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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規范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程序,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水利部和流域機構有關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規定、辦法,結合區相關規定和實際情況,制定《區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區水利局是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水利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行政區域內所有新建、續建、擴建和維修加固的小(二)型水庫、塘壩、大口井、河道治理、供水、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第四條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按《市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執行;中央投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按水利部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條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嚴格按水利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實行全過程的管理、監督、協調、服務。
第二章建設程序
第六條水利工程建設程序,分為:立項準備、項目立項、施工圖設計及審查、招投標、開工許可、建設實施、工程驗收、資產移交、后評價等階段。
第七條立項準備
立項準備階段主要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文件的編制和審查。
1.文件編制單位的選擇
(1)擬列入區級及以上政府財力投資計劃、市級及以上財力補助的項目,由區水利局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的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咨詢單位編制。
(2)社會團體、企業、個人投資,以及擬列入區級財力補助的項目,由項目法人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咨詢單位編制。
2.文件編制要求
(1)項目建議書按照《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議書編制暫行規定》編制。
(2)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水利水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程》編制。
(3)初步設計按照《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編制。
(4)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可以合并編制的項目包括:
①工程估算造價在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項目;
②社會團體、企業、個人投資,工程估算造價在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含200萬元)的項目;
③擬列入區級財力補助,工程估算造價在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含200萬元)的項目。
(5)項目建議書與可行性研究報告可以合并編制,初步設計應單獨編制的項目包括:
①擬列入區級及以上政府財力投資計劃的項目;
②擬列入市級及以上財力補助的項目;
③工程估算造價在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含2000萬元)的項目。
(6)對工程估算造價在2000萬元以上或有特殊要求的項目,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均單獨編制。
(7)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須經區水利局初步審查;初步設計文件須經區水利局組織專家進行技術評審,通過后方可進入項目立項。
第八條項目立項
在完成項目立項相關準備工作后,應按以下審批權限進行項目立項。
1.社會團體、企業、個人投資,以及擬列入區級財力補助的項目,由區水利局審批立項。
2.列入區政府財力投資計劃的項目,由區發展和改革局審批立項。
3.列入市級及以上政府財力投資計劃、補助的項目,經區發改、水利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市發改、水利部門審批立項。
第九條施工圖設計與審查
1.項目法人按照項目立項批復意見,組織施工圖設計。
2.對列入區級及以上政府財力投資計劃、市級及以上財力補助的項目,水庫、塘壩、供水設施等項目,或工程預算造價在50萬元以上的河道治理工程,以及其他須進行施工圖審查的項目,應進行施工圖審查。
3.項目法人組織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審查,并將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或專家組的審查意見和修改完善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報送主管部門核準備案。
第十條招投標
1.政府財力投資占主導地位水利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階段招投標按以下要求執行。
(1)應進入有形市場招標投標的項目包括:
①單項工程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項目的監理、施工;
②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土石方、樁基礎等專業工程項目的監理、施工;
③使用市級及以上資金工程項目的監理、施工;
④勘察設計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或項目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
(2)所有區政府財力投資占主導地位水利工程的招標應以工程量清單報價、合理范圍低價中標的方式進行;有市級及以上建設資金的項目,執行市水利局有關規定。
(3)對有政府財力,估算投資在50萬元以下的小型水利工程項目,要求建設單位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選定施工隊伍,施工隊伍要求具有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及以上資質。
2.搶險救災、以工代賑等特殊工程的招投標依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3.社會團體、企業、個人投資工程的招投標依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執行。
4.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等應具備相應的水利專業資質,嚴禁在同一經營實體范圍內同時承擔全部設計、施工、監理或同時承擔施工、監理作業。
5.區水利局對招投標全過程監督,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及時辦理招標申請,并將招標公告、招標文件報區水利局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后方可對外;嚴禁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擅自提高招標要求。
6.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格式,與中標單位簽定合同,實行合同管理。合同副本和招投標情況總結資料報區水利局備案。
第十一條開工許可
項目法人在開工前,應在主體工程具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規定》明確的條件后,向區水利局提出工程開工申請報告,經批準后方能正式開工。
1.項目法人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由區政府或水利局予以確認。
2.項目法人將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文明施工、項目劃分等文件報區水利局備案,并向區水利局提出工程開工申請報告,區水利局審查后對項目劃分和開工報告予以批復。
第十二條建設實施
1.區水利局依法對水利工程項目建設實施進行全過程監管。
2.項目法人是項目建設的組織和實施者,按項目的建設規模、投資總額、質量安全實行全過程管理,保證建設目標的實現,對國家或投資各方負責。
項目法人要充分發揮建設管理的主導作用,創造良好的建設條件,依法授權工程監理,使之能依法行使監理職能。
3.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委托,根據所承擔的監理任務,組建項目監理機構,依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批準的項目建設文件、建設工程合同以及建設監理合同,對項目建設工期、質量、投資實施優化管理。
4.施工單位應遵守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按照設計文件和相關技術規范、標準要求履行施工合同,負責項目的工程建設,在確保安全生產的前提下,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建設任務。
第十三條工程驗收
工程實施階段結束后,應按有關規定及時進行工程驗收。
1.驗收標準:工程造價在200萬元以上或政府財力投資的項目,按照《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執行;工程造價在200萬元以下的項目,參照《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執行。
2.驗收主體和責任:項目法人主持完成分部工程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合同工程完工驗收等;區水利局主持完成階段驗收、專項驗收、竣工驗收等。
3.工程驗收資料制備由項目法人統一組織,有關單位按要求及時完成并提交;項目法人對提交的驗收資料進行完整性、規范性檢查。
4.工程檔案資料整理跟隨工程進度同步進行,數據真實,簽證齊全。
5.涉及到水庫、塘壩、重點堤防的工程,應具有相應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工程質量檢測報告。
6.項目合同工程完工驗收后,項目法人應按《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的要求,報區審計局進行工程結算審計。
第十四條資產移交
項目竣工驗收后,項目法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國資部門進行固定資產登記,并向項目運行管理單位移交。
第十五條后評價
1.建設項目竣工投產后,一般經過1至2年生產運營后,要進行一次系統的項目后評價,主要內容包括:影響評價——項目投產后對各方面的影響進行評價,經濟效益評價——項目投資、國民經濟效益、財務效益、技術進步和規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進行評價;過程評價——對項目的立項、設計施工、建設管理、竣工投產、生產運營等全過程進行評價。
2.項目后評價一般按三個層次組織實施,即項目法人的自我評價、項目行業的評價、計劃部門(或主要投資方)的評價。
第三章建設監理
第十六條水利工程建設實行建設監理制。要全面實行工程施工階段的監理,逐步實行設計階段和施工準備階段的監理,實現全過程監理。凡工程估算造價在50萬元以上的項目,施工階段應進行工程監理。
第十七條監理單位應按批準的資格等級和核準的經營范圍,承攬相應工程的建設監理任務。嚴格禁止監理單位無資格等級和超越資格等級規定承擔建設監理任務,禁止監理單位轉讓、分包監理業務。
第十八條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監理工程師應持證上崗,監理人員上崗應經過崗前培訓。
第十九條監理單位要根據工程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工程建設監理細則,使監理工作有章可循。應根據所承擔的監理任務,向施工現場派駐身體健康、專業對口,并具備監理資格,能夠勝任實際工作、足夠的監理人員。
監理人員應認真履行監理職責,按規定采取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等形式,按作業程序即時跟班到位,對工程進行全過程控制,對達不到質量要求的工程不予簽證,并有權責令返工,有權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監理單位應加強對工程項目的檢測試驗力量,對大型項目要設立相應的監理試驗室。工地試驗室所做的試驗項目應經業務主管部門和有關技術部門認可。
第四章質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條區水利局受市水利局質量與安全監督站委托,對本區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行使監督管理職能,代表政府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實行強制監督,質量與安全監督貫穿整個工程建設的全過程。
第二十二條區水利工程建設實行“法人負責、企業保證、監理控制、政府監督”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項目法人、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質量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各單位在工程現場的項目負責人對本單位在工程現場的質量安全工作負管理責任,各單位的工程技術安全負責人對質量安全負技術責任,具體工作人員對質量安全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三條水利工程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各參建單位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體系,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在工程開工前與區水利局簽訂安全責任書。實行安全生產持證上崗管理制度,建設、監理、施工單位應安排專職安全員負責工程安全工作。
第二十四條各相關單位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各司其職,嚴把工程質量、安全關。若出現質量、安全問題,視情節依法處理;若發生質量、安全事故,除依法追究相關單位、人員責任外,對負有責任的施工、設計、監理等單位,三年內禁止進入區水利工程建設市場。
第五章工程檔案
第二十五條水利建設工程檔案管理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檔案資料管理規定》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凡在區內進行的所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項目法人均應在竣工驗收前完成資料整編;在工程移交前,完成歸檔工作,一式三份分別提交區水利局、區檔案館和工程運行管理單位存檔。
第六章建設市場管理
第二十七條區水利工程建設市場實行準入和備案制度。
1.在區從事水利工程設計、監理、施工、工程咨詢、招投標等業務的單位,每年應到區水利局辦理企業準入登記備案,未辦理備案手續的將不允許在區內從事水利工程建設活動。
2.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大對進入水利工程市場的工程咨詢、勘測、設計、施工、監理等企業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3.實行抵押金制度。為避免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對外地入區企業收取“農民工工資支付押金”;為加強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保護生態資源,對在建水利項目收取“資源保護及施工現場清理復原抵押金”。
第七章附則
關鍵詞:建設工程;工程監理;項目管理
1工程監理與工程項目管理概述
1.1兩者的概念
工程監理是監理單位接受業主的委托,對工程建設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履行指導、協調、督導、檢查、服務等職能,以保證建筑工程符合業主要求;項目管理是根據合同約定,由工程項目管理企業按照業主的要求對建筑工程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管理,管理內容涵蓋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工程投資、工程合同、工程信息等方面,為業主提出專業化的管理服務。
1.2兩者的差異
(1)工作范圍差異。由于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存在著工作內容重疊現象,大部分建筑工程實施,將工程監理局限在施工階段的監管,而項目管理則貫穿于工程實施的各個階段,工作范圍更廣。(2)工作重點差異。質量、進度、成本是建筑工程管理的三大重點,而工程監理多以質量監控和進度監控為主,不負責成本控制[1]。項目管理則涉及質量、進度和成本的全方位管理。(3)工作關系差異。工程監理與業主之間是委托與被委托的關系,監理單位在授權范圍內,代表業主履行相關職權,監督項目管理部的工作,維護業主和承包人雙方的合法權益。項目管理則是業主的管理助手,只對業主利益負責。
2建設工程監理與工程項目管理接軌的可行性分析
2.1工作內容基本一致
對于建設工程而言,確定并控制涵蓋在項目范疇內的工作是項目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工程監理的重要工作是對施工階段的各個環節進行全面監督和管理,它與項目管理互為補充,促進建設工程順利進行。建設工程中的項目管理涉及的范圍較廣,其工作的重點一般在決策、設計、招標和施工等階段,主要是對投資、質量、進度等方面進行控制,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相關的參建單位進行組織協調,上述工作內容與工程監理的工作內容基本相同,由此使得兩者的接軌成為可能。
2.2工作時間基本一致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中進度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項工作,具體是指施工所用的時間,因此進度管理也被稱之為時間管理,其與質量、成本有著密切的關聯,通過對工序的合理安排,進度管理能夠在滿足項目預定時間的前提下,使各種資源得到有效配置。可將工程進度視作為時間表,為避免超過預先設定好的時間,需要按照計劃對進度進行合理安排。工程監理在進度控制方面與項目管理采用的方法和手段大體一致,如協調各工序的關系,確保總體進度目標的實現。從工作時間的角度上講,建設工程中的項目管理與工程監理有著很多相似之處,為兩者之間的接軌提供了可能。
2.3成本管理思路基本一致
成本控制是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重要工作,在對工程成本進行管理和控制的過程中,項目管理思路如下:先按照建設工程的實際情況,編制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資源計劃,確定整個項目的完成需要使用的資源;隨后對成本進行估算,依據成本的構成要素,利用規范標準中給出的計算方法,得出完成項目大致的成本,由此可計算出項目所需資源成本的近似數值;根據這一數據,對成本進行預算,并分解到各個分部分項工程中,一旦實際成本超過預算,需要進行調整,上述過程的最終目的是對成本進行有效的控制。工程監理在投資控制上的思路與項目管理基本相同,如果兩者有效接軌,可使成本控制水平大幅度提升,有助于經濟效益的提高。
2.4質量管理依據基本一致
質量控制是工程監理的重點工作,如果工程質量不合格,監理將會失去意義,監理必須重視對工程質量的管理和控制,并嚴格按照相關規范標準的規定要求建立質保體系。從項目管理的角度上講,質量管理是核心,其在管理的過程中也需要建立相應的質保體系;從體系建立的情況上看,兩者在質量管理上的指導思想基本相同,由此為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的接軌提供了可能。
3推動建設工程監理與工程項目管理接軌的措施建議
3.1推動監理市場與項目管理市場接軌
當前,工程咨詢公司與監理公司提供服務存在著諸多相似之處,成為了監理公司的競爭對象。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項目管理部門經常會委托工程咨詢公司進行工程投資控制,弱化了監理職能。為了實現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的有效接軌,應當以推動兩者市場接軌為前提,根據建筑工程行業發展的具體情況,對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的分工進一步明確,使工程監理能夠對工程質量、進度、成本實施全方位監管,協調處理好各方的利益。我國應推行大規模的監理模式,對項目管理內容進行監督,減少兩者職能的相互重疊,使兩者相互促進發展。
3.2推動兩者在人力資源建設上的接軌
在建設工程中,項目目標的實現憑借的是高素質人才,由此使得人力資源建設成為項目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人力資源管理也得到了企業的關注和重視。工程項目管理中,應當對人力資源進行優化配置,并不斷提升人員的綜合素質及專業水平,從而使其能夠更好地完成本職工作。從管理過程上看,項目管理具有復雜性和系統性的特點,為實現降低成本、提高質量、加快進度的管理目標,必須進行人力資源建設,其目標是整合工程項目的利益,通過人力資源的建設能夠大幅度提升工程項目的運行效率。項目管理與工程監理都是為工程提供技術咨詢服務,兩者對從業人員的要求有著極高的相似度,相關調查結果顯示,項目管理企業與工程監理單位之間的人員流動非常密切。鑒于此,應當加快推進兩者在人力資源建設上的接軌,借此來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更好地為建設工程服務。
3.3轉化投資體制,加快法制建設
為了推動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接軌,必須持續推進投資體制改革,建立并執行投資激勵約束機制,促使業主更加重視投資風險控制,加強資金使用管理,提高投入產出效益。如此一來,業主會要求工程監理將工程投資作為監理的重要內容,實現與項目管理內容的高度契合。同時應加快工程監理法制建設,借鑒國際先進的做法,對法律法規進行完善,進一步明確工程監理在建設行業中的地位。
4結束語
總而言之,建筑工程發展要充分認識到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接軌的重要性,通過構建起市場接軌、人力資源建設接軌、投資體制接軌機制,充分發揮兩者在建筑工程中的優勢,為業主提供更加專業化的服務,創建優質工程。
參考文獻:
引言
工程監理是工程建設的五大主體之一,當然做好工程監理的現場規范管理與控制非常重要。本文通過“事前、事中、事后”控制來闡述對工程監理的質量控制,從工程中可能會出現的情況來剖析工程監理的進度、成本以及安全的現場管理與控制。從而使工程監理進行有效有序管理,保證其工程質量。監理是保證工程質量的先行者,因此監理在建設五大主體中非常重要。當然每一個工程項目,都離不開現場管理,現場管理的好壞直接影響著企業的形象和效益,也還決定著工程進度與資金的運作情況,更加制約著工程質量的好壞。所以工程的現場管理與控制非常重要。
1、建設工程監理的現場管理和控制的主要內容
從目前監理制度發展的過程和發展方向上看,工程監理的主要工作可概括為:三控制、三管理、一協調。
1.1、三控制的主要內容
(1)建設工程項目投資控制,就是在建設工程項目的投資決策階段、設計階段、施工階段以及竣工階段,把建設工程投資控制在批準的投資限額內,以保證項目投資管理目標的實現。監理工程師在工程項目的施工階段進行投資控制是把計劃投資額作為投資控制的目標值,在施工階段定期進行投資實際值與目標值的比較。這種控制貫穿于項目建設的全過程,是動態的控制過程。要有效的控制投資項目,應從組織、技術、經濟、合同與信息管理等多方面采取措施。
(2)進度控制是指對工程項目建設各階段的工作內容、工作程序、持續時間和銜接關系,根據進度總目標及資源優化配置的原則,編制計劃并付諸實施,然后在進度計劃的實施過程中經常檢查實際進度是否按計劃進行,對出現的偏差情況進行分析,采取有效的撲救措施,修改原計劃后再付諸實施,如此循環,直到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交付使用。
(3)建筑工程質量控制是指工程滿足建設單位需要的,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設計文件及合同規定的特性綜合。工程建設的不同階段,對工程質量的形成起到不同的作用和影響。影響工程的因素很多,但歸納起來主要有五個方面:人,機、料、法、環。人員素質、工程材料、施工設備、工藝方法、環境條件都影響著工程質量。
1.2、三管理的主要內容
三管理指的是:合同管理、安全管理和風險管理。
(1)、合同是工程監理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訂立合同是為了證明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貨品或者勞務,它是訂立雙方責、權、利的證明文件。整個工程項目的監理工作既可視為施工合同管理的全過程。
(2)、監理單位應監理安全監理管理體制,確定安全監理規章制度,檢查指導項目監理機構的安全監理工作。
(3)、風險管理是對可能發生的風險進行預測、識別、分析、評估,并在此基礎上進行有效的處置。工程風險管理是為了降低工程中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減輕或消除風險的影響。
1.3、一協調的內容
一協調主要指的是施工階段項目監理機構組織協調工作 工程項目建設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在系統中活躍著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勘察實際單位、監理單位、政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其他單位。在系統中監理單位具備最佳的組織協調能力。。
2、建設工程監理的現場管理與控制
建設工程的成敗關鍵在于管理,而建設工程監理控制的現場管理與控制方法主要體現在質量控制。工程質量的現場控制方法按被控系統全過程不同階段又可分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
2.1、工程質量的事前控制
事先控制是一種面對未來的控制。工程質量不出現缺陷或事故是各方時時關注的問題,因此質量控制的重點應是貫徹以預防為主,主要做好:(1)由建設單位組主持的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2)審查總分包單位的資質證明文件。(3)審核總(分)包項目經理的質量管理、技術管理、質量保證體系。(4)審查總(分)包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施工進度計劃。(5)審核工程測量資料,即審核由承包商遞交的建筑物定位放線、軸線和標高傳遞、建筑物層高和垂直度測量、建筑物沉降量觀測等成果。(6)審核總(分)包的主要施工機具(設備)的技術性能。(7)審核施工單位的開工報告。
2.2、工程質量的事中控制
事中控制的時間長,工種多,干擾多,難度大,是施工階段的主體。工程監理依據監理合同對工程項目實施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理,施工單位的工程質量活動完全處在監理控制之中,可以通過各種方式達到控制質量的目的,防止質量事故的發生,監理單位應加強事中控制。
(1)、工序質量的控制;工序質量的控制是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對工程質量最基礎工作的控制。因而在施工過程中做好對工序質量的嚴格控制,就把好了對工程質量最基礎的控制關。工程質量應在施工過程中控制好。
(2)、現場巡視和旁站監理;現場巡視是監理人員最常用的手段之一,通過巡視,一方面掌握正在施工的工程質量情況,另一方面掌握承包單位的管理體系是否轉運正常。旁站監理是對施工過程中的一些重點問題、重要部位和容易忽視的方面進行重點檢查和監控。制訂切實可行的旁站監理方案旁站監理方案是監理人員在充分了解工程特點及監控重點的基礎上,確定必須加以重點控制的關鍵工序、特殊工序,并以此制訂的旁站監理作業指導方案。監理人員應就此制訂專門的旁站監理細則,并以此為據進行監督管理,制訂專項的旁站監理細則并實施。
(3)、做好分項工程質量驗收和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分項工程所含的檢驗批都要符合合格質量的規定;分項工程所含的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應完整。分部工程所含分項工程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和設備安裝等分部工程有關安全及功能的檢驗和抽樣檢測結果應符合有關規定;觀感質量驗收應符合要求。
(4)、工程質量問題和質量事故的處理。當工程質量問題呈現在萌芽狀態時監理就應及時制止,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更換不合格材料、構配件、設備或不稱職人員,或立即改變不正確施工方法和操作工藝;當工程質量問題已經出現時,應立即向施工單位發出《監理工程師通知單》,要求對工程質量問題進行整改,并向監理機構填報《監理通知回復單》,并對整改結果進行重新驗收,否則,不允許進行下道工序或分項工程的驗收。監理人員發現施工中存在重大隱患,可能造成質量事故時,應通過總監理工程師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要求承包商停工整改。整改完畢并經監理人員復查,符合規定要求后,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簽署工程復工報審表。
2.3、工程質量的事后控制
工程質量的事后控制,是根據當期施工結果與計劃目標的分析比較,提出控制措施,在下一輪施工活動中實施控制的方式。事后控制,又稱被動控制,有人稱它為負債管理,意指今天的管理是為昨天欠下的債所做的,不良結果一旦發生,損失已經造成,無法挽回,因此要著重做好:工程竣工資料的審查,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工程竣工備案。
3、工程監理進度控制的管理與控制方法
在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進度控制就是經過不斷地計劃、執行、檢查、分析和調整的動態循環,因此做好施工進度的計劃與銜接,跟蹤檢查施工進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在必要時進行調整,做好管理和控制是關鍵。
承包人從接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在合同要求的時間內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交格式和細節符合合同要求的工程總進度計劃,監理工程師接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進度計劃之后,應對進度計劃進行認真審核,檢查承包人制定的工程進度計劃是否合理,有無可能實現,是否適合工程的實際條件和現場情況,避免以空洞的不切實際的工程進度計劃來指導施工。
對于一個工程來說,僅用工程項目總進度計劃控制進度是不夠的,還需要編制年度和月進度計劃。月進度計劃是年進度計劃實現的保證,而年進度計劃的實現,又影響著總進度計劃的實現。
某些重點單項工程施工工期常常關系到整個工程項目施工總工期的長短,因此在施工進度計劃的編制過程中要求單獨編制重點單項工程進度計劃,否則,只要有一個單項工程沒有按計劃完成,就會影響到進度控制總目標的按期完成。
4、工程監理投資控制的管理與控制方法
由于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動態管理的過程,所以監理工程師在施工階段進行投資控制的基本原理也就是動態控制原理。
4.1監理人員應掌握投資控制的管理方法
在項目建立組織機構中應該落實投資控制的人員、任務分工和職能分工、權利和責任;編制施工階段投資控制工作計劃和詳細的工作流程圖;對設計變更要進行經濟技術比較,嚴格控制設計變更,尋找建設設計方案,挖潛節約投資的可能性;審核施工承包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對主要施工方案進行技術經濟分析比較;編制好資金使用計劃,確定、分解投資控制目標,進行工程計量;復核工程付款賬單,簽發付款證書;對工程實施過程中的投資支出做出分析與預測,定期或不定期向建設單位提交項目投資控制存在問題的報告;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進行投資跟蹤控制,定期地進行投資實際值與計劃值的比較,若發現偏差,分析產生偏差的原因,采取糾偏措施;做好建設項目實施階段質量、進度等控制工作,掌握工程項目實施情況,為正確處理可能發生的索賠事件提供依據,參與處理索賠事宜;參與合同管理工作,協助建設單位合同變更管理,并充分考慮合同變更對投資的影響。
結論
監理的實施需要建設單位的委托與授權,是有明確依據的工程建設行為,主要發生在實施階段,是微觀性質的監督管理活動。監理具有服務性、獨立性、公正性和科學性,在工程中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要做好監理活動就必須要控制和管理好工程建設項目目標,而要做好控制和管理有必須要做到“四控兩管一協調”。這其中的過程非常復雜且多元化,要做好“控制”,其中現場管理非常重要。這其中就包括項目建設前期管理、工程設計階段管理、項目實施階段管理和項目竣工驗收階段管理,即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各不同層次監理人員運用不同監理手段做好監理活動,在零安全生產事故的前提下使監理活動達到最優化、使工程質量達到最好并使工程過程中的資金使用得最少。也使監理企業能夠健康快速發展,使工程質量達到新的臺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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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零星建設工程規劃管理,根據《**市城市規劃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詞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零星建設工程,包括棚戶簡屋的修建、建制鎮的個人住房建設、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門面裝修以及戶外廣告設施的安裝。
本辦法所稱棚戶簡屋的修建,是指低于二級舊里標準(不含二級舊里)的居住房屋的加層、升高、拆除重建以及改變主體承重結構的大修。
本辦法所稱建制鎮的個人住房建設,是指建制鎮的個人在原住房用地或者經規劃調整的個人住房用地范圍內,建造居住房屋。
本辦法所稱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門面裝修,是指沿城市道路兩側的房屋設置門窗、櫥窗、招牌以及其他門面裝修、裝飾工程。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范圍,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本辦法中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門面裝修的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
(二)本辦法中棚戶簡屋的修建的規定,適用于本市市區以及浦東新區設立街道建制的地區;
(三)本辦法中建制鎮的個人住房建設的規定,適用于本市建制鎮鎮政府所在地的規劃區。
戶外廣告設施安裝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零星建設工程一般規定)
零星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城市規劃、防火等要求。
零星建設工程應當在排水、通風、采光以及施工等方面處理好與相鄰方的關系。
第五條(管理部門)
**市城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是本市零星建設工程的規劃主管部門。
浦東新區以及其他區、縣城市規劃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各自權限,負責所轄區域內零星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
本市房地、市政、市容、工商、公安、消防、園林、環境衛生、環境保護、文物保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棚戶簡屋的修建
第六條(棚戶簡屋地區改建)
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棚戶簡屋地區改建的管理,制定本區、縣棚戶簡屋地區改建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七條(可以申請修建的情形以及居住人口的計算)
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區、縣的實際情況,規定可以申請修建棚戶簡屋的情形以及居住人口的計算方式,并公布執行。
第八條(禁止修建的情形)
除危險房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棚戶簡屋不得修建:
(一)已列入地區改建計劃的;
(二)位于道路規劃紅線內,且已列入道路拓建計劃的;
(三)占用河道、高壓供電走廊、綠地的;
(四)壓占地下管線或者依附防汛墻的;
(五)修建或者建造后將加劇影響道路交通或者消防安全的;
(六)位于按照規劃建成的地區或者規劃保留的舊區居住街坊、里弄、花園住宅、公寓等處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修建或者建造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限制修建的情形)
有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但屬危險房屋的,可以申請修建棚戶簡屋,修建時不得超過原建筑占地面積和建筑面積。
第十條(面積、層數、高度限制)
修建棚戶簡屋,不得超過原建筑占地面積,并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人均建筑面積應當符合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且最高不得超過12平方米;
(二)建筑層數不得超過3層;
(三)一層建筑高度不得超過4米,二層建筑高度不得超過6米,三層建筑高度不得超過8米。
第十一條(建筑占地位置)
拆除重建棚戶簡屋,一般不得超出原建筑占地邊界,但原邊界畸零不規則或者壓占城市道路規劃紅線、消防通道的,經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核準,可以適當調整建筑占地邊界。
第十二條(棚戶簡屋修建的建筑間距限制)
修建的棚戶簡屋與相鄰棚戶簡屋的間距,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山墻間距
1、拆除重建并加層或者升高的,二層以下建筑的山墻間距不得小于0.6米,三層建筑的山墻間距不得小于0.8米;
2、在原建筑基礎上加層或者升高的,二層以下建筑的山墻間距不得小于0.6米,三層建筑的山墻間距不得小于0.8米;
3、非加層、非升高的,山墻間距不得小于原間距。
(二)其他建筑間距
1、拆除重建并加層或者升高的,二層以下建筑的間距不得小于2米,三層建筑的間距不得小于3米;
2、在原建筑基礎上加層或者升高的,建筑第二層的間距不得小于2米、建筑第三層的間距不得小于3米;
3、非加層、非升高的,建筑間距不得小于原間距。
修建的棚戶簡屋與相鄰非棚戶簡屋建筑的間距,按照《**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以下簡稱《技術規定》)第四章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特殊情況下的建筑間距處理)
因特殊困難,修建棚戶簡屋難以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執行的,經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核準,可以調整建筑間距,但申請人應當征得區、縣規劃管理部門確定的受影響的相鄰方的書面同意。
第十四條(建筑要求)
修建棚戶簡屋,應當符合下列建筑要求:
(一)拆除重建、新建的住房應當達到三級耐火等級;
(二)不得侵占原消防通道;
(三)山墻上不得新開設門和窗戶;
(四)不得在相鄰的圍墻上搭建房屋。
第十五條(危房鑒定)
需認定為危險房屋的,應當經具有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并取得危險房屋的證明文件后,方可確定為危險房屋。
第三章建制鎮的個人住房建設
第十六條(可以申請建造建制鎮的個人住房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建造建制鎮的個人住房:
(一)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許可建房標準內;
(二)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無結婚用房的;
(三)非配偶成年男女居住一室且無法分室居住的;
(四)房屋破舊、地勢低洼、陰暗潮濕,不具備基本的居住衛生條件的;
(五)受市政建設影響,需要改建的;
(六)屬危險房屋的。
第十七條(限制建造建制鎮的個人住房的情形)
有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建造建制鎮的個人住房,但不得超過原住房占地面積和建筑面積:
(一)房屋所有權人戶口不在房屋所在地的;
(二)因房屋出售、出租或者改變使用性質,造成居住困難的。
有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但屬危險房屋的,可以申請建造建制鎮的個人住房,建造時不得超過原住房占地面積和建筑面積。
第十八條(居住人口計算)
建造建制鎮的個人住房,按申請之日常住戶口計算居住人口,其中領取本市獨生子女證書的獨生子女,按2人計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住戶口,不計入居住人口:
(一)他處有住房且居住不困難的;
(二)因入托、入學等原因,戶口報在申請人處,但其父母在本市另有住房的。
建造建制鎮的個人住房,非常住戶口可以計入居住人口的具體范圍,由區、縣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九條(面積、層數、高度限制)
建造建制鎮的個人住房,不得超過原住房占地面積,人均建筑面積應當按照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但最高不得超過25平方米;建筑層數不得超過3層;每層的高度不得超過3.2米。
第二十條(建筑占地位置)
建造建制鎮的個人住房,一般不得超出原住房占地邊界,但原邊界畸零不規則或者壓占城市道路規劃紅線、消防通道的,經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核準,可以適當調整住房占地邊界。
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批準的建制鎮城市規劃,調整建制鎮個人住房用地,使之相對集中。
第二十一條(建制鎮的個人住房建設的建筑間距限制)
建制鎮的個人住房的建筑間距,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建制鎮新區,按照《技術規定》第四章郊縣城鎮的標準執行;
(二)建制鎮舊區,按照《技術規定》第四章市區的標準執行;
(三)建制鎮舊區中建筑特別密集的地區,按照《技術規定》第四章第二十八條規定執行。
上述區域的具體劃分,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確定。
第二十二條(特殊情況下的建筑間距處理)
因特殊困難,建造建制鎮的個人住房難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執行的,經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核準,可以調整建筑間距,但申請人應當征得區、縣規劃管理部門確定的受影響的相鄰方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三條(禁止建造的情形、建筑要求和危房鑒定)
建制鎮的個人住房建設的禁止情形、建筑要求和危房鑒定,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門面裝修
第二十四條(裝修要求)
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門面裝修的外形、尺度、色彩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同幢房屋門面裝修的外形、尺度、色彩應當協調,招牌位置、尺度應當盡可能統一。
第二十五條(裝修范圍)
同幢房屋屬于不同產權人、使用人的,門面裝修占用的外墻面和外部空間不得超出申請人使用房屋的部位;確需超出的,申請人應當征得其他產權人、使用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六條(緊貼或者壓占道路紅線的建筑附屬物)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附屬物緊貼或者壓占城市道路規劃紅線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招牌外挑寬度不得大于1米,招牌底部離室外地面的凈高度不得小于3米,且不得影響各種架空線網和行道樹;
(二)向外開門的,門樘的后退距離不得小于門的寬度;
(三)向外開窗的,窗扇底部離室外地面的凈高度不得小于2.5米,窗扇外挑寬度不得大于0.4米;
(四)臺階、平臺、櫥窗、建筑裝飾物等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第二十七條(退讓道路紅線的建筑附屬物)
沿城市道路的房屋的臺階、平臺、櫥窗、建筑裝飾物等,不得超越城市道路規劃紅線。在規定的退讓城市道路規劃紅線距離內,外挑的雨篷、平臺、招牌、建筑裝飾物等離室外地面的凈高度不得小于3米;外挑寬度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核定。
退讓城市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不足1米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保護建筑裝修)
沿城市道路的優秀近代建筑及其建設控制地帶內其他建筑的門面裝修,除遵守本辦法規定外,還應當遵守本市優秀近代建筑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零星建設工程的申請、審批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申請主體)
修建棚戶簡屋的申請,由棚戶簡屋的所有人提出。
建制鎮個人住房建設的申請,由原住房用地的使用人提出。
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門面裝修的申請,由沿城市道路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出。
第三十條(審批部門)
零星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由工程所在地的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負責。零星建設工程涉及人民廣場、中央商務區、市級商業街和文物保護單位、優秀近代建筑的,其設計方案應當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報市規劃局審核。
第三十一條(修建棚戶簡屋的申請)
申請修建棚戶簡屋,應當填報申請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明;
(二)常住戶籍證明;
(三)土地使用證明;
(四)建筑平面圖。
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屬危險房屋的,還應當提供危房鑒定證明;修建的建筑達到三層的,還應當提供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或者復核的設計圖紙。
第三十二條(建造建制鎮的個人住房的申請)
申請建造建制鎮的個人住房,應當填報申請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原住房用地的土地使用證明;
(二)常住戶籍證明;
(三)建筑平面圖。
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屬危險房屋的,還應當提供危房鑒定證明;建造的建筑達到三層的,還應當提供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或者復核的設計圖紙。
第三十三條(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門面裝修的申請)
申請從事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門面裝修,應當填報申請表,并提供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由房屋使用權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供房屋所有權人同意進行房屋門面裝修的書面意見;位于主要商業街的,還應當提供彩色效果圖。
除前款規定外,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門面裝修對城市規劃或者城市景觀有較大影響的,還應當提供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或者復核的設計圖紙,具體范圍由市規劃局確定。
第三十四條(審批期限)
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受理零星建設工程申請后,應當在法定工作日20日內作出審核決定。經審核同意的,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零星)》;經審核不同意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市規劃局審核涉及人民廣場地區、中央商務區、市級商業街和文物保護單位、優秀近代建筑的零星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在法定工作日7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門面裝修涉及相關管理部門的,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征詢相關管理部門的意見。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在法定工作日7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第三十五條(復驗)
修建棚戶簡屋或者建造建制鎮的個人住房,屬拆除重建的,申請人應當在現場放樣后,申請原審批部門派員復驗,并報告開工日期,經復驗無誤后方可開工。
原審批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在法定工作日7日內復驗完畢。
第三十六條(開工)
申請人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零星)》后,應當在6個月內開工;無法在期限內開工的,可以在到期之日前10日向原審批部門申請延期一次,延長期不得超過6個月。
逾期未開工又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未經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零星)》即行失效。
第三十七條(竣工規劃驗收)
零星建設工程竣工后,申請人應當申請原審批部門進行規劃驗收。原審批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在法定工作日15日內予以驗收。經驗收合格的,發給驗收合格證明。
第六章法律責任
【關鍵詞】新版;建設工程;監理規范;變化
中圖分類號: E271 文獻標識碼: A
一、前言
隨著社會的不斷變化,各種新型技術的不斷應用,在進行建設工程的監理時原來的規范由于不能滿足現如今的需求已經發生了改變。為了剛好的進行工程監理我們需要對其變化進行學習。
二、工程監理的內容
工程監理的定位不能宥于傳統理論觀點的束縛,脫離客觀實際,應本著科學性、合理性和適度前瞻性的觀點。在充分總結和檢討工程監理16 年正反兩方面經驗基礎上,給予準確定位。目前絕大多數工程監理僅限于施工階段的質量控制,部分工程監理拓展到質量、進度和投資三控制。工程監理主要包括工程進度控制,工程質量管理以及信息管理等內容,具體如下:
1.工程進度控制
工程進度是合同管理的重點之一,具體體現在:進場審查合同計劃。依據合同要求,承包商進場后必須首先向工程師遞交合同執行計劃即合同基線計劃,報工程師審批。該計劃經過工程師批準后就是工程師進行進度管理和合同管理的依據。施工過程修改計劃。一般是在施工后3 個月左右,根據工程實際進度出現的提前或延誤,利用國際通用的P3 軟件對進度計劃進行必要的修正。現場監督跟蹤計劃。工程師和承包商在現場都隨時協商,落實當日的計劃進度;每l~2周由監理工程師和承包商召開一次例會,對現場每天的資源配備和工程完成情況作相應的檢查和記錄,由承包商和工程師現場會簽,再及時輸入計算機內,建立數據庫進行匯總分析;并對進度進行跟蹤。以便及時發現問題,保證計劃的順利執行。
2.工程質量管理
質量管理遵循的原則是:工程師嚴格施工程序,強化施工監理,嚴格技術標準,加強質量檢驗-狠抓關鍵部位,確保重點質量;采用先進技術,提高工程質量,嚴格工程驗收,確保缺陷處理質量。小浪底的工程質量管理,實行項目法人負責、監理單位控制、施工單位保證和政府監督的質量管理體制。小浪底咨詢公司是監理單位,根據業主的授權對承包商進場、車間圖審查、施工措施、施工過程監控、原材料檢驗、工程驗收等進行全過程的質量控制。
3.信息管理
信息管理是工程監理的重要內容之一,信息處理與分析是指導施工監理和處理合同索賠的必需資料。在信息搜集方面,有工程師和承包商雙方共同簽認的進場資源記錄,材料檢查、檢驗記錄,現場施工記錄,會議紀要,往來文件,工程師指示,質量缺陷記錄等;工程師方面的現場值班記錄,工程師周報、月報等。
三、新、舊《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的主要內容變化
1.規范中增加了術語的數量,將術語從原來的19 個增加到24 個,增加了“工程監理單位”、“建設工程監理”、“相關服務”、“監理日志”、“監理月報”、“工程延期”、“工程延誤”、“監理文件資料”等術語,刪除了“工地例會”、“工程計量”和“費用索賠”3 個常用術語,并按工程建設標準編制要求,給出了每一個術語的英文名稱。此外,還在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等術語中明確了相應監理人員的任職條件。
2.增加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保修等階段開展相關服務的工作依據、內容、程序、職責和要求。按照工程監理定位,工程監理是指工程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在工程施工階段進行“三控兩管一協調”,并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定職責。
3.為增強《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的邏輯性,新修定的規范調整了章節結構和名稱。修訂后的《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包括9 章內容及附錄,即:總則;術語;項目監理機構及其設施;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工程質量、造價、進度控制及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內容;工程變更、索賠及施工合同爭議;監理文件資料整理;設備采購與設備監造;相關服務;以及附錄A、B、C――建設工程監理基本表式。
4.修訂后的《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增加了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內容,不僅在監理規劃中明確了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而且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明確要求項目監理機構要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特別是增加了“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明確了專項施工方案的審查內容、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處理以及監理報告的表式。
5.修改了一些不夠協調一致的內容,例如:修訂后的《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則明確要求總監理工程師要“組織審核分包單位資格”,而專業監理工程師要“參與審核分包單位資格” ;修訂后的《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明確要求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編制監理規劃”,而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參與編制監理規劃”;修訂后的《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只要求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填寫監理日志,記錄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及建設工程實施情況,并說明不能將監理日志等同于監理人員的個人日記。
四、工程監理企業的變化
1.行業管理模式變化。試行辦法對企業采取部門、地方雙重管理:新規定對企業采取屬地管理,即由企業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隨著機構改革的深入,企業與政府部門徹底分離已成必然,以往的直屬企業將不復存在,這也是市場經濟的具體要求。所以新規定使行業管理更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
2.新企業等級變化。試行辦法規定,新設立的監理企業兩年內不核定資質等級,兩年后申請核定等級;新規定要求,新設立的監理企業按最低等級核定,并設一年的暫定期。顯然,兩年內不核定等級,使l臨時級的企業可干各類工程,這樣容易造成監理市場混亂,增加管理的難度。新規定要求企業從最低等級做起避免了上述問題,加強了管理的漸進性。
3.企業等級晉升時限變化。試行辦法規定,企業資質等級三年核定一次,核定時可申請升級;新規定實行年檢制度,企業連續兩年年檢合格可申請晉升上一個資質等級。新規定加強了對企業的管理力度,明確了企業晉級的條件,縮短了企業晉級的時間。
4.企業人員要求變化。以甲級企業為例,試行辦法要求,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者不少于50人,高級工程師和高級建筑師不少于10人,高級經濟師不少于3人;新規定要求,取得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者不少于25人,企業領導應有15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新規定注重對人員的注冊和經歷的要求,淡化對人員職稱的要求。這一變化將進一步促進監理行業整體水平的提高。
5.監理業務范圍變化。試行辦法把工程類別分為1 7類;新規定分為14類。新規定的工程分類保證了與設計、施工行業的分類基本一致。
6.資質審查內容變化。試行辦法中主要審查企業的人員數量、注冊資金、監理業績等;新規定不僅審查前述的硬指標,還增加了8條市場行為指標作為審查標準。新規定通過年審時對企業市場行為的檢查,不僅加強了對企業的全面監督管理,而且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規范監理市場,提供了切實可行的措施。這個變化,將促進一批“有公信力的名牌監理公司”早日誕生。
7.資質審查時限變化。試行辦法對資質審批、年檢完成時間均無明確的時間限制;新規定對資質審批、年檢完成時間均有明確的時限要求。新規定不僅對管理部門的工作效率提出了明確要求,而且使管理工作進一步規范具體。從而保證了政府的管理行為更加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
8.資質年檢結論變化。試行辦法的年檢結論分為符合、不符合;新規定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新規定增大了管理的彈性,使企業有了較大的生存和發展空間。
9.資質審批責任變化。試行辦法沒有明確指出行政審批部門要承擔審批責任;新規定明確指出行政審批要承擔相關的審批責任。新規定提高了對管理部門工作質量的要求,強化了政府服務于企業的責任。
10.違規處罰的變化。試行辦法對違規處罰缺少定量的標準;新規定對違規處罰均有準確的定量標準。現行的不少規范、標準,由于缺少定量的違規處罰尺度,造成處罰困難,管理隨意,市場無序。新規定中,明確了處罰尺度,從資質管理的角度,具體地解決了前述問題。
五、結語
總的來說,沒有不變的事情,任何事物都在進行變化,只有適應變化才能夠更好地生存。通過對新版建設工程監理規范進行學習,可以讓我們更好地適應規范的變化,更好地進行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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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設工程;項目;規劃設計;項目管理;
一、管理要點一:調查研究
一個建設項目的成功運作,歸根到底是市場需求的結果,而市場需求的發展和變化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發展商的引導和媒體的渲染促成的。建設項目的實現通常需要三個特定階段:前期規劃設計、施工建設、出租、銷售和經營。其中,前期規劃設計階段是項目運作的龍頭和開端,他包含了發展商最初的投資決策、目標分析和項目定位以及市場供需關系的深入研究,項目產品將來的客戶對象的特征。銷售是實現投資贏利目標和商品價值的重要階段。重點工作一是放在前期規劃設計上,一是放在后期銷售上。而這都需要對市場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
1、市場調查
甲方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委托專門的調查公司展開當地城市房地產市場的調查、基礎資料的收集工作,建立起動態的資料補充和修正機制,以期隨時準確反映房地產市場的變化趨勢和發展特點,并能及時反映到項目的規劃設計中,在實施前或實施中能快速適應市場的細微變化。 管理要著重于檢查資料的全面性、來源的可靠性、時間性、細節的準確性和競爭公司的內部情報。市場調查的目的是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比如住宅,是做豪華住宅,還是普通住宅,還是小戶型住宅等,至少要有幾套比較成熟的項目選擇方案,便于下一步決策時進行判斷。
2、規劃調查
從城市規劃的角度研究地產市場的發展和項目的規劃選址問題。土地開發和建設總是城市規劃的一部分,購買土地之前一定要弄清城市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情況,要與當地城市的規劃設計院和管理者保持親密的關系,對城市的現狀、規劃結構和發展計劃以及城市的戰略要有深入的研究,要結合土地儲備和規劃選址通盤考慮,比如,公司要樹形象,先上短而快的項目,就不能在城市郊區選址,最好選擇城市新開發密集區或中心商業區,因為是城市鼓勵優先發展的地段,而且可能較多的地產公司聚集在一起,如果有精心策劃,建成精品,會很快打開局面,為公司樹立良好的公眾形象。當然,如果有好的市場追捧,選擇在城市的邊區進行開發,也未必不可,只要踏準了市場的節奏,有鮮明的主題和優秀的規劃設計,再加上優質的施工建設必會贏得消費者的青睞。
二、管理要點二:設計前期
房地產公司進入市場,首要的門檻是土地,而后是資金,最后是人才。人才可以通過高薪去爭奪和挖掘,資金也可以通過銀行去融資,土地則較復雜,如果有良好的政府資源和當地政府的支持,購買土地會簡單一些,畢竟在內地很多城市,土地市場依然是一張不透明的網,看不清,摸不透,沒有一定的政府關系很難開展土地的擴張、儲備工作。土地擴張不是簡單的購買和儲備,要與公司發展的戰略計劃和整體布局以及市場增長緊密結合起來。
建立與當地規劃、國土部門良好的工作關系。如果在當地有很好的政府關系,那對前期土地的儲備和擴張將很有幫助,在土地成本、區位和數量方面將能夠按照公司制定的發展戰略進行,為進一步的實施開發打下一個良好的基礎,在市場競爭中占據較高的優勢。
三、管理要點三:規劃設計方案
一個好的規劃設計,必須在深入細致的市場調查后,在占有第一手基礎資料后,并經過多方面、全面細致的分析研究后,才能和市場緊密結合起來。項目是否成功,需要一系列的運作和精心策劃才能逐漸達到所定目標,其中,規劃設計是龍頭,是關鍵。尤其是大型項目的規劃設計,更應重視。大型項目的規劃設計,要結合項目的復雜程度和市場情況,分階段進行規劃設計,將規劃設計的目標逐步進行深化和細分。所以,對于一個大型項目的規劃設計首先要有一個整體的清晰的概念,而后要清楚開始做什么,中間做什么,實施時做什么。總之,要將項目的整體運作和策劃精神貫穿到每一步中去,并逐步進行落實和反饋。做好一個規劃設計方案,離不開三個前提條件:甲方的指導和目標激勵,
高水平善溝通的設計單位,推出優秀作品的機制和設計方式。這三點相輔相成,互為推進。
1)甲方的指導和目標激勵
誰也無法代替甲方作出最后的判斷,甲方或許在某些環節需要設計方、監理方、顧問公司的積極配合,這些伙伴也提出了自己的方案或觀點,但只有甲方能夠從項目的整體上進行選擇和判斷。
項目的運作,自始至終是甲方自己的事,從投資決策到市場調查、項目確定和定位,規劃選址和購買土地,每一步都是甲方精心策劃的結果,里面都隱含或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和代價,而目標也在一步步的進展中逐步調整或加強。所有這些發生或將發生的故事及來龍去脈,也只有甲方掌握和清楚,而這些細節或故事不可能告訴設計師,設計師也不可能在一下子就能消化吸收。所以,甲方作為全過程的統籌策劃方,一定要清楚應該讓設計師在哪一個環節發揮作用,決不能將所有問題都交給設計師來解決,一來設計師永遠不可能代替甲方來作出判斷,二來有些原則性問題,必須由甲方進行拍板。設計師只了解你讓他做的那部分,他無法從項目的整體運作上看到問題所在,這是作為設計人員的角色所限。我以前作設計,就是這樣,你可以有很多想法,而且也可以在方案中體現,但如果不獲得甲方的認可就無法進行下一步的工作,多數情況下,設計師因為溝通或對項目的認識深度或甲方提出的要求過粗或背景資料太少,設計師稍不注意就會偏離甲方的目標,作出一些無用功,浪費時間和精力。
設計過程中,甲方加強設計跟蹤和指導,不能僅通過幾次會議或匯報的方式來解決復雜的技術問題,比較復雜的問題要主要依靠甲方的主要技術人員與設計人員進行面對面的溝通和商量,必要時,甲方應派駐工程師與設計人員一起參與設計,對設計中出現的問題,甲方工程師可及時返回公司向領導匯報尋求解決方案或意見,這種措施可有效的將一些細節或不大的問題解決好,而且因為有甲方代表的旁站參加,設計師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會得到加強,工作效率會大幅提高,由領導拍板決策的范圍縮小,節省了領導的精力。通過匯報會,主要目的有兩個:一是向領導通報方案的進展和中間成果。二是就方案中的關鍵問題進行討論,尋求解決方法或意見,以便于下一步設計的繼續。
甲方的指導,影響到設計的進展和方向。在設計大的原則和目標上,甲方應比設計方更高明、更前瞻,在某些方面來講,甲方對于一個方案比設計者更能看出和發現問題所在,眼光更高一些。所以,甲方的指導應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方案的整體布局和框架。二是經濟技術指標。三是方案的風格和創新。甲方的指導不要具體到每一個具體設計的細節中,要積極想辦法調動設計人員的設計才能和積極性,將他們的才華施展出來就成功了一半。通過設定一定目標激勵設計師進行創造,設計出甲方滿意、大家滿意的作品。甲方的指導不可有太多的隨意性,比如確定了的設計原則和意圖,不要輕易改動,因為設計人員已經按甲方的意圖作出了很多努力,如果不說清楚,突然改動,會給設計人員造成很大的壓力和打擊,因此,甲方作出的決定一旦作出后就不要動,否則會造成設計方案久而不決的局面,這方面的實例很多。
2)高水平、善溝通的設計單位
作為開發商,為做好一個項目的規劃設計,都愿意拿出更高的成本來雇請一家高水平的設計單位。但是高水平的設計單位不一定就適合,原因有很多,一是一個項目從前期策劃、概念規劃、總體規劃到詳細規劃設計、單體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有很多階段,每一個階段對設計的要求不一樣,因此,方案能力強的不一定做好施工圖,而策劃作得好不一定代表可以做總體規劃。隨著設計專業分工和市場的細化,配合設計各階段的咨詢顧問公司、方案設計公司、建筑設計公司、施工圖設計公司等更加專業的公司會更加適合階段設計工作的需要,而且會作得更好,更專業。所以,在相應階段邀請該階段高水平的公司來做,不要張冠李戴。如做市場研究,要請市場調查公司,做項目策劃,請地產策劃公司,做概念規劃,最好請國外的顧問設計公司,交通規劃要請交通顧問公司,而詳細規劃設計則可以通過國際招標來選擇,施工圖讓國內設計院來做更塌實。
3)推出優秀作品的機制和設計方式
通過什么樣的途徑獲得好的設計方案,是值得考慮的,但要考慮到成本和收獲的價值比較。對于大型項目,如果比較復雜,邀請國際知名設計單位進行咨詢,可以幫助甲方理清思路,獲得一些創新性想法和啟發,這一階段的成果可以作為甲方的部分意圖貫徹到下一步的設計中去,咨詢會有一些費用,但不是太大,得到的信息卻很多。
如果甲方愿意,可以在咨詢成果的基礎上,選出1-2家單位展開下一步的規劃設計工作,可以在原先的立意基礎上深入發展,形成一個基本確定的方案,供甲方進行選擇,這種方式,可以發揮設計單位的積極性和設計空間,推出優秀作品。
所以,創新性或概念性的東西,讓國外的公司做可以吸引更多先進的設計概念和理念,提升項目的內涵品質和層次。而務實性的設計則讓國內設計院來做。
參考文獻:
1、IT項目管理【著者】王金玉 時郴 凱西.施瓦爾貝機械工業出版社
2、項目管理知識體系指南(第3版)又名:PMBOK2004美國項目管理協會(美)Meredith,J.R.電子工業出版社
3、工程項目管理實務手冊【著者】閻文周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
考試目的
測查考生掌握建設工程監理基本理論和相關法規的程度,以及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
考試內容
一、建設工程監理制度
1.建設工程監理的性質
2.建設工程監理的法律地位和責任
3.建設工程監理相關制度
二、工程建設程序及組織實施模式
1.工程建設程序
2.全過程工程咨詢
3.工程總承包
三、建設工程監理相關法規政策及標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編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內容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相關內容
3.《建設工程監理規范》主要內容
四、工程監理企業與監理工程師
1.工程監理企業組織形式和經營活動準則
2.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注冊
3.監理工程師執業和繼續教育
4.監理工程師職業道德
五、建設工程監理招投標與合同管理
1.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方式、程序和評標方法
2.建設工程監理投標工作內容和策略
3.建設工程監理費用計取方法
4.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管理
六、建設工程監理組織
1.建設工程監理委托方式、實施程序和原則
2.項目監理機構及其人員職責
七、監理規劃與監理實施細則
1.監理規劃的編寫、主要內容和報審
2.監理實施細則的編寫、主要內容和報審
八、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內容和主要方式
1.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內容
2.建設工程監理主要方式
3.建設工程監理信息化
九、建設工程監理文件資料管理
1.建設工程監理基本表式及主要文件資料
2.建設工程監理文件資料管理職責和要求
十、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服務
1.項目管理知識體系
2.建設工程風險管理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保修階段服務內容
4.建設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一體化
5.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集成化管理
十一、國際工程咨詢與組織實施模式
第一條為規范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特區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單位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參加建設工程施工投標。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必須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征地、拆遷、設計、墊資和介紹建設用地等為條件,或以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消防等專業為理由,要求招標人將建設工程施工發包給其指定的單位或者個人,或要求中標人將中標項目分項工程的施工分包給其指定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五條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進行指導和協調,并按照項目的性質和管理權限負責依照本條例對建設工程是否進行施工招標、招標的方式和范圍進行核準。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
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對有關專業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行政監察部門依法對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招標人、投標人、服務機構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實施監察,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招標投標違法行為。
第六條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規定的,有權向行政監察部門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投訴和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辦理情況答復投訴人、舉報人。
第二章招標范圍和方式
第七條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必須進行施工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投資在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或者建筑面積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
(二)施工單項合同估算投資低于上述標準,但項目估算總投資在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八條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當公開招標:
(一)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
(二)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公開招標的情形。
通過發行彩票、募捐等形式募集的社會公共資金或使用集體資金進行工程建設的,比照國有資金投資建設的工程進行施工招標。
第九條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項目的性質和管理權限,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可以實行邀請招標:
(一)未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不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
(二)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但不宜公開招標的,包括:
1、建設工程施工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專業要求,只有少數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2、公開招標所需費用和時間與建設工程項目價值不相稱,不符合經濟合理性要求的;
3、受自然資源或者環境條件限制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項目的性質和管理權限,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的;
(二)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三)主要施工生產技術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四)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與主體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屬小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和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下列建設工程是否進行施工招標,由投資者自行決定:
(一)全部由外商或者私人投資的;
(二)外商或者私人投資控股的;
(三)外商或者私人投資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且國有資金投資不占主導地位的。
第十二條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未實行施工總承包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將未列入招標范圍的專業工程按本條例規定另行組織招標。
提倡對分包工程實行招標發包。分包工程的招標工作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
第三章招標
第十三條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依照國家或者省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
需要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由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在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核準,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項目擬定的施工招標范圍、招標方式等內容;不需要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由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核準。
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在核準后五個工作日內將核準情況通報行政監察部門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投資人自主決策立項且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不需報批的建設工程,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項目的特點,由投資人自主選擇招標方式,但必須接受有關行政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的招標人符合下列條件,具備編制招標文件、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組織招標:
(一)有法人資格或者項目法人資格;
(二)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經濟、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管理等方面的專業技術力量;
(三)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有三名以上具有從事同類工程或者項目招標經驗的招標業務人員;
(四)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
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向審批項目的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前款規定的書面材料。自行招標一次核準手續僅適用于一個建設工程項目。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的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能力的,必須委托有相應資格的招標機構辦理。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機構。
第十六條招標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承擔招標事宜。招標機構應當按其招標資質從事相應的招標業務,不得從事同一工程的招標和投標咨詢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轉借本機構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不得轉讓招標業務。
第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進入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進行,交易中心應當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管理。
交易中心不得組織招標和參與評標定標活動,不得從事與提供場所、信息和咨詢服務不相一致的行為,不得違法收取費用。
交易中心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有關交易規則,對交易所涉事項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施工采用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按規定在國家或省指定的媒體上招標公告,同時在交易中心信息欄和市建設網該招標公告,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保持一致。招標公告連續應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采用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向三個以上符合資質條件的施工企業發出投標邀請書,同時將招標信息在交易中心信息欄和市建設網公布。
交易中心應協助招標人及時信息。招標人不依法信息的,交易中心應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的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機構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的五個工作日前,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二)實行資格預審的應當提交資格預審文件;
(三)招標委托合同;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備案材料有違反法律、法規內容的,應當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責令招標人改正。
第二十條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必要時可以實行預選承包商制度,由市建設、監察、法制等部門代表及專家組成預選承包商資格審查委員會,受理承包商申請,集中組織資格審查,確定預選承包商名錄,并對列入名錄的預選承包商進行動態考核管理。
預選承包商名錄中符合投標報名條件的申請人均可參加投標,招標人不得在建設工程招標過程中再對承包商進行資格預審。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工程的需要對投標申請人依法進行資格預審。
實行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以及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辦法。不采取資格預審的,符合資質條件報名的投標申請人均可參加投標。
第二十二條禁止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招標人提出的資格預審條件使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少于十名的,視為不合理條件,應當調整資格預審條件重新招標。但技術復雜或國家、省有特別要求的建設工程,符合施工資質條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十名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結束后三個工作日內作出資格預審決定,書面通知所有投標申請人,告知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
第二十四條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或者不采取資格預審,符合資質報名條件的投標申請人均可參加投標。投標申請人數量超過十名且招標人需減少投標人數量的,招標人應隨機抽取十名投標人。
第二十五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建設工程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并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招標文件中對評標方法和標準的規定應當詳細、具體,能夠滿足評標的需要。
對必須進行公開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其評標方法應當根據項目類型確定:
(一)屬一般性建設工程,只評審經濟標,并采用二次加權平均評標法作為評標辦法,即由評標委員會在開標前進行投標報價,開標后按有關規定計算投標人的平均報價和評標委員會的投標基準價,再計算兩者的平均值作為定標標準值,取最接近且低于定標標準值的或絕對值最接近定標標準值的兩個投標報價者為中標候選人。
(二)屬技術復雜、施工難度較大的建設工程,除采用二次加權平均評標法作為評標方法外,可對工程技術標進行符合性評審。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提交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投標文件外,提交備選投標方案,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作出說明,并提出相應的評審和比較辦法。
第二十八條必須進行公開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設立最高限價,并依據有關規定提供工程量清單或工程預算價,不設標底。
使用國有資金進行投資的建設工程,最高限價必須經過同級財政等有關主管部門審定。
招標人編制工程預算價的,工程預算價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五日前同時向所有投標人公開。
文明安全施工措施費不得列入投標競價。
第二十九條招標人應當對招標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招標文件一經發出,招標人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或者增加附加條件;確需變更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及潛在投標人,并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投標截止日期五日前,招標人可以根據需要組織投標人踏勘工程現場及其環境,解答招標文件疑問,形成紀要作為招標文件的補充材料送達所有投標人,并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招標人應當給予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的合理時間。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的期限不得少于二十日。經招標人提議,并經所有具備投標資格的投標人同意的,可縮短期限,但縮短的期限不得少于五日。
第四章投標
第三十一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自主確定投標報價,對投標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投標人擬在中標后將工程依法進行分包的,應當將擬分包工程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投標人不得安排同一項目經理同時參加兩個或兩個以上項目的投標,不得安排未完成在建主體工程施工的項目經理參加投標。
第三十二條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投標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
第三十三條投標人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的同時向招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
投標保證金可由招標人委托交易中心代為收取,也可由招標人直接向投標人收取,但應存入招標人與市交易中心共同開設的銀行專戶。
投標保證金額一般不得低于投標總價的百分之一,不超過投標總價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超出投標有效期三十日。
第三十四條投標人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依照招標文件的密封要求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并按保密要求妥善保存投標文件。
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文件。
第三十五條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參與公平競爭,不得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采取低于其企業成本的報價競標,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或其他與招標項目有關的服務機構行賄等手段謀取中標。
第三十六條下列行為均屬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的;
(二)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的;
(三)投標人之間先商定中標人,然后再參加投標的;
(四)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報價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下列行為均屬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人,或者協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的;
(二)招標人與投標人商定,投標時壓低或抬高標價,中標后再給投標人或招標人額外補償的;
(三)招標人預先內定中標人的;
(四)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八條下列行為均屬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
(一)投標人掛靠其他施工單位的;
(二)投標人從其他單位通過轉讓或租借的方式獲取資格、營業執照或資質證書的;
(三)其他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投標人編制的投標文件上加蓋印章和簽字的;
(四)不同投標人的標書由同一人或同一機構編制的;
(五)不同投標人的標書內容存在大量類同或部分表述完全一致的;
(六)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九條開標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主持:由招標人主持,并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二)時間: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
(三)地點:在交易中心公開進行;
(四)程序: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經確認無誤后由招標人當眾拆封,依照招標文件約定的次序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五)招標人應當記錄開標過程,并存檔備查。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文件無效,招標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未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須驗證且不要求密封的證明材料的;
(四)招標文件明確規定無效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開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文件為廢標:
(一)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并未經其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的;
(二)授權委托書未經委托人及其授權的人簽字或者蓋章的;
(三)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四)除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外,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其中一個有效的;
(五)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
(六)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七)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八)同一單位參與同一項目不同投標聯合體的。
廢標不得參與評標。
第四十二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專家資格的認定和專家庫的組建、監督、管理。
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專業工程專家資格的初審和本專業專家庫的組建、管理。專業專家人數較少的,可委托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專業工程專家庫為特區建設工程專家庫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專家庫的專家進行有關法律和業務的培訓,對其評標能力、廉潔公正的情況等定期進行綜合評估。對不稱職或者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評標專家,應及時取消專家資格。被取消評標專家資格的人員不得再參加任何評標活動。
第四十四條評標工作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為七人以上單數。
必須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由招標人從特區建設工程專家庫或相關專業工程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技術復雜、專業要求高的招標工程項目,本市建設工程專家庫中的專家不能滿足評標需要的,或者國家、省有特別要求的招標工程項目,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可以向省級或者國家級專家庫申請選取專家。不須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由招標人自行確定。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評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評標項目預先告知專家庫的專家。
第四十五條交易中心應當為招標人使用特區建設工程專家庫提供服務,協助招標人隨機抽取專家,負責通知專家到場。
技術復雜、專業要求高的招標工程項目,本市建設工程專家庫中的專家不能滿足評標需要的,或者國家、省有特別要求的招標工程項目,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可以向省級或者國家級專家庫申請選取專家。
交易中心應當對評標活動實行屏蔽、變聲處理等封閉式管理,對評標活動全過程進行錄像,并存檔備查。
交易中心應定期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專家參加評標活動的情況報告。發現專家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應及時報告,并配合、協助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十六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接受交易中心實行的封閉式管理。禁止評標委員會成員、招標人和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員在中標結果公布前以任何方式私自接觸投標人。
第四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完成后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推薦不超過兩名有排序的中標候選人。中標候選人的排序相同的,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先后順序。
第四十八條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必須進行公開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應當按照中標候選人的排序確定中標人。當確定中標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標人可以依序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第四十九條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修正招標方案,報發展改革部門核準后,重新組織招標:
(一)在投標截止期限屆滿時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公開招標不足五個,邀請招標不足三個的;
(二)所有投標均應作為廢標處理的;
(三)經評審,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全部投標的;
(四)招標投標過程中有不公正行為,影響招標結果,經查實并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裁定招標投標結果無效。
第五十條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其他投標人。中標結果應當同時在交易中心信息欄和市建設網上予以公布。
招標人不得在確定中標人前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內容進行談判。
第五十一條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五十二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中標人的投標報價為合同價;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人應當在訂立書面合同之日起七日內將合同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中標人將工程分包的,應當自訂立分包合同之日起七日內,將分包合同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十三條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函的,中標人應當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時向招標人提交由銀行或其他信用擔保機構出具的履約擔保函,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由銀行或其他信用擔保機構出具的與履約擔保金額等額的工程款支付擔保函。具體的履約擔保金額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五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招標人應當在三日內退還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
(一)中標通知書發出,中標人簽署了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
(二)招標過程因正當理由被招標人宣布中止的;
(三)招標失敗需重新組織招標的;
(四)投標有效期滿而投標人不同意作出延長的。
第五十五條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有權取消其投標或者中標資格,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對超過部分可以要求賠償:
(一)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文件的;
(二)因中標人原因中標后拒絕與招標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
(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擔保,中標人未按要求提交履約擔保的。
第五十六條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雙倍返還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招標文件發出后無正當理由中止招標的;
(二)確定中標人后拒絕與其簽訂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
第五十七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建設工程,不得將中標建設工程違法分包。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招標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并按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應當招標而未招標、將招標工程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或者應當公開招標而未公開招標的,處工程合同價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二)未在交易中心進行招標的,或者公開招標項目未在指定的媒介招標公告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辦理有關備案、報告、批準、確認手續的,或者未按規定期限招標、開標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以下的罰款;
(四)泄露應當保密的招標投標事項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在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或者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結果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六)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與中標人訂立合同的,或者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或者拒絕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七)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與投標人串通招標投標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九)未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無效,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發出招標文件后沒有正當理由終止招標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招標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按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取得招標資質而以招標機構名義從事招標業務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超越資質等級承接招標業務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其工程招標業務六個月;
(三)轉借資質證書、營業執照招標,或者轉讓招標業務,或者從事同一工程招標和投標咨詢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其工程招標業務六個月。
招標機構在招標過程中發生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違法行為的,按本條例第五十八條對招標人的處罰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暫停其工程招標業務一年,并可報資質審批機關吊銷其工程招標資質。
第六十條投標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并按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相互串通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或者向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服務機構工作人員行賄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暫停其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投標資格;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未中標的,處投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二)以他人名義投標、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投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并暫停其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投標資格;未中標的,處投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三)將中標工程轉讓或者違法分包給他人的,轉讓無效,處轉讓工程合同價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中標人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放棄中標項目的,或者無正當理由不在規定時間內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其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投標資格。
第六十一條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并按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按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的,評標無效,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應當回避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而參與評標的,評標無效,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或者在評標過程中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招標項目的評標,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收受賄賂、私自接觸投標人,或者泄露應當保密事項的,沒收其收受的財物,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取消其評標資格,禁止參加任何招標工程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
(二)為招標人指定招標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
(三)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
第六十三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程序進行招標投標的;
(二)沒有在規定范圍內公開招標過程和招標結果的;
(三)向投標人或其他有關人員泄露標底或者其他保密事項的;
(四)在招標投標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的。
關鍵詞:城鎮建設開發區;農村;土地;規劃
1緒論
城鎮化是農業工業化和農村經濟社會現代化的必然趨勢。城市化的發展能夠帶來社會經濟關系的劇烈變動,更驅動城鄉地域土地利用的重大變革,并由此引發農村和城市協調發展等系列問題。城市化必須以用地作為依托,城鎮化進程中土地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無論是產業結構的調整、人口的集聚,還是基礎設施的建設,都必須通過土地的重新配置來實現。因此在城鎮化過程中將土地進行高效、集約利用以促進形成結構合理,功能互補,綜合效益最大化的城鎮土地利用體系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2我國城鎮建設開發用地進程中的主要問題
由于現行的城鎮建設用地制度及相關政策還不夠完善,不能完全適應當前城市化發展的需要,同時受我國特殊土地國情的制約,加上長期計劃經濟體制等因素的影響,使得我國城市化進程中面臨的土地問題和難題仍然比較突出,土地管理工作任重而道遠。
2.1進入城市化快速發展時期,城鎮建設用地供需矛盾尖銳
1981―2003年,全國城市建設用地面積每年增加約1011平方公里,以年均6.87%的速度遞增。而且由于城市多建于平原地帶,所以城市用地的外延擴張多為近郊區優質、高產的耕地。
我國人多地少,耕地資源非常緊張,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以及經濟結構調整、城市化、西部大開發、生態退耕等一系列政策的實施,城鎮發展需要占用耕地,生態退耕還要減少大量耕地,同時,人口還在不斷增加,人地矛盾將進一步加劇。
2.2土地利用效率不高的現象較為嚴重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城鎮用地的擴展采取無償劃撥的方式,一些單位圈大院占地的現象較為普遍,城鎮土地利用效率普遍較低。許多城鎮盲目外延,擴大用地規模,盲目搞開發區,導致土地資源浪費嚴重,特別是中小城市、小城鎮及新區和開發區土地粗放利用的現象十分普遍。
2.3我國城市人口密度與國外相比差距較大
盡管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城市人口密度一直在不斷增加,但2003年也僅為847人/平方公里,超大城市僅為1405人/平方公里,與國外的差距非常大,因此現有城市在提高人口容納能力上還有很大的潛力。
2.4區域化的城鎮建設用地制度和相關政策亟待完善
我國幅員遼闊,區域自然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差異顯著。在城市化發展過程中,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制定區域化的城市化發展戰略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區域化城鎮建設用地制度和政策。
3 我國城鎮建設開發用地進程中主要問題的原因分析
存在上述問題的原因,除了我國特殊土地國情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等客觀原因和歷史積累的因素以外,從主觀上進一步提高對城市化發展的認識以及盡快完善城鎮建設用地制度和相關政策,是解決城市化進程中一系列土地問題的兩個重要方面。
3.1 主觀認識方面的原因
從主觀認識上看,對我國城市化發展基于的特殊土地國情和保護耕地的極端重要性認識急需提高。有些地方較少考慮全局利益和長遠利益,更多地從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出發,不顧城鎮發展和建設的客觀規律,在城鎮發展上追求高標準、高起點;有的地方經濟發展較快,忽視耕地保護,追求所謂的“先發效應”;有的地方土地相對較多,認為可以多占耕地;還有些地方及有些人甚至把保護耕地、節約土地同經濟發展、城市化發展相對立,認為加強土地管理束縛了經濟發展和城市化的發展。
3.2城鎮建設用地制度和政策方面的原因
從城鎮建設用地制度和政策來看,進一步完善的任務還相當艱巨。當然出現這些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首先、在規劃管理制度方面,目前對城鎮用地發展起引導和控制作用的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鎮)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銜接還不夠。按照新《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城市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規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規模。
其次、在土地使用和土地市場管理的有關制度方面,存量土地的利用成本比較高,而新增土地的成本偏低,一些有利于盤活存量、控制增量的制度還不完善;農地轉用制度剛剛建立,其成效還沒有充分顯現出來;土地以行政劃撥、協議出讓為主,有償使用方式單一,各地在土地市場的發育程度及有關制度的制定和實施方面很不平衡,市場監督機制不夠完善,有關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的制度還沒有跟上,市場機制的作用還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第三,城鎮建設用地相關政策還不夠配套完善,如城鎮地價政策、土地租稅費政策、小城鎮建設用地政策、農村宅基地政策、鄉鎮企業用地政策等以及一些其他有關的制度和政策如社會保障制度、戶籍管理制度、小城鎮發展政策等都有待進一步完善。
4城鎮建設開發用地過程中存在問題的主要對策
4.1加強土地利用規劃管理,從宏觀上引導和加速城市化進程,有利于從宏觀上促進和引導城鎮合理發展。
4.2通過編制和實施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安排各類用地,協調和解決城市化進程中城鎮建設用地供需矛盾,保障城鎮發展合理的用地需求。
4.3加強服務和監管,促進土地市場有序發展和土地資源合理配置。
4.4完善地價和土地租稅費配套政策,促進城市建設用地的合理配置和集約利用。進一步完善地價體系,制定積極的地價政策,確保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符合城市產業發展方向和用地布局調整方向的用地供應,引導城市建設用地布局和結構的合理調整。
5結語
建設用地集約利用是衡量經濟發展水平的重要內容之一。根據當前宏觀土地政策與規劃目標的要求,必須找出實現建設用地集約利用的有效途徑。我國在優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結構,盤活利用土地存量,科學制定土地使用標準,健全集約用地內在機制,依法從嚴從緊管理土地方面走出一條節約集約用地的新路子。
參考文獻:
[1] 梅昀.土地利用規劃決策過程的研究[J].華中農業大學學報. 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