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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稅法與納稅會計范文

        稅法與納稅會計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稅法與納稅會計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稅法與納稅會計

        第1篇:稅法與納稅會計范文

        關鍵詞:會計處理方法;企業納稅;納稅籌劃

        一、緒論

        1.研究背景

        目前,在這樣一個競爭激烈的全球市場趨勢下,大多數企業靠降低成本和提高市場容量以獲得競爭優勢,但高稅收將成為一個重要的成本。現在,如何通過法律手段來降低企業稅負問題已成為一個熱點問題。無論家庭稅收,還是會計處理,都必須做到的是在盡量減少企業稅收的法律空間條件下,降低成本。企業如果想要立于競爭中的不敗之地,它必須進行一個合理的稅務規劃,為自己減輕稅收負擔。

        二、會計處理方法與納稅籌劃的關系

        (一)會計處理方法相關理論

        1.會計處理方法的分類

        (1)一般方法:包括收入確認方法,企業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存貨計價方法,壞賬損失的核算方法,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外幣折算的會計方法,合并財務報表方法。(2)營改增的處理方法:一般納稅人的管理賬務處理懲罰和小規模納稅人的管理賬務處理處罰。

        2.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

        在應用會計方法之前,處理方法的選擇非常重要。因此,必須要先弄清楚經濟問題的實質以及問題產生的原因,并進一步探討解決的方式與途徑。

        (二)納稅籌劃相關理論

        1.納稅籌劃主要方法

        目前,稅收籌劃的主要方法,包括選擇不同的會計處理,轉移稅負,稅收延遲,減少或控制納稅人的稅基和選擇的身份等等。

        2.納稅籌劃的具體操作

        (1)要充分的對企業的基本財務情況以及稅務情況進行搜集與整理。由于稅務規劃實行先行稅收管理辦法,所以一定要提前進行稅收籌劃,對運營商的收集和整理的部分是非常重要的。(2)對于納稅人的稅收籌劃的期望和要求有充分的認識。不同的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預期有所不同,所以稅收籌劃運營商需要深入了解納稅人的具體要求。

        三、納稅籌劃的具體應用

        (一)存貨計價方法和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在納稅籌劃中的應用

        通過對具體概念和選擇方法的會計處理進行了深入的研究,我們可以發現的關鍵問題是,稅收籌劃的成功在稅收籌劃的會計處理中的合理應用。通過一系列的研究后,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會計處理采用以下幾個方面,并在稅收籌劃中產生影響。

        1.會計存貨計價處理方法在納稅籌劃中的應用。在企業的生產和操作過程中,存貨是必要的一個環節。所以在存貨生產過程中對企業的銷貨成本、財務狀況和財務狀況造成比較大的影響的是存貨生產過程中消耗的人工和消耗的材料所產生的費用。如果庫存評估工作不到位,就會導致增稅的情況發生。因此,存貨計價方法的稅收籌劃的會計處理應考慮產品的材料價格的變化。例如:當原材料價格上漲,如果合適的話,使用后進先出的存貨計價方法,可以有效降低期末存貨成本,從而使相應的納入企業的計算得出的所得稅的份額減少,我們可以從根本上解決企業的稅務問題。相反,在產品中使用的原材料價格下降,如果估值采用先進先出會計處理方法進行稅務規劃工作,可以有效地減少期末存貨的價值,提高成本效益,并最終實現降低所得稅的目標。

        2.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在稅收籌劃中的應用。固定資產折舊在固定資產折舊的范圍內定義的,是按照一定的折舊費用進行科學評估的計算方法。折舊費用是經營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稅收籌劃是一個重要的武器。在這個階段,中國經常注重追求稅收的比重,稅率每年基本保持在同一水平,所以企業通常選擇加速折舊的方法。加速折舊法能夠促使企業在最初的年份中提取的折舊較多,后面的提取折舊較少。

        (二)案例分析

        伊利集團的會計處理方法與納稅籌劃分析

        自2003年以來,伊利集團的實力一直是中國的乳品行業一個強有力的領導者,其穩定的增長和可持續的發展使他成為行業的代表。根據2009年到2013年伊利集團的利潤表,數據可以看出,伊利集團的營業收入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凈利潤也在逐年上升,這就說明企業采取了合理的營銷策略,正當的管理。

        下面的分析是從存貨計價方法,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對伊利集團如何進行稅務規劃和管理流程進行了兩個方面的分析。

        1.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根據比例稅率對收入的環境,選擇存貨計價方法,要充分考慮,可分為兩種類型變化的稅收籌劃業務的影響,兩類市場價格走向:價格繼續上漲,價格繼續下跌。如果伊利集團選擇了后進先出存貨計價方法,使得庫存減少結束時,銷售成本增加;如果為了減少企業的利潤和虧損,最終使企業所得稅稅負減輕,伊利集團可以選擇后者,即用先進先出法。

        2.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在選擇的會計處理方法以前,要認真分析這種折舊方法會帶來一種怎么樣的稅收籌劃的好處。對于伊利集團,縮短固定資產折舊,這樣就可以加快固定資產,遞延納稅成本的回收。根據分析,使用直線法獲得的量是顯著大于雙倍余額遞減法而得到的量的。累計折舊多,當年底到固定資產核算時,信貸固定資產賬戶的金額也相應增加,從而轉入當期損益的成本會增加,支付稅收減免,對因此當它應降低稅額。所以,伊利集團采用年限平均的折舊方法。

        四、對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與納稅籌劃的相關建議

        公司在使用會計處理方法進行納稅籌劃時,應做到以下幾點:

        (一)稅法的強制性

        必須注意的最重要的一點是稅法的強制性,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了我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二)納稅籌劃與偷稅漏、稅納等關系

        稅籌劃并不代表偷稅、漏稅、逃稅等,納稅籌劃在一定程度上說是屬于節稅的。因此,企業是應該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的,這就需要選擇正確的會計處理方法。

        (三)稅收籌劃的目的

        稅收籌劃的目的是減輕稅收負擔和達到企業價值最大化,從而也能夠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結束語

        各種稅務規劃和核算方法有著很密切的聯系,以不同的稅收籌劃的結果形式存在將體現在對不同會計方法的選擇中。合理與否直接決定我們需要選擇一個怎樣的合理的方法對稅收進行籌劃,稅務策劃的最終效果和會計處理的實施中被選中的會計處理方法,這兩個是相輔相成,相互依存的。稅收籌劃需要擴大社會影響力,健全和完善稅收制度和稅收法律法規。政府應當高度重視稅收籌劃,稅務籌劃是企業在行業中競爭的表現,政府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決定因素,政府還應該增加稅收策劃宣傳,通過各種手段,讓廣大市民認識到法律的有效許可的范圍,從而維護自己在稅收籌劃時的合法權益。稅收籌劃需要擴大社會影響力,健全和完善稅收制度和稅收法律法規。

        (作者單位:貴州財經大學)

        參考文獻:

        [1]劉俊杰.論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在稅務籌劃中的運用[J].財稅研究,2014,(23):218

        [2]趙薇,鐘駿華.論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在納稅籌劃中的應用[J].社科論壇,2014,04(56):139-140

        [3]萬理.淺談會計處理方法與納稅籌劃[J].財會天地,2012,01(38):63-65

        [4]高潤琛.納稅籌劃中會計處理方法探究[J].現代物業?現代經濟.行業探討,2013,(11):16-17

        第2篇:稅法與納稅會計范文

        (1)減少合并企業留存收益,增大未來稅前利潤補虧的可能性。購買法下,實施合并企業的留存收益可能因合并而減少,留存收益的減少,意味著提高未來稅前利潤補虧的可能性,從而增大了潛在的節稅作用。

        (2)增加合并企業資產價值,加大資產的未來“稅收擋板”作用。購買法下,被并企業的資產、負債是按公允價值計量的,即合并資產負債表上的資產、負債實際上是投資企業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被并企業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的總和。一般情況下,被并企業凈資產的公允價值要高于其賬面價值。因此,合并企業資產價值總和提高,而這里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提高了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也就提高了未來的折舊額,從而加大了未來的“稅收擋板”作用。

        (3)確認被并企業商譽,加大合并企業未來經營成本。購買法是建立在非持續經營假設的基礎之上的,合并企業要按公無價值記錄取得的被并方資產與負債,合并成本超過取得的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商譽,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加以攤銷。商譽的攤銷,加大了合并企業未來經營成本,減少企業未來利潤,從而實現節稅目的。

        2、權益法下的納稅影響

        權益法對納稅的影響與購買法正好相反。

        (1)增加合并企業留存收益,減少未來潛在的抵稅作用。權益集合法是將被并企業整個年度的損益納入合并損益表,只要合并不是發生在年初而被并企業又有收益,權益集合法處理所得的收益總是大于購買法。因此,實施合并企業的留存收益可能因合并而增加,這意味著未來彌補虧損可能要小,從而降低了潛在的節稅作用。但是若合并時,被并企業已經虧損,則可能會增大未來的節稅作用。

        (2)資產按原賬面價值計量,不增加資產未來的“稅收擋板”作用。權益集合法下,被并企業的資產、負債仍按其賬面價值反映,而賬面價值一般會低于其公允價值。因此,合并后企業并沒有明顯增加額外的資產價值,也不能額外提高未來的折舊額,從而不能加大資產未來的“稅收擋板”作用。但是若被并企業已處于破產邊緣,資產已嚴重貶值,其公允價值可能低于賬面價值,則情況可能相反,即合并后也會增大折舊的“稅收擋板”作用。

        (3)不確認被并企業商譽,不增加合并企業未來經營成本。權益集合法是建立在持續經營假設的基礎之上的,企業的價值基礎不變,其資產、負債仍按賬面價值計價,股本按發行股票面值計價,換出股票與被并企業實收資本的差額調整資本公積,因而不存在確認商譽的問題,也就不會發生商譽攤銷。增加未來經營成本,產生節稅作用。

        例: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A,2000年6月兼并廣東韶關某國有企業B,B企業合并時賬面價值為:資產總額15000萬元,其中固定資產10000萬元,負債為1000萬元,賬面凈資產為5000萬元(假設以前年度無虧損),評估后公允價值為:資產總額20000萬元,其中固定資產12000萬元,凈資產公允價值8000萬元。又設合并時,B企業留存收益500萬元,商譽為500萬元,所得稅率為15%,為簡化起見,假設固定資產按統一折舊率提取折舊,商譽平均攤銷,且不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則采用兩種方法對未來所得稅的影響計算如下:

        固定資產評估公元價值高于賬面價值折舊抵稅金額:(12000-10000×15%=2000×15%=300(萬元)

        商譽攤銷抵稅金額:500×15%=75(萬元)

        留存收益補虧的潛在節稅金額:500×15%=75(萬元)

        第3篇:稅法與納稅會計范文

        目前,我國會計學專業本科教學培養目標為:“培養能在企事業單位、會計師事務所、經濟管理部門、學校、研究機構從事會計實際工作的本專業教學、研究工作的德才兼備的高級專門人才”。這一目標強調了會計學專業培養目標的職業性和專門性。而從目前財經專業大學生的就業情況來看,企事業單位和會計師事務所是財會專業畢業生就業的主渠道,也是最需要大學生和最能發揮大學生特長的地方。因此,如何培養在校大學生,并使其畢業后能在基層單位發揮其專業技能,盡快適應社會需求,成為財會專業教育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

        在企事業單位的財會工作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包括稅務師事務所)的業務中,從業人員不但要掌握會計知識,還要熟知稅法。正如美國著名會計學家亨德里克森在《會計理論》一書中寫到:“很多小企業,會計的目的是為了編制所得稅申報表,甚至不少企業若不是為了納稅根本不會記賬。即使對大公司來說,納稅也是會計師們的一個主要問題。稅法對于提高會計實踐水準具有極大影響,并促進一般會計實務的改進及一致性的保持。通過稅法還可以促進會計觀念的發展”。此外,根據我國國家人事部披露的一份人才需求預測顯示,會計類中的稅務會計師成為需求最大的職業之一,由此可見開設稅法相關課程的必要性。在這里,“稅法”相關課程主要包括《稅法》、《稅務會計》、《稅收籌劃》、《稅收實務》和《國際稅收》等課程。而這些課程該在哪些專業開設,如何開設,應包括哪些主要內容,都值得在教學中認真探討。

        一、高等工科院校稅法課程的開設現狀

        高等工科院校相對于高等財經院校來說,在培養目標上更應側重于培養實用型而不是研究型的專業人才。而目前高等工科院校在開設的“稅法”相關課程上普遍存在以下問題:

        (一)開設“稅法”課程的專業偏少,普及性不足

        目前,稅法課程一般只在財會專業開設,其他專業并未開設相關的課程。實際上稅法的相關知識不僅是財會專業必不可少的,對于其他專業也有普及關于稅法基本知識的必要。因為不論是企事業單位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還是個人的日常生活,都與稅收息息相關,讓大學生熟悉了解稅法的相關知識,自覺、準確、及時地履行納稅義務,既有利于日后的實際工作和個人的日常活動,同時也有助于建立和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

        (二)在財會專業所開設的“稅法”相關課程未成體系,專業性不強

        在會計專業所開設的“稅法”相關課程中,有的院校是《稅法》,有的院校是《稅務會計》,還有另再開設《稅收實務》課程的;而在財務管理專業有的是《稅法》,有的是《稅收籌劃》,有作為考試課的,也有作為考查課的,從而導致所開設的課程在內容上比較混亂,專業性不足,缺乏系統性。特別是有的院校所開設的課程缺乏“稅務會計”和“稅收籌劃”的系統知識,而這正是實際工作中最常用、最需要用的,“稅務會計師”也是社會最需求的職業之一。

        此外,隨著經濟的全球化,企業對外貿易日益增多,海外投資也日益增多,相應地,社會和學生對于國際稅收知識的需要也更加迫切,因此也有必要增設《國際稅收》課程,介紹有關知識。

        (三)缺乏實踐環節或實踐環節偏少

        稅法是一門實務性很強的學科,強調的是涉稅的實際操作,即對企事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或個人日常生活首先要分析其是否涉及到稅收問題,進而對所涉及到的稅種正確地進行納稅申報,在積極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也能充分享有納稅人應有的權利。社會普遍需要的是實用型的人才,而大學生缺少的正是實際工作的經驗,所以應在教學中加強實踐環節,為學生盡快適應實際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

        二、開設《稅務會計》和《稅收籌劃》課程的必要性

        (一)是適應會計制度和稅收制度改革的需要

        由于會計和稅法的目的不同,使得按照會計方法核算的會計收益與按照稅法計算的應稅收益產生了不同程度的差異。這種差異是客觀存在和不可避免的,而且隨著會計體制和稅收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在不斷的加大。特別是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頒布了一系列會計和稅收的法律法規,如頒布實行了《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以及2006年頒布于2007年施行的39項會計準則,在稅收方面也不斷地在修訂調整有關規定,這些法律法規的頒布執行都使這一差異愈加明顯。由此要求企業納稅時,必須合理準確地計算企業的應稅所得,以保證企業正確地履行納稅義務,減少納稅風險,有效行使稅法賦予的權利,合理進行稅收籌劃。因此,為了適應納稅人納稅的需要,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稅務會計必須從財務會計中獨立出來,并合理進行稅收籌劃。

        (二)是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需要

        隨著稅法的逐步健全以及稅收征管的加強,企業越來越感覺到稅款的繳納在整個資金運作中的重要性。納稅人從自身的利益出發,需要對納稅活動的全過程進行管理,包括事前籌劃、事中核算和事后分析等。一方面,納稅人對納稅活動進行核算和監督必須符合稅法要求,按稅法要求履行納稅義務,通過稅務會計課程的開設系統地進行研究;另一方面,納稅人也應保障、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做到合法合理地“節稅”。納稅籌劃是我國稅收法制逐步完善情況下企業的必然選擇,也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必然要求,這就需要開設“稅收籌劃”課程加以引導和研究。

        (三)是加強國家稅收征收管理的需要

        2001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稅收征管法》對于加強稅收法制,強化稅源管理,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納稅人首先應按照稅法的規定核算稅款的形成、計算、繳納、退補等與納稅有關的經濟活動,準確、及時地進行納稅申報,同時也為稅務機關檢查其納稅義務的履行情況提供依據。這要求企業會計人員不但要掌握會計專業知識,還須熟知稅法,熟悉稅務會計的知識。此外,國家稅務機關在對納稅人采取稅收籌劃進行認可的同時也在積極引導納稅人正確進行稅收籌劃。因為鼓勵納稅人依法納稅、提高納稅意識的辦法是讓納稅人充分享有其應有的合法權利,這就需要有納稅籌劃。因此稅務會計和稅收籌劃都是重要的必修課程。

        三、稅法相關課程的專業設置及在課程體系中的地位

        根據稅法相關課程的教學內容,建議在高等工科院校的不同專業方向開設不同的課程,建立合理的課程體系。

        會計專業(會計學方向)應開設《稅務會計》必修課程,至少60學時;《稅收籌劃》作為選修課程,30學時;28學時的《國際稅收》為選修課。另外,應增加《稅務會計》課程設計的實驗環節。《稅務會計》課程的選修課為《會計學原理》課程,平行或選修課為《中級財務會計》、《財務管理》和《成本會計》等課程。

        會計專業(注冊會計師方向)依然開設《稅法》必修課程,50學時;《稅收實務》40學時的必修課;28學時的《國際稅收》選修課。同時增加《稅務實務》課程設計的實驗環節。

        財務管理專業應開設《稅收籌劃》必修課程,安排40學時;40學時的《稅務會計》必修課程;28學時的《國際稅收》選修課。另外,應增加《稅收籌劃》的實驗環節。《稅收籌劃》課程的選修課為《會計學原理》、《中級財務會計》和《財務管理》等課程。

        其他財經專業如市場營銷專業、生產管理專業等,應開設《中國稅制》30學時的選修課程,主要是普及“稅法”的基本知識。

        四、所開設的稅法相關課程的主要內容

        (一)《稅務會計》課程的主要內容

        《稅務會計》主要介紹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有關涉稅業務的稅務會計處理,而《財務會計》課程中涉及到的相關內容,原則上不需再作介紹了。

        1.稅務會計概述。主要介紹稅務會計的概念、對象與目標、基本前提、一般原則和稅收制度等。

        2.主要稅種的稅法及其稅務會計處理。這部分是本課程的主要內容和重點內容。分別按各具體稅種介紹我國現行各稅種稅法的基本內容、應納稅款的計算及其會計處理方法,包括有關納稅憑證、納稅申報表的填制與審核,稅款的申報、繳納和補退及如何對會計和稅法的差異進行納稅調整。其中重點介紹流轉稅和所得稅。

        (二)《稅收籌劃》課程的主要內容

        1.稅收籌劃概論。主要介紹納稅籌劃概念、原則、形式和種類等。

        2.稅收籌劃的技術與方法。主要介紹國內稅收籌劃的基本技術和方法;簡要介紹國際稅收籌劃的主要方法。

        3.我國現行主要稅種的稅收籌劃。介紹各稅種的稅收籌劃,主要圍繞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

        4.企業經濟活動的稅收籌劃。主要圍繞企業的設立、并購與重組、投資決策和融資決策的稅收籌劃。

        (三)《稅法》課程的主要內容

        1.稅法概論。介紹稅法的概念、稅收法律關系、稅法的制定與實施、我國現行稅法體系、我國的稅收管理體制等有關稅法的基本理論。

        2.主要稅種的稅法。主要介紹我國現行稅法體系中主要稅種的稅法相關規定,包括各稅種的納稅義務人、征稅范圍、稅率、應納稅額的計算、稅收優惠、征收管理與納稅申報。

        3.稅收征收管理法。介紹稅收管理法的基本內容,包括稅務管理、稅款征收、稅務檢查和法律責任。

        4.稅務行政法制。簡單介紹稅務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

        (四)《稅務實務》課程的主要內容

        1.稅務實務概述。簡要介紹稅務的概念、范圍與形式、法律關系與法律責任等基本概念。

        2.稅務登記實務、發票的領購與審查實務。

        3.建賬建制、實務。

        4.企業涉稅會計核算。主要介紹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涉稅經濟業務的會計核算,重點是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會計核算。

        5.納稅申報實務。介紹各稅種的納稅申報,重點是增值稅和所得稅的納稅申報。

        6.納稅審查實務。

        7.稅務咨詢。簡單介紹稅務咨詢的形式、內容,詳細介紹稅收籌劃的有關內容。

        (五)《中國稅制》課程的主要內容

        從稅收制度的角度介紹有關稅法的基本概念及現行稅法體系各稅種稅法的基本內容,側重于有關稅收制度的基本知識的普及。

        (六)《國際稅收》課程的主要內容

        了解和熟悉國際稅收學的基礎知識,掌握國際稅收學的基本理論與實務。

        五、改進教學方法,增加實踐環節

        在開設以上課程的教學中,適宜采用多媒體教學與板書相結合的方法,可以更好地提高教學效果。一方面,由于“稅法”中大量的內容是有關的稅收法律條款,而且這些法律規定又在隨時進行修訂和補充,具體教學內容變化又快又大,利用多媒體可以更好地適應這種變化,可以提高授課的信息量和講授速度,充分利用有限的上課時間;另一方面,“稅法”的實務操作性強,需要具體運用法律規定,需要學生自己進行分析計算。例如,根據某一生產企業一個月內發生的銷等具體生產經營活動所涉及的增值稅進行計算,就需要針對每一項經濟業務進行分析計算,這時,利用板書對學生逐步進行引導、分析,從而得出最后結論,這樣的教學效果比單純用多媒體的效果要好。因此,在教學中現代的教學方法與傳統的板書相結合,更能提高教學效果。

        第4篇:稅法與納稅會計范文

        關鍵詞:會計準則;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2-0-01

        近些年我國對會計制度以及稅收法規進行了多次改革和完善,具體來看這些變化使得企業會計準則更加的統一,而且在很多細節方面力求全面,保證企業會計與國家稅法能夠相互協同發展。在如今會計與稅收二者適度分離的前提下,研究差異以及協調問題是該領域的熱點,同時也是實際工作者業務處理上的難點。換句話說,在我國現在的企業會計以及基層稅務業務處理上,所面對的最大難題之一就是現行稅法與會計準則之間的差異以及納稅調整,二者之間的差異在很多稅種中均有表現,如企業所得稅、流轉稅、財產稅等等,特別是企業所得稅這一稅種,二者之間存在的差異非常之多,納稅調整難度很大。從近些年國家對企業會計準則的修改情況上可以明顯的看出,在不失特色的前提下與國際接軌是主旋律,規范企業會計工作,統一協同與稅法的差異是主要改革完善內容。作為我國市場經濟新的基礎建制,新會計準則影響著經濟領域的很多方面,特別是稅收以及稅負,成為我國財政部門以及稅務機關日常工作的重點關注內容。所以,非常有必要按照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對企業所得稅的具體納稅內容進行更為深入研究。

        一、新企業會計準則的主要變化以及實施情況

        在當今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國政府順應形勢主動做出重大經濟制度建設——實施新企業會計準則,相比較以往執行的企業會計準則,新準則做出了一定的改革與完善,既保證與國際發展相同步,又嚴格按照中國社會的實際情況來發展:新準則強調了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并在該前提下提出要重視會計信息的相互關聯性;研究資產負債表在企業稅務會計工作中的作用,提升其在計量和財務報表制作過程中的重要性,保證企業經濟能夠長期穩定的發展。

        二、納稅調整的界定

        關于納稅調整的定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納稅調整是指會計與稅收兩大法規體系在針對于企業執行某一項經濟業務時,在會計處理方法以及稅收規定上出現差異時,所產生的業務處理辦法,這里面包含著所有會計與稅法不一致的內容均按照稅法的規定來調整,其中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是主要的內容;狹義的納稅調整特指所得稅的納稅調整,所得稅包含了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兩種。

        三、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

        簡單地說,納稅調整就是指對以往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式進行調整和完善,這一點在新會計準則中給出了明確的調整方式方法說明。但這里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在所得稅會計處理上不管采用的是什么樣的計算方法,最終的結果均不能夠影響該企業同期應納稅額的增減。企業應納所得稅稅額為:

        其中,Q——企業應納所得稅稅額;

        S——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p——適用稅率。

        對于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這里給出兩個計算公式:

        S=稅前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S=收入總額—準予扣除項目金額

        現行的稅法法規中并沒有針對于收入總額進行明確的規定,只是通過列舉的方式對歸屬收入的類別進行了說明,稅法上所講到的收入就相當于會計上提及的收益,但其內容上相比較會計收益而言又廣泛許多。由于納稅調整的項目比較多,在實際工作中難免會有重復計算、多次計算等情況的發生,所以要設置調整賬目以輔助進行納稅調整。會計上有合并分錄的說法,在處理應納稅所得額調整時,可以直接進行與會計處理相反的一筆分錄,金額的具體數值是按照會計與稅法二者之間的差異來給出的,將這一筆會計分錄轉到“會計利潤調整”中,使得應納稅所得額等于稅前會計利潤與會計利潤調整之和。

        企業會計工作與國家稅法,兩者是一種相互包含相互聯系的關系。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肯定會耗費一定的資金,這些資金可以轉化為費用。然而,企業通過回收或者經營又可以將這部分費用轉化為企業的收入。企業資產在費用與收入之間的轉化可以從收益和應稅上明顯的表現出來,因此,我們在研究企業的納稅調整時,應該把分析的重點集中在費用和收入這兩個方面上。下面給出納稅調整凈額的計算公式:

        納稅調整凈額=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收入調增額+因成本費用多計產生的調整額

        —(收入調減額+因成本費用少計產生的調減額)

        上式中納稅調整凈額是指,在會計與稅法存在差異的前提下,納稅申報時對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收入及費用進行調整,所調整的這部分收入及費用并不包含會計上的稅前會計利潤。之所以要進行納稅調整凈額方面的研究,主要是為了能夠更為清晰的分析會計、稅法上存在的差異,公式中的納稅調整增加額與納稅調整減少額、收入調增額與收入調減額,并沒有什么必然的邏輯對應關系,它們只是納稅申報表中的不同條目。此外,在分析會計與稅法二者之間的差異時,還應該關注這些差異最終所影響的內容,是影響企業收入還是影響企業的成本費用。假如經分析得知是影響企業收入的部分,那么我們還需要進一步去分析到底是調增收入項目,還是調減收入項目;如果是影響成本費用的,那么要分析是因成本費用多計出現的調增額,還是因為成為費用少計而形成的調減額,之后才能夠對納稅調整增加額或者納稅調整減少額項目進行填寫。

        總的來說,新企業準則下企業所得稅的最終納稅額不僅僅體現在稅款計算申報這一點上。對于企業而言,必須要根據新企業準則的規定,對企業的各項會計工作進行細致的分析,嚴格按照新準則的要求,開展企業納稅申報以及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新企業會計準則中對于原有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只是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和完善,而且還有很多新的差異出現,所以企業在這種背景下非常有必要對其進行更為深入的研究。

        參考文獻:

        [1]沈玉平.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的趨同性[J].稅務研究,2004(1):40-43.

        [2]戴德明,姚淑瑜.會計一稅收差異及其制度因素分析——來自中國上市公司的經驗數據[J].財經研究,2006(5):48-59.

        第5篇:稅法與納稅會計范文

            會計制度規定不作為收益,不計入當期損益,但按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作為收益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1.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對于確實無法支付或債權人豁免的債務計入資本公積,不計入當期損益。而稅法規定將其計入其他收入,并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算繳納所得稅。

            2.接受貨幣性捐贈。《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公司接受現金捐贈直接計入資本公積,不計入當期損益。而稅法規定將其并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算繳納所得稅。

            3.接受非貨幣性捐贈。《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公司接受非現金捐贈,計入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準備,處置時按轉入資本公積的金額,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均不計入當期損益。而稅法規定須按接受捐贈時資產的入賬價值確認捐贈收入,將其并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算繳納所得稅。企業取得的捐贈收入金額較大,并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可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4.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基本建設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進行負荷聯合試車獲得的試車收入或按預計售價將能對外銷售的產品轉為庫存商品的價值沖減基建工程成本。而稅法規定上述試運行收入應并入總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不能直接沖減在建工程。

            5.自產產品用于自建工程項目。《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公司以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自建工程項目,應按產品成本價結轉成本,不計入當期損益。而稅法規定應按產品售價與成本價的差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算繳納所得稅。

            會計制度規定作為費用和損失,計入當期損益,但按稅法規定不能在稅前列支,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1.罰沒支出。《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各項罰款、違約金、滯納金計入營業外支出,計入當期損益。而稅法規定,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支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以及被沒收的財產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2.  向非金融機構借款費用超過規定的部分。《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各種借款費用均據實列支,計入當期費用。而稅法規定,公司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費用支出,在不高于按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3.支付關聯方借款利息超過規定的部分。《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各種借款費用均據實列支,計入當期費用。而稅法規定,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4.內資企業工資、薪金超過規定的部分。《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工資、薪金計入相應的費用,除工程人員工資計入在建工程成本,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工資從計提的職工福利費中開支外,其他生產、管理、銷售人員工資均據實計入當期各項費用。而稅法規定,如果公司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的,按計稅工資規定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經有關部門批準實行工資、薪金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辦法的企業,其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在工資、薪金總額增長幅度低于經濟效益的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薪金增長幅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以內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企業按批準的工效掛鉤辦法提取的工資、薪金超過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過部分用于建立工資儲備基金,在以后年度實際發放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在實際發放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5.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超過規定的部分。《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按工資總額的2%、14%、1.5%計提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計入當期各項費用。而稅法規定,上述按國家規定的計稅工資總額計提的費用,如果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高于其計稅工資,則應按計稅工資標準分別計算扣除;如果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低于其計稅工資標準,應按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分別計算扣除,超過規定的計提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6.捐贈支出超出規定的部分。《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各項捐贈支出均計入營業外支出。而稅法規定,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金融、保險企業另有規定),超出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而非公益性捐贈均不準予稅前扣除。

            7.業務招待費超出標準的部分。《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業務招待費據實列支管理費用。稅法規定,內資企業業務招待費在規定比例范圍內的,可據實扣除,超出標準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8.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超過規定的部分。《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計入營業費用。而稅法規定,除特殊行業另有規定外,公司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銷售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在無限期以后納稅年度結轉。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制藥、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場等特殊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占銷售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出比例的廣告支出可在無限期以后納稅年度結轉。企業每一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收入0.5%的范圍內,可據實扣除,超過的部分當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

            9.贊助支出。《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贊助支出屬于與公司經營無關的支出,應計入營業外支出。而稅法規定,非廣告性的贊助支出不得稅前列支,廣告性的贊助支出的稅前列支辦法參照廣告費的辦法,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2)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3)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10.傭金支出不符合規定的部分。《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傭金支出計入營業費用。而稅法規定,必須符合三個條件的傭金才能稅前列支:(1)有合法真實的憑證;(2)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對象不含本企業雇員);(3)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

            11.擔保支出。《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擔保支出屬于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計入營業外支出。而稅法規定,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與自己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還清貸款而由擔保人承擔的本息等不能在所得稅前列支。

            12.權益法核算聯營企業損失。《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符合權益法核算條件的對聯營企業投資,如果聯營企業出現經營損失,公司應按其占聯營企業的份額和聯營企業的損失,計算所享有的損失計入投資損失。而稅法規定,聯營企業的虧損應由聯營企業就地依法進行彌補,投資方不能彌補聯營企業的虧損,因此權益法核算的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13.開辦費。《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用,應當在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性計入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而稅法規定,開辦費應從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期限內平均攤銷,多攤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14.固定資產折舊超出規定的部分。《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公司可以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適合本企業的折舊年限、折舊方法,并按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并報各方備案就可以實施。而稅法規定,企業固定資產的殘值比例在原值的5%以內的,折舊年限按財政部制定的分行業財務制度規定計算,并規定了最低折舊年限。加速折舊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應逐級報國家稅務局批準,會計折舊超出稅法允許計提折舊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企業進行股份制改制所發生的固定資產增值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按增值后的固定資產價值和預計可使用年限計提折舊。而稅法規定,固定資產增值部分計提折舊不能進行稅前列支。

            按會計制度規定作為收益,計入當期損益,但按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剔除

            1.公司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公司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計入投資收益。而稅法規定國債利息收入屬于免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剔除。

            2.稅率低于被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符合權益法核算條件的按占被投資企業的份額和被投資企業的利潤計算出應享有利潤計入投資收益。而稅法規定上述投資收益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剔除。

            3.三廢收入。《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利用三廢形成的收益計入當期收益。而稅法規定企業利用本企業生產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生產的,可在五年內免征所得稅,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剔除。

            4.技術轉讓收入未超過規定的部分。《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技術轉讓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而稅法規定進行技術轉讓,或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稅,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剔除。

            按會計制度規定不作為費用,不計入當期損益,但按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在稅前扣除

        第6篇:稅法與納稅會計范文

        [關鍵詞]稅務會計 獨立性 思考

        一、引言

        時代前進的步伐越來越快,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區別也日益明顯。二者雖源于同一母體,都屬于企業會計學科范疇,彼此更是相互依存、相互配合、相互補充,乃至在會計主體,記賬基礎,核算的方法等方面也有許多相同之處。但稅務會計實質上是以納稅人為會計主體,以貨幣為計量單位,以國家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為依據。稅務人員運用會計學的基本理論和核算方法,對稅款的形成、計算直至最終的繳納進行核算、反映、監督的一門專業性會計。更重要的是稅務會計的核算不只要遵循一定的會計準則,同時還要受到稅法的約束。一旦稅法規定與會計準則規定相抵觸時,稅務會計必須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調整,以確保應納稅款的準確性。可是企業的財務會計在核算時,僅需遵循公認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在發生稅法規定與會汁準則規定相抵觸時,財務會計不需要考慮稅法的相關規定。

        財政部近年也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這些準則、制度的制定完全考慮了會計應遵循的原則,對收入、成本、費用的界定與稅法的規定愈來愈不一致。而二者之間從原來的統一走向目前的分離也是形勢發展的必然。由此不難得出一個結論,以往兩者統一的缺陷必然導致現今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分離。現階段,我國經濟與國際不斷接軌,會計理論體系不斷完善,盡快建立企業稅務會計制度極為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國為何要單獨設立稅務會計首先,我國稅收法律現在越來越健全,稅收管理制度也越來越嚴格,然而我國企業會計納稅目前主要仍是依據財務會計賬簿記錄和會計報表,而絕大多數企業財務人員在每月進行申報納稅時,頭腦中往往沒有對稅務資金流動的清晰、完整系統的觀念,更無法準確地計算應繳稅金,進而無法正常進行納稅申報,更談不上進行稅收籌劃,在大多情況下財務人員只是一味機械性地接受主管稅務機關的指令。再者,企業稅務會計要對納稅中報、稅款的減免乃至稅收的統籌規劃進行專門、獨立的核算。企業財務會計則只是把上述項目作為附屬,這些差異的存在,也轉化為企業稅務會計需要單獨設立的一部分前提條件。因此只有將稅務會計從財務會計中獨立出來,企業在運營核算中才能真正實現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各自應達到的目標和履行的職能。其次,因為利益的需要,企業在會計學科領域中研究與其自身納稅相關的財務經濟決策和會計處理,而研究的初衷應該是為了完整準確地去理解和執行相關的稅收法律規定。只要是在稅收政策、法規允許的條件下,企業方可爭取獲得納稅方面的優惠待遇。但目前我國稅法在某些方面的確仍存在著較多不健全和多變化的特性,會計工作如果只是一味單一的跟著稅法以及稅收制度的變化走,則會單純成為解釋并執行稅收政策的工具。而最終將會直接影響到企業會計信息的一致性,使得會計理論處于不規范的狀態,這樣也給企業的會計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因此要想充分享受納稅人的權利,必須十分了解稅收法律規定,不僅要熟知稅法原理,更應精通各稅種的實施細則,具體規定乃至補充規定等,不單單要站在納稅人角度正確進行有關納稅的會計處理,適時做出符合企業利益的財務決策,還要時時站在征稅人的角度去學習稅收規定。只有這樣才是企業合法獲利的必然趨勢。因此不難得出,在企業中將稅務會計從財務會計中單獨獨立出來,不僅有可能,而且非常有必要。

        二、稅務會計的含義與特點

        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是財稅合一的會計制度,而目前關于稅務會計含義的觀點主要有以下幾種:首先,稅務會計必須以稅收法規為準繩,以經濟業務為背景,核算企業財務會計中與稅法有出入的稅種。而作為企業稅務會計,必須嚴格遵照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操作處理.受到稅收法律、法規的制約,不能隨意選擇或修改。其次,稅務會計必須是以國家稅收法令為準繩,運用會計學中的理論和核算方法.對由稅務活動引起的資金運動進行核算和監督的一門專業性會計。最后,還有一種觀點認為稅務會計等同于企業所得稅會計,是通過建立專門的所得稅會計理論和方法而形成的一門獨立的專業會計,工作中以企業應納稅所得與會計收益的差異作為研究對象。以上幾種觀點都認為,稅務會計是一門獨立的專業會汁。而對其共同的主旨都是以稅收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為規范,以貨幣計量單位,運用會計學的方法,對納稅人的納稅活動所引起的資金運動進行反映和監督,以保證稅款正確、及時入庫,維護國家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的專業會汁制度。稅務會計更是作為融稅收制度和會計核算于一體的特殊專業會計。

        三、稅務會計應遵循的原則

        稅務會計原則以稅法為主導,只要是符合稅法要求的會計原則,它就承認,并非完全符合稅法要求的會計原則,它就會采取有限承認或有條件承認,不符合稅法要求的會計原則,它就不予承認。現今的稅務會計原則就是經過如此漫長的篩選后逐步形成的。首先,應遵循稅法的原則。在企業中,財務會計核算的一些方法,可根據其生產經營的需要進行選擇,如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存貨計價等,但作為稅務會計,則必須遵循國家現行的稅收法規選擇。這也是財務人員必須遵循的一項原則。當兩者發生沖突時,稅務會計則必須以現行稅法作為標準,對于不符合稅法的會汁事項依次進行調整。其次,應遵循靈活操作的原則。靈活操作一層是指企業財務人員在進行稅務會計活動中,一旦發生與企業納稅關系相對重要的會計事項時,應采取分別核算。而當發生與企業納稅關系相對次要或無關緊要的會計事項時,在不影響納稅資料真實性的前提下可以簡化或省略。靈活操作的另一層含義是將核算同監督相結合,企業財務人員務必要加強處理企業事務全程監督的工作。要及時發現并改正與稅法不符的行為,不但要在日常會計活動中正確核算各種應納稅金,同時也要做到核算與監督相結合。再次,應遵循尋找適度稅負的原則。在企業稅務會計中的一項重要目標即是為企業的管理者、債權人、投資者及時準確提供納稅資料和納稅信息,正確處理企業與國家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

        四、稅務會計應遵循的基本制度

        雖然現今的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仍存在較多的差異,亦日趨分離。但一貫要求稅務會計應當以企業中的財務會計制度為基礎。在企業中,稅務會計更不會是獨立存在的,稅務會計往往是以財務會計為基礎來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核算和監督。而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的協調最終也將如實體現在企業對外編制的財務報告上。因為企業中的任何稅務會計處理都會對企業的財務狀況引起影響,而這種影響也勢必會直接反映在企業的財務報告中。其次,納稅申報制度。規定此制度是一個企業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程序。企業中的稅務會計應當根據各稅種的不同要求,如實反映企業納稅的申報內容。同時,應當按照規定向稅務主管機關申報繳納應繳稅款。再次,減免稅、退稅與延期納稅的制度和企業納稅自查制度。根據稅收法律規定,企業可以在符合條件的基礎上申請減稅、免稅、退稅以及延期納稅。對于企業納稅自查制度則是企業監督其自身履行的納稅義務,防止并糾正錯計稅、少交稅、欠稅的一種監控手段。現今,隨著會計改革和稅制改革的深入,我國現已為稅務會計的獨立創造了充分的客觀條件。在對稅務會計提出內在要求的基礎上,相信企業獨立的稅務會計可以專門針對如何保證納稅活動,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專門系統的研究。另外,在處理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的關系上,獨立的稅務會計也可以站在企業更高的角度完成為其理財的責任,此舉措既有利于維護稅法的嚴肅性,同時也加快縮小了我國會計制度與國際會計準則之間的差異。總之,稅務會計的獨立性,既是會計改革和稅制改革亦是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客觀現實性需要。

        參考文獻

        [1]寧波淺談財務會計與稅收法規的差異陜西省注冊會計師協會2005年04期

        第7篇:稅法與納稅會計范文

        [關鍵詞]納稅調整;匯算清繳;遞延所得稅;差異

        [DOI]10.13939/ki.zgsc.2017.06.054

        正確處理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并進行納稅調整是企業所得稅申報中的一項重要內容,通過對近些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審核,發現有些企業由于沒有正確處理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在納稅申報時出現了不少錯誤,造成了少繳稅或者多繳稅的問題。而稅務管理的目標是合法納稅,既不偷稅漏稅也不多繳稅款。為了提高企業會計與稅務處理的水平,正確進行納稅調整,避免企業少繳稅或者多繳稅,本文以企業會計與稅法產生差異的根源作為切入點進行分析,并對企業納稅調整項目進行了舉例說明,以期為企業準確進行納稅申報、規范涉稅行為提供有益借鑒。

        1 會計與稅法產生差異的成因分析

        1.1 會計核算目的與稅收立法目的不同

        會計核算的目的是通過提供準確的會計信息來反映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以幫助投資者進行決策,強調“投資者利益第一”的理念。而稅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證國家及時足額地取得財政收入,強調“國家利益第一”的理念,這是兩者產生差異的最根本原因。

        1.2 會計記賬基礎與稅法確認所得遵循的基礎不同

        《企業會計準則》要求企業以權責發生制作為記賬基礎。而稅法規定,對于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所得一般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來確認和計量,而對于其他類型的所得,譬如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等的確認則更接近于收付實現制。此外,稅法也會考慮有沒有充足的納稅必要資金作為確認收入的一個重要原則。

        1.3 會計核算的計量屬性與稅法不同

        會計上可以采用的計量屬性比較多樣化,除了一般情況下應當采用歷史成本進行計量外,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也可以采用其他計量屬性,如公允價值、現值、可變現凈值、重置成本等。而稅法基本上以歷史成本原則來進行應納稅所得額的確認,如果特殊情況下違背歷史成本原則,則必須把相關資產所潛在的增值或者損失按照稅法的規定確認或者反映,才可以改變計稅基礎。此外,稅法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只適用于資產轉移沒有收入或者收入不公允的情況。而且稅法上不考慮貨幣資金的時間價值,因此沒有采用到可變現凈值或者現值的計量屬性。

        1.4 會計信息的質量要求與稅收的確認原則不同

        會計上提供的信息應當符合可靠性、相關性、謹慎性、重要性和實質重于形式的要求,而稅收上強調確認所得應遵循真實性、相關性、確定性、法定性和合同的約定等要求。下面我們就上述區別進行對比分析:

        第一,會計上可靠性與稅收上真實性原則的比較。會計上的可靠性強調會計信息要完整、真實、客觀地提供。而稅收上的真實性原則強調交易要真實發生,只有實際發生的支出才允許稅前扣除。稅法上所講的真實性原則包括以下內涵:第一,與成本費用支出相關的經濟業務活動已經發生,并且金額確定;第二,相關資產已實際使用,如未使用、不需用的機器設備不得提取折舊稅前扣除;第三,取得真實合法憑證;第四,部分款項必須已經實際支付,如工資薪金的稅前扣除;第五,要履行相關稅務管理手續,如財產損失需清單申報或專項申報才可以稅前扣除。此外,真實性原則受合法性原則及國家政策導向的要求在稅收中并未完全遵循。如企業稅收滯納金不得稅前扣除、符合條件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加計扣除等。

        第二,相關性原則的比較。會計上所稱的相關性是指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決策有關,并且有助于投資者作出決策,強調的是會計信息的價值。稅法上的相關性是指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才允許扣除,強調的是滿足國家財政收入的目的。

        第三,會計上的謹慎性原則與稅法上確定性原則的比較。會計上的謹慎性指的是在結果不確定的情況下應保持應有的謹慎,不應高估資產或者收益、低估負債或者費用。而稅法上從來不承認謹慎性原則,而是強調確定性,即對于納稅人在稅前列支的成本費用不論何時支付,其金額必須是確定的,如各種壞賬準備、資產減值準備等不允許所得稅前扣除。

        第四,會計上的重要性與稅收上法定性原則的比較。會計上所稱的重要性指的是企業應當反映所有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項,重要的事項單獨核算,不重要的事項簡化核算。而稅收上從來不承認重要性原則,而是強調法定性,即只要是稅法規定應該征稅的項目,不論金額大小一律征稅,而稅法上規定免稅或者不征稅的項目也不論金額大小一律給予免稅或者不征稅的待遇。

        第五,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比較。會計上所稱的實質重于形式指的是經濟業務的實質內容重于其法律形式,會計的確認、計量、報告要以實質為重,而對于實質的判斷關鍵在于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而稅收上更多的是強調形式重于實質,例如憑票控稅等。對于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稅收上要求對于實質的判斷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而且主要是用于反避稅條款。

        2 會計與稅法差異的處理方法

        2.1 處理原則

        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與稅收法律規定出現不一致的情況時,如何進行稅會處理是我們關注的焦點。根據相關規定,企業在確認收入、成本、費用、損失等項目并進行會計核算時應該嚴格按照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而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則應該按照稅法的口徑對暫時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進行納稅調整,以完成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也就是說,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以會計準則優先;而在完成納稅義務時,應以稅收法規優先。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會計處理辦法的規定出現不一致的情況時,在所得稅納稅申報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該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2.2 納稅調整與所得稅會計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64號公告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按月或按季預繳時,僅作四項調整,即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特定業務、彌補虧損的調整;而企業在報送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則需要針對會計與稅法的所有差異項目進行納稅調整,具體調整過程是通過年度納稅申報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的有關明細項目來完成的。

        下面通過一個例子來說明稅會差異的納稅調整。

        例:甲企業2015年存在一筆超過三年以上未支付的應付賬款200萬元,因無法提供有效證明(對方沒有作為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稅務機關要求并入應納稅所得額征稅50萬元。2016年實際支付應付賬款200萬元,但匯算清繳時未進行納稅調減,造成多交所得稅。在此種情況下,如何進行賬務處理才能有效避免上述風險?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對于暫時性差異統一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進行會計核算,即對暫時性差異首先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然后在以后年度做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直接依據賬面應轉回的金額填制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即可。

        在本例中,2015年應付賬款賬面價值為200萬元,計稅基礎為0,產生暫時性差異200萬元,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50萬元。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50

        貸:所得稅費用50

        則2016年實際支付時,應付賬款賬面價值為0,計稅基礎為0,把遞延所得稅資產轉回即可。

        可見,遞延所得的確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稅務管理的水平,避免調增了忘記調減或者調減了忘記調增。所以,企業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嚴格進行會計核算,并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不僅可以提高企業會計核算水平,同時也有利于提高企業的稅務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

        [1]趙莉.淺析商品銷售確認收入的會計與稅法差異及納稅調整[J].現代經濟信息,2010(21).

        第8篇:稅法與納稅會計范文

        【關鍵詞】稅法;財務會計;核算;差異

        【中圖分類號】F23【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4309(2013)04-0098-4

        一、稅法與財務會計存在差異的原因

        (一)稅法與會計制度的目的差異。國家制定執行稅法的目的主要是取得國家的財政收入并利用稅收這一重要的經濟桿杠對經濟和社會發展進行調節,并有效保護依法納稅企業的合法權益。制定與實施企業會計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真實、完整地反映出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以及財務狀況變動的全貌,為政府部門、投資者、債權人、企業管理者以及其他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因此,其根本點在于讓投資者或潛在的投資者了解企業資產的真實性和盈利的可能性。

        由于企業會計制度等會計規范與稅法的目的與作用的差異,兩者有時對同一經濟行為或事項做出不同的規范要求,如稅法為了保障稅收基礎不被侵蝕,在流轉稅法中規定了視同銷售行為作為應稅收入予以課征,而會計核算規范根據其沒有經濟資源流入而不予確認收入;為了宏觀經濟調控,我國所得稅法規定對企業廣告費用只能在銷售收入的15%以內可以稅前扣除,將國庫券利息不納入計稅所得等,而會計上則根據核算規定據實計算損益。因此,企業必須依據會計制度等會計規范對經濟事項進行核算與反映,依據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款。

        由于目的不同,企業會計處理和所得稅規定出現差異是不可避免的。在多數情況下,投資者或潛在的投資者關心的是企業收入情況、獲利的可能性、償還債務能力和資產的真實性,防止管理者虛夸利潤;而稅法的目的是防止企業少算收入、多計費用(或收出)、少反映利潤,少繳了多少稅款。企業的任何收入、費用項目或資產處理,如果稅法不加以明確限定,而是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計算納稅,就可能導致各稅負的不公平,甚至會出現稅收漏洞,導致國家稅款的流失。

        (二)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基本前提差異。會計核算的基本前提有:會計主體、持續經營、會計分期和貨幣計量。會計核算對象的確定、會計方法的選擇、會計數據的收集等都要以會計核算的基本前提為依據。由于會計制度與稅法目的不同使得兩者的基本前提也存在著差異。主要有主體差異、期間差異、工作要求差異。(三)稅法與會計制度所遵循的原則差異。由于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所服務目的不同,導致兩者為實現各自不同目的所遵循的原則也存在很大的差異。原則的差異導致會計和稅法對有關業務的處理方法和判斷依據產生差別。稅法也遵循一些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但基于稅法堅持的法定原則、收入均衡原則、公平原則、反避稅原則和便利行政管理原則等,在諸如穩健或謹慎性原則等許多會計基本原則的使用中又有所背離。

        二、減少稅法與財務會計差異的必要性

        由于我國的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制定過程缺乏溝通與協調,導致上述我們討論的許多差異。而且,因為資本市場發展對會計制度制定的促進作用,使得稅法的改革滯后于會計制度的改革,這容易引起稅源的流失,并且由于稅法與會計制度存在的永久性和時間性差異項目眾多,使得企業納稅調整非常復雜,不利于稅款的征收。根據上述的分析,會計制度與稅法由于規范的對象和目的不同存在無法消除的差異,因此,企業進行納稅調整是必要的,解決的途徑就是在制度層面上加強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的協作:稅收法規應借鑒會計制度中合理有效的成分,盡快彌補其滯后的一些規定,如稅收政策應從保護稅源,降低企業的投資風險,保護債權人的角度出發,對資產減值準備予以確認。當然,為防止企業計提秘密準備金,稅法可以對減值準備的計提比例加以明確,以保證稅源不至于流失。稅務機關應充分利用披露的會計信息,并且應加強會計制度的強制性信息披露義務,以提高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效率。加強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在會計界和稅務界的交互宣傳,以提高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協作的有效性。但最重要的是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的制定者在制定相關法規時,相互協調、溝通是必不可少的。

        稅法和會計的差異是不可避免的,從當前我國財務會計人員實際水平和稅務管理的現狀出發,必須認真考慮降低企業財務核算成本和征納雙方遵從稅法的成本。特別是目前我國的會計制度許多方面也處于探索之中,不可能完全按照規范的會計制度和稅收政策的要求去界定稅法與會計的差異。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的區別在于確認收益實現和費用扣減的時間,以及費用的可扣減性。為了正確地體現稅法與會計的目標、降低征納雙方遵從稅法的成本、降低財務核算成本,有必要對會計制度與稅法進行適時的協調。

        三、稅法與財務會計在主要業務上的差異分析

        (一)收入的差異及分析。收入是經濟學、會計學和稅法的重要概念。一般來說,經濟學認為,收入是指期初與期末財產價值的變化或各種消費權力的市價,體現為“凈增值觀”;會計學認為,某一時期內所得等于該期間內一切完成了的交易所實現的收入減去取得這些收入而消耗的成本費用。會計上收入概念以完成了的交易為基礎,體現了“交易觀”;稅法中的收入概念以經濟學為基礎,但基于行政管理的可行性、稅收收入的均衡性,保證公平、防止避稅等原則考慮,在收入的“實現、完成”程度的判斷上與會計有所差異。

        收入確認的原則不同。會計核算的主要目的是向管理者、投資者、債權人和潛在的投資者全面、真實、準確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的變動情況。因此,會計核算要遵循客觀性原則、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和謹慎性原則,注重收入實質性的實現,而不僅僅是收入法律上的實現。

        稅法的目的是對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所獲得的經濟收入進行測定,從而對此課征一定量的稅收,以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滿足政府實現經濟和社會職能的需要。因此,稅款的征收要遵循法律性原則和確保收入的原則,注重界定和準確計算應納稅額的計稅依據。具體而言:一是會計制度和稅法雖然在收入的核算上都遵循配比原則,但兩者是有區別的。前者是從準確地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的角度,確認收入與成本的配比。后者是從保護稅基、公平稅負的角度對有關成本、費用和損失加以規定。二是會計上強調收入的重要性原則,而稅法不承認會計上的重要性原則,只要是應納稅收入,不論其業務事項是否重要,也不論其涉及金額的大小,一律按稅法的規定計算應稅收入和應稅所得。

        收入確認的條件差異。會計制度規定,收入確認的基本條件包括經濟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和收入計量的可靠性。而稅法應稅收入確認的基本條件則根據經濟交易完成的法律要件是否具備,是否取得交換價值,強調發出商品、提供勞務,同時收訖價款或索取價款的憑據。

        會計收入與分稅種的應稅收入不同。企業會計制度為便于不同行業會計信息的比較,按經濟業務的性質劃分會計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投資收益和補貼收入。而各個流轉稅和所得稅的應稅收入與會計收入不對稱,不同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會涉及不同稅種的應稅收入,如工業企業和交通運輸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因此,企業會計核算時,按會計分類確認并計量會計收入,納稅人按照各稅種的應稅收入的規定計稅。

        收入確認范圍的不同。企業會計制度對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提出了明確的確認標準。稅法規定,企業應在發出商品、提供勞務,同時收取價款或者取得收取價款的憑據時,確認收入的實現。可見,稅法確認的收入范圍要大于會計制度確認收入的范圍。稅法確認的應稅收入不僅包括會計收入,還包括會計上不做收入的價外費用及視同銷售。稅法的規定主要是出于公平稅負和征管上的需要。

        收入確認時間的不同。會計制度規定只要符合會計上的確認收入的條件,當期就要確認收入。稅法上一般在納稅申報表中反映確認應稅收入,對應稅收入的時間按不同的稅種做出不同的規定,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和企業所得稅都分別規定了應稅收入的確認時間。

        (二)成本費用的差異及分析。銷售(營業)成本。會計學上成本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各種耗費。一般來說,成本是對象化的費用,即能夠直接計入某一對象中的費用為成本,不能直接計入某一對象中的費用則為期間費用。稅法規定的稅前允許扣除的成本費用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基本相同。但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企業所得稅稅前允許扣除的成本費用,是指申報納稅期間已經申報確認的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轉讓、處置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成本。只有銷售出去,并在申報納稅期間確認了銷售(營業)收入的相關部分商品的成本才能申報扣除;為了準確計算銷售(營業)成本,企業應將全部制造成本在在產品和完工產品之間進行合理分配。企業的產品制造成本可采用簡單法(品種法)、分批法(定單法)或分步法等方法進行計算。為了準確計算稅前扣除的成本,必須對間接成本進行合理的分配;存貨成本的確定。會計制度規定,采用實際成本法核算存貨成本時,存貨發出時的成本計價方法可采用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和個別計價法。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對后進先出法的使用作了限定,即除納稅人正在使用的存貨實物流程與后進先出法一致的,一般不得采用后進先出法;存貨跌價損失。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當在期末對存貨進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貨毀損、全部或部分陳舊過時或銷售價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貨成本高于可變現凈值的,應按可變現凈值低于存貨成本的差額,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記入管理費用,如己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存貨的價值以后又得以恢復,或者對存貨進行處置,再反向沖回。會計上這樣規定,是為了準確真實地反映存貨成本,防止企業資產價值虛增,是謹慎性原則的恰當運用,而從稅收角度講,存貨作為企業的一項資產,并沒有進行處置,即可變現凈值低于存貨成本而形成損失并沒有實現,如果允許在稅前扣除存貨跌價準備金,其結果是將企業沒有實現的損失進行了扣除,不符合稅前扣除的真實性原則。因此,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應作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處理。

        工資薪金支出。工資薪金是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會計上“工資總額”包括六大部分: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對企業應付給職工的工資,通過“應付工資”科目核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對工資的定義比會計的規定有如下不同,一是范圍不同,稅收上對工資薪金定義為納稅人支付給有任職與雇傭關系的職工的全部支出,其口徑比會計上工資總額的口徑有所擴大。二是扣除標準不同。企業年計稅工資、薪金扣除標準=該企業年任職及雇用員工平均人數×當地政府確定的人均月計稅工資標準×12。我國企業實行計稅工資制度有一個歷史沿革的過程,無論從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原則看還是從國際稅收慣例看,對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稅前扣除進行限制都是不合理的。許多企業合理的工資支出得不到扣除,不利于內外資企業平等競爭,因為外資企業的工資支出是據實扣除的。因此,企業所得稅稅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改變現行對工資進行限額扣除的政策,而是實行據實扣除。但對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全額扣除并不意味著對企業的工資費用支出放任不管,因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任何費用支出,如果沒有合理性的標準限制,企業都可能利用這些項目避稅。稅務機關對工資管理的重點要由對企業發放的工資數額進行控制轉為對工資真實性的審核。

        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的會計核算與稅收處理,其差異主要表現在,一是固定資產的計價,二是固定資產的折舊,三是資產減值準備。

        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當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本企業的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每類或每項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折舊方法,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后執行。這一規定賦予了企業自主選擇折舊政策的權力。并規定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直線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等。

        企業所得稅規定采取簡易分類法,將固定資產分成五大類,按直線法進行折舊。最低折舊年限為:房屋、建筑物為20年;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電子設備為3年。對于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以及受酸堿腐蝕、超強度使用的固定資產;確需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當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逐項進行檢查,如果由于市價持續下跌,或技術陳舊、損壞、長期閑置等原因導致固定資產可收回的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應當將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計入營業外支出。如果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的價值又得以恢復,應在已計提減值準備的范圍內沖回。

        稅法上對固定資產計提的減值準備不得在稅前扣除。如果企業將固定資產賬面價值一次性轉入營業外支出,并且注銷固定資產賬面價值,稅收上按財產損失處理,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在稅前扣除。

        會計上要求企業提取減值準備主要基于謹慎性原則考慮,要求企業估計可能發生的風險和損失,防止企業虛增資產價值,稅法不允許扣除各項準備,主要是考慮:一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遵循真實性原則,只有實際發生的損失才允許扣除,潛在的損失只要沒有實現,則不允許在稅前扣除。二是由于市場復雜多變,稅法上難以對各種準備金規定一個合理的比例,各行業因市場風險度不同,如果規定按不同比例提取會導致稅負的不公平。

        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需要而發生的交際、應酬方面的費用。業務招待費是和企業取得應稅所得有關的支出,會計制度規定可據實在管理費用中列支。稅法規定有具體的扣除比例:(1)全年銷售(營業)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凈額的5‰;(2)全年銷售(營業)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

        開辦費。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中人員的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籌建期是指企業自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會計制度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稅法規定,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營業費用:傭金支出。企業在推銷商品或勞務的過程中,可以向中介人支付必要的傭金,這是企業生產、經營所必須的正常的支出。會計制度規定可直接在營業費用中列支。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傭金支出,可以稅前扣除,但須符合下列條件:(1)有合法的真實憑證;(2)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不含本企業雇員);(3)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

        財務費用(借款費用):借款費用是指為企業經營活動的需要借入資金而承擔的利息性質的費用,會計上對借款發生的費用計入財務費用。

        稅法規定:屬于資本的利息不得扣除。企業的所有者在企業注冊資本范圍內以貸款名義投入企業的資本(或稱股東借款)的利息不得扣除。對于用于購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借款利息,屬于資本性支出,必須予以資本化,在有關資產購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在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后發生的借款費用,可在當期扣除;稅前扣除利息的標準。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款額以內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為防止弱化資本,對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稅前扣除;罰息的扣除。納稅人逾期歸還銀行借款,銀行加收的罰息,不屬于行政性罰款,允許在稅前扣除。

        四、調整稅法與財務會計差異的方法

        (一)把握好稅法與財務會計的合理差異度。稅法與會計制度差異的存在是不可更改的事實,但可以采取協調差異的方法以盡可能減少對實現稅法與會計目標影響,在法律制度的制定上應盡可能趨同;差異應能用申報時納稅調整的方法處理。在具體的把握上應做到:任何稅法與會計的差異,不應該導致納稅人不得不為資產等項目設置不同的賬簿。增值稅、消費稅等間接稅的差異,對于納稅人而言,只是增加了價外稅項或銷售稅金及附加。納稅人只要設計專門的賬簿反映進項、銷項稅額或產品銷售稅金以可以了。所得稅差異,特別是涉及資產計價、折舊等問題,如果協調不好,企業可能不得不設兩本帳。對于稅法與會計在資產計價等方面的差異,應控制在通過“納稅影響會計法”,增加“遞延稅款”賬戶來反映,不需要對各項資產設置兩本賬。基本業務的政策應該盡可能減少差異。例如,稅法與會計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基本業務確認收入的時間規定應該盡可能保持一致。如果基本業務的政策不一致,差異造成的工作量是可想而知的,由此增加財務核算成本和納稅成本將是巨大的。

        (二)稅法與財務會計的差異調整應采用的具體方法。 企業在實際處理差異中必須堅持的兩個原則: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所有企業都應嚴格遵循《企業會計制度》的相關要求,進行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與記錄,不得違反會計制度。在完成納稅義務時,必須按照稅法要求進行,如會計賬務處理與稅法規定不一致,應按照稅法的規定,采用相應的方法調整,完成納稅義務。對于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額,在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納稅的同時,不應改變會計處理和賬簿記錄,但可以依照稅法進行納稅調整處理。由于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規定的不同,出現差異是正常的,企業在實際處理差異中必須做到堅持以上兩個基本原則。

        區別不同稅種進行處理。在實際工作中,企業涉及的稅種數量眾多,應根據其不同性質進行處理:(1)企業涉及的流轉稅及附加稅均應為按月稽征,企業在處理差異時,應采用當期處理差異的方法,即發生差異的當期(當月)即按稅法的規定進行處理,本會計期間(當月)完成納稅義務;(2)企業所得稅一般按年結算,在年度終了后才能計算繳納,所以一般不需要在發生相應差異時的本會計期間(當月)進行處理,而是采用年末納稅調整方法處理。

        根據具體差異的不同性質,采用不同的處理方法。由于會計制度與稅法在收益、費用或損失的確認和計量原則不同,從而導致按照會計制度計算的稅前利潤與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稅所得之間產生差異,即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永久性差異是指某一會計期間,由于會計制度和稅法在計算收益、費用或損失時的口徑不同,所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這種差異在本期發生,不會在以后各期轉回。在僅存永久性差異的情況下,按照稅前利潤加減永久性差異調整為應稅所得,按照應稅所得和現行所得稅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作為當期所得稅費用。

        時間性差異是指稅法與會計制度在確認收益、費用或損失時的時間不同而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時間性差異發生于某一會計期間,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內能夠轉回。時間性差異的基本特征是某項收益或費用和損失均可計入稅前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但計入稅前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的時間不同。針對按照會計制度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在會計核算中可以采用兩種不同的方法進行處理,即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

        應付稅款法。應付稅款法是將本期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均在當期確認所得稅費用。這種核算方法的特點是,本期所得稅費用按照本期應稅所得與適用的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即本期從凈利潤中扣除的所得稅費用等于本期應交的所得稅。時間性差異產生的影響所得稅金額均在本期確認所得稅費用,或在本期抵減所得稅費用,即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與本期發生的永久性差異同樣處理。也可以是說,不管稅前會計利潤多少,在計算交納所得稅是均應按稅法規定對稅前會計利潤進行調整,調整為應稅所得,再按應稅所得計算出本期應交的所得稅,作為本期所得稅費用,即本期所得稅費用等于本期應交所得稅。

        納稅影響會計法。納稅影響會計法是指企業確認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按照當期應交的所得稅和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影響金額的合計,確認為當期所得稅費用的方法。在這種方法下,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遞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即將本期產生的時間性差異采取跨期分攤的辦法。

        在具體運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核算時,有兩種可供選擇的方法,即遞延法和債務法。在采用遞延法核算時,在稅率變動或開征新征稅時,不需要對原已確認的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進行調整。但是,在轉回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時,應當按照原所得稅稅率計算轉回;在采用債務法核算時,在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時,應當對原已確認的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進行調整,在轉回時間性差異所得稅影響金額時,應當按照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轉回。

        新會計準則的頒布,在會計處理方法上摒棄了應付稅款法和遞延法,并在《企業會計準則18號——所得稅》中采用了暫時性差異這一概念,規定對暫時性差異的處理,只能采用資產負債表法(前述債務法屬于收益表債務法)。

        資產負債表法的基本原理是企業所得稅費用應當以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按稅法規定的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計算暫時性差異,據以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當稅率變動時,必須按預期稅率對“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賬戶余額進行調整。在這種方法下,企業的收益應根據“資產/負債觀”來定義,所得稅費用的計算也是從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的確認出發,加以計算倒推出來的其計算公式如下:本期所得稅費用=本期應交所得稅+(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

        我認為與損益表債務法相比,資產負債表法有如下優勢:第一,損益表債務法注重時間性差異,資產負債表法注重暫時性差異,而暫時性差異比時間性差異范圍更廣泛。因此,損益表債務法揭示的差異范圍窄小,而且也無法恰當地評價和預測企業報告日的財務狀況和未來現金流量。第二,損益表債務法“遞延稅款”的借方余額和貸方余額分別代表預付稅款和應付稅款,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一個獨立項目反映;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采用了“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概念,將“遞延稅款”的外延大大擴展,從而更具現實意義。第三,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將遞延所得稅資產與遞延所得稅負債分別進行處理和披露,提供的會計信息更加詳實明確,更易于理解和分析企業的財務狀況。

        稅法與會計制度間差異的理解和具體操作對于廣大財務人員和稅務工作者而言是一項極其復雜的業務。我在前文中已經介紹由于稅法與會計制度其各自的目的、基本前提和遵守的原則有所不同,兩者之間差異必將長期存在,這是我們所必須面對的現實。具體分析了稅法與財務會計在確認收入、成本費用等方面各自的規定和特點,并且詳細說明了當前以及在新會計準則頒布后,處理二者之間差異的具體原則和方法。

        總之,在新的形勢下,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差異得不到解決只會增加納稅人遵從稅法、會計制度的成本,加大廣大財會人員和稅務工作者理解執行具體政策規定的難度。所以解決問題的途徑就是在制度上的安排——在制度層面上加強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的協作:一是稅收法規應借鑒會計制度中合理有效的成分,盡快彌補其滯后的一些規定;二是稅務機關應充分利用披露的會計信息,并且應加強會計制度的強制性信息披露義務,以提高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效率;三是加強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在會計界和稅務界的交互宣傳,以提高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協作的有效性。但最重要的是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的制定者在制定相關法規時,要進行必不可少的相互協調和溝通。我們還要進一步借鑒國外的經驗與教訓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從財務會計的角度出發,對會計準則與稅法之間各個方面的差異進行進一步分析,不斷研究二者主要差異及處理方法以及在財務會計的日常處理過程中所會遇到一系列的問題,不斷對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的差異進行協調,探索逐步縮小和消除差異的處理方法和渠道。對不斷完善我國財務會計與稅法差異提出了更多具有建設性的意見與建議。

        【參考文獻】

        [1]賈麗.談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處理[J].理論界,2006,1(10).

        [2]習鳳菊,李軍訓.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對傳統利潤的影響分析[J].西安工程科技學院學報,2006,5(3).

        [3]何宏斌,王有元.企業會計與稅法差異之比較[J].安陽工學院學報,2006,4(1).

        第9篇:稅法與納稅會計范文

        [關鍵詞] 會計 稅法 差異 協調

        隨著我國加入WTO,我國的會計制度、稅收制度正逐步與國際接軌。我國關于會計與稅法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對二者目標的相互影響、差異范圍的研究及協調原則上。該領域的研究始于1993年會計制度改革和1994年稅制改革,由于會計模式的轉軌,會計與稅法出現分離,二者差異的研究逐漸成為新的理論熱點。縱觀國內學者們對于差異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差異的表象,較多地運用比較的方法,對會計與稅法差異的具體項目進行詳盡對照,并進一步剖析差異背后的深層原因。

        會計與稅法之間的差異客觀存在著,并在不斷擴大和增加,我國現階段的市場經濟環境因素決定了會計目標與稅法目標的相互分離,會計與稅法的差異是圍繞各自目標確立的兩大體系之間的操作方法、程序上的差異。企業所面臨的應該是兩個問題:一是如何交稅,不能少交,當然也不應該多交;二是如何使會計核算系統生成真實可靠的會計信息。

        一般而言,會計與稅法之間是否存在差異,以及差異的大小取決于一個國家所奉行的財務會計目標與稅法目標的趨同度或背離度,二者目標的趨同度又取決于該國所采用的會計模式。當然,一個國家會計模式的選擇通常是受到其法律制度、經濟發展水平、企業資金來源、稅制、政治和經濟聯系、通貨膨脹、教育水平、地理條件等諸多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其中起決定性作用的是企業賴以生存的客觀經濟環境,即經濟市場化程度、法律背景、企業制度、資金來源等。這些因素共同確立了會計的服務對象,同時也制約著會計目標的走向。因此,環境決定模式,模式決定目標,目標又決定差異,形成了環境決定差異的成因鏈條。

        一、會計與稅法差異的直接原因

        除了環境因素主導會計與稅法產生差異外,在我國市場經濟初步確立的條件下,會計與稅法兩大體系之間在追求各自目標的過程中日臻完善,客觀上形成了既各自獨立、又相互影響的關系。由于會計與稅法服務的對象和目的不同、其基本前提和遵循的原則也必然存在差別,這是導致差異存在的直接原因。

        建立會計核算體系的目的就是為了全面、系統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以及現金流量的全貌,向政府部門、投資者、債權人、企業管理者、內部職工及其他利益相關群體提供對其決策有用的信息。因此,會計報告的根本價值在于讓投資人或潛在的投資人了解企業資產的真實情況和未來盈利的趨勢。而實施稅法的目的主要是為保障國家財政收入,引導和調節經濟和社會發展,公平稅負,保護納稅人權益。由于企業會計規范與稅法目的和作用的差異,二者會對某些相同的經濟事項做出不同的規定,二者出現差異不可避免。

        會計主體是根據會計信息需求者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可以是一個法律主體,也可以是一個經濟主體。納稅主體則是指依法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基本納稅單位(或自然人),也就是稅法規定的獨立納稅人。原則上,規范稅制下應以法律主體作為納稅主體,有為管理需要特殊規定的例外。會計分期將企業持續的經營活動劃分為一個個連續的、長短相同的期間,據以結算盈虧,按期編報財務會計報告,從而及時向各方面提供有關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信息。由于會計制度與稅法兩者的目的不同,對收益、費用、資產、負債等的確認時間和范圍也不同,從而導致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產生時間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

        由于會計規范與稅法服務目的不同,基本前提不同,兩者為實現各自目的所遵循的原則也必然存在差異。基本原則一方面決定了方法的選擇,另一方面又是進行職業判斷的重要依據,直接導致會計和稅法對某些相同業務的處理方法和判斷依據產生差別。一定程度上,稅法也遵循會計核算的某些原則,但由于稅法的法定原則、公平原則、經濟效率原則和便利原則等,在諸如穩健或謹慎性原則等許多會計基本原則的使用中又有所背離。

        二、會計與稅法差異的表現形式

        會計與稅法目標的分離,導致二者在針對同樣的經濟事項時,具體內容規定和處理方法上存在著許多差異,表現在會計要素中的資產、負債、收入、成本費用的確認標準、確認范圍、計量方法和攤銷政策的選擇方面有很多不一致之處。

        會計制度和稅收政策關于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是不完全一致的,對于資產評估增值的處理也有所不同,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二者規定也有明顯的差異。關于開辦費的攤銷,會計制度規定在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而稅收政策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對于收入的確認和處理會計制度和稅收政策也是明顯不同的。會計核算要遵循客觀性原則、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和謹慎性原則,注重收入實質性的實現,而不僅僅是收入法律上的實現。而稅法的目的是對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所獲得的經濟收入進行測定,從而對此課征一定量的稅收,以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滿足政府實現經濟和社會職能的需要。因此,稅款的征收要遵循法律性原則和確保收入的原則,注重界定和準確計算應納稅額的計稅依據。

        稅法所指成本和費用的概念與一般會計意義上的概念有所不同。會計上廣義的費用是指實體全部的支出,而成本則是指對象化的費用。稅法所指成本,是申報納稅期間已經申報確認的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轉讓處置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成本。

        存貨計價方法的確定和期間費用的處理會計制度和稅收政策也有一定的差異。

        三、會計與稅法差異的協調

        會計與稅法目標的不同導致其基本前提、遵循原則、具體內容規定和操作方法的諸多差異,這給實務領域帶來許多矛盾、困惑、繁瑣和障礙,迫切要求解決差異引發的現實問題。

        按照現行的會計模式和稅收征管體制的規定,企業會計必須依據其所執行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進行日常核算,但申報繳納稅款時要根據稅法要求將涉稅項目的差異在相關的納稅申報表中進行調整,針對差異的處理并不改變賬務處理過程和結果,而體現于賬外調整。如果企業的涉稅業務較多,二者差異過大,納稅調整項目過多,就會大大增加會計工作量和企業作為納稅人的納稅申報難度,企業納稅成本就會提高;相應的稅務機關征管機構日常審核、稽查機構檢查管理的難度也會增大,征稅成本就會提高。根據稅收的經濟效率原則以及成本效益原則,如果征納稅雙方遵從稅法的成本過高,則對企業而言,經濟活動受到干擾和阻礙,由此帶來的經濟收益必然減少,理論上企業會運用手段回避差異;對稅收而言,征稅成本加大意味著效率降低,稅收監控失去應有的作用。因此,實務領域迫切要求采取積極措施實現二者的協調,這既有利于降低征納稅雙方遵從稅法的成本,減少各自資源消耗,又能提高企業會計和稅務機構雙方的工作效率。

        在2006年新會計準則出臺之前,我國對所得稅等已經建立了納稅調整體系,較為詳細地規定了稅收調整的內容。隨著會計制度的改革,新會計準則體系的建立,會計核算方法及原則的變化對會計利潤及納稅所得等產生了較大的影響,企業財務會計與稅收之間的差異性增強,需進一步加強兩者間的協調。

        究竟如何解決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問題,實現二者的有機協調,是一個涉及制度和實踐兩個層面的復雜問題。會計與稅法差異的協調,應在正確對待差異問題的前提下,根據適度原則和可操作原則,從宏觀領域到微觀環節,自上而下建立一個系統的協調機制,在較長時間內,實現二者的適度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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