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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 S-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4-0432(2013)-22-1
在我國社會飛速發展的宏觀環境帶動下,農村人口的物質生活水平實現了逐步提升,改善居住條件的期望越來越高,國家和社會對于新型農村的建設也給予了高度重視和有力支持,并將其列為推動和諧社會建設的重點工程。對于農村建設用地管理工作而言,如何通過有效的措施使農村建設用地實現規范化是其全部工作的核心。秉承實現農村建設用地管理工作規范化的思想,提出幾點加強農村建設用地管理的措施與建議,從而實現社會的科學發展。
1 完善對城鎮開發建設的規劃與引導
為了有效落實國家對于“十分珍惜每寸土地,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方針政策,加強對農村建設用地的管理,推動綜合性開發建設工作的發展,可以采取以下幾點措施。
1.1 進行城鎮建設的綜合性開發
城鎮建設的綜合性開發涵蓋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以及舊城改造等一系列開發活動,并且要滿足城鎮總體規劃的具體要求,達到“若開發、即建成、終收效”的目的,使每一寸土地都實現綜合效益的最大化。
1.2 以國家在非農業建設用地方面的計劃指標進行城鎮建設綜合性開發的控制
國土資源管理單位在進行城鎮建設的綜合性開發方面的計劃編制時,需要以落實開發建設用地計劃為出發點,以實現土地開發建設的綜合性平衡為目的。未被劃入年度用地計劃指標的建設沒有申請用地的資格,絕對禁止先征待用以及未征先用的現象發生。
1.3 國土資源部門要發揮協助作用
國土資源部門需著力宣傳新型農村建設所涉及的土地政策,并且為政府在土地利用方面的總體規劃的修改發揮協助作用,主動參與到新型農村建設的有關規劃中,保障有關規劃的無縫銜接。
2 加強對鄉村建設用地的管理
對于鄉村建設用地方面相關管理制度的改革與創新,應從遵守“五個有利于”的角度出發,并且以實現“五個有利于”為目的。“五個有利于”的具體內容為:有利于節約土地使用量;有利于土地公有制的持續;有利于培養和發展統一的土地市場;有利于為更多的農民創造福利;有利于實現一體化。但是對于當前的住宅基地建設仍存在諸多問題,例如,有些農戶出現“一宅多戶”或者通過欺騙方式獲取住宅基地建設權;某些交通不通暢的自然村逐漸集中于小城鎮。針對上述問題采取合理規劃土地使用格局、合理調整土地使用結構等方式,實現變廢棄土地為可用土地的目的。
3 加大土地開發整理力度
在眾多國土資源的管理工作中,土地開發整理是其中的一項重點工作,在實現耕地占補平衡、促進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以及推動經濟向可持續方向發展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據在具體的土地開發整理過程中出現的狀況,以緩解在非農建設用地方面的緊張局面為目的,以修正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導向,完善土地開發整理相關規劃,實現由土地開發的主體地位逐漸過渡到土地整理復墾的主體地位。此外,應著力整治基本農田,將零散土地進行規整,并且通過提升配套的水利設施的數量、提升土地利用率等措施提升耕地的總體質量。
3.1 建立以土地整理為目標的審批制度
對于受到自然條件以及社會經濟條件雙重影響的土地來講,首先對其整理目標進行審批,因此,需建立一套以土地整理為目標的審批制度,其中土地整理目標需劃分為兩類,改善生態環境項目和增加耕地項目。
3.2 對土地項目整理進行過程優化
無論是項目的前期規劃、項目施工還是規劃設計工作之間都存在諸多問題,造成了人、財、物、料的巨大浪費,從而影響了項目整體質量。對土地項目整理進行過程優化,需減少各部門間的重疊環節,從而縮短工期,實現人、財、物、料的節約,進而提升項目整體質量。
3.3 加強農村土地整理機構的建設
農村土地整理項目是政府統一帶動的,由國土、財政、農業等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通過對土地整理工作的全局性指導,將農村土地工程做成典型的“惠民工程”。
4 對鄉村企業用地進行合理規劃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具有良好工業基礎的鄉村,要充分發揮資源優勢,加大對于新型農村建設的宣傳,為政府修訂總體規劃做出協助,主動參與到相關規劃中來,并且充分了解當地居民對于新型農村建設的期望,制定出與實際情況相吻合的建設規劃。與此同時,包括耕地保護和基本農田數量等強制性內容在內的指標均要納入考慮范圍,從而實現土地的節約使用。
當前一些人利用現行法律法規制定的不盡完善,鉆法律空子,打政策球。其中在集體建設用地管理上就存在這樣問題,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農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除外。以上法律規定我們不難看出實際上只有三個限定的情況可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即農民建住房;鄉(鎮)村興建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需用土地的;鄉鎮企業用地。實際上鄉鎮企業用地存在數量大、問題多、管理難度大的特點。國家為發展扶持鄉鎮企業,在用地上給予了一定的優惠政策。因此,《土地管理法》第60條又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所有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興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從《土地管理法》第60條不難看出,鄉鎮企業可以使用本鄉鎮范圍內的集體建設用地的,也可以直接以其集體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作價入股合辦企業。然而隨著經濟發展,絕大部分鄉鎮企業都已發生了轉制,真正由鄉鎮村集體經濟控股的企業少之又少,而絕大部分都已轉化為民營股份制企業。而民營企業用地原則上應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而實際操作中現在有很大一部分這樣的企業仍以鄉鎮村企業名義直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以此來逃避國家有關稅費。
可以說,民營企業直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帶來了嚴重的后果:首先是造成不平等競爭。相對于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企業來說,他們取得土地的成本低廉,不利于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二是容易造成經濟秩序和管理秩序的混亂。大量廉價集體建設用地直接進入土地市場必然給土地一級市場帶來沖擊,使土地價格長期在低位徘徊。從長遠來看,不利于地方經濟的良性發展。同時也容易造成管理的混亂。三是不利于保護耕地。集體土地直接進入市場,容易造成耕地大量流失。四是容易造成違法行為發生。一些企業私下與村里或農民簽下用地協議后,以租代征,不辦理任何用地審批手續,助長土地違法案件的發生。
為保障我省經濟發展建設依法有序快速發展,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管理:
1.嚴格執行2006年9月份國務院下發的《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農用地轉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規劃,納入年度計劃,并依法辦理轉用審批手續;農民集體所有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符合規劃并嚴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范圍內。
2.對于新增集體建設用地應本著從嚴管理的原則,一方面從總量上和用地方向(從規劃角度)控制;另一方面在用地主體審查資格上控制。原則上除對農民建房和鄉鎮興辦的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需用土地的符合條件供應土地外,對于當前股份制企業一律進行市場化運作,即先辦理征轉用地手續,變為國有土地后,再以出讓方式供給。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縣農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
第三條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全縣村民宅基地的審批和管理工作;各國土資源所負責本轄區內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材料的組織、調查、初審和上報工作。
縣建設局負責全縣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建設手續的審批。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審核本轄區內村民宅基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是否符合建房條件,配合縣國土資源局、縣建設局進行逐宗落實。
第四條城鎮居民不得以任何名義在農村購置宅基地。縣國土資源局不得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的宅基地辦理任何審批手續。
第五條堅決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城鎮每戶不超過一百三十三平方米(二分);平原每戶不超過二百平方米(三分);山區每戶不超過二百六十七平方米(四分)。
第六條新農村建設鼓勵集中建住宅樓。縣國土資源局根據農村村民宅基地標準和住宅樓面積審查用地。
第七條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實行預報制度。
縣國土資源局各國土資源所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縣縣城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對所需建房戶進行調查摸底,以村為單位預報下年度建房戶名單。縣國土資源局根據預報計劃及上級下達的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向各國土資源所下達本年度村民宅基地用地指標。
因地質災害、洪澇災害、項目拆遷、舊村改造等原因,需要異地建房的,經縣國土資源局會同縣建設局、鄉(鎮)人民政府核實后可特事特辦。
第八條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原則;
(二)堅持節約和集約用地的原則;堅持實施城鄉規劃和土地整理相結合的原則;
(三)堅持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以及廢棄地的原則;
(四)堅持對宅基地占用的耕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組織進行補充耕地的原則;
(五)堅持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依法用地的原則。
第九條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具有農村戶口的村民無宅基地的;
(二)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的戶主是達到法定年齡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三)按《婚姻法》有關規定,確需分戶建房,現有宅基地面積低于規定標準的;
(四)因發生或為防御自然災害需要搬遷或為實施城鄉規劃需要調整宅基地的;
(五)擬在實施統一規劃建設的中心村新建、擴建住房的;
(六)因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或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等原因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第十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請宅基地
(一)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原有宅基地面積超過規定面積的;
(三)原有住房出租、買賣、贈與的;
(四)原有住房用以經商辦企業的;
(五)未到法定婚齡,且無獨立生活條件的;
(六)其他。
第十一條村民宅基地嚴禁占用基本農田。縣國土資源局各轄區國土資源所對申請戶實地調查后核實擬用地位置是否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屬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不得發放《縣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
第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至少有一個子女與其父母共同占用同一處宅基地。
第十三條為了建立統一的協調管理機制,使農村村民宅基地審批和管理規范化,宅基地必須按以下程序審批:
(一)符合申報條件的村民建房時應向村民小組或村委會提交書面申請;
(二)村、組在接到申請后及時召開村委會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研究,經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和參會人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字確認后,將申請人的情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公告日期不應少于七日;
(三)經核實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申請戶,由村委會簽署意見,連同會議記錄和公告結果一并報縣國土資源局轄區國土資源所。對二曲鎮、啞柏鎮、廣濟鎮、馬召鎮、終南鎮、樓觀鎮、尚村鎮、集賢鎮建制鎮所在地規劃區范圍內的建房戶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建設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四)縣國土資源局轄區國土資源所受理宅基地申請后,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審查申請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是否符合城鄉建設規劃。轄區國土資源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村組干部聯合調查后在《縣農村村民宅基地調查表》上簽署意見;
(五)縣國土資源局依據住房困難程度按先急后緩的原則,初步確定申請對象,按照當年度分配下達的宅基地占用農用地計劃指標,符合條件的發放《縣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對二曲鎮的鎮豐村、鎮東村、八一村由縣國土資源局二曲國土資源所會同二曲鎮人民政府以及所在村村委會共同研究發放《縣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審批表采用一式四份形式審批并發放,取消原《宅基地批準證》);
(六)審批表經組、村和鄉(鎮)人民政府簽署意見后,由縣國土資源局轄區國土資源所初審匯總后,報縣國土資源局,由縣國土資源局依法審批;
(七)批復下發后,縣國土資源局應將審批結果在申請人所在村組進行公告,公告期應不少于五天;
(八)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鄉(鎮)人民政府會同縣國土資源局轄區國土資源所和村、組管理人員按照批準面積、規劃位置和原現場勘查情況,進行放線定界。二曲鎮、啞柏鎮、廣濟鎮、馬召鎮、終南鎮、樓觀鎮、尚村鎮、集賢鎮建制鎮所在地規劃區范圍內的由縣建設局辦理建審手續后會同以上單位進行放線定界;
(九)村民住宅建成后,縣國土資源局轄區國土資源所和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村、組對照原批準的四址、面積和其它審批內容進行實地核查后,在《縣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上加蓋印章予以認定。村民應向轄區國土資源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國土資源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土地登記程序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報縣國土資源局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第十四條原宅基地的處理。
經批準異地新建住宅,原宅基地須交回集體時連同《村民宅基地批準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交縣國土資源局轄區國土資源所,按程序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否則,新批宅基地不予定點放線。對于強行占用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進行處理。
確實需要在原住房暫住過渡的建房戶,應向村民委會寫出限期拆除保證書,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并將保證書原件報縣國土資源局轄區國土資源所備案。逾期不拆除的,由縣國土資源局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拆除,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申請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實施城鄉建設規劃,需要調整宅基地的;
(二)為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調整宅基地的;
(三)不按照批準用途建設使用連續達兩年以上的;
(四)宅基地依法批準并劃定后,超過一年未建房的;
(五)因遷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價值的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第十六條集體土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的,當事人或本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交回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的《集體土地使用證》。
第十七條對已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因特殊原因超過一年未建設的,宅基地使用權人可重新提出申請,由縣國土資源局復審并按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農村村民宅基地收費,除有關部門按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征收有關稅費外,任何單位不得搭車收費。
第十九條宅基地審批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村民需使用宅基地的申請;
(二)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薄或公安部門的農業戶籍證明);
(三)縣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
(四)二曲鎮、啞柏鎮、廣濟鎮、馬召鎮、終南鎮、樓觀鎮、尚村鎮、集賢鎮建制鎮所在地規劃區范圍內的提交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五)繳納有關稅費票據復印件;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條已建成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村建設規劃的住宅不得重建、擴建。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違法用地和違章建筑,由縣國土資源局、建設局或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依法予以處理。
(一)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二)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過批準數量,多占土地的;
(四)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的;
(五)擅自改變定點位置的;
關鍵詞 土地集約利用 土地流轉 對策
中圖分類號:F301.2 文獻標識碼:A
1土地集約利用相關概念
1.1土地集約利用
土地集約利用是指“通過對一定地塊單位土地面積上集中投入較多的生產資料和勞動,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提高土地的經濟功能和負荷能力,以獲得單位土地面積上的最大收益。”國土資源部將集約利用的內涵概括為三個方面:一是節約用地;二是集約用地;三是要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1.2土地流轉
在推動土地集約利用的過程中,我國提出了“土地流轉”的概念。其本質上是土地所有權的變動,包括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權流轉三個方面。
2我國土地集約利用的現狀
2.1農村土地經濟效益明顯提高
2003年,國土資源部開始在全國開展實施農村土地整治工程,先后在四川、浙江、江蘇、湖北、江西、云南等地實施了“金土地工程”“千村示范萬村整治工程”等系列重大工程30多個,截止2015年12月,整治農村土地1.34億畝,其中新增耕地3000多萬畝,新增糧食產能達到了200多億斤。通過土地整治,農村耕地條件不斷優化,土地經濟效益明顯加強。
2.2農村生產生活條件明顯改善
2006年以來,中央已經安排了18450多億元的專項資金用于支持包括房屋改造、搬遷在內的新農村建設,十二五期間,全國共完成新農村整體改造村莊1200余個,完成房屋改造7000多萬戶,修建村級公路和田間道路110多萬公里,為農村土地集約利用奠定了良好的設施基礎。通過中心村建設,我國新增耕地1300多萬畝,農村社會面貌煥然一新。
2.3農村土地市場效益不斷增強
2001年底,中央下發《關于做好農戶承包地使用權流轉工作的通知》,在政策層面拉開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序幕。截止2014年底,我國農村土地市場共實現土地流轉面積4.5億畝,占全國總耕地的32.4%。通過土地流轉方式,各類農業生產專業達到了476萬戶,成立各種農業生產合作在124萬個,每年為農民增加收入近千億元,解決農村剩余勞動力就業800多萬人。
3我國農村土地集約利用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國農村土地集約化利用取得一系列的成效,但也還存在一定的問題和不足:一是農村耕地資源總量不斷減少,在近二十年的時間里,我國的耕地面積減少了12%。二是農村土地集約利用政策體系不完善。我國目前農村土地集約利用過程中政策體系不健全、地方政策配套不完善、政策落實不到位的問題突出。三是農村土地流轉缺乏完善法律法規保護。目前,我國尚未制定實施《土地流轉法》,關于土地流轉的定性,還缺少明確的法律規定。四是針對失地農民的保障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國針對農村土地集約化過程中產生的失地農民的保障制度還很不完善,極容易造成了失地農民二次返貧。
4提高農村土地集約化利用對策
4.1科學規劃農村用地空間布局
科學合理的安排城鎮建設用地與農村用地,關鍵在于通過科學的規劃,統一的管理,優化用地的空間布局。一方面要構建城鄉一體化格局,要以土地流轉為載體,推動城市帶動農村發展,縮短農村與城市地域與生活條件差距,最終實現城鄉一體化發展。另一方面編制好科學的農村用地規劃。要加強土地集約利用規劃與其他建設規劃的銜接,緊密結合地方的用地需求,嚴格按照土地節約、集約的原則,充分利用好各種土地集約化的政策傾斜,挖掘土地自身潛能,提高土地的利用水平。
4.2完善農村土地市場流轉機制
積極貫徹實施農村土地流轉制度,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轉機制對于提高農村耕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具有積極的作用。一方面要加強引導優化服務,制定完善的農村土地流轉程序和規定,規范土地流轉的手續,保護好農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要完善土地流轉模式,通過推廣土地轉包、轉讓、出租、互換、委托流轉、入股等多種土地流轉模式,滿足不同主體的土地需求和利益;再一方面要加大扶持力度,提高土地流轉的規模。通過財政專項資金、專項補貼等方式,加大對土地流轉承包經營的扶持力度,鼓勵土地流轉的規模化發展。
4.3推進農業生產規模化經營
農業生產的規模化經營,既是土地集約利用的根本要求,也是為減輕經濟發展對耕地的需求壓力,提高土地利用率、產出率和商品生產率的有效措施。一方面要調整產業結構,積極推動農業生產布局的結構性調整,鼓勵農民自覺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另一方面要創新經營模式,要結合市場的需求,充分考慮農產品的生產特點,構建符合當地特色的農業經營模式,避免了區域之間的盲目競爭。再一方面要加強技術推廣提高土地生產力,按照規模大、效益好、結構強、品種優的現代設施農業發展總體思路,廣泛推行集約、節能低耗的農業技術,實現農業的集約化可持續發展。
4.4完善失地農民生活保障機制
加快農村土地集約利用過程中,失地農民的生活保障是必須要解決的基礎性問題。一方面要完善失地農民的就業保障體系。通過專門的政策引導,在城鎮化進程中為失地農民創造更多的、穩定的就業機會,促進農民向市民的有序轉變。另一方面要完善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要按照政府、村集體、農民各出一點的辦法,辦理醫療、教育、養老、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保險,確保失地農民變社區化居民后能夠享受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待遇。再一方面要完善失地農民的身份轉化制度,針對農村土地集約化情況下失地農民身份轉化問題,實施土地和農民進城落戶掛鉤的制度,推動農民的身份性質與土地集約化同時進行,確保失地農民有一個良好的生活保障和身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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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建設用地減少與城鎮建設用地增加相掛鉤是當前土地管理的熱點,也是促進土地集約高效利用、妥善解決用地供需矛盾的有效手段之一,本文在對當前通過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實現減少農村建設用地的同時,增加城鎮建設用地掛鉤的經驗進行了總結,并對其中所出現的問題進行了比較深入剖析的基礎上,提出了當前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掛鉤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
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建設用地指標;掛鉤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 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中指出:“鼓勵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要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在符合規劃的條件下,村莊、集鎮、建制鎮中的農民集體所有制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流轉”。抓好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既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嚴格土地管理決定的要求,又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有效的利用現有土地資源,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和環境,同時一定程度上緩解建設用地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徑和手段。江蘇省作為全國第一批實施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掛鉤政策的試點省份,在國土資源部的指導下,以認真分析研究土地資源利用情況為基礎,扎實開展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掛鉤工作,通過試點地區對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掛鉤的方式和方法的探索,逐步摸索出切實可行的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掛鉤的技術路線和技術規范。通過總結現有試點地區的經驗和做法,我們對開展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掛鉤政策的若干問題進行了比較粗淺的思考,供大家參考。
1.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的主要內容
農村建設用地整理主要包括兩個部分:一是農村居民點用地整理;二是農村工礦廢棄地整理。
(1)農村居民點用地整理是近幾年興起的土地集約利用工程。農村居民點整理是提高農村居民點用地效率和集約化程度,促進土地資源有序、合理與科學化利用的重要手段。農村居民點整理主要是運用工程技術及調整土地產權,通過對農村居民點用地規模、內部結構及空間布局的再調整,使農村居民點逐步集中、集約,提高農村居民點土地利用強度,促進土地利用有序化、合理化、科學化,并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和農村生態環境。農村居民點整理的內涵是指從宏觀上對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進行調整以及從微觀上對農村居民點用地規模和內部結構、布局進行的綜合調整。
進行村莊用地的調整已成為我國土地整理的一項重要工作。一方面,農村居民點用地整理對改善農村生態環境,提高農民生活質量,緩解用地矛盾、實現耕地占補平衡,發展農村經濟、促進城鎮化,縮小城鄉差距,解決“三農”問題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另一方面,農村居民點整理將在我國加快城鎮化進程、縮短城鄉貧富差距中發揮積極作用,同時可以一定程度上增加對城鎮建設用地的供給,保障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過去,農村居民點整理往往緊跟項目走,即“被動整理”模式,這種做法雖然可以滿足項目用地的要求,但由于時間倉促,遺留下來的問題很多,而且,這種整理方式往往不注意整個區域用地結構的調整和土地資源配置的優化,同時帶來了許多生態、環境等問題。把農村居民點整理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專項規劃編制當中,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進行農村居民點整理,通過減少農村居民點用地與相應增加城鎮建設用地的“此消彼長” 相掛鉤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城鎮建設用地供需不平衡的現狀。
(2)農村工礦廢棄地的整理主要是針對地處農村的、已經破產或廢棄的工礦和企業的集體所有建設用地,通過工程技術手段,對其進行重新的復墾整理使其達到或逐步達到耕作標準的過程。農村工礦廢棄地的整理是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的又一重要方面,對改善農村生態環境以及農民生產、生活條件,優化土地利用結構,促進土地可持續發展也有著重要意義。
2.農村建設用地減少與城鎮建設用地增加掛鉤
2.1“掛鉤政策”的內涵
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掛鉤政策就是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用途分區的基礎上,按照土地集約利用的要求,采取科學的工程技術手段,通過對一定規劃用途分區內(一般為基本農田保護區或一般農地區)的農村居民點和農村工礦廢棄地的整理(復墾),以整理復墾出的一定數量和質量的耕地為途徑,在動態過程中,通過合理規劃布局,在特定規劃區域內減少一定數量耕地的同時,相應增加一定數量城鎮建設用地的一種做法。
2.2“掛鉤政策”的依據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各類規劃空間不能改變和突破的情況下,上級下達的規劃指標的剛性與地方社會經濟發展對建設用地的需求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唯一的辦法和途徑,就是充分利用國家現有的政策。2004年全國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后,國家陸續出臺了若干具有重要指導性的文件,經過分析和研究,我們認為在以下的幾個文件中,可以找到能夠為江蘇省今后的社會經濟發展拓展空間的途徑和辦法——實施“掛鉤政策”,將建設用地空間和數量置換出來。
①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
該文件第二部分“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實施管理”的總第(十)條中明確指出:“鼓勵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要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以下簡稱“掛鉤政策”)
其實,“掛鉤政策”由來已久。2000年,國土資源部下發了《關于加強土地管理促進小城鎮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0]337號),其中第二條“立足存量,內涵挖潛,促進小城鎮建設集約用地”明確提出“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已經依法批準的試點小城鎮,可以給予一定數量的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的周轉指標,用于實施建新拆舊,促進建設用地的集中。周轉指標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單列,堅持“總量控制,封閉運行,臺帳管理,統計單列,年度檢查,到期歸還”。同年,國土資源部下發的《關于加強耕地保護促進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土資發[2000]408號),在第四條 “有條件地實行建設用地指標周轉,推進國家和省級試點小城鎮建設”中進一步明確提出了“為妥善解決小城鎮建新拆舊過程中的建設用地指標問題,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小城鎮建設試點推進情況、試點小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按照“總量控制,封閉運行,臺帳管理,年度檢查,到期歸還”的原則,對國家和省級試點小城鎮,單列編報下達一定數量的建設占用耕地周轉指標。小城鎮建設建新拆舊完成后,經復核認定的復墾成耕地的面積必須大于建設占用耕地的面積。”的做法。2004年,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4號)中,又提出“縣市和鄉(鎮)要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實施小城鎮發展戰略與“村村通”工程,科學制定和實施村莊改造、歸并村莊整治計劃,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提高城鎮化水平和城鎮土地集約利用水平,努力節約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農村建設用地整理,要按照“規劃先行、政策引導、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則,按規劃、有計劃、循序漸進、積極穩妥地推進。”
這樣,掛鉤周轉指標應當同時具備兩種身份,即規劃建設占用耕地指標身份和耕地轉用計劃身份。
②國土資源部《關于基本農田保護中有關問題的整改意見》(國土資發[2004]223號)
該文件第一條“抓緊解決基本農田保護中基礎工作有關問題,切實落實規劃確定的基本農田”第一款中明確提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基本農田保護指標要在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內落實到地塊”和“由于基礎工作不扎實,在劃定基本農田時將其他用地誤劃為基本農田的,要進行調整,并補劃同等數量和質量的基本農田。因現有耕地數量不足難以落實到地塊的部分,可將土地整理復墾新增加且經驗收合格的耕地補劃為基本農田。”
因此,“掛鉤政策”的實施,從規劃意義上講,只能限于在規劃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和一般農地區內開展(在規劃建設用地預留區內開展“掛鉤”,整理復墾出耕地毫無意義)。
③國土資源部《關于開展補充耕地數量質量實行按等級折算基礎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128號)
該文件第四條第三款“如補充耕地等級低于被占用耕地等級,逐步實行按等級折算增加補充耕地面積”的規定,為我們通過基本農田保護區或一般農地區內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掛鉤,解決了實事求是的善后解決辦法和管理控制辦法。
2.3“掛鉤政策”的意義
現階段,我國進入經濟發展的快速時期,各個地方尤其是城市(鎮)化和工業化發展較快的地區對建設用地的需求也越來越大,局部地區甚至在2000年就已經把規劃期到2010年的建設用地指標全部用完。就當前的經濟發展過程而言,土地資源特別是耕地資源的消耗是不可避免的,關鍵在一個“度”。土地非農化可以分為消耗性非農化以及過度非農化兩個部分。消耗性非農化主要依照經濟規律的要求,以及由于城市(鎮)化和工業化進程的需要而不得不消耗的一部分農用地;而過度非農化則是指地方政府部門把土地的價格人為地降低所帶來的土地資源的過度消耗。因此,在土地利用的過程中,一要抓住經濟規律,引入市場機制;二要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發揮政府的主導性作用。“掛鉤政策”就是依靠政府部門發起,運用經濟手段促進農村建設用地的整理,在改善農村生態環境和農民生產、生活條件的同時,既適度地減少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復墾為耕地,又為地方爭取到更多的建設用地指標,滿足經濟發展對城鎮建設的用地需求,有效提高土地供給水平。
2.4 “掛鉤政策”的可行性
據統計,目前全國農村建設用地的總量約2.7億畝,5倍于城鎮建設用地,而且分布較為零散,“空心村”大量存在,土地利用較為粗放。根據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資料,江蘇省農村居民點用地面積達到93.79萬公頃(1406.86萬畝);2000年全省有農村人口4829.02萬人,人均占地194.22平方米,高于全國150平方米的平均水平。把這部分超標的農村建設用地復墾為耕地,面積之大,相當可觀。
隨著經濟特別是城鎮化的快速發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農民進城的愿望也相當強烈。再加上經濟發達地區對建設用地需求的強烈愿望以及政府的大力倡導,就為 “掛鉤政策”的實施提供了有利的社會條件、經濟條件和政策基礎。
2.5“掛鉤政策”實施中應遵循的原則
(1)“誰整理、誰受益”的原則
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完全依靠政府來整理是不可行的。需要運用經濟手段,切實按照市場規律的要求,把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的成果交還給整理的主體,這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按勞分配的最基本要求。
(2)整理的質量與建設用地指標掛鉤的原則
在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的過程中,除了要注重整理的數量以外,還需特別注重整理形成的耕地的質量。過去,我們在實施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過程中,就因為只注重耕地的數量而沒有過多強調復墾后耕地的質量,造成了“占好地、補劣地”現象時有發生,給耕地的總體質量帶來了一些負面影響。因此,現階段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的過程中,應進一步加強對整理出的耕地質量進行評價,做好與建設用地指標掛鉤的測算工作。
(3)尊重農民意愿、保障農民權益的原則
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的實施過程中,應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取得相關集體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充分尊重農民意愿,不搞強制拆遷,切實維護農民個人、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有關個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對于因拆遷對農民或集體經濟組織造成損失的,要給以補償,并且保證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4)統籌規劃、優化配置的原則
一方面, “掛鉤政策”的實施涉及面廣量大,情況較復雜,因此必須要在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國土、發展改革、城鎮規劃、建設、財政、農業、民政、環保、水利、勞動等部門協同開展工作,在科學論證的基礎上,進行規范操作;另一方面,在實施過程中,要注意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對于以前不合理的結構安排要進行調整,優化土地資源配置。
(5)促進土地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可持續發展要求我們要從經濟、社會、生態環境、文化等方面綜合考慮土地的利用問題。具體到“掛鉤政策”上,就是要在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的過程中要十分注重土壤質量的改良,注重農村生態環境和農業生產設施的改善,按照保護生態環境,提高環境容納能力的原則實施各項土地整理的生物和工程技術措施。同時,要注重發揚人文精神,要注意有選擇地保留民族、民俗等文化遺產和建筑,要充分考慮農民的意見和建議,“以人為本”,做到農村居民點整理與文化建設相統一。在復墾為耕地獲得城鎮建設用地指標后,要集約利用土地,珍惜土地資源。
2.4“掛鉤政策”的動態實施
“掛鉤政策”的實施應當是一個動態的過程。由于“掛鉤政策”的實施過程中必然涉及農村居民的拆遷安置問題,因此,我們認為在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前提下,其必然是“先易地安置、再拆遷實施”和“先使用周轉指標,再整理置換歸還”的兩個同步統一的動態過程。這個過程應當包括以下幾個主要內容:
一、建設用地掛鉤的方法
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出的耕地可以按照要求,全部置換為建設用地周轉指標。指標可以在整理(復墾)形成耕地前進行使用,即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在城鎮規劃發展區域內,相應增加規劃建設用地預留區。同時,必須要在規定的年限(期)內整理復墾出相應面積的耕地,完成對已經使用的建設用地周轉指標的置換歸還。對于已經超額完成整理復墾任務、形成新的建設用地周轉指標的,新指標可以結轉到下一期直接使用,不需再歸還(其中,在滿足新的農村居民安置區用地所需后剩余的建設用地周轉指標可以用于特定規劃區域內的各項城鎮建設使用);對于未能完成整理形成耕地、置換歸還任務的,要相應核減其以后的建設用地周轉指標或現行規劃建設占用耕地指標;對于完成歸還任務確有困難的,可以繳納相應的費用,有償調劑異地超額完成整理復墾任務、形成的建設用地周轉指標。“掛鉤政策”實施主體可以自行整理,也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進行整理,相關費用由自己承擔。
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對整理后的耕地質量進行評估,可以靈活根據當地整理復墾形成耕地的最高水平,按照一定的“耕地折算系數”(見下文)測算可以用于置換歸還建設用地周轉指標的有效耕地面積。
耕地質量指數:Ij(j=1,2,3…n);高質量耕地指數:Ij’(j=1,2,3…n)
耕地質量指數平均水平:I’; 復墾耕地面積:Sb
質量系數:r =(Ij’- I’ )/ I’
實際置換面積:Sa = r × Sb轉貼于 二、實施模式
江蘇省A市對農村建設用地整理進行了嘗試,下面是A市進行整理的主要方法:
(一)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權屬調整方法
農村建設用地整理針對農村居民點、農村工礦廢棄地,結合農田基本建設對農村建設用地、田、水、路、林等進行整理。依據不同的整理形式、不同對象,對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調整采取不同的方法。
(1) 土地所有權的調整方法
① 農村建設用地整理過程中,整理區內部分建筑物,包括農民住宅等,按照農村建設用地整理規劃及村鎮規劃要求進行遷并,地上建筑物、青苗等附作物,作為土地的他項權利要進行補償,補償費用計入整理費用。遷并過程中按就近原則并入他村的,其占用的土地應按照公認的準則,在相鄰的農地上以等量的原則進行權屬的調整置換。
② 成片土地整理過程中,涉及村界調整的要進行村與村之間土地所有權的調整,這種調整必須以整理土地格局所涉及的地塊走向所決定的新的村界作為仲裁的出發點,若調整的地塊質量不等同,則按照讓出或并入地塊的等當量或等價原則進行補償;若調整的地塊質量相同,可按等量原則調整村與村之間的土地所有權。
③ 由于歷史原因,相鄰行政單位遺留下來的插花地及其整理,可在土地整理中作為權屬調整的“籌碼”,按等當量或等價值對其土地所有權進行調整。
④ 不相鄰村間插花地,也可按照插花地及其整理作為權屬調整的“籌碼”這個原則,等當量通過各自相鄰的村依次進行土地所有權的調整。
(2) 土地使用權的調整方法
① 按等質、等量模式進行調整的方法。這種土地使用權的調整,只能在穩定經營承包權的基礎上,按照整理前、后土地數量質量相當的模式,將整理后土地重新分配、認定,并簽署土地權屬界線認可書和土地經營承包證書。由于整理后地塊面積變大,塊數變少,可能出現同一地塊幾家共同經營的狀況,可采取在地塊中設立一些象征性的地塊標志來加以解決。
② 按照股份制及租賃模式進行調整的方法。這種方法適用于經濟發達的地方,閑置農民已轉入第二、三產業,且具有穩定收入。在整理后,按照農民自愿的原則,對整理前土地評估或土地質量評估結果折股,自愿組建股份制土地經營組織,統一經營土地,并持股權的多少參與土地收益的分配;亦可將分戶承包的土地適度集中整理,并將整理后的土地通過協議或招標的方式租賃給種田大戶,簽訂租賃合同,租賃費用分配給農地承包權的出讓者或用于養老保險等社會福利事業。
③ 整理新增建設用地掛鉤指標和新增耕地使用權的調整方法。農村建設用地整理能夠增加大量耕地面積,其新增建設用地掛鉤指標可由整理工程投資者使用和擁有;新增耕地可歸當地村集體,由村集體統一經營使用,或租賃給種田大戶,租金歸集體所有。
(二)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潛力測算的技術路線
在分析當地自然、社會經濟條件的基礎上,選取不同的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模式,確定不同整理模式的整理標準,并確定出不同整理模式的整理范圍。在此基礎上,依據不同整理模式和整理標準計算整個測算區域的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潛力。其測算方法和步驟見圖1:
圖1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潛力測算方法與步驟
(三)資金來源
A市整理資金先由政府財政出資或進行部分土地使用權的抵押貸款解決,然后通過整理后的土地增值、掛鉤建設用地指標的出讓金、相關稅費等收益來平衡預算。
(四)A市“掛鉤政策”的實施方法
A市由于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所得的建設用地周轉指標,優先用于拆遷農民的安置點用地,多余的指標用于城鎮建設。
三、收益分配問題
在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的過程中,A市政府根據土地優化配置的原則,按照規劃要求,以建設生態園區等方式把農民的土地全部征收,統一經營,使得農民失去土地承包經營權,這種情況下,就涉及到土地收益分配的問題。政府可以一次性把補償費用付給農民,也可以租賃農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每年(或定期)付給農民一定額度租金。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地方政府把建設用地指標異地轉讓,獲得的資金也應該與農民或集體經濟組織一同分享。我們認為政府應該按照租賃農民土地或農民以土地入股等方式,讓農民獲得穩定的補償,這樣既可以獲得因土地升值給農民帶來的收入,也可以避免因通貨膨脹給農民帶來的損失,從而充分保障農民的權益,提高農民生活水平。
3.結論和政策建議
農村建設用地整理與城鎮建設用地指標掛鉤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我們認為,在此過程中應該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充分尊重集體土地產權,加強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建設,切實保障農民權益
首先,農村居民點整理要充分尊重土地所有者的權益,不得侵犯農民的產權。其次,應該加強宣傳力度,使廣大農民認識到居民點整理的重大意義,并保證整理項目的透明和公開,隨時接受農民的監督。第三,在整理過程中,要給予農民實惠,注重改善居民生產、生活條件,并保證農民生活質量不降低。比如,宅基地拆遷后安置房子的面積要小于原先的面積,要注意加強小區配套基礎設施的建設。對于整理過程中對農民造成的損失要給予公平的補償。
加強農村集體產權制度的建設。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建設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更是一項長期的任務,要狠抓不懈。具體來說應該注意以下幾個方面:一、建立長期穩定的土地登記制度,對于未及時登記的要盡快補辦登記手續。二、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宅基地面積標準,對于不符合宅基地面積標準的要及時調整。三、積極開展農村建設用地流轉的試點工作,優化土地配置。
(2)引入市場化運作方式,因地制宜采取多種整理模式,積極探索新模式
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的模式大致可以分為兩個主要部分:一、村民居住的安置模式,主要有:公寓化或社區化的整理模式、村莊整體搬遷,異地改造的整理模式、縮并自然村,建設中心村的整理模式、村莊內部用地改造控制型的整理模式等;二、資金籌措模式,主要有:政府主導型、市場主導型、村集體自主型等。
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是一個長期、動態的過程,一方面,我們要學習一些典型模式的經驗,同時也要因地制宜,適時創新和探索一些新的模式;另一方面,對于條件適當的地區,我們要對整理模式進行市場化運作。
(3)城鎮建設用地指標置換要做到與復墾耕地的數量、質量“雙掛鉤”
農村建設用地整理要十分注重復墾耕地的質量,建立耕地質量評價體系,完善耕地質量評價系統,合理運作、科學評價,做到建設用地指標與復墾耕地的數量、質量“雙掛鉤”。
(4)農村建設用地整理要十分注重生態環境保護和人文精神
在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的過程中,要十分注重保護耕地質量和農村生態環境。具體來說應該注意以下幾點:一、注重土壤的改良。土地作為自然的產物,其質量的提高必須遵循自然生態規律,必須充分考慮土地生態系統內物質循環和能量流動的特點,考慮系統內各生態因素間的相互平衡以及土地生態系統與其他各相關環境系統間的相互關系;二、注重農村生態環境的改善,對于不適合作物耕種的土地,要做好退耕還林還湖工作,維護農村生態系統;三、按照保護生態環境,提高環境容納能力的原則實施各項土地整理的生物和工程技術措施。
在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的同時要有人文精神,要注意有選擇地保留民族、民俗等文化遺產和建筑,做到土地整理與文化建設相統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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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葉艷妹,吳次芳.我國農村居民點用地整理的潛力、運作模式與政策選擇.[J]農業經濟問題,1998,(10).
關鍵字:農村低壓電網;維護費用管理系統;設計;實現
中圖分類號: S611 文獻標識碼: A
一、農村低壓電網維護費概述
(一)定義
依據國家電網財(2010)60 號(關于印發《國家電網公司會計核算辦法 2009》的通知)中的定義,農村低壓電網維護費是指按照物價主管部門規定的征收標準和征收范圍隨同電費征收的、用于農村電網運行維護管理、保證農村綜合變壓器以下低壓電網資產正常運行所必須的合理費用。
(二)列支范圍
農維費由農村電能損耗、電工合理報酬和農網運行費用三部分組成。農村電能損耗主要用于彌補農村低壓電網的供電變線損,包括綜合變壓器損耗、低壓電網線路損耗和用戶計量表計損耗。
電工合理報酬包括農村供電所農電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含工傷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計劃生育保險)、教育經費、工會經費、勞動保護經費和福利經費等工資附加費用。由于農電工所從事的職業具有一定的危險性、特殊性,還應包括農電工的意外傷害保險費、交通補助費、通信費、施工補助費等。
農網運行費用包括按照國家規定計提的農村電網的折舊、大修費、保險費及農村供電所發生的運行管理費用(含檢修運維成本、外包費用、辦公費、差旅費、車輛使用費、低值易耗品攤銷、外部勞務費、電力設施保護費、財產保險費、物業管理及房屋維修費、安全費、電度表輪換、租賃費、稅金),以及預防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所發生的費用。
二、農村低壓電網維護費用管理系統的系統設計
(一)結構化設計方法
結構化的程序設計思想啟發了系統設計人員將結構化程序設計思想引入系統設計工作,一個系統由層次化的模塊構成,每一個模塊只有一個入口和出口,每個模塊只歸上級模塊調用。系統設計的任務是在系統分析提出的邏輯模型的基礎上,科學合理地進行物理模型的設計。系統設計的主要工作有:
1.總體設計。包括信息系統流程設計、功能結構圖設計和功能模塊圖設計等。
2.系統平臺設計。包括計算機處理方式,網絡結構設計,網絡操作系統的選擇,數據庫管理系統的選擇等軟、硬件選擇與設計工作等。
3.詳細設計。包括代碼設計和設計規范的制定、數據庫設計、輸入設計和輸出設計等。
4.系統設計中,應遵循以下原則:
1)系統性。系統是作為一個整體而存在的,因此,在系統設計中,要從整個系統的角度進行考慮,系統的代碼要統一,設計規范要標準,傳遞語言要盡可能一致,對系統的數據采集要做到數出一處、全局共享,使一次輸入得到多次利用。
2)靈活性。系統應該能夠適應內外部環境的變化,為此,系統應該具有較好的開放性和結構的可變性。在系統設計中,應采用模塊化結構,提高各模塊的獨立性,盡可能減少模塊之間的數據耦合,使各子系統之間的依賴性應盡可能降到最低程度。
3)可靠性。可靠性是指系統抵御外界干擾的能力及受外界干擾時的恢復能力,如安全保密性、檢錯及糾錯能力、抗病毒能力等。
4)經濟性。經濟性是指在滿足系統需求的前提下,盡可能減小系統的開銷。軟件產品的質量越高,成本也就會越高。但是,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追求企業利潤的最大化,所以軟件開發不能以犧牲企業的利潤為代價來追求“完美”的軟件產品。對絕大多數商業軟件而言,商業目標決定了質量目標,不該把質量目標凌駕于商業目標之上。
(二)系統總體結構設計
系統建設的基本思想是:數據庫是信息系統的核心,數據庫管理系統被安裝在服務器端,系統使用的各種數據存儲在服務器上的數據庫中,由服務器和數據庫管理系統為用戶提供數據存儲管理服務。系統允許任何員工利用任一臺互聯網計算機的瀏覽器登錄農維費管理信息系統,根據輸入的員工號和密碼進行身份認證,使通過身份認證的用戶能夠利用 Web 服務器上特定的應用程序訪問數據庫,完成遠程數據查詢。
(三)功能結構圖設計
功能結構圖是按功能從屬關系畫成的圖表,圖中每一個框稱為一個功能模塊。功能結構圖中各層次功能與數據流圖中的處理是對應的。圖1 是農維費管理系統的功能結構圖。
圖1農維費管理系統功能結構圖
由圖可知,農維費管理系統被分解為農維費管理、系統用戶管理、人力資源管理、公告管理四個子系統,每個子系統又被分解為更小的功能模塊。經過層層分解,把一個復雜的系統分解為多個功能單一的功能模塊。這種模塊化的設計思想使各個模塊相對獨立,可以分別加以設計和實現。
(四)數據庫邏輯結構設計
數據庫邏輯結構設計將面向計算機進行設計,首先要將概念設計的結果(ER圖)轉換成數據庫管理系統 DBMS 所支持的數據模型(關系模型),然后對關系模型進行優化,使數據庫模式滿足使用要求,包括數據存取要求,一致性及運行等方面的要求。
ER 圖轉換為關系模式所遵循的規則如下:
1.把 ER 模型中的每個實體集轉換成一個同名的關系,實體集的屬性就是關系的屬性,實體集的碼就是關系的碼。
2.把 ER 模型中的每一個聯系轉換成一個關系,與該聯系相連的各實體集的碼以及聯系的屬性轉換為關系的屬性。關系的碼根據下列情況確定:
若聯系為 1:1,則每個實體集的碼均是該關系的候選碼。
若聯系為 1:n,則關系的碼為 n 端實體集的碼。
若聯系為 m:n,則關系的碼為個實體集碼的組合。
合并相同碼的屬性。
在數據庫邏輯結構設計過程中,本文還需要考慮一下幾個重要的問題:
1.關系的完整性。關系的完整性約束分為靜態完整性約束和動態完整性約束。靜態完整性約束是基于關系模式的,主要有主碼約束、外碼約束和域約束組成。動態完整性約束更多的是基于企業或組織的業務規則的。
2.規范化設計。對于同一個應用問題,可以設計出不同的 ER 模型,所以也可能設計出不同的關系模式。
三、農村低壓電網維護費用管理系統的系統實現
(一)系統的開發環境
本系統采用 B/S 模式,下面簡單介紹一下系統的開發環境:
1.體系結構:B/S 結構
2.集成編程環境:Visual Studio 2005
3.開發語言:Visual C#
4.數據庫服務器:Microsoft SQL Server 2005
5.客戶端運行環境:Web 瀏覽器(IE)
(二)系統主要功能的實現
本系統的開發會頻繁地連接數據庫,所以本文添加一個類(SqlConn.cs)用于管理訪問 SQL 數據庫所需要的鏈接和驗證信息。
添加私有成員 connString 用于保存訪問數據庫的信息。
在本系統的實施過程中,我們需要采取必要異常處理機制,因為無論多么優秀的程序在運行時都有可能產生異常。C#使用 try 語句來捕獲和處理程序執行過程中產生的異常。try語句通常包含try子句、catch子句和finally子句。try子句包含可能拋出異常的代碼;catch 子句包含用來處理或回應異常的代碼;無論 try 子句是否引發異常,finally 子句總會被執行,這樣做的好處是在 finally 子句中可以進行必要的清除操作,如關閉檔、釋放對象占用的資源等操作。
結語
當前,農村低壓電網維護費用管理信息系統服務于農電企業的操作層,主要幫助業務員完成日常的農維費管理,完成對實際費用和標準成本的添加和查詢功能,并可以生成農維費年度報表,幫助企業了解本年度的費用支出情況,及時調整超過標準成本的費用項目,逐步建立標準化成本管理體系。并且其強大的開發功能和完善的系統組件減少了程序員因過多關注表現層而產生的大量的繁瑣工作,極大地提高程序的開發效率,且較以往其他的網絡編程技術更好地解決了數據訪問安全問題。
參考文獻
[1]高佳宏.低壓配電網管理系統的設計與實現[D].南京理工大學,2004.
關鍵詞:城鄉建設;用地規劃;現狀;問題;對策
Abstract: the current our country is in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in key stage of development. With the rural population uninterrupted up to the town, the rural residential sites should declined, but the rapid growth of the urban construction land, and didn't bring the rural construction land corresponding decrease, the emergence of a town village construction land full growth situation, to make the land resources,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supply and demand is very outstanding. According to this phenomenon, this paper mainly in rural and urban construction land use planning, and puts forward the improvement measures.
Keywords: urban and rural construction; Land use planning; The present situation; Problem; countermeasures
中圖分類號:TU984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城鄉建設用地現狀
1990至2009年,我國城鎮化水平從26.4%上升至46.6%,年均增長速度為1.06%。城鎮人口數量由3.04億增長至6.22億,增加了1倍,平均每年約有1000萬以上的農村人口進入城市;城鎮建設用地面積由1990年底的291萬公頃增加至2009年底的827萬公頃,增加了2.8倍多,并仍在以14.74-20.16萬公頃的年均增長速度不斷增加。隨著中央政府城鎮化戰略進一步的實施和推進,城鎮建設用地必然將不斷增加。
同時,隨著近年來城鄉建設的不斷發展,作為國家戰略安全重要組成部分的耕地資源不斷減少,糧食安全問題也越來越突出。耕地資源的緊缺已對我國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構成了嚴重威脅。盡管中央政府早把耕地資源保護制定為基本國策,但我國的快速城鎮化對土地的大量需求,以及耕地總量逐年遞減、耕地紅線的一次次失守。城鎮化被認為是導致建設用地不斷增加、耕地不斷減少的直接原因,城鎮化發展與耕地保護的矛盾尖銳。
二、城鄉建設用地問題分析
城鎮化的地理學科釋義:這是一個地區的人口在城鎮和城市相對集中的過程,是農業用地向城鎮用地轉變的過程。即隨著村莊人口向城鎮集中轉化為城鎮人口,其村莊建設用地也應相應轉化為城鎮建設用地。依據我國城鄉規劃建設用地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人均村莊建設用地標準最高限指標150m2、人均城鎮建設用地標準100m2來計算,一個農民進入城鎮后,城鄉建設用地總量即可節約出50m2。所以隨著我國城鎮化水平的不斷提高,村莊人口總量不斷減少,村莊建設用地也應該相應下降,同時城鎮和村莊建設用地的總量變化也應呈現下降趨勢。也就是說,合理的城鎮化過程是節約土地的過程,其有助于農村建設用地轉化和促進城鄉建設用地集約利用。從這個角度來看,城鎮化與耕地保護之間的矛盾本不該發生。
從本質上說,只有當農業人口從職業、身份等方面徹底地轉變為城鎮人口,城鎮化才算完成。但是長期以來城鄉二元結構下“只允許農民進城就業,卻不為農民定居提供正常條件”錯誤的城鎮化模式,導致人口城鎮化進程未能與土地城鎮化進程相協調,導致“準城鎮化”的人口在城市與農村兩邊占地。造成了近年來,隨著城鎮化的發展,雖然農業人口數量不斷減少,但村莊建設用地總量不僅沒有同步減少,反而增長明顯的狀況。
存在此類問題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農村建設用地管理還不夠到位。就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和流向管理而言,使用權流轉是不可阻擋的社會現實,隨著,《物權法》的頒布實施,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以作為農民用地物權受到法律保護,并且允許繼承、轉讓、抵押等依法流轉。需要指出的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和流向還沒有可操作的具體規定,社會監管體系還不完善,管理還不到位;二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規劃嚴重滯后。有些鄉(鎮)農村建設用地規劃已經二十多年沒有修編,原有規劃還是計劃經濟條件下的產物,過時的規劃已遠遠不能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農村發展,更談不上優化城鄉用地結構和布局;三是對農村建設用地管理不嚴格、監管不力。用地不規范、違背規劃用地現象時有發
生。缺乏橫向監管體系,執法監督還不到位。
三、城鄉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對策措施
針對城鎮村建設用地普遍增長的突出問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為契機,進一步優化城鄉用地結構和布局,用最嚴格措施控制和規范農村建設用地是關鍵。
嚴格規范管理農村建設用地,首先要控制農村建設用地總量。通過對農村建設用地總量的嚴格控制,實現城鄉用地結構的合理分配。解決農村建設用地比重過大問題,第一要從嚴控制農村建設用地流轉和流向入手,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農民之間合理流轉。堅決禁止非農人員和非農單位到農村買農民宅基地或以租代征圈占集體土地。第二要防止人口從城鎮向農村倒流。只要控制好農村建設用地流轉和流向,才能逐步實現城鄉用地結構的動態優化。占農村建設用地絕大多數的是農村居民點用地,要解決農村建設用地規模過大和布局不合理問題,還要從規劃入手來控制和調節農村居民點用地規模和布局。
以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為例,根據《伊通滿族自治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修編前期調查工作統計,伊通滿族自治縣農村居民點用地占全縣建設用地總量的70.6%。通過對典型農村居民點內部用地結構的實測調查分析:宅基地、道路、公共設施、工商用地、閑置土地、耕地分別占農村居民點面積的29.1%、12.7%、1.5%、0.3%、6.2%、50.2%。農村居民點人均用地高達320.64,超過國家規定標準220.64。居民點內部建設用地僅占居民點總面積的43.5%。農村居民點土地利用存在宅基地超標、一戶多宅、存量土地過大、閑置和低效用地、重外延擴張輕內涵挖潛等諸多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既有歷史的原因也有現實存在的問題。歷史原因是東北地區歷史以來地曠人稀,有圈大院的條件和習慣,上世紀90年代以前法律、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嚴格等造成歷史遺留用地現狀;現實存在的問題就是規劃滯后、管理不嚴、監管不力的問題。
解決這些問題不是一蹴而就的事,但我們必須以新農村建設和我省“千村示范、萬村整治”為契機,抓住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和城鄉建設用地規劃修編的有利時機,做好優化城鄉用地結構和布局的戰略規劃。農村建設用地規劃要立足現實、放眼長遠,從用地結構和空間管制入手,突出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當前國家提出農村建設用地減少與城鎮建設用地增加相掛鉤的政策,恰逢其時,是解決城鄉建設用地協調發展的重要手段。要解決好城鄉建設用地協調發展的問題,不應僅限于城鄉建設用地掛鉤,還要進一步拓展農村建設用地內部增減掛鉤層面。鼓勵建設的村莊要根據社會發展實際和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規模留好建設發展空間;限制建設的村莊,只允許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內存量建設用地進行建設,不允許限制建設村莊向外擴展;禁止建設的小村莊和零星居民點,不允許任何形式的建設行為,只允許異地遷建。通過制度創新,規范和引導農民進一步提高宅基地利用率,鼓勵農民建樓房或利用原有宅基地擴建;鼓勵農民購買農村(在鼓勵建設和限制建設村莊)二手房;鼓勵農民充分利用存量建設用地進行住宅建設。通過規劃,逐步實現小村莊和零星居民點向中心村莊遷移,使農村建設用地逐步實現節約集約利用的良好局面。
要實現上述目標,就要實行機制創新、制度創新,進一步規范農村建設用地管理和監管。農村建設用地管理絕不是單純某一部門的事,需要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相關職能部門協調配合管理,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我約束運行。建立健全管理協調機制、服務職能、共同責任和監管體系,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現行體制和機制解決了管理無序的問題,但還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相互協調和有效監管。橫向監管體系的缺位,是用地管理不規范、執法不嚴的主要根源。
總之,進一步推進城鄉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加強制度創新,促進行業監管,勢在必行。也是我們當代國土人義不容辭的義務與責任。讓我們抓住機遇、迎接挑戰,扎實推進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進程,為社會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作出我們應有的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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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化城鄉綜合配套改革,健全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優化城鄉土地資源配置,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推進農村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統籌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基本原則
(一)堅持以家庭聯產承包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
(二)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建立基本農田保護補償機制,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用途不改變、質量有提高;
(三)堅持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從嚴控制城鄉建設用地總規模,推進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掛鉤,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四)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公開、公平、公正,切實保障農民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權益。
第四條交易品種
農村土地交易所交易品種包括實物交易和指標交易:
(一)實物交易指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交易;
(二)指標交易指建設用地掛鉤指標交易。
第五條監管服務機構
(一)組建重慶市農村土地交易所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市國土房管局。
(二)設立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在重慶市農村土地交易所監督管理委員會領導下,在市國土資源、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建立農村土地(實物和指標)交易信息庫,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場所,辦理交易事務。
第二章實物交易
第六條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規劃許可制度
(一)農村土地交易未經依法批準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二)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要轉為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及環境保護的要求,依法經過批準,并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三)對違反規定改變交易土地用途的行為,由國土資源、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七條交易內容
(一)耕地、林地等農用地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交易。耕地承包經營權交易時,附著于該土地上的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交易。林地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交易時,生長在該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權一并交易。
(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時,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交易。
(三)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未利用地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交易。
(四)農村土地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折資入股后的股權或收益分配權交易。
第八條禁止交易的土地
(一)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權屬不合法、不明晰或有爭議的;
(二)重點生態防護林、特殊用途林、生態濕地、飲用水源保護地等承擔重要生態功能的;
(三)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村鎮規劃的;
(四)司法機關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權利的;
(五)以前簽訂的土地交易合同約定事項尚未完結的。
第九條交易方式
(一)農民家庭承包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交易,可以采取轉讓、轉包、轉租、入股、聯營等方式;
(二)農村集體未發包的農用地使用權交易,可以采取出讓、出租、入股、聯營等方式;
(三)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使用權交易,可以采取出租、轉讓、轉租、入股、聯營等方式;
(四)除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以外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可以采取出讓、轉讓、出租、入股、聯營等方式;
(五)農村未利用地使用權交易,可以采取出讓、出租、聯營、股份合作等方式;
(六)農村土地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折資入股后的股權或收益分配權交易,可以采取轉讓等方式。
第十條申讓資格
農村土地實物申讓方必須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十一條申讓條件
申讓方必須提交申讓地塊土地權利證書或其他權屬證明、土地勘測定界報告、土地利用現狀圖、土地分類面積匯總表、使用年限說明、價款構成及支付要求、交地承諾等有關材料。其中:
(一)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讓,必須出具集體土地所有證或其他權屬證明,以及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員代表同意交易的書面材料;
(二)凡農戶永久性申讓,必須提供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其他權屬證明,以及擁有其他穩定居所和穩定生活來源的書面材料;
(三)凡農戶或法人申讓,均必須提交該土地所在集體經濟組織同意交易的書面材料;
(四)凡委托申讓,必須提交相應授權的法律文書。
第十二條申購資格
(一)農村土地實物申購方必須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申購方必須是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高山移民。
第十三條嚴格規范交易秩序
(一)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報的農村土地交易,應按《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交易流程》的規定,在農村土地交易所內公開交易;
(二)鼓勵其他主體申報的土地交易在農村土地交易所內進行,并參照《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交易流程》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三)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必須在農村土地交易所公開規范交易;
(四)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加強交易資格審查和交易行為監管。
第十四條交易價格指導。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鄉規劃與建設、土地市場狀況等情況,制定本區域農村土地交易的基準地價。
第十五條交易合同管理
(一)重慶市農村土地交易所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制定標準合同文本;
(二)所有交易結果均須依法簽訂合同,并依法到國土資源、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第十六條交易年限管理
(一)農用地承包經營權交易年限,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年限執行;
(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年限,最長不得超過同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出讓最高年限;
(三)農村未利用地交易年限,最長不得超過擬用途類型土地的承包年限。
第十七條交易后續管理
(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連續撂荒兩年以上的農村承包地,由擁有其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二)土地交易后,在合同約定時間內未開發利用的土地(包括未利用地、集體建設用地等),由擁有其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三)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交易后,該申讓主體不得再申請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
第三章指標交易
第十八條建設用地掛鉤指標定義
本辦法所指建設用地掛鉤指標,特指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農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復墾為耕地后,可用于建設的用地指標。
第十九條指標產生程序
指標嚴格按照以下程序產生:
(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規劃,編制城鄉建設用地掛鉤專項規劃,確定掛鉤的規模和布局,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二)土地權利人(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家庭及擁有土地權屬的其他組織)向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復墾立項申請,經批準后復墾所立項的土地;
(三)在土地復墾完畢后,復墾方向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農村土地復墾質量驗收申請;
(四)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按照重慶市土地復墾有關規定,向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確認并核發城鄉建設用地掛鉤指標憑證。
第二十條農村土地復墾堅持的原則
(一)農村土地復墾必須堅持規劃控制、政府指導、農民自愿、統一管理、統一驗收;
(二)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復墾后,該農村家庭不得另行申請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
第二十一條農村土地申請復墾的條件
(一)申請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必須提交該土地的權屬證明、土地勘測定界報告、土地利用現狀圖、土地分類面積匯總表;
(二)凡農民家庭申請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復墾,必須提供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其他權屬證明,以及擁有其他穩定住所、穩定生活來源的證明和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復墾的書面材料;
(三)凡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必須提交土地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復墾的書面材料;
(四)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農村建設用地土地復墾,必須出具集體土地所有證或其他權屬證明,以及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員代表同意復墾的書面材料。
第二十二條禁止復墾以下土地用于指標交易:
(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以內的;
(二)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權屬不合法、不明晰或有爭議的;
(三)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村鎮規劃的;
(四)司法機關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權利的;
(五)以前簽訂的土地交易合同約定事項尚未完結的。
第二十三條農村土地復墾主體
(一)農村土地復墾責任主體是擁有該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擁有該土地使用權的自然人;
(二)農村土地復墾申請立項批準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自然人可以自行申請,也可以委托農村土地專業復墾機構復墾。
第二十四條指標交易規則
(一)凡城鄉建設用地掛鉤指標交易,必須在農村土地交易所內進行;
(二)申讓方持土地指標憑證,向農村土地交易所提出交易申請,也可以委托機構申請;
(三)機構申讓指標時,在出具土地指標憑證的同時,必須提交委托書;
(四)農村土地交易所對申讓方進行資格條件審查后,將審查合格的待交易土地指標納入信息庫,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五)一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具有獨立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在農村土地交易所公開競購指標。
第二十五條交易價格指導
市人民政府在綜合考慮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因素的基礎上,制定全市統一的城鄉建設用地掛鉤指標基準交易價格。
第二十六條交易調控管理
市人民政府對城鄉建設用地掛鉤指標交易總量實行計劃調控,每年度交易指標量要根據年度用地計劃、掛鉤周轉指標規模和經營性用地需求情況,合理確定。
第二十七條指標購買用途
(一)增加等量城鎮建設用地;
(二)指標落地時,沖抵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和耕地開墾費。
第四章權益保障
第二十八條農村土地確權、登記和頒證
(一)結合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進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核發集體土地所有證、集體土地使用證、承包經營權證和林權證;
(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復墾后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屬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三)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登記、頒證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土地權益保障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易,不得改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
(二)在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經批準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的非公益性項目,允許農民依法以多種方式參與開發經營并保障農民合法權益;
(三)通過農村土地交易所以公開規范的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與國有土地享有平等權益。
第三十條交易優先權保障
(一)農村土地交易價格低于基準價格時,土地所有者有優先回購權;
(二)農村土地折資入股后的權益或收益分配權交易,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有優先購買權;
(三)城鄉建設用地掛鉤指標交易之前,優先滿足集體建設用地。
第三十一條分配權益保障
(一)耕地、林地等承包經營權交易收益,歸農民家庭所有;
(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交易收益,原則上大部分歸農民家庭所有,小部分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具體分配比例由農民家庭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確定;
(三)鄉鎮企業用地、農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收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四)農村土地交易所按農村土地實物和指標交易額1%的比例收取交易服務費;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土地交易收益,納入農村集體財產統一管理,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分配和社會保障、新農村建設等公益事業。具體管理辦法,按相關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規定執行。
一、明確責任分工,強化組織領導。
區政府成立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工作領導小組,為加強對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工作的組織領導。由區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區政府辦公室聯系副主任、區國土分局、區國土資源整理儲備中心(以下簡稱區國土儲備中心)主要負責人任副組長,區農業、財政、審計、監察相關負責人為成員,統籌組織實施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區國土分局,由區國土分局分管領導任辦公室主任,區國土儲備中心分管副主任兼任辦公室副主任,具體負責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工作日常事務。各有關部門及復墾項目區所在鎮按照以下責任分工,密切配合,加強協作,確保復墾工作順利實施。
具體負責項目入庫報批、監督承擔單位實施項目、組織項目的驗收、復墾指標和收益的管理并對復墾項目進行技術指導。區國土分局是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的行政管理部門。
具體負責項目資金籌措及撥付,區國土儲備中心是全區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的承擔單位。開設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專戶,確保復墾經費專款專用;負責審核復墾對象、勘測設計、編制實施方案;負責項目入庫備案與項目鎮人民政府共同組織實施和竣工資料報送工作。
協助項目驗收,區農業部門負責復墾項目復墾質量管理。指導項目后期管護及利用。
區財政部門負責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資金及指標收益等監管工作。
區審計部門負責復墾資金及復墾指標收益使用的審計監督等工作。
區監察部門負責監督復墾項目實施、項目資金及收益使用等工作。
負責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宣傳發動、清理登記、與農戶簽訂復墾協議、協助申報項目入庫備案、落實“鎮政府監督員”農民代表監理”制度,各有關鎮人民政府在承擔單位指導下具體負責復墾項目的實施。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后的管護利用等工作。
區目標辦、區政府督查室負責將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工作情況納入相關區級部門及鎮街年度耕地保護工作專項考核和年度目標綜合考核體系進行考核。
二、精心組織實施,嚴格政策規定。
對依法取得的利用效率不高或廢(放)棄的農村宅基地、鄉鎮企業用地、農村公共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及特殊用地等,農村建設用地復墾是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通過工程技術手段開墾為耕地或可轉換為耕地的園地及其它農用地的行為。開展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禁在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擴展邊界范圍內和農村建設用地區域選址實施復墾項目。
一)項目選址申報條件
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選址申報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并與周邊農用地連為一體,2.復墾項目的地塊必須是第二次土地調查確認的建設用地地類。權屬清楚合法,無糾紛且證書齊備。
復墾片塊與周邊農用地連為一體,3.單個復墾項目實施片塊原則上不超過20個。有利于復墾后的生產經營管理,且具備后期管護利用條件,適宜農業耕作。
原則上安排在同一村社或同一鎮范圍內。4.實施區域相對集中。
實施期限與項目實施方案同步,5.復墾片塊能確保實施。最長年限原則上不超過半年。
二)項目實施程序
應當書面征求退出宅基地的農戶是否愿意自行復墾的意見。農戶放棄自行復墾的應當出具書面意見并簽名;區國土儲備中心應當將此書面意見裝入檔案備案。農戶愿意參與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復墾項目中工程施工的工程施工費應首先支付給參與復墾的農戶。對其他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復墾項目,區國土儲備中心在規劃實施復墾項目時。應首先書面征求該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是否愿意參與該復墾工程建設的意見。
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嚴格按以下程序實施:
1.各鎮人民政府在城市(鎮)規劃區以外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進行宣傳發動。
經項目所在地鎮人民政府初審后報區國土儲備中心審查。2.農村建設用地土地權利人提出復墾申請。
核實項目范圍、權屬、地類、面積、土地權利人意愿和周邊土地利用情況。3.區國土儲備中心會同區國土分局組織項目踏勘。
張榜公示后與農戶簽訂復墾協議。4.區國土儲備中心組織各項目鎮政府開展復墾片塊土地丈量。
將項目實施方案報市級專家組評審,5.區國土儲備中心委托中介機構組織采集現狀、實施測繪并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督促設計單位按照評審意見修改完善項目實施方案。
報區國土分局審查。6.區國土儲備中心將修改完善的項目實施方案及附圖、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協議、房地產權利人申請書、復墾片塊房地產權證(復印件)或房地產權屬證明材料、項目所在鎮街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和鎮村建設規劃圖、項目區土地利用現狀圖(110000和土地統計臺賬、項目實地現狀照片(按單個區塊提供具有明顯參照物的遠、近景照片各1張)項目承擔單位申報書、提供資料真實性的承諾書等資料按項目分類整理成冊。
向市國土房管局申請年度復墾項目入庫備案,7.區國土分局出具項目審查意見。并辦理項目入庫手續。
委托項目鎮人民政府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專業隊伍,8.區國土儲備中心按照審批的項目實施方案。組織工程施工或委托宅基地使用權人按照技術規范自行復墾,完成項目自查驗收。
并報市國土房管局驗收確認。9.區國土分局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10.各項目鎮人民政府將驗收確認的耕地交所在集體經濟組織統籌安排耕種并做好后期管護和利用工作。
三)項目工程監管
經區人民政府批準,1.項目區農民群眾有意愿承擔復墾項目工程施工且有實施條件、符合相關規定的工程施工內容。項目承擔單位應組織或委托鎮政府組織項目區農民群眾實施。除此之外的復墾項目工程施工,應按規定程序實施公開招投標。項目承擔單位應對項目質量、數量、進度和安全總負責,鎮政府、村和集體經濟組織應按照委托協議和復墾協議的約定承擔責任。
2.區國土分局應做好復墾項目實施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組織驗收工作。
加強項目工程施工監理,3.完善項目監理制度。按規定選擇具有省級以上主管部門頒發的乙級及其以上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嚴格控制項目工期、質量和投資;同時,實行“鎮政府監督員”農民代表監理”制度,由鎮、村和集體經濟組織分別推薦責任心強的人員作為項目工程施工現場監督代表,加強對工程監理單位和工程建設的監督。要明確農民代表監理的權利和責任:一是加強項目區農民群眾與工程建設、工程監理單位的溝通交流,確保工程施工順利進行,維護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二是實行工程監管問責制,農民代表監理要切實維護農民群眾權益,代表農民群眾利益,并對工程質和量負監管責任;三是通過參與項目工程監管,承擔工程質量、數量、進度和對工程監理單位的監督責任;四是施工期間,業主單位應從業主管理費中列支按實際工作天數給予農民代表監理誤工補助。
不得隨意擅自變更工程內容、數量、布局和投資。確需變更的應按程序上報市國土房管局申報變更。凡擅自對項目實施方案和投資進行變更或變更程序不合規的區國土分局將不受理其驗收確認申請。4.要嚴格按照項目入庫備案的實施方案組織實施項目工程建設。
三、確保群眾利益,加強經費管理。
一)復墾項目工程成本、管理成本和融資成本
按1.5萬元/畝核算。工程施工費按1.2萬元/畝進行核算(根據復墾項目實際發生情況據實支付)前期工作經費、竣工驗收費、工程監理費、安全配套費按0.3萬元/畝核算。以上費用以市國土房管局最終驗收確認面積予以結算,1.復墾項目工程成本。復墾項目工程成本包括工程施工費、前期工作經費、竣工驗收費、工程監理費、安全配套費。包干使用。
其中各項目鎮管理成本為5000元/畝,2.復墾項目管理成本。區級管理成本按1萬元/畝核算。區國土儲備中心管理成本為4000元/畝,區國土分局管理成本為1000元/畝,以上費用以市國土房管局最終驗收確認面積予以結算,包干使用。包干使用。3.復墾項目融資成本。復墾項目融資成本按1.1萬元/畝結算。
二)復墾項目補償費用
應嚴格按照現行政策兌現補助。未通過合法途徑取得的一戶多宅”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無條件退出并自行復墾,土地使用權人按規定自愿退出“一戶一宅”或通過繼承、贈予和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有償流轉等合法途徑取得的一戶多宅”宅基地及附屬設施用地。或自愿申請區國土儲備中心代為組織復墾。復墾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的補償費用:
按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面積給退地復墾權利人進行預付價款,1.復墾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的以房地產權證、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為合規性證明。待復墾驗收合格并上市交易后按實測面積結算價款,費用按市返還的地票交易價款扣除復墾成本后按農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85:15比例分配,即農戶為12萬元/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2.1萬元/畝,并按渝國土房管發〔2011〕162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直撥至有關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剩余價款全部歸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并直撥至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2.復墾農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及經公示確認無具體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用地的地票平均價款扣除復墾項目成本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得價款不低于2.1萬元/畝并直撥至有關鄉鎮企業用地使用權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3.復墾鄉鎮企業用地的地票平均價款扣除復墾項目成本和給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得價款后(該價款由使用權人和所有權人協商處置)剩余價款全部歸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得價款主要引導用于以農村土地整治、農村土地整治項目后期管護利用、農民集中居住區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等新農村建設。
三)切實規范復墾資金管理使用
專項用于復墾項目。1.復墾資金來源及管理。全區農村建設用地復墾資金由區國土儲備中心籌集并設立專戶管理。
2.復墾項目資金使用范圍。復墾項目資金專項用于支付復墾項目工程成本、管理成本、復墾補償費及融資成本等。
將剩余價款直接撥付到原宅基地使用權人賬戶。以上各項補助支出應先由區國土儲備中心負責造冊匯總,3.復墾補償費及復墾工程費用撥付。復墾項目經市國土房管局入庫備案且房屋已拆除后按每畝6萬元復墾補償費預付直撥到原宅基地(其它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賬戶;復墾項目經驗收確認并上市交易后按實測面積結算價款。項目區所在地進行張榜公示,公示無異議的予以支付。復墾工程費用按照合同,經監理單位審定工程進度及工程質量后,按工程管理相關規定進行支付。
四、嚴格項目管理,分類規范操作。
區國土儲備中心、各鎮人民政府在簽訂協議、入庫備案時均應標注復墾形成指標用于地票交易。測繪、簽訂協議、項目初驗等環節完善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姓名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名稱、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通訊地址等基本信息,復墾項目區為地票類時。記載每個權利人對應減少的農村建設用地(包括宅基地和附屬設施用地)面積、對應增加的農用地面積、耕地面積及對應的房地產權證、集體土地所有權證證號、明確待復墾驗收合格并交易后按實測面積結算地票價款等信息。并應在村務公開欄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口相對集中的明顯位置張貼公告并留存影像備查,確保每一權利人均知悉,有關結果要與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權利人簽字確認。地票來源于農戶建新拆舊節余面積的應核定每戶新房占用及分攤的宅基地及附屬設施用地的耕地占用面積,并在復墾項目驗收發證時以原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占用的耕地面積,以扣減后的面積作為地票和價款結算的依據。
區國土儲備中心、各鎮人民政府在簽訂協議、入庫備案時均應標注復墾形成指標的去向和用途。增減掛鉤試點項目必須按程序報批后才能實施,復墾項目區為增減掛鉤類時。未經批準不得擅自立項實施。掛鉤指標使用的價格不應低于市地票交易返還的平均價款。
區國土儲備中心、各鎮人民政府在簽訂協議、入庫備案時均應標注復墾形成指標的去向和用途。整村推進項目必須按程序報批后才能實施。整村推進中的居民新村選址應充分征求群眾意見,復墾項目區為整村推進類時。不能違背群眾意愿“被高樓”整村推進中產生的復墾指標扣除居民新村占地后可用于農村公共、公益設施及產業發展用地使用。整村推進項目中群眾的補償方案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