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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工程建筑資質要求范文

        工程建筑資質要求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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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筑資質要求

        第1篇:工程建筑資質要求范文

        關鍵詞:建筑工程分包要件問題

        中圖分類號: TU198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近年來,隨著國家經濟建設的飛速發展、人們對住房的條件要求的不斷提高,房地產和建筑行業迅猛發展。同時,由于建筑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和社會分工的發展,人們對建筑市場效率的追求和實現有序競爭的愿望。以及建筑業企業與國際接軌的客觀要求,建筑工程分包成了業內必不可少的工序和事項。而在分包中也出現了不少問題。那么怎樣才能做到正確操作,合法分包呢?一、建筑工程分包的合法要件從理論上分析,建筑工程分包的合法要件分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兩大類,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實質要件

        實質要件細分為如下幾種:

        1、主體要件。工程分發包人要具有分發包工程或勞務的資格,工程分承包人要具有完成工程項目的能力。2、責任要件。分承包人依據分包合同對分發包人負責,分發包人依據主合同對建設單位負責;同時,分承包人就分包的項目對建設單位負連帶責任。所負責任,包括技術、質量、安全、經濟等法律責任和管理責任。

        3、意思表示要件。兩層含義:首先,一般的,工程實行總分包的意思,必須由建設單位、分發包人、分承包人三方協商一致且表示真實。分發包人發包專業工程時,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可以在主合同中約定允許分包;主合同中未作規定的分包活動,應在分包之前征得同意。勞務分包可以由分發包人決定。其次,無論是專業分包還是勞務分包,其合同內容都必須由分發包人和分承包人協商一致;內容必須真實,不能造假。

        4、客體要件。凡分包的工程必須是國家法律和公共秩序允許分包的工程;凡國家法律禁止或公共秩序不允許分包的工程不得分包。(二)形式要件。分包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分包合同是建設工程合同的一種,而建設工程合同的書面形式的要求在《合同法》第270條等和《建筑法》第15條均有明確規定。這種形式要件,不僅是建設工程合同自身特殊性的要求,更是建設工程合同外部管理的要求;必要時還須經過公證或鑒證。必須指出,只有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同時成立,方構成合法有效的工程分包行為。二、違法實施分包活動的具體形態 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將違法實施分包活動的具體形態概括為違法分包、轉包、掛靠、指定分包等。這里按照上述理論分析,結合法律規定分析如下:(一)主體要件缺陷 1、不具備從建設單位承包工程資格的分發包人實施分包活動。 2、分承包人無資質或超越資質承接分包工程。 3、具有總承包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將勞務作業發包給總承包企業。 4、具有總承包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將專業施工分發包給不具備相應專業資質的總承包企業。 確定1、2兩種情形為違法形態,其法律依據是《建筑法》第26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5條。它們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但是,3、4兩種情形似乎無充分法律依據,只能從《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出臺背景極其相關規定的精神、實施意見推知其違法。

        (二)責任要件缺陷

        1、轉包。轉包表現為將承接的工程不負任何責任的分包/轉讓出去的行為。

        2、肢解分包。肢解分包,在法律上視為轉包。 《合同法》272條、《建筑法》28條,《質量條例》第25條對轉包均予以禁止。如《建筑法》第28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此外,一般認為,分發包人對其承包的工程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承包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項目核算人員應當是本單位的人員。如果分發包人違反這些規定,可認定為轉包。(三)表示要件缺陷

        1專業施工分包未取得建設單位同意:既沒有在主合同中約定,也沒有取得建設單位其他形式的同意(實行招標投標的,分發包人也沒有在投標文件中載明分包意圖)。

        2、主管部門(強行)指定分包。

        3、建設單位(強行)指定分包。

        4、掛靠。 對于第1種情況,《建筑法》第29條規定,“……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招標投標法》第30條規定,“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對于2、3兩種情況,《建筑法》第23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建筑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具體認定中,如果分發包人有足夠證據表明其被迫接受關于分包的指定,才構成意思表示要件缺陷。5、有欺詐和脅迫情形。盡管掛靠并不必然地發生在分包活動中,但是在實踐中,被掛靠方往往聲稱其實施的是分包活動。掛靠在法律上認為是關于身份的欺詐,為法律所禁止。《建筑法》第26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四)客體要件缺陷

        1、將主體工程分包的。

        2、將專業工程非勞務部分分包的(即專業施工再分包)

        3、勞務工程再分包的。

        建筑工程作為交易客體,并非沒有任何限制地都可以實施分包。《合同法》第272條規定,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本條還和《建筑法》第29條同時規定,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招標投標法》第30條、第48條規定了非關鍵性工程的分包。

        (五)形式要件缺陷

        第2篇:工程建筑資質要求范文

        所謂建筑工程掛靠是指:有些施工企業或個人(也稱掛靠人)由于自身企業資質低,技術力量薄弱等原因不能直接參與某個工程項目的招投標,便私下與施工企業(被掛靠企業)達成協議,以該企業的名義參加投標報價并承接工程,然后向其繳納一定比例費用的現象.而實際上被掛靠企業并不參與工程項目的施工和管理工作.我國招投標法明文禁止工程轉包,掛靠雖不等同于轉包,但是與轉有相似之處.

        1.1建筑工程掛靠的現象

        目前建筑工程掛靠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掛靠人就某工程信息與被掛靠企業商談承包條件并達成協議,然后由掛靠人攜帶被掛靠企業的有關資料(單位公章、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等)去參加工程項目的招投標,中標后以被掛靠企業名義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承包合同;二是掛靠人攜帶一定管理人員、設備、資金和隊伍投靠被掛靠企業,并支付較高管理費用后以被掛靠企業承接工程.

        掛靠的具體表現形式有多種多樣,可能是長期掛靠一定企業,也可由同一個掛靠人把不同工程同時掛在幾家企業.多數是低資質企業掛靠高資質企業,也有少量高資質企業掛靠低資質企業的;大項目掛靠大單位,小項目掛靠小企業,對于有地方保護政策的地區掛靠各地企業,有行業壟斷的掛靠指定企業,財務制度嚴格的既掛靠大企業又掛靠小企業.因此,同一個承包商很有可能同時就幾個工程掛靠在幾家掛靠企業中,以上各種形形式式的掛靠方式,其目的總是為便于承接工程或者為降低管理費.

        1.2建筑工程掛靠的特點

        工程掛靠有以下幾個特點:(1)掛靠人與建設單位的主管有較好的關系或某種默契,但礙于該工程對施工企業有一定的資質要求,而其本身又不具備投標資格,必須通過移花接木才能參加招投標;(2)被掛靠企業并不參與或很少參與工程項目的施工和管理工作,也沒有將其較雄厚的技術力量投入到該工程項目中;(3)掛靠能使多方利益得到滿足,而受到損害的是國家和集體利益.掛靠往往能同時滿足建設單位、建筑企業、建筑中介組織和掛靠人自己等多方的利益,因此,為各方所接受而彼此心照不宣;(4)掛靠現象越演越烈.一方面由于近幾年是我國建筑,工程項目多,新興的施工企業和承包商越來越多,但苦于資質低,只能通過這一途徑,另一方面許多建筑企業為利益所驅使而成為被掛靠企業,所以目前沒有被掛靠的建筑企業已經為數不多.

        2建筑工程掛靠的危害性

        工程掛靠現象是我國市場經濟轉軌期的一種特有現象,對我國建筑市場有較大的危害性:(1)嚴重損害了建設單位的合法權益.建設單位為使工程項目獲得較好的工程質量,通過公開、公平競爭的招標過程,擇優選擇了自己認為滿意的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但實際負責施工的企業資質低,技術力量薄弱,素質差,難以保證工程質量和進度要求.(2)標定的工程價款與實施施工企業的工程價款,已被打了很大的折扣,掛靠人為挽回向被掛靠人所繳納管理費而造成的損失,勢必弄虛作假,或高估冒算,或以次充好,偷工減料,更有甚者,他們為達到上述目的,可能會使用行賄等手段,與個別工程管理人員內外勾結,置國家集體利益不顧,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暴利和腐敗.(3)掛靠企業的行為不規范,對此缺乏有效的監督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建筑市場的混亂.(4)掛靠工程的利潤大量地向掛靠人(許多是私人)聚集,項目利潤轉換成工程成本,造成國家稅收的流失.(5)掛靠現象掩蓋了個體承包商的存在.(6)掛靠的形式類似于轉賣合同和轉包.

        3整治建筑工程掛靠的幾點對策

        工程掛靠現象是市場經濟的不良產物,有著深刻的社會和經濟背景,其結果總是使國家集體利益受到損害,嚴重影響了我國建筑業的健康發展.因此,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加以重視,加強管理,并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使得建筑工程承包能朝著健康的方向發展.對此,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對策供參考.

        (1)由政府、建筑管理部門成立專門的管理機構,專項整治建筑工程掛靠現象.

        (2)嚴格管理制度,嚴格招投標資格審查,強化對工程承包合同的審查,特別是對于施工過程中中標企業對工程管理和技術力量投入方面的審查.掛靠情況一經查實,應取消或重罰掛靠人的承包資格,同時也應對被掛靠單位進行相應處罰,如降低企業資質或罰款等.

        (3)進一步完善項目法人負責制,在招投標過程中和實施過程中對項目經理進行嚴格的審查制度.

        (4)進一步完善建筑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立新的建筑市場準入制度,鼓勵和支持建筑專業隊伍的發展,引導掛靠隊伍逐步向專業公司轉化.

        第3篇:工程建筑資質要求范文

        【關鍵詞】建筑;工程;管理

        一、建筑裝飾工程的問題

        (一)建筑裝飾工程的現狀

        建筑行業裝飾工程產品種類繁多,從產地來說就有當地生產的產品、國外進口裝飾產品、國產建筑工程直購,同時建筑裝飾工程產品從材料質量角度又可以分為純天然建筑產品、人工合造性產品。由于建筑工程的產品質量不統一,市場流通價格比較混亂,裝飾產品市場價格不穩定導致建筑工程造價難以控制。

        (二)具體問題

        1、工程設計方面的問題

        目前建筑裝飾工程的承包主要以工程設計、材料采購、建筑工程施工一體化的模式,除特別大中型工程承包模式為工程設計與工程施工分離。目裝飾工程設計業務對設計資質的要求較低,建筑裝飾工程幾乎都進行著工程設計業務。建筑工程裝飾企業自己進行工程設計、進行工程施工,材料的選擇以及施工工藝技術上大多考慮自身利益,工程承包模式以及管理制度上的不完善影響到建筑工程的造價費用問題。同時建筑工程設計人員和實際技術對工程設計也構成一定的影響。建筑裝飾工程設計追求藝術審美感,要求工程設計人員由豐富的設計經驗和實際操作能力,創造出好的作品。當前建筑工程設計人員素質不一,正規建筑設計單位不多,設計方案不完善就施工的現象較多,破壞建筑裝飾工程整體藝術性,影響到建筑裝飾工程造價。同時建筑裝飾工程設計圖紙不詳細,工程設計的深度達不到建筑工程的深度要求。工程設計缺乏詳細的施工圖紙方案,影響到建筑工程造價費用的預算。經濟發展快速,裝飾工程方面出現了許多新的建筑材料、新的建筑施工工藝、以及建筑工程技術。而建筑工程設計人員對新的建筑材料、新的施工技術的掌控不深,一味追求高利潤、忽視建筑工程實際造價費用,因此建筑工程造價管理不合理。

        2、建筑工程的材料采購

        裝飾材料是建筑工程造價的重要影響因素,其比重可達80%左右。目前建筑工程市場裝飾材料的品類繁多、規格不一,上建筑工程的產品質量沒有完善的保證,產品價格差別較大,影響建筑工程造價管理。此外市場上產品的廠家不同也是建筑工程造價管理問題的因素之一。由于廠不同,即使是規格、型號、質量相同的裝飾產品也會影響市場價格。質量層次不齊的產品參雜在一起影響建筑裝飾工程的質量,造成建筑裝飾工程難管理的現象。建筑裝飾工程的采購方式同樣影響建筑裝飾工程的造價管理。采購建筑裝飾工程材料一般由建筑施工單位進行樣品的選定,將樣品材料樣交由業主進行審核,建筑施工隊伍再采購裝飾產品材料,建筑施工單位與業主共同采購裝飾材料的情況下,建筑材料供應商提供的產品信息也要業主同意。建筑工程材料的采購從市場因素以及采購方式上影響建筑工程造價管理。

        3、建筑工程的招標影響

        建筑工程招標過程中,建筑工程的造價費用從合同項目條款、建筑工程的價格計算、以及產品材料選擇幾方面進行計算。目前施工圖紙不詳,建筑工程量不確定,造價計算采用合同總價計算的模式不符合建筑施工實際情況,影響到了建筑工程造價管理。建筑工程招標中產品材料價格的預算與市場價格脫節現象普遍。目前工程招標投標行規對建筑裝飾工程的特殊性考慮不夠完善,如工程招標單位在建筑裝飾過程中不能指定產品材料生產廠家,只能對裝飾產品的使用材料和施工技術規格提出自己的意見。這種行業規定影響建筑裝飾工程造價管理。同時工程招標中施工隊伍的價投標一般根據單價以及管理費的綜合、稅金報價方式的結合,很少次啊用根據建筑工程的工作量大小進行清單報價方式。招標文件的內容不完善,對建筑施工項目中可能出現的問題設想不充分,造成建筑工程造價管理方面的問題。招標文件內容不完善,對裝飾工程企業的資質要求不夠明確,導致許多資質不足的企業進行工程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質量不能得到保證,影響到建筑工程整體工作效益。

        4、工程的施工階段

        建筑裝飾工程強調視覺的審美,強調工程實際效果,因此工程施工階段的變更情況比較頻繁,然而工程變更的程序不規范、簽證辦理較慢。實際工程施工中由于工程工序變更引起的賠償問題在建筑裝飾工程造價中影響嚴重。工程施工階段中有些裝飾企業使用產品材料品牌規格相同但實際產品質量差異較大的材料進行工程施工,影響到建筑工程的造價管理。工程變更夠應及時提出索賠,而實際施工中工程變更的索賠提出的時間滯后情況嚴重看,對建筑工程造價管理上帶來一定的困擾。同時建筑裝飾工程資料的管理與建筑工程的施工不同步,工程資料的混亂對建筑施工工程的整體造價管理形成一定的影響。

        5、建筑裝飾工程的結算階段

        由于業主資金短缺以及施工過程中相關證件的辦理緩慢或者是建筑工程資料證件欠缺等現象引起建筑費用的結算糾紛,是建筑工程造價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三、相關措施

        (一)完善制度和市場管理

        建筑裝飾工程行業要具備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強對建筑裝飾市場的管理。提高對裝飾工程企業的資質要求,杜絕沒有資質或者是資質不合格的裝飾對建筑裝飾工程的承接,嚴格依據設計要求和工程施工資質進行管理。了解最新建筑裝飾工程材料發展和行業發展狀況,對新建筑裝飾材料以及工藝技術形成一定的行業質量指標,結合最新質量指標完善工程價格計算,促進建筑裝飾工程企業的發展。建筑工程設計人員上要加強對其設計證的檢查,保證其建筑設計合格性,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完善建筑工程造價管理。

        (二)針對設計階段的問題采取相應措施

        加強對設計深度的監管,工程設計階段對建筑裝飾企業的造價影響高達75%,建筑裝飾工程要合理控制建筑裝飾企業的工程造價,設計深度符合建筑施工要求,保證建筑施工企業的資料詳細。合理選擇建筑施工的裝飾性材料,從建筑裝飾工程項目的特點,進行建筑裝飾材料的選擇,統一管理材料的品種規格和性能。建筑施工過程中合理設計,弱化建筑施工中造價管理上的問題。

        (三)從工程招標上應對工程造價管理問題

        工程招標是建筑裝飾企業施工的起步階段,對建筑裝飾工程施工整體影響較大,此對工程招標文件的內容要完善,規劃好建筑施工過程的每一個環節,解決建筑工程造價中存在的問題。工程施工過程中,從裝飾工程藝術性出發,比較工程施工結構嗎,合理選擇工程的承包方式以及工程價格的計算方式,有效控制建筑工程造價問題。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根據市場行情合理制訂工程的招標控制價格,完善建筑工程造價管理。

        (四)工程施工及預算階段

        為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合格,建筑施工過程中要請相關監理部門對建筑業裝飾工程進行質量監理,同時編制完善的工程變更和簽證資料,確保資料與建筑施工同步發展,加強對建筑裝飾工程的管理,解決建筑工程中造價管理方面的問題。工程完工后,要做好工程結算工作,收集相關建筑工程資料、編制工程結算報表,完善建筑裝飾工程結算手續,解決建筑裝飾工程造價問題,有效管理建筑裝飾企業發展。

        參考文獻:

        [1]李旭偉,徐菊芳.建筑裝飾工程造價管理探討[J].平頂山工學院學報,2007,16(1):7-8.

        [2]劉飛雪.建筑裝飾工程造價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應對措施[J].城市建設理論研究(電子版),2012,(15).

        [3]王玲玲.建筑裝飾工程造價管理的困局與對策[J].建筑,2011,(23):41-42.

        第4篇:工程建筑資質要求范文

        一、 工程總承包業務的承攬資格

        (一)關于工程總承包業務主體資格的規定

        工程總承包業務近些年自其他國家泊來,在世界很多地區已經成為建筑工程項目,尤其是大型建筑工程項目的重要環節,但在我國仍屬于新興業務領域,立法尚不健全。

        1992年,建設部曾以建施字第189號文《工程總承包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規定》,規定工程總承包企業是指對工程從立項到交付使用全過程承包的企業,不包括以設計院為主體的設計工程公司。《工程總承包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規定》還設定了專門的工程總承包資質,并按資質條件分為三級。但是,2002年頒布的《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取消了該規定中的工程總承包資格核準,這使承攬工程總承包業務的主體資格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再一次面臨了缺少準確法律依據的局面。

        目前,承攬工程總承包業務的主體資格,主要依據建設部于2003年間頒布的一系列部門規范性文件:《建設部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建設部關于工程總承包市場準入問題說明的函》(以下簡稱《函》)、《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工程總承包市場準入問題的復函》(以下簡稱《復函》)。這些部門規范性文件,對承攬工程總承包業務的主體資格做出了規定:具有工程勘察、設計或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勘察、設計和施工企業,可以在其勘察、設計或施工總承包資質等級許可的工程項目范圍內開展工程總承包業務。

        2007年,建設部又以第160號令頒布了一則部門規章――《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其在第三十九條中,對承攬工程總承包業務的主體資格作出了與2003年那一系列部門規范性文件相呼應的規定,即: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從事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相應的建設工程總承包業務,可以從事工程項目管理和相關的技術與管理服務。

        (二)《指導意見》中對工程總承包業務主體資格規定的效力

        1、建筑工程資質的法律性質和依據來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條的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建筑工程資質應當屬于行政許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法律可以設定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同時,該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除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總結上述規定,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建筑工程資質作為行政許可,在不同情形下可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設定,其他的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建筑工程資質。

        2、《指導意見》雖然效力級別較低,但仍應遵守

        目前作為承攬工程總承包業務主體資格主要法律淵源的《指導意見》、《函》及《復函》,性質都屬于部門規范性文件,效力級別相對較低,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范圍之內。但是,縱覽我國各類建筑工程資質的法律淵源及實踐狀況,這并不意味著工程企業可以忽視其中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下簡稱《建筑法》)并未直接規定任何資質等級的劃分、何種業務需要何種資質及其他關于資質的具體要求,僅規定了從事建筑活動的原則――具備相當資質方能承攬業務、不具備資質的企業承攬工程將受處罰。建筑活動對具體資質的種類、等級要求均散見于其他效力等級較低的規范性文件,企業不滿足這些規范性文件的資質要求從事建筑活動,將違反《建筑法》中“從事建筑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相當資質”的規定,進而引起《建筑法》規定的后果。

        以工程設計業務為例,《建筑法》未規定工程設計資質等級的劃分及具體要求,關于工程設計資質的具體要求均由《工程設計資質標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等規范性文件規定。前述兩部規范性文件的性質分別屬于部門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不能設定行政許可。但是,違反了《工程設計資質標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中的規定,不具備設計資質、超越設計資質承攬工程,將產生違反《建筑法》的后果。因工程設計業務涉及范圍廣、產生時間久,有大量案例印證上述觀點,這一觀點在工程設計領域也基本得到工程行業人員和法律界人士的普遍認同。

        目前《指導意見》中對工程總承包業務所需資質的措辭較模糊,原文為“鼓勵具有工程勘察、設計或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勘察、設計和施工企業…在其勘察、設計或施工總承包資質等級許可的工程項目范圍內開展工程總承包業務”。但建設部后又兩次發函回答相關疑問,形成了《函》和《復函》,對此更加明確的表述為“具有工程勘察、設計或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工程項目范圍內開展工程總承包業務”。此外,現在普遍以《指導意見》作為開展工程總承包業務的標準,所以在不具備《指導意見》中指明的資質時開展工程總承包業務,也較難得到廣泛認同。

        因此,《指導意見》作為現在僅有的關于工程總承包較具針對性的規定,無論效力級別高低,都建議遵守。而對工程總承包業務相關規定的進一步明確乃至改善,尚須等待立法的進一步完善。

        (三)關于招標公司能否成為工程總承包業務承攬主體的探討

        1、僅具有招標資質的公司,獨立承攬工程總承包業務缺乏法律依據

        對于企業開展建筑活動的,我國在其資質方面做較嚴格的管理。這種管理的嚴格一方面體現在處罰較重,另一方面體現在建筑工程資質分類、分級規定較明確。但工程總承包作為一種新興的承包方式,立法尚不健全,自2002年取消工程總承包資質核準后,針對工程總承包業務的規范性文件僅有《指導意見》、《函》及《復函》,因此普遍借《指導意見》中的規定來判斷工程總承包業務的工作內容及所需資質。

        依《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工程總承包業務是“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鼓勵“具有工程勘察、設計或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勘察、設計和施工企業…在其勘察、設計或施工總承包資質等級許可的工程項目范圍內開展工程總承包業務”。由此可知,依據現有規定,雖然采購工作是工程總承包業務的重要內容之一,但主管政府部門并未認可僅具備采購相關資質的企業承攬總承包業務。

        建筑工程中大量的服務、貨物采購需要通過招標方式開展,因此招標資質可以視為開展采購工作的重要資質。但是在工程總承包中,工程總承包人對各類服務、貨物進行采購時,其身份相當于該次采購的招標人;依據相關法規,招標人在完成一定備案手續后,可自行辦理招標事宜,并不必須具備招標資質;此外,招標人也可自行選擇招標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據此判斷,招標是工程總承包人完成采購任務的重要方式,但招標資質對總承包人而言,并不是必需的。

        2、僅具有招標資質的公司,組成聯合體承攬工程總承包業務缺乏法律依據

        依據我國招標相關法規規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依據現有規定,具備設計、施工、勘察資質的企業可以開展工程總承包業務(前文已述),因此僅具有招標資質的公司與其他企業組成聯合體承攬工程總承包業務,依舊缺乏法律依據。

        二、 工程總承包業務項下的發包

        工程總承包意味著一攬子的承攬工程任務,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工程總承包人將難以回避的面對將一些工作向下發包給其他單位的問題。《指導意見》中規定“工程總承包企業可依法將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企業;分包企業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企業負責”,這也為工程總承包人將一些工作向下發包提供了法律淵源。

        但是,《建筑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均有一類相似的規定,即: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同時,《指導意見》也并未悖離《建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的規定,而是僅僅明確允許工程總承包人將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發包出去。

        因此,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工程總承包人可以向下發包一些工作,但是必須為自己保留一份任務;換言之,在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下,一家工程企業承攬工程總承包業務時,有權將工作發包給其他單位,但無權將全部工作都發包出去。由法律規定結合實踐,當前工程總承包單位的普遍作法是,憑借勘察、設計或施工中的某一類資質承攬工程總承包業務,然后自行開展與該資質相對應的那部分工作,再將其他工作發包給具備其他資質和能力的單位。

        綜上所述,在我國承攬工程總承包業務應當具有勘察、設計或施工資質,并在相應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開展業務;在承攬工程總承包業務后,總承包人還應有選擇、有保留的將部分工作發包給其他單位。(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王利明《合同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

        [2]《建筑法律.法規.規章》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

        第5篇:工程建筑資質要求范文

        關鍵字:園林建筑;園林綠化;區別

        中圖分類號:K928.7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目前,我國的園林工程市場競爭激烈,這不僅擾亂了市場運行的正常秩序,而且還導致園林工程的質量急劇下降,這就導致了大多數園林施工企業面臨倒閉的威脅,尤其是一些國有園林企業面臨嚴重的生存危機。園林工程市場發展到目前的狀況有多種原因,有主觀原因也有客觀原因,其主觀原因是園林施工企業自身發展的不全面,其客觀原因是國家宏觀調控手段的不到位。從一定意義上講,大多數人還弄不清園林建筑與園林綠化的區別,而且經常把二者之間的概念混淆,這就導致園林工程項目所需專業技術和技術工種發生混淆,使得只有具有綠化資質的企業才能進行園林施工,這就加劇了園林工程市場的混亂。由此看來,將園林建筑與園林綠化進行有效區分就顯得尤為重要,目前園林行業的一些專有名詞還沒有給出明確的解釋,這就致使很多人將兩者概念都混淆在一起。比如說,園林綠化工程既包括了純粹的綠化工程,又涵蓋了園林建筑、園林小品、園林理水、園林筑山等項目,差不多涵蓋了所有的園林工程。現在園林行業比較混亂的一個主要原因是沒有對這些名詞進行嚴格的界定,使得政府政策的適用范圍有所偏差。據此,本文針對園林建筑工程與園林綠化工程存在的區別進行了深刻探討。

        一、園林建筑與園林綠化概念上的區別

        在學科上園林建筑屬于建筑學的范疇,它是與文化與藝術相互交叉的一個學科,在學科上它與古建筑是相互并列的關系。在園林工程的技術標準和文化藝術體現上,園林建筑工程與古建維修都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園林綠化工程的實施對象包括園林中的各種植物、花卉、樹木、草皮,都是有生命的活體。園林施工員通過將這些景觀要素進行搭配營造出良好的休息、文化娛樂、親近大自然、滿足人們回歸自然愿望的環境氛圍,并且能美化環境。現代的園林綠化主要源于兩個方面,一是源于古典園林,二是源于林業和其他種植業。園林綠化在學科上屬于林學的范疇,它作為城市綠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美化城市環境具有重要作用。園林綠化與其他綠化的基本材料都是一樣的,都是一些有生命的植物,如花草樹木等,但園林綠化較其它綠化而言更注重環境搭配的藝術性和與其他景觀要素的搭配。園林建筑工程與園林綠化工程雖然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實質上卻有著很大的區別,正是這些區別構成了園林工程的與眾不同。

        二、園林建筑與園林綠化的施工管理和技術要求

        建筑的精神美很難通過設計圖紙體現出來,這就需要園林施工人員發揮其創造性,從而達到園林設計的最高境界,所以這就要求園林施工人員不斷提高自身的職業素質。園林建筑與一般的工民建筑施工人員的技術要求也有很大的不同,所以,為了保證園林建筑的施工質量,園林建筑不能完全套用工民建筑的各項管理方法和技術標準。其他綠化工程一般不是特別注重各種植物的形狀、色彩和季節變化及植物配置和與其他景觀要素的搭配,而園林綠化工程較注重這些方面。相比較而言,園林綠化對施工管理和技術要求就沒有那么嚴格,對施工人員的技術水平要求也不是特別高,它只要求施工管理人員具有植物學基礎和藝術美感。園林建筑工程在材料使用上與園林綠化工程存在較大的差別,這就導致它們在施工規范、質量標準和驗收規范都存在較大的差異。目前我國的園林建筑工程的施工規范、質量標準和驗收規范都亟需完善,其還沒有全國統一的標準,基本上是參照工民建筑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由于園林建筑與工民建筑存在較大的區別,所以園林建筑工程不能完全按工民建筑的施工規范、質量標準和驗收規范進行。園林建筑工程相關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應不斷提高自身的技術水平,為確保園林工程的質量應正確掌握質量標準,根據質量管理標準進行質量檢查及生產管理。園林施工人員在達到基本的質量規范要求的同時,更要注重園林工程的藝術和美學。園林綠化工程與一般的綠化種植工程有著很大的不同,但其施工規范、質量標準和驗收規范基本上是參照綠化種植工程的相關文件。園林綠化工程較其它綠化工程而言更注重植物的布局、配置、內涵及與其他要素的相互融合。因此,施工人員在進行園林綠化工程的施工時應考慮更多的藝術和美學要素。

        三、園林建筑工程與園林綠化工程對施工企業技術資質的要求

        目前,我國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進行施工的依據是資質審查或從業資格管理制度,建筑單位只有具備相應的資質才能順利的開展施工工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按照其資質條件進行審查,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以確定其承擔任務的范圍,并發給相應的資質證書的一種制度。建筑單位只有經過資質審查合格后才能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從而才能進行正常的施工工作。園林工程屬于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專業,它屬于建筑業的一部分,只有提高施工人員的技術水平,加強對園林工程的質量管理控制,才能有效保證園林施工的安全,從而有效提高園林工程的施工質量,這才能為園林工程市場的正常秩序提供有效保障。目前,由于園林工程相關政策法規的不完善,園林工程和園林綠化工程在其定義與范圍上還混淆不清,這就使得園林工程對施工單位技術資質要求也模糊不清。應根據園林工程的項目和專業工種的不同對施工單位技術資質提出不同的要求,如果園林工程中要求有綠化工程、園建工程以及水電工程,那么就必須要求施工單位既要具有綠化資質又要具有園林建筑資質和水電資質。不能忽視了園林工程的綜合性而簡單地將園林工程歸入園林綠化工程的范疇。

        四、園林建筑工程與園林綠化工程的發展方向

        園林建筑源于建筑,園林建筑是隨著建筑行業的發展而發展的,園林建筑所借鑒的對象既包括東方古建筑還包括西方建筑,建筑行業的發展能為園林建筑工程的實施提供一定的依據。同時,隨著我國的文學、藝術、美術的不斷發展使得它建筑行業也有了很大的進步。園林綠化施工的對象是植物,所以園林工程的發展主要依據兩個方面,一是植物資源轉化為園林植物的轉化率,二是藝術和文化的注入。此外,園林工程大多為配套工程,大多數是對著建筑工程的發展而發展的,所以它不能優先于其他工程發展,只能隨著園林工程中其他景觀要素的發展而發展,所以其發展較為緩慢。園林建筑工程與園林綠化工程都屬于園林工程的范疇,為了滿足園林工程的總體要求,應不斷提高園林綠化與園林建筑的施工水平,在今后的園林發展過程中,不僅要加強對園林工程基礎理論的研究還要加強新理念新課題的研究,這樣才能更好地滿足未來園林發展的需要。

        結束語

        目前,我國的園林工程市場發展較為混亂,其主要一部分原因是政策法規的不完善和施工企業的良莠不齊,這不僅造成了企業間的惡性競爭,而且還導致了園林工程作品質量的急劇下降。這使得大量園林施工企業面臨倒閉的危險,其中導致這些問題的原因錯綜復雜,在短期內不可能得到有效的解決。因而需要政府、實踐工作者共同努力找到對應的解決辦法,為園林工程良好發展提供有效的保證。

        參考文獻

        [1]鄭巍.淺論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技術[J].黑龍江科技信息,2011(5).

        [2]楊紹輝.論園林綠化工程項目管理措施[J].科技致富導向,2010(5).

        第6篇:工程建筑資質要求范文

        為貫徹落實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強城鄉規劃工作的決定》和市政府《關于城鄉規劃分級決策與審批的規定》文件精神,進一步統籌城鄉規劃,協調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特色,切實發揮城鄉規劃對城鄉景觀與環境建設的調控與引導作用,促進城鄉建設整體規劃上水平,建筑設計出精品,提升城鄉文化品位,現就進一步提高城鄉規劃與建筑設計水平提出如下意見:

        一、全面放開城鄉規劃與建筑設計市場,加強設計方案征集工作

        全面開放規劃設計和建筑設計市場,推行城鄉規劃與建筑設計多方案征集和優選工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結合建設項目情況,廣泛吸納、邀請國內外高水平的設計單位,鼓勵資質高、信譽好的設計單位參與我市城鄉規劃和建筑設計。城鄉規劃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有關法規制定配套的管理辦法和運作程序,規范設計方案征集、評議、監督和協調工作。

        為提高設計方案水平和質量,城鄉總體規劃、專項規劃、重要區片詳細規劃的編制,要在符合資質要求的基礎上,根據規劃項目情況結合設計單位業績綜合比選確定規劃編制單位,吸納先進的規劃理念和設計方法,做到高起點規劃。重要地段成片開發項目的詳細規劃設計和單體(群體)建筑設計方案,公共建筑規模10000平方米以上或沿城市主要道路、重要景觀節點、城市公共綠地、廣場周邊及對景觀有特殊要求地段的建筑單體,一律采取廣泛征集、專家評議的方式優選設計方案。一般地區的建設項目,也要通過多方案比選的方式確定設計方案。優選的規劃和建筑設計方案要體現改善人居環境質量,完善配套公共設施,營造優美城市景觀,本著“經濟、實用、美觀”和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原則,統籌兼顧社會、經濟和環境綜合效益,提高城鄉景觀品位與內涵,展現地方文化特色。

        二、嚴格規劃決策運行程序,提高城鄉規劃與建筑設計科學化水平

        城鄉規劃與建筑方案設計的決策,實行“部門問策、專家議策、社會征策、規委決策、陽光亮策”的運行機制。通過建立部門協調聯動、專家技術咨詢論證、廣泛征求社會意見的運行程序,確保城鄉規劃建設的全面性和科學性。設計方案的評議應在綜合城鄉規劃管理要求、專家評議意見和建設單位意見的基礎上確定推薦方案。

        城鄉規劃的審議決策,按照規劃事項實行由市規劃委員會、市政府、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分級審查決策工作制度。城鄉規劃審批與規劃實施的管理,除需要上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城鄉規劃之外,按照法定要求及程序,實行市政府和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兩級審批工作制度。

        強化市規劃委員會審議決策程序。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方案;規劃道路紅線4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市區河道景觀控制規劃方案和整治規劃方案;規劃道路紅線4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各100米范圍內,占地5公頃以上或單體建筑規模10000平方米以上、以及規劃道路紅線40米以上的主要道路交叉口周邊的公建項目及城市重要地段修建性詳細規劃及建筑設計方案;占地10公頃以上的居住小區及重要工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設計方案;古城區內,《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劃定的7處建設控制地帶以及東、西大街、城隍廟街、北大街等傳統歷史街區規劃、建筑設計方案,在組織專家委員會評議后,需提交市規劃委員會審議決策。

        強化城鄉規劃公示制度。規劃方案編制完成后,應結合項目情況采取適當方式進行公示,廣泛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審批后的規劃成果,應予以公告。經規劃許可的建設工程,要將規劃許可內容和要求在現場進行公示。

        三、強化城鄉規劃管理,確保規劃和建筑設計嚴格落實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充分采納專家評議推薦意見的基礎上,要結合城鄉規劃管理相關要求,認真做好設計方案審查審定工作。為確保設計方案的深化落實,無論獲選方案設計單位是本地,還是外埠的,單體或群體建筑施工圖設計,原則上由獲選方案設計單位負責。城鄉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做好設計方案征集與施工圖設計合同審查等相關工作的銜接和協調。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和施工圖設計,應嚴格按照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筑設計方案進行。對于建設單位或設計單位擅自變更已經審定的設計方案造成建設工程設計總平面圖、施工圖設計與審定方案不一致,違反有關要求,導致設計水平下降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責令改正,若拒不改正,且屬于不具備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條件的,將不予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于不認真落實規劃設計條件和有關規范要求,弄虛作假、違背職業道德進行設計的,應予以警告,問題嚴重的,有關部門要追究單位和設計人責任。

        第7篇:工程建筑資質要求范文

        關鍵詞 建筑施工 管理職責分配

        眾多國內外學者都研究了建筑施工安全質量事故的原因,其中一大部分原因是管理系統方面,主要有管理的規章制度、監督的有效性、管理的程序以及員工訓練等,造成了安全質量事故的發生都是管理失效的原因。因此,建筑施工安全質量事故的有效地防止與控制,其關鍵在于加強管理。而在建筑施工中往往存在著多個責任主體,包括了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等等。目前很多人認為安全質量事故大多是由施工單位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這種想法是不對的,安全質量事故的發生有很多責任主體,因此,明確建筑施工管理職責分配具有重要意義。

        1建筑工程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1建筑設計方面存在的問題

        建筑設計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建筑設計包括了一個建筑物或建筑群從立項到竣工所有進行的設計工作,這個過程需要所有設計人員的合作。而建筑設計從狹義上來說,指的是合理安排建筑物內部各種使用空間以及使用功能,建筑物與各種外部條件以及周圍環境的協調配合,設計好各個細部的構造方式,如何得到藝術的內部和外表的效果,以及綜合協調好建筑與各種設備以及建筑與結構等等相關技術,以及在實現上述各種要求的前提上,如何保證使用的材料、勞動力、投資以及時間是最少的,并最終建設成適用、經濟、堅固、美觀的建筑物。

        建筑設計涉及的內容有很多,因此建筑設計也存在著很多管理方面的問題。比如說在安全方面,如何同時實現結構設計、防火、抗震以及加固等功能。設計與各個技術工種之間往往存在著很多矛盾,進而也會存在著很多管理上的疏漏,因此如何解決這些矛盾是建筑設計面臨的主要問題。

        1.2施工安全與質量方面

        政府及社會各界自汶川地震發生之后越來越重視施工安全與施工質量,建筑施工出現質量安全等問題,不僅給國家和企業本身帶來巨大的損失,還讓民眾對中國建筑失去一定的信心。然而,在施工安全與施工質量方面,各責任單位在管理方面還存在著很多的問題,比如說,一些建設單位不遵守建筑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甚至是不按施工企業的資質要求來承接業務,使得建筑市場混入了很多不合格的施工企業。還有的施工項目對應招投標的項目不實行招、投標,使得建筑市場一派混亂,并且出現了惡性競爭,甚至還有一些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為了收取管理費,允許沒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掛靠其名下,以他的名義承攬工程,但事實上這些施工單位沒有技術和資質,其管理水平也很低,是有名無實、虛有其表的偽施工企業。這些管理問題都是導致質量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

        1.3建筑材料質量問題

        建筑材料的質量是整個工程質量控制的決定性要素,直接影響到工程結構的安全使用功能和工程使用者的人身安全, 同時也直接影響投資建材者的經濟回報。因此選擇并合理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是施工質量控制的重要環節。目前,材料質量問題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即鋼材、水泥和機械設備。(1)鋼材引起的工程質量事故, 一方面是鋼材本身材質的問題, 另一方面是沒有嚴把質量檢驗關。(2)水泥是混凝土和砂漿的膠凝材料, 但目前使用的水泥質量較差, 主要表現在安定性不良、強度不符合規定以及成品、半成品、構配件問題。(3)機械設備包括設計設施、施工機具、檢測設備等, 這些設備是現代化工程建設和質量管理中不可缺少的設施。這些設施的完善可有效降低勞動成本和提高工作效率, 如果不能及時更新和檢修設備,定期校核計量用具、機械設備故障, 也很可能引起工程質量問題。

        2建筑施工管理職責的分配現狀

        2.1建設單位的管理職責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已經明確規定了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建設單位不僅會由于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而造成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損失,甚至還會承擔法律上的責任。因此,對于法律法規上明確規定的安全責任,建設單位以及管理人員必須要實施。首先在招標的過程中,建設單位選擇的進行建筑施工的承包商必須要具有相應的資質。其次,建設單位在施工過程中需要安排專門的管理人員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再次,為了保障建筑的安全質量,建設單位還要積極地提供保障措施,對勘察、施工、設計、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的要求必須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標準規定。

        2.2施工單位的管理職責

        項目的直接實施單位就是施工單位,為了保證安全地進行建筑施工,對于現場的安全管理工作,施工單位要時刻做好。施工單位首先要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最好是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來保證現場安全。項目經理要大力支持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還要對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培訓,使其具備高度的安全質量意識。

        2.3監理單位的管理職責

        監理單位對于建筑施工的質量安全也有著重要作用,能夠有效監督施工的質量安全生產。監理人員首先要認清自己的工作職責,尤其要加強施工現場的巡視,若能發現建筑施工過程出現的質量安全隱患,必須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整改或者是及時上報給建設單位,對于情節特別嚴重的,有權利要求建設單位讓施工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如果施工單位堅決不執行整改,監理單位必須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按照合同中規定的強制性措施強令要求施工單位消除隱患。

        第8篇:工程建筑資質要求范文

        關鍵詞:巖土工程勘探;質量問題;策略

        中圖分類號:P5文獻標識碼: A

        0引言

        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巖土工程勘探屬于基礎性的工作,工程的設計和施工都要以其為依據,并且,巖土工程勘探的質量水平直接影響著整個工程建設的合理投資、安全、質量和工期等。通常情況下,在工程建設中進行巖土工程勘探主要是為了了解施工現場的地質情況,并將巖土工程參數和地質勘探結果提供給工程設計和施工人員,同時,提供的參數是否科學合理直接影響著工程設計的可行性、經濟性和安全性。一般可以把巖土工程勘探劃分為原狀取樣、現場鉆探、室內試驗以及現場測試等環節,每一個環節都非常重要,不容忽視,只有做好了勘探工作才能為工程建設提供科學合理的地質資料。

        1 巖土工程勘探的主要特征

        1.1 基礎性特征

        工程建設的第一步就是巖土工程勘探,是確保工程建設能否順利進行的基本依據。因此,勘探巖土工程所得到的直接結果是否可靠合理直接影響著工程建設的質量水平。

        1.2 復雜性特征

        由于地質條件特別復雜而使得巖土工程勘探過程非常的復雜。通常不同地區的地質狀況具有較大的差別,即使同一個地區的不同地段也可能存在不同的巖土性狀。因此,在開展巖土工程勘探的時候需要全面考慮施工廠區的地質特征、建筑物的結構、季節特征、環境工程以及人類行為的影響等因素,所以工程勘探者需要實地調查施工現場的地質特征,根據勘探結果為建筑設計和地基處理提供建設性的意見,為了確保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還要考察各種區域性因素對施工現場擬建建筑物的影響。

        1.3 隱蔽性特征

        巖土工程勘探主要是利用勘探手段和數值分析技術來分析施工現場的地質特征和巖土性狀,以及這些特征可能對擬建建筑物產生的影響。通常巖土工程勘探主要包括野外的地質測試和鉆探以及室內的分析和試驗,難以及時發現勘探質量的優劣,一旦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其后果常常是全局性和致命性的。

        總之,由于巖土工程勘探對于工程建設非常重要,并且巖土工程勘探具有其獨特的特征,一旦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后果都將會非常嚴重。

        2 巖土工程勘探過程中存在的主要質量問題

        2.1 勘探資質要求較低,市場管理不嚴謹

        我國建筑部門將巖土工程的勘探資質劃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但是建筑市場上對工程勘探的資質要求比較低,政府部門對勘探資質的監管也不夠嚴謹,使得我國的工程勘探質量水平參差不齊。目前,我國建筑市場上具有一支龐大的工程勘探隊伍,但是存在一個突出的問題是勘探質量普遍很低,具體表現在:(1)勘探單位的管理工作不到位、勘探技術水平較低、軟硬件設施較差、資質高的單位也忽視設施建設等;(2)資質較低的單位只有一兩個職員,沒有辦公場所,只是單純的承包或者掛靠,甚至是層層承包,直接降低了勘探工作的質量水平。

        2.2 工程建設單位的操作行為不規范

        在建筑市場上,工程建設單位屬于主要的管理部門,而建設單位的管理狀況和操作行為是否規范直接關乎工程勘探工作的質量水平。目前,我國很多建設單位一味地追求經濟利益,忽視市場規范,肆意縮短勘探工期和資金投入,嚴重影響著勘探工作的質量。建設單位一旦出現不規范的操作行為,就很可能會降低巖土工程勘探的質量水平。

        2.3 巖土工程勘探工作的重視程度不夠

        目前,在我國的工程建設過程中忽視巖土工程勘探,而只重視工程設計的思想,使得工作人員不重視巖土勘探工作,盡管現有法規中列明了巖土勘探對建筑設計的重要性,但是我國仍然對巖土勘探工作的重視程度不夠,通常只是走個形式,還有一些建筑企業認為勘探工作只是一些取樣、打孔以及畫圖等程序性工作,縮短工期有助于降低投資費用,所以會盡量減少巖土工程的勘探時間。但是這種想法不僅降低了勘探工作的質量水平,盡管表面降低了勘探費用、縮短了工期,但是增大了基礎建設部分的投資風險,如果出現問題就會損害投資方的利益。

        2.4 巖土工程勘探技術單一,方法落后

        我國的巖土工程勘探技術和國外技術水平相比還具有很大的差距。在進行巖土工程勘探的時候,勘探單位通常使用常規的鉆探取樣手段,結合動力觸探和靜力觸探方法,而室內試驗主要使用常規的試驗方法,使得我國的巖土勘探技術和國外的先進技術相比存在較大的差距。此外,我國在建筑施工中進行巖土勘探的技術手段相對比較單一,難以擴充和發展我國的技術水平,和國外的不同勘探方法相比,可以發現,我國單一的勘探技術在現今已經無法滿足巖土勘探的多樣化要求。

        3巖土工程勘探質量的主要建議和策略

        3.1明確勘察目標以及可靠依據

        在進行巖土質量勘察前,必須制定科學合理的勘測計劃,確保施工過程中具有指導性文件,保證勘測工作的順利執行。另外,相關單位和各級政府部門要加大管理力度和市場監督力度,不斷健全勘測工程監管體系;加大對合同和綱要的審查管理,避免盲目勘探的現象發生。同時及時根據資料數據以及勘探質量分析勘探工作量,并做好勘探報告。對于施工建議、基礎選型以及場地穩定性要進行重點評估。勘探報告要進行深入分析,不能只注重表面描述,從而從根本上促進勘探市場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另外,在勘探過程中,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勘探方案,如厚度大、埋藏淺、地質好的地區要適當的減少勘探孔深度,并適當放寬勘探距離。若地址條件較差,則應加密勘探距離,并相應加大勘探孔深度。在實際勘探過程中要做好記錄,并進行數據存檔,為以后數據分析提供可靠的資料。

        3.2提升操作人員的職業技能

        相關企業要定期的對一線操作人員進行再教育或培訓,并逐漸形成一種培訓機制,使操作人員能夠熟悉勘探過程中的各種突發事件的處理辦法,同時進行技術更新,使操作人員的專業技能能夠滿足勘探現場的需求,并不斷進行創新。

        3.3加大管理力度

        各級政府或相關單位要及時對勘探技術人員以及勘探單位進行資質審查,主要包括質量管理體系、鉆探與測試、實驗設備以及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能等。對于不達標的單位,要降低勘探資質等級并限期進行整改,嚴禁技術不合格的技術人員進行上崗操作。

        3.4控制勘探過程

        地質鉆探是目前國際上巖土工程勘探的最主要手段之一。在實際勘探前要對巖土進行取樣測試,并根據不同的地層條件制定科學合理的鉆孔控制和設計方案,在保證技術要求的基礎上提升其經濟效益。另外,控制勘探質量還可以保證勘探數據的真實、可靠,可以最大限度的提升勘探質量。

        4結論

        綜上所述,目前我國在工程施工中進行巖土工程勘探存在多個方面的質量問題,但是巖土工程勘探直接影響著工程設計的質量水平,因此,在巖土工程勘探過程中要重視勘探的每一環節,并將勘探結構及時進行資料整理以及存檔,以便進行下一步的數據分析。提升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能是保證勘探質量,確保勘探工程順利執行的基礎。在城市民用建筑中,工程質量直接影響著居民的日常正常生活,甚至還會對居民造成一定的安全傷害,因此在工程建設前期,相關單位必須重視巖土的勘探工作,并借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手段來提高勘探工程的可靠性、準確性。同時加強市場管理以及完善相應的監管制度,進一步規范市場行為,從而確保勘探工作順利完成。

        參考文獻:

        [1] 張小軍. 淺談如何提高巖土工程勘察的質量 [J]. 價值工程, 2011, 30(6): 137-137.

        第9篇:工程建筑資質要求范文

        關鍵詞:常州;歷史建筑;修繕技術導則

        Abstract:Embodying the city’s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development and reflecting the urban view features concretely, historical buildings are precious resources that cannot regenerate and constitute an important part of urban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With Changzhou Historical Building Restoration Technique Guide as an example, the paper tries to analyze the protection of historical buildings from facets of historical building concepts, protection doctrines, restoration technique guide and protection measures, etc..

        Key words:Changzhou; Historical Building; Restoration Technique Guide

        中圖分類號:TU026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144(2011)-05-68(5)

        常州市是江蘇省歷史文化名城,也是一座傳統的工業城市,保護與發展的矛盾較突出。為了保護常州名城風貌,規范對歷史建筑的管理、修繕和改造行為,保障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依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常州市政府于2008年公布了《常州市市區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實施辦法》和第一批歷史建筑名單,并由常州市規劃局組織東南大學和常州規劃設計院共同承擔《常州市歷史建筑修繕技術導則及保護策略研究》。該研究重點針對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規劃保護、修繕程序、修繕技術導則、常州傳統民居建筑保護圖則、保護利用策略等方面進行探索 ,現將研究中的一些問題和思考提出,以期大家共同探討。

        1歷史建筑的概念

        歷史建筑長期以來被作為一個約定俗成的詞在使用,根據語境或者闡述目標的不同,被賦予“古建筑”“文物建筑”甚至“近現代建筑”①等不同的內涵和外延,歷史建筑似乎等同于建筑遺產,脫離語境或者說歷史延續性的使用“歷史建筑”這一詞語,往往會造成理解上的混淆,因而有必要對歷史建筑的起源進行一些梳理。

        從歷史的角度來看,歷史建筑的概念形成是伴隨著人們對遺產對象的認識而不斷擴展。

        1.1歷史建筑概念的界定

        按照時間、建筑與城市遺產的代表性、保護的參與性與目標而言,歷史建筑的界定與保護伴隨著下述觀念的變化而獲得界定:

        1.1.1歷史建筑在時間層面上的界定

        歷史建筑的概念反映了遺產觀念在時間層面上的拓展,從歷史性的建筑的到歷史的建筑,二十世紀早期的歐洲,400年以上的建筑方可稱之為遺產,但按國際當下通行建筑遺產的判定規律,50年被作為一個量化的界限,在unesco亞太區遺產保護獎項的評定標準中,50年以上的就可稱之為歷史建筑。而杭州市更規定“建成不滿五十年的建筑,具有特別的歷史、科學、藝術價值或具有非常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的,經批準也可被公布為歷史建筑”。

        1.1.2歷史建筑在保護對象上的界定

        歷史建筑也意味著對遺產的保護對象從選擇神圣的、具有政治意味的考慮擴展到地方性建筑,民居、工業建筑和城市肌理的保護,保護管理的監管部門中地方政府及相關的規劃管理部門也發揮了更大的作用。以英國為例,英國在歐洲有著最為嚴謹的遺產名錄登錄體制,其負責遺產保護的主要中央部門為文化、媒體與體育部(Department of Culture, Media and Sports),而相關具體事宜則由英格蘭歷史建筑和紀念物委員會(Historic Buildings and Monuments Commission for England, 簡稱為English Heritage)負責。但在近年來,出于對歷史,地方政府還可根據地方實際情況及需要選擇登錄具有地方重要性的遺產,至1997年有約31%的地方政府有地方名錄,至2007年則約有50%,制定和保護具有地方重要性的遺產逐漸成為地方政府、社區及遺產保護部門的共識。地方名錄目前尚沒有國家統一的參考性登錄標準,主要是由地方規劃部門負責保護的工作人員根據地方實際并參考English Heritage制定的法定名錄登錄標準進行選評登錄并向社會公開,有的則被納入到由地方政府建立維護的歷史環境記錄(Historic Environment Records)系統中。同時,與國家法定登錄遺產項目不同的是,地方名錄目前尚沒有專門的國家法律來進行保護,而是通過規劃系統實施保護,通過地方規劃部門制定地方規劃政策,以常規的規劃控制程序實施對這類遺產的保護。

        1.1.3歷史建筑在保護深度上的界定

        歷史建筑的界定也表明在遺產的保護深度上從單純的建筑實體的保護到面向城市和人居環境的整體保護,從單純以博物館為目的的保存過去時光的努力,擴展為保存城市與過去的聯系,適應城市的規劃發展,調適變化的力量。“保護是作為歷史產物和未來改造者對當代的一種理解。”

        2歷史建筑的保護原則

        基于上述的觀念界定,目前歷史建筑保護應區別于傳統意義上文物建筑的保護,必須保留適當的靈活性。文物建筑的保護是文物本體有價值信息的最大限度保存,而歷史建筑的保護必須強調在保護前提下持續利用以及對城市歷史風貌延續的功用,也就是歷史建筑宜采取的方式是保存外貌,改造內部。

        歷史建筑的保護離不開合理的利用模式,尤其是位處城市中心區的適當提高公共性的轉變不可避免。由于大量的歷史建筑位于老城區當中,伴隨城市的持續發展,城市的原有功能形態也在不斷的轉變,城市中心區逐步由傳統城市的居住功能向商業、金融業、服務業轉變,因而在盡可能在延續歷史建筑歷史功能的前提下,適度提高其公共性是不可避免的趨勢。

        3歷史建筑的分類、修繕模式及修繕程序

        由于歷史建筑的概念界定較廣,因此其保護方式及修繕難度加大,急需根據歷史建筑的保護原則,對其進行分類保護,并明確其修繕方法及修繕程序。

        3.1國內城市的歷史建筑分類情況

        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筑保護條例中將歷史建筑分為特殊保護、重點保護和一般保護三個等級,并在保護利用的要求上進行差別化得管理。上海則根據重要程度將優秀歷史建筑分為三級,并在進行荷載復核的時候制定相應的標準,對級別較低的建筑修繕時的荷載復核適當降低標準。分級的作用是為歷史建筑的保護提供適當的靈活性,在對價值較高和歷史意義重要的建筑采取更為嚴格的保護措施,而對于一般性的歷史建筑,使其在保護操作的流程相對簡化,對外觀和內部結構、平面形式的保護改造存在更多的自主性。

        3.2常州歷史建筑的分類及修繕模式

        根據常州實際情況,將建筑物類歷史建筑保護根據其歷史、科學、藝術和社會價值以及完好程度,評估分為三個類別,借鑒了非文物建筑的評估指標體系,采用加權量化的方式確定等級(表1)。

        結構體系、裝飾裝修上進行工程手段強度的區分。對應的修繕工程分為保養維護、修復改善、整治改造三類(表2)。

        3.3常州歷史建筑的修繕程序

        在程序上,主要是在現有法律框架下明確常州地區的歷史建筑修繕工程實施的具體的操作流程規范及要求。具體通過明確在設計、報批、施工、監督、管理等環節的要求,同時建議設計資質要求為滿足民用建筑修繕設計資質要求,其中除工業遺產外,尚需相關文物設計乙級資質;施工單位需滿足民用建筑施工資質要求,其中除工業遺產外,尚需相關文物施工乙級資質;加固類工程需要特種專業工程施工資質。并且根據前述價值分類和功能類型對歷史建筑保護程序中涉及的測繪、檢測鑒定、圖紙要求和專家指導提供建議。

        4常州歷史建筑修繕技術導則

        通過多學科的參與,針對常州地區特點,匯集梳理國內相關規范,制定具體的保護修繕要求,作為管理的參考和設計、施工的依據。包括:

        4.1歷史建筑風貌及周邊環境的保護修繕要求

        包括保護范圍和風貌協調區的要求,街巷、河道及附屬構筑物保護,園林景觀及古樹名木保護,傳統庭院的主要形式及保護,增設照明、廣告設施的要求和構筑物保護的環境要素要求。

        4.2房屋屋面、墻體、樓地面、地基基礎的修繕要求

        包含常州地區屋面、墻體、樓地面的通常做法和對應的保護修繕程序及技術要求。

        4.3房屋主體結構的修繕要求

        包括常州歷史建筑的通常結構類型,木結構、砌體結構、混凝土結構和鋼結構的具體檢測、保護設計和修繕標準。

        4.4裝飾裝修的修繕要求

        根據裝飾裝修材料的不同和傳統工藝,針對典型的病害情況提出通常的修繕措施與方法。

        4.5功能設施改造要求

        針對歷史建筑周邊道路、地面鋪裝、管線敷設提出規劃和改造原則,針對居住類型的歷史建筑提出功能設施改造要求,針對水、電、氣等基礎設施改造提出歷史建筑中的注意事項,鼓勵新能源及新材料的運用。

        4.6抗震 、消防改造要求

        建議歷史建筑進行抗震、消防改造,建議使用針對歷史建筑特殊的抗震和消防手段。

        4.7常州傳統民居建筑特征圖則

        為了避免設計、施工中由于缺乏對常州地區的了解,導致在修繕過程中的建設性破壞,根據常州地區傳統民居建筑的風貌和工藝特征,從平面組織,結構體系,造型與立面,屋面、墻垣、樓地面,裝飾裝修等五方面總結整理為常州地區傳統民居建筑保護圖則,作為對歷史建筑使用和日常維護建立相關的知識體系。

        5歷史建筑的保護策略

        5.1歷史建筑保護與利用的關系

        歷史建筑的利用從本質上包含保存的意義,因此,談及歷史建筑的利用離不開保護,保護是利用的前提。保護的目標是讓歷史建筑具有持續的生命力,讓歷史建筑所具有的場所精神在其功能再生的過程中得到延續。開發權的轉移和產業升級發展是重要的手段,將重要歷史建筑基地上沒有使用的開發權轉移到其他基地上的做法,在西方國家比較普遍,因為通過這樣的轉移,可以使歷史建筑在未來的發展中不受到影響,同時從經濟上也解決了歷史建筑保護的困境。

        5.2歷史建筑的保護利用

        與之配套的是,由于歷史原因,歷史建筑往往存在產權復雜和多業主使用的狀況,為延續歷史功能、改善歷史建筑的保存與使用狀況,降低人口密度是適宜的做法。① 鼓勵國內外組織或個人購買、租用歷史建筑;② 鼓勵公有住房的產權單位按照“保護規劃”和經審定的“修繕方案”有關規定,遷出現住居民,修繕后自用或出租出售;③ 對外遷住戶給予資金補償或住房面積返還等優惠政策。結合歷史建筑的等級劃分,對部分保留居住功能的歷史建筑允許進行空間的重新劃分和必要功能設施的改造,以滿足持續居住使用的基本要求。住戶可以選擇自愿外遷或結合保護規劃與修繕設計進行政府主導的外遷工作,補償方式有產權調換、貨幣安置、回遷安置等。

        5.3歷史建筑修繕資金籌措和產權轉讓

        同時必須通過各種渠道籌集專項資金,來源包括:政府安排的資金;社會各界的捐贈;公有歷史建筑或歷史文化街區內公有建筑轉讓、出租或通過其他合理利用方式獲得的收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鼓勵民間和社會團體以捐贈、購買和租用的方式參與歷史建筑的保護;鼓勵以基金會的方式參與歷史建筑的保護。而且最為重要的是政府應設立專項資金,用于歷史建筑保護修繕的補貼獎勵。歷史建筑保護整治工程,包括搬遷安置、方案設計、整治修繕等,根據歷史建筑房屋所有權性質不同及保護整治的程度不同分別在保護資金中列支,從而引導、鼓勵民間對歷史建筑的自發性保護。

        需要建立合理的歷史建筑的產權轉讓機制,由于歷史原因和我國的土地政策,歷史建筑往往具有錯綜復雜的權屬關系,往往成為制約歷史建筑保護的核心問題。經騰空搬遷修繕的歷史建筑,需轉讓或出租的,應當采用拍賣或招投標方式,讓受讓人可以依法辦理產權或租賃登記;而單位所有或個人私有的歷史建筑,產權人在轉讓、出租后,應當報所在區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管理機構備案,并辦理相關手續。

        5.4常州歷史建筑保護利用模式

        基于上述原則,課題組建議常州第一批歷史建筑利用的功能設置主要有:維持原有功能、博物館和展覽館、創意產業園區、公共會所、文化娛樂、行政機構的辦公地、旅館和其他商業開發、參觀旅游對象、公共開放空間及城市小品等幾種模式。

        5.4.1維持原有功能

        繼續它原有的用途和功能,這是使用歷史建筑的第一種方式,也是最好的方式。

        5.4.2博物館和展覽館

        適用于整體保護的具有較高歷史、教育、審美價值的歷史建筑,在體量等符合利用需求的情況下,可開發為歷史博物館和或展覽館等公益性用途。如老禮和堂等。

        5.4.3創意產業園區、公共會所、文化娛樂、行政機構的辦公地、旅館和其他商業開發

        適用于整體保護或局部保護的歷史建筑,要求建筑風貌獨特、區位優勢明顯、交通便利,可發展辦公、休閑、餐飲、會展交流、活動中心等文化商業活動。如暫園遺址、洋行舊址、民宅(玉佩弄5號)、呂宅(正素巷3、5、7號)、民宅(鶴園弄22號)等。

        5.4.4參觀旅游對象、公共開放空間

        適用于具有休閑、旅游開發價值的局部保護或整體保護的聚集在一起的歷史建筑,可結合古運河常州段的保護申遺形成常州傳統特色地段,結合古運河文化旅游產業的開發形成城市公共開發空間。主要指青果巷歷史文化街區和青果巷西段等在內的歷史建筑,包括華宅、段宅、姚宅、何宅、陳宅、曾宅、潘宅、呂宅、劉仙師廟等。

        5.4.5城市小品、旅游景點

        適用于具有一定的歷史、科學、藝術和社會價值的歷史構筑物,可結合其獨特性和藝術性成為城市小品和旅游景點。如錢名山墓、山海鎮石、古井、袈裟塔、太平興國講寺重修之碑、重修忠義祠記(乾隆26年)、重修常州府忠義祠碑記(道光18年)、進士坊殘件、會元坊殘件、塑像、烈帝碼頭遺址及古纖道等。

        6結語

        城市歷史建筑是城市的寶貴財富,是城市的戰略性資源,明確歷史建筑的概念、確定歷史建筑的保護原則、明確歷史建筑的分類及修繕要求、合理長效地保護利用歷史建筑這份寶貴的文化遺產對于建設和諧的城市具有重要意義。

        注釋:

        ①在這篇對2004年頒布的城市紫線管理辦法的解讀中,歷史建筑就被定義為傳承文化內涵的近現代建筑。傅爽,城市紫線管理辦法――一部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重要法規,城鄉規劃,2004.4,P30。

        參考文獻:

        [1]Raymond Rocher,童喬慧.歐洲建筑與城市遺產概念及其發展(一)――歐洲歷史性建筑遺產[J].李百浩,譯.華中建筑,2001(2):95.

        [2]Raymond Rocher,童喬慧. 歐洲建筑與城市遺產概念及其發展(二)――歐洲歷史性建筑遺產(續)[J].李百浩,

        譯.華中建筑,2002(2):34.

        [3]F?吉伯德.市鎮設計[M].程里堯,譯.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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