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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法治意識的內涵范文

        法治意識的內涵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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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意識的內涵

        第1篇:法治意識的內涵范文

        關鍵詞:教育均衡;結對;資源共享;存在問題

        中圖分類號:G4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992-7711(2012)03-008-3

        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是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提出的明確要求,也是整體提升義務教育質量和水平的一項重要舉措。《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中將均衡發展作為義務教育的戰略性任務,提出要率先在縣(區)域內實現教育均衡發展。

        青島市市南區共有義務教育學校40所,在校學生近4萬多人。全區省、市級規范化學校合計36所,占全區學??倲档?0%。近年來,市南區堅持科學的教育發展觀,把實現教育均衡發展作為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擺在突出位置,如今市南區已經較好地解決了硬件的均衡問題,下一步要著重突破軟件均衡的瓶頸,不斷追求指向優質、效能、特色的高水平均衡。

        華東師范大學范國睿教授指出:隨著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入,教育均衡發展正從外延式發展逐步走向內涵發展。外延式發展主要是依靠追加外部教育資源投入的方式來促進教育均衡;而內涵發展主要是依靠充分挖掘內部潛力的方式來促進教育均衡,主要依靠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發揮主觀能動性,因地制宜,充分挖掘現有資源的最大潛力,改革教育教學過程,以實現教育均衡的目的。

        正是在全面分析了市南區義務教育發展實際的基礎上,立足探索教育均衡內涵發展的道路,2008年9月,市南區教體局下發了《市南區教體局優質學校帶動工作方案》,在兩年的時間里,主要通過校際捆綁、優質帶動,來推動市南區優質均衡教育,從而加快市南區的現代化進程。

        一、規劃統籌,組織完善,三點驅動,全面構建教育均衡內涵發展的保障體系。

        為推進區域教育實現優質均衡發展,2008年市南區出臺《區域教育優質均衡發展三年規劃》,其中明確提出了優質均衡發展的總體目標,即:積極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率先發展的戰略地位,把教育作為全面改善民生的頭等大事,進一步完善教育體系,優化教育結構,推進素質教育,深化教育研究、培育辦學特色、豐厚教育底蘊,區域優質教育資源繼續向深度和廣度擴展。

        在《規劃》中我們還明確了全面推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的基本思路,即:在推進策略上強調“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三駕并驅、立體推進”;在指導原則上突出“區域聯動、優勢引領、差異發展、重在實效”;在操作策略上體現“難點聚焦、熱點跟進、重點突破”,使城區經濟和教育發展的成果惠及到市南的每一個學生。

        同年,市南區還通過下發《關于統籌優質教育資源,打造均衡教育強區的實施意見》(南教體[2008]78號),明確指出優質學校要積極發揮示范、輻射作用,向其他學校輸出先進的教育思想、管理經驗等,幫扶相對薄弱的學校提高教育教學水平;主動向兄弟學校提供成功的管理經驗與教育教學經驗。文件對發揮優質學校的示范作用,帶動區域學校辦學水平的整體提升提出了具體的要求。

        市南區的優質學校帶動工程主要由區教育局行政部門、區專家評估團和區教育研究指導中心三支力量構成。教育局提供行政支持,負責日常的區域推進工作。專家評估團對帶動工作進行集中調研和評估工作。教育研究指導中心承擔指導學校日常研究,組織專題研討,專題培訓等。三點驅動,全面展開區域內教育均衡內涵發展的實踐與探索。

        二、責任分解,制度保障,結對簽約,構建教育均衡內涵發展的支持機制。

        典型而穩定的優質帶動,表現為一種特定的校際關系和互動方式,是一種契約和機制,優質帶動的計劃和項目的實施一般要持續相當的時間,需要具體而持續的政策和制度保障。鑒于此,市南區2008年制定并下發了《市南區教體局優質學校帶動工作方案》,實行優質學校帶動工作責任制,由教育局各職能部門牽頭,將優質學校帶動工作細化,并在加大對結對學校的資金投入力度、加大對結對學校的師資配備和人才交流力度、加大對結對學校的教師專業化培訓力度、加大對優質學校帶動工作表現突出者的獎勵力度四個方面給與結對學校強有力的政策支持,為優質學校帶動工作營造了優厚的政策環境,提供了有利的制度保障。

        同時,市南區還制定了《優質學校帶動工作責任書》,明確規定了優質學校和結對學校的工作職責,區內的第26中學與第51中學、市實驗小學與定陶路小學、嘉峪關學校與天山小學六所學校以“一對一”的方式結對,并簽訂“優質學校帶動工作”合作協議書,在管理、教研等方面開展深度交流合作。市南區教育研究指導中心以“一托四”的方式與第48中學、第5中學、寧夏路第二小學、燕兒島路第一小學建立聯系學校關系,各參與單位都簽訂了《市南區教育研究指導中心聯系學校責任書》,完善了優質學校帶動的政策和制度保障機制。

        三、增值評價、督導跟進、指標量化,形成教育均衡內涵發展的評價體系。

        如何從評價體制方面保障相對薄弱學校的可持續發展,如何確保學生接受平等教育的權利,如何通過評價激勵學校發展,防止在學校均衡發展中出現“削峰填谷”或“低水平均衡”的現象,對學校進行效能增值評價無疑是一個有效的途徑,基于此,2008年-2010年市南區教育局牽手中央教科所督導與評估研究中心,引進了“學校增值評價”項目。建立了涵蓋所有學生德、智、體共三大版塊幾十項指標的基礎數據庫。完成了近三年的六年級學業水平測試成績和全區所有學生期末測查成績的采集,共收集數據信息100萬條。在信息采集的基礎上,我區還嘗試以“一校一圖”的形式對數據進行真實呈現和客觀分析,并以“一校一策”的方式,針對數據呈現和分析出來的情況,對每一所學校提出需要進一步深化、鞏固、調整和改進的對策建議,然后再由學校拿出具體的推進方案。通過增值評價研究,我區無論在評價理念、評價策略、評價工具、評價路徑上都取得了突破性進展,為整個區域教育優質均衡發展助力。

        在開展新的評價方式研究的基礎上,我區還制定了《優質學校帶動工作、教育研究指導中心聯系學校評價指標》,確立教育管理帶動、教育資源共享、教學研究促進、工作實績效果4個一級指標體系,并細化分解出理念帶動、管理帶動;專家共享、學習共享、成果共享;名師促進、研討促進、質檢促進8項二級指標體系,每個指標體系都配以相應的權重比例,通過市南區教育督導顧問團,兩年一輪,每年一次,定期對優質學校帶動工作的學校、教育研究指導中心聯系學校進行跟蹤督導評估。督導顧問團根據《評價指標》的權重比值,通過聽取優質學校帶動工作的學校、教育研究指導中心聯系學校雙方領導匯報工作情況;查看相關的材料;與學校教師座談;進行教師問卷等方式與結對雙方進行交流與反饋,指導優質學校帶動工作,以行政的力量來有效促進學校各項活動的開展。

        四、資源共享、結對聯動、共同發展,夯實教育均衡內涵發展的核心基礎。

        我區優質學校帶動開展了2年多以來,三組一對一結對學校和教育研究指導中心一拖四結對單位開展了多方面的研究實踐,以資源共享、結對聯動、共同發展,切實促進我區教育均衡內涵發展。

        (一)制度保障,管理落實。

        根據《市南區教體局優質學校帶動工作方案》相關要求,結對學校均成立了由雙方校長親自掛帥、分管副校長抓落實的工作領導小組,并制定了詳細完備的工作制度,保障優質帶動工作的順利進行。

        嘉峪關學校和天山小學在簽訂結對協議之后,為保證工作穩步有序有效地開展,跟進了多項具體措施。建立了 “聯絡員”制度、“管理共享”制度、“師徒幫扶”制度、“教學研究聯動”制度、“教學評價”共享制度。規定嘉峪關學校每學期向天山小學公開學校辦公會議1―2次,每學期開展6對師徒幫扶,每月開展一次學科集備或教研活動,定期組織試卷研制、制卷質量分析、質檢數據對比、質檢分析等。青島第26中學在與青島51中學結隊之后,也圍繞著兩校聯絡員工作、月度活動、師徒結對、集備、畢業班工作以及德育等學校重點工作制訂了一系列幫扶結對的制度,保證此項工作有效實施。

        (二)資源共享,交流成長。

        實施優質學校帶動工作,就是為了打破學校的地域限制,使學校間分享優質教育資源,交流優秀管理理念,提高教育資源利用率。優質的教育資源,就應該讓更多學習者去應用、去共享。資源共享既涉及包括校舍、設備儀器和圖書等在內的硬件資源,也涉及包括教師、課程等在內的軟件資源。

        為共同提高課堂教學質量,優化課堂教學,切實做到教學高質減負。市南區第26中學與第51中學首先從課堂教學研討開始做起,采取“同課異構”的研討方式推進課堂教學交流。結對僅一年的時間,兩校就舉行“同課異構”活動4次,兩校共有80多位老師參與了活動。無論從參與的廣度還是研討的深度都起到了計劃所設想的目標,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此外,兩校還就直升工作經驗交流、中考復習資料、名師培訓等方面資源共享,取得了很好的帶動效果。

        市南區教育研究指導中心在與第48中學、第5中學、寧夏路第二小學、燕兒島路第一小學的帶動工作中,除了組織名師訪學與名師送教、校長任職資格與骨干教師培訓等,還加強結對學校的學科培訓和學科活動,組織了四所學校的50余人次,參加了全國、省、市級的涉及語、數、英、體育、科學、綜實、品德、信息技術等學科的培訓活動。教師們通過觀摩課例、互動研討、專家講座、實地考察等多種方式開闊了眼界,提升了理念,習得了教育教學研究的方法,此外,中心還加強了對聯系學校的網管員進行信息技術專業培訓,提高了網絡管理員的技術水平,創造優質資源共享平臺。

        (三)定期商討,結對聯動。

        我區優質學校帶動工程的結對學校針對實際問題和共性問題,通過定期會議,教學研討共同商討,聯合行動。

        教學研究是提升教師專業水平,優化課堂教學,提高學校教學質量及辦學品質的重要手段。為了進一步促進四所聯系學校的教學研究能力,我區教育研究指導中心做了大量的工作:各科教研員們頻繁深入四所聯系學校,走進課堂聽課、評課。深入教研組,參與集備,研究教材教法。一年里,小學大多數學科達到95%以上,初中各學科不僅達到100%,且多次指導許多教師。參與學校集備小學105次、初中198次;指導教師出區級公開課、研究課32節,市級公開課、研究課6節,省級公開課優質課4節。與教師們零距離地接觸,教研員們的指導更具有針對性、實效性,而教師們的收獲則更加明顯。

        在廣泛調研,全面聽課的基礎上,我區還確立了培養骨干,打造學科組,以點帶面促進提高的指導策略。重點打造了寧二數學組、燕兒島的語文組、青島5中英語組、48中的化學組是確定重點打造的教研組。各學科并在培養了多位骨干教師,在教研員老師的重點培養和精心指導下,這些教師進步大,發展快,已經逐漸成長為學科的骨干教師。

        定陶路小學依托市實驗小學良好的教育資源,學校雙周一次的教研活動向市實驗小學的教研組長、名師及本校全體教師開放,實現教研活動陽光化。兩校協商實施“手拉手”青藍工程,與市實驗的名師結成互助對子,按照“拜名師、學名師、趕名師、成名師”的思路,強化教師隊伍建設,思路清晰,可操作性強。2010年3月舉行“青島市實驗小學名師個人教育教學研討會”, 4月以骨干教師展示為核心舉辦學校綜合研討會,5月展示青年教師的學習成果,這些豐富多彩的教學展示活動均邀請定陶路小學參加,并結合活動主題開展碰撞及研討。每年學期初,兩校還共同確立年度研究主題,進行研究任務分工,為兩校的教學研究互動搭設平臺。

        (四)共同發展,攜手提高。

        內涵發展追求的是資源利用的實效性, 內涵發展體現的是非平衡向平衡的流動。在資源共享的條件下,一所學校在使用其他學校的優勢資源的同時,也向其他學校提供了自己的優勢資源。區域內的學校在彼此互補的狀態下,互相學習和互相促進,最終獲得共同發展。

        “一對一”的結對學校工作成效:為學校管理和教師教學研究搭建了交流溝通的平臺,督促學校將優質帶動工作納入到學校重點工作當中,并通過交流使結對學校在制度建設、管理重心下移等方面獲得了許多經驗,實現了學校間的揚長補短和資源共享。例如:青島51中在26中的示范帶動下,2009年取得了優秀的直升成績,直升2中4人,直升58中2人,直升9中2人,直升1中2人,直升錄取率均居于市南區前列。

        “一托四”的聯系學校工作中,區域的教育資源高位多元,豐厚的教育資源的共享為四所聯系學校教師的專業化發展,搭建了良好的多層次、多渠道、多元化的發展平臺。教師參與研究的面大幅度增加,合作研究逐漸日常化,涌現出一批市、區優秀教研組和教學能手。例如,燕兒島路小學在區教育研究指導中心的引領下,短短一年的時間里先后有24人次教師執教市、區兩級公開課或發言,有4位教師成為區級能手,1人成為區學科中心組成員,縮短了教師發展的進程,實現了短時間的快速提高。寧夏路第二小學也在區教育研究指導教育中心的指導下,通過借力、助力、集力、合力,取得可喜的成績。再如,2009年的中考中,青島5中和48中都有了很大的提高,青島5中的普高升學率提高了15個位次,位居全市第14位,學生普高達線率較往年提高了9個百分點,各科平均分、及格率和優秀率很大的進步,隨著教學質量的提高,學校的辦學聲譽逐漸提升。48中也躍居全市公辦學校前19位,直升2中的人數也有了較大突破。

        五、優質學校帶動工作存在的問題及相關建議。

        (一)變“輸血”為“造血”

        優質資源帶動是輸血的過程,同時它更是造血的過程。輸血是一時的,如何造血才是問題的關鍵,目前看我區的優質學校帶動工作的方式側重于教學、質檢等。而長效的管理機制和文化浸染在實際帶動的過程中反而因為不好操作而某種程度上流于形式。雖然帶動學校學生學習成績的提高是不可回避的指標之一,但優質帶動的根本追求,還是在結對期滿之后結對學校的可持續發展。

        有參與帶動的學校反映:學校的真正發展不是聽了幾節課或者是幾次報告,而是源自教師、學校的日常工作。因此,優質帶動,首要的是文化,再是理念,最后才是技術。重點是如何植入新的教育理念與校園文化,這包括溝通機制、制度安排、滲透方式等。這個不是短期就能看到效果的。

        (二)變“點對點”為“點帶面”

        現代媒介傳播手段的發展突飛猛進,日新月異,它的應用有著巨大的潛力和廣闊的前景。美國作家托馬斯•弗里德曼在他的著作中提出了一個觀點:世界是平的。由此可見如何透過科技進步與社會協定的交合來達到利益的最大化和最優化,將成為21世紀的研究主題。

        目前我區的優質學校帶動的形式雖然比較容易組織,但傳播范圍有限,僅有3對結對學校和5個牽手單位收益,從長遠考慮,這種運作形式不太穩定,也不易持續,需要有固定的組織和相應的制度保證。那么是否可以考慮借助現代傳播手段擴展優質教育資源,使更多的學校收益,將成為我們下一步關注的重點問題。

        (三)變“被動”為“主動”

        第2篇:法治意識的內涵范文

        關鍵詞民族主義 法治建設 民族意識

        作者簡介:李會勇,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2009級憲法與行政法專業碩士研究生。

        中圖分類號:D920.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1)04-292-01

        一、民族主義的涵義

        在當代語境中,民族主義至少有這樣幾種基本涵義:一是作為強烈民族意識的民族主義,即對本民族歷史和文化表現出來的認同、歸屬等強烈情感和持久意識,它充分反映了本民族的社會心理;二是作為社會思潮的民族主義,即在特定歷史時期出于維護本民族利益的需要而表現出來的一種強烈的政治訴求和社會潮流,它在不同時期往往有著不同的焦點和興奮點;三是作為意識形態的民族主義,即為謀求民族權益而在處理民族問題和對外關系上形成的一套行動準則和價值觀念,它往往成為一個民族對待民族問題和國際問題的重要戰略和策略思想。

        二、民族主義與中國法治建設

        談及民族主義與法治中國建設的關系問題,容易陷入一種誤區:將民族主義視為單一維度的術語來試圖理清兩者之間的關系問題。這樣就往往導致顧此失彼的境況。通過對現有的文獻檢索發現,對民族主義的研究以先入為主的“消極意義大于其積極意義,需要審慎的對待民族主義”的觀念作為其論證立場?;谶@種考究,我們有必要重新檢視民族主義的層次化、多維度的內涵體系,從而進一步的明晰民族主義與法治中國建設的關系。

        正如上述,不同的語境下民族主義的意涵是有差異的。討論民族主義與中國法治建設的關系問題必須明確其語境,分層次的探討兩者之間的關系問題。只有明晰這一討論前提,才能得出盡可能科學和合理的結論。

        (一)作為民族意識的民族主義與中國法治建設

        作為民族意識的民族主義與中國法治建設的關系問題本身是一項中巨大的課題,但出于本文行文與結構的完整,又不得不提及此種關系。因此,關于作為民族意識的民族主義與中國法治建設的關系問題暫且作一些感性的、簡要的梳理。

        民族意識的民族主義有兩個層次的內容。在以中華民族為整體的民族主義與中國法治建設的關系主要體現在:第一,中國法治建設的基點在于增進整個民族的福祉和利益。法治建設的根本目的并不是為了塑造一種社會秩序,而在于使得所處此種社會秩序下的民眾實現自我價值和人的尊嚴。在中國的語境下,基于整體的中華民族,一方面,法治建設的開展要走出中國的特色化道路,以增進中華民族的整體利益為契機,同時也需要關涉身處此民族的個體公民利益主張的實現。另一方面,中華民族的整體民族觀的形成,為我國法治建設中集體主義與個體主義的平衡提供理性的支撐和正當性基礎。

        在以單個少數民族作為其意識形態的民族主義與中國法治建設的關系上:首先,明確我國各個民族在法治建設中的主體地位以及在我國法治建設過程中所做出的積極貢獻;其次,我國在立法、執法和司法的過程中要關涉各個民族的特殊性,并非全國各個民族整齊劃一就是法治。真正的法治在于人們能夠在符合人道主義的社會秩序中實現人的尊嚴。

        (二)作為社會思潮的民族主義與中國法治建設

        作為社會思潮的民族主義與中國法治建設的關系問題,涉及到我國法治建設背后的理性支撐和基點問題。選擇民族主義作為我國的立法的基點,將引起一系列的連鎖反應。首先是中國法治的政治哲學問題,是集體主義亦或是個體主義?其次,對待涉外法律問題的觀點和看法上。再次,涉及到我國法治建設中的執法和司法的理念問題。

        中國法治建設的推進也必將作為社會思潮的民族主義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一是為作為社會思潮的民族主義提供中國的現實版本,二是有利于構建體系化的、科學的民族主義認識體系。

        (三)作為意識形態的民族主義與中國法治建設

        在作為意識形態的民族主義與中國法治建設的關系問題上,既然民族主義是一個復雜的概念,它可以代表不同的政治主張和思想傾向,因而很難抽象地肯定或否定民族主義,必須結合具體情況加以具體分析。

        目前,民族主義有時被區分為極端的民族主義、狹隘的民族主義、進步的民族主義;也有時被歸結為病態的民族主義和健康的民族主義。這樣一來,對民族主義就不能作單一化的理解,應當加以辯證分析。也就是說,我們決不回避民族主義,但我們所要堅持的是健康的、進步的民族主義。

        就民族精神建設而言,必須正確對待民族主義并恰當處理好與民族主義的關系。民族精神主要反映的是一個民族的精神特質,它是民族文化精神的升華和凝結;而民族主義則是一種融民族情感、民族思想和民族運動于一體的社會思潮和行動準則。在二者關系上,一方面,民族主義滲透著民族精神;另一方面,民族主義運動又是民族精神展示的舞臺。由于民族主義常常是一把雙刃劍,因而積極的、健康的民族主義可以振興一個民族,消極的、病態的民族主義則會葬送一個民族。這樣,在民族精神建設問題上,不能無原則地強調民族主義,應當堅持和發展有利于民族進步和人類進步的民族主義。

        因此,我們在進行法治建設的過程中,必須強調和重視健康的民族主義,并且通過相關的立法手段、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為其形成提供條件。

        參考文獻:

        [英]埃里·凱杜里著.張明明譯.民族主義.中央編譯出版社.2003.

        季衛東.法治秩序的建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第3篇:法治意識的內涵范文

        關鍵詞:科學發展觀;法治;法治觀

        發展是人類永恒的主題,也是當代中國的主題,是我們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為此,在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提出:“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薄斑@是的社會發展理論在當代中國的新詮釋,是一種全新的科學的發展觀,表明我黨對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認識,已經從一般的經濟技術層面上升到了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的新高度?!?作為一種“著眼于中華民族長遠利益”的發展觀, “科學發展觀揭示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正確道路,是指導我們推進發展的根本方法”。 科學發展觀的提出,對于我們正確認識發展并解決發展過程中所遇到的種種問題,無疑將會起到導航燈的重要作用。在當前依法治國已經被確立為我國當代社會主旋律而依法治國也已經被明文載入憲法的背景下,科學發展觀對于我們科學地理解和把握法治,樹立正確的法治觀無疑也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從戰略目標上來講,中國社會發展的戰略目標之一是由人治逐步過度到法治,在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各個領域實現依法治國。這一偉大的戰略目標既需要相應理論作為指導,更需要相應的觀念與之配合或為之服務。然而,就目前來看,人們對法治還存在很多觀念上的誤區,這不僅使我們對法治的理解發生了易位,嚴重曲解了法治的內涵與意義,且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我國實現法治化的進程。因此,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探討能夠理性指導我國法制建設的科學法治觀,便成為本文的主旨。

        一、法治觀及其意義

        法治是一種源遠流長的學說理論、治國方略和社會文化現象。法治這一概念有各種不同的表達方式,如“法治主義”、“法律主治”、“以法治國”、“依法治國”、“rule by law”、“government by law”等等。盡管法治作為一種理論學說自它產生的那一天起就具有各種不同的表達方式且頗受人們的爭議,但通常認為,現代法治具有或應當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社會內涵:(1)法治意指一種治國方略或社會調控方式,在這一點上,它是與人治和德治相對應的;(2)法治意指依法辦事的原則,人人平等地依法辦事是法治的精髓;(3)無論作為治國方略,還是作為依法辦事的原則,法治最終都要表現為一種良好的法律秩序;(4)法治代表某種具有價值規定的社會生活方式;(5)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理性、文明、效益等的完善結合,是一個融會多重意義的綜合概念和社會理想。 以法治的上述社會內涵為基點,所謂法治觀,實際上就是法治觀念的簡稱,它是對法治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識的抽象,是人們對法治的態度、信念亦即對法治價值、法治要素、法官等的認識、評價、反映以及要求等的泛稱,是法治所有社會內涵在人們心目中的映射與回應。法治觀的核心是法治的實質價值觀與法律權威觀。前者主要是指人們關于正義、自由及平等的看法,后者則重在指人們對法律的感知和信仰。

        法治觀對于法治社會的形成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它作為人們對法治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識的抽象,對法治的實現具有直接的影響。首先,法治觀是制度創設與政策變遷的前提。一個國家在法治狀態下的法律制度作為上層建筑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歸根到底是生產關系的體現與商品經濟發展的要求。然而,這種體現為生產關系并為商品經濟發展所推動甚至決定的法律制度要成為現實,就必須首先要以法治觀念的形式通過人們的頭腦。“在社會歷史領域內進行活動的,全是具有意識的、經過思慮或憑激情行動的、追求某種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發生都不是沒有自覺的意圖,沒有預期的目的的?!?“就個別人說,他的行動的一切動力,都要通過他的頭腦,一定要轉變為他的愿望的動機,才能使他行動起來?!?就此而言,如果人們不先形成科學的法治觀念,就不可能創制科學的法律制度;同樣,如果人們不先經過科學法治觀念的洗腦,也不可能通過政策遷或制度創新,把一種法律制度提升到一個新的、更為科學的高度。

        其次,法治觀還可以起到一種特殊的作用,即彌補法律的缺陷。歷史上一直存在人治與法治之爭,人治論者反對法治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理由就是:法律是僵化、死板且不可能周詳、全面和完備無遺的,而人治則可以避免法治的這一缺陷。例如,柏拉圖就認為,治國的最佳方略在于賢人治國,而最好的賢人就是了解善或代表知識的哲學家,“用法律條文來束縛哲學家——國王的手腳是愚蠢的,就好象是強迫一個有經驗的醫生從醫學教科書的處方中去抄襲藥方一樣?!?“法律任何時候都不能完全準確地給社會的每個成員作出何為善德、何為正義的規定,也不可能制定出可以絕對運用于所有問題的規則。因此,最高理想的方法并不是給予法律以最高權威,而是給予賢主名君以最高權威?!?一言以蔽之,尚法不如尚智,尚智不如尚學。 現代的不少法學家們也發現了法律的各種缺陷,如僵化性、保守性等等。但法治論者卻并未因此就否定法治,他們在承認法律具有上述這些弊病的同時認為,要克服這些缺陷與弊端,最理性的方法絕不是實行人治,而是力行法治,因為人治所造成的危害要遠遠大于法律上述弊病和缺陷所帶來的危害。法治論者指出,一方面,立法者在科學法制觀念的引導下,可以不斷地制定、修改和矯正法律,為人的自由的實現設定更為廣闊的空間;另一方面,司法者與執法者(亦即法律的操作者)可以遵從法律的精神,公正地處理相關的糾紛,解決法律所規定的不周詳之處,近代英美等國家所創行的判例法或衡平法就是依據法治觀念來克服法律過于僵化、保守等弊病的科學、有效機制之一。

        法治觀對法律制度、法治狀態的制約首先并主要是通過成熟、健全的公民心態對法律制度、法治狀態的制約來實現的。正如歐內斯特•比埃里所指出的:“實現政治自由的最大危險不在于憲法不完備或者法律有缺陷,而在于公民的漠不關心?!?“民眾對法律、尤其是憲法的冷漠和麻木,最終會導致在冷冰冰的世界里窒息憲法和法律,使憲法和法律成為漠不關心的犧牲品。因而,當人們在談到法律時說:這和我有什么相干?那我們就可以料定法治的不幸遭遇。” 法律的力量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公眾的信任:對立法者的信任,對法官、檢察官、警察、獄政人員的信任,對法律制度的信任等等。沒有這些信任,人們就不會產生對法律的巨大熱情,也不可能會把法律奉作神圣的東西并忠誠于法律,從而也不會形成一個法治的社會。

        第4篇:法治意識的內涵范文

        一、多層次多維度的文化發展觀念對法治文化內涵的引領

        文化是一個寬泛、模糊的概念,文化的現實存在及其基于人類的自覺審視所形成的文化理論貢獻告訴我們,文化是多層次多維度的總體性存在[2]。而文化所具有的特點和發展規律則決定人們既不能拋棄民族文化也不能僵守民族文化,既不能排斥外來民族文化也不能簡單地擁抱外來民族文化,應在多元文化的交流中、在當代國內和世界發展趨勢的潮流中,以揚棄的方式通過與優質文化的融合,保證文化的先進性。這就決定了我國對當代法治文化的態度:按照文化的認知標準對待法治文化,即多層次多維度的文化觀念必然形成對法治文化內涵的引領,形成多層次多維度的法治文化發展觀。近年來,人們對法治文化產生了不同解釋,但多數是單維度甚至寬泛的解釋,難以形成對法治文化的全面把握,如有的學者認為法治文化是指融注在人們心底和行為方式中的法治意識、法治原則、法治精神及價值追求,是一個法治國度的法律制度、法律組織、法律設施所具有的文化內涵,是人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涉及法治的行為方式,是人們的法律語言、法治文學藝術作品和法律文書中所反映和體現的法治內涵及精神[3]。也有學者認為法治文化是實現了法治的國家和社會所具有或應有的文化,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以法治為核心、以民主為實質的社會文化體系[4]。有的學者認為法治文化是蘊涵著法治的觀念意識、價值取向和生活方式。其中觀念意識與價值取向是法治文化的內核,而生活方式是法治文化的外層[5]。按照多層次多維度的文化觀念認知邏輯,可以在法治文化眾多的理解中梳理出對法治文化認知的共識:按照文化的認知標準,法治文化包括整體論及社會學的維度、本體維度、結構維度三個維度的內涵。從法治文化的整體論及社會學的維度考察,法治文化是人類長期以來以法治為生活方式或生存方式及社會以法治為運行方式的歷史積淀,是以法治為對象所形成的物質和精神成果。不同地域、民族在長期生存和發展的歷史過程中,凝聚成該地域或民族所特有的法治文化系統,從而形成帶有民族性的、多元的法治文化。同時,在歷史的發展以及不同法治文化的相互交流過程中,體現出法治文化的變動不居、吸收異質的發展規律。從法治文化的本體維度考察,法治文化表現為以法治為重要因素的生存方式或社會運行方式,是內在于人的一切法律活動中,影響人、制約人的法律行為方式的深層的、機理性的東西。它為法律人格的塑造提供標準、為社會的發展提供指引。像對文化的理解一樣,對法治文化的本體維度的理解可以引申出對其功能維度的理解,即法治文化是法治的根源,是法治建設的內在驅動力,人們所具有的關于法治的心態、意識、觀念、認同標準影響著法治的建設。有什么樣的法治文化,就會產生什么樣的法治狀態。從法治文化的結構維度考察,法治文化可分為內隱的和外顯的兩種不同層次,有學者稱之為隱性法治文化和顯性法治文化。其中,隱性法治文化包括基本概念、法治意識、法治觀念、法治精神、法治原則和價值追求。顯性法治文化包括法律制度、法律組織、法律行為和法律設施[6]。體現為意識、觀念、精神、價值的內隱的,作為一種無形的、深層的、穩定的法治文化,其處于核心地位并對人和社會產生顯著、久遠的影響。關于法治文化的具體分析有利于人們對法治文化內涵形成共識,更重要的是為我國法治文化建設撥開迷霧:不能只著眼于西化的法治理論,應通過多維度的考察確定法治文化建設的方向。

        二、當代中國法治文化建設的支撐:法治文化觀念的養成

        當代中國法治文化建設,關鍵在于形成恰當的法治文化觀念,以此指引法治文化建設的行為。當前,我國法治建設陷入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凸顯我國法治觀念的偏差,缺乏對法治的整體認識。因此,應通過對法治的正確、理性認識,形成恰當的法治文化,特別是通過對內隱的法治文化的正確培育,進而影響外顯的法治文化。因此,需要解決以下問題:如何理解法治?是否堅持西方的法治?什么是真正意義的法治?

        (一)法治的檢討

        當前,我國部分人仍然堅持西方文明中心主義的觀點,秉持西方的法治文化立場,其在對待法治的問題上,總是以西方關于法治的認識標準來檢驗我國的法治建設,這樣自然得出我國的法治建設不理想甚至還沒有法治的結論。特別是對西方法治的肯定是建立在對我國傳統文化的否定的基礎上,而我國傳統文化深層次的東西并沒有因為被否定而消失,尤其是強勢的“官本位”因素并未被消除,這導致西方法治在我國出現困境。因此,檢討對法治的認識顯得尤為重要。從以往對法治認識的經驗來看,觀察者多是以法治為立足點,通過法治看法治,根據與西方達成共識的法律至上、權力制約、保障人權、民主等法治要素觀察法治,符合法治要素的就是法治國家。事實上,以上做法限制了對法治的認識視野。在魏德士看來,觀察者從一個立足點出發,觀察周邊事物,通常唯獨沒有看到該立足點——因為他自己正是立足在這一點上。只有改變立足點,才能觀察到原來的立足點并從新的角度來看待原有的觀察結果[7]。所以,應該突破法治的藩籬,尋找恰當的立足點來看待法治。而人是社會發展的目標及歷史發展的主體和動力,問題又回到人身上,一切活動圍繞人來展開,法治也不例外。當把視角轉到人本身時,可發現作為社會主體的人的一切活動都是為了人的全面發展——從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到精神生活的豐富再到心靈獲得慰藉。站在人的全面發展的角度來看,法治只是實現人的全面發展過程中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已經推向全世界并且被冠之以普適的方式,但這只是一種強勢輸出的結果,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方式,更不是最佳的方式和唯一的方式。首先,文化的多元性決定了世界不可能只存在一種法治文明。一個民族或區域由于歷史傳統的不同,其對人的全面發展方式的選擇也不可能相同。任何一個民族或區域都可以結合自身的傳統形成其人的全面發展方式,而不是簡單化一,否則就違背了文化多元性的特質,與豐富多彩的現實世界相背離。其次,西方對法治的選擇不是建立在人的全面發展的目的上的,或者說不是建立在人的自身修養提升的基礎上,而是在社會動蕩、戰爭、征伐、掠奪過程中的選擇,所以不能理解為是最佳的選擇。這種選擇以一種純理性的方式維持了一種社會秩序,但由于忽略人自身修養的提升,因而缺乏穩定的基礎。對于這種狀況,昂格爾一針見血地揭示:法治就像生命保險和自由主義本身一樣,只是在惡劣環境中作出最佳選擇的嘗試[8]。法治是對社會秩序衰落的一種反應,它把人變為機械規則的附屬,用冰冷的權利義務關系取代了人與人之間的感情與和諧,它忽略社會的豐富多彩和個體的不同,把所有的一切都整齊劃一,而且,最危險的是,它可以成為統治集團以社會的名義追求某種政策目標的工具[9]。再次,就法治本身而言,也是不確定的。對此,夏勇先生在《不能遺忘的文明》中提出了質疑:一是法治究竟指什么?是哲學王之治、神袛和理智之治?還是法律主導、法律面前平等之治?等等。二是用以為治的“法”是什么?國家的實在法、自然法、天法還是神法?三是法律權威的觀念到了什么時候、什么程度才能被看做一種合格的“法治思想”[10]?如果理解為良法之治,那么何為良法?其標準是什么?是否法達到了良法的程度?法律價值之間的沖突、不同法律之間的矛盾和沖突如何實現良法之治?如何確定一個國家或地區實現了法治?按照發展的觀點,法治也在不斷發展、完善中,這意味著法治不存在完美的程度,又如何判斷某一國家或地區不是法治呢?以上問題值得深思。最后,法治并未實現其內在要求。法治的共識是以良法至上的方式保障人權、制約公權,法治應實現理想的社會狀態。但是,所謂法治國家并沒有實現保障人權、制約公權,特別是在國際范圍內,人權常常被蹂躪,法治也沒有實現理想的社會狀態,當代社會所存在的動蕩、罷工、恐怖活動可以說明這一點。人們在承認西方法治在一定程度上帶來社會巨大發展的同時,也不能否認西方法治所帶來的現代性的貧困:對于自然的理性把握和技術征服,并未完全如人們所期望的那樣,確證人的本質力量并把人帶入完善完滿的自由王國和人間樂園,相反,它在一定條件下導致了生態的惡化和技術理性、意識形態、官僚政治等異化力量對人的束縛和統治[11]。綜上所述,我們不能對法治盲目崇拜,應將其看做人的全面發展過程中的一種方式。由于只是作為一種方式,就不能孤芳自賞,而應理性地對待其他方式,不能帶著傲慢或偏見對其他方式橫加指責。同時,這種方式應具有多樣性的特征,同樣有完善的需要,而不能只強調現代西方的法治標準。

        (二)當代中國法治文化觀念的形成

        當我們把法治看做人的全面發展過程中的一種方式時,我們應對法治形成怎樣的看法?從符合人的全面發展的角度考慮,應結合人的全面發展的三個維度來判斷,即結合法治是否能實現人的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心靈慰藉來判斷。由于上述法治的非至善性,而人們又選擇法治之路時,就需要對法治作出更寬容的解釋。如此,對法治形成這樣的認識:法治以道德或宗教對人的自身修養提升為基礎,以多元為特征,以法律為社會秩序的主要規范手段,通過人善性的提升與法律的結合實現公權的合理規范和私權的合理保障,并通過解決多種社會沖突的途徑維持社會的和諧,進而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的一種方式。

        第一,法治因素中包含著道德或宗教。姑且不論法治具有道德基礎或宗教基礎,也不論及法治對道德和宗教的確認。單從法治的實踐講,法治是單純地依靠法律調節社會的觀點是片面的,因為踐行法治的顯著表征在于遵守法律,人之所以遵守法律不僅僅是因為法律自身的強制性,還取決于人自身的內在約束:人具有遵守法律的內心確認。而這又是道德或宗教對人不斷的自我塑造和自我改造之使然。不否認道德和宗教所具有的對人類發展的阻礙性,應肯定道德和宗教所具有的對人類發展的驅動力。西方的宗教傳統不但催生了自然法中核心的正義、權利等觀念,更重要的是,其所體現的以大愛為核心的基本倫理對心性的提升促使人性向善,并在法律符合宗教的價值判斷的基礎上形成法律的信仰。我國所具有的道德傳統更是重視對人性向善的改造,但由于狹隘的法治觀念認為我國傳統文化與西方法治存在沖突,特別是在“五四”前后中西方截然不同的社會狀況,導致我國急于效仿西方而批判我國傳統文化。該選擇使國人只是追求市場而淡化了自我心性的提升,從而造成了人性的冷漠,也難以實現對法律的遵守。這表明,法治并不能只理解為法律之治,而是以法律為核心的治理。法治也應當包含道德或宗教等要素,法治的實現需要宗教或道德的支撐。以宗教或道德特別是道德實現人性的向善、人格的完善,以善性推進法律的良性和法律的遵守。可見,民主法治所表現出來的文明與寬大,既有賴于制度,又得力于人性的善良。事實證明,民主法治在任何時代、任何國度都必須以政府官員、人民大眾的相當的道德水準和政治品性為前提[12]。

        第二,法治具有多元性,法治并不只是西化的法治。法治文化的多元性決定了法治的多元性,這說明法治建設甚至是西方法治不可能整齊劃一。事實亦如此,承繼古希臘羅馬思想的西方現代法治在英國歷經幾百年方始確立,隨后輾轉存在于美國、法國、德國、日本等國家。這些國家的法治發展體現著分殊與異同,都是在保持著法治內在精神或底線——法律至上、保障人權、制約公權——的基礎上根據各國的國情走著截然不同的法治之路,彰顯著法治的多元性。因此,西方法治的推廣是西方文化作為強勢文化強加的結果,并不是必然的選擇。即使推行西方的法治,仍然存在選擇何種西方法治的問題。各國都可以在堅持法治內在精神或底線的基礎上,踐行適合本國國情(包括傳統文化的揚棄)的法治。法治形態的多元化促使各國可以實施多形態的法治。此外,法治內容的多元化還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現代人們都趨向于“法治是民主”的觀點,法治建設必須實行民主。但民主并不存在單一的理解,于是人們認為世界上存在著多種模式的民主。二是保障人權是法治的核心。但“人權”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也是一個發展的概念,不能說達到了某個標準就是實現了人權,就是踐行了法治。三是對于制約公權來講,它應當是在國家和社會分離狀況下的產物,即在國家和社會分離的狀況下,對人民理論下本屬于人民(公民)的公權掌握在國家手中,若與公民脫離,極易造成對公民的侵害,因此應通過法治的形式給予制約。但在國家、社會、市民三位一體的社會狀況下,權力的掌有者也是一體的。在這種情況下,談制約意味著自己對自己制約,是一種邏輯的悖論,此時就不應當強調制約公權,而應是合理規范公權。

        第三,法治意味著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并存。法治強調的是人的全面發展過程中一種方式,目的在于實現人的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心靈的慰藉。所以,對符合達成以上目的的能解決糾紛的方式,就應該是可取的。這就意味著,法治并不只是依賴法律、法院來解決沖突,因為在只依賴法律和法院來解決的狹隘法制觀念下,容易形成依賴一種程序性的操作及理性的法律達成一種結果,并不意味著社會沖突真正得到解決,這在我國尤為甚。當前有一些國家謀求訴訟外的糾紛解決機制來解決社會沖突,這不僅解決了法院訴累的問題,而且為探尋徹底解決社會沖突提供新思路。人的全面發展目的的實現除了以法律、法院解決社會沖突,更應強調“應天理、順人情”,即法治應考慮倫理社會的現實性、大眾的正義觀和情感?;诖?,實施法治意味著可以通過自行和解、調解、仲裁等途徑來解決社會沖突,可以在法律之外憑借道德、人情解決社會沖突,但此做法應要弱化人際關系的負效應。要知道,這樣的認識并不是削弱法律,法律仍然是核心,只是不能一味依賴法律而已。上述體現了法治的寬容,符合人的全面發展的內在要求,是對狹隘的法治觀的一種突破。依上述觀念所形成的法治文化,從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角度考慮,是恰當的。進行這種法治文化的建設,有利于實現法治建設的進化,突破當代法治的困境,朝著人的理想境界邁進。

        三、建設當代中國法治文化的進路

        通過破解法治的困境而形成的法治文化觀,在順應文化理論的語境下,就為當代我國法治文化的建設提供了指引:不能只認同西方的法治,不能只依據法律來實施法治。而應在中西方法治文化的互動過程中進行我國的當代法治文化建設。即通過對中西方文化的揚棄,傳承我國傳統文化中的優良法治因素,吸收西方法治文化中的先進文化,以此建設我國的法治文化,推進法治建設邁上新臺階。

        (一)傳承我國傳統文化精髓

        錢穆先生說:“只有憑仗中國民族,才能解決中國問題。只有憑仗中國歷史,才能解決中國問題。只有憑仗中國文化,才能解決中國問題?!盵13]傳統文化所具有的民族性,決定了其生生不息的延續與光揚。中國傳統文化作為中華民族歷史積淀而成的中華民族的生存模式,自然蘊涵著影響力和文化力。我們不可能在的背景下就一國的法治進行建設,這個建設的過程必然地與傳統及現代文明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14]。對于中國傳統文化,既不能因某些腐敗而全盤批判,也不能因西方文化的壓力而對其加以否定。我國傳統文化應該在內在創造性的轉化中實現超越與進化,完成與現代性的契合,為當代我國法治文化的建設提供支持。而當代我國法治文化的建設應通過傳承我國傳統文化,并結合現代性的因素來進行。傳承是指采取一種揚棄的態度把能夠成為法治構成要素的因子——我國傳統文化的精髓——合理采用,成為現代法治的構成部分。對于過時、陳舊的傳統文化理當對其進行批判或廢除,而對于那些體現現代思想的傳統文化則應該合理采用,并讓它繼續發揮作用,成為法治的組成部分。而按照人的全面發展的宗旨要求,人的發展必須“內外兼修”。對內而言,就是通過心性的修煉達到人性向善;對外而言,就是通過外在的約束規范人、促進人的發展。心性的修煉就是道德的培育,因此,我國傳統文化中優良法治因素傳承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對道德的關注。我國“法治三老”之一的郭道輝先生認為,道德是“良心”與“德行”的統一,是必然要表現于外的社會行為,必然要影響社會并受社會制約[15]。重視道德,加強道德修養,提升人的善性,并以此善性的社會影響力,才能保證良法的實現和對法律的遵守。如果沒有人的內心向善,在人性惡的狀況下制定出良法僅是一種理想,而僅靠法律本身的強制力來約束人們守法也是不現實的。事實上,道德與法律具有天然的契合,現代法治所依托的自然法思想實質上是道德的法律表達,法律之初是具有道德基礎的。道德的屬性及重要性決定了法治文化不能把道德排除在外,我國也有學者提出法治文化應是法律和道德的二元文化[16]。我國傳統文化具有天然的道德基礎,或者說,我國傳統文化具有濃厚的道德氛圍。一直以來,我國都重視道德,強調通過道德修身自省,這凸顯了德治的社會發展特色,以期通過人心靈的純化促進人的發展。法國哲學家霍爾巴赫認為:“中國是世界上唯一的將政治和道德結合的國家”,“這個帝國的悠久歷史使一切統治者都明白了,要使國家繁榮,必須依賴道德”[17]。盡管道德教化所倡導的等級秩序、君權思想、“官本位”思想已不可取,但道德所期望的以身作則、集體主義、舍生取義等當然有著積極的因素。所以,應當通過我國傳統道德文化的傳承,汲取其中的積極因素,構建我國的法治文化系統。而如何實現我國傳統道德文化中積極因素的傳承,則有賴于儒家思想的回歸和弘揚。儒家文化作為我國傳統文化的核心,是以“仁”為邏輯起點,具體體現為德治和民本思想[18]。所以,儒家思想的回歸和弘揚就是道德教化的實現。應當說,傳統儒學與道德是具有同一性的,與現代法治理念也具有相融性。儒家思想中的“仁政”、“禮法結合”等內容,一是表達了對德的追求,強調每個人都修行仁德,以便實現德這種發自內心的規范,達到“內圣外王”的境界。二是體現了法治所要求的人本思想,具有與法治的理性的一致性:就價值取向來說,都應當是愛人、肯定人、尊重人,保護人的權利。儒家思想具有與現代法治暗合的諸多因素,并在世界上產生深遠的影響,僅就西方而言,以儒學為代表的中國傳統文化,曾經是17-18世紀歐洲資本主義社會形成和發展的一種精神動力。通過儒家思想與意大利文藝復興的新思想的結合,形成了資產階級革命所需要的新的思想和理論,即孔子的人道主義價值觀、民主觀、平等觀、自由觀、博愛觀,在西方被視為“天賜的禮物”,成為西方“自由、平等、博愛”等民主思想的一個重要來源和依據[19]?;诂F代法治所依據的思想和理論來源于儒學,那么,我國在建設法治文化的過程中更應傳承和弘揚儒家文化思想。傳承儒家思想中的積極因素,弘揚道德精神,同時結合我國倫理社會的特點及人民當家做主的政治文明的要求,構建我國的法治文化是當前法治文化建設的必然。

        (二)吸收他國先進法治文化

        當代我國法治文化的建設除了強調對中國傳統文化的傳承,同時應考慮對他國(主要是西方)先進的法治文化的吸收。在穗積陳重看來,一國文化乃數千年來繼承他國之宗教、文學、技藝及其他一切文物制度而成一復合現象者也。至于不與他國他民族之文化相接觸,唯有其固有原素而能達至高級之文化者,在今日實為罕有之事也[20]。因此,我國傳統文化在進入現代社會之際,需與西方法治文化中之先進文化相融構,排除傳統文化中的消極因素對現代法治建設的阻礙和危害,促使先進法治文化的形成。吸收并不是全盤接受。西方現代法治作為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的現代國家的一種選擇,其形成過程歷經幾百年。最初彰顯的是限制王權的特質,并最終歷經啟蒙思想的洗禮,形成了現代西方法治文化。總體而言,現代西方法治文化表現為自由、平等、正義、契約精神。包含個人主義、理性主義、民族主義在內的民主意識、反映權利保障和權力制約的一系列的法律制度設計等諸多方面。但西方現代法治文化是在西方的文化傳統下形成的,是歷經古希臘、古羅馬的道德觀、自然觀及歐洲中世紀的宗教觀,并在基于工業文明所產生的對神治的理性批判過程中所培育的,是西方特有的地理、民族等要素的長期積淀而形成的。所以,西方現代法治文化是西方的,雖然可為其他文化所借鑒,但不能代表其具有普適性甚至唯一性而為我國全盤吸收。目前,很多人把西方法治文化看做一種強勢文化,甚至主張單維進化論,這是不可取的。他們之所以認為西方法治文化是一種強勢文化,并依此主張一種單維的進化論,這實質上既是西方國家殖民擴張的結果,也是落后國家對西方國家強盛的一種盲從表現,更是落后國家基于本國傳統文化中的落后因素所帶來的消極效應所造成的。導致以上結果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把多元存在的文化,特別是東西方文化看成是完全對立,充滿矛盾和沖突的兩個體系。殊不知,作為文化,必然有其文明的成果,有著文化沿襲的積極因素,或是真正的傳統理念精神,而不同文化之間也必然存在著對話和交融。所以,把西方法治文化作為一種單維文化是不現實的。盡管西方法治文化所包含的現代因素因迎合了現代社會的需要并得到西方社會的認可,甚至實現了在全球的強勢推廣,但這未必是一種合理、成功的選擇?;凇胺何鞣交钡倪x擇給非西方社會(拉丁美洲地區,西亞、北非及南部非洲地區)帶來的社會動蕩、秩序混亂乃至多發的法治實踐給予了充分的證明[21]。就西方法治文化本身而言,同樣有著不能全盤西化的因素。首先,西方國家對法治內涵的理解是不同的。在西方法治化的過程中,出現了立憲主義和議會主義,出現了不同的民主模式和權力制衡模式,導致了英國、美國、德國等不同的法治實踐。其次,西方法治文化中呈現出一種理性對道德的淪喪[22]。西方現代法治實現之初,是道德與理性合力的結果,是通過用理性標識道德、以理性涵蓋道德、憑理性提升道德得以實現的。但法治實現以后,或許是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對利益或金錢的一種追求使然,其拋棄了作為法律基礎的道德,不再強調法律的正義性,只強調法律的實證主義,以冰冷的法律來維持社會秩序,維護國家權威,并因而給世界帶來了沉重的災難。最后,西方法治文化是一種發展的文化,是變動不居的。從西方最初對法治的認識到現在對法治的認識,是一個不斷完善、成熟的過程,這也給全盤西化帶來了困難?;诖?,西方法治文化作為一種對現代社會適應的結果,總體上是一種先進的文化,但不是唯一的文化。基于西方的土壤所形成的西方法治文化是不可能帶有普適性的。對于西方先進法治文化,我們當然可以學習、效仿,但不能盲目接受。對西方法治文化的理性吸收,應主要是接受適應我國現代社會發展的包括權利保障、權力制約等在內的法治精神及體現這些法治精神的人權、民主等觀念,至于如何弘揚法治精神和落實人權、民主等觀念及如何設計相關的制度,則依賴于我們對法治的全新的詮釋及前文提及的傳承我國傳統文化中積極因素、我國倫理社會的特點及人民當家做主的政治文明的要求。

        第5篇:法治意識的內涵范文

        關鍵詞:法治;文化建設;執法理念;轉變;思考

        一、把脈問診,清醒認識當前法治文化建設存在的薄弱環節

        (一)思想認識有待提升。當前部隊工作任務繁重,個別單位對法治文化軟實力的重要性存在模糊認識。有的認為法治文化建設就是走形式、走程序,目的是完成任務、迎接檢查,導致內容與實際脫節,虛、大、空、老,難以得到官兵關注,法治文化難以入心入腦。有的在開展法治文化建設過程中局限于習慣性思維和固有舊模式,工作上受經驗主義束縛較為嚴重,未能著眼新形勢變化和部隊新任務需要,結合實際加強部隊法治文化建設。

        (二)方式方法有待轉變。隨著時代變化發展和官兵綜合素質的不斷提高,部分單位對法治文化建設的發展變化認識不足,在開展法治文化活動的過程中仍然拘泥于傳統形式,滿足于開展法制授課、建設法治走廊、撰寫心得體會等,缺乏針對性、目的性和創新性,法治文化建設的方式方法比較單一。

        (三)制度機制有待完善。制度是約束行為的規范和依據,機制是保證制度落實的具體措施和方法。法治文化建設還沒有形成一項系統工程,在長遠規劃和循序漸進方面還存在空白,在貫徹執行上針對性計劃性不強,法治文化的滲透力、影響力和制約力作用發揮不明顯,存在打折扣現象。個別單位熱衷于標新立異,為吸引上級注意力而開展法治文化建設,爭求廣播上有聲、電視上有形、報刊上有文,與長遠規劃目標背道而馳。

        二、對癥施藥,切實推動以法治文化建設促執法理念轉變

        法治文化建設的根本任務是為執法工作提供保障、促進官兵執法理念轉變。通過建設法治文化,使全體官兵養成學習法律、遵守法律、維護法律尊嚴、忠誠履行法定職責,增強官兵提升職業素養的緊迫感,強化規范意識,主動矯治不良行為習慣,促進執法規范化建設持續深入開展,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執法服務。

        (一)提高思想認識,濃厚法治文化氛圍。

        一是要注重思想引導。邊防法治文化是一種軟實力,它具有引領執法規范化建設的作用,必須認真對待、嚴格落實,為實現“文化強國”的目標增光添彩。要注意從點滴入手,及時糾正官兵思想偏差,培養官兵良好的執法理念。要針對個別官兵在日常執法工作中存在的不良現象,及時組織講評和分析,讓大家在辯論中進行思想碰撞和升華。

        二是要注重理念灌輸。要按照“執法規范依據執法實戰、執法培訓跟著執法規范走”的工作思路,通過邀請法學專家來隊授課、執法交流座談會、警示教育、播放法治影片、讀書讀報等活動,多種形式強化執法理念教育,切實把法治文化的精髓滲透到全體官兵具體的執法行為和日常生活之中,引導官兵牢固樹立程序法治意識和證據觀念,全面加強官兵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切實解決好“為誰執法、為誰服務”的問題,真正把以人為本、執法為民、公平正義、嚴守法紀等理念根植到每一名官兵的頭腦中,從源頭上解決執法不規范的問題。

        三是要注重氛圍營造。加強邊防法治文化建設要努力營造人人積極參與的良好氛圍。要依托網絡陣地、社會陣地和實踐陣地等著力建強法治文化陣地,常態化開展宣傳、教育和執法實踐活動,營造濃厚的法治文化建設氛圍。要通過舉辦法制夜校、發放法律手冊和推進法律宣傳等方式創新法律知識、技能學習和傳播途徑,以官兵易于接受、喜聞樂見的形式,普及邊防法治文化,大力弘揚依法行政、文明執法、規范辦案的執法理念,引導官兵在思想上尊重群眾、感情上貼近群眾、工作上依靠群眾,切實官兵文明執法、規范辦案的綜合素質,積極營造規范執法的濃厚氛圍。

        (二)強化載體創新,提升法治文化水平。

        一是要探索建立法治文化基地。加強法治文化建設,必須加大陣地和載體建設力度,這是推進法治文化建設的有效手段和重要依托。在推進法治文化建設過程中,要切實發揮靈魂和引領作用,探索建立法治文化教育基地。要抓住執法辦案區改造、新營房建設、文化設施功能升級等契機,創新建立法治文化一條路、法治文化廣場、法治文化公園、法治文化長廊等,設立法治雕塑作品、法治宣傳標牌、雕刻法治名言、法治名人故事、法治典故等,增強法治文化的滲透力和影響力。

        二是要緊密依托其它文化平臺。作為先進文化的基礎和活力源泉,法治文化要以“鼓之以雷霆,潤之以風雨”之勢,塑造部隊拼搏進取的精神特質和蓬勃發展的戰斗精神。要依托圖書閱覽室、隊史館、文化墻和宣傳欄等文化平臺,開展形式多樣的法治文化活動,增強法治文化建設的覆蓋面。要注重發揮官兵法治文化創造的積極性,讓蘊藏于官兵中的文化創造活力得到充分發揮,積極開展法治文藝作品調演、會演活動,用文藝這種官兵喜聞樂見的形式,不斷提升官兵的法治文化修養。

        三是要加大法治文化建設投入?!氨R未動,糧草先行”。推進基層法治文化建設,離不開財力、人力、物力等資源的支撐。因此,我們要根據實際需要,舍得下力氣、花本錢,加大財力物力投入,積極整合資源,善于借力借智、克服困難、發揮優勢、積極作為,盡快培育出一批在法治文化建設上有工作熱情、有影響力的人才,不斷提升法治文化建設隊伍的整體水平,使法治文化有更多的平臺可以依托,更多的空間可以渲染,更多的渠道可以詮釋。

        (三)完善工作機制,打牢法治文化根基。

        一是要深化執法制度體系。要對現有的制度進行整理、修訂、完善,使其相互銜接、協調,形成體系,切實抓好執法責任的細化落實,將執法責任落實到每一位官兵。要建立起“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環環相扣的執法質量責任體系,切實做到職、權、責的相互銜接和協調一致。不斷完善各項執法制度并強化執行力,形成用制度管權、管人、管事、管己的制度文化,筑牢法治文化建設根基。

        二是要深化法治理論研究。要積極開展法治文化與法治環境、法治建設和社會管理創新等課題的理論研究,探索有效開展法治文化建設的方法和途徑,把握規律,力求把社會主義法治的內涵要求具體化、形象化、生動化。要對執法示范單位和執法標兵的經驗成果進行總結、提煉、升華,分析研究已出現或潛在的問題,進一步豐富部隊法治文化內涵。

        第6篇:法治意識的內涵范文

        [關鍵詞]法治視域;物流管理專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核心素養

        自黨的十以來,黨和政府對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培養和踐行予以高度的重視。就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提出來看,無論是精神價值層面還是政治理想層面,都充分體現出了社會主義的法治精神,并成為時代思想的主流先驅,這就對新時期的高校專業教學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在法治視域下有效培養學生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顯得尤為必要。

        一、法治視域下物流管理專業學生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涵

        在我國的教育體系中,高等教育作為高素質、高水平人才培養的重要教育陣地,應該從立德樹人的角度進行考量,高等教育在傳授專業知識的同時,還要充分發揮育人的作用,幫助學生養成良好的價值觀和道德素養。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培養,有助于學生更為深刻的理解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本質內容,養成社會主義法治精神。

        (一)法治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要素

        在當前法治社會背景下,法治、自由、平等成為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構成的關鍵性要素,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國家層面價值目標息息相關。從經濟發展及社會長遠進步角度來看,我國正處于一個重要的轉型階段,法治作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核心要素之一,充分展現了現代法治社會的功能所在。

        (二)法治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礎保障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蘊含了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社會建設和發展所取得的成果,代表了人民群眾對祖國未來發展的一種殷切希望和精神追求。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的幾個層面中,法治和其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素之間關系密切,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養和踐行的基礎保障,如果缺少這一堅實的精神保障,那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其他要素自然無從談起。

        (三)法治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根本載體

        從我國提出依法治國方針,到十的“三個倡導,”法治已經成為社會主義價值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助于將依法治國理念充分地踐行在實際工作中。為了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需要根本上的法律法規保障,如果缺少了法規的維護和保障,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自然無法在人民群眾內心深處開花結果。

        二、法治視域下培養物流管理專業學生核心價值觀的意義

        我國是一個具有悠久歷史文化的國家,其中蘊含著十分豐富的育人思想,“天行網,匹夫有責”,“天人合一,和而不同”等理念中具有十分鮮明的中華民族特色,即便是在當前社會背景下,其中蘊含的價值觀同樣不容忽視。

        (一)內化為精神追求和動力

        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養和踐行中,黨和政府強調通過法律為其提供保障,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和發展。從中不難看出,在社會生活中各個層面、各個領域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培養和踐行均需要通過法律的強制性手段來提供有利條件,促使社會文明和社會進步同步,獲得長遠的發展。將法治作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根本目的是在社會改革進程中為進一步優化制度設計、決策部署,提供更為堅實的價值依據。

        (二)外化為自覺行為和活動

        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養和踐行中,應該樹立正確的認知和態度,這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并非是一朝一夕就能夠實現的,還需要從社會各個角度上深入落實和完善。在整個過程中,法治的推進和保障十分關鍵,通過法治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可以在立法上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主體地位,形成更具建設性的制度設計,賦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內容法律內涵和特性,切實在實際工作中貫徹和落實。

        三、法治視域下物流管理專業學生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培養對策

        在國家層面、社會層面和個人層面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養和踐行已經成為普遍共識,通過對不同階層上的引導和規范,提升凝聚力,共同朝著目標前進。總的說來,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養和踐行過程中,應該充分結合當前物流產業發展現狀,明確物流市場發展中對于優秀人才的要求,有針對性地在法治視域下培養物流管理專業學生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一)樹立正確的指導思想

        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和踐行過程中,首先應該注重思想上的認同,提升全社會各個階層、各個領域人們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認同和認知,加強宣傳教育和示范引領,同時配合政策上的保障、制度建設和法律約束,有效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到人們日常生活、工作和學習方方面面,為社會主義建設和發展提供更為堅實的思想保障。

        (二)提高法律知識儲備

        在法治視域下,由于法治本身就蘊含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基本內容,同時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和踐行的主要途徑,這就需要在高校物流管理專業教學中,能夠充分結合專業發展現狀,明確專業發展方向,有針對性地培養學生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使學生掌握法律知識。

        (三)強化現代法治意識

        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養和踐行中,法治作為其中重要組成部分,實際工作中不能僅僅停留在形式上,而是應該追求更高層面上的實踐行動,只有這樣才能營造更為濃厚的法治氛圍,提升學生的現代法律意識,能夠自覺去踐行法律要求,在實際學習和生活中扶正祛邪,養成良好的專業素養和職業素養,為后續走上工作崗位打下堅實的基礎。綜上所述,在法治視域下,物流管理專業應該明確當前專業發展前景和發展目標,有針對地性學生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法治作用,促使廣大學生欣然接受,從而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思想意識,推動社會健康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楊曉晨,李衛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視域下的大學生法治教育研究[J].普洱學院學報,2016,32(2):121-122.

        [2]王忠寶,楊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視域下的大學生價值取向引領[J].現代教育管理,2015,14(11):124-128.

        [3]姜仕華,湯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視域下高校法治文化培育研究[J].理論觀察,2016,31(4):144-145.

        第7篇:法治意識的內涵范文

        [關鍵詞]高校學生管理 法制化 途徑 意義

        [中圖分類號]G4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16)06-0186-01

        隨著我國依法治國戰略的不斷推進,社會主義法制理念逐漸深入人心,在各個工作領域中實現法治化管理已成為必然趨勢。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是實現對學生良好教導的必要組成部分,管理者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直接關系著學生的學業及未來的發展。隨著新課程改革提出對高校提升綜合管理水平、創新教學理念的要求,法治化管理就更加突顯了其現實意義。本文從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內涵出發,分析法治化管理的現實意義,進而探究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實現途徑。

        一、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內涵

        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指的是在具體的學生管理工作中,依據相關的法律條款,貫徹依法治校精神,將法律法規和學校的管理制度進行高度融合,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高校學生的法治化管理,注重“以學生”為本的管理理念,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規范學生的言行,為學生個人未來發展提供有利保障。

        二、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現實意義

        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對于高校管理工作有著重要的推動作用,其積極意義從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界定和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要求兩方面得以體現。

        (一)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界定

        1.動靜結合。所謂動靜結合是指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是由動態和靜態結合來實現的。法治化管理強調的是以法律和校規為管理依據來開展各項工作,這一過程體現著動態和靜態的結合。僅僅從靜態層面上健全學校的規章制度,從根本上是無法完成學生管理法治化的,需要將法治化管理建立在制度的基礎上,形成法治化的動態運行系統。因此,只有在動靜結合的狀態下,才能完成高校學生的法治化管理。

        2.規范管理權的行使。當前我國高校管理法治化的實施并不順利,其原因在于管理者沒有按照管理制度行使管理權,人治現象比較嚴重。管理者不依據相關的管理制度行使公權力,很難達到預期的管理效果。此外,目前我國高校管理還普遍存在著管理權濫用、管理方式不得當的問題,并且沒有完善的監督機制。因此,想要加強高校管理法治化,首先要提高高校學生管理部門和人員的綜合素質和管理能力,以此達成和諧有序、良性互動的關系。

        (二)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要求

        實現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是建立在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要求上以達成的依法管理的模式。我國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包含兩個方面:第一,管理法治化要將法律作為明確管理規章制度的依據,建立完善的學生管理法律體系,注重對學生權益的保護,實現各相關法律規定的統一;第二,高校管理工作者要摒棄人治現象,在具體管理工作中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在法規和學校制度高度融合的狀態下,執行管理權力,明確其自身的崗位職責,依法管理,切實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三、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實現途徑

        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是法律價值應用于高校管理行為的體現,因此,想要實現高校管理法治化,首先要理清目前高校管理的現狀,樹立高校學生管理新觀念,完善高校學生管理制度,以此實現高校學生法治化管理。結合法律價值,實現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價值理念。法的價值體現在自由和秩序兩方面,因此高校學生法治化管理方向和途徑也應依據這兩方面開展。

        (一)樹立高校學生“以人為本”管理新觀念

        學生的維權意識在社會發展中逐漸提高,因此,學生管理法治化首先要摒棄傳統“人治”的管理理念,注重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將傳統的“以校規為本”改為“以學生為本”。樹立高校學生管理新觀念。例如:學校應注重對學生的科研創新、個性發展的保護,高校管理者可以建立行為管理、組織建設、學生資助、勤工助學和學籍管理等管理職能部門,從各方面加強法治化管理,提高高校的綜合管理水平和學生的綜合素質。

        (二)完善高校學生管理制度

        傳統高校學生管理制度過分強調對學生的要求,缺少法律依據。完善高校學生管理制度要求管理者具備足夠的法律相關知識,提高法律意識,實現法律與學校管理的高度融合。因此,完善學生管理制度勢在必行。例如:加強高校管理者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力度,注重法律與管理的結合,努力優化法治化的管理制度,提高對原有高校學生管理法律法規的修改、調整和匯編工作進度。

        四、結語

        綜上所述,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需要摒棄傳統學生管理的人治方式,圍繞學生的個體需求和性格特征進行法治化管理。傳統學生管理制度缺乏對學生基本權益的保護,而偏重于管理過程和管理結果。想要實現法治化管理,就要將法律作為依據,合理規范高校學生管理新秩序,在具體的執行過程中,保證不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讓管理制度在高校管理中得到有效執行,并得以長期發展,以此獲得良好的管理收益。

        【參考文獻】

        [1]何曉磊.“法治”理念下高校學生管理工作問題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學,2014.

        第8篇:法治意識的內涵范文

        一、規則是社會有序的保障,是法治的治理基礎和重要依據

        法治乃規則之治,規則是法治的基礎,“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個國家、一個社會,關鍵是要立規矩、講規矩、守規矩。規則思維是法治思維的核心要義,若不在社會生活中運用規則思維就談不上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因此學習和研究規則意識確立規則意識、運用規則思維是理解、培育和運用法治思維的重要內容,是對法治思維研究的具體化,也是提高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的重要思維保障。當前,在實踐中無論是手握政權的公權力者亦或是平民百姓都在某種程度上缺乏規則意識,公權力者的強拆以及中國式過馬路都說明了這一問題,我們至今仍然缺少準確運用規則進行思維的習慣和能力。

        本文的規則思維主要指的是法律規則,法律主要是由法律規則所組成,正是規則的存在才使法律發揮著指引、評價、預測、教育和強制等作用,法律規則是厲行法治的重要基礎和依據。作為法治思維的內涵之一,規則思維對于規范社會生活,保障公民權益而言規則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規則給公民的權利定規矩,使得公民的權利可預測,可規范;規則為公權力的行使提供了合法性依據,厘清了權力的邊界,約束權力的實施,促使其守規矩,不任性。

        法治首先是法律的統治,即規則之治。法治無論是作為治國理政基本方式亦或是作為行為規范,其內在含義即是法律規則的實施。博登海默認為:“如果包含在法律規則部分中的‘應然’內容仍停留在紙上,而并不對人的行為產生影響,那么法律只是一種神話,而非現實?!狈傻纳谟趯嵤H魏我徊糠?,其有效實施的終端都在于法律的適用。準確把握當前法律適用統一中存在的問題,并積極通過理念更新和機制創新,不斷推進法律適用統一,應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后建設法治國家的重要內容。從實踐層面來講,國家公職人員的行為如果不受規則的約束,為所欲為,那么統治社會的就不是法律而是專制。因而,規范性制度的存在以及對該規范性制度的嚴格遵守,乃是在社會中推行法治所必須依憑的一個不可或缺的前提條件。如果社會公眾不能嚴格的遵守社會規則,那么權力就會毫無顧忌的專斷任性,公眾的合法權益就會受到侵害,社會就無法和諧有序的運行,這勢必會損害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實現。一言以蔽之,沒有規則就沒有法治,規則是現代法治的載體和基礎。我國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進程,在一定意義上講,也就是在國家社會生活中進一步確立規則之治的過程。

        二、規則思維是法治思維的核心要義

        當下我國法治進程中所面臨的重大問題就是“規則之失”,未來法治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是推進“規則之治”?!胺ㄖ嗡季S的精髓在于規則意識,社會要發展,社會要和諧都必須要講規則,無論社會治理當中運用何種思維方式,其前提都在于制定良好的規則并得到大家的普遍遵守?!笨梢哉f,規則思維是法治思維的核心要義。作為法治思維的規則思維具有以下基本特點:

        第一、規則思維是合法性思維。

        規則思維是法治思維的核心,是一種合乎法治要求的思維方式。就法治而言,合法性是判斷人們行為、社會關系正確有效與否的最重要的依據和標準,“法律思維方式的重心在于合法性的分析,即圍繞合法與非法來思考和判斷一切有爭議的行為、主張、利益和關系?!币虼耍巹t思維必然要考慮合法性問題。規則思維意味著人們遇到各種問題時,首先要考慮的是行為或社會關系是否合法合規,將法律規則作為評價人們行為、社會關系合法正當與否的首要標準。即規則思維首先就是合法性判斷的思維。

        第二、規則思維是遵守規則、尊重規則、依據規則并運用規則的思維。

        規則思維是以規則為基礎和依據的思維,恪守非人格化權威。規則思維的起點是尋找有效的規則,規則思維的過程要依據、運用和尊重規則,規則思維的結果要合乎規則要求。規則思維要求在認識、分析、評判、推理和形成結論的思維全過程都要講規則。在法治實踐中,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法律監督乃至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要常懷規則意識,遇事找法律規范、解決問題靠法律規范。規則思維要求法律人乃至普通公民要善于尋找事件與規則、事物與規則、行為與規則間的邏輯關系,辨識其是否相適應,進而穿行于事實與規則之間,在個案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各環節都要尊重和運用既定的法律規則。始終將憲法法律規則作為所有主體行為的首要規范和依據,依照規則行使權力或權利、履行職責或義務,合乎規則的可為,違背規則的禁為,真正做到公權力機關行為于法有據,有權不任性,公民法人信法守規矩。當然,規則思維絕不是簡單死摳法律條文的僵化思維,規則思維支持通過對法律規則的適當解釋、論證、推理等方式來完善法律規則,并作為思維依據。

        第三、規則思維是同等情況同等對待的平等思維。

        規則思維一方面意味著每個人在既定規則面前的平等。而平等即意味著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規則思維要求在分析處理問題時,要有平等尊重、遵守規則的意識,任何人不能享有超越法律規則之外的特權。另一方面,規則思維是一種平等對待他人的思維。平等待人思維規則的確立有助于實現形式平等,因此,規則思維意味著在規則基礎上尊重他人、理性平等對人,是基于規則的平等主體思維。規則思維意味著不因規則以外的因素,作出不相關考慮和衡量,更不得進行歧視或其他不合理的區別對待。

        第四、規則思維主要是一種形式理性思維。

        從邏輯基礎看,規則思維是一種形式邏輯思維,從合理性的類型看,規則思維主要是形式理性思維。作為法治思維的規則思維是基于規則、運用規則的思維,為了實現規則治理的統一性、確定性、可預測性和普遍性,規則思維應當是形式理性的思維。所謂形式理性是相對于實質理性而言的,追求的是形式正義。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維強調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評價、判斷,在法律之內而不是法律之外去尋求和實現正義規則思維是形式理性思維,這意味著思維主體思維的依據是法律規則,除了極端例外的情況外,主體應忠實于法律規則,不能以自身的價值判斷和利益衡量來代替法律規則。特別在司法過程中,裁判者必須把他應該判決的、個別的具體個案與實在法之中的規則聯系起來。裁判者應當從案件到規則,又從規則到案件,對二者進行比較、分析和權衡。他應當實現法的決定,而不是用自己的決定取代法的決定。規則思維的形式理性,還表現在其反對以個案的特殊性來否定、排斥普遍性的規則;反對后果向替代規則取向,即反對以結果的妥當性、合理性為由來排斥規則或規則的適用結果?!俺鲇诜ㄖ螄头ǖ陌捕ㄐ缘睦碛?,必須遵守嚴格的規則。特別是不得考量僅僅在具體個案中出現的后果。”因為,立法者從具體、豐富、多元的社會生活中抽象出一般規則的目的之一,就是要發揮其作為普遍的思維工具的作用。通過立法制定規則,在各種價值偏好、利益沖突間凝聚最大共識,避免重復不必要、易分歧的價值判斷和利益衡量。在規則適用層面上通過事實判斷和形式邏輯推理致力于實現規則的統一適用。如果規則思維放棄形式主義的立場,而采用實質主義的面向,那么實質正義標準的因人而異將導致規則適用無法統一、規則權威性、可預見性、安定性等的喪失,法將不法,甚至規則的制定也就沒有意義,法治的規則之治由此也就失去了根基。

        當然,我們說規則思維是形式理性的思維,并不是說規則思維就沒有價值目標,完全不考慮實質正義。只是為了維護規則的權威和安定,而反對通過突破規則的方式實現實質正義。規則思維認為一般情況下規則本身就是立法過程中凝聚的共識,是正義公平的體現,實踐中無需再多做不必要的價值判斷和考量,“通過事實構成與法律后果的連接,立法者部分地表達出了他們如何組織社會的設想??梢姡魏畏梢幏抖及肆⒎ㄕ叩摹嬖u價’,也就是‘價值判斷’。所以,法律適用就意味著在具體的案件中實現法定的價值判斷?!睂崿F規則,在多數情況下也就是實現了正義。

        尊重規則的思維不是只要規則的思維,規則思維絕不意味著過分拘泥于規則而成為一種僵化的思維, 規則思維也不絕對排斥基于事實和價值的評判?!?盡管為了在社會中確保法治的實施,一個由概念和規則構成的制度是必要的,但是我們必須永遠牢記,創制這些規則和概念的目的乃是為了應對和滿足生活的需要,而且我們還必須謹慎行事, 以免亳無必要地、毫無意義地強迫生活受一個過于刻板的法律制度的拘束。

        第9篇:法治意識的內涵范文

        論文摘要:制度深刻影響著經濟的發展,法律環境與經濟發展有著密切聯系。法律環境可區分為硬法律環境與軟法律環境,即正式法律制度與非正式法律制度,它們對經濟發展均有著重要的作用。通過正式法律制度的建立,可以確定產權,確定經濟交易規則,構建經濟組織體系,降低交易成本;通過非正式法律制度的建立,可以促進社會和諧,進而促進經濟活動的進行。所以,在目前我國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時期,必須注意同時做好與市場經濟發展相匹配的正式法律制度與非正式法律制度的建設工作。

        一、法律環境及其“硬”、“軟”經濟作用的內涵

        (一)經濟發展外部法律環境的內涵

        按照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人們的經濟行為受著兩類經濟制度的約束,一類是正式制度,另一類是非正式制度。所謂正式制度是指一個國家建立起來的與經濟發展相適用的具體經濟制度,它可以通過文字準確的表述出來。所謂非正式制度是指一個國家政治的、社會的、道德的和文化的甚至包括方面的傳統、風俗及習慣,它是一個難以通過文字所記載清楚的但對經濟發展有深刻影響的內容。

        經濟發展外部法律環境是指直接或間接影響經濟發展的法律體制、執法環境、司法環境以及深藏在人們內心深處的法律意識。法律環境所構成的獨特制度體系也可以分為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兩類,亦可稱作硬法律環境與軟法律環境。這里,硬法律環境即正式制度主要是指一個國家建立的具體法律制度,在我國就是指建立的以憲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及非訴訟程序法等七大法律部門為核心的法律制度體系;軟法律環境即非正式制度主要是指人們對法律的尊重與信仰,在實際生活中,它主要體現在人們的法律意識,特別是國家公務人員的法治觀念上。公民的法律意識是否達到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用的水準,公共權力的行使者是否具有現代法治社會應有的法治觀念直接影響著社會的經濟發展狀況。

        (二)法律環境的“硬”、“軟”經濟作用內涵

        廣義上,法律環境就是一種制度,它由正式制度——法律制度,以及非正式制度——法律意識、法治觀念等組成,所以,經濟發展與法律環境的關系類似于經濟發展與制度的關系。這里的正式制度即法律制度,由于其作用的發揮能得到國家強制力的支持和保障,故而,我們可把它對經濟的作用稱之為法律環境的“硬”經濟作用;相應地,由于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作用的發揮更多地要靠人們內心深處對法律的理解與信仰,所以,它的作用的發揮比較間接,我們可以稱之為法律環境的“軟”經濟作用。從經濟發展與制度的關系上來說,無論正式制度還是非正式制度,對經濟生活都有重要作用。事實上,制度對人們行為的影響是巨大的,“制度對社會結構加以歷史性的限制,它轉而于個人行動中加上了結構性的強制作用。”同時,只有當一個社會的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的價值取向相吻合時,兩者才會發揮更大作用,正式制度的效果才會真正實現。所以,無論法律環境的“硬”作用還是“軟”作用,只有當它們的價值取向相吻合時,才會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法律環境的“硬”經濟作用及其環境的優化

        (一)法律環境的“硬”經濟作用

        法律環境的“硬”經濟作用主要表現在確定產權、確定經濟交易游戲規則、構建組織體系、降低交易成本等幾個方面,具體說來:

        確定產權就是指確定人們擁有的對資源的用途、收入和可讓渡性的權利。在市場經濟社會,所有經濟主體的交互行為從其本源上來說都是圍繞產權而展開的,明確的產權安排一旦通過法律程序被確定下來以后,它就會對社會資源及其衍生的利益的分配格局產生幾乎是決定性的影響。事實上,正是通過法律制度確定不同性質的產權,才為資源運用上的配置提供保障。比如,針對私有產權,就能完全通過自由市場協調的、自愿的雙邊交往做出資源運用上的決策。

        確定經濟交易游戲規則是指法律制度能夠確定經濟交易的游戲規則,從而使社會按照某一特定的規范運行,發揮規范的激勵與約束作用,為經濟交往主體提供較為準確地預測,保障資源有效配置的實現。

        法律制度對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的構建起著決定性作用。組織的構建是為了有效地對活動過程加以控制,以求交易能夠順利地、低成本地施行。比如,市場經濟主體企業的構建主要得益于法律制度的作用,這體現在法律所確定的企業準入市場制度、企業的資本管理制度、企業的登記管理制度、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企業的債券制度以及企業的變更與終止制度等等均通過一定的法律制度使之規范化,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制度能夠降低經濟交易成本。新制度經濟學認為,交易成本是制度的源泉。以科斯為代表的新制度經濟學,將交易成本作為分析法學的最基本的工具。他們認為:由于存在交易成本,制度將影響資源配置效率;市場失敗是存在的,但解決的關鍵在于制度安排;……制度在經濟運行中具有內生性與稀缺性,經濟增長的關鍵在于制度因素。任何社會交往都需要支付成本的,制度的“使命”就是要減少無序的交易狀態,促成有序的交易行為,從而減少交易成本。對于現實中的交易,不同法律、政治、社會制度中的經濟行為會有很不同的結果,而最好的制度安排就是要最大程度地減少交易成本。政府節約交易成本的做法是制定經濟活動的規則,也就是說制定法律制度,通過合理的法律制度規范市場行為,從而達到節約交易成本的目的。

        以上法律環境的“硬”作用正說明了建構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有的學者分析:為什么中國的卓越技術,尤其在宋代的技術,從未轉變為一次工業革命?這是因為,在當時的中國缺乏一定的社會、政治和法律前提,即缺乏一定的制度。

        (二)關于“硬”法律環境的建設

        硬法律環境的建設實質就是指法律制度的建設問題,在我國,就是指要建設好以憲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及非訴訟程序法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體系。如何建設完備的與市場經濟發展相匹配的法律制度體系呢?對此,應把握以下幾個原則:

        第一,法律制度的內容要符合國際法與國際標準。盡管世界各國的國情不同,經濟發展的水平不一樣,但是,各國法律制度的建設內容卻是有著相似標準的。法律制度作為世界文明成果,其基本原則、基本理論要符合國際法與國際標準?,F代社會,閉關鎖國、自我孤立,僅僅為了維護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制定法律制度,其發展前景必將是渺茫的。事實上,隨著經濟的發展,隨著世界文化的大融合,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海洋法系國家,都在注意相互學習,其法律制度的建設更是有很多相似之處。特別是服務于經濟發展的、與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的法律制度,其內涵、其價值取向更是趨于一致。

        第二,法律制度的完備程度要與一國經濟發展的程度相適用。盡管一國法律制度的內容應遵循國際法與國際標準,但這并不意味著各國的法律制度具有同一的模式。一國法律制度的完備程度要與該國經濟發展的程度相適用。健全法律制度固然重要,但是,這不是一蹴而就的工作,要有立法規劃。立法的速度既不能太快,也不能停滯不前,要考慮一國國情。實際上,一國最重要的國情就是經濟發展的水平。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對經濟基礎具有反作用。經濟發展與法制建設間的關系也是如此。法律環境對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保障與推進作用,法律環境的“硬”作用是通過發揮法律制度的功能展現出來的,但“硬”作用的效果如何,還依賴于法律制度是否與經濟狀況相匹配。所以,一方面,要依靠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要分步驟、有計劃的健全法律制度。經濟發展狀況發生實質性改變了,相應的法律制度內容當然也應隨之改變。

        第三,要保持諸法律制度間的協調性。任何國家的法律制度都有著一個非常廣泛的范圍,它是一個有機的統一整體。各國根據本國整體法制建設的狀況以及經濟發展的狀況,分別構建符合各國實際的法律制度體系,并按各國的構架,推進整體法制建設的發展。法律制度體系作為一個統一的整體,要從整體上建設諸制度,不要孤立的看待每一個制度,各個制度的法律條文問應盡量減少沖突。對此,需要在立法實踐中予以高度重視,提高立法技術,努力發揮法律制度的合力作用。所以,在單獨運用某一法律制度時,特別是運用與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的制度時,要注意與其他制度問的聯系,不能孤立地看待問題。只有這樣,整個法律制度的功能才能發揮,法律制度的建設也才會卓有成效,最終實現制度建設的應有目的。

        三、法律環境的“軟’經濟作用及相應環境建設工作

        (一)法律環境的“軟”經濟作用

        法律環境的“軟”經濟作用實質就是指以公民法律意識、國家公務人員法治觀念為核心的非正式法律制度的作用,它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非正式法律制度有助于誠實信用原則的形成與運用,并提高交易者的交易信心。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經濟交易的基本原則,被稱作是民商法的“帝王條款”。這個基本原則要求交易者雙方誠實、真誠、善良地相互對待,它是一種軟約束,更多的是約束人們的道德,通過法律本身很難具體化,主要依靠人們內心深處自我的約束予以實現。一國發達的非正式法律制度正是由公正、公平、誠實、正義等基本法律價值為核心所構建的,所以,建設非正式法律制度,形成良好的社會交易習慣,是有助于公平、正義、誠信等法律價值的實現的。而正是這些法律價值為人們所頌揚,成為一種法律文化后,必然會主導社會的道德文化主流,進而對經濟交往提供良好的環境,為交易者提供安全的交易信心。

        第二,非正式法律制度有助于加強政府與公民的溝通,理清政府與公民的權力界限,減少交易成本?,F代社會,對政府的行政行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應該是一個法治政府、責任政府、服務政府、效能政府、透明政府,政府機關工作人員要有法治觀念。在這些方面,非正式法律制度的效能能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非正式法律制度主要是指人們對法律的尊重與信仰,更多地體現在人們的法律意識,特別是國家公務人員的法治觀念上,因而,人們通過共同的對法律的尊重與信仰,能形成趨于一致的價值判斷,這樣就會容易加強政府與公民之間的溝通,理清政府與公民之間的權力界限,防止公權力與私權力的沖突。在經濟社會,非正式法律制度所帶來的人們對法律的共同語言,所帶來的人們內心深處積淀的共同價值判斷,必然會大大降低市場交易成本,并提高交易的安全性。

        第三,非正式法律制度能夠提供社會和諧的氛圍,有助于社會化大生產和經濟分工?,F代社會是競爭的社會,社會生產方式發生了深刻變革,經濟活動的分工和社會化大生產是經濟生活的主旋律,而要做好這個工作,建設好非正式法律制度是關鍵。非正式制度的“軟”作用是通過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來實現的,而法律意識的水準對人們經濟生活會產生深刻影響。由于社會生產力的進步,社會化大生產和經濟活動的分工使人們已經遠離家庭作坊式的小商品生產交易時代,人們的經濟交往活動更加豐富了,因而,需要有更多人共同遵循的交易規則。這種交易規則實際上就是符合社會經濟活動規律的制度,它不僅需要通過文字形式表現出來,更重要的是需要人們內心深處的認同,而非正式法律制度的作用也正在于此。非正式法律制度通過提高人們對法律的信仰與尊重,在人們的意識深處烙下痕跡,形成基本的符合經濟規律的交易習慣,并隨著法律意識水準的提高,準確地通過外在的合法、合理行為表現出來。這種準確地表現,必然會增進社會的和諧,進而促進經濟活動的更進一步交往。

        (二)建設優良的“軟”法律環境

        1、法律意識、法治觀念及其培養的必要性就像人人都有自己的世界觀一樣,人人也都有自己的法律觀,亦稱作法律意識。法律意識是指在一定社會中人們對法,尤其是對現行法律和法律現象的思想、觀念、心理和態度的總稱。作為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它包括人們對法律本質、作用的看法,人們的法律要求及人們對法律的了解程度等等。法治觀念屬于較高層次的法律意識,它主要是指國家公務人員在運用公共權力過程中的遵法、守法觀念。作為“軟件”的法律意識貫穿于人們法律活動的始終,被視為維持社會秩序、促進社會發展、推動民主法制建設的重要動力。一個國家要實行依法治國,最重要的先決條件是本國絕大多數社會成員必須具備較強的法律意識,官員樹立起現代法治觀念。只有人人都懂法、知法、用法,官員有了法治觀念,作為“硬件”的法律制度的功能才能體現出來。在我國,重視全民法律意識培養,重視官員法治觀念樹立尤為重要。從歷史的角度而言,我國封建社會歷史時期較長,傳統法律模式是禮法結合、國法與家法的融合模式,傳統的中國法律文化對全民法律意識具有重大的負面影響,人們的法律觀念往往帶有濃厚的“人情大于王法”的色彩。在法律運用中,由于我國封建社會實行重刑輕民以及殘酷的刑訊制度,使人們對法律充滿恐懼感,很多沖突和糾紛都力爭通過法外的禮教去解決。因而,法律的重要性受到削弱,人們疏遠法律,不懂得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在現實中,人們輕視法律而導致不守法,甚至違法的現象非常普遍。對國家公務人員來說,長期以來,很多人一直存在著“權大于法”的觀念,并且根深蒂固。所以,對手中握有公共權力的公務人員,法治觀念的培養與樹立是刻不容緩的時代任務。新晨

        最近這些年來,隨著依法治國理念的樹立,經過普法教育,人們越來越認識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全民法律意識正在日益提高,法治觀念深入人心,國家干部隊伍的法治作風也有很大改善,但是,也要認識到,很多公民的法律意識確實殘缺不全,甚至存在很多法盲,官員違法亂紀、“權錢交易”仍然普遍存在,所以,我國社會整體的法律意識還是低層次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在當代中國的負面影響還是很深的,在短時間內我們很難完全清除。因而,培養健全的法律意識,尤其樹立官員的法治觀念是我國面臨的一項極為重要的工作,是一項長期性、艱巨性的任務。只有全民的法律意識提高了,法治觀念樹立了,經濟發展所依賴的法律環境才會是健康的,才會使法律環境的“軟”作用發揮出來,保障經濟的發展,有所作為。

        2、培養全民法律意識,樹立國家公務人員法治觀念的措施

        法律意識的培養和法治觀念的樹立是一項系統工程,它受社會的經濟、政治、文化教育以及科學技術發展水平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在當代中國,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下功夫:

        首先,繼續在廣大群眾和干部隊伍中普及法律常識。通過大力開展法制宣傳和普及法律知識的教育,可以把人民群眾零散的不系統的法制觀念變為完整的系統的法律意識,并且可使國家公務人員切實意識到,他們是人們的公仆,他們所享有的公共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權力的運用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規定與要求。

        其次,重視法學教育和研究。法學教育和研究發達與否直接決定著法律意識的發達程度。一個法律知識豐富的人,才能較好地向全體公民大力宣傳法律知識;尤其對手中握有公共權力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掌握豐富的法律知識才是守法、遵法的基礎。所以,要重視法學教育,培育法律人才;要重視法學研究,使人們更好的理解與運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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