人民需求為目標;建立機制,調整結構,加大投入,促進高校規模的發展,促進高等教育規模與內涵發展的協調;要加強高校辦學行為監管,提高辦學質量,加大高等教育信息公開力度,促進高等教育的公平。
內容提要: ,合同履行請求權至少應包括合同生效要件。其中,合同的特別生效要件由原告承擔證明責任,學說及實踐中已無異議;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并無“符合”與否的問題,而只有“違反”如何的問題。私法自治原則要求,證明責任分配在參與民法外部體系的構建時,將合同效力要件規定為“效力阻卻要件”,交由被告承擔證明責任,所以,應對《證據規定》第5條規定之“生效要件”作目的性限縮。此種以證明責任為解釋目標的進路,表明證明責任分配也是法規范之關聯脈絡的一種,解釋論亦應以證明責任分配為解釋目標。
一、問題的提出
依王澤鑒所言,合同履行請求權之要件,至少應包括如下兩項:(一)合同成立;(二)合同生效。[1]42實務中,若案件事實充分各項構成要件,則應賦予其法效果。但訴訟中,主張該項請求權者,應否證明生效要件之存在?這關涉證明責任的分配。因為,在司法三段論的邏輯演繹中,證明責任問題存在于法官演繹推理的小前提之中,其適用于對擬判決案件事實的真實性審核。[2]8
就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5條第1款前句(該條款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規定,主張履行請求權者(原告)(當然,證明責任的分配與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原告或被告)無關。但主張履行請求權者,除消極確認之訴(有時還包括消極形成之訴)外,均為原告。并且,“在司法實踐和學術研究中,人們頻繁使用‘原告的證明責任’或者‘被告的證明責任’術語,這是可以諒解的”。(參見本文參考文獻[4],第260頁。)所以,本文為求表述簡便,徑以原告代稱主張履行請求權者。另外,基于合同關系而提起訴訟者,不僅限于履行請求權,尚包括其他請求權。但請求履行是所有這些基于合同關系之訴求的典型內容,因而,本文僅以履行請求權為例,論述合同生效要件之證明責任分配。),應承擔合同生效要件的證明責任。但李浩撰文指出,原告不承擔雙方都具有行為能力的證明責任。[3]565如果對該文結論稍作推論,應可得出原告對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也不承擔證明責任。因而,依李浩之論,原告不承擔“生效要件”之證明責任(值得注意的是,李浩立論前提為“成立、有效、生效”之“三分說”,關于此點,詳見下文。)。那么,《證據規定》第5條的規定是否妥當?
現代證明責任理論認為,證明責任是實體法中的一種風險分配形式,證明責任的分配概由實體法規定。[4]29既然如此,我們可基于解釋論的立場,探究《合同法》關于合同效力要件的證明責任分配,并以之檢討《證據規定》第5條的妥當性,為其尋求解釋論上的適用方案。學者多以為,合同效力要件有別于肩負私法自治重任的成立要件,它體現國家管制的意旨,[5]169那么,效力要件之證明責任分配,在法技術構成上應如何調和國家管制與私法自治之間的失衡問題?由此,本文的寫作即是以此為個例,分析實體法中的證明責任規則,探討民法解釋論的實踐價值。
二、合同特別生效要件之證明責任分配
證明責任的基本功能在于,將訴訟中各個案件事實真偽不明導致的敗訴風險分配給雙方當事人,并以此保證法院裁判義務在事實真偽不明時,仍能實現。[4]33學說上多認為,《證據規定》第2條確立的證明責任分配原則與“規范說”相一致(對此種共識,可參見翁曉斌:《論我國民事訴訟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現代法學》2003年第4期,第74頁;張衛平:《民事訴訟:關鍵詞展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53頁。)。規范說認為,此種敗訴風險分配,根源于實體法的具體規定。而實體法上的具體規定,具言之,指的是實體法規范之間的相互對立或排斥的關系。但這并不是指規范之間相互矛盾,而是法規范中,既有權利據以產生之基礎規范,又有阻止權利產生或使已產生的權利歸于消滅的相對規范。[2]105基礎規范,也稱權利產生規范。相對規范可分為權利阻礙規范和權利消滅規范,前者是指阻礙某種權利產生的規范,后者是指使已經產生的權利歸于消滅的規范。基于這三種類型的規范,“規范說”提出證明責任分配原則為,“每一方當事人均必須主張和證明對自己有利的法規范(=法律效力對自己有利的法規范)的條件”。[2]104也就是,主張權利者,僅需證明權利產生規范之要件事實;抗辯之被告,則應承擔權利阻礙規范或權利消滅規范之要件事實的證明責任。
就合同履行請求權而言,所謂權利消滅規范,主要指的是《合同法》第91條之規定。該條規定,合同權利終止的原因(該條款規定: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包括: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合同解除、債務相互抵消、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證據規定》第5條第1款后句及第2款對此有規定,被告應對這些要件事實承擔證明責任。
合同生效要件,不屬于權利消滅規范之要件,至為明顯。依《證據規定》第5條第1款前句,主張履行請求權者,須證明合同生效要件,即《證據規定》將合同生效要件認作權利產生規范之要件。那么,該條規定之“生效要件”具體為何?
李浩認為“具有行為能力”屬于有效要件,不屬于《證據規定》第5條之生效要件,其所謂生效要件僅指附條件合同之停止條件、附期限合同之始期以及特殊合同的批準、登記手續。[3]556由此,我們可以認為,李浩此論(生效與有效不同)源自學說上“成立、有效、生效”之“三分說”。但令人疑惑的是,論者還將有效要件進一步區分為一般有效要件與特別有效要件,并且其所謂特別有效要件指涉的也是停止條件、始期以及批準、登記手續。[3]554-555依其理路,特別有效要件與生效要件是同義語。那么,有效要件與生效要件豈不是沒有區別?李浩前后所論,豈不矛盾?或許,為避免在概念上纏夾不清,論者退而認為,“從民事訴訟的角度,還是能夠把‘生效’和‘有效’作適當區分的”。[3]556但證明責任屬實體法內容,無由從訴訟的角度探究實體法之制度構成。或許,論者所言證明責任指的是訴訟中的主觀證明責任?但主觀證明責任的標的及范圍,與實體法上的客觀證明責任相一致并由后者決定(此處所指主觀證明責任僅限于主觀抽象的證明責任,因為主觀具體的證明責任“取決于法官的證明評價,而不是依賴于證明責任規范”。(本文參考文獻[4],第43頁。)所以,對這種非規范性的主觀具體證明責任的探討,毋庸諱言,在此處是多余的。)。也就是說,已由實體法規定之生效要件或(和?)有效要件的(客觀)證明責任分配,決定訴訟中主觀證明責任分配。就此點,根本不可能從訴訟角度(主觀證明責任)區分實體法中的生效與有效。論者所言,倒果為因,立論前提難以成立,不足采信。由此,其結論也有“毒樹之果”的嫌疑。
就該問題,本文徑依通說之觀點,采“成立、生效”之“二分說”(關于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多放在法律行為章節中討論,對此問題可參見董安生:《民事法律行為》,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33頁以下;梁慧星:《民法總論》(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出版,第168頁;史尚寬:《民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24以下頁;王澤鑒:《民法總則》(增訂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51頁以下。),生效與有效并無實質區別,合同有效要件僅是生效要件的另一稱謂而已。[6]390此種“舉重若輕”的簡單處理,原因在于,本文采解釋論立場探究合同效力要件之證明責任,其論證自當以實在法規定為基點,此外,還受制于由制度化推動的法學所闡釋的教義學。[7]20此種教義學,表現為各個理論通說。雖然以教義學切斷論證之無限遞歸,無疑也屬于“明希豪森困境”[8]39之一種,但本文認為以通說為起點的法律論證,更有利于接續法學知識傳統,而免于自說自話或概念語詞的無謂論爭。依通說,合同生效要件可分為一般生效要件與特別生效要件。《證據規定》第5條所稱“生效要件”,涵括二者,還是僅指其一,不得而知。對此二者,以下分述之。
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之特別生效要件,包括附條件合同之停止條件(《合同法》第45條)、附期限合同之始期(《合同法》第46條)、特殊合同的批準、登記手續(《合同法》第44條第2款)。依“規范說”的規范分類方式,該三條從積極方面(基于此種特性,陳自強將之稱作積極的有效要件,參見本文參考文獻[9],第351頁。)(自……時生效)規定合同權利應該產生的條件,均應屬于權利產生規范。因而,此三項特別生效要件,屬于權利產生規范的要件,應由原告承擔證明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規定之特別生效要件的證明責任分配,也遵從了通說之觀點,即特別生效要件原則上與合同成立要件相同,應由主張履行請求權之原告承擔證明責任。[9]352如對于附條件合同,原告應就停止條件的成就承擔證明責任,被告應證明解除條件的成就,學說上已無異議(但須注意的是條件成就之證明責任,與條件約定與否之證明責任不同。對后者,不論其為停止條件或解除條件都由被告承擔證明責任。對此,可參見本文參考文獻[2],第285頁;駱永家:《民事舉證責任論》(第5版),臺灣商務印書館1987年版,第174頁。)。[10]373另外,對于附期限合同,因為“條件在內容上通常也是附有期限的法律行為,在停止條件上乃附有始期之行為”。(然而在“期限”所探求的是“何時到來”,而在條件所探求的則為“是否到來”的問題。參見本文參考文獻[10],第367頁。)因此,始期屆至與停止條件成就之證明責任分配,適用的規則一致,仍應由原告證明。再如,合同批準、登記手續之證明責任分配,則應類推要式合同對“合同形式”之證明責任。所謂合同形式,乃是合同意思得以示之于外的方式,[11]3對合同合意的證明,即包含著對合同形式的證明。所以,合同批準、登記手續之具備,也應由原告承擔證明責任。
三、合同一般生效要件之證明責任分配:以證明
責任為法解釋目標
(一)效力阻卻要件與一般生效要件之扦格
與特別生效要件不同的是,《合同法》并未從積極方面規定一般生效要件,而是從消極方面(無效、可變更可撤銷、效力待定)列舉規定“欠缺一般生效要件”的三種情形,分別為合同無效(第52條)、可變更可撤銷(第54條)、效力待定(第47、48、49、50、51條)。依“規范說”的分類方式,它們均屬于權利阻礙規范。本文將其要件,稱作“效力阻卻要件”(蘇永欽根據法律對特別生效要件與一般生效要件的規定模式,分別將之稱為積極的生效要件與消極的生效要件。參見本文參考文獻[18],第25頁。),[9]351它包括三類,即合同無效要件、合同可撤銷可變更要件、合同效力待定要件。對此,均應由被告負證明責任。如主張合同無效的被告,應證明《合同法》第52條所列事項:1.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然而,學界多認為,《合同法》第44條所稱“依法成立的合同”之“依法”,其所指乃《民法通則》第55條,并將后者規定之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生效要件套用于合同一般生效要件。[12]228通過“依法”轉介的合同一般生效要件,是履行請求權之積極要件,屬于權利產生規范的要件之一,應由原告對之承擔證明責任。
問題在于,如果實在法既規定合同一般生效要件,又規定效力阻卻要件,則由此導致的證明責任分配將又回到“誰主張,誰舉證”的老路。即主張履行請求權者,須證明合同之一般生效要件(如不存在欺詐;《民法通則》第55條),而抗辯之被告須證明效力阻卻要件(如存在欺詐;《合同法》第52條或第53條)。因此,為使證明責任分配得以明確,法規范僅可在積極之“一般生效要件”與消極之“效力阻卻要件”中取其一。
(二)權利產生規范與權利阻礙規范之區分可能性:“一般與例外”的法政策
對于上述問題,實在法究竟應如何抉擇?該問題涉及權利產生規范與權利阻礙規范之區分。不過,此區分在實體法上的可行性,是“規范說”經常遭受責難的軟肋。對民法教義學(狹義之民法學)(拉倫茨認為狹義的法學與法教義學是同義語,參見本文參考文獻[16],第72頁。)而言,將法規范區分為權利產生規范和權利阻礙規范,實屬陌生。這是因為,在實體法上,“某個事實應當被看作創設權利的事實或相反應被看作阻卻權利的事實在結果上是無所謂的”。[13]270比如,意大利民法典注釋書,以合同意思瑕疵之不存在(mancanza di un viziodella volontà)為例評注第2697條(舉證責任)時,同樣認為將“意思瑕疵之不存在”作為權利產生規范的要件事實(elemento cotitutivo)與將“意思瑕疵之存在”作為權利阻礙規范的要件事實(elemento impedi-tivo),在實體法上差別甚微。[14]92也就是說,法院最后支持以履行請求權為內容的訴求,我們既可認為該合同具備一般生效要件,也可認為該合同不存在效力阻卻要件,二者所要表達的意思,并無差別。所以,將一般生效要件作為權利阻礙規范的要件,與將效力阻卻要件作為權利阻礙規范的要件,對《合同法》關于合同效力制度的設計,并無影響。
但這種規范類型的劃分對實體法的(看似?)無關緊要性,針對的僅是法效果。就產生法效果之構成要件而言,其在訴訟中是否為案件事實所充分之證據審核過程,則攸關兩造承擔證明責任的范圍。如我國《物權法》第106條規定之善意,屬于權利產生規范的要件事實,應由主張善意取得者承擔證明責任;《德國民法典》第932條規定之“非善意”,屬于權利阻礙規范的要件事實,應由反對適用善意取得者承擔證明責任。[15]56-57雖然權利阻礙規范之要件,通常亦可將其“反面規定”(如非善意之于善意)作為權利產生規范的要件,但在這種取舍之間,其意義指向是法定之兩造的證明責任分配。所以,“權利妨礙的事實的概念價值是足夠大的,即使它只對證明責任的分配具有我們賦予它的意義”。[2]140
有些規范,直接就表明其屬于權利產生規范還是權利阻礙規范。另一些規范,則須通過解釋,才能被查明是權利產生規范或權利阻礙規范。[2]135依“規范說”,該項解釋主要基于所謂“一般與例外”(值得注意的是,此處及下文所指的一般和例外,指的僅是實定法秩序形成的規則。參見本文參考文獻[2],第131頁。)的法政策。因為法秩序的形成,基于一般情況之通常規定與限制通常規定之例外規定的共同協力。根據此項法政策,權利形成規范與“一般情況”相連,它規定在一定前提條件(權利產生規范的構成要件)下,特定權利或法律關系應當產生。而權利阻礙規范則與“例外情況”相連,它表明若存在一個或數個要素(權利阻礙規范的構成要件),則該權利或法律關系例外地不產生。[2]129
(三)履行請求權產生之“一般情況”:證明責任分配對私法自治原則的具體化
根據法秩序中的“一般與例外”的法政策,法律規整或數個法律規整,均是以法律關系的“一般情況”作為法律規制的出發點,再以規定“例外情況”的權利阻礙規范作為限制。那么,何為履行請求權產生之“一般情況”?何為履行請求權不產生之“例外情況”?基于此一問題,判斷合同一般生效要件是權利產生規范的要件,還是以效力阻卻要件作為權利阻礙規范的要件,端視合同履行請求權產生之“一般情況”是否應具備一般生效要件。下文將以《合同法》文本中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為解釋目標,闡明本已嵌入之證明責任意涵。
根據《合同法》第8條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也即,合同成立一般即可產生相應的法效果,便有履行請求權的存在。因為立法者認為,合同成立時就已符合各一般生效要件(《合同法》第44條第1款),此即羅森貝克所謂的“一般情況”。或者說,此種規定系基于社會經驗事實所作之立法政策上的推論,而非基于相反的推論,即成立之合同,多屬效力欠缺者。此種立法上的考慮,還將在每項支持履行請求權的判決中得到體現。也就是說,即使《合同法》并無積極的一般生效要件,當判決支持合同請求權時,法官一定對一般生效要件作了積極的虛擬(此積極的虛擬,通過“操作規則”達成。普維庭在批評羅森貝克“不適用規范說”的基礎上,認為應以“操作規則”解決事實爭議不明時的法律適用問題。參見本文參考文獻[4],第231頁。)。
基于這種“一般情況”,(履行請求權)權利產生規范的要件僅包括成立要件,并無一般生效要件,主張履行請求權之原告,僅須證明合同成立要件便可(如果合同有附款或須批準登記,也應證明)。同時,立法者將效力阻卻要件,作為權利不產生的“例外情況”,并以之為權利阻礙規范的要件,交由抗辯之被告承擔證明責任。
此種將“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法》第44條第1款)作為“一般情況”之立法技術,其立法理由應植根于合同自由原則。該原則作為“法條形式的原則”,以私法自治這一“開放式原則”為基礎。[16]353私法自治,作為一種受憲法保護的自由權,[11]30為保證行為之自由,準許各個主體根據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關系,[17]142私法之功能并非指導或干預主體之行為,而僅是賦予主體之行為以某種法律效力。[18]21因此,基于私法自治,法律對當事人自治形成的合同,應作“有效性推斷”(也有稱作“有效推定”者(參見朱慶育:《意思表示解釋理論———精神科學視域中的私法推理理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93頁;洪學軍:《民事行為有效推定規則的構造及其運用》,《法律科學》2006年第4期,第76頁)。值得注意的是,在證明責任法上,推定有其特定含義,它是從法律規定之“前提事實”所作的邏輯推論。而此處對合同效力的推斷,并無所謂法律明定之“前提事實”。因此,為全文概念之周延計,本文以“有效推斷”稱之,這不同于此處兩個引文所指的“有效推定”。)。當然,私法自治亦有其自身“游戲規則”,其表現之一便是意思表示不得違反法律的強行性或禁止性規定等效力要件。
此點在證明責任分配中的邏輯貫徹就是,主張履行請求權者,僅需證明合同成立要件,此時若抗辯之被告未能證明效力阻卻要件的存在,則合同在立法之“有效性推斷”下,便發生當事人通過意思表示所追求的法效果。也就是合同效力要件,在私法自治的要求下,并無“符合”與否的問題,而只有“違反”如何的問題。所以,不是將一般生效要件作為權利產生規范的要件,而是將效力阻卻要件的存在,作為履行請求權不產生的“例外情況”,此乃私法自治的具體要求。若非如此,則將打亂民法內部體系的統一,致使實體法上的同一行為在證明責任分配與該行為的要件構成體現之意思自主上,存有評價上的沖突。換言之,從整個私法以私法自治作為出發點的角度觀察,證明責任制度實際上也參與民法外部體系的構建。合理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自當符合私法自治的要求。
作為題外話但又值得說明的是,《合同法》為調和主體意思自治與國家管制之緊張關系,通過對合同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實則為效力阻卻要件)設計不同的證明責任分配制度,告訴我們區分合同(甚至可抽象至民事法律行為)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之意義,應主要是二者在證明責任分擔上的不同,而非如拉倫茨所言僅具法學認識之意義。[19]429所謂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之區分,之所以能夠體現私法自治與國家管制的分野,乃是通過對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規定不同的證明責任分配達成的。
至此,問題仍舊是應如何理解《合同法》第44條之“依法”以及其所轉介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的一般生效要件?依本文所信,《合同法》第44條規定之“依法”,并非隱射《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之一般生效要件,而是指有關合同訂立之形式要求(《合同法》第10、11條)、“要約、承諾”規則或其他訂立合同的方式(《合同法》第13條以下)(也有將之稱為合同訂立的義務性規定(參見洪學軍:《民事行為有效推定規則的構造及其運用》,《法律科學》2006年第4期,第78頁)。但本文以為,稱義務性規定,令人費解,合同的形式要求以及要約、承諾規則,均是合同成立的必備條件,前者是合意的外部表現形式,而后者則是判斷是否存在合意的規準。)。此等合同形式、訂立的規則或方式,均屬于合同成立的范疇,應由主張履行請求權之原告承擔證明責任,自不待言。并且,《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之一般生效要件,“屬于抽象性、原則性規定,其主要功能不是作為裁判規則的功能,而是作為指導性規則的功能,目的在于告誡民事主體在實施民事行為時應注意的問題”。[20]156而客觀證明責任,與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活動毫無關系,其針對的是真偽不明,并以此保證法官裁判義務的實現,[4]26其規范屬性應為裁判規則。所以,將《民法通則》第55條這種行為規范引入證明責任的探討,顯然不合時宜———導致一般生效要件在證明責任安排上的混亂,已如前述。
在排除《民法通則》第55條對合同效力要件之證明責任安排上的攪擾后,還須注意《合同法》第9條。該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此處從正面將“具有行為能力”規定為一般生效要件,似乎違反了本文如上關于效力要件的證明責任分析,即行為能力要件,應僅作為效力阻卻要件(能力欠缺者訂立之合同,無效或效力待定)。不過,此條規定之“具有行為能力”,處在《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訂立”中,而非規定于《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中。依體系解釋而言,該條并非是一項體現國家管制之效力要件的規定,而是如《民法通則》第55條一樣,是立法者倡導的一種行為規范,僅具指導意義,非屬裁判規則之列。所以,就合同效力要件之證明責任分配的探討而言,也可忽略此條的干擾(不同的觀點,可參見本文參考文獻[3],第554頁。)。
因此,《合同法》并未將“合同一般生效要件”(權利產生規范的要件)作為規范對象,而僅規定了“效力阻卻要件”三種類型(權利阻礙規范的要件)。[2]285雖然本文未逐一“陳列”外邦立法例以獲取某種普適性知識,卻不忘申明《合同法》在效力要件上的證明責任安排,有其比較法根基,即多數立法例均以效力阻卻要件為規范對象(立法例中僅《法國民法典》從積極方面規定了契約的有效要件,此與其立法背景有關。對此可參見洪學軍:《民事行為有效推定規則的構造及其運用》,《法律科學》2006年第4期,第79頁。)。當然,在法國法系,合同要件還包括“原因”,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343-1345條的規定。在證明責任分配上也采用羅森貝克的“規范說”的前提下,[14]85意大利最新學說匯纂認為,原因要件也應作為合同效力阻卻要件之一類,由被告承擔證明責任。[21]292
《合同法》的立法者不自覺(還是自覺?)地遵循了“規范說”在合同效力要件上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這是值得慶幸的,因為不會有精通證明責任者,甚至也不會有僅憑法感之門外漢,要求原告證明意思和表示的一致、虛偽表示的不存在、內心保留的缺乏、欺詐或脅迫的不存在等。此外,由于訴訟過程中,主張責任的標的和范圍與證明責任相一致,[22]856原告也無須主張(或陳述)合同符合各項一般生效要件。否則,在每件合同糾紛中,令原告陳述自己具有行為能力———本人于立約時已成年并神志清醒,不免荒唐。
四、《證據規定》第5條之適用:對隱藏漏洞的補充
依上文的分析,由于一般生效要件并非(履行請求權)權利產生規范的要件,原告對此不承擔證明責任,所以,就生效要件而言,原告應證明者,僅限于特別生效要件。但根據《證據規定》第5條,主張履行請求權的原告,應承擔合同生效要件的證明責任。該條所稱之“生效要件”,若純就文義解釋,其所指,應既包括一般生效要件又包括特別生效要件,斷無可能將之限縮解釋(為獲得更“忠于法律”之印象,司法裁判或學術研究上,多將目的性限縮仍自稱為限縮解釋。參見本文參考文獻[16],第267頁。本文所論,顯已超越文義,非限縮解釋的范圍,而需以目的性限縮的方式為漏洞補充。)為“特別生效要件”。
因此,《證據規定》第5條未考慮到一般生效要件在證明責任分配上的特殊性,將之與特別生效要件作同一規定,出現所謂“隱藏的漏洞”(值得注意的是,《證據規定》第5條第1款的問題還在于,該條款后句規定主張撤銷者,須證明撤銷事由,也就是應證明者為效力阻卻要件。所以,就此點而言,該條款前后句自相矛盾。)。[16]254之所以稱為“隱藏的漏洞”,在于《證據規定》第5條并不欠缺對一般生效要件可資適用的規則,惟依規范目的,該條并不適用于一般生效要件的證明責任分配。隱藏漏洞的產生,原因在于規整出現目的限縮式價值判斷矛盾,[23]318-319即《證據規定》第5條之規定過于籠統,其適用范圍過寬,依規范目的應限縮其適用范圍而未限縮,則產生此價值判斷矛盾。
對于隱藏漏洞的填補,一般借用目的性限縮方法。與類推適用相反,目的性限縮的正義命令是,不同事件應作不同處理。[16]268既然一般生效要件之證明責任分配不同于特別生效要件的證明責任分配,則應依目的性限縮方法創設一限制性規定,將《證據規定》第5條所稱“生效要件”限定為“特別生效要件”。
通過目的性限縮方法創制的限制性規定,便可填補《證據規定》第5條存在之隱藏漏洞。但被該限制性規定排除適用《證據規定》第5條之一般生效要件的證明責任分配———至少在《證據規定》上———便缺少可供適用的規則,這是否又構成另一法律漏洞?
既然《證據規定》第2條已肯定“規范說”關于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并且前文依據此原則,就可依解釋得出《合同法》關于“一般生效要件”的證明責任安排,即“一般生效要件”并非《合同法》的規范對象,需要證明的是一般生效要件的對立面———效力阻卻要件。所以,縱使《證據規定》第5條第1款前句未規定“一般生效要件”之證明責任分配,仍無漏洞可言。甚至,沒有《證據規定》第5條之規定,亦可通過對《合同法》相關條文的解釋,得出合同糾紛案件中二者之證明責任分配。
五、余論:民法解釋論之發展向度
雖然《證據規定》第2條依循“規范說”確立了我國證明責任分配的基本規則,但異議者從未停止對權利產生規范與權利阻礙規范之區分的批評,認為其在實體法上無以區分或難以區分。但恰如“規范說”的創始人羅森貝克所言,惟有在對實體法的理解中,我們才能辨明某一規范是屬于權利產生規范還是權利阻礙規范。
所以,與其對實在法之批評姿態的“坐而論道”,不如詳究其適用之途。如本文所論,針對履行請求權,其權利產生規范之要件僅包括合同成立(有時還包括特別生效要件)。而《合同法》規定之效力阻卻要件,則為權利阻礙規范之要件。在這種基于《合同法》文本并以證明責任為目標的法解釋后,便可得出二者各自的證明責任負擔。由此也表明,中國民法學在立法論大旗下,大致建立起完備的私法體系,但立法的建構理性畢竟有限,學界遂不斷有學者提出中國民法知識形態應轉向解釋論的路徑。[24]不同于立法論之政策性論證,民法解釋論以實在法為依托,研究法適用中的具體問題,其最重要的任務乃是闡明個別法規范、規整之間,及其與法秩序主導原則間的意義脈絡。因為法律文本中,法規范并非彼此無關地平行并存,而是以各種意義脈絡相互關聯。[16]317對“規范說”而言,證明責任的分配也是法規范之關聯脈絡的一種。因此,民法教義學似不應忽視已嵌入實體法之證明責任內容,解釋論亦應以證明責任分配為解釋目標。
解釋論亦不排除價值判斷,毋寧是與立法論一樣也包含價值判斷,只是此兩種價值判斷迥然有別。[25]340就本文所論合同生效要件而言,它通過合同(法律行為)這一規定功能的概念[16]355,指向私法之基本原則———私法自治,再以其證明責任分配具體化該原則。所以在價值判斷上,合同效力要件之證明責任分配與整體之私法精神相一致。在這種解釋論進路上,我們不僅要求法教義學為裁判提供可堪適用的法規范(請求權基礎檢索的技術),[26]168還苛求教義學語句為二者指明證明責任負擔。就此,借用實體法中的證明責任規則,我們還可改造民法實例研習之“請求權方法”,[1]42將該方法中請求權基礎和“抗辯基礎”(既然在“請求權方法”中,請求權與抗辯之關系是該方法之基本思維模式(參見本文參考文獻[1],第175頁),則與請求權基礎相對者,自然便是“抗辯基礎”。因此,本文生造“抗辯基礎”一詞,意在表明此處所稱“抗辯”非所謂訴訟上的抗辯,它指涉著“規范說”中的相對規范(權利阻礙規范和權利消滅規范)。),與“規范說”之規范分類方式———基礎規范和相對規范予以對接。如此,基于“請求權方法”之實例研習,方可透視裁判之全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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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領域的相關檢測在纖檢系統內尚處于起步階段。通過對CNAS-CL09:2013《實驗室認可準則在微生物領域的應用說明》部分條款的學習與探討,提高纖檢系統對微生物實驗室的質控能力,為順利通過微生物實驗室評審及擴項奠定基礎。
關鍵詞:CL09;實驗室認可;微生物
隨著抗菌類纖維紡織品日益受到市場的關注與青睞,對于此類產品的檢測能力便顯得尤為重要。與食藥系統相比,纖檢系統在微生物檢測領域尚處于起步階段,亟待加強。 CNAS-CL09:2013《實驗室認可準則在微生物領域的應用說明》明確了實驗室在微生物檢測領域的能力認可準則,對于纖檢系統加強微生物實驗室建設、順利通過微生物實驗室評審及擴項具有現實指導意義。
1 修訂背景
近年來,由致病微生物導致的安全事故頻發。相關法規對于實驗室生物安全的要求不斷提高,而對于技術人員專業背景(微生物相關)的要求不夠,導致越來越多的微生物實驗室暴露出各種問題,實際工作中矛盾日益突出。為此,國家認可委在廣泛征求意見、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對CNAS-CL09:2006進行了修訂,既要保證微生物檢驗的準確性,又要符合中國實驗室管理現狀,最終出臺了CNAS-CL09:2013。
CNAS-CL09:2013于2014年5月1日實施。對于初次申請和增加微生物領域的實驗室,自2015年1月1日起按CNAS-CL09:2013執行;對于2015年之前提出申請的,現場評審可按CNAS-CL09:2006執行。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為過渡期,新舊文件均可使用。自2016年1月1日起,均按CNAS-CL09:2013執行。
2 管理要求
2.1 組織
生物安全實驗室[1],是指通過規范實驗室設計建造、試驗設備配置、個人防護裝備的使用(硬件)、嚴格遵從標準化的操作程序和管理規程,確保操作生物危險因子的工作人員不受試驗對象傷害,確保周圍環境不受其污染,確保試驗因子保持原有本性所采取綜合措施的實驗室。
根據對所操作生物因子采取的防護措施,將實驗室生物安全防護水平分為一到四級。BSL(bio-safety level)表示僅從事體外操作的實驗室的相應生物安全防護水平[2]。纖檢系統的生物安全實驗室通常為二級(BSL-2),適合于從未知病原的載體上取樣的檢測和研究,可能含有高致病微生物。它是在BSL-1實驗室的基礎上,實驗區與辦公區的界限更加明顯,實驗室內清潔區和污染區的區分更加明確,按國家標準或地方法規建立實驗室準入門檻,制定應急救治預案,裝備應急救治設施。BSL-2實驗室需配置防護設備和器械,要求就近有高壓消毒鍋、可靠的電力供應和應急照明,要有鎖和自動閉門器、可視窗,最好使用Ⅱ級生物安全柜。
實驗室技術管理者中應至少包括一名具有微生物專業或與微生物密切相關的本科以上學歷和三年以上微生物檢測的工作經歷成員。 “微生物密切相關專業”通常理解為上過的課程中包含微生物課,如醫學、生物技術、動物學、基因工程、遺傳學等,并能提供相關課程證明材料。該管理者應具有較高的微生物檢測能力和一線工作經歷,從而能夠指導或培訓檢驗人員常規微生物試驗。
2.2 管理體系
實驗室應制定生物安全規章制度以確保生物安全,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準入制度;設施設備檢測、維護;人員健康監護(定期體檢);生物安全自查制度;實驗室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生物安全管理和實驗室人員培訓制度;意外事件處理及報告制度;實驗室安全保衛制度等。
實驗室應設置生物安全責任人和生物安全監督員。生物安全責任人的作用和職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全面負責主管科室的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具體組織落實與貫徹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工作方案、應急預案;負責制定與組織實施本科室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實施細則及相關操作指導書;負責組織本室完成各項生物風險評估并形成相關報告;負責本科室實驗室生物安全設施、試驗環境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與維護;負責組織本科室實驗室生物安全業務技術、專業安全防范知識技能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措施的培訓與考核;負責本室菌種的安全管理;負責組織微生物相關實驗室有毒有害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負責本室各項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風險評估并形成評估報告等。
2.3 文件控制
對于實驗室現場文件的控制程序,應遵循既要拿取方便又要防止污染的原則。
2.4 檢測和校準的分包
實驗室可把一個檢測項目中的部分內容進行分包,但如該分包內容是該項目不可分割的部分,即實驗室不具備該檢測項目的完整技術能力,則該項目不予認可。例如沙門氏菌的檢測、多價鞭毛試驗和多價菌體試驗即為不可分割部分,血清學分型則可分包。
2.5 服務和供應品的采購
對于實驗室自制的培養基,例如生理鹽水等,必須有配制記錄,內容包括:配制日期、培養基名稱、成分、制造商、批號、重量、分裝容量規格、數量、滅菌溫度、滅菌時間、pH值、使用人等。
對于微生物檢測來說,每一種培養基都是關鍵培養基,都要進行技術性驗收并記錄以下內容:產品名稱、生產廠商、批號、接收日期、接收文件、產品外觀感官檢查、數量、啟封日期、驗收方法等。
3 技術要求
3.1 人員
實驗室在新人上崗前應安排全面的體檢,包括色盲色弱。上崗證應具體到項目,并有相關證明材料。新上崗人員及間隔一段時間重新上崗(6個月以上)的人員,可根據相關標準及實驗室條件的變化,對其重新評估。
從教育背景、專業技能、工作經歷、現任崗位授權等方面對人員技術能力進行確認,并具有技術檔案、資格確認、上崗考核和授權、培訓記錄等確認證據。
對于特殊崗位的授權,如感官評定、特種鍋爐容器、特殊設備、生物安全培訓等,需確認檢驗人員相應的資格和技術能力。例如,使用的高壓蒸汽滅菌器,如其壓力容積之積不小于2.5MPa?L,則操作人員需持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
關鍵檢測人員不僅是指直接技術檢測人員,還包括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報告校準人員等。授權簽字人應具有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并具有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或具有相關專業專科以上學歷和至少10年的微生物相關領域檢測工作經歷。
實驗室應通過培訓班、專業實驗室進修、學術交流等方式,制定人員培訓教育計劃,并通過培訓鑒定、現場考核、講座等形式對其進行評價。
3.2 設施和環境條件
實驗室的布局和設施應以能獲得可靠的檢驗結果為重要依據。對于需要在潔凈條件下工作的區域,應有效地監控和記錄環境條件。例如,無菌室內光照應分布均勻,工作臺面的光照度不應低于540lx;紫外燈的數量由房間大小決定,用紫外燈照度儀定期測試紫外燈的強度,要求在距離標的物1m處,照射強度應不低于90lx。
不同區域的有效隔離是為防止潛在的交叉污染,在同一場地空間分開一定的距離或不封閉的間隔,甚至是獨立的空間。對于不同的功能區和試驗用品,要有明顯、清楚的標識加以區分,例如質量、安全、限時、干燥、滅菌等。
3.3 設備
對于微生物常用設備,要有校準和頻率的要求并記錄,例如培養箱、水浴振蕩器等,要定期監測溫度;高壓蒸汽滅菌鍋要監測滅菌效果;生物安全柜、潔凈工作臺等,要定期進行微生物和氣流的監測。
3.4 測量溯源性
實驗室必須保存有滿足試驗需要的菌株。對于菌種的申購、保管、領用、使用、傳代、存儲等方面,應有文件化的程序并記錄相應內容。
接種傳代時須記錄好菌種名稱、接種日期、接種數量、支取數量、傳代序數、廢棄處理等信息。菌株在傳代后,要做確認試驗,記錄其存活性、純度、生理生化鑒定(革蘭氏染色、糖類發酵試驗、乙酰甲基甲醇試驗、甲基紅試驗、吲哚試驗等)[3]。
4 結語
微生物領域的檢測在纖檢系統起步較晚,還有許多不足之處亟待完善。CNAS-CL09:2013對于微生物實驗室評審和建設都具有切實的指導意義,值得我們認真研讀。由于個人能力所限,對其許多條款理解不到位,希望能夠拋磚引玉,加強交流,共同提高纖檢系統微生物檢測能力。
參考文獻:
[1]CNAS-CL09:2013 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微生物檢測領域的應用說明[Z].
[2]GB 19489―2008 實驗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S].
一、認識生命,培養責任
每年高考或中考之后,常有學生不堪分數壓力而輕生,生命之花的凋謝,讓我在扼腕之余深思:如何在初中生物課上教育學生認識生命的重要性,從而珍惜生命?在教授“生命進化的長河”時,我就有意識地對學生進行生命教育:原始生命起源于原始海洋,現在地球上多種多樣的生物經歷了漫長的生物進化過程.期間,又曾有過幾次生物大滅絕,生物進化異常坎坷,但還是有很多生物頑強地生存了下來,自然界經過漫長的歲月,才造就了人類,生命來之不易.
面對來之不易的生命,我們該如何善待,才能實現其真正的人生價值呢?首要的條件是要有責任意識.泰戈爾說:“造物主把像你這樣的人派遣到人世間來,是要你擔負一定責任的……”當前的青少年絕大部分是獨生子女,生活條件較為優越,父母對子女的溺愛,尤其是祖輩對孩子的嬌寵,使這一代人缺乏生活的磨煉.以“自我”為中心,自私自利,責任意識淡薄.作為21世紀的青少年,不僅是祖國的花朵,更是未來的棟梁.因此,引導學生正確認識生命,培養其責任意識,實現生命的價值和意義是當務之急.在生物教學中,我找來吊蘭讓學生進行無土栽培,引來蠶種、蝌蚪進行飼養,觀察蠶和青蛙的發育,讓他們在自身的實踐中感受生命的精彩與珍貴,同時培養了學生的責任心.
二、體悟生命,強化責任
例如,在講“人的生殖”前,我布置了一項作業:采訪父母,內容包括母親在準備懷孕和懷孕早、中、后期,以及生產過程和產后各個時期心理、生理及飲食喜好的變化和自己的成長趣事等.學生興趣濃厚,通過調查,學生體悟到:十個月的孕育,需要消耗母親多少精力,而母親卻默默地承受著;十多年的養育,父母又要付出多少心血,而他們卻無怨無悔.調查進一步強化了學生的責任意識,使習慣于“衣來伸手,飯來張口”,生活在長輩們呵護關愛中的學生開始懂得,人生征途不會一帆風順,面對挫折不能怨天尤人,而應以積極的心態投入生活,找到合理的方式解決問題.
中學階段是人生最美好的時光,因此,我們絕不能虛度青春年華,必須抓住機會錘煉意志,學好知識技能,強化責任意識.然而,光憑說教,不讓學生承擔任何工作,不從事任何活動,是不能養成任何責任心的.因此,在教育中我注重提高學生的責任意識,如教育學生不踐踏小草,不攀折花木,愛護小動物,不浪費作為實驗材料的動植物,從學生學習生活中的點滴小事抓起.當然,我還給學生創造承擔責任、體驗責任的機會,使之在實踐中不斷增強責任意識,從而達到教育的效果.
三、 珍愛生命,踐行責任
“我們的生命來自自然的恩賜,它是優越無比的”.是的,每個生命在大自然中都有他不可磨滅的作用.
例如,在講“保護生物多樣性”時,我讓學生欣賞春天爭奇斗艷的花朵,夏天植物的枝繁葉茂;在講“生物與環境”和“生態系統和生物圈”時,指導學生對周邊的生態環境進行調查,認識生物與環境的關系,培養學生珍愛生命、保護環境的強烈意識,理解人與自然應該和諧發展.
通過學習初中生物“健康的生活”,使學生認識到健康不僅僅是沒有疾病和不虛弱,而是在身體、心理和社會適應性等方面都要保持完善的狀態.讓他們觀看交通事故錄像,感悟一個人“死而不能復生”的道理和給家人、親友帶來的巨大傷痛,認識生命的獨特與寶貴,并在人生的歷程中珍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讓學生認識到煙酒、和艾滋病的危害,并加以拒絕.在每年的“世界地球日”、“世界無煙日”、“世界環境日”、“世界艾滋病日”、“國際禁毒日”,對學生進行有關健康、生態、環保、衛生等方面的教育,引導學生關愛健康,養成良好的生活與衛生習慣,確立積極、健康的生活態度,增強對家庭、社會的責任感.
大家好!
人們常說,生命如花,在陽光和雨露的照耀下,生命逐漸從幼小的苗圃茁壯成長為璀璨而又鮮艷的花朵,綻放出引人注目的美麗。生命是頑強的,但也同時是脆弱的,它就像一支堅硬的冰峰,在尖銳的同時也容易被折碎。在一場生命的路程中,每個人都具有壯志豪情的夢想、都有美好未來的憧憬,我們每個人都擔任著不同的角色、承擔著不同的責任,我們是兒女、是丈夫或是妻子、我們是父母、我們是職員、也許我們的生命多姿多彩、我們的角色多種多樣,然而,不論我們在生活中是一種怎樣的角色,對于一直陪伴在我們身邊的這些親人、朋友、以及同事來說,我們都具有極其特殊的意義。因此,無論我們對于未來又怎樣的努力,我們都不能忘記在這個過程中,珍惜生命的重要性。因為生命,它會在我們不經意之間,用一種悲狀、慘烈、和不屈的方式詮釋著它的脆弱與珍貴,從而讓我們追悔莫及。
可曾有人想過,在珍惜生命的過程中什么才是最重要的?也許有人會說那是健康、是幸福、是感情,但是我要說那是安全,一個人只有在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夠完美的完成生命中的每一件事情、每一個希望。
那么,安全到底是什么?它又具有著怎么樣的意義呢?我認為安全就是生命的護航,是生命質量的紅線,它是一種態度,更是一種責任,它是對企業的一種要求,它與企業和個人的利益息息相關,安全生產已逐漸成為了現代企業生產的標準線,它關乎著企業的效益、推助著企業的發展。安全系于責任,責任重于泰山,失去了責任的企業就像是一個泥潭,剩下的只有沉重和悲痛。
還記得在XXX年XX月18日上午7時45分,清河特鋼生產車間內發生過這樣一個事故:裝有30噸鋼水的鋼包在吊運過程中,整體平移到鑄錠臺上方時,突然全部脫落,溫度高達1500℃的鋼包內的鋼水倒向正開班組會的交接班室,造成屋內32人死亡,6人受傷。在事故發生后,遼寧省有關部門立即趕赴現場,指揮救援工作。據遼寧省安監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由于事故現場鋼水溫度很高,救援人員搜救及其困難。雖當地政府已安排遇難工人家屬對尸體進行DNA鑒定,并以每人1萬元的標準,將首筆撫恤金發放到死者家屬手中,同時,當地政府還安排機關干部包戶包人深入到死者家中,對其家屬進行了思想安撫工作,但是卻依然不能彌補失去生命的遺憾和痛楚。一位記者從武警遼寧省總隊醫院了解到,在鋼包脫落事故中受傷的傷者,在這里接受緊急搶救,最重一人燒燙傷面積為60%,其余分別為40%、30%和20%,入院的時候傷者身上的衣服都燒焦了,醫院立即采取緊急補液、建立靜脈通道等緊急搶救措施,以維持傷者生命體征。具醫生介紹,傷者主要是頭、四肢、軀干被鋼水、熱鋼渣等燒燙傷,要經過48小時的抗休克治療,雖然他們病情相對平穩,但也可能隨時發生變化。據幸存者回憶那驚魂的一刻:“眼瞅著鋼水砸向交接室,接班的工友肯定都完了,只有我們這些交班的才有幸跑出來!”38歲的矯正巖是清河特鋼鑄錠班的班長,是鋼包脫落事故中的幾名幸存者之一,正在武警遼寧省總隊醫院接受緊急治療。在采訪中,他說“當時還差十幾分鐘就8點了,最后一包鋼水鑄成鋼錠后我們就交班了,工友們是眼瞅著那包鋼水砸向交接班會議室的!”、另一位工友回憶到“當時我在鋼包附近正在哈腰拿工具,突然聽到鋼包吊車閘發出尖叫聲,鋼包快速下滑,吊車閘失靈了!我抬腳就跑,鋼包下墜過程中好像磕到了臺車上,一下子傾斜,鋼水就涌向附近的會議室了。鋼水1500多攝氏度啊,落到地上,再濺身上,熱浪涌上來,把衣服都烤著了,我什么也顧不上了,只顧往前跑,才撿了一條命。”受傷相對較輕的周曉飛回憶說:“當天估計還有十多分鐘就要下班了,工友們正在準備交班,突然我就聽‘嗡’的一聲,我一下子意識到不好,拔腿就拼命往廠外跑,滾燙的鋼渣濺到身上,像用鐵塊擊打一樣疼,當時頭腦一片空白,根本沒時間回頭看一下,要是回一下頭,恐怕命早就沒了。”這一個個驚心動魄的回憶,這一位位失去親人與朋友的悲傷,無一不重現著那悲傷的瞬間。一聲聲哀痛的呼喚,無一不訴說著失去親友的哀傷,就像是一塊塊寒冷的冰,撞擊著我們的心靈,每當這一連串的數字符號不停地在我們腦海里翻滾,我們無一不感嘆著生命的脆弱,警醒著安全的井繩!當我們靜下心來,仔細分析這傷亡事故的背后,回首這事故產生的因果。我們發現,那是因為我們肩扛的安全責任不到位才使我們成為了事故的罪魁禍首、是因為我們對安全生產一時的淡薄,對細微安全事故的僥幸麻痹才導致了工友與員工的家破人亡、妻離子散,是因為企業對安全責任落實的疏忽,對安全生產教育的松懈才導致了企業人才的喪失,利益的損失。
曾經說過說:“人命關天,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必須作為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而這條紅線正是一條生命質量的標準線,是一條安全生產的責任線。在企業的發展與生產過程之中,我們要緊密圍繞安全思想理念,全面落實紅線意識,吸取安全經驗教訓,牢記安全準則,認真做好每一項安全生產防范工作,用規程來保證生產安全,讓安全生產成為企業一切工作和發展的根基。
安全是企業生產的井繩,安全是建設員工生命的紅線,安全責任重于泰山。在這責任之上,承擔的是每位生產職工的生命與健康,擔負的是每個家庭的幸福與美滿,推進的是企業的興旺與發達。安全事故是一面鏡子,教訓是明燈,“前車之簽,后事之師”,“安全”關乎著企業的每一個生產細節,關乎著作為企業員工或是領導職位上的你、我、他的切身利益。在企業生產的過程中任何一個環節的疏忽與缺失,都有可能讓你、讓我、讓他,甚至更多的無辜生命付出代價,也許你今天在崗位工作細節上的一個小小疏忽,就會在將來的某一天留給你一世的苦痛與不幸。雖然安全問題日日講、安全教育常常開、安全紅線強落實,但是“安全”二字決不能僅是說說而已,它不是一個口號,更不是一項指標,它是一種任務,它是一種責任。只有當我們正確的認識到了安全的意義,認識到生命的寶貴,我們才能做到將安全紅線意識牢記于心,切實將安全生產放于心底,這樣才能真正避免事故的發生,避免傷亡的降臨。
對于我XX企業來說,落實安全紅線意識,促進企業安全生產,更是一項重要而艱巨的任務和責任。安全責任重在落實,在企業著力完善安全責任制的同時,我們更要堅持常態化的教育學習,牢固樹立安全意識,保證安全警弦緊繃,用刻不容緩地執行保證安全責任的落實,保障安全責任傳遞到我們每一個人的崗位職責中、落實到每一個人的工作生活中。此外,我們還要努力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生產技能,強化遵守績效考核制度,促進企業的責任落實,深化安全生產保障工作。
螻蟻尚且惜命,生命本能要求安全,人類更是稱其為關乎天的大事。對安全的重視表現著對生命的態度,對生命的崇敬,對生命的珍惜。從事安全工作是行善積德之事,更是安全工作者不可推卸的責任——是一份凝重的責任。漠視危險就是蔑視生命,就是不負責任。
安全起于憂患、謹慎,隱患生于僥幸、漠視。對自己負責任,對他人負責任,讓他人對自己負責任應該成為每個人的行為準則。有多少事故和悲劇,有多少遺憾和痛苦是由那一時的疏忽大意,一時的僥幸松懈,一時的急躁冒進,一時的過于自信制造出來的。事故從來不象胎兒,時時向母親清晰地預告他的一舉一動,事故總是出人意料,傷害你沒商量。一個個原本幸福的家庭被無情地拆散,面對死神,人們跺足捶胸、憤怒地譴責上帝制造的偶然性。
然而,安全事故并不是毫無預兆,無跡可尋。安全監督的設置與規范,危險點的分析與發現,安全工作規程的書成與頒布,無不滲透著千萬人沉甸甸的血淚。吃一塹長一智,人們在長期的安全工作中不斷地積累經驗,探詢總結事故可能發生的跡象。人人都有享受幸福生活的權利,如果人人多一點點憂患意識,或許你那用心的一想,你那細心的一瞥,你那更嚴格一點的要求,就可能保全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就可能避免令人傷心的結果。
安全是生命健康的守護神,從事安全工作就應該戰戰兢兢,如履薄冰,如臨大敵,須知小心行得萬年船。在企業發展上要永遠創新,在安全問題上要永遠謹慎。
我認為,安全就是為了自己,安全就是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人傷害,珍惜生命,企業與員工的安全責任是相輔相成的,只有員工安全了企業生產才能順利開展,企業的長足發展,無不需要員工的安全。只有生產實現了安全,企業的效益和發展才會有保障,整個企業才能良好運行。只有企業實現了效益,員工才能實現自我的效益。
我從事汽機檢修工作,檢修的每一項工作都與安全有關,安全第一的工作宗旨,貫穿在日常管理的方方面面。一次次血的教訓,時刻給我們敲響警鐘。自我安全是我們對家庭應負的基本責任。父母不求子女回報什么,給與多少,只求我們平平安安,健健康康。所謂不求金玉滿堂,只求一生平安,就是最好的答案。
俗話說:“安全是根繩,牽著千萬人;安全是根線,連著親人念。”安全生產是我們每一個人的共同心愿。安全就是幸福,只有擁有生命的安全,才能獲得人生的幸福;只有健康的生命,才能創造幸福,才能享受幸福。安全為了自己,安全為了家人,安全為了企業,安全為了社會,安全為了你、我、他。那么,怎樣才能做到安全呢?我認為首先要從規范自己的行為做起,拒絕不安全行為,按照‘五到“要求,按時認真巡檢設備,發現問題隱患及時處理,杜絕事故發生,始終依照工作程序進行安全確認,不斷學習安全操作規程,切實提高安全意識,樹立安全生產觀。
總而言之,沒有安全就沒有企業生產的和-諧穩定,沒有安全就沒有幸福的人生,和睦的家庭,沒有安全我們的人生目標將化為烏有。“讓我們正視安全,珍視生命,拒絕違章,保障安全,使安全體現在實際行動中,安全生產,和-諧發展。
全是企業生產順利進行的有力保障。安全就是以人為本,安全就是效益,拋開安全的宏觀意義,從宏觀實際出發,安全的主體是誰?安全究竟為了誰?安全的真正意義到底是什么?
以人為本,安全為了員工,這是核心安全觀。其內容有: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人傷害,堅持"三不傷害",要珍惜生命,珍愛自己,強化"我要安全,我會安全,我能安全"意識。透過現象露本質,尋根問底,安全就是為了自己,自我才是安全的主體,才是安全的真正實體,我們需要安全。從生命的角度來看,生命對于任何人來說只有一次,只要是熱愛生活的人,都會珍視自己的生命,都明確安全的真正意義。實體的安全才是真正的安全,樹立生命安全觀,以意識指導行為,在行動中強化意識,做到熱愛生命,珍視生命。
作為社會的每個個體都有責任,每個社會成員都要負擔相應得社會責任,擁有安全是履行責任的保障。要樹立安全責任觀,企業以人為主體,安全是員工對于企業的最基本責任。企業生產的順利開展,企業的長足發展,無不需要員工的安全。只有生產主體實現了安全,企業的效益和發展才會有保障,整個企業才能良好運行。只有企業實現了效益,員工才能實現自我的效益,歸根結底,安全不僅是企業的效益,更是自我的效益,兩者相輔相成。這是每個人的社會責任。與此同時,我們還負有家庭責任。自我安全是我們對于家庭應負的基本責任。父母不求子女回報什么,給與多少,只求我們平平安安,健健康康。所謂不求金玉滿堂,只求一生平安,就是最好的答案。所以,我們更要安全,使自己安全,對于父母也是一種孝道。
樹立安全價值觀,明確安全對于人生價值的實現的重要意義,人生價值的實現,需要自我的安全,安全是自我人生價值實現的前提。安全價值觀對于自我價值,人生目標的實現至關重要,不言而喻。
安全情感管,更加深化了安全的重要意義。安全就是幸福,只有擁有生命的安全,才能獲得人生的幸福;只有健康的生命,才能創造幸福,才能享受幸福,充分認識人的生命與健康的價值,強化"善待生命,珍惜健康"的人之常情。
安全為了自己,安全為了家人,安全為了企業,安全為了社會,安全為了你、我、他。安全是一種意識,安全是一種觀念,安全更是一種文化。安全文化是企業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安全為了誰"已經不言而喻,那么,怎樣才能做到安全呢?"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企業管理宗旨就是要我們樹立安全預防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