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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市政管理條例范文

        市政管理條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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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管理條例

        第1篇:市政管理條例范文

        第一條  為加強市政工程設施管理,使其充分發揮效益,更好地為城市生產、生活服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市政工程設施是指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管理的下列設施:

        (一)城市道路設施,包括城市道路規劃紅線范圍內的車行道、人行道、路肩、路坡、路邊溝、街頭空地和廣場、公共停車場等設施及其附屬構筑物;

        (二)城市橋涵設施,包括河道橋梁、涵洞、立體交叉橋、過街人行橋、地下人行通道及其附屬構筑物;

        (三)城市排水設施,包括公用的排水管道、明溝、暗渠、進水井、檢查井、排水泵站、污水處理設施及其附屬建筑物、構筑物;

        (四)城市防洪設施,包括河道、泄洪道、明渠、堤岸、河壩、閘門以及堤防安全保護范圍內的附屬設施;

        (五)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包括公共道路、廣場、橋涵、河道、公共綠地等處的路燈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本市市轄各區范圍內市政工程設施的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市公用事業局領導本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工作。

        市市政工程管理處是市政工程設施的管理部門,負責市政工程設施的管理、監督和組織養護維修。

        區城建部門按照規定的范圍和分工,負責市政工程設施的管理和養護維修。

        其他有關部門應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做好與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  市政工程設施建設應當服從城市總體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

        第六條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工作應當貫徹統一管理、加強養護、積極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針,保持市政工程設施處于完好狀態和正常運轉。

        第二章  城市道路設施管理

        第七條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城市道路的養護維修,保持路面平整、設施完好,提高通行能力和服務水平。

        第八條  新建、擴建、翻修城市道路應當與城市各種設施建設統籌安排,堅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

        第九條  禁止在鋪裝路面上焚燒物品,拌和、存放砂漿、石灰、混凝土,擅自移動、掘動道路設施及其他損害道路設施的行為。

        第十條  履帶式、鐵輪式車輛和超過道路限定荷載的機動車需要在鋪裝路面上行駛的,應當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同意,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通行。

        第十一條  非交通占用道路,應當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非交通占用道路經批準后,應當按規定向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交納道路占用費。經批準占用道路設施的機動車停車場、集貿市場,由管理單位交納道路占用費。收取的道路占用費按市政維護建設資金管理,用于城市道路設施的養護維修。

        第十二條  下列范圍批準非交通占用須嚴格控制:

        (一)車行道;

        (二)主、次干道的人行道和其他寬度不足三米的人行道;

        (三)廣場、主次干道交叉口和鐵路道口周圍各五十米范圍內;

        (四)公交車站周圍十米范圍內;

        (五)消防栓、測量標志、進水井、檢查井、路燈線桿以及閘閥設施周圍三米范圍內。

        第十三條  因建筑施工臨時占用道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施工現場按規定設置圍擋,工程完工后及時拆除清理。

        第十四條  掘動城市道路實行計劃管理。

        已列入計劃的掘動工程,掘動單位應當持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同意,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并按規定向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交納掘動修復費,方可在限定期限內掘動。

        第十五條  地下設施出現突發故障需要掘動道路進行搶修的,掘動單位應當在開挖搶修的同時,報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并在三日內辦理道路掘動手續,在限定時間內搶修完畢。

        第十六條  新建和翻修后的城市道路,五年內嚴格控制掘動。因特殊情況確需掘動的,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向掘動單位加收一至五倍掘動修復費。

        第十七條  每年十一月中旬至第二年三月中旬和法定節日、全市性重大活動的前十五日、后五日內,不準掘動道路。

        第十八條  掘動道路施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能采取頂管過路的采取頂管施工;

        (二)動工前報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驗線,竣工后報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驗收;

        (三)在限定的時間內施工和完工;

        (四)施工現場設置安全標志和防護設施;

        (五)在指定的地點棄土、堆放材料;

        (六)在不能斷行的路段設置臨時通行設施;

        (七)施工中遇到管線沖突時,與有關部門協商一致后再行施工;

        (八)分層夯實回填土,不得混入垃圾、泥漿及其他雜物;

        (九)施工結束后,及時清運所積存垃圾、余土、廢舊料、多余材料等。

        第十九條  掘動道路施工結束后,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修復路面。

        第三章  城市橋涵設施管理

        第二十條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經常觀測、檢查城市橋涵的內部結構變化情況,隨時記錄,積累資料,防止意外事故發生,保證橋涵安全。

        第二十一條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在橋涵設置限載、限高、限速標志。

        機動車輛通過橋涵,應當遵守標志牌的規定。超過橋梁限定荷載的,應當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同意,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限定的時間和速度通過。

        第二十二條  禁止擅自在城市橋涵設施上挖孔打眼、裝管布線、裝置有礙橋涵正常使用的設施。借用橋涵架設各種管線及附屬設施的,應當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同意,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城市橋涵設施及保護范圍內修建影響橋涵功能與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從事爆破、挖坑取土等有礙橋涵安全的作業。

        第四章  城市排水設施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維護城市排水設施的完好,保持管渠暢通和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二十五條  在城市排水設施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的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破壞、堵塞或者擅自移動、占壓排水設施;

        (二)排放腐蝕性物質、劇毒物質、易燃易爆性物質和有害氣體;

        (三)傾倒垃圾、糞便、廢渣、施工廢料和排放灰漿及其他雜物;

        (四)種植農作物或者挖坑取土;

        (五)修建影響排水設施功能發揮和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時,應當采取措施,保護城市排水設施不受損壞。

        擬建地下管線可能影響已建成的排水設施的,按照后建讓先建、壓力管讓無壓管的原則,由建設單位與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會商,達成一致意見后,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

        禁止其他地下管線穿通排水管道、檢查井和雨水井。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確需遷建、改建城市排水設施的,遷建或改建方案應報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批準。遷建或改建工程完工,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拆除原有城市排水設施。

        遷建、改建城市排水設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八條  排放生產、生活污水和雨水的戶管需要連接城市排水設施的,應報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批準。

        第二十九條  排水用戶應當按照市政排水設施技術要求修建戶管。未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批準,不得加壓排放,不得將污水管道與雨水管道相接。

        第三十條  管道排水用戶排放污水的水質應當符合城市排水管道排放水質標準。超過排放標準的,排水用戶應當征得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同意,并定期向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報送水質化驗資料。

        第三十一條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檢測排水用戶排放的污水水質,建立污水水質檔案。

        第三十二條  因突發事件排放、泄露有毒有害污水的排水用戶,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或者減少危害,并報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同時報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

        第三十三條  城市排水設施發生故障或者遇到險情需要斷水搶修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用戶。排水用戶應當采取措施,配合搶修。

        第三十四條  向城市排水設施內排放污水的用戶,應當按規定向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繳納排水設施使用費。排水設施使用費用于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

        第五章  城市防洪設施管理

        第三十五條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做好城市防洪河道的清障、清淤和防洪設施的檢查、維修工作,保證河道流水暢通和防洪設施完好。

        第三十六條  禁止向河道內傾倒垃圾、廢渣,禁止擅自在河道內設欄筑壩,禁止漂洗有毒有害物品和沖洗砂石物料。向河道內排放污水應遵守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在河道堤防安全保護區內,禁止挖坑取土、開荒種地、擅自堆放物料、違法施工和建筑等有礙河堤安全和功能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占用、挖掘河道、堤岸的,應當報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批準,并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十九條  河道及其保護區內的防洪設施、公用設施及其他構筑物,不得擅自拆卸、移動和損壞。

        第四十條  在河道堤岸上存放的搶險防汛物資,禁止擅自動用、轉讓和損壞。

        第四十一條  全市所有單位和個人均有參加防洪搶險的義務。

        沿河單位和居民應當協助有關部門維護好城市防洪設施。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

        第四十二條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養護維修,及時組織排除故障,確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正常發揮功能。

        供電部門應當保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正常供電。

        第四十三條  禁止損壞、擅自拆卸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禁止在路燈桿周圍三米以內挖坑取土、堆放物料、違法建筑及從事其他有礙道路照明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禁止擅自接用路燈電源線路和占用路燈線桿。確需接用路燈電源線路或者占用路燈線桿的,應當報供電部門和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批準。

        第四十五條  擬建懸空線路與已建的路燈專用線路交叉跨越時,應當按有關規定保持安全距離。確需升降路燈專用線路、動遷路燈線桿及其他設施的,應當報規劃管理部門、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和供電部門批準。

        第四十六條  單位自籌資金架設公用路燈線路,應報供電部門和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批準。建成后,由城市路燈專用電源供電,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第四十七條  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事故造成路燈設施損壞的,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搶修,恢復照明,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需要分清責任的,在故障排除后由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七章  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八條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宣傳、貫徹市政工程設施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組織養護維修市政工程設施并使其發揮正常功能;

        (三)及時組織排除市政工程設施故障;

        (四)保護單位和公民使用市政工程設施的合法權益;

        (五)提供有關市政工程設施方面的咨詢服務。

        第四十九條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照本條例規定管理市政工程設施;

        (二)檢查市政工程設施的使用情況;

        (三)依照本條例規定查處違法行為;

        (四)參與制定市政工程設施建設的專業規劃和新建、擴建、改建計劃;

        (五)對使用市政工程設施發生的爭議進行協調、處理;

        (六)在建工程嚴重影響市政工程設施發揮正常功能的,責成建設單位采取補救措施;

        (七)參與市政工程設施設計圖紙的審查;

        (八)參與市政工程設施和涉及市政工程設施的工程的監督檢查和竣工驗收;

        (九)參與處理涉及市政工程設施的突發性事故。

        第五十條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人員執行檢查公務時,應當向被檢查者出示檢查證件,被檢查者應當主動配合,如實提供情況。

        第五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檢舉、揭發的權利。對檢舉、揭發有功者,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對檢舉、揭發的違法行為,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第五十二條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人員應當秉公執法,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視其情節輕重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下列處罰: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責令限期糾正;

        (四)沒收違法所得;

        (五)罰款;

        (六)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工具。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罰款,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每平方米罰款100元以下;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八)項規定情節嚴重的,罰款500元以下;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妨礙橋涵正常使用的,罰款100元以下,危害橋涵安全的罰款5000元以下;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罰款500元以下;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影響城市防洪設施功能的,罰款5000元以下;

        (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罰款200元以下。

        依照本條例規定罰沒的財物,全部上交同級財政部門。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市政工程設施損壞的或者影響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維修施工作業的,除給予行政處罰或其他處罰外,還應當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未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同意和公安部門批準,擅自占用或掘動道路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道路占用費或者掘動修復費。

        第五十六條  在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范圍內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在限期內不自行拆除的,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可以強行拆除;擅自堆放物資影響市政工程設施運行和養護,在限期內不清運的,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可以強行運出。

        強行拆除、強行運出須經市公用事業局批準。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五十七條  因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的責任,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負責賠償;對直接責任人或者負責人可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所作具體行政行為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公用事業局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或者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復議決定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市各建制鎮、工礦區、風景名勝區范圍內的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工作,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條  本條例實施細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執行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2篇:市政管理條例范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公有房屋管理,保護社會主義公共財產,保障城市公有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公有房屋是指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全民所有的房屋產權屬國家所有。國家授權管理全民所有房屋的全民所有制單位在授權范圍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并承擔其責任。

        集體所有的房屋產權屬于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勞動群眾集體組織對其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并承擔其責任。

        第三條  公有房屋所有權和使用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市區、建制鎮、工礦區的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公有房屋,以及全民所有制單位和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所有的地處農村的公有房屋。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五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縣(市)、區房產管理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縣(市)、區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城市規劃、土地、財政、國有資產、物價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房產管理部門做好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公有房屋實行房產管理部門直管和產權單位自管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本市的各級行政事業單位由財政投資建造的房屋、法院判決和依法收歸國家所有的房屋及按規定由房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其他公有房屋(以下稱直管公房),由房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

        按國家規定屬于全民所有制單位所有的房屋和集體所有制單位所有的房屋(以下稱自管公房),由單位自行管理,業務上受房產管理部門的指導。

        第七條  直管公房由房產管理部門的經營單位負責經營管理。

        自管公房的產權單位負責本單位自管公房的經營管理。

        第八條  自管公房的產權單位可以將自管公房委托房產管理部門的經營單位經營管理,其產權歸屬不變。也可以自愿將自管公房產權移交房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產權移交后,不再移交給原產權單位自行管理。

        第三章  產權產籍管理

        第九條  公有房屋實行產權登記發證制度。

        市、縣(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公有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工作,受本級人民政府委托核發公有房屋所有權證件。

        第十條  公有房屋由所有權人按照有關規定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產權登記,經審核確認后,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共有的公有房屋由房屋共有人共同申請產權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保持證》。

        設定他項權利的公有房屋,他項權利的權利人應會同所有權人申請他項權利登記,領取《房屋他項權證》。

        第十一條  《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保持證》、《房屋他項權證》是公有房屋所有權和他項權利的法定憑證,禁止涂改、偽造;如有遺失,應及時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補發。

        第十二條  公有房屋需要拆除的,房屋所有權人或建設單位應當持《房屋所有權證》和有關批準文件,到房產管理部門、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分別辦理《房屋產權監理證》和《拆遷許可證》后,方可拆除。

        第十三條  公有房屋所有權轉移、房屋狀況變動、他項權利變更,當事人應自轉移、變動、變更之日起三個月內按規定分別到房產、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房產、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市人民政府規定期限內給予辦理。

        公有房屋拆除、倒塌、焚毀或其他原因滅失的,房屋所有人應在三個月內持《房屋所有權證》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公有房屋所有權人申請辦理產權登記或變更、注銷登記手續,應按照有關規定提交房屋產籍資料原件。產權登記或變更、注銷登記手續辦理完畢后,房產管理部門應將房屋產籍資料原件收集歸檔。

        第十五條  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公有房屋房產測量的管理工作。

        公有房屋的房產測量,應當符合房屋管理和房產測量規范的要求,為審查確認產權提供可靠依據。

        第十六條  對暫時不能確認所有權歸屬的公有房屋,由房產管理部門代管。代管房屋在代管期間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損失的,房產管理部門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租賃管理

        第十七條  出租公有房屋,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契約。

        出租公有非住宅房屋,出租人應當持《房屋所有權證》到市、縣(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許可證》。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有房屋,不得出租:

        (一)無《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產權有爭議的;

        (三)在已批準的城市建設拆遷范圍內的;

        (四)嚴重損壞,影響居住、使用安全的;

        (五)按有關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公有房屋。

        第十九條  公有房屋租金標準,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公有住宅房屋租金標準,租賃雙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在租賃期間,租金標準如有調整,按調整后的租金標準執行。

        公有非住宅房屋的租金,由租賃雙方按照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標準租金協商確定。對超過標準租金的部分,由市、縣(市)房產管理部門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向出租人收取一定比例的增值費。

        公有房屋改變使用性質的,租金標準應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條  出租人應按照約定向承租人提供公有房屋。

        承租人應當按期交納租金。無正當理由逾期交納租金的,每逾期一個月,出租人可以按應交租金額的百分之三十收取違約金。

        第二十一條  租賃契約期滿,承租人應退還公有房屋,如需繼續租用,應在期滿前二個月內續簽租賃契約,承租人不續簽租賃契約,期滿又不退還公有房屋的,視同強占公有房屋。出租人在租賃契約期滿前要求收回公有房屋的,應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

        第二十二條  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將承租的公有房屋轉借、轉讓、轉租、調換,不得出賣或變相出賣公有房屋使用權,不得以承租的公有房屋作為投資條件合資經營或入股經營。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租賃契約,并責令限期搬出,拒不搬出的,視同強占公有房屋: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租賃用途的;

        (三)故意損壞公有房屋的;

        (四)除特殊原因外,拖欠房租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五)無正當理由使公有住宅房屋連續空閑六個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的公有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可以將承租的公有房屋與他人互換使用,不受產權和地域的限制。

        承租人互換使用公有房屋的,應經出租人同意,并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凡互換使用公有房屋理由正當、無租賃糾紛的,出租人應予許可。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五條  公有房屋所有權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買賣、抵押、典當和產權交換等交易活動。

        下列公有房屋不準交易:

        (一)無《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有產權糾紛或與房產有關的其他糾紛的;

        (三)在已批準的城市建設拆遷范圍內的;

        (四)依法或按有關規定不準交易的。

        第二十六條  公有房屋交易應在市、縣(市)房地產交易場所進行。并按照有關規定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鑒證、立契、過戶手續。禁止私自買賣、倒買倒賣公有房屋和隱價瞞價等違法活動。

        公有房屋出售、產權交換,其使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并按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但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出售公有房屋必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和產權單位或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出售的證明。

        第二十八條  從事房產經營的單位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或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進行資質審查,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后,方可進行房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房產經營單位建造的商品房出租、出售前應進行產權登記備案。

        第三十條  全民所有的公有房屋不得無償轉讓給個人或集體所有制單位。

        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的房產實行有償轉讓,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出售已出租的公有房屋,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公有房屋以出售等方式轉讓給承租人以外的其他人時,原產權人出租房屋的權利和義務應隨之轉移給新產權人。

        第三十二條  公有房屋交易應按有關規定經具有房屋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價值。交易雙方可根據評估價值協商議定交易價格。對成交價格超過評估價值的部分,由市、縣(市)房產管理部門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向出售人收取一定比例的增值費。

        房屋經營單位建造的商品房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公有房屋出售,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三十三條  公有房屋價值評估行業管理工作,由房產管理部門負責。

        第六章  使用和修繕管理

        第三十四條  公有房屋的使用人應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安裝影響周圍環境和房屋結構的動力設備,不得超過設計荷載使用房屋。除專用公有房屋外,不得在房屋內存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等有損公有房屋安全的物品。

        第三十五條  承租人確需改變公有房屋結構或變動附屬設施、設備的,應征得出租人同意。

        承租人對承租的公有房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開設門、窗及改變房屋結構;

        (二)故意損壞和擅自移動公有房屋的設施、設備;

        (三)在公有房屋上面加層;

        (四)在公有房屋用地范圍內建造私房或其他違法建筑。

        第三十六條  無《房屋所有權證》的公有房屋,不得擴建、改建和翻建。

        第三十七條  承租人在承租的公有房屋內增加固定設備,應經出租人同意。費用由承租人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的,承租人不再承租時,承租人承擔的費用由承租人與出租人或新承租人協商處理。

        第三十八條  新建公有住宅房屋和調配空出的公有住宅房屋應當及時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條  具有重要歷史意義和文化藝術、科學研究價值的公有房屋,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拆除或改變原狀。

        第四十條  公有房屋所有權人應對公有房屋定期進行檢查,做好修繕和養護工作,確保公有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四十一條  出租的公有房屋及其設備出現損壞,承租人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出租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修繕。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也可以按出租人的要求自行修繕,所需費用由雙方按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商定。

        對出租的公有房屋修繕,雙方另有書面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共有公有房屋和異產毗連公有房屋的修繕,由共有人或公有異產毗連房屋相關所有權人共同負責,按有關規定承擔修繕費用。

        第四十三條  公有房屋的修繕標準,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制定。專用公有房屋的修繕按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第四十四條  出租的公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自然損壞的,由出租人按規定的修繕范圍承擔修繕責任。

        因承租人人為或使用不當造成損壞的,由承租人承擔修繕責任。

        第四十五條  出租人需修繕已出租的公有房屋,應提前告知承租人,雙方應就修繕期間的有關問題簽訂書面協議。

        第四十六條  公有房屋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鑒定治理意見及時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由市、縣(市)、區房產管理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依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偽造、涂改、騙取公有房屋所有權證件的,收繳違法證件,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規定辦理產權登記、變更、注銷手續的,責令限期補辦,并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處以五分以上、三角以下的罰款;

        (三)未辦理《房屋租賃許可證》出租或變相出租公有非住宅房屋的,責令限期補辦,并補交稅、費,在限期內未補辦的,處以租金總額一倍以下罰款;

        (四)強占公有房屋的,責令限期搬出,期滿不搬出的,強制搬出,可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五)倒買倒賣公有房屋的,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非法所得二倍以下罰款;

        (六)私自買賣公有房屋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補交稅、費,并對買賣雙方分別處以成交額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七)公有房屋交易中,以隱價瞞價手段偷漏稅、費的,責令補交稅、費,可并處應補交費額的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直管公房經營單位和自管公房產權單位因修繕、管理不善造成公有房屋損壞,影響使用人使用或者損害其他人合法權益的,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修復或賠償損失,可并處賠償或修復費用一倍以下罰款。因玩忽職守造成事故的,應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經營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承租人或者非產權人的使用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產權人或出租人可以要求限期糾正、拆除、修復或賠償損失,收回不正當收入,并可按標準租金的一倍以下或拆除、修復、賠償費用的百分之五十以下收取違約金: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

        (二)擅自改變公有房屋租賃用途的;

        (三)擅自改變公有房屋結構或移動、損壞、拆除公有房屋附屬設施、設備的;

        (四)在公有房屋用地范圍內建造私房或其他違法建筑的;

        (五)損壞公有房屋和損害產權人或出租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觸犯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觸犯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房產管理部門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房產管理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拒不執行處理決定的,由作出處理決定的房產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  房產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城市規劃區以外的鄉村集體所有制單位所有的房屋,參照本條例管理。

        第五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3篇:市政管理條例范文

        一、城市管理與政府職能調整的關系

        政府職能是政府應當履行的職責和功能,它反映政府的存在價值和本質屬性,具有公共性、法定性、執行性、強制性、動態性、擴張性等特征。政府職能是一個歷史的、變動的、發展的范疇,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政府職能的發展趨勢體現為:在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上,從微觀干預轉向宏觀調控;在政府與社會的關系上,以經濟發展為基礎,更加注重社會建設,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總體概括就是要“建設服務型政府”,“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

        政府職能是行政管理體制的邏輯起點,自然也是城市管理體制改革的切入點和有力抓手。黨的十七大報告早就指出,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應當“著力轉變職能、理順關系、優化結構、提高效能,形成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行政管理體制”。從中可見,“轉變職能、理順關系”是“優化結構、提高效能”的必要前提,而“轉變職能”又是“理順關系”的前置條件。因此,政府職能是城市管理體系的首要要素,政府職能的轉變是完善城市管理體系的首要問題。所以,構建科學的城市管理體系,應當以對政府職能的反思和重整為基礎,應當堅持把理順和轉變政府職能作為完善城市管理體系的基本任務,以職能調整為使命,解決政府職能越位、錯位和不到位的問題,實現職能調整和體制變革、機制變革、制度變革、方法變革的有機統一,使城市管理體系作為一個整體充分地發揮應有效能。基于此,有必要全面審視城市管理所涉職能,對其職能框架進行科學評估,對新形勢下城市管理的職能體系進行合理界定。本文將立足于政府職能調整,以南京市的大城管改革為主要分析對象,對我國城市管理體系中政府職能的調整方向進行分析。

        二、城市管理體系中政府職能的基本結構

        城市管理體系中的政府職能具有體系性、完整性,是一個多層次、多面向的結構。

        首先,根據城市管理體系中行政機關處理的是行政內部還是外部的關系,可將政府職能分為外部職能和內部職能。外部職能指的是行政機關在處理與行政相對人的關系時所履行的職能,直接體現為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內部職能指的是行政機關在處理相互之間的關系時所履行的職能,它雖然不直接體現為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但卻是實現外部職能所不可或缺的。內部職能與外部職能之間存在一定張力,可能引發職權交叉、政出多門、相互推諉等問題,同樣需要在體制設計中認真對待。

        其次,就外部職能而言,從行政過程論的視角,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的關系包括了兩個環節——管理和執法,因而可將外部職能分為管理和執法兩種基本職能。管理職能包括對公物的管理和對城市日常生活秩序的管理,即在行政相對人沒有違法行為、也不存在違法可能性時,對其權利義務的確認和分配,體現正常的行政秩序。執法職能是對可能違法或已經違法的相對人予以規制的行政職能在具體行政行為的類型上包括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等,其本質是在正常行政秩序被破壞或有破壞可能性的情勢下,對違法的矯正和對秩序的恢復。

        三、南京的大城管改革與政府職能轉變

        南京市在城市管理方面不斷進行著改革探索,經歷了兩個階段:一是從2002年8月至2009年1月的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為主的階段。二是從2009年2月至今的綜合管理階段。

        2010年4月,南京實施“大部制”改革,對政府外部職能的改變包括:在大城管領域(即規劃、建設、管理三位一體),管理職能仍相對分散,但相對集中了執法職能(但程度仍較低);在“小城管”領域(即通常意義的、狹義的城管,主要是市容管理),管理職能和執法職能相對集中,管執高度合一。

        在內部職能方面,針對比較突出的協調問題,大城管改革在市一級增設了城市管理委員會下設城市管理辦公室,市城管委作為議事協調機構主要承擔協調職能,市城管辦負責日常工作。在區一級未設置城管委,由區人民政府直接協調,區人民政府與區城管局之間是領導關系。

        但是,南京市大城管改革仍然處于探索階段,現有職能未調整到位,其不足之處較為明顯。

        首先,從內部職能的結構來看,協調職能和領導職能還存在虛化問題。市一級主要是協調職能虛化,主要表現在:

        (1)市城管委運轉不暢,協調不力,不能對一些反復出現的結構性問題及時做出回應。

        (2)市城管委的日常辦事機構——市城管辦盡管被賦予了規劃、指導、協調、考評四大職能,但從運作實踐來看,其工作重點不是協調,而是考核(由于市城管辦沒有真正納入市城管局內,又在單獨實施和市城管局同樣的考核職能,客觀上形成了兩個考核體系。但由于考核內容、考核項目和考核標準不統一,導致有時候兩者對同一對象的考核結果不盡一致),偏離了設立宗旨。

        (3)市城管局的角色模糊。一方面,由于城管工作的重心下移,市城管局僅保留6項行政處罰權,執法人員也僅有146名,難稱綜合執法機關。另一方面,市城管辦與市城管局相互獨立,市城管局缺乏對市政府其他部門和區街政府的協調能力,也難說是綜合協調機關。再者,由于“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雙重管理體制將最為重要的人事權和財政權賦予了區級黨政和人大,市城管局所保留的僅僅是考核權等少量權力。

        (4)市城管委運作效果不佳,沒有形成常態機制,部門權限沖突缺乏常設協調者的問題繼續存在。從區和街道這兩級來看,則可能存在協調職能和領導職能雙重虛化等問題:

        一是區級政府協調職能的虛化。由于區政府事務頗多,能否很好履行協調職能存在疑問。

        二是由于實質上形成了街道管理為主的體制(各區執法大隊向街道派駐執法中隊,實行區街雙重管理,中隊隊員則分別掛鉤到社區,實行城管服務進社區。有的區甚至將隊伍的日常管理考核職責交給街道),區級政府(甚至區城管局)對本級城管執法隊伍的領導職能被虛化了。

        三是條塊關系不暢,權責不盡統一。盡管區街城管執法隊伍的人、財、物下放到各區甚至各個街道管理,“但出現問題卻由市城管局承擔”。換句話說,市城管局只承擔指導職能,卻要承擔領導責任。

        其次,從外部職能來看,原有問題也沒有很好解決。一是執法職能仍然不夠集中,容易發生權限沖突。例如,南京市涉及城市管理的15個部門都擁有自己的執法隊伍,有的部門內部還有多支執法隊伍,南京市住建委內部有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10人)、市房產監察大隊(8人)、市政公用監察大隊(36人)、市城市建設管理監察支隊(16人)、市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站(165人)、市地鐵交通設施保護辦公室(205人),此外,市交通局、市規劃局、市城管局、市文廣新局都擁有兩支以上名目不一的執法隊伍。二是服務職能難以落到實處,社會反響一般。

        四、《治理條例》對南京市政府職能的調整

        《治理條例》針對大城管改革中的遺留問題,以法治化為破題之解,按照現代行政法治的要求,大力推行以民主、科學、法治為依歸的“城市治理”理念,推動城市政府職能轉變,正在形成獨具特色的城市管理模式,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治理條例》的制度創新可以概括為三個轉變:一是由單純管理轉變為共同治理,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實現由黨委、政府包辦一切向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的轉變;二是由防范性管理轉變為服務性管理,“在服務中實施管理,在管理中實現服務”;三是由單一的行政手段轉變為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教育等手段,由僅僅倚靠剛性手段轉變為更多地適用柔性手段,形成剛柔相濟的管理模式。這些創新亮點,體現了《治理條例》制定者的立法追求,是走出當下城管困局的示范性探索,符合當代行政法治發展方向和城市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要求,具有鮮明的時代性、實踐性和針對性。

        《治理條例》對南京市政府職能作了創新設計,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在內部職能方面,加強了協調職能、調整了領導職能、理順了條塊關系、統一了權責配置。具體來說:(1)加強協調職能,科學設計協調主體(在市一級設置城市治理委員會進行高位協調),合理配置協調權力,改善協調機制。城市治理委員會使得公民及社會組織得以共同參與城市治理,使行政機關的決策建立在權衡各種利益訴求和共識的基礎上,降低了權力濫用的可能性。(2)改善領導職能,理順條塊關系,一是進一步明確執法隊伍的領導關系,以塊為主,突出塊的領導職能——將大部分執法隊伍劃歸街道領導,市城管局和區城管局只領導直屬的少量執法隊伍;二是不強求條條的上下對口,條對塊(市城管局對區政府,區城管局對街道辦)定位于指導職能或協調職能。(3)統一權責配置,將領導權的享有者與領導責任的承擔者相統一。

        二是在外部職能方面,深入推進綜合執法,加強對綜合執法的監督。多年來,我國行政執法體制的改革日趨深入,從相對集中處罰權到綜合行政執法,為解決多頭處罰、重復處罰、執法擾民、職權交叉、效率低下、機構膨脹等問題探索出了一條有效的路子。同時,對綜合執法的監督也同樣重要甚至更加重要。綜合執法是對執法權力的高度集中,權力容易被濫用,濫用的后果很嚴重。

        為此,一方面,《治理條例》專節規定了執法協同制度,強調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規定了各部門之間的銜接程序,構建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執法責任網絡,以消除地區之間、部門之間、上下游之間的管理真空。另一方面,《治理條例》加強了對執法者的程序約束,完善了責任機制。

        三是在程序約束方面,《治理條例》作了比較系統的制度安排。例如,第66條規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向社會公布統一受理舉報投訴的電話、信箱和電子郵箱,對收到的舉報、投訴應當登記并在五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告知當事人;案情特別重大或者復雜的,經批準可以延長處理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對于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并在二個工作日內移送責任部門處理。”第68條第2款規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提出商請后,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履行協助義務,不得推諉或者拒絕協助。因法定事由不能提供協助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請求部門并說明理由。”這里的“應當登記”、“五個工作日內”、“告知當事人”、“經批準可以延長處理期限”、“說明情況”、“二個工作日內移送”、“書面形式告知”、“說明理由”等等,都是行政程序規范,類似的行政程序規范在《治理條例》里還有很多,它們具有保證行政執法行為的規范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功用。

        四是在責任機制方面,《治理條例》第5章作了系統規定,例如“報告城市治理的實施情況”、“監督檢查”、“評議考核”、“督辦督察”、“責任追究”、“重大行政案件備案制度”、“責令改正”、“限期履行職責”、“直接撤銷”、“檢察建議”、“司法建議”、“輿論監督”、“向社會公布調查處理結果”、“主動公開管理制度”、“反映情況”、“提出建議和意見”、“檢舉和控告”、“核實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追究刑責”、“公開道歉”等20多項監督救濟制度,由此形成比較健全的責任機制,這是實現城市治理目標的法律保障。

        第4篇:市政管理條例范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滁州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市執法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管理工作。

        瑯琊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該區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受瑯琊區人民政府和市執法局雙重領導,負責本轄區責任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確定)內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滁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城東工業園區、瑯琊山風景區范圍內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由市執法局負責。

        第四條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和分工,依照本辦法,行使行政處罰權,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后,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再行使已由市執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

        市、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的活動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依據《安徽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安徽省行政執法督查辦法》和《安徽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應依據《安徽省重大行政處罰備案規定》,向同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備案。

        第七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執法人員定期交流輪崗制度,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第八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行使以下職權(具體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條款見附件):

        (一)行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

        (二)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三)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下列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1.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

        2.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排放的油煙對環境造成污染的;

        3.不按規定貯存、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

        4.未按規定隨意堆放、傾倒工業固體廢物的;

        5.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處置建筑垃圾的;運輸過程中泄漏、遺撒固體廢物的。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流動無照商販(市場內除外)的行政處罰權。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八)履行省人民政府決定調整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第九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的執法程序。

        第十條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時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和理由。

        執法人員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與當事人有其他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一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發現違法行為,應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有繼續狀態的,應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對拒不停止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暫扣的,可以依法暫扣其使用的工具和物品;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執法人員對依法暫扣的工具和物品必須進行登記,妥善保管,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因暫扣行為違法而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十三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查處違法行為,需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單位調查取證的,相關部門或單位應當積極予以配合,及時提供必要的證據或者材料;對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第十四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時,發現當事人需補辦有關手續的,應責令當事人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補辦手續,并及時通知該部門。

        第十五條同一違法行為同時違反兩個以上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且都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可適用其中最重的條款給予行政處罰,不得合并或者重復罰款。

        第十六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不包括鑒定、聽證期間。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送達當事人的同時,將處罰決定書抄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處罰決定有異議的,應當及時將意見反饋給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八條在執法過程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發現超出職責范圍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并提供必要的證據或者材料。

        第十九條市執法局對下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活動有權進行監督,發現對違法行為應查處而沒有查處的應當責令其進行查處或者直接查處。發現下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確有不當的,應當責令其改正或者直接糾正,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市執法局在必要時,可以指揮和調動下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集中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組織聽證,或者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聽證。

        第二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對市執法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對瑯琊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向該區人民政府或者市執法局提出。

        第二十二條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公民發現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違法行為的,有權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舉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按照管轄權限進行查處。

        第二十四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預算,由財政全額撥款,不得以收經費、罰沒收入作為經費來源;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按規定全額上繳國庫。

        第二十五條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應當秉公執法。有、、等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施行前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內容如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七條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各縣、市人民政府成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可以參照本辦法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第5篇:市政管理條例范文

        關鍵詞: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審計國際化

        同時發行a股、b股的公司,除了要按照我國會計準則標準編制財務報告并經境內審計師審計外,同時要提供按國際會計準則標準編制并經國際審計師(以下稱境外審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當一個公司的財務報告由不同的審計師進行審計并審計報告,的審計意見相同還是不同?又是什么因素影響審計師發表相同或不同的審計意見?對這個問題的分析和討論有利于加深對審計國際化影響因素的理解。

        一、審計意見差異:一個分析框架

        審計意見是審計師運用審計準則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告的客觀、公允程度進行判斷所做出的結論,審計意見是審計質量的外在表現,審計質量是審計意見的內在實質,影響審計質量的因素即影響審計意見。根據deanglo(1981)對審計質量的定義:審計質量是審計師發現并報告公司舞弊的聯合概率。發現客戶違背會計準則的概率取決于審計師的專業技術能力、運用的審計程序和樣本的選擇等,報告客戶的違規取決于審計師相對客戶的獨立性。我們可以把影響審計意見(審計質量)形成的因素分為兩大類:(1)技術性因素。主要指審計準則、會計準則等技術性規范和審計師的專業技術水平,它可以通過培訓、制定審計準則等措施予以解決,也可以在全球范圍進行協調和統一;(2)非技術性因素。主要指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安排,監管制度的安排會影響審計師獨立性從而影響審計意見的出具。

        審計師根據公司對會計準則的遵循程度和審計準則的要求出具相應的審計意見。我們可以合理預期在遵循相同審計準則的情況下,如果基于不同的會計準則,審計意見可能不同,反之亦是。在審計準則、會計準則一致時,如果由不同的審計師進行審計,在審計過程中,需要運用審計技術和審計程序對信息質量進行鑒別,在審計師專業技術能力存在質的差異時,審計師在主觀上會對同一公司財務報告信息質量做出不同的判斷,出具不同的審計意見。但是如果審計師的專業技術能力不存在質的差異的情況下,那么影響審計意見的因素就體現為審計師的獨立性,即是證券市場監管制度的安排。

        kida(1980)指出,審計師明顯有能力辨別出接近財務困境的公司,但受到客戶關系的影響而不會按照預測結果對客戶公司的持續經營問題發表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審計意見是會計信息使用者判斷公司提供的會計信息質量是否客觀公允的標準之一,如果審計師對公司出具了非標準無保留意見,投資者等信息用戶將會對公司的劣質信息做出反應,對公司不利,所以公司重視審計師所出具的審計意見類型。但是公司同時也是審計師的衣食父母,如果審計師出具了公司不樂意接受的客觀的審計意見就有可能失去客戶,但順從公司意愿出具不客觀的審計意見,就可能因訴訟而發生賠償。根據理性經濟人假設,審計師的行為有逐利性,是否出具應該出具的審計意見,在于公司對審計師的賄賂收益與預期因訴訟賠償和丟失客戶的損失之間的大小,賄賂收益主要由公司決定,因訴訟賠償產生的損失由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安排決定。丟失客戶的損失由審計師的聲譽機制決定。

        二、案例介紹

        1.公司財務狀況和持續經營能力。

        a公司創建于1985年,是一家同時發行a股和b股的上市公司。近兩年公司的主要財務指標顯示,公司的財務狀況嚴重惡化。按我國會計準則計算,2001年的凈利潤為-22.5億元(-20.1億元),每股凈資產為-4.14元(-4.16元),凈資產收益率為-399.10%(-366.09%);2002年,盡管盈利657.5萬元(819.1億元),但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是虧損3477.1萬元,每股凈資產為-4.16元(-4.14元),凈資產收益率也僅只有1.28%(1.64%)。采用altman(1968) “z”計分判定模型對該公司持續經營能力(破產危機)進行預測, 2001年z值為-23.78(-23.18),2002年z值為-8.76(-7.41),根據判定標準z值小于1.81,則企業存在很大破產風險,說明a公司陷入財務困境,持續經營能力值得懷疑。

        2. 審計師審計意見和公司對持續經營問題的說明。

        2001年境內審計師、境外審計師都在審計報告中披露了a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問題,二者一致認為a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值得懷疑,但具體出具何種審計意見上存在分歧(境內審計師出具的是帶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境外為拒絕表示意見);2002年,境外審計師,仍然就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出具了保留意見,而境內審計師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二者在是否需要披露持續經營問題上存在分歧。

        2001年公司董事會報告稱,公司董事會同意m會計師事務所和香港n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公司董事會認為,2001 年度公司巨額虧損主要是由于當年根據新的會計準則計提了大量的壞帳及減值準備金所致。因第一大股東和t公司對本公司資產重組工作的推進做出了承諾,特別是t公司于2002 年3 月正式購買本公司部分股權已成為本公司第一大股東。鑒于這些原因,公司董事會認為本公司實際重組工作已于期后全面展開,相信通過各方的積極努力本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將有望在2002 年度得以恢復。

        2002年,針對境外審計師出具的保留意見,公司董事會報告也認為,由于2002年公司的債務重組工作尚未完成,還存在著巨額的債務風險,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對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提出了質疑,并出具了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同意香港n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b股審計報告。對此,公司董事會認為,自公司的最大債權人t公司2002年3月正式加入本公司后,債務重組工作取得了較大的進展。根據相關協議t公司將短期借款及其相關利息轉為長期借款,隨著債務重組的不斷進行,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將得到提高。

        從董事會的說明可以看出,a公司持續經營問題的解決依賴于與t公司的債務重組,但直到2002年底,債務重組尚未取得實質性進展,持續經營能力存在疑慮。

        三、審計意見差異的剖析

        1. 技術層面因素與審計意見差異。

        境外審計師是按照國際審計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出具審計意見,境內審計師是根據我國審計準則和會計準則所出具審計意見。要考慮技術層面是否是引起審計意見差異的主要原因,必須分析3個方面:(1)審計準則對持續經營審計的規定;(2)會計準則;(3)審計師的專業勝任能力。

        我國審計準則制定的指導原則是國際化。目前正按照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要求,盡快建立健全有關法律體系,其中包括與國際慣例相協調的獨立審計準則(李爽,2002)。國際會計師聯合會的《國際審計準則公告第23號——持續經營》和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7 號——持續經營》的差異主要是:國際審計準則要求,一旦公司審計師對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存在疑慮,就在審計意見中必須予以揭示,因此針對持續經營問題,國際審計準則規定的審計意見當中沒有標準無保留的審計意見類型;而根據我國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如果管理當局采取的改善計劃能夠消除注冊會計師的疑慮且進行了充分披露,可以出具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在如何判定公司是否存在持續經營危機上,我國審計準則與國際審計準則盡管在表述上存在差異,但仔細分析我們發現,兩者都是從財務、經營及其他3個方面來界定持續經營是否出現問題的。在a公司的問題上,我們依靠財務方面的特征,無論按照國際審計準則還是我國審計準則,a公司均屬于審計師要對持續經營予以關注的對象。

        那么會計準則的要求不同是否會導致審計判定差異呢?根據a公司的財務數據,我們可以看出ias下的財務指標與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下的財務指標相差不大,凈利潤盡管在絕對數上有一定差異,但相對數較小,而且沒有改變凈利潤的符號,這說明會計準則的差異不會導致審計師出具不同的審計意見。

        技術層面的另一重要方面是審計師的專業勝任能力,即境內外審計師是否能夠判定公司存在持續經營危機。就2001年而言,境內外審計師都關注到公司的持續經營危機,并均在審計報告當中進行了披露,這說明境內外審計師在判定公司是否存在持續經營危機上不存在顯著差異,兩者的專業勝任能力至少在這方面是接近的。在2002年,由于董事會的說明中披露,同意境外審計師的就持續經營發表的保留意見,說明董事會自己承認了持續經營危機的存在,即使存在專業勝任能力差異,境內審計師也可以通過這個信息來調整自己的專業判斷,所以,專業勝任能力不是產生意見差異的主要原因。

        根據境內外審計師出具的審計意見并參照相應的審計準則,我們可以推斷:(1)在2001年,境內審計師認為被審計單位存在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且管理當局沒有相應的改善措施,或雖有改善措施,但這些措施不能夠消除注冊會計師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的疑慮,不過被審計單位已在會計報表中進行充分披露;而境外審計師認為審計范圍受到重要限制,審計人員無法獲得必要的審計證據;(2)2002年,境內審計師認為被審計單位存在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但管理當局計劃采取相應的改善措施,并且這些措施能夠消除注冊會計師的疑慮。被審計單位已經作了充分披露;境外審計師認為,會計報表附注披露不充分,被審計單位應該進行持續經營能力的評估,但管理當局予以拒絕,僅憑現有的證據與措施不能判斷持續經營假設的合理性,按照持續經營假設編制的會計報表可能會誤導投資者。

        如果假定審計師是客觀出具了審計意見,那么境內外審計師真正的分歧應該集中在按照持續經營假設編制財務報表的合理性,是否可能會誤導投資者,公司是否對持續經營進行了充分披露和審計范圍是否受到限制。這些在客觀上對境內外審計師不會有差別,正如前面提到的在專業勝任能力相差不大時,境內外審計師對這種客觀上一致的披露在主觀上的認識也不會出現質的差異。因此,不是由于境內外審計師在公司持續經營狀況的披露和審計范圍受到限制上的看法不同而導致了審計意見差異。

        2. 非技術層面因素與審計意見差異。

        對審計意見差異的另外一個解釋是非技術層面因素,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安排將影響到境內外審計師出具不同的審計意見。在分析框架中,我們提到,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安排通過影響審計師的利益函數來影響審計意見的出具。理論上一個完善的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安排應當能夠促使審計市場質量的提高,具體表現為審計服務提供方——會計師事務所——愿意提供高質量的審計服務,審計服務的需求方——直接表現為上市公司——需要高質量的審計服務(劉峰等,2002)。一個高質量的審計市場,在于通過監管制度安排為審計師、上市公司建立一個利益函數,以引導審計師提供高質量的審計服務和上市公司需求高質量的審計服務。

        審計師與公司意見不一致時,存在兩種選擇:一是堅持自己的觀點,出具客觀公正的審計意見;二是迎合公司的要求,出具審計意見。審計師如果應公司的要求出具審計意見,那么,公司為了獲得審計師的“合作”,將可能支付額外的賄賂,事務所獲得賄賂收益;但審計師未客觀出具審計意見,可能被查處,查處后,審計師將被罰款、暫停執業或吊銷執照,甚至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事務所的直接損失,此外,如果審計師被查處,基于信譽受到影響,市場份額下降,還將導致間接損失。如果審計師堅持自己的觀點,出具客觀的審計意見,審計師將失去客戶,審計師的正常收費(包括現在的和預期未來的審計收費的貼現值)就沒有了,但聲譽得到提高,增加事務所未來收益。

        在我國證券市場上,注冊會計師和事務所的法律風險,特別是民事賠償責任近乎為零,聲譽機制幾乎不起作用(劉峰、許菲,2002;劉峰等,2002), defond, wong和li(2000)的實證分析也表明,審計師會失去一定的市場份額,因此我國獨立審計準則的實行伴隨了證券市場集中度的下降和上市公司對高質量審計的規避。這說明境內審計師在堅持己見出具審計意見,將面臨市場份額下降。民事賠償責任為零,聲譽機制不起作用,使得事務所按照公司意見出具審計意見時,不但能夠接受賄賂收益,而且面臨損失的機會少。

        我國針對上市公司的監管指標,就a股而言,如:配股條件、st和pt以及退市機制,均以境內審計師的a股財務報告為準,即同時發行a、b股的上市公司,利益集中在a股財務報告上。基于這些利益所在,公司將愿意花費更大的代價賄賂境內審計師。所以境內審計師比境外審計師更傾向于接受賄賂,按公司意愿出具更輕微的審計意見。

        在a公司問題上,技術性的差異不是導致審計意見差異的主要原因,那么這種非技術性的差異將可能是主要原因。在審計收費上我們得到一個旁證,一般來說,境外審計師的審計成本要高于境內審計師,境外審計師的審計收費按照國際標準收取,將高于境內審計師。但我們發現,在2001年,a公司分別向境內、外審計師支付33萬元、27萬元審計費用,2002年分別支付了33萬元和23萬元審計費用,連續2年境內審計師的收費均高于境外審計師,2002年居然高出10萬元之巨,而恰好在2002年境內審計師為a公司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未對持續經營危機進行揭示。

        四、若干啟示和研究局限性

        同時發行a股、b股的公司由境內外審計師進行審計,為分析不同審計師的行為特征提供了一個機會,尤其在a公司案例中,境內外審計師針對同一持續經營的不確定性事項出具不同的審計意見,消除了一些由于技術性規范差異所帶來的影響。我們的分析發現,產生意見差異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證券市場監管制度的安排,使同時發行a股、b股股票的公司的利益集中在a股財務報告上,使得公司更愿意賄賂a股審計師,現有的法律風險環境使得a股審計師有激勵與公司合謀,出具公司期望的審計意見。

        我國以國際審計準則為藍本,不斷制定和完善獨立審計準則體系,這為提高審計質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我們看到,改進上市公司審計質量除了不斷完善技術性規范外,更為重要的是改革證券市場監管制度的安排,盡快建立審計師的聲譽機制。

        我們的研究是針對b股市場的境外審計師分析的,但境外審計師在a股市場上將可能改變其行為特征,其與境內審計師所面臨的情況是一樣的,境外審計師的決策期望效用值與境內審計師相同,正如劉峰、許菲(2002)指出,五大一定會根據中國的法律法規來調整其行為,從而達到相關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2001年12月,證監會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6號——a股公司實行補充審計的暫行規定》,要求上市公司需要融資的,必須聘請國際知名會計師事務所按國際會計準則進行補充審計。這里隱含了兩個假設,一是國內技術規范和國內審計師的專業勝任能力可能導致審計低質量,二是國際審計師更具獨立性。而我們的分析認為更多的應該考慮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安排。

        參考文獻:

        1.陳朝暉.論持續經營不確定性.會計研究,1999,(7):15-22.

        2.劉峰,許菲.風險導向型審計·法律風險·審計質量.會計研究,2002,(2):21-27.

        3.劉峰,張立民,雷科多.我國審計市場制度安排與審計質量需求——中天勤客戶流向的案例分析.會計研究,2002,(12):22-27.

        第6篇:市政管理條例范文

        關鍵詞:市政工程;工程施工;協調管理

        Abstract: Municipal projects often has its unique characteristics, such as duration is usually tight, influential, involved in the design of the professional side more, and coordination more difficult, they all embody and ordinary city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of difference, and also because of relatively large municipal projects, mostly for its construction design and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of the more high, the paper analyzes the construction of municipal works, to conclude from all aspects of the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program.

        Keywords: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oordinated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TU99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

        緒論

        一般來說市政工程建設是比城市其他的工程的影響力大,其是具有特殊性的,因為對于市政工程來說,其要求以及形象等都要求較高,也代表著城市的門面,所以市政工程在管理等方面是有復雜性和困難性的,同時對于市政工程建設的施工單位,也必須按照科學化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工作,必須能夠確保管理工作按照步驟來實施,并且控制施工的每個階段,能夠切合工程建設本身的特點。

        市政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的含義

        市政工程組織以及管理工作是整個工程施工的重點核心,其主要是通過管理工作去體現的,在市政工程施工同驗收規范的約束下,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完全按照其規則進行,它的主要內容為:

        市政工程前期準備。

        市政工程施工流水組織。

        市政工程網絡應用技術。

        市政工程相關施工工作組織和設計。

        市政工程管理工作。

        市政工程完工驗收工作規則。

        我們都清楚市政工程建設的重要性,其代表著城市的形象,以及在民眾中具有較大的影響力,所以在施工工作的組織和管理上必須要按照高標準嚴要求,工程組織工作必須將人力、技術、資金、設備等等因素完全的融合在一起,并且綜合考慮,這樣才可以保證市政工程能夠良好且順利的竣工。

        市政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編制

        對于市政工程來說其組織設計方案的編制必須要遵守相應的原則,這是為了保證工程能夠順利的進行,同時能夠提高質量并且為成功完成奠定基礎。下面就總結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編制需遵守的原則:

        編制工作必須在施工進行前完成。

        編制的審批流程必須嚴格遵守上一級負責人審批,并且需要加蓋公章,如有變更必須及時的辦理變更的審批手續。

        施工組織設計必須遵守科學化、專業化的標準,在各個方面都做到合理的分配,杜絕資源浪費現象。

        市政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方案還需要遵守以下的要素:

        市政工程概況應該將工期以及建設單位明確。

        對于市政工程的平面圖,應該具有明確的動態特征。

        對于市政工程施工工作組織以及管理規則,應該包含:施工各個階段的工作安排,比如進度的計劃,管理方案應該以各部門管理者為主,分配各部分管理工作,同時責任到崗。

        市政工程的質量是十分關鍵的問題,在各個行業工程綜合進行階段,各個分項目以及總項目必然會影響工程質量,但是必須嚴格按照項目的順序進行相應的技術避免措施。

        施工工程方案同技術措施包含:施工方案、設備選擇、施工順序、同時也要考慮季節性措施,四新技術措施以及所應采取的相應方法與技術措施方面的內容。

        施工階段必須嚴格按照安全第一,文明施工的要求,同時在施工時必須采取環保措施以及輔助。

        市政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要點

        針對雨季施工以及各類不同工程的要求,需要編制出針對各種不同施工要求的方案,比如《雨季施工措施方案》、《房屋爆破拆除方案》、《交通導行方案》等等。對于專項的施工方案的編制需要遵守一定的重點:

        在方案的制定時,必須要充分分析工程規模,特點等等,緊抓市政工程的主要特點和實施困難,這些都是作為編制專項方案的基礎。

        方案的編制必須要和計算鹽酸、設備、降水、沉井、軟基處理等等相結合,應該按照相關的規則和標準。

        成本的核算是很重要的,所以對于施工的方法和技術必須要進行費用的核算,對于各個環節必須進行論證和嚴密的總結和分析,最終才可確定使用的技術和工藝,同時對于所使用的材料,設備等都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核,對于季節性的施工問題,也需要考慮在內。

        工程的進行階段中難免會遇到危險,所以需要對于危險源進行識別和評級,這樣遇到危險時,就可以進行相應的應對措施,同時需要制定預案。

        制定工程的監控等各個階段的方案,以此確保工程的安全施工。

        制定工程試驗檢驗方法和計劃。

        制定實際的安全操作措施方案。

        對于施工方案來說,必須要有專業的施工單位人員進行編寫,由施工單位的專項技術人員和監理人員進行嚴密的審核,當是施工方案審核通過后,再由施工單位的技術管理人員,監理單位的總監理工程師進行簽訂核實,最后再進行實施。對于一些高空、深水作業、土方爆破等專項的方案,必須經過專家進行論證和審查,專家組不能少于5人,必須要根據專家組的書面報告進行施工,在進行施工前,必須由施工單位進行完善,相關的技術負責人和總監理工程師必須簽字確認。

        市政工程工作要點

        市政工程在施工階段,難免遇到一些需要協調的內容,通常情況下可能會涉及到交通疏導、雨季疏導等等,同時隨著工程的進展,每個不同階段都需要和政府各部門單位進行協調的工作,這些都必須有相應的措施和需要注意的要點:

        5.1交通疏導

        面對一些需要進行交通疏導的情況,施工單位必須要嚴格遵守一定的規則:首先是確保行人車輛的安全。其次保證在高峰期車輛行人可以順利的通行。最后進行施工前需要跟相關的交通管理部分進行審核和批準才可以進行工作。在工程進程中,除了需要和交管部門協調的情況外,還需要對于如何減少對于交通情況的影響進行考慮,所以除了交通道路部門的相關規定外,必須要在現場進行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首先施工現場必須添加警告區,比如緩沖區、作業區等等。其次是交通路標和路障必須要統一的設置。再次就是必須嚴格控制臨時設置障礙的時間,保持交通舒暢。最后對于所有的工作人員必須進行安全的培訓和教育,同時也要隨時的進行考核,需同施工單位簽訂安全責任合同。

        5.2季節性施工措施

        對于施工構成中,一些季節性原因會對于施工的進程產生一定的影響,我們拿雨季為例,工程施工過程遇見雨季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首先在施工的過程中應該隨時關注天氣預報,必須掌握施工的主導權。其次是在施工的現場必須要準備好施工防雨的設備和材料。再次是對于焊接等工作,必須要針對重點工序進行有效的措施。最后配合交通疏導,增加雨天交通疏導措施。

        市政工程施工組織設計難點及應對措施

        市政施工過程中會遇到很多難點和問題,對于這些難點和問題必須總結出應對的措施進行合理的規避。

        6.1增加監理力度

        對于監理工作不僅僅只是指施工現場的質量監理工作,其主要的工作管理范圍還包括進度計劃,人員配備,工程款進度等等,在監理的問題上很多監理對待工作并不認真,沒有盡職盡責,這就導致了施工出現了種種的問題,所以對于施工方案的設計,一定要突出監理工作的作用,除此之外還需要增加施工單位內部的多層檢查機制,提高工作監管的力度和效果。

        6.2專業遺留問題未能及時處理

        對于工程來說需要各個專業綜合的結合,所以對于必須力爭各項工程的同步實施,這樣才能減少重復程度,避免經費的浪費。因此在施工方案中必須要考慮各個專業之間的協調,相關單位必須要合理的安排,完成進度及要求的質量。

        結束語

        我們都清楚市政工程有其自身的特點,同時由于其影響力巨大,又代表著城市的形象,所以更加需要重視,而民眾和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也就要求是市政工程的施工必須嚴格按照相關的規定和進程。當然除了嚴格按照規定完成工程質量外,還需要不斷地探索相關的施工技術,使得施工方案更加的合理,且更加安全,符合經濟高效的要求。而對于施工方案的管理協調措施也需要不斷的總結和研究,以適應工程發展的行業趨勢。

        參考文獻:

        第7篇:市政管理條例范文

        關鍵詞:市政道路施工協調管理

        我國的道路工程中,只針對本專業的施工而言,無論從道路的設計、

        使用壽命以及施工質量方面,都能良好保證施工質量,但是當前形勢下的市政道路施工,往往是多專業、多工種結合,這樣就設計到專業間的協調施工。

        1、市政道路施工協調管理現狀

        概述從我國市政道路施工來看,其施工管理工作一直以來都在合理有序的發展,然而,在現行的條件下,對于市政道路施工協調管理工作往往只是流于表面,對于協調管理,通常都是形式化。對于施工現場而言,對于相關工作的進程以及書面上的資料,表面上看,頭頭是道,但是實際現場的施工組織管理,卻混亂不堪。我們所要求的市政道路施工協調管理,必須緊跟現場,結合現場來確定施工組織任務,從技術、管理、組織上充分制定相關體制,認識各個施工人員的責任,才能把握各專業、各工種之間的合理有序的默契,從而提高市政道路施工協調管理水平。

        1.1技術現狀

        隨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現代交通設施具有越來越高的專業水準和科技含量,這就決定了該類設施在安裝維修時必須由具有較高技術水平的人員來完成。同時,現今社會是一個錯綜復雜的大集體,項目學科交叉性極強,這就要求每一個施工人員在施工時既滿足自己專業的技術要求,時間順序及空間要求,又不對其他專業的施工造成阻礙和威脅。只有在技術上充分全面考慮交叉性這一特點,工程施工時才能夠避免問題的不斷產生,如期順利完成。

        1.2管理現狀

        道路工程中,往往存在分包的現象,這樣導致一項工程,多個施工班組施工。這樣使得施工班組交叉作用現象十分普遍,因而給施工協調管理工作帶來諸多不便。我國現有的工程管理體制,沒有對于施工分包進行嚴格界定,這種現有的管理體制,對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起著嚴重的阻礙作用,所以必須從管理機制出發,加強施工全過程的協調管理監控,使市政道路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協調管理發揮應有的效果。

        2、市政道路施工協調管理策略

        2.1強化認識

        一項工程質量的好壞,往往與施工人員價值觀以及個人意識息息相關,市政道路工程尤是如此。無論從業主、項目經理還是到施工階段中的各個施工人員,在意識上必須充分認識協調管理的重要性,只有在認識重要性的前提下,才能以最優的方式來做好協調管理工作。

        2.2從技術上入手,充分加強技術協調管理

        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必須要求施工人員對設計圖紙相當熟悉,尤其是工種結合的施工部位,詳細研究,比如在管道以及路基兩工種間協調時,必須要求兩個專業的施工技術人員相互討論,從而達到技術方面的協調管理。圖紙的熟悉,必然與技術交底離不開,對于技術人員而言,必須對各專業、各工種的施工人員進行技術交底,技術交底是讓施工隊、班組充分理解設計意圖,了解施工的各個環節,從而減少交叉協調問題。明確圖紙和現場中的差別,用圖紙指導施工環節,在施工過程中,結合現場,合理做出技術變更。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必須嚴格實行施工進度,往往為了嚴格完成施工進度,多專業多工種間的交叉施工的現象屢見不鮮。對于同一個施工現場而言,多專業多工種交叉施工,會使得施工作業面相對狹窄,施工效果難以達到最優,這樣,必然要求從技術上入手,充分加強技術協調管理。對于各專業的施工,必須以技術為先,把握專業與工程結合,把握整體與局部的相關關系,合理安排各專業施工順序。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中,各施工項目間的配合貫穿施工的全過程,只有在工序搭接、交叉作業、平行流水施工及產品保護等方面做到合理有效的安排,才能保證配合的密切,達到縮短工期、保證質量、減小成本的目的。

        2.3從管理上深入,構筑協調管理體制

        市政道路工程的協調工作除了在技術上著手外,還要在管理體制上下功夫。合理的管理機制,能充分發揮個人的作用,使施工合理有序地進行。強有力的協調管理機制,必然以減少各專業之間的相互配合量為目的,從而就可能減少交叉施工,對于避免不了的交叉施工,必須合理以時間為先導,協調各專業的施工。市政道路工程協調管理工作要求必須建立統一的項目領導,配備專業人員對于施工現場的協調管理工作作出合理有序的指揮,統籌項目施工的全過程,從整體出發,把握細部,確保施工的各個環節都合理有序的進行。同時必須嚴格制定以下兩個方面的制度,來輔助協調管理體制的有力實施。

        (1)完善問責制,確保施工全體成員明確施工任務和施工責任,減少施工質量問題。

        (2)健全考評制度,對于表現優異的施工班組以及施工個人進行獎勵,反之進行懲罰,充分調動施工積極性。

        2.4從施工組織上出發,發揮協調管理應用意義

        協調管理工作的好壞,由其實際的應用意義來評述,而工程的協調管理效果,是從施工組織上來評價的。對于施工現場而言,必須在施工組織上,通過協調管理會議制度,來解決工程施工中的實際協調問題。在施工組織中,所有的施工成員必須明確自身所承擔的責任,實事求是,將協調管理工作發揮出應有的實際效果。

        第8篇:市政管理條例范文

        為進一步加強佳士得亞洲區客戶業務拓展,佳士得原法國及歐洲區主席及全球珠寶部董事Francois Curiel被委任為佳士得亞洲區總裁,主要負責拓展公司的重要客戶,并增加亞洲區業務與全球業務的更緊密聯系。同時,他還將繼續擔任佳士得全球珠寶部董事一職,統領佳士得全球珠寶部。而佳士得前亞洲區總裁Andrew Foster擢升為佳士得全球拍賣及私人治購業務執行董事,負責全球拍賣及私人洽購業務,包括每年兩次的香港拍賣及亞洲區的私人治購業務。他還負責佳士得全球區域代表處及客戶拓展的管理。

        在香港駐任的佳士得原亞洲區副主席葉正元升任為亞洲區主席;在紐約駐任的佳士得美洲及亞洲區副主席杜超惠被委任為佳士得亞洲區名譽主席,并繼續擔任美洲副主席一職。葉正元與杜超惠都將負責亞洲區的重要客戶及業務拓展。原任亞洲區藝術國際業務董事的Jonathan Stone擢升為亞洲區執行董事,駐任香港,負責佳士得香港拍賣會及香港和亞洲區各代表處的管理,同時繼續擔任佳士得亞洲區藝術國際董事。

        香港蘇富比虎年首場

        洋酒拍賣成交創紀錄

        1月23日,香港蘇富比舉行名為“尊酩芳醇――重要美國藏家珍稀佳釀(第四部分)”的2010年首場洋酒拍賣專拍,高達5290萬港幣的總成交額創蘇富比單日洋酒拍賣的最高紀錄。拍品全數拍出,87%的拍品成交價超過估價,66%的拍品經由網絡參與競標。

        藝術家“為了海地”聯手義拍

        當地時間201O年1月12日,加勒比島國海地遭遇了自1770年以來最嚴重的大地震,首都太子港幾乎被夷為平地,造成多達300萬難民。中國當代藝術界的藝術家第一時間行動起來,由具有國際知名度和影響力的當代藝術家蔡國強發起,陳丹青、、曾梵志、劉小東、喻紅、隋建國等20多位著名當代藝術家積極響應,迅速捐獻出代表作品和重量級作品30余件。所有捐贈藝術品將委托中國嘉德國際拍賣有限公司進行拍賣,拍賣預定在三月中下旬進行。

        中國美術館推出年畫大展

        2月9日,中國美術館推出以傳統年畫和新年畫精品組成的大型展覽,200余幅傳統木版年畫珍品和李可染、李琦、張仃、劉文西、任率英、力群、古元、彥涵等人的新年畫作品展示了我國傳統民間木版年畫輝煌的發展歷史和新時期新年畫的發展狀況。展期至2月27日。

        首都博物館五大展覽迎新春

        第9篇:市政管理條例范文

        一、當前我國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趨勢

        我國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內容是用人制度改革和分配制度改革,改革的總體趨勢具有以下五個方面的特點:

        1.用人制度從行政任用關系向協商聘用關系轉變。高等學校的用人制度從行政任用制轉變為聘用(聘任)制,這種聘用(聘任)制度將在高校全面推行。學校和教職工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聘任)合同確立新的人事關系。

        2.人事管理從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高校的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制度要實行核準制度,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都要納入崗位設置管理。

        3.用人期限從職務終身制向合同管理制轉變。按照相對穩定、合理流動、專兼結合、資源共享的原則,鼓勵校際之間互聘、聯聘教師,健全考核制度,加強聘后管理。經考核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可以通過解聘、辭聘等方式解除聘用合同,終止聘用關系。

        4.職工與學校之間的關系從行政依附關系向平等人事主體之間關系轉變。實行聘任制度后,高校的教職工由“單位人”逐步轉變為“社會人”,學校對聘用人員有聘用和解聘權,教職工對學校有應聘和辭聘權。這樣,在高校中延續了幾十年的教職工對單位的行政依附將逐漸淡化直至最終完全消除。

        5.職工退休養老由退休工資制度向社會保險制度轉變。2009年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已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下發到五個省市進行試點,推行退休工資制度為養老保險制度勢在必行。

        二、改革形勢下高校人事檔案制度的調整

        人事制度改革要求人事檔案工作者必須及時做好改革的跟進工作,提高認識,轉變觀念,對傳統的檔案制度進行相應的調整。

        1.對工作職能和管理方式的調整。傳統人事檔案管理的一個重要職能是檔案管理為干部管理服務,現代人事檔案管理應該樹立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的觀念,應該強調檔案管理中的公共服務屬性和信息服務屬性。從這個觀念出發,將人事檔案的管理職能和管理方式由簡單的封閉性管理轉變成動態的開放性管理,由單純的為組織、人事部門服務轉變成為高校人才資源市場服務,這應該是人事檔案制度調整的一個重要任務。

        2.對檔案材料收集和歸檔的調整。根據高校人事制度改革要求用人機制由單位任用關系向聘用關系轉變,鼓勵高校之間的人才流動和人才資源共享的特點,人事檔案材料的收集和歸檔應當扭轉傳統人事檔案管理中的重政治、輕業務傾向,要從忠實記錄人才資源綜合素質的角度出發,重視反映教職工個人專業特長、業務能力、工作業績、個性特點的材料,使人事檔案材料真正具有全面性、真實性、寫實性和跟進性特征。

        3.對人事檔案保密制度的調整。人事制度改革后,職工與學校之間的關系由單位依附關系轉變為平等人事主體的關系,這種關系是一種“契約關系”,強調關系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對稱。改革后的人事檔案制度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和保障職工權益的思想,檔案的建立、保管、調閱和傳遞必須保障職工的參與權和監督權。傳統人事檔案管理的保密制度應該予以調整,非屬國家規定的保密內容,作為人事主體之一的教職工應該享有對自己檔案內容的知情權和對檔案內容披露、公布的監督權和限制權。

        4.對人事檔案管理辦法的調整。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將打破高校傳統的由事業編制控制的用人格局,人事構成與檔案管理將出現多元化的局面。在未來高校人員有可能全部實行人事制和全部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之前,高校人事檔案的管理急需建立起一套適應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深化的新的管理辦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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