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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醫療保險的籌資方式范文

        醫療保險的籌資方式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醫療保險的籌資方式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醫療保險的籌資方式

        第1篇:醫療保險的籌資方式范文

        在全國大范圍內建立大病醫療保險制度面臨的問題

        要在全國大范圍內建立大病醫療保險制度會面臨以下問題:

        第一,地方政府不明確我國醫療保障改革的方向。我國的醫療保障制度采取漸進式改革,首先是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次是試圖恢復傳統的農村合作醫療與建立農民工醫療保險,最后是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保險網在逐步擴大,目前正在由廣覆蓋向全覆蓋推進,并在提高保障水平。我國醫療保障改革在走一步、看一步,有時還走了彎路,其方向是什么?如果各級政府不明確改革的方向,就會缺乏對醫療保障改革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第二,社保機構面臨選擇籌資模式的困惑。大病醫療保險是補充醫療保險或商業醫療保險,國家對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采取自愿性原則。自愿性往往難以保證足夠大的覆蓋面,且需要耗費很多的時間與精力談判,往往導致資金籌集成本高,難以可持續發展。因此,選擇合適的投資渠道,對大病醫療保險的可持續發展非常關鍵。

        第三,社會醫療保險機構與商業醫療保險公司在設計大病保險產品時缺乏溝通,商業保險公司可能利用信息不對稱,損害參保者的利益。商業保險公司以贏利為目的,其設計出的醫療保險產品,對廣大城鄉居民而言,很難判斷其價格的合理性。如果其產品的利潤率過高,則意味著對參保人不利。

        第四,重復參保,浪費保險資源,挫傷居民和職工參保的積極性。大病保險既要覆蓋機關、事業與企業單位職工,也要覆蓋城鄉居民。一是政府主導推進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與企業組織農民工參加的大病保險可能存在重復性。有些農民工在家鄉參加了新農合,又在就業地參加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還參加了職工大病保險。二是政府主導推進的職工大病保險與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工會組織員工參加的大病保險可能存在重復性。政府在基本醫療保險的結余資金中已經拿出一部分資金,購買大病保險單。而用人單位也為職工辦理了補充醫療保險,或者有些單位的工會籌集了職工大病互助基金。三是政府主導推進的大病保險與個人購買的商業醫療保險可能存在重復性。

        建立大病醫療保險制度的具體策略

        第一,明確醫療保障的改革方向,由政府承擔相對有限責任轉變到個人承擔相對有限責任。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時期,我國由于財政資金緊張,參保者要承擔起付線以內的醫療費用、起付線以上封頂線以下的自負部分醫療費用,還要承擔封頂線以上的醫療費用,甚至還要承擔報銷藥品目錄之外的藥物費用,只有極少數患重大疾病家庭能享受醫療救助。這樣,政府只承擔醫療保險業務經辦費用、居民醫療保險的出資責任、少量的醫療救助責任,政府承擔的醫療保障責任相對有限,可參保者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相對無限。這個現狀必須改變,即參保者個人承擔責任必須由相對無限轉變成相對有限。參保患者個人承擔責任由相對無限轉變成相對有限,政府承擔的責任在增大,這并不等于政府承擔相對有限責任轉變為相對無限責任。盡管參加了基本醫療保險,相當多的家庭要承擔癌癥、白血病、肝移植或尿毒癥等重大疾病醫療費用的自負部分還是很困難的。面對重大疾病醫療費用風險,可以擴大補充醫療保險的覆蓋面,增大大病保險的互濟性。構建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醫療救助等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通過多層次的保障體系,使重大疾病患者家庭承擔的醫療費用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圍之內。

        第二,選擇合適的投資渠道,降低籌資成本。有下面五種籌資方式:一是利用基本醫療保險結存資金的一部分購買商業大病保險;二是利用職工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籌資平臺籌集大病保險的專項資金,由社會保險機構統一為職工和居民購買大病保險;三是通過單位工會征收職工大病醫療保險費;四是由用人單位與個人共同繳費購買大病保險;五是由個人各自自愿購買商業大病保險。并非所有的籌資方式都適用于擴大大病保險的覆蓋面。對于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存過多的地區,第一種方式作為首選;對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結存資金不多的地區,可以采取第二種方式或第三種方式;對于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結存資金不多的地區,可以采用第二種方式,即提高籌資水平,把政府增加的投入作為購買大病保險資金的主要來源。

        第三,保監會負責協調社會醫療保險部門與商業保險公司之間的關系,強化保險精算,設計與基本醫療保險互補的保險產品,供職工和居民選擇。基本醫療保險的自負部分也是不斷變化的,商業醫療保險要根據職工自負部分的變化情況、城鄉居民自負部分的變化情況,不斷調整商業醫療保險的籌資標準和支付范圍,以減輕重大疾病患者家庭的經濟負擔。社會醫療保險機構有義務利用其保險精算人才為本統籌地區的商業醫療保險產品價格的合理性進行評價與談判。保監會既要協調商業保險公司與社會醫療保險機構的關系,又要指導和監督醫療保險產品的設計,確保費率在合理的范圍之內。

        第四,加強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工會與醫療保險機構的溝通,統籌參加大病保險。既要提高醫療保障水平,又要避免不必要的重復參保。

        第五,對于社會保險機構與用人單位籌集大病保險資金水平低的地區,政府還要鼓勵公民各自購買商業大病保險。

        第2篇:醫療保險的籌資方式范文

        關鍵詞:羅馬尼亞;中東歐;醫療保障;改革

        中圖分類號:D7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IX(2015)08-0080-03

        一、羅馬尼亞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背景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前,羅馬尼亞實行的是以強制性社會保險為特征的俾斯麥式(Bismarck model)的醫療保障制度。羅馬尼亞解放后,于1949年頒布了《國家醫療組織法》,其醫療制度開始從俾斯麥模式向建立在國家出資、中央計劃、普遍覆蓋、免費醫療原則之上的謝馬什科模式(Semashkomodel)轉變。這種國家保障型的免費醫療制度,在新生政權誕生后逐步建立、擴大和完善起來。最初是住院治療實行免費,日常門診尚需自費,后來,掛號費、醫藥費、治療費以及住院期間的一切醫療和食宿費用逐步實行全部免費。享受免費醫療待遇的對象包括國家各級干部、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和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后來,農村也逐漸由合作醫療向免費醫療過渡。新的醫療保障制度運轉伊始,新生兒死亡率逐年下降,像肺結核和梅毒這樣的疾病都被根除了,其他傳染性疾病也都受到了嚴格的監控。免費醫療制度在全國范圍內對醫療服務比較公平的分配,使羅馬尼亞國民的健康狀況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對戰后國民經濟的恢復和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但同時,免費的醫療保障制度也使國家的財政負擔日益沉重。由于國家在經濟上推行“工業化”的發展政策,重工業一直是國家優先發展的部門,醫療服務部門始終處于從屬地位,得到的資源份額非常低,僅占國家投資總額的3.0%-3.5%。為了從西方工業國家進口先進的技術及設備,20世紀70年代末,羅馬尼亞的外貿赤字大幅增加,1978年為8億美元,1979年為17億美元,1980年多達24億美元。同期,其外債數額也在逐年增長,從1977年的36億美元直線上升到1981年的102億美元。為了減少國際金融組織經常在政治上提出的一些苛刻要求,羅馬尼亞政府在80年代初決定在短時間內還清貸款,這進一步加劇了羅馬尼亞日趨緊張的國家財政狀況。在1985-1989年期間,與本地區東歐國家醫療費用支出占GDP的5.4%這一平均值相比,羅馬尼亞的醫療費用支出僅占CDP的2.2%,連其一半都不到。由于長期缺乏資金,醫療單位往往缺少基本的設備、材料和基礎設施,患者得.不到及時合理的救治,致使羅馬尼亞人口的健康狀況逐漸惡化。肺結核病死灰復燃,羅馬尼亞重新成為歐洲肺結核發病率最高國家之一;與本地區國家13.4‰的嬰兒平均死亡率相比,羅馬尼亞的嬰兒死亡率高達22‰;婦女宮頸癌的死亡率也在迅速上升,高達歐洲國家宮頸癌平均死亡率的6.3倍,位列歐洲第一;而其人口的平均預期壽命則在東歐國家中接近末位,僅有69.2歲。

        1989年劇變后,中東歐國家紛紛同蘇聯脫離政治、軍事和經濟的制度聯系,開始從中央計劃經濟向自由市場經濟體制轉軌。轉軌初期,由于缺乏持續可行的總體戰略,不但導致羅馬尼亞在國際市場上競爭地位下降,而且還造成了包括醫療衛生在內嚴重的社會問題。由于國家沒有及時制定對傳染病的管控政策,沒能采取如免疫、篩查等一些疾病預范措施,再加上同期的經濟衰退進一步加深了人們的貧困程度,致使慢性病數量和死亡率大幅上升。為了穩定政局,羅馬尼亞政治體制轉變后的最初兩屆左翼政府并沒有立即對醫療保障制度進行根本性的改革,仍沿用普遍的醫療服務體系,以緩解轉軌后經濟衰退帶來的嚴重后果。但在變化了的社會經濟和政治環境下,原有的醫療保障網難堪重負且危機重重,醫療保障制度的全面改革已刻不容緩、勢在必行。

        二、羅馬尼亞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內容

        為了改善人口的健康狀況、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轉變醫患關系、提高患醫療雙方的滿意度,20世紀90年代末,在原來改革的基礎上,羅馬尼亞政府啟動了對醫療保障制度的結構性變革。總體而言,改革內容可以用四個“轉變”來概括,即“從單一的政府出資向多種籌資方式轉變”、“從中央計劃向放權地方轉變”、“從國家壟斷向私有化轉變”和“從基于醫院的臨床治療向初級醫療服務轉變”。

        (一)在籌資模式上,從單一的政府出資向多種籌資方式轉變

        在謝馬什科模式下,由于國家預算撥款是唯一的醫療資金來源,醫療保障制度很快就面臨財政上的約束。因此,改革首先就要改變原來的籌資模式,將醫療服務收入從來源于單一的國家預算轉變為通過國家預算、社會醫療保險金、附加的私人醫療保險和患者的自費支出等多種方式共同來籌集。1998年通過的《社會醫療保險法》,使具有俾斯麥模式特征的強制性醫療保險按照團結互濟的原則確立起來。根據《社會醫療保險法》,醫療保險費通過征收工資稅(payroll tax)來籌集,保費由雇主和雇員雙方共同繳納。雇員支付其稅前毛收入的7%.雇主支付另外的7%;個體經營者則要自己繳納占收入14%的保費。那些低收入者、休產假者(或照顧生病孩子的人)的保費由地區的醫療保險基金會(Health Insurance Fund)負責承擔,失業者的醫療保險費從政府的失業救助預算中支出,退休者和他們家庭成員的醫療保險費則從社會保障預算中支出。從這一年起,醫療服務的收入來源發生變化,國家預算逐漸減少,醫療保險基金成為醫療服務資金的主要來源。在主要由國家預算(state budget)和醫療保險基金構成的全國醫療預算(national budget)中,醫療保險基金大約占整個醫療預算的2/3。醫療保險基金一般用于支付現場急救、流動救護、口腔疾病、住院治療、身體康復和藥品的費用。部分醫療費以及購買非基本藥品的費用需要由患者自費承擔。國家預算資金主要用于擴建醫療服務設施、培養醫務人員和實施國家醫療計劃以及為醫療衛生主管部門提供日常活動經費,有時也會在因客觀因素導致醫療保險基金不足時,提供必要的補助。醫療籌資方式的轉變,使醫療服務的購買者與醫療服務的提供者之間建立了一個新型的社會關系。醫療保險一方面可以基本保持目前的醫療服務對所有公民廣泛可及的水平;另一方面也增加了透明度,使投保人對財務支出的走向和醫療服務的價格更加明晰;同時也營造了一個很友善的環境,有助于醫療服務私有化的開展。

        (二)在管理模式上,從中央計劃向放權地方轉變

        1991年和1998年分別通過的《公共行政管理法》和《公共醫療法》規定,公共醫療服務體系的管理權從衛生部下放到縣級部門,由它們代表衛生部來執行國家的政策并實施地區級別的醫療項目。為此,全國的41個縣和布加勒斯特市成立了42個地區醫療管理機構,負責給當地的醫療部門撥款并對其進行管理,其管理范圍包括疾病防治、醫療檢查、醫療單位的注冊、許可證的發放、統計評議和財務問責。這些機構與醫生簽定了合同,明確規定了醫療服務的內容和標準。1999年,管理權進一步下放,地區醫療管理機構一分為二,一個是地區醫療的主管部門,另一個是地區醫療保險基金會。全國42個地區的醫療保險基金會負責收取本地區的醫療保險費并在本地區范圍內對患者進行償付。同期成立的全國醫療保險基金會,獨立于中央政府之外,負責管理全國的醫療保險基金,負責為地區醫療保險基金會制定規章制度,而且有權將收取的額度高達25%的基金重新分配給資金欠缺地區。與醫療保險基金會并行的是醫生學會(CoIIPge ofPhysicians)。1995年通過的《醫生學會建立、組織、運行及執業法》明確了醫生的角色和地位及醫生學會的職責,規定醫生學會是專業的、代表醫生權益的非盈利組織,它支持科學研究、負責組織科研活動、懲治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并通過認證、同行評議等措施來保證醫療服務質量。在全國一共設立了1個全國醫生學會和42家地區醫生學會。全國醫療保險基金會與醫生學會經過商議后確定了標準合同的內容,使投保人能充分享受到“一攬子待遇(benefitpackage)”和根據不同的服務類別而分配的資源。原來的中央集權計劃體制往往不能根據地方的不同需求進行靈活的調整,放權給地方不僅能加強地方自治、提供更能滿足地方需要的公共服務,還有助于促進當地經濟的發展,鞏固民主制度。

        (三)在經營形式上,從國家壟斷向私有化轉變

        作為計劃經濟的組成部分,醫療衛生部門的所有活動都受中央政府的控制。政府將必要的資源和設備統一分配給醫療衛生部門進行管理,在很大程度上限定了醫療單位的規模和活力。由于缺少競爭、工資偏低,醫護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不高,導致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低下,引起患者的極大不滿。為了提高醫療服務質量,1990年經濟轉軌之后,政府開始在醫療制度中引入市場機制,對醫療體系進行私有化改造。雖然鼓勵私人開辦診所、醫院、實驗室和醫療商業保險,但政府對在醫療制度中增加私人的成分采取了相當謹慎的態度,只是有針對性地對醫療服務的購買方和提供方進行了部分私有化。截至2000年,在全國442家綜合醫院中,私營醫院僅有3家。私營的醫療機構主要集中在藥店、鄉村診所、專科門診和個人診所等所需資金較少、經營方式較為靈活的小型醫療領域。政府在資金和稅收上對私人醫療機構的發展給予了一定的支持,不僅向個人開業的醫生和藥劑師提供優惠貸款,還在稅收上給予私人醫藥機構一定的優惠。

        (四)在成本效益上,從基于醫院的臨床治療向初級醫療服務轉變

        醫療制度的低效常常體現在提供成本高昂的住院專屬服務和長期的住院治療。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新的《醫療法》通過后,羅馬尼亞政府開始縮減大型醫院的床位容量,擴大全科醫生在社區進行治療的覆蓋范圍,并鼓勵人們采用家庭護理的模式進行治療。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一個核心內容就是對初級醫療服務體系的重建。這是因為初級醫療服務可以緩解日益增長的醫療費用壓力,滿足人口結構變化所帶來的服務需求,尤其是可以緩解人口老齡化、不健康的生活方式、慢性病和多發病的持續性增長所帶來的問題。此外,初級醫療服務還能夠加強各項服務工作之間的協調和醫療技術人員之間的合作,在急救診治、保健護理、健康促進和疾病管控中發揮重要的作用。1997年之前,地區醫院負責管理初級和二級的醫療服務單位并為其撥款。改革之后,初級醫療機構劃歸地區醫療管理機構管理,全科醫生的身份也從原來的國家公務員轉變為初級醫療服務機構的預算保有者(budget holder)。全科醫生都要與地區醫療保險基金會簽訂契約’,他們領取的工資一般由加權人頭費和治療費構成。同時,全科醫生還被賦予了二級醫療服務“守門人(gatekeeper)”的新角色。患者看病前首先要到他們選定的全科醫生那里去登記、預約,然后全科醫生根據患者的實際情況,有權決定是否需要對病人進行診斷和治療,以及是否需要把病人轉給專科醫生或送往更高一級的醫療服務機構(即綜合性的診所或醫院)做進一步的檢查。

        第3篇:醫療保險的籌資方式范文

        關鍵詞:生育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合并

        世界上大多數發達國家將生育保險與醫療保險合并管理實施,并且生育是醫療開支的重要組成部分。1883年德國《疾病保險法》把生育保險列為為疾病保險的一部分。學術界曾把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統稱醫療險,并且三種社會保險具有比較大的相似度。同時,在“社保一卡通”的今天,也需要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制度整合。隨著中國社會保障水平的提高和統籌層次的上升,生育保險和醫療保險合并實施將有利于降低制度碎片化程度和更好地促進社會保障制度的可持續發展。2015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明確指出,中國將逐步實施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合并,開始了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探索的進程。2017年1月,國務院出臺《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試點方案》,2017年6月底前啟動針對河北省邯鄲市、山西省晉中市、遼寧省沈陽市等12個市的試點,涉及統一參保登記、統一基金征繳和管理、統一醫療服務管理等多個方面的試點內容,試點各省也逐步落實開展試點方案。

        1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面臨的困境與問題

        由于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設計、發展水平、覆蓋層次、參保人數等方面存在差異,兩個險種在制度合并過程中會產生銜接問題。同時,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制度合并不僅是管理系統的合二為一,還應包括籌資方式、基金積累、待遇給付以及相關政策的一體化運作。從立法先行角度,中國尚未出臺規范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法律法規以及擁有法律效力的政策文件。2010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并未對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制度合并問題作出相關明確具體規定。因此,若兩個險種進行制度合并,部門責任歸屬、基金征繳管理、待遇給付標準等制度施行的基本問題缺乏法律規范和保障。同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生育保險政策法規與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法規存在較大程度的不配套,這阻礙了兩險積極有效的合并實施。從覆蓋范圍和社會統籌角度,生育保險的覆蓋人群主要是城鎮職工,且并未覆蓋所有的用人單位,因此覆蓋面較窄,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層次主要為縣市級統籌,并且在同一地區也存在明顯不一致現象。影響了了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整合的進程、效率和效果。此外,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籌并未提上日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足以應對生育保險的各項開支,兩險合并具有基金統籌上的可行性。從費用支付方式角度,采用定額支付方式的生育保險與采用按項目付費方式的基本醫療保險存在較大差異,生育的醫療費、女性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和男性生育陪護假及津貼的支付與報銷與基本醫療保險暫時無法匹配等都是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銜接所面臨的問題。在全面實施二孩政策的當下,社會保障制度的內部整合迫切需要將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進行制度合并實施,這不但有利于優生優育、提高人口素質,更有利于促進社會公平和減輕孕婦及其家庭經濟負擔,以促進家庭幸福和人口素質水平的提高。

        2生育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合并的對策建議

        第4篇:醫療保險的籌資方式范文

        《意見》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專家認為,這一政策的核心在于“公平”二字,是推進醫藥療衛生體制改革、實現城鄉居民公平享有基本醫療保險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的重大舉措。

        各項要求明確

        《意見》表示,城鄉居民醫保制度覆蓋范圍包括現有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所有應參保(合)人員,即覆蓋除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參保人員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鄉居民。農民工和靈活就業人員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困難的可按照當地規定參加城鄉居民醫保。

        為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保,意見提出“六統一”的要求:統一覆蓋范圍、統一籌資政策、統一保障待遇、統一醫保目錄、統一定點管理、統一基金管理。意見明確提出了工作進度和責任分工。各省(區、市)要于2016年6月底前對整合城鄉居民醫保工作作出規劃和部署,確定時間表、路線圖,健全工作推進和考核評價機制,落實責任制,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不僅如此,各統籌地區要于2016年12月底前出臺具體實施方案。綜合醫改試點省要將整合城鄉居民醫保作為重點改革內容,加強與醫改其他工作的統籌協調,加快推進。

        在籌資方面,意見提出,繼續實行個人繳費與政府補助相結合為主的籌資方式,鼓勵集體、單位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給予扶持或資助。各地要合理確定城鄉統一的籌資標準。現有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個人繳費標準差距較大的地區,可采取差別繳費的辦法,利用2-3年時間逐步過渡。整合后的實際人均籌資和個人繳費不得低于現有水平。

        各地要完善籌資動態調整機制,逐步建立個人繳費標準與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銜接的機制。合理劃分政府與個人的籌資責任,在提高政府補助標準的同時,適當提高個人繳費比重。

        制度更加公平

        為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保,《意見》提出“六統一”的要求:統一覆蓋范圍、統一籌資政策、統一保障待遇、統一醫保目錄、統一定點管理、統一基金管理。

        “這意味著城鄉居民醫保制度整合后,城鄉居民不再受城鄉身份的限制,參加統一的城鄉居民醫保制度,按照統一的政策參保繳費和享受待遇,城鄉居民能夠更加公平地享有基本醫療保障權益。”國家衛計委衛生發展研究中心醫療保障研究室副主任顧雪非說。

        目前,我國全民醫保體系基本形成,覆蓋人口超過13億,但仍分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農合、醫療救助四項基本醫保制度。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制度城鄉分割的負面作用開始顯現。顧雪非說,醫保制度不統一帶來的問題主要在于“三個重復”:同一區域內,居民重復參保、財政重復補貼、經辦機構和信息系統重復建設。

        顧雪非認為,實現城鄉居民公平享有基本醫療保險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只是一方面,還需發揮大病保險、城鄉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等多項制度的合力,切實提高保障水平,進一步降低居民就醫負擔。

        保障待遇更加均衡

        山東,是全國首批實行城鄉居民醫保并軌的省份之一,自2013年底開始逐步建立并實施全省統一、城鄉一體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實施“兩保合一”后,家住山東濰坊臨朐縣上林鎮東洼子村的王慶海少跑了不少“冤枉路”。

        “以前,我們住院醫療費全部自己付,出院后再回去報銷。現在,我的住院費在醫院可以直接報掉了。”實施城鄉醫保一體化后,王慶海看病能跟城里人享受一樣的待遇。這不僅意味著醫保報銷更便捷,還意味著他們醫保用藥范圍由原新農合的1127種擴大到2500種,增加了1倍多。

        中國醫療保險研究會副會長吳光介紹,從目前已經推行“兩保合一”的省份來看,基本推行的是“目錄就寬不就窄、待遇就高不就低”的原則,這意味著整合后,百姓可享受的基本醫療“服務包”可以向較高的標準看齊,其中包括醫保報銷的范圍擴大和醫保用藥范圍的擴大。

        此外,隨著整合后基本醫保統籌層次的提高,參保居民就醫范圍也會相應擴大。吳光介紹,比如,假設農村居民老王此前在新農合的政策下是縣級統籌,整合后提升為市級統籌,那么以前他到市里的醫院就醫屬于異地就醫,整合后就不是異地就醫了,保障待遇也相應會享受本統籌地區的政策。

        “當然,整合城鄉基本醫

        I保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促進公平正義,可能并不會帶來保障水平的大幅度提高。”吳光同時提醒,應當理性看待這一政策的目的和意義。

        管理更加統一

        統一定點管理和統一基金管理,是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的重要內容。

        《意見》提出,統一城鄉居民醫保定點機構管理辦法,強化定點服務協議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評價機制和動態的準入退出機制。對非公立醫療機構與公立醫療機構實行同等的定點管理政策。城鄉居民醫保執行國家統一的基金財務制度、會計制度和基金預決算管理制度。

        第5篇:醫療保險的籌資方式范文

        當前我國仍處于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總體上處于世界后列。在短時間內無法實現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的大統一。因此我們應該先將新農合和城居合制度整合起來,建立城鄉居民醫療保障制度,使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享受平等的醫療保障。

        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變遷

        我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分別建立和發展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在不同的時間建立,具有不同的內容,各自有不同的發展歷程。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具有二元分立的特點。

        長期以來,我國的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只關注城鎮職工,而對于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直沒有明確規定。為了實現全民醫保的目標,2007年國務院啟動試點,2008年擴大試點,2009年在全國全面推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使城鄉居民享有公平的醫療保障。

        二、推進我國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整合的必要性解析

        (一)社會保障公平性理論

        公平公正貫穿于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在社會保障領域中,尤其是基本醫療保險的不公平給城鄉居民帶來各方面的不公平感。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醫療保險做到了廣泛覆蓋。但是由于城鄉發展不平衡和城鄉差距大等原因,很多低收入群體仍舊不能公平的獲得社會保障尤其是醫療保險的服務。為了使我國農村居民能夠像城市居民一樣平等的享受醫療資源,需要確保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公平性。

        (二)福利經濟學理論

        無論是庇古的舊福利經濟學還是帕累托的新福利經濟學,都不僅僅單一的重視福利,而是平等的對待公平與福利。同樣的,我國的醫療保險制度是福利經濟學中需要重點研究的課題,因此我們就需要充分利用福利經濟學理論來闡述這一制度并提出有效地改進措施。農村地區醫療保障待遇較低,醫療衛生條件較差,與城市醫療保障水平存在較大差距。將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整合,可以提高農村居民的醫療福利待遇,消除醫療保險制度間的不平等,實現城鄉醫療保障制度的公平性與效率性。

        三、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整合的可行性分析

        (一)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整合在制度建設上具有可行性

        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的保障對象都是非正規就業或者無業居民;籌資方式都是居民個人繳費輔以一定的財政補貼;繳費水平都是分為幾個檔次。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在參保人群和籌資方式上的相似使得兩者的整合具有很強的操作性。得益于新農合的發展完善,農村地區的醫療衛生條件獲得了長足的改善,醫療服務體系逐漸健全,醫療衛生服務水平不斷提高。這些都為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整合提供了發展條件。

        (二)經濟發展迅速,城鄉居民收入增加

        居民醫保和新農合不是按比例繳費而是采取定額繳費,居民根據繳費檔次繳納固定的保險費。居民個人承擔較大比例的保險費而政府又給予一定的補貼。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各級政府的財政能力以及城鄉居民個人的支付能力都不斷提高。經濟發達地區的財政力量雄厚,可以給予醫療保障制度更多的財政補貼;城鄉居民收入尤其是農村居民的收入不斷提高,提高了繳費能力和繳費意愿,縮小了城鄉差距,這為整合提供了經濟條件。

        四、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措施建議

        (一)整合支付補償制度,建立多種方式的支付補償手段

        醫療保險的保障功能需要通過償付機制來實現。為了實現整合,我們必須要轉變補償結構,促進支付水平的趨同。在現有的保證大病統籌的基礎上,逐步增加醫療保障項目和范圍;從治療轉向預防擴大門診受益面。

        提高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公平性和可及性要去我們必須提高醫療機構的服務水平,促使醫療保險向健康保障的轉變,需要混合運用供需雙方的償付方式。要發揮好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基礎作用;住院、急診和專項醫療服務采取多元化付費手段;以多元償付方式取代按項目付費制,采用組合型付費方式,形成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

        (二)全面提高醫保統籌層次,提高醫保保障水平

        短期內,城鄉居民醫保待遇存在差距是正常的,應該采取多種措施縮小待遇不公,以此增加居民對醫療保險的信心,保持較高的繳費動力。要逐步拉近報銷比例,建立公平公正的醫療保障體系,提高醫保保障水平,實現社會保障在醫療方面的公平。群眾醫療衛生消費水平是由經濟發展水平決定的。因此,必須根據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確定不同的費用負擔的比例和原則。

        第6篇:醫療保險的籌資方式范文

        關鍵詞:異地就醫 出院結算 報銷

        中圖分類號:F2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4)10-118-01

        一、異地就醫結算模式的現狀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轉型的加快,人口流動日益頻繁,異地就醫的客觀需求不斷增長。然而,由于目前我國醫療保險實行的是屬地管理,異地的醫療機構不受所屬醫保統籌地區的政策約束和具體管理,醫保制度和異地就醫之間的矛盾便日益突出。現階段,異地就醫的病患,在出院結算時,只有少部分試點地區的患者和醫院與醫保部門建立了互聯互通的患者,可以享受出院后即時報銷,而大部分患者都要先行全額墊付醫療費,然后再拿著相關報銷資料,回到參保地區的醫保部門補辦報銷手續。這樣的報銷方式,不但手續繁瑣,報銷周期過長,而且給患者帶來很大的經濟壓力;再者,由于各地醫保政策存在差異,報銷比例有可能會偏低,個人負擔加重,使得就醫成本提高。可見,這是一種“勞民傷財”的異地就醫結算報銷模式。

        二、異地就醫即時結算存在的問題

        1.醫保政策和待遇不統一。由于各地經濟發展水平、醫療發展水平不平衡,不同地區之間醫療保險政策、服務水平、報銷的種類、結算方式都存在較大區別。籌資機制及水平的差異,也對統籌政策有著巨大影響。我國醫保實行屬地管理,同時按人群、城鄉分開管理,職工醫保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籌資方法,籌資水平較高,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實行地方財政補助與個人繳費的籌資方法,籌資水平較低。由于醫保水平與當地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發達地區財政補助較多,中西部地區財政補助較少。因此,身份不同,地域不同,醫療保障水平也不同。

        2.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層次過低。各項醫保,特別是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基金的統籌層次偏低,多數省份、地方的統籌層次停留在地市,甚至區縣一級,造成醫保患者跨區出縣就診,醫藥費報銷受限,近年來隨著人口流動遷徙矛盾日益凸顯。

        3.信息化建設不統一。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無統一的編碼。在患者治療過程中,哪些屬于醫保報銷范圍,有著三個不同的目錄:規范哪些疾病能報銷的病種目錄,說明哪些藥物能報銷的藥品目錄,以及診療和服務設施目錄,不同地區的這三項目錄存在著差異。二是信息化過程中發展不平衡,省級和國家級的基本醫保信息平臺的建設相對落后。異地就醫特別是跨省就醫難以解決網絡程序對接的問題,只能依據跨省定點協議按政策進行手工結算,雖然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病人就醫報銷的問題,但一方面是異地就醫起付線較高,報銷比例比本地低;另一方面增加了結算人員工作量,手工結算影響工作速度和效率。

        4.異地就醫管理實施成本高。目前,我國的經辦機構在對異地就醫的管理上更多的還是停留在人工服務的模式上,相比于其他相關的比如個人賬戶、財務管理方面的完全實現了計算機化、自動化的工作而言,我們在異地就醫的管理上,其人工成本和管理成本的費用還是偏高。且異地就醫報銷所需要的全部的各項醫療收費數據和資料全部都是人工審核和處理,工作量十分巨大,工作效率和質量就難以得到保證。有些大型公立醫院與省外部分縣市實現點對點聯網,每一個點要開通一個接口,網絡的建設和維護大多由定點醫院來負責硬件軟件的建設,后期的數據更新維護,對于醫院來說,都是一筆很大的開支。

        三、解決異地就醫即時結算難題的路徑

        1.以省為單位,建立省級醫保結算平臺。異地就醫即時結算難點,最大的瓶頸就是省級醫保信息不能聯網。要實現省內各級醫院與醫保機構形成互聯互通,就要求全省醫保經辦機構采用統一的醫療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統一醫療保險目錄編碼與技術規范,這樣就能高效準確地為參保人在省內任一定點醫療機構即時結算報銷,省外的大型醫療機構也可以通過省級平臺進行銜接、結報。以后逐漸實現省與省之間跨省結算,再向全國推廣,形成一個遍布全國的醫保報銷系統。

        2.統一全省“三項目錄”。省內各統籌地區使用統一的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同時使用統一的部分支付比例,統一的特殊醫用材料項目、起付線、最高支付限額和掛鉤比例,達到同一筆醫療費用,無論在任何統籌地區發生,其政策內、外金額均保持不變的目的。

        3.提高統籌層次,實行城鄉統管,減少異地就醫總量。據粗略統計,從縣級統籌提高至市地級統籌,異地就醫量減少80%。因此,化解異地就醫的最實際最省力的辦法是提高醫療保險統籌層次,實行城鄉一體化管理體制。提高統籌層次至市級乃至省級,實行城鄉統管,可以在不增加醫療衛生資源條件下,增加供給,提高利用率,有效解決異地看病問題。

        4.完善異地就醫托管機制。在經過國家有關部委出面組織有關于異地就醫問題的若干措施之后,我們需要在全國范圍內擇優選擇部分經濟基礎雄厚,異地居住人員比較集中的地方,作為試點地區,各試點地區之間應該加強交流與合作,就異地就醫托管的內容、職責、合作方式等等各相關方面進行磋商,以期盡快地達成共識,盡快地在各試點地區開始試行。在試行了一段時間之后,相關部門要在充分地總結各試點地區經驗的基礎之上,進一步完善和修改異地就醫托管辦法。

        異地就醫結算服務管理工作是一項長期而艱難的工作,同時又是一項切實解決異地就醫參保患者困難的惠民工程。異地就醫即時結算的順利實施,需要各地社保管理和經辦機構及醫療衛生管理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需共同努力,將異地就醫難點轉化為醫療保險制度建設的一大亮點。

        參考文獻:

        [1] 李自紅.現行醫保支付制度對醫療衛生單位經濟運行的影響探析.經濟師[J],2013(11)

        [2] 馮秀琴.淺析異地就醫管理存在的問題與解決對策.醫藥前沿[J],2012(32)

        [3] 喬麗君,姜新毛,沈娟.基于精益管理下的醫院全成本核算體系構建.經濟師[J],2012(6)

        [4] 劉瑋瑋等.基本醫療保險中異地就醫管理研究.中國衛生經濟[J],2011(6)

        第7篇:醫療保險的籌資方式范文

        商業保險機構經辦社會醫療保險業務的實例分析

        探索商業保險機構經辦社會醫療保險業務,已成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商業保險機構近期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一些省市因地制宜地開展了先期探索,現選取沈陽、天津、湛江三個城市與商保公司合作的方式加以分析。

        合作方式一:沈陽市建立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對醫療保險范圍內個人自負部分給予二次報銷沈陽市職工補充醫療保險自2011年1月1日施行。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承保,保費從職工繳納大額醫療費用補助保險費中,按37.5%的標準提取。補償范圍為職工當年發生的、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段內的、市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急診留觀轉住院或急診搶救死亡、轉外就醫、長期居外定點醫院住院和探親出差期間急診住院等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個人自負部分按如下比例給予二次補償(詳見表1)。2011年,沈陽市符合職工醫保“二次報銷”政策的共計17.9萬人次,參保人員就醫報銷比例與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建立前相比提高了約2至3個百分點。沈陽職工補充醫療保險是由商業保險公司完全通過市場方式運作,對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內個人按比例負擔的醫療費進行二次賠付。通過合作,實現了與現行社會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全面銜接,用“活”了醫療保險基金,對提高參保人的醫療待遇具有積極作用。

        合作方式二:天津市建立基本醫療保險意外傷害附加保險,進行醫療費用補償及失能補償天津市自2011年1月1日建立基本醫療保險意外傷害附加保險。由光大永明人壽、人保健康等商業保險公司承保,保費分別從職工大額醫療費救助金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金中按每人每年15元的標準籌集。商業保險公司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因突發的、外來的、非本人意愿發生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災害造成非疾病傷害、傷殘或者死亡的情況加以補償(詳見表2)。考慮到與《社會保險法》相銜接,對社保法中規定的第三人責任不予支付和特殊情況下需要由醫保經辦機構先行墊付的費用予以賠付。先行墊付后再由承保公司進行追償,解決了第三人責任認定難和第三人責任先行支付的難題。截至2011年年底,商業保險公司實際受理33090件。其中醫療費給付32482人次,傷殘給付80人次,死亡給付528人次,金額共計8292萬元。天津市意外傷害附加保險在對6000元以下意外傷害醫療費報銷時,不分醫院級別,不區分門診、住院,不設起付線,降低了參保者在意外傷害時的經濟負擔,又由商業保險公司代替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行使“先行墊付、代為求償”的權利。盡管國內對商業保險公司“代位求償”的合法性提出過質疑,但筆者認為,這一方式有效減輕了醫保經辦機構的業務壓力,不失為可行的探索。

        合作方式三:湛江市由商業保險機構直接經辦醫療保險業務2009年1月,湛江市新農合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并軌運行。為改善“并軌”后醫保報銷手續煩瑣、醫療資源配置不均、政府管理成本居高不下等情況,湛江市引入商業保險手段,為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提供一體化的管理和服務。通過建立一體化咨詢服務平臺,商業保險公司向全市居民提供包括基本醫療、補充醫療、健康管理、商業健康保險等政策咨詢服務;通過建立一體化支付結算平臺,實現病人診療費用結算信息在商業保險公司、社保部門和定點醫院之間的共享。由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承保的大額醫療補充保險,經過3年多的運行取得了明顯成效(詳見表3)。2010年1—9月,湛江市住院36.7萬人次,比制度并軌前增長69.9%;基本醫療范圍內人均住院費用3019元,比制度并軌前降低628元;統籌基金人均支付1748元,比制度并軌前增長24.3%;平均報銷率達57.9%,比制度并軌前提高19.3%。湛江模式的創新點在于轉變政府職能、借助第三方的專業優勢、效率優勢、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方式,實現了參保人、政府、醫院、保險公司四方共贏,成為商業保險參與新醫改建設的典型樣本。

        商業保險與社會醫療保險合作的前景分析

        雖然商業保險在與社會醫療保險合作中取得了一定進展,但與人民群眾對醫療保障的迫切要求還有一定距離,與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仍有差距。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中,商業健康保險發展還較為滯后;在與社會醫療保險的合作中受到一些因素制約。兩者的合作前景已成為現階段社會保障研究者們普遍關心的話題。商業保險公司經辦社會醫療保險業務需要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但商業保險與社會醫療保險的合作前景廣闊。

        (一)引入商業健康保險,有利于滿足參保

        人多層次、個性化的需求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參保人對醫療保障的訴求也呈現多元化趨勢。社會醫療保險主要起到“兜底”和“保基本”的作用,而商業健康保險作為基本醫療保險的重要補充,可用于滿足參保人更高層次的醫療需求。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由基本醫療保險、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公務員補助、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等諸多層次構成。公共醫療保障體系的發展為商業健康保險預留了生存空間,通過合理的制度設計,將商業健康保險引入到社會醫療保險中來,進而推動社會醫療保險服務的外包,這種做法符合國際慣例。

        (二)發揮商業保險優勢,有利于提高社會保險基金利用率

        在我國,商業保險公司在長期壽險領域發展較早,積累了一定的經驗。應該盡快將商業保險公司具有的先進理念、機制和技術引入到醫療保險的經辦服務中來。特別是商業保險公司在籌資測算時對所在城市的疾病的發病率、人口老齡化、人口余命等情況都進行過精確的計算和科學的預測。[3]與商業保險公司合作,將有助于在測算醫保基金的籌資、待遇給付及基金抗風險能力等方面增強科學性,有助于醫保經辦機構的預算體系建設。

        (三)商業保險機構經辦社會醫療保險,有利于節約管理成本

        商業保險公司合作,充分發揮商業保險的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功能,既節約社會醫療保險機構的行政資源,又降低經辦機構的經費和人員編制負擔。特別是《社會保險法》在政策層面對醫保經辦機構提出了“先行墊付、代位求償”的要求。但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對第三方責任的認定主體由誰擔任、責任如何分擔、先行支付追償期限多久及醫保基金的核銷程序等方面都沒做出明確規定。基于此,筆者認為,可以在社會醫療保險經辦管理中,引入商業保險的經營管理模式和監管機制,由商業保險公司代為解決意外傷害的賠付問題,以期提高醫療保障服務效率,實現資源配置最大化,最大程度增加公共服務的可及性。四、商業保險機構經辦社會醫療保險業務的幾點思考新醫改的最終目標是人人享有基本健康保障,現階段的目標是提高醫療衛生服務的可及性,著力緩解“看病難、看病貴”問題,使人民群眾“看得上病、看得起病,看得好病”,并努力實現“少得病”。在科學發展戰略下,商業健康保險發展目標和我國新醫改的近期、遠期目標是高度吻合的,商業保險機制及其效率優勢恰好有助于“新醫改”目標的達成。抓住新醫改方案出臺契機,鼓勵商業保險公司與社會醫療保險開展合作,在合作中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科學進行角色定位,合理發揮政府與市場作用,不斷完善政府管理機制。醫療保障領域各主體地位的合理定位,對于減少風險、優化資源配置、提高醫療保障水平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社會保險法》已確立了社會醫療保險的主體地位。商業保險機構則應定位為社會醫療保險的重要補充、多層次醫療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公私合作過程中,要保證政府的主導地位不動搖。政府要制定相應的醫療保障政策,合理確定籌資方式、籌資水平、支付方式、支付范圍;通過嚴格的資質審核和管理效果評估,對商保經辦過程加以有效規范與監管,以保證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第二,創新金融服務體制,優化合作產業鏈,建立合理利益分配機制,實現共贏。借鑒國際經驗,合理界定商業保險機構和社會醫療保險機構的合作領域。探索釋放個人賬戶結余方式,委托商業保險機構經辦補充保險,使社會醫療保險與商業保險在覆蓋人群、目錄范圍、保障水平等方面緊密銜接。探索對社會醫療保險政策覆蓋人群的空白點進行補充;對封頂線之上的部分加以補充支付;對服務程度加以補充(例如,為已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社會成員患病時提供社會醫療保險以外的額外保障,使其能享受高檔次的服務和治療)。制定商業保險公司經辦社會醫療保險業務的遴選標準,優先選擇有資質、信用好、專業化的商業保險公司合作。在工作流程上,按照新醫改意見,在服務等環節實行合理分工,按制度管理,細化支持專業健康保險公司參與基本醫療保險經辦管理服務的實施細則和監管措施,進而有效整合社會醫療衛生資源,打破行業和部門間的利益,防止權力的滲透和腐敗等問題滋生,進而建立起長效穩定的平衡和制約機制。[4]

        第三,探索建立基礎醫療保險數據共享機制。整合相關行業醫療數據資源,建立我國疾病發生數據庫和醫療費用數據庫。在合作中,支持商業保險與醫療機構建立“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制約機制,有效解決醫療風險管控難題。探索建立一套科學規范的商業健康保險評價體系,對其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監督管理,對保險賠付水平、保險基金的使用效率等進行深入研究和評價,從而使商業健康保險走向良性循環軌道。

        第8篇:醫療保險的籌資方式范文

        關鍵詞:大病醫療救助 公共物品 準公共物品

        中圖分類號:F06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7)02-067-03

        醫療救助是國家建立的為保障救助對象獲得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一種救助制度,是我國社會救助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主要通過對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和對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后,個人及其家庭難以承擔的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自負費用給予補助等方式實施救助。

        一、大病醫療救助制度的現狀和問題的提出

        (一)制度的完善

        近年來,隨著國家深化醫療衛生體制改革進程的加快,我國的醫療救助體制也不斷發展完善。我國于2003年開始推行醫療救助制度,2008年全面建制,2012年民政部和原衛生部、人社部、財政部等部門在全國14個省、273個市縣開展了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試點工作,并在此基礎上于2015年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的意見》(下文簡稱《意見》),要求“以健全社會救助體系、保障困難群眾基本醫療權益為目標,進一步健全工作機制,完善政策措施,強化規范管理,加強統籌銜接,不斷提高醫療救助管理服務水平,最大限度p輕困難群眾醫療支出負擔。”《意見》的出臺,將試點工作中的成功經驗進行了固化和升華,對醫療救助制度進行了頂層設計,完善了我國社會救助體系,為更好地發揮醫療救助救急難作用奠定了政策基礎。

        (二)新制度的特點

        一是要求2015年底前合并城市醫療救助制度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與相關社會救助、醫療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鄉居民基本醫療權益;二是對救助對象進行了合理界定,明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是醫療救助的重點救助對象,還要求逐步將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難人群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納入救助范圍,積極探索對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實施救助;三是進一步明確了資助參保參合、門診救助、住院救助的重點;四是要求提高救助效率,做到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疾病應急救助、商業保險等信息管理平臺互聯互享、公開透明,實現“一站式”信息交換和即時結算。

        (三)我國醫療救助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目前我國現行的醫療救助主要采取三種方式:一是資助參保參合。即對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進行補貼,保障其獲得基本醫療保險服務。二是門診救助。主要是對因患慢性病需要長期服藥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長期門診治療,導致自負費用較高的醫療救助對象進行救助。三是住院救助。即對救助對象的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后的個人負擔費用給予救助。財政部公布的數據顯示,僅2014年全國就實施醫療救助1.02億人次,支出資金254億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資金141億元。資助參保參合、門診救助、住院救助人均救助金額分別為80元、144元、1723元,重點救助對象年救助限額內,住院自負費用救助比例普遍達到60%。2009年至2014年,各級財政醫療救助資金超過1000億元,救助水平不斷提高。但是全國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總收入中,中央財政投入約占63%,地方財政投入約占32%,社會捐贈占比不到5%。在政府投入中,中央財政投入占了大頭。

        從總體上來看,我國醫療救助沒有建立起穩定、規范、多渠道的籌資機制,數據分析顯示目前的醫療救助籌資主要依靠政府投入,社會捐贈沒有發揮應有作用。如何健全籌資機制,拓寬籌資渠道,鼓勵和引導社會捐贈,健全多渠道籌資機制,是當前亟待研究解決的問題。

        二、經濟學視角下的大病救助體系

        (一)公共物品和準公共物品

        1.公共物品的概念與特征。經濟學對“公共物品”的定義并不統一,使用最廣泛的是薩繆爾森的《公共支出的純理論》中所述:公共物品是這樣一種物品,“每個人對這種物品的消費都不會導致其他人對該物品消費的減少。”公共物品的一般特征為:非競爭性、非排他性和外部性。

        所謂非競爭性是指對公共物品的消費不會隨著人數的增加而減少,即對該物品消費的邊際成本為零,即使人數趨向于無窮大也不例外。例如國防就是一種公共物品,有了國防的保衛,人們才能無憂無慮地生活。任何公民對國防的使用都不會導致其他公民對其使用的減少。

        所謂非排他性是指公共物品的所有權為社會全體成員而非特定個人,所有人享受到的收益都是等同的,不可能將其分割至個人或排除某些受益人。同樣以國防為例,要把某些國民排除在國防以外,這幾乎是不可能做到的。

        所謂外部性,指某一經濟主體的經濟活動導致其他經濟主體獲得額外的經濟利益。公共物品主要具有正外部性,它使全體公民或社會受益。仍然以國防為例,隨著國防力量的加強,國家綜合實力得到提升,更加有利于全體公民安居樂業。

        2.準公共物品的特征與分類。隨著對公共物品研究的深入和發展,其理論內涵也進一步完善。生活中的一些物品并未完全具備公共物品的三個特性,而是只有其中一個或幾個,例如只有排他性或只有非競爭性,這樣就很難將它們歸類到公共物品或者私人物品。因此經過進一步研究,經濟學家給出了準公共物品的特征和分類。

        準公共物品一般具有不完全的競爭性和不完全的排他性。大致分為以下幾種:一是具有排他性但不具有競爭性。例如橋梁、公路,這一類公共物品的消費會隨著人數的增加而出現擁擠的現象,當突破臨界點的時候,該物品將被破壞,會損害所有消費者的利益。二是具有競爭性但不具備排他性。例如草原、礦山等,這一類公共物品當一些人使用它時,就與其他的消費者形成了競爭關系。在現實生活中,是通過收取費用、辦理開發許可證等方式來實現排他的,收費或辦證是為了解決不排他而產生的擁擠。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準公共產品十分廣泛,日本經濟學家植草益按照準公共產品競爭性和排他性的強弱程度把它們分為兩類:一類準公共產品排他性強但競爭性弱,如醫療、教育、保險等;另一類準公共產品競爭性強但排他性弱,如森林、草原、養老院、扶貧等社會福利服務。

        (二)大病救助的準公共物品屬性

        從以上對大病救助和準公共物品的分析可以看出,大病救助具有準公共物品的屬性,非排他性屬性較為明確,大病救助是面向全部社會成員為對象的,救助資金的所有權不屬于任何一個人,在政府給定的財政撥款中,所有的社會成員都有同等的機會可以享受資助。競爭性的分析較為復雜,在當前籌資機制不夠完善、渠道較為單一、供給明顯不足的情況下,競爭性明顯存在,因此政府采用行政手段規定了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對象,并且將22個病種(兒童白血病、兒童先心病、婦女乳腺癌、宮頸癌、重性精神病、終末期腎病、耐多藥肺結核、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結腸癌、直腸癌、慢性粒細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血友病、裥吞悄蠆 ⒓卓骸⒋誡窳選⒍童尿道下裂、兒童苯丙酮尿癥)列入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保障范圍。確定大病救助的準公共物品屬性后,有助于我們運用經濟學原理對其進行分析并尋找相應對策。

        三、經濟學視角下現行大病救助體系存在的問題分析

        在對準公共物品的研究中發現,由于準公共物品的不完全排他性和競爭性,決定了它的有效供給不能依靠單一供給模式一勞永逸,政府沒有市場的效率優勢,市場不能像政府一樣維護公眾利益。因此準公共物品的供給問題涉及政府、市場、非營利組織之間的分工和協作、政府對市場和非營利組織的規劃、政府政策的制定、上下級政府之間的權利邊界劃分、政府自身的治理等問題。從公平和效率的角度,政府致力于促進社會公平和最大程度地提供救助的同時,難以避免低效率和能力不足問題;而市場在提高效率的同時,無法避免不公平性。但是非營利性組織具有雙重特性,它既能像市場那樣,實現效率勢,又因其非營利性,能向政府一樣維護公眾利益。因此,充分發揮非營利組織的優勢,能夠使準公共物品的供給更加靈活、更有效率。政府、非營利性組織和市場三種供給模式分別有各自的供給優勢和不足,它們都不可能獨立承擔準公共物品的全部供給任務,必須分工和協作相結合。

        (一)大病醫療救助資金供需差距較大

        《意見》規定大病救助的范圍僅僅局限于部分病種,而大病種類不下數百種,由于病種的限制,有很大一部分困難患者得不到妥善的救助。而且,對于大病醫療救助的救助資格認定和救助審批環節也較為繁瑣,要提高救助效率,必須從簡化資格認定和審批流程,縮短獲救助周期,提高救助時效性等方面展開探索。

        (二)大病醫療救助籌資渠道單一,亟待拓寬

        醫療救助作為保障基本民生的“安全網”,是國家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舉措,所以在籌資方面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和必然性。醫療救助資助金主要來源于政府財政撥款,其他籌資方向所占比重很少。但依賴財政撥款帶來的問題是救助服務的質量與水平跟地區經濟發展程度、財政水平相掛鉤,如若出現政府財政壓力,經濟波動,將會大大削弱醫療救助作為社會“安全網”的作用。另外財政支出的靈活性較差,在應對突發疫情、災害的情況下很難做出及時有效的反應,大大降低了救助的效率和質量。因此,拓寬籌集渠道,鼓勵和引導社會捐贈,嘗試探討多元化、多渠道籌資機制勢在必行。

        (三)救助方式與救助對象實際需要不匹配

        事后救助為現階段的主要救助形式,但在患病或出現困難之初才是最需要救助的時候,事后報銷的滯后性和延時性會使很多需要救助者得不到及時的救治,難以保證救助的效率和質量。而救助條件的局限也將很多需要救助者擋在了救助群體之外,救助需求難以得到滿足。

        (四)醫療衛生資源供給不足

        我國的醫療衛生資源存在發展不均衡、配置不均勻的問題,由于城鄉差距的存在,農村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相對滯后,衛生資源的不足表現在硬件和軟實力兩個方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設備陳舊,藥品等物資不足,缺少檢查、急救、生命支持等診療設備,根本無法滿足當地群眾醫療健康需求,對重大疾病的診治能力更加不足;另一方面,基層衛生醫療機構專業技術人員醫療技術和水平偏低,綜合素質普遍不高,加之由于收入等原因人才流失嚴重,以全科醫生為重點的基層醫療衛生人才隊伍尚在逐步建設過程中。醫改倡導的按照疾病的輕、重、緩、急及治療的難易程度進行分級,不同級別的醫療機構承擔不同疾病治療的分級診療服務體系尚在逐步建設和完善過程中,所涉及的醫療資源共享、檢查結果互認、醫療衛生信息化建設等基礎尚且薄弱。這些問題的存在導致醫療衛生資源供給不足、配置不均、效率不高,難以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健康需求。

        (五)救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等相關制度尚不健全

        大病醫療救助資金缺少專項使用規定,僅僅對醫療救助使用的方式,適用對象做了界定,缺少專項救助資金使用方向、籌資渠道及保值增值的規定,各相關部門的權責尚未完全明晰,對于如何高效地使用醫療救助資金,將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統一起來缺乏完善的制度規定。

        四、改進對策研究

        (一)結合地方特點,建立健全實施辦法,加大各級政府投入力度

        《意見》的出臺雖然有一定的指導意義,但如果政策要落地,還需要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需要因地制宜的地方實施辦法的有力支持。目前在整個醫療救助籌資中,占比超過60%的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實際上是按照獎補結合的原則,“補”是根據需要,越困難越需要補助的地區補助越多;“獎”是根據工作成效,救助的人越多、救助成效越明顯的給于獎勵性資金。但僅靠中央補助是不夠的,省級和市級財政也要有針對性地加大對本行政區域內經濟困難地區的醫療救助補助力度,財政預算要從縣級政府開始,更加符合當地實際。

        (二)合理拓寬資金籌集渠道,充分利用社會資源

        在《意見》中要求各地要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通過慈善、社會捐助等渠道籌集資金;提倡和鼓勵由政府建立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基金,有條件的地方,可在州市級統一建立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基金,為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提供資金保障。例如省財政可以視每年福彩公益金的籌集情況,從省級留存的福彩公益金中安排適當資金用于全省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補助,市財政從本級福彩公益金中按照一定比例安排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

        (三)對資金需求進行科學測算

        各地應該綜合考慮當地救助對象的數量、患病率、救助標準、醫療費用增長等情況,結合本地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醫療保險的報銷情況,有針對性地、科學地測算資金需求,掌握資金籌集的需要,再進行合理的籌資規劃。

        (四)政府多部門建立協調聯動機制,構建多層次、全方位的救助體系

        醫療救助和其他社會救助制度一樣,是政府的重要責任,但由于救助資金的準公共物品屬性,決定了它的籌集必須要調動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等積極參與,形成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各方面救助資源有機銜接的合力,積極構筑保障基本民生的“安全網”。擴大救助的覆蓋面,增加救助的靈活性,積極探索經常性救助、緊急救助、臨時和專項救助等多層次、全方位的救助方式和形式,單靠醫療救助無法解決的問題,可通過其他社會救助形式協調解決。

        (五)完善相關配套措施

        除了“開源”(健全籌資機制),還要“節流”(減輕困難群眾醫療費用負擔)。著力解決“看病貴”問題,嚴格控制醫療費用的快速增長。在整個醫療保障體系中,通過上游控制好費用增長,中游加大基本醫療保障覆蓋面,才能有效減輕處于下游的醫療救助的壓力和負擔。控制醫療費用增長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最新的公立醫院改革措施中“藥品零加成”正是降低醫療費用的其中一項有效措施。

        (六)大病醫療救助資金的監管和風險管理有待加強

        對大病醫療救助資金的監管需要進一步加強,除了從制度上進行引導和管控,還要建立多部門的相互約束機制,堅決杜絕基金違規操作,降低基金風險;加強與社會非政府組織的聯系,利用商業保險的再保險等手段,讓放入社保基金專戶中的醫療救助資金也能夠高效運作,以期達到保值增值、規避風險的目的。

        (七)加強對大病救助的相關研究

        通過對相關文獻資料的查閱,國際上對大病的救助主要有商業醫療保險主導、國家醫療保險主導和社會醫療保險主導三種基本制度模式,具體操作主要有:設定個人自付封頂線與自付比例、制定特殊醫療制度、充分發展商業重病保險。各國均在財政及醫保基金收支可持續的前提下,通過政策傾斜和財政支持等手段來幫助弱勢群體減輕醫療負擔。而國內學者的研究集中于從大病醫療救助概念界定、大病醫療救助的范圍、大病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大病醫療救助支付、大病醫療救助制度構建等角度,下一步應該加大對在籌資方式中如何引入社會資本、社會捐贈、商業醫療保險等方面的研究。

        五、展望

        近年來,醫療救助在為群眾解決醫療負擔方面所發揮的積極作用是明顯的,但是此項工作的實施目前任然存在著一些突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救助水平不能完全滿足群眾的實際需求,制度落地、配套制度的建設及制度的銜接有待加強,在拓寬籌資渠道,引入社會力量參與救助方面尚需努力。面對當前日益嚴峻的醫療救助形勢,如何更好地統籌使用有限的救助資金,改善醫療救助模式,完善救助體系,更好地解決現有救助中存在的問題是值得繼續研究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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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撾唬涸頗鮮∏靖市第一人民醫院 云南曲靖 655000)

        第9篇:醫療保險的籌資方式范文

        關鍵詞:長春;沈陽;哈爾濱;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

        中圖分類號:F84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3)-04-0032-2

        按照國務院確定,2007年首批79個試點城市在9月底出臺實施方案并正式啟動。爭取2008年擴大試點,2009年試點城市達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國全面推開,逐步覆蓋全體城鎮非從業居民。長春、沈陽、哈爾濱一直是屬于第一批試點城市之一,他們都是最早開始試運行的,并且是作為東北最大的三個城市,代表著老工業基地的發展情況,他們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現在處于什么狀況,在此進行進一步的分析。

        1 覆蓋人群的比較

        從覆蓋人群上來看,三個城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覆蓋范圍都涵蓋了四類人群:未成年人、學生、成年人、老人,但是他們之間有著細微的差別。通過表1,我們可以發現關于兒童的三地之間的差別,沈陽把新生兒、準新生兒納入覆蓋范圍,哈爾濱不包括準新生兒,長春不包括嬰幼兒和準新生兒。另外,三城市只有沈陽把農民工的非在校未成年子女納入了保障范圍。

        2 籌資方式的比較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以家庭繳費為主,政府財政適當補貼為輔的基本原則,沈陽、長春、哈爾濱也是這樣。由于三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收入狀況的差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的繳費標準是不一樣的,但是三地都是向未成年人、老年人、家庭困難的人群傾斜。 ①長春的籌資標準相對于沈陽和哈爾濱來說較低,2012年度長春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繳費標準規定,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繳費標準由400元調整為440元,個人仍繳納200元;大中小學生、少年兒童和不滿18周歲的非在校城鎮居民每人每年繳費標準由235元調整為275元,個人仍繳納35元。2012年度政府補助標準按每人不低于240元執行。省級財政、民政通過醫療救助資金對城市困難居民參保予以補助;②沈陽的繳費標準是三個城市中最高的,分為四個標準:本市城鎮戶籍的老年人的標準為600元,本市戶籍的成年人為695元,在校學生及未滿18周歲非在校居民為290元,學齡前兒童新生兒、準新生兒為340元,政府財政補助最低不能少于240元;③哈爾濱市政府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標準由人均80元提高為120元,成人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籌資標準由每人每年350元調整為每人每年390元。個人繳費標準不變(不含低保對象和重度殘疾人員)。學生兒童基本醫療保險費籌資標準由每人每年110元調整為每人每年150元。個人繳費不變(不含低保家庭和重度殘疾學生兒童)。

        3 起付標準的比較

        在起付標準上,三個城市的規定各有不同。長春根據不同的人群劃分不同的起付標準,同時對成人居民根據不同的醫療機構劃分不同的起付標準,未成年居民的起付不區分醫療機構,如表2所示。沈陽的起付標準劃分的非常詳細,其中還考慮到費用的發生地,省內和省外劃分為不同的標準,省外根據不同的人群劃分不同的標準,省內根據醫療機構、人群的不同劃分不同的標準,如表3所示。哈爾濱則相對簡單一些,只根據成人居民和學生兒童根據不同的醫療機構劃分不同的起付標準,如表4所示。

        4 結論

        通過對以上三個城市的比較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首先,三大城市都很重視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雖然經濟發展水平參差不齊,但是經過不斷的改革、調整,基本建立起了全面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城鎮居民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

        其次,三大試點城市在政策的制定與實施的過程中,都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基本覆蓋了城鎮居民的大部分人群,但是他們之間也有著細微的差別,沈陽相對于長春、哈爾濱來說,覆蓋面比較廣一些,既包含了嬰幼兒也包含了準新生兒,這體現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廣覆蓋。另外,把農民工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范疇及其他們的子女,也體現了社會的公平、公正。

        再次,統籌標準在建立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的同時,也要適當提高保障水平。同時考慮到各個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收入,分別對未成年人、學生、老人、低保戶、殘疾人等做了不同程度的規定。例如,對于兒童的規定不同的地方收費標準不一樣,長春需要兒童家庭繳費15元,哈爾濱30元,沈陽100元。并且是大部分城市仍然以大病統籌為主,兼顧部分門診。上述城市只有沈陽根據看病的就近原則制定了相應的普通門診保障措施,在街道或社區門診也能相應的享受到城鎮醫保。這說明了我國社會保障水平還是有限的,地區之間差別比較大,我國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實現各個醫療機構的統籌兼顧,才能提高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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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關于2012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政策調整的通知.長人社[2012]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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