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金融監管行業現狀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論文關鍵詞 金融監管 金融安全 功能性監管
一、序言
“金融監管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的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監管機構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的授權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 “金融監管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上金融監管的對象和內容十分寬泛和復雜,涉及金融交易的內容、途徑、市場、行為以及各種相關服務,而狹義上的金融監管,側重指金融監管當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對包括金融機構及其所從事的各項業務活動在內整個金融業所實施的監督管理。” 本文所討論的金融監管限在狹義意義上來討論。
二、我國金融監管現狀與問題
我國目前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單一體制。即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銀監會以及保監會分別主要負責貨幣政策、證劵期貨業監管、銀行業監管和保險業監管。這種分業監管的體制在以往的確取得了一定成效,有利于專業化水平的提高和化解風險,但存在如下一些問題:
(一)分業監管不適應現代金融混業經營監管的模式
“作為20世紀70年代以來金融自由化的結果,混業經營成為主要經濟體金融業和國際金融業發展的主導模式和趨勢。” 因此在如今金融業市場分業監管的模式不能解決金融各個行業交錯復雜產生的各種狀況。且混業模式下的經營,金融機構之間的界限越來越模糊,一個機構可能經營多種業務,涉及多個行業,這就可能造成重復監管,監管沖突的問題比如銀行業從事保險業務,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都開展基金管理業務等等,這就容易出現監管盲區或重復監管的情況。 從目前我過的監管體系來看,一行三會各成體系,各有標準和目標,各部門之間容易沖突,監管對象要承受各個監管部門的壓力,交易成本增加,不利于交易有效率的進行,長期如此,對整個金融市場的運行非常不利。
(二)機構監管逐漸暴露出問題
機構監管是監管當局對金融業內不同機構實施監管的制度安排。這與我國的問責制有很大的關系,每個機構分配了具體的任務,明確職責,我國的行政機關大多都是這樣的模式,而對于如今的金融市場卻不太適合。單一機構的監管模式適應于金融業發展的初期階段,金融品種少,業務量小,這樣的監管有利于明確職責,提高效率。但在金融發展水平較高的階段,金融品種豐富,每個品種所涉及的行業不止一個,金融風險較高,機構監管將不能滿足這樣的需求,特別是我國正處于金融行業轉型發展的階段,市場比較寬松,金融業得到了很大的發展,機構監管已不能適應我國目前金融行業的發展現狀。
(三)監管機構之間缺乏有效的協調
我國當前各個監管機構之間協調監管事務主要是通過“聯系會議制度”,僅僅是為了便于溝通信息,而沒有建立實質的聯合監管,這也是很多學者都談到的一個問題,筆者認為,這與我國分業監管的體制有關,各個部門之間的職責劃分明確,如銀監會監管的事務涉及到保監會,會對保監會造成不利的影響,但并不在銀監會職責范圍內,即使問責也問不到銀監會。似“九龍治水”,不利于整個金融市場的發展。
三、我國金融監管完善建議
(一)我國金融監管應堅持的理念
1.金融監管建設應服務于金融活動
我國經歷由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時代,以前經濟問題是由政府一手主導,計劃操作,如今市場經濟下,在金融監管這一塊應尊重市場本位的前提,再去談監管,監管的目的是為了創造一個合理、公平的競爭環境,維持穩定的經濟秩序,相對應的金融監管的法律應堅持這樣的理念,為了更良好的競爭環境,為了更好的服務于金融活動,而不應以傳統家長制的作風來一手操辦。金融監管應以市場為基礎,運用市場機制規范金融活動。
2.金融監管應兼顧公平
英國經濟學家Michael Tavlor提出了著名的“雙峰”理論(Twin-peaks):“認為金融監管存在兩個并行的日標:一是審慎監管目標;二是保護消費者權利的目標。 這里的消費者即投資者,其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也一直以來是金融活動堅持的原則,而在我國金融活動中這一理念并沒有得到最佳踐行,不利于營造一個相對公平合理的環境,保護弱勢群體利益。且金融監管機構代表著一種公權力,相對于其他的私權力,金融監管機構更有力量和權利,更有條件去做到兼顧公平,在金融監管活動中應領頭引入兼顧公平的理念,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
3.以金融安全促金融效率
金融安全是金融監管的初衷和最重要目標。但金融安全與金融效率長久以來呈矛盾狀態。例如金融危機的治理會陷入一種循環,即“金融危機—強化金融安全,加強監管—克服危機,經濟發展—強化金融效率,放松管制一經濟繁榮,盛極而衰一金融危機—新一輪強化金融安全,加強監管—克服危機一新一輪強化金融效率,放松管制……” 如邢會強教授提出的三足理論:在金融安全與金融效率中加入消費者保護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來相互牽制,相互制衡,這樣才能找到一種平衡點。筆者認為,金融效率與金融安全是相輔相成的,當然這種金融安全目的是為了金融活動更有序的進行,維持良好的金融秩序。從而借金融安全來提高金融效率,良性競爭會更有效率。
(二)金融監管完善具體建議
1.金融監管以市場為導向
金融監管應為金融市場服務,我國的金融監管融入了過多的行政化的色彩,我國的金融市場正處于轉型發展的階段,用單純的行政手段來駕馭必然是不可行的,金融監管應該以市場導向作為出發點,為金融市場更好的發展提供環境和條件,并且要維持好金融安全。如美國的次貸危機,是金融監管的缺位,因此完全以市場自身來調節亦是不可行的,這就需要政府以市場為基礎,把有形的手于無形的手相結合,使金融市場有序持續的發展,尊重金融行業本身市場規律,不能把金融監管當成單純的行政事務來完全,要融入市場,服務市場,盡量不要采取強行命令性的要求,由于金融行業的特性,應給予相對寬松的環境來發展金融,把握好底線來維持金融安全,這不僅僅只牽涉到金融行業,還會波及到國民經濟以及社會的穩定,如有些學者提出過的適度監管原則,即金融監管主體必須以保證金融市場調節的基本自然生態為前提,尊重金融市場的規律,運用有效的監管措施增進金融效率,以此促進金融業的發展。
2.分業監管模式向功能性監管模式轉變
“功能性監管是指從對特定金融機構的監管轉向特定金融業務的監管,是監管部門職能性、功能性監管方式的改變。” 這種監管方式以美國為代表,比較適合于混業經營的金融模式,是金融水平發展到較高的水平,比較常適用的一種方式,它的好處在于“能夠有效解決混業經營、金集團化條件下金融創新產品的監管歸屬問題,能針對金融業務的互相交叉現象層出不窮的趨勢,實施跨業務、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的監管。” 我國金融行業正呈現混業經營的趨勢,分業監管的方式逐漸不能適應混業經營中出現的各種新問題,這對于金融創新、金融交易的的效率問題是個比較大的障礙。由此,可逐步推進分業監管向功能監管模式轉變。
3.建立監管機構之間良好的協調機制
由于機構監管的方式,各個機構各自為營,未形成系統的協調溝通機制,這對于現在界限越來越模糊的金融行業現狀,辦一項金融業務常會關聯到幾個機構,需每個機構的批準,步驟復雜,過程較長,不適應金融行業的快速發展的步伐,這就需要建立系統的協調機制。首先,要實現信息的共享,一行三會需要建立一個共同的監管信息平臺,這樣可以提高監管的效率,降低成本。其次,可建立聯合的監管機構,類似于現在一些行政部門聯合辦理業務的平臺,只需要在一個窗口或者一個地點就可以找到各個相關的辦事部門,這種方式目前在國內一些地方試點并在推行,尤其是對于金融行業,筆者認為這更是有必要的,金融行業信息變化迅速,一個重要的信息可能決定是否盈利虧損,因此其非常追求效率,因為這直接關系到利益,像這樣的聯合監管機構,可以在金融行業中試行。“例如意大利政府在中央銀行、股票和資本市場監管委員會、國家壟斷局等相互獨立的金融監管機構之間建立“常設協調委員會”以最大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克服監管分散的缺陷。”
關鍵詞:混業經營;金融監管;模式創新
金融市場所具有的自然壟斷、外部性及信息不對稱等特性,是金融監管存在的理論基礎;而金融創新、金融市場和金融監管三者之間的動態平衡,是不斷調整金融業經營體制和金融監管模式的現實原因。一方面,金融市場若求長期繁榮發展,則需要源源不斷的金融創新為其提供前進動力,因此,金融創新是市場發展的必需品;另一方面,為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運行,防范和抵御因創新而引發的金融風險,金融監管亦應運而生。上世紀80年代以降,隨著金融行業業務范圍的不斷交叉融合,混業經營模式重現歷史舞臺,成為當下國際金融市場中最為主要的經營體制;亦因此,我國近年來混業經營趨勢不斷深化,金融業態的演變呼喚新型金融監管模式的建立。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需要考慮一國經濟政治現狀、歷史文化背景以及金融市場發展程度。在金融業發展尚未成熟階段,貿然采用過于寬松的監管手段和監管模式會大大加重發生金融危機的風險,不利于國民經濟平穩運行;反之,若在金融市場發展逐步成熟,金融機構內控制度等監管手段漸趨完全時,政府過度的干預和監管也會滯礙金融業的繼續發展。因此,在我國金融市場尚未成熟,金融創新不斷涌現的現今,把握監管力度,構建適合我國的金融監管模式已顯得尤為緊迫而重要。
一、我國混業經營趨勢下金融業發展現狀
近年來,我國金融市場蓬勃發展,各種金融創新產品玲瑯滿目,增強金融市場活力的同時也加重了金融監管的負擔。各類金融機構所從事的業務界線逐步模糊,金融產品亦不再囿于業務范圍而呈現產品同質化現象。混業經營趨勢下我國金融業發展現狀主要概述如下:第一,直接融資比重穩步提高。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是金融市場兩大組成部分,近年來,隨著中小企業數量不斷增長,資金需求量也水漲船高,由于銀行等資金中介機構出于流動性要求,對貸款資格掌握較為嚴格,因而中小企業融資只能依靠資本市場這一長期資金的流通場所。故資本市場運作已呈一定規模,這為金融業混業經營奠定時代背景。第二,金融市場同質性不斷加強。分業經營模式下各類金融機構間異質性較為明顯,各業務及人員間均保留一定專業化特征。然而隨著大資管時代的到來,通過資產證券化等手段實現了金融產品的同質化,最終也導致整體金融行業的業務交叉混同成為必然。第三,金融創新發展過猛。金融創新浪潮推動金融業自分業向混業經營的轉變,反作用下混業經營趨勢也為金融創新提供了更為舒適的溫床。世界范圍內普遍承認混業經營的趨勢也在另一維度刺激了國內金融機構研發創新產品的熱情,然而一輪接一輪的金融創新活動使傳統金融監管面臨挑戰。第四,互聯網金融迅速崛起。“普惠金融”一詞的興起在某種程度上是激勵互聯網金融發展的信號,而混業經營趨勢便利了互聯網金融企業成長和經營。近年來,各P2P借貸平臺和眾籌平臺如雨后春筍般出現,其產品形式更加多樣復雜,經營范圍也囊括多個傳統金融行業。
二、我國金融業監管模式現狀及其存在問題
自我國確立“分業經營”的金融經營體制和“一行三會”金融監管體系以來,金融業運行的安全性顯著增強,帶來的經濟效益逐年提升,這說明在當時環境下我國所采取的經營體制和監管模式適應了金融市場的發展需要;但是也應看到,隨著金融業態不斷演變,各實體金融機構業務合作發展深入而頻繁,互聯網金融的迅猛發展更突破了傳統分業經營的底線,原來的分業模式已不再符合當下金融業發展趨勢。
(一)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現狀和分業經營模式相配衡,我國目前金融監管模式上仍保留以機構監管為基礎的分業監管模式,主要金融監管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財政部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①。從權力設定方式和意圖上看,采用這種類似于間接設定方式的優勢在于可以充分發揮各個監管機構在履行監管職責上的專業性,提高監管效率和質量;然而,過度專業化也導致監管機構職能過于單一,對其他行業監管制度不盡熟悉,同時大部分發達國家采用混業經營制度,不同金融業務的混雜非常普遍,故在處理國際金融案件時反而效率低下,規制和監管效果不盡人意。若要進一步發展我國金融市場,則必須創新金融監管模式,順應混業經營發展新要求。
(二)我國目前金融監管模式缺陷雖然國內專家學者對目前采用分業制度的合理性有以上考慮,但不能否認的是,我國目前金融機構已經面臨國外混業經營機構的激烈競爭,而且混業經營試點的實踐證明,在充分建立相關監管制度、完善監管法律的前提下,我國有能力逐步擴大混業經營試點、實行混業經營模式。若仍實行原有的分業經營制度,不僅易使其產生對規制手段的依賴,不利于金融市場的獨立健康發展,而且在抵御國外金融機構搶占市場以及加強本國金融機構風險防范方面,也具有很大的阻礙影響。綜合來看,在我國目前金融服務業發展現狀下,現行金融監管制度具有以下缺陷。第一,監管主體不明,監管組織機構間缺乏有效協調,容易導致監管漏洞和重復②。我國目前實施金融監管職能的機構主要是“一行三會”,該模式下有著很強的行政色彩;且由于各監管機構職責劃分不能因時發展,對于橫跨多個行業的金融創新缺乏機構或制度對各方權責進行有效協調,故容易導致監管漏洞或重復。雖然因實際需要,部分地區在協調金融監管機構職責方面出臺了相關辦法或措施,③但由于缺乏高層次統一規定以及不同地區協調方式上的區別,故跨部門、跨地區金融監管的協調效果并不理想。第二,分業監管模式無法適應金融控股公司和業務產品創新的涌現與發展。伴隨新型金融工具和金融創新不斷增多,投融資渠道也漸趨多元,商業銀行的主導地位不再牢不可破,其他金融機構擁有更多競爭市場份額的機會,這對國內金融業的良性發展有重大裨益;然而分業監管模式下,一項新的金融創新的審核通過往往需要兩個及以上監管部門審核批準④,審批程序在造成監管低效的同時,也制約了我國金融產品與服務的發展。第三,“管風險”監管理念實踐效果不實。風險控制是保障金融安全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巴塞爾協議》明確風險性監管理念,意在強調風 險監管在金融監管中的關鍵性。近年來,我國銀行業監管機構雖也將“管風險”理念著重提出并加以強調,但日常監管工作仍集中在運動式監管、整頓監管及事后處置監管①,在風險跟蹤監控方面的實際監管效果并不盡如人意。這也說明雖然在監管理念上實現了合規監管理念向風險監管理念的轉變,但距《巴塞爾協議》所要求的持續性、審慎性原則相比還有很長的距離。第四,監管法律安排粗獷,執法部門能力欠缺。這是我國目前金融監管過程中需要著重解決的問題之一。一方面,雖然在實施分業監管后國家建立了以《證券法》、《銀行法》、《保險法》等為代表的基本金融法律體系,但由于制定倉促、規定較為籠統,故相關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和實際規制效果并不理想。另一方面,從法律不完備理論出發,即使立法和司法行為趨于精臻,也不能完全解決金融市場上突發的各種法律問題。因此,在某種意義上,監管機構人員的執法水平和履職效果對于監管有效性具有決定作用。目前,我國監管人員選拔和任免缺乏專業性②,同時人員機構責任不明也制約了監管效果的發揮。
三.混業經營現狀下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模式選擇
上世紀末,為順應金融發展新需求,配合金融業混業經營方式,部分西方發達國家相繼通過法律制度建設、執法理念轉變和監管模式完善對國內金融監管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其中以美、英兩國為典型。下面將以這兩國為例,說明在混業經營下應如何選擇與本國金融業發展相適應的監管模式。
(一)美國金融監管模式——“傘式+功能”就金融監管模式而言,美國所采取的是“傘式+功能”監管模式。所謂“傘式+功能”監管是指確定美聯儲為總監管機構,即整個“傘式監管”的頂點和中心,在整體上對全美金融持股公司進行綜合監督;而各州不同行業的功能監管人則將金融業務進行細化分類后按業務種類分別進行細類監督,實現監管權力的分散。此外,與我國中央與地方監管機構處于行政隸屬關系不同的是,美國監管模式基于聯邦制國家體制,確立了美聯儲與各州的功能監管人的平行關系。而在金融監管機構權力配置問題上,基于傳統權力制衡理論,為防止美聯儲權力膨脹導致政府尋租,避免重復監管造成行政資源浪費,美聯儲實際上的監管權受到相當程度的限制,即其首先應當盡可能采用功能監管人的檢查結果,且只有當新的監管目標出現,才能由其行使實際的監管權能。此外,美國金融監管模式正逐步籌劃向雙峰監管模式靠攏。
(二)英國金融監管模式——雙峰監管英國的金融監管模式呈現從“三分模式”到“雙峰模式”的轉換。1997年,英國政府成立了綜合性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服務監管局(FSA),統一行使對所有金融行業的監管職能③。在該“三分模式”下,英格蘭銀行、金融服務監管局、財政部各司其職,分管貨幣政策、金融監管及金融消費者保護、金融立法與監管決策職能,并通過簽訂備忘錄形式進行監管溝通與監管協調,從法律上建立了由該三者共同實施金融監管職能的機構體系和合作框架。此后同樣迫于金融危機壓力,英國政府又逐漸著手進行監管模式創新與改革,不斷向“雙峰模式”靠攏,即將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根據《2012年金融服務法案》,自2013年4月1日起,英國金融監管雙峰——審慎監管局(PRA)與行為監管局(FCA)在金融政策委員會的指示和建議下運作,故又稱之為“準雙峰”模式。直至2016年5月《2016年英格蘭銀行與金融服務法案》通過,“雙峰模式”才得以正式形成。該模式下金融政策委員會(FPC)獨立于央行,負責宏觀審慎監管;審慎監管局(PRA)自附屬機構成為英格蘭銀行內設機構,并新設審慎監管委員會(PRC)對審慎重要性機構進行微觀審慎監管,在人員配備上規定審慎監管委員會中至少6名應由財政部任命,這一舉措在大大強化了英格蘭銀行的審慎監管權的同時保證決策相對不受央行行政性影響;與此同時設金融行為局(FCA)負責行為監管和除審慎重要性機構外的其他金融機構的微觀審慎監管,并直接對英國議會和財政部負責。四.混業經營趨勢下我國金融監管模式選擇與創新目前我國混業經營趨勢不斷明朗,改革傳統分業監管模式已基本成為共識,這就要求監管部門及時轉變監管思路,探索符合我國混業經營發展需求的監管模式。在目前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下,單純采用集中監管或分業監管某一種方式均不能完全滿足當前金融市場的發展需要,從而無法挖掘出可能關聯多個金融業務的隱藏較深的金融風險,審慎性監管目標便不能實現,故應將集中監管和分業監管的優點相結合,在集中監管的框架下對各個金融業務監管實施專業化分工,才能構建混業經營下金融監管新模式,同時也應吸收行為監管和審慎監管并重的“雙峰監管”模式優勢,強化金融消費者保護和系統性風險防控,完善監管立法內容和執法措施,并堅持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并重原則,唯有此,才能平衡金融市場主體利益,創新適應當前金融業發展的監管模式。(一)明確“混合+功能”監管思路,實現“集中與專業”平衡目前,我國實行的仍是分業監管模式,“三會”分工明確、各司其職。這一機構設置模式在分業經營模式下無可厚非,但在混業經營下卻顯得風險監控和防范力度不足,因此,改革當前金融監管機構系統,轉變分立監管為混合監管,是適應金融創業浪潮、完善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必然;此外,從監管機構能力和金融業發展現狀角度看,由單一機構混合行使監管權的監管模式仍不適宜,故需要在統一監管下設各分管部門,按照功能監管理念分別對各類金融業務進行監管。從美國“傘式監管”模式中可以看出,該模式最大優點在于“集中和專業”的平衡,即在美聯儲軸心下由各州按照業務細類分別行使功能監管職權,從而保證風險集中防控和業務專業監管的“雙贏”。在我國目前行政機構設置中,從成本和歷史方面考慮,可以將中央銀行作為總管機構,或者重新設立中央金融監管機構,一方面賦予其金融業監管抽象職權,并由其匯總各部門上報潛在風險,監控系統性風險的存在,另一方面由其將具體職權進行協調分配,下放到內部各個監管部門;同時由“三會”等傳統金融監管機構作為央行下設機構,由其按照功能監管理念具體履行對各類金融業務的監管職權。
(二)明確監管機構獨立性,完善內部信息交互我國目前執法過程中一個較為凸顯的問題就是行政色彩過于濃厚,因此,可以借鑒美國監管機構“無頭第四部門”的機構性質①,設立獨立于行政系統監管和規制機構,獨立行使金融監管權。鑒于國外經驗和國內現實,筆者認為在保障機構獨立性方面,應當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獨立:第一,獨立人員。包括人員的選任獨立、晉升獨立和免職獨立。在人員選用和任免上,應拋開傳統的公務員選撥制度,選用更需要貼近市場的主體來進行監管,以保證監管行為更加科學可行;同時,在人員晉升方面,加入績效考核,通過最終監管效果和付出的行政成本決定人員升遷,符合市場化考核機制;在薪酬和任免方面要給予監管人員充足的退休保障金和良好的工資待遇,非道德信用和執業能力問題不得任意罷免。第二,獨立財政。建立較為完善的財政支持,給予獨立的預算保障。在我國生產力水平尚未達到發達國家水平時,為防止因經濟利益帶來的道德風險,不宜采用英國的“產業收費”制度,否則較為容易造成權力濫用,因此,較宜通過國家財政專項支出的形式,保障獨立金融監管機構財務獨立。第三,獨立決策。在決策機制上,除了引入信息公開、民眾聽證會等制度外,更應建立相關懲罰機制,對于擅自干預獨立金融監管機構決策的行政官員予以懲罰,追究行政甚至刑事責任,以防止行敗、權力尋租等政府失靈現象的發生。此外,完善機構內各監管執法部門的信息交互也實屬必要。聯席會議制度就是一個很具有借鑒意義的協調合作制度,該制度在保障各部門單獨行使監管職權的同時,也實現各部門信息交互,對其來說也是不同于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方式。在沿用并強化聯席會議制度時要注意到,須加強制度化建設,將召開會議作為經常性工作,及時監督并改進各部門監管過程中執行力度過強或過弱問題;同時嚴格執行會議中達成的決議,各部門不得采用各種理由拒絕實施。
(三)重視行為監管重要性,強化金融消費者保護“雙峰監管”理論由英國經濟學家泰勒提出,他形象的將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分別比喻為“醫生”和“警察”①:審慎監管以風險防控和穩健運營為主要目的,而行為監管則側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在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與構建中,雖毋需全面照搬“雙峰監管”模式,但對于行為監管的重視應予以借鑒。在金融創新產品蓬勃發展的今天,通過“醫生”下猛藥、不斷試錯的方式進行監管無疑要付出巨大代價,而利用“警察”要求金融機構對產品和服務進行披露、明確市場準入門檻等方式保障金融安全無疑更為有效可行。以公平和效率為原則的行為監管,對繁榮國內金融市場的信心,進而活躍金融行業發展,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時代意義。從行為監管所欲實現目標與效果來講,當下應將金融消費者利益保護作為金融監管目標的主要矛盾來抓。首先,要在金融立法的價值取向上側重消費者利益保護,在這一方面,可以借鑒美國成立消費者金融保護署的經驗,建立專門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機關或組織,集中有限的精力和資源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督,并完善相關訴訟制度,允許其代表金融消費者提訟。其次,在制度安排上要重視對金融機構經營活動范圍的合理限制,對高風險金融產品限制發行范圍,禁止向中小投資者公開發行;另外,分階段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即加強金融企業的市場準入、市場行為和市場退出監管,從而降低引發嚴重社會恐慌和觸發系統金融風險的可能。
(四)轉變金融監管方式,提高監管執法水平明確監管機構權力邊界,給金融機構劃定行為警戒線,是保障金融市場主體權利的應有之義。當前,監管機關在執法過程中,自行隨意解釋法律的現象很常見,一部分原因是金融立法較為原則和模糊,更深層原因是監管機關長期依附于行政機構,監管過程中行政氛圍濃厚,從而容易濫用監管權力,導致監管原則的濫用。因而在接下來的金融改革中,一方面要在機構設置和立法技術方面加以改進,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更要法定權力邊界,通過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監管制度運作程序和宏觀監管標準,規范監管人員對于監管原則的運用,在對待具體金融案件時,合理運用規則監管和原則監管方式。即在一般情況下,仍應以規則監管為主,只有規則無法解決具體案件或者按照規則解決會出現極端不公平時,才能在目的解釋基礎上運用原則監管方式。需要指出的是,監管機構和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對法律法規的“解釋權”應當予以限制,不能因其肆意的擴大解釋而侵犯金融市場主體合法的經營權。
參考文獻:
[1]周莉.試論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必然性及其準備[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1,(4):12-13.
[2]周旭,白程赫.探討中國金融業經營制度_基于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的比較[J].中國集體經濟,2013,(03):85-86.
[3]李俊蕓.金融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6:303-337.
[4]哈斯.混合經營趨勢下中國金融監管模式創新研究[J].內蒙古社會科學(漢文版),2014,(1):110-114.
[5]陳笑影,束景明,王燕華.金融法[M].上海:上海大學出版,2016:381-450.
[6]譚金可,葉娟.金融混業經營與金融監管法制變革[J].溫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1):39-44.
[7]劉剛.混業經營發展趨勢與我國金融監管模式法律定位的調整[J].湖南財政經濟學院學報,2011,(5):5-9.
[8]張寧.淺議金融監管有效性研究[J].經濟視野,2014,(15):328.
[9]馮增煒,林作甫.金融監管模式比較與選擇[J].華北電力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4):21-24.
[10]舒海棠.試論我國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與對策[J].生產力研究,2007,(19):26-27.
[11]常勝.金融混業趨勢下的金融監管模式選擇及相應對策[J].科技資訊,2009,(31):140.
[12]舒海棠.入世后如何強化我國銀行業監管[J].企業經濟,2004,(12):171-172.
[13]郭鋒,劉燕,楊東,杜晶.金融危機后美國金融監管體制與法律的改革[J].金融服務法評論,2013,(1):3-46.
[14]陳文君.通往金融穩定的監管新范式——次貸危機后的金融監管改進[J].財經2008,(9):8-13.
[15]柯思宇.淺談中國金融業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的選擇[J].理論界,2007,(8):264-265.
[16]劉秩.金融監管模式的新發展及其啟示——從規則到原則[J].法商研究,2009,(2):152-160.
[17]索紅.我國混業經營下的金融監管及模式選擇[J].求索,2012,(9):21-23.
[18]邢會強.走向規則的經濟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2015:160-161.
關鍵詞:金融創新;金融監管;戰略
一、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系
1.金融創新對我國金融業發展的重要意義和價值
誠如我們所知,創新是進步的動力源泉,而金融創新更是現代金融業發展的重要動力來源。一方面,我國當前面臨著更為開放、更加成熟、競爭也更為激烈的國際環境,同時我國與國外經濟組織合作與交流也日益頻繁,為了在國際市場上站穩腳跟,不斷提升自己的國際競爭力和國際知名度,與時俱進地推動金融創新則顯得十分必要。另一方面,現代金融行業本身就在經歷一場聲勢浩大的改革創新活動,我國金融業服務的客戶類型和面對的市場環境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因此因時制宜地開展金融創新活動,實現金融服務的多樣化、個體化,以市場和客戶為導向調整和革新我國金融業提供的金融服務和金融產品,是具有競爭戰略意識的表現。
2.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系
隨著信息時代的帶來和科技信息技術的不斷創新,我國金融業也不斷進行金融創新。一方面,我國金融業的服務水平和競爭能力不斷提高,金融市場的融資規模不斷擴大,資金市場更為靈活;另一方面,金融創新也使得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顯著下降,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有效性也受到極大的打擊。從現實情況看來,金融創新是推動金融業長遠發展的重要力量,但是金融深化所帶來的金融創新同樣離不開金融監管的約束和調控,否則諸如“次貸危機”和“后金融危機”對我國金融業的沖擊和損害將會不斷擴大,我國金融業面臨的系統性風險也會不斷增加。總的說來,金融發展離不開必要的金融創新,而金融創新效益的實現和風險的規避更離不開金融監管的輔助。
二、當前我國金融監管面臨的挑戰和困難
1.監管范圍狹隘,監管內容不全面
一方面,我國當前的金融監管明顯地偏重于市場準入和業務范圍內的合規性監管,而忽視了風險性監管,對金融機構的業務運營和財產狀況都沒有開展相應的監管活動;與此同時,我國金融監管并未將彩票市場、社會籌資業務、社保中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準金融業納入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之內,而是交由其他部門協助監管。從它們的監管現狀看來,我們不難發現這些業務的開展十分混亂,不少地區還出現了地方政府干預和挪用專項金融款項的行為。
另一方面,我國金融監管的重點在于我國的國有商業銀行。然而,對于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中而缺乏關注,更重要的是,對于像網絡銀行等金融創新行業和領域,我國金融監管基本處于空白狀態。
2.監管協調機制不健全,金融發展空間受限制
從我國金融業當前的發展實際看來,我國的金融監管采取嚴格的分業經營和多元化監管的模式,也就是說,我國的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是實行分業經營的,而在它們分業經營的基礎上,它們三者又分別接受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的金融監管。在這種金融監管模式下,監管工作的細化使得金融業的相關機構更好地識別和規避金融風險,然而,它的缺陷和不足所帶來的危害也十分巨大。首先,分業經營和多元化監管的模式不僅會提高監管成本,還會增加金融監管工作的重復性、降低了金融監管效率。其次,由于銀行、證券、保險行業存在不少合作項目,工作的交叉性和關聯性十分大,但是由于多元化監管模式的實施以及相應的監管協調機制的不完善,往往會導致相關的金融業務難以開展,或者是開展的金融業務缺乏相應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金融風險由此大大增加,金融穩定性也受到很大的沖擊。更重要的是,監管協調機制的不健全,使得相應的金融創新活動難以開展,我國金融業的發展空間也由此大大受限。
3.金融監管手段落后,專業金融監管人才缺乏
一方面,我國金融監管機構過分依賴行政管理,而沒有建立規范的監管體系和模式。過多地采取行政管理和行政干預的方法和手段,金融監管工作的規范性和嚴謹性難以得到保障,相關工作人員工作隨意性十分大。其次,不少監管部門并沒有實現與被監管部門的電腦聯網,也沒有建立實時監控的監管模式,因此,監管人員主要的工作任務就是對監管資料的收集和整理,并開始層層上報的工作。這種工作模式不僅工作效率低下,投入的監管成本也十分高。
另一方面,從當前金融監管機構的人力資源管理現狀看來,金融監管專業人力資源存在嚴重結構性失調問題,尤其是在基層監管機構,隊伍機構上存在明顯的中低學歷人員為主,高學歷從業人員少的現象。同時,在監管人員當中,能夠掌握和熟練操作現代金融業務的專業人才并不多,大多數人還停留在傳統金融業務的操作水平上。此外,當前監管人員從事具體業務操作的占據了大多數,而從事專門的金融監管研究的人卻很稀缺。
三、基于金融創新視角探討提高金融監管質量和效率的具體戰略
正如上文所述的,當前我國金融監管工作面臨著不少困難和挑戰,這些困難和挑戰的存在無疑會降低金融監管機構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影響我國金融業國際競爭力和影響力的增強,更不利于金融業的金融創新。因此,在當前金融創新成為不可逆轉的時代潮流的大背景下,探尋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案,推動我國金融監管機構工作效率和質量的提高顯得尤為重要。
1.創新金融監管模式,建立統一的監管機制
由上文所述,當前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是建立在分業經營的基礎上的,而這種監管模式帶來的混亂和風險對我國金融業的長遠發展而言十分不利。因此,我們首先要對金融監管模式的創新投入足夠的關注和重視,推動建立統一的監管機制。
具體說來,我們首先要保障國家對金融行業的整體調控能力,不能夠急進地推動全面混業經營模式,而應該采取循序漸進的方法。就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現狀來說,我們可以通過完善監管機構的協調溝通機制,推動定期會議協商成為制度性的活動,加強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和交流互動。與此同時,我們要推動全行業監管標準的制定,明確界定交叉任務的監管責任認定方式和手段,以逐步實現向“混業監管”模式過渡。
而從長遠看來,在金融創新的大背景下,推動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是真正有效的方式。通過合并人民銀行的監管部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建立一個統一的金融管理機構,實行分區分片管理,不僅能夠有效地解決不同機構之間信息交流困難、責任認定程序復雜的問題,還能夠最大限度地精簡組織結構,提高我國金融監管工作的效率和質量。
2.創新金融監管手段,加強與國際金融的交流與合作
一方面,針對當前金融監管工作過于依賴行政管理和行政干預、沒有實現全網聯合的缺陷和不足,我們首先要創新金融監管手段和措施。具體說來,我們首先要建立健全金融監管機制的工作規范和監管標準,嚴格按照金融監管的行業制度來處理和開展金融監管工作,逐步減少行政干預工作的影響力。其次,我們要充分利用新信息化技術,通過建立不同區域的數據信息庫,高效地實現金融機構數據與金融統計數據的對接和融合通過計算機數據處理系統,對非現場監管的數據進行多角度、全方位的深入分析,從而為金融監管工作提供足夠的信息支撐。與此同時,我們還應該完善電算化檔案管理系統,通過對金融監管的連續性監管,提高金融監管機構的嚴謹性和科學性。
另一方面,考慮到當前國際經濟交流與貿易日益頻繁,國際金融市場的穩定對國家經濟安全影響重大的現實情況,我國要加強與國際金融監管機構的交流與互動。針對當前國家之間金融監管政策的差異和矛盾,開展合理的協商和交流,借鑒相應的國際金融監管慣例和先進經驗,完善和調整我國的金融監管機制。
3.建立健全金融自律組織,培養高素質金融監管人才
一方面,我們可以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力量,通過組建金融工會組織和同業協會機制,形成一個在自愿基礎上的合作交流與監督平臺,進而減少我國金融監管機構對政府行政管理的依賴。具體說來,通過這個自律組織,我們可以實現完善的預防性監管,減少大規劃金融監管漏洞和缺陷,并通過向社會相關的金融監管信息和政策變革信息,提高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的公信力和影響力,最大限度地促進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完善。
另一方面,考慮到當前我國金融監管機構存在的人才結構性失調問題。我們可以加大對現有監管人員的培訓力度,讓他們掌握基礎的現代金融知識和操作規范,提升他們的專業技能和工作效率;與此同時,有關部門還應該提高相應的招聘標準,增強對應聘者專業金融理論知識、金融監管機制改革和金融創新觀念的考察和檢測,為金融監管機構引進專業化、高素質的金融實務監管人才和金融監管理論研究型人才,在加強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人才隊伍建設的同時,不斷提高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的理論研究水平。
總結
總的說來,金融監管工作的改進需要經過一個長期的階段,不可能一蹴而就,除了在模式、制度層面加大投資和建設,人才資源的培養和建設也是必不可少的,這是我們不可忽略的一點。同時,在建設過程中,我們仍需不斷提出新的策略、新的措施,以促進金融監管事業的新發展、新飛躍。
參考文獻:
關鍵詞:后金融危機;金融監管;組織體系;研究分析
中圖分類號:F83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8937(2015)30-0122-02
進入21世紀以來,西方世界相繼暴發了次貸危機和歐債危機等金融海嘯,其烈度之強,對世界各國的金融體系都造成了一定的沖擊。而且,金融危機不僅對金融體系產生不利的影響,更會對各國的金融監管組織與體系產生一定的破壞。當前我國,以銀行為主的資本流通體系和銀監、證監、保監會為主的金融監管體系承擔了我國大部分金融監管組織責任,那么如何進行進一步的機制體制改革,才能充分發揮監管體系的作用,本文對此進行了闡述。
1 金融監管組織的職能與作用
金融監管組織指的是為了幫助國家實現既定的金融管理任務,而設立的可以對各金融機構施加一定指導作用的官方機構的總稱。我國經濟開放時間較晚,因此金融監管組織的建設方式和完善程度與西方發達國家有一定的差距。在我國,主要是以銀監會為主的監督組織建設。銀監會在2003年成立之后,迅速接管了央行的部分監管職能,以分業經營、分業監管“三會”分工的金融監管原則對金融行業進行監督與管理。
對于金融行業來講,金融監管組織存在的意義就是為了創建一個公開、公平、公正的金融操作平臺,促進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及時預見和防范金融危機,并在危機后利用自身的背景與引導力幫助金融市場的恢復與發展。國際上之前流行的金融監管組織以其自身的資本實力來進行背書,這無法支撐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而且,隨著經濟危機的爆發,金融監管缺位問題日益突出,必須對金融監管組織進行補充與改革,才能確保金融秩序的長期穩定。
2 后經濟危機時期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
2.1 金融監管組織的適用性法律不完善
根據凱恩斯的相關理論,經濟發展過程中必須存在政府或其他組織的監督與管理,因此金融監管必須以法律的形式來保證其監督權威與地位。從金融組織的監管職能來看,金融監管方面的法律應該包括:金融機構組織方面的規范,如:金融監管組織的法律地位、性質、組織機構行駛等;金融監管職能方面的規范,如:金融機構門檻、審批流程、準入與退出機制、運行法則等;交易保護方面的法律。如:確保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等。但是,我國雖然已經搭建起了金融監管組織的法律構架,但是在具體內容上還有很大的欠缺,有的內容甚至已經落后當前的金融發展局勢。
2.2 市場化程度較低
當前我國三大金融監管組織(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在上級領導的指導下,對后金融危機時代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督與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穩定行情的作用,但是由于該組織帶有行政機構的色彩,因此在市場化的程度上,嚴重不足。在經歷數次大的經濟危機后,該機構最大的特點仍然是以行政手段來應對市場變化,缺乏靈活的市場調節手段。對于金融機構的準入、內部管理、資料監督、賬目變化等,都缺少嚴格的監督,因此使得我國在后經濟危機時代金融監督管理組織體系依舊存在較大的缺陷,難以迅速轉入正軌。
2.3 缺少對消費者與投資者的保護
金融監管組織作為我國金融市場的主要監督部門,其主要運行任務是為了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換而言之,就是為了最大程度的保證金融投資者的利益。但是由于金融危機后,金融投資者與金融機構信息的不對稱性,以及我國金融市場的不規范、盈利能力差距較大等因素,使得金融平臺穩定性較低,導致規則內的投資者利益保護較少。當前,我國的銀行、證券、保險等綜合金融經營模式發展趨勢正逐步加快,之前的金融監管組織憑借類型劃分監管對象的監管方式難以發揮作用,導致金融監管“真空區”的出現。極大地損害了部分投資者的利益。
3 后金融危機時代金融監管組織體系的完善措施
3.1 完善法律法規
首先,完善各種與金融監督管理組織相關的法律法規,其次理順各種法律體系內部的矛盾,加強對經濟學、金融學等專業的研究,制定符合經濟規律的金融法律法規,增強組織的監管能力了,處理各種問題的能力,如:金融機構破產、風險應對、投資者權益保護等,為金融監管組織在應對金融危機的沖擊時增加法律保障。
3.2 建立健全金融監督管理組織體系
根據我國的國慶與金融發展程度,必須加快改革,度過金融監管組織市場化改革的深水期。明確組織目標,轉變監管理念,提高監管效率,增強執行力度,從各部門協調配合的角度來提升監督管理組織的監管效率。
對于后金融危機時代,一方面,監管組織要把之前的防范措施向預警措施進行轉變,保護我國的金融安全;另一方面,金融監管組織要從以往的政府權力部門向服務部門轉變,努力實現由行政性監管向功能性監管的轉變。
3.3 增加監督制約能力
在當前“一行三會”的監督管理組織基礎上,我國金融管理部門應該成立一個類似于金融監管協調工作小組或者委員會之類的組織。
一方面,這個部門可以增加對尖銳監管組織的監督,促使其一直維持在一個高效管理的狀態下;另一方面,該部門也可以協調市場新增金融服務項目與監管機構之間的矛盾,促進金融監管組織對新增金融業務的監督與管理。
3.4 對具體金融問題進行針對性改革
當前我國由于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發展程度較低。在金融行業內,還存在許多新的問題需要解決,如:影子銀行問題、金融公司控股問題、保險制度、證券市場、地方政府融資等問題,都需要金融監管組織探索對策,進行針對性的改革。
4 結 語
綜上所述,對于金融危機后的金融監管組織,需要解決身份與管理的雙重問題。再次,筆者在經過深入分析后,認為只有建立健全一個集微觀審慎、分業監管與宏觀審慎、系統性風險監管的金融監管體系,正確處理實體金融與虛擬金融之間的關系,穩步提升金融監管創新程度,積極參與國際金融體系改革,加強對金融危機風險預測,才能真正實現后金融危機時代金融監管組織體系的完善。
參考文獻:
[1] 孫延楊.關于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建議[J].經營管理者,2012,(4).
【關鍵詞】混業經營;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探討
一、引言
近些年來說,世界上金融業中混業經營的發展越來越迅速,金融業的快速發展帶來經濟發展的同時,也給金融監管會帶來挑戰和風險。一些金融危機的發生會給經濟造成巨大的沖擊,而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就是由于金融監管中存在問題。在現代金融行業發展的過程中混業經營的普遍發展導致金融監管風險的提升,面對這樣現象要加強對金融監管的力度,提升重視程度。金融監管主要是指在金融管理中從金融規劃出發對金融活動進行監管管理。
二、金融監管體制創新發展的重要性
近年來我國分業監管體制中存在的問題逐漸顯露,新型經營模式承擔了重大的收益性,混業經營方式在我國也進行了實際性的應用,并且給我國的金融監管帶來相應的挑戰。“混業經營”是金融業經營模式中分業經營的一種模式,目前國內外對混業經營的概念并不統一,并且缺少直接的概念含義。近年來國內外混業經營的模式已經成為有足夠的經驗,并且發展也逐漸成熟,但是對于模式的概念還缺少明確的界定。這樣會對我國經營模式的理解產生影響,從而影響我國混業經營中金融機構監管模式的的探討。
三、我國金融混業經營的現狀
金融分業的含義是指銀行業務以及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相分離,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業務,是與工商業部門的業務脫離的體制。金融混業主要是指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業務之間相互交叉但是有不局限在自身營業范圍內,并且實現混業的比較利益,從根本上能夠提升金融業的運行效率以及競爭水平。主要分為兩個層次,一種屬于業務上的混業,另一種屬于金融控股權混業。近年來隨著國際經濟水平的不斷發展,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步伐也逐漸深入。傳統中分業經營的條件已經產生改變。我國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發展,監管水平的有效提升,實現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并且近些年來我國金融經營體制的理念認識也不斷發展,金融監管也發生了變化,由此可見分業經營會提升金融安全理念受到了質疑,并且制度中的效率優先已經代替價值有限目標。發展現狀表明,分業經營的方式已經阻礙了金融業的發展,在這時期,分業經營的方式開始逐漸向混業經營轉變。目前世界金融行業處于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的背景下,由此可見,分業經營會導致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失去聯系,阻礙了金融機構的創新發展,會制約我國金融企業的發展。近年來。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已經把混業經營當成金融業經濟體制發展的重要目標。在我國金融體制發展的大背景下,已經放寬對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管理,根本的意義在于實現金融機構的效率和價值的提升,提升我國金融行業應對風險的能力。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面對的主要問題在于,要適應世界金融市場的發展,建立適合我國情況的金融混業經營監管制度。
四、我國金融監管法律中存在的問題
首先我國傳統的分業監管模式不能夠實現對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行業的有效監管,并且現階段實行的監管模式不能對外資金融機構進行全面、適合的管理和監管。其次我國目前還沒有相關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這就會造成金融控股公司中混業經營的風險得不到有效的預防,要盡快實現相關的立法。對于目前進行混業經營的金融集團的監管法律方面存在法人管理和內控制度的空白。目前我國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中存在較大的差異,并且相應的內控制度還存在區別,這就需要建立起更嚴謹的法人治理制度以及治理機構的內控制度。
五、完善我國金融混業監管法律制度的措施
(一)要建設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
要想實現長期發展,要改變我國監管體系現狀,調整目前的金融監管體系。首先要實現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會合一”,改變多方運作的現狀,建設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管的具體實行中,要保證“三會”合一發展,建設“三會”之上的金融監管機構,進行統一管理,并且利用“三會”職能繼續實現對銀行、證券機構以及保險公司的管理。在實際的管理中要保證“三會”之間實現信息的交流和共享,保障信息流暢。面對兩種不同經營模式,相關監管方式也要實現不同的監管。
(二)建設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制度
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導致出現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立法是保證混業經營順利發展的重要條件。在現代我國對混業經營的法律管理的管理,導致出現金融機構控股和非金融機構控股的遐想,同時公司發展的狀況也不同,存在監管交叉和空白的現象。立法的落后會導致我國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發展受到影響,并且也會影響金融行業。要保證立法的完善,在法律的影響下實現市場選擇混業經營的發展。
(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近些年隨著我國金融混業經濟的不斷發展,存款保險制度的缺失會導致越來越多問題的出現,并且會對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帶來消極影響。面對這樣的現象我國要建設在市場經濟體制上包含存款保險制度的預防措施。
六、總結
綜上所訴,金融行業發展環境的發展,對金融業的市場環境造成影響,改變了我國金融結構體制。混業經營是當下金融業發展的主要趨勢,是在市場競爭中穩定發展的重要條件。在我國金融業發展過程中,不能夠全面實行混業經營,也要結合我國實際市場情況,選擇適合的金融監管模式和完善金融法律制度。要保證制度建設的穩定發展,以此來實現金融防范風險體系的建立,提升監管法律制度建設水平。
作者:季冬俊 單位:上海大學悉尼工商學院
參考文獻
[1]胡照青.金融混業經營與中國金融法律制度建設[J].中國發展,2006,03:30-35.
[2]羅瑩,王子立.我國金融混業監管法律制度探析[J].河北金融,2011,05:36-38+42.
加入WTO對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挑戰
(一)金融全球化、綜合化對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的挑戰
隨著金融的全球化,銀行業加快調整、兼并、合并和金融創新已使分業經營和分業管理名存實亡,金融業由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的趨勢進一步加強。加入WTO后,盡管對進入我國的外資銀行仍可限制其經營業務,讓其只能從事一個行業的經營,但由于外資銀行可以利用境外的后援體系綜合運營的優勢,其業務的國際性、金融交易的復雜性,將使我國銀行監管中慣用的行政手段不再適用。同時,隨著我國金融業與國際金融業日趨融合,走混業經營的路子已是必然趨勢。這些都對我國實行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提出了挑戰。
(二)監管內容標準化對我國現行金融監管內容的挑戰
在金融國際化不斷發展的趨勢下,不同國家金融監管的內容出現趨同趨勢,如逐步統一的資本充足性的國際標準等。在金融監管內容方面,發達國家監管當局均實行以風險為基礎的監管,并通過反饋和溝通等方式修正監管策略和工具,而我國金融監管雖正在向風險性監管轉變,但總體上仍以合規性監管為主要內容。同時,隨著金融創新和機技術的發展,自助銀行、電話銀行、網上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新業務層出不窮,金融業經營范圍日益擴大,使應納入監管的內容擴大,這對加入WTO后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如何合理界定金融監管內容,擴大金融監管范圍提出了挑戰。
(三)金融監管手段化對我國現行金融監管方式的挑戰
金融監管的內容決定金融監管的方式,發達國家金融監管的內容以風險監管為重點,因此監管方式以非現場監管為主,現場監管為輔,同時充分利用審計師事務所對金融機構實施外部監管。在監管技術手段方面,有些國家的監管當局已實現了通過聯網進行業務實時監管。加入WTO后,外資銀行進入,中資銀行也將增加海外分支機構,必然要求我國金融監管方式向國際看齊,采用國際通行的監管準則。
(四)金融監管對象復雜化對央行監管隊伍的挑戰
隨著我國商業銀行逐漸與國際金融業接軌,其經營范圍將逐步擴大,金融創新加快,這對監管人員的金融和業務知識、知識、外語和計算機技能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時,加入WTO后,國內金融機構的經營將暴露在更多的國際、國內的不確定因素中,承受更多的風險,客觀上要求加強對金融機構經營風險的識別、預警和防范,這也對監管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要求。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嚴格的分業經營和多元化監管模式限制了商業銀行的發展空間,也使金融監管不能適應現代金融發展的需要。
目前,我國在實施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分業經營的基礎上,建立了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監管的體制框架,分別由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實施監管。這種分業監管的體制在前幾年對加強金融監管特別是糾正金融業的“三亂”,防范金融風險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其局限性也是明顯的:其一,降低了監管效率,提高了監管成本。我國的存款類機構(銀行、信用社)、證券機構和保險機構在資金融通、清算上都由人民銀行管理,其外匯業務也由外匯管理局監管,在業務上有一定交叉,由于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協作和信息交流問題未能很好解決,往往造成有的金融業務得不到有效監管,出現監管“真空”。或有的金融創新得不到監管當局的認可,阻礙了金融業的發展;其二,限制了我國銀行業的發展空間。全球金融正呈一體化、綜合化發展趨勢,分業經營使我國銀行不能開展綜合業務,今后很難與國外銀行平等競爭,制約了國內銀行的發展步伐;其三,不符合國際金融業發展和監管趨勢。目前,許多國家為適應金融一體化趨勢,紛紛對過去的多元化監管體制進行改革,建立了單一的監管機構,如英國、澳大利亞、日本和韓國等。事實表明,這種做法提高了監管效率,降低了監管成本。在我國,已允許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進入同業拆借市場進行拆借、債券回購,以股票質押從商業銀行取得貸款;允許保險公司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回購交易,允許保險資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進入股市等。可以預見,加入WTO后,我國金融業將進一步融合,分業經營的局面不會持續太久,分業監管將失去存在的基礎,成為制約我國金融業發展的障礙。
二、金融監管內容重點不突出,監管內容不全面。
一是對商業銀行的監管偏重于合規性監管,忽視風險性監管。二是對商業銀行的監管內容過窄,仍局限于存貸款、結算、信用卡等業務,已不能涵蓋全部金融業務;對金融創新業務的監管滯后,一些新的金融業務未及時納入監管視線。三是金融監管范圍縮小,一些準金融機構和準金融業務未納入監管范圍,如將彩票市場、集資等監管業務逐步移交給其他部門監管;社會保障體系中涉及的準金融業,如社會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等,分散于不同的部門經營和管理,未納入統一的金融監管范疇。在部門和地方利益驅使下,這些業務開展的狀況十分混亂,有的地方出現地方政府挪用養老保險金的現象。這些問題不解決,必然隱藏較大的金融風險。
三、金融監管方式過分依賴行政審批和現場監管,監管手段陳舊。
首先,在市場準入、業務范圍、日常業務監管、市場退出等方面,過分依賴行政審批和現場監管,雖然近兩年開始試行非現場監管,但其方式還不完善,監管的有效性很低。其次,監管手段陳舊,水平低,與被監管機構未實現電腦聯網,無法實現實時監控,使監管人員忙于監管資料的收集和層層上報工作,效率低,成本高。第三,對金融機構退出市場的監管經驗不足,尤其對有問題的金融機構退出市場的處理缺乏成熟經驗,許多法律和制度建設滯后。第四,利用社會力量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尚未起步,對外部審計師的利用幾乎是空白,對如何利用外部中介機構實行金融監管缺乏相應的制度和法規。
四、監管人員素質不全面,高素質人才缺乏。
尤其是基層人行,隊伍結構上存在“四多四少”現象,即中低學歷者多,高學歷者少;了解傳統業務的人多,掌握金融業務的人少;從事具體業務操作的人多,從事金融監管的人少;具有某項知識和技能的人多,全面掌握金融、、外語、機知識的人少。
加入WTO的應對之策
加入世貿組織,對我國的沖擊和震蕩將是全面的、深刻的、久遠的。我們要抓住這一性機遇,直面挑戰,勇于開拓,借鑒國際先進的監管經驗,結合我國實際,迅速提高央行金融監管水平。
(一)加強對國際金融知識、國外金融法律、國際金融監管原則、國際金融組織規定等知識的學習和研究。要改變對國際金融和監管動態的研究集中在人民銀行總行的現狀,人行各大區分行要加強這方面的研究,增加對國際金融形勢的了解;各基層人行要有計劃、有組織、有步驟地學習研究國際上關于銀行業監管的有關規定,特別是要根據我國金融工作的實際需要,學習、研究、借鑒國際清算銀行關于銀行業監管的有關規定;對巴塞爾委員會制定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等國際通用的監管準則,要認真學習和研究,并結合我國實際制定出具體的、操作性強的監管細則,指導我國的銀行監管工作。
(二)修改完善現有法律框架。現行《商業銀行法》和《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的部分條款已不適應加入WTO后我國銀行業的發展和對銀行業監管的需要。要根據金融市場開放的現狀、加入WTO后外資銀行的設立和經營情況、國際金融監管趨勢的變化,進一步修改、完善現有法律框架。
(三)改進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監管體制。應加強人民銀行與證監會、保監會在金融監管方面的協調工作,合理劃分各監管機構的監管范圍和職責;同時,在保持分業的基礎上加強各監管機關的溝通,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針對金融業必將實行混業經營的趨勢,未雨綢繆,為金融監管實現混業監管做好法律上、制度上、組織上和人才上的準備。
(四)合理確定監管,改進監管方式,鼓勵金蜀t創新。首先,要轉變監管理念,將謹慎的風險監管確定為央行監管目標,對金融機構法人以風險監管為主,實行并表監管,對其分支機構以合規監管為主。其次,要實現監管方式由行政審批和現場監管為主向非現場監管為主的轉變,一方面建立健全完善的非現場監管,加強對金融機構法人的風險監管,及時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另一方面,減少金融管制,正確區分金融創新和金融違規,保持金融機構的競爭活力。第三,擴大金融監管范圍,將金融創新業務和準金融業務納入監管范圍,加強央行對全金融風險的防范能力,防范金融創新和準金融業務可能導致的金融風險。第四,要盡快實現金融監管手段的現代化,加強金融監管的化建設,充分發揮計算機輔助管理,尤其是實時清算系統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第五,要充分發揮外部審計師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制定相應的法規和程序,促進非現場監管、現場監管和外部審計的有機結合。
內容摘要: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推進,金融業的開放程度也與日俱增,與此同時金融監管成為各國面臨的首要問題。要保持我國金融業的健康發展,對之進行科學有效的監管是金融服務于社會經濟發展的前提。本文從金融監管的法律視角出發,對完善我國金融監管機制提出相關建議。
關鍵詞:國際金融監管 法律制度 制度完善
國際金融監管的特點及內容
金融監管,顧名思義,即金融監督與金融管理,它是金融當局或管理機構對整個金融行業的監督與管理。狹義上的金融監管是指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監管當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授權,對整個金融業所實施的監督與管理。廣義上,金融監管不僅包括狹義范圍的金融監管,而且還包括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與稽核、同業自律性組織的監管、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管等。
國際金融監管是國內金融監管的一種延伸,它具有以下特點:第一,金融監管必須嚴格依法進行,不可逾越法律;第二,系統性,因為金融監管是由監管體制、依據、主體、客體、手段和內容等系統性機體組成;第三,社會性,社會各界對金融監管的協調與配合是金融監管有效進行的保障;第四,國際性,國際金融監管是跨地區、跨國的協作監管,需要協調各方利益才能有效進行。
國際金融監管的目的主要有三個:第一,國際金融監管要體現國家的意志,以實現金融業經營活動與國家金融貨幣政策統一為目的;第二,保護投資人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第三,引導金融活動有序公平開展,保證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
根據金融機構所處的市場階段,可以將國際金融監管的內容概括為:對金融機構市場準入的管理、對業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對有問題機構的處理以及化解風險的措施等監督管理方面。
(一)對市場準入的監管
市場準入是金融監管的事前控制環節,是對進入金融市場中的市場主體的篩選、結構的優化過程,具體指對金融機構籌建、設立、經營等的監管。它關系到金融機構的資質、金融業的整體健康狀況等問題,而且涉及到行業結構和行業規模的適度化問題,因而是國際金融監管的重要環節。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能夠將那些可能對投資者、國家和社會造成危害的金融隱患提前排除掉。
在考慮市場準入標準時,要兼顧宏觀經濟發展的需要和金融行業發展的國家政策和方向,同時還要考慮分布地域空間需要。不僅要看其是否具有高素質的管理人員和足夠的認繳資本額,還要考察其內部的組織結構、制度建設以及戰略和愿景。
(二)對市場運作過程的監管
在金融主體獲批進入金融市場之后,中央銀行或金融監管當局要對其市場運作過程進行有效監督與管理。因為在市場運作的過程中,金融主體會由于經濟環境的變化而面臨風險,如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
在市場運作過程中的監督內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業務經營的合規性。這是指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是否遵循國家和地方的各種金融法律法規,是否合乎當局的各種規章制度。
2.金融資本的充足性。金融機構是資本運作機構,充足的資本是其持續經營的必要條件,因此對金融機構的資本水平和資本結構進行監督有利于控制風險、保持組織穩定發展。
3.資產質量。優質的資產是一家金融機構健康經營的主要表現,因而監管部門應該設置資產質量指標以衡量金融主體的經營狀況。
4.流動性。流動性反映的是金融機構的到期償債能力,它是反映風險的直接依據。所以監管機構應該對其進行必要監督。
5.盈利能力。盈利能力是金融機構抵御風險和自我發展的必要條件,因此其監督也是不可或缺的。
6.管理水平和內控能力。金融機構的管理水平和內部控制能力是降低其經營風險的重要因素,但這部分的審計難以通過客觀數據衡量,因而加大了監管的難度。
(三)對市場退出的監管
市場退出監管是指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退出金融業、破產倒閉、兼并或合并、變更等實施監督管理的過程。由于金融業具有較強的敏感性和波動性,在縱向上涉及的上下游行業范圍廣泛,在橫向上也牽涉到其他眾多機構,因而不能隨意退出市場。這就需要金融當局和相關管理機構進行有效監管。
綜上,三個階段的監管分別從“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進行,以將每一階段的金融風險最小化,確保金融體系的健康穩定發展。對市場準入的控制是為了消除潛在的金融隱患,以保證金融業安全、穩定發展、有效運行的預防性措施。在金融機構日常的業務經營活動中,面臨著各種經營風險,因此中央銀行或金融監管當局必須加強對金融機構業務營運的監管。且對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的日常監管是一個持續的過程,要隨時掌握市場動態,督促金融機構依法審慎經營,糾正違規行為,防范、控制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證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一旦金融風險發生,并危及到金融秩序及金融體系的穩定時,就需要中央銀行和金融監管機構對風險機構進行市場接管、兼并或解散,將風險降低到最小化,確保金融體系的正常運轉。
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分析
(一)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現狀
我國的金融監管模式形成于1998年,實行的是“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模式,此監管模式實行的是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一行三會”的主要職能和目標如下:
1.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以維護金融穩定為目標,負責制定和實施貨幣金融政策,對金融活動實施監督和提供支付清算。中國人民銀行目前主要監管銀行、合作金融機構、郵政儲蓄機構、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
2.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是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的機構,其主要職能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并標監督管理;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等。
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主要是負責依法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依法對證券的發行、交易、登記、托管、結算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對證券業主體及其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制定從事證券業務人員的資格標準和行為準則,并監督實施;依法監督檢查證券發行和交易的信息公開情況;依法對證券業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依法對違反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等。
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保監會”,是全國商業保險的主管機構,依法統一監管中國的保險市場。其職責主要是擬訂有關商業保險的政策法規和行業規范,對保險企業的經營活動依法進行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維護保險市場秩序,防范和化解保險業風險,促進保險企業的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等。
(二)我國金融監管機制存在的問題
“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模式是在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格局下構建的分業監管模式,在金融創新不斷涌現的今天面臨著許多挑戰,存在諸多問題,主要表現為:
1.分業監管存在監管空白與監管重復。金融業的混業經營對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制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實行的是分業監管,亦即銀行、證券和保險業各自為政地進行監管,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分別負責對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的監管。這就很容易造成邊界性問題難以全面覆蓋,從而形成很多監管真空,更容易造成金融機構打球的行為。此外,機構性監管和合規性監管往往又易造成重復監管的現象。
2.監管機構缺乏獨立性。主要表現為:第一,監管主體缺乏獨立性;第二,監管權行使缺乏獨立性。
3.缺乏有效的外部協調機制。實行嚴格的分業監管機制,各個監管機構自成體系,各行其是,相互之間缺乏有效的外部協調機制,降低了監管的整體效果。盡管存在“一行三會”的三方監管聯席會議制度,但其溝通協調效果并不明顯,而且這一會議也不具有決策的權利和職能,它更多的只是停留在“會議”的層面,協調性不強。此外,金融監管機構與中央銀行之間也缺乏溝通協調。
4.金融監管對信息透明度要求不高。復雜多變的金融環境對于信息的快速、準確和充分的獲取和處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信息披露是金融監管的重要內容,但是在銀行監管中并不注重信息的披露。我國的相關法律并未對銀行的信息披露作出明確規定。因此必須加強信息披露方面的立法完善工作。
5.金融監管以行政手段為主,法制不健全。金融監管的手段應該是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統一,但是在我們目前的市場經濟條件下,依然是以行政手段為主。盡管也曾頒布過一些金融監管法律,但依然不成體系,監管效果一般。因此需加強金融立法,確保有法可依。
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一)建立并完善各監管機構的協調和協同機制
由于分業監管和混業經營而造成了多頭監管下的監管重疊和監管真空并存的問題。對此,要建立并完善各監管機構的協調和協同機制,從而使金融監管能全面覆蓋到所有問題。可以通過完善“一行三會”的三方監管聯席會議制度,賦予其一定的決策權,或者設立類似職能的機構對金融監管進行協調。抑或建立專門的、常設的金融監管協調機構,制定明確的協調制度,并以法律的形式對它們的職權進行切實的保障。
同時,可以強化中央銀行的監督職能。我國可以借鑒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賦予美聯儲監管系統內重要性金融機構的權力和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予以協作的經驗,對中國人民銀行賦予系統內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權力。從而維護金融業整體的安全與發展,從整體上實現各行各業的協同發展,促進國民經濟穩定健康發展。
(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法律制度
法律是各項制度的根本性保障,因而要切實地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法律制度。目前依據分業經營而分別制定的《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金融法律,不能有效地化解銀行、保險、證券業務混合之后產生的一系列風險。而且對于中國保監會、證監會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地位、職能、業務范圍等都沒有從法律上予以確認,這一空缺也是亟需填補的。因為這不僅可以保障金融監管部門充分地行使職權,對金融業進行有效的監管,而且也可以規范他們的金融監管行為。
此外,在世界經濟全球化、區域經濟一體化的背景之下,當前國際金融監管不斷發展,在與其他國家進行金融交易時,也必須有法可依,因此我國必須制定與國際化相對應的涉外金融法律法規。涉外金融法律法規應該建立起有關于對外銀行、外資保險公司和外資投資銀行的金融監管制度。
(三)完善信息披露和信息共享機制并強化征信建設
我國應將信息建設的重點放在如何提供客觀、務實、充分、全面、及時的金融信息上,而目前進行的征信建設就是一個有益的嘗試。所謂征信業務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信用信息,并對外提供信用報告、信用評分、信用評級等方面的業務活動。這一活動能夠加強外部監管,以建立公開、公正的信用體系。
(四)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
全球化浪潮席卷之下,金融業的監管必定要走國際合作的道路,這已經成為經濟界、金融界和法律界的共識。因此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也應該加強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以及其他國家的金融監管機構的交流與合作。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第一是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信息交流;第二是加強金融監管業務的合作。
參考文獻:
1.邢會強.金融危機與法律變革[J].首都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3)
2.李志成.金融危機后我國金融監管改革法律問題研究[D].中國政法大學,2010,3
金融監管是世界各國面臨的共同課題。西方國家在長期的監管實踐中,積累了不少有益的經驗和技術。比較世界各國金融監管的不同特點及其發展趨勢,有助于我們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監管之路。
一、國際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
(一)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體系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
各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千差萬別。英國的大衛T·盧埃林教授在1997年對73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結構進行,發現有13個國家實行單一機構混業監管,35個國家實行銀行、證券、保險業分業監管,25個國家實行部分混業監管,后者包括銀行證券統一監管、保險單獨監管(7個);銀行保險統一監管、證券單獨監管(13個)以及證券保險統一監管、銀行單獨監管(3個)3種形式,并且受金融混業經營的,指定專業監管機構即完全分業監管的國家在數目上呈現出減少趨勢,各國金融監管的組織機構正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
(二)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趨同化、國際化發展趨勢
金融監管法制的趨同化是指各國在監管模式及具體制度上相互影響、相互協調而日趨接近。由于、文化及法制傳統的差異,金融監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區風格,在世界上影響較大的有兩類:一是英國模式,以非制度化著稱,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即屬此類。二是美國模式,以規范化聞名于世,監管嚴厲,日本、歐洲大陸國家多屬此類。上,英國對金融業的監管主要采取行業自律形式,英格蘭銀行在履行監管職責時形成了非正式監管的風格,不以嚴格的法律、規章為依據,而往往借助道義勸說、君子協定等來達到目的;而美國是一個以法制化著稱的國家,金融監管制度被視為規范管理的典范,監管法規眾多,為美國金融業的發展營造了一個規范有序,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兩種模式出現了相互融合的趨勢,即英國不斷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設;而美國則向英國模式靠攏,不斷放松管制的同時增強監管的靈活性。
隨著不斷加深的金融國際化,使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跨越了國界的局限,在這種背景下,客觀上需要將各國獨特的監管法規和慣例納入一個統一的國際框架之中,金融監管法制逐漸走向國際化。雙邊協定、區域范圍內監管法制一體化,尤其是巴塞爾委員會通過的一系列協議、原則、標準等在世界各國的推廣和運用,都將給世界各國金融監管法制的變革帶來沖擊。
(三)金融監管更加注重風險性監管和創新業務的監管
從監管看,世界各國監管當局的監管重點實現了兩個轉變:第一、從注重合規性監管向合規性監管和風險監管并重轉變。過去監管當局一直將監管重點放在合規性方面,認為只要制定好市場游戲規則,并確保市場參與者遵照執行,就能實現監管目標。但隨著銀行業的創新和變革,合規性監管的缺點不斷暴露,這種市場敏感度較低,不能及時反映銀行風險,相應的監管措施也滯后于市場發展。有鑒于此,國際銀行監管組織及一些國家的監管當局相繼推出一系列以風險監管為基礎的審慎規則,如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利率風險管理原則》等,實現了合規性監管向合規性監管和風險監管并重轉變。第二,從注重傳統銀行業務監管向傳統業務和創新業務監管并重轉變。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金融創新產品層出不窮,如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網上銀行交易等創新業務,它們在增加收益的同時也增大了風險,且更易擴散,對金融市場的沖擊也更加直接和猛烈。因此,只注重傳統銀行業務的監管已經不能全面、客觀地反映整個銀行業的風險狀況,只有“雙管齊下”,并重監管傳統業務和創新業務,才能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銀行業的整體風險。
(四)金融監管越來越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同業自律機制
機構的內部控制是實施有效金融監管的前提和基礎。世界金融監管的實踐表明,外部金融監管的力量無論如何強大,監管的程度無論如何細致而周密,如果沒有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而功半,金融監管效果大打折扣。在國外銀行經營管理層的內控意識很強,他們把這作為非常重要的管理理念,貫穿于整個經營管理體制工作中。國外商業銀行一般專門成立獨立于其他部門的、僅僅對銀行最高權利機構負責的內部審計機構,并建立了健全的內控制度。近年來,由于巴林銀行、大和銀行以及住友商社等一系列嚴重事件的發生都與內控機制上的缺陷或執行上的不力有直接關系,國際金融集團和金融機構在震驚之余,紛紛開始重新檢討和審視自己的內控狀況,以免重蹈他人覆轍,許多國家的監管當局和一些重要的國際性監管組織也開始對銀行的內部控制給予前所未有的關注。
金融機構同業自律機制作為增強金融業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國普遍重視。以歐洲大陸國家為代表,比利時、法國、德國、盧森堡、荷蘭等國的銀行家學會和某些專業信貸機構的行業組織都在不同程度上發揮著監督作用。盡管金融業公會組織在各國監管體系中的地位不盡相同,但各國都比較重視其在金融監管體系中所起的作用。
(五)金融監管向國際化方向
隨著金融國際化的發展及不斷深化,各國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和依賴性也不斷加強,各種風險在國家之間相互轉移、擴散便在所難免,如1997年7月東南亞爆發的危機就蔓延到了許多國家,使整個世界的都受到了強烈的震動。金融國際化要求實現金融監管本身的國際化,如果各國在監管措施上松緊不一,不僅會削弱各國監管措施的效應,而且還會導致國際資金大規模的投機性轉移,國際金融的穩定。因此,西方各國致力于國際銀行聯合監管,如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通過的《巴塞爾協議》統一了國際銀行的資本定義與資本率標準。各種國際性監管組織也紛紛成立,并保持著合作與交流。國際化的另一體現是,各國對跨國銀行的監管趨于統一和規范。
二、國際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給我國的啟示
(一)建立有效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
我國于1998年進行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形成了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分別監管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的分業監管體制,這種體制適應了我國分業經營的金融體制結構。但隨著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分業經營的模式逐漸顯現出不相適應的方面,突出表現在銀行資產項目過于集中、券商融資渠道不暢、保險資金投資效益低下。于是管理層逐漸放松了管制,如允許券商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允許保險基金以購買投資基金形式進入股市以及允許券商股票質押貸款等,呈現出混業經營趨勢。同時,一些金融機構開始仿效國外同行,以控股的方式實現業務范圍的擴張,如光大集團和中信集團集銀行、證券、保險業務于一身,構造了一個符合國際潮流的金融集團的雛形。另一方面,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隨著外資金融機構的大量涌入,國外金融混業經營的趨勢必將給予我國的金融業帶來沖擊和挑戰。因此,我們應借鑒國外先進的經驗對我國金融監管組織結構進行適當改革,以適應已經變化的經濟、金融形勢。
比較發達國家的監管模式,我們認為可以借鑒美國綜合監管與分業監管相結合的模式,成立國家金融監管局作為監管的權威機構,通過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實現對銀行、證券、保險業務的全面監管,原專業監管機構仍然負責各自領域的監管。國家金融監管局的主要任務是針對金融監管的真空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劃分各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責范圍,協調各監管機構的利益沖突以及劃分監管歸屬等。
這種新的金融監管組織體制模式既能滿足實行混業經營后金融業發展對監管體制的要求,也能適應現階段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過渡期對監管的要求,因此是一種較為理想的選擇。
(二)建立和完善監管體系
首先,要依據國內金融業的現狀、國際金融監管變化的新趨勢以及人世后內外資金融機構監管并軌的需要,及時做好法規的廢、改、立工作。其次,必須強化對金融監管執法的監督,讓非金融監管職能部門承擔金融監管執法監管職能,如法律部門、內審部門等。
(三)改進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率
將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相結合,以合規性檢查為前提,風險性監督為主,二者并重;建立銀行信用評級制度,進行合規性和風險性評級,以強化銀行對其經營和風險程度的識別和管理,增強自我約束力,同時便于中央銀行準確掌握銀行經營狀況,并根據不同等級銀行采取不同監管措施;加強銀行創新業務的監管,如銀行業務應正式列入金融機構管理范圍,建立專門的網絡銀行準入制度,制定網絡安全標準,建立安全認證體系等。應注意加強監管不能扼殺和阻礙金融創新;運用對金融運行實施動態、實時、持續的風險監管,以便及時化解風險提高監管效率。
(四)建立健全我國金融監管自律機制
關鍵詞:金融監管形式現狀
所謂金融監管是指在金融買賣中,政府經過央行等特定的機構對買賣行為的主體停止一定水平的限制或作出某種規則,其實質上是一種政府規制行為。而始于美國房地產市場的次貸危機疾速的涉及到全世界形成了此次金融危機,從直接緣由看是由于過度金融創新,是資產證券化的過度運用微風險失控的結果,但究其基本緣由是金融監管出了問題。一向作為金融監管最為完備并且被各開展中國度視為構建金融監管體系模范的美國此次遭到的沖擊使得各國開端審視本人的金融監管系統。
一、金融監管形式的分類及其利害
金融監管形式是指于一個國度金融監管有關的職責和權利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的總稱,一國的金融監管形式表現了其金融監管主體的組織構造。縱觀世界各國的金融監管形式,根本能夠歸為分業監管形式、統一監管形式和不完整統一監管形式三種。
(一)分業監管形式
所謂分業監管就是說在金融業下銀行、保險、證券三大業的分業監管,針對不同的業務范疇分別設立特地的監管機構,美國就是分業監管形式的典型代表。美國現行的監管形式被稱為雙重多頭監管體制,所謂“雙重”,即指聯邦和各州均享有對金融監管的權利,由聯邦和各州監管機構共同監管;所謂“多頭”,即指有多個部門負有監管職責如美聯儲、財政部、儲蓄管理局、證券買賣委員會等機構。美國一向奉行自在市場競爭論并且倡導權利的分立和互相限制,這都是美國的這一金融監管格局構成的根底。
分業監管形式的優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首先,在分業監管形式下的各監管機構針對性比擬強,監管愈加細致,能充沛應用各自的專業優勢。多個機構停止監管產生的競爭壓力有利于進步監管的效率,使得監管較為嚴厲;其次,分業監管有效的防止了監管權利的過火集中,同時也抑止了監管過程中可能滋生的糜爛。隨著金融全球化和金融機構的綜合化運營,分業監管的弊端也逐步顯現:第一,監管體系過于龐大,各監管機構之間諧和不力,各部門各產品的監管規范不易完成統一的標準,容易使其制度呈現監管真空,近年來一些風險極高的金融衍生品成為漏網之魚與監管形式自身也有必然關聯;第二,在雙重多頭監管體制下,監管機構過于龐大如美國竟高達100多個,如此多的機構增加了監管本錢,權限互相堆疊,削弱了監管的反響度和時效性;第三,不能綜合評價混業金融機構的風險,沒有任何一個機構可以擔任整個金融市場的風險。
(二)統一監管形式
統一監管即設立特地的監管機構對整個金融業停止統一管理,由單一的中央級機構如中央銀行或特地的監管機構對金融業停止監管。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度采用這種監管形式,英國正是采取的這一高度集中的“單一制”監管形式。英格蘭銀行作為一個中央銀行具有獨立的制定貨幣政策的權利和堅持物價穩定的義務。而停止金融監管的職能兼并于金融效勞監管局,成為了全權監管英國金融體系的機構,職責包括制定金融審慎監管的規范、審批金融業務的資歷等等。
這種監管形式的優點在于可使金融監管集中節約運營投入,降低信息本錢取得范圍經濟效益;能對疾速變化的金融市場做出及時反響,有利于金融創新;金融法規統一,不易被鉆空子,能較好地順應高度集中國度政治機構,運轉得當有助于進步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效率;也有助于克制其他形式下不同監管機構之間推諉義務的現象。缺陷其一是此形式由于競爭缺失會使監管部門作風官僚化,監管任務過重,不利于進步監管人員的素質。其二是無視了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之間的差異,從而不能停止恰當的有效監管。
(三)不完整統一監管形式
不完整統一監管形式是對統一監管和分業監管的一種改良形式。其詳細方式有牽頭監管形式和雙頭監管形式。牽頭監管形式是由一個特地的牽頭監管機構擔任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諧和工作,在多個監管主體之間樹立一種及時商量和諧和機制。巴西是較典型的牽頭監管形式。雙頭監管形式是依據監管目的的不同設立兩類監管機構,一類擔任對一切的金融機構停止監管,控制整個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另一類是對不同的金融業務的運營停止監管。澳大利亞是這種形式的典型。
不完整統一監管形式吸收了其它兩種監管形式的優點,也在一定水平上克制了另外兩種監管形式的缺乏。在堅持各監管機構競爭性與限制作用上以及堅持監管規則的分歧性上優于統一監管形式,在降低諧和溝通本錢進步監管效率上優于分業監管形式。
(四)世界各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比擬
美國經濟學家JamesBarth等(2006)對153個國度及典型國度的監管體制停止了比擬全面的總結,得出如下結論。第一,大多數國度將監管權利分配給若干機構,但是在高收入國度里權利賦予單個監管機構的所占比重比擬大,這也闡明隨著混業運營和金融集團的呈現,監管機構的權利呈現了集中化趨向,即由分業監管轉向統一監管(GrunbichlerandDarlap,2004)。在混業運營趨向下,統一監管有利于明白監管義務,加強外部問責制,防止反復監管、監管缺位和監管套利(Briault,1999)。第二,經濟越興旺意味著銀行業透明度較高,中央銀行的監管職能普通都趨于弱化,反之,經濟程度越低的國度中央銀行的監管權利越大。總體的趨向就是中央銀行的監管職能隨著金融行業的開展趨于普遍弱化。
二、我國的金融監管現狀以及國外金融變革帶來的啟示
(一)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
建國以來我國金融監管閱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方案經濟體制下的金融監管,金融機構和業務單一,人民銀行承當大多金融業務;第二階段,經濟體制轉軌時期的金融監管,成立了四大專業銀行以及一些體制外的金融機構,開端嘗試混業運營。這一時期監管才能較弱;第三階段,結構與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相順應的金融監管形式,明白了金融業分業運營分業管理的準繩。我國的分業監管比起美國愈加嚴厲,但是我國的金融監管歷史短暫,監管才能不是很強,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我國現行監管體制存在缺陷,金融監管僅僅強調防備風險,致使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僵化,招致監管的整體有效性降落。中國金融市場最大的隱患是行政權利與金融資本聯姻構成的強勢國有壟斷,形成了制度性的糜爛與低效。我國的金融監管目的是明白的,但在理論中既沒有對監管工作制定的考核規范,也沒有明白參加假如不能完成目的,應負什么樣的義務,職責不清,招致低效。另外從監管部門來分,除了有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別監管外,還有許多監管部門。例如,國度發改委擔任管理企業債券、國度外匯管理局監視外匯和股票。形成了以分業為根底、令出多門的金融管理形式,在一定水平上不利于我國的金融業的混業化運營和金融市場的國際化運作。
第二,監管范圍狹窄,法制不健全。我國目前金融監管資源過多的分配于金融機構風險的大小而對風險管理的才能監管不力,只把重點放在運營的合規性和機構的審批上。監管本應是依法停止,而我國的現狀卻是法規不健全、規則籠統細則不明,形成在詳細的監管操作中經常呈現無法可依、執法艱難、操作隨意性大等不標準現象使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大大降低。由于缺乏立法程序和相應的施行細則,使得制度自身所能發揮的作用比擬有限。由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樹立的部級聯席會議制度,只是從宏觀層面上樹立起了監管機構之間的一個交流平臺,而微觀層面上的制度化布置和施行細則并沒有系統的構成,使得監管的實踐可操作性不是很強。
(二)啟示
面對此次金融危機,各個國度和地域停止的金融監管變革關于我國有著以下啟示:
第一,樹立目的導向金融變革方向,在現有根底上明白目的主體,控制金融系統性風險,注重金融穩定問題。隨著混業運營的開展和金融體系的進一步開放,我國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特征將會與興旺國度趨于同步。
第二,樹立權威的金融監管諧和機構,并經過相應立法明白其職權和義務,完成監管信息的聯通與共享為最終完成統一監管奠定根底。我國現有的“一行三會”必然會帶來諧和性問題,各個部門之間的諧和關于完成監管目的的牽制造用不可藐視。樹立這樣一個諧和機構,能夠有效地減少監管堆疊和預防監管死角,克制分業監管形式的弊端。
第三,監管角度和監管手腕的變化
過去我們僅僅是從金融機構稱號上來劃分對其的分業監管,但是隨著時間推移,金融機構的稱號固然沒有變化但其功用和職能可能曾經發作了變化。相較于機構和組織方式而言,金融體系的功用要穩定得多,所以依據功用停止監管愈加具有針對性和穩定有效性。并且從長期趨向來看,金融產品越來越變得“非中介化”,即向金融市場轉移,功用監管變得愈加重要。監管角度由機構轉向功用能夠加強監管的靈敏性,減少尋租的時機,進而進步金融體系的運轉效率。金融業務本身所具有的技術含量隨著網絡和金融創新疾速開展,金融監管面臨的應戰也日益增加,單純依托傳統的行政和司法手腕曾經遠遠缺乏。計算機和網絡技術在金融業的普遍運用,需求相應的網絡監管手腕與之匹配;金融衍生品的開展需求更為復雜精細的計量辦法。許多興旺國度的金融監管當局充沛應用計算機或計量模型監管系統來搜集和處置金融信息材料,評價和預測金融運轉情況。
參考文獻:
【1】祁敬宇金融監管學西安交通大學出版社2007.9
【2】茅麗華中國金融監管問題考慮經濟金融察看2009.第九期
【3】何穎論我國金融監管的開展財稅金融
【4】符征富次貸危機對中國金融監管的啟示今日南國2009.第八期