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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稅費征收管理辦法范文

        稅費征收管理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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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1篇:稅費征收管理辦法范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金平、龍湖、濠江區(以下稱中心城區)范圍內的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及相關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凡在中心城區范圍內向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四條 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其下屬的污水處理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水務、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做好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財政、發展和改革、審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按照污染付費、公平負擔、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由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提出意見,經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暫時未達到覆蓋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應當逐步調整到位。

        第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后全部回用,或者處理后水質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向自然水體的水質標準,且未向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水的,無須繳納污水處理費;仍向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水的,應當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七條 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情形外,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準;

        (二)使用自備水源,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準;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二十四小時計算。

        (三)建筑施工作業等臨時性排水排入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已安裝排水計量設備的,按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準;未安裝排水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規模定額計算。

        第八條 因大量蒸發、蒸騰造成排水量明顯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等計量設備的,由繳納義務人提出申請,經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認定并公示后,按繳納義務人實際排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但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按其用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

        第九條 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的污水處理費按以下規定征收: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由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委托公共供水單位按月隨自來水費一并征收,并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由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委托水務部門代征;

        (三)建筑施工作業等臨時性排水排入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由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對其排水量進行核定后直接征收。

        受委托征收單位應當按月向市城市綜合管理、財政部門報送污水處理費征收情況明細表。

        第十條 向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標準并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無須繳納排污費。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自行改變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

        禁止對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減免或者緩征污水處理費。

        第十二條 污水處理費專項用于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維護、污泥處理處置和污水處理費代征手續費支出。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滯留、截留、挪用污水處理費。

        第十三條 受委托征收單位代征污水處理費,由市財政部門從污水處理費支出預算中支付代征手續費。

        第十四條 市財政、發展和改革、審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污水處理費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

        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及使用情況。

        第十五條 向市政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或者污水處理服務單位經營或者管理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出的污水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擅自減免、緩征污水處理費或者改變污水處理費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隱瞞、坐支、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污水處理費的;

        (三)違反規定將污水處理費繳入國庫的;

        (四)違反規定擴大污水處理費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七條 繳納義務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由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處理。

        第2篇:稅費征收管理辦法范文

        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政策背景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為了規范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不包括常駐代表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在2月20日了《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19號)。19號文提高了非居民企業的核定利潤率,并且重申明確了某些執行問題。

        明確了非居民企業的所得稅征收方式

        1.據實征收

        非居民企業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并應按照其實際履行的功能與承擔的風險相匹配的原則,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2.核定征收

        非居民企業因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賬,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準確計算并據實申報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1)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于能夠正確核算收入或通過合理方法推定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成本費用的非居民企業。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2)按成本費用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于能夠正確核算成本費用,但不能正確核算收入總額的非居民企業。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總額/(1-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3)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于能夠正確核算經費支出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收入總額和成本費用的非居民企業。計算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經費支出總額/(1-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營業稅稅率)×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核定征收的利潤率提高

        19號文之前的核定利潤率一般為10%~40%,19號文重新規定了核定征收下的非居民企業的利潤率標準:

        (1)從事承包工程作業、設計和咨詢勞務的,利潤率為15%~30%;

        (2)從事管理服務的刑潤率為30%~50%;

        (3)從事其他勞務或勞務以外經營活動的,利潤率不低于15%。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非居民企業的實際利潤率明顯高于上述標準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標準更高的利潤率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非居民企業需注意的其他主要事項

        1.非居民企業與中國居民企業簽訂機器設備或貨物銷售合同,同時提供設備安裝、裝配、技術培訓、指導、監督服務等勞務,其銷售貨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勞務服務收費金額,或者計價不合理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相同或相近業務的計價標準核定勞務收入。無參照標準的,以不低于銷售貨物合同總價款的10%為原則,確定非居民企業的勞務收入。

        2.非居民企業為中國境內客戶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務全部發生在中國境內的,應全額在中國境內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凡其提供的服務同時發生在中國境內外的,應以勞務發生地為原則劃分其境內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勞務收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值得提醒的是,稅務機關對境內外收入劃分的合理性和真實性有疑義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業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并根據工作量、工作時間、成本費用等因素合理劃分其境內外收入;如非居民企業不能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稅務機關可視同其提供的服務全部發生在中國境內,確定其勞務收入并據以征收企業所得稅。

        3.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適用不同核定利潤率的經營活動,并取得應稅所得的,應分別核算并適用相應的利潤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凡不能分別核算的,應從高適用利潤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本刊的建議

        1.19號文重申了稅務機關有權利在證明不齊全的情況下,境內外勞務收入視同全部為境內所得的情況,建議從事提供境內外勞務的非居民企業,準備好相關的境內外工作量、工作時間、成本費用等資料,以備稅務機關核實。

        2.在單一合同中對提供多項服務分別采用不同的核定利潤率的做法可能對企業有利,在合同中明確服務項目及確定不同類型服務收入的依據可以幫助企業核定更準確的項目稅務成本及合同的總價款。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

        2010年2月22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10]79號文,就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過程中若干問題予以明確。

        關于租金收入確認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為在我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采取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的非居民企業,也按本條規定執行。

        按《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企業從事租賃業務,年度內無論業務是否發生,都要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本條規定做了本質改變,例如2009年A企業租賃房屋給B企業,租賃期3年,每年租金10077元,2008年一次收取了3年的租金300萬元。會計處理為:2009年確認100萬元租金收入,而稅法根據條例第19條確認300萬元收入,屬于稅法同會計的差異,應在納稅申報表附表3第5行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0萬元。2010、2011兩個年度應該調減100萬元。而依據本條款規定,根據權貴發生制原則,在稅收上可以每年確認100萬元收入。

        關于債務重組收入確認問題

        企業發生債務重組,應在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生效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根據國稅函[2009]1號文件的規定,2003年3月1日之前發生的債務重組,不納稅。2008年1月1日以后,根據財稅[2009]59號文件,債轉股債務重組所得符合條件的不繳納企業所得稅。2003年5月1日以前,2003年3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2008年1月1日以后,三個階段有三種稅收待遇。79號文明確了債務重組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這對于企業實際操作具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于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主要明確了股權轉讓的納稅又務發生時間。意味著企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自己操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即使股權框架協議已經簽訂,

        只要股權變更手續沒有變更,當年不確認股權轉讓所得。

        關于股權轉讓所得不得扣除留存收益的規定是屬于重申之前的規定。

        關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確認問題

        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這條規定解決了股權轉讓中是否包括企業未分配利潤的問題明確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除資本溢價外)轉增資本要確認收入。

        關于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計稅基礎確定問題

        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人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與《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規定基本一致,但比會計準則的規定寬松,即如果發票取得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可以對固定資產已提折舊按新的計稅基礎進行調整,而會計準則規定要在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關于免稅收入所對應的費用扣除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稅法規定不征稅收入支出形成的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但是未規定免稅收入對應的成本費用不允許扣除。此條規定就明確了這一點。

        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問題

        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體現了稅法在損益的確定上將進一步貫徹《實施條例》第九條權責發生制原則。由于企業的損益計算應該從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算起,如果企業只是在開辦期,沒有開始生產經營,也無從計算損益,因此,79號文作了以上規定。

        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業務招待費計算問題

        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對于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其投資收益和股權轉讓所得就是其主營業務收入,因此可以作為業務招待費的扣除基數。為7達到和申報表的統一,建議將投資收益填列到附表1的主營業務收入行次。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和認定以后的資格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第四條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對提出申請并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二)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第五條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

        (二)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

        (三)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第六條納稅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第七條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權限,在縣(市、區)國家稅務局或者同級別的稅務分局(以下稱認定機關)。

        第八條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納稅人應當在申報期結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見附件11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二)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三)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后20日內制作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應當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后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見附件2),經認定機關批準后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批準完畢,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第九條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表,并提供下列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3.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記賬協議及其復印件;

        4.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復印件;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當場核對納稅人的申請資料,經核對一致且申請資料齊全、符合填列要求的,當場受理,制作《文書受理回執單》,并將有關資料的原件退還納稅人。

        對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應當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以后,根據需要進行實地查驗,并制作查驗報告。

        查驗報告由納稅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稅務查驗人員共同簽字(簽章)確認。

        實地查驗時,應當有兩名或者兩名以上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同時到場。

        實地查驗的范圍和方法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四)認定機關應當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第十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一般納稅人《稅務登記證》副本“資格認定”欄內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附件3)。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印色為紅色,印模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十一條納稅人自認定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次月起(新

        開業納稅人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的當月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并按照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十二條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第十三條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對下列一般納稅人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

        (一)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

        (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明電[1993]52號、國稅發[1994]5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補充規定》(國稅明電[1993]6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審辦法)的通知》(國稅函[1998]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326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2010年2月10日)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是指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或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包括港澳臺企業)及其他組織的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

        第三條代表機構應當就其歸屬所得依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就其應稅收入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

        第四條代表機構應當自領取工商登記證件(或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持以下資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一)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主管部門批準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三)注冊地址及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應提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應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應提權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首席代表(負責人)護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五)外國企業設立代表機構的相關決議文件及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其他代表機構名單(包括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六)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五條代表機構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或者駐在期屆滿、提前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相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代表機構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六條代表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薄,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并應按照實際履行的功能和承擔的風險相配比的原則,準確計算其應稅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在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納稅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據實申報繳納增值稅。

        第七條對賬簿不健全,不能準確核算收入或成本費用'以及無法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據實申報的代表機構,稅務機關有權采取以下兩種方式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適用于能夠準確反映經費支出但不能準確反映收入或成本費用的代表機構。

        1.計算公式:

        收入額=本期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營業稅稅率);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收入額×核定利潤率×企業所得稅稅率。

        2.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福利費、物品采購費(包括汽車、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通訊費、差旅費、房租、設備租賃費、交通費、交際費、其他費用等。

        (1)購置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機構設立時或者搬遷等原因所發生的裝修費支出,應在發生時一次性作為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計稅。

        (2)利息收入不得沖抵經費支出額;發生的交際應酬費,以實際發生數額計入經費支出額。

        (3)以貨幣形式用于我國境內的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滯納金、罰款,以及為其總機構墊付的不屬于其自身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應作為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

        (4)其他費用包括:為總機構從中國境內購買樣品所支付的樣品費和運輸費用;國外樣品運往中國發生的中國境內的倉儲費用、報關費用;總機構人員來華訪問聘用翻譯的費用;總機構為中國某個項目投標由代表機構支付的購買標書的費用,等等。

        (二)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于可以準確反映收入但不能準確反映成本費用的代表機構。計算公式: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收入總額×核定利潤率×企業所得稅稅率。

        第八條代表機構的核定利潤率不應低于15%。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機構,如能建立健全會計賬簿,準確計算其應稅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調整為據實申報方式。

        第九條代表機構發生增值稅、營業稅應稅行為,應按照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相關法規計算繳納應納稅款。

        第十條代表機構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應依照稅收協定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的有關規定辦理,并應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時限辦理納稅申報事宜。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6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28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政府等在我國設立代表機構免稅審批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945號)廢止,各地不再受理審批代表機構企業所得稅免稅申請,并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已核準免稅的代表機構進行清理。

        第3篇:稅費征收管理辦法范文

        一、2009年工作總結情況如下:

        1、強化領導,精心組織,稅費收入水平再創佳績。

        為圓滿完成稅費收入任務,我局干部職工克服征收力量不足、稅源短缺、稅費任務繁重等諸多困難,堅持依法治稅、強化征收管理、加大稽查力度、挖掘稅源潛力,嚴格執行收入計劃,加強收入調度和計劃管理,落實收入目標責任制,依法征收,堅決不收“過頭稅”,努力做到應收盡收,確保了稅款均衡入庫。同時強化收入分析,通過分析發現存在的問題,把握發展趨勢,有針對性地采取加強管理的措施,深入挖掘稅源潛力,對金融保險,房地產開發等重點稅源企業、行業實施了重點監控,對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大戶加強了管理,各分局、科所不斷挖掘稅源潛力,努力尋求新的稅收增長點。大力踐行市局提出的“精于管理看服務,實現目標保收入”的理念,認真落實“管理年”活動方案,使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得到了進一步的提高,“管理年”活動初見成效。大力開展清繳欠稅(費)工作,加大清繳力度,對有能力繳納但拒不繳納稅款逃避欠稅的,采取以票管稅等措施,堅決清繳入庫,全年共清理欠稅萬元。切實做好稅收會計核算工作,加強各項收入數據統計分析工作,確保了各類賬、表、冊及網絡數據準確。認真執行《票證管理辦法》,加強票證管理。嚴肅稅收法紀,強化稅款入庫管理,開展了“引稅”專項檢查,杜絕了混庫串庫、亂拉管戶、買稅賣稅等違法違紀現象的發生。通過加強組織收入目標管理考核,促進了稅費收入任務的完成。

        2、夯實基礎,嚴抓細管,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進一步提高。

        全局認真執行《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落實稅收征管業務流程,依法開展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基本實現了稅收征管工作規范化。全局“六率一面”征管指標較上年均有一定的提高。貫徹市局的《關于工商登記信息和稅務登記信息交換與共享工作的實施意見》,我局每季定期和工商局、國稅局交換登記信息,根據交換的登記信息,加強稅源管理,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以“金稅三期”建設為重點,結合換發稅務登記工作,加強稅務登記管理,對漏征漏管戶及跨區登記進行了清理,對建安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強化了屬地管理,全年共清理漏征漏管戶146戶,補辦稅務登記,補繳稅款和罰款近5萬元。加強納稅申報管理,深入開展了對變更稅務登記、停歇廢業、長期不申報納稅戶的清理工作。加強稅款征收管理,堅持依法征收,依率計征,應收盡收原則,嚴格滯納金征收,促進了稅款及時足額入庫。加強個體工商戶及零散稅收管理,最大限度地防止跑、冒、滴、漏現象的發生。加強征管目標管理考核,推行征管目標考核扣分制度,明確管理責任,解決“疏于管理,淡化責任”問題,按月考核,對應獎懲,解決了干好干壞一個樣的問題。認真執行《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明確了崗位職責,切實加強發票管理,加大“以票管稅”力度,實行監開代管,源泉控制,加強對飲食娛樂業定額專用發票管理,解決了發票粗放管理的問題。切實做好征管資料管理工作,突出抓好各類征管數據的采集、錄入、歸檔等項工作。加強辦稅服務廳管理,提高窗口服務水平,規范服務標準,實行首問負責制等措施,為納稅人提供全方位服務,納稅服務水平有一定提高。

        3、依法治稅,規范執法,稅務稽查質量不斷提高。

        發揮稅務稽查的監督、懲戒和促進征管職能,加大稽查力度,規范稽查行為,提高稽查質量,維護稅收秩序。稽查全年檢查結案戶,累計查補稅款、滯納金和罰款萬元,比上年增長,已全部入庫。查補稅款入庫率,罰款入庫率,滯納金加收率按戶次、按金額,處罰率按戶次、按金額,促進了稽查工作水平的提高。稽查人員能夠嚴格依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稅務稽查工作規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加大案件的查處力度。繼續實行人機結合的選案方法,提高了選案工作的科學性、合理性。加強案件審理工作,重大案件由局審理委員會審理,確保了審理案件質量的提高。堅持“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狠抓了涉稅大案要案的查處工作,完善了涉稅檢舉案件的受理工作,開展了對交通運輸業、房地產、建筑安裝業、餐飲業、服務業、娛樂業等行業的專項檢查和專項整治工作。并通過稅務稽查透視征管問題,進一步提高了征管、稽查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在稅收檢查活動中,我局認真貫徹落實《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各項規定,以組織稅費收入為中心,重點整治征管薄弱環節,實現規范稅費征管秩序,完善征管制度的目標。整治我縣稅收環境,嚴厲的打擊了涉稅違法活動。

        第4篇:稅費征收管理辦法范文

        一、指導思想

        為進一步整頓采砂秩序,加強河道管理,打擊無證采砂、亂采濫挖、亂堆亂棄、違規拍賣河道采砂權和拒繳欠繳規費行為,確保河道行洪安全和河道采砂有序進行,實現濠頭河砂秩序的根本轉變。

        二、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取締河道內非法砂場、清除河道采砂尾堆、追繳規費;整章建制,建立規范河道管理的長效機制,確保防洪、輸水、交通及其它涉河設施安全。

        三、整治重點及范圍

        (一)整治重點。

        1.無證采砂、亂采濫挖、亂堆亂棄行為;

        2.違規拍賣河道采砂權行為;

        3.拒繳欠繳規費行為。

        (二)整治范圍。

        縣電站水庫庫區砂場非法采砂及發現的重大違法違規涉河案件。

        四、組織機構

        成立縣整頓規范電站水庫庫區采砂秩序領導小組。

        成員:縣政府辦、公安局、法院、水利局、財政局、物價局、交通局、國土資源局、安監局、環保局、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郴電國際分公司、質監局、電站、濠頭鄉等單位主要負責人。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于縣水利局具體負責整頓規范電站水庫庫區采砂秩序的組織、協調、監督、執法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五、擬規劃開采河砂的河道區塊

        (一)聯心橋區塊(A區)。采砂區域面積0.3892平方公里,采砂范圍坐標和采砂點分布見附件一。

        (二)下河區塊(B區)。采砂區域面積為0.8086平方公里,采砂范圍坐標和采砂點分布見附件二。

        (三)埠頭區塊(C區)。采砂區域面積為0.8043平方公里,采砂范圍坐標和采砂點分布見附件三。

        六、工作要求

        (一)嚴格措施,加強采砂作業管理。縣相關部門要嚴格督促各作業點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服從防洪調度,加強河道有序作業管理。根據防洪和大壩安全管理的要求,大壩左右岸100米內屬禁采區,各采砂點必須在規定區域內開采,不得到其它采區開采,做到一點一證一范圍。在汛期河道行洪時,各采區必須無條件停止作業,船只禁止采運。各采砂業主必須依法依規繳納采砂所涉及的各種稅費,采砂稅費統一由縣稅費征收管理辦公室負責征收,具體的征收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由縣稅費征收管理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5篇:稅費征收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 油氣資源稅;礦業權使用費與價款;特別收益金;生態補償機制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08. 049

        [中圖分類號] F812.4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4)08- 0081- 02

        作為當今社會重要的能源資源,油氣資源在我國乃至全世界范圍內的各個領域都發揮著重要作用,其勘探、開采及供應關系著國家的經濟命脈。油氣資源稅費不僅是影響油氣資源勘探、開采及供應等的重要因素,而且是國家參與及調節油氣資源收入分配的重要方式。為達到與社會經濟發展及建設節約型社會的要求相適應,油氣資源稅費制度經歷了幾次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

        1 我國現行主要油氣資源稅費制度構成

        1.1 資源稅

        自國務院1984年9月18日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暫行)》后,經歷了擴圍、改變計征方式等一系列改革,現行征收依據為2011年11月1日開始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此次資源稅改革首先從石油和天然氣領域進行,將原有的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暫依油氣銷售額的5%進行征收。在實際征收過程中,5%僅為資源稅征收的基準線,剔除掉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綜合減征率,即為實際的征收率。

        1.2 礦產資源補償費

        依據1997年7月3日對《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1994年2月27日)修改后的有關規定,“為了保障和促進礦產資源的勘查、保護與合理開發,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權益”,凡是在我國境內及所管轄海域開采礦產資源的,都應當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在實際征繳過程中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共同完成,屬于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共享收入,不同地區分享比例有所差別:中央與省、直轄市及中央與自治區按分別按收入的5∶5、4∶6進行分成。且將其納入到預算當中實行專項管理。在征收過程中,油氣資源按照其銷售收入1%的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及開采回采率計算應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數額,主要應用于礦產資源的勘查支出。

        1.3 礦業權使用費與價款

        國家依據資源所有者的身份按照《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等規定,向取得探礦權及采礦權的企業收取的使用費與價款,由礦業權等級管理部門負責征收,并統一納入到國家預算管理。使用費主要包括探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使用費。探礦權使用費依區塊面積按勘查年度收取,采礦權使用費按礦區面積按年計征。價款則是開采企業為取得國家已出資勘探并探明的礦產地的礦業權所支付的費用。礦業權價款不僅體現了勘探者勞動的投入及其剩余價值,同時也體現了其應為礦產資源地絕對地租的組成部分。

        1.4 石油特別收益金

        為石油價格形成機制的改革步伐,同時規范石油特別收益金的征收管理,促進國民經濟協調健康的發展,2006年3月26日,我國出臺了《石油特別收益金征收管理辦法》。規定中指出,石油特別收益金采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以石油開采企業所售原油的月加權平均價格為依據,起征點為40美元/桶(之所以采用美元/桶作為依據,是為了便于參照國際石油價格水平),按月計算按季繳納。

        2 我國現行油氣資源稅費制度存在的問題

        按照現有資源稅費制度的相關規定,雖然對在資源合理開發及保護油氣資源和生態環境健康可持續發展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當今世界經濟、社會環境日趨復雜,石油企業的內、外部環境發生也了巨大的變化,使得在各項稅費政策實施過程中顯現出其不足之處。

        2.1 資源稅費優惠力度較弱,調節作用逐漸弱化

        (1)缺少鼓勵邊際油田開采及三次采油技術應用的優惠政策。開采油田及采用三次采油技術可以使得油氣開采企業在已開采油氣的基礎上進一步增加產量,然而,由此造成了各油氣田之間以及同一油氣田的二級單位間的收益及稅負水平有較大的差異。我國這次資源稅的改革只是將油氣資源稅改為從價計征,并沒有涉及到有關鼓勵企業積極開采等優惠政策的制定。使得本應具有促進資源有效開采、減少浪費、實現資源可持續發展等職能的資源稅并未發揮應有作用,不利于調節級差收益的目標的實現。

        (2)缺少鼓勵開發高凝油等低品位油氣資源的優惠政策。隨著開采程度的深入,高凝油、稠油等品質較差的石油逐步被油氣企業所開采,從產量上來看有逐年增加的趨勢。然而由于其開采的難度較大、工藝要求較高,開采過程中容易造成凝、堵等技術問題,因此為了提高油氣資源的開采效率,應加大對難采油藏的稅費優惠力度,避免“棄貧采富”現象的產生,增加油氣資源的產量。

        (3)缺少與不同開采階段相適應的優惠政策。由于在開采過程中,企業投入與產出之間有較大的差異,因此我們可以將油氣開采劃分為開發、上升、穩定和遞減等4個階段。以國際經驗來看,應根據油氣田開采所處階段的不同制定不同稅稅率及減免稅政策。一般情況下,在開發期由于企業處于投資初期,投資額大且短期內不能獲得利潤;在上升期和遞減期,企業獲利能力較弱;在穩定期則可以取得較為穩定的收入,可全部收回投資成本取得收益。這樣可以使得處于不同開采階段油氣企業的投入產出較為均衡,減少由于開采期不同導致的利潤差異,調動油氣企業合理開采資源的積極性。

        2.2 稅費征收標準不適應發展要求

        (1)實行單一比例稅率,難以體現級差收益。資源稅的設計是為了調整不同品質資源之間的級差收益,因此多數資源稅采用級差費率或稅率。我國自2011年11月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僅將原有的油氣資源從量計征改為按照單一比例稅率5%征收,而并未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差別對待,不能體現資源稅調節級差收益的作用。

        (2)現行資源補償費、礦業權使用費與價款設計不合理,有損所有者權益。由于我國目前制定的礦產資源費率過低、征繳存在難度,導致自開征以來,實際征繳量少,且須用作礦產資源勘查費用的補償,成為投資者的利潤,而補償費費率低導致企業對資源無序、大量開采,并未達到促進資源合理開發的目的,不利于企業轉變粗放的管理方式,無法充分體現礦產資源的稀缺性和耗竭性。

        2.3 特別收益金設計尚需完善

        從目前全球油價的總體走勢來看,短期內仍將處于較高的位置。為了維護國家的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避免石油開采企業獲取過多的超額利潤,同時使國內有關石油稅費政策和國際接軌,我國針對開采并銷售原油的企業征收石油特別收益金。雖然特別收益金的征收在短期內影響石油開采企業的利潤,但從長期發展來看,特別收益金的征收能夠督促企業提升管理水平,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但在實際征收過程中,我國的特別收益金不僅從名稱上與國外的資源租金稅不相符合,而且在具體征收標準的設計上沒有同企業超額利潤掛鉤。由此可見,我國的特別收益金并沒有完全同國際接軌,僅作為一種非稅收入,并未體現公共收益這一特性。

        2.4 生態補償機制設計不完善

        生態補償主要是其他城市對資源開發型城市的補償以及資源開發企業對國家、礦區居民的補償。從我國現行資源稅費體系的設計來看,主要是通過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形式進行的資源補償,然而這僅有的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水平與其他發達國家的相比較低,無法實現生態補償的作用,不足以彌補對國家、礦區居民的損失,亦無法實現其他城市對資源開發型城市的補償。為了體現資源所有者的財產權和收回勘探成本而設置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由探礦權人和采礦權人每年向國家交納,同樣并未涉及價值補償及生態補償等問題。

        3 我國油氣資源稅費制度改革建議

        3.1 加快完善油氣資源稅改革的進程

        征收油氣資源稅主要為了調節由于各種客觀因素差異的存在而產生的級差收益,公平稅負,防止資源浪費,促進油氣的有效開采。

        (1)適當提高現行稅率。我國目前采用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共存的形式對于資源開采進行調節,但是由于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僅為銷售收入的1%,且其在征收過程中顯現出多種弊端,因此可依據精簡稅費的原則,取消礦產資源補償費。而對于油氣資源稅的征收可按照現有稅率增加1個百分點的方式進行初步改革。隨著資源稅改革的推進,逐步提高稅率百分點,直至接近國際一般水平。

        (2)根據地區、油氣品質的差異性制定稅收優惠政策。由于外部生態環境、油氣開發難度、油氣品質的差異會直接影響到油氣開采企業的盈利水平,因此應對西北及海洋油氣田等開發難度大、環境惡劣的地區實行優惠的稅率,對品質較差的稠油、高凝油及三次采油等按照一定標準減征,例如在該油氣企業應繳納油氣資源稅的稅額的基礎上設置一定的減征比率,以此補貼由于環境等因素帶來的開采成本差異。

        (3)根據油氣田開發階段的不同設計稅率。油氣田處于不同的開發階段,油氣田的投入和產出有較大差別,導致經濟效益差異巨大,因此針對企業在資源開發不同階段設置不同的稅率。由于在開采過程中不同油氣田之間存在差別,很難根據開發時間的長短界定開發階段,可以考慮根據油氣開發企業的銷售收入或盈利水平界定其開發階段,并根據開發階段不同設計不同稅率水平。

        3.2 完善礦業權使用費與價款

        油氣資源消耗殆盡是目前全球面臨的重大問題,為了能夠更好地促進現有油氣資源開發的可持續健康發展,提高資源的回采率,可以考慮利用市場化手段配置油氣資源礦業權,實行資源有償取得制度。具體來說,在新設的油氣礦業權取得時采用招拍掛的形式,油氣企業必須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招投標機制取得礦業權,以此保障國家作為資源所有者、企業作為資源投資者的利益,改變目前存在的油氣企業利潤高、而國家作為資源所有者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的現狀,同時維護了國家和企業的合法權益。

        3.3 完善石油特別收益金制度

        近些年國際原油價格大幅度提升,中國地質科學院的報告指出,至2020年,中國原油的進口依存度將高達70%。依照現行從價計征的油氣資源稅計算,加重了油氣資源稅的稅負。因此,應考慮適時提高石油特別收益金的起征點,以此使油氣企業減輕稅負,增加資金積累,減輕油氣企業的總體油氣資源稅費水平,促進油氣企業的順利發展。同時,可考慮設置差別征收率。對于低品油及邊際油田在征收資源稅過程中采取優惠稅率的同時,仍可在石油特別收益金征收中實行差別征收率,以此補貼低品油及邊際油田的開發成本,鼓勵油氣資源的開采。

        3.4 建立生態補償機制

        由于油氣資源的開采過程中對資源本身及周圍環境等所造成影響,而生態補償機制的建立就依據外部成本內部化的原則,運用政府和市場兩種手段進行調節,實現“誰污染誰付費、誰利用誰補償”。然而生態補償機制的建立,并非某一主體能實現的,應從多角度進行功能劃分。

        (1)考慮由相關部門對礦區生態環境負責評價,以某一時間節點為準,在此之前已存在的問題由國家負責治理,對此之后產生的環境污染等問題有相關企業負責,對其征收一定的補償保證金,而有關部門根據企業的實際開采情況及可能造成的環境污染狀況制訂階段性計劃,由相關部門審查企業治理效果,如達到預期效果則退換期補償保證金,否則不予歸還保證金,情況嚴重者甚至加收其罰金。

        (2)擁有社會管理者和油氣資源受益者雙重身份的國家,不僅在管理過程中起到監督者的作用,同時應以收益的一部分作為補償金,通過轉移支付等方式對修復歷史遺留下來的生態問題、因資源開發而受到影響的居民等給予補償,同時應承擔在大力宣傳增強人們環保意識、為提高環保水平而進行的科研教育費用等方面的支出。

        主要參考文獻

        [1]先福軍.新疆油氣資源稅改革效應分析[J].稅務研究,2011(12):26-30.

        [2]樊明武,李志學.基于價級分級的級差式石油資源稅制研究[J].經濟管理,2007(4):49-54.

        第6篇:稅費征收管理辦法范文

        商居樓蓋好后,居住樓層通常用于銷售,而商鋪部分卻遲遲不用于銷售。有的用于出租;有的用于公司辦公;有的用于自己親屬開店;有的內部低價分掉。這樣做既能回收資本又能達到其避稅或逃稅的目的。

        由于商鋪竣工后長時間沒有銷售,隨著時間的推移、征管人員的變動、公司的變遷注銷,極有可能逃出地稅機關的征收視野,造成相關稅款的流失。為說明問題查找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重點,我們不妨舉個案例進行分析。

        【案 例】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2006年初取得城市臨街土地使用權600平方米,年底建成商居樓一棟,建筑面積3 000平方米。其中:店面500平方米,居住房2 500平方米。投資情況如下,支付土地使用權價款180萬元;房地產開發成本120萬元;房地產開發費用20萬元,其中:項目借款利息15萬元取得金融機構證明,其它費用5萬元。總銷售費用預計25萬元。銷售稅費預測情況:商鋪每平方米6 000元,住房每平方米1200元。營業稅稅率5%,城建稅稅率7%,教育費附加3%。據此測得:

        營業稅:[(2 500×1 200)+(500×6+000)]×0.05=300 000(元)

        城建稅:300 000×0.07=21 000(元)

        教育費附加:300 000×0.03=9 000(元)

        土地增值稅:

        (1)扣除項目金額:1 800 000+1 200 000+150 000+(1 800 000+1 200 000)×0.05+(300 000+21 000+9 000)+(1 800 000+1 200 000)×0.2=423 000(元)

        (2)土地增值額:6 000 000-4 230 000=1 770 000(元)

        (3)土地增值率:1 770 000÷4 230 000=0.418

        (4)適用稅率:30%應納土地增值稅:1 770 000×0.3=531 000(元)

        企業所得稅:

        (1)應納稅所得額:6 000 000-1 800 000-1 200 000-150 000-50 000-(300 000+21 000+9 000)-531 000-250 000=1 689 000(元)

        (2)應納所得稅:1 689 000×0.35-14 750=589 700(元)

        各稅費預測合計:300 000+21 000+9 000+531 000+589 700=1 450 700(元)

        但我們在實際征收過程中,除了營業稅、城市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按法定稅率征收外,對土地增值稅和所得稅我們平時是根據銷售收入分別按照預征率2%、4%征收,等到項目全部售完后再進行兩稅清算。據此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售完2 500平方米住房時,我們可征得稅費:2 500×1 200×0.115=345 000(元)。余下的稅款要等到商鋪售完后才能結清。精明的開發商正是看到了重頭稅在后頭,因此,收回絕大部分成本后,商鋪并不急于出售,而是采取不同的方式逃匿稅款。

        【方式一】剩下的商鋪用于出租。這樣做的好處,一可以進一步收回投資,二可以逐漸轉移房地產開發征收分局的視線。按現行征管范圍劃分,房屋出租的租金稅費由屬地分局征收。房地產征收分局在這種情況下,每月收到的只是房地產開發公司的一份零稅款申報表。時間長了,房地產管理分局也覺得沒實際意義,有可能將其列入非正常戶。非正常戶持續一段時間后,開發商人去樓空,征管單位很無奈,要么長期掛非正常戶,要么注銷。剩下的稅款自然就逃匿了。

        【方式二】房地產開發公司將未出售的商鋪作為自用固定資產。按照現行稅收政策,開發商自建自用房屋,不須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土地增值稅。開發商憑購地發票和建筑單位開具的建筑發票,就可從房管局順利的領取房產證。無需稅務局簽署意見。稅務機關往往事后才知道,即便知道了通常也只是派人核對已售部分是否按照征收率交清了稅款,很少有人對其進行成本分攤和兩稅清算。這樣不僅造成了現有的稅款流失,還會造成企業因虛構固定資產成本減少日后企業所得稅以及轉讓不動資產時相關的稅收。因為房產入賬價高折舊額就大,轉讓不動產時允許扣除的金額就大。

        【方式三】房地產開發商中的一些個人有限公司,往往先將未出售的商鋪以公司名義辦證,然后又以公司注銷為由,將房地產過戶到個人名下。公司注銷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之規定,通常納稅人應先到稅務局繳銷發票,結清稅款,注銷稅務登記證,再到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注銷。但因為這些小型開發商,平時并不領取發票,報稅與開發票同步進行。因此,很少有人主動到稅務機關申請注銷,而是直奔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注銷。由于稅務部門不能及時掌握情況,更無有效措施對其進行清算,相關稅收也就容易逃之夭夭了。

        【方式四】股東以大大低于市場售價的價格將商鋪買下,把產權證辦到個人名下。達到少繳稅的目的。

        為了有利于公平競爭,防止房地產開發過程中商鋪稅款的流失,針對存在的問題,擬提出如下意見。

        1.強化房地產稅收的立項管理。房地產開發項目因其周期長,情況復雜,必須按項目管理,專業化管理、專人管理,建立永久性檔案,包括項目批準書,土地開發面積、竣工后建筑面積、依據市場價測出的稅源情況,實際銷售征稅等情況。這樣有利于稅源掌控,有利于提供后續二手房交易的原始資料。

        2.完善稅收政策和管理辦法。為防止開發商商鋪建成后,采取出租、自用等方式逃匿稅收,要做出一些視同銷售的規定,確保土地增值稅和所得稅的及時順利清算。商鋪建成后出租超過兩年的視同銷售處理;商鋪建成后自用超過兩年的視同銷售處理;對既沒有用于出租,又沒有自用的超過三年的要組織拍賣機構拍賣。這樣有利于減少庫存房,防止囤積抬價,也有利于稅務機關及時進行清算,防止稅款流失。

        3.對以前房地產開發中的商鋪稅收進行一次清查。按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對于因納稅人原因造成的逃稅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的追繳。由政府牽頭,組織規劃局、城建局、房管局、土管局、公安局共同對以前年度的開發項目進行逐項排查,看是否進行了兩稅清算,沒有清算的要進行清算,追繳相關稅款。

        第7篇:稅費征收管理辦法范文

        一、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特點

        1、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的政策性強。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既涉及國際間稅收管轄權判定與劃分問題,又涉及對應納稅收入和應納稅額計算中的具體政策和程序,屬于國際稅務事項管理的重要內容。因此,加強對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征管,使其正確履行納稅義務,不僅事關國家稅收收入的保障,而且事關國家稅收的維護。

        2、涉及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法規復雜,不同于國內個人所得稅的征管依據。適用于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征管依據復雜,除了我國的稅收法律法規以外,還有我國政府與外國政府簽訂的各項稅收協定。外籍人員的個人所得稅征管還涉及到外籍人員收入境內外支付情況的不同和實際負擔情況的不同,以及外籍人員在國內居住天數的不同而區別對待,因此涉及到的相關征管規定非常繁雜難懂,加大了征管人員工作的難度,也容易造成征管環節的漏洞。

        3、中外個人所得稅制不同是造成征管漏洞的最大根源。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及相應的征管制度很大程度上都區別于多數發達國家通行的做法,如國外個人所得稅制多采用綜合課征制、個人主動納稅申報制以及年終匯算清繳制度,而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采用的是分類課征制、個人納稅申報和單位代扣代繳相結合的申報制度等。中外稅法上的差異,一方面造成國際間稅制不銜接,不利于國際間的稅收協調;一方面也形成涉外征管方面的漏洞,為外籍納稅人避稅提供了空間。

        二、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現狀

        隨著改革開放和我國涉外經濟的大力發展,外籍人員的個人所得稅管理在整個稅收征管體系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然而,由于外籍人員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具有以上特點,決定了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很多,集中體現在漏征漏管現象嚴重。在實際征管當中,外籍人員申報的應稅收入結構單一,以外籍人員工資薪金所得稅為主,占到其全部個人所得稅的94%,其他類型的所得,如經營所得、股息、紅利很少有納入征管的;有部分企業往往只辦理工商登記,未辦理稅務登記,直接就游離于個人所得稅征管體系之外;納入征管體系的外籍人員往往也僅能就其境內所得部分征收個人所得稅,而對其境外收入的申報與征收近乎于零。多項調查表明,多數地方實際征收到的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款與理論上應征收到的稅款數額相距甚遠,很多稅款都流失了。究其原因,一方面要歸咎于我國涉外個人所得稅政策法規的不合理、不完善;一方面則是征收管理上存在問題和不足,而稅收法制的不完善往往又是征管不到位的原因并且成為加強征管的制約因素。當前我國外籍人員所得稅征管制度在法制化、科學化方面存在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缺乏完善的外籍人員納稅登記制度。外籍人員由于流動性大,在境內任職情況、收入來源情況都難以把握,因此針對外籍人員實行嚴格的納稅登記制度是很關鍵的。然而,我國直到1998年6月國家稅務總局才出臺所有納稅人通用的《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至此稅務機關對外籍人員進行納稅登記雖有了法律依據,但稅務登記制度還不規范、法律約束性不強;各地的納稅登記要求不一,所填內容也不相同;納稅人姓名、國籍、來華日期、住址、單位及含稅與不含稅申報等選項不完善;一些其他所得,如勞務費、股息、紅利等項所得并未列明;對兼職、董事會成員等區分不明確,造成稅收登記資料信息不全,一方面給部分不遵紀守法的納稅人以可乘之機,避稅、逃稅現象層出不窮;另一方面也給遵紀守法的納稅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顯然這種主要針對國內納稅人的統一辦法不適合外籍人員,給外籍人員納稅帶來負面影響;也不利于稅務機關的管理,給隨后的“征、管、查”帶來很大弊端。

        2、現行代扣代繳申報制難以適應對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在實際征管中,因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沒有統一的管理要求而顯現了較大的隨意性。首先,在申報金額上,外籍人員的收入分為境內收入和境外收入兩部分,但由于其境外收入部分不由境內企業負擔,因而境外部分的代扣代繳就較難實現;此外,外籍人員在境內兼任多個管理職務的,因各地稅務機關之間缺少聯系而無法確定其真實收入,造成這部分稅款的流失。其次,在申報時間上,企業推遲申報或臨時離境期間不申報,有的還把數月獎金分解到各月申報等等,因而稅款的及時入庫較難實現。

        3、納稅申報制度的不完善導致惡意避稅的情況普遍,稅款流失嚴重。由于現行代扣代繳申報制對于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存在不足,而我國稅法又缺乏個人主動申報納稅的強制機制,很容易誤導外籍人員鉆稅法的空子,惡意避稅。主要體現為:(1)通過混淆境內境外收入避稅。一些外商投資企業采取由境外關聯公司(母公司)支付本應由境內企業支付個人工資薪金的方式,達到逃避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的目的。(2)鉆企業分支機構勞務地和納稅地不統一的空子避稅。目前,一些大型跨國公司往往在內地城市設立隸屬于北京、上海等的中國公司或亞太公司的分公司或辦事處,其財務核算相對簡單,發生的業務費用一般實行報賬制,員工的工資及補貼等全部由北京、上海等中國公司總部發放并在當地扣繳個人所得稅。這樣,出現外籍人員的納稅地與實際工作地(提供勞務地)不一致的情況,導致分支機構在總部之外發放給員工的各類補貼和津貼游離于兩地稅務機關的管轄范圍之外,增加了管理難度;同時,考慮到這些公司及其員工實際享受了工作地的公共服務設施而不在當地納稅的現實,也有違公平原則。

        4、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目審批制度不健全。一方面對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區分不清,本來應按勞務報酬征稅的卻按工資薪金稅目納稅。如有的外籍人員在企業提供應稅勞務,應按勞務報酬征稅,而企業卻按工資薪金稅目報稅,導致稅目稅率混淆;另一方面對兼職獲得同一稅目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合并征稅,而企業卻很少合并申報。由于在實際工作中缺乏必要的審批程序,導致了稅款的錯收和漏收,影響了稅款的準確、及時、足額入庫。

        5、費用扣除標準審批制度不健全。現行稅法對外籍人員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有特殊優惠,并采取正列舉的方式,如探親費、子女教育費、房租費等,除列舉項目外,其他項目一律不得扣除。但在具體操作上卻存在很多漏洞,如探親費,僅限于外籍個人在我國境內的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兩次的費用,有些企業卻把相關或不相關的費用全部扣除;又如子女教育費、房租費等實報實銷的項目,企業以現金形式發放給個人,卻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自行扣除,違反了實報實銷的相關規定。另外,在外籍人員境外保險費用扣除上,也存在不少問題。

        三、加強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建議

        如上所述,稅收法制的不健全、不科學是造成征管混亂局面的重要原因。我國雖有了統一的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管法,但是就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一項,尚未形成全國性的法規,而是以各個地方性的征收管理條例和暫行辦法的形式存在。為了彌補不斷出現的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上出現的漏洞,各地方都制定了較為細致的條例和規定,條目很多。如此之多的條目不僅是外籍納稅人,就是一些從事涉外稅收管理的專業人員也難以通透,并且如此細致的征管條例也很難從根本上解決征管漏洞問題。對此,傳統的做法是漏洞越多,追加的條例越多,稅制越復雜,征管的效率反而低下,這樣就形成了惡性循環。因此,加強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平應摒棄以往對原有的個人所得稅制進行查缺補漏的做法,轉而尋找新的思路,應更多地從稅制改革和稅收法制建設的角度來加以思考。從最近一段時間的經濟改革情況看,稅制改革是潮流,個人所得稅的系統改革也已經被納入新一輪稅制改革的議程之中,如能通過改革,使得中外個人所得稅從稅制安排和征管機制上逐步接近和融合,逐漸縮小差異,同時輔之以征收管理、社會化協作等方面的改革,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平將會得到逐步提高。

        鑒于以上思路,本文就如何加強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平提出如下建議:

        (一)稅收法制建設方面。應抓住當前我國稅收增收形勢良好的機遇,順應新一輪稅制改革的潮流,適時改革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建立一個和國際社會接軌的新型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的主要內容有:改以往的分類征收為綜合征收或分類綜合征收;合理確定統一的費用扣除標準;強化納稅申報制度等等。改革后的個人所得稅將和多數國家所得稅制接近,易于外籍人員理解和接受,有利于國際間的稅收協調和稅收協定的形成。誠然,個人所得稅制的改革是一項全面系統的工程,需要長時間的探討和測算。在法制建設過程中我們也要注重不斷探索和完善涉外稅收立法。當前應做的是,要修訂完善《個人所得稅法》或單獨制定《涉外個人所得稅法》,使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系統化;修訂完善《稅收征管法》,充實涉外稅收征管法規,加大稅務機關對納稅管理的主動性和可操作性,增強稅法的剛性和執法的嚴謹性、嚴肅性。

        (二)征管方面的改革

        1、強化外籍人員納稅登記制度。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外籍人員入境取得勞動就業許可證后30日內,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個人所得稅納稅登記,建議規范各地形式不一的外籍人員納稅登記表,制定科學規范的全國統一的外籍人員納稅登記表。

        第8篇:稅費征收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稅務教育行業稅收管理稅務登記

        教育行業的公益性質無形中造成了人們的“稅不進校”觀念根深蒂固。教育行業稅收政策的復雜性以及稅收政策宣傳不到位問題的存在,客觀上造成稅務機關對該行業的稅收管理出現了盲區。如何加強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切實堵塞稅收漏洞,應當成為稅務人員認真思考的問題。最近,筆者對教育行業稅收政策及相關問題進行了學習和思考,現對有關問題作出粗淺的分析,以期對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有所啟示和幫助。

        一、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現狀

        教育機構種類較多,按組織形式劃分,主要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學校等非企業組織和各類企業組織。據統計,目前在虞城縣范圍內,登記注冊且正常運營的教育培訓機構共有557所,其中從事學歷教育的551所,非學歷教育的6所。在從事學歷教育的551所教育機構中,從事幼兒教育的有76所,從事小學教育的有438所,從事中學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圍之外,還存在提供教育培訓服務的個體工商戶、大量的未登記注冊的無照培訓機構和為數眾多的家教執業者個人。

        目前虞城縣教育培訓行業提供的主要有學歷教育、學前教育、專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等多種多樣的教育培訓服務,適應了不同的社會需求。根據有關規定,學校主要提供學歷教育,其收費項目和標準較為明確,其他單位及個人則提供除學歷教育以外的諸多培訓,其收費項目和標準基本按照市場供需狀況確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縮性。

        教育培訓行業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稅項目和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是,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含政府辦和民辦)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應稅項目主要涉及稅費有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等。除稅法規定的減免稅項目收入外,教育培訓收入均應依法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其中應納營業稅主要涉及營業稅文化體育業稅目,按照3%的稅率繳納。

        數據統計顯示,目前虞城縣的學校均未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款,繳納的主要為個人所得稅;其他教育機構有的雖然繳納了營業稅等,但與實際經營情況嚴重不符,稅款流失嚴重;無照教育機構及個人未繳納任何稅費。

        二、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教育體制改革不斷深化,辦學體制日趨多元化,各類教育機構如雨后春筍般涌現,公辦教育、民辦教育、公私合辦教育等多種辦學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業稅收成為社會和公眾關注的熱點。國家也相繼出臺了有關教育勞務的稅收管理規定,明確了對教育超標準收費或接受捐贈、贊助行為等征稅的規定。盡管如此,教育行業的稅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著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不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導致教育行業稅收征管的基礎工作不夠扎實。稅務部門不能參與各類教育機構的設立、考核、驗收等各個環節,很難掌握詳細稅源情況和各類教育機構有關資產、資金、分配等方面的具體信息。各級教育部門在對待教育勞務稅收問題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積極配合,不及時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稅務部門很難從源頭上進行控管。據調查,目前大部分學校、培訓機構等都沒有辦理稅務登記,納入正常稅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還有部分小型民辦教育以培訓班、輔導班形式出現,沒有自有資產,辦學設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師全部是聘用的,學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課,有的只是利用假期、節假日或晚上授課,流動性大,隱蔽性強,三證(辦學許可證、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收費許可證)不全或根本沒有,對這類教育勞務稅收稅務部門就更難控管了。

        稅務管理人員對教育行業的有關政策不理解,制約了教育行業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業的公益性質,使人們“稅不進校”的觀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業有關政策的復雜性,客觀上造成稅務機關在該行業稅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區。具體表現一是對教育行業的劃分及登記管理有關規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門協作不暢、信息交流不通等,無法掌握教育行業的稅源情況;二是對教育行業稅收政策不了解,如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收政策及有關的優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響了稅收政策的貫徹執行,造成了對教育行業稅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機構不按規定使用發票,加大了教育行業稅收征管的難度。多年以來,教育機構的收費一直是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機構在收取國家規定規費以外的費用過程中,不按規定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有的使用白條,有的采用自制收據,有的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使稅務部門對其收入情況不易掌握,這就加大了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難度。

        從業者納稅意識淡薄。學校提供學歷教育,享受一定的稅收減免無可厚非,問題主要出在其他培訓服務當中。各類機構提供了種類繁多的培訓服務,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繳納的稅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數培訓者沒有納稅常識,未按規定設置賬簿或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資料殘缺不全,無法正確計算收入額和應納稅所得額。更有辦班人受利益驅使,只為賺錢,對有關稅收政策置若罔聞,不但不積極主動納稅,反而有意逃避納稅,納稅意識十分淡薄。

        三、進一步加強教育行業稅收管理的措施

        為了加強對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進一步堵塞稅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盲區,各級稅務機關在教育行業稅收管理工作中應注意把握并處理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加強教育行業的稅務登記管理

        熟悉教育行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標準,目前教育行業可分為六大類,一是學前教育,包括各類幼兒園、托兒所、學前班、幼兒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類小學;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類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職業中學教育、技工學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辦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脫產班、進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職業技能培訓(職業培訓學校、就業培訓中心、外語培訓、電腦培訓、汽車駕駛員培訓、廚師培訓、縫紉培訓、武術培訓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黨校、行政學院、中小學課外輔導班。為了表述的方便,筆者在此將“學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課外輔導班”分別簡稱為“幼兒園”“學校”“培訓機構”。

        明確相關登記管理部門。根據《教育法》的有關規定,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育工作。其他有關的部門,主要包括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現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機構編制、民政、發展改革(物價)、財政、稅務等部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

        條例》規定,各類公辦學校、公辦幼兒園屬于事業單位;根據《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各類民辦學校(學歷教育范圍)、民辦幼兒園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職業培訓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辦法(試行)》規定,各類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非學歷教育范圍)也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有關法規規定,各類公辦學校應當到縣級以上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登記管理部門辦理《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各類民辦學校(學歷教育范圍)、民辦幼兒園應當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辦學許可證》,到同級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各類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非學歷教育范圍)應當到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辦學許可證》,到同級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另外各類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還應當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等。

        加強稅務登記管理。《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也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均應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上述各項規定均明確要求各類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到主管稅務機關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目前,部分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辦理了稅務登記,但仍有部分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游離于稅務管理之外,這應當引起各級稅務機關的高度重視,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各類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的稅務登記管理工作。

        (二)進一步加強稅法宣傳

        開展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據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該文件從四個方面規定了教育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為了解決教育行業稅收政策在實際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又對教育勞務征收營業稅有關問題作了進一步的明確。但由于《教育法》《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關于稅收的規定十分籠統,征納雙方對教育行業的納稅問題均存在不少模糊認識。大部分學校對“教職工繳納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比較認可,而認為學校本身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不應納稅。據調查了解,持“稅不進校”觀點的還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稅務人員也認為幼兒園、學校不用納稅。可見,對教育行業現行稅收政策的宣傳確實存在不少問題。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稅務管理部門應進一步提升服務質量,比如在各學校及培訓機構開展專項宣傳,把有關的稅收政策送進校門,送進課堂,使老師學生都能知稅法、守稅法;應定期召開學校及培訓機構的法人代表、財務人員座談會,對稅法的嚴肅性做明確的說明。總之,各級稅務機關應切實加強對教育行業稅收政策的宣傳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業的有關主管部門、學校等單位,深入細致地講解有關稅收政策,切實提高各類教育機構相關人員的納稅意識和稅法遵從度,以確保教育行業稅收政策得到貫徹執行。

        (三)加強教育行業稅收優惠管理工作,認真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教育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切實加強對教育行業減免稅的管理工作。嚴格執行教育勞務免征營業稅的范圍、收費標準、會計核算、納稅申報和減免稅報批手續,嚴格界定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的范圍。一是必須符合稅收政策規定的減免稅范圍。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區分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正確把握教育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嚴格控制教育行業的減免稅范圍。二是收費必須經有關部門(一般為財政、物價部門)審核批準且不能超過規定的收費標準。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均不屬于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一律按規定征稅。三是必須單獨核算免稅項目。各類學校均應單獨核算免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稅。四是各類學校必須按規定辦理減免稅報批手續,否則一律照章征收相關稅收。

        (四)進一步加強財政稅務票據童理

        第9篇:稅費征收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社會保險費;稅務部門;統征

        一、稅務部門統征社會保險費的意義

        (一)稅務部門統征社會保險費,有利于保證和加大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力度

        在我國,稅務部門肩負著籌集國家財政資金、調節社會收入分配、支持改革開放、促進經濟發展等重要職能。經過多年實踐,它們積累了大量和豐富的征管經驗,培養和鍛煉了一支作風過硬、業務精熟、能打硬仗的干部隊伍。同時,稅務部門機構遍布全國城鄉,擁有在登記、申報、征收、管理、統計、檢查、清欠等環節征管工作的優勢和手段。因此,實行稅務部門統征社會保險費,不僅可以充分發揮稅務部門的征收優勢和運行機制,而且還可以不斷規范社會保險費征收行為、提高征管質量和降低征收成本,有利于保證和加大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力度。

        (二)稅務部門統征社會保險費,有利于促進社會保險費征管體制的完善

        由稅務部門統征社會保險費,按照稅收征管模式對社會保險費實行規范化征管,不僅促進了社會保障資金由收支混合管理向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轉變,而且實現了社會保障資金收、支、管、用等運行過程的有序化和規范化,有利于推動我國社會保險費征管體制的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同時,稅務部門統征社會保險費,又大大減輕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量,能夠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繁重的征收工作中解脫出來,集中精力搞好社會化管理和服務工作,有利于提高社會保障的社會化服務水平。

        (三)稅務部門統征社會保險費,有利于促進稅務機關地位的提高和作用的發揮

        征收社會保險費,是稅務部門義不容辭的職責和義務,是稅務機關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為國分憂的具體體現。稅務部門通過征收社會保險費,不僅擴大了收入規模,而且更多地參與了同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政治、經濟和社會事務,這將直接有助于稅務部門地位的提高和作用的發揮。此外,稅務部門統征社會保險費,還可以為進一步探索在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提供豐富的實踐經驗和準備條件。

        二、云南省某市稅務部門統征社會保險費的成效

        按照《云南省社會保險費統一征收實行辦法》的規定和要求,該市地方稅務局于2003年7月正式啟動了社會保險費統征試點工作。三年來,該市稅務部門統征社會保險費取得的成效主要表現在:

        (一)初步建立和規范了統征社會保險費的各項具體制度

        兩年多來,該市稅務部門圍繞著抓緊抓實組織收入、強化征管和優化服務的原則,初步實現了以“統一征收機構、統一征收范圍、統一征收辦法、統一入庫方式和統一征收票據”為內容的“五個統一”;將稅收機制全面引入到社會保險費征收工作中,逐步形成了“稅費同步征管”制度和模式;著手費源監控管理,不斷強化和規范欠費管理及清繳措施;加快推進全市性的部門協調,促進建立和完善部門協調制度和系統內部管理制度等等,從而使稅務部門統征社會保險費不斷步入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

        (二)社會保險費收入穩步增長,征繳力度不斷加強

        從收入總量來看,2003年,該市共計征收社會保險費170,282萬元,比2002年增長了17.15%;2004年,共計征收社會保險費229,241萬元,比上年增長了34.62%;2005年,實現社會保險費收入263,641萬元,比上年增長了15.01%,基本上實現了社會保險費收入的穩步增長。同時,不斷強化欠費清繳,努力推進征收擴面,征繳力度得到不斷加強。以2005年為例,全年共擴面 4,600戶,約占全年實收社會保險費戶數的8.85%。

        (三)統征社會保險費的信息化建設初見成效

        信息化建設直接關系著社會保險費征管系統的有效運行和統征工作的實際成效。為打破信息化建設滯后的“瓶頸”制約,該市地方稅務局已先后兩期進行了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信息系統的開發建設。一期中,該市地稅部門一方面加大硬件投入,及時補充、調整和維護征收一線的計算機和網絡設備;另一方面,通過對原有醫療保險等征管軟件的功能拓展和使用層次延伸,不斷修改、完善社會保險費征管系統軟件。特別是第二期以數據大集中模式的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系統的成功開發并于2005年1月1日起的正式上線運行,不僅基本實現了部門內部信息資源共享和促進了征管流程的進一步規范,而且全面提高了該市地稅部門統征社會保險費的技術層次和信息化水平。

        三、稅務部門統征社會保險費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統征社會保險費的相關立法滯后

        當前,稅務部門統征社會保險費的主要法律依據是1999年國務院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而該條例總體上沿用的是原勞動保障部門的征收模式。稅務部門統征社會保險費后,其征收方式按收支兩條線管理原則必須進行相應變革,原有模式顯然已難適應稅務部門統征的需要。比較而言,稅務部門統征社會保險費的實踐已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其立法進程,相關立法的滯后導致稅務部門統征社會保險費缺乏全面和完整的法律規范,并造成稅務部門在實際征收工作中缺乏有力的法律約束措施。社會保險費雖然由稅務部門征收,但并沒有賦予稅務機關法律規定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手段,稅務部門很難象適用稅法那樣采取諸如凍結賬戶、銀行扣款、查封資產等征繳措施,一定程度上存在的稅務部門征收只是代征的局面并沒有得到根本改變。這就不僅給稅務部門統征社會保險費帶來了難度,而且還嚴重制約了社會保險費征繳率的提高和征管力度的加強。

        (二)統征社會保險費的各項制度尚需進一步健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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